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255\354\252oETF\264\301\263f\260\362\252\367\244\275\266}\273\241\251\372\256\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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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 面 元 大 標 普 高 盛 原 油 ER 指 數 股 票 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 原 名 : 元 大 寶 來 標 普 高 盛 原 油 ER 指 數 股 票 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 公 開 說 明 書 一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名 稱 : 元 大 標 普 高 盛 原 油 ER 指 數 股 票 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二 基 本 交 易 及 投 資 方 針 : 請 參 閱 本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之 壹 基 金 簡 介 第 九 條 三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型 態 : 開 放 式 指 數 股 票 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四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投 資 地 區 : 本 基 金 投 資 於 中 華 民 國 及 國 外 地 區 五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計 價 之 幣 別 : 新 臺 幣 六 本 次 核 准 募 集 金 額 : 本 基 金 首 次 核 准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貳 拾 億 元 第 一 次 核 准 追 加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貳 佰 億 元, 合 計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貳 佰 貳 拾 億 元 整 七 本 次 核 准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 本 基 金 首 次 核 准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為 壹 億 個 單 位 第 一 次 核 准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為 壹 拾 億 個 單 位, 合 計 最 高 為 壹 拾 壹 億 個 單 位 數 八 保 證 機 構 名 稱 : 本 基 金 非 保 本 型 基 金, 故 無 保 證 機 構 九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名 稱 : 元 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十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准, 惟 不 表 示 本 基 金 絕 無 風 險 本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以 往 之 經 理 績 效 不 保 證 本 基 金 之 最 低 投 資 收 益 ; 本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除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外, 不 負 責 本 基 金 之 盈 虧, 亦 不 保 證 最 低 之 收 益 ( 二 )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從 事 之 期 貨 交 易 具 低 保 證 金 之 財 務 槓 桿 特 性, 在 可 能 產 生 極 大 利 潤 的 同 時 也 可 能 產 生 極 大 的 損 失, 致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大 幅 增 減, 投 資 人 投 資 基 金 前, 應 審 慎 考 慮 本 身 的 財 務 能 力 及 經 濟 狀 況 是 否 適 合 於 這 種 投 資, 並 詳 讀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及 至 少 考 量 第 24 頁 開 始 載 示 之 風 險 因 素 第 34 頁 買 回 開 始 日 第 11 頁 短 線 交 易 及 第 38 頁 至 第 40 頁 損 益 兩 平 點 估 計 等 事 項 ( 三 ) 於 基 金 成 立 日 前 申 購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受 益 人, 應 於 申 購 書 上 填 具 受 益 人 之 證 券 交 易 集 保 帳 號 及 依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規 定 向 該 集 保 帳 號 所 屬 證 券 商 完 成 填 具 風 險 預 告 書 作 業 後, 始 得 於 本 基 金 上 市 日 ( 含 當 日 ) 後 在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買 賣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該 風 險 預 告 作 業 應 依 各 證 券 商 規 定 辦 理 ( 四 ) 本 基 金 以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績 效 表 現 為 投 資 目 標, 故 投 資 人 交 易 本 基 金 時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及 風 險 : 1 本 基 金 之 標 的 指 數 為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Excess Return ( 標 普 高 盛 原 油 增 強 超 額 回 報 指 數, 簡 稱 標 普 高 盛 原 油 ER 指 數 ), 指 數 名 稱 為 指 數 1

2 提 供 者 提 供 並 授 權 本 基 金 使 用, 指 數 名 稱 中 所 列 增 強 係 指 數 提 供 者 中 譯 Enhanced 之 文 字, 由 於 輕 原 油 期 貨 常 出 現 正 價 差, 若 正 價 差 過 高 或 延 續 期 間 過 長, 恐 造 成 轉 倉 之 高 成 本 壓 力, 因 此 如 何 降 低 正 價 差 期 間 之 轉 倉 成 本, 即 為 本 指 數 Enhanced 之 意 涵, 另 外 超 額 回 報 係 指 數 提 供 者 中 譯 Excess Return 之 文 字, 並 非 對 標 的 指 數 或 本 基 金 績 效 表 現 有 超 額 回 報 或 投 資 獲 利 之 暗 示 或 保 證 標 的 指 數 報 酬 以 反 應 指 數 成 分 原 油 期 貨 契 約 表 現 為 主, 而 本 基 金 之 績 效 表 現 亦 視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期 貨 契 約 之 表 現 及 本 基 金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之 成 效 而 定 故 投 資 人 投 資 本 基 金 可 能 產 生 利 益 或 發 生 損 失 2 本 基 金 以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績 效 表 現 之 操 作 策 略, 故 投 資 人 交 易 本 基 金 需 承 擔 下 列 風 險 : (1) 本 基 金 資 產 將 高 度 集 中 交 易 於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之 原 油 期 貨, 故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會 受 到 原 油 期 貨 價 格 波 動 影 響, 如 原 油 期 貨 價 格 下 跌 將 造 成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損 失, 而 本 基 金 追 求 標 的 指 數 報 酬 之 目 標 及 操 作, 不 因 標 的 指 數 劇 烈 波 動 而 改 變 此 外, 本 基 金 係 以 交 易 原 油 期 貨 為 主, 申 購 人 應 了 解 原 油 期 貨 價 格 不 等 同 於 原 油 現 貨 價 格, 兩 者 之 間 可 能 存 在 價 格 差 異 (2) 本 基 金 投 資 標 的 指 數 之 指 數 成 分 為 單 一 月 份 的 美 國 紐 約 商 業 交 易 所 (The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NYMEX) 原 油 期 貨 契 約, 惟 所 選 之 原 油 期 貨 契 約, 係 依 指 數 編 製 規 則 所 挑 選 後 之 期 貨 契 約, 該 期 貨 契 約 無 論 於 存 續 性 參 與 廣 泛 性 活 絡 性 代 表 性 等 層 面 上 皆 屬 相 對 良 好 的 投 資 標 的, 雖 此 可 降 低 單 一 標 的 商 品 之 風 險, 但 仍 無 法 完 全 避 免 (3) 因 下 列 因 素 可 能 使 基 金 報 酬 未 能 完 全 緊 貼 標 的 指 數 報 酬 而 產 生 追 蹤 偏 離, 且 偏 離 方 向 無 法 預 估 : A 本 基 金 交 易 之 原 油 期 貨 以 美 元 計 價,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以 新 臺 幣 計 價, 且 本 基 金 原 則 上 將 不 進 行 匯 率 避 險, 因 此 各 資 產 幣 別 之 匯 率 產 生 變 化, 將 會 影 響 本 基 金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而 可 能 使 基 金 績 效 與 標 的 指 數 績 效 產 生 偏 離, 故 本 基 金 操 作 需 承 擔 因 匯 率 風 險 B 由 於 本 基 金 需 負 擔 的 費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基 金 經 理 費 保 管 費 指 數 授 權 費 上 市 費 因 投 資 或 交 易 所 衍 生 之 費 用 或 稅 負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相 關 費 用 換 匯 相 關 費 用 等 相 關 的 費 用 支 出 會 抵 減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雖 然 基 金 仍 可 運 用 現 金 部 位 進 行 增 益 投 資 ( 如 交 易 RP 或 定 存 等 ), 但 此 部 分 的 投 資 收 益 未 必 能 補 足 前 述 基 金 應 負 擔 之 費 用, 而 可 能 使 基 金 績 效 與 標 的 指 數 績 效 產 生 偏 離 C 本 基 金 因 應 指 數 成 分 調 整 進 行 原 油 期 貨 交 易 Rebalance 轉 倉 期 間, 滑 價 所 造 成 價 格 差 異 等 因 素, 可 能 造 成 基 金 績 效 無 法 完 全 緊 貼 標 的 指 數 表 現 因 滑 價 造 成 本 基 金 需 負 擔 較 高 交 易 成 本, 雖 可 藉 由 本 基 金 所 投 資 之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投 資 組 合 調 整 時 所 產 生 的 正 報 酬 等 收 入 與 之 互 抵, 惟 仍 無 法 避 免 基 金 績 效 與 標 的 指 數 績 效 產 生 偏 離 D 指 數 提 供 者 在 任 何 時 候 可 能 變 更 指 數 的 編 製 方 式, 或 發 生 指 數 值 計 算 錯 誤 使 指 數 失 真, 或 受 限 跨 市 場 交 易 之 營 業 日 不 同, 本 基 金 可 能 無 法 依 指 數 的 編 製 方 式 進 行 期 貨 交 易 或 轉 倉 交 易 等 情 形, 即 使 本 基 金 已 做 2

3 好 嚴 謹 控 管 各 項 投 資 組 合 或 作 業 流 程, 惟 仍 無 法 避 免 基 金 績 效 與 標 的 指 數 績 效 產 生 偏 離 ( 五 )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日 起, 即 依 據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契 約 的 權 重 建 構 本 基 金 交 易 部 位, 基 金 投 資 組 合 成 分 價 格 波 動 會 影 響 基 金 淨 值 表 現, 投 資 人 於 本 基 金 掛 牌 上 市 前 申 購 所 買 入 的 每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不 等 同 於 基 金 掛 牌 上 市 後 之 價 格, 於 本 基 金 掛 牌 上 市 前 申 購 之 投 資 人 需 自 行 承 擔 自 申 購 日 起 自 上 市 掛 牌 日 止 期 間 之 基 金 價 格 波 動 所 產 生 折 / 溢 價 的 風 險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上 市 後 之 買 賣 成 交 價 格 無 升 降 幅 度 限 制, 並 應 依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六 ) 本 基 金 自 上 市 日 ( 含 當 日 ) 起 之 申 購,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將 依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規 定 依 本 基 金 現 金 申 購 / 買 回 日 清 單 公 告 所 載 之 每 申 購 / 買 回 基 數 約 當 市 值 乘 以 一 定 比 例 之 金 額 向 申 購 人 預 收 申 購 價 金 前 述 一 定 比 例 目 前 為 110%, 惟 如 遇 海 外 交 易 市 場 連 續 休 假 日 之 情 事 者, 前 述 一 定 比 例 之 比 重 得 由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公 告 後 機 動 調 整, 並 應 於 調 整 後 三 個 營 業 日 內 恢 復 為 110% ( 七 ) 本 基 金 上 市 日 ( 含 當 日 ) 後 之 申 購 / 買 回, 申 購 人 / 受 益 人 如 未 依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規 定 繳 足 應 付 之 實 際 申 購 總 價 金 或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導 致 交 易 失 敗 者,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得 向 申 購 人 / 受 益 人 收 取 行 政 處 理 費 ( 八 )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為 記 名 式, 採 無 實 體 發 行, 不 印 製 實 體 受 益 憑 證, 並 委 由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帳 簿 劃 撥 方 式 交 付 受 益 憑 證, 且 受 益 人 不 得 申 請 領 回 該 受 益 憑 證 ( 九 )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內 容 如 有 虛 偽 或 隱 匿 之 情 事 者, 應 由 本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與 負 責 人 及 其 他 曾 在 公 開 說 明 書 上 簽 章 者 依 法 負 責 ( 十 ) 其 他 揭 露 之 事 項 : 1.S&P GSCI 系 列 原 油 指 數 編 製 方 式 及 本 基 金 選 擇 以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Excess Return 為 標 的 指 數 之 原 因 : S&P GSCI 系 列 原 油 指 數 包 括 Spot Excess Return 及 Total Return 三 種, 其 中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Spot 之 指 數 編 製 規 則 乃 不 考 慮 轉 倉 實 務, 而 於 轉 倉 期 間 直 接 以 實 際 應 轉 出 及 轉 入 之 期 貨 契 約 月 份 之 間 的 價 格 變 化 進 行 指 數 計 算, 此 舉 已 形 同 追 蹤 原 油 現 貨, 其 指 數 編 製 方 式 與 基 金 操 作 實 務 之 差 異, 將 產 生 追 蹤 誤 差 擴 大 的 假 象, 故 不 適 合 作 為 基 金 追 蹤 之 標 的 指 數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Total Return 之 指 數 編 製 規 則 規 定 投 資 與 基 金 規 模 相 當 之 美 國 國 庫 券 金 額, 然 基 金 必 須 依 國 內 法 規 規 定 保 留 流 動 部 位 以 及 超 額 保 證 金 準 備, 無 法 依 據 該 指 數 編 製 操 作 進 行 追 蹤 操 作, 故 亦 不 適 合 作 為 基 金 追 蹤 之 標 的 指 數 相 較 於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Spot 及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Total Return,,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Excess Return 指 數 整 合 轉 倉 實 務 作 業 及 符 合 法 規 之 可 操 作 性, 較 貼 合 實 際 狀 況, 故 本 基 金 選 擇 以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Excess Return 為 標 的 指 數 2. 本 基 金 於 轉 倉 期 間 遇 非 營 業 日 之 處 理 方 式 : 如 遇 非 營 業 日, 基 金 經 理 人 將 視 市 場 行 情 狀 況, 可 能 執 行 的 因 應 處 理 方 式 : (1) 將 轉 倉 時 間 集 中 在 符 合 轉 倉 規 則 之 營 業 日 內 平 均 轉 倉 ; 3

