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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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103 學 年 度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報 名 繳 費 日 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 一 )9:00 至 103 年 1 月 6 日 ( 一 )24:00 止 報 名 填 表 日 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 一 )9:00 至 103 年 1 月 7 日 ( 二 )18:00 止 ( 各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為 準 ) 本 版 本 更 新 處 以 藍 色 標 示 本 招 生 簡 章 前 經 102 年 11 月 1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更 新 部 份 依 102 年 11 月 20 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2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公 告 ( 簡 章 請 逕 於 網 站 下 載, 不 另 發 售 紙 本 ) 受 理 報 考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學 術 論 著 審 查 申 請 報 名 第 1 階 段 報 名 費 用 繳 費 時 間 網 路 填 表 報 名 時 間 102 年 11 月 18 日 ( 一 ) 前 網 址 : 102 年 11 月 18 日 ( 一 ) 至 102 年 12 月 13 日 ( 五 ) 102 年 12 月 16 日 ( 一 )9:00 至 103 年 1 月 6 日 ( 一 )24:00 止 102 年 12 月 16 日 ( 一 )9:00 至 103 年 1 月 7 日 ( 二 )18:00 止 報 名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郵 寄 截 止 日 期 ( 限 簡 章 第 3 頁 表 列 對 象, 郵 戳 為 憑 ) 103 年 1 月 7 日 ( 二 ) 報 名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補 件 截 止 日 期 103 年 1 月 14 日 ( 二 ) 第 1 階 段 報 名 費 用 退 費 申 請 截 止 日 ( 郵 戳 為 憑 ) 103 年 1 月 22 日 ( 三 ) 寄 發 准 考 證 103 年 2 月 21 日 ( 五 )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面 試 及 術 科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3 月 14 日 ( 五 ) 第 1 階 段 考 試 ( 筆 試 ) 日 期 103 年 3 月 16 日 ( 日 ) 第 1 階 段 考 試 結 果 公 告 寄 發 成 績 單 第 2 階 段 考 試 費 用 繳 費 時 間 103 年 4 月 1 日 ( 二 )14:00 以 後 103 年 4 月 1 日 ( 二 ) 至 103 年 4 月 13 日 ( 日 ) 考 試 報 到 前 第 1 階 段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103 年 4 月 8 日 ( 二 ) 第 2 階 段 考 試 ( 面 試 ) 日 期 碩 士 班 採 1 階 段 考 試 之 放 榜 系 所 : ( 詳 簡 章 第 6 頁 之 拾 錄 取 規 定 ) 正 取 生 網 路 報 到 備 取 生 遞 補 意 願 登 記 截 止 日 公 告 正 取 生 網 路 報 到 備 取 生 遞 補 意 願 登 記 情 形 103 年 4 月 12 日 ( 六 ) 或 4 月 13 日 ( 日 ) ( 由 各 系 所 自 訂 ) 103 年 4 月 14 日 ( 一 ) 103 年 4 月 15 日 ( 二 ) 第 2 階 段 考 試 放 榜 寄 發 成 績 單 103 年 4 月 25 日 ( 五 ) 第 2 階 段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期 103 年 5 月 2 日 ( 五 ) 博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採 2 階 段 考 試 之 放 榜 系 所 : ( 詳 簡 章 第 6 頁 之 拾 錄 取 規 定 ) 正 取 生 網 路 報 到 備 取 生 遞 補 意 願 登 記 截 止 日 公 告 正 取 生 網 路 報 到 備 取 生 遞 補 意 願 登 記 情 形 103 年 5 月 5 日 ( 一 ) 103 年 5 月 6 日 ( 二 ) 入 學 報 到 日 103 年 6 月 4 日 ( 三 )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期 103 年 9 月 本 校 正 式 上 課 日 ( 含 ) 止

3 簡 章 目 次 頁 次 壹 修 業 年 限 1 貳 報 考 資 格 1 參 報 名 1 一 報 名 方 式 1 二 報 名 日 期 及 時 間 1 三 報 名 與 考 試 費 用 1 四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2 五 繳 交 表 件 資 料 3 六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4 肆 寄 發 准 考 證 5 伍 考 試 日 期 5 陸 考 試 地 點 5 柒 應 考 注 意 事 項 5 捌 放 榜 日 期 6 玖 成 績 寄 發 補 發 及 複 查 6 拾 錄 取 6 拾 壹 報 到 7 拾 貳 附 則 8 拾 參 碩 士 班 筆 試 科 目 時 間 表 9 拾 肆 碩 士 班 招 生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等 規 定 教 育 學 院 一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教 育 政 策 與 管 理 碩 士 班 11 二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文 教 法 律 碩 士 班 12 三 課 程 與 教 學 傳 播 科 技 研 究 所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班 13 四 課 程 與 教 學 傳 播 科 技 研 究 所 教 育 傳 播 與 科 技 碩 士 班 14 五 幼 兒 與 家 庭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15 六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16 七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早 期 療 育 碩 士 班 17 八 社 會 與 區 域 發 展 學 系 碩 士 班 18 九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19 十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創 新 與 評 鑑 碩 士 班 20 十 一 教 育 學 系 生 命 教 育 碩 士 班 21 人 文 藝 術 學 院 十 二 兒 童 英 語 教 育 學 系 英 語 教 育 碩 士 班 22 十 三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23 十 四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碩 士 班 26 十 五 臺 灣 文 化 研 究 所 28 十 六 語 文 與 創 作 學 系 碩 士 班 29 十 七 語 文 與 創 作 學 系 華 語 文 教 學 碩 士 班 30 十 八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經 營 學 系 碩 士 班 31

4 理 學 院 十 九 數 學 暨 資 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103 學 年 度 更 名 ) 32 二 十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33 廿 一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34 廿 二 資 訊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35 廿 三 數 位 科 技 設 計 學 系 玩 具 與 遊 戲 設 計 碩 士 班 36 拾 伍 博 士 班 筆 試 科 目 時 間 表 37 拾 陸 博 士 班 招 生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等 規 定 一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教 育 政 策 與 管 理 博 士 班 38 二 課 程 與 教 學 傳 播 科 技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39 三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40 四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藝 術 跨 域 整 合 博 士 班 41 附 錄 附 錄 1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42 附 錄 2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43 附 錄 3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47 附 錄 4 本 校 辦 理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49 附 錄 5 本 校 平 面 圖 暨 位 置 圖 51 附 件 附 件 1 中 低 ( 低 )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優 待 ( 減 免 ) 申 請 表 52 附 件 2 服 務 證 明 書 53 附 件 3 特 殊 需 求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54 附 件 4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55 附 件 5 退 費 申 請 表 56 附 件 6 網 路 報 名 需 要 造 字 申 請 表 57 附 件 7 智 慧 財 產 切 結 書 58 附 件 8 在 學 證 明 59 附 件 9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60 附 件 10 受 理 報 考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學 術 論 著 審 查 表 61 附 件 11 教 育 學 系 生 命 教 育 碩 士 班 考 試 積 分 統 計 表 62 附 件 12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推 薦 函 參 考 格 式 63 備 註 : 報 名 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系 所 審 查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於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自 行 列 印

5 壹 修 業 年 限 : 碩 士 班 :1 至 4 年,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暨 本 校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博 士 班 :2 至 7 年,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暨 本 校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貳 報 考 資 格 : 一 於 已 立 案 之 本 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以 上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得 報 考 本 校 碩 士 班 二 於 已 立 案 之 本 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碩 士 班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碩 士 班 畢 業 得 有 碩 士 學 位 以 上 ( 含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得 報 考 本 校 博 士 班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者, 應 符 合 各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博 士 班 者, 所 提 出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之 著 作, 併 同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參 報 名 : 學 術 論 著 審 查 表 ( 附 件 10) 及 書 面 審 查 費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之 匯 票 ( 匯 票 抬 頭 請 寫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於 102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2 年 1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信 封 上 並 請 註 明 報 考 博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之 相 當 碩 士 論 文 學 術 論 著 審 查 資 料 並 詳 列 所 附 資 料 內 容 前 述 資 料 由 本 校 委 請 相 關 專 長 教 授 審 查 認 定 合 格 後, 方 可 報 名 一 報 名 方 式 :( 先 繳 費 再 網 路 報 名 ) 上 網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繳 費 ( 至 中 國 信 託 臨 櫃 或 以 ATM 轉 帳 方 式 ) 繳 費 1 小 時 後,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 視 需 要 列 印 郵 寄 報 名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 上 網 確 認 報 名 結 果 ( 應 顯 示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報 名 表 自 行 列 印 留 存, 不 需 寄 出 ; 報 名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及 依 系 所 規 定 應 繳 交 之 審 查 資 料 須 於 期 限 前 郵 寄 至 本 校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3 4 頁 之 五 繳 交 表 件 資 料 說 明 ) 二 報 名 日 期 及 時 間 : ( 一 ) 第 1 階 段 繳 費 時 間 :102 年 12 月 16 日 ( 一 )9:00 至 103 年 1 月 6 日 ( 一 )24:00 止 ( 二 ) 網 路 開 放 填 寫 報 名 表 時 間 :102 年 12 月 16 日 ( 一 )9:00 至 103 年 1 月 7 日 ( 二 )18:00 止 ( 三 ) 報 名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寄 件 期 限 :103 年 1 月 7 日 ( 二 ) 截 止 ( 限 簡 章 第 3 頁 表 列 對 象, 郵 戳 為 憑 ) 親 自 送 件 者 請 於 上 述 期 限 內 之 上 班 時 間 送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當 場 只 收 件 不 審 核 三 報 名 與 考 試 費 用 : ( 一 ) 第 1 階 段 報 名 費 用 : 碩 士 班 :1 新 台 幣 1,500 元 : 適 用 於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以 外 之 系 所 考 生 2 新 台 幣 2,700 元 : 適 用 於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民 族 音 樂 學 組 音 樂 教 育 與 行 政 組 及 音 樂 創 作 組 考 生 ( 含 基 本 報 名 費 1,500 元 及 面 試 費 1,200 元 ) 3 新 台 幣 3,300 元 : 適 用 於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演 奏 ( 唱 ) 組 考 生 ( 含 基 本 報 名 費 1,500 元 及 術 科 博 士 班 : 新 臺 幣 2,400 元 ( 二 ) 第 2 階 段 考 試 費 用 : 碩 士 班 : 新 臺 幣 1,200 元 博 士 班 : 新 臺 幣 1,500 元 考 科 費 1,800 元 ) 適 用 於 兩 階 段 考 試 之 系 所, 經 第 1 階 段 考 試 通 過 並 有 意 願 參 加 第 2 階 段 考 試 之 考 生, 請 於 103 年 4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4 月 13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報 到 前 繳 費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第 2 階 段 考 試 費 用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依 減 免 金 額 繳 費 ) ( 三 ) 繳 費 方 式 : 請 參 閱 附 錄 1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 四 ) 退 費 申 請 : 除 因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重 複 繳 費 已 繳 費 未 上 網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得 申 請 退 費 外, 已 繳 之 報 名 費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合 於 前 述 退 費 條 件 者, 須 於 103 年 1 月 22 日 ( 星 期 三 ) 前 填 妥 退 費 申 請 表 ( 詳 附 件 5), 以 傳 1

6 真 ( ) 或 掛 號 郵 件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提 出 申 請 第 1 階 段 報 名 費 用 退 費 金 額 於 扣 除 行 政 處 理 費 用 200 元 後, 餘 款 於 103 年 2 月 底 前 以 匯 款 方 式 匯 入 報 考 人 帳 戶 ; 第 2 階 段 所 繳 考 試 費 用,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 五 ) 中 低 ( 低 ) 收 入 戶 考 生 : 凡 係 屬 各 直 轄 市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等 所 界 定 中 低 ( 低 )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時 先 行 繳 交 報 名 費, 網 路 報 名 時 應 勾 選 中 低 ( 低 ) 收 入 戶 選 項 並 檢 附 102 年 度 有 效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並 填 妥 中 低 ( 低 )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優 待 ( 減 免 ) 申 請 表 ( 詳 附 件 1),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報 名 費 予 以 減 免 並 退 還 ;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不 符 者, 其 報 名 費 均 不 予 優 待 ; 網 路 報 名 結 束 後 亦 不 受 理 申 請 四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 ( 一 ) ( 二 ) ( 三 ) ( 四 ) ( 五 )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進 入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 日 間 部 : 1. 點 選 F 碩 士 班 招 生 或 G 博 士 班 招 生 2. 點 選 報 名 作 業 -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4. 查 詢 出 欲 報 考 之 系 所 組 別 後, 按 下 進 入 鍵 繳 費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碼 :822) 網 路 報 名 1. 繳 費 1 小 時 後, 進 入 本 校 日 間 部 招 生 系 統, 點 選 報 名 作 業 - 網 路 報 名 2. 查 詢 出 欲 報 考 系 所 後, 按 下 進 入 鍵 3. 請 考 生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按 送 出 鍵, 系 統 查 驗 已 繳 費 成 功, 方 得 以 繼 續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4.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後, 按 確 認 鍵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 視 需 要 才 列 印 ) 1. 報 名 表 ( 自 行 留 存, 不 用 寄 出 ) 2.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限 簡 章 第 3 頁 表 列 對 象 使 用 ) 3. 系 所 審 查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限 簡 章 第 4 頁 表 列 ( 二 ) 之 系 所 使 用 )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視 需 要 才 寄 ) 依 簡 章 第 3 頁 規 定, 應 郵 寄 相 關 資 料 者, 請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 考 生 應 於 103 年 1 月 6 日 ( 一 ) 前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並 完 成 繳 費 2. 請 考 生 輸 入 個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聯 絡 資 料, 按 下 送 出 鍵 後, 系 統 將 會 產 生 報 名 費 繳 費 單, 請 自 行 列 印, 並 依 其 說 明 繳 交 報 名 費 ( 同 一 考 生 僅 限 報 考 1 系 所, 請 慎 選 欲 報 考 之 系 所 及 組 類 別 ) 請 利 用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臨 櫃 繳 費 或 使 用 ATM 轉 帳 繳 費 ( 需 自 行 負 擔 手 續 費 ),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如 附 錄 1 1. 考 生 應 於 103 年 1 月 7 日 ( 二 )18:00 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2.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同 一 考 生 僅 允 許 上 網 報 名 一 次, 一 經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嗣 後 即 不 得 再 行 上 網 更 改, 請 務 必 核 對 報 考 資 料 無 誤 後 再 行 送 出 資 料,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3. 網 路 報 名 結 束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所 報 考 之 系 所 組 類 別 及 選 考 科 目 別 4. 報 名 資 料 若 需 造 字 部 分, 請 先 以 * 代 替, 再 填 寫 附 件 6 網 路 報 名 需 要 造 字 申 請 表,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寄 出 考 生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後,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即 產 生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及 系 所 審 查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與 報 名 有 關 資 料 裝 入 黏 貼 有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之 信 封 袋 ( 六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考 生 報 名 完 畢 後, 可 進 入 本 校 日 間 學 制 招 生 系 統 點 選 查 詢 作 業 確 認 報 名 結 果 2

