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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 年 度 自 行 研 究 計 畫 A Research on the Legalization Process of the Architecture for Control of Aborigine in Colonial Taiwan (1): The Evolution of Taiwan Police System 研 究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博 物 館 展 示 企 劃 組 研 究 人 員 : 林 一 宏 研 究 助 理 研 究 期 程 : 民 國 99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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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前...7 前...7 前...8 前...9 前...11 前...12 前 前 前...33 前 前 前 前

4 前 前 前...65 前 前

5 圖 1 大 阪 車 伕 路 上 打 劫 遭 巡 查 逮 捕 (1875 年 )...15 圖 2 日 治 初 年 的 警 察 : 巡 查 服 飾...17 圖 3 日 治 初 年 的 警 察 : 巡 吏 及 巡 查 補 的 服 飾...17 圖 4 日 治 初 年 的 警 察 冬 季 服 飾 (1896 年 )...18 圖 5 日 治 初 年 的 警 察 夏 季 服 飾 (1896 年 )...18 圖 6 二 十 廳 時 代 的 警 察 冬 季 服 飾 (1901 年 起 )...20 圖 7 二 十 廳 時 代 的 警 察 夏 季 服 飾 (1901 年 起 )...20 圖 8 十 二 廳 時 代 的 警 察 冬 季 服 飾 (1908 年 起 )...21 圖 9 十 二 廳 時 代 的 警 察 夏 季 服 飾 (1908 年 起 )...21 圖 10 五 州 二 廳 時 代 的 警 察 冬 季 服 飾 (1920 年 起 )...22 圖 11 五 州 二 廳 時 代 的 警 察 夏 季 服 飾 (1920 年 起 )...22 圖 12 臺 灣 低 階 警 察 人 員 的 服 飾 (1897 年 起 )...24 圖 13 清 末 報 紙 揭 發 蘇 州 巡 警 騷 擾 婦 女 惡 行...26 圖 年 臺 南 縣 佐 警 常 年 教 育 結 束 典 禮...28 圖 15 中 華 民 國 警 察 旗...31 圖 16 新 竹 縣 樹 圯 林 警 察 分 署 管 內 蕃 界 略 圖 : 第 二 圖 上 坪 庄 內 灣 庄 附 近...36 圖 17 金 廣 福 公 館 曾 充 當 北 埔 警 察 署 廳 舍...39 圖 年 北 埔 事 件 爆 發 前 之 北 埔 支 廳 警 察 留 影...39 圖 19 新 竹 廳 新 埔 支 廳 紅 毛 港 派 出 所 新 建 工 程 設 計 圖 (1906 年 9 月 )...42 圖 20 新 竹 廳 樹 杞 林 支 廳 內 灣 派 出 所 新 建 落 成 式 (1907 年 6 月 )...44 圖 21 隘 寮 與 警 戒 值 勤 中 的 隘 勇...46 圖 22 新 竹 廳 照 門 派 出 所 新 建 工 程 設 計 圖 (1916)...50 圖 23 臺 中 廳 翁 仔 派 出 所 新 建 工 程 設 計 圖 (1916)...50 圖 24 新 竹 州 時 期 基 層 警 察 機 關 數 量 變 化 圖 (1920~1942)...52 圖 25 大 湖 郡 警 察 課 卓 蘭 分 室 警 察 合 影 (1937 年 )...52 圖 年 9 月 興 建 的 關 西 派 出 所 現 況 ( 今 關 西 分 駐 所 )...57 圖 年 12 月 興 建 的 第 三 代 照 門 派 出 所 現 況...57 圖 28 尖 石 入 山 檢 查 哨 (1983 年 )...58 圖 29 新 竹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組 織 編 制 圖 (2008 年 )...62 圖 30 尖 石 鄉 泰 崗 派 出 所 (1979 年 )...63 圖 31 尖 石 鄉 養 老 派 出 所 (1979 年 )...63 圖 32 新 埔 鎮 寶 石 派 出 所 現 況...64 圖 33 尖 石 鄉 秀 巒 派 出 所 現 況...64 圖 34 橫 山 鄉 橫 村 派 出 所 現 況...64 圖 35 尖 石 鄉 尖 石 分 駐 所 現 況

6 99 表 1 新 竹 縣 各 警 察 署 及 分 署 一 覽 表 (1897 年 5 月 )...34 表 2 新 竹 縣 新 設 警 察 分 署 及 派 出 所 位 置 及 配 置 (1897 年 12 月 )...36 表 3 新 竹 廳 警 務 課 及 各 支 廳 以 下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位 置 名 稱 及 管 轄 區 域 (1901 年 11 月 )...40 表 4 新 竹 廳 警 務 課 及 各 支 廳 以 下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名 稱 及 員 額 (1917 年 12 月 )...45 表 5 新 竹 廳 警 務 課 及 各 支 廳 以 下 警 察 官 吏 駐 在 所 警 戒 所 及 分 遣 所 名 稱 及 員 額 (1917 年 12 月 )...47 表 及 1914 年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新 舊 配 置 員 額 坪 數 及 工 資 預 算 比 較 表...49 表 7 新 竹 州 警 察 方 面 區 監 視 區 及 各 派 出 所 駐 在 所 名 稱 (1943 年 4 月 )...53 表 8 新 竹 縣 警 察 局 分 局 分 駐 所 派 出 所 名 稱 改 正 一 覽 表 (1950 年 12 月 )

7 本 研 究 所 謂 理 蕃 建 築, 係 指 官 方 為 遂 行 所 謂 理 蕃 之 對 山 地 及 山 地 原 住 民 族 統 治 之 需 要, 所 主 導 興 建 之 各 類 建 築 構 造 物 筆 者 先 前 之 研 究, 定 義 日 治 時 期 官 方 的 理 蕃 機 關 包 含 隘 勇 線 及 駐 在 所 兩 大 體 系, 其 應 用 上 則 有 時 間 先 後 與 南 北 地 域 差 異 1 除 了 應 用 於 中 北 部 地 區 具 有 武 力 攻 擊 防 禦 的 威 壓 性 質 的 隘 勇 線 體 系 之 外, 初 期 應 用 於 南 部, 隨 後 由 兼 具 威 壓 與 教 化 任 務 的 駐 在 所 取 代 隘 勇 線 筆 者 於 去 年 度 (98) 的 自 行 研 究 計 畫 日 治 時 期 臺 灣 山 地 駐 在 所 建 築 之 初 步 研 究 中, 列 表 整 理 臺 灣 山 地 曾 出 現 的 駐 在 所 共 591 處, 並 指 出 駐 在 所 的 建 築 形 貌 可 區 分 為 : 前 期 散 在 式 與 後 期 集 團 化 據 點 式 兩 大 類, 此 二 者 在 時 間 上 有 先 後 差 異, 並 探 討 二 者 在 實 質 上 的 異 同, 包 括 擇 址 規 模 空 間 組 織 空 間 內 容 與 實 質 架 構 等 在 討 論 部 分, 則 從 原 日 關 係 的 消 長 平 地 派 出 所 建 築 形 貌 的 影 響 以 及 對 臺 灣 山 地 風 土 條 件 的 適 應 等, 探 討 駐 在 所 建 築 特 色 的 成 因 其 結 論 指 出, 理 蕃 政 策 賦 予 駐 在 所 的 任 務, 造 就 了 前 後 兩 期 的 駐 在 所 從 柔 性 到 兼 具 威 壓 與 懷 柔 的 不 同 性 格 因 為 任 務 的 差 異, 駐 在 所 在 配 置 觀 念 上 由 散 在 式 轉 變 集 團 式, 遂 直 接 影 響 駐 在 所 的 規 模 由 小 變 大 員 額 由 少 變 多 設 置 區 位 由 大 部 落 內 轉 移 到 部 落 外 的 警 備 道 路 沿 線 建 築 物 數 量 從 1 棟 擴 增 為 多 棟 等 前 述 初 步 研 究 已 能 完 整 呈 現 駐 在 所 建 築 的 特 色 與 變 遷 脈 絡, 然 而 駐 在 所 為 官 方 計 畫 性 興 建 的 特 定 機 能 建 築 物, 理 當 受 到 官 方 政 策 及 法 令 制 度 的 影 響 同 樣 地 隘 勇 線 也 是 如 此 本 研 究 擬 以 隘 勇 線 駐 在 所 兩 大 理 蕃 建 築 體 系 為 對 象, 探 討 其 法 制 化 的 歷 史 背 景, 特 別 著 重 在 警 察 制 度 與 相 關 法 規 的 變 遷 演 進, 其 限 制 與 其 影 響, 以 解 明 在 理 蕃 建 築 實 體 架 構 (physical structure) 背 後 的 制 度 面 (institution) 的 特 性 1 林 一 宏 王 惠 君, 從 隘 勇 線 到 駐 在 所 : 日 治 時 期 李 崠 山 地 區 理 蕃 設 施 之 變 遷, 臺 灣 史 研 究 14(1), 2007, 頁

8 99 本 研 究 為 基 礎 性 的 建 築 史 調 查 研 究, 預 計 為 兩 年 度 計 畫 本 研 究 為 第 一 年 計 畫, 旨 在 回 顧 分 析 臺 灣 中 央 與 地 方 警 察 制 度 的 形 成 變 遷 與 其 相 對 的 歷 史 背 景, 並 以 較 早 發 動 理 蕃 事 業 且 相 關 文 獻 記 錄 較 為 完 整 新 竹 地 區 為 案 例, 對 平 地 一 般 行 政 區 及 蕃 地 ( 山 地 )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地 方 警 察 機 關, 其 變 遷 演 進 過 程 進 行 全 面 性 整 體 性 的 回 顧 與 整 理, 而 不 僅 限 於 蕃 地 警 察 機 關 前 述 兩 大 課 題, 係 為 理 解 臺 灣 在 日 治 時 期 的 兩 大 理 蕃 建 築 : 隘 勇 線 及 駐 在 所 之 實 體 發 展 變 遷, 其 法 制 層 面 之 背 景 影 響 因 素 第 二 年 度 計 畫 係 深 入 探 討 探 討 臺 灣 各 時 期 山 地 統 治 政 策 之 形 成 與 變 遷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之 新 增 修 訂 廢 止 等 變 警 察 機 關 的 變 化 進 行 全 面 性 整 體 性 的 回 顧 與 整 理 擬 先 以 較 早 發 動 理 蕃 事 業 且 相 關 文 獻 記 錄 較 為 完 整 的 新 竹 地 區 為 研 究 案 例, 針 對 其 日 治 時 期 警 察 機 關 的 沿 革 與 變 遷, 進 行 全 面 性 的 歷 史 回 顧, 而 不 僅 限 於 蕃 地 警 察 機 關 遷 過 程, 進 行 整 理 與 分 析, 以 理 解 理 蕃 建 築 實 體 發 展 變 遷 背 後 的 影 響 因 素 並 整 理 各 時 期 各 地 區 之 理 蕃 建 築 相 關 法 規, 建 置 基 本 資 料 庫, 以 利 後 續 研 究 探 討 8

9 本 研 究 屬 實 證 研 究, 主 要 研 究 工 具 包 含 以 下 6 項 : 1. 收 集 及 解 讀 日 本 時 代 及 戰 後 之 相 關 文 獻 與 統 計 資 料 等 相 關 的 文 獻 史 料, 大 部 分 收 藏 於 國 立 臺 灣 圖 書 館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國 立 臺 中 圖 書 館 臺 灣 大 學 研 究 圖 書 館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以 及 各 地 圖 書 館 等 處 目 前 不 少 文 獻 史 料 之 電 子 檔 案 可 透 過 網 路 查 詢, 如 日 本 國 立 公 文 書 館 之 亞 細 亞 歷 史 資 料 中 心 網 站 日 本 國 立 國 會 圖 書 館 之 近 代 數 位 圖 書 館 網 站 等, 我 國 的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檔 案 臺 灣 總 督 府 專 賣 局 檔 案 網 站, 國 家 圖 書 館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舊 藏 日 籍 文 獻 史 料 等 相 關 文 獻 首 重 於 日 治 時 期 蕃 地 相 關 法 規 彙 編 專 書, 以 及 臺 灣 總 督 府 官 報 府 報, 管 轄 蕃 地 的 各 地 方 州 廳 公 報, 包 括 臺 北 廳 報 ( 臺 北 州 報 ) 宜 蘭 廳 報 深 坑 廳 報 桃 仔 園 廳 報 ( 桃 園 廳 報 ) 新 竹 廳 報 ( 新 竹 州 報 ) 苗 栗 廳 報 臺 中 廳 報 ( 臺 中 州 報 ) 南 投 廳 報 臺 南 廳 報 ( 臺 南 州 報 ) 高 雄 廳 報 ( 高 雄 州 報 ) 阿 緱 廳 報 花 蓮 港 廳 報 臺 東 廳 報 等, 確 認 法 規 全 文 或 部 分 條 文 頒 布 修 訂 及 廢 止 的 過 程 與 內 容 2. 深 入 山 區 進 行 現 地 踏 勘 隘 勇 線 及 駐 在 所 建 築 遺 跡, 並 予 以 攝 錄 影 測 量 繪 圖 GPS 定 位 記 錄 3. 訪 談 曾 任 山 地 警 察 警 手 之 耆 老 ; 日 本 警 察 遺 族 等, 以 補 文 獻 考 察 與 現 地 踏 勘 之 不 足 藉 由 以 上 研 究 工 具, 綜 合 分 析 有 關 臺 灣 中 央 與 地 方 警 察 制 度 的 形 成 變 遷, 與 理 蕃 建 築 相 關 法 規 之 相 關 議 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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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 文 擬 探 討 從 清 代 日 治 時 期 到 現 在 的 臺 灣 警 察 制 度 的 演 變, 歸 納 整 理 臺 灣 警 察 機 關 的 沿 革 與 變 遷, 擬 藉 由 前 述 相 關 歷 史 背 景 之 整 理 歸 納 與 分 析, 做 為 探 討 日 治 臺 灣 山 地 駐 在 所 之 法 制 化 歷 程 的 基 礎 資 料 警 察 的 任 務 在 維 護 社 會 秩 序 與 地 方 安 寧, 人 類 自 有 社 會 集 團 與 國 家 組 織 以 來, 即 有 當 今 警 察 所 管 理 之 業 務 政 府 機 關 行 使 警 察 權 的 發 端, 在 北 臺 灣 大 約 可 溯 自 清 朝 之 淡 水 廳 時 代, 而 近 代 警 察 體 系 的 引 進 與 建 構, 則 始 於 日 本 統 治 時 期, 戰 後 歷 經 國 民 政 府 接 收 改 編 等 變 遷 演 進, 逐 漸 發 展 成 為 今 日 的 現 代 警 察 體 系 本 章 所 探 討 的 臺 灣 警 察 制 度, 其 範 疇 包 括 組 織 勤 務 教 育 訓 練 人 事 經 費 業 務 設 備 等 11