4 (2) 提 前 或 延 後 進 行 平 均 轉 倉 3. 本 基 金 淨 值 計 算 時 點 及 匯 率 採 計 時 點 : 本 基 金 投 資 之 外 國 期 貨 或 有 價 證 券, 因 時 差 問 題, 故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須 於 次 一 營 業 日 計 算 之 ( 計 算 日 ), 並 依 計 算 日 中 華 民 國 時 間 上 午 九 時 至 十 時 之 間,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可 收 到 之 價 格 資 訊 計 算 淨 資 產 價 值 本 基 金 國 外 資 產 淨 值 之 匯 率 兌 換, 及 本 基 金 資 產 由 外 幣 換 算 成 新 臺 幣, 或 以 新 臺 幣 換 算 成 外 幣, 以 計 算 日 所 取 得 計 算 日 前 一 營 業 日 中 華 民 國 時 間 下 午 四 時 或 最 接 近 下 午 四 時 且 不 超 過 四 時 之 彭 博 資 訊 (Bloomberg) 所 提 供 之 全 球 外 匯 市 場 收 盤 匯 率 為 計 算 依 據 因 國 內 證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時 間 與 國 外 期 貨 市 場 交 易 時 間 不 同, 故 可 能 造 成 相 關 資 訊 落 差 之 情 形 ( 十 一 ) 免 責 聲 明 : 標 普 高 盛 原 油 增 強 超 額 回 報 指 數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Excess Return) 是 S&P Dow Jones Indices LLC( SPDJI ) 的 一 款 產 品, 且 已 授 權 予 元 大 投 信 使 用 Standard & Poor s 與 S&P 均 為 Standard & Poor s Financial Services LLC( S&P ) 的 註 冊 商 標 ;Dow Jones 是 Dow Jones Trademark Holdings LLC( Dow Jones ) 的 註 冊 商 標 ; 這 些 商 標 已 授 權 予 SPDJI 使 用 S&P S&P GSCI 和 標 普 高 盛 原 油 增 強 超 額 回 報 指 數 是 S&P 的 商 標, 且 已 授 權 予 SPDJI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使 用, 並 已 從 屬 授 權 予 元 大 投 信 用 於 特 定 用 途 Goldman Sachs & Co.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並 不 擁 有 擔 保 或 批 准 標 普 高 盛 原 油 增 強 超 額 回 報 指 數 或 與 其 有 關 聯 SPDJI Dow Jones S&P 其 各 自 的 附 屬 公 司 或 其 第 三 方 許 可 人 均 不 保 薦 擔 保 銷 售 或 推 廣 元 大 投 信 的 元 大 標 普 高 盛 原 油 ER 指 數 股 票 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而 且 他 們 中 的 任 何 一 方 概 不 就 投 資 有 關 產 品 的 合 理 性 做 出 任 何 聲 明 ( 十 二 ) 查 詢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網 址 : 元 大 投 信 基 金 管 理 平 台 網 址 :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網 址 : 期 信 基 金 資 訊 觀 測 站 網 址 : 元 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刊 印 日 期 :105 年 7 月 28 日 4

5 壹 基 金 相 關 機 構 及 人 員 一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總 公 司 名 稱 : 元 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南 京 東 路 三 段 219 號 11 樓 網 址 : 電 話 :(02) 傳 真 :(02)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發 言 人 姓 名 : 劉 宗 聖 職 稱 : 總 經 理 電 話 :(02) 電 子 郵 件 :P.R@YUANTA.COM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分 公 司 名 稱 : 台 中 分 公 司 地 址 :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崇 德 路 二 段 46-4 號 5F 電 話 :(04) 傳 真 :(04) 名 稱 : 高 雄 分 公 司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四 路 3 號 4F 之 2 電 話 :(07) 傳 真 :(07) 二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名 稱 : 永 豐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台 北 市 南 京 東 路 三 段 36 號 網 址 : 電 話 :(02) 三 國 外 受 託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無 四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保 證 機 構 無 五 受 益 憑 證 事 務 代 理 機 構 無 ( 受 益 憑 證 事 務 由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總 公 司 處 理 ) 六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之 財 務 報 告 簽 證 會 計 師 會 計 師 : 林 安 惠 洪 玉 美 事 務 所 :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地 址 : 台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三 段 156 號 12 樓 網 址 : 電 話 :(02) 七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或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經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等 無 八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分 送 計 畫 5

6 公 開 說 明 書 陳 列 處 所 : 本 基 金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及 各 銷 售 機 構 均 備 有 公 開 說 明 書 分 送 方 式 及 索 取 方 法 : 投 資 人 可 於 營 業 時 間 前 往 陳 列 處 所 免 費 索 取 或 洽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以 郵 寄 或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分 送 投 資 人, 或 經 由 下 列 網 站 查 詢 元 大 投 信 網 址 :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網 址 : 期 信 基 金 資 訊 觀 測 站 : 網 址 九 受 委 任 提 供 海 外 交 易 諮 詢 及 執 行 之 國 外 顧 問 公 司 或 集 團 企 業 無 十 受 全 權 委 託 運 用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從 事 交 易 或 投 資 之 專 業 機 構 無 十 一 期 貨 信 託 契 約 查 閱 及 洽 購 處 所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可 查 閱 及 洽 購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十 二 基 金 或 服 務 所 生 紛 爭 之 處 理 及 申 訴 管 道 基 金 交 易 所 生 紛 爭, 投 資 人 可 向 本 公 司 或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消 費 評 議 中 心 提 出 申 訴 本 公 司 客 服 專 線 :(02)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消 費 評 議 中 心 電 話 : , 網 址 ( 十 三 基 金 或 服 務 有 無 受 存 款 保 險 保 險 安 定 基 金 或 其 他 相 關 保 障 機 制 之 保 障 本 基 金 不 受 存 款 保 險 保 險 安 定 基 金 或 其 他 相 關 保 障 機 制 6

7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風 險 預 告 書 本 風 險 預 告 書 依 據 期 貨 交 易 法 第 88 條 準 用 第 65 條 第 2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之 交 易 特 性 與 存 款 股 票 及 其 他 投 資 工 具 不 同, 其 從 事 之 期 貨 或 選 擇 權 交 易 具 有 財 務 槓 桿 特 性, 可 能 於 極 短 時 間 內 產 生 利 益 或 發 生 損 失, 而 使 得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及 受 益 人 所 持 有 受 益 憑 證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大 幅 波 動, 申 購 人 於 開 戶 及 決 定 交 易 前, 應 審 慎 評 估 本 身 之 財 務 狀 況 與 風 險 承 受 能 力 是 否 適 合 此 種 交 易, 並 充 分 瞭 解 下 列 事 項 : 一 基 金 之 買 賣 係 以 申 購 人 之 判 斷 為 之, 申 購 人 應 瞭 解 並 承 擔 交 易 可 能 產 生 之 損 益 二 基 金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准, 惟 不 表 示 絕 無 風 險,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以 往 之 經 理 績 效 不 保 證 基 金 之 最 低 投 資 收 益,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除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外, 不 負 責 基 金 之 盈 虧, 亦 不 保 證 最 低 之 收 益, 申 購 人 於 申 購 前 應 詳 閱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三 申 購 人 應 遵 守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所 列 相 關 交 易 規 定 與 限 制, 包 括 短 線 交 易 之 限 制 與 買 回 相 關 規 定 四 基 金 資 產 之 投 資 須 負 擔 之 費 用 已 完 整 揭 露 於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有 關 受 益 人 應 負 擔 費 用 項 下, 申 購 人 應 將 此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可 能 因 此 遭 受 之 影 響 列 入 考 量 五 基 金 交 易 應 考 量 之 風 險 因 素 : ( 一 ) 可 能 產 生 之 風 險 包 括 市 場 (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變 動 匯 率 利 率 股 價 指 數 或 其 他 標 的 資 產 之 價 格 波 動 ) 風 險 流 動 性 風 險 信 用 風 險 產 業 景 氣 循 環 變 動 法 令 貨 幣 等 風 險 ; 本 風 險 預 告 書 無 法 完 整 揭 露 所 有 可 能 影 響 申 購 人 決 定 是 否 投 資 本 基 金 之 風 險, 申 購 人 於 申 購 前 至 少 應 再 詳 閱 本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有 關 風 險 因 素 之 揭 露 ( 二 ) 因 前 述 風 險 受 益 人 大 量 買 回 或 基 金 暫 停 計 算 買 回 價 格 等 因 素, 受 益 人 所 持 有 之 受 益 憑 證 申 請 買 回 時, 或 有 延 遲 給 付 買 回 價 金 之 可 能 ( 三 ) 由 於 本 基 金 資 產 將 高 度 集 中 交 易 於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之 原 油 期 貨, 故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會 受 到 原 油 期 貨 價 格 波 動 影 響, 如 原 油 期 貨 價 格 下 跌 將 造 成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損 失 此 外, 本 基 金 係 以 交 易 原 油 期 貨 為 主, 申 購 人 應 了 解 原 油 期 貨 價 格 不 等 同 於 原 油 現 貨 價 格, 兩 者 之 間 可 能 存 在 價 格 差 異 六 任 何 基 金 單 位 之 價 格 及 其 收 益 均 可 能 漲 或 跌, 故 不 一 定 能 取 回 全 部 之 投 資 金 額 七 基 金 之 投 資 標 的, 除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國 內 期 貨 及 相 關 現 貨 商 品 外, 並 可 能 包 括 國 外 期 貨 及 相 關 現 貨 商 品, 故 除 國 內 相 關 法 令 外, 基 金 亦 可 能 須 遵 守 國 外 法 令, 國 外 法 令 可 能 對 於 基 金 有 不 同 之 規 定 或 對 受 益 人 之 保 護 不 如 國 內 法 令, 且 我 國 主 管 機 關 亦 可 能 無 法 要 求 他 國 嚴 格 執 行 該 國 之 法 令 規 定 八 本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為 指 數 股 票 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基 金 之 每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可 能 因 跨 時 區 交 易 而 無 法 揭 露 最 新 淨 值,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契 約 之 價 格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及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之 市 場 價 格 可 能 受 期 貨 契 約 標 的 之 現 貨 價 格 影 響, 而 可 能 產 生 折 溢 價 之 風 險, 且 專 業 投 資 人 通 常 較 一 般 投 資 人 容 易 取 得 期 貨 契 約 及 期 貨 契 約 標 的 現 貨 之 資 訊 及 評 價, 投 資 人 於 現 金 申 購 買 回 或 於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買 賣 前, 應 審 慎 評 估 價 格 之 合 理 性, 並 詳 閱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本 風 險 預 告 書 之 預 告 事 項 僅 列 舉 大 端, 對 於 所 有 基 金 投 資 之 風 險 及 影 響 市 場 行 情 之 因 素 無 法 一 一 詳 述, 申 購 人 於 申 購 前 除 須 對 本 風 險 預 告 書 詳 加 研 讀 外, 尚 應 審 慎 詳 讀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對 其 他 可 能 之 影 響 因 素 亦 有 所 警 覺, 並 確 實 作 好 財 務 規 劃 與 風 險 評 估, 以 免 因 貿 然 投 資 而 遭 到 難 以 承 受 之 損 失 本 風 險 預 告 書 並 未 完 整 揭 露 投 資 本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之 風 險, 詳 細 風 險 因 素 請 詳 本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 伍 風 險 因 素 之 內 容 7

