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 理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注 意 事 項 1. 簡 章 公 告 ( 網 路 自 行 下 載 ) 105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起 簡 章 在 本 校 網 站 上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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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6 次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真 理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簡 章 台 北 校 區 地 址 :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真 理 街 32 號 網 址 : 專 線 :(02) (02) 台 南 校 區 地 址 : 台 南 市 麻 豆 區 北 勢 里 北 勢 寮 70 之 11 號 網 址 : 專 線 :(06) (06) 真 理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105 年 4 月

2 真 理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日 間 部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注 意 事 項 1. 簡 章 公 告 ( 網 路 自 行 下 載 ) 105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起 簡 章 在 本 校 網 站 上 免 費 下 2. 報 名 網 路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 105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3. 寄 發 准 考 證 105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4. 考 試 105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第 一 節 09:00~10:00 第 二 節 10:40~11:40 音 樂 術 科 13:30~16:30 5. 成 績 公 佈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0:00 6.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10:00~17:00 7. 放 榜 ( 含 現 場 及 網 路 公 告 ) 105 年 7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8. 備 取 生 上 網 登 錄 遞 補 登 記 單 105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17 : 00 前 9.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105 年 8 月 9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00~11:00 載, 不 另 行 發 售 紙 本 考 生 須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800 元 ( 音 樂 應 用 學 系 需 加 繳 術 科 作 業 費 1000 元 ) 或 500 元 ( 台 南 校 區 ) 後,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05 年 5 月 20 日 ( 週 五 ) 上 午 9 時 至 105 年 6 月 8 日 ( 週 三 ) 下 午 5 時 止 試 場 分 配 一 覽 表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上 網 公 告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列 印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相 關 資 訊 查 詢 : 一 單 位 : 1. 教 務 處 招 生 中 心 : 報 名 考 試 放 榜 報 到 及 相 關 招 生 問 題 電 話 : 傳 真 : 台 北 校 區 教 務 處 : 台 北 校 區 報 到 註 冊 學 分 抵 免 等 相 關 問 題 電 話 : 轉 台 南 校 區 教 務 組 : 台 南 校 區 報 到 註 冊 學 分 抵 免 等 相 關 問 題 電 話 : 二 依 據 本 校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規 定, 轉 學 生 學 分 抵 免 應 於 入 學 當 學 期 辦 理, 並 僅 限 辦 理 一 次, 逾 期 不 予 補 辦, 請 同 學 務 必 於 註 冊 報 到 當 日 完 成 學 分 抵 免 申 請 作 業 ( 各 學 系 抵 免 學 分 詳 情, 請 上 各 該 學 系 網 頁 查 閱 )

3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1 貳 招 生 類 組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3 參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優 待 辦 法...5 肆 報 名 規 定 事 項...6 伍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9 陸 成 績 核 算 公 佈 及 複 查...10 柒 錄 取 標 準 與 放 榜 捌 報 到 與 註 冊 玖 其 他 注 意 事 項...12 附 錄 一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 摘 錄 )...14 附 錄 二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摘 錄 )..16 附 錄 三 試 場 規 則...21 附 錄 四 真 理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23 附 錄 五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作 業 流 程...25 附 錄 六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及 查 詢 功 能 說 明...27 附 錄 七 真 理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29 附 表 一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附 表 二 特 殊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申 請 書 附 表 三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附 表 四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回 覆 表 附 表 五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表 六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4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一 報 考 資 格 ( 一 ) 具 下 列 報 考 資 格 之 一 者, 可 報 考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 1.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學 期 以 上 者 2.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者 3.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4. 具 有 下 列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5.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6.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滿 36 學 分 者 ( 二 ) 具 下 列 報 考 資 格 之 一 者, 可 報 考 三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 1.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學 期 以 上 者 2.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者 3.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4. 具 有 下 列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2)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5.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滿 72 學 分 者 ( 三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已 服 兵 役 期 滿 或 無 常 備 兵 役 義 務 者, 得 報 考 各 學 系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或 三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 四 ) 就 讀 藝 術 教 育 法 第 七 條 所 定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報 考 轉 學,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或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及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5 二 相 關 規 定 1. 專 科 學 校 ( 含 專 科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 第 二 學 期 應 屆 畢 業 生, 准 以 學 生 證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先 行 報 考, 惟 應 於 註 冊 入 學 時 補 繳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2. 大 學 在 學 學 生, 欲 報 考 二 三 年 級, 因 學 校 尚 未 寄 發 成 績 單 者, 須 於 報 名 表 考 生 切 結 事 項 欄 親 筆 簽 名 切 結 後, 准 予 先 行 報 考, 若 成 績 未 能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第 一 項 第 1 款 第 二 項 第 1 款 者, 即 使 錄 取, 亦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3.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報 考 時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或 遵 照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規 定 辦 理 ; 錄 取 後 能 否 入 學 就 讀, 應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以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4. 學 生 因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或 違 犯 校 規 而 退 學 者, 不 得 報 考 5. 持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報 考 者, 需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法 規 規 定 ; 港 澳 生 須 依 教 育 部 頒 布 之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需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法 規 規 定 於 99 年 9 月 以 後 赴 陸 就 讀 教 育 部 採 認 大 學 學 歷 之 國 人 持 有 在 臺 居 留 證 之 大 陸 人 士, 具 備 轉 學 考 資 格 目 前 在 境 外 及 大 陸 大 學 就 讀 之 大 陸 學 生, 不 具 報 考 轉 學 考 資 格 6. 僑 生 在 臺 未 具 有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之 外 國 學 生, 依 據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5 條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第 10 條 規 定 不 得 報 考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7. 陸 生 不 得 報 考, 但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台 灣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8. 在 臺 持 有 居 留 證 之 境 外 人 士 進 入 臺 灣 之 許 可 事 由 並 非 就 學 者, 若 在 學 期 間 因 原 事 由 消 失 而 無 法 在 臺 繼 續 居 留, 教 育 部 和 學 校 無 法 以 其 就 學 事 實 同 意 改 以 就 學 事 由 繼 續 在 臺 居 留 9. 應 徵 役 男, 參 加 本 項 轉 學 考 試, 依 徵 兵 規 則 第 二 十 九 條 附 件 應 徵 役 男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事 故 表 第 十 類 規 定, 可 憑 准 考 證 明,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經 內 政 部 核 定, 再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10. 大 學 畢 業 生 役 男 因 體 位 變 更 複 檢 判 定 體 位 結 果 為 戊 等 者, 在 未 確 定 可 免 服 兵 役 或 可 以 緩 徵 前, 不 得 報 考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2-

6 貳 招 生 類 組 名 額 及 考 試 科 目 一 考 生 得 就 下 列 八 類 組 中 擇 一 報 考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第 四 類 第 五 類 第 六 類 第 七 類 類 組 台 北 校 區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聯 合 招 生 台 北 校 區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聯 合 招 生 台 北 校 區 進 修 學 士 班 二 年 級 聯 合 招 生 台 北 校 區 進 修 學 士 班 三 年 級 聯 合 招 生 台 南 校 區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單 獨 招 生 台 南 校 區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單 獨 招 生 音 樂 應 用 學 系 二 年 級 單 獨 招 生 說 明 1. 各 學 系 採 聯 合 招 生, 考 生 可 跨 學 系 填 寫 志 願 ( 英 美 語 文 學 系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需 具 備 相 當 專 業 語 文 基 礎, 請 審 慎 選 填 ) 2.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暨 原 選 填 志 願 順 位 依 序 遞 補 至 額 滿 為 止 3. 考 試 科 目 ( 考 古 題 請 參 閱 圖 書 館 網 站 讀 者 服 務 專 區 ): (1) 國 文 (2) 英 文 4.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錄 取 ( 含 正 備 取 )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國 文 英 文 比 較 考 生 成 績,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5. 進 修 學 士 班 課 程 安 排 於 週 一 至 週 五, 每 天 晚 上 6 時 40 分 至 10 時 1. 第 五 類 組 第 六 類 組 採 單 獨 招 生, 考 生 僅 能 就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擇 一 報 考 2.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暨 原 選 填 志 願 順 位 依 序 遞 補 至 額 滿 為 止 3. 考 試 科 目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 在 學 成 績 一 份 (2) 自 傳 一 份 (3)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4.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錄 取 ( 含 正 備 取 )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在 學 成 績 比 較 考 生 成 績, 已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1. 音 樂 應 用 學 系 採 單 獨 招 生, 考 生 僅 能 就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擇 一 報 考 2.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暨 原 選 填 志 願 順 位 依 序 遞 補 至 額 滿 為 止 -3-