12 99 臺 灣 在 清 代 移 入 大 量 來 自 華 南 的 漢 族 移 民, 原 本 政 令 不 及 的 地 區 隨 著 分 屬 不 同 族 群 的 漢 人 陸 續 墾 拓 開 發, 地 方 保 安 問 題 遂 一 一 浮 現 以 新 竹 地 區 為 例, 遲 至 18 世 紀 初 期 的 康 熙 50 年 代 才 有 治 安 官 吏 巡 檢, 至 乾 隆 年 間 才 建 置 淡 水 廳 經 過 百 餘 年 的 演 進, 除 了 依 賴 地 方 官 廳 維 持 秩 序 外, 亦 有 軍 隊 駐 防, 各 要 港 要 地 置 汛 防, 海 岸 海 面 則 設 置 海 防, 在 山 區 也 有 防 堵 原 住 民 的 隘 防, 以 及 地 方 保 甲 制 度 等 組 織, 是 呈 現 官 民 合 作 的 保 安 制 度 2 清 代 行 使 類 似 於 今 日 警 察 權 的 機 關, 在 淡 水 廳 時 代 (1732~1875) 陸 續 設 立 的 淡 水 廳 署 竹 塹 巡 檢 署 大 甲 巡 檢 署 艋 舺 巡 檢 署 等 之 下, 分 別 設 有 皂 隸 快 役 ( 含 步 快 馬 快 ) 民 壯 弓 兵 等 員 額, 受 淡 水 同 知 總 掌, 並 受 廳 署 之 吏 戶 禮 兵 刑 工 等 六 房 的 指 揮, 配 合 取 締 辦 理 與 六 房 有 關 的 發 生 事 情, 例 如 : 1. 刑 房 相 關 事 務 : 包 括 監 督 保 甲 聯 庄 緝 捕 盜 賊 調 查 戶 口 禁 止 並 取 締 賭 博 驅 掃 娼 窩 查 緝 藏 奸 查 察 監 視 棍 徒 檢 查 行 旅 宿 泊 取 締 惡 習 風 俗 查 察 姦 情 防 譍 造 貨 幣 取 締 集 會 結 社 預 防 分 類 械 鬥 等 2. 兵 房 相 關 事 務 : 監 督 保 甲 取 締 失 火 為 防 蝗 害 調 集 民 眾 驅 蟲 辦 理 凶 年 祈 禱 或 祭 儀 取 締 武 器 彈 藥 硝 藥 取 締 屠 牛 等 3. 工 房 相 關 事 務 : 修 理 水 利 堤 防 調 查 竹 筏 以 防 海 賊 取 締 大 行 輸 出 保 護 路 樹 辦 理 官 辦 義 渡 救 助 溺 水 者 等 4. 戶 部 相 關 事 務 : 保 護 鹽 業 取 締 走 私 辦 理 糧 政 取 締 違 反 防 穀 條 規 管 理 當 鋪 等 5. 禮 房 相 關 事 務 : 辦 理 並 檢 查 著 書 出 版 等 ( 光 緒 元 ) 年 廢 淡 水 廳 改 成 立 新 竹 縣, 從 原 有 第 二 皂 第 二 快 及 第 三 快 等 3 班 役 撥 歸 新 竹 縣, 管 轄 頭 前 溪 以 南, 另 置 皂 快 兩 總 及 皂 快 各 3 班 其 服 勤 設 有 館, 分 本 館 分 館, 輪 流 執 役 館 有 皂 總 館 一 皂 館 二 快 館 等 類, 組 織 分 皂 總 快 總 各 1 班, 皂 役 快 役 各 2 班 共 8 班, 共 計 8 班 稱 為 班 役 4 當 時 行 政 制 度 並 無 行 政 司 法 之 分, 司 法 裁 判 均 為 地 方 官 所 掌 握, 故 執 行 警 察 權 時 亦 無 保 安 司 法 與 警 察 之 分 5 其 任 務 執 掌 龐 雜 多 樣, 實 非 區 區 數 十 名 皂 隸 捕 快 所 能 2 黃 旺 成 監 修 林 水 樹 纂 修 郭 輝 校 正,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志 稿 卷 五 政 事 志 保 安 ( 新 竹 : 新 竹 縣 文 獻 委 員 會,1955), 頁 1 3 黃 旺 成 監 修 林 水 樹 纂 修 郭 輝 校 正,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志 稿 卷 五 政 事 志 保 安, 頁 新 竹 廳 總 務 課, 新 竹 廳 志 ( 新 竹 : 編 著 者,1907), 頁 黃 旺 成 監 修 林 水 樹 纂 修 郭 輝 校 正,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志 稿 卷 五 政 事 志 保 安, 頁 22 12

13 負 擔 其 警 察 處 分 權, 除 了 訴 於 法 律 外, 可 科 以 說 諭 叱 責 拘 禁 監 視 罰 金 放 逐 面 刺 枷 杖 等 手 段 在 淡 水 廳 時 代, 班 役 濫 用 官 權, 翻 弄 人 民, 成 為 政 綱 腐 敗 的 主 因, 因 而 發 生 政 治 弊 害, 使 官 不 能 治, 如 私 刑 拷 掠 斃 命 滅 屍 等 情 事 多 起, 風 俗 惡 極, 若 有 行 賄, 萬 事 能 通, 即 可 逃 出 法 網 6 6 黃 旺 成 監 修 林 水 樹 纂 修 郭 輝 校 正,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志 稿 卷 五 政 事 志 保 安, 頁

14 99 日 本 的 警 察 制 度 是 由 明 治 新 政 府 創 立, 近 代 臺 灣 的 警 察 制 度 即 為 日 治 之 後 被 引 進, 欲 探 討 臺 灣 警 察 制 度 與 機 構, 宜 先 瞭 解 日 本 在 戰 前 之 警 察 制 度 沿 革 本 節 參 考 參 考 鹽 見 俊 二 及 臺 灣 省 警 務 處 之 分 期 並 略 加 修 正, 將 日 本 在 臺 灣 實 施 的 警 察 制 度 區 分 為 : 治 臺 初 期 (1895~1901) 警 政 合 一 時 期 (1901~1920) 地 方 自 治 時 期 (1920 ~1937) 戰 爭 時 期 (1937~1945) 等 4 個 階 段, 分 述 如 下 : 7 在 明 治 政 府 成 立 初 期, 其 警 察 權 分 別 由 兵 部 省 負 責 治 安 任 務 ( 類 似 行 政 警 察 ) 刑 部 省 負 責 偵 察 犯 罪 及 罪 犯 逮 捕 ( 類 似 司 法 警 察 ) 彈 正 臺 負 責 偵 察 舊 幕 府 時 期 的 殘 餘 勢 力 與 反 政 府 運 動 ( 類 似 政 治 警 察 ) 首 都 東 京 府 的 警 備 事 務, 則 借 用 各 藩 兵 力, 組 成 東 京 府 兵 地 方 亦 組 成 各 府 縣 兵, 擔 當 各 地 的 警 備 事 務 至 1871( 明 治 4 年 ) 年 7 月 8 日, 刑 部 省 與 彈 正 臺 合 併 改 組 為 司 法 省, 警 察 權 遂 改 由 司 法 省 所 統 籌, 同 時 東 京 府 組 織 了 3,000 名 邏 卒 負 責 廢 藩 置 縣 後 的 首 都 治 安 各 府 縣 則 設 聽 訟 課 等 單 位 負 責 警 察 事 務 1872( 明 治 5) 年 8 月, 東 京 府 邏 卒 移 歸 新 成 立 的 司 法 省 警 保 寮 管 理, 警 保 寮 亦 派 遣 職 員 至 各 府 縣 指 揮 警 察 及 訴 訟 事 務, 至 此 時 日 本 全 國 的 邏 卒 等 警 察 事 務 全 歸 司 法 省 管 轄 當 時 司 法 省 掌 理 警 察 權, 行 政 警 察 與 司 法 警 察 不 分, 曾 經 赴 歐 洲 考 察 西 方 警 察 制 度 的 川 路 利 良 回 國 後, 即 建 議 行 政 警 察 與 司 法 警 察 應 予 區 分 的 概 念, 並 獲 得 認 同,1873 ( 明 治 6) 年 11 月, 日 本 政 府 將 警 保 寮 移 歸 內 務 省 管 轄, 翌 年 (1874) 模 仿 自 巴 黎 警 視 廳 的 東 京 警 視 廳 成 立, 負 責 綜 理 東 京 府 轄 下 的 警 察 事 務 管 轄 消 防 隊 及 監 獄, 不 隸 屬 東 京 府 而 直 隸 於 內 務 省 8 同 年 邏 卒 改 稱 為 巡 查 1874( 明 治 7) 年, 司 法 警 察 規 則 公 布, 翌 年 (1875) 行 政 警 察 規 則 公 布, 至 此 確 立 了 行 政 警 察 與 司 法 警 察 的 概 念, 日 本 至 此 正 式 進 入 以 日 常 取 締 為 主 的 行 政 警 察 時 代 9 圖 1 為 當 時 大 阪 報 紙 刊 載 警 察 逮 捕 犯 人 時 的 狀 況, 警 察 穿 著 類 似 美 國 7 鹽 見 俊 二, 日 治 時 代 臺 灣 之 警 察 與 經 濟, 臺 灣 銀 行 季 刊,5(4): ; 臺 灣 省 警 務 處 編, 臺 灣 警 務 ( 臺 北 : 編 者,1954) 8 秦 郁 彥, 戰 前 期 日 本 官 僚 の 制 度 組 織 人 事 ( 東 京 : 東 京 大 學 出 版 會,1981) 9 日 本 近 現 代 史 辭 典 編 集 委 員 會, 日 本 近 現 代 史 辭 典 ( 東 京 : 東 洋 經 濟 新 報 社,1994) 14

15 南 北 戰 爭 時 期 的 深 藍 色 軍 服, 頭 戴 小 帽 穿 著 長 靴, 手 執 警 棍 1876( 明 治 9) 年 5 月, 警 保 寮 改 為 警 保 局, 同 年 10 月, 因 警 視 廳 與 東 京 府 廳 之 間 的 權 限 爭 議 影 響, 警 視 廳 遂 遭 廢 除, 其 業 務 併 入 警 保 局 1877( 明 治 10) 年 日 本 中 央 及 地 方 制 度 大 改 革, 已 遭 廢 除 的 東 京 警 視 廳 與 警 保 局 合 併, 成 立 警 視 局, 其 首 長 稱 為 警 視 局 長 至 1881( 明 治 14) 年, 內 務 省 又 將 警 視 局 改 名 為 警 保 局 ( 首 長 稱 為 警 保 局 長 ), 並 恢 復 設 置 警 視 廳, 其 首 長 稱 為 警 視 總 監, 由 樺 山 資 紀 出 任 至 1898( 明 治 31) 年 修 正 內 務 省 官 制, 警 察 由 內 務 大 臣 直 接 管 轄, 確 立 了 中 央 集 權 的 警 察 制 度, 內 務 部 警 保 局 之 下 在 各 府 縣 設 置 警 察 部, 東 京 則 設 警 視 廳 以 後 的 警 察, 雖 然 大 多 是 在 國 家 主 導 體 制 之 下, 由 管 轄 的 中 央 省 廳 委 任 權 限, 但 最 終 還 是 歸 由 內 務 省 所 委 任 這 樣 一 來, 使 內 務 省 方 面 的 國 家 警 察 由 國 家 直 屬 的 首 都 警 察 : 警 視 廳 及 由 各 道 府 縣 知 事 直 接 管 理 下 成 立 的 地 方 警 察 體 制 逐 漸 成 形 圖 1 大 阪 車 伕 路 上 打 劫 遭 巡 查 逮 捕 (1875 年 ) 來 源 : 大 阪 錦 畫 新 聞 明 治 8 年 第 1 號 15

16 樺 山 資 紀 在 1895( 明 治 28) 年 5 月 10 日 受 命 成 為 臺 灣 第 一 任 總 督, 當 時 因 臺 灣 抗 日 活 動 阻 撓 臺 灣 總 督 府 施 政, 必 須 盡 速 維 持 佔 領 區 內 的 治 安, 且 擴 大 統 治 範 圍, 故 治 安 問 題 為 其 首 要 課 題 日 本 據 臺 初 期, 樺 山 資 紀 及 隨 其 抵 達 臺 灣 的 280 名 憲 兵 負 責 治 安 的 維 護, 並 將 憲 兵 隊 本 部 設 於 總 督 府, 於 1895 年 8 月 實 施 軍 政, 以 憲 兵 的 軍 事 力 量 鎮 壓 臺 灣 人 民 的 反 抗 運 動 12 月, 由 陸 軍 省 管 轄 的 臺 灣 憲 兵 隊 本 部 設 於 鳳 山, 編 成 4 個 區 隊 分 駐 於 臺 北 彰 化 臺 南 鳳 山, 區 隊 下 轄 有 16 個 分 隊, 分 駐 於 全 島, 總 人 數 達 到 3,400 人 年 進 入 民 政 時 期, 臺 灣 憲 兵 隊 脫 離 東 京 憲 兵 隊 獨 立, 將 4 個 區 隊 合 併 為 3 個 區 隊, 分 駐 於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在 全 臺 灣 要 塞 設 置 憲 兵 分 隊 憲 兵 隊 此 時 除 了 一 般 整 肅 軍 紀 之 責, 還 擁 有 行 政 警 察 司 法 警 察 之 權, 以 及 衛 生 搜 查 罪 犯 調 查 戶 口 等 權 力, 與 一 般 警 察 權 力 相 差 無 幾, 而 憲 兵 的 人 數 也 在 警 察 之 上 ( 警 察 此 時 為 3,100 人 ), 警 察 權 的 行 使 也 因 憲 兵 與 警 察 兩 者 權 力 有 所 重 疊, 而 混 淆 不 清 因 此, 乃 木 希 典 於 1897( 明 治 30) 年 9 月 修 正 發 布 憲 兵 條 例, 11 廢 止 臺 灣 憲 兵 隊, 並 實 施 三 段 警 備 制, 憲 兵 隊 的 任 務 轉 而 以 搜 查 抗 日 的 匪 徒 為 主,1898 年 後, 隨 著 警 察 人 員 的 增 加, 憲 兵 隨 之 減 少 1895 年 6 月 20 日, 總 督 府 內 務 部 警 保 課 長 千 千 岩 英 一 向 民 政 局 長 官 水 野 遵 提 議 臺 灣 置 警 察 官 之 意 見 書, 12 預 估 需 要 1,500 名 巡 查 150 名 警 部, 以 及 從 事 生 蕃 感 化 工 作 的 200 名 巡 查 及 警 部 20 名 經 總 督 府 同 意 後, 千 千 岩 即 受 命 前 往 日 本 招 募 巡 查 及 警 部 同 年 9 月 26 日, 在 臺 北 縣 之 下 設 有 警 察 部, 淡 水 支 廳, 城 內 板 橋 士 林 徐 坑 仔 等 4 個 出 張 所 艋 舺 大 稻 埕 等 2 個 派 出 所, 共 有 警 部 21 人 巡 查 151 人, 其 餘 6 百 多 名 警 察 人 員 則 分 派 到 各 地 方 支 廳 13 翌 年 (1986) 警 察 機 關 規 模 擴 張 快 速, 臺 北 縣 廳 下 有 6 個 警 察 署 10 個 分 署 6 個 派 出 所, 共 有 警 部 70 人 巡 查 450 人, 總 計 當 時 全 臺 灣 有 17 個 警 察 署 31 個 警 察 分 署 15 個 派 出 所, 警 部 有 193 人 巡 查 120 人, 10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編 徐 國 章 譯 注,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沿 革 誌 第 一 篇 中 譯 本 ( 南 投 :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2005), 頁 明 治 30 年 9 月 敕 令 第 322 號 發 布 修 正 憲 兵 條 例 12 明 治 28 年 6 月 20 日,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號 文 號 2 13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編 徐 國 章 譯 注,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沿 革 誌 第 一 篇 中 譯 本, 頁 88 16

17 確立 警察政治 的發展 14 圖 2 日治初年的警察 巡查服飾 來源 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 第三編 圖 3 日治初年的警察 巡吏及巡查補的服飾 來源 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 第三編 1896 明治 29 年 10 月 乃木希典繼任為臺灣第三任總督 當時總督府出現了 警察與憲兵系統的矛盾 憲兵與警察職權重疊混淆 因此乃木於 1897 明治 30 接受 陸軍幕僚參謀楠瀨幸彥的建議 提出 三段警備制 的改革 並且在與各旅團長 參 謀長 憲兵隊長 警察部課長進行協商後 決定 4 項配置原則 憲兵隊關於普通行政警察事務之執行 僅限於警力未逮時暫時輔佐之 其應全 力掃蕩土匪 警察除警防退敵外 不直接從事討伐任務 專門從事行政 警察事務之執行 為達前兩項目的 應採行島內平靜地區配置眾多警察官之方針 由地方官及憲 兵區隊長協商後妥善定之 14 參考李崇僖 日本時代臺灣警察制度之研究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1996 頁49 17

