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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十 六 章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方 案 目 錄 第 十 六 章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方 案 一 核 電 廠 除 役 期 間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安 全 管 理 說 明 二 應 變 組 織 編 組 與 職 責 分 工 ( 一 )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體 系 權 責 及 廠 外 緊 急 支 援 組 織 ( 二 ) 廠 內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組 織 體 系 權 責 及 廠 外 緊 急 支 援 組 織 三 應 變 場 所 與 設 備 ( 一 )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場 所 與 設 備 ( 二 ) 廠 內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場 所 與 設 備 四 意 外 應 變 程 序 ( 一 )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 二 ) 廠 內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程 序 五 參 考 文 獻 i

2 圖 目 錄 圖 16-1 緊 執 會 組 織 圖 圖 16-2 緊 急 控 制 大 隊 組 織 體 系 圖 16-3 除 役 停 機 過 渡 階 段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組 織 圖 16-4 除 役 拆 廠 階 段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組 織 圖 16-5 廠 址 最 終 狀 態 偵 測 階 段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組 織 圖 16-6 廠 址 復 原 階 段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組 織 圖 16-7 核 一 廠 消 防 工 作 組 織 ii

3 表 目 錄 表 16-1 北 部 輻 傷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表 16-2 緊 急 作 業 場 所 之 位 置 iii

4 第 十 六 章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方 案 本 章 主 要 說 明 核 一 廠 於 除 役 期 間 之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組 織 與 權 責 分 工 應 變 場 所 與 設 備, 及 擬 定 所 應 採 取 之 應 變 處 理 措 施 與 程 序, 以 暸 解 當 有 支 援 需 求 時, 可 動 員 的 單 位 或 組 織, 萬 一 核 一 廠 除 役 期 間 發 生 意 外 事 件 時, 能 有 組 織 有 系 統 地 迅 速 處 置, 使 意 外 事 件 對 人 員 設 備 之 損 失 與 對 環 境 之 影 響 降 至 最 低 有 關 本 章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方 案 之 規 劃 情 節, 將 參 考 本 計 畫 第 七 章 之 分 析 結 果 一 核 電 廠 除 役 期 間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安 全 管 理 說 明 依 據 NUREG/CR-6451 所 述, 當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全 部 自 爐 心 退 出 後, 核 電 廠 原 先 可 能 發 生 之 事 故 及 風 險 已 經 不 再 適 用 ; 電 廠 在 除 役 期 間, 可 能 對 公 眾 造 成 危 害 之 事 故 來 源, 僅 與 貯 存 於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池 之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有 關 NUREG/CR-6451 將 核 電 廠 除 役 後 自 爐 心 退 出 之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依 貯 存 方 式 及 貯 存 時 間, 分 為 下 列 四 種 組 態 (configuration) 組 態 1: 貯 存 於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池 中 較 熱 之 燃 料 (Hot Fuel in Spent Fuel Pool) 組 態 2: 貯 存 於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池 中 較 冷 之 燃 料 (Cold Fuel in Spent Fuel Pool) 組 態 3: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全 部 貯 存 於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乾 式 貯 存 設 施 (All Fuel stored in an Independent Spent Fuel Storage Installation (ISFSI)) 組 態 4: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全 部 運 出 廠 外 (All Fuel Shipped Offsite) 組 態 1 係 指 電 廠 停 止 運 轉 後, 自 爐 心 退 出 並 貯 存 於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池 之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因 其 剛 自 爐 心 移 出, 具 有 較 高 之 衰 變 熱, 若 發 生 最 嚴 重 之 假 想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池 失 水 事 件 時, 可 能 對 廠 外 民 眾 健 康 與 安 全 造 成 威 脅, 故 應 涵 蓋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16-1

5 組 態 2 則 為 已 貯 存 於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池 一 段 時 間 之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因 其 所 產 生 之 衰 變 熱 已 低 至 若 發 生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裸 露 於 空 氣 中 之 意 外 事 件 時, 亦 不 會 導 致 燃 料 護 套 失 效 此 階 段 可 能 發 生 之 最 嚴 重 意 外 事 件 為 燃 料 元 件 於 吊 運 時 墜 落 經 實 驗 及 評 估 結 果, 僅 有 少 部 分 之 惰 性 氣 體 及 碘 釋 出, 不 需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組 態 3 因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已 移 至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乾 式 貯 存 設 施, 依 NUREG/CR 之 評 估, 不 需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另 依 據 美 國 核 能 研 究 院 (Nuclear Energy Institute, NEI) 於 2008 年 2 月 份 發 行 之 最 新 版 NEI 報 告 附 錄 E 所 述 : 由 於 相 關 法 規 對 乾 式 貯 存 設 施 之 嚴 格 要 求, 故 此 設 施 在 面 對 假 想 意 外 事 故 下 仍 可 保 有 相 當 之 安 全 餘 裕 因 此, 針 對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乾 式 貯 存 設 施 在 假 想 最 嚴 重 意 外 情 況 下 對 廠 外 民 眾 健 康 與 安 全 不 致 造 成 明 顯 的 威 脅, 應 無 需 涵 蓋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此 論 述 與 NUREG/CR-6451 一 致 組 態 4 因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已 運 出 廠 外, 故 不 需 相 關 之 應 變 計 畫 依 本 計 畫 第 七 章 除 役 期 間 預 期 之 意 外 事 件 安 全 分 析 結 果, 即 使 發 生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池 冷 卻 能 力 喪 失 事 件, 仍 有 充 分 時 間 進 行 補 救 措 施 恢 復 安 全 狀 態 ; 另 若 發 生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吊 運 墜 落 意 外 事 件, 於 永 久 停 機 60 d 後 ( 保 守 假 設 放 射 性 物 質 不 經 空 氣 過 濾 功 能, 而 直 接 排 放 至 環 境 中 ), 禁 制 區 低 密 度 人 口 區, 以 及 控 制 室 之 人 員 劑 量, 經 評 估 亦 皆 符 合 相 關 法 規 限 值 有 關 NUREG/CR-6451 所 述 之 組 態 1 及 組 態 2 係 對 應 至 停 機 過 渡 階 段, 組 態 3 則 對 應 至 除 役 拆 廠 階 段, 組 態 4 不 適 用 於 本 案 停 機 過 渡 階 段 所 對 應 之 組 態 1 及 組 態 2 之 界 定 分 析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區 之 範 圍, 以 及 申 請 核 一 廠 豁 免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法 之 管 制 等, 本 公 司 將 於 永 久 停 機 後 適 當 時 間 另 案 提 出 綜 上, 停 機 過 渡 階 段 將 分 成 停 機 過 渡 - 組 態 1 階 段 及 停 機 過 渡 - 組 態 2 階 段 本 公 司 保 守 規 劃, 停 機 過 渡 - 組 態 1 之 意 外 事 件 將 包 含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及 廠 內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 停 機 過 渡 - 組 態 2 除 役 拆 廠 廠 址 最 終 狀 態 偵 測 及 廠 址 復 原 等 階 段 之 意 外 事 件, 屬 廠 內 事 件, 未 涉 及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之 動 員 ; 故 除 16-2

