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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梵 蒂 岡 第 二 屆 大 公 會 議 文 獻 教 會 教 義 憲 章 Constitutio dogmatica De Ecclesia Lumen Gentium (LG) 一 九 六 四 年 十 一 月 廿 一 日 公 佈 目 錄 第 一 章 論 教 會 為 奧 蹟 緒 言 天 父 拯 救 人 類 的 計 劃 聖 子 被 派 遣 及 其 任 務 聖 神 聖 化 教 會 天 主 之 國 教 會 的 象 徵 教 會 為 基 督 的 奧 體 教 會 是 有 形 可 見 的, 但 也 是 精 神 的 第 二 章 論 天 主 的 子 民 新 約 及 新 民 普 通 司 祭 職 普 通 司 祭 職 在 聖 事 中 實 踐 在 天 主 子 民 中 有 信 仰 意 識 及 奇 恩 論 天 主 惟 一 子 民 的 普 遍 性 或 大 公 性 論 公 教 信 徒 論 教 會 與 非 天 主 教 基 督 徒 的 聯 繫 非 基 督 徒 教 會 的 傳 教 特 質

2 第 三 章 論 教 會 的 聖 統 組 織 特 論 主 教 職 緒 言 論 十 二 位 宗 徒 之 設 立 論 繼 宗 徒 之 位 的 主 教 論 主 教 職 為 聖 事 論 主 教 團 及 其 首 領 主 教 團 內 的 彼 此 關 係 論 主 教 的 職 務 論 主 教 們 的 訓 導 職 務 論 主 教 們 的 聖 化 職 務 論 主 教 們 的 管 理 職 務 論 司 鐸 及 其 基 督 與 主 教 與 司 祭 團 和 教 民 的 關 係 論 執 事 第 四 章 論 教 友 緒 言 教 友 二 字 的 意 義 論 天 主 子 民 的 成 員 教 友 的 地 位 論 教 友 的 救 世 傳 教 生 活 論 教 友 們 參 與 普 通 的 司 祭 職, 參 與 敬 禮 論 教 友 們 參 與 基 督 的 先 知 任 務 及 見 證 任 務 論 教 友 參 與 基 督 的 王 道 使 命 論 教 友 與 教 會 聖 統 的 關 係 結 論 第 五 章 論 教 會 內 普 遍 的 成 聖 使 命 緒 言 論 普 遍 的 成 聖 使 命 聖 德 相 同, 方 法 不 同 論 聖 德 的 道 路 與 方 法 第 六 章 論 修 會 會 士 論 教 會 中 福 音 勸 諭 的 聖 願 論 修 會 地 位 的 本 質 及 其 在 教 會 內 的 重 要 性 修 會 屬 於 教 會 權 下 獻 身 於 福 音 勸 諭 的 偉 大 結 語

3 第 七 章 論 旅 途 教 會 的 末 世 特 質 及 其 與 天 上 教 會 的 聯 繫 我 們 在 教 會 內 的 使 命 帶 有 未 世 特 質 論 天 上 教 會 與 旅 途 教 會 的 共 融 論 旅 途 中 的 教 會 與 天 上 教 會 的 關 係 牧 靈 措 施 第 八 章 論 基 督 及 教 會 奧 蹟 中 的 天 主 之 母 榮 福 童 貞 瑪 利 亞 一 緒 言 基 督 奧 蹟 中 的 童 貞 聖 母 童 貞 聖 母 與 教 會 大 公 會 議 的 用 意 二 論 榮 福 童 貞 在 救 贖 計 劃 內 的 職 位 舊 約 中 的 救 主 母 親 瑪 利 亞 在 天 神 預 報 之 際 聖 童 貞 與 耶 穌 的 嬰 兒 時 代 聖 童 貞 與 耶 穌 的 公 開 活 動 耶 穌 升 天 後 的 聖 童 貞 三 榮 福 童 貞 與 教 會 瑪 利 亞 為 主 的 婢 女 瑪 利 亞 為 教 會 的 典 型 瑪 利 亞 的 德 行 為 教 會 的 模 範 四 榮 福 童 貞 在 鼓 會 內 享 有 的 敬 禮 敬 禮 聖 童 貞 的 本 質 與 基 礎 宣 講 聖 母 和 敬 禮 聖 母 的 意 義 五 瑪 利 亞 為 旅 途 中 的 天 主 子 民 指 出 確 切 的 希 望 與 安 慰 教 宗 公 佈 令