8 壹 貳 基 金 基 概 金 況 簡 參 肆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性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職... 伍 陸 風 收 險 因 分 基 金 交 易 及 投 柒 捌 玖 申 買 購 回 受 益 受 益 人 之 憑 期 貨 信 託 權 基 利 金 及 之 費 資 用 訊 負 拾 期 壹 貨 信 基 託 金 契 約 運 主 用 要 狀 內 容 揭 壹 貳 參 期 受 貨 益 信 憑 託 證 基 之 金 發 名 發 稱 行 募 期 集 貨 額 信 度 託 及 事 受 業 益 名 權 稱 單 位 基 總 金 保 管 機 構 名 稱 及 基 金 存 續 期 肆 伍 陸 基 金 成 上 立 市 前 日 成 之 起 立 申 受 不 購 益 成 及 權 立 成 單 與 立 位 本 後 之 基 上 申 金 市 受 前 益 之 憑 交 證 易 之 限 柒 捌 本 期 基 貨 金 信 託 資 基 金 應 負 擔 之 費 上 市 終 止 上 玖 受 期 益 貨 人 信 之 託 權 公 利 司 之 義 權 務 利 與 責 壹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義 務 務 與 與 責 貳 運 用 其 貨 信 託 基 金 從 事 期 貨 交 責 參 肆 收 受 益 分 憑 證 之 買 易 與 投 資 期 貨 相 關 現 貨 商 品 之 基 本 方 針 及 範 金 之 伍 陸 暫 停 計 本 算 基 金 申 淨 購 資 應 或 產 交 買 價 付 回 值 申 之 受 請 計 益 之 憑 婉 證 拒 及 買 暫 回 停 總 受 價 理 金 之 實 延 際 緩 申 給 購 總 價 金 申 購 總 價 金 差 額 與 買 回 總 價 壹 柒 捌 基 金 保 管 公 機 司 構 貳 拾 玖 期 期 貨 貨 信 信 託 託 基 契 金 約 之 之 清 更 終 介 質 目 錄 1 素 責... 1 配 資 證 況 擔 露 行 數 間 制 產 購 市 任 用 任 配 任 回 圍 算 付 算 換 止

9 壹 貳 受 益 人 名 參 通 知 及 會 拾 肆 信 託 契 公 壹 期 貨 信 託 簡 公 司 概 約 況 之 修 貳 參 肆 事 關 業 係 組 伍 營 最 運 近 人 情 二 揭 陸 受 訴 益 訟 憑 或 證 年 非 度 訟 受 事 及 金 買 管 回 會 機 處 構 以 之 糾 正 稱 之 地 處 址 罰 情 預 基 計 金 上 銷 市 售 後 機 之 參 基 與 金 證 上 券 市 商 名 電 話 壹 貳 特 別 記 載 事 項 參 公 司 遵 內 治 守 部 理 中 控 運 華 制 作 民 制 情 國 度 期 聲 貨 明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自 律 公 約 之 聲 明 肆 伍 附 本 期 錄 次 貨 一 發 信 元 行 託 大 之 基 標 期 金 普 貨 資 高 信 產 盛 託 價 原 基 值 金 之 信 計 算 託 指 標 契 數 約 股 與 票 定 型 期 化 貨 契 信 約 託 條 基 文 金 對 與 照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文 對 照 簿 議 告 訂 介 織 形 露 件 形 構 前 單 ( ) 形 書 書 油 準 表... 表 ER

10 基 金 概 況 壹 基 金 簡 介 一 募 集 額 度 元 大 標 普 高 盛 原 油 ER 指 數 股 票 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 以 下 簡 稱 本 基 金 ) 首 次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貳 拾 億 元, 最 低 為 新 臺 幣 貳 億 元 第 一 次 追 加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貳 佰 億 元, 合 計 首 次 募 集 及 第 一 次 追 加 募 集 之 總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貳 佰 貳 拾 億 元 整 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本 基 金 首 次 淨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壹 億 個 單 位 第 一 次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壹 拾 億 個 單 位, 合 計 首 次 發 行 及 第 一 次 追 加 發 行 之 淨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壹 拾 壹 億 個 單 位 三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發 行 價 格 本 基 金 於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金 管 會 ) 核 准 後,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前 ( 不 含 當 日 ),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為 新 臺 幣 貳 拾 元 四 得 否 追 加 發 行 元 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 募 集 本 基 金,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後,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者, 得 辦 理 追 加 募 集, 追 加 募 集 不 以 一 次 為 限 : ( 一 ) 自 開 放 買 回 之 日 起 至 申 請 送 件 日 屆 滿 一 個 月 ( 二 ) 申 請 日 前 五 個 營 業 日 平 均 已 發 行 單 位 數 占 原 申 請 核 准 發 行 單 位 數 之 比 率 達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以 上 五 成 立 條 件 本 基 金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募 集 後,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於 申 請 核 准 通 知 函 送 達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開 始 募 集, 自 募 集 日 起 三 十 天 內 應 募 足 本 基 金 期 貨 信 託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信 託 契 約 )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最 低 募 集 金 額 前 述 本 基 金 最 低 募 集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貳 億 元 整 本 基 金 符 合 成 立 條 件 時,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應 立 即 向 金 管 會 報 備, 經 金 管 會 核 備 後 始 得 成 立 本 基 金 成 立 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六 預 定 發 行 日 期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應 經 金 管 會 之 事 先 核 准 後, 於 開 始 募 集 前 於 期 信 基 金 資 訊 觀 測 站 或 依 金 管 會 所 指 定 之 方 式 辦 理 公 告 本 基 金 成 立 前, 不 得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發 行 日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算 三 十 日, 且 應 於 本 基 金 上 市 買 賣 開 始 日 期 二 日 以 前 七 存 續 期 間 本 基 金 之 存 續 期 間 為 不 定 期 限,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終 止 時, 本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即 為 屆 滿 八 投 資 地 區 及 標 的 本 基 金 運 用 於 中 華 民 國 及 外 國 之 期 貨 交 易 及 有 價 證 券, 並 依 下 列 規 範 進 行 交 易 或 投 資 : (ㄧ) 本 項 所 稱 中 華 民 國 及 外 國 之 期 貨 交 易 係 指 經 主 管 機 關 依 期 貨 交 易 法 第 五 條 公 告 期 貨 商 得 受 託 從 事 之 期 貨 交 易 及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非 在 期 貨 交 易 所 進 行 衍 生 自 貨 幣 有 價 證 券 利 率 指 數 或 其 他 商 品 之 期 貨 交 易 1

11 ( 二 ) 本 項 所 稱 有 價 證 券 係 指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政 府 公 債 國 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在 國 內 募 集 發 行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及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或 申 報 生 效 得 募 集 及 銷 售 之 境 外 基 金 ; 前 述 基 金 以 債 券 型 ( 含 固 定 收 益 型 基 金 ) 基 金 及 貨 幣 市 場 型 基 金 為 限 ( 三 )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應 採 用 指 數 化 策 略, 將 本 基 金 儘 可 能 於 扣 除 各 項 必 要 費 用 之 後 以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之 績 效 為 目 標, 並 將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依 標 的 指 數 編 製 之 權 值 比 例 投 資 於 各 成 分 商 品 本 基 金 所 採 用 之 指 數 化 策 略 以 完 全 複 製 法 (Full Replication Methodology) 為 主 本 基 金 所 稱 完 全 複 製 法 策 略 係 根 據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原 油 期 貨 契 約 的 權 重 建 構 本 基 金 交 易 部 位 惟 本 基 金 得 同 時 考 量 市 場 或 法 規 因 素 可 能 使 基 金 無 法 全 數 依 指 數 權 值 比 例 建 置 交 易 部 位 或 預 期 不 同 交 易 所 不 同 規 格 之 原 油 相 關 之 期 貨 契 約 可 能 達 到 較 佳 收 益 等 因 素 或 基 於 基 金 流 動 性 風 險 或 資 產 管 理 之 考 量, 將 本 基 金 資 產 之 部 分 比 例 交 易 非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期 貨 契 約 或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以 達 成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績 效 表 現 之 目 標 ( 四 ) 原 則 上, 本 基 金 應 於 成 立 日 起 六 十 日 內 完 成 上 市 作 業, 本 基 金 自 上 市 日 起 投 資 於 本 基 金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之 原 油 期 貨 契 約 價 值 不 得 低 於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七 十 ( 五 ) 但 依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之 專 業 判 斷, 在 特 殊 情 形 下, 為 分 散 風 險 確 保 基 金 安 全 之 目 的, 本 基 金 得 不 受 前 述 比 例 之 限 制 所 謂 特 殊 情 形, 係 指.. 1.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終 止 前 一 個 月 ; 2.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淨 資 產 公 告 之 前 一 營 業 日 之 資 產 比 重 計 算, 本 基 金 所 投 資 之 期 貨 契 約 市 值 及 有 價 證 券 合 計 達 20%( 含 ) 以 上 之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或 期 貨 交 易 市 場 及 其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發 生 重 大 政 治 或 經 濟 且 非 預 期 之 事 件 ( 如 政 變 戰 爭 能 源 危 機 恐 怖 攻 擊 等 不 可 抗 力 ) 金 融 市 場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期 貨 交 易 市 場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債 券 交 易 市 場 及 外 匯 市 場 ) 有 暫 停 交 易 或 法 令 政 策 變 更 之 情 事, 有 影 響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經 濟 發 展 及 金 融 市 場 安 定 之 虞 ; 或 3.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實 施 外 匯 管 制 或 單 日 匯 率 漲 幅 或 跌 幅 幅 度 達 百 分 之 五 ( 含 本 數 ) ( 六 ) 俟 前 款 第 2 點 及 第 3 點 之 特 殊 情 形 結 束 後 三 十 個 營 業 日 內,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應 立 即 調 整, 以 符 合 第 ( 四 ) 款 之 比 例 限 制 ( 七 ) 本 基 金 持 有 有 價 證 券 總 市 值 占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四 十 ( 八 ) 本 基 金 自 上 市 日 起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九 基 本 交 易 及 投 資 方 針 範 圍 簡 述 ( 一 ) 投 資 方 針 : 1.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除 依 前 述 八 投 資 地 區 及 標 的 所 列 規 定 外, 另 依 以 下 原 則 進 行 操 作 或 投 資 : 本 基 金 運 用 於 中 華 民 國 及 外 國 之 期 貨 交 易 及 有 價 證 券, 依 照 投 資 目 標, 本 基 金 初 步 資 金 配 置 比 例 與 資 產 投 資 組 合 配 置 規 劃 如 下, 惟 各 標 的 之 投 資 比 重 規 劃 仍 得 依 投 資 市 場 現 況, 於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範 圍 內 機 動 調 整 : (1) 原 油 相 關 之 期 貨 契 約 價 值 之 總 合 約 占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90%~105%, 前 述 之 投 資 標 的, 最 主 要 的 操 作 目 的 在 於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以 縮 小 基 金 與 標 的 指 數 間 的 追 蹤 偏 離 度 2