6 役 期 間 之 應 變 方 案 將 分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及 廠 內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等 兩 部 分,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其 中,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係 依 電 廠 運 轉 階 段 之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應 變 組 織 編 組 與 職 責 分 工 ( 一 )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體 系 權 責 及 廠 外 緊 急 支 援 組 織 1.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體 系 及 各 單 位 權 責 有 關 核 一 廠 除 役 階 段 之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體 系 及 各 單 位 權 責, 目 前 之 初 步 規 劃 係 參 考 核 一 廠 運 轉 階 段, 未 來 將 與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適 切 性 之 檢 討, 並 依 檢 討 結 果 進 行 調 整, 相 關 初 步 規 劃 說 明 如 下 : 本 公 司 為 因 應 核 能 電 廠 萬 一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之 處 理 需 要, 特 設 立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專 責 單 位 核 能 電 廠 廠 外 之 應 變 專 責 單 位 為 核 能 發 電 廠 緊 急 計 畫 執 行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緊 執 會 ), 核 能 電 廠 廠 內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則 為 緊 急 控 制 大 隊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係 以 核 一 廠 緊 急 控 制 大 隊 為 核 心 單 位, 以 緊 執 會 為 直 接 支 援 單 位, 核 子 事 故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則 負 責 設 施 外 應 變 組 織 之 緊 急 應 變 作 業 緊 急 事 故 發 生 時, 核 一 廠 緊 急 控 制 大 隊 立 即 研 判 事 故 所 屬 種 類 與 影 響 程 度, 動 員 其 所 轄 不 同 之 廠 內 緊 急 工 作 隊, 展 開 不 同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同 時 依 規 定 向 緊 執 會 報 告 狀 況 之 演 變, 緊 執 會 則 依 該 會 計 畫 與 程 序 隨 時 支 援 核 一 廠, 於 狀 況 需 要 時, 該 會 配 合 核 子 事 故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及 各 級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進 行 相 關 之 應 變 措 施 核 一 廠 緊 急 事 故 期 間, 所 有 參 與 緊 急 行 動 之 應 變 組 織, 皆 為 任 務 編 組, 緊 急 事 故 發 生 時, 始 動 員 執 行 其 任 務, 但 平 日 皆 已 接 受 充 分 訓 練, 隨 時 可 予 動 員 相 關 組 織 體 系 及 各 單 位 權 責 係 依 據 台 電 公 司 核 子 反 應 器 設 施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導 則 核 能 一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書 及 核 一 廠 1400 系 列 程 序 書 之 規 定 辦 理, 摘 述 如 下 : 16-3

7 (1) 核 能 發 電 廠 緊 急 計 畫 執 行 委 員 會 ( 核 能 電 廠 廠 外 ) 緊 執 會 於 事 故 時 負 責 統 籌 指 揮 本 公 司 各 有 關 單 位 展 開 廠 內 緊 急 應 變 行 動 之 督 導 與 支 援, 並 協 助 核 子 事 故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暨 原 能 會 推 動 廠 外 緊 急 應 變 行 動 緊 執 會 設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由 主 管 核 能 營 運 副 總 經 理 兼 任 緊 執 會 為 推 動 業 務 支 援 電 廠 緊 急 作 業, 設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下 設 二 個 組 : 演 習 規 劃 組 法 規 策 劃 組, 各 設 組 長 1 人 及 緊 急 計 畫 工 程 師 1 至 2 人 ; 另 設 劑 量 評 估 事 故 評 估 環 境 偵 測 修 護 支 援 運 轉 支 援 公 共 關 係 總 務 支 援 財 務 會 計 等 八 個 工 作 組, 如 圖 16-1 (2) 核 一 廠 緊 急 控 制 大 隊 ( 核 能 電 廠 廠 內 ) 核 一 廠 廠 內 緊 急 應 變 組 織 為 緊 急 控 制 大 隊, 其 組 織 體 系 包 括 主 控 制 室 (Main Control Room, MCR) 技 術 支 援 中 心 (Technical Support Center, TSC) 作 業 支 援 中 心 (Operation Support Center, OSC) 保 健 物 理 中 心 (Health Physics Center, HPC) 及 緊 急 民 眾 資 訊 中 心 (Emergency Public Information Center, EPIC) 等 5 個 緊 急 作 業 場 所 與 10 個 緊 急 工 作 隊 組, 由 緊 急 控 制 大 隊 大 隊 長 統 一 指 揮 核 一 廠 緊 急 控 制 大 隊, 下 轄 緊 急 控 制 技 術 小 組 八 個 緊 急 工 作 隊 一 個 緊 急 民 眾 資 訊 中 心, 分 別 擔 任 各 種 計 畫 及 實 際 應 變 作 業 之 任 務, 其 編 組 體 系 如 圖 16-2 所 示 當 核 能 電 廠 發 生 緊 急 戒 備 ( 含 ) 以 上 事 故, 技 術 支 援 中 心 將 視 事 故 演 變 嚴 重 性, 依 據 電 廠 嚴 重 核 子 事 故 處 理 指 引 成 立 嚴 重 核 子 事 故 處 理 小 組 此 一 功 能 小 組 將 提 供 事 故 狀 態 的 診 斷 及 建 議 因 應 策 略 予 技 術 支 援 中 心 2. 支 援 應 變 單 位 (1) 消 防 單 位 核 一 廠 與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第 六 大 隊 訂 定 有 消 防 救 災 支 援 協 定 16-4