7 第 八 類 類 組 音 樂 應 用 學 系 三 年 級 單 獨 招 生 說 明 3. 考 試 科 目 (1) 音 樂 理 論 ( 含 聽 寫 ) (2) 國 文 (3) 術 科 ( 器 樂 / 聲 樂 / 理 論 作 曲 / 行 政 管 理 ) 器 樂 類 限 招 收 主 修 鋼 琴 弦 樂 管 樂 打 擊 樂 ( 各 樂 器 皆 為 西 洋 樂 器, 且 考 試 之 樂 器 即 為 其 入 學 後 之 主 修 樂 器 ) 弦 樂 含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低 音 提 琴 ; 管 樂 含 長 笛 雙 簧 管 單 簧 管 低 音 管 薩 克 斯 風 法 國 號 小 號 長 號 上 低 音 號 低 音 號 請 於 報 名 表 上 註 明 術 科 主 修 及 樂 器 名 稱 4.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錄 取 ( 含 正 備 取 )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術 科 音 樂 理 論 ( 含 聽 寫 ) 國 文 比 較 考 生 成 績,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二 各 類 組 日 間 部 進 修 學 士 班 各 系 各 年 級 之 粗 估 名 額 彙 整 如 下 表 ;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以 本 學 年 度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舉 行 當 日 公 告 之 缺 額 辦 理 ( 一 ) 第 一 類 ~ 第 四 類 ( 台 北 校 區 聯 合 招 生 ) 日 間 部 進 修 學 士 班 系 別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 第 一 類 ) ( 第 二 類 ) ( 第 三 類 ) ( 第 四 類 ) 會 計 資 訊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財 政 稅 務 學 系 經 濟 學 系 國 際 貿 易 學 系 法 律 學 系 工 業 管 理 與 經 營 資 訊 學 系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運 動 管 理 學 系 運 動 資 訊 傳 播 學 系 觀 光 數 位 知 識 學 系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財 務 與 精 算 學 系 財 務 資 訊 組 財 務 與 精 算 學 系 精 算 與 保 險 經 營 組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8 日 間 部 進 修 學 士 班 系 別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 第 一 類 ) ( 第 二 類 ) ( 第 三 類 ) ( 第 四 類 ) 宗 教 文 化 與 組 織 管 理 學 系 英 美 語 文 學 系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人 文 與 資 訊 學 系 台 灣 文 學 系 台 北 校 區 總 計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 二 ) 第 五 類 ~ 第 六 類 ( 台 南 校 區 單 獨 招 生 ) 日 間 部 系 別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 第 五 類 ) ( 第 六 類 ) 休 閒 遊 憩 事 業 學 系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1 ( 三 ) 第 七 類 ~ 第 八 類 ( 音 樂 應 用 學 系 單 獨 招 生 ) 日 間 部 系 別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 第 七 類 ) ( 第 八 類 ) 音 樂 應 用 學 系 3 17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1 1 參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必 須 填 寫 附 表 二 特 殊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申 請 書 並 將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黏 貼 於 證 件 浮 貼 欄 上, 於 105 年 6 月 8 日 前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一 起 郵 寄 經 審 查 符 合 優 待 資 格 者, 始 可 依 各 項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未 繳 附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及 經 審 查 不 符 合 優 待 資 格 者,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處 理,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或 補 繳 雙 重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限 擇 一 申 請 優 待 一 退 伍 軍 人 考 生 :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之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規 定 ( 參 閱 附 錄 一 ) 辦 理 -5-

9 ( 二 ) 符 合 優 待 規 定 者, 報 考 本 校 日 間 部 轉 學 考 試, 應 檢 附 下 列 證 件 影 本 之 一 : 1.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2. 除 役 令 3.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4.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除 前 述 文 件 外, 須 再 附 繳 相 關 證 明 影 本 : (1)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2)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5. 退 伍 年 數 之 計 算, 算 至 本 校 報 名 截 止 日 (105 年 6 月 8 日 ) 二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考 生 :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 教 授 體 部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詳 見 附 錄 二 ) ( 二 )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合 於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二 十 條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者, 報 考 本 校 日 間 部 轉 學 考 試, 應 繳 交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經 審 核 通 過 者,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優 待 三 僑 生 : 請 繳 交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影 本,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影 本, 始 得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其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肆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通 訊 報 名 方 式, 至 真 理 大 學 招 生 系 統 ( 填 寫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作 業 流 程 請 參 閱 附 錄 五 二 報 名 日 期 : 1. 開 放 網 路 填 表 暨 列 印 報 名 表 及 繳 費 單 時 間 105 年 5 月 20 日 上 午 9 時 至 105 年 6 月 8 日 下 午 5 時 止 2. 報 名 收 件 時 間 : 105 年 5 月 20 日 至 105 年 6 月 8 日 止,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251)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真 理 街 32 號 真 理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予 受 理 ) 欲 自 行 送 件 者, 可 於 報 名 收 件 時 間 內 之 上 班 時 間, 送 到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中 心 收 件 -6-

10 三 繳 交 報 名 費 : ( 一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800 元 整 ; 報 考 音 樂 應 用 學 系 者, 需 加 繳 術 科 作 業 費 1,000 元 ; 台 南 校 區 單 獨 招 生 請 繳 交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 二 ) 繳 費 方 式 : 請 利 用 網 路 報 名 表 提 供 之 帳 號 於 105 年 6 月 8 日 ( 週 三 ) 前 繳 交, 並 請 於 繳 費 完 成 二 日 後 至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查 詢 確 認 ; 報 名 費 繳 交 方 式 及 繳 費 查 詢 功 能 說 明 請 參 閱 附 錄 六 ( 三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請 檢 具 各 地 方 政 府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浮 貼 於 附 表 一 規 定 位 置 上,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但 經 本 校 審 核 不 合 格 者, 仍 須 依 通 知 指 定 日 期 補 繳 一 切 費 用 四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資 料 : ( 一 ) 報 名 表 : 依 規 定 黏 妥 照 片 後, 請 務 必 於 考 生 切 結 事 項 欄 親 筆 簽 名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學 士 班 肄 業 生, 肄 業 年 月 一 律 填 寫 105 年 6 月 ( 二 )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浮 貼 於 附 表 一 規 定 之 位 置 ( 三 ) 學 歷 證 件 : 規 定 如 下 表 ( 報 名 時 一 律 繳 交 影 本, 但 須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驗 正 本, 如 有 不 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附 表 一, 本 學 期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 註 冊 章 須 清 楚 可 辨 報 名 資 格 區 分 國 民 身 分 證 應 繳 驗 證 件 學 生 證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畢 業 證 書 歷 年 成 績 單 已 退 學 學 生 大 學 在 學 生 及 專 科 第 一 學 期 應 屆 畢 業 生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已 畢 業 學 生 錄 取 後 繳 交 錄 取 後 繳 交 專 科 學 校 已 畢 業 學 生 休 學 學 生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學 員 外 國 學 歷 專 科 畢 業 生 五 學 系 特 殊 規 定 資 料 : 以 休 學 證 明 取 代 錄 取 後 繳 交 以 學 分 證 明 取 代 ( 一 ) 報 考 台 南 校 區 二 三 年 級 單 獨 招 生 者, 請 繳 交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 於 105 年 6 月 8 日 前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一 起 郵 寄 ) -7-