7 五 繳 交 表 件 資 料 : 非 下 列 ( 一 ) 或 ( 二 ) 表 列 者, 一 律 不 需 寄 件, 其 報 考 資 格 以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之 資 料 為 依 據 ; 惟 經 錄 取 後, 須 依 本 校 新 生 報 到 程 序 繳 驗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驗 正 本, 繳 影 本 ),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一 ) 報 名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下 列 涉 及 報 名 身 分 或 報 名 資 格 之 考 生 請 於 103 年 1 月 7 日 ( 星 期 二,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應 繳 交 資 料 備 齊 後, 依 序 整 理 齊 全, 平 裝 放 入 黏 貼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之 信 封 內 ( 信 封 請 自 備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適 用 對 象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之 考 生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2)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之 考 生 中 低 ( 低 ) 收 入 戶 考 生 特 殊 需 求 考 生 教 育 學 系 生 命 教 育 碩 士 班 在 職 生 類 之 考 生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考 生 報 考 在 職 生 類 之 考 生 符 合 第 4 條 第 1 2 款 者 符 合 第 4 條 第 3 款 者 應 繳 交 資 料 1. 大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影 本 2.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正 本 大 學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正 本 並 由 原 肄 業 學 校 註 明 已 修 業 滿 四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128 學 分 以 上 符 合 第 4 條 第 4 款 者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符 合 第 4 條 第 5 款 者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符 合 第 4 條 第 6 款 者 符 合 第 7 條 第 1 款 者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影 本 並 附 3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文 件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繳 交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並 附 5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1. 碩 士 班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影 本 2.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正 本 3.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需 先 經 本 校 審 查 認 定 合 格 ) 符 合 第 7 條 第 2 款 者 1. 博 士 班 修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影 本 2.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正 本 3.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需 先 經 本 校 審 查 認 定 合 格 ) 符 合 第 7 條 第 3 款 者 1.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2. 專 業 訓 練 證 明 書 3.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需 先 經 本 校 審 查 認 定 合 格 ) 符 合 第 7 條 第 4 款 者 1.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2.5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書 ( 與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 3.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需 先 經 本 校 審 查 認 定 合 格 ) 符 合 第 7 條 第 5 款 者 1.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2.6 年 以 上 工 作 證 明 書 ( 與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 3.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需 先 經 本 校 審 查 認 定 合 格 )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影 本 各 一 份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 內 政 部 )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 包 括 修 畢 國 外 學 歷 之 起 迄 期 間 ) 1. 中 低 ( 低 )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優 待 ( 減 免 ) 申 請 表 2. 中 低 ( 低 )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1. 特 殊 需 求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2.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請 黏 貼 於 申 請 表 )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等 服 務 證 明 研 習 學 分 證 明 及 碩 士 班 考 試 積 分 統 計 表 非 主 修 體 育 運 動 相 關 科 系 之 考 生 擬 以 體 育 運 動 相 關 科 系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在 學 證 明 書, 須 由 原 學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單 位 另 註 明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相 關 科 系 名 稱 ( 如 附 件 8, 並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若 大 學 畢 業 時 未 能 取 得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資 格,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依 各 系 所 簡 章 規 定 應 繳 交 之 在 職 證 明 文 件 (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教 育 政 策 與 管 理 碩 士 班 課 程 與 教 學 傳 播 科 技 研 究 所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班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創 新 與 評 鑑 碩 士 班 教 育 學 系 生 命 教 育 碩 士 班 兒 童 英 語 教 育 學 系 英 語 教 育 碩 士 班 臺 灣 文 化 研 究 所 ) 3

8 ( 二 ) 各 系 所 規 定 應 繳 交 之 審 查 資 料 報 名 下 列 系 所 之 考 生, 請 依 各 系 所 規 定 之 份 數 及 寄 送 期 限 ( 郵 戳 為 憑 ), 備 齊 資 料 後 依 序 整 理 齊 全, 平 裝 放 入 黏 貼 系 所 審 查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之 信 封 袋 或 箱 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送 各 系 所 辦 公 室 報 考 系 所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教 育 政 策 與 管 理 博 士 班 課 程 與 教 學 傳 播 科 技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藝 術 跨 域 整 合 博 士 班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碩 士 班 社 會 與 區 域 發 展 學 系 碩 士 班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文 教 法 律 碩 士 班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經 營 學 系 碩 士 班 數 位 科 技 設 計 學 系 玩 具 與 遊 戲 設 計 碩 士 班 系 所 規 定 審 查 資 料 繳 交 期 限 ( 並 請 詳 見 各 系 所 規 定 ) 103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郵 戳 為 憑 ) 前 103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郵 戳 為 憑 ) 前 103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前 寄 ( 送 ) 達 本 校 音 樂 學 系 103 年 4 月 9 日 ( 星 期 三, 郵 戳 為 憑 ) 前 寄 送 或 9 日 下 午 5 時 前 親 送 至 系 所 辦 公 室 103 年 4 月 9 日 ( 星 期 三, 郵 戳 為 憑 ) 前 寄 送 ( 不 接 受 親 送 繳 交 資 料 ) 六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同 一 考 生 僅 限 報 考 1 系 所, 已 於 本 校 辦 理 休 學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學 生 不 得 再 行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 二 ) 網 路 報 名 結 束 後,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類 別 選 考 科 目 等 如 有 逾 期 寄 件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表 件 不 齊 或 書 寫 資 料 不 全 等 情 形, 概 由 報 考 者 自 行 負 責, 報 名 所 繳 表 件 恕 不 退 還 ( 三 )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包 含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或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之 學 生, 預 計 102 學 年 度 畢 業 者 ( 四 )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報 名 資 格 請 詳 閱 簡 章 附 錄 2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所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本 校 僅 進 行 初 步 審 核 ; 考 生 經 錄 取 後, 須 依 本 校 新 生 報 到 程 序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五 )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所 就 讀 之 大 學 ( 學 院 ) 校 名 須 列 入 教 育 部 國 際 文 化 教 育 事 業 處 之 外 國 大 學 參 考 名 冊 內, 且 不 得 以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學 歷 或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2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其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3 未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不 得 據 以 報 考 4 若 報 考 時 未 及 備 妥 應 附 文 件, 應 具 結 ( 如 附 件 9) 保 證 如 獲 錄 取, 將 於 入 學 報 到 前 依 前 述 規 定 補 繳 各 項 文 件 並 於 入 學 報 到 時 繳 驗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否 則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資 格 5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中 文 譯 本 之 認 證, 除 可 由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外, 亦 可 由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6 所 附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或 不 被 承 認 情 事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已 修 業 者 所 修 之 學 分 概 不 予 承 認, 並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及 追 回 相 關 證 明 書 7 其 他 有 關 規 定, 悉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 如 附 錄 3) 辦 理 ( 六 ) 男 性 考 生 任 職 年 資 之 計 算 不 包 括 服 兵 役 時 間 ( 七 ) 報 名 審 核 通 過 之 考 生, 如 於 報 到 或 日 後 發 現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時 ( 除 延 畢 生 報 考 時 如 同 時 符 合 應 屆 畢 業 生 及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者, 若 無 法 以 應 屆 畢 業 生 身 份 報 到 時, 得 使 用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報 到 外 ), 應 取 消 其 報 考 及 錄 取 資 格,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有 前 項 情 事 者, 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 八 ) 考 生 請 輸 入 103 年 8 月 底 前 可 收 件 之 通 訊 地 址 及 可 聯 絡 之 電 話 號 碼, 並 應 清 楚 無 誤, 以 免 因 無 法 聯 絡 而 權 益 受 損 若 有 變 更, 請 以 傳 真 告 知 並 於 傳 真 後 以 電 話 確 認, 傳 真 號 碼 :(02) ; 電 話 : 轉

9 ( 九 ) 網 路 報 名 後, 可 至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 日 間 部 - F 碩 士 班 招 生 或 G 博 士 班 招 生 - 查 詢 作 業 - 查 詢 報 名 結 果 查 詢 報 名 進 度, 網 路 報 名 有 任 何 問 題, 可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 中 午 11:50~13:20 休 息 ) 洽 詢, 電 話 :(02) 轉 肆 寄 發 准 考 證 : 一 准 考 證 於 103 年 2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若 考 生 至 3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時, 請 逕 至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網 站 自 行 列 印 補 發, 並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至 所 屬 考 場 試 務 中 心 加 蓋 招 生 考 試 專 用 章 二 考 試 時 考 生 需 接 受 查 驗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附 照 片 之 駕 照 健 保 卡 等 政 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 准 考 證 請 妥 為 保 存 三 准 考 證 所 列 資 料 有 誤 需 申 請 更 正 者, 應 於 103 年 3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前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申 請 更 正 因 逾 期 以 致 無 法 順 利 應 考,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且 不 得 有 異 議 伍 考 試 日 期 : 一 第 1 階 段 考 試 : 術 科 考 試 及 面 試 :103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僅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考 生 應 試 筆 試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社 會 與 區 域 發 展 學 系 碩 士 班 當 日 為 面 試 二 第 2 階 段 考 試 : 面 試 :103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或 4 月 13 日 ( 星 期 日 ), 由 各 系 所 自 訂 陸 考 試 地 點 : 一 筆 試 地 點 以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考 場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為 原 則, 試 場 將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 含 網 站 ) 公 告 二 術 科 考 試 地 點 以 本 校 為 原 則 三 第 2 階 段 考 試 詳 細 地 點 將 另 函 通 知 四 考 生 如 於 第 2 階 段 考 試 日 期 前 3 日 仍 未 收 到 通 知 單 或 有 任 何 疑 義, 請 逕 向 報 考 系 所 查 詢, 延 誤 考 試 時 間 致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者,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亦 不 得 要 求 補 考 柒 應 考 注 意 事 項 : 一 各 科 答 案 卷 除 作 圖 繪 譜 或 招 生 簡 章 試 題 有 特 殊 規 定 者 外,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書 寫,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二 答 案 卷 ( 卡 ) 封 面 不 得 書 寫 姓 名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塗 立 可 白, 並 請 於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三 碩 士 班 英 文 考 科 採 電 腦 閱 卷, 考 生 限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劃 記, 有 關 答 案 卡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 一 ) 答 案 卡 上 有 考 生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請 自 行 核 對 是 否 無 誤, 並 檢 查 答 案 卡 上 註 記 之 考 試 科 目 是 否 與 試 題 紙 之 考 試 科 目 名 稱 相 符 ( 二 ) 答 案 卡 須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劃 記 並 選 用 軟 性 橡 皮 擦 拭 修 正 前 述 文 具 由 考 生 自 備 劃 記 答 案 應 粗 黑 清 晰,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修 正 液 等 修 改 ( 三 ) 答 案 卡 應 保 持 清 潔, 並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另 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 四 ) 如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或 書 寫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符 號, 導 致 讀 卡 機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五 ) 未 依 規 定 使 用 2B 鉛 筆 作 答 擦 拭 不 清 或 未 依 格 式 劃 記 填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卡 機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六 ) 單 選 題 劃 記 2 個 以 上 答 案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四 其 餘 未 盡 事 項, 悉 依 本 校 辦 理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 詳 如 附 錄 4) 辦 理 5

10 捌 放 榜 日 期 : 一 第 1 階 段 考 試 放 榜 ( 含 2 階 段 考 試 之 系 所 第 1 階 段 考 試 結 果 公 告 ) 日 期 :103 年 4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二 第 2 階 段 考 試 放 榜 日 期 :103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玖 成 績 寄 發 補 發 及 複 查 一 錄 取 名 單 及 通 過 第 1 階 段 考 試 名 單, 除 在 本 校 公 告 ( 含 網 站 ) 外, 並 寄 發 成 績 單 通 知 考 生 ; 若 考 生 於 放 榜 1 週 後 仍 未 收 到 成 績 單, 應 主 動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查 詢 補 發 二 考 生 若 對 第 1 階 段 筆 試 成 績 有 疑 問, 請 於 103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前, 以 本 簡 章 所 附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件 4) 成 績 通 知 單 複 查 費 ( 複 查 費 每 科 50 元 整, 請 使 用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抬 頭 請 寫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不 得 以 郵 票 代 替 ) 及 回 郵 信 封 ( 信 封 上 請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37 元, 並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申 請 複 查,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2 階 段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為 103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三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每 人 每 階 段 以 1 次 為 限, 複 查 成 績 僅 就 複 查 試 卷 內 有 無 漏 閱 成 績 卷 面 分 數 累 計 分 數 或 總 成 績 為 限,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閱 卷 調 閱 影 印 答 案 卷 或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考 試 資 料 四 成 績 單 不 再 補 發, 請 妥 善 保 存 拾 錄 取 : 一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推 薦 甄 試 如 有 缺 額, 將 併 入 本 項 招 生 考 試 名 額 內 辦 理, 其 最 新 招 生 名 額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二 筆 試 科 目 若 有 任 何 1 科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若 考 生 因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致 違 規 科 目 之 成 績 扣 至 零 分 者, 不 受 此 限 三 放 榜 前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各 系 所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考 生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本 校 各 系 所 錄 取 標 準 得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總 成 績 雖 達 錄 取 標 準, 但 未 達 各 系 所 ( 組 ) 規 定 之 特 定 錄 取 標 準 者, 亦 不 錄 取 四 如 有 同 分 情 形, 則 依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經 同 分 參 酌 後, 成 績 仍 相 同 者, 經 陳 教 育 部 核 備 後, 得 增 額 錄 取 之 因 同 分 而 增 額 錄 取 之 名 額, 若 有 未 報 到 者, 此 增 額 部 份 將 不 辦 理 遞 補, 並 以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招 生 名 額 為 辦 理 遞 補 依 據 五 同 系 所 各 組 或 同 系 所 之 一 般 生 及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得 視 考 生 成 績 不 足 額 錄 取, 如 錄 取 或 報 到 不 足 額 時, 所 餘 名 額 之 流 用 方 式 (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學 籍 分 組 除 外, 如 本 簡 章 拾 貳 附 則 一 ) 依 各 系 所 簡 章 規 定 或 提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辦 理 ;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六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於 錄 取 通 知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並 另 行 通 知 已 登 記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七 各 考 試 科 目 之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第 三 位 ( 第 四 位 四 捨 五 入 ) 八 採 1 階 段 考 試 之 放 榜 系 所, 包 括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教 育 政 策 與 管 理 碩 士 班 課 程 與 教 學 傳 播 科 技 研 究 所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班 課 程 與 教 學 傳 播 科 技 研 究 所 教 育 傳 播 與 科 技 碩 士 班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早 期 療 育 碩 士 班 社 會 與 區 域 發 展 學 系 碩 士 班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創 新 與 評 鑑 碩 士 班 教 育 學 系 生 命 教 育 碩 士 班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臺 灣 文 化 研 究 所 語 文 與 創 作 學 系 碩 士 班 數 學 暨 資 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資 訊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等 九 採 2 階 段 考 試 之 放 榜 系 所, 包 括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文 教 法 律 碩 士 班 幼 兒 與 家 庭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兒 童 英 語 教 育 學 系 英 語 教 育 碩 士 班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碩 士 班 語 文 與 創 作 學 系 華 語 文 教 學 碩 士 班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經 營 學 系 碩 士 班 數 位 科 技 設 計 學 系 玩 具 與 遊 戲 設 計 碩 士 班 教 育 6