8 書 (2) 輻 射 傷 害 防 治 中 心 急 救 醫 院 依 據 核 災 醫 療 網, 規 劃 指 定 之 核 災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如 下 所 示 各 級 ( 二 級 三 級 )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所 包 括 之 醫 院 無 優 先 次 序, 由 醫 師 視 當 時 情 況 決 定 A. 核 災 二 級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 ( 核 一 廠 附 近 ):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淡 水 院 區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基 隆 分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基 隆 醫 院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金 山 分 院 B. 核 災 三 級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 核 一 廠 附 近 )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台 北 院 區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林 口 分 院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台 北 榮 總 醫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C. 核 一 廠 廠 內 醫 務 室 為 一 級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3) 廠 外 軍 警 組 織 核 一 廠 與 地 方 軍 警 組 織 ( 包 括 海 巡 署 岸 巡 大 隊 當 地 警 分 局 軍 方 單 位 ) 訂 定 有 預 防 危 害 或 破 壞 事 件 及 天 然 災 害 兵 警 力 支 援 協 定 書, 對 於 發 生 或 預 期 將 發 生 危 害 或 破 壞 事 件 及 天 然 災 害 時, 將 應 核 一 廠 請 求 迅 速 提 供 必 要 支 援 ( 二 ) 廠 內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組 織 體 系 權 責 及 廠 外 緊 急 支 援 組 織 核 一 廠 將 就 除 役 期 間 之 意 外 事 故 成 立 應 變 處 理 小 組, 採 任 務 編 組, 綜 理 意 外 事 故 應 變 事 宜, 說 明 如 下 : 16-5

9 1. 除 役 停 機 過 渡 階 段 ( 除 役 第 一 階 段 ) 廠 內 意 外 事 件 組 織 體 系 及 各 單 位 權 責 除 役 停 機 過 渡 階 段 之 廠 內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組 織 如 圖 16-3 所 示, 各 單 位 分 工 說 明 如 下 : (1) 廠 長 或 副 廠 長 :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之 指 揮 (2) 核 能 技 術 組 : 負 責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池 意 外 事 件 之 安 全 評 估, 以 及 乾 貯 設 施 意 外 事 件 之 聯 絡 處 理 ; 並 負 責 執 行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再 取 出 作 業 (3) 廢 料 處 理 組 :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之 相 關 除 污 作 業, 並 負 責 貯 存 庫 營 運 管 理, 廢 棄 物 桶 吊 裝 作 業, 如 發 生 異 常 狀 況,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之 處 理 及 通 知 (4) 運 轉 組 : 負 責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池 之 運 轉, 以 及 各 項 機 電 設 備 運 轉 之 監 控, 如 發 生 異 常 狀 況, 協 助 意 外 事 件 之 處 理 及 通 知 (5) 工 安 衛 生 組 : 負 責 火 災 及 醫 療 救 護 之 安 排 與 工 安 事 件 陳 報 (6) 保 健 物 理 組 : 負 責 輻 射 防 護 作 業 管 制 與 輻 安 事 件 陳 報 (7) 機 械 修 配 組 :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後 之 復 原 相 關 吊 卸 作 業, 以 及 受 損 系 統 之 修 補 作 業 (8) 基 礎 設 施 組 : 負 責 土 石 流 事 故 處 理 設 施 修 護 等 作 業 (9) 電 氣 儀 控 組 : 負 責 儀 器 故 障 修 護 及 電 力 中 斷 的 復 原 作 業 (10) 保 安 小 組 : 負 責 規 劃 及 協 調 駐 警 ( 或 警 衛 ) 執 行 人 員 車 輛 進 出 管 制 檢 查 維 持 秩 序 防 止 暴 亂 及 保 安 相 關 事 件 之 應 變 作 業 2. 除 役 拆 廠 階 段 ( 除 役 第 二 階 段 ) 廠 內 意 外 事 件 組 織 體 系 及 各 單 位 權 責 除 役 拆 廠 階 段 之 廠 內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組 織 如 圖 16-4 所 示, 各 單 位 分 工 說 明 如 下 : (1) 廠 長 或 副 廠 長 :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之 指 揮 16-6

10 (2) 廢 料 處 理 組 :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之 相 關 除 污 作 業, 並 負 責 貯 存 庫 營 運 管 理, 廢 棄 物 桶 吊 裝 作 業, 如 設 施 發 生 異 常 狀 況,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之 處 理 及 通 知 (3) 工 安 衛 生 組 : 負 責 火 災 及 醫 療 救 護 之 安 排 與 工 安 事 件 陳 報 (4) 保 健 物 理 組 : 負 責 輻 射 防 護 作 業 管 制 與 輻 安 事 件 陳 報 (5) 除 役 工 程 組 : 負 責 乾 貯 設 施 運 轉 作 業, 如 設 施 發 生 意 外 事 件,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之 聯 絡 處 理 ; 負 責 執 行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再 取 出 作 業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後 之 復 原 作 業 負 責 受 損 系 統 之 修 補 作 業 負 責 土 石 流 事 故 處 理 設 施 修 護 等 作 業 負 責 儀 器 故 障 修 護 負 責 電 力 中 斷 的 復 原 作 業 (6) 保 安 小 組 : 負 責 規 劃 及 協 調 駐 警 ( 或 警 衛 ) 執 行 人 員 車 輛 進 出 管 制 檢 查 維 持 秩 序 防 止 暴 亂 及 保 安 相 關 事 件 之 應 變 作 業 3. 廠 址 最 終 狀 態 偵 測 階 段 ( 除 役 第 三 階 段 ) 廠 內 意 外 事 件 組 織 體 系 及 各 單 位 權 責 廠 址 最 終 狀 態 偵 測 階 段 之 廠 內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組 織 如 圖 16-5 所 示, 各 單 位 分 工 說 明 如 下 : (1) 廠 長 或 副 廠 長 :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之 指 揮 (2) 廢 料 處 理 組 :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之 相 關 除 污 作 業, 並 負 責 貯 存 庫 營 運 管 理, 廢 棄 物 桶 吊 裝 作 業, 如 設 施 發 生 異 常 狀 況,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之 處 理 及 通 知 (3) 工 安 品 質 組 : 負 責 火 災 及 醫 療 救 護 之 安 排 與 工 安 事 件 陳 報 (4) 保 健 物 理 組 : 負 責 輻 射 防 護 作 業 管 制 與 輻 安 事 件 陳 報 16-7