11 ( 二 ) 報 考 音 樂 應 用 學 系 主 修 理 論 作 曲 者 另 繳 交 作 品 一 首 ( 於 105 年 6 月 8 日 前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一 起 郵 寄 ) ( 三 ) 報 考 音 樂 應 用 學 系 主 修 行 政 管 理 者 另 繳 交 音 樂 會 企 劃 書 一 份 ( 於 術 科 考 試 當 日 現 場 繳 交 ) 六 特 殊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於 105 年 6 月 8 日 前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一 起 郵 寄 ): ( 一 ) 現 役 軍 人 如 退 伍 日 期 在 105 年 6 月 9 日 至 9 月 12 日 者, 須 繳 交 軍 中 部 隊 長 出 具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及 軍 人 補 給 證 影 印 本, 始 得 以 普 通 身 分 報 考,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二 ) 現 役 軍 人 應 繳 交 國 防 部 或 軍 種 總 部 本 年 度 發 給 之 核 准 升 學 正 式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及 軍 人 補 給 證 影 印 本, 始 得 報 考,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 三 ) 持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報 考 者, 另 須 加 繳 附 表 五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四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有 特 殊 需 求 者, 請 於 報 考 時 填 具 附 表 六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並 繳 附 身 心 障 礙 影 本 或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本 校 將 於 審 查 後, 就 考 生 個 別 情 況 及 能 力 可 及 範 圍 做 適 度 安 排 七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將 報 名 應 繳 各 項 資 料 按 表 件 紙 張 大 小 ( 小 張 在 上, 大 張 在 下 ) 順 序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平 放 裝 入 A4 大 小 的 信 封 內, 並 把 列 印 的 信 封 封 面 格 式 貼 於 信 封 上,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如 表 件 不 全 資 格 不 符 或 逾 期 遭 退 件 而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扣 除 郵 資 及 審 查 處 理 費 後, 一 律 退 還 400 元 ( 報 考 音 樂 應 用 學 系 者 並 退 還 術 科 作 業 費 ), 報 考 台 南 校 區 單 獨 招 生 者 退 還 250 元, 請 考 生 於 郵 寄 前 再 次 檢 查 所 繳 交 之 資 料 證 件 影 本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2. 更 改 姓 名 之 考 生,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與 身 分 證 姓 名 不 同 者, 需 繳 附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3. 考 生 報 名 登 錄 資 料 除 作 為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之 招 生 試 務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相 關 或 必 要 工 作 外, 並 提 供 報 名 學 系 等 相 關 單 位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八 准 考 證 寄 發 或 補 發 : ( 一 ) 經 審 查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者, 預 訂 於 105 年 6 月 23 日 ( 週 四 ) 以 限 時 函 件 寄 發 准 考 證, 為 確 保 自 身 權 益, 考 生 可 於 105 年 6 月 25 日 ( 五 ) 起 主 動 向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查 詢 是 否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服 務 電 話 :(02) (02) ( 二 ) 考 生 收 到 准 考 證 後, 請 仔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項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應 於 6-8-

12 月 29 日 ( 三 ) 前 向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或 換 發, 否 則 影 響 權 益, 自 行 負 責 ( 三 ) 補 發 或 換 發 准 考 證,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及 二 吋 相 片 一 張 ( 須 與 報 名 表 之 相 片 同 一 式 ) 伍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7 月 2 日 ( 週 六 ) 二 考 試 地 點 : 台 北 考 區 :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真 理 街 32 號 ( 試 場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在 新 民 街 校 門 口 及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 三 考 試 時 間 表 : 科 目 類 組 時 間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9:00-10:00 10:40-11:40 13:30-16:30 第 一 類 ~ 第 四 類 英 文 國 文 第 七 類 ~ 第 八 類 音 樂 理 論 ( 含 聽 寫 ) 國 文 術 科 四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凡 因 視 覺 障 礙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公 立 醫 院 根 據 內 政 部 所 訂 視 覺 障 礙 等 級 所 核 發 之 證 明 者, 得 攜 帶 不 做 任 何 記 號 之 放 大 鏡 參 加 考 試, 考 試 時 間 請 攜 帶 證 明 文 件, 俾 便 查 核 ( 二 ) 音 樂 應 用 學 系 術 科 考 試 於 7 月 2 日 當 日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4 時 30 分 在 台 北 校 區 活 動 中 心 2 樓 演 奏 廳 舉 行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1. 主 修 科 目 考 試 內 容 : (1) 器 樂 鋼 琴 弦 樂 管 樂 打 擊 樂 音 階 12 組 關 係 大 小 調 ( 臨 場 抽, 演 奏 一 組 ), 四 個 八 度, 含 終 止 式, 及 琶 音 12 組 關 係 大 小 調 ( 臨 場 抽, 演 奏 一 組 ), 三 個 八 度, 含 琶 音 12 組 關 係 大 小 調 ( 臨 場 抽, 演 奏 一 組 ), 二 個 八 度, 含 琶 音 12 組 關 係 大 小 調 ( 臨 場 抽, 演 奏 一 組 ), 三 個 八 度, 含 琶 音 ( 以 木 琴 敲 奏 ) 自 選 曲 1. 巴 赫 作 品 1. 巴 赫 作 品 奏 鳴 曲 或 協 自 選 曲 一 首 -9-

13 一 首 2. 自 選 曲 一 首 ( 或 一 樂 章 ) 一 首 2. 自 選 曲 一 首 ( 或 一 樂 章 ) 奏 曲 快 板 樂 章 或 單 曲 一 首 或 一 樂 章 ( 以 木 琴 敲 奏 ) (2) 聲 樂 : 視 唱 自 選 曲 義 大 利 文 歌 曲 一 首 (3) 理 論 作 曲 : 筆 試 : 四 部 和 聲 寫 作 依 據 指 定 動 機 創 作 面 試 : 鋼 琴 自 選 曲 一 首 鍵 盤 和 聲 創 作 作 品 彈 奏 作 曲 理 念 等 (4) 行 政 管 理 : 音 樂 會 企 劃 一 篇 ( 現 場 繳 交 ) 面 試 ( 含 演 奏 或 演 唱 自 選 曲 一 首 ) 2. 除 鋼 琴 木 琴 小 鼓 外, 樂 器 鼓 槌 自 備 3. 伴 奏 需 自 行 安 排 4. 所 有 演 出, 一 律 背 譜 5. 小 調 音 階 以 和 聲 小 音 階 為 限 陸 成 績 核 算 公 佈 及 複 查 一 成 績 核 算 : ( 一 ) 各 考 試 科 目 每 科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第 一 類 至 第 四 類 採 各 科 總 分 核 計, 第 五 類 及 第 六 類 ( 台 南 校 區 單 獨 招 生 )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各 科 目 占 分 比 率 如 下 : 在 學 成 績 40% 自 傳 30%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30% 第 七 類 及 第 八 類 ( 音 樂 應 用 學 系 )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各 科 目 佔 分 比 率 如 下 : 音 樂 理 論 ( 含 聽 寫 )15% 國 文 15% 術 科 70% ( 二 )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依 相 關 規 定 優 待 : 1. 退 伍 軍 人 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辦 理, 詳 附 錄 一 2.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依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二 十 條 辦 理, 詳 附 錄 二 二 成 績 公 布 : 考 試 成 績 預 訂 105 年 7 月 5 日 ( 週 二 ) 上 午 10 時 公 佈, 請 依 下 列 步 驟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列 印 : 點 選 真 理 大 學 招 生 資 訊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個 人 成 績 列 印 輸 入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成 績 查 詢 -10-

