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_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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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新聞焦點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發行 社論 技師報於 85 年 11 月 18 日土木日創刊 發 行 人 施義芳 社務委員 周子劍 巫垂晃 梁詩桐 洪建興 陳清展 余 烈 凃泰成 蔡得時 蔡震邦 吳亦閎 吳朝景 洪啟德 陳玫英 曾傳來 監 察 人 黃科銘 陳錦芳 鄭明昌 張錦峯 周功台 社務顧問 顏 聰 徐德修 社 長 周子劍 副 社 長 蔡得時 吳朝景 NO 廣告專線 (0 2 ) 轉 許 小 姐 訂閱專線 轉 142 許 小 姐 傳 真 (0 2 ) (0 2 ) 地 址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三 民 路 二 段 3 7 號 1 2 樓 A 3 每 份 訂 價 10 元 網 址 h ttp ://www. twc e. o rg. tw 全年優惠價 500 元 E - m a i l ma il@ twc e. o rg. tw 新 北 聞 區 Editorial 局 出 版 事 業 登 記 證 局 版 台 省 報 字 第 48 號 郵 政 管 理 局 北 台 字 第 5867 號 登 記 新 聞 類 紙 總 編 輯 拱祥生 副 總 編 朱煌林 營運總監 巫垂晃 總 主 筆 莊均緯 本期主筆 官明郎 執行編撰 李惠華 文字記者 許素梅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台北郵局許可證 台北字第 2181 號 新 聞 類 紙 論專案導向型企業組織的提升 經過 2012 年 12 月 21 日世界末日的洗禮 不 論是虛驚一場或是說一個舊曆法的結束 一個 新曆法的開始 至少在現行的曆法上來說 已 進入新的一年 這是新的開始 一切都應有新 的思維 本報社論曾就賈伯斯的驟逝提出社 論 從三顆蘋果論創新型國家建設新組織 現今的社會環境 確實需要創新型的政府 創 新型的企業 這種創新型的組織其實就是專案 導向型的組織 大前研一曾說過 未來的社會 是一個專案導向型的社會 因此我們必須就如 何將現有組織提升到專案導向型的組織 進而 形成一個專案導向型的社會 其中 創新型的 政府因牽涉較廣 需要多些時間研究 而創新 型的企業這一類組織 就在你我的身邊 甚至 你我就是這類企業的 CEO 或是重要幹部 故應 先從這方面來著手 企業要從傳統的組織提升到專案導向型的組 織 以適應現今社會經濟發展大環境的需要 其必需要有提升的構向與方法 從專案管理 組織管理 組織變革和管理成熟度模型理論基 礎上來看 企業所應具備特性的核心要素 應 當 包 括 企 業 的 組 織 體 制 管 理 機 制 管 理 方 法 企業文化和組織能力這五個方面 這五個 方面相互間依存關係是 組織體制決定了管理 機制 管理機制決定了管理方法 而企業文化 是這三個方面的柔性表現 前述這四個方面決 定了組織能力 這是五個構向方面的橫向動態 優先序列 而在專案導向型程度上提升的方法 包括 面向企業策略 借助企業文化建設 借 助資訊系統建設 服務於利害關係者這四個方 法 現今企業承接的是一個又一個不同的專案 昔日一成不變日復一日的重複性日常營運活動 已不復見 對於專案管理 美國專案管理學會 (PMI) 提出一個具邏輯性的大架構 包括起始 規 劃 執 行 監 控 及 結 束 這 五 大 流 程 也 提 出了整合管理 範圍管理 時間管理 成本管 理 品質管理 人力資源管理 溝通管理 風 險管理及採購管理這九大知識領域 而利害關 係人的管理日益重要 咸信有必要加入這個體 系架構之內 企業內部的組織承接一個又一個 不同的專案 如果能夠有一靈敏快速反應的組 織 絕對是企業所需要 而這種組織必須在組 織體制 管理機制 管理方法 企業文化和組 織能力方面 都朝向專案導向型來發展 現今社會不斷的求新求變 環境在變 知識 在變 企業在變 政府也在變 以不變應萬變 幾乎可以確認將被社會淘汰 你我身處的企業 需要有長遠發展的遠見 要創建出專案導向型 的新思維 新組織 如此才能在迅息萬變的環 境中存活 這種的變革很難一蹴可就 必須逐 步來改善 這是一種成熟度的提升 太慢則成 效不彰 太快則適應不良恐導致企業崩解 故 如何漸次的提升 在過程中維持企業的營運 這須視各個不同的企業 其領導團隊應有不同 的處理方式 這是企業作為盈利組織而為實現 效率更高 資源更省和適應能力更強所必須要 研究和解決的課題 本報希藉此論點 在企業 提升之後 政府公部門組織亦能提升 如此方 為國家萬民之福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5 自行引進 鑑定業務 全面 回饋 結構審查 盟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Gold-Joint Industry Co.,Ltd IFAI 傑出成就獎 崩塌地工程 邊坡及擋土牆工程 道路工程 邊坡植生復育工程 環保工程 河川護岸整治工程 施工後 施工前 個人業務量每達100萬 送省公會紀念金幣乙枚 超過百萬 尾數並可累計 敬請多多支持 (價值一萬元) 50萬為單位 引進愈多回饋愈多 現 況 435 台中市梧棲區(中港加工出口區)經三路33號 電話: 網址: 傳真: 信箱:sales@goldjoint.com.tw 台 北 地 址 台北市復興南路二段160巷8號1樓 電 話 傳 真 台 南 地 址 台南市林森路一段149號4樓之8 電 話 傳 真 中 區 地 址 台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629號B棟4樓之2 電 話 傳 真 高 雄 地 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四路190號12樓之2 電 話 傳 真 未經本社同意 不許轉載 作者文責自負 違法負賠償之責 具名之稿件純屬個人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2 2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5 日 星 期 六 工 程 案 例 工 法 營 建 管 理 技 術 專 刊 機 關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將 不 良 廠 商 停 權, 是 否 有 時 效 限 制? 