11 (5) 除 役 工 程 組 : 負 責 乾 貯 設 施 運 轉 作 業, 如 設 施 發 生 意 外 事 件,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之 聯 絡 處 理 ; 負 責 執 行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再 取 出 作 業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後 之 復 原 作 業 負 責 受 損 系 統 之 修 補 作 業 負 責 土 石 流 事 故 處 理 設 施 修 護 等 作 業 負 責 儀 器 故 障 修 護 負 責 電 力 中 斷 的 復 原 作 業 (6) 保 安 小 組 : 負 責 規 劃 及 協 調 駐 警 ( 或 警 衛 ) 執 行 人 員 車 輛 進 出 管 制 檢 查 維 持 秩 序 防 止 暴 亂 及 保 安 相 關 事 件 之 應 變 作 業 4. 廠 址 復 原 ( 除 役 第 四 階 段 ) 廠 內 意 外 事 件 組 織 體 系 及 各 單 位 權 責 廠 址 復 原 階 段 之 廠 內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組 織 如 圖 16-6 所 示, 各 單 位 分 工 說 明 如 下 : (1) 廠 長 或 副 廠 長 :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之 指 揮 (2) 廢 料 處 理 組 :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之 相 關 除 污 作 業, 並 負 責 貯 存 庫 營 運 管 理, 廢 棄 物 桶 吊 裝 作 業, 如 設 施 發 生 異 常 狀 況,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之 處 理 及 通 知 (3) 工 安 品 質 組 : 負 責 火 災 及 醫 療 救 護 之 安 排 與 工 安 事 件 陳 報 (4) 保 健 物 理 組 : 負 責 輻 射 防 護 作 業 管 制 與 輻 安 事 件 陳 報 (5) 除 役 工 程 組 : 負 責 乾 貯 設 施 運 轉 作 業, 如 設 施 發 生 意 外 事 件,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之 聯 絡 處 理 ; 負 責 執 行 用 過 核 子 燃 料 再 取 出 作 業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後 之 復 原 作 業 負 責 受 損 系 統 之 修 補 作 業 負 責 土 石 流 事 故 處 理 設 施 修 護 等 作 業 負 責 儀 器 故 障 修 護 16-8

12 負 責 電 力 中 斷 的 復 原 作 業 (6) 保 安 小 組 : 負 責 規 劃 及 協 調 駐 警 ( 或 警 衛 ) 執 行 人 員 車 輛 進 出 管 制 檢 查 維 持 秩 序 防 止 暴 亂 及 保 安 相 關 事 件 之 應 變 作 業 5. 其 他 支 援 應 變 單 位 (1) 消 防 單 位 核 一 廠 於 102 年 12 月 1 日 與 新 北 市 政 府 消 防 局 簽 訂 消 防 救 災 支 援 協 定 書, 協 定 書 有 效 日 期 始 至 核 一 廠 除 役 結 束 止 ( 北 消 整 字 第 號 ) (2) 急 救 醫 院 人 員 如 受 到 輻 射 曝 露 而 有 異 常 反 應 時, 應 即 護 送 具 備 輻 傷 醫 療 能 力 之 醫 院 ( 如 表 16-1) 予 以 醫 務 監 護 三 應 變 場 所 與 設 備 說 明 意 外 應 變 指 揮 作 業 地 點 意 外 醫 護 救 助 除 污 設 施 及 聯 絡 系 統 等 事 項 ( 一 )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場 所 與 設 備 1. 緊 急 應 變 指 揮 作 業 地 點 本 公 司 總 處 設 有 核 子 事 故 應 變 中 心 ( 緊 執 會 緊 急 指 揮 中 心 ), 而 核 一 廠 則 設 有 技 術 支 援 中 心 (TSC), 於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時, 為 全 廠 緊 急 行 動 之 研 判 與 指 揮 中 樞 另 設 置 有 後 備 技 術 支 援 中 心 可 做 為 後 備 作 業 地 點 為 便 於 緊 急 應 變 行 動 之 指 揮 與 協 調, 核 一 廠 廠 區 有 下 列 緊 急 作 業 場 所 分 別 為 主 控 制 室 (MCR) 技 術 支 援 中 心 (TSC) 作 業 支 援 中 心 (OSC) 保 健 物 理 中 心 (HPC) 緊 急 民 眾 資 訊 中 心 (EPIC) 技 術 支 援 中 心 後 備 場 所 及 核 子 事 故 輻 射 監 測 中 心 等, 各 緊 急 作 業 場 所 之 位 置 如 表 16-2 所 示 2. 意 外 救 助 及 醫 療 裝 備 本 公 司 已 洽 妥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為 核 一 廠 緊 急 事 故 處 理 計 畫 特 約 輻 射 傷 害 防 治 中 心 急 救 醫 院, 對 受 到 超 限 輻 射 曝 露 與 放 射 物 質 侵 入 之 人 員 給 16-9