18 99 臺東廳轄下 15全區暫不配置警察官 將臺灣各區域分成 3 種 第一等地 山區危險地帶 由憲兵及軍隊負責討平 第二等地 中間不穩地 是抵抗較少的中間地帶 由憲兵及警察協力防備 第三等地 村落都邑安全地帶 較安定的村落和城市 由警察警備之 經過上述 4 項配置原則及區域劃分 臺灣全島的管轄變得十分複雜 在三等地的 劃分之外 第二等地又分成憲兵與警察的管轄分界 此外還有蕃地 憲兵管轄區 警 察管轄區 並且在全臺灣配置守備隊 軍隊 守備隊在警察及憲兵管轄範圍內 不 執行司法及行政工作 16 圖 4 日治初年的警察冬季服飾 1896 年 來源 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 第三編 圖 5 日治初年的警察夏季服飾 1896 年 來源 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 第三編 三段警備制從 1987 明治 30 年 10 月 31 日率先在臺北縣實施 17翌年 月之後再逐漸施行於各縣 但是此項制度因為區域上劃分過於複雜 軍隊 憲兵 15 包含今日臺東縣 花蓮縣地區 因事涉 蕃人蕃地 之原住民事務 故採此方針 16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編 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 第一篇第六章 明治30年10月31日府令第53號 18

19 警 察 都 行 使 警 察 權, 治 安 上 的 管 轄 也 因 不 同 地 區 有 不 同 的 管 轄 者, 警 察 行 動 仍 受 拘 束, 因 此 僅 施 行 半 年, 在 兒 玉 源 太 郎 上 任 後, 即 於 1898( 明 治 31) 年 6 月 5 日 召 開 地 方 首 長 會 議 中 指 出 : 三 段 警 備 制 在 治 臺 上 為 適 切 之 制 的 理 由 迄 今 猶 未 可 知 設 置 以 來 尚 不 滿 半 載 的 三 段 警 備 制, 今 欲 將 之 廢 除, 雖 不 無 朝 令 夕 改 之 嫌, 然 知 其 不 可 而 不 予 更 改, 是 有 失 果 斷 之 舉, 應 漸 次 將 之 廢 止 同 年 11 月 起 陸 續 撤 去 各 縣 廳 的 三 段 警 備 制,1899( 明 治 34) 年 4 月 全 面 廢 除, 全 臺 皆 劃 歸 警 察 行 政 區 兒 玉 源 太 郎 於 1898 年 出 任 臺 灣 總 督 後, 經 由 民 政 長 官 後 藤 新 平 之 手, 以 陸 續 推 動 統 治 組 織 的 大 改 造, 於 1901( 明 治 34) 年 廢 縣 置 廳, 將 全 臺 劃 分 為 20 個 廳, 各 廳 設 警 務 課, 輔 佐 廳 長 管 理 警 察 事 務 各 廳 之 下 又 設 支 廳, 以 警 部 為 支 廳 長, 是 與 人 民 接 觸 的 第 一 線 人 員, 集 民 政 財 政 教 育 警 政 為 一 體 同 年 11 月 成 立 警 察 本 署, 19 下 置 警 務 調 查 保 安 理 蕃 衛 生 等 5 課, 設 置 警 視 總 長 為 警 察 本 署 長, 集 中 掌 握 一 切 警 察 權, 並 賦 有 在 職 權 範 圍 內 指 揮 各 行 政 區 首 長 之 大 權 廳 及 支 廳 以 下 各 設 警 察 機 關, 並 由 警 察 人 員 兼 辦 保 甲, 所 有 保 正 甲 長 之 任 免 獎 懲 均 由 當 地 警 察 官 吏 主 其 事, 同 時 獎 勵 保 甲 兼 任 刑 事 偵 探, 又 組 壯 丁 團 成 為 警 察 的 耳 目, 警 察 職 權 日 漸 擴 張 且 龐 大 20 在 兒 玉 後 藤 的 改 革 下, 建 立 起 其 強 大 的 警 察 國 家 體 制, 並 配 合 保 甲 制 度, 成 為 監 控 人 民 掃 蕩 抗 日 份 子 的 嚴 密 體 系 1901 年 以 後 的 臺 灣 警 察 服 飾 如 圖 6 所 示, 為 普 魯 士 軍 服, 特 徵 在 於 袖 口 的 大 塊 紅 色 袖 章, 警 官 配 戴 西 式 軍 刀 針 對 日 益 重 要 的 山 地 開 發 與 原 住 民 統 治 問 題, 兒 玉 後 藤 乃 於 1903( 明 治 36) 年 4 月, 將 蕃 人 蕃 地 事 務 自 殖 產 局 專 賣 局 警 察 本 署 等 多 頭 馬 車 分 治 狀 態, 統 一 由 警 察 本 署 主 管 21 在 戶 籍 事 務 方 面, 於 1905( 明 治 38) 年 12 月 以 府 令 93 號 發 布 戶 口 規 則, 人 民 的 戶 籍 相 關 事 務 統 一 歸 警 察 管 轄, 翌 年 (1906)4 月 度 量 衡 管 理 業 務 亦 歸 警 察 主 管, 讓 警 察 權 力 日 益 擴 張 18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編,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沿 革 誌 第 二 篇 ( 臺 北 : 編 者,1934), 頁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編 徐 國 章 譯 注,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沿 革 誌 第 一 篇 中 譯 本, 頁 臺 灣 省 警 務 處 編, 臺 灣 警 務, 頁 2 21 明 治 36 年 4 月 訓 令 第 62 號 修 正 總 督 府 官 房 暨 民 政 部 警 察 本 署 及 各 局 分 課 規 程 19

20 99 圖 6 二十廳時代的警察冬季服飾 1901 年起 圖 7 來源 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 第三編 二十廳時代的警察夏季服飾 1901 年起 來源 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 第三編 繼兒玉出任總督的佐久間左馬太 1906 明治 39 年 4 月 11 日上任後著重在 理 蕃 工作 1907 明治 40 年 4 月制訂 蕃地警察職務規程 明治 42 年 10 月 25 日 為了全力以武力解決原住民問題 將執掌 任務差異頗巨的蕃地警察與 平地警察分開 遂成立 臺灣總督府蕃務本署 總攬理蕃事務 並將主管地方行政的 總務局與警察本署合併 新設內務局 並廢止土木局 23此時期的警官服飾如圖 8 圖 9 與前期的差異在於取消紅色袖章 直到 1915 大正 4 年五年理蕃計畫結束 佐久間卸任後由安東貞美繼任總督 隨即著手裁撤縮減理蕃機關組織 7 月公布修正 臺灣總督府官制 因五年理蕃而 特設的 蕃務本署 裁撤 原主管事務全部移歸警察本署掌理 明治40年4月1日訓令第54號 23 明治42年10月敕令第270號修正 臺灣總督府官制 24 大正4年7月敕令第129號修正 臺灣總督府官制 20

21 圖 8 十 二 廳 時 代 的 警 察 冬 季 服 飾 (1908 年 起 ) 來 源 :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沿 革 誌 第 三 編 圖 9 十 二 廳 時 代 的 警 察 夏 季 服 飾 (1908 年 起 ) 來 源 :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沿 革 誌 第 三 編 田 健 治 郎 於 1920( 大 正 9) 年 上 任 後 致 力 於 行 政 與 警 察 制 度 改 革, 主 要 著 重 於 劃 分 一 般 事 務 與 警 察 事 務 過 去 支 廳 長 以 下 的 地 方 官 吏 主 要 是 由 警 察 人 員 擔 任, 警 察 人 員 兼 任 普 通 行 政 事 務, 此 次 改 革 目 的 在 將 一 般 事 務 劃 歸 文 官 負 責, 改 革 要 點 大 致 為 : 1. 在 中 央 總 督 府 : 減 少 警 務 局 長 的 權 限, 除 非 有 總 督 的 特 殊 命 令, 警 務 局 長 對 於 警 察 事 務 的 執 行 須 在 總 督 及 總 務 長 官 的 命 令 之 下, 負 責 指 揮 監 督 廳 長 警 察 部 長 及 警 視 以 下 的 警 務 人 員 2. 警 察 機 關 全 盤 直 接 的 指 揮 權 移 交 給 知 事 廳 長 3. 重 劃 全 島 行 政 區 為 5 州 2 廳 3 市 47 郡, 州 置 知 事, 知 事 之 下 設 置 警 務 部 長 ; 廳 置 廳 長, 廳 長 之 下 設 警 務 課 長, 以 輔 佐 廳 長,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3 市 之 一 般 行 政 事 務 由 市 尹 負 責, 警 察 事 務 則 由 警 察 署 長 擔 當 市 以 外 的 區 域, 分 為 47 郡, 由 郡 守 兼 掌 警 察 權, 雖 有 警 察 課 長, 但 僅 為 郡 守 的 輔 佐 人 員 之 後 雖 然 有 21

22 99 小幅變動 但大體上此制度一直適用到日本戰敗為止 4. 在組織體系上 改警察本署為 警務局 下置警務 保安 理蕃 衛生等 4 課及庶務係 州設警察部 下置警務 高等 保安 理蕃 衛生等 5 課 廳設 警務課 下置警務 高等 保安 理蕃 衛生等 5 係 市設警察署 郡設警察 課 要衝地區則設置警察分室 下轄派出所或蕃地駐在所 警力之配置亦由集 團制改為 散在制 日本治臺之警察制度遂奠定其基礎 25 田健治郎的改革雖然意圖劃分一般機關及警察機關 將普通行政事務交由普通文 官負責 但是改革之後 警察雖然不直接管理行政事務 但是一則由於警察權力的強 大 二則配合嚴密的保甲制度 警察人員依舊全面干涉一般事務 因此 若就當初的 改革目標而論 此項改革並未成功 26此時的夏季警察服飾如圖 10 圖 11 圖 10 五州二廳時代的警察冬季服飾 1920 年起 圖 11 來源 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 第三編 五州二廳時代的警察夏季服飾 1920 年起 來源 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 第三編 25 臺灣省警務處編 臺灣警務 頁 鹽見俊二 日治時代臺灣之警察與經濟 臺灣銀行季刊 5(4):

23 自 大 正 後 期 至 昭 和 初 年, 當 時 以 共 產 主 義 思 想 為 中 心 否 認 天 皇 制 及 財 產 私 有 制 的 思 想 意 識 影 響 了 日 本 本 土, 對 臺 灣 也 產 生 影 響, 加 上 臺 灣 追 求 民 族 獨 立 的 意 識 高 漲, 因 此 總 督 川 村 竹 治 在 1928( 昭 和 3) 年 7 月 創 設 了 特 別 高 等 警 察 制 度 ( 特 高 ), 27 即 所 謂 的 思 想 警 察 或 政 警, 專 門 掃 蕩 可 疑 的 叛 亂 份 子, 並 利 用 嚴 刑 以 逼 供 為 了 防 止 日 本 國 內 與 臺 灣 的 思 想 聯 繫, 高 等 警 察 派 員 監 視 往 來 兩 地 的 船 隻, 另 一 方 面, 為 防 止 臺 灣 與 中 國 無 產 階 級 意 識 的 連 結, 在 往 來 臺 灣 與 中 國 的 船 隻 上 也 駐 警 監 視, 以 鎮 壓 臺 灣 的 民 族 運 動 地 方 制 度 改 為 州 ( 廳 ) 郡 ( 支 廳 ) 市 街 庄 三 級 制 後 的 18 年 之 間, 為 日 警 在 臺 組 織 機 構 最 充 實 之 時 期, 關 於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以 下 的 警 察 體 系 與 其 任 務 執 掌, 試 舉 1933( 昭 和 8) 年 為 例 說 明 如 下 : 1. 警 務 課 : 置 警 務 教 育 調 查 經 理 電 話 物 品 行 政 共 7 係 2. 保 安 課 : 置 高 等 ( 刑 警 ) 特 別 高 等 ( 思 想 ) 圖 書 活 動 寫 真 ( 電 影 ) 調 查 ( 情 報 ) 共 5 係 3. 理 蕃 課 : 置 整 備 監 察 授 產 教 育 衛 生 交 易 共 5 係 4. 衛 生 課 : 置 總 務 豫 算 ( 預 算 ) 醫 務 保 健 防 疫 豫 防 ( 預 防 ) 共 5 係 5. 庶 務 係 : 綜 理 一 切 庶 務 6. 州 警 察 部 : 下 設 警 務 高 等 警 察 保 安 刑 事 理 蕃 衛 生 共 6 課 7. 廳 警 務 課 : 下 設 警 務 高 等 警 察 保 安 刑 事 理 蕃 衛 生 共 6 係 8. 市 警 察 署 : 設 置 警 務 高 等 保 安 司 法 衛 生 等 5 係 另 設 置 消 防 組, 組 下 設 置 警 務 消 防 營 繕 等 3 係 9. 郡 警 察 課 : 設 置 警 務 保 安 司 法 高 等 理 蕃 衛 生 等 6 係 10. 水 上 警 察 署 : 隸 屬 於 各 州 警 務 部, 下 置 警 務 高 等 司 法 衛 生 等 4 係 28 此 時 期 的 警 察 業 務, 其 中 重 要 者 包 括 管 理 74 種 特 種 營 業 執 掌 衛 生 行 政 統 轄 消 防 組 織 及 設 備 整 理 戶 籍 理 蕃 取 締 流 氓 刑 事 偵 察 科 學 化 等 等 在 此 時 期, 警 察 人 事 制 度 亦 臻 完 備, 全 臺 各 級 警 察 高 達 10,356 人, 任 用 考 核 敘 薪 獎 懲 等 均 已 制 度 化, 警 察 不 僅 素 質 較 前 期 提 高, 津 貼 特 別 保 障 休 假 官 舍 被 服 等 待 遇 亦 稱 優 渥 昭 和 3 年 7 月 敕 令 第 141 號 修 正 臺 灣 總 督 府 臨 時 職 員 設 置 制, 第 1 條 22 款 第 5 條 28 臺 灣 省 警 務 處 編, 臺 灣 警 務, 頁 臺 灣 省 警 務 處 編, 臺 灣 警 務, 頁 4 23

24 99 圖 12 臺 灣 低 階 警 察 人 員 的 服 飾 (1897 年 起 ) 來 源 :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沿 革 誌 第 三 編 ( 昭 和 12) 年 7 月 爆 發 中 日 戰 爭, 隨 後 爆 發 太 平 洋 戰 爭, 斯 時 臺 灣 為 日 本 帝 國 之 軍 事 要 地 及 經 濟 命 脈, 全 臺 遂 納 入 戰 時 體 制 之 下, 至 1945( 昭 和 20) 年 日 本 戰 敗, 10 月 25 日 臺 灣 總 督 安 藤 利 吉 簽 降 為 止, 此 時 期 的 警 察 制 度 與 措 施 上, 具 有 戰 時 的 特 色 : 1937 年 以 後, 總 督 府 警 務 局 內 陸 續 增 設 經 濟 警 察 兵 事 防 空 防 空 施 設 等 4 課, 各 課 內 亦 陸 續 增 設 2 或 3 係 州 廳 級 的 警 察 機 關, 一 律 增 設 刑 事 兵 事 防 空 經 濟 警 察 等 課 ; 市 警 察 署 由 5 係 擴 充 到 9 係 ; 郡 警 察 課 亦 增 設 兵 事 經 濟 兩 係 可 知 戰 時 各 種 重 要 設 施, 一 概 由 警 察 掌 理 各 地 方 消 防 組 陸 續 擴 充 為 消 防 署, 民 間 則 組 織 警 防 團 及 鄰 組, 各 地 警 察 員 額 擴 增 24

