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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民 國 04 年 0 月 27 日 05 學 年 度 離 島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籍 高 級 中 等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學 國 ( 市 ) 立 師 範 及 教 育 大 學 聯 合 甄 試 委 員 會 第 次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05 學 年 度 離 島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籍 高 級 中 等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學 國 ( 市 ) 立 師 範 及 教 育 大 學 聯 合 甄 試 簡 章 本 學 年 度 本 甄 試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錄 取 生 及 05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 以 下 簡 稱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 錄 取 生, 應 同 時 於 登 記 期 間 (05 年 5 月 3 日 星 期 二 至 05 年 5 月 4 日 星 期 三 每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下 午 0 時 止 ) 內,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完 成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參 加 統 一 分 發, 否 則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分 發 主 辦 單 位 :05 學 年 度 離 島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籍 高 級 中 等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學 國 ( 市 ) 立 師 範 及 教 育 大 學 聯 合 甄 試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聯 保 會 ) 承 辦 :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網 址 : 地 址 :3004 新 竹 市 南 大 路 52 號 電 話 :(03)52332 轉 傳 真 :(03) w0005@mail.nhcue.edu.tw lwl@mail.nhcue.edu.tw

2 目 次 重 要 日 程 表... i 壹 依 據... 貳... 參 申 請 資 格... 3 肆 報 名 及 資 格 審 查 程 序... 4 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公 告... 6 陸 資 格 符 合 暨 通 過 檢 定 標 準 之 考 生 上 網 選 填... 6 柒 離 島 地 區 分 則... 7 捌 原 住 民 籍 分 則... 3 一 山 地 原 住 民 籍 分 則... 3 二 平 地 原 住 民 籍 分 則... 8 玖 申 請 數... 2 拾 網 路 選 填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拾 壹 成 績 採 計 錄 取 及 公 告 拾 貳 統 一 分 發 拾 參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之 處 理 拾 肆 權 利 及 義 務 拾 伍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拾 陸 其 他 拾 柒 簡 章 公 告 ( 附 表 一 離 島 地 區 考 生 專 用 報 名 表 ) ( 附 表 二 離 島 地 區 人 數 統 計 表 ) ( 附 表 三 原 住 民 籍 考 生 專 用 報 名 表 ) ( 附 表 四 原 住 民 籍 人 數 統 計 表 )... 3 ( 附 表 五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 ( 附 表 六 公 費 行 政 契 約 書 ) ( 附 錄 一 報 名 資 料 寄 件 封 面 )... 36

3 05 學 年 度 離 島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籍 高 級 中 等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學 國 ( 市 ) 立 師 範 及 教 育 大 學 聯 合 甄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 星 期 五 ) 資 格 審 查 離 島 地 區 考 生 考 生 報 名 初 審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複 審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及 藝 術 教 育 司 彙 整 聯 保 會 審 查 ( 星 期 五 ) 起 04.2.( 星 期 五 ) 止 ( 星 期 四 ) 前 ( 星 期 五 ) 前 ( 星 期 五 ) 前 ( 星 期 五 ) 前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及 藝 術 教 育 司 D=2353c-88d0-4bdb-94a-77a49 52aa893 聯 保 會 ome.php 應 屆 畢 業 生 向 原 肄 業 提 出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考 生 肄 業 之 高 級 中 等 進 行 初 審, 請 於 考 生 報 名 表 相 片 騎 縫 處 加 蓋 教 務 處 章 戳, 並 於 2 月 3 日 前 造 具 名 冊 送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進 行 複 審, 完 成 複 審 後, 將 考 生 報 考 資 料 提 報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及 藝 術 教 育 司 彙 整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及 藝 術 教 育 司 將 考 生 資 料 轉 至 聯 保 會 聯 保 會 秘 書 組 進 行 複 審, 遇 資 格 疑 義 案 件 提 會 討 論 決 議 考 生 報 名 ( 星 期 五 ) 起 04.2.( 星 期 五 ) 止 應 屆 畢 業 生 向 原 肄 業 提 出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原 住 民 籍 考 生 初 審 聯 保 會 審 查 ( 星 期 四 ) 前 ( 星 期 五 ) 前 公 告 並 通 知 資 格 符 合 考 生 名 單 ( 星 期 二 )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寄 發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通 知 單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寄 發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通 知 單 ( 星 期 四 ) ( 星 期 一 ) 考 生 肄 業 之 高 級 中 等 進 行 初 審, 請 於 考 生 報 名 表 相 片 騎 縫 處 加 蓋 教 務 處 章 戳, 並 於 2 月 3 日 前 造 具 名 冊 送 聯 保 會 複 審 聯 保 會 秘 書 組 進 行 複 審, 遇 資 格 疑 義 案 件 提 會 討 論 決 議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及 藝 術 教 育 司 D=2353c-88d0-4bdb-94a-77a49 52aa893 聯 保 會 ome.php i

4 資 格 符 合 暨 通 過 檢 定 標 準 之 考 生 上 網 選 填 聯 保 會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並 寄 發 甄 試 總 成 績 單 甄 試 總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 郵 戳 為 憑 ) ( 星 期 四 ) 每 日 上 午 9:00~ 下 午 5:00 止 ( 星 期 三 ) 起 ( 週 六 日 不 開 放 ) 網 址 : ( 星 期 二 ) 止 ome.php 聯 保 會 召 開 會 議 決 議 各 校 ( 星 期 五 ) 系 錄 取 名 單 寄 發 甄 試 總 成 績 單 聯 保 會 將 甄 試 結 果 上 傳 至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 星 期 五 )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寄 發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通 行 碼 ( 星 期 三 )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依 其 錄 取 及 就 讀 意 願, 統 一 上 網 向 大 ( 星 期 二 ) 每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下 午 0 時 止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登 記 就 讀 志 至 ( 星 期 三 ) 願 序 統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公 告 統 一 一 分 發 結 果 並 函 告 各 大 學 分 ( 星 期 二 ) 發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截 止 ( 星 期 三 ) 中 午 2 時 前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截 止 ( 郵 戳 為 憑 ) 大 學 向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回 報 錄 取 生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名 單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函 告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委 員 會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錄 取 生 入 學 名 單 凡 經 錄 取 者,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向 分 發 聲 明 放 棄, 始 得 參 加 ( 星 期 五 ) 05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招 生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 星 期 一 ) 至 ( 星 期 三 ) ( 星 期 五 ) ii

5 壹 依 據 依 據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離 島 建 設 條 例 第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辦 法, 辦 理 離 島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學 國 ( 市 ) 立 師 範 及 教 育 大 學 聯 合 甄 試 依 據 師 資 培 育 法 第 十 三 條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辦 理 原 住 民 籍 高 級 中 等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學 國 ( 市 ) 立 師 範 及 教 育 大 學 聯 合 甄 試 貳 一 本 學 年 度 為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及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二 本 聯 合 甄 試 及 係 由 各 離 島 地 區 / 原 住 民 鄉 鎮 ( 區 )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依 需 求 提 報 三 離 島 地 區 9 名, 及 如 下 表 所 示 : 縣 名 學 系 ( 需 求 專 長 )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物 理 學 系 名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兒 童 英 語 教 育 學 系 名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英 語 教 學 系 名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地 球 環 境 暨 生 物 資 源 學 系 名 教 育 與 學 習 科 技 學 系 名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英 語 學 系 名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數 學 系 名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學 系 名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名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名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數 學 系 名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藝 術 與 設 計 學 系 設 計 組 名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英 語 學 系 名 國 民 中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物 理 專 長 國 民 小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國 民 小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國 民 小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生 物 專 長 國 民 小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資 訊 專 長 國 民 中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國 民 中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數 學 專 長 國 民 中 學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音 樂 專 長 國 民 小 學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與 諮 商 專 長 國 民 小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數 學 專 長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藝 術 與 設 計 專 長 國 民 小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名 幼 兒 園 一 般 教 師

6 連 江 縣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國 文 學 系 名 國 民 中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國 文 專 長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名 國 民 中 學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類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數 學 系 名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學 系 名 數 學 暨 資 訊 教 育 學 系 數 學 組 名 國 民 中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數 學 專 長 國 民 中 學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第 二 專 長 童 軍 ( 須 修 畢 該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並 取 證 ) 國 民 小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數 學 專 長 四 山 地 原 住 民 名, 及 如 下 表 所 示 : 縣 名 學 系 ( 需 求 專 長 ) 桃 園 市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英 語 教 學 系 名 新 竹 縣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名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名 國 民 小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音 樂 專 長, 第 二 專 長 輔 導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音 樂 專 長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名 國 民 小 學 一 般 教 師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英 語 教 學 系 名 臺 中 市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數 學 系 名 南 投 縣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兒 童 英 語 教 育 學 系 名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語 文 教 育 學 系 名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名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物 理 學 系 物 理 組 名 宜 蘭 縣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藝 術 組 名 國 民 小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 國 民 中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數 學 專 長, 需 另 修 習 電 腦 資 訊 相 關 學 分 國 民 小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國 民 小 學 一 般 教 師,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國 文 專 長, 第 二 專 長 英 語 國 民 小 學 健 康 與 體 育 學 習 領 域, 體 育 專 長, 第 二 專 長 為 資 訊 網 管 ( 雙 主 修 或 加 修 20 學 分 ) 國 民 中 學 自 然 與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理 化 ( 物 理 ) 專 長 國 民 小 學 不 分 領 域, 第 二 專 長 美 勞 五 平 地 原 住 民 8 名, 及 如 下 表 所 示 : 縣 名 學 系 ( 需 求 專 長 ) 新 竹 縣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英 語 學 系 名 國 民 中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花 蓮 縣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英 語 教 學 系 名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名 國 民 小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需 另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音 樂 專 長, 需 另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2