4 天 主 眾 僕 之 僕, 保 祿 主 教, 偕 同 神 聖 會 議 之 諸 位 教 長, 為 永 久 記 念 事 第 一 章 論 教 會 為 奧 蹟 緒 言 1 基 督 為 萬 民 之 光, 本 屆 神 聖 大 公 會 議, 因 天 主 聖 神 而 集 合, 切 願 向 萬 民 宣 佈 福 音 ( 參 閱 谷 : 十 六,15 使 教 會 面 目 上 反 映 的 基 督 之 光, 照 耀 到 每 一 個 人 教 會 在 基 督 內, 好 像 一 件 聖 事, 就 是 說 教 會 是 輿 天 主 親 密 結 合, 以 及 全 人 類 彼 此 團 結 的 記 號 和 工 具, 切 願 繼 續 歷 屆 大 公 會 議 的 論 題, 向 全 體 信 友 及 全 人 類, 詳 加 闡 述 教 會 的 性 質 及 其 大 公 使 命 現 代 的 環 境, 使 人 類 在 社 會 技 術 與 文 化 的 聯 繫 之 下, 更 形 接 近, 因 此 更 加 重 了 教 會 的 這 種 責 任, 為 使 人 類 在 基 督 內 也 得 到 完 整 的 統 一 天 父 拯 救 人 類 的 計 劃 2 永 生 之 父, 按 照 祂 智 慧 與 慈 善 內 的 自 願 而 深 奧 的 計 劃, 創 造 了 宇 宙, 決 定 提 拔 人 類 分 享 天 主 的 生 命, 人 類 在 亞 當 內 而 墮 落, 天 主 猶 未 捨 棄 ; 為 了 基 督, 贖 世 者, 無 形 天 主 的 肖 像, 一 切 受 造 物 的 首 生 者 ( 哥 : 一,15 天 父 仍 不 斷 地 協 助 人 類 ( 一 得 到 救 援 天 父 在 萬 世 之 先, 已 預 知 所 有 被 選 的 人 們, 並 預 定 使 他 們 與 聖 子 相 似, 好 使 聖 子 在 眾 弟 兄 中 為 長 子 ( 羅 : 八,29 天 父 又 決 定 使 所 有 信 奉 基 督 的 人 召 集 ( 二 在 聖 教 會 內, 這 一 個 教 會 在 天 地 元 始 已 有 預 像, 在 以 色 列 民 族 的 歷 史 內, 和 舊 約 中, 已 經 奇 妙 地 準 備 妥 善 在 最 後 正 式 成 立, 藉 聖 神 的 光 輝 顯 示 出 來, 在 世 界 末 日 將 要 光 榮 地 結 束 到 那 時 候, 按 教 父 們 的 說 法, 所 有 的 義 人, 從 亞 當 開 始, 從 義 人 亞 伯 爾 直 到 最 後 一 個 義 人 將 要 在 天 父 面 前, 共 聚 在 大 公 的 教 會 內 聖 子 被 派 遣 及 其 任 務 3 聖 父 派 遣 聖 子 來 世, 祂 於 創 世 之 先, 已 在 基 督 內 揀 選 了 我 們, 並 預 定 了 我 們 為 義 子, 因 為 祂 要 使 一 切 匯 集 在 基 督 內 ( 參 閱 弗 : 一,4-5 及 10 節 於 是, 基 督 為 承 行 聖 父 的 旨 意, 在 世 間 揭 示 了 天 國, 給 我 們 啟 示 了 祂 的 奧 秘, 並 以 其 服 從 完 成 了 救 贖 之 功 教 會 即 基 督 之 國, 原 在 奧 秘 之 中, 因 天 主 之 德 能 在 世 間 也 看 到 增 長 這 一 開

5 端 和 發 展, 由 被 釘 十 字 架 的 耶 穌 肋 傷 流 出 的 血 和 水, 作 為 表 徵 ( 參 閱 若 : 十 九, 34); 吾 主 對 其 死 於 苦 架 曾 親 口 預 言 過 : 當 我 從 地 上 被 舉 起 時, 我 要 吸 引 眾 人 歸 向 我 ( 若 十 二,32 每 次 在 祭 臺 上 舉 行 我 們 的 逾 越 羔 羊 --- 基 督 在 十 字 架 上 的 犧 牲 祭 ( 格 前 : 五,7 就 是 實 行 我 們 得 救 的 工 程 聖 體 聖 事 同 時 代 表 也 實 現 信 友 們 的 統 一, 他 們 在 基 督 內 結 成 一 體 ( 參 閱 格 前 : 十,17 全 人 類 都 被 號 召 和 基 督 合 一, 基 督 是 世 界 的 光 明, 我 們 從 基 督 而 來, 因 基 督 而 生 活, 我 們 奔 向 基 督 聖 神 聖 化 教 會 4 聖 父 委 託 聖 子 在 世 間 應 完 成 的 工 作 結 束 之 後 ( 參 閱 若 : 十 七,4) 五 旬 節 日 聖 神 被 遺 來, 永 久 聖 化 教 會, 使 信 仰 的 人, 藉 着 基 督, 在 同 一 聖 神 內, 得 以 走 近 聖 父 面 前 ( 參 閱 弗 : 二,18 聖 神 就 是 生 命 之 神, 奔 向 永 生 的 水 泉.