25 20% 至 100%, 全 臺 合 計 增 加 2,808 人 ( 昭 和 20) 年 8 月 15 日 裕 仁 天 皇 宣 布 無 條 件 投 降, 至 同 年 10 月 25 日 舉 行 臺 灣 受 降 交 接 典 禮 的 3 個 多 月 期 間, 臺 灣 警 察 機 關 略 有 變 更, 於 警 務 局 內 撤 銷 兵 事 防 空 防 空 施 設 等 課, 而 以 調 查 警 備 取 代 ; 理 蕃 課 縮 編 為 理 蕃 係, 並 改 隸 警 務 課, 各 地 方 警 察 機 關 也 同 時 酌 以 變 更 臺 灣 省 警 務 處 編, 臺 灣 警 務, 頁 臺 灣 省 警 務 處 編, 臺 灣 警 務, 頁 6 25

26 99 中 國 出 現 警 察 名 稱 始 於 1901( 光 緒 27) 年, 最 先 於 北 京 設 工 巡 總 局, 隨 即 改 為 京 師 內 外 巡 警 總 廳, 隨 後 又 在 河 北 省 保 定 設 警 務 局 天 津 設 巡 警 總 局 ( 民 國 元 ) 年 中 華 民 國 成 立, 當 時 由 內 務 部 主 管 警 察 建 制 及 其 業 務 之 指 揮 監 督, 但 除 了 京 師 北 平, 及 上 海 天 津 等 商 埠, 其 警 政 尚 能 有 效 運 作 之 外, 其 餘 各 省 因 軍 閥 割 據, 各 自 為 政, 其 一 因 警 察 經 費 困 難, 其 二 因 警 察 人 事 混 亂, 致 使 警 政 不 彰 ; 警 察 淪 為 軍 閥 私 人 工 具 恣 意 魚 肉 人 民, 成 為 不 受 歡 迎 的 人 物 ( 圖 13) 33 圖 13 清 末 報 紙 揭 發 蘇 州 巡 警 騷 擾 婦 女 惡 行 來 源 : 民 呼 日 報, 陰 曆 四 月 十 一 日,1909 年 32 六 十 年 來 的 中 國 警 察 編 輯 委 員 會, 六 十 年 來 的 中 國 警 察 ( 臺 北 : 中 央 警 官 學 校,1971), 頁 六 十 年 來 的 中 國 警 察 編 輯 委 員 會, 六 十 年 來 的 中 國 警 察, 頁 2 26

27 1927( 民 國 16) 年 國 民 政 府 在 北 伐 期 間 奠 都 南 京, 翌 年 4 月 1 日 成 立 內 政 部, 下 轄 警 政 司, 掌 理 治 安 警 察 民 團 出 版 物 禮 制 宗 教 保 護 名 勝 古 蹟 禁 煙 ( 毒 ) 等 事 項 ( 民 國 17) 年 12 月 完 成 北 伐 後, 內 政 部 成 立 警 察 總 署 並 頒 布 各 級 公 安 局 編 制 大 綱 1929( 民 國 18) 年 6 月 國 民 黨 第 三 屆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全 體 會 議 通 過 訓 政 時 期 國 民 政 府 施 政 綱 領, 於 有 關 內 政 部 分 12 項 中, 整 頓 警 政 即 為 其 中 之 一 至 1936( 民 國 25) 年 當 時 兼 任 行 政 院 長 的 國 民 政 府 委 員 會 蔣 介 石 委 員 長 令 內 政 部 擬 具 建 警 三 年 計 畫, 同 年 6 月 3 日 內 政 部 密 令 頒 整 理 警 政 原 則 共 9 點, 擬 於 3 年 內 裁 撤 各 省 保 安 團 隊, 並 將 經 費 移 做 辦 理 警 察 及 保 甲 之 用 要 求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之 設 置 與 組 織 務 求 劃 一 等 等 同 年 7 月, 行 政 院 公 布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編 制 綱 要, 於 首 都 設 警 察 廳 省 設 警 務 處, 省 會 設 省 會 警 察 局 直 轄 市 及 省 轄 市 均 設 局, 縣 設 局 或 警 佐, 鄉 鎮 設 警 察 所 等 等, 該 綱 要 曾 指 明 於 公 布 日 起 3 個 月 後 施 行, 但 實 際 能 完 全 遵 行 之 地 區 不 多, 35 且 隨 即 因 爆 發 中 日 戰 爭 政 府 進 入 戰 時 體 制 而 名 存 實 亡 1945( 民 國 34) 年 二 次 大 戰 結 束 後,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接 收 臺 灣, 成 立 臺 灣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下 設 警 務 處 以 接 收 日 治 時 期 的 全 盤 警 務 同 年 10 月 間 前 後 抵 臺 的 警 察 人 員 共 1 千 餘 人, 當 時 臺 灣 原 有 警 察 人 數 共 1 萬 3 千 餘 人 11 月 1 日 起 由 省 警 務 處 長 胡 福 相 主 持 接 管 原 總 督 府 中 央 警 務 機 關, 各 地 方 則 由 各 州 廳 接 管 委 員 會 接 收, 於 12 月 底 接 收 完 畢 在 省 級 部 分, 包 括 警 務 局 及 其 附 屬 機 構 警 察 官 及 司 獄 官 練 習 所 警 察 協 會 警 察 療 養 所 警 察 修 械 所 警 察 被 服 廠 與 倉 庫 等 在 地 方 部 分, 包 括 臺 北 新 竹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州 警 察 部, 及 臺 東 花 蓮 澎 湖 廳 警 察 課,14 個 市 警 察 署 51 個 郡 警 察 課 2 個 支 廳 979 處 各 郡 市 所 屬 派 出 所 518 處 山 地 駐 在 所 在 人 員 方 面, 接 收 當 時 警 部 補 以 上 警 官 共 1,717 人, 其 中 臺 籍 僅 255 人 ; 巡 查 部 長 以 下 警 察 共 11,263 人, 臺 籍 佔 5,427 人 除 50 名 技 術 人 員 外, 所 有 日 籍 官 警 按 期 遣 送 返 回 日 本, 臺 籍 官 警 則 盡 量 留 用, 並 一 面 招 募 臺 籍 人 士 以 補 充 並 訓 練 之 六 十 年 來 的 中 國 警 察 編 輯 委 員 會, 六 十 年 來 的 中 國 警 察, 頁 5 35 六 十 年 來 的 中 國 警 察 編 輯 委 員 會, 六 十 年 來 的 中 國 警 察, 頁 臺 灣 省 警 務 處 編, 臺 灣 警 務, 頁

28 ( 民 國 35) 年 初 接 收 工 作 完 成 後, 臺 灣 行 政 區 域 由 原 有 的 五 州 三 廳 九 市 改 設 為 八 縣 九 市, 警 察 機 構 的 體 系 亦 隨 之 調 整 當 時 長 官 公 署 下 之 警 務 處 為 全 省 最 高 警 察 機 關, 原 則 上 各 縣 政 府 之 下 視 其 警 務 之 繁 簡 而 分 別 設 置 警 察 局 或 警 務 科 37 實 際 上 當 時 臺 北 新 竹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等 由 州 改 制 的 大 縣, 設 置 縣 警 察 局 ; 而 臺 東 花 蓮 澎 湖 等 由 廳 改 制 的 小 縣, 則 設 警 務 科 ; 另 臺 北 市 新 竹 市 等 9 市 則 設 市 警 察 局 可 知 長 官 公 署 時 期 的 警 政 仍 沿 襲 日 治 後 期 的 警 察 架 構 圖 年 臺 南 縣 佐 警 常 年 教 育 結 束 典 禮 來 源 : 文 建 會 國 家 文 化 資 料 庫, 識 別 號 警 察 編 制 在 省 級 編 制 方 面, 沿 襲 自 日 治 警 務 局 的 警 務 處, 下 設 第 一 至 四 課, 分 掌 警 政 保 安 司 法 經 理 事 宜, 又 增 設 秘 書 刑 事 會 計 統 計 4 室 辦 理 業 務 警 務 處 附 屬 機 構, 則 包 括 警 察 訓 練 所 ( 各 縣 市 不 得 自 行 訓 練 警 察 ) 警 察 大 隊 鐵 路 警 察 署 警 察 電 訊 管 理 所 ( 含 無 線 電 臺 及 分 臺 ) 警 察 修 械 所 警 察 協 會 警 察 被 服 廠 警 察 療 養 所 等, 多 沿 用 日 治 之 原 有 機 構 在 地 方 編 制 上, 市 警 察 局 下 設 分 局, 分 局 下 設 置 之 派 出 所 為 基 層 單 位 市 警 察 局 附 屬 單 位 有 : 消 防 隊 義 勇 消 防 隊 義 務 警 察 隊 駐 衛 警 隊 等 縣 警 察 局 以 下 設 置 區 警 察 所 ( 與 分 局 同 級 ), 縣 轄 市 則 設 市 公 所 警 務 課 為 警 察 機 構, 其 下 各 置 派 出 所 縣 警 察 局 的 附 屬 單 位 則 為 : 保 安 警 察 隊 義 勇 消 防 隊 義 務 警 察 隊 38 除 機 構 名 稱 外, 其 體 系 與 日 治 時 期 並 無 太 大 差 別 圖 14 為 1949 年 臺 南 縣 佐 警 常 年 教 育 結 束 典 37 臺 灣 省 警 務 處 編, 臺 灣 警 務, 頁 7 38 臺 灣 省 警 務 處 編, 臺 灣 警 務, 頁

29 禮 的 合 影, 覽 圖 可 知 當 時 臺 灣 警 察 的 夏 季 服 飾 與 日 治 後 期 相 似, 差 別 在 於 大 盤 帽 帽 徽, 以 及 區 分 階 級 的 肩 章 接 收 初 期 警 察 總 數 8,178 人, 其 中 警 官 1,334 人 警 長 及 警 員 6,840 人, 約 為 日 治 後 期 的 63% 2. 警 察 業 務 警 務 處 成 立 後, 日 治 時 期 原 屬 警 察 掌 理 的 衛 生 行 政 山 地 行 政 土 地 測 量 戶 籍 行 政 保 甲 管 理 的 重 要 業 務 均 已 交 由 其 他 單 位 接 辦, 警 察 權 及 掌 理 業 務 縮 小 不 少, 侷 限 於 保 安 警 察 司 法 警 察 與 行 政 警 察 等 三 大 領 域 在 保 安 方 面, 包 括 整 編 人 民 自 衛 組 織 如 義 務 警 察 隊 等, 收 繳 民 間 槍 械, 強 化 警 察 之 守 備 捕 盜 防 亂 保 護 鎮 暴 等, 管 訓 流 氓 設 立 刑 事 室 等 刑 事 機 構 在 司 法 方 面, 則 處 理 違 警 案 件 刑 事 案 件 調 停 民 事 糾 紛 緝 私 等 在 警 察 行 政 業 務 方 面, 則 包 括 禁 娼 禁 舞 等 正 俗 工 作, 撤 換 日 文 招 牌 要 求 掛 國 旗 等 整 飭 市 容 及 衛 生 工 作, 管 理 旅 館 餐 飲 電 影 戲 院 理 髮 代 書 按 摩 屠 宰 渡 船 等 等 共 20 種 特 種 營 業, 設 置 工 礦 森 林 鐵 路 等 專 業 警 察, 派 駐 工 廠 鑛 山 等 駐 衛 警 察, 消 防 工 作, 外 事 警 察, 戶 口 調 查 與 登 記, 以 及 山 地 警 衛 事 宜 ( 民 國 38) 年 國 民 政 府 撤 退 來 臺, 翌 年 蔣 介 石 總 統 復 行 視 事, 隨 政 府 遷 臺 的 各 省 各 級 警 察 人 員 亦 陸 續 回 到 警 察 崗 位 工 作 在 中 央 警 察 組 織 方 面, 於 內 政 部 下 設 置 警 政 司, 掌 理 全 國 警 察 行 政 及 業 務 之 設 計 規 劃 督 導 考 核 等 ; 亦 設 置 中 央 警 官 學 校, 為 最 高 警 察 教 育 機 關 40 在 省 級 警 察 組 織 方 面, 當 時 臺 灣 省 政 府 下 的 警 務 處 受 命 統 一 指 揮 各 級 警 察, 由 於 體 制 裝 備 編 制 附 屬 機 關 乃 至 部 分 人 員 均 沿 襲 自 日 治 時 期, 其 員 額 編 制 遠 遠 超 過 當 時 警 察 法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對 於 省 政 府 下 設 置 警 政 廳 之 組 織 編 制 的 規 範, 甚 至 1971( 民 國 61) 年 12 月 成 立 的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仍 與 臺 灣 省 警 務 處 合 署 辦 公, 可 知 其 體 制 的 特 殊 省 警 務 處 下 轄 臺 灣 省 警 察 學 校, 及 包 含 刑 事 警 察 大 隊 保 安 警 察 第 一 總 隊 直 屬 警 察 大 隊 淡 水 水 上 警 察 巡 邏 隊 國 際 機 場 及 基 隆 高 雄 港 出 入 國 境 證 照 查 驗 站 等 各 種 警 察 隊 ; 鐵 路 警 察 局 保 二 總 隊 鹽 務 警 察 總 隊 工 礦 警 察 大 隊 公 路 警 察 大 隊 石 門 39 臺 灣 省 警 務 處 編, 臺 灣 警 務, 頁 六 十 年 來 的 中 國 警 察 編 輯 委 員 會, 六 十 年 來 的 中 國 警 察, 頁