7 臺 東 縣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名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音 樂 專 長, 需 另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數 學 系 名 國 民 中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數 學 專 長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身 心 障 礙 組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名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名 名 國 民 中 學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類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音 樂 專 長 國 民 小 學 健 康 與 體 育 學 習 領 域, 體 育 專 長 六 : ( 一 ) 報 名 考 生 須 參 加 05 學 年 度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 以 下 簡 稱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 若 採 計 術 科 項 目 成 績, 欲 選 填 該 之 考 生, 須 另 參 加 05 學 年 度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術 科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術 科 考 試 ), 所 採 計 之 任 一 術 科 項 目 為 零 級 分 零 分 或 缺 考 ( 含 未 報 考 ) 者, 不 得 選 填 該 若 另 有 其 他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 二 ) 學 系 若 為 非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錄 取 生 應 一 律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參 申 請 資 格 一 離 島 地 區 考 生 ( 一 ) 基 本 資 格 : 報 名 本 項 聯 合 甄 試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三 項 基 本 資 格 :. 離 島 地 區 包 括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 含 烏 坵 鄉 ) 連 江 縣 之 高 級 中 等 普 通 類 科 ( 含 綜 合 高 中 學 術 學 程 ) 應 屆 畢 業 生 2. 須 設 籍 縣 之 離 島 地 區 至 少 九 年 ( 設 籍 截 止 日 計 算 至 05 年 8 月 3 日 滿 九 年, 得 合 併 計 算 ) 3. 應 於 縣 之 離 島 地 區 接 受 並 完 成 國 民 中 學 ( 或 其 附 設 補 習 ) 三 年 及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三 年 之 教 育 ( 依 據 教 育 部 94 年 月 0 日 台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解 釋 ) 惟 前 項 第 3 款 之 規 定, 於 未 設 置 高 級 中 等 之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得 以 就 讀 該 離 島 鄉 所 屬 縣 之 高 級 中 等 代 之 ; 另 申 請 設 籍 時 間 以 戶 籍 謄 本 登 記 為 準 ( 二 ) 一 般 資 格 : 凡 符 合 ( 一 ) 基 本 資 格 之 考 生, 須 全 程 修 習 高 級 中 等 普 通 類 科 ( 含 綜 合 高 中 學 術 學 程 ), 且 高 中 在 校 一 二 年 級 每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均 需 達 及 格 標 準 ( 六 十 分 ) 者, 始 得 報 名 其 中 報 名 數 學 系 數 學 暨 資 訊 教 育 學 系 ( 數 學 組 ) 之 考 生, 數 學 基 礎 物 理 基 礎 化 學 及 基 礎 地 球 科 學 等 各 科 成 績 每 學 期 均 須 在 六 十 分 以 上 二 山 平 地 原 住 民 籍 考 生 ( 一 ) 基 本 資 格 :. 山 地 原 住 民 甲 種 考 生 類 : 山 地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高 級 中 等 普 通 類 科 ( 含 綜 合 高 中 學 術 學 程 ) 應 屆 畢 業 生, 本 人 與 家 庭 祖 父 母 ( 含 外 祖 父 母 ) 父 母 有 人 即 可 於 04 年 9 月 日 前 同 時 設 籍 在 下 列 同 一 : 桃 園 市 新 竹 縣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或 宜 蘭 縣, 至 報 名 前 戶 籍 未 曾 遷 出 者, 其 戶 籍 地 與 選 填 之 相 同 者, 即 屬 山 地 原 住 民 甲 種 考 生 ( 選 填 分 則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捌 一 山 地 原 住 民 籍 分 則 ) 3

8 2. 平 地 原 住 民 甲 種 考 生 類 : 平 地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高 級 中 等 普 通 類 科 ( 含 綜 合 高 中 學 術 學 程 ) 應 屆 畢 業 生, 本 人 與 家 庭 祖 父 母 ( 含 外 祖 父 母 ) 父 母 有 人 即 可 於 04 年 9 月 日 前 同 時 設 籍 在 下 列 同 一 : 新 竹 縣 花 蓮 縣 或 臺 東 縣, 至 報 名 前 戶 籍 未 曾 遷 出 者, 其 戶 籍 地 與 選 填 之 相 同 者, 即 屬 平 地 原 住 民 甲 種 考 生 ( 選 填 分 則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捌 二 平 地 原 住 民 籍 分 則 ) 3. 山 平 地 原 住 民 乙 種 考 生 類 : 山 平 地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高 級 中 等 普 通 類 科 ( 含 綜 合 高 中 學 術 學 程 ) 應 屆 畢 業 生, 其 戶 籍 地 與 選 填 之 不 同 者, 即 屬 各 該 類 乙 種 考 生 ( 二 ) 一 般 資 格 : 符 合 ( 一 ) 基 本 資 格 者, 須 全 程 修 習 高 級 中 等 普 通 類 科 ( 含 綜 合 高 中 學 術 學 程 ), 且 高 中 在 校 一 二 年 級 每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均 需 達 五 十 分 以 上 者, 始 得 報 名 三 共 同 特 殊 限 制 凡 有 下 列 第 ( 一 ) 點 情 形 者, 不 得 參 加 本 項 聯 合 甄 試, 錄 取 者 亦 將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如 未 能 及 時 參 加 他 項 考 試 亦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 有 下 列 第 ( 二 ) 點 至 第 ( 五 ) 點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宜 參 加 本 項 聯 合 甄 試, 錄 取 後 如 有 任 何 學 習 適 應 之 困 難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 一 ) 患 有 精 神 病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惡 性 傳 染 病 重 症 慢 性 疾 病 ( 二 ) 辨 色 力 不 正 常 影 響 教 學 工 作 者 ( 三 ) 口 吃 者 或 語 音 不 清 者 ( 四 ) 視 聽 力 嚴 重 障 礙 者 ( 即 兩 眼 視 力 經 矯 正 後 皆 未 達 0.4, 聽 力 矯 正 後 優 耳 損 失 在 四 十 分 貝 以 上 ) ( 五 ) 身 體 障 礙 或 畸 形 ( 上 肢 異 常 或 下 肢 不 使 用 拐 扙 無 法 自 由 行 走, 或 脊 柱 側 彎 超 過 二 十 五 度 者 ) 肆 報 名 及 資 格 審 查 程 序 一 離 島 地 區 考 生 ( 一 ) 繳 交 報 名 申 請 表 : 符 合 資 格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自 04 年 2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起 至 04 年 2 月 日 ( 星 期 五 ) 止, 應 備 妥 文 件 向 原 肄 業 之 高 級 中 等 提 出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 含 報 名 費 0 元,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77 元,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 ( 二 ) 高 級 中 等 進 行 初 審 : 高 級 中 等 自 收 件 日 起 至 04 年 2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前 進 行 初 審, 請 於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考 生 報 名 表 相 片 騎 縫 處 加 蓋 教 務 處 章 戳, 完 成 後 將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考 生 資 料 彙 整, 連 同 繳 費 匯 款 單 影 本 ( 請 用 A4 紙 影 印, 勿 剪 裁 ) 全 部 放 入 B4 大 型 信 封 袋 內, 於 04 年 2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前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掛 號 郵 寄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三 )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進 行 複 審 :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自 收 件 日 起 至 05 年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前 進 行 複 審, 完 成 後 備 妥 文 件 於 05 年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前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掛 號 郵 寄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及 藝 術 教 育 司 彙 整 ( 四 ) 處 理 疑 義 案 件 及 完 成 複 審 :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及 藝 術 教 育 司 於 05 年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前 將 考 生 資 料 轉 至 聯 保 會 ( 國 4

9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聯 保 會 於 05 年 2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前 處 理 報 名 資 格 疑 義 案 件, 完 成 複 審 : 考 生 應 備 文 件 包 括 :. 填 妥 之 報 名 表 乙 份 ( 附 表 一 ) 2. 國 民 中 學 三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及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由 畢 業 確 認, 並 請 加 註 與 正 本 無 誤 ) 3. 高 級 中 等 普 通 類 科 ( 含 綜 合 高 中 學 術 學 程 ) 在 校 一 二 年 級 4 個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4. 含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乙 份, 且 應 於 04 年 2 月 日 以 後 申 請 者 方 為 有 效 ( 其 記 事 欄 應 全 部 謄 錄, 如 未 與 其 生 父 母 同 居 一 戶 或 生 父 母 已 死 亡 者, 應 加 繳 其 生 父 母 戶 籍 相 關 謄 本 正 本 乙 份 ) 二 原 住 民 籍 考 生 ( 一 ) 繳 交 報 名 申 請 表 : 符 合 資 格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自 04 年 2 月 4 日 ( 星 期 五 ) 起 至 04 年 2 月 日 ( 星 期 五 ) 止, 應 備 妥 文 件 向 原 肄 業 之 高 級 中 等 提 出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 含 報 名 費 0 元,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77 元,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免 繳 ) ( 二 ) 高 級 中 等 進 行 初 審 : 高 級 中 等 自 收 件 日 起 至 04 年 2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前 進 行 初 審, 請 於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考 生 報 名 表 相 片 騎 縫 處 加 蓋 教 務 處 章 戳, 完 成 後 將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考 生 資 料 彙 整, 連 同 繳 費 匯 款 單 影 本 ( 請 用 A4 紙 影 印, 勿 剪 裁 ) 全 部 放 入 B4 大 型 信 封 袋 內, 再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寄 件 封 面 ( 附 錄 一 ), 並 黏 貼 於 信 封 袋 上, 於 04 年 2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前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聯 保 會 (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 三 ) 處 理 疑 義 案 件 及 完 成 複 審 : 聯 保 會 於 05 年 2 月 5 日 前 處 理 報 名 資 格 疑 義 案 件, 完 成 複 審 : 考 生 應 備 文 件 包 括 :. 填 妥 之 報 名 表 乙 份 ( 附 表 三 ) 2. 高 級 中 等 普 通 類 科 ( 含 綜 合 高 中 學 術 學 程 ) 在 校 一 二 年 級 4 個 學 期 成 績 單 正 本 3. 含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乙 份, 且 應 於 04 年 9 月 日 以 後 申 請 者 方 為 有 效 ( 其 記 事 欄 應 全 部 謄 錄, 如 未 與 其 生 父 母 同 居 一 戶 或 生 父 母 已 死 亡 者, 應 加 繳 其 生 父 母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乙 份, 須 蓋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之 戳 記 ) 三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 一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0 元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新 臺 幣 77 元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報 名 業 務 費 支 付 ) ( 二 ) 繳 費 方 式 : 經 初 審 通 過 者, 請 於 04 年 2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前 統 一 由 考 生 之 肄 業 高 級 中 等 辦 理 集 體 匯 款 繳 費 ( 銀 行 名 稱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新 竹 分 行, 銀 行 : , 戶 名 :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帳 號 : ), 並 將 匯 款 繳 費 單 附 在 聯 合 甄 試 人 數 統 計 表 之 後 ( 三 )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以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報 名 者, 應 檢 附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發 給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影 本 ( 證 明 內 無 考 生 姓 名 者, 請 另 行 檢 5