蔡 志 揚 律 師 序 說 機 關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將 廠 商 刊 登 採 購 公 報 予 以 停 權, 對 於 以 參 與 政 府 採 購 投 標 為 主 要 業 務 的 廠 商, 是 最 害 怕 的 事 但 有 時 採 購 案 明 明 已 結 束, 或 者 雙 方 關 係 已 中 止 許 久, 在 經 過 很 長 一 段 時 間 後, 廠 商 卻 又 突 然 收 到 機 關 要 刊 登 採 購 公 報 的 公 文, 實 在 令 人 錯 愕! 難 道 刊 登 採 購 公 報 沒 有 時 限, 看 機 關 的 方 便? 按 行 政 罰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規 定 : 行 政 罰 之 裁 處 權, 因 三 年 期 間 之 經 過 而 消 滅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31 條 規 定 : 公 法 上 之 請 求 權, 除 法 律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因 五 年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公 法 上 請 求 權, 因 時 效 完 成 而 當 然 消 滅 都 揭 示 不 論 是 裁 罰 或 權 利 行 使, 應 該 都 有 一 定 的 時 限 限 制, 始 為 合 理 然 而 政 府 採 購 法 本 身 對 於 刊 登 採 購 公 報 的 行 為, 並 沒 有 時 效 規 定, 那 麼 到 底 有 無 時 效 限 制? 這 個 問 題 困 擾 實 務 已 久, 行 政 法 院 見 解 不 一, 台 北 市 律 師 公 會 在 100 年 度 的 台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法 官 與 轄 區 律 師 座 談 會 中 提 案, 建 請 台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送 請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解 釋,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於 100 年 12 月 28 日 受 理, 終 於 在 101 年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作 成 決 議, 統 一 法 律 見 解 在 此 要 先 說 明 的 是,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於 裁 判 所 持 法 律 見 解 各 庭 間 有 見 解 不 一 致 時, 會 定 期 召 開 由 院 長 庭 長 法 官 組 成 的 聯 席 會 議, 以 決 議 統 一 法 律 見 解 這 類 決 議 理 論 上 雖 僅 供 法 院 內 法 官 辦 案 參 考, 並 無 必 然 的 拘 束 力, 但 實 際 上 決 議 代 表 的 是 最 高 審 判 機 關 的 統 一 見 解, 下 級 法 院 裁 判 見 解 與 其 相 牴 觸 時, 自 然 難 免 被 撤 銷 的 命 運, 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本 身 也 不 會 違 背 其 統 一 的 見 解, 所 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決 議 在 實 務 上 具 有 相 當 強 大 的 拘 束 力, 甚 至 決 議 本 身 違 憲 時, 被 當 成 法 令 同 等 看 待, 可 以 作 為 聲 請 釋 憲 的 對 象 因 此,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決 議 的 內 容, 具 有 近 乎 法 律 的 效 力, 實 不 可 不 查 機 關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將 廠 商 刊 登 採 購 公 報, 是 否 有 時 效 規 定 適 用? 一 甲 說 : 應 適 用 行 政 罰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行 政 罰 裁 處 權 之 3 年 時 效 本 說 認 為 機 關 將 廠 商 刊 登 採 購 公 報 後, 就 會 發 生 剝 奪 其 參 加 投 標 及 作 為 分 包 廠 商 資 格 的 結 果, 本 質 上 為 裁 罰 性 不 利 處 分, 核 屬 行 政 罰 法 第 2 條 所 稱 其 他 種 類 行 政 罰, 自 應 適 用 有 關 行 政 罰 的 法 律 原 則 而 行 政 罰 是 對 違 法 行 為 予 以 法 律 上 的 譴 責 及 非 難, 並 以 特 定 之 不 利 益 作 為 違 法 過 犯 的 代 價, 因 此, 在 功 能 上, 處 罰 對 被 處 罰 者 而 言, 乃 是 對 其 過 去 違 法 行 為 的 一 種 償 罪 或 贖 咎 ( 受 罰 以 贖 前 過 ), 是 針 對 過 去 違 法 ( 違 反 行 政 上 之 義 務 ) 行 為 的 制 裁, 即 以 制 裁 過 去 之 義 務 違 反 為 主 要 目 的 反 之, 如 寓 有 阻 止 危 險 之 發 生, 或 排 除 違 法 之 狀 態, 或 督 促 未 來 義 務 履 行 之 目 的, 則 非 屬 行 政 罰 而 為 非 裁 罰 性 不 利 處 分 機 關 刊 登 政 府 公 報 並 予 停 權 的 行 為, 顯 有 對 廠 商 過 去 違 反 行 政 法 上 義 務 予 以 非 難, 而 非 僅 在 阻 止 危 險 發 生 排 除 違 法 狀 態 或 督 促 未 來 義 務 履 行, 性 質 上 為 行 政 罰, 應 適 用 行 政 罰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裁 處 權 之 3 年 時 效 二 乙 說 : 無 時 效 規 定 之 適 用 本 說 理 由 如 下 : (1)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明 定 對 於 廠 商 有 違 法 或 重 大 違 約 情 形 時, 機 關 應 將 其 情 形 通 知 廠 商, 並 經 異 議 及 申 訴 之 處 理 程 序 後, 視 其 