30 99 水 庫 警 察 隊 中 科 院 警 察 隊 港 務 警 察 所 航 空 警 察 所 等 等 專 業 警 察 隊 ; 還 有 警 察 電 訊 所 警 察 機 械 修 理 廠 警 察 廣 播 電 臺 等 附 屬 機 關 41 因 應 時 代 變 遷, 警 察 業 務 亦 有 所 調 整 首 先 是 戶 政 方 面, 因 奉 蔣 介 石 總 統 指 示, 1968( 民 國 57) 年 3 月 起 內 政 部 研 擬 戶 警 合 一 實 施 方 案 以 及 勘 亂 時 期 臺 灣 地 區 戶 政 改 進 辦 法,1969( 民 國 58) 年 7 月 實 施 戶 警 合 一 制 度, 鄉 鎮 市 公 所 將 戶 籍 課 劃 出 成 立 戶 政 事 務 所, 隸 屬 於 警 察 局 至 1992( 民 國 82) 年 7 月 1 日 原 戶 警 合 一 制 因 為 終 止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於 是 警 政 與 戶 政 再 度 分 立 在 消 防 方 面, 原 本 為 警 消 合 一 制 度, 由 警 政 署 負 責 消 防 業 務 行 政 院 長 郝 柏 村 在 1990( 民 國 79) 年 10 月 18 日 行 政 院 第 2204 次 院 會 院 長 指 示 : 消 防 業 務 原 則 應 自 警 察 系 統 分 出, 請 內 政 部 研 究, 有 無 成 立 消 防 署 必 要 及 考 慮 將 緊 急 救 護 納 入 消 防 體 系 而 後 在 1994( 民 國 83) 年 1 月 17 日 行 政 院 邀 集 有 關 單 位 審 查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計 畫 書, 會 議 後 決 議 : 消 防 應 與 警 察 分 立, 同 年 7 月 16 日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籌 備 處 成 立 至 1995( 民 國 84)1 月 17 日, 立 法 院 通 過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組 織 條 例 並 總 統 令 公 布, 同 年 3 月 1 日 正 式 成 立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42 自 此 警 消 分 立 解 除 戒 嚴 廢 止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以 後, 我 國 警 察 的 組 織 體 系 亦 有 大 幅 度 調 整, 其 中 最 重 要 影 響 層 面 最 大 的 是 精 省 1994( 民 國 83) 年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與 臺 灣 省 警 務 處 分 署 辦 公, 省 警 務 處 改 組 為 省 警 政 廳 由 於 臺 灣 省 面 積 高 達 中 華 民 國 實 際 管 轄 區 的 98% 以 上, 為 了 解 決 中 央 與 地 方 行 政 區 的 過 度 重 疊 的 不 合 理 狀 況, 在 1998 年 ( 民 國 87) 通 過 了 將 省 虛 級 化 ( 精 省 ) 的 方 案, 省 政 府 改 為 中 央 政 府 的 派 出 機 關, 移 除 省 政 府 原 有 的 地 方 自 治 功 能, 並 在 1999 年 通 過 地 方 制 度 法 以 加 強 縣 ( 市 ) 政 府 的 地 位 與 功 能 因 此, 臺 灣 省 警 政 廳 被 裁 撤, 原 臺 灣 省 政 府 警 政 廳 人 員 及 業 務 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承 接 經 過 戰 後 60 年 的 演 進, 我 國 現 行 的 警 察 體 系, 在 中 央 為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在 地 方 則 為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警 政 體 系 由 高 而 低 依 序 為 :1. 行 政 院 2. 內 政 部 3. 警 政 署 4.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5. 警 察 分 局 6. 分 駐 所 派 出 所 7. 警 察 勤 務 區 警 政 署 下 轄 的 專 門 機 關, 包 括 : 保 安 警 察 第 一 至 第 六 總 隊 刑 事 警 察 局 航 空 警 察 局 鐵 路 警 察 局 國 道 公 路 警 察 局 國 家 公 園 警 察 大 隊 臺 灣 保 安 警 察 總 隊 及 基 41 六 十 年 來 的 中 國 警 察 編 輯 委 員 會, 六 十 年 來 的 中 國 警 察, 頁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成 立 沿 革, 查 閱 30

31 隆 臺 中 高 雄 花 蓮 港 務 警 察 局 等 圖 15 中 華 民 國 警 察 旗 在 人 員 職 稱 職 等 方 面, 警 察 依 官 等 高 低, 可 分 為 警 監 警 正 警 佐 等 3 類 43 警 察 的 職 務 依 內 外 勤 及 專 業 單 位 區 分, 同 階 中 亦 有 不 同 職 稱 區 分, 由 低 階 而 高 階 條 列 如 下 : 1. 一 線 三 星 : 警 員 隊 員 (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或 訓 練 合 格 ) 2. 一 線 四 星 : 巡 佐 警 務 佐 小 隊 長 3. 二 線 一 星 : 巡 官 分 隊 長 ( 以 上 職 務 須 經 警 察 大 學 畢 業 或 訓 練 合 格 ) 4. 二 線 二 星 : 課 員 股 長 督 察 員 組 員 組 長 隊 長 ( 分 局 ) 分 局 員 ( 直 轄 市 ) 警 務 員 等 5. 二 線 三 星 : 警 務 正 ( 警 政 署 ) 局 員 課 長 組 長 ( 直 轄 市 ) 祕 書 副 隊 長 副 大 隊 長 副 分 局 長 等 6. 二 線 四 星 : 督 察 長 主 任 祕 書 分 局 長 隊 長 大 隊 長 等 7. 三 線 一 星 : 副 局 長 督 察 分 局 長 ( 直 轄 市 ) 隊 長 ( 直 轄 市 ) 科 長 ( 警 政 署 ) 主 任 等 8. 三 線 二 星 : 局 長 組 長 ( 警 政 署 ) 駐 區 督 察 ( 警 政 署 ) 總 隊 長 等 9. 三 線 三 星 : 副 署 長 ( 警 政 署 ) 局 長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校 長 等 10. 三 線 四 星 : 署 長 ( 警 政 署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校 長 43 警 監 : 警 察 大 學 畢 業 或 訓 練 合 格, 再 經 警 察 人 員 三 等 特 考 及 格, 晉 升 達 一 定 職 務 ( 三 線 一 星 ), 由 內 政 部 遴 任 或 報 請 行 政 院 遴 任 ; 警 正 : 警 察 大 學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或 訓 練 合 格 後, 經 警 察 人 員 三 等 特 考 及 格 後 遴 任 ; 警 佐 : 警 察 大 學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或 訓 練 合 格 後, 經 警 察 人 員 四 等 特 考 及 格 後 遴 任 31

32 99 在 業 務 區 分 方 面, 條 列 如 下 : 1. 保 安 警 察 : 防 衛 中 樞, 協 助 地 方 治 安 維 護, 如 重 要 中 央 機 關 外 交 使 領 館 聚 眾 活 動 秩 序 維 護 支 援 地 方 警 察 勤 務 執 行, 有 保 一 四 五 六 總 隊 及 臺 灣 保 警 總 隊 等 2. 外 事 警 察 : 保 護 外 僑 及 處 理 涉 外 案 件, 如 外 事 警 官 隊 各 縣 市 外 事 組 等 3. 國 境 警 察 : 管 理 出 入 國 境 業 務, 現 已 成 立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4. 刑 事 警 察 : 預 防 犯 罪 及 偵 察 犯 罪, 如 刑 事 警 察 局 各 縣 市 刑 警 隊 刑 事 組 5. 水 上 警 察 : 警 衛 領 海 目 前 已 成 立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負 責 領 海 沿 岸 安 全 維 護 各 港 口 安 檢 工 作 海 上 走 私 偷 渡 等 刑 案 查 緝 工 作 6. 專 業 警 察 : 例 如 國 家 公 園 警 察 大 隊 國 道 公 路 警 察 局 鐵 路 警 察 局 保 二 ( 財 政 部 ) 保 三 ( 經 濟 部 ) 總 隊 及 各 縣 市 交 通 警 察 大 隊 等 以 上 引 自 維 基 百 科, 中 華 民 國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AF%E6%B0%91%E5%9C%8B%E5%85%A7%E6%94%BF%E9%83%A8%E8%AD%A6%E6%94%BF%E7 %BD%B2,2011/1/30 查 閱 32

33 蕃 地 的 駐 在 所 平 地 的 派 出 所 等 地 方 警 察 機 關, 為 計 畫 性 建 置 的 基 層 官 廳 建 築 物, 其 機 能 除 了 警 察 保 安 業 務 外, 在 1901 至 1920 年 間 的 平 地 派 出 所 及 蕃 地 駐 在 所 因 兼 有 行 政 權, 猶 如 臺 灣 總 督 府 的 延 伸 有 關 地 方 警 察 機 關 的 沿 革 與 變 遷 過 程, 雖 然 在 中 央 政 府 政 策 運 作 指 導 下 確 實 有 相 同 政 策 脈 絡 可 循, 然 因 各 轄 地 的 自 然 風 土 條 件 歷 史 脈 絡 人 群 組 成 均 不 盡 相 同, 實 際 上 各 有 特 色 尤 其 管 轄 蕃 地 與 否, 轄 有 蕃 地 的 地 方 政 府 與 其 餘 不 管 轄 蕃 地 者, 即 有 明 顯 差 異 本 研 究 旨 在 討 論 蕃 地 警 察 機 關 的 法 制 化 沿 革, 需 先 對 警 察 機 關 的 變 化 進 行 全 面 性 整 體 性 的 回 顧 與 整 理 擬 先 以 較 早 發 動 理 蕃 事 業 且 相 關 文 獻 記 錄 較 為 完 整 的 新 竹 地 區 為 研 究 案 例, 針 對 其 日 治 時 期 警 察 機 關 的 沿 革 與 變 遷, 進 行 全 面 性 的 歷 史 回 顧, 而 不 僅 限 於 蕃 地 警 察 機 關 本 文 所 指 之 新 竹 地 區, 以 今 日 的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轄 區 為 主, 從 行 政 轄 屬 變 化 上, 大 致 是 包 括 日 治 初 期 的 新 竹 支 廳 新 竹 縣, 二 十 廳 時 代 的 新 竹 廳 及 桃 園 苗 栗 兩 廳 的 一 部 分 蕃 地, 十 二 廳 時 代 的 新 竹 廳, 以 及 新 竹 州 時 代 的 若 干 郡 及 蕃 地 等 有 關 警 察 機 關 建 築 的 沿 革 與 特 色, 亦 為 本 章 的 主 題 目 前 國 內 已 有 吳 南 茜 45 蔡 明 志 46 等 先 後 以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時 期 之 臺 灣 警 察 官 署 建 築 進 行 研 究 探 討, 以 及 筆 者 等 47 針 對 日 治 蕃 地 警 察 機 關 隘 勇 線 駐 在 所 的 演 變 進 行 研 究 綜 合 前 述 研 究 成 果, 本 節 擬 探 討 警 察 派 出 所 在 計 畫 性 建 置 的 過 程 中, 受 警 察 配 置 觀 念 的 變 革 政 策 的 演 變, 其 營 建 方 式 空 間 面 積 標 準 經 費 來 源 與 建 築 實 體 架 構 等, 所 呈 現 的 階 段 性 差 異 45 吳 南 茜, 臺 灣 日 治 時 期 都 市 之 地 方 警 察 機 關 建 築 研 究 (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建 築 學 系 碩 士 論 文,1998) 46 蔡 明 志, 殖 民 地 警 察 之 眼 : 臺 灣 日 治 時 期 的 地 方 警 察 社 會 控 制 與 空 間 改 正 之 論 述 (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建 築 學 系 博 士 論 文 ), 如 林 一 宏 王 惠 君,2005 日 治 時 期 隘 勇 線 建 築 初 探, 發 表 於 中 華 民 國 建 築 學 會 第 十 七 屆 建 築 研 究 成 果 發 表 會,(2005 年 6 月 18 日,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 林 一 宏 王 惠 君, 從 隘 勇 線 到 駐 在 所 : 日 治 時 期 李 崠 山 地 區 理 蕃 設 施 之 變 遷, 臺 灣 史 研 究 14(1),2007, 頁

34 日 治 初 期, 現 今 新 竹 縣 地 區 屬 於 臺 北 縣 轄 下 之 新 竹 支 廳,1895( 明 治 28) 年 6 月 設 置 新 竹 警 察 署,7 月 率 先 於 中 港 ( 今 苗 栗 竹 南 ) 新 埔 設 置 派 出 所 ( 明 治 29) 年 4 月 廢 止 軍 政 實 施 民 政,6 月 建 置 新 竹 縣,10 月 指 定 警 察 署 名 稱 位 置 及 管 轄 區 域, 並 改 定 巡 查 的 員 額, 是 年 新 竹 警 察 署 下 增 設 香 山 分 署, 另 設 北 埔 警 察 署 附 設 樹 杞 林 分 署, 新 埔 警 察 署 附 設 咸 菜 硼 分 署, 並 在 頭 份 苑 裡 大 甲 苗 栗 設 警 察 署, 以 及 苗 栗 後 壠 分 署 1897( 明 治 30) 年 5 月 中 港 派 出 所 升 格 警 察 分 署 此 時 的 警 察 署 及 分 署, 均 設 置 於 重 要 或 主 要 市 街 地 區, 詳 如 表 1: 表 1 新 竹 縣 各 警 察 署 及 分 署 一 覽 表 (1897 年 5 月 ) 名 稱 警 視 警 部 新 竹 警 察 署 1 3 巡 查 部 長 及 巡 查 警 吏 位 置 所 轄 境 域 42 4 新 竹 城 內 竹 北 一 堡 新 竹 城 內 外 各 街 庄, 包 含 六 張 犁 新 庄 大 坵 紅 毛 港 油 車 港 香 山 鹽 水 港 大 南 勢 樹 林 頭 舊 港 等 香 山 警 察 分 署 香 山 街 新 竹 警 察 署 境 域 管 內 北 埔 警 察 署 附 月 眉 派 出 所 北 埔 街 竹 北 一 堡 內 新 竹 警 察 署 管 轄 之 外, 包 含 樹 杞 林 九 芎 林 北 埔 月 眉 新 埔 等 樹 杞 林 警 察 分 署 樹 杞 林 街 北 埔 警 察 署 境 域 管 內 新 埔 警 察 署 附 大 茅 埔 大 湖 口 紅 毛 港 派 出 所 新 埔 街 竹 北 二 堡 一 帶 咸 菜 硼 警 察 分 署 咸 菜 硼 新 埔 警 察 署 境 域 管 內 頭 份 警 察 署 附 大 南 埔 派 出 所 頭 份 街 竹 南 一 堡 一 帶 中 港 警 察 分 署 中 港 街 頭 份 警 察 署 境 域 管 內 苗 栗 警 察 署 苗 栗 街 竹 南 二 堡 三 堡 一 帶 後 壠 警 察 分 署 後 壠 街 苗 栗 警 察 署 境 域 管 內 苑 裡 警 察 署 苑 裡 街 竹 南 三 堡 大 甲 警 察 署 大 甲 街 竹 南 四 堡 來 源 :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志 稿, 頁 35 註 : 灰 底 者, 不 在 今 日 新 竹 縣 市 範 圍 內 48 新 竹 廳 總 務 課, 新 竹 廳 志, 頁

35 當 時 新 竹 山 區 的 原 住 民 仍 未 服 從 日 本 統 治, 原 住 民 居 住 的 山 岳 地 帶 劃 為 不 實 行 日 本 帝 國 法 律 的 特 別 行 政 區 蕃 地 日 本 統 治 初 期 企 圖 與 原 住 民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曾 模 仿 前 清 制 度, 設 立 歸 屬 總 督 府 民 政 局 殖 產 部 管 轄 的 撫 墾 署, 以 實 施 懷 柔 的 撫 蕃 策 略 1896( 明 治 29)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發 佈 撫 墾 署 官 制, 49 5 月 23 日 公 布 臺 東 五 指 山 大 嵙 崁 大 湖 叭 哩 沙 東 勢 角 南 庄 埔 里 社 林 圮 埔 大 湖 恒 春 蕃 薯 藔 等 12 處 撫 墾 署 50 名 稱 及 位 置, 並 於 6 月 29 日 至 8 月 3 日 間 陸 續 開 始 運 作 其 中 五 指 山 撫 墾 署 於 7 月 1 日 在 樹 杞 林 街 ( 今 竹 東 ) 暫 時 借 用 新 竹 支 廳 舊 出 張 所 ( 當 地 富 豪 彭 殿 華 所 有 之 房 舍 ) 開 署 辦 公, 首 任 撫 墾 署 長 為 山 口 義 耀, 51 該 署 管 轄 大 嵙 崁 與 南 庄 之 間 的 民 蕃 交 界 地 帶 該 署 成 立 之 時, 其 轄 區 內 已 經 設 置 有 內 灣 暗 潭 等 兩 處 換 蕃 所, 負 責 與 原 住 民 交 易 事 宜 然 而 新 竹 一 帶 的 蕃 地 是 具 有 高 經 濟 價 值 的 樟 腦 產 地, 鑑 於 民 蕃 衝 突 日 益 嚴 重, 新 竹 縣 當 局 為 保 護 與 蕃 地 接 壤 地 帶 的 安 全, 除 了 實 施 三 段 警 備 制, 於 北 埔 派 駐 憲 兵 外, 擬 增 設 警 察 機 關 於 蕃 界 附 近, 遂 於 1897( 明 治 30) 年 12 月 4 日 由 新 竹 縣 知 事 櫻 井 勉 民 政 局 警 保 課 員 永 松 瑞 枝 及 脇 山 熙 新 竹 縣 警 察 部 長 井 上 真 平 等 人, 由 臺 北 出 發 至 新 竹, 陸 續 視 察 新 埔 咸 菜 硼 ( 今 關 西 ) 十 股 內 灣 ( 圖 16) 上 坪 大 坪 南 庄 大 湖 附 近 的 新 店 八 角 林 水 尾 草 坪, 經 三 叉 河 ( 今 三 義 ) 苗 栗 中 港 返 回 新 竹, 至 19 日 回 到 臺 北 城 52 巡 視 後 永 松 向 總 督 乃 木 希 典 提 出 復 命 書, 並 建 議 新 設 分 署 及 派 出 所 共 10 處, 配 置 及 員 額 如 表 2: ( 明 治 29) 年 4 月 1 日, 勅 令 第 93 號 臺 灣 總 督 府 撫 墾 署 官 制 據 伊 能 嘉 矩 編,1918 理 蕃 誌 稿 第 一 編 頁 依 據 正 式 運 作 時 間 排 序 參 考 見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號 文 號 6~7 文 號 11~21, 冊 號 文 號 19, 冊 號 文 號 8 51 王 學 新 編 譯, 日 據 時 期 竹 苗 地 區 原 住 民 史 料 彙 編 與 研 究 ( 南 投 :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2003), 頁 詳 見 1897( 明 治 30) 年 12 月 28 日, 新 竹 管 內 警 察 分 署 派 出 所 新 設 ノ 義 ニ 付 永 松 瑞 枝 外 一 名 復 命 書,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號 文 號 9 35