11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教 育 政 策 與 管 理 博 士 班 課 程 與 教 學 傳 播 科 技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藝 術 跨 域 整 合 博 士 班 等 拾 壹 報 到 : 一 錄 取 考 生 若 於 放 榜 後 一 週 仍 未 接 獲 錄 取 通 知 者, 務 請 上 網 查 詢 郵 寄 掛 號 單 號 碼 或 撥 電 話 :(02) 轉 查 詢 ( 或 申 請 補 發 ),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否 則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二 經 錄 取 之 新 生 分 兩 階 段 辦 理 報 到 : ( 一 ) 網 路 報 到 1 第 1 階 段 放 榜 之 系 所 : (1) 正 取 生 : 於 103 年 4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4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進 入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 日 間 部 - F 碩 士 班 招 生, 點 選 報 到 作 業 報 到 登 錄 辦 理 網 路 報 到 程 序 ; 逾 期 未 完 成 網 路 報 到 手 續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 其 缺 額 由 已 登 記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2) 備 取 生 : 於 103 年 4 月 1 日 ( 星 期 二 ) 至 4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進 入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 日 間 部 - F 碩 士 班 招 生, 點 選 報 到 作 業 遞 補 登 錄 辦 理 遞 補 登 記 程 序 ; 逾 期 未 辦 理 遞 補 登 記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論 經 遞 補 為 正 取 生 者, 應 依 規 定 之 時 間 及 程 序 辦 理 報 到 事 宜 (3)103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正 取 生 網 路 報 到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意 願 登 記 情 形 ( 請 自 行 上 網 檢 視 公 告 情 形 是 否 正 確, 若 有 疑 義 應 於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17:00 前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查 詢,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備 取 生 是 否 獲 取 遞 補 以 4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公 告 之 名 單 為 準 ) (4)103 年 4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公 告 應 辦 理 入 學 報 到 名 單 2 第 2 階 段 放 榜 之 系 所 : ( 二 ) 入 學 報 到 (1) 正 取 生 : 於 103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至 5 月 5 日 ( 星 期 一 ) 進 入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 日 間 部 - F 碩 士 班 招 生 或 G 博 士 班 招 生, 點 選 報 到 作 業 報 到 登 錄 辦 理 網 路 報 到 程 序 ; 逾 期 未 完 成 網 路 報 到 手 續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 其 缺 額 由 已 登 記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2) 備 取 生 : 於 103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至 5 月 5 日 ( 星 期 一 ) 進 入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 日 間 部 - F 碩 士 班 招 生 或 G 博 士 班 招 生, 點 選 報 到 作 業 遞 補 登 錄 辦 理 遞 補 登 記 程 序 ; 逾 期 未 辦 理 遞 補 登 記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遞 補 資 格 論 經 遞 補 為 正 取 生 者, 應 依 規 定 之 時 間 及 程 序 辦 理 報 到 事 宜 (3)103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公 告 正 取 生 網 路 報 到 及 備 取 生 遞 補 意 願 登 記 情 形 ( 請 自 行 上 網 檢 視 公 告 情 形 是 否 正 確, 若 有 疑 義 應 於 5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17:00 前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查 詢,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備 取 生 是 否 獲 取 遞 補 以 5 月 8 日 ( 星 期 四 ) 公 告 之 名 單 為 準 ) (4)103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四 ) 公 告 應 辦 理 入 學 報 到 名 單 1 報 到 日 期 :103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逾 期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 其 缺 額 由 已 登 記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2 報 到 方 式 : 現 場 報 到 (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詳 入 學 報 到 通 知 ( 約 5 月 中 旬 以 掛 號 寄 出 ) 及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網 站 ) 3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與 報 名 表 上 所 載 應 考 資 格 及 學 經 歷 ( 力 ) 相 符 之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乙 份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若 無 法 於 規 定 報 到 期 限 內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者, 須 簽 具 補 件 切 結 書, 並 於 103 年 8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前 補 繳, 違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如 因 暑 修 而 無 法 於 期 限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須 由 原 畢 業 學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單 位 出 具 證 明, 並 由 錄 取 生 本 人 切 結 於 暑 修 結 束 後 五 日 內, 將 畢 業 證 書 送 達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驗 證, 違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7

12 三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後 倘 因 故 產 生 缺 額, 則 依 已 登 記 遞 補 而 尚 未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名 次 順 序 依 序 遞 補, 並 由 本 校 通 知 該 備 取 生 辦 理 遞 補 手 續 四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地 點 及 通 知 表 件 將 另 函 通 知, 並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網 站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不 得 以 未 收 到 通 知 為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拾 貳 附 則 : 一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社 會 與 區 域 發 展 學 系 碩 士 班 分 社 會 與 教 育 發 展 組 區 域 發 展 組 ; 臺 灣 文 化 研 究 所 分 文 學 組 史 學 組 ;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分 科 學 教 育 組 及 應 用 科 學 組, 上 述 學 籍 分 組 業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在 案, 學 位 證 書 將 註 明 組 別 二 報 考 資 格 有 疑 義 者, 其 報 考 資 格 需 經 本 校 報 名 資 格 疑 義 審 查 小 組 審 核 通 過 後 方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經 審 核 通 過 者 即 補 發 准 考 證 審 核 未 通 過 者, 由 試 務 單 位 主 動 聯 絡 請 考 生 辦 理 退 費 申 請, 報 名 所 繳 表 件 恕 不 退 還 三 考 生 所 繳 驗 ( 交 ) 各 類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不 實 等 情 事, 如 獲 錄 取 資 格 後, 一 經 查 明 除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 力 ) 證 件 外, 並 依 法 究 辦 (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飭 令 撤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 四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義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校 院 公 費 生 軍 警 校 院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屆 時 無 法 入 學 時, 考 生 需 自 行 負 責 五 凡 經 錄 取 新 生 除 服 兵 役 懷 孕 生 產 哺 育 幼 兒 ( 限 三 歲 以 下 ) 重 病 持 有 署 縣 市 立 以 上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或 特 殊 事 故 外, 餘 均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者, 得 於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後 註 冊 截 止 日 前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經 核 准 後 得 暫 緩 入 學 1 年, 惟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1 次 為 限 六 本 校 休 學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同 一 系 所 招 生 考 試, 否 則 一 經 查 明,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七 錄 取 本 校 日 間 部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間 如 欲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應 依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八 考 生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由 本 校 函 請 考 生 之 就 讀 學 校 或 服 務 機 關 ( 構 )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九 依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21 條 第 2 項 規 定 : 各 級 學 校 入 學 試 務 單 位 應 依 考 生 障 礙 類 型 程 度, 提 供 考 試 適 當 服 務 措 施, 由 各 試 務 單 位 於 考 前 訂 定 公 告 之 故 有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之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申 請 ( 詳 附 件 3), 以 利 提 供 服 務 十 本 項 考 試 若 遇 有 招 生 糾 紛 或 爭 議, 考 生 應 於 各 階 段 應 試 日 或 放 榜 日 1 週 內 以 書 面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覆, 並 得 由 承 辦 單 位 依 權 責 或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予 以 函 覆 ( 一 ) 姓 名 性 別 報 考 系 所 ( 組 類 ) 別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申 訴 日 期 ( 二 ) 敘 明 疑 義 或 損 及 權 益 之 具 體 理 由 與 佐 證 資 料 十 一 同 等 學 力 及 非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之 錄 取 新 生, 各 系 所 得 依 學 生 個 別 情 形, 經 系 ( 所 ) 務 會 議 決 議 後, 規 定 補 修 相 關 科 目 學 分 十 二 離 校 時 間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所 載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上 課 開 始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上 課 開 始 日 為 止 十 三 考 取 本 校 研 究 所 之 學 生 須 依 本 校 收 費 標 準 繳 交 學 雜 費 基 數 學 分 費 用,102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請 逕 至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之 學 雜 費 專 區 查 詢, 入 學 後 碩 士 班 於 第 2 學 年 上 學 期 博 士 班 於 第 3 學 年 上 學 期 應 繳 交 論 文 指 導 費 ; 入 學 年 度 之 收 費 標 準 以 公 告 為 準 十 四 研 究 所 新 生 需 自 行 至 公 立 醫 院 或 有 X 光 檢 查 之 衛 生 所 辦 理 體 檢 ( 包 括 一 般 體 檢 加 胸 部 X 光 檢 查 ), 體 檢 報 告 應 於 報 到 通 知 單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繳 交, 未 繳 交 體 檢 報 告 者, 視 同 報 到 手 續 未 完 成 十 五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規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8

13 拾 參 碩 士 班 筆 試 科 目 時 間 表 : 日 期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節 時 次 間 組 別 上 午 下 午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08:20 預 備 10:20 預 備 13:20 預 備 15:20 預 備 08:30~10:10 10:30~12:10 13:30~15:10 15:30~17:10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教 育 政 策 與 管 理 碩 士 班 教 育 學 教 育 行 政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文 教 法 律 碩 士 班 課 程 與 教 學 傳 播 科 技 研 究 所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班 課 程 與 教 學 傳 播 科 技 研 究 所 教 育 傳 播 與 科 技 碩 士 班 幼 兒 與 家 庭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早 期 療 育 碩 士 班 社 會 與 區 域 發 展 學 系 碩 士 班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創 新 與 評 鑑 碩 士 班 教 育 學 系 生 命 教 育 碩 士 班 兒 童 英 語 教 育 學 系 英 語 教 育 碩 士 班 英 文 課 程 與 教 學 理 論 教 學 設 計 傳 播 概 論 電 腦 多 媒 體 概 論 憲 法 英 文 教 育 研 究 兒 童 發 展 身 障 組 教 育 研 究 法 特 殊 教 育 總 論 資 優 組 ( 含 教 育 統 計 ) 英 文 資 優 教 育 總 論 社 會 與 教 育 發 展 組 區 域 發 展 組 民 族 音 樂 學 組 面 試 英 文 英 文 語 言 學 與 英 語 教 學 早 期 療 育 測 驗 與 統 計 ( 含 研 究 法 ) 教 育 學 ( 含 教 育 研 究 法 ) 生 命 教 育 ( 含 教 育 研 究 法 )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民 族 音 樂 學 兒 童 發 展 心 理 學 幼 兒 教 育 ( 含 幼 兒 教 育 思 潮 幼 兒 園 課 程 與 教 學 幼 教 行 政 ) 諮 商 理 論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音 樂 教 育 與 行 政 組 音 樂 教 育 概 論 英 文 音 樂 創 作 組 音 樂 理 論 演 奏 ( 唱 ) 組 風 格 寫 作 ( 時 間 13:30-16:30) 9

14 拾 參 碩 士 班 筆 試 科 目 時 間 表 : 日 期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時 間 組 別 上 午 下 午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08:20 預 備 10:20 預 備 13:20 預 備 15:20 預 備 08:30~10:10 10:30~12:10 13:30~15:10 15:30~17:10 臺 灣 文 化 研 究 所 文 學 組 台 灣 文 學 史 史 學 組 台 灣 史 語 文 與 創 作 學 系 碩 士 班 語 文 與 創 作 學 系 華 語 文 教 學 碩 士 班 英 文 中 國 文 學 史 台 灣 文 學 史 語 言 學 概 論 文 學 評 論 文 學 創 作 華 語 文 教 學 概 論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經 營 學 系 碩 士 班 文 化 創 意 組 經 營 管 理 組 英 文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管 理 學 數 學 暨 資 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數 學 教 育 計 算 機 概 論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資 訊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科 學 教 育 組 應 用 科 學 組 運 動 人 文 組 運 動 科 學 組 科 學 教 育 ( 含 國 小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教 材 教 法 ) 化 學 生 物 學 物 理 學 英 文 計 算 機 概 論 運 動 人 文 導 論 Ⅰ ( 運 動 教 育 學 ) 運 動 科 學 導 論 Ⅰ ( 運 動 生 理 學 ) 運 動 人 文 導 論 Ⅱ ( 含 運 動 哲 學 及 體 育 史 ) 運 動 科 學 導 論 Ⅱ ( 含 運 動 心 理 學 及 運 動 生 物 力 學 ) 資 訊 科 技 概 論 數 位 科 技 設 計 學 系 玩 具 與 遊 戲 設 計 碩 士 班 互 動 創 意 設 計 計 算 機 概 論 遊 戲 設 計 概 論 設 計 概 論 10

15 拾 肆 碩 士 班 招 生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等 規 定 一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教 育 政 策 與 管 理 碩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15 名 5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且 為 公 私 立 ( 立 案 ) 學 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之 現 職 教 師 或 銓 敘 合 格 之 正 式 編 制 內 人 員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1 教 育 行 政 2 教 育 學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教 育 行 政 2. 教 育 學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考 試 科 目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最 高 為 100 分 二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教 育 行 政 + 教 育 學 三 在 職 身 分 得 報 考 一 般 生 類 別 ; 應 屆 畢 業 生 不 得 報 考 在 職 生 類 別 四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分 別 錄 取, 但 得 視 考 生 成 績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如 其 中 一 類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所 餘 名 額 得 由 他 類 考 生 流 用 聯 絡 方 式 (02) 轉 62132, 請 洽 何 心 蕊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11

16 二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文 教 法 律 碩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8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考 試 項 目 第 1 階 段 第 2 階 段 筆 試 一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二 專 業 科 目 : 憲 法 面 試 1. 進 修 計 畫 相 關 問 題 (50%) 2. 文 教 相 關 議 題 (50%) 資 料 審 查 1. 簡 歷 自 傳 (40%)(A4 繕 打 5 頁 以 內 ) 2. 進 修 計 畫 書 (50%)(A4 繕 打 20 頁 以 內 ) 3.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10%)( 如 工 作 經 驗 獲 獎 證 明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創 作 或 參 與 文 教 法 律 相 關 活 動 優 異 表 現 之 證 明 ) 上 述 資 料 請 依 序 合 併 裝 訂 成 冊, 一 式 1 份 繳 交 資 料 不 予 退 還, 重 要 資 料 請 繳 交 副 ( 影 ) 本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考 試 日 期 考 試 地 點 第 1 階 段 : 擇 優 錄 取 後 如 有 同 分 情 形, 均 得 參 加 第 2 階 段 考 試 第 2 階 段 :1. 筆 試 總 成 績 2. 憲 法 3. 資 料 審 查 筆 試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面 試 :103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日 )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班 原 為 文 教 法 律 研 究 所, 於 101 學 年 度 與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整 併 為 文 教 法 律 碩 士 班, 本 班 授 與 畢 業 學 生 法 律 學 碩 士 學 位 二 非 法 律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之 新 生, 入 學 後 除 本 班 必 選 修 學 分 外, 應 修 習 至 少 20 個 法 律 學 分 三 考 試 科 目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最 高 為 100 分 四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第 1 階 段 總 成 績 : 英 文 30%+ 憲 法 70% ( 二 ) 第 2 階 段 總 成 績 : 第 1 階 段 總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25%+ 資 料 審 查 25% 五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簡 歷 自 傳 :40% ( 二 ) 進 修 計 畫 書 :50% ( 三 ) 有 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工 作 經 驗 獲 獎 證 明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創 作 或 參 與 文 教 法 律 相 關 活 動 優 異 表 現 之 證 明 ):10% 六 面 試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進 修 計 畫 相 關 問 題 :50% ( 二 ) 文 教 相 關 議 題 :50% 七 本 考 試 分 為 兩 階 段 考 試, 依 考 生 第 1 階 段 總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擬 錄 取 人 數 之 3 倍 考 生 參 加 第 2 階 段 考 試 八 第 2 階 段 考 試 採 取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二 項 進 行 進 入 第 2 階 段 之 考 生, 應 於 103 年 4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前, 將 審 查 資 料 一 式 乙 份, 郵 寄 ( 限 時 掛 號, 以 郵 戳 為 憑 ) 或 親 送 本 校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辦 公 室, 資 料 審 查 項 目 之 資 料 袋 請 予 以 彌 封 並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逾 時 將 不 再 收 件 且 已 繳 交 之 資 料 亦 不 接 受 抽 換 第 2 階 段 考 試 之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相 關 規 定, 將 另 函 通 知 九 在 職 身 分 得 報 考 一 般 生 類 別 十 必 要 時 得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之 名 額 不 足 額 錄 取 十 一 第 2 階 段 審 查 資 料 不 予 退 還, 請 自 行 留 存 副 ( 影 ) 本 聯 絡 方 式 (02) 轉 62242, 請 洽 吳 柏 馨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12

17 三 課 程 與 教 學 傳 播 科 技 研 究 所 課 程 與 教 學 碩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9 名 5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且 為 公 私 立 ( 立 案 ) 學 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文 教 機 構 之 現 職 合 格 專 任 教 師 或 銓 敘 合 格 之 正 式 編 制 內 人 員, 並 任 職 2 年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103 學 年 度 開 學 日 止 )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課 程 與 教 學 理 論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課 程 與 教 學 理 論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地 點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考 試 科 目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最 高 為 100 分 二 本 所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推 薦 甄 試 考 試 得 視 考 生 成 績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若 錄 取 或 報 到 不 足 額 時, 所 餘 名 額 得 於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補 足 注 意 事 項 聯 絡 方 式 (02) 轉 62143, 請 洽 施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13