13 予 適 當 處 理 治 療 於 緊 急 事 故 發 生 時, 核 一 廠 緊 急 控 制 大 隊 可 依 核 一 廠 營 運 手 冊 1400 系 列 程 序, 請 求 該 特 約 醫 院 派 遣 救 護 車 前 來 本 廠 接 運 傷 患, 或 是 由 本 廠 救 護 車 運 送 傷 患 至 該 醫 院, 進 行 緊 急 救 治 與 治 療 3. 除 污 設 施 北 部 輻 傷 中 心 (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 設 有 除 污 設 施 除 污 床 除 污 室 等 緊 急 事 故 期 間, 核 一 廠 廠 內 去 污 場 所 設 於 管 制 站 內 之 現 有 去 污 間, 事 故 搶 修 人 員 之 去 污 作 業 即 在 此 處 執 行 之 另 設 有 臨 時 去 污 站 設 於 撤 離 場 所 之 臨 時 設 備, 供 撤 離 人 員 到 達 時 臨 時 去 污 之 用 除 污 相 關 程 序 則 依 核 一 廠 程 序 書 1415 緊 急 事 故 時 人 員 監 測 與 去 污 程 序 之 規 定 辦 理 人 員 除 污 之 主 要 物 品 有 紗 巾 ( 布 ) 毛 巾 刷 子 洗 眼 器 指 甲 剪 生 理 食 鹽 水 優 碘 溶 劑 表 皮 消 毒 液 或 菲 蘇 德 美 清 潔 劑 ( 或 中 性 肥 皂 ) 塑 膠 袋 粘 膠 帶 擦 手 紙 醫 用 膠 布 膠 膜 等 衣 物 鞋 襪 除 污 之 主 要 物 品 有 洗 衣 機 乾 衣 機 烘 手 機 吸 塵 器 刷 鞋 機 棕 刷 金 屬 刷 洗 衣 粉 等 4. 聯 絡 系 統 依 據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法 第 23 條 之 規 定, 核 子 事 故 發 生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時, 應 立 即 依 核 子 反 應 器 設 施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進 行 應 變 措 施, 並 通 報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通 報 程 序 與 要 求, 將 依 據 核 能 一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書 第 五 章 相 關 事 故 通 報 及 動 員 應 變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廠 內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場 所 與 設 備 1. 意 外 應 變 指 揮 作 業 地 點 意 外 應 變 指 揮 作 業 地 點 設 立 在 技 術 支 援 中 心, 發 生 緊 急 事 故 時, 為 全 廠 緊 急 行 動 之 研 判 與 指 揮 中 樞 16-10

14 2. 意 外 救 助 及 醫 療 裝 備 核 一 廠 主 警 衛 室 對 面 設 有 醫 務 室, 提 供 受 傷 人 員 急 救 及 醫 療 協 助 如 果 工 作 人 員 因 意 外 或 意 外 事 件 所 受 劑 量 超 過 50 msv 時, 應 即 後 送 具 備 輻 傷 醫 療 能 力 之 醫 院 ( 如 表 16-1) 予 接 受 醫 務 檢 查, 必 要 時 予 以 醫 務 監 護 另 工 作 人 員 如 因 工 作 中 確 實 受 到 輻 射 曝 露 而 有 異 常 反 應 時, 應 即 護 送 具 備 輻 傷 醫 療 能 力 之 三 級 輻 傷 醫 療 醫 院 ( 如 台 北 馬 偕 醫 院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台 北 榮 總 醫 院 台 大 醫 院 及 三 軍 總 醫 院 ) 予 以 醫 務 監 護, 如 必 要 時 亦 應 請 求 護 送 支 援 3. 除 污 設 施 管 制 站 設 有 除 污 間, 若 發 生 輻 射 污 染 時 可 進 行 淋 浴 式 沖 洗 除 污 除 污 相 關 程 序 則 依 核 一 廠 程 序 書 913 人 員 除 污 程 序 之 規 定 辦 理 人 員 及 衣 物 鞋 襪 除 污 之 主 要 物 品, 請 參 考 本 章 二 ( 一 ) 3. 節 所 述 4. 聯 絡 系 統 如 發 生 人 員 受 傷 火 災 等 意 外 或 可 能 引 起 媒 體 關 注 之 事 件 時, 除 須 執 行 內 部 通 報 外, 亦 須 通 報 原 能 會 通 報 程 序 依 核 一 廠 程 序 書 異 常 事 件 立 即 通 報 作 業 程 序 之 規 定 辦 理 內 部 通 報 程 序 依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各 類 災 害 及 緊 急 事 件 速 報 程 序 之 規 定, 以 電 話 速 報 及 傳 真 通 報 相 關 單 位 另 依 核 子 反 應 器 設 施 管 制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第 3 款 之 規 定, 電 廠 須 於 發 現 事 件 時 起 1 小 時 內 通 報 原 能 會 核 安 監 管 中 心, 並 於 發 現 事 件 之 日 起 30 日 內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16-11