( 參 閱 若 : 四, 14; 七,38-39 聖 父 藉 着 祂, 使 那 些 因 罪 惡 而 死 亡 的 人 得 到 生 命, 直 到 他 們 有 死 之 身 在 基 督 內 復 活 之 日 ( 參 閱 羅 : 十 八,10-11 聖 神 住 在 教 會 內, 又 住 在 信 友 的 心 裡, 好 似 住 在 聖 殿 內 一 樣 ( 參 閱 格 前 : 三,16; 六,19 在 他 們 中 祈 禱, 證 實 他 們 義 子 的 身 份 ( 參 閱 迦 : 四,6; 羅 : 八,15-16 及 26 聖 神 把 教 會 導 向 全 部 真 理 ( 參 ( 三 閱 若 : 十 六,13 團 結 在 共 融 和 服 務 的 精 神 內 : 用 聖 統 階 級 和 各 種 奇 能 神 恩, 建 設 並 督 導 教 會 ; 又 用 自 己 的 成 果 裝 飾 教 會 ( 參 閱 弗 : 四,11-12; 格 前 : 十 二,4; 迦 : 五,22 聖 神 以 福 音 的 效 能 使 教 會 保 持 青 春 的 活 力 不 斷 地 使 她 革 新, 領 她 去 和 淨 ( 配 四 ( 耶 穌 ) 作 完 美 的 結 合 實 際 上 聖 神 和 教 會 都 向 主 耶 穌 說 : 請 來! ( 參 閱 默 : 二 二,17 所 以, 普 世 教 會 就 好 像 一 個 在 父 及 子 及 聖 神 的 統 一 之 下, 集 合 起 來 的 民 族 天 主 之 國 5 聖 教 會 的 奧 蹟 在 其 建 立 時 已 經 表 現 出 來 因 為 主 耶 穌 以 宣 佈 喜 訊 作 了 教 會 的 開 端, 就 是 聖 經 內 許 多 世 紀 以 來 所 預 許 的 天 主 之 國 的 來 臨 : 時 期 已 滿, 天 主 之 國 已 近 ( 谷 : 一,15; 參 閌 瑪 : 四,17 這 一 王 國 以 基 督 的 言 行 及 現 身 昭 示 給 人 們 主 的 訓 言 猶 如 種 子 投 入 地 裹 ( 谷 : 四,14).: 以 信 德 聆 聽 訓 言 的 人, 加 入 基 督 的 小

6 小 羊 群 ( 路 : 十 二,32 就 是 接 受 了 天 國 ; 然 後 種 子 以 其 本 有 的 力 量, 發 芽 茁 長, 直 到 果 實 成 熟 的 時 侯 ( 參 閱 谷 : 四,26-29 耶 穌 的 奇 蹟 也 證 明 天 國 已 臨 人 間 : 如 果 我 以 天 主 之 權 能 驅 魔, 顯 然 地 天 主 之 國 已 來 到 你 們 中 間 ( 路 : 十 一,20; 參 閱 瑪 : 十 二,29 不 過, 天 主 之 國 特 別 表 現 在 同 時 為 天 主 子 而 又 為 人 子 的 基 督 的 本 身 上, 祂 來 是 為 服 務 為 把 自 己 的 生 命 捐 作 大 眾 的 贖 價 ( 谷 : 十,45 耶 穌 為 人 類 死 於 十 字 架 以 後, 又 復 活 起 來, 顯 出 祂 是 主 救 世 者, 永 遠 的 司 祭 ( 參 閱 宗 : 二,36; 五,6: 七,17-21 祂 又 把 父 所 許 的 聖 神 沛 賜 給 祂 的 弟 子 們 ( 參 閱 宗 : 二,32 所 以, 教 會 擁 有 其 創 始 者 的 恩 施, 謹 遵 着 祂 的 仁 愛 謙 恭 與 刻 苦 的 誡 命, 接 受 了 宣 佈 基 督 及 天 主 之 國, 以 及 在 各 民 族 中 建 立 的 使 命, 而 成 為 天 國 在 人 間 的 幼 芽 和 開 端 於 是, 教 會 在 逐 漸 發 展, 期 望 天 國 的 最 後 成 功, 全 力 期 望 與 其 君 王 在 光 榮 中 結 合 教 會 的 象 徵 6 猶 如 在 舊 約 中 天 國 的 啟 示 多 次 用 比 喻 說 出 同 樣 地 現 在 也 用 各 種 象 徵, 把 教 會 的 深 刻 本 質, 曉 示 給 我 們 ; 那 是 採 自 牧 畜 生 活 或 農 業 或 建 築 以 及 家 庭 與 婚 姻 生 活 的 象 徵, 而 在 先 知 書 內 所 準 備 的 教 會 是 一 個 羊 棧, 它 的 惟 一 必 經 的 進 口 就 是 基 督 ( 若 : 十,1-10 教 會 也 是 一 個 羊 群, 天 主 親 口 預 言 祂 自 己 是 牧 人 ( 參 閱 依 : 四 十,11; 則 : 三 四,11 等 節 群 羊 雖 由 人 來 管 理, 卻 始 終 由 基 督 親 自 引 領 飼 養, 祂 是 善 牧 祂 是 牧 人 們 的 首 領 ( 參 閱 若 : 十,11; 伯 前 : 五,3 祂 曾 為 群 羊 捨 生.( 參 閱 若 : 十,10-16 教 會 是 一 塊 農 田, 天 主 的 農 場 ( 格 前 : 三,9 在 這 農 場 內 生 長 着 老 橄 欖 樹, 古 聖 祖 們 曾 是 它 的 神 聖 樹 根, 藉 此 古 樹, 猶 太 人 和 外 邦 人 已 經 彼 此 修 好, 而 且 在 繼 續 修 好 中 ( 參 閱 羅 : 十 一,13-26 教 會 是 天 上 的 農 人 所 種 的 特 選 葡 萄 園 ( 瑪 : 二 一,33-43; 參 閱 依 : 五,1 等 節 基 督 是 真 的 葡 萄 樹, 祂 賜 給 我 們 為 樹 枝 者 以 生 命 和 結 果 的 能 力, 我 們 藉 着 教 會 存 在 於 甚 督 內, 沒 有 祂 我 們 什 麼 也 不 能 作 ( 若 : 十 五, 1-6