18 四 課 程 與 教 學 傳 播 科 技 研 究 所 教 育 傳 播 與 科 技 碩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3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選 考 科 目 ( 三 選 一 ) (1) 教 學 設 計 (2) 傳 播 概 論 (3) 電 腦 多 媒 體 概 論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筆 試 總 成 績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地 點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考 試 科 目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最 高 為 100 分 二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選 考 科 目 化 為 T 分 數 後 為 筆 試 總 成 績 三 在 職 身 分 得 報 考 一 般 生 類 別 注 意 事 項 聯 絡 方 式 (02) 轉 , 請 洽 蔡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14

19 五 幼 兒 與 家 庭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5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考 試 項 目 第 1 階 段 第 2 階 段 筆 試 面 試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考 試 日 期 考 試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一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二 專 業 科 目 : 1. 幼 兒 教 育 ( 含 幼 兒 教 育 思 潮 幼 兒 園 課 程 與 教 學 幼 教 行 政 ) 2. 教 育 研 究 3. 兒 童 發 展 幼 兒 教 育 與 家 庭 教 育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與 經 驗 第 1 階 段 :1. 幼 兒 教 育 2. 兒 童 發 展 3. 教 育 研 究 第 2 階 段 : 面 試 筆 試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面 試 :103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日 )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考 試 科 目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最 高 為 100 分 二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第 1 階 段 筆 試 : 幼 兒 教 育 30%+ 兒 童 發 展 30%+ 教 育 研 究 20%+ 英 文 20% ( 二 ) 第 2 階 段 面 試 : 表 達 內 容 40%+ 表 達 能 力 30%+ 評 析 能 力 30%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第 1 階 段 總 成 績 70%+ 面 試 成 績 30% 三 本 考 試 分 為 兩 階 段 考 試, 依 考 生 第 1 階 段 總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擬 錄 取 人 數 之 1.5~2 倍 考 生 參 加 第 2 階 段 面 試 有 關 面 試 相 關 規 定, 將 另 函 通 知 四 考 生 錄 取 後, 將 依 個 別 考 生 之 學 歷 背 景 要 求 補 修 本 系 幼 教 專 門 必 修 課 程, 最 高 不 超 過 6 學 分, 補 修 學 分 由 系 務 會 議 依 學 生 個 別 情 形 討 論 決 定 五 在 職 身 分 得 報 考 一 般 生 類 別 聯 絡 方 式 (02) 轉 , 請 洽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15

20 六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組 別 身 障 組 資 優 組 招 生 名 額 13 名 3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一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二 專 業 科 目 : 1. 特 殊 教 育 總 論 2. 教 育 研 究 法 ( 含 教 育 統 計 ) 一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二 專 業 科 目 : 1. 資 優 教 育 總 論 2. 教 育 研 究 法 ( 含 教 育 統 計 )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特 殊 教 育 總 論 2. 教 育 研 究 法 1. 資 優 教 育 總 論 2. 教 育 研 究 法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考 試 科 目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最 高 為 100 分 二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身 障 組 : 英 文 + 特 殊 教 育 總 論 + 教 育 研 究 法 資 優 組 : 英 文 + 資 優 教 育 總 論 + 教 育 研 究 法 三 在 職 身 分 得 報 考 一 般 生 類 別 四 入 學 前 未 修 過 初 級 統 計 者, 需 至 大 學 部 補 修 統 計 相 關 學 分, 所 修 習 之 學 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聯 絡 方 式 (02) 轉 62149, 請 洽 李 旻 融 助 教 或 minjung@tea.ntue.edu.tw 系 所 網 址 16

21 七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早 期 療 育 碩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6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一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二 專 業 科 目 : 1. 早 期 療 育 2. 兒 童 發 展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早 期 療 育 2. 兒 童 發 展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地 點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考 試 科 目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最 高 為 100 分 二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英 文 + 早 期 療 育 + 兒 童 發 展 注 意 事 項 三 在 職 身 分 得 報 考 一 般 生 類 別 四 入 學 前 未 修 過 初 級 統 計 者, 需 至 大 學 部 補 修 統 計 相 關 學 分, 所 修 習 之 學 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聯 絡 方 式 (02) 轉 62149, 請 洽 李 旻 融 助 教 或 minjung@tea.ntue.edu.tw 系 所 網 址 17

22 八 社 會 與 區 域 發 展 學 系 碩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組 別 社 會 與 教 育 發 展 組 ( 原 : 社 會 科 教 育 組,103 學 年 度 更 組 名 ) 區 域 發 展 組 ( 原 : 環 境 資 訊 應 用 組,103 學 年 度 更 組 名 ) 招 生 名 額 6 名 8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考 試 項 目 資 料 審 查 繳 交 資 料 : 1. 個 人 學 經 歷 及 自 傳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附 名 次 證 明 並 註 明 全 班 人 數 為 佳 ) 正 本 1 份, 影 本 2 份 3. 研 究 計 畫 書 4.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或 特 殊 專 長 證 明 上 述 資 料 請 按 照 順 序 裝 訂 成 冊, 一 式 3 份 凡 繳 交 之 資 料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請 自 留 備 份, 如 有 珍 貴 資 料 須 寄 回, 請 於 報 名 時 加 註 說 明 並 附 回 郵 80 元 面 試 專 業 素 養 面 試 ( 含 研 究 計 畫 )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專 業 素 養 面 試 成 績 2.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考 試 日 期 面 試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資 料 審 查 40%+ 面 試 60% 二 請 於 103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資 料 審 查 內 容 規 定 之 資 料 裝 入 黏 貼 系 所 審 查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之 資 料 袋 逕 寄 106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未 繳 交 者 該 項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亦 不 受 理 退 費 三 面 試 進 行 方 式 : 考 生 報 告 15 分 鐘, 另 有 10 至 15 分 鐘 問 答 四 資 料 審 查 評 分 項 目 : (1)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2) 研 究 計 畫 書 (3)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或 特 殊 專 長 證 明 五 專 業 素 養 面 試 評 分 項 目 : (1) 研 究 計 畫 報 告 (2) 研 究 計 畫 問 答 (3)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問 答 聯 絡 方 式 (02) 轉 , 請 洽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18

23 九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5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考 試 項 目 第 1 階 段 第 2 階 筆 試 面 試 一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二 專 業 科 目 : 1. 諮 商 理 論 2. 心 理 學 3. 測 驗 與 統 計 ( 含 研 究 法 ) 諮 商 實 務 演 練 及 諮 商 歷 程 反 省 段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考 試 日 期 考 試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第 1 階 段 :1. 諮 商 理 論 2. 心 理 學 第 2 階 段 :1. 面 試 成 績 2. 筆 試 總 成 績 筆 試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面 試 :103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考 試 科 目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最 高 為 100 分 二 英 文 不 列 入 總 成 績 計 算, 但 考 生 該 科 成 績 需 達 本 系 該 科 實 際 到 考 考 生 25( 含 ) 百 分 等 級 以 上 方 得 錄 取 三 分 兩 階 段 考 試, 依 考 生 第 1 階 段 總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擬 錄 取 人 數 之 2~3 倍 考 生 參 加 第 2 階 段 面 試 有 關 面 試 規 定, 將 另 函 通 知 四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第 1 階 段 總 成 績 : 諮 商 理 論 + 心 理 學 + 測 驗 與 統 計 ( 含 研 究 法 ) ( 二 ) 第 2 階 段 總 成 績 :( 第 1 階 段 總 成 績 3) 50%+ 面 試 成 績 50% 五 本 系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推 薦 甄 試 考 試 得 視 考 生 成 績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若 錄 取 或 報 到 不 足 額 時, 所 餘 名 額 得 由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流 用 六 面 試 評 分 標 準 :( 一 ) 諮 商 實 務 演 練 50% ( 二 ) 諮 商 歷 程 反 省 50% 聯 絡 方 式 (02) 轉 62246, 請 洽 王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19

24 十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創 新 與 評 鑑 碩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10 名 2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且 為 公 私 立 ( 立 案 ) 學 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之 現 職 合 格 專 任 教 師 或 銓 敘 合 格 之 正 式 編 制 內 人 員, 並 任 職 1 年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103 學 年 度 開 學 日 止 )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一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二 專 業 科 目 : 教 育 學 ( 含 教 育 研 究 法 )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教 育 學 ( 含 教 育 研 究 法 ) 2. 英 文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考 試 科 目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最 高 為 100 分 二 英 文 不 列 入 總 成 績 計 算, 但 考 生 該 科 成 績 需 達 本 班 該 科 實 際 到 考 考 生 25( 含 ) 百 分 等 級 以 上 方 得 錄 取 三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教 育 學 ( 含 教 育 研 究 法 ) 100% 四 在 職 身 分 得 報 考 一 般 生 類 別 ; 應 屆 畢 業 生 不 得 報 考 在 職 生 類 別 五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分 別 錄 取, 但 得 視 考 生 成 績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如 其 中 一 類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所 餘 名 額 得 由 他 類 考 生 流 用 六 本 班 103 學 年 度 推 薦 甄 試 考 試 錄 取 者 若 報 到 不 足 額 時, 所 餘 名 額 得 於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補 足 聯 絡 方 式 (02) 轉 62146, 請 洽 陳 郁 菁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20

25 十 一 教 育 學 系 生 命 教 育 碩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3 名 8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一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二 專 業 科 目 : 生 命 教 育 ( 含 教 育 研 究 法 )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並 具 有 2 年 ( 含 ) 以 上 的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如 : 教 育 宗 教 社 工 心 理 醫 療 保 健 及 生 命 健 康 公 益 慈 善 事 業 或 團 體 等 相 關 工 作 ), 需 附 服 務 證 明, 且 目 前 仍 在 職 ( 年 資 計 算 至 103 學 年 度 開 學 日 止 )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生 命 教 育 ( 含 教 育 研 究 法 ) 2. 英 文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考 試 科 目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最 高 為 100 分 二 英 文 不 列 入 總 成 績 計 算, 但 考 生 該 科 成 績 需 達 本 班 該 科 實 際 到 考 考 生 25( 含 ) 百 分 等 級 以 上 方 得 錄 取 三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在 職 生 : 生 命 教 育 ( 含 教 育 研 究 法 ) 150% + 積 分 (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 研 習 積 分 ) ( 二 ) 一 般 生 : 生 命 教 育 ( 含 教 育 研 究 法 ) 100% 四 在 職 生 積 分 計 算 方 式 : ( 一 )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 1. 擔 任 各 級 學 校 之 專 任 教 師,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每 學 期 積 分 以 1.5 分 計 算,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服 務 年 資 ㄧ 律 不 予 採 計 2. 擔 任 各 級 學 校 生 命 教 育 相 關 教 學 之 老 師 ( 請 學 校 開 具 證 明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每 學 期 積 分 以 2 分 計 算,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服 務 年 資 ㄧ 律 不 予 採 計 3. 社 會 人 士 : 從 事 與 生 命 教 育 相 關,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每 服 務 滿 半 年 可 加 積 分 1.5 分, 未 滿 半 年 之 服 務 年 資 不 予 採 計,103 年 度 服 務 年 資 ㄧ 律 不 予 採 計 4. 以 上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最 高 以 40 分 為 限 5. 此 積 分 以 複 核 結 果 之 分 數 為 準, 如 積 分 複 核 結 果 分 數 與 考 生 自 核 分 數 不 同, 以 本 校 複 核 分 數 為 主 ( 二 ) 研 習 積 分 : 1. 參 加 本 班 舉 辦 之 學 術 論 文 研 討 會 或 研 習 可 憑 研 習 證 書 每 8 小 時 加 積 分 1 分 2. 參 加 本 班 舉 辦 之 生 命 教 育 專 長 增 能 學 分 班, 可 憑 學 分 證 明, 一 期 加 積 分 3 分 3. 以 上 研 習 積 分 最 多 以 10 分 為 限 ( 三 ) 以 上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與 研 習 積 分 總 計 以 50 分 為 限, 並 需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服 務 證 明 或 研 習 學 分 證 明 ) 及 碩 士 班 考 試 積 分 統 計 表 ( 如 附 件 11) 五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分 別 錄 取, 但 得 視 考 生 成 績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如 其 中 一 類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所 餘 名 額 得 由 他 類 考 生 流 用 聯 絡 方 式 (02) 轉 62146, 請 洽 陳 郁 菁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21

26 十 二 兒 童 英 語 教 育 學 系 英 語 教 育 碩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11 名 5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且 為 公 私 立 ( 立 案 ) 學 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之 現 職 合 格 專 任 教 師 ( 須 附 教 師 證 ) 或 銓 敘 合 格 之 正 式 編 制 內 人 員, 入 學 就 讀 時 應 任 職 滿 1 年 ( 含 )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103 學 年 度 開 學 日 止 ) 考 試 項 目 第 1 階 段 第 2 階 段 筆 試 面 試 1. 語 言 學 與 英 語 教 學 2.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以 英 語 會 話 能 力 ( 含 朗 讀 英 語 會 話 ) 英 語 教 學 理 念 為 主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考 試 日 期 筆 試 總 成 績 :1. 語 言 學 與 英 語 教 學 最 後 總 成 績 :1. 面 試 成 績 筆 試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面 試 :103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日 ) 2.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2. 筆 試 總 成 績 考 試 地 點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考 試 科 目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最 高 為 100 分 二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筆 試 總 成 績 : 語 言 學 與 英 語 教 學 150%+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 二 ) 最 後 總 成 績 : 筆 試 總 成 績 60%+ 面 試 成 績 40% 三 本 考 試 分 為 兩 階 段 考 試, 依 照 第 1 階 段 筆 試 成 績 擇 優 選 取 各 類 別 至 多 3 倍 之 考 生 參 加 第 2 階 注 意 事 項 段 面 試 有 關 面 試 相 關 規 定, 將 另 函 通 知 四 在 職 身 分 得 報 考 一 般 生 類 別 ; 應 屆 畢 業 生 及 代 理 代 課 之 教 師 不 得 報 考 在 職 生 類 別 五 報 考 在 職 生 類 別 之 考 生 請 繳 交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影 本 及 服 務 證 明 書 六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分 別 錄 取, 但 得 依 考 生 成 績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如 其 中 一 類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所 餘 名 額 經 系 所 同 意, 方 得 由 他 類 考 生 流 用 七 面 試 評 分 標 準 詳 見 本 系 網 頁 公 告 聯 絡 方 式 (02) 轉 62142, 請 洽 碩 士 班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22