12 (2) 債 券 型 及 貨 幣 市 場 型 之 境 內 外 基 金 約 占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0%~10%, 前 述 有 價 證 券 投 資, 目 的 在 於 藉 由 安 全 投 資 標 的 來 提 升 本 基 金 資 產 之 使 用 效 率 (3) 活 存 定 存 短 期 票 券 債 券 附 買 回 約 占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50%~60%, 前 述 貨 幣 市 場 投 資 工 具, 目 的 在 於 藉 由 安 全 投 資 標 的 來 提 升 本 基 金 資 產 之 使 用 效 率 (4) 前 述 (1)~(3) 項 所 規 劃 之 資 金 配 置 比 例, 並 非 永 久 固 定 之 比 例, 下 表 為 基 金 在 一 般 市 況 之 常 態 性 資 金 配 置,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將 考 量 央 行 國 際 金 融 市 場 現 況 各 貨 幣 市 場 工 具 收 益 率 及 本 基 金 實 際 申 贖 狀 況, 遵 循 法 規 及 本 基 金 信 ( 託 註 契 ) 本 約 基 約 金 定 以 原 之 油 各 期 項 貨 投 為 資 主 要 限 投 額 資, 組 進 合 行, 前 對 述 基 標 金 的 最 總 契 有 約 利 價 之 值 配, 以 置 不 值 之 百 分 之 一 百 一 十 為 原 則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產 品 操 作 限 額 常 態 資 金 配 置 原 油 相 關 之 期 貨 契 約 價 值 70%~110%( 註 ) 90%~105% 債 券 型 及 貨 幣 市 場 型 之 境 內 外 基 金 0~10% 0~10% 活 存 定 存 短 期 票 券 債 券 附 買 回 30~70% 50%~60% 2.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得 以 現 金 存 放 於 銀 行 ( 含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 買 入 短 期 票 券 債 券 附 買 回 交 易 或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規 定 之 方 式 保 持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並 指 示 本 基 金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處 理 以 前 述 方 式 保 持 之 本 基 金 資 產, 除 現 金 外, 應 達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且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七 十, 但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或 因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者, 不 在 此 限 上 開 之 銀 行 交 易 對 象 及 標 的 物, 應 符 合 金 管 會 所 定 條 件 3.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運 用 本 基 金 為 期 貨 交 易 時,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委 託 期 貨 商 證 券 商 銀 行 或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之 機 構, 在 期 貨 交 易 市 場 為 現 款 交 易, 並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辦 理 交 割 ;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運 用 本 基 金 為 上 市 或 上 櫃 有 價 證 券 投 資,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委 託 國 內 外 證 券 經 紀 商, 在 投 資 所 在 國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或 與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指 定 之 基 金 公 司, 為 現 款 現 貨 交 易, 並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辦 理 交 割 4.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依 前 項 規 定 委 託 國 內 外 期 貨 證 券 商 交 易 時, 得 委 託 與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或 國 外 受 託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有 利 害 關 係 並 具 有 期 貨 證 券 經 紀 商 資 格 者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經 紀 部 門 為 之, 但 支 付 該 期 貨 證 券 經 紀 商 之 佣 金 不 得 高 於 投 資 所 在 國 一 般 期 貨 商 證 券 商 5.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運 用 本 基 金 為 公 債 投 資, 應 以 現 款 現 貨 交 易 為 之, 並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辦 理 交 割 6.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運 用 本 基 金 從 事 有 價 證 券 以 外 之 期 貨 相 關 現 貨 商 品 之 投 資 前, 應 檢 具 投 資 與 風 險 管 理 計 畫,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後 始 得 辦 理 7.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運 用 本 基 金 從 事 經 金 管 會 依 期 貨 交 易 法 第 五 條 公 告 期 貨 商 得 受 託 從 事 之 期 貨 交 易, 除 金 管 會 核 准 外,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但 如 因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者, 從 其 規 定 : (1) 持 有 期 貨 契 約 期 貨 選 擇 權 ( 以 下 簡 稱 期 權 ) 契 約 及 選 擇 權 契 約 未 平 倉 部 位 所 需 原 始 保 證 金, 加 計 從 事 期 權 與 選 擇 權 契 約 交 易 所 支 付 與 收 取 權 利 金 淨 3

13 額 之 合 計 數,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七 十 (2) 持 有 單 一 選 擇 權 序 列 之 未 平 倉 部 位 所 需 原 始 保 證 金, 加 計 從 事 同 一 選 擇 權 序 列 交 易 所 支 付 與 收 取 權 利 金 淨 額 之 合 計 數,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所 稱 選 擇 權 序 列, 指 具 有 相 同 標 的 物 到 期 日 及 履 約 價 之 期 權 及 選 擇 權 買 權 契 約 或 賣 權 契 約 8.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運 用 本 基 金 從 事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非 在 期 貨 交 易 所 進 行 之 期 貨 交 易 時, 應 確 保 取 得 交 易 之 公 平 或 合 理 價 格 並 通 知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其 交 易 之 總 風 險 暴 露, 除 金 管 會 核 准 外,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但 如 因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者, 從 其 規 定 總 風 險 暴 露 以 交 易 所 生 最 大 可 能 之 損 失 為 衡 量 標 準, 不 包 含 為 規 避 未 來 交 割 之 匯 率 風 險 而 承 作 之 外 匯 期 貨 交 易 未 來 交 割 之 匯 率 風 險 係 為 以 外 幣 交 易 之 商 品, 未 來 交 割 時 有 可 能 因 匯 率 變 化 而 產 生 之 匯 率 風 險 9.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運 用 本 基 金 從 事 前 項 交 易 之 期 權 契 約 或 選 擇 權 契 約 賣 出 交 易 時, 應 有 適 足 擔 保 並 依 期 貨 公 會 自 律 規 範 辦 理 其 交 易 對 象 並 應 為 符 合 金 管 會 所 定 條 件 之 金 融 機 構 10.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得 以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交 易 換 匯 換 利 交 易 新 臺 幣 對 外 幣 間 匯 率 選 擇 交 易 一 籃 子 外 幣 間 匯 率 避 險 (Proxy Basket Hedge)( 含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換 匯 換 利 及 匯 率 選 擇 權 等 ) 或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之 交 易 以 從 事 匯 率 避 險, 如 基 於 匯 率 風 險 管 理 及 保 障 投 資 人 權 益 需 要 而 處 理 本 基 金 匯 進 及 匯 出 時, 應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中 央 銀 行 或 金 管 會 之 相 關 規 定 本 基 金 原 則 上 不 從 事 匯 率 避 險 交 易, 故 本 基 金 外 幣 資 產 之 匯 率 產 生 變 化 時, 將 會 影 響 本 基 金 以 新 臺 幣 計 算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保 留 可 依 市 場 環 境 與 操 作 實 況 等 專 業 判 斷 決 定 是 否 進 行 前 述 匯 率 避 險 交 易 之 權 利, 以 期 降 低 匯 率 風 險, 惟 不 表 示 可 因 此 完 全 規 避 匯 率 波 動 對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影 響 11.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應 依 有 關 法 令 及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運 用 本 基 金, 除 金 管 會 另 有 規 定 外, 並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1) 不 得 投 資 於 未 上 市 未 上 櫃 股 票 或 私 募 之 有 價 證 券 及 對 符 合 一 定 資 格 條 件 之 人 募 集 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2) 不 得 為 放 款 或 提 供 擔 保, 但 符 合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3) 不 得 從 事 證 券 信 用 交 易 ; (4) 不 得 與 本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經 理 之 其 他 各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共 同 信 託 基 金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或 自 有 資 金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帳 戶 間 為 期 貨 與 證 券 交 易 行 為 但 經 由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或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委 託 買 賣 成 交, 且 非 故 意 發 生 相 對 交 易 之 結 果 者, 不 在 此 限 ; (5) 不 得 投 資 於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有 價 證 券 ; (6) 不 得 投 資 於 與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證 券 ; (7) 不 得 運 用 本 基 金 買 入 本 基 金 之 受 益 憑 證 但 經 受 益 人 請 求 買 回 或 因 本 基 金 全 部 或 部 分 不 再 存 續 而 收 回 受 益 憑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 4

14 (8)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所 經 理 之 全 部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及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投 資 於 任 一 上 市 或 上 櫃 公 司 股 票 之 股 份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份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十 ; (9)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所 經 理 之 全 部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及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投 資 於 同 一 次 承 銷 股 票 之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次 承 銷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三 ; (10) 不 得 將 本 基 金 持 有 之 有 價 證 券 借 與 他 人 但 符 合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五 十 三 條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11) 投 資 於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 含 外 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所 發 行 或 經 理 之 受 益 憑 證 基 金 股 份 或 投 資 單 位 )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 (12) 所 經 理 之 全 部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及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投 資 於 任 一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或 任 一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被 投 資 基 金 已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 (13) 投 資 於 同 一 票 券 商 保 證 之 票 券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並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五 億 元 ; (14) 不 得 從 事 不 當 交 易 行 為 而 影 響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 (15) 不 得 為 經 金 管 會 規 定 之 其 他 禁 止 或 限 制 事 項 12. 前 項 各 款 規 定 之 禁 止 或 比 例 之 限 制, 如 因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者, 從 其 規 定 13.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有 無 違 反 本 條 第 11 項 各 款 禁 止 規 定 之 行 為, 以 行 為 當 時 之 狀 況 為 準 ; 行 為 後 因 情 事 變 更 致 有 違 反 本 條 第 11 項 禁 止 或 限 制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不 受 該 項 限 制 但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為 籌 措 現 金 需 處 分 本 基 金 資 產 時, 應 儘 先 處 分 該 超 出 比 例 限 制 部 分 之 投 資 或 交 易 部 位 ( 二 ) 投 資 策 略 :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應 採 用 指 數 化 策 略, 將 本 基 金 儘 可 能 於 扣 除 各 項 必 要 費 用 之 後 以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 即 標 普 高 盛 原 油 增 強 超 額 回 報 指 數 ) 之 績 效 為 目 標, 並 將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依 標 的 指 數 編 製 之 權 值 比 例 投 資 於 各 成 分 商 品 本 基 金 所 採 用 之 指 數 化 策 略 以 完 全 複 製 法 (Full Replication Methodology) 為 主 本 基 金 所 稱 完 全 複 製 法 策 略 係 根 據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原 油 期 貨 契 約 的 權 重 建 構 本 基 金 交 易 部 位 惟 本 基 金 得 同 時 考 量 市 場 或 法 規 因 素 可 能 使 基 金 無 法 全 數 依 指 數 權 值 比 例 建 置 交 易 部 位 或 預 期 不 同 交 易 所 不 同 規 格 之 原 油 相 關 之 期 貨 契 約 可 能 達 到 較 佳 收 益 等 因 素 或 基 於 基 金 流 動 性 風 險 或 資 產 管 理 之 考 量, 將 本 基 金 資 產 之 部 分 比 例 交 易 非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期 貨 契 約 或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以 達 成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績 效 表 現 之 目 標 ( 三 ) 基 金 特 色 及 定 位 : 本 基 金 為 指 數 股 票 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本 基 金 募 集 成 立 後 將 於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掛 牌 交 易, 提 供 投 資 人 多 一 種 投 資 工 具 之 選 擇 就 本 基 金 特 色 及 定 位 分 述 如 下 : 5

15 基 金 特 色 定 位 1. 首 檔 追 蹤 原 油 期 貨 指 數 的 指 數 股 票 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 原 油 為 台 灣 投 資 人 最 熟 知 的 原 物 料 投 資 標 的 之 一 過 往 國 內 雖 有 標 榜 可 反 映 原 油 現 貨 價 格 之 投 資 標 的, 如 : 能 源 股 票 型 基 金, 但 均 非 與 原 油 價 格 直 接 連 動 以 及 在 操 作 靈 活 度 與 交 易 成 本 上, 不 及 與 原 油 價 格 具 連 結 性 的 原 油 期 貨 本 基 金 主 要 以 追 蹤 標 普 高 盛 原 油 增 強 超 額 回 報 指 數 之 績 效 表 現 為 目 標, 提 供 台 灣 投 資 人 原 油 相 關 波 段 交 易 之 工 具 2. 資 產 配 置 的 重 要 元 件 : 過 往 台 灣 民 眾 的 投 資 組 合 中, 大 部 分 僅 有 與 股 債 連 結 的 投 資 商 品, 與 原 油 連 動 的 原 油 期 貨 ETF 之 發 行, 將 為 投 資 人 的 資 產 配 置 提 供 了 一 個 可 分 散 投 資 風 險 並 創 造 投 資 組 合 績 效 之 投 資 元 件 本 基 金 之 發 行, 將 與 本 公 司 現 有 之 國 內 外 股 票 ETF 產 品 線 結 合, 提 供 臺 灣 民 眾 完 整 資 產 配 置 元 件, 其 透 明 低 成 本 與 高 效 率 之 特 性, 將 有 助 於 投 資 人 進 行 原 油 之 波 動 操 作 此 外, 本 基 金 於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掛 牌 後, 投 資 人 可 運 用 本 基 金 於 集 中 市 場 進 行 多 空 雙 向 交 易 之 特 性, 並 可 為 投 資 人 創 造 避 險 之 作 用 ( 四 ) 對 基 金 之 整 體 風 險 控 管 方 式 1. 本 基 金 為 指 數 股 票 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將 部 分 資 金 作 為 期 貨 原 始 保 證 金 與 超 額 保 證 金, 用 以 購 買 標 的 指 數 期 貨 契 約, 以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之 表 現, 其 風 險 管 理 將 著 重 在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流 動 性 管 理 及 基 金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等 以 下 將 針 對 各 項 主 要 風 險 及 控 管 逐 一 詳 述 : (1) 市 場 風 險 : A. 風 險 情 形 :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應 採 用 指 數 化 策 略, 將 本 基 金 儘 可 能 於 扣 除 各 項 必 要 費 用 之 後 以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之 績 效 為 目 標, 並 將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依 標 的 指 數 編 製 之 權 值 比 例 投 資 於 成 分 契 約 本 基 金 之 操 作 策 略 原 則 上 以 完 全 複 製 法 作 為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管 理 方 式 為 達 到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表 現 之 目 的, 因 此 本 基 金 需 承 受 市 場 系 統 性 風 險 且 無 法 避 免, 同 時 也 需 承 擔 本 基 金 績 效 表 現 無 法 貼 近 標 的 指 數 報 酬 之 操 作 風 險 B. 控 制 方 式 : 於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辦 法 訂 定 本 基 金 以 年 度 基 金 累 計 TD 下 限 值 當 作 控 管 點, 將 每 日 監 控 年 度 累 計 TD 值, 如 年 度 累 計 TD 值 達 到 檢 視 標 準, 基 金 經 理 人 應 重 新 檢 視 投 資 策 略 或 執 行 調 整 機 制, 並 於 事 實 發 生 五 個 營 業 日 內 完 成 TD 改 善 報 告 書, 報 告 書 應 詳 列 因 應 對 策, 經 相 關 部 門 簽 核 與 存 檔 此 外, 每 月 彙 整 TD 改 善 報 告 事 件, 於 風 險 管 理 委 員 會 揭 露 其 他 諸 如 VaR 值 CVaR 值 敏 感 性 分 析 壓 力 測 試 部 位 曝 險 值 等 數 值, 皆 能 在 本 公 司 風 險 管 理 系 統 YFMS 上 進 行 分 析 監 控 警 示 與 通 知, 且 能 產 出 相 關 風 險 報 表 供 查 閱 (2) 信 用 風 險 : A. 風 險 情 形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在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期 貨 商 品, 由 於 交 易 所 採 每 日 結 算, 所 以 期 貨 商 品 部 分 應 無 信 用 風 險, 但 期 貨 交 易 對 手 信 用 風 險 仍 將 影 響 基 金 資 6