7 教 會 也 多 次 被 稱 為 天 主 的 建 築 物 ( 格 前 : 三,9 主 曾 自 比 匠 人 所 擯 棄 的 石 頭, 而 竟 成 了 屋 角 的 基 石 ( 瑪 : 二 一,42; 參 閱 宗 : 四 11: 伯 前 : 二,7; 詠 : 一 ( 五 一 七,22 教 會 由 宗 徒 們 建 築 在 這 個 基 石 上 ( 格 前 : 三,11 並 因 比 基 石 而 得 到 穩 固 與 團 結 這 個 建 築, 用 各 樣 的 名 稱 來 形 容 : 天 主 的 家 庭 所 居 之 屋 天 主 在 聖 神 內 的 住 所 ( 弗 : 二,19-22) 天 主 與 人 共 居 的 帳 幕 ( 默 : 二 一,3 又 特 別 稱 為 聖 殿, 教 父 們 讚 之 為 石 砌 的 聖 所, 禮 儀 中 準 確 地 喻 為 新 耶 路 撒 冷 聖 城 在 此 現 世, 我 們 有 如 活 的 石 頭, 被 安 置 在 這 建 築 上 ( 伯 前 : 二,5 若 望 曾 看 到 這 座 聖 城, 在 天 地 更 新 時 從 天 上 由 天 主 那 裹 降 下, 有 如 為 自 己 的 丈 夫 粧 飾 好 了 的 新 娘 ( 默 : 二 一,1 等 節 教 會 又 稱 為 天 上 的 耶 路 撒 冷 及 我 們 的 母 親 ( 迦 : 四,26; 參 閱 默 : 十 二,17 被 比 作 無 玷 羔 羊 的 無 玷 淨 配 ( 默 : 十 九,7; 二 一,2 及 9; 二 二,17 基 督 愛 了 教 會, 並 為 她 而 捨 棄 了 自 己, 為 能 聖 化 她 ( 弗 : 五,26 又 和 她 永 誓 相 偕, 不 斷 培 養 撫 育 她 ( 弗 : 五,29 使 她 潔 淨 之 後, 要 她 和 自 己 結 合, 並 以 親 愛 忠 信 服 從 自 己 ( 參 閱 弗 : 五,24 且 又 使 她 永 遠 充 滿 天 上 神 恩, 以 便 使 我 們 得 以 領 悟 天 主 及 基 督 優 待 我 們 的 超 越 理 智 的 慈 愛 ( 參 閱 弗 : 三,19 但 是 今 世 的 教 會, 仍 在 距 離 天 主 甚 遠 的 旅 途 中 ( 參 閱 格 後 : 五,6 好 像 充 軍 者, 只 有 渴 求 天 上 的 事 物, 嚮 往 坐 於 天 主 之 右 的 基 督, 嚮 往 那 教 會 生 活 已 經 和 基 督 一 同 潛 移 於 天 主 之 內 的 境 界, 直 到 與 其 淨 配 基 督 一 同 出 現 於 光 榮 中 ( 參 閱 哥 : 三,1-4 教 會 為 基 督 的 奧 體 7 天 主 子 藉 着 與 祂 結 合 的 人 性, 以 自 己 的 死 亡 與 復 活 戰 勝 死 亡, 而 救 贖 了 人, 使 人 變 成 了 新 的 受 造 物 ( 參 閱 迦 : ( 六,15; 五,17 祂 從 一 切 民 族 中 號 召 了 祂 的 弟 兄 們, 把 自 己 的 聖 神 賦 給 他 們, 而 組 成 祂 的 玄 奧 身 體 基 督 的 生 命 在 這 身 體 內 分 施 給 有 信 仰 的 人, 他 們 藉 着 聖 事, 以 玄 奧 而 實 在 的 方 式, 與 受 難 而 光 榮 勝 利 的 基 督 結 合 靠 着 聖 洗 我 們 得 以 肖 似 基 督 ; 因 為 我 們 眾 人 都 因 同 一 聖 受 了 洗, 而 成 為 一 個 身 體 ( 格 前. 十 二,13 我 們 和 基 督 的 死 亡 與 復 活 的 聯 繫, 在 這 一 聖 禮 中 得 以 表 達, 得 以 實 現 : 我 們 的 洗 禮 表 示 死 亡, 我 們 和 基 督 同 葬 ; 如 果 我 們 因 着 與 祂 相 似 的 死 亡, 和 祂 結 成 一 體, 我 們 也 要 因 着 與 祂 相 似