36 99 表 2 新 竹 縣 新 設 警 察 分 署 及 派 出 所 位 置 及 配 置 (1897 年 12 月 ) 原 管 轄 署 名 新 設 署 名 警 部 巡 查 部 長 巡 查 警 丁 新 埔 警 察 署 咸 菜 硼 分 十 股 警 察 分 署 署 北 埔 警 察 署 樹 杞 林 分 內 灣 警 察 分 署 署 北 埔 警 察 署 樹 杞 林 分 上 坪 警 察 分 署 署 北 埔 警 察 署 大 坪 警 察 分 署 頭 份 警 察 署 南 庄 警 察 分 署 苗 栗 警 察 署 水 尾 坪 警 察 分 署 苗 栗 警 察 署 八 角 林 派 出 所 苗 栗 警 察 署 新 店 警 察 分 署 苗 栗 警 察 署 大 湖 警 察 分 署 苗 栗 警 察 署 草 坪 派 出 所 合 計 來 源 :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號 04259, 文 號 9 註 : 灰 底 者, 不 在 今 日 新 竹 縣 市 範 圍 內 圖 16 新 竹 縣 樹 圯 林 警 察 分 署 管 內 蕃 界 略 圖 : 第 二 圖 上 坪 庄 內 灣 庄 附 近 來 源 :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圖 號 M,1897/12/28 說 明 : 圖 為 永 松 瑞 枝 視 察 新 竹 縣 蕃 界 復 命 書 之 附 件, 永 松 所 建 議 設 置 警 察 分 署 所 在 地, 標 於 圖 左 上 紅 圈 內 為 內 灣 圖 右 上 紅 圈 內 為 上 坪 36

37 1898( 明 治 31) 年 6 月 臺 灣 總 督 府 官 制 改 正, 撤 廢 新 竹 縣, 所 轄 地 區 併 入 臺 北 縣, 同 時 將 樹 杞 林 中 壢 頭 份 各 警 察 署 合 併 成 立 新 竹 辨 務 署, 並 設 立 北 埔 支 署, 同 年 11 月, 派 出 所 更 名 為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內 灣 庄 上 坪 庄 位 居 大 嵙 崁 ( 今 大 溪 ) 與 南 庄 地 區 之 中 間 地 帶, 為 聯 繫 兩 地 原 有 隘 線 之 要 衝,1898( 明 治 31) 年 1 月 樹 杞 林 分 署 升 格 警 察 署 並 增 設 內 灣 上 坪 及 南 庄 警 察 分 署, 53 具 有 警 察 勢 力 進 駐 蕃 界 的 指 標 性 意 義 另 外, 為 了 保 護 鄰 近 蕃 界 的 村 落 與 製 腦 事 業, 臺 灣 總 督 府 樟 腦 局 ( 於 1901 年 改 制 為 臺 灣 總 督 府 專 賣 局 ) 延 續 前 清 制 度, 在 新 竹 地 區 設 置 隘 勇 線, 北 起 添 黃 棟, 經 馬 福 社 內 灣 上 坪 新 竹 圍 到 十 一 分, 共 設 置 6 處 隘 勇 監 督 所 45 處 隘 寮, 配 置 隘 勇 隘 丁 共 231 人 54 由 於 各 地 自 然 條 件 歷 史 背 景 與 原 住 民 情 勢 的 差 異, 當 時 北 部 中 部 各 地 隘 制 與 隘 勇 線 呈 現 紛 亂 雜 沓 各 自 為 政 的 狀 況, 經 營 方 式 則 由 官 方 監 督 並 補 助 民 辦 隘 勇, 逐 漸 轉 變 為 全 面 由 官 方 主 辦 自 1896 年 由 軍 政 改 民 政 至 1897 實 施 三 段 警 備 制 之 際, 警 察 官 吏 的 任 務 以 防 遏 土 匪 ( 抗 日 者 ) 為 主, 警 察 署 警 察 分 署 派 出 所 等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多 半 設 置 在 由 山 林 地 帶 進 入 市 街 的 交 通 樞 要 地 點, 情 勢 平 穩 之 地 配 置 較 少 的 警 察 官 吏, 土 匪 出 沒 之 處 則 配 置 較 多 的 警 察 官 吏, 一 處 官 署 需 要 10 數 名 警 察, 這 種 配 置 方 式 被 稱 為 警 察 集 合 制, 或 所 謂 的 集 團 配 置, 55 與 後 來 警 察 派 出 所 的 散 在 配 置 觀 念 大 異 其 趣 1897 年 時 全 臺 警 察 機 關 總 數 不 到 80 處, 此 時 的 警 察 官 署 雖 然 有 區 分 不 同 層 級, 但 因 為 都 採 用 集 團 配 置 觀 念, 故 其 空 間 需 求 相 近 當 時 警 察 官 署 建 築 物 大 致 上 是 沿 用 官 有 建 築 物 ( 接 收 清 朝 官 產 ) 或 以 民 屋 充 用 官 方 在 1897 年 曾 檢 討 這 些 既 有 廳 舍 的 缺 點, 認 定 這 些 既 有 建 築 物 多 半 構 造 粗 惡 空 間 狹 隘, 一 旦 發 生 事 變 時, 這 些 家 屋 的 防 禦 性 能 不 佳, 且 附 屬 的 宿 舍 空 間 低 矮 簡 陋, 並 不 利 於 警 察 署 員 的 健 康 ( 明 治 30) 年 4 月 15 日,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局 發 佈 警 察 廳 舍 及 宿 舍 建 築 標 準 之 件 通 達 給 各 縣 知 事, 頒 佈 警 察 廳 舍 及 警 官 宿 舍 建 築 修 繕 標 準 共 13 條, 對 官 署 及 宿 舍 的 空 間 內 容 構 造 方 式 每 人 空 間 量 等 項 目 均 有 規 定, 這 是 臺 灣 首 度 出 現 的 53 新 竹 廳 總 務 課, 新 竹 廳 志, 頁 臺 灣 總 督 府 專 賣 局, 臺 灣 總 督 府 專 賣 局 事 業 第 一 年 報 ( 臺 北 : 編 者,1907), 頁 詳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沿 革 志 第 五 編, 頁 487; 田 中 一 二 編, 臺 灣 年 鑑 大 正 十 三 年 版 ( 臺 北 市 : 臺 灣 通 信 社,1924), 頁 以 上 引 自 明 治 30 年 警 察 廳 舍 及 宿 舍 建 築 標 準 之 件,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號 00135, 文 號 21 37

38 99 警 察 廳 舍 建 築 規 範 該 標 準 在 空 間 內 容 方 面, 包 括 事 務 室 留 置 場 巡 查 休 憩 室 宿 舍 及 相 關 生 活 設 施 等 ( 第 四 五 七 條 等 ) 宿 舍 地 板 鋪 塌 塌 米 ( 疊 席 ) 且 離 地 面 2 尺 5 寸 (76cm) 天 花 板 距 離 地 面 應 在 2 間 (364cm) 以 上 等 ( 第 8 條 ); 在 構 造 方 式 上, 規 定 外 牆 廳 舍 外 牆 為 磚 石 造 或 為 具 有 防 禦 能 力 的 土 塊 壁 等 ( 第 1 條 ); 在 空 間 量 的 標 準 上, 規 範 每 人 宿 舍 面 積 與 空 間 容 積, 警 部 宿 舍 一 室 2 人 巡 查 宿 舍 一 室 4 至 6 人, 不 含 壁 櫃 ( 押 入 ) 的 宿 舍 空 間 量 警 部 每 人 2.5 坪 巡 查 每 人 1.5 坪, 每 人 容 積 在 700 立 方 尺 (19.47m 3 ) 以 下 57 細 究 該 標 準 的 內 容, 可 知 其 著 重 於 規 範 警 察 廳 舍 與 宿 舍 之 防 禦 與 衛 生 性 能 在 防 禦 方 面, 規 定 牆 壁 應 堅 固 厚 實 ( 第 1 條 ) 前 後 開 設 2 處 堅 固 門 戶 ( 第 2 條 ) 窗 戶 需 設 置 鐵 條 或 以 堅 硬 木 材 製 成 格 柵 且 設 置 鐵 板 窗 扇 等 ( 第 6 條 ) 在 敷 地 周 圍 設 置 堅 牢 的 牆 壁 ( 第 12 條 ) 在 衛 生 方 面, 規 定 必 須 敷 地 周 圍 必 須 挖 掘 適 當 斜 率 的 排 水 溝 ( 第 3 條 ) 室 內 壁 面 可 漆 茶 褐 色 而 避 免 塗 白 色, 58 應 另 建 別 室 以 隔 離 疾 病 患 者 等 ( 第 10 條 ) 年 派 出 所 大 幅 擴 張 後, 因 派 出 所 角 色 與 任 務 轉 變 編 制 人 員 增 減 等 變 化, 使 得 此 標 準 已 不 全 然 適 用, 但 日 方 卻 未 立 即 發 佈 新 的 建 築 標 準, 故 此 標 準 之 影 響 力 雖 非 全 面, 卻 仍 持 續 影 響 警 察 廳 舍 之 營 建 事 務, 至 1909 年 新 的 建 築 標 準 發 佈 為 止 在 1898 年 廢 止 三 段 警 備 制 並 確 立 地 方 警 察 制 度 之 後, 應 臺 灣 事 務 局 之 請 求, 臺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局 曾 要 求 地 方 縣 廳 查 報 各 地 被 軍 隊 警 察 及 政 府 機 關 挪 用 的 宮 廟 社 寺, 60 經 統 計 各 縣 廳 查 報 表 發 現, 在 215 處 被 日 方 挪 用 的 廟 宇 中, 計 有 53 處 移 作 警 察 廳 舍 之 用, 包 括 20 處 警 察 署 及 分 署 33 處 巡 查 派 出 所, 例 如 新 竹 縣 轄 區 內 的 香 山 警 察 分 署 挪 用 香 山 天 后 宮 樹 杞 林 警 察 署 挪 用 樹 杞 林 三 山 國 王 廟 樹 杞 林 警 察 署 巡 查 派 出 所 則 挪 用 九 芎 林 的 三 山 國 王 廟 月 眉 警 察 署 挪 用 月 眉 庄 的 三 官 大 帝 廟 新 埔 警 察 署 大 茅 埔 巡 查 派 出 所 挪 用 三 元 廟 等 等 61 又 如 北 埔 警 察 署 北 埔 辨 務 署 等 均 曾 借 用 北 埔 豪 族 姜 家 金 廣 福 公 館 ( 圖 17) 辦 公, 可 知 派 出 所 大 幅 度 擴 張 之 時, 挪 用 民 間 廟 宇 以 充 當 警 察 廳 舍 的 狀 況 仍 然 普 遍 57 警 察 廳 舍 及 宿 舍 建 築 標 準 之 件,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號 文 號 旨 在 避 免 白 色 反 射 臺 灣 強 烈 的 光 線 損 及 警 察 人 員 的 視 力,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號 文 號 警 察 廳 舍 及 宿 舍 建 築 標 準 之 件,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號 文 號 此 案 可 能 依 據 1896 年 1 月 18 日 總 督 樺 山 資 記 之 本 島 廟 宮 寺 院 保 護 相 關 規 則 諭 告, 要 求 日 軍 對 於 暫 供 軍 營 軍 醫 院 等 佔 用 的 廟 宮 寺 院 應 盡 保 護 之 責, 所 後 續 進 行 的 查 報 動 作 見 兵 營 其 他 シ 使 用 セル 社 寺 廟 宇 取 調,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號 文 號 見 明 治 31 年 兵 營 其 他 シ 使 用 セル 社 寺 廟 宇 取 調,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號 文 號 12 38

39 圖 17 金 廣 福 公 館 曾 充 當 北 埔 警 察 署 廳 舍 來 源 :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志 稿 圖 版 無 頁 碼 圖 年 北 埔 事 件 爆 發 前 之 北 埔 支 廳 警 察 留 影 來 源 :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沿 革 誌 第 二 編 說 明 : 背 景 建 築 物 為 天 水 堂 39

40 ( 明 治 34) 年 6 月 地 方 制 度 大 改 革, 全 臺 廢 縣 置 二 十 廳, 原 新 竹 辨 務 署 撤 廢 改 立 新 竹 廳, 原 支 署 則 改 設 支 廳 廳 之 下 設 置 新 埔 樹 杞 林 北 埔 頭 份 南 庄 等 5 支 廳, 下 轄 37 處 派 出 所 當 時 新 竹 廳 之 警 察 機 關 詳 表 3: 表 3 新 竹 廳 警 務 課 及 各 支 廳 以 下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位 置 名 稱 及 管 轄 區 域 (1901 年 11 月 ) 廳 及 支 廳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廳 名 稱 支 廳 名 稱 位 置 名 稱 位 置 新 竹 廳 廳 直 轄 竹 北 一 堡 新 竹 街 香 山 竹 北 一 堡 香 山 庄 內 湖 竹 北 一 堡 內 湖 庄 舊 港 竹 北 一 堡 舊 港 浸 水 竹 北 一 堡 浸 水 庄 新 社 竹 北 一 堡 新 社 庄 六 張 犁 竹 北 一 堡 六 張 犁 庄 樹 林 頭 竹 北 一 堡 樹 林 頭 庄 埔 頂 竹 北 一 堡 埔 頂 庄 北 埔 支 廳 竹 北 一 堡 北 埔 街 草 山 竹 北 一 堡 草 山 順 興 庄 新 城 竹 北 一 堡 新 城 庄 月 眉 竹 北 一 堡 月 眉 街 富 興 竹 北 一 堡 富 興 庄 石 硬 子 竹 北 一 堡 石 硬 子 庄 大 坪 竹 北 一 堡 大 坪 庄 樹 杞 林 支 廳 竹 北 一 堡 樹 杞 林 街 員 崠 仔 竹 北 一 堡 員 崠 仔 庄 上 坪 竹 北 一 堡 上 坪 庄 二 重 埔 竹 北 一 堡 二 重 埔 庄 草 山 竹 北 一 堡 草 山 庄 沙 坑 竹 北 一 堡 沙 坑 庄 內 灣 竹 北 一 堡 內 灣 庄 九 芎 林 竹 北 一 堡 九 芎 林 街 鹿 藔 竹 北 一 堡 鹿 藔 庄 新 埔 支 廳 竹 北 二 堡 新 埔 街 內 立 竹 北 二 堡 內 立 庄 枋 藔 竹 北 二 堡 枋 藔 庄 大 茅 埔 竹 北 二 堡 大 茅 埔 庄 大 湖 口 竹 北 二 堡 大 湖 口 新 車 竹 北 二 堡 鳳 山 崎 圓 山 仔 福 興 竹 北 二 堡 圓 山 仔 福 興 紅 毛 港 竹 北 二 堡 紅 毛 港 頭 份 支 廳 竹 南 一 堡 頭 份 街 塭 仔 頭 竹 南 一 堡 塭 仔 頭 庄 中 港 竹 南 一 堡 中 港 街 40