16 產 操 作 此 外, 由 於 本 基 金 得 進 行 活 存 定 存 短 期 票 券 與 債 券 附 買 回 等 交 易 保 有 基 金 流 動 性 部 位, 故 存 在 交 易 對 手 信 用 風 險 與 交 易 標 的 信 用 風 險 針 對 基 金 往 來 之 銀 行 交 易 對 手 或 投 資 標 的 物, 均 遵 循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50 條 所 定 之 相 關 規 定, 以 控 管 此 部 分 之 信 用 風 險 針 對 此 部 分 之 信 用 風 險 衡 量 方 式 如 下 : (A) 信 用 評 等 : 以 交 易 對 手 的 信 用 評 等 來 衡 量 其 信 用 風 險 (B) 曝 險 值 : 以 其 名 目 市 值 或 以 名 目 市 值 配 合 風 險 權 數 來 衡 量 其 曝 險 值, 可 衡 量 流 動 性 部 位 若 因 信 用 風 險 所 生 之 最 大 可 能 損 失 金 額 (C) 集 中 度 : 以 投 資 在 各 交 易 對 手 與 各 商 品 類 別 之 金 額 與 其 占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比 例 衡 量 之 B. 控 制 方 式 : (A) 期 貨 交 易 管 理 本 基 金 於 承 作 交 易 前 會 慎 選 交 易 對 手, 並 以 全 球 知 名 合 法 之 期 貨 商 為 主 要 交 易 對 象, 所 有 交 易 流 程 亦 將 要 求 遵 守 該 國 政 府 法 規 規 定, 本 基 金 在 投 資 之 前 或 過 程 中 可 能 及 早 取 得 所 投 資 商 品 的 各 種 訊 息, 以 分 散 或 避 開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此 外, 本 公 司 另 訂 交 易 對 象 評 估 遴 選 作 業 程 序 規 範 往 來 交 易 對 象 下 單 交 易 相 關 規 定 依 交 易 對 手 之 財 務 狀 況 信 用 評 等 交 易 品 質 資 訊 提 供 等 項 目 進 行 定 期 評 估 及 遴 選 以 分 散 交 易 對 手 之 信 用 風 險, 遴 選 作 業 程 序 如 下 : a. 依 期 貨 商 之 財 務 狀 況 信 用 評 等 與 手 續 費 率 等 項 目 進 行 期 貨 商 評 估 作 業, 列 出 合 格 期 貨 商 b. 合 格 期 貨 商 再 依 交 易 品 質 服 務 項 目 資 訊 提 供 等 項 目 進 行 分 級, 並 依 分 級 結 果 進 行 下 單 口 數 控 管 (B) 流 動 性 部 位 管 理 本 基 金 流 動 性 部 位 管 理 之 信 用 風 險 限 額 應 依 據 相 關 法 令 及 本 公 司 於 交 易 對 象 評 估 遴 選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辦 理, 其 資 金 運 用 交 易 對 象 應 符 合 金 管 會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資 格 者 (3) 流 動 性 風 險 : A. 風 險 情 形 : 本 基 金 為 達 到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之 目 標,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投 資 於 本 基 金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之 原 油 期 貨 契 約 價 值 不 得 低 於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七 十 本 基 金 標 的 指 數 標 普 高 盛 原 油 增 強 超 額 回 報 指 數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Excess Return) 編 製 方 式, 係 以 美 國 紐 約 商 業 交 易 所 NYMEX 1000 桶 輕 原 油 期 貨 契 約, 每 月 倒 數 第 3 個 指 數 計 算 日 進 行 次 月 轉 倉 期 貨 契 約 評 估 作 業, 並 由 轉 倉 月 份 的 次 2 個 月 輕 原 油 期 貨 契 約 當 年 度 契 約 月 份 為 12 月 輕 原 油 期 貨 契 約 以 及 次 年 度 契 約 月 份 為 12 月 的 輕 原 油 期 貨 契 約 為 轉 倉 候 選 合 約, 前 述 期 貨 契 約 雖 具 一 定 的 流 動 性, 惟 在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發 生 下, 仍 無 法 避 免 有 流 動 性 下 降 之 風 險 此 外 另 外, 本 基 金 可 能 為 因 應 期 貨 交 易 所 需 之 原 始 保 證 金 以 及 避 免 因 為 期 貨 價 格 波 動 而 承 擔 保 7

17 證 金 追 繳 風 險 此 外, 及 本 基 金 初 級 市 場 之 申 購 買 回 交 易 會 影 響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本 基 金 如 遇 初 級 市 場 大 量 贖 回 時 也 可 能 有 整 體 流 動 性 風 險 B. 控 制 方 式 : 因 本 基 金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為 單 一 月 份 原 油 期 貨 契 約, 又 本 基 金 為 指 數 股 票 型 期 貨 信 託 契 約, 故 依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39 條 第 2 項 之 規 定, 本 基 金 之 操 作 得 豁 免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39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及 第 4 款 對 交 易 單 一 期 貨 契 約 之 限 制, 除 為 因 應 的 標 的 指 數 成 份 期 貨 契 約 調 整 而 進 行 轉 倉 交 易 或 因 應 客 戶 大 量 贖 回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外, 本 基 金 仍 依 下 列 標 準 進 行 基 金 日 交 易 量 及 日 庫 存 量 之 風 險 監 控 : a. 日 交 易 量 : 本 基 金 當 日 交 易 之 期 貨 契 約 口 數 占 該 契 約 過 去 10 日 平 均 市 場 成 交 量 之 比 例 若 達 15% 以 上, 將 召 開 相 關 會 議 討 論 流 動 性 改 善 措 施 b. 日 庫 存 量 : 基 金 持 有 之 期 貨 契 約 口 數 占 該 契 約 過 去 10 日 平 均 市 場 未 平 倉 量 之 比 例 若 達 15% 以 上, 將 召 開 相 關 會 議 討 論 流 動 性 改 善 措 施 本 基 金 之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為 期 貨, 有 可 能 因 為 保 證 金 追 繳 而 造 成 現 金 部 位 不 足, 故 規 劃 常 態 性 維 持 300% 以 上 之 超 額 保 證 金, 亦 即 保 證 金 維 持 率 將 達 400% 以 上, 若 期 貨 價 格 波 動 度 過 大 時, 則 再 適 度 提 高 保 證 金 維 持 率, 以 隨 時 因 應 行 情 波 動 以 及 異 常 波 動 時 之 保 證 金 需 求 並 規 避 保 證 金 追 繳 風 險 另 外, 本 基 金 初 級 市 場 可 能 出 現 較 頻 繁 之 大 額 申 購 與 買 回, 其 中, 一 次 性 或 連 續 性 的 大 額 買 回 都 會 對 期 信 ETF 的 流 動 性 造 成 較 大 影 響, 為 免 基 金 淨 值 受 到 損 失, 故 將 會 以 流 動 性 部 位 占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的 比 例 來 衡 量 流 動 性 風 險 (4) 作 業 風 險 管 理 A. 風 險 情 形 : 作 業 上 的 人 為 與 系 統 疏 失, 如 : 帳 務 錯 誤 資 料 維 護 錯 誤 等 等, 將 統 計 各 類 人 為 與 系 統 之 疏 失 次 數 及 原 因, 以 衡 量 作 業 風 險 的 頻 率 本 公 司 制 定 作 業 風 險 事 件 通 報 實 施 要 點, 指 派 有 權 人 員 負 責 進 行 監 控 與 改 善, 並 於 每 月 風 險 管 理 委 員 會 進 行 檢 討 與 追 蹤, 以 控 制 並 降 低 作 業 風 險 B. 控 制 方 式 : 為 確 保 所 有 交 易 或 作 業 皆 遵 循 法 令 規 定, 且 對 於 基 金 投 資 交 易 基 金 作 業 流 程 中 有 關 授 權 交 易 資 訊 之 取 得 交 易 對 手 之 評 估 及 交 易 紀 錄 之 保 留 等 控 管 重 點, 皆 有 適 當 內 部 控 制 規 範 此 外, 本 公 司 亦 制 定 作 業 風 險 事 件 通 報 實 施 要 點, 以 控 制 追 蹤 並 降 低 作 業 風 險 (5) 外 匯 管 制 及 匯 率 變 動 之 風 險 :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得 以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交 易 換 匯 換 利 交 易 新 臺 幣 對 外 幣 間 匯 率 選 擇 交 易 一 籃 子 外 幣 間 匯 率 避 險 (Proxy Basket Hedge)( 含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換 匯 換 利 及 匯 率 選 擇 權 等 ) 或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之 交 易 以 從 事 匯 率 避 險, 如 基 於 匯 率 風 險 管 理 及 保 障 投 資 人 權 益 需 要 而 處 理 本 基 金 匯 進 及 匯 出 時, 應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中 央 銀 行 或 金 管 會 之 相 關 規 定 本 基 金 原 則 上 不 從 事 匯 率 避 險 交 易, 故 本 基 金 外 幣 資 產 之 匯 率 產 生 變 化 時, 將 會 影 響 本 基 金 以 新 臺 幣 計 算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保 留 可 依 市 場 環 境 與 操 作 實 況 等 專 業 判 斷 決 定 是 否 進 行 前 述 匯 率 避 險 交 易 之 權 利, 以 期 降 低 匯 率 風 險, 惟 不 表 示 可 因 此 完 全 規 避 匯 率 波 動 對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影 響 2. 對 各 類 風 險 之 衡 量 與 控 管, 是 否 依 照 期 貨 公 會 所 訂 相 關 規 範 辦 理 及 其 風 控 管 理 方 式 是 否 能 有 效 控 制 該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之 相 關 風 險 : 對 各 類 風 險 之 衡 量 與 控 管,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均 依 照 期 貨 公 會 所 訂 相 關 規 範 辦 理 8