10 附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四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費 繳 交 後 概 不 退 還 ( 二 ) 各 高 級 中 等 在 初 審 完 成 後, 填 妥 聯 合 甄 試 人 數 統 計 表 ( 離 島 地 區 高 中 請 填 附 表 二, 原 住 民 籍 高 中 請 填 附 表 四 ), 並 將 電 子 檔 送 至 聯 保 會 w0005@mail.nhcue.edu.tw ( 三 ) 如 有 報 考 資 格 疑 義 案 件, 由 聯 保 會 於 05 年 2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前 討 論 決 議 之 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公 告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符 合 名 單 訂 於 05 年 2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0 時 公 告 於 聯 保 會 網 站, 考 生 可 自 聯 保 會 網 站 ( 查 詢 審 查 結 果 由 聯 保 會 寄 發 通 知 書 予 考 生 及 肄 業 高 級 中 等 陸 資 格 符 合 暨 通 過 檢 定 標 準 之 考 生 上 網 選 填 資 格 符 合 暨 通 過 檢 定 標 準 之 考 生 請 由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於 05 年 3 月 2 日 ( 星 期 三 ) 至 05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起 至 下 午 5 時 止 ( 週 六 日 不 開 放 ), 向 聯 保 會 辦 理 網 路 選 填 ( 網 址 : 作 業 方 式 請 依 簡 章 拾 壹 網 路 選 填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6

11 柒 離 島 地 區 分 則 澎 湖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均 標 --.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物 理 學 系 英 文 均 標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數 學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A0 社 會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自 然 學 測 總 級 分 6.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中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物 理 專 長 ;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分 發 澎 湖 縣 二 三 級 離 島 2. 目 標 : 招 收 對 物 理 有 能 力 興 趣, 並 有 志 於 從 事 物 理 教 學 相 關 工 作 的 學 生 3. 學 系 地 址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公 館 校 區 理 學 院 物 理 學 系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汀 州 路 四 段 88 號 ) 4. 須 通 過 本 學 系 所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方 能 畢 業 5.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澎 湖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均 標.00.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兒 童 英 語 教 育 學 系 英 文 前 標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數 學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A02 社 會 學 測 總 級 分 自 然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6.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小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澎 湖 縣 二 三 級 離 島 2. 本 系 旨 在 培 育 優 秀 英 語 師 資 與 英 語 相 關 專 業 人 才 3.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624 賴 助 教 澎 湖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均 標.50.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英 語 教 學 系 英 文 均 標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數 學 學 測 總 級 分 A03 社 會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自 然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6.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小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澎 湖 縣 二 三 級 離 島 2. 本 系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3. 公 費 生 就 讀 期 間 應 符 合 本 校 公 費 生 輔 導 相 關 規 範, 有 關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及 服 務 之 權 利 義 務, 悉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辦 理 4.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463 陳 助 教 7

12 澎 湖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地 球 環 境 暨 生 物 資 源 學 國 文 均 標.00.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系 英 文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A04 數 學 自 然 -- 均 標 學 測 總 級 分 5.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社 會 總 級 分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6.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小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生 物 專 長 ; 畢 業 後 分 發 澎 湖 縣 二 三 級 離 島 2. 本 系 為 師 資 培 育 與 非 師 資 培 育 並 行 學 系 有 關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及 服 務 之 權 利 義 務, 係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辦 理 3.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353 楊 助 教 澎 湖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均 標.00. 學 測 總 級 分 教 育 與 學 習 科 技 學 系 英 文 均 標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數 學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A05 社 會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自 然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6.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小 學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資 訊 專 長 ;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澎 湖 縣 二 三 級 離 島 2. 須 加 修 自 然 科 學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20 學 分, 需 修 習 之 課 程 由 本 系 與 應 用 科 學 系 共 同 訂 出 本 校 並 訂 有 公 費 生 淘 汰 機 制 3. 本 系 除 提 供 國 小 教 師 培 育 相 關 課 程 外, 亦 提 供 學 習 科 技 及 文 教 事 業 人 才 培 育 之 相 關 課 程 4.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3)52332 轉 300 金 門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前 標 --.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英 語 學 系 英 文 頂 標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數 學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A20 社 會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自 然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6. 學 測 總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中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2. 有 聽 覺 障 礙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3. 本 系 學 生 畢 業 前 須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複 試 檢 定 ( 或 等 同 之 國 際 標 準 化 測 驗 ), 始 得 畢 業 4.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13 金 門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均 標.00. 學 測 總 級 分 數 學 系 英 文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數 學 均 標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A202 社 會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自 然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6.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中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數 學 專 長 2. 目 標 : 招 收 對 數 學 有 能 力 有 興 趣, 並 有 志 於 從 事 數 學 教 育 或 數 學 研 究 工 作 的 學 生 3. 學 系 地 址 :6 臺 北 市 汀 州 路 四 段 88 號 ( 本 系 位 於 師 大 公 館 校 區 ) 4.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黃 鴻 霖 行 政 專 員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金 門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金 門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A204 國 文 前 標.00.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學 系 英 文 前 標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數 學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A203 社 會 學 測 總 級 分 自 然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6.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中 學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2. 主 要 培 養 教 師, 學 生 需 具 備 良 好 口 語 表 達 及 情 緒 管 理 能 力 3.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涂 玉 珊 助 教 4. psy-edu@deps.ntnu.edu.tw 科 目 檢 定 學 測 成 績 佔 總 成 術 科 採 計 標 準 採 計 方 式 績 比 例 項 目 方 式 國 文 均 標.00 主 修 2.00 英 文 均 標.00 副 修.00 數 學 樂 理.00 20% 社 會 視 唱.00 自 然 聽 寫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術 科 考 試 主 修 分 數 2. 術 科 考 試 副 修 分 數 3.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4.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5. 術 科 考 試 樂 理 分 數 6. 術 科 考 試 視 唱 分 數.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音 樂 專 長 2. 主 修 副 修 樂 理 視 唱 聽 寫 係 採 計 05 學 年 度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音 樂 術 科 考 試 之 成 績, 音 樂 術 科 考 試 之 任 一 科 目 不 得 為 零 分 ( 含 缺 考 及 未 報 考 ) 3.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通 過 本 校 及 本 系 相 關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4.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 9

14 金 門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均 標.50. 學 測 總 級 分 心 理 與 諮 商 學 系 英 文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數 學 均 標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A205 社 會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自 然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6.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小 學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與 諮 商 專 長 2. 根 據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優 質 公 費 生 精 緻 培 育 輔 導 計 畫, 在 學 期 間 未 達 標 準 即 終 止 公 費 及 分 發 之 權 利 3. 本 系 課 程 加 重 專 業 實 習 實 務, 畢 業 生 具 備 諮 商 輔 導 專 才 4.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6256 林 俐 緯 助 教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金 門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金 門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藝 術 與 設 計 學 系 設 計 組 A207 國 文 均 標 --.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數 學 系 英 文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數 學 均 標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A206 社 會 學 測 總 級 分 自 然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6.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小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數 學 專 長 2. 錄 取 入 學 即 具 師 資 生 資 格 轉 系 或 轉 學 即 喪 失 公 費 生 資 格 3.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93 劉 助 教 檢 定 學 測 成 績 佔 總 成 術 科 採 計 科 目 標 準 採 計 方 式 績 比 例 項 目 方 式 國 文 均 標.50 素 描.50 英 文 彩 繪 技 法.00 數 學 創 意 表 現.50 40% 社 會 均 標 -- 水 墨 書 畫.00 自 然 美 術 鑑 賞.00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術 科 考 試 素 描 分 數 2. 術 科 考 試 創 意 表 現 分 數 3. 術 科 考 試 彩 繪 技 法 分 數 4. 術 科 考 試 水 墨 書 畫 分 數 5. 術 科 考 試 美 術 鑑 賞 分 數 6.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藝 術 與 設 計 專 長 2. 本 組 之 教 學 目 標 旨 在 培 育 文 化 創 意 工 藝 設 計 產 業 之 優 秀 人 才, 強 調 數 位 媒 體 輔 助 產 品 設 計 與 製 作 能 力 之 養 成 師 資 兼 具 設 計 與 工 藝 創 作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專 業, 相 關 教 學 設 備 先 進, 學 生 國 內 外 專 業 競 賽 成 果 優 異, 規 劃 學 生 產 業 實 習, 就 業 契 機 龐 大 且 深 獲 企 業 青 睞 3. 網 址 : 聯 絡 方 式 :(03)52332 轉 % 0