14 三 成 績 複 查 ( 一 ) 複 查 期 限 : 請 於 105 年 7 月 5 日 ( 週 二 ) 下 午 5 時 前 填 具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傳 真 (02) 招 生 中 心, 並 來 電 (02) 確 認 辦 妥,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二 ) 為 求 複 查 及 答 覆 之 迅 速 正 確, 一 律 填 妥 本 簡 章 附 表 三 所 附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申 請 表 上 須 敘 明 姓 名 准 考 序 號 複 查 科 目 原 來 得 分 手 機 號 碼 傳 真 號 碼 或 帳 號 ( 三 )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且 以 複 查 筆 試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試 卷 或 重 閱 試 卷, 亦 不 得 複 查 閱 卷 標 準 柒 錄 取 標 準 與 放 榜 一 錄 取 標 準 : ( 一 )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得 與 一 般 生 不 同 ),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配 合 原 報 考 校 區 及 選 填 志 願 順 位 分 發, 先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額 滿 為 止,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備 取 生 遞 補 時 有 可 能 因 志 願 排 序 而 產 生 以 較 低 總 成 績 錄 取 之 現 象,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重 新 分 發 例 : 甲 生 以 第 二 志 願 學 系 錄 取 後, 其 原 第 一 志 願 出 現 缺 額, 此 時 本 校 得 由 總 成 績 較 甲 生 低 之 備 取 生 遞 補 缺 額, 甲 生 不 得 提 出 重 新 分 發 之 要 求 ( 二 ) 如 遇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據 簡 章 第 3-4 頁 所 列 各 類 組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比 較, 以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如 皆 相 同 時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辦 理 ( 三 ) 退 伍 軍 人 原 始 總 分 已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招 生 名 額 內 錄 取 ; 退 伍 軍 人 優 待 加 分 後 達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二 放 榜 : 錄 取 轉 學 生 名 單 訂 於 105 年 7 月 8 日 ( 週 五 ) 在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中 心 公 佈 欄 公 告, 並 於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及 招 生 中 心 網 頁 提 供 網 頁 查 榜 服 務 捌 報 到 與 註 冊 一 正 取 生 應 於 105 年 8 月 9 日 ( 週 二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 各 生 得 於 是 日 上 午 持 繳 費 單 至 指 定 銀 行 臨 櫃 繳 費 後 持 收 據 影 本 辦 理 註 冊, 或 持 現 金 於 註 冊 現 場 繳 交 各 項 費 用 ),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11-

15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二 考 生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三 備 取 生 統 限 於 105 年 8 月 5 日 ( 週 五 ) 下 午 5 時 前 上 網 登 錄 遞 補 登 記 單, 逾 期 未 登 錄 者 視 為 放 棄 備 取 資 格 ; 於 前 述 期 限 內 完 成 登 錄 手 續 者, 本 校 將 視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後 之 缺 額 另 行 依 序 通 知 遞 補 四 為 配 合 招 生 規 定, 備 取 生 遞 補 最 後 期 限 訂 為 105 年 9 月 12 日 ( 週 一 ), 逾 期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遞 補 五 經 錄 取 學 生 必 須 於 當 年 度 入 學, 不 得 申 請 休 學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註 冊 入 學 後 並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 附 錄 四 )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逾 期 其 責 自 負 六 以 五 專 畢 業 資 格 報 考 者, 於 錄 取 入 學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時, 其 於 五 專 前 三 年 所 習 得 之 科 目 學 分 不 予 採 計 七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取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僅 提 供 104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供 參 詳 附 錄 七 八 本 校 教 育 資 源 狀 況 及 獎 助 學 金 辦 法 等, 歡 迎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玖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錄 取 後,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其 所 繳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或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一 經 查 明, 本 校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或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 力 ) 證 明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二 應 屆 畢 業 生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本 校 註 冊 前 畢 業 或 取 得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雖 經 錄 取,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得, 不 得 異 議 三 考 生 錄 取 後 應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 轉 學 考 生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轉 學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致 無 法 辦 理 退 學 或 休 學 者, 得 以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等 正 式 文 件 正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一 份 2 吋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二 張 原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二 份 另 報 名 時 以 特 殊 身 分 報 考 者 須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四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 其 就 讀 之 國 外 學 校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 並 於 報 考 時 先 時 繳 交 外 國 學 歷 切 結 書, 如 附 表 五 ), 錄 取 後 須 於 入 學 前 繳 交 : 國 外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及 中 譯 本 國 外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及 中 譯 本 ( 以 上 兩 項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記 錄, 接 受 查 證 同 意 書 ( 須 註 明 社 會 安 全 號 碼 或 學 號 ) 以 供 查 驗,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請 學 校 密 封 後 逕 寄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學 力 資 格 不 符 或 不 符 教 育 部 規 定 而 錄 取 者, 一 經 查 明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五 本 校 日 間 部 學 士 班 學 生 除 須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修 畢 學 系 組 規 定 之 應 修 科 目 學 -12-

16 分 外, 尚 須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方 可 畢 業, 學 系 另 訂 有 專 業 能 力 相 關 之 畢 業 門 檻 者, 依 各 系 規 定 辦 理 六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試 務 認 有 不 當 致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且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循 正 常 程 序 處 理 仍 無 法 解 決 者, 得 於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十 日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函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本 校 則 於 收 件 後 一 個 月 內 正 式 函 覆 七 簡 章 暨 所 有 附 件 同 步 刊 登 於 本 校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 及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網 頁 (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本 校 不 另 行 發 售 八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3-

17 附 錄 一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 摘 錄 ) -14-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及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條 例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退 伍 軍 人, 指 下 列 人 員 : 一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除 役 者 二 後 備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應 召 服 役 依 法 解 除 召 集 者 第 三 條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新 生 入 學, 除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學 士 後 各 學 系 回 流 教 育 中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不 予 優 待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 一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免 試 入 學 者, 其 超 額 比 序 總 積 分 加 分 比 率, 準 用 第 二 款 各 目 規 定 二 參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技 術 校 院 四 年 制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或 大 學 之 登 記 ( 考 試 ) 分 發 入 學 或 轉 學 考 試 者, 其 考 試 成 績 優 待 如 下 : ( 一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 二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三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五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計 算 ( 四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18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 五 )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 1.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計 算 2. 因 病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百 分 之 五 計 算 三 參 加 其 他 方 式 入 學 者, 由 各 校 酌 予 考 量 優 待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得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準 用 前 項 第 二 款 第 四 目 第 五 目 規 定 辦 理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之 學 生, 無 論 已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分 數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或 總 積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如 訂 有 分 項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時, 經 比 序 或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 技 術 校 院 進 修 部 或 專 科 學 校 夜 間 部 之 班 別, 其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比 率, 得 不 受 百 分 之 二 限 制, 並 報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第 五 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除 依 招 生 一 般 規 定 外, 應 於 報 名 時 檢 送 下 列 證 件 之 一 : 一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二 除 役 令 三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在 營 服 役 五 年 以 上 退 伍 軍 官, 其 退 伍 時 軍 階 為 上 尉 以 下 者, 應 附 繳 初 任 官 人 事 命 令 初 任 官 任 官 令 或 軍 事 校 院 畢 結 業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其 服 役 起 始 時 間 之 文 件 ; 傷 殘 退 伍 軍 人 應 附 繳 撫 卹 令 前 二 項 證 件 遺 失 者, 應 檢 送 權 責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證 件 已 繳 送 另 一 招 生 單 位 報 名 尚 未 退 還 時, 得 以 該 收 據 送 驗 但 仍 應 補 送 原 證 件 第 六 條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未 送 繳 前 條 規 定 之 證 件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辦, 亦 不 得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優 待 第 八 之 一 條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第 三 條 規 定, 適 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之 學 生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條 文, 自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一 日 施 行 -15-

19 附 錄 二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摘 錄 )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及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下 列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包 括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 得 以 畢 業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申 請 升 學 : 一 國 民 中 學 及 其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學 生 : 升 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其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 升 學 大 學 或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三 專 科 學 校 及 其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 升 學 大 學 或 參 加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所 定 升 學, 其 方 式 如 下 : 一 甄 審 : 依 招 生 學 校 所 提 名 額, 按 第 四 條 或 第 七 條 所 定 學 生 運 動 成 績 及 志 願, 分 發 入 學 二 甄 試 : 依 招 生 學 校 所 提 名 額, 按 學 生 下 列 成 績, 經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術 科 檢 定 通 過 後, 依 學 生 志 願 分 發 入 學 但 有 第 十 四 條 第 二 項 但 書 情 形 者, 免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 ( 一 ) 第 六 條 或 第 八 條 所 定 運 動 成 績 ( 二 )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或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學 科 考 試 成 績 三 單 獨 招 生 考 試 : 依 招 生 學 校 所 提 名 額, 經 該 校 辦 理 之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考 試 通 過 四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 前 條 第 三 款 學 生 參 加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依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按 其 運 動 成 績 等 級 加 分 通 過 第 四 條 第 二 條 各 款 所 定 學 生, 依 國 家 代 表 隊 教 練 與 選 手 選 拔 培 訓 及 參 賽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之 選 拔 或 徵 召 程 序 ( 以 下 簡 稱 選 徵 程 序 ),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運 動 賽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際 賽 會 ), 獲 得 下 列 成 績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甄 審 : 一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奧 運 ): 成 績 不 限 二 亞 洲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亞 運 ): 奧 運 種 類 前 八 名, 非 奧 運 種 類 前 六 名 三 世 界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四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五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六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 前 四 名 七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 前 四 名 八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 前 三 名 九 東 亞 青 年 運 動 會 : 前 三 名 十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下 列 正 式 賽 會 : ( 一 ) 世 界 錦 標 ( 盃 ) 賽 : 奧 運 種 類 前 八 名, 非 奧 運 種 類 前 六 名 -16-