18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將 以 嚴 謹 的 投 資 決 策 流 程, 提 高 本 基 金 在 資 產 配 置 的 決 策 品 質, 將 有 助 於 及 早 發 現 投 資 地 區 可 能 發 生 之 經 濟 或 金 融 危 機, 並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注 意 義 務 應 負 責 任, 相 當 程 度 達 到 控 制 相 關 風 險 的 效 果 惟 本 基 金 不 能 也 無 法 保 證 各 種 風 險 發 生 之 可 能 性 3. 載 明 董 事 會 檢 視 總 風 險 暴 露 程 度 計 算 風 險 之 方 式 及 最 大 可 能 損 失 之 頻 率 : 董 事 會 將 於 每 季 檢 視 所 經 理 之 所 有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運 用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之 總 風 險 暴 露 程 度 計 算 風 險 之 方 式 及 最 大 可 能 損 失 4. 載 明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低 於 本 會 所 定 標 準 時 之 處 理 方 式 及 通 報 機 制 :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發 現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低 於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之 標 準 時, 將 立 即 通 報 主 管 機 關 及 其 指 定 機 構, 本 公 司 並 應 提 出 具 體 原 因 說 明 十 銷 售 開 始 日 本 基 金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募 集 後, 自 104 年 8 月 19 日 起 開 始 銷 售 十 一 銷 售 方 式 ( 一 ) 本 基 金 成 立 前 -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申 購 人 得 向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或 透 過 委 任 之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以 現 金 方 式 向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申 購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 二 ) 本 基 金 成 立 後 - 1.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日 起 至 上 市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不 接 受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或 買 回 2. 自 本 基 金 上 市 日 ( 含 當 日 ) 起, 申 購 人 得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及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以 現 金 方 式 向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申 購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參 與 證 券 商 亦 得 自 行 為 申 購 十 二 銷 售 價 格 ( 一 ) 本 基 金 成 立 前 - 1.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申 購 人 得 以 現 金 申 購 方 式 申 購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價 金 包 括 發 行 價 額 及 申 購 手 續 費 2.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為 新 臺 幣 貳 拾 元 3.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乘 以 申 購 單 位 數 所 得 之 金 額 為 發 行 價 額 本 基 金 申 購 手 續 費, 原 則 上 依 投 資 人 所 申 購 之 發 行 價 額 計 算 實 際 申 購 手 續 費, 實 際 適 用 費 率 得 由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依 基 金 銷 售 策 略 適 當 調 整 之, 但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發 行 價 額 之 百 分 之 一 4.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日 起, 即 以 買 入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商 品 建 構 本 基 金 交 易 部 位 及 以 基 金 資 產 進 行 有 價 證 券 之 投 資, 基 金 投 資 組 合 成 分 價 格 波 動 會 影 響 基 金 淨 值 表 現 投 資 人 於 成 立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參 與 申 購 所 買 入 的 每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不 等 同 於 本 基 金 掛 牌 上 市 之 價 格, 參 與 申 購 投 資 人 需 自 行 承 擔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自 上 市 掛 牌 日 止 期 間 之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格 波 動 所 產 生 折 / 溢 價 的 風 險 ( 二 ) 本 基 金 成 立 後 - 1.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日 起 至 上 市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不 接 受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或 買 回 9

19 2.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應 自 上 市 日 之 前 一 營 業 日 起, 於 每 一 營 業 日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結 算 完 成 後 訂 定 並 公 告 次 一 營 業 日 之 現 金 申 購 / 買 回 清 單 公 告 前 項 公 告, 應 於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之 網 站 公 告 之 自 上 市 日 起, 申 購 人 始 得 於 任 一 營 業 日,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之 程 序, 向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提 出 申 購 申 請 參 與 證 券 商 亦 得 自 行 申 購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申 購 惟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如 不 接 受 申 購, 應 依 據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附 件 一 受 益 憑 證 申 購 暨 買 回 作 業 處 理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處 理 準 則 )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3. 申 購 價 金 有 關 本 基 金 申 購 價 金 之 計 算,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之 柒 申 購 受 益 憑 證 所 列 之 說 明 4. 申 購 手 續 費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就 每 一 申 購 得 收 取 申 購 手 續 費 每 受 益 憑 證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不 列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實 際 適 用 費 率 得 由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依 基 金 銷 售 策 略 適 當 調 整 之, 但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及 參 與 證 券 商 事 務 處 理 費 合 計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一 十 三 最 低 申 購 金 額 ( 一 )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申 購 人 透 過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或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進 行 申 購 者, 每 次 申 購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應 為 發 行 價 格 ( 新 臺 幣 貳 拾 元 ) 乘 以 一 千 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或 其 整 倍 數, 即 為 新 臺 幣 貳 萬 元 整 或 其 整 倍 數 ( 二 )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即 不 接 受 投 資 人 直 接 向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或 透 過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進 行 申 購 ; 自 成 立 日 起 至 上 市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不 接 受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 三 ) 自 上 市 日 起, 申 購 人 得 於 任 一 營 業 日,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之 程 序, 向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提 出 申 購 申 請, 惟 每 一 申 購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應 為 五 十 萬 個 單 位 數 或 其 整 倍 數 十 四 上 市 交 易 方 式 ( 一 )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於 本 基 金 募 足 最 低 募 集 金 額, 並 報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成 立 後, 應 依 法 令 及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規 定, 向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 申 請 本 基 金 於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上 市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初 次 上 市 競 價 買 賣 之 參 考 價 格, 以 上 市 前 一 營 業 日 本 基 金 可 計 算 所 得 之 最 新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為 參 考 基 準, 並 依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規 定 辦 理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上 市 後,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得 委 託 事 務 代 理 機 構 處 理 受 益 憑 證 事 務 相 關 事 宜 ( 二 )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或 申 購 受 益 憑 證 之 繳 納 申 購 價 金 憑 證 於 上 市 日 前, 除 因 繼 承 或 其 他 法 定 原 因 移 轉 外, 不 得 轉 讓 自 本 基 金 上 市 日 起, 除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終 止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辦 理 清 算 及 金 管 會 另 有 規 定 外, 僅 得 於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依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關 之 規 定 公 開 買 賣, 但 有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條 但 書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其 轉 讓 方 式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三 )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上 市 買 賣 成 交 價 格 無 升 降 幅 度 限 制, 並 應 依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10

20 十 五 買 回 開 始 日 本 基 金 自 上 市 日 ( 含 當 日 ) 起, 受 益 人 得 依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及 參 與 契 約 規 定 之 程 序,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資 料 向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提 出 買 回 之 請 求, 並 以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換 取 買 回 總 價 金 予 受 益 人, 參 與 證 券 商 亦 得 自 行 為 買 回 申 請 十 六 買 回 費 用 本 基 金 為 指 數 股 票 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不 適 用 短 線 交 易 買 回 費 用 之 規 定 本 基 金 買 回 手 續 費 及 買 回 交 易 費 用 之 計 算,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之 捌 買 回 受 益 憑 證 所 列 之 說 明 十 七 買 回 價 格 本 基 金 自 上 市 日 ( 含 當 日 ) 起, 受 益 人 得 依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依 信 託 契 約 及 參 與 契 約 規 定 之 程 序,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資 料 向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提 出 買 回 之 請 求, 並 以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換 取 之 買 回 總 價 金 給 付 予 受 益 人, 參 與 證 券 商 亦 得 自 行 為 買 回 申 請 有 關 本 基 金 買 回 總 價 金 之 計 算,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之 捌 買 回 受 益 憑 證 所 列 之 說 明 十 八 經 理 費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之 報 酬 係 按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每 年 百 分 之 壹 點 零 零 (1.00%) 之 比 率, 逐 日 累 計 計 算, 並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每 曆 月 給 付 乙 次 十 九 保 管 費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報 酬 係 按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每 年 百 分 之 零 點 壹 伍 (0.15%) 之 比 率, 由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逐 日 累 計 計 算,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每 曆 月 給 付 乙 次 二 十 保 證 機 構 本 基 金 無 保 證 機 構 二 十 一 是 否 分 配 收 益 本 基 金 之 收 益 全 部 併 入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不 予 分 配 二 十 二 短 線 交 易 之 認 定 標 準 及 相 關 費 用 收 取 標 準 本 基 金 為 指 數 股 票 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不 適 用 二 十 三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為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而 可 能 要 求 申 購 人 提 出 之 文 件 及 拒 絕 申 購 之 情 形 ( 一 ) 有 關 洗 錢 作 業 中 除 充 分 瞭 解 客 戶 身 份 外, 客 戶 第 一 次 申 購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時, 應 請 客 戶 於 申 請 文 件 載 明 其 申 購 基 金 之 原 因 或 目 的 外, 本 公 司 為 防 制 洗 錢 而 要 求 申 購 人 提 出 之 文 件 : 1. 自 然 人 客 戶, 其 為 本 國 人 者, 除 未 滿 十 四 歲 且 尚 未 申 請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可 以 戶 口 名 簿 戶 籍 謄 本 或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替 代 外, 應 要 求 其 提 供 國 民 身 分 證 ; 其 為 外 國 人 者, 除 要 求 其 提 供 護 照 外 但 客 戶 為 滿 七 歲 以 上 之 未 成 年 人 或 受 輔 助 宣 告 未 經 撤 銷 者, 應 出 具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輔 助 人 之 同 意 書, 並 檢 附 該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 客 戶 受 輔 助 宣 告 未 經 撤 銷 者, 應 出 具 輔 助 人 之 同 意 書, 並 檢 附 該 輔 助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 客 戶 為 未 滿 七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或 受 禁 治 產 宣 告 未 經 撤 銷 者, 應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代 為 意 思 表 示 及 代 受 意 思 表 示, 並 檢 附 該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11

21 護 照 惟 自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起, 未 成 年 人 或 成 年 人 如 有 受 監 護 宣 告 未 經 撤 銷 之 情 形 者, 本 公 司 職 員 不 得 受 理 渠 等 或 其 監 護 人 為 渠 等 申 購 基 金 2. 客 戶 為 法 人 或 其 他 機 構 時,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得 要 求 被 授 權 人 提 供 客 戶 出 具 之 授 權 書 被 授 權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代 表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該 客 戶 之 登 記 證 照 公 文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但 繳 稅 證 明 不 能 作 為 開 戶 之 唯 一 依 據 ( 二 ) 申 購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得 拒 絕 受 理 其 申 購 1.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於 檢 視 客 戶 及 被 授 權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時, 應 注 意 有 無 疑 似 使 用 假 名 人 頭 虛 設 行 號 或 虛 設 法 人 團 體 辦 理 申 購 或 委 託 者 ; 或 持 用 偽 造 變 造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或 所 提 供 文 件 資 料 可 疑 模 糊 不 清, 不 願 提 供 其 他 佐 證 資 料 或 提 供 之 文 件 資 料 無 法 進 行 查 證 者 ; 或 客 戶 不 尋 常 拖 延 應 補 充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 或 於 受 理 申 購 或 委 託 時, 有 其 他 異 常 情 形, 客 戶 無 法 提 出 合 理 說 明 者 等 之 情 形 時, 應 婉 拒 受 理 該 類 之 申 購 或 委 託 2. 當 被 告 知 其 現 金 交 易 依 法 須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以 確 認 身 分 時, 客 戶 仍 堅 不 提 供 為 填 具 現 金 交 易 所 需 之 相 關 資 料 3. 強 迫 或 意 圖 強 迫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職 員 不 得 將 確 認 紀 錄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或 申 報 表 格 留 存 建 檔 4. 意 圖 說 服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免 去 完 成 該 交 易 應 填 報 之 資 料 5. 探 詢 逃 避 申 報 之 可 能 性 6. 急 欲 說 明 資 金 來 源 清 白 或 非 進 行 洗 錢 或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7. 堅 持 交 易 須 馬 上 完 成, 且 無 合 理 解 釋 8. 意 圖 提 供 利 益 於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職 員, 以 達 到 證 券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服 務 之 目 的 9. 於 受 理 申 購 或 委 託 時 有 其 他 異 常 疑 為 不 法 情 事, 且 客 戶 無 法 提 出 合 理 說 明 ( 三 ) 經 理 公 司 辦 理 基 金 申 購 作 業 時 應 遵 守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之 事 項, 如 因 有 相 法 令 修 正 者, 從 其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四 營 業 日 ( 一 ) 營 業 日 : 指 臺 灣 證 券 市 場 及 美 國 紐 約 商 業 交 易 所 (The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NYMEX) 原 油 期 貨 交 易 之 共 同 營 業 日 ( 二 ) 臨 時 性 假 日 臨 時 性 假 日 係 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 即 臺 灣 與 美 國 ) 如 因 颱 風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致 該 市 場 主 要 交 易 所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而 被 認 定 為 本 基 金 臨 時 性 假 日 者, 即 為 非 基 金 營 業 日,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應 於 知 悉 該 等 情 事 起 兩 個 營 業 日 內 於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網 站 公 告 1. 若 主 要 交 易 所 宣 佈 該 日 全 天 停 止 交 易, 即 適 用 臨 時 性 假 日 之 處 理 原 則 2. 若 主 要 交 易 所 宣 佈 停 止 開 盤, 但 可 能 視 情 況 恢 復 交 易, 可 先 行 啟 動 臨 時 性 假 日 之 預 備 機 制 ; 惟 之 後 若 其 恢 復 交 易, 該 日 仍 視 為 該 市 場 之 正 常 營 業 日, 不 適 用 臨 時 性 假 日 之 處 理 原 則 3. 若 該 交 易 所 當 日 為 正 常 開 盤, 但 其 後 因 臨 時 性 之 狀 況 停 止 交 易 ( 提 早 收 12