15 金 門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均 標.00.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英 語 學 系 英 文 前 標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數 學 學 測 總 級 分 A208 社 會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自 然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6.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小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2.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應 於 受 領 公 費 年 限 期 滿 前 修 畢 本 校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中 公 費 生 所 屬 課 程 架 構 科 目 及 學 分, 及 修 畢 加 註 英 語 領 域 專 長 專 門 課 程 其 餘 特 別 規 定 詳 參 本 校 師 培 處 網 頁 3. 本 系 學 生 畢 業 前 須 通 過 等 同 於 CEF B2 之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照 國 立 台 中 教 育 大 學 英 語 學 系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要 點 ( 此 要 點 公 佈 於 本 系 網 站 ) 4.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4) 金 門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均 標.50.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英 文 均 標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數 學 學 測 總 級 分 A209 社 會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自 然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6.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幼 兒 園 一 般 教 師 2. 本 系 在 培 養 幼 兒 教 師 及 幼 兒 相 關 產 業 工 作 者, 歡 迎 喜 歡 幼 兒, 具 主 動 學 習 精 神 獨 立 思 考 能 力 及 有 創 意 的 學 生 加 入 3. 幼 兒 園 教 師 負 責 教 學 及 輔 導 之 責, 如 有 嚴 重 口 吃 視 聽 障 肢 障 色 盲 及 精 神 疾 病 者, 請 慎 重 考 慮 4. 網 址 : 金 門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前 標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國 文 學 系 英 文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數 學 學 測 總 級 分 A20 社 會 均 標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自 然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6.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中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國 文 專 長 2. 招 收 目 標 : 對 於 國 文 及 教 學 有 興 趣 之 學 生 3. 本 學 系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 上 課 地 點 : 和 平 校 區 4. 有 視 覺 障 礙 聽 覺 障 礙 肢 體 障 礙 精 神 障 礙 嚴 重 口 吃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5. 本 校 實 施 英 語 文 能 力 檢 測 之 畢 業 門 檻, 學 士 班 學 生 除 須 修 滿 該 學 系 應 修 學 分 外, 英 語 文 能 力 檢 測 必 須 達 到 規 定, 方 得 畢 業 6.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7) 轉 2555

16 金 門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均 標.25. 學 測 總 級 分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英 文 均 標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數 學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A2 社 會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自 然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6.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中 學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類 2. 本 學 系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 上 課 地 點 : 和 平 校 區 3. 本 校 實 施 英 語 文 能 力 檢 測 之 畢 業 門 檻, 學 士 班 學 生 除 須 修 滿 該 學 系 應 修 學 分 外, 英 語 文 能 力 檢 測 必 須 達 到 規 定, 方 得 畢 業 4.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7) 轉 2302 連 江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均 標.00. 學 測 總 級 分 數 學 系 英 文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數 學 均 標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A30 社 會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自 然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6.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中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數 學 專 長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連 江 縣 國 民 中 學 ( 分 發 服 務 後 須 參 加 連 江 縣 教 師 評 鑑 ) 2. 目 標 : 招 收 對 數 學 有 能 力 有 興 趣, 並 有 志 於 從 事 數 學 教 育 或 數 學 研 究 工 作 的 學 生 3. 學 系 地 址 :6 臺 北 市 汀 州 路 四 段 88 號 ( 本 系 位 於 師 大 公 館 校 區 ) 4.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黃 鴻 霖 行 政 專 員 連 江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前 標.00.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學 系 英 文 前 標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數 學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A302 社 會 學 測 總 級 分 自 然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6.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中 學 綜 合 活 動 學 習 領 域, 輔 導 活 動 專 長, 第 二 專 長 童 軍 ( 須 修 畢 該 類 科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並 取 證 )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連 江 縣 國 民 中 學 ( 分 發 服 務 後 須 參 加 連 江 縣 教 師 評 鑑 ) 2. 主 要 培 養 教 師, 學 生 需 具 備 良 好 口 語 表 達 及 情 緒 管 理 能 力 3.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涂 玉 珊 助 教 4. psy-edu@deps.ntnu.edu.tw 2

17 連 江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數 學 暨 資 訊 教 育 學 系 國 文 均 標.50.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數 學 組 英 文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A303 數 學 自 然 均 標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5.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社 會 總 級 分 學 測 總 級 分 6.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小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數 學 專 長 ;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連 江 縣 國 民 小 學 ( 分 發 服 務 後 需 參 加 連 江 縣 教 師 評 鑑 ) 2. 本 組 主 修 數 學 及 數 學 教 育, 著 重 數 學 資 訊 與 教 育 知 能 之 整 合 與 應 用 3. 聯 絡 電 話 :(02) 轉 me@tea.ntue.edu.tw 捌 原 住 民 籍 分 則 一 山 地 原 住 民 籍 分 則 桃 園 市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均 標.50.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英 語 教 學 系 英 文 均 標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數 學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B0 社 會 學 測 總 級 分 自 然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小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原 住 民 重 點 2. 本 系 以 培 育 英 語 文 相 關 文 化 教 育 人 員 為 目 標 通 過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檢 定 始 得 畢 業 3. 公 費 生 應 完 成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實 習 及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3

18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新 竹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B20 科 目 檢 定 學 測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術 科 採 計 標 準 採 計 方 式 比 例 項 目 方 式 國 文 均 標.00 主 修 2.00 英 文 均 標.00 副 修.00 數 學 樂 理 -- 20% 社 會 視 唱 -- 自 然 聽 寫 --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術 科 考 試 主 修 分 數 2. 術 科 考 試 副 修 分 數 3.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4.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5. 術 科 考 試 樂 理 分 數 6. 術 科 考 試 視 唱 分 數.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中 學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音 樂 專 長, 第 二 專 長 輔 導 ;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新 竹 縣 原 住 民 重 點 或 偏 遠 2. 主 修 副 修 樂 理 視 唱 聽 寫 係 採 計 05 學 年 度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音 樂 術 科 考 試 之 成 績, 音 樂 術 科 考 試 之 任 一 科 目 不 得 為 零 分 ( 含 缺 考 及 未 報 考 ) 3. 錄 取 之 新 生 須 通 過 本 校 及 本 系 相 關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始 符 合 畢 業 資 格 4.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新 竹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B202 科 目 檢 定 學 測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術 科 採 計 標 準 採 計 方 式 比 例 項 目 方 式 國 文 均 標.00 主 修 2.00 英 文 均 標.00 副 修.00 數 學 樂 理.00 0% 社 會 視 唱.00 自 然 聽 寫.00 80%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術 科 考 試 主 修 分 數 2. 術 科 考 試 副 修 分 數 3. 術 科 考 試 樂 理 分 數 4. 術 科 考 試 視 唱 分 數 5. 術 科 考 試 聽 寫 分 數 6.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音 樂 專 長 ;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新 竹 縣 原 住 民 重 點 偏 遠 及 特 殊 偏 遠 2. 根 據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優 質 公 費 生 精 緻 培 育 輔 導 計 畫, 在 學 期 間 未 達 標 準 即 終 止 公 費 及 分 發 之 權 利 3.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洪 助 教 90% 4

19 新 竹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均 標.50.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教 育 學 系 英 文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數 學 均 標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B203 社 會 學 測 總 級 分 自 然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6.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小 學 一 般 教 師 ;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新 竹 縣 原 住 民 重 點 偏 遠 及 特 殊 偏 遠 2. 本 系 希 望 培 育 出 能 與 時 俱 進 而 富 創 意 追 求 學 術 和 教 學 卓 越 謹 守 正 直 誠 信 關 心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具 全 球 和 多 元 文 化 意 識 且 能 不 斷 追 求 新 知 對 生 命 有 熱 情 之 教 育 事 業 人 才 3.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6246 陳 郁 菁 助 教 新 竹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均 標.50.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英 語 教 學 系 英 文 均 標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數 學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B204 社 會 學 測 總 級 分 自 然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小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新 竹 縣 原 住 民 重 點 學 校 偏 遠 或 特 殊 偏 遠 2. 本 系 以 培 育 英 語 文 相 關 文 化 教 育 人 員 為 目 標 通 過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檢 定 始 得 畢 業 3. 公 費 生 應 完 成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實 習 及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臺 中 市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均 標.00. 學 測 總 級 分 數 學 系 英 文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數 學 均 標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B30 社 會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自 然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6.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中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數 學 專 長, 需 另 修 習 電 腦 資 訊 相 關 學 分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臺 中 市 和 平 區 和 平 國 民 中 學 2. 目 標 : 招 收 對 數 學 有 能 力 有 興 趣, 並 有 志 於 從 事 數 學 教 育 或 數 學 研 究 工 作 的 學 生 3. 學 系 地 址 :6 臺 北 市 汀 州 路 四 段 88 號 ( 本 系 位 於 師 大 公 館 校 區 ) 4.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黃 鴻 霖 行 政 專 員 5

20 南 投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均 標.00.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兒 童 英 語 教 育 學 系 英 文 前 標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數 學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B40 社 會 學 測 總 級 分 自 然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6.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小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新 鄉 國 民 小 學 ( 原 住 民 重 點 偏 遠 地 區 ) 2. 本 系 旨 在 培 育 優 秀 英 語 師 資 與 英 語 相 關 專 業 人 才 3.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624 賴 助 教 南 投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均 標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語 文 教 育 學 系 英 文 學 測 總 級 分 數 學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B402 社 會 均 標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自 然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6.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小 學 一 般 教 師,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國 文 專 長, 第 二 專 長 英 語 ( 畢 業 前 修 畢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學 分 );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力 行 國 民 小 學 2. 本 校 學 生 須 通 過 各 學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方 得 畢 業 ; 如 未 通 過 者, 可 依 補 救 措 施, 提 升 其 能 力, 以 符 標 準 3. 本 系 宗 旨 : 淬 礪 學 生 國 語 文 之 聆 聽 閱 讀 說 話 寫 作 等 能 力 ; 輔 以 古 今 文 學 語 文 應 用 等 課 程, 致 力 於 培 育 學 生 為 語 文 相 關 ( 含 教 育 ) 領 域 之 優 秀 人 才 4. 本 系 位 於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3 樓, 大 樓 並 無 無 障 礙 空 間 5.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4)