結 果 刊 登 採 購 公 報, 以 作 為 各 機 關 辦 理 其 他 採 購 案 時,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該 等 廠 商 不 得 參 加 投 標 作 為 決 標 對 象 或 分 包 廠 商 之 依 據, 以 杜 不 良 廠 商 的 違 法 違 約 行 為, 避 免 其 再 危 害 其 他 機 關, 並 利 建 立 廠 商 間 良 性 競 爭 環 境 因 此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立 法 目 的, 是 為 確 保 公 平 公 開 的 採 購 程 序, 及 提 升 採 購 效 率 確 保 採 購 品 質 而 設, 與 公 法 上 請 求 權 或 形 成 權 的 行 使 無 涉 (2) 行 政 罰 是 基 於 維 持 一 般 行 政 秩 序, 對 違 反 者 所 為 具 公 權 力 的 制 裁 而 衡 諸 採 購 法 相 關 條 文 立 法 意 旨, 乃 藉 由 課 以 廠 商 一 定 負 擔 義 務, 以 確 保 國 家 整 體 公 共 建 設 施 工 品 質 的 公 共 利 益, 旨 在 維 持 採 購 秩 序 淘 汰 不 良 廠 商, 性 質 上 屬 管 制 性 不 利 處 分, 核 與 行 政 罰 法 第 2 條 所 稱 行 政 罰 有 別 (3) 觀 諸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立 法 方 式, 並 非 純 以 行 為 違 反 特 定 行 政 法 義 務 的 方 式 臚 列, 其 中 多 款 情 形 係 屬 契 約 義 務, 且 有 違 反 刑 事 罰 之 情 形, 與 行 政 罰 法 第 1 條 以 違 反 行 政 法 上 義 務 的 行 為 為 規 範 對 象 不 符 (4) 在 立 法 體 例 上, 各 項 行 政 法 規 形 式 上 如 果 是 規 定 在 罰 則 章 節, 應 視 為 裁 罰 性 不 利 處 分, 屬 於 行 政 罰 範 疇 ; 如 果 是 在 罰 則 章 節 以 外 規 定, 則 非 行 政 罰 法 規 定 的 裁 罰 性 處 分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是 列 在 同 法 第 8 章 的 附 則, 而 非 第 7 章 的 罰 則, 故 顯 無 裁 罰 性, 非 屬 行 政 罰 (5) 綜 上, 機 關 通 知 將 刊 登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的 行 為, 僅 屬 管 制 性 不 利 處 分, 無 時 效 規 定 適 用 三 丙 說 : 應 類 推 適 用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31 條 規 定 公 法 上 請 求 權 之 5 年 時 效 本 說 認 為 按 權 利 之 行 使 應 有 時 效 限 制, 不 論 私 法 或 公 法 上 權 利 皆 然 對 於 具 體 之 權 利, 如 其 所 對 應 的 法 律 已 明 定 其 時 效 期 間 者, 自 應 從 其 規 定 ; 反 之, 若 無 明 文 規 定, 亦 應 視 其 權 利 之 性 質, 類 推 適 用 相 關 之 時 效 以 規 範 之 機 關 刊 登 公 報 行 為, 因 其 後 續 將 發 生 制 裁 之 效 果, 對 廠 商 而 言, 實 屬 一 不 利 益 的 措 施, 不 能 任 由 機 關 長 期 怠 忽 行 使, 而 使 法 律 關 係 懸 而 未 決 若 放 任 機 關 長 時 間 不 行 使, 將 影 響 法 律 秩 序 之 安 定 性, 基 此, 機 關 將 不 良 廠 商 刊 登 公 報 的 通 知 自 應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行 使, 始 為 合 理 惟 政 府 採 購 法 並 未 就 機 關 刊 登 公 報 之 通 知 期 間 為 規 定, 在 立 法 者 尚 未 明 文 規 定 行 使 期 間 的 情 況 下, 應 以 類 推 適 用 方 法 填 補 此 項 法 律 漏 洞 基 於 機 關 刊 登 公 報 行 為 係 屬 公 法 上 權 利 行 使, 故 應 類 推 適 用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31 條 規 定, 其 時 效 為 5 年 四 丁 說 : 應 視 廠 商 情 形 所 該 當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第 1 項 的 款 別 性 質 是 否 屬 行 政 法 上 義 務 的 違 反, 以 決 定 該 通 知 是 圖 / 李 艾 芃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第 1 項 各 款 : (1) 容 許 他 人 借 用 本 人 名 義 或 證 件 參 加 投 標 者 (2) 借 用 或 冒 用 他 人 名 義 或 證 件, 或 以 偽 造 變 造 之 文 件 參 加 投 標 訂 約 或 履 約 者 (3) 擅 自 減 省 工 料 情 節 重 大 者 (4) 偽 造 變 造 投 標 契 約 或 履 約 相 關 文 件 者 (5) 受 停 業 處 分 期 間 仍 參 加 投 標 者 (6) 犯 第 87 條 至 第 92 條 之 罪, 經 第 一 審 為 有 罪 判 決 者 (7) 得 標 後 無 正 當 理 由 而 不 訂 約 者 (8) 查 驗 或 驗 收 不 合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9) 驗 收 後 不 履 行 保 固 責 任 者 (10) 因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致 延 誤 履 約 期 限, 情 節 重 大 者 (11) 違 反 第 65 條 之 規 定 轉 包 者 (12) 因 可 歸 責 於 廠 商 之 事 由, 致 解 除 或 終 止 契 約 者 (13) 破 產 程 序 中 之 廠 商 (14) 歧 視 婦 女 原 住 民 或 弱 勢 團 體 人 士, 情 節 重 大 者 否 屬 行 政 罰 而 有 時 效 規 定 之 適 用 此 說 認 為 行 政 罰 是 對 違 反 行 政 法 上 義 務 行 為 所 為 不 屬 刑 罰 或 懲 戒 罰 之 裁 罰 性 不 利 處 分, 故 必 須 行 為 人 有 行 政 法 上 義 務, 始 有 違 反 義 務 之 問 題 觀 之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各 