22 盤 ), 仍 視 同 該 日 為 該 市 場 之 一 般 營 業 日, 不 適 用 臨 時 性 假 日 之 處 理 原 則 貳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性 質 一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之 設 立 及 其 依 據 本 基 金 係 依 據 期 貨 交 易 法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經 金 管 會 104 年 7 月 16 日 金 管 證 期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在 國 內 募 集 並 投 資 中 華 民 國 及 外 國 之 期 貨 交 易 及 有 價 證 券 之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本 基 金 之 經 理 及 保 管, 均 應 依 期 貨 交 易 法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臺 灣 證 交 所 相 關 辦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並 受 金 管 會 之 管 理 監 督 二 期 貨 信 託 契 約 關 係 ( 一 ) 本 基 金 之 信 託 契 約 係 依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及 其 他 中 華 民 國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本 於 信 託 關 係 以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為 委 託 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為 受 託 人 訂 立 本 基 金 期 貨 信 託 契 約, 以 規 範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及 受 益 人 間 之 權 利 義 務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自 信 託 契 約 簽 訂 並 生 效 之 日 起 為 信 託 契 約 當 事 人 除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拒 絕 申 購 人 之 申 購 外, 申 購 人 自 申 購 並 繳 足 全 部 價 金 之 日 起, 或 自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購 入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日 起, 成 為 信 託 契 約 當 事 人 ( 二 ) 本 基 金 之 存 續 期 間 為 不 定 期 限 ; 信 託 契 約 終 止 時, 本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即 為 屆 滿 三 追 加 募 集 者, 應 刊 印 該 基 金 成 立 時 及 歷 次 追 加 發 行 之 情 形 1 本 基 金 依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金 管 證 期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成 立, 首 次 核 准 募 集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為 壹 億 個 單 位 2 本 基 金 依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金 管 證 期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第 一 次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為 壹 拾 億 個 單 位 合 計 首 次 發 行 及 第 一 次 追 加 發 行 之 淨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壹 拾 壹 億 個 單 位 參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職 責 一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之 職 責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應 依 現 行 有 關 法 令 信 託 契 約 參 與 契 約 之 規 定 暨 金 管 會 之 指 示, 並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及 忠 實 義 務 經 理 本 基 金, 除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為 自 己 其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謀 取 利 益 其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或 受 雇 人 履 行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之 義 務,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時,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應 與 自 己 之 故 意 或 過 失, 負 同 一 責 任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違 反 法 令 或 信 託 契 約 約 定, 致 生 損 害 於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者,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應 對 本 基 金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有 關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詳 見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期 貨 信 託 契 約 主 要 內 容 壹 拾 之 說 明 ) 二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職 責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依 中 華 民 國 或 本 基 金 在 國 外 之 資 產 所 在 地 國 有 關 法 令 信 託 契 約 之 規 定 暨 金 管 會 之 指 示, 並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及 忠 實 義 務, 辦 理 本 基 金 之 開 戶 保 管 處 分 及 收 付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除 信 託 契 約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為 自 己 其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謀 取 利 益 其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或 受 雇 人 履 行 信 13

23 註 託 契 約 規 定 之 義 務,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時,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與 自 己 之 故 意 或 過 失, 負 同 一 責 任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違 反 法 令 或 信 託 契 約 約 定, 致 生 損 害 於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者,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對 本 基 金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有 關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詳 見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期 貨 信 託 契 約 主 要 內 容 壹 拾 壹 之 說 明 ) 肆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交 易 及 投 資 一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交 易 及 投 資 基 本 方 針 及 範 圍 ( 一 )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壹 所 列 九 之 說 明 ( 二 ) 基 金 投 資 組 合 配 置 情 形 及 實 際 操 作 方 式 1.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應 採 用 指 數 化 策 略, 將 本 基 金 儘 可 能 於 扣 除 各 項 必 要 費 用 之 後 以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之 績 效 為 目 標, 並 將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依 標 的 指 數 編 製 之 權 值 比 例 投 資 於 各 成 分 商 品 本 基 金 所 採 用 之 指 數 化 策 略 以 完 全 複 製 法 (Full Replication Methodology) 為 主 本 基 金 所 稱 完 全 複 製 法 策 略 係 根 據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原 油 期 貨 契 約 的 權 重 建 構 本 基 金 交 易 部 位 惟 本 基 金 得 同 時 考 量 市 場 或 法 規 因 素 可 能 使 基 金 無 法 全 數 依 指 數 權 值 比 例 建 置 交 易 部 位 或 預 期 不 同 交 易 所 不 同 規 格 之 原 油 相 關 之 期 貨 契 約 可 能 達 到 較 佳 收 益 等 因 素 或 基 於 基 金 流 動 性 風 險 或 資 產 管 理 之 考 量, 將 本 基 金 資 產 之 部 分 比 例 交 易 非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期 貨 契 約 或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以 達 成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績 效 表 現 之 目 標 2. 本 基 金 運 用 於 中 華 民 國 及 外 國 之 期 貨 交 易 及 有 價 證 券, 依 照 投 資 目 標, 本 基 金 初 步 資 金 配 置 比 例 與 資 產 投 資 組 合 配 置 規 劃 如 下, 惟 各 標 的 之 投 資 比 重 規 劃 仍 得 依 投 資 市 場 現 況, 於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範 圍 內 機 動 調 整 : (1) 原 油 相 關 之 期 貨 契 約 價 值 之 總 合 約 占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90%~105%, 前 述 之 投 資 標 的, 最 主 要 的 操 作 目 的 在 於 追 蹤 標 普 高 盛 原 油 增 強 超 額 回 報 指 數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Excess Return), 以 縮 小 基 金 與 標 的 指 數 間 的 追 蹤 偏 離 度 (2) 債 券 型 及 貨 幣 市 場 型 之 境 內 外 基 金 約 占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0%~10%, 前 述 有 價 證 券 投 資, 目 的 在 於 藉 由 安 全 投 資 標 的 來 提 升 本 基 金 資 產 之 使 用 效 率 (3) 活 存 定 存 短 期 票 券 債 券 附 買 回 約 占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50%~60%, 前 述 貨 幣 市 場 投 資 工 具, 目 的 在 於 藉 由 安 全 投 資 標 的 來 提 升 本 基 金 資 產 之 使 用 效 率 (4) 前 述 (1)~(3) 項 所 規 劃 之 資 金 配 置 比 例, 並 非 永 久 固 定 之 比 例, 下 表 為 基 金 在 一 般 市 況 之 常 態 性 資 金 配 置,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將 考 量 央 行 國 際 金 融 市 場 現 況 各 貨 幣 市 場 工 具 收 益 率 及 本 基 金 實 際 申 贖 狀 況, 遵 循 法 規 及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約 定 之 各 項 限 額 進 行 對 基 金 最 有 利 之 配 置 百 分 本 基 一 金 百 以 一 原 十 油 為 期 原 貨 則 為 主 要 投 資 組 合, 前 述 標 的 總 契 約 價 值, 以 不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產 品 操 作 限 額 常 態 資 金 配 置 原 油 相 關 之 期 貨 契 約 價 值 70%~110%( 註 ) 90%~105% 債 券 型 及 貨 幣 市 場 型 之 境 內 外 基 金 0~10% 0~10% 活 存 定 存 短 期 票 券 債 券 附 買 回 30~70% 50%~60% ( ) 14

24 ( 三 ) 本 基 金 從 事 交 易 之 預 計 最 大 槓 桿 倍 數 之 敘 述 本 基 金 以 原 油 期 貨 為 主 要 投 資 組 合, 交 易 原 油 相 關 之 期 貨 契 約 總 價 值, 以 不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一 百 一 十 為 原 則 二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運 用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交 易 及 投 資 之 決 策 過 程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姓 名 主 要 經 ( 學 ) 歷 及 權 限 ( 一 ) 決 策 過 程 1. 本 基 金 運 用 基 金 投 資 決 策 過 程 分 為 投 資 分 析 投 資 決 定 投 資 執 行 及 投 資 檢 討 四 階 段 : (1) 投 資 分 析 : 研 究 人 員 或 基 金 經 理 人 依 據 指 數 編 製 公 司 提 供 之 最 新 指 數 成 分 資 料, 考 量 各 項 投 資 因 素 之 後, 作 為 調 整 成 分 商 品 之 依 據, 並 製 作 成 基 金 交 易 / 投 資 分 析 報 告, 提 送 部 門 內 部 審 閱, 並 經 相 關 部 會 主 管 核 可 (2) 投 資 決 定 : 基 金 經 理 人 應 依 據 已 核 准 之 基 金 交 易 / 投 資 分 析 報 告 作 成 基 金 交 易 / 投 資 決 定 書,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3) 投 資 執 行 : 交 易 員 依 據 基 金 經 理 人 開 具 的 交 易 / 投 資 決 定 書, 執 行 每 日 之 交 易, 其 交 易 / 投 資 執 行 之 記 錄, 送 交 部 門 主 管 覆 核, 並 呈 送 權 責 主 管 簽 核 (4) 投 資 檢 討 : 基 金 經 理 人 應 依 其 操 作 之 基 金, 每 月 分 析 其 操 作 績 效, 並 陳 述 市 場 總 體 經 濟 期 貨 市 場 的 現 況 與 未 來, 製 作 成 交 易 / 投 資 檢 討 報 告, 經 部 門 主 管 覆 核, 並 依 核 決 權 限 呈 送 至 權 責 主 管 簽 核 ( 二 )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姓 名 主 要 經 ( 學 ) 歷 及 權 限 核 心 基 金 經 理 人 : 姓 名 : 曾 士 育 學 歷 :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現 任 : 元 大 投 信 期 貨 信 託 部 專 業 經 理 2012/07/06~ 迄 今 經 歷 : 華 南 期 貨 經 理 事 業 部 經 理 2009/04/01~2012/07/03 華 南 投 顧 資 產 管 理 部 投 資 經 理 人 2008/04/22~2009/03/31 元 富 期 貨 自 營 處 研 究 經 理 2006/10/02~2007/03/14 職 掌 :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期 貨 轉 倉 及 指 數 追 蹤 資 格 : 符 合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第 46 條 資 格 條 件 之 規 定 權 限 : 基 金 經 理 人 應 依 相 關 投 資 會 議 分 析 報 告, 在 遵 照 信 託 契 約 之 規 定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下 運 用 本 基 金, 依 據 基 金 投 資 目 標 填 具 投 資 決 定 書, 且 其 投 資 決 定 書 須 由 核 心 基 金 經 理 人 以 及 協 管 基 金 經 理 人 共 同 簽 名 負 責, 再 依 公 司 之 核 決 權 限 完 成 覆 核 後, 交 付 執 行 之 基 金 經 理 人 不 得 違 反 期 貨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及 信 託 契 約 之 規 定 協 管 基 金 經 理 人 : 姓 名 : 方 雅 婷 學 歷 : 淡 江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研 究 所 現 任 : 元 大 投 信 期 貨 信 託 部 專 業 襄 理 2015/12/16~ 迄 今 經 歷 : 永 豐 期 貨 期 貨 法 人 部 期 貨 科 長 2011/8/22~ 2015/12/04 職 掌 : 投 資 研 究 及 協 助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15