21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南 投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B403 科 目 檢 定 學 測 成 績 標 準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均 標.50 英 文 數 學 均 標.50 社 會 自 然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00% 術 科 項 目 體 育 ( 百 分 等 級 ) 採 計 方 式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 0%.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2.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3.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4. 學 測 總 級 分 5.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6.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小 學 健 康 與 體 育 學 習 領 域, 體 育 專 長, 第 二 專 長 為 資 訊 網 管 ( 雙 主 修 或 加 修 20 學 分 );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南 投 縣 信 義 鄉 東 浦 國 民 小 學 2. 本 校 學 生 須 通 過 各 學 系 規 定 之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標 準 方 得 畢 業 ; 如 未 通 過 者, 可 依 補 救 措 施, 提 升 其 能 力, 以 符 標 準 3.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4) dpe@mail.ntcu.edu.tw 南 投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均 標.00. 學 測 總 級 分 物 理 學 系 物 理 組 英 文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數 學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B404 社 會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自 然 均 標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6.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中 學 自 然 與 科 技 學 習 領 域, 理 化 ( 物 理 ) 專 長 ;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南 投 縣 水 里 鄉 民 和 國 民 中 學 2. 本 系 歡 迎 對 物 理 物 理 教 育 或 光 電 科 技 有 興 趣 的 學 生 報 考 3. 有 視 覺 障 礙 辨 色 異 常 聽 覺 障 礙 或 精 神 障 礙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7

22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宜 蘭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藝 術 與 造 形 設 計 學 系 藝 術 組 B50 檢 定 學 測 成 績 佔 總 成 採 計 科 目 術 科 項 目 標 準 採 計 方 式 績 比 例 方 式 國 文 均 標.00 素 描.00 英 文 彩 繪 技 法 -- 數 學 創 意 表 現.00 50% 社 會 均 標.00 水 墨 書 畫 -- 自 然 美 術 鑑 賞.00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2.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3. 術 科 考 試 素 描 分 數 4. 術 科 考 試 創 意 表 現 分 數 5. 術 科 考 試 美 術 鑑 賞 分 數 6.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小 學 不 分 領 域, 第 二 專 長 美 勞 ;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宜 蘭 縣 蘇 澳 鎮 蓬 萊 國 民 小 學 2. 本 系 是 臺 灣 美 術 發 展 的 開 端, 良 好 師 資 與 創 作 風 氣, 加 上 北 師 美 術 館 的 營 運 將 持 續 是 臺 灣 藝 術 發 展 的 動 力 本 系 藝 術 組 課 程 分 為 藝 術 教 育 藝 術 理 論 與 評 論 ( 策 展 ) 藝 術 創 作 等 專 業 內 容 3.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6340 阮 培 均 助 教 50% 二 平 地 原 住 民 籍 分 則 新 竹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前 標 --.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英 語 學 系 英 文 前 標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數 學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D0 社 會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自 然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6. 學 測 總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中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新 竹 縣 原 住 民 重 點 或 偏 遠 2. 有 聽 覺 障 礙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3. 本 系 學 生 畢 業 前 須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複 試 檢 定 ( 或 等 同 之 國 際 標 準 化 測 驗 ), 始 得 畢 業 4.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23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花 蓮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花 蓮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D202 科 目 檢 定 學 測 成 績 佔 總 成 術 科 採 計 標 準 採 計 方 式 績 比 例 項 目 方 式 國 文 均 標.00 主 修 2.00 英 文 均 標.00 副 修.00 數 學 樂 理.00 0% 社 會 視 唱.00 自 然 聽 寫.00 國 文 均 標.50.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英 語 教 學 系 英 文 均 標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數 學 學 測 總 級 分 D20 社 會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自 然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6.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小 學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專 長, 需 另 加 註 英 語 專 長 ;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花 蓮 縣 原 住 民 重 點 豐 濱 鄉 靜 埔 國 民 小 學 2. 本 系 為 師 資 培 育 學 系 3. 公 費 生 就 讀 期 間 應 符 合 本 校 公 費 生 輔 導 相 關 規 範, 有 關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及 服 務 之 權 利 義 務, 悉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辦 理 4. 網 址 : 電 話 :(02) 轉 463 陳 助 教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術 科 考 試 主 修 分 數 2. 術 科 考 試 副 修 分 數 3. 術 科 考 試 樂 理 分 數 4. 術 科 考 試 視 唱 分 數 5. 術 科 考 試 聽 寫 分 數 6.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音 樂 專 長, 需 另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花 蓮 縣 原 住 民 重 點 富 里 鄉 永 豐 國 民 小 學 2. 主 修 鋼 琴 者, 得 於 聲 樂 弦 樂 (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低 音 提 琴 豎 琴 ) 鋼 管 ( 限 長 號 小 號 法 國 號 上 低 音 號 低 音 號 ) 木 管 ( 限 長 笛 單 簧 管 雙 簧 管 低 音 管 薩 克 斯 管 ) 擊 樂 理 論 作 曲 中 國 傳 統 樂 器 ( 限 南 胡 琵 琶 笛 揚 琴 ) 等 22 種 樂 器 中 任 選 一 種 為 副 修, 其 餘 主 修 者, 一 律 以 鋼 琴 為 副 修 主 副 修 科 目 不 得 相 同 3.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 9

24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花 蓮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D203 科 目 檢 定 學 測 成 績 佔 總 成 術 科 採 計 標 準 採 計 方 式 績 比 例 項 目 方 式 國 文 均 標.00 主 修 2.00 英 文 均 標.00 副 修.00 數 學 樂 理.00 0% 社 會 視 唱.00 自 然 聽 寫.00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術 科 考 試 主 修 分 數 2. 術 科 考 試 副 修 分 數 3. 術 科 考 試 樂 理 分 數 4. 術 科 考 試 視 唱 分 數 5. 術 科 考 試 聽 寫 分 數 6.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音 樂 專 長, 需 另 加 註 輔 導 專 長 ;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花 蓮 縣 原 住 民 重 點 光 復 鄉 太 巴 塱 國 民 小 學 2. 主 修 鋼 琴 者, 得 於 聲 樂 弦 樂 ( 小 提 琴 中 提 琴 大 提 琴 低 音 提 琴 豎 琴 ) 鋼 管 ( 限 長 號 小 號 法 國 號 上 低 音 號 低 音 號 ) 木 管 ( 限 長 笛 單 簧 管 雙 簧 管 低 音 管 薩 克 斯 管 ) 擊 樂 理 論 作 曲 中 國 傳 統 樂 器 ( 限 南 胡 琵 琶 笛 揚 琴 ) 等 22 種 樂 器 中 任 選 一 種 為 副 修, 其 餘 主 修 者, 一 律 以 鋼 琴 為 副 修 主 副 修 科 目 不 得 相 同 3.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轉 635 臺 東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文 均 標.00. 學 測 總 級 分 數 學 系 英 文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數 學 均 標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D30 社 會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自 然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6.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中 學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數 學 專 長 ;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臺 東 縣 鹿 野 鄉 東 河 鄉 大 武 鄉 長 濱 鄉 等 原 住 民 重 點 2. 目 標 : 招 收 對 數 學 有 能 力 有 興 趣, 並 有 志 於 從 事 數 學 教 育 或 數 學 研 究 工 作 的 學 生 3. 學 系 地 址 :6 臺 北 市 汀 州 路 四 段 88 號 ( 本 系 位 於 師 大 公 館 校 區 ) 4.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黃 鴻 霖 行 政 專 員 臺 東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標 準 學 測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身 心 障 國 文 均 標.00. 學 測 總 級 分 礙 組 英 文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D302 數 學 自 然 均 標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5. 學 測 社 會 級 分 社 會 總 級 分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6.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中 學 特 殊 教 育 身 心 障 礙 類 ;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臺 東 縣 鹿 野 鄉 東 河 鄉 大 武 鄉 長 濱 鄉 等 原 住 民 重 點 2.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2) % 20

25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臺 東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D303 科 目 檢 定 學 測 成 績 佔 總 成 術 科 採 計 標 準 採 計 方 式 績 比 例 項 目 方 式 國 文 均 標.00 主 修 2.00 英 文 均 標.00 副 修.00 數 學 樂 理.00 20% 社 會 視 唱.00 自 然 聽 寫.00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術 科 考 試 主 修 分 數 2. 術 科 考 試 副 修 分 數 3. 術 科 考 試 樂 理 分 數 4. 術 科 考 試 視 唱 分 數 5. 術 科 考 試 聽 寫 分 數 6.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小 學 藝 術 與 人 文 學 習 領 域, 音 樂 專 長 ;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臺 東 縣 鹿 野 鄉 東 河 鄉 大 武 鄉 長 濱 鄉 等 原 住 民 重 點 2.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3)52332 轉 30 黃 小 姐 8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臺 東 縣 檢 定 方 式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科 目 檢 定 學 測 成 績 佔 總 成 術 科 採 計 佔 總 成 標 準 採 計 方 式 績 比 例 項 目 方 式 績 比 例 體 育 學 系 國 文 均 標 2.00 英 文 D304 數 學 體 育 ( 百 70% 社 會 均 標.00 分 等 級 ).00 30% 自 然 學 測 國 文 級 分 2. 學 測 數 學 級 分 3. 術 科 考 試 體 育 ( 百 分 等 級 ) 4. 學 測 英 文 級 分 5. 學 測 自 然 級 分 6. 學 測 總 級 分. 需 求 專 長 : 國 民 小 學 健 康 與 體 育 學 習 領 域, 體 育 專 長 ; 畢 業 後 服 務 地 區 : 臺 東 縣 鹿 野 鄉 東 河 鄉 大 武 鄉 長 濱 鄉 等 原 住 民 重 點 2. 本 系 旨 在 培 育 具 競 爭 力 之 體 育 運 動 相 關 專 業 人 才 : 國 小 健 康 與 體 育 領 域 專 業 教 師 運 動 指 導 人 才 體 育 行 政 管 理 人 才 體 育 學 術 研 究 人 才 ; 本 系 畢 業 生 未 來 可 投 考 研 究 所 高 普 考 或 從 事 體 育 相 關 工 作 3. 網 址 : 聯 絡 電 話 :(03)52332 轉 玖 申 請 數 考 生 依 下 列 規 定 選 填, 每 一 考 生, 至 多 可 選 填 6 個 數 為 限 同 時 符 合 離 島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籍 資 格 之 考 生, 僅 得 擇 一 身 分 類 別 選 填, 交 叉 選 擇 者, 本 會 不 予 受 理, 考 生 須 自 行 負 責 一 符 合 離 島 地 區 分 發 資 格 之 考 生, 可 選 填 柒 離 島 地 區 分 則 所 提 供 之 二 符 合 原 住 民 籍 分 發 資 格 之 考 生, 依 下 列 方 式 選 填 :. 符 合 甲 種 考 生 類 者, 依 其 身 分 別 ( 山 地 身 分 或 平 地 身 分 ) 可 選 填 捌 原 住 民 籍 分 2