款 規 定, 有 係 違 反 契 約 義 務 內 容 者, 例 如 第 3 款 及 第 7 款 至 第 12 款 ; 有 係 因 廠 商 已 無 履 行 義 務 能 力 者, 例 如 第 13 款, 均 非 屬 行 政 法 上 義 務 的 違 反, 機 關 依 各 該 款 事 由 通 知 廠 商 將 刊 登 採 購 公 報 的 行 為, 非 屬 行 政 罰, 無 時 效 規 定 之 適 用 至 於 第 及 14 款 部 分, 則 依 採 購 法 規 定 及 立 法 意 旨 可 知 其 事 由, 係 屬 行 政 法 上 義 務 的 違 反, 機 關 依 各 該 款 規 定 通 知 將 刊 登 採 購 公 報 並 予 以 停 權 的 行 為, 又 具 有 裁 罰 性, 本 質 上 應 為 行 政 罰, 而 有 行 政 罰 法 第 27 條 第 1 項 規 定 時 效 之 適 用 五 決 議 文 機 關 因 廠 商 有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形, 依 同 法 第 102 條 第 3 項 規 定 刊 登 政 府 採 購 ( 文 轉 7 版 ) 未 經 本 社 同 意, 不 許 轉 載 作 者 文 責 自 負, 違 法 負 賠 償 之 責 具 名 之 稿 件 純 屬 個 人 言 論 不 代 表 本 報 立 場 轉 載 之 文 章 應 經 原 刊 登 單 位 同 意, 本 社 不 負 查 明 之 責 任

3 3 廣告 廣告專線 (02) 轉142許小姐 國立中央大學土木系系友會 恭賀 營 業 及測量的專家 土木 建築物房屋現況及安全鑑定等 高危險工作場所安全評估計劃書製作 項 土木 建築工程施工及交通維持計劃書製作 目 鑑定 計劃書 土木及建築結構規劃 設計及監造業務 水保計劃及大地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業務 工程會委託中國土木水利學會辦理之 技師考試分試制度實 務工作歷練機制之規劃 研究案正式啟動 本研究案由何金駒秘書長及林志棟教授率領之中央大學土木 系系友會團隊共同參與 推動兩階段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制度 邁向新的里程埤 超高層樓結構耐震設計及耐震評估業務 中央大學土木系所許協隆主任 敬賀 中央大學土木系系友會林裕偉會長 中央大學土木系系友會巫垂晃榮譽會長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施義芳理事長率領團隊 歡迎來電 地址 220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一段33號19樓之3 電話 (02) 傳真 (02) 高雄辦事處 處長 黃清和 黃國忠 方定成 陳宗坤 副處長 屏東辦事處 處長 胡宏章 何禮欽 黃朝勇 副處長 感謝 感謝以下公會與本系簽訂產學合作備忘錄 提昇產學合作效能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台灣省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台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北市水利技師公會 有緣成為土木人的伙伴 我們願意為公會付出 當掌聲響起時 當是我們的責任更加地加重 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NEW TAIPEI CITY PROFESSIONAL CIVIL ENGINEERS ASSOCIATION (以上編排依簽約之先後順序)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土木工程系 會址Ļ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IJ段ĴĴ號ijIJ樓之Ĵ 電話ĻĩıijĪ ijĺķĸįijĵıı 傳真ĻĩıijĪ ijĺķĸįıķĺı 台灣聯合材料實驗研究中心 本會於IJıı年IJ月IJĵ日起 正式更名為 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Engineering Laboratory Taiwan Unitd Material Experiment Research Center 敬謝 Civi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歡迎技師加入本會 尤其尚未加入其他公會且受聘於新北市營造業者 屬強制加入 服務項目 本會網站於IJıı年ĵ月IJķ日正式啟用並發佈最新消息 網址 工程材料試驗 鋼筋 混凝土 骨材粒料 土壤 瀝青 汙工及磚石及其他相關工程 審查業務 鑑定業務 Ł施工ĩ防救災Ī計畫說明會 Ł縮短工期施工計畫審查 Ł特殊結構ĩ高層建築結構Ī審查 Ł水土保持及山坡地開發計畫審查 Ł耐震能力評估 Ł近接高鐵之工程安全評估 施工 計畫審查及第三公正單位認證 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提供 材料試驗 Ł工程鑑定業務 Ł協助大樓品質驗收 工 程 鑑 定 海砂屋 鋼筋輻射 鋼筋掃描 鄰房鑑定 地質鑽探 結構監測及 其他相關工程鑑定等 土木/結構設計 土木 建築 水利等工程結構設計 社會服務 服務據點 Ł協助各縣市政府品質稽 查及勘災 復舊工作 Ł免費代介聘營造廠技師 完善 貼心 優質 快速 服務品質 歡 迎 您 的 指 教 與 蒞 臨 Ģ 1 長泰彰化實驗室 彰化縣彰化市辭修路251號 TEL FAX 長泰台中實驗室 台中市南區仁和一街92號 TEL FAX 中科台中實驗室 台中市西屯區安林路6-5號 TEL FAX 中科后里實驗室 台中市后里區三豐路324-5號 TEL FAX 國立草屯實驗室 南投縣草屯鎮芬草路227-13號 TEL FAX 新康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EW CONTROL 桃園縣中壢市林森路23號3樓之5 新台灣. 新台灣. 新結構 新結構.. New Taiwan TECHNOLOGY INC. service@nctdamper.com 本公司結合多位結構博士 結構技師 土木技師及建築師等各界專業人士共 同研發各種抗震消能器及減震系統 本產品經過國內各大實驗室 國家地 震中心 台中中興大學以及高雄第一 科技大學實驗室測試 產品消能效果 科技大學實驗室測試 產品消能效果 優良 可承受7級以上地震力 日本原裝進口高分子消能材料 台灣精工組裝製造 新康卓VED 新康卓VED減震系統 減震系統 讓您的家擁有最高安全防護 新康卓科技減震系統 結構抗震工程 先進減震系統 TEL:(03) 新康卓 New control FAX:(03) 我們是您最佳的選擇 歡迎蒞臨! 