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壹 前 言... 2 貳 考 察 目 的... 3 參 考 察 行 程... 3 肆 大 陸 矯 正 機 關 組 織 介 紹... 4 伍 參 訪 紀 實... 5 一 參 訪 單 位... 5 二 訪 問 過 程... 5 ( 一 ) 矯 正 實 務 論 壇... 5 ( 二 ) 提 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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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104 年 度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赴 大 陸 上 海 市 及 江 蘇 省 矯 正 機 關 參 訪 紀 實 出 國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及 所 屬 機 關 姓 名 職 稱 : 署 長 巫 滿 盈 等 17 名 派 赴 國 家 : 大 陸 上 海 市 及 江 蘇 省 出 國 期 間 :104 年 11 月 16 日 至 11 月 22 日 報 告 日 期 :105 年 2 月 17 日

2 目 錄 壹 前 言... 2 貳 考 察 目 的... 3 參 考 察 行 程... 3 肆 大 陸 矯 正 機 關 組 織 介 紹... 4 伍 參 訪 紀 實... 5 一 參 訪 單 位... 5 二 訪 問 過 程... 5 ( 一 ) 矯 正 實 務 論 壇... 5 ( 二 ) 提 籃 橋 監 獄... 6 ( 三 ) 青 浦 監 獄 ( 四 ) 江 寧 監 獄 ( 五 ) 寶 山 監 獄 ( 六 ) 南 匯 監 獄 ( 七 ) 訪 視 臺 籍 受 刑 人 陸 心 得 及 建 議 一 心 得 二 建 議 柒 結 語

3 壹 前 言 依 據 海 峽 兩 岸 共 同 打 擊 犯 罪 及 司 法 互 助 協 議 第 2 條 規 定, 以 及 法 務 部 102 年 10 月 25 日 法 外 字 第 號 函 示, 為 持 續 深 化 兩 岸 之 矯 正 交 流, 並 加 速 推 展 跨 國 移 交 受 刑 人 相 關 業 務 之 合 作, 而 透 過 本 次 參 訪, 希 冀 透 過 實 地 之 交 流 分 享 與 觀 摩 學 習, 強 化 瞭 解 大 陸 地 區 矯 正 機 關 的 運 作 現 況 與 進 步 情 形, 並 進 而 為 兩 岸 矯 正 業 務 合 作 奠 定 更 厚 實 穩 健 之 基 礎 本 次 參 訪 計 日 期 為 104 年 11 月 16 日 至 11 月 22 日, 參 加 第 五 屆 海 峽 兩 岸 矯 正 實 務 論 壇 暨 書 畫 展 活 動 (11 月 17 日 於 上 海 市 海 鷗 飯 店 舉 辦 ), 並 提 供 20 件 書 畫 及 工 藝 作 品 參 展 (11 月 18 日 於 青 浦 監 獄 開 幕 ) 另 實 地 訪 視 提 籃 橋 監 獄 (11 月 17 日 ) 青 浦 監 獄 (11 月 18 日 ) 江 寧 監 獄 (11 月 19 日 ) 寶 山 監 獄 (11 月 20 日 ) 及 南 匯 監 獄 (11 月 21 日 ) 等 5 所 矯 正 機 關 在 參 訪 矯 正 機 關 過 程 中, 陸 方 均 以 基 於 戒 護 安 全 之 理 由, 限 制 我 國 參 訪 團 成 員 攜 帶 任 何 手 機 相 機 錄 影 機 或 錄 音 筆 等 設 備 進 入 戒 護 區 內, 增 加 我 國 日 後 整 理 相 關 資 料 之 困 難 度 另 以 往 均 僅 有 我 國 參 與 實 地 訪 視 矯 正 機 關 之 行 程, 然 本 次 陸 方 擴 大 辦 理 本 次 活 動, 行 程 中 加 入 香 港 澳 門 及 福 建 省 矯 正 業 務 參 訪 團, 故 於 參 訪 訪 視 矯 正 機 關 過 程 中, 稍 感 隊 伍 人 數 過 多 且 訪 視 時 間 較 為 急 促, 以 致 我 國 團 員 較 難 以 深 入 了 解 相 關 之 處 遇 環 境 及 設 備 等 惟 經 我 國 多 次 向 陸 方 協 調 反 映, 為 能 詳 實 記 錄 寶 貴 見 聞, 以 作 為 未 來 業 務 精 進 之 重 要 參 據, 遂 由 陸 方 人 員 統 一 將 訪 視 矯 正 機 關 之 相 片 書 面 簡 介 等, 於 全 部 行 程 結 束 前 一 天, 將 相 關 資 料 交 由 我 國 人 員 另 本 參 訪 團 之 成 員 均 已 事 先 妥 為 安 排 任 務 分 工 並 進 行 勤 前 講 習, 分 就 戒 護 作 業 教 化 調 查 總 務 衛 生 及 其 他 等 面 向, 於 進 入 各 監 獄 戒 護 區 參 觀 建 築 設 備 及 處 遇 措 施 時, 均 盡 力 記 錄 參 訪 內 容, 同 時 委 有 專 責 人 員 負 責 蒐 集 資 料, 以 手 寫 速 記 方 式 擷 取 資 料, 並 隨 時 交 換 意 見, 俾 以 完 整 呈 現 參 訪 紀 要, 以 供 我 國 矯 正 機 關 作 為 業 務 推 動 之 參 考 2

4 貳 考 察 目 的 一 考 察 陸 方 矯 正 機 關 高 科 技 設 備 之 運 用 二 考 察 陸 方 矯 正 機 關 教 化 成 果 及 技 能 訓 練 之 推 展 方 式 三 瞭 解 大 陸 收 容 人 之 更 生 制 度 四 訪 視 臺 籍 收 容 人 於 陸 方 服 刑 之 情 況 參 考 察 行 程 104 年 11 月 16 日 至 11 月 22 日 赴 大 陸 上 海 市 及 江 蘇 省 考 察 行 程 成 員 : 矯 正 署 署 長 巫 滿 盈 矯 正 署 組 長 陳 世 志 矯 正 署 科 長 楊 錦 章 矯 正 署 科 長 邱 煥 棠 矯 正 署 技 正 林 佳 弘 矯 正 署 專 員 林 璟 霖 矯 正 署 專 員 蕭 嘉 榮 矯 正 署 雲 林 監 獄 典 獄 長 蕭 山 城 矯 正 署 八 德 外 役 監 獄 典 獄 長 黃 建 裕 矯 正 署 自 強 外 役 監 獄 典 獄 長 葛 煌 明 矯 正 署 屏 東 看 守 所 所 長 杞 炎 烈 矯 正 署 嘉 義 監 獄 秘 書 戴 明 瑋 矯 正 署 嘉 義 看 守 所 秘 書 李 敬 樑 矯 正 署 新 竹 看 守 所 科 長 林 慧 美 矯 正 署 花 蓮 少 年 觀 護 所 輔 導 員 李 宗 正 矯 正 署 臺 中 監 獄 作 業 導 師 鄭 有 益 矯 正 署 嘉 義 監 獄 管 理 員 許 麗 瑛 日 期 行 程 摘 要 備 註 11 月 16 日 自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飛 往 上 海 國 際 機 場 ( 星 期 一 ) 11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參 加 第 五 屆 海 峽 兩 岸 矯 正 實 務 論 壇 暨 書 畫 展 開 幕 參 訪 提 籃 橋 監 獄 論 文 發 表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11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11 月 20 日 參 訪 青 浦 監 獄 暨 書 畫 展 前 往 江 蘇 省 南 京 市 參 訪 江 蘇 監 獄 返 回 上 海 市 參 訪 寶 山 監 獄 ( 星 期 五 ) 11 月 21 日 參 訪 南 匯 監 獄 3

5 ( 星 期 六 ) 11 月 22 日 自 上 海 國 際 機 場 飛 往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 星 期 日 ) 肆 大 陸 矯 正 機 關 組 織 介 紹 本 次 參 訪 團 前 往 上 海 市 及 江 蘇 省 參 訪, 其 中 大 陸 地 區 監 獄 系 統, 中 央 單 位 由 司 法 部 管 轄, 所 轄 市 ( 省 ) 司 法 局 ( 廳 ), 司 法 局 ( 廳 ) 下 設 有 監 獄 管 理 局 負 責 管 理 該 省 各 監 獄 詳 細 組 織 圖 如 下 : 司 法 部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江 蘇 省 司 法 廳 上 海 市 監 獄 管 理 局 江 蘇 省 監 獄 管 理 局 上 海 市 各 矯 正 機 關 江 蘇 省 各 矯 正 機 關 4

6 伍 參 訪 紀 實 一 參 訪 單 位 本 次 參 訪 計 參 加 第 五 屆 海 峽 兩 岸 矯 正 實 務 論 壇 暨 書 畫 展 活 動 (11 月 17 日 於 上 海 市 海 鷗 飯 店 舉 辦 ), 並 提 供 20 件 書 畫 及 工 藝 作 品 參 展 (11 月 18 日 於 青 浦 監 獄 開 幕 ) 另 實 地 訪 視 提 籃 橋 監 獄 (11 月 17 日 ) 青 浦 監 獄 (11 月 18 日 ) 江 寧 監 獄 (11 月 19 日 ) 寶 山 監 獄 (11 月 20 日 ) 及 南 匯 監 獄 (11 月 21 日 ) 等 5 所 矯 正 機 關 二 訪 問 過 程 ( 一 ) 矯 正 實 務 論 壇 此 次 論 壇 發 表 於 入 住 之 海 鷗 飯 店 舉 行, 並 由 本 參 訪 團 團 員 戴 秘 書 明 瑋 邱 科 長 煥 棠 及 蕭 專 員 嘉 榮 分 別 發 表 矯 正 機 關 運 用 社 會 資 源 協 助 教 化 之 探 討 矯 正 藝 文 教 化 發 展 與 成 效 之 探 討 及 個 別 化 矯 治 實 踐 與 研 究 等 3 篇 專 題 報 告, 獲 得 與 談 人 及 現 場 觀 眾 高 度 肯 定 及 認 同, 有 助 宣 揚 臺 灣 之 矯 正 制 度 與 文 化 ( 兩 岸 矯 正 實 務 論 壇 ) ( 本 署 巫 署 長 滿 盈 擔 任 論 壇 評 論 人 ) 5

7 ( 二 ) 提 籃 橋 監 獄 1 沿 革 上 海 市 提 籃 橋 監 獄 位 於 虹 口 區 長 陽 路 147 號, 虹 口 區 位 於 上 海 市 北 區, 而 該 監 始 建 於 1901 年,1903 年 5 月 正 式 啟 用, 當 時 名 稱 為 上 海 公 共 租 界 工 部 局 警 務 處 監 獄, 因 臨 近 提 籃 橋, 所 以 又 稱 提 籃 橋 西 牢 後 經 改 擴 建, 至 1935 年 形 成 現 有 的 佈 局 及 規 模, 因 收 押 人 數 最 多 達 到 8000 多 人, 故 當 時 號 稱 遠 東 第 一 監 獄 1949 年 5 月 後 始 稱 上 海 市 人 民 法 院 監 獄,1951 年 8 月 更 名 為 上 海 市 監 獄,1995 年 5 月 更 為 現 名 2 組 織 編 制 該 監 實 行 兩 級 管 理 體 制 1, 下 設 15 個 科 室 9 個 監 區 民 警 總 數 600 人 左 右 該 監 為 重 刑 監 獄, 主 要 關 押 原 判 死 刑 緩 期 二 年 執 行 2 無 期 徒 刑, 幫 派 組 織 首 謀, 限 制 減 刑 等 受 刑 人, 另 自 1945 年 解 放 戰 爭 以 後, 外 國 籍 受 刑 人 基 本 上 集 中 關 押 於 上 海 市 監 獄 ( 提 籃 橋 監 獄 前 身 ), 從 1996 年 底 起, 外 國 籍 男 性 受 刑 人 轉 為 收 容 於 青 浦 監 獄, 外 國 籍 女 性 受 刑 人 則 收 容 於 女 子 監 獄, 該 監 平 均 收 容 3000 人 左 右 3 安 全 管 理 該 監 按 照 高 度 戒 護 管 理 重 刑 犯 監 獄 的 發 展 定 位, 強 化 建 構 監 獄 管 理 生 產 交 通 陳 情 申 訴, 衛 生 及 工 作 團 隊 之 安 全 獄 政 管 理 工 作 嚴 格 依 照 相 關 的 法 律 法 規, 實 施 法 制 化 規 範 化 管 理 對 收 容 人 悛 悔 表 現 的 考 核 獎 懲 予 以 公 示, 便 於 公 開 由 外 界 監 督 獄 政 管 理 制 度, 據 該 監 監 獄 長 於 業 務 簡 報 中 表 示, 從 1994 年 迄 今, 該 監 保 持 無 受 刑 人 脫 逃 的 紀 錄 另 根 據 上 海 監 獄 管 理 局 的 要 求, 目 前 各 監 獄 都 建 有 一 支 警 衛 隊, 人 數 不 少 於 40 人, 隊 內 40 歲 以 上 人 員 比 例 須 超 過 3 成, 強 化 充 分 的 技 能 訓 練 和 事 故 應 變 處 理 能 力 1 過 去 監 獄 的 管 理 體 系 是 監 獄 監 區 分 監 區 的 三 級 管 理 模 式, 為 減 少 管 理 層 次, 上 移 管 理 職 能 下 移 管 理 重 心, 把 組 織 壓 縮 成 扁 平, 以 求 降 低 成 本, 故 改 為 監 獄 監 區 或 監 獄 分 監 區 之 管 理 組 織 架 構 2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刑 法 第 50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判 處 死 刑 緩 期 執 行 的, 在 死 刑 緩 期 執 行 期 間, 如 果 沒 有 故 意 犯 罪, 二 年 期 滿 以 後, 減 為 無 期 徒 刑 ; 如 果 確 有 重 大 立 功 表 現, 二 年 期 滿 以 後, 減 為 二 十 五 年 有 期 徒 刑 ; 如 果 故 意 犯 罪, 情 節 惡 劣 的, 報 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核 准 後 執 行 死 刑 ; 對 於 故 意 犯 罪 未 執 行 死 刑 的, 死 刑 緩 期 執 行 的 期 間 重 新 計 算, 並 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備 案 6