41 廳 及 支 廳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廳 名 稱 支 廳 名 稱 位 置 名 稱 位 置 北 戶 頭 竹 南 一 堡 北 戶 頭 庄 斗 換 坪 竹 南 一 堡 斗 換 坪 尖 山 下 竹 南 一 堡 尖 山 下 庄 三 灣 竹 南 一 堡 三 灣 街 南 庄 支 廳 竹 南 一 堡 南 庄 街 大 南 埔 竹 南 一 堡 大 南 埔 庄 田 尾 竹 南 一 堡 田 尾 庄 來 源 : 明 治 34 年 11 月 11 日 新 竹 廳 告 示 第 1 號, 新 竹 廳 報,1901/11/26 註 : 灰 底 者, 不 在 今 日 新 竹 縣 市 範 圍 內 1903( 明 治 36) 年 4 月,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名 稱 及 轄 區 微 幅 調 整, 新 竹 廳 直 轄 內 新 增 牛 埔 鹿 場 兩 所, 新 埔 支 廳 新 增 波 羅 汶 後 面 兩 所, 另 有 4 處 改 名, 分 別 為 橫 山 ( 原 草 山 ) 圓 山 仔 ( 原 圓 山 仔 福 興 ) 海 口 ( 原 塭 仔 頭 ) 大 埔 ( 原 北 戶 頭 ), 新 車 派 出 所 則 裁 撤 第 四 任 總 督 兒 玉 源 太 郎 大 舉 擴 張 警 察 職 權, 並 改 變 原 先 集 團 式 集 中 運 用 大 規 模 警 力 的 配 置 觀 念, 修 正 為 散 在 式 配 置 : 將 大 規 模 警 力 區 分 為 大 量 的 小 單 位, 並 廣 泛 地 散 佈 在 各 街 庄 聚 落 內 又 如 1904( 明 治 37) 年 採 用 之 警 察 職 員 及 派 出 所 配 置 標 準, 即 規 範 以 所 轄 人 口 數 與 轄 區 面 積 為 設 置 派 出 所 之 依 據, 每 4,000 人 面 積 5 方 里 ( 約 77.1km 2 ) 可 設 置 一 處 派 出 所 63 派 出 所 設 置 地 點 也 從 前 期 因 防 遏 土 匪 而 設 在 山 林 市 街 交 界 的 交 通 要 點, 逐 漸 轉 移 到 大 小 聚 落 人 煙 稠 密 之 處 蔡 明 志 提 出 警 察 之 眼 的 論 點, 來 解 釋 這 種 以 最 精 省 的 警 察 力 監 視 最 大 量 的 小 型 社 群 的 警 察 官 空 間 部 屬 策 略 年 地 方 制 度 改 革 廢 縣 置 廳 後, 基 層 警 察 機 關 大 幅 擴 增, 當 時 臺 灣 財 政 仍 屬 困 窘, 於 是 由 民 間 寄 附 ( 捐 獻 ) 就 成 為 派 出 所 建 築 的 主 要 經 費 來 源, 並 成 為 慣 例 而 沿 用 至 戰 後 65 寄 附 的 方 式 有 5 類 : 金 錢, 勞 力, 土 地, 建 物 營 造 物 與 材 料, 教 育 及 敕 育 相 關 物 件 66 其 中, 以 金 錢 及 勞 力 寄 附 居 多, 亦 有 直 接 捐 獻 土 地 或 建 築 物 者, 據 蔡 明 志 調 查, 在 1900 年 代 前 半 期, 由 民 眾 寄 附 的 派 出 所 建 築 物, 都 是 由 地 方 居 民 新 62 據 明 治 36 年 4 月 27 日 新 竹 廳 告 示 第 68 號, 新 竹 廳 報,1903/4/29 63 臺 灣 總 督 府 警 察 沿 革 志 第 一 篇, 頁 蔡 明 志, 殖 民 地 警 察 之 眼 : 臺 灣 日 治 時 期 的 地 方 警 察 社 會 控 制 與 空 間 改 正 之 論 述, 頁 蔡 明 志, 殖 民 地 警 察 之 眼 : 臺 灣 日 治 時 期 的 地 方 警 察 社 會 控 制 與 空 間 改 正 之 論 述, 頁 見 大 正 6 年 警 官 派 出 所 用 建 物 寄 附 受 納 方 ノ 件 ニ 通 達,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號 文 號 2 41

42 99 建 後, 先 免 費 借 予 派 出 所 使 用, 再 經 正 式 程 序 完 成 派 出 所 建 築 物 之 寄 附, 並 將 所 有 權 轉 移 給 官 方 67 由 於 警 察 是 殖 民 政 權 的 地 方 代 理 人, 長 期 駐 守 在 派 出 所 內 值 勤, 且 警 察 大 多 來 自 日 本 本 土, 需 要 政 府 提 供 居 住 空 間 此 時 期 的 派 出 所 在 空 間 組 成 上, 包 括 辦 公 場 所 事 務 室 與 事 務 所 共 構 或 緊 密 相 的 宿 舍 構 成 主 要 建 築, 其 他 的 服 務 性 設 施 如 廚 房 ( 炊 事 場 ) 便 所 浴 室 儲 藏 室 ( 物 置 ) 等 則 大 多 獨 立 設 置 此 時 期 的 派 出 所 建 築, 一 部 分 挪 用 廟 宇 或 民 屋, 另 一 部 份 則 為 新 建 挪 用 廟 宇 或 民 屋 時, 並 非 任 意, 仍 須 以 人 口 區 位 考 量, 也 會 依 據 警 察 生 活 起 居 及 公 共 衛 生 的 需 要, 對 這 些 土 塊 木 竹 構 造 的 傳 統 漢 式 建 築 略 加 改 造, 最 常 見 的 就 是 在 既 有 家 屋 泥 土 地 面 上 架 高 地 板 鋪 設 塌 塌 米, 以 避 潮 濕 與 瘴 氣 68 圖 19 新 竹 廳 新 埔 支 廳 紅 毛 港 派 出 所 新 建 工 程 設 計 圖 (1906 年 9 月 ) 來 源 :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號 文 號 ( 明 治 36) 年 以 後, 派 出 所 廳 舍 的 新 建 工 程 陸 續 啟 動 此 時 期 並 沒 有 警 察 廳 舍 建 築 標 準 之 規 範, 任 由 地 方 官 廳 各 主 其 事, 經 考 察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相 關 新 建 個 案 可 知, 可 能 有 任 職 地 方 官 廳 之 土 木 營 繕 專 業 者 參 與 新 建 派 出 所 的 設 計 營 造 事 67 蔡 明 志, 殖 民 地 警 察 之 眼 : 臺 灣 日 治 時 期 的 地 方 警 察 社 會 控 制 與 空 間 改 正 之 論 述, 頁 蔡 明 志, 殖 民 地 警 察 之 眼 : 臺 灣 日 治 時 期 的 地 方 警 察 社 會 控 制 與 空 間 改 正 之 論 述, 頁

43 務, 在 空 間 量 設 計 標 準 設 計 手 法 上, 各 地 亦 有 不 同 69 此 時 期 新 建 的 派 出 所 廳 舍, 主 要 受 到 臺 灣 傳 統 建 築 營 造 模 式 ( 包 含 工 匠 建 材 空 間 構 造 等 ) 之 沿 用 與 調 整, 及 日 本 本 土 基 層 警 察 廳 舍 建 築 的 空 間 組 織 之 移 植 等 二 者 所 影 響 70 在 建 築 平 面 與 動 線 規 劃 上, 可 大 致 歸 納 出 兩 種 型 態 : 1. 一 字 形 平 面 : 沿 用 臺 灣 傳 統 家 屋 之 一 字 形 正 身 配 置, 事 務 室 居 中 ( 中 港 間 或 明 間 ), 兩 側 ( 小 港 間 或 次 間 稍 間 ) 為 宿 舍, 例 如 1906 年 新 建 的 新 竹 廳 紅 毛 港 派 出 所 ( 圖 19) 2. 前 事 務 室 後 宿 舍 : 事 務 室 與 宿 舍 共 構, 但 明 顯 突 出 於 正 面 前 方, 或 事 務 室 獨 立 一 屋 配 置 於 前 方 後 面 建 造 宿 舍 等 在 建 築 實 體 上, 此 時 期 新 建 者 以 平 房 為 主, 構 造 以 臺 灣 傳 統 土 塊 式 與 日 式 木 構 造 居 多, 磚 造 者 較 少 在 外 觀 上, 於 事 務 室 大 門 外 增 設 突 出 於 屋 身 的 破 風 軒 亭 門 廊, 逐 漸 成 為 派 出 所 建 築 的 特 徵 此 時 期 一 處 派 出 所 內 警 察 員 額 約 2 至 6 人, 宿 舍 規 模 與 面 積 則 於 1905( 明 治 38) 年 以 後 受 到 判 任 官 官 舍 建 築 標 準 的 規 範, 71 明 確 地 依 據 官 階 差 異, 而 區 分 為 甲 至 丙 種 丁 種 壹 號 丁 種 貳 號 等 5 級, 其 中 丁 種 壹 號 貳 號 各 適 用 於 派 駐 支 廳 或 基 層 派 出 所 的 警 部 補 巡 查 等 第 一 代 內 灣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 圖 20) 即 為 此 時 期 興 建 的 派 出 所 案 例, 落 成 於 1907 ( 明 治 40) 年 6 月, 為 木 造 平 房, 但 面 積 不 詳 蔡 明 志, 殖 民 地 警 察 之 眼 : 臺 灣 日 治 時 期 的 地 方 警 察 社 會 控 制 與 空 間 改 正 之 論 述, 頁 蔡 明 志, 殖 民 地 警 察 之 眼 : 臺 灣 日 治 時 期 的 地 方 警 察 社 會 控 制 與 空 間 改 正 之 論 述, 頁 判 任 官 以 下 官 舍 設 計 標 準 各 廳 ヘ 通 牒 ノ 件,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號 文 號 黃 旺 成 監 修 林 水 樹 纂 修 郭 輝 校 正,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志 稿 卷 五 政 事 志 保 安, 頁

44 99 圖 20 新竹廳樹杞林支廳內灣派出所新建落成式 1907 年 6 月 來源 內灣派出所提供 筆者翻攝 44

45 ( 明 治 42) 年 地 方 制 度 再 調 整, 全 臺 合 併 為 十 二 廳, 原 苗 栗 廳 納 入 新 竹 廳, 新 竹 轄 區 擴 充, 增 加 苗 栗 通 霄 三 叉 河 大 湖 等 4 處 支 廳, 派 出 所 數 量 也 隨 之 增 加 佐 久 間 總 督 推 動 理 蕃 五 年 事 業 的 1909 至 1914( 大 正 3) 年 之 間, 桃 園 廳 新 竹 廳 的 蕃 地 因 發 動 理 蕃 戰 爭, 與 原 住 民 爆 發 激 烈 作 戰, 屬 於 理 蕃 警 察 體 系 的 隘 勇 線 ( 詳 下 文 ) 警 察 官 吏 駐 在 所 變 動 頻 繁, 相 對 地 在 一 般 行 政 區 的 派 出 所 較 少 變 動 表 4 新 竹 廳 警 務 課 及 各 支 廳 以 下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名 稱 及 員 額 (1917 年 12 月 ) 所 轄 別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數 量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名 稱 警 務 課 10 所 ( 警 務 課 直 轄 ) 南 門 北 門 牛 埔 香 山 浸 水 舊 港 樹 林 頭 新 社 鹿 場 埔 頂 新 埔 支 廳 9 所 ( 支 廳 直 轄 ) 水 汴 頭 內 立 照 門 枋 藔 大 湖 口 紅 毛 港 後 面 波 羅 汶 圓 山 仔 樹 杞 林 支 廳 8 所 ( 支 廳 直 轄 ) 二 重 埔 九 芎 林 員 崠 子 上 坪 鹿 藔 坑 沙 坑 橫 山 內 灣 北 埔 支 廳 6 所 ( 支 廳 直 轄 ) 草 山 石 硬 子 大 坪 月 眉 新 城 富 興 巡 查 部 長 以 下 員 額 84 人 39 人 34 人 26 人 南 庄 支 廳 2 所 ( 支 廳 直 轄 ) 田 尾 大 南 埔 14 人 頭 份 支 廳 8 所 ( 支 廳 直 轄 ) 海 口 大 埔 尖 山 中 港 三 角 店 斗 換 坪 三 灣 大 河 底 苗 栗 支 廳 15 所 ( 支 廳 直 轄 ) 南 苗 栗 五 湖 店 仔 街 南 勢 坑 社 藔 崗 崁 頭 屋 老 田 寮 尖 山 公 館 福 基 後 壠 公 司 藔 新 港 造 橋 網 絃 通 霄 支 廳 6 所 ( 支 廳 直 轄 ) 五 里 牌 烏 眉 坑 白 沙 墩 苑 裡 山 腳 南 和 三 叉 河 支 廳 5 所 ( 支 廳 直 轄 ) 鹿 湖 魚 藤 坪 福 興 中 心 埔 雞 隆 大 湖 支 廳 8 所 ( 支 廳 直 轄 ) 南 湖 桂 竹 林 和 興 新 店 紙 湖 校 栗 林 罩 蘭 大 坪 林 合 計 派 出 所 77 所 來 源 : 大 正 6 年 新 竹 廳 訓 令 第 20 號, 新 竹 廳 報 第 351 號,1917/12/17 註 : 灰 底 者, 不 在 今 日 新 竹 縣 市 範 圍 內 36 人 61 人 29 人 24 人 35 人 合 計 382 人 45