歡迎蒞臨! 服務項目 配合技師結構安全鑑定 補強設計 消能 隔震系統之技術服務及施工安裝 微振動量測 防治 診斷工程 微振動量測 防治 診斷工程 空間桁架規劃設計 各類廠房裝置消能 隔震系統及規畫 協助技師結構物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分析 本公司產品已應用於國內許多公共建物 桃園國際機場 台北松山機場以及台中榮民 總醫案皆使用本公司制震產品 加強建物結 構安全 本公司使用之制震壁產品與台塑集團嘉義長 庚紀念醫院屬同等級之產品 未經本社同意 不許轉載 作者文責自負 違法負賠償之責 具名之稿件純屬個人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報每周發行八千份 遍佈工程界產官學研 廣告版面可隨時轉讓 並具續約優先權 New Structure

4 4 廣告專線 (02) 轉142許小姐 廣告 歡迎刊登 技師報廣告 我們誠摯的邀請您 技師報深入報導工程新聞與新知 為工程人喉舌 作技師界 先鋒 每周八千份 發行網遍佈產 官 學 研 廣告 效益巨大 歡迎各縣市政府 學校 在職碩 專班 職訓單位 營造公司 工程顧 問公司 仲介業主 建築銷售案 材料及 最高曝光率 建材廠及工業安全衛生公司等 刊登廣告 最好宣傳效益 預警 溫濕度 控制 振動 視 頻 台北 TEL: 集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 TEL: 大慶維 LABORATORY Taiwan Professional Civil Engineers Association 歡 貼心 服務 服務 項目 台 北 迎 技師就近利用 為服務大台北地區技師朋友 省公會台北 開辦帶案技師各項業務掛件審查等服務 凡技師 掛件時 停車費由公會支付 停車前請先洽詢會 務 俾利安排車位 交通便捷 請多加利用 近 科技大樓捷運站 步行約3分鐘 交通便捷 凡帶案技師 掛件時停車費用由公會支付 信義路三段 鑑定 結構審查 水土保持 施工計畫業務掛件 受理 結構審查業務 水土保持及山坡地開發計畫審查業務 施工計畫審查業務 鑑定報告書複審作業 地 址 台北市復興南路二段160巷8號1樓 電 話 傳 真 聯絡人 李惠華 組長 四段 大安 P 高工 復興南路二段 應 變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台 北 辦 公 室 大安站 148巷 關山便當 復興南路二段160巷 公園 傳感器 特點 可擴充性 便利 耐候 遠端監控 應用 工程土木監測 軌(道 橋梁 水壩 隧道等 ) 土木工程專用監測系統 CRONOS flex 省公會 10號 停車位 台 北 151巷 171巷 健悅藥局 科技大樓站 大慶維土木技師事務所 大慶維工程材料試驗室 LE COME INTERNATIONAL FOUNDATION ENG. LTD. T A F 000 本材料試驗室之宗旨 支持工程主管機關(含公 私部門) 及消費者 購屋者 請洽土木技師 沈福元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 認證合格之土木工程測試領域 工程材料實驗室 請立即來電(02) 專業統包 Civi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0427 台北市內湖區新明路126巷14號 全套管基樁/場鑄樁 : : (02) ~3 : (02) Lc.Lc166@msa.hinet.net ; Lc166.com.tw : 臺灣營建仲裁協會 工 程 界 仲 裁 最 佳 選 擇 機 構 tcaa 無弊案 無包伏 公正 無私 受理營造 土木 建築 結構 水利 環工 大地 水土 保持 電機 機械 建設 房地產等有關民間營建工程及 公 共 營 建 工 程 之 仲 裁 及 調 解 事 件 本會已成立台中 高雄辦事處 台中辦事處 404台中市北區崇德一路629號B棟4樓之2 高雄辦事處 80247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四路190號12樓之2 世鼎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SANDY ENGINEERING SERVICE Co., Ltd. TEL:(02) FAX:(02) 電子信箱 formosa.rock@msa.hinet.net 地址 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二段 號4樓 電話 聯絡人 鐘小姐 鄭小姐 傳真 網址 aacd.twn@msa.hinet.net 未經本社同意 不許轉載 作者文責自負 違法負賠償之責 具名之稿件純屬個人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報每周發行八千份 遍佈工程界產官學研 廣告版面可隨時轉讓 並具續約優先權

5 5 廣告 2012 廣告專線 (02) 轉142許小姐 新 書 出 版 橋梁水力災害學 林 呈 編 著 BRIDGE HYDRAULICS in VIEW of NATURAL DISASTER 縱觀國內 外橋梁水力(利)工程專書 大多以 明渠水力學 流體力學 或河相學等觀點 深入 探討相關橋梁水力(利)之學理領域 亦即著重於 理論基礎介紹 鮮少根據橋梁現場之實務災害調 查 研究而有通盤性之瞭解與探討 有鑑於此 本書之觀點乃著重於大自然颱風 洪水 土石流 等作用對橋梁產生之破壞災害 藉由作者研究 團隊現場之長期橋梁災害實務調查 分析 進一 步務實地探究橋梁致災原因 破壞發生歷程 與 因應災變之各項檢討改進方法 並搭配詳實介紹 之橋梁水理與水工試驗成果 使實務與學術理論 結合 期能編撰出一完整性 全面性之橋梁水力 災害之專書 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圓滿的生活 混凝土裂化/病態問題解決專家 防水止漏 結構修繕 隔熱防蝕科技 耐震補強 前監察院院長陳履安博士與您有約演講會 民國102年1月5日 上午九時 高雄市正修科技大學國際會議廳 歡迎國立台灣科技大學校友暨技師同仁報名參加 共同圓滿生活周圍的人事 和諧快樂地生活 建立成長的認知 培養用靈性層次生活的能力 規劃/設計/施工/統包 電話 (02) 傳真 (02) 本活動全程免費 會場座位計200位 欲參加者從速報名 請於12月26日前與本會林威宏秘書聯繫 