27 十 三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組 別 民 族 音 樂 學 組 音 樂 教 育 與 行 政 組 音 樂 創 作 組 演 奏 ( 唱 ) 組 招 生 名 額 3 名 3 名 3 名 18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面 試 術 科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一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二 專 業 科 目 : 民 族 音 樂 學 一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二 專 業 科 目 : 音 樂 教 育 概 論 一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二 專 業 科 目 : 1. 音 樂 理 論 2. 風 格 寫 作 鋼 琴 聲 樂 管 樂 弦 樂 擊 樂 面 試 面 試 面 試 術 科 1. 範 圍 : 含 民 族 音 樂 學 相 關 理 論 及 音 樂 演 奏 ( 唱 ) 能 力 2. 任 選 一 項 樂 器 或 聲 樂 自 選 曲 一 首 背 譜 奏 唱 1. 民 族 音 樂 學 2. 面 試 3. 英 文 1. 範 圍 : 含 音 樂 教 學 相 關 理 念 與 實 務 1. 音 樂 教 育 概 論 2. 面 試 3. 英 文 1. 範 圍 : 作 品 創 作 理 念 現 代 音 樂 理 論 及 音 樂 演 奏 ( 唱 ) 能 力 或 電 腦 音 樂 操 作 技 巧 2. 任 選 一 項 樂 器 聲 樂 自 選 曲 一 首 背 譜 奏 唱 或 任 選 一 項 電 腦 音 樂 軟 體 做 現 場 操 作 1. 風 格 寫 作 2. 面 試 3. 音 樂 理 論 術 科 主 修 鋼 琴 聲 樂 管 樂 弦 樂 擊 樂 一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1. 術 科 主 修 2. 英 文 3. 檢 附 之 審 查 資 料 :(1) 自 傳 (2)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3) 可 附 過 去 表 演 成 果 考 試 日 期 面 試 :103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僅 民 族 音 樂 學 組 音 樂 教 育 與 行 政 組 及 音 樂 創 作 組 考 生 應 試 術 科 :103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僅 演 奏 ( 唱 ) 組 考 生 應 試 筆 試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共 同 規 定 ( 一 ) 各 組 分 別 錄 取, 但 得 視 考 生 成 績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若 其 中 一 組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所 餘 名 額 得 由 他 組 考 生 流 用 流 用 順 序 依 :1. 音 樂 教 育 與 行 政 組 2. 音 樂 創 作 組 3. 民 族 音 樂 學 組 4. 演 奏 ( 唱 ) 組 - 弦 樂 組 5. 演 奏 ( 唱 ) 組 - 管 樂 組 6. 演 奏 ( 唱 ) 組 - 聲 樂 組 7. 演 奏 ( 唱 ) 組 - 鋼 琴 組 之 順 序 交 替 流 用 ( 二 ) 在 職 身 分 得 報 考 一 般 生 類 別 ( 三 ) 考 試 科 目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最 高 為 100 分 ( 四 ) 音 樂 理 論 該 科 可 用 鉛 筆 作 答 二 各 組 規 定 ( 一 ) 民 族 音 樂 學 組 : 1.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英 文 7%+ 民 族 音 樂 學 60%+ 面 試 成 績 33% 2. 面 試 成 績 評 分 標 準 : 音 樂 演 奏 ( 唱 ) 能 力 20%+ 自 傳 及 研 究 書 面 資 料 30%+ 面 試 表 現 能 力 50% 23

28 注 意 事 項 3. 考 生 應 於 103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前, 將 以 下 相 關 資 料 一 式 5 份, 寄 ( 送 ) 達 本 校 音 樂 學 系, 未 繳 交 者 該 項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亦 不 受 理 退 費 (1) 自 傳 (2)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 以 A4 紙 張 撰 寫, 字 數 不 超 過 6000 字 ) (3) 可 附 過 去 研 究 成 果 信 封 袋 封 面 須 註 明 姓 名 報 考 組 別, 逾 時 不 再 收 件, 已 寄 達 者 亦 不 接 受 抽 換 ( 二 ) 音 樂 教 育 與 行 政 組 1.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英 文 30%+ 音 樂 教 育 概 論 70% 65%+ 面 試 成 績 35% 2. 面 試 成 績 評 分 標 準 : 自 傳 及 研 究 書 面 資 料 35%+ 面 試 表 現 能 力 65% 3. 考 生 應 於 103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前, 將 以 下 相 關 資 料 一 式 5 份, 寄 ( 送 ) 達 本 校 音 樂 學 系, 未 繳 交 者 該 項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亦 不 受 理 退 費 (1) 自 傳 (2)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 以 A4 紙 張 撰 寫, 字 數 不 超 過 6000 字 ) (3) 可 附 過 去 研 究 成 果 信 封 袋 封 面 須 註 明 姓 名 報 考 組 別, 逾 時 不 再 收 件, 已 寄 達 者 亦 不 接 受 抽 換 ( 三 ) 音 樂 創 作 組 1. 風 格 寫 作 可 自 調 性 音 樂 非 調 性 音 樂 中 任 選 一 種 進 行 現 場 創 作 ( 創 作 時 間 約 3 小 時 ) 2.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英 文 8%+ 音 樂 理 論 20%+ 風 格 寫 作 32%+ 作 品 及 面 試 成 績 40% 3. 作 品 及 面 試 成 績 評 分 標 準 : 創 作 作 品 20%+ 音 樂 演 奏 ( 唱 ) 能 力 10%+ 面 試 表 現 能 力 70% 4. 考 生 應 繳 交 近 4 年 內 所 創 作 之 不 拘 型 式 的 音 樂 作 品 至 少 3 首 ( 含 ) 以 上, 並 將 以 上 相 關 資 料 一 式 5 份, 於 103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前, 寄 ( 送 ) 達 本 校 音 樂 學 系, 未 繳 交 者 該 項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亦 不 受 理 退 費 信 封 袋 封 面 須 註 明 姓 名 報 考 組 別, 逾 時 不 再 收 件, 已 寄 達 者 亦 不 接 受 抽 換 ( 四 ) 演 奏 ( 唱 ) 組 1. 演 奏 ( 唱 ) 組 錄 取 名 額 為 鋼 琴 主 修 5 名 聲 樂 主 修 4 名 管 樂 主 修 共 4 名 弦 樂 主 修 4 名 擊 樂 主 修 1 名 ( 管 樂 限 主 修 單 簧 管 雙 簧 管 低 音 管 長 笛 法 國 號 小 號 長 號 低 音 號 每 項 樂 器 錄 取 至 多 1 名 ; 弦 樂 限 主 修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低 音 提 琴 吉 他 ) 2.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英 文 5%+ 術 科 成 績 93%+ 自 傳 及 研 究 書 面 資 料 2% 3. 考 生 應 於 103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前, 將 以 下 相 關 資 料 一 式 5 份, 寄 ( 送 ) 達 本 校 音 樂 學 系, 未 繳 交 者 該 項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亦 不 受 理 退 費 (1) 自 傳 (2)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 以 A4 紙 張 撰 寫, 字 數 不 超 過 6000 字 ) (3) 可 附 過 去 研 究 成 果 信 封 袋 封 面 須 註 明 姓 名 報 考 組 別, 逾 時 不 再 收 件, 已 寄 達 者 亦 不 接 受 抽 換 4. 各 主 修 術 科 考 試 內 容 : (1) 鋼 琴 主 修 : 共 3 首, 整 套 曲 目 至 少 25 分 鐘, 術 科 考 試 時 由 評 審 委 員 挑 選 其 中 之 曲 目 背 譜 演 奏 a. 貝 多 芬 奏 鳴 曲 一 首 ( 全 部 樂 章 ) b. 浪 漫 樂 派 作 品 一 首 c. 現 代 樂 派 作 品 一 首 (1900 年 以 後 之 作 品, 並 附 曲 目 年 代 ) 註 :b c 項 目 之 作 品 可 選 自 奏 鳴 曲 中 之 任 一 樂 章 24

29 (2) 聲 樂 主 修 : 曲 目 含 3 種 不 同 樂 派 之 作 品, 整 套 曲 目 至 少 30 分 鐘, 術 科 考 試 時 由 評 審 委 員 挑 選 其 中 之 曲 目 背 譜 演 唱 ( 自 備 伴 奏 ) a. 歌 劇 選 曲 ( 原 調 )2 首 b. 神 劇 或 清 唱 劇 選 曲 ( 原 調 )1 首 c. 藝 術 歌 曲.. (a) 德 國 藝 術 歌 曲 2 首 (b) 法 國 藝 術 歌 曲 2 首 (c) 另 自 西 英 義 三 種 語 言 之 藝 術 歌 曲 任 選 2 首 d. 中 文 歌 曲 ( 含 國 台 客 語 )2 首 (3) 管 樂 主 修 :3 首 不 同 風 格 之 樂 曲, 其 中 需 包 含 1 首 奏 鳴 曲 或 協 奏 曲, 及 1 首 無 伴 奏 樂 曲, 術 科 考 試 時 由 評 審 委 員 挑 選 其 中 之 曲 目 背 譜 演 奏 ( 自 備 伴 奏 ) (4) 弦 樂 主 修 : 術 科 考 試 時 由 評 審 委 員 挑 選 其 中 之 曲 目 背 譜 演 奏 ( 自 備 伴 奏 ) a. 巴 赫 無 伴 奏 組 曲 ( 自 選 快 慢 樂 章 各 一 ) b. 任 何 樂 派 之 代 表 性 協 奏 曲 的 1 個 樂 章 吉 他 主 修 : 術 科 考 試 時 由 評 審 委 員 挑 選 其 中 之 曲 目 背 譜 演 奏 a. 巴 赫 無 伴 奏 組 曲 ( 自 選 快 慢 樂 章 各 一 ) b. 古 典 樂 派 變 奏 曲 或 奏 鳴 曲 一 首 c. 浪 漫 或 現 代 樂 派 曲 目 任 選 一 首 (5) 擊 樂 主 修 : a. 小 鼓 :Jacques Delecluse :Douze Etudes pour Caisse-Claire 中 任 選 1 首 b. 定 音 鼓 :Jacques Delecluse :Vingt Etudes pour Timbales no. 14 c. 高 音 木 琴 :Andre Jolivet:Percussion Concerto 3 rd.. Movment Rapidement ( 自 備 伴 奏 ) d. 自 選 1 首 Marimba 獨 奏 曲 ( 背 譜 ) 5. 演 奏 ( 唱 ) 組 之 考 生, 請 至 網 站 下 載 並 填 妥 考 試 曲 目 表, 於 103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前, 至 音 樂 學 系 信 箱 :wenjen@tea.ntue.edu.tw, 未 繳 交 者 該 項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亦 不 受 理 退 費 三 其 他 規 定 各 組 考 生 錄 取 後, 一 律 須 參 加 本 系 辦 理 之 資 格 鑑 定 考 試 ( 各 組 鑑 定 考 試 科 目 :1. 民 族 音 樂 學 組 : 中 西 音 樂 史 音 樂 理 論 2. 音 樂 教 育 與 行 政 組 : 西 洋 音 樂 史 音 樂 理 論 3. 音 樂 創 作 組 : 西 洋 音 樂 史 4. 演 奏 ( 唱 ) 組 : 西 洋 音 樂 史 音 樂 理 論 ), 未 通 過 者 須 依 本 系 之 規 定 補 修 大 學 部 相 關 學 分, 補 修 學 分 由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決 定, 所 修 習 之 學 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方 式 (02) 轉 , 請 洽 呂 雯 貞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25

30 十 四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碩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組 別 藝 術 理 論 與 評 論 組 藝 術 創 作 組 工 藝 創 作 組 產 品 設 計 組 招 生 名 額 2 名 5 名 5 名 3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考 試 項 目 第 1 階 段 第 2 階 段 資 料 審 查 資 料 審 查 內 容 請 詳 見 注 意 事 項 之 二 各 組 規 定 面 試 專 業 與 表 達 能 力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第 1 階 段 :4 組 擇 優 錄 取 後 如 有 同 分 情 形, 均 得 參 加 第 2 階 段 面 試 第 2 階 段 :1. 面 試 成 績 2.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考 試 日 期 面 試 :103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 一 ) 考 試 科 目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最 高 為 100 分 4 組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1) 第 1 階 段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2) 第 2 階 段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 二 ) 4 組 皆 分 為 兩 階 段 考 試, 各 組 將 依 考 生 第 1 階 段 總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擬 錄 取 人 數 之 3 倍 考 生 參 加 第 2 階 段 面 試 有 關 面 試 相 關 規 定, 將 另 函 通 知 ( 三 ) 各 組 分 別 錄 取, 但 得 視 考 生 成 績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如 其 中 一 組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所 餘 名 額 得 由 他 組 考 生 依 1. 藝 術 理 論 與 評 論 組 2. 產 品 設 計 組 3. 藝 術 創 作 組 4. 工 藝 創 作 組 之 順 序 交 替 流 用 ( 四 ) 在 職 身 分 得 報 考 一 般 生 類 別 ( 五 ) 考 生 繳 交 之 各 項 資 料 一 概 不 退 還, 請 考 生 自 行 備 份 二 各 組 規 定 ( 一 ) 藝 術 理 論 與 評 論 組 : 考 生 繳 交 資 料 如 下 : (1) 請 於 103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前 將 資 料 審 查 內 容 規 定 之 資 料 裝 入 黏 貼 系 所 審 查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之 資 料 袋 逕 寄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收, 審 查 資 料 之 資 料 袋 請 予 以 彌 封, 並 於 彌 封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報 名 後 不 再 收 件 亦 不 接 受 抽 換 未 繳 交 者 該 項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亦 不 受 理 退 費 (2) 下 列 2 項 資 料 擇 1 繳 交 : a. 學 習 計 畫 1 份 ( 以 A4 繕 打,500 至 2000 字 ) b. 藝 術 理 論 評 論 相 關 作 品 ( 以 A4 繕 打, 不 限 字 數 ) (3) 大 學 中 文 成 績 單 ( 須 加 蓋 畢 業 學 校 證 明 戳 章 ) (4) 其 它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 二 ) 藝 術 創 作 組 : 1. 考 生 繳 交 資 料 如 下 : (1) 請 於 103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前 將 資 料 審 查 內 容 規 定 之 資 料 裝 入 黏 貼 系 所 審 查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之 資 料 袋 逕 寄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收, 審 查 26

31 資 料 之 資 料 袋 請 予 以 彌 封, 並 於 彌 封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報 名 後 不 再 收 件 亦 不 接 受 抽 換 未 繳 交 者 該 項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亦 不 受 理 退 費 (2) 審 查 資 料 內 容 :( 下 列 資 料 各 1 份 除 影 像 作 品 外, 請 勿 繳 交 光 碟, 並 依 下 列 順 序 裝 訂 成 冊 ) a. 簡 歷 自 傳 1 份 (A4 繕 打 2 頁 ) b. 研 究 計 畫 c. 作 品 集 ( 近 3 年 內 之 個 人 相 關 作 品 資 料 ) d. 作 品 清 單 ( 清 單 請 註 明 : 名 稱 規 格 材 質 年 代 及 操 作 方 式 ) e. 繳 交 智 慧 財 產 切 結 書 f. 得 獎 記 錄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2. 面 試 時 請 攜 帶 作 品 原 作, 至 多 3 件 ( 三 ) 工 藝 創 作 組 : 考 生 繳 交 資 料 如 下 : (1) 請 於 103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前 將 資 料 審 查 內 容 規 定 之 資 料 裝 入 黏 貼 系 所 審 查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之 資 料 袋 逕 寄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收, 審 查 資 料 之 資 料 袋 請 予 以 彌 封, 並 於 彌 封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報 名 後 不 再 收 件 亦 不 接 受 抽 換 未 繳 交 者 該 項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亦 不 受 理 退 費 (2) 審 查 資 料 內 容 :( 下 列 資 料 各 1 份 ) a. 簡 歷 自 傳 1 份 (A4 繕 打 2 頁 ) b. 研 究 計 畫 c. 作 品 集 ( 近 3 年 內 之 個 人 相 關 作 品 資 料 ) d. 作 品 清 單 ( 清 單 請 註 明 : 名 稱 規 格 材 質 年 代 及 操 作 方 式 ) e. 繳 交 智 慧 財 產 切 結 書 f. 得 獎 記 錄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 四 ) 產 品 設 計 組 : 考 生 繳 交 資 料 如 下 : (1) 請 於 103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前 將 資 料 審 查 內 容 規 定 之 資 料 裝 入 黏 貼 系 所 審 查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之 資 料 袋 逕 寄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收, 審 查 資 料 之 資 料 袋 請 予 以 彌 封, 並 於 彌 封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報 名 後 不 再 收 件 亦 不 接 受 抽 換 未 繳 交 者 該 項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亦 不 受 理 退 費 (2) 審 查 資 料 內 容 :( 下 列 資 料 各 1 份 ) a. 簡 歷 自 傳 1 份 (A4 繕 打 2 頁 ) b. 研 究 計 畫 c. 作 品 集 ( 近 5 年 內 之 個 人 相 關 作 品 資 料 ) d. 作 品 清 單 ( 清 單 請 註 明 : 名 稱 規 格 材 質 年 代 及 操 作 方 式 ) e. 繳 交 智 慧 財 產 切 結 書 f. 大 學 中 文 成 績 單 ( 須 加 蓋 畢 業 學 校 證 明 戳 章 ) g. 得 獎 記 錄 及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三 第 1 階 段 資 料 審 查 評 分 參 考 標 準 ( 各 項 百 分 比 為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之 比 例 ): ( 一 ) 學 習 計 畫 / 研 究 計 畫 :40% ( 二 ) 學 業 及 專 業 表 現 :40% ( 三 ) 其 它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20% 四 第 2 階 段 面 試 評 分 參 考 標 準 ( 各 項 百 分 比 為 面 試 成 績 之 比 例 ): ( 一 ) 研 究 計 畫 說 明 與 問 答 :30% ( 二 ) 專 業 素 養 :40% ( 三 ) 表 達 能 力 :30% 聯 絡 方 式 (02) 轉 ( 蔡 助 教 ) 系 所 網 址 27