46 99 至 1917( 大 正 6) 年, 新 竹 廳 及 各 支 廳 以 下 之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數 量 共 計 77 所, 其 名 稱 如 表 4 隘 勇 一 詞 為 沿 用 自 清 代 的 舊 稱, 隘 指 關 隘 勇 指 守 備 的 壯 丁 ; 隘 勇 線 則 為 日 治 前 半 期 在 臺 灣 山 地 興 建 以 防 禦 原 住 民 的 設 施, 以 隘 勇 線 為 界, 區 分 受 到 官 方 保 護 的 線 內 ( 非 蕃 界 ) 與 未 歸 順 原 住 民 領 域 的 線 外 ( 蕃 界 ), 隘 勇 線 上 由 隘 寮 ( 包 括 隘 勇 監 督 所 分 遣 所 隘 寮 等 據 點,) 隘 路 副 防 禦 等 設 施 組 成, 有 隘 勇 ( 圖 21) 常 駐 其 間, 並 與 線 外 原 住 民 持 續 對 峙 駐 在 所 則 為 蕃 務 官 吏 駐 在 所 及 警 察 官 吏 駐 在 所 的 簡 稱, 乃 日 治 時 期 設 立 於 蕃 地 的 基 層 警 察 機 關, 不 僅 兼 備 治 安 教 化 為 目 的 之 行 政 統 治 考 量, 同 時 肩 負 授 產 與 原 住 民 兒 童 教 育 之 經 濟 與 教 育 任 務 ( 明 治 36) 年 4 月 4 日, 蕃 人 蕃 地 事 務 劃 歸 警 察 本 署 及 各 廳 警 務 課 主 管, 隘 勇 線 納 入 警 察 本 署 掌 理 1904( 明 治 37) 年 8 月 臺 灣 總 督 府 制 訂 隘 勇 線 設 置 規 程 74, 規 定 警 備 機 關 名 稱 依 位 階 順 序 為 隘 勇 監 督 所 隘 勇 監 督 分 遣 所 隘 寮 等, 同 時 制 訂 一 連 串 的 人 事 法 規 讓 隘 勇 線 成 為 警 察 化 專 勤 化 的 防 衛 設 施,1907( 明 治 40) 年 4 月 再 制 訂 蕃 地 警 察 職 務 規 程 75, 明 確 規 定 隘 勇 線 上 分 層 設 置 監 督 所 至 隘 寮 等 據 點, 並 依 層 級 配 置 自 警 部 至 隘 勇 等 各 級 警 察 76 可 知 隘 勇 線 在 此 時 期 是 理 蕃 事 業 的 重 要 工 具 圖 21 隘 寮 與 警 戒 值 勤 中 的 隘 勇 來 源 : 臺 灣 蕃 族 與 隘 勇 線, 林 一 宏 王 惠 君, 從 隘 勇 線 到 駐 在 所 : 日 治 時 期 李 崠 山 地 區 理 蕃 設 施 之 變 遷, 臺 灣 史 研 究 14(1), 2007, 頁 明 治 37 年 8 月 1 日 訓 令 第 210 號, 伊 能 嘉 矩 編, 理 蕃 誌 稿 第 一 二 編, 頁 明 治 40 年 4 月 1 日 訓 令 第 54 號, 同 時 廢 止 明 治 37 年 7 月 隘 勇 線 設 置 規 程 及 蕃 界 警 備 員 勤 務 規 程, 同 上 註, 頁 同 時 發 佈 的 法 規 還 有 訓 令 第 211 號 蕃 界 警 備 員 勤 務 規 程, 規 定 廳 長 指 定 隘 勇 監 督 所 以 下 責 任 區 域 等 ; 訓 令 第 212 號 修 正 隘 勇 傭 使 規 程 及 蕃 界 警 備 員 勤 務 細 則 標 準 等 人 事 法 規, 規 範 蕃 地 警 察 隘 勇 的 任 免 業 務 勤 務 賞 罰 等 同 上 註 46

47 官 方 在 新 竹 山 區 的 隘 勇 線 前 進 行 動, 包 括 1906 年 整 修 比 來 隘 勇 線 五 指 山 方 面 隘 勇 線 彩 和 山 及 三 十 八 份 山 方 面 隘 勇 線 和 獅 頭 山 方 面 隘 勇 線 十 八 兒 隘 勇 線 前 進,1907 年 擴 展 馬 福 社 附 近 隘 勇 線,1908 年 鹿 場 方 面 隘 勇 線 前 進, 逐 步 地 自 淺 山 向 深 山 地 區 推 進 1909( 明 治 42) 年 新 竹 廳 開 始 擴 張 內 灣 及 上 坪 兩 隘 勇 線, 迫 使 泰 雅 族 加 那 排 群 投 降,1910 至 1913( 明 治 43 至 大 正 2) 年 間, 新 竹 廳 當 局 與 桃 園 宜 蘭 臺 北 等 各 廳 聯 手, 動 員 數 千 警 察 及 大 量 資 源, 發 動 先 後 3 次 李 崠 山 戰 役, 才 於 1913 迫 使 位 居 新 竹 後 山 大 漢 溪 上 游 的 泰 雅 族 卡 奧 灣 群 馬 里 光 群 基 那 吉 群 屈 服 於 日 警 統 治 之 下 77 為 了 有 效 統 治 原 住 民, 新 竹 廳 當 局 一 面 維 持 隘 勇 線 的 警 戒, 一 面 逐 步 設 立 蕃 務 官 吏 駐 在 所 以 教 育 經 濟 交 易 衛 生 醫 療 等 柔 性 手 段 來 教 化 他 們 隘 勇 線 於 1915( 大 正 4) 年 改 制 為 警 備 線, 線 上 的 警 察 據 點 也 由 監 督 所 改 稱 警 戒 所 分 遣 所 不 變, 而 隘 寮 全 數 裁 撤 ; 幾 乎 同 時 蕃 務 官 吏 駐 在 所 也 改 制 為 警 察 官 吏 駐 在 所, 成 為 蕃 地 最 基 層 的 行 政 機 關 78 從 1917( 大 正 6) 年 的 蕃 地 警 察 機 關 配 置 狀 況 ( 表 5) 可 一 窺 剛 性 的 武 力 的 警 戒 的 警 備 線 體 系, 與 柔 性 的 教 化 的 行 政 的 駐 在 所 系 統 並 呈 的 態 勢 : 表 5 新 竹 廳 警 務 課 及 各 支 廳 以 下 警 察 官 吏 駐 在 所 警 戒 所 及 分 遣 所 名 稱 及 員 額 (1917 年 12 月 ) 所 轄 別 警 察 官 吏 駐 在 所 名 稱 警 戒 所 [ 警 ] 分 遣 所 名 稱 巡 查 以 下 員 額 警 務 課 人 樹 杞 林 支 廳 北 埔 支 廳 シバジー シラツ ( 支 廳 ) 八 五 山 給 水 佐 藤 金 子 ク ラハオ カラ 大 岡 氏 平 城 壁 突 稜 ナロ 山 坂 バイ マイバライ 駐 5 中 武 刀 合 流 東 稜 テンタナ 山 [ 警 ] 本 田 浮 邊 草 村 高 臺 島 田 武 田 吹 上 ヤバカン 第 一 川 端 アラオ シヘン 北 角 南 角 內 橫 屏 山 [ 警 ] 牛 角 山 メカラン ヤバカン 第 二 ヤ バカン 第 三 ヤバカン 第 四 谷 間 溪 底 大 庭 溪 頭 見 晴 一 休 油 羅 山 竹 下 會 見 武 勇 西 油 羅 大 岩 櫻 山 分 水 タコナン[ 警 ] 境 マイバ ライ 中 西 山 腳 梅 見 坂 鬼 澤 突 角 警 3/ 分 52 大 坪 シイガオ ( 支 廳 ) 双 溪 桃 山 緒 方 バスコ 桃 山 ワラン[ 警 ] ワラツパ オラオ 威 力 駐 3 出 會 坂 岩 根 中 坂 大 窩 平 野 ピ リン シヤカロー[ 警 ] 三 叉 ムケラ 319 人 199 人 77 林 一 宏 王 惠 君, 從 隘 勇 線 到 駐 在 所 : 日 治 時 期 李 崠 山 地 區 理 蕃 設 施 之 變 遷, 頁 林 一 宏 王 惠 君, 從 隘 勇 線 到 駐 在 所 : 日 治 時 期 李 崠 山 地 區 理 蕃 設 施 之 變 遷, 頁

48 99 所 轄 別 南 庄 支 廳 警 察 官 吏 駐 在 所 名 稱 大 東 河 紅 毛 館 駐 2 警 戒 所 [ 警 ] 分 遣 所 名 稱 カ 中 村 島 田 メントユー 見 晴 萱 原 ヤバカン 松 本 山 田 瀨 戶 井 上 警 2/ 分 24 ( 支 廳 ) 境 山 鹿 尾 鹿 湖 山 羊 山 鹿 場 [ 警 ] 風 尾 岡 崎 冷 水 加 里 前 山 石 底 大 園 東 龍 山 警 1/ 分 11 大 湖 支 廳 高 熊 峠 八 卦 力 ( 支 廳 ) 橫 龍 山 第 一 橫 龍 山 第 二 汶 水 大 安 溪 司 橫 龍 山 第 三 橫 龍 山 第 四 橫 龍 山 第 馬 限 駐 5 五 馬 凹 橫 龍 山 [ 警 ] 打 必 曆 汶 水 馬 母 元 洗 水 山 第 一 洗 水 山 第 二 洗 水 山 第 三 洗 水 山 第 四 洗 水 山 第 五 最 高 地 坂 上 眉 巴 多 安 大 湖 溪 盡 尾 山 盡 尾 山 第 一 盡 尾 山 第 二 櫻 坂 二 本 松 [ 警 ] 丸 田 見 晴 天 狗 鼻 蘆 翁 溪 梅 園 天 佑 白 水 象 鼻 [ 警 ] 千 倆 山 溪 底 薄 山 青 岩 松 永 山 突 角 馬 那 邦 大 安 溪 連 絡 大 欠 警 3/ 分 39 巡 查 以 下 員 額 82 人 244 人 合 計 駐 在 所 15 所 合 計 警 戒 所 9 所 分 遣 所 126 所 合 計 853 人 來 源 : 大 正 6 年 新 竹 廳 訓 令 第 20 號, 新 竹 廳 報 第 351 號,1917/12/17 註 : 灰 底 者, 不 在 今 日 新 竹 縣 市 範 圍 內 地 方 制 度 再 調 整, 派 出 所 廳 舍 建 築 標 準 也 有 大 幅 變 化,1909( 明 治 42) 年 臺 灣 總 督 府 發 佈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設 計 書 及 圖 面 標 準, 將 派 出 所 分 為 甲 乙 丙 三 種 等 級, 並 規 範 各 級 派 出 所 建 築 之 規 模 大 小 標 準 工 資 預 算 等, 並 附 有 標 準 圖 與 施 工 說 明 書 ( 仕 樣 書 ) ( 大 正 2) 年 4 月 起 又 修 正 前 述 標 準, 於 翌 年 (1914)1 月 再 度 發 佈 寄 附 及 特 別 賦 課 ニ 依 ル 派 出 所 用 建 物 標 準 改 正 通 達, 三 種 派 出 所 共 提 供 13 部 不 同 的 設 計 書 圖 組 合 80 二 者 所 規 範 的 標 準 比 較 如 表 6 甲 乙 丙 三 種 派 出 所 的 面 積 與 建 築 平 面 組 成 的 差 異, 主 要 在 於 警 察 的 階 級 與 員 額 的 不 同, 閱 覽 1914 年 之 後 的 設 計 圖 面 可 知, 三 者 的 主 要 辦 公 空 間 事 務 室 面 積 並 無 太 大 區 別, 甲 種 約 10.5 坪 乙 丙 種 均 在 8.75 坪 左 右 而 警 部 補 宿 舍 約 佔 12.5 坪 79 明 治 42 年 以 民 財 第 4208 號 通 達 發 佈, 疑 似 收 錄 於 內 訓 第 二 十 一 號 國 庫 及 地 方 稅 經 濟 ニ 對 スル 寄 附 及 地 方 稅 特 別 賦 課 ニ 關 スル 取, 冊 號 文 號 4 但 目 前 尚 未 找 到 原 件 檔 案, 係 依 據 大 正 3 年 寄 附 及 特 別 賦 課 ニ 依 ル 派 出 所 用 建 物 標 準 改 正 通 達 之 附 件 舊 有 標 準 對 照 而 得 知 見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號 文 號 1 80 大 正 6 年 另 有 警 官 派 出 所 用 建 物 寄 附 受 納 方 ノ 件 ニ 付 通 達 ( 各 廳 ) 發 佈, 與 1914 年 標 準 對 照, 僅 丙 種 派 出 所 增 加 巡 查 補 1 名, 其 餘 相 同 見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號 文 號 2 48

49 巡 查 宿 舍 每 人 12 坪 臺 籍 的 巡 查 補 宿 舍 僅 7.5 坪 依 據 標 準 設 計 書 圖, 各 地 方 官 廳 土 木 係 的 技 手 便 能 依 據 警 察 機 關 所 需 的 配 置 員 額 ( 定 員 數 ), 對 照 標 準 圖 說 再 參 酌 實 際 狀 況 略 加 調 整, 即 可 處 理 派 出 所 廳 舍 的 建 築 事 務 據 蔡 明 志 考 證, 最 遲 在 1911( 明 治 44) 年 起 就 有 若 干 派 出 所 依 據 標 準 圖 陸 續 興 建 落 成 ;1914( 大 正 3) 年 起 依 據 新 建 築 標 準, 標 準 圖 廣 泛 被 應 用, 而 使 新 建 的 派 出 所 建 築 在 空 間 型 態 構 造 外 型 上 逐 漸 定 型, 尤 其 是 在 平 面 上 立 面 外 觀 上 突 出 的 事 務 室, 形 成 日 後 派 出 所 的 重 要 特 徵 81 此 時 期 在 新 竹 廳 轄 區 內, 亦 有 應 用 標 準 圖 興 建 的 派 出 所, 例 如 設 置 於 十 二 廳 時 代, 初 設 時 曾 先 後 假 今 日 新 埔 鎮 清 水 里 新 埔 里 2 處 民 家 開 設, 並 於 1916( 大 正 5) 年 9 月 新 建 於 今 照 門 里 現 址 對 面 的 新 埔 支 廳 照 門 派 出 所 ( 第 二 代 照 門 派 出 所 ), 82 即 完 全 引 用 乙 種 派 出 所 標 準 圖, 圖 面 上 的 圖 名 用 硃 筆 寫 上 照 門 ( 圖 22) 比 對 同 年 度 同 樣 依 據 乙 種 派 出 所 標 準 書 圖 之 臺 中 廳 翁 仔 派 出 所 新 建 案 ( 圖 23), 83 可 知 2 者 在 宿 舍 單 元 的 空 間 規 模 與 內 容 上 略 有 差 異, 但 不 論 是 一 字 形 平 面 事 務 室 偏 左 且 突 出 木 構 造 採 用 日 式 尺 間 法 設 計 尺 寸 屋 頂 斜 率 一 致 外 牆 均 採 壓 緣 板 等 等 設 計 細 部 來 看, 二 者 其 實 系 出 同 門 可 知 在 此 時 期, 經 由 標 準 書 圖 的 規 範, 新 建 的 木 造 警 察 派 出 所 的 外 型 已 經 趨 向 一 致, 儼 然 形 成 一 種 獨 特 的 官 廳 建 築 樣 式 表 及 1914 年 警 察 官 吏 派 出 所 新 舊 配 置 員 額 坪 數 及 工 資 預 算 比 較 表 配 置 員 額 1909 年 坪 數 標 準 1914 年 坪 數 標 準 警 部 補 巡 查 巡 查 補 本 家 附 屬 家 本 家 附 屬 家 1914 年 標 準 工 資 預 算 甲 種 1 人 2 人 1 人 42.5 坪 2.0 坪 坪 2.5 坪 4,375 圓 乙 種 0 人 2 人 1 人 31.0 坪 2.0 坪 坪 2.5 坪 3,275 圓 丙 種 0 人 1 人 1 人 20.0 坪 1.5 坪 坪 2.5 坪 2,275 圓 來 源 : 引 自 蔡 明 志, 表 3-7, 頁 118; 本 研 究 修 正 說 明 : 本 家 為 主 建 築 物, 包 含 事 務 室 宿 舍 ( 含 壁 櫃 廚 房 等 ); 附 屬 家 為 附 屬 建 築 物, 如 浴 室 便 所 等 81 蔡 明 志, 殖 民 地 警 察 之 眼 : 臺 灣 日 治 時 期 的 地 方 警 察 社 會 控 制 與 空 間 改 正 之 論 述, 頁 見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志 稿, 頁 142 現 存 的 照 門 派 出 所 為 第 三 代 派 出 所, 改 建 於 1938 年 見 照 門 警 官 派 出 所 新 築 費 竝 敷 地 寄 附 受 納 認 可 ( 新 竹 廳 ),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號 文 號 1 83 翁 仔 警 官 派 出 所 新 築 費 竝 敷 地 寄 附 受 納 認 可 ( 臺 中 廳 ), 臺 灣 總 督 府 公 文 類 纂, 冊 號 文 號 1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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