電郵 電話: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南區校友會 董榮進 會長暨全體理事 敬邀 精確 專業 科學 今塘台北實驗室 TAF認可項目 化性分析 續接器 Civil Engineering Laboratory 0531 台北市復興北路 461 號 Tel Fax 鋼筋 鋼構 合金 SA 級高塑性拉壓反覆試驗 靜耐力性能 30 次彈性反覆 續接器抗壓 高應力反覆耐力性能 型鋼 鋼筋 鋼線網 金屬拉伸彎曲 混凝土 立方體 海砂屋 氯離子 硬固氯離子含量試驗 含泥量 鑽心 紅磚 現況鑑定 安全鑑定 耐震評估 Testing Laboratory 1112 盟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Gold-Joint Industry Co.,Ltd. 435 台中市梧棲區(中港加工出口區)經三路33號 電話: 網址: 傳真: 自行引進 To make the earth more beautiful. Let s march together hand in hand! 崩塌地工程 邊坡及擋土牆工程 道路工程 邊坡植生復育工程 環保工程 河川護岸整治工程 施工後 施工前 施工中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工中 結構技師 土木技師親自服務 5 鑑定業務 全面 回饋 結構審查 施工中 個人業務量每達100萬 送省公會紀念金幣乙枚 超過百萬 尾數並可累計 敬請多多支持 未經本社同意 不許轉載 作者文責自負 違法負賠償之責 具名之稿件純屬個人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價值一萬元) 50萬為單位 本報每周發行八千份 遍佈工程界產官學研 廣告版面可隨時轉讓 並具續約優先權 引進愈多回饋愈多

6 廣告 6 技師報 刊登 廣 告 超 優 惠 廣告專線 (02) 轉142許小姐 最高曝光率 最好宣傳效益 特惠價 一年 40,000元 刊登內容 可更換 52期 原價45,000元 博客來 金石堂 誠品 各大書局販售 實固股份有限公司 專業的系統支撐架 工作架及模板材料供應商 橋梁上構場撐 20m 高 Tel: info@sucoot.com 用的安心 實固股份有限公司 ~詳細資料請上網或來電洽詢 ~ 讓您 撐的安全 圓盤系統支撐架 圓盤系統施工架 高 140 m 歡迎技師 及各界踴躍刊登 我們誠摯的邀請您 技師報內頁廣告為付費廣告 歡迎技 師及各界踴躍刊登 刊登廣 告如有任何疑問 歡 迎來電洽詢 電話 最高曝光率 分機142 最好宣傳效益 Fax: http: 新世紀建築技術 建築物抗震最佳選擇 更安全 更經濟 免恐懼 ASBD 隔震系統 台灣人的發明與驕傲 降低地震力的破壞 提升生活環境的舒適性 舒適安全 地殼震動 不影響上部 搖晃恐懼感 地殼震動 破壞上部 ASBD 隔震系統 傳統系統 中華建築中心優良工法認證 隔震效能最佳 無使用年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明創作金牌獎 中華民國結構工程學會 建築結構金獎 美國 日本 義大利 大陸等 發明專利 英全結構有限公司 台南 台北多棟 建案歡迎參觀 TEL:(02) FAX :(02) 未經本社同意 不許轉載 作者文責自負 違法負賠償之責 具名之稿件純屬個人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報每周發行八千份 遍佈工程界產官學研 廣告版面可隨時轉讓 並具續約優先權

7 7 焦點話題 地方焦點 生活情報 研習活動 懲戒案例介紹 No.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王庭華 副理事長 案由 技師辦理 輸氣管線工程 委託監造服務 案 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 案經利害關係人移送 懲戒而技師懲戒委員會審議 交付懲戒意旨 利害關係人辦理 輸氣管線工程 委託監造 服務案 技師為本案監造技師 本案工程於經 濟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後成績列為丙等 利 害關係人疑 技師於執行本案監造技師業務時 涉有下列缺失事項 一 監造計畫書施工檢驗停留點訂定不足 未符 合工程需求 二 施工品質檢驗表內容嚴重不足且未落實填 寫 三 無材料送審管制總表及材料設備抽 試 驗 管制總表 原工程施作時僅有空白表格且未 詳細記錄管控 四 監工日報表未落實執行 紀錄過於簡略 五 現場施工部分 如AC鑽心取樣不合格 管溝 開挖寬窄不一及AC切割線形不佳等缺失 法條 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6 款 按 技師不得 有下列行為 六 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 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技師法第 39 條第 1 款 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 除依本法規定處分外 應付懲戒 一 違反 本法所定之行為者 技師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3 款 技師違反本 法者 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三 違反第 19 條 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7 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應予申 誡 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 結論 監造技師於編寫監造計畫書時 應全面檢討工 程各項應管制之材料及設備 並訂定材料及設備 31 抽驗管制總表 於辦理監造業務時對於施工廠商現 場施作狀況有確認及檢驗責任 並就現場施作狀況 詳實記載於監造紀錄 且應於本於監造技師權責督 導所派現場監造人員 於工程施工檢驗停留點項目 主動依抽樣頻率 進行相關檢驗 惟 技師未本於專業職責於監造計畫書訂定材料 送審及設備抽 試 驗管制總表 據以管制材料及 設備 且訂定施工檢驗留點及施工品質檢驗表內容 亦有不足情事 復於執行監造工作時未善盡現場查 核及督導義務 以確認現場施工狀況及道路 AC 修 復厚度是否合於監造標準 致使現場施工有管溝開 