26 則 中 戶 籍 地 與 相 同 之 外, 可 同 時 以 乙 種 考 生 類 選 填 符 合 該 身 分 別 之 其 它 戶 籍 地 與 不 同 之 2. 符 合 乙 種 考 生 類 者, 依 其 身 分 別 ( 山 地 身 分 或 平 地 身 分 ) 可 選 填 捌 原 住 民 籍 分 則 中 各 個 拾 網 路 選 填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選 填, 由 肄 業 以 集 體 登 錄, 其 方 式 如 下 : 項 目 選 填 期 間 選 填 作 業 程 序 集 體 登 錄 ( 星 期 三 ) 至 ( 星 期 二 ) 每 日 上 午 9 時 起 至 下 午 5 時 止 ( 週 六 日 不 開 放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集 體 選 填 之 應 依 聯 保 會 提 供 之 帳 號 密 碼 上 網 登 錄 2. 有 關 輸 入 作 業 方 式, 聯 保 會 另 專 函 通 知 二 選 填 注 意 事 項 : ( 一 ) 依 據 05 年 2 月 6 日 聯 保 會 公 告 資 格 符 合 之 身 分 類 別 登 錄 同 時 具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及 符 合 離 島 生 資 格 之 考 生, 僅 能 擇 一 身 分 登 錄 ( 二 ) 參 加 集 體 選 填 之 考 生, 務 請 依 照 集 體 選 填 所 訂 定 之 作 業 時 程 提 供 應 繳 之 資 料, 不 得 因 個 人 之 疏 失 延 遲 而 要 求 補 辦 選 填 或 相 關 手 續 考 生 選 填 校 系 資 料 核 對 表 之 個 人 登 錄 資 料, 考 生 必 須 親 自 詳 實 校 核 確 認 無 誤, 選 填 日 期 截 止 後, 不 得 歸 咎 於 集 體 登 錄 疏 失 而 要 求 更 改 登 錄 資 料 ( 三 ) 登 錄 選 填 之 考 生 所 輸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 或 居 留 證 號 碼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必 須 與 報 名 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的 身 分 證 號 碼 ( 或 居 留 證 號 碼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相 同 ( 四 ) 未 於 選 填 期 間 內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於 登 錄 期 間 內, 儘 早 上 網 登 錄,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五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後, 即 不 得 再 行 更 改, 請 務 必 審 慎 考 量 欲 報 考 之 後 再 行 送 出 資 料 ( 六 ) 登 錄 期 間 截 止 後,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登 錄 資 料 拾 壹 成 績 採 計 錄 取 及 公 告 一 本 聯 合 甄 試 採 計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級 分 或 大 學 術 科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05 學 年 度 術 科 考 試 分 數, 按 簡 章 中 各 所 訂 之 要 求 標 準 進 行 檢 定, 再 依 甄 試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由 聯 保 會 公 布 正 備 取 名 單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依 其 錄 取 及 就 讀 意 願, 統 一 上 網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由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甄 選 委 員 會 )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每 一 錄 取 生 至 多 以 分 發 一 為 限 二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任 一 考 科 為 零 級 分 零 分 或 缺 考 ( 含 未 報 考 ) 者, 不 得 參 加 本 甄 試 若 採 計 術 科 項 目 成 績, 考 生 其 採 計 之 任 一 術 科 項 目 為 零 級 分 零 分 或 缺 考 ( 含 未 報 考 ) 者, 不 得 選 填 該 若 另 有 其 他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三 甄 試 總 成 績 處 理 : ( 一 ) 甄 試 總 成 績 包 括 :.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依 所 訂 採 計 之 科 目 以 級 分 計 分 或 加 重 計 分 後 按 其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 若 有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僅 顯 示 到 小 數 第 二 位 ) 2.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術 科 考 試 成 績, 依 所 訂 採 計 之 術 科 項 目 以 分 數 計 分 或 加 重 計 分 後 按 其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 若 有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僅 顯 示 到 小 數 第 二 位 ) 3. 前 列 成 績 之 和 即 為 甄 試 總 成 績, 甄 選 總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小 數 第 三 位 以 後 四 捨 五 入 22

27 ( 二 ) 甄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按 同 分 參 酌 之 順 序 欄 中 所 列 項 目 及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比 較 考 生 成 績,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四 離 島 地 區 考 生 成 績 處 理 : 凡 符 合 離 島 地 區 資 格 考 生, 經 選 填 各 該 離 島 者, 一 律 以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計 算, 以 其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至 止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 若 通 過 檢 定 標 準 考 生 人 數 少 於,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惟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五 原 住 民 籍 考 生 成 績 處 理 : 凡 符 合 原 住 民 籍 考 生 資 格 且 已 完 成 選 填 者, 優 先 進 行 各 甲 種 資 格 考 生 之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錄 取 作 業,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至 止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為 備 取 生 其 他 跨 之 乙 種 資 格 考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列 入 乙 種 考 生 備 取 名 單 若 通 過 檢 定 標 準 考 生 人 數 少 於,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惟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六 各 正 備 取 生 名 單 於 05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由 聯 保 會 於 網 頁 公 告 並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給 考 生 七 甄 試 總 成 績 複 查 : 考 生 於 05 年 3 月 24( 星 期 四 ) 前 可 向 聯 保 會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聯 保 會 於 05 年 3 月 25( 星 期 五 ) 前 將 複 查 異 動 結 果 通 知 考 生 八 聯 保 會 於 05 年 3 月 25( 星 期 五 ) 將 甄 試 結 果 上 傳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九 甄 選 委 員 會 將 於 05 年 4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寄 發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通 行 碼 寄 達 集 體 報 名, 由 轉 發 考 生 十 本 學 年 度 本 甄 試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錄 取 生 及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錄 取 生, 應 同 時 於 登 記 期 間 (05 年 5 月 3 日 星 期 二 至 05 年 5 月 4 日 星 期 三 每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下 午 0 時 止 ) 內,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完 成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參 加 統 一 分 發, 否 則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分 發 拾 貳 統 一 分 發 本 學 年 度 個 人 申 請 錄 取 生 05 學 年 度 離 島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籍 高 級 中 等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學 國 ( 市 ) 立 師 範 及 教 育 大 學 聯 合 甄 試 ( 以 下 簡 稱 師 資 甄 試 ) 錄 取 生 及 05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公 費 生 甄 試 ( 以 下 簡 稱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 錄 取 生, 應 同 時 於 登 記 期 間 內 完 成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參 加 統 一 分 發, 否 則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分 發 統 一 分 發 係 依 個 人 申 請 師 資 甄 試 及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各 錄 取 生 之 正 備 取 名 次 及 考 生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進 行 分 發 作 業 錄 取 生 ( 含 正 備 取 生 ) 應 依 其 錄 取 及 就 讀 意 願 辦 理 網 路 登 記,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每 一 錄 取 生 至 多 以 分 發 一 為 限 凡 未 依 規 定 期 間 及 方 式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者, 一 律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分 發 個 人 申 請 錄 取 生 若 同 時 經 05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第 八 類 學 群 錄 取 者, 不 得 再 參 加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接 受 統 一 分 發 個 人 申 請 錄 取 生 若 同 時 經 05 學 年 度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及 美 術 學 系 錄 取 並 完 成 報 到 者, 不 得 再 參 加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接 受 統 一 分 發 一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通 行 碼 : 甄 選 委 員 會 將 於 05 年 4 月 3 日 寄 發 予 通 過 個 人 申 請 任 一 報 名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之 考 生 及 師 資 甄 試 醫 事 人 員 養 成 計 畫 之 錄 取 生 ( 一 )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 甄 選 委 員 會 逕 將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通 行 碼 寄 達 考 生 ( 二 )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 甄 選 委 員 會 逕 將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通 行 碼 寄 達 集 體 報 名, 由 轉 發 考 生 二 就 讀 志 願 序 網 路 登 記 : 方 式 登 記 項 目 23

