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001年公費留學考試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教育部1001年公費留學考試"

Transcription

1 教 育 部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程 表 時 程 要 項 104 年 5 月 20 日 公 告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群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104 年 6 月 底 公 告 簡 章 開 放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 104 年 7 月 31 日 ( 五 ) 上 午 8:30 起 至 104 年 8 月 14 日 ( 五 ) 中 午 12:00 止 報 名 表 件 寄 達 時 間 : 104 年 8 月 17 日 ( 一 ) 下 午 17:00 前 通 知 補 件 寄 達 時 間 : 104 年 8 月 21 日 ( 五 ) 下 午 17:00 前 104 年 9 月 17 日 ( 四 ) 寄 發 准 考 證 104 年 10 月 11 日 ( 日 ) 筆 試 測 驗 104 年 11 月 20 日 ( 五 ) 寄 發 筆 試 成 績 單 104 年 12 月 5 日 6 日 ( 六 日 ) 面 試 104 年 12 月 31 日 ( 四 )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下 列 2 項 報 名 方 式 請 擇 一 辦 理 : 1. 網 路 線 上 填 寫 報 名 表 ( 網 頁 如 未 發 現 資 訊 請 按 重 新 整 理 ), 並 同 時 上 傳 相 關 報 名 應 繳 表 件, 於 面 試 時 繳 交 簽 名 之 報 名 申 請 表 正 本 及 其 他 應 繳 文 件,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2. 網 路 線 上 填 寫 報 名 表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後, 於 報 名 表 上 簽 名 且 附 上 應 繳 表 件, 至 遲 於 104 年 8 月 17 日 17:00 前 ( 此 為 送 達 日, 非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親 自 送 達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4 段 1 號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請 自 行 掌 握 郵 遞 時 間, 逾 期 寄 達 或 送 達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經 本 部 通 知 須 補 件 者, 須 於 104 年 8 月 21 日 17:00 前, 以 電 子 郵 件 電 傳 或 掛 號 郵 遞 送 達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逾 期 寄 達 或 送 達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105 年 3 月 28 日 ( 一 ) 公 費 留 考 錄 取 生 研 習 會 ( 暫 訂 ) 上 述 時 程, 本 部 得 因 重 大 特 殊 狀 況 予 以 彈 性 調 整 1

2 教 育 部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依 據 教 育 部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第 1 次 及 第 3 次 會 議 決 議 修 正 一 類 別 名 額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 以 下 簡 稱 本 考 試 ) 類 別 及 名 額 如 下 : ( 一 )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77 名 ( 二 ) 勵 學 優 秀 公 費 留 學 8 名 ( 三 )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10 名 ( 四 )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5 名 前 項 第 ( 二 ) 款 勵 學 優 秀 公 費 留 學 係 指 報 名 時 持 有 各 該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104 年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者 各 款 報 考 人 僅 得 擇 一 類 別 報 名, 報 名 後 不 得 轉 換 身 分 類 別 報 考 第 ( 一 ) 款 類 別 者 之 各 學 群 學 門 名 額 等 詳 見 附 表 一 之 編 號 1 至 20 號, 及 附 表 二 之 編 號 101 至 177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及 留 學 國 家 擇 一 報 考 ; 報 考 第 ( 二 ) 款 至 第 ( 四 ) 款 類 別 者 依 附 表 二 之 編 號 101 至 177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及 留 學 國 家 擇 一 報 考, 錄 取 名 額 方 式 悉 依 各 該 類 別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二 本 考 試 以 學 群 決 定 補 助 年 限, 各 學 群 分 類 如 下 : ( 一 ) 人 文 類, 補 助 年 限 最 長 4 年 : 1. 文 史 哲 學 群 ( 含 區 域 研 究 ) 2. 教 育 學 群 ( 含 運 動 休 閒 ) 3. 藝 術 學 群 ( 含 文 化 資 產 ) 4. 法 律 學 群 5. 社 會 科 學 學 群 ( 含 政 治 ) 6. 心 理 與 認 知 學 群 7. 管 理 與 經 濟 學 群 ( 二 ) 理 工 類, 補 助 年 限 最 長 3 年 : 1. 建 築 規 劃 與 設 計 學 群 2. 數 學 與 統 計 學 群 2

3 3. 電 資 學 群 4. 工 程 學 群 ( 含 防 災 科 技 ) 5. 生 命 科 學 學 群 ( 含 農 林 漁 牧 及 海 洋 ) 6. 醫 藥 衛 生 學 群 三 公 費 身 分 別 支 給 數 額 如 下 : ( 一 )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生 及 勵 學 優 秀 生 每 年 發 放 定 額 獎 學 金 美 金 4 萬 2,000 元 ( 二 ) 身 障 生, 依 程 度 別 支 給, 重 度 以 上 視 聽 障 及 多 重 障 礙 者, 每 年 發 放 總 額 美 金 5 萬 4,000 元 之 定 額 獎 學 金 ; 中 度 視 聽 障 多 重 障 礙 及 其 他 障 別 重 度 以 上 者, 每 年 發 放 總 額 美 金 5 萬 元 之 定 額 獎 學 金 ; 除 前 述 2 類 外 之 障 別, 每 年 發 放 總 額 美 金 4 萬 8,000 元 之 定 額 獎 學 金 四 報 考 資 格 : 報 考 本 考 試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一 般 資 格 學 歷 資 格 及 語 言 資 格, 其 中 學 歷 資 格 並 應 擇 一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語 言 資 格 應 提 出 符 合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文 件 ( 一 ) 一 般 資 格 : 1.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報 考 時 擬 留 學 國 選 擇 赴 美 國 留 學 者, 須 能 取 得 J-1 簽 證 為 要 件 ( 依 美 國 現 行 規 定, 具 美 國 籍 或 美 國 永 久 居 留 證 者, 無 法 取 得 J-1 簽 證 ) 2. 年 齡 在 45 歲 以 下 ( 民 國 59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於 本 部 核 發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前 未 獲 博 士 學 位 者 女 性 報 考 者, 於 報 考 年 齡 限 制 之 前, 如 曾 有 生 育 事 實 者, 得 檢 附 子 女 出 生 證 明, 每 胎 得 延 後 年 齡 限 制 2 年, 兩 胎 4 年, 以 此 類 推 3. 未 曾 獲 得 我 國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或 曾 獲 得 我 國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累 計 未 滿 4 年, 且 已 完 成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者 所 稱 我 國 政 府 留 學 獎 助 金, 係 指 教 育 部 及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 構 ) 以 ( 公 )( 國 家 )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1 年 以 上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但 軍 3

4 公 教 等 公 職 人 員, 曾 經 服 務 機 關 以 在 職 訓 練 性 質 出 國 進 修, 且 已 完 成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學 歷 資 格 : 1. 具 有 國 內 學 歷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國 內 高 等 考 試 及 格 (2) 碩 士 班 在 學, 但 無 學 士 學 位 或 專 科 學 歷 者, 得 持 碩 士 班 在 學 證 明 報 考 (3)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在 校 生 能 提 具 大 學 在 學 期 間 1 至 3 年 級 全 學 年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暫 准 報 名 2. 具 有 境 外 學 歷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大 陸 地 區 大 專 校 院 以 上 畢 業 者, 應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應 檢 具 畢 業 證 學 位 證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暫 准 切 結 報 名 ) (2) 香 港 澳 門 大 專 校 院 以 上 畢 業 者,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三 ) 語 言 資 格 : 應 提 出 符 合 標 準 之 擬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但 報 考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者,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依 104 年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有 關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之 事 項 辦 理 ( 詳 如 第 33 頁 至 第 34 頁 ) 本 部 指 定 之 語 文 鑑 定 測 驗 機 構 與 其 成 績 合 格 標 準 其 他 認 定 標 準 及 繳 驗 證 明 如 下 :( 以 下 所 指 各 測 驗 成 績 或 等 級 以 上, 均 包 含 該 成 績 分 數 或 該 等 級 ) 1.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 (1) 英 日 法 德 西 班 牙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之 合 格 標 準 為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總 分 240 分 以 上 口 試 成 績 S-2+ 以 上 英 語 寫 作 測 驗 B 級 分, 可 分 次 選 考 (2)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第 3 級 (FCE) 以 上 ( 非 BULAT) (3) 德 國 大 學 入 學 德 語 鑑 定 考 試 德 福 (TestDaF) 分 數 TDN3 以 上 (4) 持 有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GEPT) 中 高 級 以 上 及 格 者, 得 以 該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或 全 部 考 科 ( 含 初 試 及 複 試 ) 及 格 之 成 績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2. 美 國 教 育 測 驗 服 務 中 心 : 4

5 (1) 托 福 電 腦 化 (CBT) 測 驗 成 績 213 分 以 上 (2) 新 托 福 (Internet-Based TOEFL,IBT) 測 驗 成 績 80 分 以 上 3.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國 際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IELTS) 學 術 考 試 6 級 分 以 上 4. 財 團 法 人 交 流 協 會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辦 理 ): 日 本 語 能 力 測 驗 2 級 ( 民 國 100 年 以 後 兼 採 認 N2 級 ) 以 上 5. 臺 灣 法 國 文 化 協 會 : 法 語 鑑 定 文 憑 第 1 級 (DELF 1) 或 DELF B1 以 上 6. 臺 北 歌 德 學 院 ( 前 臺 北 德 國 文 化 中 心 ): (1) 通 過 德 語 初 級 考 試 (ZDaF) 以 上 (2) 通 過 德 語 檢 定 考 試 (Goethe-Zertifikat B1:Zertifikat Deutsch)B1 級 以 上 7. 俄 語 以 俄 國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機 關 通 過 第 一 級 測 驗 (First level) 以 上 8. 義 大 利 文 以 義 大 利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機 關 通 過 中 級 組 第 1 級 Due 以 上 9. 韓 語 以 韓 國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TOPIK) 中 級 第 4 級 以 上 10. 其 他 認 定 標 準 : (1) 持 有 擬 留 學 國 大 學 ( 本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 之 學 士 碩 士 學 位, 或 於 擬 留 學 國 大 學 仍 在 學 之 碩 士 博 士 生, 報 名 時 得 以 該 外 國 大 學 之 學 位 證 書 或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在 學 證 明 書 ( 非 學 生 證 )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上 述 文 件 證 明 除 英 文 外 之 其 他 外 文, 應 提 供 經 公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2) 持 有 德 國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DSH) 合 格 者, 得 以 該 測 驗 及 格 證 明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3) 持 有 西 班 牙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證 書 (D.E.L.E) 者, 得 以 該 證 書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4) 阿 拉 伯 文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得 以 於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修 習 阿 拉 伯 文 34 學 分 以 上 之 成 績 證 明 替 代 11. 以 上 各 款 所 列 各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繳 驗 規 定 : (1) 在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截 止 日 (104 年 8 月 14 日 ) 前 取 得 各 該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之 成 績 單 及 級 別 合 格 證 明, 皆 為 有 效, 如 提 具 符 合 該 標 準, 登 載 於 網 路 或 成 績 查 詢 系 統 上 之 考 試 5