8 參 訪 舍 房 區 過 程 中, 發 現 舍 房 及 部 分 門 禁 仍 使 用 傳 統 的 大 型 鑰 匙 及 黃 銅 色 的 蛋 型 鎖 頭, 陪 同 解 說 人 員 表 示, 所 見 的 傳 統 鑰 匙 鎖 頭 皆 為 早 期 從 英 國 製 作 購 入, 歷 史 皆 有 百 年 以 上, 然 因 結 構 紮 實 仍 歷 久 彌 新, 故 現 在 仍 持 續 使 用, 但 部 分 重 要 通 道 的 門 鎖 已 改 採 電 子 介 面, 該 介 面 外 觀 可 見 設 有 數 字 鍵 盤 及 感 應 器, 由 監 務 人 員 示 範 使 用 隨 身 攜 帶 之 無 線 話 機 即 可 感 應 解 除 門 鎖, 此 系 統 稱 為 警 務 通 監 獄 民 警 皆 配 發 有 警 務 通 話 機 1 支, 該 話 機 除 有 電 子 門 禁 之 鑰 匙 功 能 外, 尚 具 有 監 獄 內 之 內 線 話 機 對 講 機 GPS 定 位 系 統 及 監 外 行 動 電 話 等 功 能, 並 可 透 過 設 定 發 送 群 組 通 知 簡 訊 緊 急 召 回 訊 息 等, 實 在 為 輔 助 管 理 聯 繫 之 重 要 便 利 工 具 4 教 育 改 造 監 獄 設 置 有 域 內 廣 播 有 線 電 視 遠 程 教 育 心 理 健 康 輔 導 室 等 教 育 設 施 實 行 教 育 管 理 體 制 3, 服 刑 人 員 每 年 受 教 育 達 500 節 課 為 加 強 監 區 文 化 建 設, 該 監 培 育 收 容 人 學 習 發 展 詩 歌 創 作 書 畫 工 藝 美 術 活 動, 開 辦 了 習 美 工 作 室 新 岸 藝 術 團 及 發 行 新 荷 詩 刊 等 文 化 傳 播 品 由 於 該 監 推 展 文 化 及 技 能 教 育 蓬 勃 發 展, 受 刑 人 參 加 高 等 教 育 自 學 考 試 人 數 和 獲 證 率 名 列 前 茅, 另 充 分 利 用 社 會 資 源, 運 用 社 會 志 工 建 立 了 輔 助 教 化 關 係, 對 受 刑 人 的 教 育 改 造 取 得 了 成 效, 根 據 該 監 對 於 出 監 人 員 之 追 蹤 調 查, 出 監 三 年 後 人 員 之 再 犯 率 僅 為 3.1% 5 監 獄 榮 譽 為 了 探 索 教 育 人 改 造 人 的 新 方 法,1992 年 上 海 監 獄 系 統 明 確 提 出 開 發 受 刑 人 智 力 庫, 引 導 鼓 勵 受 刑 人 充 分 發 揮 自 己 的 智 力 和 才 能,1999 年 8 月 該 監 被 列 為 市 級 現 代 化 文 明 監 獄 2013 年, 該 監 被 定 為 第 七 批 中 國 重 點 文 物 保 護 單 位, 由 於 該 監 歷 史 悠 久, 管 理 制 度 嚴 明, 近 年 來 開 放 接 待 國 內 外 賓 參 訪, 成 為 外 國 人 士 瞭 解 中 國 監 獄 的 一 個 重 要 視 窗 6 硬 體 設 施 監 獄 以 資 訊 化 建 設 作 為 突 破 創 新, 持 續 加 強 和 改 進 各 類 硬 體 設 施 按 修 3 監 獄 在 制 度 上 保 證 服 刑 人 員 每 周 5 天 勞 動 教 育 1 天 課 堂 教 育 1 天 休 息 的 教 育 改 造 模 式 7

9 舊 如 故 功 能 現 代 原 則, 對 監 舍 建 築 實 施 多 輪 修 繕 維 護, 據 述 每 年 編 列 經 費 約 2 千 多 萬 人 民 幣 進 行 維 護 修 繕 另 外 該 監 構 建 指 揮 中 心 分 控 平 臺 及 現 場 控 管 三 級 警 戒 架 構 4, 並 利 用 圍 牆 門 禁 燈 光 照 明 內 隔 離 網 全 監 監 視 器 監 控 生 物 特 徵 識 別 等 資 訊 科 技 化 設 備, 穩 步 提 升 安 全 防 範, 近 年 來 完 成 之 資 訊 科 技 化 成 果 如 下 : (1) 2010 年 數 位 化 傳 輸 系 統 建 設 : 建 設 覆 蓋 全 監 的 光 纖 網 路 電 源 傳 輸 線 路 綜 合 管 路 等, 為 資 訊 化 建 設 打 下 了 堅 實 的 基 礎 (2) 2010 年 機 房 建 設 : 建 設 三 大 核 心 機 房, 包 括 資 訊 中 心 機 房 資 料 中 心 機 房 UPS 機 房, 提 供 了 高 速 資 料 傳 輸 及 業 務 應 用 的 保 障 (3) 2011~2012 年 監 獄 數 位 化 建 設 : 首 先 於 監 區 試 行 數 位 化 建 設, 做 為 設 計 導 向 及 建 設 樣 版, 俟 修 正 無 虞 後 續 推 廣 全 監 各 監 區, 完 成 機 關 內 各 監 區 分 控 平 臺 的 建 設, 形 成 了 三 級 警 戒 架 構 中 的 第 二 級 分 控 平 臺 具 備 視 頻 監 控 報 警 資 訊 處 理 呼 叫 對 講 控 制 有 線 ( 無 線 ) 通 訊 巡 更 管 理 和 查 詢 門 禁 管 理 有 線 電 視 ( 廣 播 ) 控 制 電 源 控 制 等 基 本 系 統 功 能, 可 以 與 指 揮 中 心 即 時 聯 動 資 訊 互 連 互 通 (4) 2012 年 資 訊 化 建 設 : 建 設 完 成 指 揮 中 心 綜 合 顯 示 系 統 視 訊 會 議 系 統 擴 聲 系 統 有 線 / 無 線 調 度 系 統 GIS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及 相 關 基 礎 設 施 配 套 7 生 活 衛 生 受 刑 人 炊 場 通 過 ISO9002 質 量 標 準 驗 證, 嚴 格 確 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監 獄 衛 生 所 配 備 有 專 職 醫 護 人 員 心 電 圖 等 專 業 醫 療 設 施, 並 聘 請 外 界 醫 院 人 員 定 期 來 監 會 診 獄 內 設 有 超 市, 供 應 服 刑 人 員 必 要 的 生 活 學 習 用 品, 使 受 刑 人 的 伙 食 衣 被 供 應 和 醫 療 衛 生 從 根 本 上 得 到 保 障 參 觀 舍 房 區 時 發 現, 每 位 收 容 人 皆 獲 分 配 床 鋪 ( 上 下 舖 鐵 床 形 式 ), 未 有 如 我 國 因 嚴 重 超 收 而 空 間 不 足, 致 使 收 容 人 需 打 地 鋪 之 情 形, 但 或 許 因 提 籃 橋 監 獄 歷 史 悠 久, 舍 房 格 局 管 線 不 易 做 大 幅 變 動, 故 於 舍 房 內 未 見 衛 浴 設 備, 年 以 來, 上 海 市 所 有 監 獄 全 面 建 立 指 揮 中 心 監 區 現 場 三 級 警 戒 框 架, 實 現 每 週 7 天 警 力 的 全 覆 蓋 和 1 天 24 小 時 的 全 天 候 有 效 控 制 8

10 受 刑 人 於 開 封 時 有 另 外 獨 立 之 廁 所 與 浴 室, 不 開 封 時 則 於 舍 房 內 設 置 塑 膠 桶 供 如 廁 使 用 另 解 說 人 員 表 示 提 籃 橋 監 獄 於 上 海 市 所 有 監 獄 中 面 積 最 小, 但 曾 經 收 容 人 數 最 多, 故 為 因 應 超 額 收 容 人 數 之 狀 況, 可 見 到 其 舍 房 區 之 中 庭 區 域 樓 板 採 取 縷 空, 並 加 設 金 屬 網 達 到 採 光 空 氣 流 通 及 防 止 物 體 墜 落 之 功 能 8 上 海 監 獄 陳 列 館 上 海 監 獄 陳 列 館 位 於 提 籃 橋 監 獄 內, 上 海 市 監 獄 管 理 局 監 獄 一 幢 6 層 高 的 十 字 監 樓 改 造 為 上 海 監 獄 陳 列 館, 陳 列 館 於 1999 年 12 月 29 日 正 式 開 館, 入 口 處 經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立 碑 列 為 上 海 市 抗 日 紀 念 地, 館 內 展 示 廳 展 出 了 上 海 自 解 放 戰 爭 以 來, 監 獄 懲 罰 改 造 受 刑 人 與 維 護 社 會 穩 定 的 工 作 成 果, 並 通 過 大 量 的 實 物 和 圖 片 向 參 觀 者 展 示 ; 智 美 廳 裡, 陳 列 了 受 刑 人 在 獄 中 創 作 的 書 法 美 術 和 工 藝 作 品 ; 另 當 日 該 監 於 演 樓 廳 安 排 受 刑 人 組 成 之 新 岸 藝 術 團 表 演, 展 現 傳 統 樂 器 合 唱 獨 唱 及 管 樂 合 奏, 結 合 場 地 燈 光 及 背 景 螢 幕 多 媒 體 介 紹 影 片 之 剪 輯, 令 人 印 象 深 刻 9 監 舍 配 置 圖 該 監 共 分 9 監 區, 各 監 區 ( 棟 ) 建 築 外 觀 型 式 內 部 格 局 一 致, 本 次 參 訪 第 3 監 區, 為 一 5 層 樓 矩 形 建 築, 各 層 外 圍 為 走 道 ( 部 分 樓 層 為 採 光 所 需 採 挑 空 設 計 ), 內 側 為 背 對 背 配 置 之 監 舍 單 元 ( 每 邊 設 置 46 間 監 舍, 每 層 共 92 間 監 舍 ), 建 築 物 長 向 兩 側 為 垂 直 動 線 ( 樓 梯 ) 浴 廁 及 監 控 室 ( 值 班 台 ) 等 服 務 性 空 間 ( 如 圖 1); 舍 房 單 元 約 3.3 平 方 公 尺, 內 置 上 下 鋪 雙 人 床 內 務 櫃 及 衛 生 設 備 ( 馬 桶 ) 等 ( 如 圖 2); 2 樓 舍 房 走 道 設 置 桌 椅 靠 窗 側 設 置 固 定 式 連 續 矮 櫃 壁 掛 式 電 視 等,4 樓 舍 房 走 道 作 為 技 能 訓 練 區, 設 有 編 輯 繪 畫 版 畫 電 腦 裱 畫 工 藝 及 雕 刻 等 訓 練 作 業 區, 對 應 監 舍 空 間 則 改 為 倉 庫, 作 業 區 配 置 吸 頂 式 空 調 機 及 風 扇 9

11 圖 1- 提 籃 橋 監 獄 監 舍 配 置 示 意 圖 圖 2- 提 籃 橋 監 獄 舍 房 配 置 示 意 圖 10

12 ( 本 署 於 上 海 提 籃 橋 監 獄 內 合 影 ) ( 本 署 參 訪 上 海 提 籃 橋 監 獄 情 形 ) ( 聽 取 業 務 簡 報 ) ( 雙 方 交 換 紀 念 品 ) ( 三 ) 青 浦 監 獄 1 沿 革 上 海 市 青 浦 監 獄 是 一 所 高 度 警 戒 的 監 獄, 位 於 上 海 市 西 南 郊 青 浦 區 境 內 於 1991 年 7 月 成 立 上 海 市 第 二 監 獄 籌 建 處,1991 年 11 月 舉 行 正 式 奠 基 儀 式,1994 年 9 月 21 日 收 押 第 一 批 罪 犯 21 人,1994 年 更 名 為 上 海 市 青 浦 監 獄,1994 年 12 月 14 日 正 式 掛 牌 啟 用 上 海 市 青 浦 監 獄 除 收 押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的 成 年 罪 犯 外, 還 定 點 關 押 外 國 籍 罪 犯 該 監 1997 年 12 月, 該 監 被 司 法 部 授 予 部 級 現 代 化 文 明 監 獄, 榮 記 集 體 一 等 功 2004 年 4 月, 被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命 名 為 2001 至 2003 年 度 上 海 市 勞 動 模 範 集 體 還 先 後 被 評 為 上 11

13 海 市 花 園 單 位 文 明 單 位 綜 合 治 理 先 進 單 位 全 國 刑 釋 解 教 人 員 安 置 幫 教 工 作 先 進 集 體 上 海 市 勞 動 模 範 集 體 以 及 司 法 部 全 國 監 獄 勞 教 人 民 警 察 崗 位 練 兵 活 動 先 進 集 體 等 2 書 畫 及 工 藝 作 品 聯 展 第 五 屆 海 峽 兩 岸 監 獄 服 刑 人 員 ( 收 容 人 ) 書 畫 及 工 藝 作 品 聯 展 於 104 年 11 月 18 日, 假 上 海 市 監 獄 管 理 局 青 浦 監 獄 辦 理, 活 動 總 計 由 上 海 江 蘇 福 建 浙 江 香 港 澳 門 及 我 國 等 共 7 個 團, 各 自 展 示 其 收 容 人 的 藝 文 教 化 成 果 本 聯 展 提 供 展 出 之 書 畫 及 工 藝 代 表 作 品 總 計 118 件 其 中, 畫 作 40 件, 書 法 38 件 ( 含 篆 刻 4 件 ), 工 藝 作 品 40 件 本 次 的 展 覽 空 間 寬 敞 明 亮, 展 品 佈 置 得 宜, 動 線 順 利 流 暢, 氣 氛 溫 馨 舒 緩 ; 入 場 正 面 即 以 莊 重 秀 朗 略 帶 嬌 甜 之 滕 王 閣 詩 楷 書 揭 開 序 幕 ; 其 次 剛 健 樸 拙 的 道 家 功 夫 清 虛 靜 泰 四 字, 觸 目 而 生 澹 泊 之 意 ; 接 著 則 是 禪 宗 空 靈 筆 意 的 滴 水 穿 石 ; 次 第 而 下, 綜 括 首 面 之 作 品, 含 蓄 透 露 出 地 主 熱 誠 迎 賓 之 意 動 線 緊 接 著 所 展 示 的 即 為 我 國 分 別 選 自 各 矯 正 機 關 之 6 幅 作 品, 分 別 是 臺 南 監 獄 杜 牧 - 秋 夕 隸 書, 臺 中 監 獄 李 商 隱 - 晚 晴 行 書, 嘉 義 監 獄 節 錄 赤 壁 賦 行 書, 雲 林 第 二 監 獄 渭 城 曲 隸 書, 彰 化 監 獄 夜 宿 七 盤 嶺 隸 書, 及 臺 北 監 獄 天 馬 詩 隸 書 等 接 續 著 其 他 各 參 展 團 的 精 心 傑 作, 含 4 件 篆 刻 在 內 總 共 38 幅 順 著 進 場 的 空 間, 轉 個 彎 之 後 則 展 示 著 繪 畫 作 品, 其 形 式 上 有 水 墨 墨 彩 水 彩 油 畫 素 描 等, 表 現 的 內 容 包 含 山 水 竹 石 花 卉 鳥 獸 人 物 心 思 我 國 所 提 供 的, 係 分 別 來 自 屏 東 臺 中 高 雄 高 雄 第 二 與 彰 化 等 矯 正 機 關 的 8 件 設 色 水 墨 畫, 總 計 展 出 繪 畫 作 品 40 幅 工 藝 作 品 最 易 撩 人 興 趣, 擺 在 壓 軸, 琳 瑯 滿 目, 凡 雕 刻 塑 繪 鑲 貼 烙 剪 衍 漆 繡, 爭 奇 鬥 艷 其 巧 奪 天 工, 珍 貴 者 如 玉 雕, 典 雅 者 如 木 雕, 又 如 核 雕 之 簡 樸 瓷 畫 之 嬌 豔 泥 塑 之 生 動 陶 刻 之 古 雅, 銅 絲 畫 之 艷 麗 刺 繡 之 精 細, 無 不 體 現 中 華 文 化 傳 統 工 藝 之 精 髓, 對 於 傳 承 別 具 使 命 而 臺 灣 的 代 表 作 則 分 別 來 自 宜 蘭 臺 中 與 雲 林 監 獄, 端 莊 華 貴, 秀 艷 綺 麗 的 漆 器, 與 素 雅 蒼 勁, 靜 穆 古 樸 的 交 趾 陶 共 5 件, 12