32 十 五 臺 灣 文 化 研 究 所 組 別 文 學 組 史 學 組 類 別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招 生 名 額 4 名 2 名 4 名 3 名 報 考 資 格 一 般 生 :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在 職 生 :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且 需 檢 附 在 職 證 明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台 灣 文 學 史 台 灣 史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台 灣 文 學 史 台 灣 史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考 試 科 目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最 高 為 100 分 二 本 所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推 薦 甄 試 考 試 得 視 考 生 成 績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若 錄 取 或 報 到 不 足 額 時, 所 餘 名 額 得 由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流 用 三 同 組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分 別 錄 取, 但 得 視 考 生 成 績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如 其 中 一 類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所 餘 名 額 得 由 同 組 他 類 考 生 流 用 四 在 職 身 分 得 報 考 一 般 生 類 別 ; 應 屆 畢 業 生 不 得 報 考 在 職 生 類 別 聯 絡 方 式 (02) 轉 62231, 請 洽 陳 雅 芹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28

33 十 六 語 文 與 創 作 學 系 碩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7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一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二 專 業 科 目 : 1. 選 考 科 目 一 ( 二 選 一 ) (1) 中 國 文 學 史 (2) 台 灣 文 學 史 2. 選 考 科 目 二 ( 二 選 一 ) (1) 文 學 評 論 (2) 文 學 創 作 1. 選 考 科 目 一 ( 中 國 文 學 史 或 台 灣 文 學 史 ) 2. 選 考 科 目 二 ( 文 學 評 論 或 文 學 創 作 )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考 試 科 目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最 高 為 100 分 二 英 文 不 列 入 總 成 績 計 算, 但 考 生 該 科 成 績 需 達 本 班 該 科 實 際 到 考 考 生 20( 含 ) 百 分 等 級 以 上 方 得 錄 取 三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選 考 科 目 一 + 選 考 科 目 二 ( 選 考 科 目 化 為 T 分 數, 併 入 總 成 績 計 算 ) 四 文 學 創 作 科 目 考 試 內 容 為 現 場 之 文 學 創 作 五 在 職 身 分 得 報 考 一 般 生 類 別 六 自 96 學 年 度 起, 本 班 得 以 創 作 取 代 畢 業 論 文, 其 審 查 方 式 及 標 準 比 照 論 文 相 關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聯 絡 方 式 (02) 轉 62233, 請 洽 吳 明 真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29

34 十 七 語 文 與 創 作 學 系 華 語 文 教 學 碩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6 名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第 1 階 段 第 2 階 段 筆 試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註 :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學 歷 及 學 業 成 績 須 經 本 系 審 核 通 過 始 得 報 考 一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二 專 業 科 目 : 1. 語 言 學 概 論 2. 華 語 文 教 學 概 論 面 試 依 專 業 知 識 經 驗 應 用 問 題 解 決 臨 場 反 應 語 音 清 晰 與 表 達 能 力 等 項 計 分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考 試 日 期 考 試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第 1 階 段 : 擇 優 錄 取 後 如 有 同 分 情 形, 均 得 參 加 第 2 階 段 面 試 第 2 階 段 : 面 試 筆 試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面 試 :103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日 )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考 試 科 目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最 高 為 100 分 二 英 文 不 列 入 總 成 績 計 算, 但 考 生 該 科 成 績 需 達 本 班 該 科 實 際 到 考 考 生 40( 含 ) 百 分 等 級 以 上 方 得 錄 取 三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第 1 階 段 總 成 績 : 語 言 學 概 論 + 華 語 文 教 學 概 論 第 2 階 段 總 成 績 :( 第 1 階 段 總 成 績 2) 70%+ 面 試 成 績 30% 四 本 考 試 分 為 兩 階 段 考 試, 依 照 第 1 階 段 筆 試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一 般 生 擬 錄 取 3 倍 考 生 參 加 第 2 階 段 面 試 面 試 相 關 規 定, 將 另 函 通 知, 無 須 準 備 紙 本 資 料 五 歡 迎 修 習 非 英 語 系 之 外 國 語 者 報 考 聯 絡 方 式 (02) 轉 62233, 請 洽 吳 明 真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30

35 十 八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經 營 學 系 碩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文 化 創 意 組 :7 名 經 營 管 理 組 :3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考 試 項 目 第 1 階 段 第 2 階 段 筆 試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一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二 專 業 科 目 :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一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二 專 業 科 目 : 管 理 學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學 生 證 影 本 2.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含 名 次 / 百 分 比 ) 3. 簡 歷 自 傳 (A4 繕 打 10 頁 以 內 ) 4. 推 薦 函 乙 份 ( 請 推 薦 者 務 必 彌 封, 並 在 封 口 上 簽 名 ) 5. 近 3 年 個 人 參 與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相 關 活 動 資 料 或 研 究 ( 學 習 ) 計 晝 ( A4 繕 打 或 印 製 60 頁 以 內 ) 6. 繳 交 智 慧 財 產 切 結 書 ( 格 式 請 參 見 附 件 7) 以 上 資 料 請 各 備 1 份, 所 繳 有 關 資 料 不 予 退 回, 如 有 珍 貴 資 料 需 取 回, 請 於 郵 寄 資 料 審 查 時 加 註 於 寄 件 信 封 封 面 並 附 回 郵 信 封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專 業 與 表 達 能 力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考 試 日 期 第 1 階 段 : 擇 優 錄 取 後 如 有 同 分 情 形, 均 得 參 加 第 2 階 段 考 試 第 2 階 段 :1. 筆 試 總 成 績 2. 資 料 審 查 筆 試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面 試 :103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考 試 科 目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最 高 為 100 分 二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第 1 階 段 總 成 績 : 1. 文 化 創 意 組 : 英 文 30%+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70% 2. 經 營 管 理 組 : 英 文 30%+ 管 理 學 70% ( 二 ) 第 2 階 段 總 成 績 : 第 1 階 段 總 成 績 55%+ 資 料 審 查 25%+ 面 試 成 績 20% 三 本 考 試 分 為 兩 階 段 考 試, 依 考 生 第 1 階 段 總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擬 錄 取 人 數 之 3 倍 考 生 參 加 第 2 階 段 考 試 四 第 2 階 段 資 料 審 查 評 分 標 準 ( 各 項 百 分 比 為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之 比 例 ): ( 一 )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 含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學 生 證 影 本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含 名 次 / 百 分 比 ) 簡 歷 自 傳 推 薦 函 1 份 智 慧 財 產 切 結 書 ):30% ( 二 ) 近 3 年 個 人 參 與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相 關 活 動 資 料 或 研 究 ( 學 習 ) 計 畫 :70% ( 三 ) 欠 缺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學 生 證 影 本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含 名 次 / 百 分 比 ) 推 薦 函 1 份 智 慧 財 產 切 結 書 ): 每 份 扣 5 分 五 第 2 階 段 面 試 評 分 參 考 標 準 ( 各 項 百 分 比 為 面 試 成 績 之 比 例 ): ( 一 ) 專 業 能 力 :50% ( 二 ) 表 達 能 力 :50% 六 第 2 階 段 考 試 採 取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二 項 進 行 進 入 第 2 階 段 之 考 生, 應 於 103 年 4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前, 將 審 查 資 料 一 式 乙 份, 郵 寄 ( 限 時 掛 號, 以 郵 戳 為 憑 ) 本 校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經 營 學 系 系 辦, 逾 時 不 受 理 亦 不 接 受 抽 換 第 2 階 段 考 試 之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相 關 規 定, 將 另 函 通 知 七 第 2 階 段 審 查 資 料 不 予 退 回, 如 有 珍 貴 資 料 需 取 回, 請 於 郵 寄 審 查 資 料 時 加 註 於 寄 件 信 封 封 面 並 附 回 郵 信 封 八 第 2 階 段 面 試 順 序 仍 依 報 名 序 號 做 先 後 排 序 九 在 職 身 分 得 報 考 一 般 生 類 別 十 文 化 創 意 組 經 營 管 理 組 分 別 錄 取, 但 得 視 考 生 成 績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如 其 中 一 組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所 餘 名 額 得 由 他 組 考 生 流 用 十 一 本 系 國 外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參 訪 研 究 為 必 修 課 程, 該 課 程 需 實 際 至 國 外 進 行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參 訪 聯 絡 方 式 (02) 轉 62049, 請 洽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31

36 十 九 數 學 暨 資 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 原 : 數 學 暨 資 訊 教 育 學 系 數 學 教 育 碩 士 班,103 學 年 度 更 名 ) 類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0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選 考 科 目 ( 二 選 一 ) 1. 數 學 教 育 2. 計 算 機 概 論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筆 試 總 成 績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考 試 科 目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最 高 為 100 分 二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選 考 科 目 之 原 始 分 數 轉 換 為 T 分 數 後 為 筆 試 總 成 績, 擇 優 錄 取 三 錄 取 之 新 生 需 於 103 學 年 度 註 冊 入 學,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三 本 系 碩 士 班 含 具 資 訊 相 關 專 長 之 教 師, 歡 迎 對 資 訊 與 資 訊 教 育 有 興 趣 者 報 考 四 在 職 生 身 份 得 報 考 一 般 生 類 別 聯 絡 方 式 (02) 轉 63302, 請 洽 李 宥 蓁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32

37 二 十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組 別 科 學 教 育 組 應 用 科 學 組 招 生 名 額 10 名 8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科 學 教 育 ( 含 國 小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教 材 教 法 ) 選 考 科 目 ( 依 科 別 選 考 1 科 ): 化 學 生 物 學 物 理 學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科 學 教 育 ( 含 國 小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教 材 教 法 ) 專 業 選 考 科 目 ( 依 科 別 而 定 )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地 點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考 試 科 目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最 高 為 100 分 二 在 職 身 分 得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考 三 科 學 教 育 組 與 應 用 科 學 組 皆 依 各 組 總 分 分 別 錄 取 四 科 學 教 育 組 與 應 用 科 學 組 之 課 程 架 構, 請 上 本 系 系 網 瀏 覽,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依 錄 取 組 別 修 習 課 業 錄 取 生 未 來 研 究 論 文 方 向 : 科 學 教 育 論 文 ( 科 學 教 育 組 ); 科 學 研 究 論 文 ( 應 用 科 學 組 ) 五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畢 業 之 學 位 證 書 上 註 明 科 學 教 育 組 與 應 用 科 學 組 分 組 之 組 別 名 稱 注 意 事 項 聯 絡 方 式 (02) 轉 63303, 請 洽 邱 秀 玲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33

38 廿 一 體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組 別 運 動 人 文 組 運 動 科 學 組 招 生 名 額 7 名 7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一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二 專 業 科 目 : 1. 運 動 人 文 導 論 Ⅰ( 運 動 教 育 學 ) 2. 運 動 人 文 導 論 Ⅱ ( 含 運 動 哲 學 及 體 育 史 ) 一 共 同 科 目 : 英 文 二 專 業 科 目 : 1. 運 動 科 學 導 論 Ⅰ( 運 動 生 理 學 ) 2. 運 動 科 學 導 論 Ⅱ ( 含 運 動 心 理 學 及 運 動 生 物 力 學 )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運 動 人 文 導 論 Ⅰ 2. 運 動 人 文 導 論 Ⅱ 1. 運 動 科 學 導 論 Ⅰ 2. 運 動 科 學 導 論 Ⅱ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考 試 科 目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最 高 為 100 分 二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運 動 人 文 組 : 英 文 + 運 動 人 文 導 論 Ⅰ+ 運 動 人 文 導 論 Ⅱ ( 二 ) 運 動 科 學 組 : 英 文 + 運 動 科 學 導 論 Ⅰ+ 運 動 科 學 導 論 Ⅱ 三 各 組 分 別 錄 取, 但 得 視 考 生 成 績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若 其 中 一 組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所 餘 名 額 得 由 他 組 考 生 流 用 四 本 系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推 薦 甄 試 考 試 得 視 考 生 成 績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若 錄 取 或 報 到 不 足 額 時, 所 餘 名 額 得 由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流 用 五 在 職 身 分 得 報 考 一 般 生 類 別 六 非 體 育 運 動 相 關 科 系 報 考 之 考 生, 兩 組 至 多 各 錄 取 1 名 七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得 以 體 育 運 動 相 關 科 系 報 考 : ( 一 ) 體 育 運 動 相 關 科 系 ; ( 二 ) 休 閒 運 動 事 業 或 管 理 或 健 康 相 關 科 系 ; ( 三 ) 非 上 列 體 育 運 動 相 關 科 系 但 取 得 體 育 雙 主 修 學 位 或 輔 系 資 格 者 聯 絡 方 式 (02) 轉 63413, 請 洽 陳 鈺 芳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34

39 廿 二 資 訊 科 學 系 碩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0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考 試 項 目 筆 試 計 算 機 概 論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計 算 機 概 論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地 點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考 試 科 目 計 算 機 概 論 原 始 分 數 最 高 為 100 分 二 在 職 身 分 得 報 考 一 般 生 類 別 三 本 系 碩 士 班 103 學 年 度 推 薦 甄 試 考 試 錄 取 者 若 報 到 不 足 額 時, 所 餘 名 額 得 於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補 足 注 意 事 項 聯 絡 方 式 (02) 轉 63327, 請 洽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35