20 ( 二 ) 世 界 青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 三 ) 世 界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十 一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總 ( 協 ) 會 主 辦 之 下 列 正 式 賽 會 : ( 一 ) 亞 洲 錦 標 ( 盃 ) 賽 : 前 四 名 ( 二 ) 亞 洲 青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 三 ) 亞 洲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十 二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 以 下 簡 稱 亞 太 )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下 列 正 式 賽 會 : ( 一 ) 亞 太 錦 標 ( 盃 ) 賽 : 前 四 名 ( 二 ) 亞 太 青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 三 ) 亞 太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十 三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 前 六 名 十 四 國 際 學 校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中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 國 家 組 前 四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三 名 第 五 條 前 條 各 款 所 定 賽 會 之 參 賽 國 ( 地 區 ) 及 隊 ( 人 ) 數,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但 賽 會 競 賽 規 程 定 有 會 前 賽 資 格 賽 或 參 賽 成 績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前 二 名 : 應 有 四 國 ( 地 區 ) 及 四 隊 ( 人 ) 以 上 二 第 三 名 : 應 有 五 國 ( 地 區 ) 及 五 隊 ( 人 ) 以 上 三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名 次 : 應 有 六 國 ( 地 區 ) 及 六 隊 ( 人 ) 以 上 第 六 條 第 二 條 各 款 學 生, 參 加 國 際 賽 會 或 國 內 全 國 性 運 動 賽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內 賽 會 ), 獲 得 下 列 成 績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甄 試 : 一 參 加 第 四 條 各 款 規 定 賽 會 : 成 績 不 限 二 參 加 前 款 以 外 之 下 列 國 際 賽 會, 獲 得 前 三 名 : ( 一 )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總 ( 協 ) 會, 或 亞 洲 太 平 洋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或 認 可 之 運 動 錦 標 賽 ( 二 )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選 拔 參 加 之 賽 會 三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 前 八 名 四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前 八 名 五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核 定 辦 理 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聯 賽 :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六 中 華 民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體 育 總 會 或 全 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指 定, 該 學 年 度 前 二 款 賽 會 運 動 種 類 或 項 目 以 外 經 本 部 核 定 之 錦 標 賽,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六 個 以 上 : 最 優 級 組 前 八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四 個 或 十 五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七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二 個 或 十 三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 四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十 個 或 十 一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五 名 ( 五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八 個 或 九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 六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六 個 或 七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七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四 個 或 五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二 名 ( 八 ) 參 賽 隊 ( 人 ) 數 二 個 或 三 個 :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第 七 條 第 二 條 各 款 規 定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依 選 徵 程 序,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國 際 賽 會, 獲 得 下 列 成 績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甄 審 : 一 身 心 障 礙 帕 拉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前 十 二 名 -17-

21 二 聽 障 達 福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前 十 名 三 亞 洲 帕 拉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四 前 三 款 以 外 身 心 障 礙 國 際 賽 會 ( 不 包 括 亞 太 區 ): ( 一 )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六 十 個 以 上 之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 二 ) 每 二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或 每 四 年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未 達 六 十 個 之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五 每 二 年 以 上 舉 辦 一 次 且 會 員 數 達 三 十 個 以 上 之 亞 太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第 八 條 第 二 條 各 款 規 定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參 加 國 際 賽 會 或 國 內 賽 會, 獲 得 下 列 成 績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甄 試 : 一 前 條 各 款 規 定 賽 會 : 成 績 不 限 二 前 款 以 外 國 際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國 際 或 洲 際 單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 成 績 不 限 三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運 動 會,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七 個 以 上 : 最 優 級 組 前 四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四 個 至 六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二 個 或 三 個 :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四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體 育 運 動 總 會, 或 中 華 民 國 聽 障 者 體 育 運 動 協 會 每 學 年 度 指 定, 經 本 部 核 定 之 錦 標 賽, 其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 ( 一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六 個 以 上 : 最 優 級 組 前 三 名 ( 二 ) 參 賽 隊 ( 人 ) 數 四 個 或 五 個 : 最 優 級 組 前 二 名 ( 三 ) 參 賽 隊 ( 人 ) 數 二 個 或 三 個 : 最 優 級 組 第 一 名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所 定 名 次, 以 主 辦 單 位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之 頒 獎 名 次 為 限 前 項 名 次 以 第 某 名 至 第 某 名 之 組 群 表 示, 未 明 確 區 分 名 次 者, 以 該 組 群 最 優 名 次 定 之 第 十 條 招 生 學 校 應 將 甄 審 甄 試 招 生 名 額, 依 本 部 指 定 之 日 期, 報 本 部 核 定 後, 納 入 招 生 簡 章 前 項 甄 審 名 額, 不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招 生 名 額 內 ; 甄 試 名 額, 應 納 入 當 學 年 度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招 生 名 額 內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應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日 期, 協 助 學 生 申 請 甄 審 或 甄 試 ; 學 生 符 合 甄 審 及 甄 試 資 格 者, 僅 得 擇 一 申 請 學 生 於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期 限 後, 至 當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取 得 甄 審 升 學 輔 導 資 格 者, 學 校 應 協 助 其 於 當 年 九 月 五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學 生 申 請 甄 審 或 甄 試, 應 依 招 生 簡 章 所 列 各 招 生 學 校 之 運 動 種 類 各 科 系 名 額 及 條 件, 自 選 一 種 運 動 種 類, 檢 附 該 簡 章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經 原 肄 ( 畢 ) 業 學 校, 向 本 部 提 出 第 十 二 條 申 請 甄 審 者, 應 檢 附 最 近 三 年 內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 申 請 甄 試 者, 應 檢 附 最 近 二 年 內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其 期 間 得 予 以 延 長 : 一 服 兵 役 者 : 依 兵 役 法 第 二 條 所 定 服 兵 役 者 之 服 役 期 間 或 國 家 體 育 競 技 代 表 隊 服 補 充 兵 役 辦 法 第 六 條 所 定 補 充 兵 役 者 之 列 管 期 間 延 長 二 生 育 者 : 每 胎 延 長 二 年 -18-