28 錄 取 生 05 年 5 月 3 日 至 05 年 5 月 4 日 登 記 期 間 每 日 上 午 8 時 起 至 下 午 0 時 止 () 使 用 甄 選 委 員 會 於 05 年 4 月 3 日 所 寄 發 之 通 行 碼 (2) 於 登 記 期 間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址 選 擇 個 人 申 請, 進 入 網 路 登 記 志 願 後, 點 選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選 項, 登 記 作 業 程 序 進 行 登 記 作 業 (3)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作 業 流 程 請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網 路 登 記 志 願 查 看 登 記 注 意 事 項 : ( 一 ) 錄 取 生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時, 須 憑 甄 選 委 員 會 05 年 4 月 3 日 所 寄 發 之 通 行 碼 登 入 系 統, 每 份 通 行 碼 僅 供 本 人 使 用, 請 妥 善 保 存 切 勿 遺 失 ( 二 ) 錄 取 生 無 論 錄 取 單 一 或 多 個, 均 須 於 登 記 期 間 內 完 成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否 則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不 予 分 發 ( 三 ) 完 成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作 業 後,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請 務 必 審 慎 考 量 後 再 行 送 出 資 料 ( 四 ) 未 於 登 記 期 間 內 完 成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儘 早 上 網 登 記,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五 )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所 輸 入 之 身 分 證 號 碼 ( 或 居 留 證 號 碼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必 須 與 報 名 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之 身 分 證 號 碼 ( 或 居 留 證 號 碼 )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相 同 ( 六 ) 進 入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畫 面 後, 請 先 確 認 個 人 資 料 錄 取 名 稱 及 正 備 取 名 次 等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 七 ) 以 離 島 生 或 原 住 民 生 身 分 報 名 參 加 個 人 申 請 者, 於 同 一 錄 取 為 備 取 外 加 錄 取 為 正 取, 於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時, 須 先 將 該 備 取 志 願 之 順 序 登 記 於 外 加 正 取 志 願 之 前 ; 若 將 該 備 取 志 願 之 就 讀 順 序 選 填 為 放 棄, 該 外 加 正 取 志 願 之 就 讀 順 序 一 律 須 選 填 為 放 棄,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八 ) 完 成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後, 網 路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系 統 即 產 生 就 讀 志 願 表, 考 生 應 自 行 存 檔 或 列 印, 嗣 後 考 生 對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疑 義 申 請 時, 應 提 示 就 讀 志 願 表, 未 提 示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 九 ) 完 成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後, 可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查 閱 個 人 登 記 之 就 讀 志 願 序 ( 十 ) 甄 選 委 員 會 係 依 各 大 學 於 05 年 4 月 28 日 前 函 告 之 錄 取 名 單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各 大 學 甄 選 總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逾 上 述 時 間 異 動 者, 逕 由 錄 取 大 學 以 增 ( 缺 ) 額 方 式 辦 理 並 函 告 錄 取 生 及 甄 選 委 員 會, 甄 選 委 員 會 不 再 進 行 改 補 分 發 ( 十 一 ) 供 錄 取 生 本 人 使 用 之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通 行 碼 遺 失 時, 請 於 05 年 4 月 27 日 至 5 月 4 日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 例 假 日 不 受 理 ), 檢 具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及 補 發 作 業 費 00 元 繳 費 單 據 申 請 補 發, 以 一 次 為 限 ; 相 關 問 題 請 速 與 甄 選 委 員 會 聯 絡, 電 話 (05) 註 :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通 行 碼 補 發 申 請 表 格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 進 入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選 擇 個 人 申 請, 點 選 下 載 專 區 選 項 ) 填 妥 後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限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影 本 及 繳 費 單 據 ) 傳 真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傳 真 電 話 (05)272377, 資 料 不 齊 全 者, 恕 不 受 理 註 2: 考 生 若 無 法 於 網 路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期 間 完 成 通 行 碼 補 發 ( 補 發 申 請 受 理 後 須 30 分 鐘 作 業 時 間 ),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三 統 一 分 發 原 則 : 錄 取 單 一 之 錄 取 生 仍 須 完 成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正 取 生 確 定 可 分 發 至 該 ; 備 取 生 則 俟 該 正 取 生 分 發 後 之 缺 額 進 行 遞 補 分 發, 若 無 缺 額 則 不 予 分 發 錄 取 生 如 同 時 錄 取 多 個, 甄 選 委 員 會 依 其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如 其 正 取 志 願 序 於 備 取 之 前, 則 取 其 正 取 最 優 先 志 願 分 發 ; 如 備 取 志 願 序 於 正 24

29 取 之 前 者, 當 該 備 取 之 正 取 生 分 發 後 尚 有 缺 額 時, 即 進 行 遞 補 分 發 ; 若 該 分 發 人 數 達, 則 不 予 分 發 至 該 遇 備 取 名 次 相 同 致 分 發 結 果 超 過 原 時, 則 一 併 以 增 額 方 式 分 發 至 該 增 額 之 如 屬 當 學 年 度 新 生 者, 應 由 當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調 整 流 用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即 取 得 該 之 入 學 資 格 四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訂 於 05 年 5 月 0 日 上 午 8 時 起 公 告 於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考 生 可 經 由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 查 詢 分 發 結 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寄 發 通 知, 甄 選 委 員 會 不 另 行 書 面 通 知 各 大 學 應 於 分 發 通 知 單 上 提 醒 錄 取 生 有 關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處 理 之 相 關 規 定 五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後, 錄 取 生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申 請 複 查 分 發 結 果 :. 申 請 時 間 :05 年 5 月 日 中 午 2 時 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申 請 方 式 : 限 用 網 路 申 請, 其 他 方 式 概 不 受 理 3. 申 請 程 序 : () 由 考 生 至 甄 選 委 員 會 個 人 申 請 網 站, 進 入 分 發 結 果 查 詢 後, 點 選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選 項, 填 妥 申 請 複 查 相 關 資 料 (2) 依 申 請 系 統 所 示 繳 費 資 訊 繳 交 複 查 作 業 費 新 臺 幣 00 元, 未 於 繳 費 期 間 內 完 成 繳 費 者, 即 未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不 予 處 理, 且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補 繳 4.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 完 成 申 請 手 續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件 及 退 費 5. 複 查 結 果 一 律 於 05 年 5 月 2 日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並 於 同 日 上 午 9 時 起 於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開 放 查 詢 拾 參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之 處 理 一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即 取 得 該 之 入 學 資 格, 如 欲 參 加 05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或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應 填 妥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 本 簡 章 附 表 五 ), 經 父 母 ( 或 監 護 人 )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於 05 年 5 月 3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向 分 發 大 學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否 則 不 得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考 生 於 郵 寄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聲 明 書 後, 建 議 主 動 向 分 發 大 學 確 認 是 否 受 理, 以 免 延 誤 自 身 權 益 二 逾 上 述 放 棄 截 止 日,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逕 向 分 發 大 學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惟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另 得 否 報 名 參 加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悉 依 該 入 學 管 道 之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三 獲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如 參 加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而 獲 錄 取 者, 應 於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之 錄 取 大 學 報 到 前, 向 分 發 錄 取 之 大 學 聲 明 放 棄, 否 則 一 經 發 現, 即 取 消 分 發 之 錄 取 資 格 惟 05 年 5 月 0 日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前, 已 於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且 完 成 報 到 者, 不 適 用 本 項 之 規 定 拾 肆 權 利 及 義 務 一 本 聯 合 甄 試 錄 取 為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錄 取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畢 業 後 有 關 教 師 資 格 之 取 得 服 務 及 進 修 等 事 項, 悉 依 師 資 培 育 法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助 學 金 及 分 發 服 務 辦 法 暨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須 繳 交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受 領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行 政 契 約 書 ( 附 表 六,) 式 6 份, 分 由 就 讀 大 學 收 執 2 份 考 生 及 保 證 人 各 收 執 份,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及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及 藝 術 教 育 司 各 列 管 份, 由 就 讀 大 學 分 送 ; 錄 取 生 經 註 冊 入 學 後 不 得 申 請 轉 校 ( 系 組 ), 但 特 殊 情 況 報 經 原 之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25

30 限 三 錄 取 生 由 各 錄 取 輔 導 至 訂 約 之 教 育 實 習 機 構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期 滿 並 通 過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取 得 教 師 證 書 後, 由 原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分 發 地 區 服 務 服 務 期 間, 不 得 申 請 異 動 調 職, 如 有 重 大 疾 病 或 事 故 者, 得 辦 理 展 緩 服 務, 但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業 務 需 要, 得 經 原 分 發 服 務 及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調 任 其 他 具 有 同 樣 之 縣 屬 離 島 地 區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轄 原 住 民 地 區 山 地 鄉 平 地 鄉 ( 鎮 ) 國 民 中 小 學 繼 續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在 未 服 務 期 滿 前 不 得 申 請 調 往 其 他 一 般 地 區 服 務, 如 拒 絕 接 受 分 發 或 未 服 務 期 滿 而 離 職 者, 追 繳 在 校 期 間 所 受 領 之 公 費 四 錄 取 生 應 一 律 修 習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所 修 習 之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以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五 錄 取 生 畢 業 分 發 後 於 義 務 服 務 期 間, 原 分 發 服 務 之 主 管 機 關 應 將 異 動 情 形 通 知 其 原 就 讀 繼 續 列 管 六 錄 取 生 如 在 原 就 讀 高 級 中 等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無 法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且 未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無 法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七 錄 取 生 服 務 期 滿 後, 檢 齊 服 務 四 年 考 核 通 知 書, 由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造 具 名 冊 乙 份, 函 報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及 藝 術 教 育 司 核 備, 解 除 服 務 義 務 八 原 住 民 籍 錄 取 生 畢 業 前 應 修 習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語 言 課 程 至 少 0 學 分, 並 通 過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中 級 檢 核, 且 應 於 部 落 服 務 實 習 達 8 週 拾 伍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一 申 訴 案 件 以 考 生 本 人 為 當 事 人, 不 受 理 其 他 人 申 訴 申 訴 案 件 必 須 於 錄 取 考 生 名 單 公 告 後 5 日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經 考 生 本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親 筆 具 名 後, 以 雙 掛 號 函 件 逕 寄 聯 保 會 審 查 (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 信 封 上 並 註 明 申 訴 05 學 年 度 離 島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籍 高 級 中 等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學 國 ( 市 ) 立 師 範 及 教 育 大 學 聯 合 甄 試 案,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二 考 生 申 訴 書 應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類 別 聯 合 甄 試 學 系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日 期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及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三 考 生 申 訴 案,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有 關 法 令 或 簡 章 已 有 明 確 規 範 者 ( 二 ) 逾 申 訴 期 限 四 前 項 甄 試 疑 義, 經 受 理 之 案 件, 聯 保 會 應 於 申 訴 後 30 日 內 函 覆 考 生 拾 陸 其 他 一 報 名 本 聯 合 甄 試 之 考 生 均 應 報 考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報 名 本 聯 合 甄 試 術 科 類 學 系 之 考 生, 除 參 加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外, 另 應 參 加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05 學 年 度 術 科 考 試 ( 有 關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之 報 名 及 考 試 相 關 規 定, 內 容 請 自 行 詳 閱 05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簡 章 及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05 學 年 度 術 科 考 試 簡 章 ) 二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辦 法 第 8 條 :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申 請, 經 甄 試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甄 試 委 員 會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 經 公 告 錄 取 後, 參 加 其 他 方 式 入 學 者, 應 廢 止 其 入 學 資 格 前 項 離 島 地 區 學 生 依 本 辦 法 或 其 他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規 定, 申 請 經 公 告 錄 取 者, 不 得 依 本 辦 法 或 該 規 定 再 申 請 爰 考 生 若 於 前 學 年 度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任 一 入 學 管 道 並 獲 分 發 錄 取 者, 依 規 定 不 得 再 申 請 05 學 年 度 師 資 甄 試 26