8 的 復 活, 結 成 一 體 ( 羅 : 六,4-5 在 分 感 恩 餅 時 我 們 實 際 分 享 主 的 身 體, 我 們 被 提 拔 起 來, 與 主 契 合, 我 們 彼 此 也 得 契 合 因 為 只 有 一 個 餅, 我 們 雖 眾, 卻 只 是 一 個 身 體, 我 們 眾 人 都 共 享 一 個 餅 ( 格 前 : 十,17 所 以 我 們 都 成 了 一 個 身 體 的 肢 體 ( 參 閱 格 前 : 十 二,27 彼 此 則 互 為 肢 體 ( 羅 : 十 二,5 一 如 人 身 的 各 肢 體, 雖 然 眾 多, 卻 只 形 成 一 個 身 體, 信 友 們 在 基 督 內, 也 是 如 此 ( 參 閱 格 前 : 十 二,12 在 組 成 基 督 奧 體 時, 肢 體 不 同, 其 職 務 也 各 異 聖 神 只 有 一 個, 祂 為 了 教 會 的 利 益, 按 照 祂 的 富 裕 和 職 務 的 需 要, 分 施 不 同 的 恩 惠 ( 參 閱 格 前 : 十 二,1-11 在 這 些 恩 惠 中 為 首 的 便 是 宗 徒 的 恩 惠, 聖 神 還 可 以 使 那 些 能 得 奇 恩 的 人 屬 於 宗 徒 權 下 ( 參 閱 格 前 : 十 四 章 同 一 聖 神 親 自 用 其 能 力 並 用 各 肢 體 的 連 繫, 使 身 體 合 一, 激 發 信 友 的 愛 德 因 此, 一 個 肢 體 痛 苦, 所 有 的 肢 體 都 感 到 痛 苦 ; 一 個 肢 體 膺 受 尊 榮, 所 有 的 肢 體 都 感 到 快 樂 ( 參 閱 格 前 : 十 二,26 基 督 是 這 個 身 體 的 元 首 祂 是 無 形 天 主 的 肖 像, 在 祂 內. 創 造 了 一 切 祂 在 萬 人 之 先, 宇 宙 存 在 於 祂 內 這 個 身 體 就 是 教 會, 基 督 是 它 的 元 首 基 督 是 本 原, 是 死 者 中 的 首 生 者, 為 使 祂 在 萬 物 中 獨 佔 首 位 ( 參 閱 哥 : 一,15-18 以 祂 的 偉 大 德 能, 主 宰 上 天 下 地 的 一 切, 以 祂 卓 越 的 完 善 和 工 程, 使 整 個 的 身 體 充 滿 祂 光 榮 的 豐 厚 ( 參 閱 弗 : 一,18-23)( 七 所 有 的 肢 體 都 要 以 其 督 為 模 範 直 到 他 們 身 上 形 成 基 督 為 止 ( 參 閱 迦 : 四, 19 為 此 我 們 被 收 納 在 基 督 生 活 的 奧 蹟 內 和 祂 相 似, 和 祂 一 同 死 亡 一 同 復 活, 直 到 和 祂 共 享 勝 利 ( 參 閱 斐 : 三,21; 弟 後 : 二,11; 弗 : 二,6; 哥 : 二,12 等 處 我 們 在 人 間 的 旅 途 中, 追 隨 着 祂 受 苦 雜 受 迫 害 的 遺 跡, 和 祂 的 苦 難 連 結 在 一 起, 就 像 身 體 的 結 合 一 樣, 和 祂 一 同 受 苦, 為 能 和 祂 一 同 進 入 榮 福 之 境 ( 參 閱 羅 : 八,11 靠 着 基 督 整 個 身 體 因 關 節 和 脈 絡 得 以 滋 養 而 連 結, 在 天 主 內 生 活 長 大 ( 哥 : 二,19 基 督 在 其 身 內, 就 是 教 會 內, 經 常 分 施 服 務 的 恩 惠 藉 着 這 些 恩 惠 我 們 以 基 督 的 德 能, 彼 此 為 得 救 而 服 務 好 能 在 愛 德 中 履 行 真 道, 用 各 種 方 法 邁 進, 歸 於 我 們 的 元 首 基 督 ( 參 閱 弗 : 四,11-16, 希 臘 本

9 ( 八 為 使 我 們 不 斷 的 更 新 ( 參 閱 弗 : 四,20-30 基 督 把 祂 的 聖 神 施 給 了 我 們, 無 論 在 首 部 或 在 肢 體 上 都 是 同 一 聖 神, 祂 使 整 個 身 體 生 活 協 調 活 功, 所 以 被 教 父 們 比 作 人 身 內 的 靈 魂 或 稱 生 命 的 本 原 基 督 眷 愛 教 會 如 同 祂 的 淨 配, 祂 成 了 親 愛 妻 子 如 愛 自 身 的 丈 夫 的 典 型 ( 參 閱 弗 : 五,25-28); 教 會 則 從 屬 於 自 己 的 元 首 ( 同 上,23-24 原 來 在 基 督 內 真 實 地 存 有 整 個 圓 滿 的 天 主 性 ( 哥 : 二,9 教 會 既 為 基 督 的 身 體 與 圓 滿, 基 督 便 使 