挖寬窄不一 AC 厚度不足及切割線形不佳等情事 因此 依技師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6 款後段 對於 委託事件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之禁止行為 依 本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應予申誡 停止業 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衡酌 技師於工程施工 查核後 對監造工作已採取相關積極作為並改善相 關缺失 改正態度尚佳 爰決議申誡 以示警惕 政府用心 人民感心 朱煌林 技師 北市市長朱立倫於日前頒發 (101) 公共工程優質獎後特 新別指出 民眾對於一般公共工程的印象都很差 很醜 心裡一定會想說是那個天才設計師設計的吧 他認為這 是因承辦單位不求精進 敷衍的心態所致 這不是民眾之 福 佔用騎樓 招牌任意懸掛 ( 拍攝於國內街景一隅 ) 商家守法 不佔公共空間 ( 拍攝於歐洲街景一隅 ) 門面簡潔 生意一樣興隆 ( 拍攝於歐洲街景一隅 ) 招牌簡單 創意也是特色 ( 拍攝於歐洲街景一隅 ) 看到政府行政首長勇於任事 有心要改革咱們 有夠醜 的公共工程建築設計 令人振奮 台灣人民很善良 不會跟 政府斤斤計較 但台灣公共工程品質低落早為民眾所詬病 雖逐年改善進步 仍不符民眾期待 希望政府多用心 人民 就會揪感心 台灣建築不夠美 政府不做為 使都市景觀問題惡化 佔 用人行道騎樓及招牌任意懸掛是罪魁禍首 這需要政府多努 力執法 相信多數國人都有到先進國家 考察 的經驗 看 看別人想想自己 民眾對於公共環境重視 才能使都市更美 麗 所以還是要先從改變觀念開始做起 (文接2版) 公報 即生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示於一定期間內 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停權效 果 為不利之處分 其中第 3 款 第 7 款至第 12 款 事由 縱屬違反契約義務之行為 既與公法上不利 處分相連結 即被賦予公法上之意涵 如同其中第 1 款 第 2 款 第 4 款至第 6 款為參與政府採購程 序施用不正當手段 及其中第 14 款為違反禁止歧 視之原則一般 均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予 以不利處分 具有裁罰性 自屬行政罰 應適用行 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 3 年裁處權時效 其餘第 13 款事由 乃因特定事實予以管制之考量 無違反 類推適用 上開 3 年裁處權時效 所採取者為對廠 義務之行為 其不利處分並無裁罰性 應類推適用 商最有利的解釋結果 行政罰裁處之 3 年時效期間 綜 合 上 述 機 關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將 廠 商 刊登採購公報 有 3 年時效限制 如果超過 3 年之 結論 後 廠商仍收到機關刊登採購公報的通知 則該通 決議文從寬解釋 認為除第 13 款事由之外 其餘 知係屬違法 廠商得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 各款皆有 裁罰性不利處分 的內涵 應適用行政 議 至於 3 年時效期間的起算點 依據行政罰法第 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 3 年裁處權時效 至於第 條第 2 項規定 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終了 款事由雖不屬 裁罰性不利處分 但也不應認定無 時起算 但行為結果發生在後者 自該結果發生時 時效限制 且不是適用權利行使的 5 年時效 而是 起算 未經本社同意 不許轉載 作者文責自負 違法負賠償之責 具名之稿件純屬個人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8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5 日 星 期 六 8 地 方 焦 點 生 活 情 報 研 習 活 動 焦 點 話 題 核 電 安 全 無 核 家 園 中 華 民 國 土 木 技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理 事 長 余 烈 101 年 12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本 人 接 受 台 北 市 律 師 公 會 邀 請, 以 核 電 安 全 無 核 家 園 為 主 題, 在 該 會 設 於 羅 斯 福 路 之 會 本 部 專 題 演 講 原 本 以 為 聽 講 者 均 為 在 台 北 市 執 業 的 律 師, 但 在 最 後 Q and A 階 段, 才 知 道 在 座 尚 有 現 任 立 法 委 員 及 數 位 媒 體 記 者 當 天 蘋 果 日 報 記 者 意 猶 未 盡, 事 後 透 過 全 聯 會 楊 秘 書 約 妥 本 人 行 程, 於 101 年 12 月 24 日 在 全 聯 會 接 受 一 個 多 小 時 的 專 題 採 訪, 並 刊 登 於 101 年 12 月 26 日 ( 三 ) 的 蘋 果 日 報, 以 下 係 當 天 報 載 之 內 容 ( 轉 載 自 蘋 果 日 報 A17 論 壇 記 者 陳 玉 梅 採 訪 整 理 ), 提 供 技 師 朋 友 們 參 閱 斷 層 帶 上 綁 個 不 定 時 炸 彈 Q:311 日 本 大 地 震 後, 研 考 會 委 託 你 研 究 台 灣 因 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公 共 設 施 的 安 全 係 數, 現 有 核 電 廠 耐 震 狀 況 如 何? 2012 年 12 月 26 日 蘋 果 日 報 A17 論 壇 問 題 是, 核 電 廠 有 很 多 管 線 跟 附 屬 設 備 連 在 一 起, 這 些 管 線 無 法 耐 震 ; 還 有 備 用 電 力 也 無 法 像 圍 阻 體 這 麼 牢 固, 一 旦 發 生 因 地 震 或 海 嘯 導 致 冷 卻 系 統 管 線 接 頭 或 基 座 破 壞 備 用 發 電 機 廠 房 倒 塌, 當 後 續 沒 供 電, 燃 料 棒 無 法 降 溫, 溫 度 上 升 到 爆 炸, 都 將 造 成 類 似 311 福 島 核 電 廠 之 災 難 Q: 無 法 補 強? A: 台 灣 位 處 環 太 平 洋 地 震 帶, 歐 亞 跟 菲 律 賓 板 塊 交 界, 地 震 非 常 頻 繁, 我 們 的 核 電 廠 能 不 能 像 大 陸 型 的 國 家 一 樣 安 全? 