15 四 意 外 應 變 程 序 ( 一 )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1.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當 發 生 或 進 入 緊 急 戒 備 ( 含 ) 以 上 事 故 時, 緊 急 計 畫 啟 動, 電 廠 立 即 全 部 動 員,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將 依 據 核 能 一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書 第 五 章 相 關 應 變 措 施 之 規 定 辦 理, 並 依 核 一 廠 程 序 書 1412 通 知 程 序 之 規 定 進 行 通 報, 以 及 依 據 核 一 廠 程 序 書 1417 撤 離 集 結 待 命 程 序 之 規 定 進 行 人 員 清 查 及 撤 離, 非 緊 急 工 作 人 員 包 括 本 廠 員 工 本 公 司 派 駐 本 廠 人 員 及 管 制 區 外 之 廠 商 與 訪 客, 經 非 緊 急 工 作 清 查 負 責 人 清 查 後, 依 技 術 支 援 中 心 發 布 事 故 程 度 風 向 氣 候 狀 況, 朝 逆 風 向 迅 速 撤 離 至 安 全 地 區 2. 防 護 行 動 意 外 事 故 期 間, 緊 急 工 作 人 員 非 緊 急 工 作 人 員 及 訪 客 皆 應 立 即 採 取 防 護 措 施 事 故 輻 射 影 響 到 廠 外 時, 廠 外 民 眾 亦 須 採 取 防 護 行 動, 民 眾 防 護 行 動 由 核 子 事 故 地 方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依 照 核 子 事 故 中 央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之 命 令 執 行 掩 蔽 碘 片 發 放 及 民 眾 疏 散 ( 運 ) 等 防 護 行 動 防 護 行 動 分 為 廠 內 廠 外 兩 部 分 廠 內 防 護 行 動 係 由 各 核 能 電 廠 負 責 規 劃, 廠 外 防 護 行 動 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負 責 防 護 行 動 相 關 作 業, 將 依 據 核 能 一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書 第 五 章 相 關 防 護 行 動 之 規 定 辦 理 3. 平 時 設 備 整 備 與 演 練 緊 急 計 畫 所 需 設 備 及 物 品 之 儲 存 補 充 維 護 保 養 與 定 期 檢 查, 以 及 緊 急 組 織 成 員 之 定 期 講 習 特 別 訓 練 及 演 習 等, 係 依 據 核 能 一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書 第 四 章 之 規 定 辦 理 4.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緊 急 事 故 如 係 火 災, 則 由 緊 急 消 防 隊 負 責 搶 救, 並 由 核 一 廠 相 關 人 員 支 援, 必 要 時 得 申 請 廠 外 地 方 消 防 隊 增 援, 消 防 人 員 係 按 核 一 廠 程 序 書 16-12

16 1420 消 防 程 序 執 行 消 防 任 務 火 災 如 發 生 在 輻 射 區, 緊 急 輻 射 偵 測 隊 亦 須 同 時 派 員 執 行 偵 測 核 一 廠 消 防 工 作 負 責 人 主 要 為 管 理 權 人 防 火 管 理 人 及 防 火 消 防 管 理 人 員, 其 組 織 架 構 及 編 制 如 圖 16-7 所 示 (1) 管 理 權 人 A. 負 責 全 廠 防 火 管 理 業 務 之 責 任 B. 選 任 管 理 或 監 督 層 次 且 具 有 執 行 防 火 管 理 業 務 者 為 防 火 管 理 人, 使 其 推 動 防 火 管 理 業 務 C. 指 導 及 監 督 防 火 管 理 上 必 要 業 務 之 推 動 D. 申 報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書 及 防 火 管 理 人 之 遴 用 異 動 及 解 任 E. 督 導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之 檢 查 維 護 之 實 施, 以 及 相 關 設 施 ( 備 ) 缺 失 時 之 改 善 作 為 F. 防 火 管 理 人 制 定 或 變 更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時, 提 供 必 要 之 指 示 (2) 防 火 管 理 人 A.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之 製 作 檢 討 B. 用 火 用 電 安 全 管 理 之 指 導 及 監 督 C. 危 險 物 品 及 相 關 設 施 之 監 督 及 檢 查 D.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查 維 護 之 實 施 及 監 督 E. 通 報 滅 火 避 難 訓 練 之 實 施 F. 對 管 理 權 人 提 出 建 議 請 示 及 其 他 相 關 協 調 聯 絡 事 項 G.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自 主 檢 查 及 管 理 H. 其 他 防 止 縱 火 之 預 防 措 施 等 防 火 管 理 上 必 要 之 事 項 (3) 防 火 消 防 管 理 人 員 A. 定 期 對 責 任 區 域 內 所 有 火 源 瓦 斯 電 器 等 設 備 進 行 檢 查 管 理 B. 定 期 對 責 任 區 域 內 之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實 施 自 主 檢 查 C. 定 期 對 責 任 區 域 內 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實 施 自 主 檢 查 16-13

17 D. 定 期 陳 報 各 項 自 主 檢 查 結 果 送 防 火 管 理 人 核 閱 E. 責 任 區 域 內 所 有 火 源 瓦 斯 電 器 等 設 備 遇 缺 失 應 即 刻 陳 報 防 火 管 理 人 進 行 改 善 ( 二 ) 廠 內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程 序 1.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措 施 核 一 廠 程 序 書 500 系 列 異 常 與 緊 急 操 作 規 程 明 訂 各 類 事 件 應 變 程 序, 於 除 役 各 階 段 將 適 時 檢 討 程 序 書 之 適 用 性, 以 下 綜 整 說 明 意 外 事 件 之 通 報 與 動 員 及 輻 射 防 護 行 動 (1) 意 外 事 件 之 通 報 與 動 員 發 生 意 外 事 件 時, 於 除 役 停 機 過 渡 階 段 應 通 知 值 班 經 理, 於 除 役 拆 廠 階 段 廠 址 最 終 狀 態 偵 測 及 廠 址 復 原 應 通 知 廠 長, 並 依 照 核 一 廠 程 序 書 1412 通 知 程 序 程 序 書 異 常 事 件 立 即 通 報 作 業 程 序 程 序 書 異 常 事 件 書 面 報 告 作 業 程 序 及 程 序 書 各 類 事 故 通 報 作 業 程 序, 視 事 件 狀 況 通 知 相 關 人 員 協 助 (2) 輻 射 防 護 行 動 實 施 疏 散 人 員 進 行 污 染 偵 檢, 儘 可 能 將 人 員 之 輻 射 劑 量 值 限 制 在 法 規 之 下 保 健 物 理 組 人 員, 應 負 責 管 制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成 員 或 輻 防 工 作 人 員 之 輻 射 劑 量 值 限 制 在 法 規 之 下 保 健 物 理 組 人 員 負 責 決 定 輻 射 劑 量 率 及 污 染 程 度, 以 提 供 事 故 資 訊, 同 時, 也 必 須 對 人 員 進 出 事 故 現 場 加 以 管 制, 以 減 少 輻 射 曝 露 及 污 染 之 擴 散 若 人 員 遭 受 污 染, 則 依 核 一 廠 程 序 書 1415 緊 急 事 故 時 人 員 監 測 與 去 污 程 序 進 行 除 污 16-14