14 總 計 展 出 工 藝 作 品 40 件 ( 本 署 參 訪 書 畫 及 工 藝 作 品 聯 展 ) ( 本 署 巫 署 長 滿 盈 於 書 畫 及 工 藝 作 品 聯 展 題 字 ) 3 高 水 準 音 樂 劇 心 獄 心 獄 一 劇 由 青 浦 監 獄 收 容 人 及 部 份 民 警 創 作, 該 劇 在 102 年 首 演 後, 社 會 迴 響 熱 烈, 眾 多 媒 體 報 導, 文 化 藝 術 界 知 名 人 士 給 予 充 分 肯 定 及 高 度 的 評 價 ; 此 次 本 參 訪 團 在 青 浦 監 獄 的 安 排 下 到 了 教 學 樓 內 大 禮 堂 現 場 觀 賞 此 劇 的 演 出, 據 陪 同 民 警 口 述, 開 展 音 樂 劇 創 作 和 演 出 活 動, 是 青 浦 監 獄 充 分 運 用 文 化 藝 術 教 育 矯 治 收 容 人 的 一 次 大 膽 嘗 試 和 務 實 創 新, 參 加 排 練 及 演 出 的 收 容 人 普 遍 感 受 到 親 情 和 自 由 的 可 貴, 體 驗 到 人 生 經 歷 是 有 價 值 的, 也 抒 發 出 他 們 由 衷 的 懺 悔 之 情 和 改 過 之 意 該 劇 以 現 代 創 新 之 視 角 反 映 收 容 人 的 服 刑 生 活, 不 僅 體 現 了 編 排 構 思 唱 詞 配 樂 等 方 面 的 專 業 水 準, 更 體 現 大 陸 地 區 監 獄 民 警 開 展 收 容 人 矯 治 工 作 的 價 值 追 求 該 監 的 藝 術 矯 治 工 作, 運 用 中 國 傳 統 文 化 的 深 厚 積 澱, 對 包 括 外 籍 人 員 在 內 的 受 刑 人 進 行 教 化 矯 治, 其 中 參 加 此 劇 的 表 演 者 有 1/3 為 外 籍 收 容 人, 足 見 該 監 對 外 籍 人 員 才 藝 教 育 之 重 視 4 教 學 樓 玉 雕 車 間 參 訪 該 監 從 2011 年 開 始 探 索 一 區 一 品 建 設, 即 通 過 一 個 監 區 打 造 一 項 藝 術 矯 治 品 牌, 豐 富 教 育 改 造 手 段, 繁 榮 監 區 文 化 建 設 自 活 動 開 展 13

15 以 來, 該 監 相 繼 引 入 海 派 玉 雕 嘉 定 竹 刻 松 江 刺 繡 等 一 批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項 目 據 青 浦 監 獄 陪 同 人 員 解 說, 其 中 最 具 意 義 的 是 對 參 與 收 容 人 的 選 擇 上, 有 特 別 的 考 量 在 對 藝 術 項 目 進 行 分 析 的 基 礎 上, 有 意 識 的 將 項 目 特 點 與 罪 犯 的 改 造 需 求 相 結 合, 比 如 針 對 刺 繡 以 針 為 筆 以 線 為 墨 慢 工 出 細 活 的 特 點, 監 區 就 挑 選 了 平 時 性 格 較 為 急 躁 的 暴 力 犯 參 與 刺 繡 的 學 習 ; 在 需 要 集 體 演 奏 的 什 錦 細 鑼 鼓 項 目 中, 監 區 也 有 意 識 地 安 排 性 格 較 為 孤 僻 自 卑 的 收 容 人 參 與 玉 雕 車 間 ( 玉 雕 工 場 ) 位 於 該 監 教 學 樓 北 樓, 走 進 玉 雕 車 間 即 看 到 技 術 指 導 辦 公 處, 映 入 眼 簾 的 是 多 名 收 容 人 正 埋 頭 創 作, 正 在 現 代 化 的 水 凳 前, 專 注 認 真 細 心 思 索, 埋 首 屬 於 自 己 獨 一 無 二 的 創 作 藝 術 品, 其 中 一 位 正 在 進 行 玉 石 雕 刻 的 民 警, 據 了 解 該 名 民 警 現 於 大 學 進 修 有 關 寶 石 雕 刻 的 科 系, 期 能 與 收 容 人 教 學 相 長, 共 同 專 研 這 極 具 保 存 價 值 的 傳 統 文 化, 陪 同 的 一 名 警 官 說 道 先 把 傳 統 文 化 藝 術 和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植 入 教 育 改 造 項 目, 然 後 再 把 這 些 項 目 納 入 生 產 鏈, 這 樣 就 完 成 了 教 育 改 造 與 生 產 勞 動 的 無 縫 銜 接 據 青 浦 監 獄 陪 同 民 警 口 述, 該 監 統 計 近 3 年 來, 有 52.8% 的 收 容 人 因 項 目 化 改 造 獲 得 各 類 文 憑 和 職 業 技 術 等 級 證 書, 另 有 一 民 警 亦 表 示 曾 統 計 追 蹤 自 2012 至 2013 年 從 玉 雕 車 間 假 釋 出 獄 的 收 容 人 其 再 犯 率 為 0%, 且 這 些 出 獄 的 收 容 人 深 獲 企 業 青 睞 與 任 用 5 二 監 區 該 監 收 容 人 舍 房 均 採 單 面 向 窗 格 式, 此 次 參 觀 的 舍 房 約 有 10 間, 每 間 約 可 容 納 6 至 8 人 該 監 區 為 單 邊 走 道 式 舍 房 建 築, 走 道 寬 度 約 210 公 分, 每 一 監 舍 空 間 長 約 680 公 分 寬 約 330 公 分 ( 如 圖 3), 入 口 空 間 較 為 低 矮, 因 其 上 設 計 高 櫃 供 收 容 人 置 物 使 用, 兩 側 分 別 為 蹲 式 馬 桶 (1 座 ) 及 洗 面 盆, 內 側 左 右 各 3 座 鐵 架 雙 層 床 舖, 即 每 間 監 舍 最 多 可 容 納 12 名 收 容 人, 另 含 電 視 電 視 櫃 及 2 張 長 條 桌, 對 外 採 光 通 風 良 好 在 該 舍 入 口 處 即 在 牆 面 上 裝 置 有 自 助 終 端 機 ( 一 卡 通 ) 設 置, 平 時 收 容 人 白 天 工 作 完 入 舍 房 後, 在 夜 間 9 點 以 前 是 自 由 活 動 時 間, 每 間 舍 房 門 是 採 開 放 自 由 進 出 方 式, 供 收 14

16 容 人 自 由 運 用 自 助 終 端 機 ( 一 卡 通 ) 查 詢 相 關 資 訊 自 助 終 端 機 ( 一 卡 通 ) 設 置, 內 容 有 基 本 訊 息 醫 療 大 帳 消 費 獄 務 公 開 ( 體 現 了 對 罪 犯 及 其 家 屬 合 法 權 利 的 尊 重 和 保 障 ) 勞 動 改 造 教 育 改 造 及 圖 書 借 閱 等 七 個 項 目 觸 控 式 介 面 其 中 獄 務 公 開 項 目 所 提 供 訊 息 即 為 監 方 主 動 公 開 的 各 監 區 表 現 良 好, 獲 得 減 刑 的 收 容 人 相 關 資 料 等 圖 3- 青 浦 監 獄 舍 房 配 置 示 意 圖 註 : 依 大 陸 監 獄 建 設 標 準 第 28 條 規 定 : 寢 室 內 床 位 寬 不 應 小 於 0.8m; 床 位 為 雙 層 時, 室 內 淨 高 不 應 低 於 3.4m, 床 位 為 單 層 時, 室 內 淨 高 不 應 低 於 2.8m ( 舍 房 外 有 值 勤 民 警 及 收 容 人 照 片 ) ( 本 署 參 訪 青 浦 監 獄 內 自 助 終 端 機 情 形 ) 15

17 ( 四 ) 江 寧 監 獄 1 沿 革 江 蘇 省 江 寧 監 獄 地 處 南 京 市 江 寧 區 淳 化 鎮, 前 身 為 1958 年 7 月 成 立 的 南 京 市 勞 動 教 養 大 連 山 採 石 場, 隸 屬 於 南 京 市 公 安 局 1985 年 起 收 押 罪 犯, 成 立 江 蘇 省 第 二 十 四 勞 動 改 造 管 教 支 隊, 與 大 連 山 勞 教 所 合 署 ;1987 年 1 月 南 京 市 楊 梅 塘 和 石 佛 寺 勞 教 所 與 大 連 山 勞 教 所 合 併, 成 立 江 蘇 省 大 連 山 勞 教 所 並 與 江 蘇 省 第 二 十 四 勞 動 改 造 管 教 支 隊 合 署, 劃 歸 江 蘇 省 司 法 廳 勞 動 教 養 管 理 局 管 理 ; 根 據 監 獄 法 規 定,1994 年 江 蘇 省 第 二 十 四 勞 動 改 造 管 教 支 隊 定 名 為 江 蘇 省 江 寧 監 獄 為 適 應 監 獄 勞 教 管 理 體 制 調 整 的 需 要, 經 省 政 府 及 司 法 部 批 准,2000 年 7 月 江 寧 監 獄 與 大 連 山 勞 教 所 分 離 分 立, 分 別 獨 立 建 制, 隸 屬 於 江 蘇 省 監 獄 管 理 局 2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該 中 心 設 備 新 穎, 電 視 牆 監 控 畫 面 規 劃 完 善, 有 效 管 控 全 監 的 動 態 活 動 與 門 禁 管 制, 各 項 警 訊 系 統 明 確 且 聯 結 到 監 內 勤 務 點 監 獄 管 理 局 及 監 外 公 安 警 察 部 門 該 指 揮 中 心 日 間 勤 務 由 4 至 5 名 警 力, 夜 間 勤 務 6 至 8 名 警 力 值 勤 調 配 3 收 容 人 舍 房 每 一 監 舍 空 間 長 約 960 公 分 寬 約 320 公 分 ( 如 圖 4), 入 口 一 側 設 置 3 張 書 桌, 再 左 右 分 別 設 2 座 及 4 座 鐵 架 雙 層 床 舖, 即 每 間 監 舍 最 多 可 容 納 12 名 收 容 人, 內 側 左 右 分 置 蹲 式 馬 桶 (2 座 ) 及 洗 面 盆, 對 外 大 面 開 窗 採 光 通 風 良 好 用 餐 區 規 劃 於 舍 房 外 專 用 活 動 空 間, 並 配 有 民 警 監 控 桌, 電 視 及 廣 播 設 備 舍 房 邊 間 規 劃 為 收 容 人 簡 易 販 賣 部, 供 應 餅 乾 與 零 嘴 物 品, 由 收 容 人 負 責 登 錄 消 費 扣 款 16

18 圖 4- 江 寧 監 獄 舍 房 配 置 示 意 圖 4 出 監 大 樓 區 該 區 一 樓 為 挑 高 寬 敞 的 禮 堂 空 間, 是 該 監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與 集 會 地 點, 不 僅 現 代 感 十 足 且 空 間 燈 光 規 劃 完 善 出 監 相 關 的 調 查 作 業 程 序 後, 設 有 出 監 沐 浴 區 提 供 出 監 人 沐 浴 更 換 便 服, 象 徵 拋 開 監 禁 霉 氣 沐 浴 新 生 之 意 涵 5 教 化 技 訓 大 樓 該 區 設 立 心 理 矯 治 辦 公 室, 負 責 全 監 收 容 人 的 心 理 矯 治 工 作, 並 在 獄 內 教 學 樓 設 立 心 理 健 康 指 導 中 心 作 為 監 獄 對 收 容 人 開 展 心 理 矯 治 活 動 的 主 要 場 所, 具 體 運 作 由 心 理 矯 治 辦 公 室 負 責 各 監 區 在 心 理 矯 治 辦 公 室 指 導 下 建 立 心 理 輔 導 站, 負 責 本 監 區 的 收 容 人 心 理 矯 治 工 作, 選 定 若 干 警 察 擔 任 監 區 心 理 輔 導 員, 並 選 定 收 容 人 心 理 互 助 員 目 前 該 監 有 一 百 多 名 民 警 獲 得 國 家 心 理 諮 詢 師 資 格 證 書, 分 佈 在 各 監 區 和 相 關 業 務 部 門, 其 中, 心 理 健 康 指 導 中 心 配 備 專 職 心 理 諮 詢 師, 各 監 區 心 理 輔 導 站 由 具 備 心 理 諮 詢 師 資 格 警 察 擔 任 監 區 心 理 輔 導 員, 其 他 具 備 資 格 警 察 兼 職 擔 任 監 區 心 理 諮 詢 師 同 時, 該 監 建 立 了 一 支 專 業 素 質 高 業 務 能 力 強 心 理 諮 詢 師 組 成 的 17

19 心 理 健 康 輔 導 團 隊, 協 助 全 監 舉 辦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活 動 參 與 心 理 健 康 指 導 中 心 開 展 諮 詢 輔 導 工 作 開 展 心 理 大 講 壇 和 心 理 直 通 車 等 活 動 6 接 見 區 收 容 人 接 見 每 月 辦 理 一 次, 分 為 一 般 接 見 與 特 別 接 見 兩 種 模 式, 由 監 獄 分 監 區 輪 流 辦 理, 造 冊 通 知 家 屬 接 見 日 期, 監 獄 可 以 掌 握 每 日 接 見 人 數 ; 特 見 部 分 採 開 放 面 對 面 方 式 進 行, 並 設 有 兒 童 遊 戲 區 設 施, 適 用 經 審 核 通 過 之 特 殊 表 現 或 特 別 事 由 者 辦 理 接 見 該 監 對 於 接 見 之 收 容 人, 在 接 見 前 一 律 更 換 統 一 接 見 服 裝, 俾 利 安 檢 避 免 私 藏 違 禁 物 品 該 監 從 抽 號 碼 牌 接 見 家 屬 攝 影 存 檔 票 選 模 範 工 作 服 務 人 員 等 設 施 皆 相 當 現 代 化 有 關 家 屬 申 訴 部 分, 亦 公 告 專 線 提 供 民 眾 可 對 監 獄 上 級 監 督 機 關 投 訴 或 建 議 等 機 制, 提 升 監 獄 的 服 務 品 質 ( 參 訪 江 寧 監 獄 接 見 區 ) ( 本 署 於 江 寧 監 獄 合 影 ) ( 五 ) 寶 山 監 獄 1 沿 革 上 海 市 寶 山 監 獄 於 1998 年 12 月 正 式 啟 用, 該 監 收 押 被 人 民 法 院 判 處 無 期 徒 刑 25 年 有 期 徒 刑 及 以 下 刑 期 的 男 性 受 刑 人, 收 押 對 象 以 長 刑 期 受 刑 人 為 主 該 監 獄 是 上 海 監 所 佈 局 調 整 中 新 建 的 監 獄, 有 現 代 化 的 辦 公 場 所, 寬 敞 明 亮 的 教 育 習 藝 樓 醫 療 所 和 購 物 超 市, 監 區 各 項 文 化 生 活 設 施 完 18

20 備, 是 上 海 市 現 代 化 文 明 監 獄 也 是 市 級 花 園 式 單 位 該 監 積 極 塑 造 數 字 化 監 獄 新 模 式, 建 置 電 腦 區 域 網 路 絡 多 媒 體 監 控 系 統 門 禁 電 子 控 制 系 統 辦 公 自 動 化 管 理 系 統 受 刑 人 接 見 管 理 系 統 和 收 容 人 購 物 儲 蓄 IC 卡 管 理 系 統 組 成 的 綜 合 整 合 項 目, 提 升 監 獄 智 慧 管 理, 曾 獲 得 司 法 部 高 度 評 價 2004 年 3 月, 該 監 啟 動 社 會 開 放 日 制 度, 讓 社 會 參 觀 者 直 接 瞭 解 監 獄 在 教 育 改 造 工 作 中 所 體 現 出 的 法 制 科 學 人 道 精 神 寶 山 監 獄 2003 年 3 月 被 市 司 法 局 命 名 為 上 海 市 現 代 化 文 明 監 獄 ;2005 年 12 月 被 司 法 部 命 名 為 現 代 化 文 明 監 獄 ;2013 年 度 全 國 監 獄 ( 勞 教 ) 系 統 先 進 單 位 2 傳 統 藝 文 教 化 - 安 塞 腰 鼓 表 演 該 監 安 排 由 收 容 人 組 成 的 鼓 隊 展 開 表 演, 現 場 五 六 十 餘 名 收 容 人, 身 穿 黃 褲 白 衣, 腰 部 繫 著 紅 色 綢 帶, 頭 紮 著 角 巾, 舉 手 投 足 充 滿 活 力, 隨 後 響 亮 的 鑼 鼓 聲, 整 齊 劃 一 的 鑼 鼓 表 演, 吸 引 全 場 的 目 光 寶 山 監 獄 陪 同 官 員 表 示, 這 是 近 年 來 大 陸 監 獄 推 動 一 區 一 品 的 成 果, 強 調 鼓 勵 收 容 人 在 監 服 刑 期 間, 要 主 動 參 與 文 化 活 動, 培 養 收 容 人 的 創 造 力, 發 揮 藝 術 文 化 特 色, 建 立 具 有 獨 特 品 牌 的 監 區 文 化 該 監 安 排 的 即 是 陝 西 著 名 的 安 塞 腰 鼓, 並 說 明 這 是 陝 西 當 地 一 種 獨 特 的 民 間 大 型 舞 蹈 藝 術 形 式, 且 有 千 年 以 上 的 歷 史, 展 示 出 西 北 黃 土 高 原 農 民 樸 素 而 豪 放 的 性 格 3 心 理 健 康 指 導 中 心 該 監 表 示 該 中 心 於 2006 年 成 立, 是 針 對 受 刑 人 實 施 心 理 矯 治 的 專 業 部 門, 經 過 這 些 年 來 不 斷 發 展, 已 經 逐 步 形 成 了 一 套 運 用 心 理 學 原 理 技 術 測 驗 等, 來 檢 驗 受 刑 人 心 理 狀 況, 分 析 其 心 理 結 構 和 特 徵, 發 展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個 體 與 團 體 心 理 諮 詢, 危 機 干 預 等 多 項 功 能 的 受 刑 人 心 理 健 康 保 障 機 制 該 中 心 配 備 了 提 供 受 刑 人 預 約 等 候 及 自 動 查 詢 設 備, 同 時 設 置 心 理 諮 詢 設 備, 包 括 音 樂 放 鬆 生 物 反 饋 心 理 宣 洩 智 能 認 知 調 節 沙 畫 遊 戲 塗 鴉 牆 等, 建 立 心 理 督 導 室 心 理 檔 案 室 及 監 控 室 同 時 寶 山 監 獄 定 期 安 排 心 理 諮 詢 師 職 業 培 訓, 目 前 擁 有 51 位 心 理 諮 詢 師, 心 理 諮 詢 師 人 數 占 受 刑 人 比 例 為 2.96%, 心 理 諮 詢 師 採 用 門 診 制 度, 受 刑 人 可 以 自 主 預 約 諮 19