教 會 充 滿 天 主 的 恩 惠 ( 參 閱 弗 : 一,22-23 使 她 趨 赴 並 獲 致 天 主 的 一 切 圓 滿 ( 參 閱 弗 : 三,19 九 教 會 是 有 形 可 見 的, 但 也 是 精 神 的 十 一 8 惟 一 的 中 保 耶 穌 基 督 在 人 間 建 立 祂 的 聖 教 會, 並 時 刻 支 援 她, 使 她 成 為 一 個 信 望 愛 三 德 的 團 體, 也 是 一 個 有 形 可 見 的 組 織 ( 並 藉 着 她 向 眾 人 傳 播 真 理 與 聖 寵, 這 一 個 含 有 聖 統 組 織 的 社 團, 亦 即 基 督 的 玄 奧 身 體 是 可 見 的 而 又 是 精 神 的 團 體 ; ( 是 人 間 的 教 會, 而 又 是 富 有 天 上 神 恩 的 教 會 ; 這 不 是 兩 件 不 同 的 事 物, 而 只 是 一 件 複 合 的 真 象, 包 括 着 人 為 的 與 神 為 的 成 分 所 以 用 一 個 不 平 凡 的 類 比 來 說, 就 好 像 聖 子 取 人 性 的 奧 蹟 一 樣 如 同 天 主 聖 子 所 取 的 人 性 不 能 再 分 解, 而 為 祂 作 救 世 的 活 工 具 ; 同 樣 地, 教 會 社 團 性 的 結 構, 為 賦 與 生 命 的 基 督 之 神 服 務, 使 基 督 的 身 體 增 長 ( 參 閱 弗 : 四,16)( 十 ( 十 二 這 就 是 基 督 的 惟 一 教 會, 我 們 在 信 經 內 所 承 認 的 至 一 至 聖 至 公 從 宗 徒 傅 下 來 的 教 會 我 們 的 救 主 在 其 復 活 後 交 由 伯 多 祿 治 理 的 教 會 ( 若 : 二 一, ( 十 三 17 也 就 是 託 給 伯 多 祿 和 其 他 宗 徒 去 傳 揚 與 管 理 的 教 會 ( 參 閱 瑪 : 二 八,18 等 節 基 督 把 它 立 為 真 理 的 柱 石 和 基 礎 ( 弟 前 : 三,15 這 一 個 在 今 世 按 社 團 方 式 而 組 織 的 教 會, 在 天 主 教 內 實 現, 那 就 是 由 伯 多 祿 的 繼 承 人 及 與 此 繼 承 人 共 融 的 主 教 們 所 管 理 的 教 會 雖 然 在 此 組 織 以 外, 仍 有 許 多 聖 化 及 真 理 的 要 素 存 在, 那 都 是 基 督 的 教 會 本 有 的 資 產, 向 着 大 公 統 一 的 方 向 推 進 基 督 在 貧 窮 與 迫 害 之 下, 完 成 了 救 贖 的 工 程, 教 會 也 奉 命 走 同 樣 的 道 路, 為 把 救 贖 的 成 果 貢 獻 給 人 類 耶 穌 基 督 雖 有 天 主 的 地 位, 卻 捨 棄 了 自 己 的 一 切 取 了 奴

10 (PL 第 二 四 五 六 七 八 (PG S. 19, (PL) 23, (PG (PL,Adv. (PL ;HARTEL, 71, 16, 二 3, (PL (PG III, (PG ;CSEL ;Denz. 268, 9, Didymus 僕 的 形 體 ( 斐 : 二,6 祂 本 是 富 有 的, 卻 為 了 我 們 變 成 了 貧 窮 的 ( 格 後 : 八,9 同 樣 地, 教 會 為 執 行 自 己 的 使 命, 固 然 也 需 要 人 為 的 工 具, 但 它 不 是 為 尋 求 世 間 的 光 榮 而 設 立, 而 是 為 了 以 身 作 則, 宣 揚 謙 遜 與 刻 苦 基 督 由 父 遣 來 向 窮 人 宣 佈 喜 訊, 醫 治 憂 傷 的 人 ( 路 : 四,18 尋 找 及 拯 救 迷 失 了 的 人 ( 路 : 十 九, 10 同 樣 地, 教 會 也 愛 撫 所 有 受 苦 的 人 們, 而 且 在 貧 窮 受 苦 者 身 上, 體 認 其 創 始 者 的 貧 窮 受 苦 的 真 象, 設 法 減 輕 他 們 的 困 難, 在 他 們 身 上 去 事 奉 基 督 可 是, 聖 潔 無 罪 的 基 督 ( 希 : 七,26 從 未 有 過 罪 惡 ( 格 後 : 五,21 而 只 為 了 ( 補 贖 十 人 四 民 ) 的 罪 而 來 ( 參 閱 希 : 二,17 教 會 在 自 己 的 懷 抱 中, 卻 有 罪 人, 教 會 是 聖 的, 同 時 都 常 需 要 潔 煉, 不 斷 地 實 行 補 贖, 追 求 革 新 教 會 是 在 世 界 的 迫 害 與 天 主 的 安 慰 之 中, 繼 續 