6 成 績 單 者 得 暫 准 報 名, 惟 所 有 通 過 筆 試 之 報 考 者, 均 須 繳 驗 各 該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之 檢 定 合 格 等 級 之 成 績 單 或 證 書 紙 本 正 本,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請 及 早 準 備 (2) 以 提 出 擬 留 學 國 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為 準 如 赴 擬 留 學 國 家 之 大 學 校 院 係 以 英 語 授 課 者, 須 提 出 學 校 系 所 或 所 屬 指 導 教 授 出 具 之 英 語 授 課 證 明 文 件, 及 符 合 上 述 標 準 之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如 擬 前 往 之 留 學 國 家, 均 非 使 用 英 文 日 文 法 文 德 文 西 班 牙 文 俄 文 者, 則 須 繳 交 該 擬 留 學 國 合 於 入 學 標 準 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應 自 行 舉 證 並 譯 為 中 文 ) 或 前 項 第 10 目 之 (1)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註 : 如 擬 留 學 國 家 為 法 國, 需 提 出 符 合 上 述 標 準 之 法 語 能 力 證 明 ; 惟 如 其 大 學 校 院 係 以 英 語 授 課 者, 須 提 出 該 大 學 校 院 或 所 屬 指 導 教 授 出 具 之 英 語 授 課 證 明 文 件, 及 符 合 上 述 標 準 之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 五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 一 律 採 網 路 線 上 填 寫 報 名 表, 時 間 自 104 年 7 月 31 日 上 午 8:30 起 至 104 年 8 月 14 日 中 午 12:00 截 止, 並 依 下 列 2 項 報 名 方 式 擇 一 辦 理 : ( 一 ) 填 寫 報 名 表 並 同 時 上 傳 報 名 應 繳 相 關 表 件 掃 描 檔, 如 筆 試 通 過 後, 於 面 試 時 應 繳 交 親 自 簽 名 之 報 名 申 請 表 正 本, 及 其 他 應 繳 文 件 正 本 紙 本,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 二 ) 填 寫 報 名 表 後 列 印 並 親 自 簽 名 且 附 上 應 繳 相 關 表 件 ; 惟 網 路 線 上 填 寫 報 名 表 相 關 資 料 截 止 時 間, 統 一 於 104 年 8 月 14 日 中 午 12:00 止, 即 不 得 再 上 網 填 報 郵 寄 資 料 至 遲 於 104 年 8 月 17 日 17:00 前 ( 此 為 送 達 日, 非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第 6 點 報 名 應 繳 表 件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親 自 送 達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4 段 1 號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請 自 行 掌 握 線 上 填 報 及 郵 遞 時 間, 逾 期 寄 達 或 送 達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如 經 本 部 通 知 須 補 件 者, 須 於 104 年 8 月 21 日 17:00 前, 以 電 子 郵 件 電 傳 或 掛 號 郵 遞 送 達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 地 址 同 前 ), 逾 期 寄 達 或 送 達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報 名 流 程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六 報 名 面 試 及 錄 取 後 應 繳 表 件 : 以 郵 遞 方 式 寄 送 時, 除 特 別 註 明 應 繳 交 正 本 者 外, 所 有 證 件 於 報 名 時 6

7 請 一 律 繳 交 影 印 本 採 網 路 上 傳 方 式 報 名 時, 得 以 影 印 本 傳 送, 嗣 後 繳 驗 正 本 ( 一 ) 報 名 時 應 繳 表 件 : 凡 報 考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者, 應 依 教 育 部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表 ( 詳 如 第 62 頁 ) 所 示 繳 交 下 列 表 件 : 1. 教 育 部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表 正 本 ( 請 至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資 訊 及 報 名 網 頁 ( 網 址 填 寫 報 名 表 並 親 自 簽 名 2.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拍 攝 之 2 吋 彩 色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1 式 3 張, 供 製 作 准 考 證 之 用 ( 使 用 光 面 紙, 戴 帽 或 合 成 相 片 拒 收 ; 上 傳 照 片 檔 者 須 清 晰 可 用 ) 3. 合 於 第 4 點 報 考 資 格 第 2 款 任 一 學 歷 資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4.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新 式 身 分 證 影 本 ( 舊 式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均 不 受 理 ) 5.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須 為 各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之 成 績 單 或 級 別 合 格 證 明 影 印 本 或 列 印 登 載 於 網 路 或 成 績 查 詢 系 統 上 之 考 試 成 績 ( 報 考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者, 語 文 能 力 標 準 請 依 104 年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有 關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之 事 項 辦 理 ) 6. 曾 否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獎 學 金 聲 明 書 正 本 ( 如 第 45 頁 ) 7. 報 名 繳 費 證 明 單 :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1,000 元, 本 項 費 用 包 含 報 名 費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單 之 掛 號 郵 資 等 凡 考 生 合 於 新 五 都 各 縣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報 名 費 免 繳 ; 但 應 於 報 名 時 持 有 各 該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104 年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始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未 於 報 名 表 聲 明 為 勵 學 優 秀 生 ( 或 未 持 有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 而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名 者, 報 名 繳 費 後, 即 不 得 再 申 請 退 費 及 轉 換 報 名 類 別 8. 具 結 書 正 本 ( 如 第 60 頁 ), 具 結 所 繳 交 之 表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情 事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取 消 資 格 另 如 具 本 簡 章 第 4 點 第 2 款 所 列 2 項 暫 准 報 名 之 學 歷 資 格 者, 應 擇 一 勾 選 ( 如 第 61 頁 ) 9. 報 考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者, 請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調 查 表 ( 如 第 63 頁 ) 7

8 10. 符 合 第 4 點 第 1 項 第 1 款 之 (2) 之 女 性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子 女 出 生 證 明 11. 本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表 ( 如 第 62 頁 ) ( 二 ) 面 試 時 應 繳 表 件 : 被 通 知 面 試 考 生 應 於 面 試 報 到 時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 各 項 文 件 須 備 齊 且 均 為 正 本, 且 須 與 報 名 所 繳 證 件 相 符 ): 1. 面 試 通 知 書 2. 親 自 簽 名 之 報 名 表 曾 否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獎 學 金 聲 明 書 及 具 結 書 ( 採 郵 寄 方 式 已 繳 交 正 本 之 報 名 者 免 繳 ) 3. 中 華 民 國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4.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國 外 或 大 陸 地 區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或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認 證 ) 5.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之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須 包 含 成 績 單 或 級 別 合 格 證 明 ) 6. 勵 學 優 秀 考 生 原 住 民 考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檢 附 合 於 報 考 身 分 類 別 之 證 明 文 件 7. 面 試 基 本 資 料 表 1 式 5 份 ( 如 第 64 頁 ), 應 於 本 部 面 試 通 知 書 所 訂 期 限 內 繳 交 8. 應 考 音 樂 戲 劇 舞 蹈 美 術 電 影 新 媒 體 藝 術 藝 術 教 育 及 文 創 產 業 學 門 者, 請 依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應 於 本 部 面 試 通 知 書 所 訂 期 限 內 繳 交 5,000 字 以 內 研 究 計 畫 及 曾 公 開 發 表 之 作 品 各 1 式 5 份 ( 三 ) 公 告 錄 取 後 與 本 部 簽 訂 行 政 契 約 書 前 應 繳 表 件 : 1. 享 有 公 費 待 遇 之 師 範 校 院 或 教 育 學 院 ( 系 )83( 含 )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之 畢 業 生, 經 公 告 錄 取 後 向 本 部 申 請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時, 須 繳 交 服 務 期 滿 或 償 還 公 費 或 展 緩 服 務 之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 2.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及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報 考 者, 經 公 告 錄 取 後 向 本 部 申 請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時, 須 繳 交 服 務 單 位 同 意 書 ( 正 本 ) 3. 其 他 有 服 務 義 務 者, 經 公 告 錄 取 後 向 本 部 申 請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時, 須 繳 交 服 務 期 滿 或 償 還 公 費 或 延 緩 服 務 之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 4. 持 第 四 點 第 二 款 第 1 目 之 (3) 規 定 之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檢 附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 持 第 4 點 第 2 款 第 2 目 之 (1) 規 定 之 8

9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檢 附 由 本 部 核 發 之 相 當 學 歷 證 明, 供 本 部 查 驗, 始 具 錄 取 資 格 七 考 試 項 目 : ( 一 ) 筆 試 : 1. 國 文 作 文 2. 專 門 科 目 ( 二 ) 面 試 八 考 試 日 期 : 筆 試 日 期 訂 於 104 年 10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舉 行, 面 試 日 期 另 行 通 知 九 考 試 地 點 : 筆 試 地 點 訂 於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詳 細 筆 試 試 場 教 室 分 配 表 於 104 年 10 月 1 日 起 公 告 於 該 校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網 站 ( ), 電 話 :(02) 轉 408 面 試 地 點 另 行 以 書 面 通 知 十 錄 取 標 準 : ( 一 ) 國 文 作 文 與 專 門 科 目 2 科,3 科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核 計 3 科 總 分 時, 國 文 作 文 分 數 占 20%, 專 門 科 目 每 科 各 占 40%, 合 計 為 筆 試 總 成 績 ( 二 ) 各 學 門 依 前 款 筆 試 總 成 績 至 多 遴 選 最 優 前 3 人 參 加 面 試 筆 試 總 成 績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但 應 試 科 目 有 1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 三 ) 面 試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為 面 試 成 績, 面 試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面 試 委 員 若 有 2 人 ( 含 2 人 ) 以 下 不 克 評 分, 則 應 考 人 面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為 該 組 參 與 評 核 之 面 試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 面 試 委 員 若 有 3 人 ( 含 3 人 ) 以 上 不 克 評 分, 則 暫 緩 該 組 面 試, 於 面 試 委 員 重 聘 後, 擇 期 再 通 知 面 試 ( 四 ) 錄 取 基 準 及 同 分 參 酌 基 準 : 1. 筆 試 總 成 績 占 70%, 面 試 成 績 占 30%, 併 計 為 筆 面 試 總 分 2. 筆 試 總 成 績 或 筆 面 試 總 分 未 達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所 訂 最 低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 各 類 別 及 各 學 群 ( 門 ) 錄 取 名 額 得 流 用, 亦 得 從 缺 9

10 3. 各 學 門 考 生 總 分 相 同 者, 錄 取 專 門 科 目 總 分 較 高 者 ; 如 專 門 科 目 總 分 相 同 者, 錄 取 面 試 成 績 較 高 者 ( 五 ) 錄 取 名 額 流 用 機 制 : 1. 名 額 流 用 順 序 : 優 先 於 同 一 學 群 流 用, 必 要 時 可 跨 學 群 流 用 2. 名 額 流 用 時, 由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依 各 學 門 錄 取 與 未 錄 取 者 分 數 差 距 及 近 年 各 學 門 從 缺 錄 取 情 況 決 定 之 ( 六 ) 各 學 群 ( 門 ) 最 終 錄 取 名 額, 依 各 該 學 門 筆 面 試 總 分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名 額 流 用 機 制 等, 經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之 十 一 複 查 成 績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 二 )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筆 試 成 績 單 11 月 20 日, 及 面 試 成 績 單 12 月 31 日 寄 發 次 日 起 10 日 內, 即 分 別 於 11 月 30 日 及 105 年 1 月 10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前 項 申 請 複 查 各 以 1 次 為 限 ( 三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使 用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暨 查 復 表 ( 格 式 如 第 56 頁 第 58 頁 ), 表 內 填 寫 申 請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類 別 學 門 編 號 學 門 名 稱, 貼 足 回 件 掛 號 郵 資, 並 附 繳 原 成 績 單 影 本 ( 四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一 律 以 通 信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函 件 請 以 掛 號 郵 遞 至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4 段 1 號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收 ( 五 )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15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如 期 查 復 時,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申 請 人 ( 六 ) 複 查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及 試 卷 作 答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核 計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成 績 2.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人 未 依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作 答,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 七 )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試 卷 卷 面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或 試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時, 應 報 請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處 理 10

11 ( 八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除 成 績 外,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面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考 試 資 料 十 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簡 章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表 件 所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主 要 針 對 本 考 試 之 目 的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及 相 關 研 究, 錄 取 考 生 資 料 乃 針 對 錄 取 後 學 生 輔 導 統 計 建 置 海 外 人 才 庫 及 學 友 會 連 結 公 費 生 社 群 網 絡 及 其 他 相 關 研 究 使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 二 ) 本 簡 章 所 列 內 容, 請 詳 細 閱 讀, 充 分 瞭 解 後 再 報 名 ( 三 ) 報 名 者 同 意 提 供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供 本 部 辦 理 本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 四 ) 本 考 試 錄 取 榜 單 以 不 公 布 錄 取 者 姓 名 為 原 則, 僅 公 布 錄 取 者 准 考 證 號 碼 留 學 國 家 學 群 學 門 及 研 究 領 域 ( 五 ) 考 生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資 料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未 錄 取 者 之 報 名 資 料 將 於 報 名 次 年 度 銷 毀 ; 經 受 理 報 名 後, 報 名 費 一 概 不 退 還 報 名 應 繳 交 表 件 填 寫 不 全 或 逾 期 報 名 者, 不 予 受 理, 而 未 獲 受 理 報 名 者, 其 報 名 費 依 行 政 作 業 程 序, 並 扣 除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新 臺 幣 60 元 後, 退 還 剩 餘 報 名 費, 並 由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個 別 通 知 ( 六 ) 繳 交 之 表 件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不 合 本 考 試 申 請 資 格, 經 本 部 查 明 後,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撤 銷 考 試 資 格, 已 繳 報 名 費 不 予 退 還 2. 經 錄 取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3. 已 完 成 出 國 手 續 並 領 取 公 費 者, 撤 銷 公 費 留 學 資 格, 已 領 取 之 公 費 全 額 償 還, 經 通 知 限 期 償 還 逾 期 不 償 還 者, 依 本 部 追 償 公 費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七 ) 凡 以 國 外 大 陸 地 區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報 考 經 錄 取 者, 依 據 本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核 及 採 認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境 外 學 歷 查 證, 經 查 證 不 認 定 該 項 國 外 大 陸 地 區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時,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學 歷 情 事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11