21 詢 師 進 行 心 理 諮 詢 該 監 心 理 健 康 指 導 中 心 近 年 來 在 考 評 上 獲 得 多 項 獎 項, 例 如 2013 年 司 法 部 教 育 質 量 先 進 獎 2014 年 上 海 市 首 席 個 別 教 育 能 手 獎 2014 年 上 海 市 年 度 五 四 青 年 文 明 號 獎 等 訪 視 過 程 中, 發 現 該 監 投 注 相 當 人 力 及 設 備 在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方 面, 心 理 諮 詢 師 亦 採 證 照 制 度, 分 為 一 級 及 二 級 諮 詢 師, 二 級 心 理 諮 詢 師 須 累 積 一 定 年 資 及 參 加 考 試 後, 才 能 晉 升 為 一 級 心 理 諮 詢 師, 此 與 臺 灣 監 獄 教 化 輔 導 方 面 區 分 為 教 誨 師 及 臨 床 心 理 師, 二 者 進 用 管 道 不 同 ( 參 訪 上 海 寶 山 監 獄 - 安 塞 腰 鼓 表 演 ) ( 本 署 參 訪 上 海 市 寶 山 監 獄 ) ( 心 理 健 康 指 導 中 心 - 心 理 宣 洩 區 ) ( 本 署 巫 署 長 滿 盈 體 驗 心 理 健 康 中 心 器 材 ) 5 5 寶 山 監 獄 為 營 造 自 然 放 鬆 情 境, 使 個 案 在 輔 導 過 程 能 表 露 內 在 真 實 情 感, 在 心 理 諮 詢 室 內 設 置 兼 具 影 像 音 樂 及 肌 肉 神 經 放 鬆 等 生 心 理 反 饋 儀 器, 其 方 式 係 由 個 案 坐 在 柔 軟 舒 適 座 椅 上, 隨 著 眼 前 投 影 之 螢 幕 影 像 及 搭 配 音 樂 導 引, 在 逐 步 放 鬆 而 柔 和 的 氛 圍 中, 卸 除 個 案 本 身 防 衛 機 制, 進 而 能 宣 洩 其 情 緒 及 困 擾, 心 理 諮 詢 師 得 以 適 時 介 入 輔 導, 發 揮 療 癒 效 果, 相 當 具 有 特 色 20

22 4 明 善 樓 右 側 1 樓 為 心 理 諮 詢 室 ( 音 樂 影 像 放 映 及 個 人 動 感 座 椅 ) 團 體 輔 導 室 宣 泄 室 ( 沙 包 及 女 性 假 人 ) 塗 鴉 牆 及 空 導 看 板 等 ; 左 側 為 監 獄 展 示 館 文 化 活 動 中 心 警 官 培 訓 中 心 等 ( 未 參 觀 ),5 樓 為 犯 人 技 能 培 訓 中 心, 內 設 瓷 板 技 藝 教 室 水 電 工 訓 練 區 建 築 物 清 潔 保 養 訓 練 區 中 式 麵 點 訓 練 區 汽 車 美 容 裝 潢 訓 練 區 等 ; 其 中 瓷 板 技 藝 教 室 設 有 8 個 工 作 桌, 教 室 前 方 為 執 勤 崗, 後 方 為 成 品 展 示 區, 其 他 4 個 訓 練 區 以 活 動 式 臨 時 隔 間 區 分, 可 隨 時 調 整 隔 局 及 訓 練 區 大 小, 走 道 僅 需 配 置 一 監 督 崗 ( 如 圖 5) 圖 5- 寶 山 監 獄 技 能 培 訓 中 心 配 置 示 意 圖 5 明 德 樓 2 至 5 樓 共 設 置 4 個 監 區 ( 每 層 樓 為 1 個 監 區 ), 每 個 監 區 ( 每 層 樓 ) 設 置 一 分 控 平 台, 約 20 間 監 舍, 監 舍 空 間 長 約 960 公 分 寬 約 290 公 分, 進 入 舍 房 左 右 兩 側 各 4 座 鐵 架 雙 層 床 舖, 即 每 間 監 舍 最 多 可 容 納 16 名 收 容 人, 中 央 放 置 2 張 長 條 桌 ( 每 張 長 200 公 分 寬 60 公 分 ), 內 側 左 右 分 置 蹲 式 馬 21

23 桶 (2 座 ) 及 洗 面 盆, 對 外 大 面 開 窗 採 光 通 風 良 好 舍 房 內 有 壁 掛 式 電 視 機, 舍 房 外 生 活 區 另 有 提 供 收 容 人 使 用 之 電 視 小 桌 ( 下 棋 看 書 使 用 ) ( 如 圖 6) 圖 6- 寶 山 監 獄 舍 房 配 置 示 意 圖 ( 六 ) 南 匯 監 獄 1 沿 革 南 匯 監 獄 是 大 陸 第 一 家 專 門 收 容 老 病 殘 收 容 人 並 與 大 型 醫 院 合 併 建 造 的 一 所 功 能 性 監 獄, 建 築 面 積 達 2.8 公 頃, 成 立 於 2007 年 3 月 21 日,2007 年 7 月 19 日 正 式 接 押 老 病 殘 收 容 人 該 監 實 行 監 獄 監 區 兩 級 化 管 理 模 式, 設 15 個 科 室 1 個 警 衛 隊 和 7 個 押 犯 監 區 ( 其 中 1 個 女 犯 監 區 ) 核 定 收 容 量 為 1700 人, 老 ( 指 犯 罪 中 年 齡 在 60 歲 以 上, 女 性 年 齡 為 55 歲 ) 病 ( 以 上 級 部 門 鑑 定 的 為 標 準 ) 殘 疾 收 容 人 為 主 或 患 有 各 種 嚴 重 疾 病 以 及 肢 體 器 官 殘 缺 功 能 不 全 或 喪 失 功 能 體 質 弱 或 智 力 低 下 的 犯 罪 群 體, 約 佔 總 收 押 人 數 之 75% 左 右 2 巡 邏 道 本 次 參 訪 之 其 他 監 獄 不 同 且 特 別 的 是, 為 該 監 依 監 獄 建 設 標 準 第 22

24 6 39 條 規 定 於 5.5 公 尺 高 外 圍 牆 上 設 置 有 武 裝 巡 邏 道 ( 如 示 意 圖 7), 由 武 警 負 責 巡 邏 任 務 圖 7- 南 匯 監 獄 外 圍 巡 邏 道 示 意 圖 3 第 6 監 區 該 區 提 供 收 容 行 動 不 便 或 高 齡 受 刑 人 安 全 無 虞 生 活 環 境, 全 區 採 無 障 礙 設 計, 例 如 : 設 置 無 障 礙 電 梯 ; 監 房 外 走 廊 寬 敞, 其 設 計 寬 度 約 為 600 公 分 左 右, 可 供 做 為 室 內 活 動 空 間, 減 少 行 動 不 便 或 高 齡 受 刑 人 長 距 離 移 動 至 遠 處 活 動 區 之 不 便, 另 走 廊 四 周 設 置 無 障 礙 連 續 之 輔 助 扶 手, 提 供 老 弱 病 受 刑 人 安 全 環 境 監 舍 空 間 長 約 800 公 分 寬 約 360 公 分 ( 寬 度 較 一 般 監 獄 之 監 舍 為 大 如 示 意 圖 8), 進 入 舍 房 左 右 兩 側 各 為 3 座 鐵 架 雙 層 床 舖 ( 床 6 依 監 獄 建 設 標 準 第 39 條 有 關 監 獄 圍 牆 崗 樓 大 門 等 安 全 警 戒 設 施 之 規 定 : 中 度 戒 備 監 獄 圍 牆 一 般 應 高 出 地 面 5.5m, 牆 體 應 達 到 0.49m 厚 實 心 磚 牆 的 安 全 防 護 要 求, 圍 牆 上 部 宜 設 置 武 裝 巡 邏 道 圍 牆 地 基 必 須 堅 固, 圍 牆 下 部 必 須 設 擋 板, 且 深 度 不 應 小 於 2m, 當 圍 牆 基 礎 埋 深 超 過 2m 時, 可 用 圍 牆 基 礎 代 替 擋 板 圍 牆 轉 角 應 呈 圓 弧 形, 表 面 應 光 滑, 無 任 何 可 攀 登 處 圍 牆 內 側 5m 外 側 10m 為 警 戒 隔 離 帶, 隔 離 帶 內 應 無 障 礙 圍 牆 內 側 5m 外 側 10m 處 均 應 設 一 道 不 低 於 4m 高 的 防 攀 爬 金 屬 隔 離 網, 網 上 均 應 設 監 控 報 警 裝 置 另 高 度 戒 備 監 獄 圍 牆 應 高 出 地 面 7m, 牆 體 應 達 到 0.3m 厚 鋼 筋 混 凝 土 的 安 全 防 護 要 求, 上 部 應 設 置 武 裝 巡 邏 道 圍 牆 地 基 必 須 堅 固, 圍 牆 下 部 必 須 設 鋼 筋 混 凝 土 擋 板, 且 深 度 不 應 小 於 2m, 當 圍 牆 基 礎 埋 深 超 過 2m 時, 可 用 圍 牆 基 礎 代 替 擋 板 如 遇 軟 土 等 特 殊 地 基 時, 圍 牆 基 礎 埋 深 應 適 當 加 深 圍 牆 內 側 10m 外 側 12m 為 警 戒 隔 離 帶, 隔 離 帶 內 應 無 障 礙 圍 牆 內 側 5m 及 10m 處 圍 牆 外 側 5m 及 12m 處 均 應 各 設 一 道 不 低 於 4m 高 的 防 攀 爬 金 屬 隔 離 網, 網 上 均 應 設 監 控 報 警 裝 置 圍 牆 外 側 的 兩 道 隔 離 網 之 間 應 設 置 防 衝 撞 設 施 23

25 舖 寬 度 較 較 一 般 監 獄 為 大, 約 90 公 分 ), 即 每 間 監 舍 最 多 可 容 納 12 名 收 容 人, 惟 下 舖 提 供 行 動 不 便 或 高 齡 受 刑 人 使 用, 上 舖 通 常 不 使 用 或 僅 供 同 為 收 容 人 之 年 輕 照 護 者 使 用, 中 央 放 置 2 張 長 條 桌 ( 每 張 長 180 公 分 寬 40 公 分 ), 設 有 抽 屜 ( 取 用 物 品 不 需 彎 腰 或 攀 爬 ), 浴 廁 區 設 置 2 座 馬 桶 ( 蹲 式 及 坐 式 各 1 座, 坐 式 馬 桶 並 有 安 全 扶 手 設 計 ) 及 洗 手 台, 左 右 分 置, 考 量 行 動 不 便 或 老 弱 病 收 容 人 需 求, 該 區 設 計 面 積 較 一 般 監 舍 為 大, 大 面 開 窗, 採 光 通 風 良 好 另 舍 房 內 提 供 熱 水 瓶 ( 每 人 1 個 ) 吊 掛 式 風 扇 以 應 特 殊 受 刑 人 之 需 求 圖 8- 南 匯 監 獄 舍 房 配 置 示 意 圖 ( 本 署 參 訪 舍 房 區 內 公 布 欄 ) ( 本 署 參 訪 南 匯 監 獄 炊 場 ) 24

26 4 上 海 監 獄 總 醫 院 上 海 監 獄 總 醫 院 設 置 於 此, 與 南 匯 病 監 無 隸 屬 關 係, 直 屬 上 海 監 獄 管 理 局 參 訪 當 日 實 際 訪 談 監 獄 總 醫 院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所 得 以 下 資 料 (1) 門 診 科 別 : 分 別 有 內 科 外 科 耳 鼻 喉 科 口 腔 科 眼 科 婦 科 感 染 科 等 ( 無 產 科 ; 大 陸 女 性 受 刑 人 不 能 攜 子 入 監 服 刑 ) (2) 醫 療 設 備 : 據 該 院 負 責 介 紹 之 醫 師 表 示, 除 MRI( 核 磁 共 振 ) 設 備 未 設 置 外, 其 餘 大 致 皆 有 設 置, 總 床 數 450 床 ( 未 設 置 負 壓 病 房 ) 參 訪 當 日 收 容 HIV 病 犯 共 16 名 另 亦 收 容 肺 結 核 等 傳 染 病 收 容 人 (3) 人 力 : 醫 護 人 員 約 180 人, 工 作 人 員 300 餘 人, 以 西 醫 為 主 5 舍 房 配 置 本 次 參 觀 之 病 舍 大 樓 5 樓 為 女 性 病 患 之 病 房 區, 走 廊 兩 側 比 照 普 通 醫 療 院 所 之 設 計, 設 置 供 行 動 不 便 病 患 使 用 之 無 障 礙 連 續 扶 手, 監 舍 採 病 房 式 設 計 ( 如 圖 9), 每 一 監 舍 可 容 納 9 張 標 準 病 床, 床 頭 牆 面 裝 設 橫 式 氣 體 出 口 面 板, 提 供 各 種 氣 體 出 口 電 插 座 護 士 呼 叫 器 等, 舍 房 門 為 兩 折 式 ( 全 開 啟 寬 度 至 少 大 於 標 準 病 床 90 公 分 寬 度, 如 圖 10), 護 理 人 員 可 推 著 病 床 直 接 進 出 病 房, 病 患 無 需 下 床, 考 量 病 患 仍 需 照 ( 看 ) 護, 其 中 一 間 病 房 做 為 同 為 收 容 人 之 照 ( 看 ) 護 員 使 用 監 舍 ( 如 圖 11) 圖 9- 上 海 監 獄 總 醫 院 病 舍 房 門 示 意 圖 25

27 圖 10- 上 海 監 獄 總 醫 院 病 舍 配 置 示 意 圖 圖 11- 上 海 監 獄 總 醫 院 照 ( 看 ) 護 員 監 舍 示 意 圖 26