答 案 當 然 是 否 定 的 據 台 電 說 法, 核 電 廠 有 5 道 防 護 網, 包 括 燃 料 丸 跟 護 套, 高 密 度 的 二 氧 化 鈾 分 裂 被 包 圍 在 裡 面 ; 反 應 爐 壓 力 槽 內 層 有 鋼 板, 外 層 有 鋼 筋 混 凝 土 做 的 圍 阻 體, 耐 震 很 堅 固 這 有 部 分 事 實, 因 圍 阻 體 厚 1 2 米, 這 次 福 島 核 災, 核 電 廠 圍 阻 體 就 沒 問 題 A: 談 補 強 都 是 圍 阻 體, 管 線 根 本 不 堪 一 擊 像 日 本 有 核 電 廠 位 斷 層 帶, 要 提 高 到 1G, 但 費 用 太 高, 乾 脆 廢 廠 核 一 核 二 耐 震 係 數 0.3G, 核 三 0.4G, 要 像 日 本 補 強 到 1G, 根 本 遙 不 可 及 尤 其 核 一 核 二 廠 都 超 過 30 年 了, 機 組 老 舊, 使 用 年 限 到 了, 就 該 除 役, 否 則 像 個 不 定 時 炸 彈 當 初 台 電 建 廠 時, 並 沒 發 現 有 斷 層 這 幾 年, 大 家 盯 著 它 做 調 查, 才 發 現 有 條 山 腳 斷 層 距 離 核 一 7 公 里, 核 二 5 公 里 台 灣 還 有 50 幾 條 斷 層, 像 921 大 地 震 之 震 央 在 九 分 二 山, 離 東 勢 很 遠, 但 東 勢 震 度 很 大, 死 了 數 百 人, 因 它 正 位 於 車 籠 埔 跟 雙 冬 斷 層 交 界 上 都 是 高 危 險 區, 根 本 沒 資 格 設 核 電 廠 台 電 鴕 鳥 不 肯 吐 實 所 以 如 果 大 地 震 導 致 核 電 廠 出 問 題, 核 一 核 二 廠 距 離 台 北 只 有 20 幾 公 里, 照 福 島 3 40 公 里 內 人 要 撤 離, 雙 北 跟 基 隆 人 口 共 750 萬 要 撤, 根 本 無 法 處 理 我 提 給 行 政 院 施 政 參 考 表 示, 沒 條 件 准 台 電 延 役 但 台 電 心 態 鴕 鳥, 還 想 延 役, 所 以 這 需 要 政 府 公 開 宣 誓, 讓 台 電 知 道 延 役 沒 希 望, 它 才 會 真 正 面 對 問 題 只 是 我 們 要 監 督 核 電 廠, 最 麻 煩 的 是 跟 台 電 原 能 會 資 訊 不 對 等 像 我 找 台 電 來 開 會, 一 問 三 不 知, 像 擠 牙 膏, 我 們 擠 一 點, 它 吐 一 點 跟 它 要 資 料, 都 是 輿 論 大 到 一 個 程 度 才 透 露 一 點 像 核 一 核 二 附 近 有 山 腳 斷 層, 也 是 輿 論 盯 著, 才 給 的 我 相 信 它 都 有 資 料, 只 是 怕 一 公 佈, 核 電 廠 明 天 就 要 關 掉 所 以 全 台 灣 人 都 要 關 心, 力 量 大 到 讓 它 公 開 資 料 國 家 也 應 編 預 算 把 核 電 廠 附 近 跟 海 上 的 斷 層 好 好 弄 清 楚 至 於 核 四 除 了 要 做 海 嘯 預 警, 還 要 總 體 檢, 只 是 政 府 如 果 照 過 去 做 法, 只 找 聽 話 的 專 家 背 書, 是 絕 對 不 行 的 我 現 在 只 擔 心 執 政 者 不 聽 外 面 獨 立 專 家 公 正 第 三 者 的 聲 音, 只 聽 部 會 片 面 的 話, 就 像 油 電 雙 漲, 光 聽 台 電 跟 經 濟 部 的, 誤 判 形 勢 如 果 延 役 也 這 樣 做 決 策, 到 時 來 個 地 震 海 嘯, 全 民 一 起 倒 楣 期 望 善 盡 專 業 技 師 的 社 會 責 任 專 業 責 任 與 道 德 責 任, 由 於 政 府 的 核 能 政 策, 關 係 全 國 人 民 及 後 代 子 孫 的 禍 福, 土 木 技 師 不 能 保 持 緘 默, 我 們 必 須 有 我 們 的 看 法, 您 同 意 嗎? 必 亦 正 名 乎? 廖 耀 宇 技 師 日 前 筆 者 在 技 師 期 刊 " 第 61 期 的 河 濱 漫 步 看 橋 梁 " 一 文, 言 及 台 北 市 中 山 橋 有 受 人 欺 負 的 委 屈 有 朋 友 說 咁 有 影? 我 說 當 然 有 影, 特 地 再 跑 去 影 給 你 看 ; 請 看 影 一 是 橋 上 的 名 稱, 影 二 是 橋 下 的 名 稱, 沒 有 唬 弄 你 吧 想 起 日 前 新 聞 報 導 有 中 華 民 國 的 柏 台 大 人, 不 滿 " 龍 " 的 傳 人 的 某 部 長 逕 稱 孫 中 山 先 生 為 " 孫 逸 仙 這 個 人 ", 認 為 有 貶 抑 之 嫌 云, 在 此 亦 要 借 技 師 報 的 一 角 呼 籲 政 府 主 管 長 官 ; 請 給 中 山 先 生 一 點 尊 重 就 把 橋 下 名 牌 換 一 換 吧, 同 時 亦 要 請 政 府 主 管 長 官 重 視 市 政 資 料 的 正 確 性 及 更 新, 而 橋 梁 往 往 屬 重 大 建 設 或 地 標 性 建 築, 竣 工 時 把 該 橋 作 一 簡 要 介 紹, 如 橋 型 橋 長 橋 寬 等 資 料 銘 刻 現 場 展 示, 作 為 全 民 教 育 的 一 部 分, 對 國 民 水 準 的 提 昇 亦 有 正 面 功 能 的, 這 總 比 花 太 多 預 算 在 放 煙 火 上, 來 得 有 意 義 吧 又 見 到 橋 梁 的 養 護 良 窳 不 僅 涉 及 觀 瞻, 更 有 安 全 及 壽 齡 問 題 需 要 有 關 單 位 予 以 重 視 的 影 一 中 山 橋 上 的 名 稱 影 二 中 山 橋 下 的 名 稱 未 經 本 社 同 意, 不 許 轉 載 作 者 文 責 自 負, 違 法 負 賠 償 之 責 具 名 之 稿 件 純 屬 個 人 言 論 不 代 表 本 報 立 場 轉 載 之 文 章 應 經 原 刊 登 單 位 同 意, 本 社 不 負 查 明 之 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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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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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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