12 ( 八 ) 曾 獲 得 我 國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累 計 未 滿 4 年, 且 已 完 成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者, 經 錄 取 後, 僅 得 核 予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期 限 範 圍 內, 累 計 未 滿 4 年 之 餘 數 ( 九 ) 錄 取 本 部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者, 不 得 同 時 支 領 二 項 ( 含 ) 以 上 政 府 預 算 之 獎 助 學 金, 如 同 時 或 先 後 錄 取 而 支 領 期 間 重 複 者, 僅 得 選 擇 領 取 其 中 一 項 獎 助 學 金, 且 累 計 支 領 最 長 4 年 如 經 發 現 有 上 述 情 事 者, 本 部 得 解 除 其 公 費 留 學 契 約 停 止 發 放 公 費 並 追 償 已 溢 領 公 費 ( 十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義 務 者 ( 如 師 範 校 院 公 費 生 軍 警 校 院 生 軍 人 警 察 等 ), 須 自 行 依 其 身 分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留 學 事 宜,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者, 不 得 以 具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延 緩 出 國 留 學 ; 具 有 役 男 身 分 者, 其 出 國 依 兵 役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十 一 ) 凡 報 考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者, 於 本 部 核 發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前, 業 已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十 二 ) 報 考 時 擬 留 學 國 選 擇 赴 美 國 留 學 者, 經 本 考 試 錄 取 後, 限 申 請 DS-2019 FORM, 俾 美 國 權 責 機 構 據 以 核 發 (J-1) 交 換 學 生 或 研 究 人 員 簽 證 ( 依 美 國 現 行 規 定, 具 美 國 籍 或 美 國 永 久 居 留 證 者, 無 法 取 得 J-1 簽 證 ), 有 關 本 項 簽 證 相 關 事 宜, 請 逕 洽 美 國 在 臺 協 會 瞭 解 ( 十 三 ) 凡 經 本 考 試 公 告 錄 取 者, 應 自 本 部 通 知 之 期 限 內 與 本 部 完 成 簽 訂 公 費 留 學 行 政 契 約 書, 逾 期 未 簽 訂 公 費 留 學 行 政 契 約 書 者, 視 為 放 棄 公 費 留 學 錄 取 資 格 ; 簽 訂 公 費 留 學 行 政 契 約 書 之 翌 日 起 2 年 內, 應 取 得 本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碩 士 以 上 無 條 件 入 學 許 可 同 意 函 ( 原 則 上 以 申 請 世 界 百 大 或 各 專 業 領 域 TOP50 之 校 院 為 優 先 ), 並 依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相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出 國 留 學, 逾 期 視 為 放 棄, 並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十 四 ) 簽 訂 行 政 契 約 書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覓 妥 保 證 人 作 保 : 1. 保 證 人 至 少 1 人, 於 公 費 生 違 反 本 契 約 任 一 條 款 規 定 時 ( 包 括 現 在 及 未 來 所 訂 定 修 正 者 ), 致 發 生 應 償 還 公 費 而 逾 期 未 償 還 情 事 時, 願 負 連 帶 償 還 公 費 之 保 證 責 任, 並 自 本 部 要 求 履 行 此 項 責 任 之 通 知 送 達 翌 日 起 30 日 內, 一 次 清 償 公 費 生 依 行 政 契 約 書 規 定 所 應 償 還 之 全 部 公 費 保 證 人 未 履 行 全 部 清 償 責 任 者, 應 依 行 政 12

13 程 序 法 第 148 條 逕 受 強 制 執 行, 並 連 帶 負 責 賠 償 訴 訟 及 強 制 執 行 費 用, 包 括 本 部 律 師 費, 律 師 費 用 視 實 際 情 況 定 之 2. 保 證 人 須 為 能 同 時 提 供 下 列 2 點 相 關 證 明 之 自 然 人 :1. 最 近 服 務 機 關 1 年 以 上 在 職 證 明 ( 已 退 休 者 得 以 退 休 證 明 取 代 在 職 證 明 ) 2. 最 近 全 年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 含 薪 資 利 息 租 賃 執 行 業 務 及 其 他 各 類 所 得 ) 新 臺 幣 60 萬 元 以 上 之 所 得 證 明 或 所 得 稅 申 報 書 扣 繳 憑 單 或 所 得 稅 核 定 書 影 本 ( 請 簽 名 或 蓋 章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 者 3. 領 取 政 府 各 類 公 費 或 留 學 獎 學 金 赴 國 外 進 修, 且 尚 未 返 國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者, 不 得 擔 任 保 證 人 ( 十 五 ) 經 本 考 試 公 告 錄 取, 原 錄 取 之 國 別 學 門 及 研 究 領 域 均 不 得 變 更 但 於 出 國 留 學 前, 能 提 出 具 體 說 明 者, 得 申 請 轉 換 簡 章 原 載 留 學 國 家 地 區 內 其 他 國 家, 其 原 錄 取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仍 不 得 變 更, 並 以 1 次 為 限 ( 十 六 ) 經 本 考 試 公 告 錄 取, 辦 妥 出 國 手 續 已 抵 達 國 外 留 學 者, 在 支 領 公 費 期 限 內, 不 得 申 請 改 變 留 學 國 國 別 ( 十 七 ) 預 定 之 筆 試 或 面 試 考 試 日 期, 因 天 災 或 特 殊 事 故, 經 本 部 宣 布 暫 停 辦 理 時, 不 另 個 別 通 知, 延 後 辦 理 之 日 期, 另 行 公 布 ( 十 八 ) 公 費 錄 取 生 應 於 公 告 錄 取 後 3 個 月 內 加 入 本 部 建 置 之 公 費 生 學 友 會, 且 依 本 部 所 訂 日 期 參 加 本 部 舉 辦 之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生 研 習 會, 但 有 特 殊 情 形, 經 本 部 許 可 者, 應 委 託 代 理 人 參 加, 及 返 國 服 務 時 擇 日 參 加 本 部 定 期 舉 辦 之 座 談 會, 以 分 享 國 外 留 學 經 驗 ( 十 九 ) 考 生 於 錄 取 後, 申 請 國 外 校 院 入 學 許 可 時, 得 向 本 部 申 請 核 發 財 力 證 明 ( 應 親 自 持 下 列 公 費 錄 取 生 相 關 文 件 :1.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2. 身 障 生 須 另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影 本, 至 臺 北 市 徐 州 路 5 號 3 樓 本 部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櫃 檯 辦 理 ) 如 本 人 無 法 親 自 申 請, 須 備 妥 委 託 代 理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委 託 書 及 上 述 申 請 者 之 資 料 向 本 部 申 請 核 發 財 力 證 明 ( 二 十 ) 於 國 外 公 費 留 學 期 間, 如 未 於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之 日 起 90 日 內, 取 得 博 士 課 程 入 學 許 可 者, 視 同 公 費 留 學 期 滿, 應 即 返 國 報 到 ; 13

14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後, 即 視 同 公 費 留 學 期 滿, 應 於 取 得 學 位 之 日 起 1 年 內 返 國 報 到 公 費 留 學 期 間 屆 滿, 尚 未 取 得 碩 士 / 博 士 學 位, 而 擬 繼 續 修 讀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自 費 延 長, 並 於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後,1 年 內 返 國 報 到 返 國 服 務 期 間 同 公 費 領 取 期 間 ( 二 十 一 )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者, 出 國 留 學 完 成 學 位 後 1 年 內, 在 以 下 機 構 ( 單 位 ) 任 職, 事 先 向 駐 外 機 構 提 出 申 請, 經 初 核 後 報 本 部 核 准 者, 得 延 緩 返 國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並 應 逐 年 申 請, 最 長 以 15 年 為 上 限 ( 含 博 士 後 研 究 3 年 ): 1. 任 教 於 排 名 世 界 百 大 或 世 界 各 領 域 TOP20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 指 本 部 參 酌 上 海 交 大 Times Higher Education, US News and World Roport Webometrics QS 或 其 他 專 業 機 構 之 世 界 百 大 評 比 為 主 認 定 者 2. 任 職 於 享 有 聲 譽 之 學 術 單 位 或 研 究 機 構 : 指 申 請 人 檢 附 資 料, 經 由 本 部 認 定 相 當 於 前 款 世 界 百 大 之 機 構 3. 任 職 於 國 外 政 府 部 門 機 關 ( 構 ): 指 公 務 部 門 或 行 政 機 關 ( 不 含 前 二 款 規 定 之 公 立 教 育 機 構 ) 4. 任 職 於 重 要 國 際 組 織 : 指 經 本 部 洽 外 交 部 及 經 濟 部 認 定 對 我 國 具 有 實 質 重 要 政 經 利 益 之 多 邊 國 際 組 織 5. 任 職 於 世 界 百 大 企 業 : 指 本 部 參 酌 Fortune Global 及 Standard and Poor s 最 新 年 度 排 名 為 主 認 定 者 ( 二 十 一 )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提 交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由 本 部 決 定 之 ( 二 十 二 ) 本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之 救 濟,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訴 願 法 及 行 政 訴 訟 法 規 定 處 理 十 三 預 告 事 項 : ( 一 ) 自 105 年 起, 一 律 採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欲 報 考 本 考 試 者, 請 將 報 名 表 及 報 名 時 其 他 應 繳 表 件 以 掃 描 檔 格 式 上 傳 至 報 名 系 統 ( 二 )105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興 革 事 項, 預 定 於 104 年 9 月 底 前 另 行 公 告 ( 三 ) 實 際 規 定 內 容, 請 依 據 105 年 公 布 之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為 準 14

15 附 表 一 教 育 部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各 學 群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一 覽 表 序 號 類 別 學 群 學 門 1 人 文 文 史 哲 中 文 哲 學 2 人 文 區 域 研 究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及 發 展 韓 國 研 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人 文 教 育 4 人 文 藝 術 5 人 文 文 化 資 產 弱 勢 教 育 教 育 學 音 樂 戲 劇 舞 蹈 美 術 電 影 新 媒 體 藝 術 藝 術 教 育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文 化 政 策 文 創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都 市 更 新 與 農 村 再 生 規 劃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與 資 訊 管 理 理 工 建 築 規 劃 與 設 計 歷 史 建 築 保 存 5 工 業 設 計 建 築 設 計 與 城 鄉 規 劃 7 人 文 運 動 休 閒 運 動 產 業 高 齡 者 運 動 2 15

16 教 育 部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各 學 群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一 覽 表 序 號 類 別 學 群 學 門 16 移 民 法 與 移 民 政 策 國 際 民 航 法 基 礎 法 學 海 洋 法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8 人 文 法 律 財 經 法 9 民 事 法 學 刑 事 法 學 勞 動 及 社 會 法 能 源 與 環 境 法 律 與 政 策 比 較 政 治 制 度 研 究 9 人 文 政 治 2 國 際 談 判 與 實 務 傳 播 科 技 人 口 政 策 勞 動 研 究 社 會 學 族 群 研 究 10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老 年 社 會 學 人 文 心 理 與 認 知 犯 罪 學 國 家 發 展 社 會 工 作 社 群 媒 體 社 會 學 性 別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認 知 心 理 學 創 新 與 創 業 管 理 管 理 學 財 務 金 融 會 計 審 計 12 人 文 管 理 與 經 濟 經 濟 學 9 資 訊 經 濟 學 社 會 經 濟 國 際 經 貿 新 興 市 場 國 際 行 銷 3