28 6 罹 病 收 容 人 處 遇 對 於 罹 病 收 容 人 的 輔 導, 引 入 各 樣 的 資 源, 如 : 心 理 健 康 疏 導 及 矯 治 創 新 生 活 太 極 拳 書 法 康 復 性 勞 動 民 警 培 訓 等 7 護 工 該 監 有 經 專 業 訓 練 滿 3 個 月 考 試 合 格 勞 動 局 發 給 證 照 的 護 工 ( 收 容 人 ; 服 刑 完 畢 出 監 後 可 轉 介 至 醫 院 工 作 ), 由 此 類 護 工 分 散 於 各 監 區 照 護 有 需 要 之 收 容 人 ( 七 ) 訪 視 臺 籍 受 刑 人 本 次 參 訪 重 點, 亦 包 含 探 視 臺 灣 籍 收 容 人 並 與 之 面 對 面 慰 問, 寶 山 監 獄 為 上 海 專 收 臺 籍 受 刑 人 之 監 獄, 參 訪 當 日 共 收 容 20 名 臺 籍 受 刑 人, 該 監 安 排 部 分 臺 籍 受 刑 人 與 參 訪 團 會 談, 並 由 參 訪 團 團 長 表 達 關 懷 及 慰 問 之 意, 同 時 瞭 解 他 們 服 刑 情 形 及 適 應 問 題, 團 員 們 也 均 協 助 記 載 並 與 陸 方 溝 通, 以 利 給 予 他 們 適 時 的 協 助 此 次 訪 談 臺 籍 受 刑 人 亦 瞭 解 他 們 對 於 跨 國 移 交 受 刑 人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及 返 臺 服 刑 意 願, 均 表 示 獄 方 均 有 宣 導 相 關 申 請 規 定, 部 分 人 希 望 能 早 日 回 臺, 並 已 提 出 申 請 ; 有 的 則 因 工 作 生 意 基 礎 均 在 大 陸, 或 妻 子 是 大 陸 人 士, 服 刑 完 畢 後 亦 希 望 留 在 大 陸 經 商 生 活, 以 下 摘 錄 與 部 分 受 刑 人 訪 談 內 容 摘 要 : 1 詹 姓 受 刑 人 : 因 為 毒 品 罪, 被 判 死 緩, 我 覺 得 大 陸 監 獄 管 理 比 較 嚴 格, 限 制 也 相 對 比 較 多, 例 如 這 裡 接 見 每 月 規 定 只 有 一 次, 不 像 臺 灣 按 照 級 別 的 不 同, 可 以 有 較 寬 鬆 的 接 見, 我 的 瞭 解, 這 裡 假 釋 及 返 臺 服 刑 雖 然 可 以 申 請, 但 不 是 那 麼 容 易 獲 得 准 許 2 楊 姓 受 刑 人 : 我 自 己 是 因 合 同 詐 欺 案 入 監 服 刑, 判 刑 10 年, 已 服 刑 7 年 因 為 自 己 有 些 繪 畫 的 底 子, 在 監 內 也 學 習 做 瓷 板 畫, 但 技 術 還 並 不 是 很 好, 另 外, 也 會 在 工 場 做 加 工, 每 月 勞 作 金 收 入 大 約 換 算 臺 幣 200 元, 由 於 自 己 並 不 抽 菸, 加 上 家 裡 也 會 接 濟, 監 內 生 活 狀 況 還 算 穩 定, 家 人 也 會 來 探 望 3 許 姓 受 刑 人 : 我 是 因 非 法 經 營 外 匯, 判 刑 8 年, 已 服 刑 4 年, 之 前 是 在 27

29 提 籃 橋 監 獄 執 行, 在 這 裡 寶 山 監 獄 的 環 境 比 較 好, 因 為 自 己 的 學 歷 較 高, 加 上 表 現 較 好, 被 挑 選 為 受 刑 人 小 組 長, 雖 然 父 母 親 在 臺 灣, 但 年 紀 都 很 大, 不 方 便 跨 海 過 來 看 我, 我 自 己 娶 了 大 陸 妻 子, 她 是 四 川 人, 定 期 都 會 來 看 我 由 於 我 的 金 融 專 業 背 景, 在 上 海 大 都 會 謀 職 較 易, 未 來 出 獄 後 還 是 打 算 待 在 上 海 工 作 4 施 姓 受 刑 人 : 我 是 因 詐 騙 案, 判 刑 15 年, 服 刑 2 年, 這 邊 判 刑 很 重, 如 果 在 臺 灣 可 能 不 會 這 麼 重, 但 也 是 當 時 自 己 想 不 開, 做 錯 了 事, 現 在 也 只 好 面 對 現 實, 我 家 在 彰 化, 因 為 飛 機 來 去 一 趟 也 要 花 不 少 錢, 我 也 不 希 望 家 人 經 常 大 老 遠 跑 來 看 我, 目 前 就 希 望 能 早 點 服 完 刑 或 獲 得 假 釋 出 獄 5 潘 姓 受 刑 人 : 我 是 因 詐 騙 案, 判 處 無 期 徒 刑, 已 服 刑 9 年 10 月, 老 家 在 臺 中, 家 人 親 戚 都 在 臺 灣, 將 來 希 望 有 機 會 可 以 回 臺 灣, 在 這 裡 生 活 還 可 以, 之 前 曾 因 甲 狀 腺 出 現 問 題, 身 體 極 不 舒 服, 監 獄 安 排 我 外 出 就 醫,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的 調 養 後, 目 前 已 恢 復 健 康, 很 謝 謝 你 們 能 從 臺 灣 來 關 心 在 這 裡 服 刑 的 我 們 6 劉 姓 受 刑 人 : 我 被 判 刑 11 年, 在 這 裡 語 言 相 通, 監 獄 生 活 很 制 式 化, 要 遵 守 很 多 規 定, 違 規 的 話 會 嚴 重 影 響 到 刑 期, 到 時 候 要 關 很 久, 我 自 己 都 會 很 小 心, 家 人 偶 而 會 來 看, 也 有 寄 信, 現 在 唯 一 的 希 望 就 是 能 早 點 出 去 此 外 該 監 也 特 地 在 兩 位 臺 籍 受 刑 人 同 意 下, 安 排 小 型 話 劇 演 出 飄 洋 過 海 來 看 你, 由 他 們 分 飾 男 女 主 角, 其 一 飾 演 在 大 陸 服 刑 的 臺 籍 受 刑 人, 另 一 則 飾 演 受 刑 人 妻 子 角 色, 劇 中 妻 子 多 次 遠 自 臺 灣 飄 洋 過 海 來 到 上 海 探 望 在 監 獄 服 刑 的 丈 夫, 二 人 在 接 見 及 書 信 往 返 的 互 動 中, 有 衝 突 有 思 念 也 有 感 情 不 捨 的 交 織, 全 程 以 國 臺 語 互 動 的 方 式 表 達, 間 以 臺 灣 俚 語, 逗 趣 又 發 人 深 省, 呈 現 出 濃 濃 的 臺 灣 家 鄉 味, 讓 與 會 觀 眾 深 受 感 動, 並 報 以 熱 烈 掌 聲 表 演 完 後, 參 訪 團 團 長 特 地 走 上 臺 前 感 謝 二 位 演 出 者 精 采 感 人 的 表 演, 同 時 一 一 垂 詢 關 心 他 們 在 此 地 服 刑 生 活 狀 況 及 家 庭 親 友 互 動 情 形, 28

30 也 表 達 來 自 臺 灣 的 關 懷 慰 勉 之 意 ( 本 署 與 臺 籍 收 容 人 合 影 ) ( 本 署 觀 賞 臺 籍 收 容 人 表 演 ) ( 本 署 與 臺 籍 收 容 人 進 行 訪 談 -1) ( 本 署 與 臺 籍 收 容 人 進 行 訪 談 -2) 29

31 陸 心 得 及 建 議 一 心 得 綜 合 此 次 訪 問 過 程 之 所 見 所 聞, 計 有 如 下 心 得 發 現 : ( 一 ) 申 訴 檢 舉 控 告 處 理 之 比 較 依 大 陸 監 獄 法 相 關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收 容 人 對 於 生 效 的 判 決 不 服, 可 以 提 出 申 訴 對 於 收 容 人 的 申 訴, 人 民 檢 察 院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應 當 及 時 處 理 對 收 容 人 提 出 的 控 告 檢 舉, 監 獄 應 當 及 時 轉 遞, 不 得 扣 押 監 獄 在 執 行 刑 罰 過 程 中, 根 據 罪 犯 的 申 訴, 認 為 判 決 可 能 有 錯 誤 的, 應 當 提 請 人 民 檢 察 院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處 理, 人 民 檢 察 院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應 當 自 收 到 監 獄 提 請 處 理 意 見 書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將 處 理 結 果 通 知 監 獄 另 外, 收 容 人 寫 給 監 獄 上 級 機 關 和 司 法 機 關 的 信 件, 不 受 檢 查 本 次 訪 視 各 監 獄 時 發 現, 於 各 監 區 走 道 均 普 遍 設 有 檢 察 院 信 箱 監 獄 長 信 箱 監 區 長 信 箱 及 心 理 諮 詢 信 箱 等, 收 容 人 可 依 據 不 同 訴 求, 投 遞 不 同 的 信 箱, 監 區 人 員 則 依 權 責 定 期 開 啓, 予 以 適 當 之 處 理 綜 上, 大 陸 地 區 關 於 收 容 人 申 訴 的 精 神 及 處 理 方 式 與 臺 灣 制 度 大 致 相 同, 不 過 對 於 申 訴 之 管 道, 大 陸 地 區 均 將 信 箱 設 置 於 較 開 放 之 空 間, 如 監 區 工 場 走 道 等, 因 容 易 被 他 人 瞥 見, 恐 導 致 收 容 人 不 敢 投 書, 反 觀 臺 灣 地 區 監 所 之 申 訴 信 箱 均 設 置 於 較 隱 密 之 地 點, 如 浴 室 或 工 場 之 角 落 等, 反 而 可 讓 收 容 人 依 實 際 需 要 反 映 訴 求 ( 二 ) 分 級 處 遇 管 理 規 定 之 比 較 大 陸 地 區 收 容 人 考 評 等 級 設 定 為 A B C D E 五 個 等 級 7, 其 相 關 7 大 陸 地 區 分 級 處 遇 管 理 規 定 : 1 A 級 收 容 人 處 遇 標 準 :1. 可 優 先 參 加 各 類 學 習 培 訓 體 育 或 文 娛 等 活 動 ;2. 每 月 可 撥 打 二 次 親 情 電 話, 每 次 通 話 時 間 不 超 過 5 分 鐘 ; 或 撥 打 一 次 親 情 電 話, 但 通 話 時 間 不 超 過 10 分 鐘 ;3. 每 月 會 見 一 次, 時 間 不 超 過 60 分 鐘 ; 具 備 條 件 的 監 獄 可 安 排 寬 管 會 見 ;4. 每 月 可 獲 得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40 元 的 物 質 獎 勵 ;5. 食 品 消 費 執 行 A 級 標 準 2 B 級 收 容 人 處 遇 標 準 :1. 可 優 先 參 加 各 類 學 習 培 訓 體 育 或 文 娛 等 活 動 ;2. 每 月 可 撥 打 二 次 親 情 電 話, 每 次 通 話 時 間 不 超 過 5 分 鐘 ;3. 每 月 會 見 一 次, 時 間 不 超 過 45 分 鐘 ; 具 備 條 件 的 監 獄 可 安 排 寬 管 會 見 ;4. 每 月 可 獲 得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20 元 的 物 質 獎 勵 ;5. 食 品 消 費 執 行 B 級 標 準 3 C 級 收 容 人 處 遇 標 準 :1. 可 參 加 學 習 培 訓 體 育 或 文 娛 等 活 動 ;2. 每 月 可 撥 打 一 次 親 情 電 話, 每 次 通 話 時 間 不 超 過 5 分 鐘 ;3. 每 月 普 通 會 見 一 次, 時 間 不 超 過 30 分 鐘 ;4. 每 月 可 獲 得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10 元 的 物 質 獎 勵 ;5. 食 品 消 費 執 行 C 級 標 準 30

32 規 定 受 刑 人 在 服 刑 期 間 允 許 與 其 親 屬 或 他 人 通 信, 次 數 為 每 月 一 至 二 次, 接 見 則 為 每 月 可 會 見 親 屬 監 護 人 一 次, 每 次 會 見 以 3 人 為 限, 時 間 不 超 過 半 小 時 相 較 我 國 依 照 累 進 處 遇 分 級, 最 寬 和 之 一 級 受 刑 人 可 每 日 接 見 發 信 給 親 屬 友 人 而 言, 對 於 在 監 服 刑 者 之 心 情 穩 定 或 即 將 復 歸 社 會 者 之 社 會 關 係 重 建, 相 較 為 實 質 之 需 求 與 助 益, 而 上 海 市 監 獄 對 於 通 信 接 見 嚴 謹 管 理 雖 可 減 少 行 政 作 業 或 減 少 管 理 危 虞 之 機 會, 然 對 於 受 刑 人 之 社 會 關 係 聯 繫 與 重 建, 可 能 缺 少 實 質 的 鼓 勵 另 關 於 伙 食 部 分, 上 海 市 監 獄 提 供 受 刑 人 早 餐 菜 色 為 饅 頭 粥, 午 晚 餐 通 常 為 一 菜 一 湯, 但 周 一 三 五 之 午 晚 餐 增 加 一 菜 ; 相 較 我 國 收 容 人 伙 食 早 餐 有 豆 漿 米 漿 包 子 粥 及 配 菜 等 變 化, 普 遍 午 晚 餐 提 供 菜 色 為 三 菜 一 湯, 並 按 月 召 開 收 容 人 代 表 膳 食 檢 討 會 議, 可 見 我 國 於 收 容 人 之 飲 食 照 顧 相 對 用 心 ( 三 ) 減 刑 制 度 規 定 之 比 較 8 此 次 參 訪, 取 得 大 陸 區 減 刑 完 整 的 規 定, 並 且 發 現 大 陸 地 區 之 減 刑 4 D 級 收 容 人 處 遇 標 準 :1. 可 參 加 學 習 培 訓 體 育 或 文 娛 等 活 動 ;2. 每 月 可 撥 打 一 次 親 情 電 話, 每 次 通 話 時 間 不 超 過 5 分 鐘 ;3. 每 月 電 話 會 見 一 次, 時 間 不 超 過 30 分 鐘 ;4. 食 品 消 費 執 行 D 級 標 準 5 E 級 收 容 人 處 遇 標 準 :1. 具 備 條 件 的 監 獄 應 將 E 級 收 容 人 集 中 關 押, 實 施 嚴 格 管 理 ; 不 實 行 集 中 關 押 的, 每 週 集 中 強 化 學 習 或 訓 練 不 少 於 2 個 小 時 ;2. 每 月 電 話 會 見 一 次, 時 間 不 超 過 30 分 鐘 ;E 級 收 容 人 在 監 獄 嚴 管 隔 離 防 範 隔 離 審 查 隔 離 治 療 和 禁 閉 期 間 應 停 止 會 見, 但 確 有 必 要 的, 須 經 監 獄 長 審 批 ;3. 食 品 消 費 執 行 E 級 標 準 ;4.E 級 收 容 人 中 的 新 收 收 容 人, 經 集 訓 考 核 合 格 後, 可 參 照 D 級 收 容 人 處 遇 標 準 執 行 8 大 陸 地 區 減 刑 規 定 : 1 減 刑 條 件 的 一 般 規 定 : 被 判 處 管 制 拘 役 有 期 徒 刑 無 期 徒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在 執 行 期 間, 如 果 認 真 遵 守 監 規,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確 有 悔 改 表 現 的, 或 者 有 立 功 表 現 的, 可 以 減 刑 ; 有 下 列 重 大 立 功 表 現 之 一 的, 應 當 減 刑 :1. 阻 止 他 人 實 施 重 大 犯 罪 活 動 的 ;2. 檢 舉 監 獄 內 外 重 大 犯 罪 活 動, 經 查 證 屬 實 的 ;3. 有 發 明 創 造 或 者 重 大 技 術 革 新 的 ;4. 在 日 常 生 產 生 活 中 捨 己 救 人 的 ;5. 在 抗 禦 自 然 災 害 或 者 排 除 重 大 事 故 中, 有 突 出 表 現 的 ;6. 對 國 家 和 社 會 有 其 他 重 大 貢 獻 的 減 刑 後 實 際 執 行 的 刑 期 不 能 少 於 下 列 期 限 :(1) 判 處 管 制 拘 役 有 期 徒 刑 的, 不 能 少 於 原 判 刑 期 的 二 分 之 一 ;(2) 判 處 無 期 徒 刑 的, 不 能 少 於 十 三 年 ;(3) 限 制 減 刑 的 死 刑 緩 期 執 行 的 犯 罪 分 子, 緩 期 執 行 期 滿 後 依 法 減 為 無 期 徒 刑 的, 不 能 少 於 二 十 五 年, 緩 期 執 行 期 滿 後 依 法 減 為 二 十 五 年 有 期 徒 刑 的, 不 能 少 於 二 十 年 2 減 刑 條 件 的 特 殊 規 定 : 對 職 務 犯 罪 破 壞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和 金 融 詐 騙 組 織 ( 領 導 參 加 包 庇 縱 容 ) 黑 社 會 性 質 組 織 犯 罪 等 罪 犯 ( 以 下 簡 稱 三 類 罪 犯 ) 減 刑 假 釋, 必 須 從 嚴 把 握 法 律 規 定 的 確 有 悔 改 表 現 立 功 表 現 重 大 立 功 表 現 的 標 準 對 三 類 罪 犯 確 有 悔 改 表 現 的 認 定, 不 僅 應 當 考 察 其 是 否 認 罪 悔 罪, 認 真 遵 守 法 律 法 規 及 監 規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積 極 參 加 思 想 文 化 職 業 技 術 教 育, 積 極 參 加 勞 動 努 力 完 成 勞 動 任 務, 而 且 應 當 考 察 其 是 否 通 過 主 動 退 贓 積 極 協 助 追 繳 境 外 贓 款 贓 物 主 動 賠 償 損 失 等 方 式, 積 極 消 除 犯 罪 行 為 所 產 生 的 社 會 影 響 對 服 刑 期 間 利 用 個 人 影 響 力 和 社 會 關 係 等 不 正 當 手 段 企 圖 獲 得 減 刑 假 釋 機 會 的, 不 認 定 其 確 有 悔 改 表 現 對 三 類 罪 犯 擬 按 法 律 規 定 的 在 生 產 科 研 中 進 行 技 術 革 新, 成 績 突 出 或 者 對 國 家 和 社 會 有 其 他 貢 獻 認 定 為 立 功 表 現 的, 31