22 第 十 三 條 符 合 甄 審 資 格 者, 依 各 運 動 成 績 等 級 及 志 願 序 分 發 前 項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符 合 甄 審 資 格 之 同 一 等 級 國 際 賽 會 之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次 一 等 級 國 際 賽 會 之 成 績 評 定 ; 其 餘 依 此 類 推 二 依 前 款 規 定 評 定 結 果 成 績 相 同 者, 比 照 前 款 規 定, 依 甄 試 資 格 之 賽 會 成 績 評 定 三 依 前 款 規 定 評 定 結 果 成 績 仍 相 同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評 定 : ( 一 ) 依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申 請 者 : 依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之 高 低 評 定 ( 二 ) 依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或 第 三 款 申 請 者 : 依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之 高 低 評 定 第 十 四 條 以 甄 試 方 式 升 學 者, 除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情 形 外, 應 參 加 學 科 考 試 第 二 條 各 款 學 生 取 得 之 運 動 成 績 係 參 加 賽 會 種 類 或 項 目 屬 賽 會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之 團 體 競 賽 者, 應 參 加 專 長 術 科 檢 定 但 具 有 相 同 運 動 種 類 國 家 代 表 隊 證 明 或 參 加 個 人 賽 符 合 甄 試 資 格 者, 免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符 合 甄 試 資 格, 在 甄 試 期 間 代 表 國 家 參 加 第 四 條 或 第 七 條 規 定 賽 會 者, 得 申 請 補 辦 甄 試 第 十 五 條 依 前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應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並 通 過 或 免 參 加 術 科 檢 定 者, 依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或 前 條 第 一 項 學 科 考 試 成 績, 與 運 動 成 績 等 級 加 分 之 總 分 高 低 及 志 願 序 分 發 ; 術 科 檢 定 未 通 過 者, 不 予 分 發 前 項 分 發,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依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申 請 者 : 以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與 運 動 等 級 加 分 後 之 總 分 高 低 評 定 二 依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或 第 三 款 申 請 者 : 依 學 科 成 績 與 運 動 等 級 加 分 後 之 總 分 高 低 評 定 前 項 加 分, 依 運 動 成 績 等 級, 規 定 如 下 : 一 第 一 級 : 百 分 之 五 十 二 第 二 級 : 百 分 之 四 十 三 第 三 級 : 百 分 之 三 十 四 第 四 級 :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第 五 級 : 百 分 之 十 六 第 六 級 : 百 分 之 五 第 十 六 條 第 十 三 條 及 前 條 第 二 項 運 動 成 績 等 級, 由 第 十 八 條 第 二 項 審 議 小 組 評 定 之 第 十 七 條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升 學, 未 能 完 成 分 發, 或 經 分 發 後 再 獲 得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者, 得 依 規 定 重 行 申 請,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十 八 條 本 部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甄 審 及 甄 試, 必 要 時 得 委 託 機 關 ( 構 ) 或 學 校 為 之 受 委 託 機 關 ( 構 ) 或 學 校 應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及 體 育 運 動 團 體 學 校 與 機 關 之 代 表 組 成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甄 審 及 甄 試 申 請 案 前 項 審 議 小 組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人 數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十 九 條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報 經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得 單 獨 辦 理 招 收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 其 -19-

23 招 生 規 定 由 學 校 擬 訂, 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前 項 招 收 名 額, 應 納 入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招 生 名 額 內 但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主 管 之 學 校 事 先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得 於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之 百 分 之 三 以 內, 以 外 加 名 額 方 式 辦 理 第 二 十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款 學 生 合 於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之 一, 報 考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者, 得 依 各 辦 理 大 學 轉 學 考 試 之 簡 章 規 定 予 以 加 分, 最 高 不 得 逾 總 分 百 分 之 十 : 一 合 於 第 四 條 規 定 二 合 於 第 六 條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規 定 之 一 三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四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第 二 十 一 條 依 本 辦 法 輔 導 升 學 之 學 生, 其 在 學 期 間 參 加 學 校 代 表 隊 組 訓 學 業 生 活 及 運 動 傷 害 防 制 等 相 關 事 項, 學 校 應 訂 定 規 定 據 以 執 行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得 就 前 項 事 項 予 以 考 核, 作 為 核 定 學 校 甄 審 甄 試 及 單 獨 辦 理 招 生 名 額 之 參 據 第 二 十 二 條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一 月 五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取 得 合 於 當 時 規 定 之 運 動 成 績 者, 其 甄 審 甄 試 資 格, 得 依 一 百 年 一 月 五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0-

24 試 場 規 則 附 錄 三 第 一 條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准 考 證 未 帶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則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二 條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入 場 鈴 ( 鐘 ) 聲 響 後, 應 即 入 場 考 試, 不 得 停 留 場 外,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各 節 考 試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後, 四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三 條 考 生 必 須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座 號 入 座 應 試,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入 座 後, 應 將 准 考 證 放 在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並 應 立 即 檢 查 答 案 卷 座 位 及 准 考 序 號 三 者 之 號 碼, 均 須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刻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未 經 查 明 前, 不 得 作 答 如 未 作 檢 查 即 逕 自 作 答, 導 致 閱 卷 計 分 錯 誤,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第 四 條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考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相 片 與 考 生 身 分, 監 考 人 員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請 考 生 配 合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第 五 條 考 生 入 座 後, 應 立 即 核 對 答 案 卷 之 科 目 別 與 試 題 上 之 科 目 須 與 應 考 之 科 目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刻 舉 手 請 在 場 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第 六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第 七 條 各 科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書 寫,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八 條 考 生 除 前 條 規 定 必 用 之 文 具 及 橡 皮 擦 無 色 透 明 無 文 字 墊 板 尺 外, 不 得 攜 帶 簿 籍 紙 張 發 聲 設 備 ( 如 鬧 鈴 手 錶 ) 計 算 器 ( 但 僅 具 加 減 乘 除 開 方 單 一 記 憶 之 簡 易 功 能 計 算 機 不 在 此 限 ) 通 訊 設 備 (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 及 其 他 與 考 試 無 關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第 九 條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作 答,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 如 因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致 評 閱 人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份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條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警 告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答 案 卷 自 誦 或 以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以 答 案 卷 試 題 紙 供 他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21-

25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考 桌 上 文 具 上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與 考 試 有 關 科 目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不 得 竄 改 或 破 壞 答 案 卷 上 之 准 考 序 號,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答 案 卷, 或 在 答 案 卷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情 事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並 得 視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紙,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除 收 回 答 案 卷 外, 再 扣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答 完 卷 後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卷 與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已 交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紙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及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警 告 不 理, 則 勒 令 出 場 ( 如 未 達 本 規 則 第 二 條 規 定 出 場 時 間, 得 由 試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十 八 條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以 言 行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第 十 九 條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卷 攜 出 或 投 出 場 外,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第 二 十 條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第 廿 一 條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本 校 及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送 交 原 就 讀 學 校 議 處 第 廿 二 條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22-

26 附 錄 四 真 理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處 理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事 宜, 悉 依 照 本 辦 法 辦 理 -23-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准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准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准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准 修 訂 第 三 條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一 轉 系 生 二 轉 學 生 三 重 考 生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之 學 生 四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准 許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者 五 通 過 政 府 主 辦 或 委 託 有 關 機 構 舉 辦 之 全 國 性 外 國 語 文 檢 定 或 專 業 技 能 檢 定 考 試 之 學 生 六 經 本 校 核 准 推 薦 至 境 外 大 學 或 境 外 大 學 推 薦 至 本 校 修 讀 雙 學 位 或 雙 聯 學 制 者 第 四 條 前 條 所 列 各 類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數 多 寡 與 轉 ( 編 ) 入 年 級 配 合 規 定 : 一 轉 系 生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為 原 則, 並 得 酌 予 抵 免 高 年 級 課 程 ;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二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為 原 則, 並 得 酌 予 抵 免 高 年 級 課 程 自 轉 入 年 級 起, 每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減 少 又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抵 免 學 分 後, 須 於 修 業 年 內 ( 不 包 括 延 長 年 限 ) 依 照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規 定 可 修 畢 轉 入 學 系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 否 則, 應 降 級 轉 入 二 年 級 二 轉 學 生 轉 入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50 學 分 ; 轉 入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65 學 分 ; 轉 入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80 學 分 ; 轉 入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95 學 分 ; 但 大 學 校 院 高 年 級 肄 業 轉 入 本 校 較 低 年 級 暨 專 科 學 校 本 科 系 畢 業 者, 其 已 修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再 酌 予 抵 免, 惟 最 多 以 二 科 目 為 限 曾 在 本 校 肄 ( 畢 ) 業 之 學 生, 不 受 前 項 學 分 數 上 限 之 限 制, 並 得 視 抵 免 學 分 數 之 多 寡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但 至 少 修 業 一 年 且 其 編 級 不 得 高 於 退 學 年 級 三 大 學 ( 專 科 ) 肄 ( 畢 ) 業 生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及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本 校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之 大 學 四 年 制 新 生, 於 依 法 取 得 學 籍 時, 其 已 修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 不 含 五 專 前 三 年 所 習 得 之 科 目 學 分 ) 得 酌 予 抵 免 與 提 高 編 級, 但 至 少 須 修 業 一 年 並 依 照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數 修 習 始 可 畢 業, 其 提 高