31 三 錄 取 生 如 發 現 資 格 不 符 ( 含 偽 造 證 件 等 ), 由 聯 保 會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並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四 經 公 告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須 於 05 年 5 月 3 日 ( 五 ) 前 填 妥 放 棄 錄 取 聲 明 書 ( 附 表 五 ), 向 錄 取 聲 明 放 棄, 始 得 參 加 05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五 凡 報 名 參 加 本 聯 合 甄 試 之 考 生, 即 視 為 同 意 授 權 聯 保 會 可 逕 向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索 取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及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相 關 檔 案 資 料 六 經 由 集 體 報 名 之 考 生, 即 表 同 意 聯 保 會 將 錄 取 結 果 通 知 各 該 集 體 報 名 受 理 申 請 大 學 及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七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 包 含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及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術 科 考 試 相 關 檔 案 資 料 ) 僅 作 為 聯 保 會 及 相 關 研 究 使 用, 且 除 提 供 考 生 個 人 受 託 報 名 之 集 體 報 名 受 理 申 請 大 學 等 本 簡 章 所 提 之 單 位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八 各 受 理 申 請 之 大 學 應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利 用 聯 保 會 所 提 供 之 考 生 資 料 九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聯 保 會 之 決 議 辦 理 拾 柒 簡 章 公 告 一 本 簡 章 由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及 藝 術 教 育 司 行 文 並 檢 附 乙 份 予 各 高 級 中 等 及 相 關 單 位, 並 請 各 高 級 中 等 於 04 年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起, 於 下 列 網 站 下 載 相 關 資 訊 公 告 周 知 二 考 生 或 得 逕 行 於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及 藝 術 教 育 司 或 聯 保 會 網 站 下 載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不 另 發 售 網 址 : 教 育 部 師 資 培 育 及 藝 術 教 育 司 網 址 : 離 島 地 區 及 原 住 民 籍 高 級 中 等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學 國 ( 市 ) 立 師 範 及 教 育 大 學 聯 合 甄 試 委 員 會 27

32 ( 附 表 一 離 島 地 區 考 生 專 用 報 名 表 ) 05 學 年 度 離 島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學 國 ( 市 ) 立 師 範 及 教 育 大 學 聯 合 甄 試 報 名 表 姓 名 性 別 學 測 報 名 序 號 聯 絡 日 :( ) 夜 :( ) 電 話 手 機 :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肄 業 高 級 中 等 學 年 期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校 名 校 址 科 目 第 學 期 第 2 學 期 第 學 期 第 2 學 期 考 生 自 行 檢 核 勾 選 生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遷 入 日 期 術 科 准 考 證 號 年 月 日 相 片 粘 貼 處 (2 吋 相 片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肄 業 高 級 中 等 ) 請 高 級 中 等 教 務 處 在 相 片 騎 縫 處 蓋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入 學 年 月 年 月 數 學 基 礎 基 礎 基 礎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物 理 化 學 地 球 科 學 成 績. 考 生 符 合 應 屆 畢 業 資 格 僅 報 考 數 學 系 數 學 暨 資 訊 教 育 學 系 ( 數 學 組 ) 之 考 生 填 寫 注 意 事 項 : 章. 在 校 一 二 年 級 每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均 達 及 格 標 準 ( 六 十 分 ) 2. 報 名 數 學 系 數 學 暨 資 訊 教 育 學 系 ( 數 學 組 ) 之 考 生, 其 數 學 基 礎 物 理 基 礎 化 學 基 礎 地 球 科 學 每 學 期 各 科 成 績 均 須 達 六 十 分 以 上 2. 考 生 符 合 設 籍 縣 之 離 島 地 區 至 少 9 年 之 資 格 ( 設 籍 截 止 日 計 算 至 05 年 8 月 3 日 滿 九 年, 得 合 併 計 算 ) 3. 考 生 符 合 於 縣 之 離 島 地 區 接 受 完 整 國 民 中 學 三 年 及 高 級 中 等 普 通 類 科 ( 含 綜 合 高 中 學 術 學 程 ) 三 年 之 教 育 4. 考 生 符 合 一 般 資 格 之 要 件 ( 簡 章 第 3 頁 ) 本 人 確 認 符 合 以 上 所 填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並 同 意 接 受 後 續 查 證, 如 有 不 實, 願 接 受 簡 章 規 定 之 處 理 考 生 簽 名 或 蓋 章 :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與 考 生 關 係 : 審 查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肄 業 高 級 中 等 ( 初 審 )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 複 審 ) 審 查 結 果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 註 ) 凡 經 錄 取 者,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向 錄 取 聲 明 放 棄, 始 得 參 加 05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28

33 ( 附 表 二 離 島 地 區 人 數 統 計 表 ) 05 學 年 度 離 島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學 國 ( 市 ) 立 師 範 及 教 育 大 學 聯 合 甄 試 人 數 統 計 表 高 級 中 等 承 辦 人 : 電 話 : 傳 真 : 流 水 號 學 測 報 名 序 號 術 科 准 考 證 號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戶 籍 地 ( 填 縣 鄉 鎮 里 鄰 ) 合 計 人 高 級 中 等 審 查 人 員 簽 章 :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查 人 員 簽 章 : 填 表 說 明 :. 本 表 請 採 A4 縱 向 Excel 輸 入, 欄 位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 請 自 聯 保 會 網 頁 下 載 ) 2. 填 妥 之 統 計 表, 請 置 放 於 該 類 全 部 考 生 報 名 文 件 上 方 3. 統 計 表 請 至 w0005@mail.nhcue.edu.tw 4. 匯 款 單 請 附 於 本 表 之 後 29

34 姓 聯 電 戶 地 名 絡 話 籍 ( 附 表 三 原 住 民 籍 考 生 專 用 報 名 表 ) 05 學 年 度 原 住 民 籍 高 級 中 等 應 屆 畢 業 生 升 學 國 ( 市 ) 立 師 範 及 教 育 大 學 聯 合 甄 試 報 名 表 日 :( ) 夜 :( ) 手 機 : 址 通 訊 地 址 性 別 學 測 報 名 序 號 身 分 證 生 日 年 月 日 統 一 編 號 遷 入 日 期 年 月 日 相 片 粘 貼 處 (2 吋 相 片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肄 業 高 級 中 等 ) 請 高 級 中 等 教 務 處 在 相 片 騎 縫 處 蓋 章 肄 業 校 名 電 話 高 級 中 等 校 址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入 學 年 月 年 月 科 目 注 意 事 項 : 在 校 一 二 年 級 每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學 年 期 成 績 均 達 五 十 分 以 上 第 一 學 年 第 學 期 第 2 學 期 第 二 第 學 期 學 年 第 2 學 期 考 生 自 行 檢 核 勾 選. 考 生 符 合 應 屆 畢 業 資 格 2. 考 生 符 合 一 般 資 格 之 要 件 ( 簡 章 第 4 頁 ) 3. 考 生 報 考 原 住 民 籍 符 合 以 下 之 基 本 資 格 :( 於 04 年 9 月 日 前 設 籍, 至 報 名 前 戶 籍 未 曾 遷 出 者 ) () 山 地 原 住 民 甲 種 考 生 類 ( 具 此 類 報 名 資 格 之 考 生 均 具 備 報 考 非 設 籍 之 乙 種 考 生 資 格 ) 所 屬 :: 桃 園 市 新 竹 縣 臺 中 市 南 投 縣 宜 蘭 縣 (2) 山 地 原 住 民 乙 種 考 生 類 - 設 籍 在 其 他 符 合 山 地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3) 平 地 原 住 民 甲 種 考 生 類 ( 具 此 類 報 名 資 格 之 考 生 均 具 備 報 考 非 設 籍 之 乙 種 考 生 資 格 ) 所 屬 : 新 竹 縣 花 蓮 縣 臺 東 縣 (4) 平 地 原 住 民 乙 種 考 生 類 - 設 籍 在 其 他 符 合 平 地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本 人 確 認 符 合 以 上 所 填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並 同 意 接 受 後 續 查 證, 如 有 不 實, 願 接 受 簡 章 規 定 之 處 理 考 生 簽 名 或 蓋 章 :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與 考 生 關 係 : 審 查 人 員 簽 章 審 查 結 果 肄 業 高 級 中 等 ( 初 審 )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 註 ) 凡 經 錄 取 者,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向 錄 取 聲 明 放 棄, 始 得 參 加 05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及 四 技 二 專 各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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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75(BOC A Share)_入cover同back cover.indb 2015 32 3 20142014 2015630 201516 2014 1 2015630 20141231 73,858 85,123 (1) 1,651,951 1,727,805 (2) 126,744 158,224 (3) 396,199 420,059 2,248,752 2,391,211 (1) 2015630 18.5%2014123120.0%5.0%2014 123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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