33 有 兩 層 涵 義, 一 是 將 原 判 較 重 的 刑 種 減 為 較 輕 的 刑 種 如 把 無 期 徒 刑 減 為 有 期 徒 刑, 但 有 期 徒 刑 不 能 減 為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 二 是 將 原 判 較 長 的 刑 期 減 為 較 短 的 刑 期, 即 將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管 制 的 刑 期 縮 短 相 對 的, 臺 灣 雖 然 也 有 減 刑 制 度, 但 僅 其 名 稱 相 同, 不 論 在 程 序 制 度 及 立 法 精 神 上 卻 與 大 陸 地 區 截 然 不 同 ( 四 ) 勞 動 管 理 規 制 度 之 比 較 大 陸 地 區 實 行 五 天 勞 動 制 度, 每 日 勞 動 時 間 為 早 上 7 時 至 下 午 3 時, 含 早 餐 就 醫 學 習 教 育 接 見 及 參 加 集 體 活 動 等 時 間 其 勞 動 管 理 之 目 的 與 臺 灣 監 獄 作 業 之 制 度 相 似, 均 係 希 望 收 容 人 養 成 勞 動 習 慣, 習 得 9 生 產 技 能, 且 均 為 強 制 性 之 處 遇, 另 作 業 時 間 及 勞 作 金 之 發 放 亦 與 臺 灣 該 技 術 革 新 或 者 其 他 貢 獻 必 須 是 該 罪 犯 在 服 刑 期 間 獨 立 完 成 並 經 國 家 主 管 部 門 確 認 的 發 明 專 利, 且 不 包 括 實 用 新 型 專 利 和 外 觀 設 計 專 利 ; 擬 按 國 家 法 律 規 定 的 對 國 家 和 社 會 有 其 他 重 大 貢 獻 認 定 為 重 大 立 功 表 現 的, 該 重 大 貢 獻 必 須 是 該 罪 犯 在 服 刑 期 間 獨 立 完 成 並 經 國 家 主 管 部 門 確 認 的 勞 動 成 果 3 減 刑 起 始 時 間 間 隔 時 間 的 一 般 規 定 :1. 被 限 制 減 刑 的 死 刑 緩 期 執 行 的 罪 犯, 減 為 有 期 徒 刑 後, 又 符 合 減 刑 條 件 的, 在 首 次 減 刑 時, 期 間 隔 時 間 一 般 不 得 少 於 二 年, 兩 次 減 刑 之 間 一 般 應 當 間 隔 一 年 六 個 月 以 上 2. 被 判 處 死 刑 緩 期 執 行 或 無 期 徒 刑 的 罪 犯, 減 為 有 期 徒 刑 後, 又 符 合 減 刑 條 例 的, 在 首 次 減 刑 時, 其 間 隔 時 間 一 般 不 得 少 於 一 年 六 個 月 3. 被 判 處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的 罪 犯, 一 般 在 執 行 一 年 六 個 月 以 上 方 可 減 刑, 兩 次 減 刑 之 間 一 般 應 當 間 隔 一 年 以 上 4. 被 判 處 三 年 以 上 不 滿 五 年 有 期 徒 刑 的 罪 犯, 一 般 在 執 行 一 年 以 上 方 可 減 刑, 兩 次 減 刑 一 般 應 該 間 隔 十 個 月 以 上 5. 被 判 處 不 滿 三 年 有 期 徒 刑 的 罪 犯, 一 般 在 執 行 十 個 月 以 上 方 可 減 刑 確 有 重 大 立 功 表 現 的, 可 以 不 受 上 述 減 刑 起 始 和 間 隔 時 間 的 限 制 4 三 類 罪 犯 減 刑 起 始 時 間 間 隔 時 間 的 特 殊 規 定 :1. 死 刑 緩 期 執 行 罪 犯 減 為 無 期 徒 刑 後 ( 含 原 無 期 徒 刑 ), 執 行 三 年 以 上 方 可 減 刑 ; 減 為 有 期 徒 刑 後, 兩 次 減 刑 之 間 應 當 間 隔 兩 年 以 上 2. 被 判 處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的, 執 行 兩 年 以 上 方 可 減 刑, 兩 次 減 刑 之 間 應 當 間 隔 一 年 六 個 月 以 上 3. 被 判 處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的, 執 行 兩 年 以 上 方 可 減 刑, 兩 次 之 間 應 當 間 隔 一 年 以 上 5 減 刑 程 序 :1. 有 期 徒 刑 罪 犯 ( 含 判 處 死 刑 緩 期 二 年 執 行 無 期 徒 刑 減 為 有 期 徒 刑 ) 的 減 刑, 經 監 區 長 辦 公 會 議 集 體 評 議 後, 根 據 法 律 規 定 條 件, 向 監 獄 提 出 減 刑 建 議 2. 減 刑 案 卷 經 監 獄 刑 罰 執 行 部 門 審 核 監 獄 減 刑 假 釋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審 後, 在 將 案 卷 移 送 駐 監 檢 察 機 關 審 核 的 同 時, 將 擬 提 請 減 刑 的 罪 犯 名 單 以 及 減 刑 意 見 在 獄 內 公 示 七 天 3. 減 刑 假 釋 評 審 委 員 會 完 成 評 審 和 公 示 程 序 後, 應 將 擬 提 請 的 減 刑 建 議 評 審 報 告 以 及 檢 查 意 見 一 併 報 請 監 獄 長 辦 公 會 議 審 議 決 定 4. 監 獄 長 在 罪 犯 減 刑 ( 假 釋 ) 審 核 表 上 簽 署 意 見 後, 應 加 蓋 監 獄 公 章, 由 監 獄 刑 罰 執 行 部 門 將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和 相 關 材 料 一 併 提 請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5. 對 判 處 死 刑 緩 期 二 年 執 行 無 期 徒 刑 罪 犯 的 減 刑, 由 罪 犯 所 在 監 獄 提 出 書 面 建 議, 報 請 省 ( 區 市 ) 監 獄 管 理 局 刑 罰 執 行 部 門 審 核 後, 提 交 局 減 刑 假 釋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定 ; 局 長 在 減 刑 ( 假 釋 ) 審 核 表 上 簽 署 意 見 加 蓋 監 獄 管 理 局 公 章 後, 應 將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和 相 關 材 料 一 併 提 請 高 級 人 民 法 院 裁 定 9 大 陸 地 區 受 刑 人 勞 作 金 發 放 規 定 : 1 發 放 範 圍 : 適 用 於 監 獄 所 有 直 接 參 加 康 復 生 產 勞 動 和 補 助 性 服 務 性 勞 動 的 罪 犯 未 取 得 勞 動 等 級 評 定 的 收 容 人, 參 加 勞 動, 發 放 基 本 勞 動 報 酬 ; 不 參 加 勞 動, 不 發 放 勞 動 報 酬 2 收 容 人 個 人 勞 動 報 酬 : 由 基 本 報 酬 等 級 報 酬 績 效 報 酬 三 部 分 組 成 : (1) 基 本 報 酬 : 由 當 月 按 實 際 勞 動 出 勤 天 數 來 核 定 ;(2) 等 級 報 酬 : 結 合 罪 犯 的 勞 動 技 能, 設 定 等 級 工 評 定 標 準, 對 收 容 32

34 制 度 相 似 然 大 陸 地 區 將 勞 動 環 境 保 護 權 益 ( 如 公 安 衛 生 事 項 ) 比 照 國 家 勞 動 保 障 法 規 標 準, 以 及 作 業 致 傷 亡 慰 問 金 參 照 國 家 勞 動 保 險 標 準 辦 理 之 規 定, 則 係 較 為 先 進 之 立 法 制 度, 臺 灣 目 前 尚 無 類 似 規 定, 日 後 或 許 可 參 酌 其 精 神, 納 入 政 策 之 參 考 至 於 勞 作 金 之 使 用 範 圍, 大 陸 地 區 僅 限 獄 內 消 費 受 害 賠 償 家 庭 回 饋 社 會 公 益 就 業 儲 備 等 用 途, 而 我 國 除 依 行 刑 累 進 處 遇 條 例 之 規 定 設 有 儲 蓄 限 制 外, 餘 並 無 限 制 勞 作 金 用 途, 此 為 兩 者 最 大 不 同 之 處 ( 五 ) 保 外 就 醫 ( 暫 予 監 外 執 行 ) 制 度 之 比 較 大 陸 地 區 監 獄 之 保 外 就 醫 又 稱 為 暫 予 監 外 執 行 10, 而 臺 灣 保 外 醫 治 審 人 評 定 一 至 四 級 的 勞 動 等 級 ; 績 效 報 酬 ; 監 獄 根 據 當 月 各 監 獄 勞 務 加 工 情 況 和 收 容 人 實 際 勞 動 工 時, 確 定 收 容 人 的 績 效 報 酬 (2) 發 放 標 準 : 凡 正 常 參 加 監 獄 組 織 的 康 復 生 產 勞 動 和 輔 助 性 服 務 性 勞 動 的 老 病 殘 罪 犯, 每 月 能 保 值 保 量 完 成 任 務 的, 監 獄 應 根 據 其 勞 動 出 勤 考 核 情 況, 發 放 收 容 人 每 人 每 月 不 少 於 50 元, 最 高 每 人 每 月 不 高 於 500 元 (3) 使 用 範 圍 : 收 容 人 可 按 照 自 主 自 願 的 原 則, 根 據 自 身 實 際 狀 況, 選 擇 一 項 或 多 項 勞 動 報 酬 的 使 用 途 徑 :(1) 獄 內 消 費 : 用 於 監 獄 超 市 收 容 人 炊 場 購 買 日 用 品 食 品 營 養 餐 等 日 常 生 活 消 費 保 證 收 容 人 日 常 生 活 和 營 養 需 求 ;(2) 受 害 賠 償 : 用 於 收 容 人 繳 刑 事 判 決 判 處 的 罰 金 和 對 受 害 人 的 賠 償, 幫 助 刑 事 罰 金 刑 的 切 實 履 行 和 彌 補 受 害 人 的 精 神 損 害 與 務 職 賠 償 ;(3) 家 庭 回 饋 : 在 收 容 人 親 屬 育 生 活 困 難 突 發 事 故 等 造 成 經 濟 拮 据 時, 回 饋 給 家 屬 用 於 補 貼 家 用 和 生 活 救 急, 幫 助 其 修 復 家 庭 關 係 ;(4) 社 會 公 益 : 鼓 勵 收 容 人 從 悔 罪 贖 罪 的 角 度, 參 與 社 會 救 助 捐 助 等 公 益 活 動, 促 使 收 容 人 樹 立 正 確 的 社 會 責 任 感, 幫 助 其 以 積 極 的 心 態 融 入 社 會 生 活 ;(5) 就 業 儲 蓄 : 督 促 收 容 人 節 儉 使 用 勞 動 報 酬, 鼓 勵 節 餘, 用 於 回 歸 社 會 後, 尋 求 職 業 前 積 累 必 要 的 生 活 積 蓄, 為 融 入 社 會 正 常 生 活 奠 定 基 礎 (4) 月 處 遇 消 費 : 各 級 別 實 品 消 費 額 度 :A 級 :220 元,B 級 :180 元,C 級 :140 元,D 級 :100 元,E 級 60 元 各 級 別 日 用 品 消 費 額 度 均 為 每 月 80 元 老 病 殘 罪 犯 和 住 院 病 犯 因 治 病 和 康 復 需 要, 經 醫 務 部 門 建 議, 監 獄 可 適 度 放 寬 消 費 標 準, 但 每 月 不 得 超 過 200 元 10 大 陸 地 區 保 外 就 醫 規 定 : 1 保 外 就 醫 的 條 件 : 對 於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的 罪 犯,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可 以 暫 予 監 外 執 行 :1. 患 有 嚴 重 疾 病 需 要 保 外 就 醫 且 有 期 徒 刑 以 執 行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2. 懷 孕 或 者 正 在 哺 乳 自 己 嬰 兒 的 婦 女 3.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適 用 暫 予 監 外 執 行 不 致 危 害 社 會 的 (1) 不 得 保 外 就 醫 的 情 形 :1. 適 用 保 外 就 醫 可 能 有 社 會 危 害 性 的 ;2. 自 傷 自 殘 的 ;3. 被 判 處 無 期 徒 刑 和 死 緩 緩 期 二 年 執 行 尚 未 減 為 有 期 徒 刑 的 ;4." 三 類 罪 犯 " 雖 然 患 有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心 臟 病 等 疾 病, 但 經 診 斷 短 期 內 不 至 危 及 生 命 的, 或 者 不 積 極 配 合 刑 罰 執 行 機 關 安 排 治 療 的, 或 者 適 用 保 外 就 醫 有 社 會 危 險 性 的, 或 者 自 傷 自 殘 的, 一 律 不 得 保 外 就 醫 (2) 應 當 依 法 予 以 收 監 的 情 形 :1. 發 現 不 符 合 暫 予 監 外 執 行 條 件 的 ;2. 未 經 司 法 行 政 機 關 批 准 擅 自 離 開 居 住 地 的 市 縣 ( 旗 ), 經 警 告 拒 不 改 正, 或 者 拒 不 報 告 行 蹤, 脫 離 監 管 的 ;3. 因 違 反 監 督 管 理 規 定 受 到 治 安 管 理 處 罰, 仍 不 改 正 的 ;4. 受 到 司 法 行 政 機 關 兩 次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5. 保 外 就 醫 期 間 不 按 規 定 提 交 病 情 復 查 情 況, 經 警 告 拒 不 改 正 的 ; 6. 暫 予 監 外 執 行 的 情 形 消 失, 刑 期 未 滿 的 ;7. 保 證 人 喪 失 保 證 條 件 或 者 因 不 履 行 義 務 被 取 消 保 證 人 資 格, 又 不 能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新 的 保 證 人 的 ;8. 其 他 違 反 有 關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和 監 督 管 理 規 定, 情 節 嚴 重 的 (3) 保 外 就 醫 的 審 批 程 序 :1. 對 需 要 暫 予 監 外 執 行 的 罪 犯, 由 所 在 監 區 集 體 評 估 後 提 出 立 案 申 請, 經 監 獄 刑 罰 執 行 部 門 審 查 批 准 立 案 後, 提 請 省 級 人 民 政 府 指 定 醫 院 進 行 病 情 鑒 定 ;2. 監 獄 暫 予 監 外 執 行 評 審 委 員 會 根 據 法 定 實 體 條 件 33