27 編 入 年 級 由 各 學 系 裁 定, 抵 免 55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二 年 級, 抵 免 85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三 年 級, 抵 免 110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四 年 級 四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或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得 酌 予 抵 免, 抵 免 學 分 數 以 應 修 畢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 不 含 論 文 學 分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以 修 習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部 開 設 之 先 修 課 程 為 限 得 依 前 項 規 定 原 則 酌 予 抵 免 五 通 過 政 府 主 辦 或 委 託 有 關 機 構 舉 辦 之 全 國 性 外 國 語 文 檢 定 或 專 業 技 能 檢 定 各 項 目, 其 抵 免 之 科 目 學 分 數 由 開 課 單 位 審 定 六 經 本 校 核 准 推 薦 至 境 外 大 學 或 境 外 大 學 推 薦 至 本 校 修 讀 雙 學 位 或 雙 聯 學 制 者, 其 學 分 抵 免 及 編 入 年 級 依 前 開 規 定 及 雙 方 協 議 辦 理 第 五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範 圍 : 一 必 修 科 目 學 分 ( 含 通 識 科 目 ) 二 選 修 科 目 學 分 ( 含 相 關 科 目 ) 三 輔 系 科 目 學 分 ( 含 轉 系 或 轉 學 而 互 換 主 輔 系 者 ) 四 雙 主 修 ( 學 位 ) 學 分 第 六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規 定 : 一 科 目 名 稱 內 容 相 同 者 二 科 目 名 稱 不 同 而 內 容 相 近 者 第 七 條 不 同 學 分 互 抵 後 之 處 理 規 定 如 后 : 一 以 多 抵 少 者 : 抵 免 後 以 少 學 分 登 記, 剩 餘 學 分 不 得 再 做 抵 免 ( 但 申 請 同 一 系 列 課 程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以 少 抵 多 者 : 所 缺 學 分 應 予 補 修, 如 無 法 補 足 學 分 者, 不 得 採 列 抵 免 三 全 學 年 課 程 僅 修 一 學 期 及 格, 仍 准 予 抵 免 及 格 之 學 分, 其 不 及 格 部 份 應 予 補 修 第 八 條 除 語 文 與 專 業 技 能 檢 定 之 學 分 抵 免 得 於 每 學 期 註 冊 選 課 期 限 內 完 成 外,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應 於 入 ( 轉 ) 學 第 一 學 期 註 冊 選 課 期 限 內 辦 理 完 成,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學 分 抵 免 日 後 如 因 轉 系 或 修 讀 輔 系 雙 主 修 等 特 殊 情 形 申 請 追 抵, 仍 依 第 四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抵 免 學 分 之 審 核 由 各 該 系 所 及 相 關 開 課 單 位 分 別 負 責 審 查 第 九 條 凡 曾 在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等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校 院 修 讀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依 本 辦 法 有 關 規 定 酌 予 抵 免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施 行,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24-

28 附 錄 五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及 作 業 流 程 一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日 期 : 1.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 自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起 105 年 6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5 時 止 2. 紙 本 報 名 表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 105 年 6 月 8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 ( 二 ) 報 名 相 關 網 址 : 1. 真 理 大 學 招 生 系 統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2. 真 理 大 學 首 頁 3. 真 理 大 學 招 生 中 心 4.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 三 ) 報 名 流 程 : 1. 於 學 校 首 頁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選 取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招 生 報 名 後 選 取 轉 學 生 招 生, 再 選 取 欲 報 考 的 校 區 學 制 年 級 後 開 始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2. 登 錄 資 料 完 畢 後, 點 選 報 名 表 下 面 資 料 預 覽, 確 認 所 登 錄 的 資 料 無 誤 後 送 出, 才 算 完 成 資 料 輸 入 程 序 ; 同 時 請 務 必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列 印 出 之 報 名 表 請 仔 細 核 對, 並 於 粘 貼 照 片 及 身 分 證 影 本 後, 由 考 生 於 考 生 切 結 事 項 欄 親 筆 簽 名 ( 四 ) 個 人 資 料 如 有 造 字 之 需 時, 請 先 以 # 代 替, 再 填 妥 附 表 四 之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回 覆 表 並 傳 真 本 校 處 理 ( 五 ) 報 名 資 料 一 旦 確 認 送 出 後 就 不 能 再 修 改, 若 不 慎 輸 入 錯 誤, 請 於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後 以 紅 筆 更 正 後 再 寄 出, 一 經 寄 出 後,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請 核 對 清 楚 無 誤 後 再 繳 費,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例 : 地 址 輸 入 錯 誤, 以 致 成 績 通 知 單 無 法 寄 達,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 六 ) 報 名 程 序 完 成 後, 請 利 用 所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提 供 之 帳 號 辦 理 報 名 費 繳 款 (105 年 6 月 8 日 前 ), 並 備 妥 所 有 應 繳 資 料, 依 簡 章 所 規 定 之 收 件 期 限 (105 年 6 月 8 日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回 完 成 報 名 ( 七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不 一 致 時, 概 以 寄 回 的 書 面 報 名 資 料 為 準 ( 八 ) 凡 未 於 105 年 6 月 8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寄 回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所 需 繳 交 之 相 關 表 件,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所 繳 報 名 費 扣 除 郵 資 審 查 處 理 費 後, 一 律 退 還 400 元 ( 報 考 音 樂 應 用 學 系 者 並 退 還 術 科 作 業 費 ), 報 考 台 南 校 區 單 獨 招 生 者 退 還 250 元 -25-

29 ( 九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可 利 用 身 分 證 字 號 自 行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二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於 本 校 首 頁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再 點 選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招 生 報 名 功 能 後 選 擇 招 生 種 類 選 擇 報 考 校 區 學 制 年 級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後, 選 擇 資 料 預 覽 放 棄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資 料 預 覽 否 檢 查 報 名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是 資 料 確 定 無 誤 送 出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26-

30 附 錄 六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及 查 詢 功 能 說 明 一 於 繳 費 期 間, 考 生 除 可 至 華 南 銀 行 全 國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款 華 南 銀 行 全 國 各 分 行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外, 亦 可 利 用 郵 局 或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ATM 自 動 提 款 機 之 跨 行 轉 帳 服 務 ( 一 ) 至 華 南 銀 行 全 國 各 分 行 臨 櫃 繳 款 : 免 手 續 費, 請 由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繳 款 單 1. 繳 費 期 間 :105 年 5 月 20 日 起 至 105 年 6 月 8 日 止 請 注 意, 繳 費 截 止 日 (105 年 6 月 8 日 ) 當 天, 華 南 銀 行 櫃 臺 服 務 僅 開 放 至 下 午 3:30, 逾 時 不 受 理 繳 費 2.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捌 佰 元 整 ( 報 考 音 樂 應 用 學 系 者, 另 加 繳 術 科 作 業 費 壹 仟 元 ), 報 考 台 南 校 區 單 獨 招 生 者 請 繳 交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整 3. 開 戶 行 : 華 南 銀 行 淡 水 分 行 4. 繳 費 帳 號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所 產 生 之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5.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真 理 大 學 ( 二 )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或 跨 行 轉 帳 繳 費 1. 繳 費 期 間 :105 年 5 月 20 日 起 至 105 年 6 月 8 日 止 ATM 轉 帳 服 務 於 繳 費 期 間 內 為 24 小 時 開 放, 請 多 利 用 2.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捌 佰 元 壹 仟 捌 佰 元 整 或 伍 佰 元 整, 跨 行 ATM 轉 帳 服 務, 手 續 費 17 元 由 考 生 自 付 ) 具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選 擇 轉 帳 或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08( 華 南 銀 行 )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表 所 列 之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利 用 郵 局 之 自 動 提 款 機 轉 帳 繳 費, 金 融 卡 插 入 ATM 後 請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再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號, 之 後 輸 入 銀 行 代 號 008 轉 帳 帳 號 及 轉 帳 金 額, 即 可 轉 帳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後, 請 按 確 定, 完 成 轉 帳 繳 費 輸 入 報 名 費 應 繳 金 額 800 元 1800 元 或 500 元 ( 三 )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跨 行 匯 款 者, 請 填 寫 該 金 融 機 構 匯 款 單, 並 請 保 留 匯 款 收 據 匯 款 單 內 容 請 依 下 列 文 字 填 寫 : 入 帳 行 : 華 南 銀 行 淡 水 分 行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真 理 大 學 繳 費 帳 號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所 產 生 之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金 額 : 新 台 幣 捌 佰 元 整 ( 報 考 音 樂 應 用 學 系 者, 另 加 繳 術 科 作 業 費 壹 仟 元 ), 報 考 台 南 校 區 單 獨 招 生 者 請 繳 交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整 ( 四 ) 注 意 事 項 : 1. 使 用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繳 費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單,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 沒 有 扣 款 記 錄 者,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27-