17 教 育 部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各 學 群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一 覽 表 序 號 類 別 學 群 學 門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數 學 13 理 工 數 學 與 統 計 2 統 計 學 14 理 工 電 資 資 訊 / 電 機 1 核 能 15 理 工 工 程 2 機 械 國 土 治 理 與 防 災 16 理 工 防 災 科 技 2 氣 候 變 遷 與 防 災 植 物 科 技 學 17 理 工 生 命 科 學 生 態 學 3 分 子 影 像 學 18 理 工 農 林 漁 牧 植 物 醫 學 農 作 物 安 全 管 理 2 經 濟 動 物 獸 醫 臨 床 19 理 工 海 洋 海 洋 2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管 理 20 理 工 醫 藥 衛 生 轉 譯 醫 學 3 老 人 醫 學 17

18 附 表 二 教 育 部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 就 讀 學 校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01 文 史 哲 中 文 漢 學 日 本 國 際 漢 學 史 文 學 理 論 102 文 史 哲 哲 學 科 學 哲 學 美 國 英 國 知 識 論 邏 輯 學 103 區 域 研 究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及 發 展 亞 太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及 發 展 美 國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新 加 坡 國 際 政 治 經 濟 學 亞 太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104 區 域 研 究 韓 國 研 究 韓 國 政 治 韓 國 經 濟 朝 鮮 半 島 安 全 關 係 韓 國 ( 首 爾 高 麗 或 延 世 大 學 ) 韓 國 政 治 經 濟 韓 文 限 赴 韓 國 就 讀 首 爾 大 學 高 麗 大 學 或 延 世 大 學 105 教 育 弱 勢 教 育 教 育 社 會 學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美 國 英 國 法 國 教 育 社 會 學 教 育 政 策 106 教 育 教 育 學 學 習 科 技 學 習 科 學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學 習 科 技 教 育 學 107 藝 術 音 樂 108 藝 術 戲 劇 理 論 作 曲 音 樂 學 演 唱 樂 器 演 奏 指 揮 音 樂 產 業 研 究 導 演 編 劇 戲 劇 理 論 與 實 務 劇 場 技 術 表 演 劇 場 設 計 日 本 韓 國 俄 羅 斯 日 本 韓 國 俄 羅 斯 音 樂 史 戲 劇 史 音 樂 理 論 劇 場 理 論 與 實 務 應 於 本 部 面 試 通 知 書 所 訂 期 限 內 繳 交 5,000 字 以 內 研 究 計 畫 及 曾 公 開 發 表 之 作 品 或 著 作 各 一 式 5 份 109 藝 術 舞 蹈 舞 蹈 研 究 舞 蹈 科 技 舞 蹈 創 作 日 本 韓 國 俄 羅 斯 舞 蹈 史 舞 蹈 理 論 18

19 教 育 部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 就 讀 學 校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10 藝 術 美 術 藝 術 評 論 攝 影 美 學 視 覺 文 化 美 術 史 當 代 藝 術 理 論 日 本 韓 國 俄 羅 斯 美 術 史 藝 術 理 論 111 藝 術 電 影 電 影 創 作 電 影 美 術 與 特 效 電 影 產 業 研 究 加 拿 大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電 影 概 論 電 影 美 學 與 電 影 理 論 112 藝 術 新 媒 體 藝 術 新 媒 體 創 作 錄 像 藝 術 跨 領 域 藝 術 創 作 與 策 展 動 畫 創 作 動 畫 研 究 遊 戲 設 計 遊 戲 產 業 研 究 加 拿 大 日 本 韓 國 數 位 藝 術 美 學 新 媒 體 藝 術 史 ( 含 動 畫 歷 史 ) 應 於 本 部 面 試 通 知 書 所 訂 期 限 內 繳 交 5,000 字 以 內 研 究 計 畫 及 曾 公 開 發 表 之 作 品 或 著 作 各 一 式 5 份 113 藝 術 藝 術 教 育 各 類 藝 術 教 育 ( 美 術 教 育 音 樂 教 育 舞 蹈 教 育 戲 劇 教 育 ) 美 感 教 育 藝 術 教 育 政 策 研 究 藝 術 教 育 行 政 藝 術 治 療 策 展 加 拿 大 日 本 藝 術 概 論 藝 術 教 育 與 行 政 114 文 化 資 產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研 究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加 拿 大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世 界 原 住 民 族 歷 史 世 界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資 產 保 護 115 文 化 資 產 文 化 政 策 文 化 行 政 與 政 策 比 較 文 化 研 究 加 拿 大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世 界 文 化 史 文 化 行 政 19

20 教 育 部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 就 讀 學 校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16 文 化 資 產 文 創 產 業 文 創 與 數 位 內 容 設 計 加 拿 大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韓 國 文 創 產 業 概 論 數 位 內 容 設 計 與 應 用 應 於 本 部 面 試 通 知 書 所 訂 期 限 內 繳 交 5,000 字 以 內 研 究 計 畫 及 曾 公 開 發 表 之 作 品 或 著 作 各 一 式 5 份 117 文 化 資 產 文 化 資 產 文 化 資 產 調 查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文 化 資 產 維 護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與 跨 領 域 應 用 研 究 加 拿 大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世 界 文 化 史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政 策 與 實 務 118 文 化 資 產 文 化 資 產 文 化 資 產 數 位 典 藏 文 化 資 產 數 位 展 示 研 究 博 物 館 學 加 拿 大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數 位 科 技 理 論 與 應 用 博 物 館 學 119 建 築 規 劃 與 設 計 都 市 更 新 與 農 村 再 生 規 劃 都 市 更 新 與 活 化 再 利 用 農 村 規 劃 設 計 與 再 生 活 化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都 市 更 新 與 活 化 利 用 農 村 規 劃 概 論 120 建 築 規 劃 與 設 計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與 資 訊 管 理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與 建 築 資 訊 建 模 (BIM) 與 運 用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新 加 坡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概 論 建 築 資 訊 建 模 ( BIM) 與 運 用 概 論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概 論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121 建 築 規 劃 與 設 計 歷 史 建 築 保 存 歷 史 建 築 修 護 技 術 與 活 化 再 利 用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歷 史 建 築 修 護 技 術 概 論 歷 史 建 築 保 存 與 活 化 利 用 20

21 教 育 部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 就 讀 學 校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22 建 築 規 劃 與 設 計 工 業 設 計 設 計 思 考 與 人 本 設 計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工 業 設 計 理 論 使 用 者 導 向 設 計 使 用 者 導 向 設 計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123 建 築 規 劃 與 設 計 建 築 設 計 與 城 鄉 規 劃 建 築 設 計 永 續 城 鄉 規 劃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建 築 設 計 理 論 生 態 城 鄉 規 劃 概 論 124 運 動 休 閒 運 動 產 業 運 動 產 業 學 澳 大 利 亞 運 動 管 理 學 運 動 產 業 概 論 125 運 動 休 閒 高 齡 者 運 動 高 齡 者 運 動 休 閒 日 本 高 齡 者 運 動 概 論 高 齡 者 運 動 規 劃 與 執 行 126 法 律 移 民 法 與 移 民 政 策 比 較 移 民 法 移 民 政 策 新 加 坡 澳 大 利 亞 紐 西 蘭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規 移 民 情 勢 與 移 民 政 策 分 析 127 法 律 國 際 民 航 法 各 國 空 運 對 應 反 應 策 略 及 政 策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美 國 加 拿 大 運 輸 學 國 際 公 法 128 法 律 基 礎 法 學 法 理 學 法 律 思 想 史 歐 洲 北 美 法 理 學 西 洋 法 制 史 21

22 教 育 部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 就 讀 學 校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29 法 律 海 洋 法 國 家 海 洋 政 策 海 事 安 全 北 美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海 洋 法 國 際 關 係 130 法 律 財 經 法 銀 行 法 證 劵 交 易 法 期 貨 交 易 法 保 險 法 公 司 法 企 業 併 購 法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商 事 法 ( 含 證 劵 交 易 法 期 貨 交 易 法 公 司 法 保 險 法 及 銀 行 法 ) 經 濟 學 50% 會 計 學 50% 131 法 律 民 事 法 學 民 事 訴 訟 法 非 訟 事 件 法 破 產 法 強 制 執 行 法 仲 裁 與 調 解 歐 洲 日 本 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132 法 律 刑 事 法 學 刑 事 訴 訟 法 證 據 法 刑 事 偵 查 學 犯 罪 學 刑 罰 學 法 醫 學 跨 國 訴 訟 日 本 犯 罪 學 刑 事 訴 訟 法 133 法 律 勞 動 及 社 會 法 勞 動 基 準 法 國 民 年 金 法 勞 工 保 險 法 公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北 歐 歐 洲 勞 動 基 準 法 社 會 法 134 法 律 能 源 與 環 境 法 律 與 政 策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 比 較 環 境 法 能 源 經 濟 學 美 國 歐 盟 日 本 能 源 法 環 境 法 135 政 治 比 較 政 治 制 度 研 究 憲 政 體 制 選 舉 制 度 美 國 歐 洲 比 較 政 治 政 治 制 度 136 政 治 國 際 談 判 與 實 務 FTA 談 判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美 國 法 國 英 國 新 加 坡 國 際 政 治 經 濟 學 談 判 理 論 與 實 務 22

23 教 育 部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 就 讀 學 校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37 社 會 科 學 傳 播 科 技 傳 播 科 技 與 數 位 匯 流 加 拿 大 傳 播 及 數 位 科 技 傳 播 政 策 138 社 會 科 學 人 口 政 策 人 口 推 計 人 口 移 動 與 管 理 美 國 歐 洲 人 口 學 人 口 統 計 學 139 社 會 科 學 勞 動 研 究 就 業 工 作 一 般 與 身 心 障 礙 就 業 勞 動 市 場 規 範 勞 資 制 度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社 會 學 勞 動 經 濟 學 140 社 會 科 學 社 會 學 社 會 企 業 第 三 部 門 非 營 利 組 織 美 國 歐 盟 社 會 學 非 營 利 組 織 141 社 會 科 學 族 群 研 究 族 群 關 係 美 國 歐 洲 族 群 認 同 理 論 族 群 與 種 族 關 係 142 社 會 科 學 老 年 社 會 學 老 年 學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老 年 社 會 學 老 年 政 策 143 社 會 科 學 犯 罪 學 修 復 式 司 法 被 害 者 學 犯 罪 預 防 與 矯 治 美 國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犯 罪 學 犯 罪 矯 正 144 社 會 科 學 國 家 發 展 戰 略 文 化 戰 略 安 全 美 國 歐 洲 戰 略 理 論 國 際 關 係 145 社 會 科 學 社 會 工 作 災 難 與 社 會 / 社 工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社 會 工 作 災 難 管 理 23

24 教 育 部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 就 讀 學 校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46 社 會 科 學 社 群 媒 體 社 會 學 網 路 社 會 社 會 運 動 澳 大 利 亞 網 路 社 會 社 會 運 動 147 社 會 科 學 社 會 工 作 社 區 工 作 老 人 福 利 與 長 期 照 顧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社 會 工 作 長 期 照 顧 148 社 會 科 學 性 別 性 別 研 究 方 法 性 別 社 會 學 婦 女 / 性 別 研 究 照 顧 與 性 別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性 別 理 論 ( 含 女 性 主 義 理 論 )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方 法 149 心 理 與 認 知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行 為 決 策 與 情 感 神 經 科 學 加 拿 大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行 為 決 策 與 判 斷 150 心 理 與 認 知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臨 床 與 犯 罪 及 轉 譯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加 拿 大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臨 床 與 犯 罪 心 理 學 151 心 理 與 認 知 認 知 心 理 學 老 化 與 認 知 加 拿 大 認 知 科 學 老 化 與 認 知 152 管 理 與 經 濟 創 新 與 創 業 管 理 創 意 創 新 創 業 及 創 業 家 精 神 美 國 英 國 創 新 管 理 策 略 管 理 153 管 理 與 經 濟 管 理 學 組 織 行 為 人 資 管 理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企 業 管 理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日 本 管 理 學 經 濟 學 經 濟 學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24