35 核 過 程 主 要 由 監 獄 依 監 獄 行 刑 法 58 條 及 監 獄 行 刑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3 條 規 定 辦 理, 如 受 刑 人 現 罹 疾 病, 在 監 內 不 能 為 適 當 之 醫 治 者, 得 斟 酌 情 形, 報 請 監 督 機 關 許 可 保 外 醫 治, 大 陸 地 區 之 保 外 醫 治 申 請 則 較 為 繁 複, 且 有 明 定 相 關 不 得 保 外 就 醫 情 形 ; 又 臺 灣 保 外 醫 治 後 仍 由 監 獄 進 行 後 續 追 蹤, 且 監 獄 仍 需 每 月 進 行 察 看 及 進 行 相 關 通 報, 大 陸 地 區 則 由 監 獄 民 警 押 送 至 居 住 地 與 縣 級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交 接 手 續 ; 在 返 監 執 行 方 面, 臺 灣 與 大 陸 均 有 規 定, 須 遵 守 相 關 事 項 及 依 法 予 以 收 監 情 形 ( 六 ) 開 發 專 業 諮 商 與 輔 導 工 作 本 次 參 訪 發 現 大 陸 地 區 已 竭 力 在 營 造 監 獄 心 理 矯 治 辦 公 室, 作 為 一 個 嶄 新 學 科 的 專 業 技 術 管 理 部 門, 充 分 運 用 心 理 科 學 的 理 論 和 方 法, 在 矯 正 收 容 人 犯 罪 心 理 惡 習, 消 除 心 理 障 礙, 提 升 其 心 理 健 康 水 平, 培 養 健 全 人 格, 提 高 改 造 質 量, 確 保 監 管 安 全 等 方 面 發 揮 重 要 作 用 經 瞭 解 大 陸 地 區 相 關 輔 導 機 構 配 置 及 工 作 內 容 後, 發 現 大 陸 監 獄 在 心 理 諮 詢 及 病 情 鑒 定 結 論 進 行 評 審 ; 評 審 意 見 與 相 關 材 料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審 核 的 同 時, 應 將 暫 予 監 外 執 行 罪 犯 名 單 及 評 審 意 見 進 行 公 示 ; 公 示 期 滿, 刑 罰 執 行 部 門 應 將 評 審 意 見 檢 察 意 見 公 示 反 饋 情 況 一 併 提 交 監 獄 長 辦 公 會 議 審 定, 並 由 監 獄 長 簽 署 意 見 後, 報 請 監 獄 管 理 局 刑 罰 執 行 處 審 核 3. 局 刑 罰 執 行 處 審 核 暫 予 監 外 執 行 案 卷 後, 經 局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審 由 評 審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在 暫 予 監 外 執 行 審 批 表 上 簽 署 意 見, 加 蓋 監 獄 管 理 局 公 章 後, 由 局 刑 罰 執 行 處 製 作 暫 予 監 外 執 行 決 定 書, 連 同 案 卷 一 併 交 付 監 獄 執 行 4. 監 獄 應 當 在 五 個 工 作 日 內 將 暫 予 監 外 執 行 決 定 書 送 達 罪 犯 居 住 地 縣 級 司 法 行 政 機 關, 並 抄 送 同 級 人 民 檢 察 院 原 判 人 民 法 院 監 獄 駐 地 檢 察 院 准 予 暫 予 監 外 執 行 的 罪 犯, 應 當 由 監 獄 人 民 警 察 押 送 至 居 住 地, 與 縣 級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交 接 手 續 11 大 陸 地 區 監 所 輔 導 機 構 配 置 : 1 心 理 矯 治 辦 公 室 職 能 : 負 責 建 立 心 理 矯 治 工 作 管 理 系 統 網 絡, 負 責 心 理 研 究 和 進 行 相 關 的 學 術 交 流, 以 及 監 獄 心 理 諮 詢 師 心 理 輔 導 員 等 人 員 業 務 培 訓 督 導 等 工 作 2 心 理 健 康 指 導 中 心 職 能 : 對 收 容 人 進 行 心 理 測 量 與 評 估, 作 出 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 和 建 議, 並 負 責 建 立 收 集 管 理 收 容 人 心 理 檔 案 ; 對 收 容 人 進 行 直 接 心 理 諮 詢 ( 面 談 ), 開 展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團 體 輔 導 行 為 心 理 訓 練 3 監 區 心 理 輔 導 站 職 能 : 在 監 區 領 導 的 指 導 下 直 接 面 對 收 容 人 開 展 心 理 矯 治 工 作, 主 要 工 作 內 容 包 括 : 定 期 蒐 集 收 容 人 心 理 動 態, 開 展 心 理 衛 生 知 識 宣 傳 教 育, 協 助 做 好 收 容 人 心 理 諮 詢 治 療 和 心 理 評 估, 對 需 心 理 危 機 干 預 的 收 容 人 做 好 綜 合 監 管 安 全 措 施, 管 理 維 護 監 區 心 理 矯 治 設 施 設 備 等 12 大 陸 地 區 監 所 輔 導 工 作 內 容 : 1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 培 養 和 提 高 收 容 人 心 理 素 質 為 目 的, 轉 變 其 不 良 的 心 理 衛 生 觀 念 態 度 和 行 為 主 要 採 用 課 堂 專 題 教 學 團 體 輔 導 分 類 矯 治 和 心 理 行 為 訓 練 等 方 式, 充 分 利 用 監 獄 報 紙 廣 播 電 台 教 育 頻 道 牆 報 等 多 種 輔 助 教 育 手 段 2 心 理 評 估 : 指 運 用 心 理 測 量 行 為 觀 察 和 查 閱 檔 案 等 方 式, 收 集 收 容 人 綜 合 性 信 息, 對 其 心 理 狀 況 進 行 評 估 和 甄 別, 作 出 定 性 ( 是 否 異 常 ) 或 定 量 ( 異 常 的 程 度 ) 分 析 並 根 據 評 估 情 況 提 出 管 理 教 育 指 引 3 心 理 諮 詢 : 由 受 過 專 業 訓 練 的 專 業 人 員 或 心 理 諮 詢 師 來 實 施, 以 面 對 面 諮 詢 ( 包 括 個 別 諮 詢 和 團 體 諮 詢 ) 為 主 要 形 式, 34

36 設 備 上, 有 值 得 參 考 之 處, 實 地 參 訪 中 即 看 到 各 項 先 進 輔 助 設 備, 可 以 提 供 心 理 諮 詢 師 輔 導 參 考 之 用, 例 如 : 在 生 心 理 反 饋 設 備 中, 由 受 試 者 坐 在 座 椅 上 觀 賞 圖 案 影 像 及 聲 音 的 變 化, 藉 以 輔 助 觀 察 其 情 緒 想 法 及 觀 念 的 狀 態 ; 此 外 音 樂 放 鬆 訓 練 也 有 助 於 紓 解 情 緒, 緩 和 壓 力, 達 到 治 療 的 效 果 在 臺 灣, 矯 正 機 關 因 超 額 收 容, 空 間 侷 促, 收 容 人 往 往 缺 乏 適 當 的 輔 導 空 間, 尤 其 許 多 老 舊 監 所, 經 常 須 使 用 人 來 人 往 的 場 舍 走 廊 或 場 舍 一 隅 來 進 行 輔 導, 如 此 不 免 影 響 輔 導 成 效, 未 來 矯 正 機 關 的 改 建 擴 建, 實 有 必 要 詳 為 規 劃 專 屬 之 教 化 空 間, 以 及 充 實 相 關 設 備, 以 利 發 揮 矯 正 機 關 教 化 輔 導 工 作 之 效 能 ( 七 ) 監 獄 古 蹟 之 積 極 維 護 上 海 提 籃 橋 監 獄 及 上 海 監 獄 陳 列 館 完 整 呈 現 百 年 來 監 獄 保 留 之 歷 史 文 物, 而 得 來 不 易 成 果 的 背 後 來 自 於 充 沛 經 費 挹 注 及 專 業 團 隊 的 投 入, 且 監 獄 古 蹟 具 有 重 要 文 化 價 值, 需 充 沛 經 費 及 專 業 維 護 資 源 挹 注 相 較 我 國 嘉 義 舊 監 獄 亦 為 國 定 古 蹟, 卻 係 由 嘉 義 監 獄 自 行 管 理, 故 倘 能 由 文 化 主 管 機 關 投 入 專 業 人 員 管 理, 勢 必 能 讓 這 些 監 獄 古 蹟 展 現 不 同 風 貌 面 向, 以 吸 引 社 會 大 眾 關 注 ( 八 ) 科 技 兼 具 人 性 之 電 子 設 備 - 一 卡 通 上 海 市 監 獄 管 理 局 已 全 面 完 成 收 容 人 一 卡 通 建 設, 通 過 此 設 備 設 置 在 監 獄 各 個 部 位 的 信 息 採 集 終 端, 可 全 面 記 錄 收 容 人 在 監 內 活 動 的 真 實 情 況 且 通 過 信 息 蒐 集, 收 容 人 囚 情 教 化 矯 治 和 執 法 管 理 的 總 體 掌 控, 至 對 收 容 人 個 體 的 計 分 考 評 分 級 處 遇 看 病 就 診 減 刑 假 釋 分 級 處 遇 行 政 獎 懲 刑 罰 執 行 變 更 勞 動 報 酬 監 內 消 費 等 各 類 信 息, 都 能 隨 時 掌 握 最 新 動 態 基 此, 通 盤 系 統 性 的 資 訊 科 技 設 備 建 置, 已 經 輔 助 形 式 有 書 信 諮 詢, 具 體 採 用 何 種 形 式 視 實 際 情 況 而 定 對 於 疑 難 的 心 理 個 案, 必 要 時 監 獄 可 邀 請 社 會 心 理 學 專 家 會 診 4 心 理 治 療 : 對 具 有 明 顯 的 心 理 障 礙 和 人 格 失 調, 有 強 迫 症 焦 慮 症 抑 鬱 症 嚴 重 不 良 癖 好, 或 因 不 良 心 理 行 為 而 引 起 的 各 種 軀 體 症 狀 等 情 形 的 收 容 人, 經 心 理 諮 詢 不 能 消 除 症 狀 時, 可 介 入 心 理 治 療 5 心 理 危 機 干 預 ; 當 收 容 人 面 臨 自 認 為 無 法 解 決 的 情 境 時 心 理 產 生 急 劇 衝 突 惡 化 的 心 理 危 機 狀 態 進 行 危 機 干 預 的 過 程, 其 基 本 目 標 是 為 了 防 止 避 免 意 外 事 件 的 發 生, 幫 助 收 容 人 解 決 心 理 苦 惱 35

37 是 全 球 獄 政 管 理 之 趨 勢, 然 而 臺 灣 戒 護 人 力 不 足 及 超 收 問 題 始 終 為 獄 政 管 理 安 全 之 重 大 沉 疴, 目 前 資 訊 科 技 之 人 工 智 慧 設 備 已 成 為 彌 補 人 力 不 足 或 主 動 協 助 管 理 示 警 的 重 要 工 具, 然 臺 灣 在 此 方 面 的 投 入 不 足, 相 較 上 海 市 監 獄 目 前 應 用 一 卡 通 監 獄 通 等 資 訊 科 技 設 備 現 況, 具 有 極 高 可 供 我 國 未 來 相 關 設 備 規 劃 運 用 之 參 考 價 值 ( 九 ) 運 用 科 技 設 備 協 助 為 先 進 國 家 獄 政 管 理 之 趨 勢 我 國 戒 護 人 力 不 足 及 超 收 問 題 始 終 為 獄 政 管 理 之 重 大 沉 疴, 目 前 科 技 人 工 智 慧 設 備 已 成 為 彌 補 人 力 不 足 或 協 助 管 理 示 警 的 重 要 工 具, 然 本 國 在 此 方 面 的 投 入 不 足, 相 較 上 海 市 監 獄 目 前 應 用 一 卡 通 警 務 通 生 物 辨 識 紅 外 線 監 控 GIS 圖 像 等 資 訊 科 技 設 備 現 況, 具 有 極 高 可 供 我 國 未 來 相 關 設 備 規 劃 運 用 之 參 考 價 值 然 電 子 及 資 訊 設 備 亦 容 易 受 到 停 電 或 外 在 因 素 影 響 ( 例 如 : 受 潮 電 腦 病 毒 或 外 力 入 侵 破 壞 等 ) 而 造 成 功 能 故 障, 故 在 相 關 防 範 功 能 停 擺 之 措 施 或 替 代 性 之 傳 統 設 備 搭 配 上 仍 應 縝 密 規 劃, 不 可 全 然 依 賴 ( 十 ) 制 服 是 機 關 形 象 第 一 張 臉 此 次 參 訪 矯 正 機 關 所 見 人 員, 除 司 法 局 及 監 獄 管 理 局 之 人 員 著 西 裝 套 裝 外, 其 餘 工 作 人 員 因 應 勤 務 性 質 之 不 同, 而 穿 著 不 同 需 求 設 計 之 制 服, 例 如 行 政 人 員 穿 著 西 裝 式 之 禮 服 配 戴 盤 帽, 制 服 合 身 之 設 計 加 上 金 屬 色 澤 的 階 級 章 與 配 件 等, 顯 得 專 業 形 象 鮮 明, 而 工 場 執 勤 人 員 因 應 勤 務 所 需, 則 著 便 帽 夾 克 搭 載 執 勤 裝 備 之 S 腰 帶 棉 質 工 作 褲 等, 能 兼 顧 執 勤 安 全 及 行 動 便 利 性 相 較 之 下, 本 國 對 於 矯 正 機 關 同 仁 之 服 制 缺 乏 專 業 意 見 之 評 估, 雖 常 聽 聞 同 仁 提 倡 改 變, 但 未 能 確 實 針 對 需 求 而 提 升 使 用 功 能 性 ( 十 一 ) 設 置 收 容 人 監 內 網 路 平 台 在 青 浦 監 獄, 有 個 人 人 知 曉 人 人 會 上 的 內 部 網 愛 生 網 自 2004 年 成 立 至 今, 經 過 8 年 多 的 發 展, 網 站 幾 經 改 版, 如 今 已 形 成 了 教 育 生 活 文 化 休 閒 等 4 大 功 能 版 塊, 下 設 新 聞 頻 道 愛 生 教 室 愛 生 網 購 愛 生 文 36