着 自 己 的 旅 程 宣 揚 主 的 苦 架 與 死 亡, 以 待 其 重 來 ( 參 閱 格 前 : 十 一,26 教 會 由 於 主 復 活 的 德 能 而 得 到 鼓 勵, 希 望 以 堅 忍 和 愛 德 克 服 其 內 在 與 外 在 的 困 難, 並 且 在 幽 暗 中 實 地 向 世 界 揭 示 主 欄 的 奧 聖 蹟 奧 一, 斯 直 定 到 著 最 作 聖 內 頁 西 後 隨 彼 在 處 廉 光 皆 天 有, 化 書 日 亞 信 之 力 下 山 集 大 瑪 出 里 竇 現 的 福 4: 拉 丁 教 父 集 (PL 第 聖 音 濟 釋 利 義 祿 6: 拉 丁 教 父 集 10: 冊 希 臘 第 欄 教 冊 父 集 附 注 第 一 章 64, CSEL (HARTEL) III B, 720 Ilario Pict., ,Glaph, in Gen. 2, (PG 斯 11: 定, 希 冊 大 欄 聖 三 臘 講 教 道 父 集 參 額 11: 我 略, 拉 丁 福 教 音 父 宣 集 講 1:, 第 拉 丁 冊 教 父 集 等 欄 ; 聖, 達 第 瑪 瑟 冊 諾 欄 ; 聖 奧 69 聖 集 閱 110A 西 聖 彼 依 廉 勒, 出 內 第 版 論, 的 天 主 冊 駁 經 斥 23: 異 端 欄 1: 希 臘 教 頁 父 集 (PG 欄 第 冊 欄 (PL) , 9, Iconocl 頁 ; 聖 奧 斯 定, 講 道 33: 第 冊 等 欄 ; 聖 達 瑪 瑟 諾 III 24, 7 966B HARVEY 件 12: 奧 力 振 希, 臘 教 瑪 父 竇 集 福 音 釋 義 第 21: 冊 希 臘 欄 教 父 集 第 冊 欄 ; 戴 都 良, 2, 131, Sagnard Sources Chrétiennes (SCh III A, 會 駁 斥 馬 西 翁 7: 拉 丁 教 父 集 第 冊 欄 頁 有 關 的 禮 儀 文 , 書, 中 為 參 祢 閱 建 設 永 遠 的 住 所 Adv. Iconocl D C 2 357C 47, 3, 386 Gregorianum: 隱 修 會 日 課 拉 內 丁 的 教 父 集, 第 冊 聖 歌 天, 主 及, 欄 祢 羅 由 或 馬 聖 參 日 者 閱 課 的 集 經 的 四 :Sacramentarium 三 比 聖 八 約 多 頁 十 瑪 二 (PL) B C. Mohlberg, Liber Sacramentorum Romanae Ecclesiae, Romae 1969, P. 111 XC «Urbs Ierusalem beata» «Coelestis urbs Ierusalem» 斯 世,, 一 神 學 聖 四 大 歌 三 全 年 六 月 廿 九 日 1 奧 體 通 諭 : 宗 座 公 報 三 五 望 一, 八 九 厄 條 六 ( 弗 及 參 閱 良 十 三 世, 一 八 九 七 年 五 月 九 日 頒 佈 的 ) 所 聖 一 書 奧 八 釋 斯 九 義 定 七, 六 五 講 3: 道 集 頁 希 臘 比 教 約 父 2: 十 集 二 世 拉 丁 奧 教 體 通 諭, 前 注 二 一 九 通 至 諭 二 : 二 宗 座 頁 公 報 二 九 卷 q. 62, 第 父 集 a 冊 欄 第 冊 欄 及 他 處 金 口 聖 若 [= AAS] ) O Divinum illud O O 2288 (3807) Alex., Trin. 2,1: 希 臘 卷 一 (

11 (PG 九 十 (PL 18, 教 號 父 : 集 由 靈 魂 良 的 十 第 統 三 一 世 而, 冊 成 一 為 八 一 個 欄 身 年 聖 一 多, 月 瑪 同 十 斯 樣 日, 地 頒 佈 由 哥 羅 聖 神 森 的 書 統 釋 一 義 而 成 為 一 個 教 課 會 諭 : 宗 座 公 第 報 二 一 九 宗 一 九 座 八 至 公 八 二 報 九 至 二 一 八 一 八 三 九 五 二 至 頁 一 八 同 九 一 教 宗 七, 一 八 及 九 七 六 二 年 四 六 等 月 頁 廿 九 比 日 約 頒 十 佈 二 世 奧 體 通 諭, 前 諭 注 二 : 頒 頁 比 約 十 二 世 奧 體 通 諭, 前 注 二 二 一 等 頁 同 一 教 宗, 一 九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誓 佈 的 人 類 參 良 通 閱 十 諭 三 : 世 上 宗 信 述 座 經 公 報 四 二 一 九 五 諭 七, 西 一 見 信 頁 前 經 注 七 一 三 頁 OO 稱 辭 為 至 聖, 至 特 及 倫 多 信 德 誓 詞 及 及 梵 蒂 岡 第 一 屆 大 公 會 議, 第 三 次 會 議 論 公 教 信 仰 教 倫 義 多 信 憲 德 聖 公 奧, 斯 從 定 宗, 徒 傳 論 下 天 來 主 的 之 羅 城 馬 教 會 51: : 見 拉 丁 教 父 集 第 冊 欄 章 :Denz. :Denz. :Denz. Denz. 