18 2. 平 時 設 備 整 備 與 演 練 緊 急 計 畫 所 需 設 備 及 物 品 之 儲 存 補 充 維 護 保 養 與 定 期 檢 查, 以 及 緊 急 組 織 成 員 之 定 期 講 習 特 別 訓 練 及 演 習 等, 係 依 據 核 能 一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書 第 四 章 之 規 定 辦 理 3.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請 參 考 本 章 三 ( 一 ) 4. 節 所 述 另 為 於 火 災 緊 急 事 故 期 間, 能 將 較 恰 當 之 滅 火 方 式 運 用 於 受 影 響 災 區, 以 減 少 人 員 傷 亡 及 財 務 損 失, 核 一 廠 訂 有 失 火 對 策 計 畫 程 序 書 五 參 考 文 獻 1.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法,92 年 12 月 24 日 2. 行 政 院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子 事 故 緊 急 應 變 法 施 行 細 則,94 年 3 月 3 日 3.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核 能 一 廠, 核 能 一 廠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書, 最 新 核 定 版 4.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核 能 一 廠, 核 能 一 廠 程 序 書 1407 TSC 動 員 與 應 變 程 序, 100 年 7 月 27 日 5.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核 能 一 廠, 核 能 一 廠 程 序 書 1405 全 面 緊 急 事 故 處 理 程 序, 100 年 6 月 27 日 6.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核 能 一 廠, 核 能 一 廠 程 序 書 1406 緊 急 組 織 動 員 程 序, 102 年 5 月 24 日 7.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核 能 一 廠, 核 能 一 廠 程 序 書 1420 消 防 程 序,98 年 8 月 13 日 8.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核 能 一 廠, 核 能 一 廠 程 序 書 異 常 事 件 立 即 通 報 作 業 程 序,102 年 10 月 10 日 9.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核 能 一 廠, 核 能 一 廠 程 序 書 異 常 事 件 書 面 報 告 作 業 程 序,98 年 2 月 11 日 16-15

19 10.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核 能 一 廠, 核 能 一 廠 程 序 書 各 類 事 故 通 報 作 業 程 序,101 年 2 月 9 日 11.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核 能 一 廠, 核 能 一 廠 程 序 書 消 防 防 護 計 畫,98 年 11 月 6 日 12.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核 能 一 廠, 核 能 一 廠 程 序 書 消 防 工 作 之 組 織 及 管 理,98 年 11 月 6 日 13.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核 能 一 廠, 核 能 一 廠 程 序 書 失 火 對 策 計 劃,97 年 12 月 16 日 14.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核 能 一 廠, 核 能 一 廠 程 序 書 1415 緊 急 事 故 時 人 員 監 測 與 去 污 程 序,96 年 10 月 30 日 15.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核 能 一 廠, 核 能 一 廠 程 序 書 1417 撤 離 集 結 待 命 程 序, 97 年 5 月 23 日 16. NUREG/CR-6451, Safety and Regulatory Assessment of Generic BWR and PWR Permanently Shutdown Nuclear Power Plants, US 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 1997/

20 16-17 圖 16-1 緊 執 會 組 織 圖 圖 16-2 緊 急 控 制 大 隊 組 織 體 系 大 隊 長 技 術 支 援 中 心 (TSC) 緊 急 控 制 技 術 小 組 緊 急 民 眾 資 訊 中 心 (EPIC) 當 值 運 轉 人 員 緊 急 後 備 運 轉 隊 緊 急 再 入 隊 緊 急 供 應 隊 緊 急 消 防 隊 緊 急 保 安 隊 緊 急 輻 射 偵 測 隊 緊 急 救 護 去 污 隊 主 控 制 室 (MCR) 作 業 支 援 中 心 ( O S C ) 保 健 物 理 中 心 ( HPC ) ( HPC ) 緊 執 會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暨 委 員 執 行 秘 書 劑 量 評 估 組 事 故 評 估 組 環 境 偵 測 組 修 護 支 援 組 法 規 策 劃 組 演 習 規 劃 組 運 轉 支 援 組 公 共 關 係 組 總 務 支 援 組 財 務 會 計 組

21 第 一 核 能 發 電 廠 廠 長 副 廠 長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之 指 揮 保 健 物 理 組 工 安 衛 生 組 機 械 修 配 組 廢 料 處 理 組 核 能 技 術 組 基 礎 設 施 組 電 氣 儀 控 組 保 安 小 組 負 責 輻 射 防 護 作 業 管 制 與 輻 安 事 件 陳 報 負 責 火 災 及 醫 療 救 護 之 安 排 與 陳 報 負 責 受 損 系 統 之 修 補 作 業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後 之 復 原 相 關 吊 卸 作 業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之 相 關 除 污 作 業, 並 負 責 貯 存 庫 營 運 管 理, 廢 棄 物 桶 吊 裝 作 業, 如 設 施 發 生 異 常 狀 況,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之 處 理 及 通 知 負 責 乾 貯 設 施 運 轉 作 業, 如 設 施 發 生 意 外 事 件,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之 聯 絡 處 理 負 責 執 行 用 過 核 燃 料 再 取 出 作 業 負 責 土 石 流 事 故 處 理 設 施 修 護 等 作 業 負 責 儀 器 故 障 修 護, 以 及 電 力 中 斷 的 復 原 作 業 負 責 規 劃 及 協 調 駐 警 ( 或 警 衛 ) 執 行 人 員 車 輛 進 出 管 制 檢 查 維 持 秩 序 防 止 暴 亂 及 保 安 相 關 事 件 之 應 變 作 業 圖 16-3 除 役 停 機 過 渡 階 段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組 織 16-18