38 苑 論 壇 BBS 網 絡 借 書 郵 件 系 統 信 箱 獄 務 公 開 法 律 在 線 出 監 指 導 等 29 個 欄 目 666 個 子 欄 目, 服 刑 人 員 可 根 據 自 己 的 學 歷 和 愛 好, 隨 意 點 開 課 程 教 育 ( 十 二 ) 監 獄 建 築 新 穎, 硬 體 設 備 相 對 充 足 此 次 之 監 獄 除 上 海 提 籃 橋 百 年 監 獄 外, 其 餘 監 獄 內 建 築 皆 甚 為 新 穎, 各 監 區 為 獨 棟 建 築, 分 監 區 收 容, 舍 房 內 有 床 鋪 ( 上 下 鋪 ) 沖 水 馬 桶 水 龍 頭 書 桌 等, 對 於 居 住 品 質 及 傳 染 病 防 治 等 亦 是 有 所 助 益 ( 十 三 ) 戒 護 設 施 現 代 科 技 化, 戒 護 人 力 相 對 充 裕 大 陸 地 區 監 獄 之 戒 護 設 施 非 常 先 進, 除 各 監 區 內 設 有 監 視 系 統, 其 監 獄 指 揮 中 心 ( 類 似 我 國 中 央 台 ) 匯 集 各 監 區 內 之 監 視 系 統, 可 及 時 發 現 狀 況, 立 即 處 理 且 其 民 警 ( 戒 護 ) 人 力 比 與 我 國 相 比 相 對 充 裕 許 多, 且 監 獄 外 圍 尚 有 武 裝 之 武 警 巡 邏 對 於 收 容 人 以 及 作 業 工 具 以 條 碼 辨 識 系 統 進 行 管 理, 外 來 人 員 則 以 人 別 辨 識 系 統 進 行 管 理, 採 用 X 光 掃 描 設 備 來 過 濾 所 攜 入 之 物 品, 反 觀 我 國 收 容 人 及 外 來 人 員 進 出 戒 護 區, 須 由 管 理 員 親 自 進 行 相 關 的 檢 查, 在 我 國 警 力 嚴 重 不 足 及 收 容 人 超 額 收 容 的 情 況 下, 徒 增 矯 正 人 員 工 作 負 荷 ( 十 四 ) 勞 動 者 方 有 其 食 大 陸 地 區 之 監 獄 收 容 人, 僅 能 運 用 勞 動 所 得 消 費 監 獄 附 設 超 商 食 品, 然 我 國 受 刑 人 之 家 庭 經 濟 較 富 裕 者, 入 監 執 行 時, 往 往 攜 帶 大 量 金 錢, 且 平 常 由 家 屬 寄 入 之 金 錢, 亦 相 當 可 觀, 演 變 家 境 富 裕 之 收 容 人 在 監 執 行 時, 可 經 常 購 買 食 品 籠 絡 同 房 收 容 人, 供 其 驅 使, 在 工 場 中 亦 有 其 他 收 容 人 幫 其 作 業 之 現 象 因 此, 倘 若 實 施 勞 動 所 得 方 能 購 買 合 作 社 食 品, 將 較 不 易 因 收 容 人 家 境 貧 窮 或 富 裕, 致 在 監 執 行 有 不 平 之 現 情 形 37

39 二 建 議 謹 就 此 次 訪 問 心 得 發 現, 提 出 如 下 建 議 : ( 一 ) 增 設 多 樣 申 訴 管 道 及 對 象, 利 於 收 容 人 表 達 訴 求 我 國 收 容 人 雖 有 其 申 訴 之 管 道, 但 似 無 大 陸 地 區 分 門 別 類 之 申 訴 信 箱, 我 國 可 評 估 增 設 多 元 之 收 容 人 意 見 反 映 信 箱, 並 由 其 訴 求 單 位 予 以 回 復, 強 化 我 國 監 所 人 權 意 識 ( 二 ) 增 加 我 國 心 理 諮 商 矯 治 軟 硬 體 設 備, 利 於 矯 治 及 穩 定 囚 情 此 次 參 訪 之 大 陸 監 獄 非 常 重 視 心 理 諮 商 改 造, 其 監 獄 內 配 置 之 具 國 家 考 試 合 格 之 心 理 師 資 格 之 民 警 人 數 與 我 國 監 獄 配 置 心 理 師 人 數 相 比, 明 顯 充 裕, 且 其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之 軟 硬 體 設 備 相 較 我 國 更 顯 充 足 及 先 進, 建 議 能 增 加 我 國 此 部 分 之 相 關 人 力 及 軟 硬 體 設 備, 除 能 達 到 矯 治 之 功 效 亦 能 穩 定 囚 情 ( 三 ) 監 獄 古 蹟 應 由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維 護 及 經 營 提 籃 橋 監 獄 及 上 海 監 獄 陳 列 館 完 整 呈 現 百 年 來 監 獄 保 留 之 歷 史 文 物, 而 得 來 不 易 成 果 的 背 後 來 自 於 充 沛 經 費 挹 注 及 專 業 團 隊 的 投 入 相 較 我 國 嘉 義 舊 監 獄 為 國 定 古 蹟, 由 本 署 嘉 義 監 獄 管 理, 若 未 來 朝 向 成 立 博 物 館 目 標, 則 須 投 入 專 業 人 員 經 營 及 規 劃, 並 且 需 依 照 相 關 法 令 營 運 ( 目 前 文 化 部 已 提 出 博 物 館 法 草 案 ), 在 現 行 本 署 專 業 及 人 力 不 足 之 條 件 下, 倘 能 由 文 化 主 管 部 門 接 手 管 理, 勢 必 能 讓 歷 史 古 蹟 展 現 不 同 風 貌 面 向, 以 吸 引 社 會 大 眾 關 注 ( 四 ) 研 發 科 技 化 設 備, 提 升 獄 政 透 明 度 此 次 參 訪 之 大 陸 監 獄 其 科 技 化 設 備 如 : 一 卡 通 等, 可 讓 收 容 人 了 解 其 本 身 切 身 相 關 訊 息, 且 可 由 線 上 進 行 相 關 服 務 之 申 請, 提 升 獄 政 訊 息 之 透 明 度 建 議 我 國 應 積 極 研 發 科 技 化 設 備, 建 立 完 善 工 作 制 度 和 公 開 機 制, 努 力 實 現 以 公 開 促 公 正, 以 透 明 促 廉 潔, 提 升 我 國 獄 政 透 明 度 ( 五 ) 通 盤 系 統 性 的 建 置 科 技 管 理 設 備, 以 輔 助 人 力 所 限 38

40 鑑 於 本 署 所 屬 有 51 所 矯 正 機 關, 單 就 各 所 屬 矯 正 機 關 監 控 系 統 之 整 合 即 發 現 因 過 去 採 購 規 格 不 一, 以 至 於 各 機 關 間 採 購 規 格 之 差 異, 而 無 法 相 容 盤 整, 甚 至 單 一 機 關 亦 曾 發 生 建 置 行 動 電 話 阻 絕 器 後, 而 影 響 無 線 內 線 電 話 通 訊 訊 號 及 數 位 電 視 收 視 訊 號, 顯 示 我 國 矯 正 機 關 對 於 科 技 設 備 之 建 置, 缺 乏 通 盤 而 完 善 之 規 劃 科 技 系 統 應 用 於 戒 護 安 全 管 理 之 輔 助 已 為 現 代 國 家 趨 勢, 尤 其 我 國 矯 正 機 關 戒 護 人 力 短 缺 為 事 實, 在 人 力 無 法 補 足 前, 若 能 採 取 如 上 海 市 監 獄 於 重 要 門 禁 通 道 圍 牆 所 使 用 之 紅 外 線 影 像 移 位 偵 測 系 統 等, 則 能 主 動 示 警 予 監 控 人 員, 以 緩 解 人 力 短 缺 之 危 虞, 甚 至 補 強 人 力 因 疲 勞 或 疏 忽 之 所 限 然 若 未 有 通 盤 系 統 性 的 規 劃, 可 能 就 會 再 度 產 生 如 前 開 監 視 系 統 整 合 之 問 題, 造 成 有 限 寶 貴 經 費 之 消 耗 並 且 降 低 科 技 系 統 功 能 的 應 用 性 ( 六 ) 因 應 值 勤 需 求, 提 升 制 服 之 功 能 性 矯 正 機 關 每 年 皆 有 編 列 購 置 制 服 之 經 費, 但 每 年 發 放 時 總 會 聽 到 部 分 同 仁 反 應 制 服 不 合 身 容 易 皺 冬 天 外 套 不 保 暖 等, 除 了 少 部 份 是 因 為 矯 正 機 關 自 營 作 業 大 量 製 作 所 可 能 產 生 之 瑕 疵 外, 大 部 分 原 因 是 來 自 於 衣 料 之 功 能 性 未 能 與 時 俱 進, 不 符 合 執 勤 人 員 所 處 之 夏 天 濕 熱 冬 天 濕 冷 之 環 境 需 求 目 前 市 面 各 式 功 能 之 科 技 布 料 已 相 當 普 遍, 能 兼 顧 舒 適 透 氣 不 易 皺 ( 免 燙 ) 除 臭 防 水 保 暖 需 求 之 布 料 已 不 難 尋, 在 目 前 國 家 經 費 有 限 之 情 形 下, 建 議 可 先 解 決 制 服 之 功 能 性 問 題, 倘 有 充 裕 經 費, 則 可 進 而 全 面 規 劃 打 造 嶄 新 形 象 之 制 服 ( 七 ) 設 置 收 容 人 監 內 網 路 平 台 21 世 紀 是 信 息 時 代, 網 絡 逐 步 成 為 重 要 的 生 活 方 式, 運 用 監 獄 內 網 打 造 安 全 的 網 絡 環 境, 可 在 監 獄 管 理 和 教 誨 教 育 中 發 揮 重 要 的 作 用, 收 容 人 亦 可 利 用 空 餘 時 間 上 網 學 習 各 類 教 育 及 專 業 技 術 課 程 但 首 要 在 網 絡 環 境 安 全 無 虞 的 情 況 下 實 施 ( 八 ) 逐 步 更 新 我 國 老 舊 監 獄 建 築, 增 加 必 要 之 硬 體 設 備 39

41 相 較 於 大 陸 我 國 監 獄 建 築 普 遍 老 舊, 可 依 時 代 演 進, 收 容 人 及 監 獄 管 理 需 求, 逐 步 更 新 建 築 等 硬 體 設 備, 以 達 現 今 社 會 之 期 待 ( 九 ) 戒 護 設 施 更 新, 改 善 我 國 戒 護 人 力 比 戒 護 設 施 更 新 可 利 用 現 代 科 技 如 監 控 設 備,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設 備, 協 助 進 行 相 關 戒 護 教 化 輔 導 等 工 作, 以 降 低 人 力 需 求 並 提 高 我 國 戒 護 人 力 比, 以 確 實 達 到 良 好 之 矯 治 功 效 及 給 予 從 事 矯 治 工 作 人 員 良 好 之 工 作 環 境 ( 十 ) 推 動 作 業 者 方 有 食, 培 養 儉 約 習 慣 建 議 收 容 人 勞 作 金 方 可 購 買 日 常 生 活 用 品 或 食 品, 至 於 家 屬 寄 入 之 金 錢 可 限 制 僅 能 購 買 日 常 生 活 必 需 品, 除 可 養 成 收 容 人 儉 約 習 慣 外, 亦 可 防 止 收 容 人 炫 富 或 以 購 買 食 品 籠 絡 同 房 收 容 人, 至 於 高 單 價 部 分, 如 : 掌 上 型 彩 色 電 視 機 等, 則 採 個 案 方 式 審 查 ( 十 一 ) 尊 重 原 住 民 各 族 收 容 人 之 生 活 習 俗 傳 統 文 化 及 宗 教 信 仰 建 議 我 國 可 依 據 收 容 人 分 類 監 禁 原 則, 將 原 住 民 收 容 人 擇 東 區 一 監 所 集 中 收 容, 輔 以 原 住 民 各 族 特 色 教 育 重 點 防 治 (ex: 酒 駕 宣 導 等 ) 及 人 文 關 懷, 俾 收 因 材 施 教 之 效 果 除 充 分 展 現 我 國 對 原 住 民 族 之 尊 重 關 懷 之 外, 亦 可 提 升 我 國 人 權 公 義 形 象 之 建 立 ( 十 二 ) 建 立 我 國 監 獄 建 築 規 範 我 國 未 針 對 不 同 層 級 或 類 型 監 獄 就 建 築 規 劃 及 設 計 等 為 相 關 之 規 範, 近 年 因 應 社 會 發 展 亟 需 發 展 老 年 監 獄 醫 療 監 獄 超 高 度 安 全 管 理 監 獄 及 新 式 看 守 所 等, 相 關 建 築 配 置 型 態 內 部 空 間 規 劃 及 內 外 部 設 施 ( 備 ) 亦 應 制 訂 相 關 規 範 準 則 ; 又 依 行 政 院 頒 辦 公 處 所 管 理 手 冊 規 定, 行 政 人 員 辦 公 室 ( 相 當 於 大 陸 警 察 辦 公 用 房 ) 及 一 般 性 共 通 空 間 ( 相 當 於 大 陸 公 共 用 房 ) 面 積, 係 按 機 關 編 制 員 額 人 數 規 劃, 惟 對 於 戒 護 人 員 特 殊 需 求 空 間 面 積 ( 例 如 : 備 勤 室 ) 規 定 卻 闕 如, 且 收 容 人 舍 房 面 積 之 規 定, 係 依 法 務 部 81 年 4 月 16 日 法 81 監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各 矯 正 機 關 之 舍 房 容 額 所 示, 其 計 算 方 式 以 每 一 收 容 人 舍 房 面 積 擁 有 0.7 坪 為 計 算 標 準, 並 扣 除 舍 房 廁 所 40

42 面 盆 之 面 積, 核 實 計 算, 餘 如 作 業 工 場 教 誨 堂 炊 場 禮 堂 等 空 間 面 積 之 計 算 標 準 規 定 亦 闕 如, 對 比 於 法 務 部 就 各 級 檢 察 機 關 特 殊 需 求 空 間 ( 例 如 偵 查 庭 贓 物 庫 候 訊 室 等 ), 訂 有 面 積 設 置 標 準 表, 矯 正 機 關 實 有 研 議 訂 定 相 關 特 殊 需 求 空 間 設 置 標 準 之 需, 俾 作 為 未 來 新 擴 改 建 監 獄 全 國 統 一 標 準 之 依 據 41

43 柒 結 語 為 持 續 深 化 海 峽 兩 岸 之 矯 正 交 流 及 推 展 跨 國 移 交 受 刑 人 相 關 業 務 之 合 作, 並 藉 此 考 察 陸 方 矯 正 機 構 之 硬 體 設 施 與 配 備, 透 過 本 次 為 期 7 天 之 參 訪, 藉 由 實 務 論 壇 書 畫 展 開 幕 活 動 與 實 地 參 訪 機 關, 經 驗 交 流 與 心 得 分 享, 比 較 兩 岸 制 度 之 異 同, 從 中 汲 取 彼 此 之 長 處, 以 期 提 供 收 容 人 更 健 全 之 矯 正 環 境 並 藉 此 宣 揚 我 國 良 好 之 國 家 形 象 本 次 共 計 參 訪 5 所 矯 正 機 關, 從 上 海 至 江 蘇 地 區, 每 一 單 位 皆 有 其 重 點 關 注 之 措 施 及 特 色 整 體 而 言, 上 海 地 區 之 監 獄, 設 施 新 穎, 建 築 宏 偉, 設 備 齊 全, 尤 以 監 獄 參 酌 諸 多 國 外 先 進 設 計, 運 用 電 子 設 備 供 收 容 人 查 詢 相 關 訊 息 或 申 請 相 關 服 務, 足 堪 國 內 借 鏡 跨 國 移 交 受 刑 人 法 於 102 年 7 月 生 效 施 行, 依 相 關 規 定, 跨 國 移 交 應 考 量 移 交 國 之 矯 治 成 效, 爰 透 過 本 次 業 務 交 流, 深 入 了 解 臺 籍 收 容 人 於 大 陸 之 服 刑 情 況 及 處 遇 措 施, 以 利 日 後 在 陸 臺 籍 受 刑 人 提 出 跨 國 移 交 申 請 時 之 審 議 參 據 此 外, 對 於 無 法 立 即 申 請 遣 返 服 刑 之 臺 灣 收 容 人, 亦 藉 由 本 次 前 往 上 海 市 寶 山 監 獄 參 訪 時, 由 署 長 親 自 訪 視 臺 籍 收 容 人 生 活 適 應 情 形 並 詢 問 有 無 需 我 國 協 助 之 處, 以 表 示 慰 問 之 意 另 本 次 矯 正 業 務 參 訪 為 陸 方 與 我 國 第 5 次 交 流, 相 信 未 來 兩 岸 矯 正 交 流 參 訪 將 持 續 蓬 勃 發 展, 使 更 多 矯 正 同 仁 透 過 觀 摩 交 流, 更 瞭 解 彼 此, 促 使 良 性 競 爭, 亦 期 待 未 來 兩 岸 矯 正 業 務 能 更 加 精 進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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