25 教 育 部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 就 讀 學 校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54 管 理 與 經 濟 財 務 金 融 財 務 經 濟 金 融 機 構 與 資 本 市 場 投 資 管 理 與 國 際 金 融 保 險 精 算 美 國 歐 洲 財 務 管 理 經 濟 學 財 務 管 理 及 經 濟 學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155 管 理 與 經 濟 會 計 審 計 政 府 會 計 審 計 學 財 務 會 計 研 究 美 國 歐 洲 會 計 學 審 計 學 會 計 學 及 審 計 學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156 管 理 與 經 濟 經 濟 學 財 政 財 稅 經 濟 政 策 與 規 畫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美 國 歐 洲 財 政 學 經 濟 學 財 政 學 及 經 濟 學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157 管 理 與 經 濟 資 訊 經 濟 學 資 訊 經 濟 數 位 資 產 美 國 歐 洲 統 計 學 資 訊 經 濟 學 統 計 學 及 資 訊 經 濟 學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158 管 理 與 經 濟 社 會 經 濟 社 會 企 業 創 業 與 經 營 社 會 創 新 社 會 投 資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就 業 創 造 美 國 英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新 加 坡 社 會 問 題 分 析 與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經 濟 學 經 濟 學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159 管 理 與 經 濟 國 際 經 貿 國 際 經 濟 國 際 經 貿 法 國 際 投 資 國 際 商 務 仲 裁 美 國 歐 洲 國 際 經 濟 學 國 際 貿 易 法 國 際 經 濟 學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160 管 理 與 經 濟 新 興 市 場 國 際 行 銷 新 興 市 場 經 濟 與 商 務 研 究 國 際 行 銷 區 域 經 濟 中 東 東 南 亞 中 南 美 獨 立 國 協 國 際 行 銷 區 域 經 濟 區 域 經 濟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25

26 教 育 部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 就 讀 學 校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61 數 學 與 統 計 數 學 科 學 計 算 機 率 論 應 用 數 學 加 拿 大 日 本 微 積 分 線 性 代 數 162 數 學 與 統 計 統 計 學 數 理 統 計 工 業 統 計 財 金 統 計 生 物 統 計 澳 大 利 亞 數 理 統 計 機 率 論 163 電 資 資 訊 / 電 機 巨 量 資 料 美 國 歐 洲 演 算 法 線 性 代 數 164 工 程 核 能 核 能 安 全 核 廢 料 管 理 及 處 理 美 國 法 國 普 通 物 理 熱 傳 學 165 工 程 機 械 機 器 人 技 術 美 國 日 本 歐 洲 工 程 數 學 光 機 電 系 統 整 合 與 控 制 166 防 災 科 技 國 土 治 理 與 防 災 災 害 風 險 與 管 理 科 技 防 災 國 土 規 劃 ( 各 層 級 國 土 規 劃 ) 災 害 防 救 機 制 與 對 策 美 國 日 本 災 害 防 治 國 土 空 間 規 劃 167 防 災 科 技 氣 候 變 遷 與 防 災 氣 候 變 遷 與 防 救 災 調 適 策 略 災 害 風 險 與 管 理 科 技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災 害 防 治 氣 候 變 遷 與 災 害 168 生 命 科 學 植 物 科 技 學 植 物 科 技 學 植 物 生 理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植 物 生 理 學 植 物 科 技 學 26

27 教 育 部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 就 讀 學 校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69 生 命 科 學 生 態 學 生 態 保 育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生 物 學 生 態 學 170 生 命 科 學 分 子 影 像 學 分 子 影 像 學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日 本 分 子 細 胞 生 物 學 物 理 化 學 50% 電 磁 學 50% 171 農 林 漁 牧 植 物 醫 學 農 作 物 安 全 管 理 植 物 保 護 植 物 防 檢 疫 加 拿 大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植 物 病 理 學 蟲 害 防 治 172 農 林 漁 牧 經 濟 動 物 獸 醫 臨 床 經 濟 動 物 疾 病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日 本 紐 西 蘭 澳 洲 經 濟 動 物 普 通 病 學 經 濟 動 物 傳 染 病 學 173 海 洋 海 洋 海 洋 物 理 海 洋 遙 測 海 洋 環 境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海 洋 物 理 學 微 積 分 海 洋 物 理 學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174 海 洋 海 洋 海 洋 政 策 與 事 務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海 洋 法 海 洋 政 策 175 醫 藥 衛 生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管 理 食 品 風 險 評 估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食 品 安 全 政 策 日 本 公 共 衛 生 食 品 安 全 176 醫 藥 衛 生 轉 譯 醫 學 生 技 法 規 專 利 智 財 管 理 及 人 體 試 驗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生 物 統 計 轉 譯 醫 學 生 物 統 計 (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 177 醫 藥 衛 生 老 人 醫 學 老 人 醫 學 與 長 期 照 護 加 拿 大 日 本 健 康 政 策 老 人 醫 學 27

28 教 育 部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北 美 : 美 國 加 拿 大 中 南 美 洲 : 墨 西 哥 貝 里 斯 哥 斯 大 黎 加 薩 爾 瓦 多 瓜 地 馬 拉 宏 都 拉 斯 巴 拿 馬 安 地 卡 及 巴 布 達 巴 哈 馬 巴 貝 多 古 巴 多 米 尼 克 多 明 尼 加 共 和 國 格 瑞 那 達 海 地 牙 買 加 聖 克 里 斯 多 福 及 納 維 斯 聖 路 西 亞 聖 文 森 千 里 達 及 托 貝 哥 阿 根 廷 玻 利 維 亞 巴 西 智 利 哥 倫 比 亞 厄 瓜 多 爾 蓋 亞 納 巴 拉 圭 祕 魯 蘇 利 南 烏 拉 圭 委 內 瑞 拉 中 東 : 巴 林 伊 朗 伊 拉 克 以 色 列 約 旦 科 威 特 黎 巴 嫩 阿 曼 卡 達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敘 利 亞 土 耳 其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葉 門 埃 及 * 歐 盟 (28 國 會 員 國 ): 奧 地 利 比 利 時 丹 麥 芬 蘭 法 國 德 國 希 臘 愛 爾 蘭 義 大 利 盧 森 堡 荷 蘭 葡 萄 牙 西 班 牙 瑞 典 英 國 塞 浦 勒 斯 捷 克 愛 沙 尼 亞 匈 牙 利 拉 脫 維 亞 立 陶 宛 馬 爾 他 波 蘭 斯 洛 伐 克 斯 洛 維 尼 亞 羅 馬 尼 亞 保 加 利 亞 克 羅 埃 西 亞 * 北 歐 5 國 : 挪 威 冰 島 瑞 典 丹 麥 芬 蘭 * 歐 洲 國 家 係 指 以 上 所 列 歐 盟 之 28 國 會 員 國, 併 同 北 歐 5 國 及 以 下 其 他 國 家 : 瑞 士 阿 爾 巴 尼 亞 波 士 尼 亞 保 加 利 亞 塞 爾 維 亞 馬 其 頓 馬 爾 地 聖 馬 利 諾 摩 納 哥 安 道 爾 梵 諦 岡 格 陵 蘭 獨 立 國 家 國 協 : 俄 羅 斯 烏 克 蘭 白 俄 羅 斯 哈 薩 克 吉 爾 吉 斯 烏 茲 別 克 塔 吉 克 摩 爾 多 瓦 亞 美 尼 亞 亞 塞 拜 然 東 南 亞 各 國 : 泰 國 越 南 寮 國 柬 埔 寨 緬 甸 馬 來 西 亞 新 加 坡 印 尼 菲 律 賓 汶 萊 非 洲 : 阿 爾 及 利 亞 安 哥 拉 貝 南 波 札 那 布 吉 納 法 索 蒲 隆 地 喀 麥 隆 維 德 角 中 非 共 和 國 查 德 葛 摩 剛 果 民 主 共 和 國 剛 果 共 和 國 象 牙 海 岸 吉 布 地 埃 及 赤 道 幾 內 亞 厄 利 垂 亞 衣 索 比 亞 加 彭 甘 比 亞 迦 納 幾 內 亞 幾 內 亞 比 索 肯 亞 賴 索 托 賴 比 瑞 亞 利 比 亞 馬 達 加 斯 加 馬 拉 威 馬 利 茅 利 塔 尼 亞 模 里 西 斯 摩 洛 哥 莫 三 比 克 納 米 比 亞 尼 日 奈 及 利 亞 盧 安 達 聖 多 美 和 普 林 西 比 塞 內 加 爾 塞 席 爾 獅 子 山 索 馬 利 亞 南 非 蘇 丹 史 瓦 濟 蘭 坦 尚 尼 亞 多 哥 突 尼 西 亞 烏 干 達 尚 比 亞 辛 巴 威 28

29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勵 學 優 秀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一 勵 學 優 秀 考 生 應 考 學 門 及 科 目, 悉 依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附 表 二 之 編 號 101 至 177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及 留 學 國 家 擇 一 報 考, 預 定 擇 優 錄 取 8 名, 筆 試 總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但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低 於 8 個 學 門 者, 就 其 不 足 部 分 參 照 各 學 門 參 加 面 試 人 數 比 例 原 則 分 配, 並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若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高 於 8 個 學 門 者, 原 則 每 一 學 門 錄 取 1 名, 錄 取 總 名 額 共 8 名 ( 名 額 不 含 於 一 般 考 生 錄 取 名 額 內 ), 依 各 該 學 門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者 之 筆 面 試 總 分, 與 勵 學 優 秀 考 生 筆 面 試 總 分 之 分 數 差 距 較 少 者 之 學 門 優 先 錄 取, 並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二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手 續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均 與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相 同 除 依 照 簡 章 繳 交 各 項 表 件 外, 另 報 名 時 須 持 有 各 該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104 年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由 本 部 於 報 名 期 間 向 相 關 機 構 查 證 確 具 有 該 證 明 文 件 後, 寄 發 准 考 證 但 經 本 部 查 證 未 持 有 該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報 考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類 別, 並 須 於 本 部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繳 報 名 費 三 本 項 考 生 之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第 4 點 第 1 項 第 三 款 須 繳 交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之 規 定 辦 理 四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 範 例 如 第 43 頁 至 第 44 頁 ) 時, 請 點 選 勵 學 優 秀 考 生 身 分 類 別, 確 實 填 選 相 關 資 料 另 務 須 於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表 件 之 類 別 欄, 勾 選 勵 學 優 秀 考 生, 未 勾 選 者 視 同 報 考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類 別, 報 名 後 不 得 再 行 變 更, 致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五 考 試 錄 取 比 照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擇 優 錄 取, 筆 試 總 成 績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 其 應 辦 理 面 試 者, 亦 同 六 凡 經 本 考 試 公 告 錄 取 之 勵 學 優 秀 生, 錄 取 後 得 先 行 至 國 內 開 設 語 文 之 訓 練 機 構, 研 習 擬 留 學 國 語 文 ( 限 英 文 日 文 法 文 德 文 西 班 牙 文 俄 文 義 大 利 文 阿 拉 伯 文 韓 文 ), 最 長 1 年, 研 習 費 用 由 本 部 補 助 所 需 費 用 之 80%, 惟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上 限 新 臺 幣 2 萬 元 上 述 所 稱 研 習 語 文 之 訓 練 機 構, 應 為 多 人 上 課 學 習 型 態, 且 非 屬 密 集 班, 並 為 一 般 性 合 理 收 費 之 合 法 語 文 學 習 機 構, 錄 取 勵 學 29

30 優 秀 考 生 憑 該 機 構 出 具 之 相 關 費 用 證 明, 於 申 請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前 向 本 部 申 請 審 核 補 助 七 經 本 部 補 助 前 點 擬 留 學 國 之 語 文 研 習 費 用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非 使 用 該 語 文 之 擬 留 學 國 別 八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如 於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規 定 者, 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30