22 第 一 核 能 發 電 廠 廠 長 副 廠 長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之 指 揮 保 健 物 理 組 工 安 衛 生 組 廢 料 處 理 組 保 安 小 組 除 役 工 程 組 負 責 輻 射 防 護 作 業 管 制 與 輻 安 事 件 陳 報 負 責 火 災 及 醫 療 救 護 之 安 排 與 陳 報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之 相 關 除 污 作 業, 並 負 責 貯 存 庫 營 運 管 理, 廢 棄 物 桶 吊 裝 作 業, 如 設 施 發 生 異 常 狀 況,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之 處 理 及 通 知 負 責 規 劃 及 協 調 駐 警 ( 或 警 衛 ) 執 行 人 員 車 輛 進 出 管 制 檢 查 維 持 秩 序 防 止 暴 亂 及 保 安 相 關 事 件 之 應 變 作 業 負 責 乾 貯 設 施 運 轉 作 業, 如 設 施 發 生 意 外 事 件,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之 聯 絡 處 理 負 責 執 行 用 過 核 燃 料 再 取 出 作 業 負 責 受 損 系 統 之 修 補 作 業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後 之 復 原 相 關 吊 卸 作 業 負 責 土 石 流 事 故 處 理 設 施 修 護 等 作 業 負 責 儀 器 故 障 修 護 負 責 電 力 中 斷 的 復 原 作 業 圖 16-4 除 役 拆 廠 階 段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組 織 16-19

23 第 一 核 能 發 電 廠 廠 長 副 廠 長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之 指 揮 保 健 物 理 組 工 安 品 質 組 廢 料 處 理 組 保 安 小 組 除 役 工 程 組 負 責 輻 射 防 護 作 業 管 制 與 輻 安 事 件 陳 報 負 責 火 災 及 醫 療 救 護 之 安 排 與 陳 報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之 相 關 除 污 作 業, 並 負 責 貯 存 庫 營 運 管 理, 廢 棄 物 桶 吊 裝 作 業, 如 設 施 發 生 異 常 狀 況,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之 處 理 及 通 知 負 責 規 劃 及 協 調 駐 警 ( 或 警 衛 ) 執 行 人 員 車 輛 進 出 管 制 檢 查 維 持 秩 序 防 止 暴 亂 及 保 安 相 關 事 件 之 應 變 作 業 負 責 乾 貯 設 施 運 轉 作 業, 如 設 施 發 生 意 外 事 件,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之 聯 絡 處 理 負 責 執 行 用 過 核 燃 料 再 取 出 作 業 負 責 受 損 系 統 之 修 補 作 業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後 之 復 原 相 關 吊 卸 作 業 負 責 土 石 流 事 故 處 理 設 施 修 護 等 作 業 負 責 儀 器 故 障 修 護 負 責 電 力 中 斷 的 復 原 作 業 圖 16-5 廠 址 最 終 狀 態 偵 測 階 段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組 織 16-20

24 第 一 核 能 發 電 廠 廠 長 副 廠 長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之 指 揮 保 健 物 理 組 工 安 品 質 組 廢 料 處 理 組 保 安 小 組 除 役 工 程 組 負 責 輻 射 防 護 作 業 管 制 與 輻 安 事 件 陳 報 負 責 火 災 及 醫 療 救 護 之 安 排 與 陳 報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之 相 關 除 污 作 業, 並 負 責 貯 存 庫 營 運 管 理, 廢 棄 物 桶 吊 裝 作 業, 如 設 施 發 生 異 常 狀 況,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之 處 理 及 通 知 負 責 規 劃 及 協 調 駐 警 ( 或 警 衛 ) 執 行 人 員 車 輛 進 出 管 制 檢 查 維 持 秩 序 防 止 暴 亂 及 保 安 相 關 事 件 之 應 變 作 業 負 責 乾 貯 設 施 運 轉 作 業, 如 設 施 發 生 意 外 事 件,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之 聯 絡 處 理 負 責 執 行 用 過 核 燃 料 再 取 出 作 業 負 責 受 損 系 統 之 修 補 作 業 負 責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後 之 復 原 相 關 吊 卸 作 業 負 責 土 石 流 事 故 處 理 設 施 修 護 等 作 業 負 責 儀 器 故 障 修 護 負 責 電 力 中 斷 的 復 原 作 業 圖 16-6 廠 址 復 原 階 段 意 外 事 件 應 變 組 織 16-21

25 管 理 權 人 廠 長 防 火 管 理 人 工 安 組 經 理 消 防 管 理 1. 消 防 課 2. 常 設 消 防 班 32 人 3. 緊 急 消 防 隊 約 23 人 圖 16-7 核 一 廠 消 防 工 作 組 織 表 16-1 北 部 輻 傷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級 別 一 級 輻 傷 醫 療 二 級 輻 傷 醫 療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基 隆 分 院 醫 院 核 一 廠 醫 務 室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淡 水 院 區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基 隆 分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基 隆 醫 院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金 山 分 院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台 北 院 區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林 口 分 院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台 北 榮 總 醫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16-22

26 表 16-2 緊 急 作 業 場 所 之 位 置 場 所 名 稱 位 置 主 控 制 室 技 術 支 援 中 心 作 業 支 援 中 心 保 健 物 理 中 心 緊 急 民 眾 資 訊 中 心 技 術 支 援 中 心 後 備 場 所 核 子 事 故 輻 射 監 測 中 心 核 一 廠 機 組 運 轉 控 制 室 核 一 廠 2 號 機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會 議 室 核 一 廠 維 護 工 作 大 樓 二 三 樓 核 一 廠 維 護 工 作 大 樓 二 樓 核 一 廠 模 擬 操 作 中 心 一 樓 核 一 廠 技 術 支 援 中 心 大 樓 4F 放 射 試 驗 室 室 本 部 一 樓 大 教 室 及 周 邊 附 屬 小 辦 公 室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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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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