31 完 成 繳 費 並 請 儘 早 持 存 摺 至 原 行 庫 補 登 錄, 以 確 定 轉 帳 成 功 若 因 繳 費 不 正 確 帳 號 輸 ( 寫 ) 錯 轉 帳 未 成 功 而 延 誤 報 名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2. 報 名 費 繳 費 帳 號 係 於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才 產 生, 每 位 考 生 繳 費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該 組 帳 號 是 確 認 每 位 考 生 是 否 繳 交 報 名 費 之 唯 一 帳 號, 切 勿 將 此 帳 號 借 給 其 他 考 生 使 用 3. 交 易 明 細 單 或 報 名 考 生 收 執 聯 請 妥 為 保 存, 以 便 有 疑 義 時 為 查 核 之 依 據 4. 持 華 南 銀 行 金 融 卡 至 華 南 銀 行 提 款 機 轉 帳 繳 費 者, 免 扣 手 續 費 5. 如 果 對 繳 費 操 作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電 洽 : 華 南 銀 行 客 服 中 心 (02) 華 南 銀 行 淡 水 分 行 (02) (9:00-15:30) 真 理 大 學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02) 轉 1331 二 繳 費 方 式 及 查 詢 作 業 流 程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繳 費 方 式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點 選 列 印 繳 費 單 ATM 轉 帳 依 據 報 名 表 上 繳 款 帳 號 轉 帳 繳 款 完 成 2 日 後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選 擇 列 印 繳 費 單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址 點 選 繳 費 查 詢 繳 款 完 成 2 日 後 至 銀 行 繳 款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顯 示 繳 費 狀 況 完 成 繳 費 查 詢 -28-

32 -29- 附 錄 七

33 報 名 證 件 黏 貼 表 附 表 一 二 一 五 三 二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欄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欄 學 生 證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欄 ( 非 在 學 學 生 免 附 ) 學 生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欄 ( 非 在 學 學 生 免 附 ) 低 收 入 戶 証 明 文 件 黏 貼 欄 ( 非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附 ) -30-

34 證 件 浮 貼 欄 附 表 二 二 一 五 三 二 ( 特 殊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請 自 行 剪 裁 成 與 原 件 相 同 大 小, 並 浮 貼 於 此, 資 料 面 朝 上 ) 特 殊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申 請 書 考 生 確 具 有 特 殊 身 分, 謹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申 請 依 照 規 定 核 給 優 待 ( 請 填 寫 特 殊 身 分 類 別 ) 此 致 真 理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簽 名 : 年 月 日 (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請 續 填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具 結 書 )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考 試 優 待 具 結 書 考 生 現 為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謹 保 證 退 伍 以 後 未 曾 以 此 身 分 享 受 優 待 錄 取 之 記 錄 今 報 考 貴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特 繳 驗 本 人 服 役 退 伍 證 件 影 本 乙 份, 申 請 依 照 規 定 核 給 一 次 優 待 如 有 不 實, 甘 願 接 受 呈 報 教 育 部 撤 銷 學 籍 之 處 分 報 考 時 大 學 ( 學 院 ) 學 系 肄 入 學 年 月 日 學 籍 專 科 學 校 ( 科 ) 畢 業 畢 業 年 月 日 繳 驗 退 伍 服 役 入 伍 年 月 日 字 第 號 年 月 證 件 時 間 退 伍 年 月 日 此 致 真 理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考 生 簽 名 : 年 月 日 -31-

35 真 理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寒 假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暨 回 覆 表 附 表 三 二 一 五 三 二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序 號 系 所 組 學 系 ( 所 ) 組 複 查 項 目 原 來 得 分 複 查 得 分 手 機 號 碼 傳 真 號 碼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回 覆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考 生 簽 章 : 一 複 查 期 限 : 請 依 下 列 時 間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欲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者, 請 填 具 本 表, 於 105 年 6 月 8 日 17 時 前 傳 真 至 真 理 大 學 招 生 中 心, 並 以 電 話 聯 繫 確 認 收 到 傳 真 號 碼 : 電 話 : 二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僅 得 就 考 試 項 目 成 績 核 計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三 申 請 時 必 須 檢 附 成 績 單,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四 回 覆 方 式 可 選 擇 傳 真 或 , 請 確 實 填 寫 回 傳 電 話 或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32-

36 附 表 四 五 真 理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造 字 回 覆 表 注 意 :1. 網 路 報 名 時, 個 人 資 料 有 輸 入 法 無 法 產 生 之 文 字, 請 以 # 代 替, 再 填 具 本 表, 傳 真 本 校 處 理 2. 無 需 造 字 之 考 生 免 填 ( 免 傳 真 ) 本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行 動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報 系 電 話 ( 日 ) ( 夜 ) 0 考 所 ( 請 務 必 填 寫 ) 個 人 資 料 需 造 字 部 分 請 勾 選 並 仔 細 填 寫 :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字 )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字 ) 例 如 : 考 生 姓 名 郭 雅 瀞 請 勾 填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字 瀞 ) 備 註 1. 各 項 欄 位 請 詳 細 書 明, 身 分 證 字 號 請 務 必 填 寫 2.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105 年 6 月 8 日 前 ) 回 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3. 回 覆 方 式 :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傳 真 電 話 :(02) 傳 真 完 畢, 請 務 必 於 當 日 來 電 確 認 傳 真 資 料 是 否 已 受 理 確 認 電 話 :(02)

37 境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表 五 請 將 本 切 結 書,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中 文 姓 名 英 文 姓 名 報 考 類 組 ( 請 填 寫 護 照 上 之 英 文 姓 名 ) 學 校 全 稱 : 所 持 境 外 學 歷 系 所 全 稱 : 學 校 所 在 國 別 / 州 別 : 本 人 所 持 境 外 學 歷 證 件, 皆 符 合 規 定, 特 勾 選 具 結 以 下 事 項, 日 後 如 經 查 證 有 不 實 或 不 符 情 事, 願 受 無 條 件 退 學 不 錄 取 及 ( 或 ) 禁 止 參 加 考 試 之 處 分, 絕 無 異 議 本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歷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並 符 合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 若 於 報 名 時 無 法 繳 交 已 加 蓋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之 學 歷 證 件 及 移 民 署 出 具 之 出 入 時 間 證 明, 本 人 保 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補 交,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報 考 條 件,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切 結 事 項 本 人 所 持 大 陸 高 等 學 校 學 歷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名 冊 中 所 收 錄 者, 將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學 歷 採 認 錄 取 後 如 有 不 予 採 認 情 事,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條 件,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本 人 所 持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符 合 教 育 部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錄 取 後 如 有 不 予 採 認 情 事, 或 不 符 合 報 考 條 件,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此 致 真 理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書 人 簽 章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34-

38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附 表 六 二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性 別 組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電 話 考 試 科 目 : 申 請 項 目 審 查 結 果 特 殊 請 詳 列 需 求 : 需 招 生 委 員 會 核 章 求 備 註 :* 本 會 將 依 考 生 特 殊 需 求 審 查, 儘 量 提 供 服 務 * 本 表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寄 ( 交 ), 以 憑 辦 理 * 於 考 試 前 因 突 發 傷 病 申 請 應 考 服 務 之 考 生, 僅 提 供 行 動 及 輔 具 等 試 場 服 務, 不 延 長 應 考 時 間 申 請 表 件 於 考 試 前 寄 ( 交 ) 至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並 請 務 必 來 電 確 認 * 若 有 問 題 洽 詢 電 話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考 生 簽 名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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