31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原 住 民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一 原 住 民 考 生 應 考 學 門 及 科 目, 悉 依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附 表 二 之 編 號 101 至 177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及 留 學 國 家 擇 一 報 考, 預 定 擇 優 錄 取 10 名, 筆 試 總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但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低 於 10 個 學 門 者, 就 其 不 足 部 分 參 照 各 學 門 參 加 面 試 人 數 比 例 原 則 分 配, 並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若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高 於 10 個 學 門 者, 原 則 每 1 學 門 錄 取 1 名, 錄 取 總 名 額 共 10 名 ( 名 額 不 含 於 一 般 考 生 錄 取 名 額 內 ), 依 各 該 學 門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最 後 1 名 者 之 筆 面 試 總 分, 與 原 住 民 考 生 筆 面 試 總 分 之 分 數 差 距 較 少 者 之 學 門 優 先 錄 取, 並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二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手 續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均 與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相 同 除 依 照 簡 章 繳 交 各 項 表 件 外, 另 報 名 時 須 持 有 原 住 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由 本 部 於 報 名 期 間 向 相 關 機 構 查 證 確 具 有 該 證 明 文 件 後, 寄 發 准 考 證 但 經 本 部 查 證 未 持 有 該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報 考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類 別 三 本 項 考 生 之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依 104 年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有 關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之 事 項 辦 理 四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 範 例 如 第 43 頁 至 第 44 頁 ) 時, 請 點 選 原 住 民 考 生 身 分 類 別, 確 實 填 選 相 關 資 料 另 務 須 於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表 件 之 類 別 欄, 勾 選 原 住 民 考 生, 未 勾 選 者 視 同 報 考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類 別, 報 名 後 不 得 再 行 變 更, 致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五 考 試 錄 取 比 照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擇 優 錄 取, 筆 試 總 成 績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 其 應 辦 理 面 試 者, 亦 同 六 凡 經 本 考 試 公 告 錄 取 之 原 住 民 生, 錄 取 後 得 先 行 至 國 內 開 設 語 文 之 訓 練 機 構, 研 習 擬 留 學 國 語 文 ( 限 英 文 日 文 法 文 德 文 西 班 牙 文 俄 文 義 大 利 文 阿 拉 伯 文 韓 文 ), 最 長 1 年, 研 習 費 用 由 本 部 補 助 所 需 費 用 之 80%, 惟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上 限 新 臺 幣 2 萬 元 上 述 所 稱 研 習 語 文 之 訓 練 機 構, 應 為 多 人 上 課 學 習 型 態, 且 非 屬 密 集 班, 並 為 一 般 性 合 理 收 費 之 合 法 語 文 學 習 機 構, 錄 取 原 住 民 生 憑 該 機 構 出 具 之 相 關 費 用 證 明, 於 申 請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前 向 本 部 申 請 審 核 補 助 31

32 七 經 本 部 補 助 前 點 擬 留 學 國 之 語 文 研 習 費 用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非 使 用 該 語 文 之 擬 留 學 國 別 八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如 於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規 定 者, 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32

33 104 年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有 關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之 事 項 一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之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中, 英 日 法 德 西 班 牙 俄 義 大 利 及 韓 文 等 8 種 語 文, 須 繳 交 教 育 部 指 定 之 語 文 鑑 定 機 構 之 一 所 開 具 符 合 標 準 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影 本 二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之 留 學 國 語 文, 英 日 法 德 西 班 牙 文 俄 文 義 大 利 文 及 韓 文 之 語 文 鑑 定 機 構 及 語 文 能 力 合 格 標 準 如 下 : ( 一 ) 語 言 鑑 定 機 構 及 語 文 能 力 成 績 合 格 標 準 :( 以 下 所 指 各 測 驗 成 績 或 等 級 以 上, 均 包 含 該 成 績 分 數 或 該 等 級 ) 1.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 (1) 英 日 法 德 西 班 牙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之 合 格 標 準 為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平 均 30 分 以 上 口 試 成 績 為 S-1 - 以 上 英 語 寫 作 測 驗 C 級 分, 可 分 次 選 考 (2)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第 1 級 KET 以 上 ( 非 BULAT) (3) 德 國 大 學 入 學 德 語 鑑 定 考 試 德 福 (TestDaF) 分 數 TDN3 以 上 (4) 持 有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GEPT) 中 級 以 上 及 格 者, 得 以 該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或 全 部 ( 含 初 試 及 複 試 ) 成 績 影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2. 美 國 教 育 測 驗 服 務 中 心 : (1) 托 福 電 腦 化 (CBT) 測 驗 成 績 63 分 以 上 (2) 新 托 福 (Internet-Based TOEFL,IBT) 測 驗 成 績 20 分 以 上 3.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 國 際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IELTS) 學 術 考 試 4 級 分 以 上 4. 財 團 法 人 交 流 協 會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辦 理 ): 日 本 語 能 力 測 驗 4 級 以 上 5. 臺 灣 法 國 文 化 協 會 : 法 語 鑑 定 文 憑 第 1 級 (DELF 1) 或 DELF B1 以 上 6. 臺 北 歌 德 學 院 ( 前 臺 北 德 國 文 化 中 心 ): (1) 通 過 德 語 初 級 考 試 (ZDaF) 以 上 (2) 通 過 德 語 檢 定 考 試 (Goethe-Zertifikat B1:Zertifikat Deutsch)B1 級 以 上 7. 俄 語 以 俄 國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機 關 通 過 第 一 級 測 驗 (First level) 以 上 33

34 8. 義 大 利 文 以 義 大 利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機 關 通 過 初 級 組 第 1 級 以 上 9. 韓 語 以 韓 國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TOPIK) 初 級 第 2 級 以 上 ( 二 ) 其 他 認 定 標 準 : 1. 持 有 擬 留 學 國 大 學 ( 本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 之 學 士 碩 士 學 位, 或 於 擬 留 學 國 大 學 仍 在 學 之 碩 博 士 生, 報 名 時 得 以 該 外 國 大 學 之 學 位 證 書 或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在 學 證 明 書 ( 非 學 生 證 )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上 述 文 件 證 明 除 英 文 外 之 其 他 外 文, 應 提 供 經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2. 持 有 德 國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DSH) 合 格 者, 得 以 該 測 驗 及 格 證 明 影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3. 持 有 西 班 牙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證 書 (D E L E) 得 以 該 證 書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4. 阿 拉 伯 文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得 以 於 國 內 外 大 專 校 院 修 習 阿 拉 伯 文 34 學 分 以 上 之 成 績 證 明 替 代 註 : 以 上 所 列 各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在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取 得 各 該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之 成 績 單 及 級 別 合 格 證 明, 皆 為 有 效, 如 提 具 符 合 該 標 準, 登 載 於 網 路 或 成 績 查 詢 系 統 上 之 考 試 成 績 單 者, 亦 得 報 名, 惟 筆 試 通 過 後, 均 須 繳 驗 前 開 各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之 紙 本 正 本, 始 得 參 加 面 試, 請 及 早 準 備 34

35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注 意 事 項 之 適 用 對 象, 以 領 取 有 效 期 限 內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之 考 生 為 限 ( 所 謂 有 效 期 限 係 指 至 少 須 包 含 本 部 公 告 錄 取 日 104 年 12 月 31 日 仍 有 效 者, 但 已 錄 取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所 持 手 冊 或 證 明 註 明 於 公 告 錄 取 日 後 須 重 新 鑑 定 者, 應 繳 交 本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規 定 之 文 件 證 明 )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適 用 之 考 試 類 別, 以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為 限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學 門 及 科 目, 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附 表 二 之 編 號 101 至 177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及 留 學 國 家 擇 一 報 考, 預 定 擇 優 錄 取 5 名, 內 含 重 度 以 上 視 覺 障 礙 及 聽 覺 障 礙 名 額 各 1 名 ( 名 額 不 含 於 一 般 考 生 錄 取 名 額 內 ) 四 考 生 筆 試 面 試 成 績 計 算 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之 規 定 辦 理 ; 惟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審 查 部 分,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得 提 出 聽 覺 障 礙, 或 語 言 障 礙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及 醫 學 中 心 開 立 之 確 認 障 礙 事 實 診 斷 證 明 書 ( 需 註 明 其 無 法 以 一 般 口 語 方 式 與 常 人 交 談 ), 經 教 育 部 指 定 之 語 文 鑑 定 機 構 確 認 後, 免 予 施 行 聽 力 或 口 試 測 驗 五 障 礙 類 別 屬 視 覺 障 礙 聽 覺 障 礙 語 言 障 礙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請 逕 至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取 得 各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至 於 其 他 障 礙 類 別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則 可 至 任 一 所 本 部 指 定 之 語 文 鑑 定 機 構, 取 得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其 語 文 能 力 合 格 標 準 與 一 般 考 生 相 同 六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 範 例 如 第 43 頁 至 第 44 頁 ) 時, 請 點 選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身 分 類 別, 確 實 填 選 相 關 資 料 另 務 須 於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表 件 之 類 別 欄, 勾 選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未 勾 選 者 視 同 報 考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類 別, 報 名 後 不 得 再 行 變 更, 致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七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手 續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均 與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相 同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報 名 時, 除 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繳 交 各 項 表 件 外, 另 須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影 本 及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調 查 表 ( 需 求 調 查 表 於 報 名 網 頁 填 寫 後 印 出 ), 由 本 部 於 報 名 期 間 向 相 關 機 構 查 證 確 具 有 該 證 明 文 件 後, 寄 發 准 考 證 但 經 本 部 查 證 未 持 有 該 證 明 文 件, 視 同 報 考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類 別 35

36 八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調 查 表 之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由 考 生 填 選 後, 經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授 權 教 育 部 學 生 事 務 及 特 殊 教 育 司 審 查 後 決 定 之 九 錄 取 標 準 :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學 門 及 科 目, 悉 依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附 表 二 之 編 號 101 至 177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及 留 學 國 家 擇 一 報 考, 預 定 擇 優 錄 取 5 名, 重 度 以 上 視 覺 障 礙 及 聽 覺 障 礙 考 生 依 其 排 序 擇 優 各 錄 取 1 名, 其 餘 考 生 依 序 擇 優 錄 取 3 名 ; 但 重 度 以 上 視 覺 障 礙 及 聽 覺 障 礙 有 缺 額 時, 得 依 序 擇 優 增 額 錄 取 1 至 2 名, 亦 得 不 增 額 錄 取 ( 二 ) 本 項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筆 試 總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但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低 於 5 個 學 門 者, 就 其 不 足 部 分 參 照 各 學 門 參 加 面 試 人 數 比 例 原 則 分 配, 並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若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高 於 5 個 學 門 者, 原 則 每 1 學 門 錄 取 1 名, 錄 取 總 名 額 共 5 名 ( 名 額 不 含 於 一 般 考 生 錄 取 名 額 內 ), 依 各 該 學 門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最 後 1 名 者 之 筆 面 試 總 分, 與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筆 面 試 總 分 之 分 數 差 距 較 少 者 之 學 門 優 先 錄 取, 並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 三 ) 考 試 錄 取 比 照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擇 優 錄 取, 筆 試 總 成 績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 其 應 辦 理 面 試 者, 亦 同 十 已 錄 取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其 報 名 時 所 持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若 註 明 有 效 期 限 內 須 重 新 鑑 定 者, 應 於 辦 理 出 國 同 意 函 時 向 本 部 繳 交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及 近 1 個 月 內 醫 院 開 立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以 證 明 障 礙 事 實 未 消 失 ; 若 經 查 出 國 前 障 礙 事 實 已 消 失 者, 則 由 本 部 逕 行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該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十 一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相 關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規 定, 依 程 度 別 支 給, 重 度 以 上 視 聽 障 及 多 重 障 礙 者, 每 年 發 放 總 額 美 金 5 萬 4,000 元 之 定 額 獎 學 金 ; 中 度 視 聽 障 多 重 障 礙 及 其 他 障 別 重 度 以 上 者, 每 年 發 放 總 額 美 金 5 萬 元 之 定 額 獎 學 金 ; 除 前 述 2 類 外 之 障 別, 每 年 發 放 總 額 美 金 4 萬 8,000 元 之 定 額 獎 學 金 十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以 外 之 其 他 事 宜, 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36