40 廿 三 數 位 科 技 設 計 學 系 玩 具 與 遊 戲 設 計 碩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5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考 試 項 目 第 1 階 段 第 2 階 段 筆 試 面 試 ( 含 資 料 審 查 )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考 試 日 期 考 試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考 試 科 目 :(5 選 1) 1. 互 動 科 技 領 域 : 資 訊 科 技 概 論 或 互 動 創 意 設 計 2. 遊 戲 設 計 領 域 : 計 算 機 概 論 或 遊 戲 設 計 概 論 3. 創 意 設 計 領 域 : 設 計 概 論 1. 研 究 計 畫 說 明 問 答 50% 2. 相 關 領 域 知 識 與 研 究 能 力 50% 第 1 階 段 : 筆 試 第 2 階 段 : 面 試 筆 試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面 試 :103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日 )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考 試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最 高 為 100 分 二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一 ) 第 1 階 段 總 成 績 : 筆 試 選 考 科 目 成 績 ( 二 ) 第 2 階 段 總 成 績 : 第 1 階 段 總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三 本 考 試 分 為 兩 階 段 考 試 第 1 階 段 採 筆 試 方 式, 依 各 領 域 考 生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各 領 域 擬 錄 取 人 數 之 3 倍 參 加 第 2 階 段 考 試 ; 第 2 階 段 考 試 採 面 試 方 式, 相 關 規 定 最 晚 於 面 試 前 1 日 於 本 系 網 站 公 告 四 經 第 1 階 段 考 試 公 告 通 過 之 考 生, 應 準 備 下 列 資 料, 並 於 103 年 4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宅 配 或 快 遞 方 式 寄 送 至 本 系 辦 公 室, 未 繳 交 者 視 同 放 棄 應 繳 交 資 料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繳 交 資 料 不 予 退 還, 請 自 行 留 存 副 本 ( 一 ) 簡 歷 自 傳 :A4 格 式 繕 打 2 頁 以 內 ( 二 )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 需 附 名 次 證 明 並 註 明 全 班 ( 組 ) 人 數 ) ( 三 ) 作 品 資 料 : 近 3 年 內 個 人 學 術 論 文 相 關 設 計 創 作 成 果 專 題 製 作 或 作 品 賞 析 資 料 等 ( 限 30 頁 內 ); 可 併 送 個 人 設 計 之 音 影 像 資 料 ( 本 項 資 料 需 附 2 頁 內 之 作 品 清 單, 請 註 明 : 名 稱 規 格 年 代 特 色 及 操 作 方 式 等 ) 作 品 資 料 請 繳 交 智 慧 財 產 切 結 書 ( 格 式 請 參 見 附 件 7) ( 四 ) 其 他 資 料 : 得 獎 記 錄 創 作 自 述 研 究 及 讀 書 計 畫 及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五 ) 繳 交 方 式 : 上 述 資 料 除 歷 年 成 績 單 智 慧 財 產 切 結 書 外, 得 以 電 子 檔 案 燒 錄 製 作 DVD 格 式 光 碟 ( 限 1 片 )( 考 生 應 自 負 光 碟 在 一 般 電 腦 可 讀 性 之 責 任 ), 各 項 書 面 資 料 1 份, 裝 入 資 料 袋 內 予 以 彌 封 並 於 彌 封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逾 時 將 不 再 收 件 且 已 繳 交 之 資 料 不 接 受 抽 換, 亦 不 接 受 親 送 繳 交 資 料 五 考 生 依 選 考 領 域 分 別 錄 取 互 動 科 技 領 域 5 名 遊 戲 設 計 領 域 5 名 及 創 意 設 計 領 域 5 名, 但 得 視 成 績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其 名 額 可 互 相 流 用 其 中 一 領 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所 餘 名 額 得 由 其 他 領 域 考 生 流 用 六 本 系 碩 士 班 僅 招 生 區 分 領 域, 各 領 域 錄 取 入 學 後, 適 用 同 一 課 程 架 構 七 本 系 碩 士 班 歡 迎 電 機 機 電 資 訊 多 媒 體 設 計 與 商 業 設 計 等 相 關 學 系 學 生 報 考 外, 亦 歡 迎 其 他 領 域 ( 如 : 玩 教 具 設 計 或 教 育 相 關 等 ) 學 生 報 考, 惟 應 注 意 本 系 碩 士 班 課 程 屬 性 ; 錄 取 之 考 生 須 遵 守 本 系 碩 士 班 相 關 選 課 及 修 業 規 定 聯 絡 方 式 (02) 轉 63533, 請 洽 陳 珮 如 助 教 系 所 信 箱 :toygame@tea.ntue.edu.tw 系 所 網 址 36

41 拾 伍 博 士 班 筆 試 科 目 時 間 表 : 日 期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節 時 次 間 上 午 下 午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8:20 預 備 10:20 預 備 13:20 預 備 08:30~10:10 10:30~12:10 13:30~15:10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教 育 政 策 與 管 理 博 士 班 教 育 行 政 與 政 策 專 業 英 文 課 程 與 教 學 傳 播 科 技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教 育 研 究 方 法 論 課 程 與 教 學 理 論 教 育 科 技 原 理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科 學 教 育 ( 含 科 學 學 習 心 理 學 科 學 課 程 與 教 學 科 學 教 育 文 獻 ) 37

42 拾 陸 博 士 班 招 生 系 所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等 規 定 一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教 育 政 策 與 管 理 博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13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考 試 項 目 第 1 階 段 第 2 階 段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版 筆 試 (35%) 1. 教 育 行 政 與 政 策 2. 專 業 英 文 資 料 審 查 (30%) 1. 碩 士 論 文 (10%) 2. 學 術 論 著 (10%) 3. 研 究 計 畫 (10%) 面 試 (35%) 研 究 計 畫 及 國 內 外 教 育 政 策 議 題 發 展 趨 勢 第 1 階 段 : 擇 優 錄 取 後 如 有 同 分 情 形, 均 得 參 加 第 2 階 段 考 試 第 2 階 段 :1. 教 育 行 政 與 政 策 2. 專 業 英 文 3. 學 術 論 著 4. 面 試 考 試 日 期 筆 試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面 試 :103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繳 交 資 料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筆 試 資 料 審 查 及 面 試 各 科 成 績 均 以 百 分 法 評 分 ( 每 科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二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第 1 階 段 總 成 績 :[ 教 育 行 政 與 政 策 150%+ 專 業 英 文 ) %]+( 資 料 審 查 30%) ( 二 ) 第 2 階 段 總 成 績 : 第 1 階 段 總 成 績 + 面 試 35% 三 依 第 1 階 段 考 試 總 成 績 錄 取 前 26 名 (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之 2 倍 ) 參 加 面 試, 若 第 26 名 有 兩 位 以 上 同 分 時, 則 均 錄 取 參 加 第 2 階 段 考 試 四 考 取 本 系 博 士 班 學 生, 須 修 讀 博 士 課 程 32 學 分 以 上, 通 過 博 士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試, 並 依 本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發 表 審 查 要 點 之 規 定 發 表 相 關 論 文, 完 成 博 士 論 文, 經 審 查 通 過 始 得 畢 業 五 面 試 評 分 標 準 詳 見 本 系 網 頁 公 告 一 碩 士 論 文 1 份 ( 碩 士 學 位 如 係 在 國 外 獲 得 而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得 以 相 等 之 學 術 論 著 代 替 ); 若 為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本 取 代 二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論 著 一 式 1 份 三 研 究 計 畫 1 份 ( 主 題 限 與 教 育 政 策 與 管 理 相 關, 本 研 究 計 畫 除 計 分 外 亦 供 面 試 參 考 ) 四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 供 面 試 參 考 ) 五 論 文 或 學 術 論 著 如 係 以 外 國 文 字 撰 寫 者, 須 附 加 中 文 摘 要 六 考 生 須 自 備 中 式 大 信 封 袋 1 個, 裝 入 上 述 資 料 ( 含 碩 士 論 文 學 術 論 著 研 究 計 畫 歷 年 成 績 單 ), 予 以 彌 封 並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並 請 於 信 封 袋 封 面 上 註 明 : 姓 名 報 考 所 別 碩 士 論 文 題 目 及 研 究 計 畫, 於 103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或 包 裹 郵 寄 本 校 教 育 經 營 與 管 理 學 系, 以 郵 戳 為 憑, 繳 交 後 不 接 受 抽 換, 逾 時 未 繳 交 上 述 審 查 資 料 者, 第 1 階 段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以 0 分 計 七 所 繳 各 項 資 料, 請 在 放 榜 一 週 後, 於 一 個 月 內 領 回, 逾 期 本 校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如 需 採 郵 寄 交 還, 請 自 附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聯 絡 方 式 (02) 轉 62132, 請 洽 何 心 蕊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38

43 二 課 程 與 教 學 傳 播 科 技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3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考 試 項 目 第 1 階 段 第 2 階 段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考 試 日 期 考 試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繳 交 資 料 筆 試 (40%) 1. 教 育 研 究 方 法 論 2. 選 考 科 目 ( 二 選 一 ) a. 課 程 與 教 學 理 論 ( 含 專 業 英 文 考 題, 英 文 考 題 需 以 英 文 答 題 ) b. 教 育 科 技 原 理 ( 英 文 考 題 需 以 英 文 答 題 ) 資 料 審 查 (20%) 1. 碩 士 論 文 及 研 究 計 畫 (15%) 2. 學 術 論 著 (5%) 面 試 (40%) 依 選 考 科 目 分 A B 兩 組 進 行 面 試 : A 研 究 計 畫 及 國 內 外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發 展 趨 勢 B 研 究 計 畫 及 國 內 外 教 育 科 技 研 究 發 展 趨 勢 第 1 階 段 : 擇 優 錄 取 後 如 有 同 分 情 形, 均 得 參 加 第 2 階 段 考 試 第 2 階 段 :1. 面 試 2. 筆 試 總 成 績 3. 資 料 審 查 筆 試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面 試 :103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日 )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筆 試 面 試 及 資 料 審 查 各 科 成 績 均 以 百 分 法 評 分 ( 每 科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二 考 試 分 兩 階 段, 第 1 階 段 為 筆 試 及 資 料 審 查, 第 2 階 段 為 面 試 三 筆 試 與 資 料 審 查 分 兩 組 進 行 ; 面 試 A B 兩 組 合 併 進 行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一 ) 第 1 階 段 成 績 : 教 育 研 究 方 法 論 20%+ 選 考 科 目 20%+ 資 料 審 查 x20% ( 二 ) 第 2 階 段 成 績 : 面 試 x40% ( 三 ) 總 成 績 : 第 1 階 段 成 績 + 第 2 階 段 成 績 四 依 第 1 階 段 考 試 成 績 分 別 錄 取 A 組 10 名 參 加 A 組 面 試, 錄 取 B 組 6 名 參 加 B 組 面 試, 惟 可 視 報 名 人 數 多 寡 酌 加 調 整 依 最 後 總 成 績 A 組 錄 取 2 名 B 組 錄 取 1 名, 但 兩 組 之 名 額 得 視 情 況 相 互 流 用 五 本 博 士 班 103 學 年 度 推 甄 考 試 若 錄 取 或 報 到 不 足 額 時, 所 餘 名 額 得 流 用 於 本 次 招 生 考 試 六 通 過 第 1 階 段 考 試 者 將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及 電 話 通 知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並 於 本 校 網 站 ( 公 告 通 過 名 單 面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七 選 考 科 目 B 組 考 生 錄 取 入 學 後, 若 其 碩 士 學 位 非 屬 本 所 領 域, 須 補 修 核 心 課 程 6 學 分 ( 此 6 學 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 核 心 課 程 由 本 所 教 師 依 學 生 背 景 決 定 八 面 試 評 分 標 準 詳 見 本 所 網 頁 公 告 一 碩 士 論 文 4 份 ( 碩 士 學 位 如 係 在 國 外 獲 得 而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得 以 相 當 之 學 術 論 著 代 替 ); 若 為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以 碩 士 論 文 口 試 本 取 代 二 最 近 3 年 內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論 著 一 式 4 份 ( 以 教 育 或 其 他 相 關 作 品 為 限 ) 三 研 究 計 畫 4 份 ( 除 計 分 外, 供 面 試 參 考 ) 四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4 份 ( 供 面 試 參 考 ) 五 論 文 或 學 術 論 著 如 係 以 英 文 以 外 之 外 國 文 字 撰 寫 者, 須 附 加 中 文 摘 要 六 考 生 須 自 備 大 信 封 袋 4 個, 分 別 裝 入 上 述 資 料 ( 含 碩 士 論 文 學 術 論 著 研 究 計 畫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 予 以 彌 封 並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並 請 於 各 信 封 袋 封 面 上 註 明 : 姓 名 報 考 所 ( 組 ) 別 碩 士 論 文 題 目 及 研 究 計 畫, 於 103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或 包 裹 郵 寄 本 校 課 程 與 教 學 傳 播 科 技 研 究 所, 以 郵 戳 為 憑, 繳 交 後 不 接 受 抽 換, 逾 時 未 繳 交 上 述 審 查 資 料 者, 第 1 階 段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以 0 分 計 七 所 繳 各 項 資 料, 請 在 放 榜 一 週 後, 於 一 個 月 內 領 回, 逾 期 本 校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如 需 採 郵 寄 交 還, 請 自 附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聯 絡 方 式 (02) 轉 , 請 洽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39

44 三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2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考 試 項 目 第 1 階 段 第 2 階 段 筆 試 (40%) 科 學 教 育 ( 包 括 : 科 學 學 習 心 理 學 科 學 課 程 與 教 學 科 學 教 育 文 獻 ) 資 料 審 查 (35%) 1. 碩 士 論 文 及 學 術 論 著 (20%) 2. 研 究 計 畫 (15%) 面 試 (25%) 研 究 計 畫 及 國 內 外 科 學 教 育 研 究 的 趨 勢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第 1 階 段 總 成 績 依 注 意 事 項 第 四 項 辦 理, 但 得 視 考 生 成 績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第 2 階 段 :1. 科 學 教 育 2. 碩 士 論 文 及 學 術 論 著 3. 面 試 考 試 日 期 考 試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繳 交 資 料 筆 試 :103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面 試 :103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筆 試 面 試 及 資 料 審 查 各 科 均 以 百 分 法 評 分 ( 每 科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二 考 試 分 2 階 段, 第 1 階 段 為 筆 試 及 資 料 審 查, 第 2 階 段 為 面 試 三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1. 第 1 階 段 總 成 績 : 科 學 教 育 40%+ 資 料 審 查 35% 2. 第 2 階 段 總 成 績 : 第 1 階 段 總 成 績 + 面 試 25% 四 依 第 1 階 段 考 試 總 成 績 錄 取 前 15 名 參 加 面 試 ( 若 第 15 名 有 兩 位 以 上 同 分 時, 則 均 錄 取 參 加 面 試 ) 五 通 過 第 1 階 段 考 試 者 將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及 電 話 通 知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並 於 本 系 及 本 校 網 站 ( 公 告 通 過 名 單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六 面 試 評 分 標 準 詳 見 本 系 網 頁 公 告 一 碩 士 論 文 4 份 ( 碩 士 學 位 如 係 在 國 外 獲 得 而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得 以 相 當 之 學 術 論 著 代 替 ); 若 為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以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本 ( 需 經 指 導 教 授 親 自 簽 名 ) 取 代 二 最 近 3 年 內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論 著 ( 至 多 3 篇 ) 一 式 4 份 三 自 傳 及 研 究 計 畫 4 份 ( 除 計 分 外, 供 面 試 參 考 ) 四 大 學 及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4 份 ( 正 本 1 份 影 本 3 份, 供 面 試 參 考 ) 五 推 薦 函 1 份 ( 供 面 試 參 考, 如 附 件 12) 須 由 推 薦 者 密 封 後, 併 同 其 他 審 查 資 料 寄 繳 六 論 文 或 學 術 論 著 如 係 以 外 國 文 字 撰 寫 者, 須 附 加 中 文 摘 要 七 考 生 須 自 備 信 封 袋 4 個, 分 別 裝 入 上 述 第 1 階 段 審 查 資 料 ( 含 碩 士 論 文 學 術 論 著 自 傳 研 究 計 畫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 另 外 將 密 封 後 之 推 薦 函 1 份 放 入 其 中 裝 有 成 績 單 正 本 的 信 封 袋 中, 予 以 彌 封 並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並 請 於 各 信 封 袋 封 面 上 註 明 : 姓 名 報 考 所 別 碩 士 論 文 題 目 及 研 究 計 畫, 於 103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前 將 所 有 資 料 裝 至 大 信 封 袋 或 箱 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或 包 裹 郵 寄 本 校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學 系, 以 郵 戳 為 憑, 繳 交 後 不 接 受 抽 換, 逾 時 未 繳 交 上 述 審 查 資 料 者, 第 1 階 段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以 0 分 計 八 所 繳 各 項 資 料 (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推 薦 函 1 份 除 外 ), 請 在 放 榜 一 週 後, 於 一 個 月 內 至 自 然 科 學 教 育 學 系 辦 公 室 領 回, 逾 期 本 校 不 負 保 管 之 責 如 需 採 郵 寄 交 還, 請 自 附 貼 足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聯 絡 方 式 (02) 轉 63303, 請 洽 邱 秀 玲 助 教 系 所 網 址 40