25 資 格 : 符 合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第 46 條 資 格 條 件 之 規 定 權 限 : 基 金 經 理 人 依 相 關 投 資 會 議 分 析 報 告, 在 遵 照 信 託 契 約 之 規 定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下 運 用 本 基 金, 依 據 基 金 投 資 目 標 填 具 投 資 決 定 書, 且 其 投 資 決 定 書 須 由 核 心 基 金 經 理 人 以 及 協 管 基 金 經 理 人 共 同 簽 名 負 責, 再 依 公 司 之 核 決 權 限 完 成 覆 核 後, 交 付 執 行 之 基 金 經 理 人 不 得 違 反 期 貨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及 信 託 契 約 之 規 定 ( 三 ) 本 基 金 經 理 人 同 時 管 理 之 其 它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名 稱 及 所 採 取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之 措 施 : 1. 本 基 金 核 心 基 金 經 理 人 同 時 管 理 之 其 他 基 金 名 稱 : 元 大 商 品 指 數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2. 本 基 金 協 管 基 金 經 理 人 同 時 管 理 之 其 他 基 金 名 稱 : 無 3.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所 採 取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之 措 施 : 基 金 經 理 人 應 遵 照 基 金 投 資 決 策 過 程 操 作, 不 得 違 反 現 行 有 關 法 令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及 信 託 契 約 之 規 定, 並 遵 守 本 基 金 投 資 運 用 之 限 制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對 於 一 個 基 金 經 理 人 同 時 管 理 二 個 ( 含 ) 以 上 基 金 之 防 火 牆 規 範 如 下 : a. 不 同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間 對 同 一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受 益 憑 證 股 票 或 具 有 股 權 性 質 之 債 券, 不 得 於 同 日 或 同 時 為 反 向 交 易 或 投 資 決 定 但 因 特 殊 類 型 之 基 金 性 質 或 為 符 合 法 令 信 託 契 約 或 公 司 內 部 作 業 規 範 且 經 權 責 主 管 事 先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b. 不 同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之 投 資 交 易 或 決 策 應 分 別 獨 立 c. 同 一 基 金 經 理 人 為 不 同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就 相 同 之 有 價 證 券 於 同 一 日 同 時 進 行 基 金 不 投 資 股 票 買 賣 時, 應 力 求 公 平 對 待 每 一 基 金 三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運 用 之 限 制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之 壹 基 金 簡 介 之 八 及 九 所 列 之 說 明 四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參 與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股 東 會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處 理 原 則 及 方 法 ) 五 基 金 參 與 所 投 資 之 基 金 受 益 人 會 議 行 使 表 權 決 之 處 理 原 則 及 方 法 無 本 ( ( 一 ) 投 資 於 國 內 之 基 金 者 : 1. 處 理 原 則 及 方 法 : (1)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應 依 據 子 基 金 之 信 託 契 約 或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行 使 表 決 權, 乃 基 於 受 益 人 之 最 大 利 益, 支 持 子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所 提 之 議 案 但 子 基 金 之 經 理 公 司 所 提 之 議 案 有 損 及 受 益 人 權 益 之 虞 者, 得 依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決 議 辦 理 (2)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不 得 轉 讓 或 出 售 子 基 金 之 受 益 人 會 議 表 決 權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業 務 人 員 或 其 他 受 僱 人 員, 亦 不 得 轉 讓 或 出 售 該 表 決 權, 收 受 金 錢 或 其 他 利 益 2. 處 理 方 法 :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應 將 基 金 所 購 入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之 受 益 人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書 之 作 業 流 程 為 : (1) 受 益 人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書 : 16

26 A. 公 司 接 獲 子 基 金 之 基 金 受 益 人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書 後, 應 立 即 通 知 權 責 單 位 ( 操 作 單 位 ) B. 依 法 規 定 得 不 指 派 或 指 派 人 員 代 表 出 席 受 益 人 會 議 行 使 表 決 權 C. 開 會 前 需 將 表 決 票 整 理 並 附 其 清 單 交 權 責 單 位 ( 操 作 單 位 ) 主 管 勾 選 議 案, 並 於 清 單 上 蓋 章 表 示 完 成 此 項 作 業 (2) 作 成 書 面 記 錄 : 代 表 人 出 席 受 益 人 會 議 後 填 具 出 席 受 益 人 會 議 報 告 表, 循 序 編 號 建 檔 並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上 開 書 面 記 錄 應 記 載 表 決 權 行 使 之 評 估 分 析 作 業 決 策 程 序 及 執 行 結 果 (3) 本 公 司 人 員 不 得 對 外 透 露 相 關 基 金 投 票 內 容 之 訊 息 (4)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業 務 人 員 及 其 他 受 僱 人 員, 不 得 轉 讓 受 益 人 會 議 委 託 書, 或 藉 行 使 持 有 子 基 金 表 決 權 收 受 金 錢 或 其 他 利 益 ( 二 ) 投 資 於 國 外 之 基 金 者 : 1. 處 理 原 則 及 方 法 : (1) 本 基 金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於 接 獲 海 外 基 金 之 受 益 人 會 議 通 知 時, 會 以 傳 真 或 電 子 方 式 即 時 告 知 基 金 經 理 人, 並 由 基 金 經 理 人 決 議 及 簽 章 後, 再 傳 真 或 電 子 方 式 回 覆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委 由 其 執 回 該 外 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 如 受 益 人 會 議 有 重 大 議 題 需 親 自 出 席 行 使 表 決 權 者,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亦 會 經 基 金 經 理 人 指 示 後 代 表 本 基 金 出 席 該 受 益 人 會 議 行 使 表 決 權, 以 盡 力 維 護 受 益 人 之 權 益 (2) 作 業 流 程 A.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收 到 海 外 基 金 之 受 益 人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及 表 決 票 後, 即 告 知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並 將 相 關 資 料 通 知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B.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比 照 國 內 之 處 理 原 則 行 使 表 決 權, 由 基 金 經 理 人 決 議 及 簽 章 後, 傳 真 或 電 子 回 覆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並 委 由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執 回 表 決 票 或 出 席 該 基 金 之 受 益 人 會 議, 以 行 使 表 決 權 六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之 外 匯 收 支 所 從 事 之 避 險 交 易, 其 避 險 方 式 如 下 :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得 以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交 易 換 匯 換 利 交 易 新 臺 幣 對 外 幣 間 匯 率 選 擇 交 易 一 籃 子 外 幣 間 匯 率 避 險 (Proxy Basket Hedge)( 含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換 匯 換 利 及 匯 率 選 擇 權 等 ) 或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之 交 易 以 從 事 匯 率 避 險, 如 基 於 匯 率 風 險 管 理 及 保 障 投 資 人 權 益 需 要 而 處 理 本 基 金 匯 進 及 匯 出 時, 應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中 央 銀 行 或 金 管 會 之 相 關 規 定 本 基 金 原 則 上 不 從 事 匯 率 避 險 交 易, 故 本 基 金 外 幣 資 產 之 匯 率 產 生 變 化 時, 將 會 影 響 本 基 金 以 新 臺 幣 計 算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期 貨 信 託 公 司 保 留 可 依 市 場 環 境 與 操 作 實 況 等 專 業 判 斷 決 定 是 否 進 行 前 述 匯 率 避 險 交 易 之 權 利, 以 期 降 低 匯 率 風 險, 惟 不 表 示 可 因 此 完 全 規 避 匯 率 波 動 對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影 響 七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投 資 國 外 地 區 股 票 ( 或 基 金 ) 者, 參 與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股 東 會 ( 受 益 人 會 議 )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處 理 原 則 及 方 法 本 基 金 不 投 資 股 票, 而 基 金 參 與 所 投 資 之 基 金 受 益 人 會 議 行 使 表 權 決 之 處 理 原 則 及 方 法, 請 詳 前 述 五 基 金 參 與 所 投 資 之 基 金 受 益 人 會 議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處 理 原 則 及 方 法 之 說 明 八 期 貨 信 託 事 業 全 權 委 託 其 他 專 業 機 構 運 用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從 事 交 易 或 投 資 17

27 本基金無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之情事 九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應再敘明之事項 指數編製方式及期貨信託公司追蹤 模擬或複製表現之操作方式 (一)指數編製方式 本基金之標的指數為 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 (S&P GSCI Crude Oil Enhanced Excess Return) 其指數編製規則簡述如下 1.指數基期及基點 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以 1995/1/16 為指數基期 基點為 100 點 2.樣本選取 (1)樣本空間 每月倒數第 3 個指數計算日進行次月轉倉評估作業 並以轉倉 月份的次 2 個月輕原油契約及當年度契約月份為 12 月輕原油契約以及次年 度契約月份為 12 月輕原油契約為轉倉候選合約 (2)選樣標準 以轉倉月份可交易之第 1 個合約月份(最近月)及第二個合約月份 (次近月)之正價差(Contango)幅度是否大於 0.5%為評估依據 a.若最近月與次近月的正價差未大於 0.5%時 則轉倉至轉倉月份的次 2 個 月輕原油契約合約 b.若最近月與次近月的正價差大於 0.5 (a)轉倉期間在日曆月份 1 月至 6 月期間者 則轉倉至當年度契約月份為 12 月之輕原油契約 (b)轉倉期間在日曆月份 7 月至 12 月期間 則轉倉至次年度契約月份為 12 月之輕原油契約 釋例說明 1 月 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 輕原油期貨轉倉價格 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輕原油期貨轉倉價 商業交易所 輕原油期貨轉倉價格計算月份對 算月份對照表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月 6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G H J K M N Q U V X Z F H J K M N Q U V X Z F G 期貨合約月份 期貨合約月份對 約月份對照表 合約月份 1 月 2 月 3 月 合約代碼 F G H 4 月 J 月 5 K 6 月 M 7 月 N 8 月 Q 9 月 U 10 月 V 11 月 12 X 月 Z 於 2015 年 3 月 27 日(即 3 月的倒數第 3 個指數交易日) 進行 2015 年 4 月轉 倉評估作業 並以 2015 年 5 月合約(K5)與 2015 年 6 月合約(M5)計算正價 差(Contango)幅度 若正價差未大於 0.5%時 則轉倉至轉倉月份的次 2 個 月輕原油契約合約 否則則轉倉至當年度契約月份為 12 月之輕原油契約合 約 說明 因轉倉期間落在日曆月份 1 月至 6 月期間 故若最近月與次近 月的正價差大於 0.5%者 則轉倉至當年度契約月份為 12 月之輕原油契約 期貨契 期貨契約收盤價 日期 5 月合約(K5)收盤價 6 月合約(M5)收盤價 2015/3/ 假設正價差幅度計算 正價差幅度 應轉倉月份 3.34%>0.5% CLZ5

28 =(6 月合約收盤價/5 月合約收盤價)-1 =(50.5/48.87)-1 =3.34% 正價差幅度 故依指數編製 正價差幅度 3.34%>0.5% 故依指數編製規 編製規則規定 規定 4 月份轉倉時 月份轉倉時將 轉倉時將轉倉至 當年度契約月份為 度契約月份為 12 月之輕原油契約 輕原油契約合 契約合約 即 2015 年 12 月份輕原油 月份輕原油契約 輕原油契約 合約 (3)成分契約 單一期貨契約月份 3.成分契約調整(轉倉方式) (1)轉出成分契約持有權重 於每月之第 1 個指數計算日(含)至第 5 個指數計算 日(含)內 共 5 日 依 以及 0 之順序逐日套用 (2)轉入成分契約持有權重 於每月之第 1 個指數計算日(含)至第 5 個指數計算 日(含)內 共 5 日 依 以及 1 之順序逐日套用 4.指數計算 (1)指數計算公式為 = CDR(Contract Dollar Return) 於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中 意指為 成分期貨價值隔日變化率 上述公式亦即 指數計算日之指數值=前一指數計算日指數值*(1+成分期貨契約價值隔日變 化率) 在轉倉期間 上述成分期貨契約價值隔日變化率須依 S&P 每年發布之 各月 初指定持有之成分期貨契約(Designated Contract Expiration at Month Begin) 區 分 將到期之成分期貨契約(the First Nearby Contract Expiration) 以及 轉入 成分期貨契約(the Roll Contract Expiration) 兩者 並且依據轉倉規則及其規 定之轉換比例於該兩者間進行配置後 再進行指數計算 釋例說明 非轉倉期間之指數計算 非轉倉期間之指數計 算 假設持有 NYMEX 1000 桶輕原油期貨契約之條件如下表所示 d-1 日 NYMEX 1000 桶輕原油期貨契約價格 80 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之指數值 100 d 日 100 成分期貨契約價值隔日變化率 100 元 80 元 1 則 d 日指數計算日之指數值 100 點 ( 元 80 元 01 ) 125 點 轉倉期間之指數計算 轉倉期間之指數計算 假設持有某年度 NYMEX 1000 桶輕原油期貨 8 月份契約 欲轉倉至同年度 9 月份契約 其轉倉期間為該月份之第 1 個(含)至第 5 個(含)個指數計算日(假設 為 7/1~7/5) 下列算式以轉倉第 1 指數計算日(7/1)之計算值為 100 試算 7/2 及 7/3 之指數值 其他假設條件如下表所示 該年度 NYMEX 1000 桶輕原油期 標普高盛原油增強超額回報指數期 指數計算日日期 貨契約價格 貨契約持有權重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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