37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應 遵 守 本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二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位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節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逾 時 不 准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該 節 之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出 場 三 應 考 人 進 入 試 場 前, 行 動 通 訊 裝 置 ( 如 行 動 電 話 或 穿 戴 式 裝 置 ) 收 信 器 呼 叫 器 等 電 子 器 材 務 必 關 機 ( 最 好 取 出 電 池 ), 並 關 閉 鬧 鈴 功 能 放 置 於 臨 時 置 物 區 之 物 品, 監 試 人 員 不 負 保 管 責 任, 但 如 於 考 試 中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者, 仍 視 同 違 規 處 理 應 考 人 進 入 試 場 後, 除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考 試 必 用 文 具 外, 其 他 隨 身 所 有 物 品 均 應 立 即 放 置 於 臨 時 置 物 區, 不 得 將 行 動 通 訊 裝 置 ( 如 行 動 電 話 或 穿 戴 式 裝 置 ) 收 信 器 呼 叫 器 等 通 訊 器 材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計 算 記 憶 拍 攝 錄 影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依 第 四 點 第 ( 五 ) 款, 或 第 六 點 第 ( 七 ) 款 及 第 ( 八 ) 款 論 處 應 考 人 就 座 後,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以 備 核 對 ; 並 自 行 檢 查 試 卷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類 別 學 門 科 目 及 試 題 之 題 型 科 目 等 有 無 錯 誤, 如 發 現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應 考 人 之 書 籍 文 件 及 收 信 器 呼 叫 器 等 電 子 器 材 ( 請 關 機 ), 並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應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方 或 指 定 場 所, 不 得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依 第 四 點 第 ( 五 ) 款, 或 第 六 點 第 ( 七 ) 款 及 第 ( 八 ) 款 論 處 四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以 零 分 計 : ( 一 ) 冒 名 頂 替 者 ( 二 )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者 ( 三 ) 互 換 座 位 或 試 卷 者 ( 四 )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者 ( 五 )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入 場 者 ( 六 ) 離 試 場 前 不 繳 交 試 卷 或 試 題 者 ( 七 ) 試 題 未 註 明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者, 或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之 計 算 工 具 者 37

38 ( 八 )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者 ( 九 ) 未 遵 守 本 注 意 事 項,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或 繳 卷 後 仍 逗 留 試 場 門 窗 口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者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應 考 人 雖 將 證 據 湮 滅, 但 經 監 場 人 員 負 責 證 實 者, 仍 依 規 定 處 理 五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或 其 全 部 分 數 : ( 一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同 意 擅 離 試 場 者 ( 二 ) 拆 開 或 毀 損 試 卷 彌 封 角 者 ( 三 ) 掣 去 卷 角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卷 面 浮 籤, 或 在 試 卷 上 書 寫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其 他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標 記, 或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者 ( 四 ) 發 給 試 題 後, 窺 視 他 人 試 卷 或 互 相 交 談, 或 使 用 其 他 紙 張 物 件 或 准 考 證 抄 寫 試 題 者 ( 五 )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試 卷 上 書 寫, 或 考 試 完 畢 鈴 響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不 繳 卷 者 六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10 分 : ( 一 )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或 誤 用 他 人 試 卷 作 答 者 ( 二 ) 考 生 於 預 備 鈴 響 後, 正 式 考 試 鈴 響 前, 翻 開 試 題 ( 三 ) 裁 割 試 卷 用 紙 或 所 附 稿 紙 者 ( 四 ) 污 損 試 卷 者 ( 五 ) 不 依 試 卷 試 題 說 明 或 附 註 事 項 作 答 者 ( 六 ) 繳 卷 後, 未 即 出 場 ; 未 經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而 走 回 座 位 或 試 場 後 方 者 ( 七 ) 考 試 中 隨 身 攜 帶 行 動 通 訊 裝 置 ( 如 行 動 電 話 或 穿 戴 式 裝 置 ) 呼 叫 器 計 時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材 等 者 ( 八 ) 行 動 通 訊 裝 置 ( 如 行 動 電 話 或 穿 戴 式 裝 置 ) 呼 叫 器 計 時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材, 未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或 未 關 機, 或 於 考 試 中 發 出 聲 響 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者 七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而 不 聽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或 一 再 故 犯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 38

39 ( 一 ) 攜 帶 非 必 需 及 其 他 規 定 以 外 之 物 品 者 ( 二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者 ( 三 ) 詢 問 題 旨 或 出 聲 朗 誦 者 ( 四 ) 吸 煙 或 隨 地 拋 棄 紙 屑 者 ( 五 )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前 攜 帶 試 題 離 場 者 八 扣 考 扣 分 程 序, 依 照 監 場 規 則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九 應 考 人 作 答, 不 得 使 用 外 國 文 字 但 外 國 語 文 科 目 專 門 名 詞 或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十 應 考 人 應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卷, 屆 時 未 繳 者 一 律 收 繳 十 一 應 考 人 繳 卷 時, 應 經 監 場 人 員 驗 收 試 卷 及 試 題 後 始 得 出 場 十 二 應 考 人 繳 卷 時,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隨 身 攜 帶, 以 備 查 驗 十 三 試 場 及 試 區 附 近, 如 發 現 有 妨 礙 試 區 安 寧 擾 亂 考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考 試 信 譽 等 情 事 者, 應 予 取 締 ;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移 送 法 辦 十 四 應 考 人 違 反 本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於 考 試 當 時 發 現 違 反 第 四 點 至 第 七 點 所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即 告 知 其 違 規 事 實, 俟 應 考 人 作 答 完 畢 繳 卷 時, 依 規 定 予 以 扣 分, 於 考 試 後 發 現 者, 由 本 部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處 理 之 39

40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修 正 一 請 檢 查 試 卷 卷 面 上 之 考 試 學 門 科 目 准 考 證 號 碼 有 無 錯 誤, 如 發 現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二 試 卷 卷 面 右 下 角 密 封 處 不 可 污 損 三 不 得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或 誤 用 他 人 試 卷 或 裁 割 試 卷 四 試 卷 上 不 可 填 寫 姓 名 及 其 他 符 號 答 案 勿 畫 特 殊 記 號 線 條 等 五 試 卷 僅 得 以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其 顏 色 限 用 藍 或 黑 色, 違 反 規 定 者, 該 科 考 試 依 規 定 扣 分, 但 依 試 題 指 示 須 製 圖 作 答 者, 得 在 該 圖 內 以 其 他 顏 色 筆 標 示 ( 鉛 筆 除 外 ) 六 試 卷 右 下 角 准 考 證 號 碼, 須 於 繳 卷 時 由 監 試 人 員 撕 去, 考 生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七 答 題 時 務 請 依 試 題 指 示 作 答, 並 請 標 明 題 號, 未 標 明 題 號 或 標 錯 題 號, 致 各 題 記 分 順 序 互 換 者,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八 試 題 須 附 卷 隨 繳 九 本 試 卷 答 案 紙 須 節 用, 不 得 自 備 其 他 紙 張 作 答 十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未 註 明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者,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 計 算 機 限 僅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之 計 算 機 十 一 未 遵 守 前 述 規 定 者, 依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以 外 之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及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40

41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修 正 一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辦 理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面 試 ( 以 下 簡 稱 面 試 ), 以 達 公 平 公 正 之 目 的,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面 試 以 個 別 面 試 方 式 行 之 前 項 所 稱 個 別 面 試, 係 指 個 別 應 考 人 按 所 定 面 試 方 式, 回 答 面 試 委 員 之 問 題, 藉 以 評 量 其 人 品 與 態 度 言 辭 與 表 達 專 業 知 識 與 見 解 等 三 如 未 依 本 部 規 定 期 間 內 繳 交 本 考 試 簡 章 第 6 點 第 2 款 規 定 面 試 時 應 繳 表 件, 喪 失 面 試 資 格, 已 面 試 者 不 予 計 分 四 面 試 得 依 考 試 組 別 應 考 人 數 時 間 分 配, 分 組 舉 行 各 組 面 試 委 員 由 本 部 遴 聘 之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之 面 試 委 員 人 數, 及 評 分 計 分 方 式, 得 經 本 部 另 案 簽 准 辦 理 五 面 試 委 員 應 遵 守 公 平 公 正 客 觀 之 評 分 原 則 ; 且 不 得 洩 漏 面 試 委 員 之 身 分 及 面 試 內 容, 辦 理 試 務 人 員 亦 應 嚴 防 面 試 委 員 名 單 外 洩 六 各 面 試 委 員 評 核 面 試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給 分 基 準 以 80 分 為 原 則, 依 評 分 表 所 列 項 目 單 獨 評 分, 並 加 註 評 語 如 有 低 於 70 分, 或 高 於 90 分 者, 應 於 其 面 試 成 績 評 分 表 內, 加 註 特 別 理 由 七 個 別 面 試 之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如 下 : ( 一 ) 人 品 與 態 度 ( 包 括 儀 表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涵 養 等 ): 占 25 分 ( 二 ) 言 辭 與 表 達 ( 包 括 思 考 與 反 應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邏 輯 概 念 等 ): 占 25 分 ( 三 ) 專 業 知 識 與 見 解 ( 包 括 專 業 學 識 研 究 領 域 之 新 觀 念 相 關 之 法 令 規 章 時 事 問 題 學 成 返 國 後 對 社 會 國 家 之 貢 獻 ): 占 50 分 八 舉 辦 面 試 前 應 召 開 面 試 預 備 會 議, 會 商 研 定 面 試 方 式 評 分 標 準 進 行 時 間 等 原 則 各 組 面 試 委 員 於 該 組 面 試 前, 須 先 推 舉 1 人 為 主 試 委 員, 並 就 本 注 意 事 項, 再 行 會 商 擬 定 該 組 之 執 行 標 準, 以 為 共 同 規 範 九 個 別 面 試 每 一 應 考 人 面 試 時 間, 原 則 為 15 分 鐘 至 20 分 鐘, 必 要 時 得 視 面 試 進 行 情 況, 由 進 行 面 試 之 委 員 酌 增 41

42 十 面 試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為 面 試 成 績, 面 試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面 試 委 員 若 有 2 人 ( 含 ) 以 下 不 克 評 分, 則 應 考 人 面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為 該 組 參 與 評 核 之 面 試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 面 試 委 員 若 有 3 人 ( 含 ) 以 上 不 克 評 分, 則 該 組 應 試 該 學 門 者 當 次 面 試 暫 緩, 於 面 試 委 員 重 聘 後, 擇 期 再 通 知 面 試 十 一 面 試 委 員 及 辦 理 試 務 人 員, 如 有 配 偶 前 配 偶 或 有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應 試, 應 行 迴 避 面 試 委 員 為 應 考 人 現 任 機 關 首 長, 或 直 屬 長 官, 或 為 應 考 人 學 位 論 文 之 指 導 教 授, 或 取 得 學 位 主 修 樂 器 ( 含 作 曲 ) 之 指 導 教 授 者, 亦 應 行 迴 避 十 二 面 試 委 員 及 辦 理 試 務 人 員, 對 於 面 試 評 分 情 形, 應 嚴 守 秘 密 十 三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規 定 者, 由 本 部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或 召 集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42