45 四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藝 術 跨 域 整 合 博 士 班 類 別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3 名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考 試 項 目 第 1 階 段 第 2 階 段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資 料 審 查 (50%) 面 試 (50%) 1. 碩 士 論 文 ( 或 作 品 集 ) 及 學 術 論 著 2. 研 究 計 畫 3. 深 造 動 機 說 明 推 薦 信 兩 份 研 究 所 成 績 單 及 其 它 相 關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專 業 與 表 達 能 力 第 1 階 段 : 擇 優 錄 取 後 如 有 同 分 情 形, 均 得 參 加 第 2 階 段 考 試 第 2 階 段 :1. 面 試 成 績 2.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考 試 日 期 面 試 :103 年 4 月 13 日 ( 星 期 日 ) 考 試 地 點 注 意 事 項 繳 交 資 料 一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 二 考 場 及 座 位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3 日 於 本 校 及 網 站 公 告 一 各 項 目 原 始 分 數 最 高 為 100 分 二 考 生 繳 交 之 各 項 資 料 一 概 不 退 還, 請 考 生 自 行 備 份 三 在 職 身 份 得 報 考 一 般 生 類 別 四 依 第 一 階 段 總 成 績 錄 取 前 12 名 參 加 面 試 ( 若 第 12 名 有 兩 位 以 上 同 分 時, 則 均 錄 取 參 加 面 試 ) 五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第 1 階 段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 二 ) 第 2 階 段 總 成 績 :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50%+ 面 試 成 績 50% 六 第 1 階 段 資 料 審 查 評 分 參 考 標 準 ( 各 項 百 分 比 為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之 比 例 ): ( 一 ) 碩 士 論 文 ( 或 作 品 集 ) 及 學 術 論 著 :40% ( 二 ) 研 究 計 畫 :30% ( 三 ) 深 造 動 機 說 明 推 薦 信 兩 份 研 究 所 成 績 單 及 其 它 相 關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30% 七 第 2 階 段 面 試 評 分 參 考 標 準 ( 各 項 百 分 比 為 面 試 成 績 之 比 例 ): ( 一 ) 研 究 計 畫 說 明 與 問 答 30% ( 二 ) 專 業 素 養 40% ( 三 ) 表 達 能 力 30% 八 外 籍 生 亦 可 報 考, 但 本 校 另 有 專 為 外 籍 生 設 置 之 招 生 名 額, 請 參 考 本 校 首 頁 外 國 學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103 年 3 月 3 日 ( 星 期 一 ) 前 考 生 繳 交 資 料 如 下 : 一 請 將 資 料 審 查 內 容 規 定 之 資 料 裝 入 黏 貼 系 所 審 查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之 資 料 袋 逕 寄 臺 北 市 和 平 東 路 2 段 134 號,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收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審 查 資 料 之 資 料 袋 請 予 以 彌 封, 並 於 彌 封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繳 交 時 間 截 止 後 不 再 收 件 亦 不 接 受 抽 換 未 繳 交 者 該 項 成 績 以 0 分 計 算, 亦 不 受 理 退 費 二 審 查 資 料 內 容 :( 下 列 資 料 各 1 份 ) ( 一 ) 自 傳 與 履 歷 ( 二 ) 碩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研 究 計 畫 ( 四 ) 已 發 表 之 學 術 論 著 或 創 作 研 究 成 果 ( 作 品 集 ) ( 五 ) 碩 士 論 文 1 份 ( 碩 士 學 位 之 獲 得 如 無 碩 士 論 文 者, 得 以 相 當 之 學 術 論 著 代 替 ); 若 為 應 屆 畢 業 生, 得 以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口 試 本 ( 需 經 指 導 教 授 親 自 簽 名 ) 取 代 ( 六 ) 深 造 動 機 說 明 ( 七 ) 推 薦 信 兩 份 及 其 它 相 關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聯 絡 方 式 (02) 轉 ( 蔡 助 教 ) 系 所 網 址 41

46 附 錄 1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銀 行 代 號 :822(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 二 繳 費 帳 號 :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個 人 繳 費 帳 號, 共 14 碼 三 繳 費 方 式 :( 請 自 行 選 用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勿 重 複 繳 費 ) ( 一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後, 請 持 金 融 卡 利 用 全 省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ATM 操 作 流 程 :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金 融 卡 密 碼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及 非 約 定 帳 號 ( 如 發 卡 銀 行 跟 ATM 屬 同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碼 :822 (4) 輸 入 繳 費 單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共 14 碼 (5) 輸 入 繳 費 單 上 之 繳 費 金 額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7) 交 易 完 成, 收 取 明 細 表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注 意 事 項 : (1) 繳 費 單 上 的 繳 費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費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繳 費 帳 號 (2) 因 繳 費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輸 入 錯 誤 的 繳 費 帳 號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3) 請 先 確 認 您 的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備 轉 帳 功 能, 若 沒 有 該 功 能, 可 請 向 發 卡 銀 行 申 請 金 融 卡 轉 帳 功 能 若 無 金 融 卡, 亦 可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轉 帳 繳 費 (4)ATM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完 成 繳 費, 並 確 定 交 易 是 否 成 功 (5) 使 用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繳 費 轉 帳 者, 請 盡 早 持 存 摺 至 原 開 戶 之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補 摺, 以 確 定 轉 帳 成 功 若 因 報 名 費 繳 交 不 正 確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並 不 得 要 求 延 長 報 名 時 間 (6) 使 用 ATM 跨 行 轉 帳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7) 每 日 凌 晨 3 時 至 5 時 為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批 次 作 業 時 間, 本 校 無 法 即 時 處 理 該 時 段 轉 帳 資 料, 於 該 時 段 轉 帳 之 考 生 則 須 於 該 日 凌 晨 6 時 後 方 可 上 網 報 名 ( 二 ) 至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櫃 檯 繳 費 :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並 列 印 具 有 條 碼 之 繳 費 單 後, 持 繳 費 單 至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櫃 檯 繳 費, 繳 費 收 據 請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 請 注 意!! 若 採 行 臨 櫃 現 金 繳 費 者, 因 分 行 連 線 作 業 時 間 規 定 不 一, 如 無 法 於 繳 費 1 小 時 後 上 網 報 名, 請 稍 候 一 段 時 間 後 再 行 上 網 報 名 ) ( 三 ) 網 路 轉 帳 ( 網 路 ATM):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後, 進 行 網 路 轉 帳 請 先 向 金 融 機 構 申 請 網 路 轉 帳 功 能, 申 請 時 相 關 金 融 機 構 會 告 知 操 作 流 程 42

47 附 錄 2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碩 博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全 文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43

48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44

49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45

50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46

51 附 錄 3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教 育 部 台 參 字 第 C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教 育 部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第 4 5 9~11 條 條 文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大 學 辦 理 持 國 外 學 歷 入 學 學 生 之 學 歷 採 認 事 宜, 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為 之 第 3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採 認 : 指 就 國 外 學 歷 完 成 查 驗 查 證 並 予 認 定 之 過 程 二 參 考 名 冊 : 指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就 外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外 國 專 業 團 體 認 可 之 當 地 國 大 專 校 院, 收 錄 其 名 稱 地 址 所 彙 集 而 成 之 名 冊 三 查 驗 : 指 查 核 驗 明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與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件 四 查 證 : 指 依 國 外 學 校 之 學 位 證 書 成 績 證 明 等 證 件, 查 明 證 實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與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期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等 事 項 五 認 定 : 指 學 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查 驗 查 證 後, 確 認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相 當 之 學 歷 第 4 條 申 請 人 為 入 學 申 請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自 行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各 校 辦 理 : 一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一 份 二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但 申 請 人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三 其 他 學 校 規 定 之 相 關 文 件 前 項 第 一 款 文 件 之 驗 證, 得 以 受 理 學 校 向 申 請 人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查 證 代 替 之 ; 第 二 款 文 件, 應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第 5 條 各 校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為 之 : 一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或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由 各 校 依 本 辦 法 查 驗 及 認 定 ; 如 有 疑 義 者, 各 校 應 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二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之 國 外 學 校 學 歷 或 藝 術 類 文 憑, 各 校 應 依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辦 理 查 證 後 認 定 ; 必 要 時, 得 敘 明 疑 義,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部 協 助 認 定 第 6 條 各 校 辦 理 查 證 國 外 學 歷, 應 由 申 請 人 出 具 授 權 查 證 之 英 文 同 意 書 及 相 關 文 件 後, 函 請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為 之 申 請 人 持 有 我 國 未 設 有 駐 外 館 處 國 家 之 學 歷, 應 先 申 請 國 外 畢 業 學 校 發 給 其 修 業 情 形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及 成 績 證 明 等 英 文 證 明 文 件 後, 送 受 理 之 各 校 辦 理 查 證 第 7 條 各 校 函 請 駐 外 館 處 協 助 查 證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之 項 目 如 下 : 一 入 學 資 格 二 修 業 期 限 三 修 習 課 程 四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對 學 校 認 可 情 形 五 其 他 必 要 查 證 事 項 第 8 條 國 外 學 歷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始 得 認 定 : 一 畢 ( 肄 ) 業 學 校 應 為 已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未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者,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二 修 業 期 限 修 習 課 程, 應 與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第 9 條 前 條 第 二 款 所 稱 修 業 期 限, 指 申 請 人 停 留 於 當 地 學 校 之 修 業 時 間, 其 規 定 如 下 : 一 持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應 符 合 當 地 國 學 制 之 規 定 二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八 個 月 四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47

52 第 10 條 五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同 時 於 同 校 系 ( 所 ) 修 習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六 以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歷 或 具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進 修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六 個 月 前 項 修 業 期 限, 各 校 應 對 照 國 內 外 學 制 情 形, 以 申 請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當 地 國 學 制 修 業 期 間 學 校 行 事 曆 及 入 出 國 紀 錄 等 綜 合 判 斷, 其 所 停 留 期 間 非 屬 學 校 正 規 學 制 及 行 事 曆 所 示 修 課 時 間 者, 不 予 採 計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表 現 優 異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規 定 及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法 所 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由 各 校 衡 酌 各 該 國 外 大 學 學 制 身 心 障 礙 程 度 及 其 他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酌 減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模 式, 同 時 在 國 內 外 大 學 修 讀 學 位 者, 不 得 全 程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業, 其 修 業 期 限, 得 累 計 其 停 留 於 各 當 地 大 學 之 修 業 時 間,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不 適 用 第 一 項 規 定 : 一 持 學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二 持 碩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三 持 博 士 學 位 者, 累 計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二 十 四 個 月 前 項 申 請 人 於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之 學 分 數, 累 計 須 達 獲 頒 學 位 所 需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八 條 第 二 款 所 定 修 習 課 程, 如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取 得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在 符 合 第 八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之 學 校 修 習 科 目 學 分, 或 經 由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在 國 內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其 學 分 數 並 符 合 國 內 遠 距 教 學 之 規 定 第 11 條 國 外 學 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予 認 定 : 一 經 函 授 方 式 取 得 二 各 類 研 習 班 所 取 得 之 修 課 證 ( 明 ) 書 三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因 故 未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認 定 相 當 於 碩 士 學 位 資 格 四 未 經 註 冊 入 學 及 修 業, 僅 以 論 文 著 作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五 名 ( 榮 ) 譽 學 位 六 非 使 用 中 文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以 中 文 授 課 所 頒 授 之 學 歷 但 不 包 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七 未 經 本 部 認 可, 在 我 國 所 設 分 校 或 以 國 外 學 校 名 義 委 託 機 構 在 國 內 招 生 授 課 取 得 之 學 歷 八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修 習, 並 以 此 取 得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學 歷 但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12 條 第 13 條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之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不 實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其 學 歷 之 採 認,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48

53 附 錄 4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第 49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1 條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每 節 遲 到 逾 15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 已 依 規 定 時 間 入 場 應 試 者,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4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2 條 考 生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附 照 片 之 駕 照 健 保 卡 等 政 府 核 發 之 證 明 文 件 ) 入 場 應 試, 並 將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放 在 桌 上 左 前 角 未 帶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入 場,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報 名 表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響 畢 前,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向 考 區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手 續 者, 則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5 分 第 3 條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與 答 案 卷 ( 卡 ) 是 否 齊 備, 並 檢 查 試 題 答 案 卷 ( 卡 ) 准 考 證 及 座 位 之 號 碼 是 否 一 致, 如 有 缺 漏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20 分 ; 其 涉 及 舞 弊 情 節 嚴 重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4 條 各 科 答 案 卷 除 作 圖 繪 譜 或 招 生 簡 章 試 題 有 特 殊 規 定 者 外,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鋼 筆 原 子 筆 書 寫,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第 5 條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作 圖 之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紙 張 及 手 機 等 具 有 計 算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需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於 試 場 置 物 區 發 出 響 聲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3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6 條 考 生 於 發 題 後 10 分 鐘 內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試 題 或 答 案 卷 ( 卡 )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試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第 7 條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或 劃 記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10 分 第 8 條 採 電 腦 閱 卷 部 份, 考 生 劃 記 答 案 卡 限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劃 記, 如 有 劃 記 不 明 顯, 改 正 後 模 糊 不 清 污 損 答 案 卡 或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等 情 事, 致 電 子 閱 卷 系 統 無 法 辨 認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第 9 條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10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試 題 卷 或 答 案 卷 ( 卡 ) 自 誦 或 以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以 試 題 卷 答 案 卷 ( 卡 )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11 條 考 生 不 得 污 損 破 壞 或 篡 改 答 案 卷 ( 卡 )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將 答 案 卷 ( 卡 ) 污 損 折 疊 捲 角 撕 毀,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在 答 案 卷 卡 封 面 塗 立 可 白 者, 分 別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5 分 第 12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抽 菸,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勸 告, 不 聽 勸 告 者, 即 請 其 出 場,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13 條 考 生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卷 ( 卡 ) 與 試 題 卷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考 試 中 途 不 得 藉 故 擅 自 離 場, 如 因 病 或 因 故 ( 如 廁 等 ) 經 准 暫 時 離 場 者, 須 由 監 試 人 員 陪 同 離 場, 回 場 時 如 考 試 尚 未 結 束, 可 准 其 入 場 繼 續 考 試, 但 不 得 請 求 延 長 時 間 或 補 考 第 14 條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預 備 交 卷,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阻 不 理 者, 除 立 即 收 回 卷 ( 卡 ) 外, 並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5 分, 其 涉 及 舞 弊 情 節 嚴 重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或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15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題 紙 答 案 卷 ( 卡 ) 範 圍 外 書 寫, 並 不 得 將 試 題 及 答 案 卷 ( 卡 ) 攜 出 場 外, 違 49

54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16 條 考 生 已 交 卷 ( 卡 )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譁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17 條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混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其 涉 嫌 者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第 18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幫 助 舞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其 涉 嫌 者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第 19 條 考 生 必 須 遵 守 監 試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照 片 與 身 分 證 件, 若 監 試 人 員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可 請 考 生 配 合 照 相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而 考 生 亦 不 得 請 求 因 此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第 20 條 考 生 准 考 證 上 不 得 書 寫 任 何 文 字, 違 者 扣 減 總 成 績 5 分 第 21 條 考 生 答 案 卷 ( 卡 ) 若 有 遺 失,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行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22 條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時, 應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第 23 條 本 規 則 違 規 考 生 扣 減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成 績 至 0 分 為 限 前 項 違 規 扣 減 成 績 及 其 他 未 規 定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第 24 條 本 規 則 經 本 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50

55 附 錄 5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學 校 平 面 圖 捷 運 文 湖 線 科 技 大 樓 站 下 車, 往 和 平 東 路 二 段 走, 約 2 分 鐘 路 程 公 車 (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站 - 復 興 南 路 ): 公 車 (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站 - 和 平 東 路 ): 15 15( 區 間 車 ) 1 5 ( 萬 美 線 ) ( 直 行 ) 和 平 幹 線 校 址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二 段 134 號 電 話 :(02)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位 置 地 圖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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