43 附 錄 一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考 試 採 用 網 路 填 表, 線 上 填 寫 報 名 表 期 間 自 104 年 7 月 31 日 上 午 8:30 至 8 月 14 日 中 午 12:00 截 止, 其 後 系 統 即 自 動 關 閉, 不 得 再 填 寫 二 以 本 簡 章 第 5 點 第 1 項 第 1 款 方 式 報 名 者, 依 步 驟 ( 一 ) 及 步 驟 ( 二 ) 填 寫 報 名 表, 並 將 報 名 應 繳 表 件 上 傳 ; 以 第 5 點 第 1 項 第 2 款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者, 依 步 驟 ( 三 ) 及 步 驟 ( 四 )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表 後, 至 遲 於 104 年 8 月 17 日 17:00 前 ( 此 為 送 抵 日, 非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送 達, 郵 寄 通 訊 方 式 及 相 關 報 名 流 程 如 下 : 步 驟 ( 一 ) 請 自 行 以 電 腦 上 網 至 本 部 資 訊 及 報 名 網 頁 之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網 址 步 驟 ( 二 )1. 請 先 閱 讀 同 意 條 款, 同 意 後 開 始 填 寫 報 名 表 : (1) 請 點 選 報 考 類 別 (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勵 學 優 秀 公 費 留 學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 與 勾 選 是 否 為 低 收 入 戶 ( 免 繳 報 名 費 ) (2) 請 輸 入 考 生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及 選 擇 報 考 學 門 ( 請 參 考 簡 章 之 學 門 表 ), 請 慎 選 學 群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 限 填 一 項 ) 留 學 國 家 ( 限 填 一 個 國 家 名 稱 ) 各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3) 請 輸 入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若 特 殊 字 電 腦 無 法 顯 示 該 字 體 時, 請 於 網 路 輸 入 全 型 的 空 白 代 替, 於 報 名 表 列 印 出 來 後, 以 紅 筆 補 填 上, 並 於 紅 筆 補 填 處 簽 名 或 加 蓋 私 章 ) (4) 請 核 對 資 料 後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並 自 行 列 印 填 寫 完 畢 之 報 名 表 後 簽 名 或 蓋 章, 經 填 寫 完 畢 簽 名 或 蓋 章 之 報 名 表, 須 與 網 路 傳 送 之 報 名 表 內 容 相 同 如 有 不 一 致 時, 以 網 路 所 填 報 內 容 為 準 (5) 列 印 報 名 表, 含 網 路 報 名 表 流 水 號 碼 2. 填 寫 曾 否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獎 學 金 聲 明 書 3.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填 寫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調 查 表 4. 線 上 報 名 後 列 印 繳 費 單 掃 描 後 上 傳 ;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1,000 元 ; 凡 考 生 合 於 新 五 都 各 縣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報 名 費 免 繳 ; 但 應 於 報 名 時 具 有 各 該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104 年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5. 依 本 簡 章 第 6 點 規 定 上 傳 報 名 應 繳 之 各 表 件 43

44 步 驟 ( 三 ) 於 報 名 表 上 貼 妥 本 人 報 名 時 最 近 2 個 月 內 拍 攝 之 2 吋 彩 色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相 片 乙 式 3 張 ( 使 用 光 面 紙, 戴 帽 或 合 成 相 片 拒 收 ;1 張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另 2 張 於 相 片 背 面 書 寫 報 考 學 門 及 姓 名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於 報 名 表 上 供 製 作 准 考 證 之 用 ) 步 驟 ( 四 ) 報 名 表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書 件 及 資 料, 須 於 104 年 8 月 17 日 17:00 前 ( 此 為 送 抵 日, 非 以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寄 達 或 送 達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4 段 1 號,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三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依 前 述 步 驟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後, 經 本 部 通 知 須 補 件 者, 須 於 104 年 8 月 21 日 17:00 前, 以 電 子 郵 件 電 傳 或 掛 號 郵 遞 送 達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4 段 1 號,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 逾 期 送 達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二 ) 為 節 省 時 間, 建 議 在 登 錄 前 先 將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與 通 訊 地 址 等 ) 備 妥, 並 請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 三 ) 同 一 報 考 人, 僅 得 就 附 表 二 之 編 號 101 至 177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及 留 學 國 家 擇 一 報 考 ( 四 ) 考 生 在 完 成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時, 請 確 實 核 對 資 料 正 確 後, 再 行 列 印 簽 名 或 蓋 章 報 名 表 於 確 定 送 出 後, 表 中 資 料 無 法 修 正, 若 報 名 表 已 印 出 才 發 現 錯 誤 時, 請 於 報 名 表 列 印 出 來 後, 以 紅 筆 修 正 正 確 資 料, 並 於 正 確 資 料 旁 簽 名 或 加 蓋 私 章 如 已 完 成 審 核 程 序, 則 無 法 再 自 行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如 於 線 上 報 名 期 間 有 任 何 系 統 操 作 上 疑 問, 可 電 洽 (02) 轉 408 詢 問 報 名 資 格 問 題 請 洽 (02) ,5730 ( 五 ) 各 項 資 料 及 學 門 編 號, 必 須 填 寫 正 確 無 誤, 以 免 影 響 考 生 自 身 權 益 44

45 曾 否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獎 學 金 聲 明 書 一 是 否 曾 領 取 我 國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獎 學 金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是 ( 請 續 填 告 下 列 聲 明 二 ) 否 ( 符 合 本 考 試 報 名 資 格, 下 列 聲 明 可 免 填, 請 於 下 方 聲 明 者 欄 位 簽 名 ) 二 本 人 曾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一 年 以 上 之 下 列 獎 學 金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博 士 後 研 究 人 員, 計 年 月 ( 獎 學 金 類 別 : ) 博 士, 計 年 月 ( 獎 學 金 類 別 : ) 短 期 研 究 人 員, 計 年 月 ( 獎 學 金 類 別 : ) 碩 士, 計 年 月 ( 獎 學 金 類 別 : ) 學 士, 計 年 月 ( 獎 學 金 類 別 : ) 其 他, 計 年 月 ( 獎 學 金 類 別 : ) 本 人 已 完 成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 附 證 明 文 件 : ) 本 項 依 實 際 情 形 複 選 曾 領 取 我 政 府 獎 學 金 累 計 滿 4 年, 或 未 完 成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者, 均 不 符 合 本 考 試 報 名 資 格, 請 勿 報 名, 請 詳 參 簡 章 規 定 三 是 否 現 屬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獎 學 金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人 員 身 分 ( 含 公 費 期 滿 自 費 延 長 者 )? 是 ( 獎 學 金 名 稱 : 待 遇 : 期 間 : ) 否 四 是 否 已 申 請 我 國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之 留 學 貸 款 : 是 否 注 意 事 項 : 1. 若 於 本 考 試 錄 取 後, 復 取 得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本 考 試 之 外 各 類 出 國 留 學 獎 學 金 者, 僅 能 擇 一 請 領 2. 本 聲 明 書 應 據 實 填 明, 經 查 出 隱 瞞 實 情 者, 撤 銷 報 名 或 受 獎 資 格, 已 領 取 獎 學 金 應 全 數 繳 還 本 部, 並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聲 明 者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45

46 * 請 一 律 自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本 申 請 表 正 反 面 均 僅 供 參 考 ( 範 例 ) 教 育 部 104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申 請 表 (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 網 路 填 表 流 水 號 碼 :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中 文 : 英 文 : 照 片 黏 貼 處 性 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戶 籍 所 在 地 縣 市 鄉 鎮 區 村 里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手 機 ) 或 緊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 鄰 路 街 請 自 行 黏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1 張 ( 另 附 同 式 照 片 2 張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背 面 請 註 明 報 考 學 門 編 號 學 門 名 稱 及 姓 名 ), 共 繳 3 張 照 片 段 巷 弄 號 樓 通 訊 處 ( 限 國 內 通 訊 地 址, 通 訊 處 如 有 變 更 請 即 函 告 ) 請 填 符 合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 限 僅 填 1 項 ) 學 群 學 門 編 號 與 名 稱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4 年 級 科 肄 業 專 科 學 校 科 畢 業 1. 國 內 大 學 ( 學 院 ) 系 畢 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2. 碩 士 班 在 學 但 無 學 士 學 位 或 專 科 學 歷 者, 以 碩 士 班 在 學 證 明 報 考,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專 科 學 校 科 畢 業 3. 國 外 大 學 ( 學 院 ) 系 畢 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專 科 學 校 科 畢 業 4.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 學 院 ) 系 畢 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專 科 學 校 科 畢 業 5. 香 港 或 澳 門 大 學 ( 學 院 ) 系 畢 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6. 國 內 高 等 考 試 類 科 及 格 ( ) 研 究 領 域 ( 限 填 一 項 ) 碩 博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 碩 士 : 博 士 : 學 位 主 修 ( 含 作 曲 ) 之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 1 ( 限 填 一 項 ) 2 ( 限 填 一 項 ) 報 考 留 學 國 別 國 ( 限 填 一 個 國 家 名 稱 ) ( 學 門 表 列 屬 歐 洲 者 請 擇 一 國 家 填 寫 ) 擬 留 學 國 授 課 語 言 英 語 授 課 非 英 語 授 課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請 自 行 勾 填, 並 附 成 績 證 明 影 印 本 ) 1.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之 ( ) 英 ( ) 日 ( ) 法 ( ) 德 ( ) 西 班 牙 文 測 驗 聽 力 ( ) 用 法 ( ) 字 彙 與 閱 讀 ( ): 總 分 ( ); 口 試 :( ); 英 語 寫 作 測 驗 :( ) 級 分 2.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之 第 級 (FCE) 3. 德 國 大 學 入 學 德 語 鑑 定 考 試 德 福 (TestDaF) 分 數 TDN3 以 上 級 數 : 4.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GEPT) 分 數 : 5. 新 托 福 電 腦 化 測 驗 (CBT) 分 數 : 或 托 福 測 驗 (IBT) 分 數 : 6.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國 際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IELTS) 學 術 考 試 分 數 : 級 分 7. 財 團 法 人 交 流 協 會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辦 理 ) 之 日 語 測 驗 級 數 : 8. 臺 灣 法 國 文 化 協 會 之 法 語 測 驗 級 數 : 9. 臺 北 歌 德 學 院 ( 前 臺 北 德 國 文 化 中 心 ) (1) 通 過 歌 德 學 院 德 語 初 級 考 試 (ZDaF) 以 上 級 數 : (2) 通 過 德 語 檢 定 考 試 (Goethe-Zertifikat B1:Zertifikat Deutsch)B1 級 以 上 級 數 : 10. 俄 語 以 俄 國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機 關 通 過 第 1 級 測 驗 (First Level) 以 上 級 數 : 11. 義 大 利 文 以 義 大 利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機 關 通 過 中 級 組 第 1 級 Due 以 上 級 數 : 12. 韓 語 以 韓 國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中 級 第 4 級 以 上 級 數 : 13. 其 他 認 定 標 準 ( 簡 章 第 5 頁 至 第 6 頁 所 列 ) 46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ore information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國 內 各 主 管 機 關 涉 及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之 法 律 及 法 規 命 令 ( 共 49 種 ) 一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類 (1) 1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104 年 7 第 15 條 第 3 項 及 第 4 項 依 法 設 立 之 政 黨 申 請 登 記 全 國 不 分 區 及 僑 居 國 外 國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105輔系科目學分表 國 立 中 正 大 105 年 度 輔 目 分 表 文 文 中 國 文 外 國 語 文 申 請 名 額 標 準 及 條 件 指 定 必 修 目 分 任 選 必 修 目 分 申 請 人 : 不 限 無 申 請 人 : 不 限 須 檢 附 104 年 第 1 期 之 成 績 排 名 中 國 文 史 (6 分 ) 文 字 (4 分 ) 中 國 思 想 史 (6 分 ) 大 一 英 語 聽 講 (6 分 )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公 告 單 位 國 教 署 單 位 聯 絡 人 李 宜 樺 公 告 日 期 102-09-04 聯 絡 電 話 02-7736-7455 電 子 信 箱 e-j226@mail.tpde.edu.tw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 如 附 件 ) 分 三 個 別 及 二 或, 分 別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三 核 發 或 換 發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元 四 補 發 或 變 更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開 業 證 書 : 每 張 新 臺 幣 一 千 二 百 元 前 項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或 開 業 證 書 之 申 請, 經 不 受 理 或 未 經 審 查 自 行 申 請 退 件 者, 已 繳 納 之 證 書 費 予 以 退 還 本

More information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參 考 手 冊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04 年 12 月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名 師 峻 堯 老 師 地 理 考 科 壹 前 言 ( 筆 者 對 於 指 定 考 科 的 界 定 ) 105 103~104 20 107 2

名 師 峻 堯 老 師 地 理 考 科 壹 前 言 ( 筆 者 對 於 指 定 考 科 的 界 定 ) 105 103~104 20 107 2 / / 105 / / 7 0 2 4 8 76 / / 7 0 2 5 2 8-1 / / 06 2619621 #311 / E-mail / periodical @ hanlin.com.tw / http://www.worldone.com.tw http://www.worldone.com.tw NO.00847 ZXCV 名 師 峻 堯 老 師 地 理 考 科 壹 前 言 ( 筆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