卷 ( 第 版 卷 九 九 六 一 的 通 的 通 ,18, 5 ;Marietti O Sapientiae christianae 卷 五 五 O) Satis cognitum O 一 二 的 通 O ( O) Sapientiae christianae 6-9 (10-13); 尼 86 (150); 特 十 三 四 ( ) 1782 ( 第 二 章 論 天 主 的 子 民 卷 46 新 約 及 新 民 9 在 各 時 代 各 民 族 中, 所 有 敬 畏 天 主 履 行 正 義 的 人, 都 為 天 主 所 悅 納 ( 參 閱 宗 : 十,35 可 是 天 主 的 聖 意 不 是 讓 人 們 彼 此 毫 無 聯 繫, 個 別 地 得 到 聖 化 與 救 援, 而 要 他 們 組 成 一 個 民 族, 在 真 理 中 認 識 祂 虔 誠 地 事 奉 祂 於 是 天 主 為 自 己 選 擇 了 以 色 列 民 族, 和 它 立 約, 逐 步 訓 導 它, 把 自 己 和 自 己 的 計 劃 顯 示 在 它 的 歷 史 中, 為 自 己 而 聖 化 它 這 一 切 都 是 為 了 準 備 並 預 示 因 天 主 聖 言 取 人 性, 所 要 實 現 的 更 圓 滿 的 啟 示 將 要 在 甚 督 身 上 完 成 的 新 約 天 主 說, 請 看, 時 間 已 到, 我 將 同 以 色 列 定 約, 我 將 和 猶 達 族 成 立 新 約 我 要 把 我 的 誡 命 投 入 他 們 心 內, 我 要 把 誡 命 銘 刻 在 他 們 心 內, 我 將 是 他 們 的 天 主, 他 們 將 是 我 的 民 族 無 論 大 小, 他 們 都 要 認 識 我, 天 主 說 ( 耶 : 三 一,31-34 基 督 建 立 了 這 項 新 約, 就 是 用 祂 的 血 所 立 的 新 約 ( 參 閱 格 前 : 十 一,25 祂 從 猶 太 人 及 其 他 民 族 中 號 召 祂 的 人 民, 使 他 們 因 聖 神 而 不 是 以 形 體 聯 合 起 來, 成 為 天 主 的 民 族 實 在 地, 信 仰 基 督 的 人, 並 非 由 可 朽 的 種 子 重 生, 而 是 因 生 活 的 天 主 的 聖 言 不 朽 的 種 子 而 重 生 ( 參 閱 伯 前 : 一,23); 不 是 由 血 肉, 而 是 由 水 及 聖 神 而 重 生 ( 參 閱 若 : 三,5-6); 他 們 是 特 選 的 種 族, 王 家 的 司 祭, 聖 潔 的 國 民, 屬 主 的 族 民 從 前 不 是 天 主 的 子 民, 如 今 卻 是 天 主 的 子 民 ( 伯 前 : 二, 9-10

12 這 一 個 默 西 亞 民 族 的 元 首 是 基 督, 祂 曾 為 我 們 的 罪 過 而 捨 命, 並 為 我 們 的 歸 義 而 復 活 ( 羅 : 四,25 祂 贏 得 了 超 越 一 切 的 名 銜, 現 在 光 榮 地 稱 王 於 天 堂 這 一 個 民 族 的 資 格 是 天 主 兒 女 的 地 位 與 自 由, 天 主 聖 神 住 在 他 們 心 中 如 在 聖 殿 這 一 個 民 族 的 法 律, 是 遵 照 基 督 愛 我 們 的 芳 表 而 愛 人 的 新 誡 命 ( 參 閱 若 : 十 三,34 最 後, 這 一 個 民 族 的 目 的 是 天 主 之 國, 就 是 由 天 主 親 自 在 人 間 所 創 始, 再 繼 續 擴 大, 直 到 世 界 末 日, 再 由 天 主 親 自 來 結 朿 的 天 主 之 國 那 時 我 們 的 生 命 基 督 ( 參 閱 哥 : 三, 4) 將 出 現, 受 造 之 物 也 將 由 腐 敗 的 束 縛 中 解 放, 而 參 與 天 主 兒 女 的 光 榮 自 由 ( 羅 : 八,21 所 以, 這 個 默 西 亞 民 族, 雖 然 目 前 尚 未 包 括 整 個 人 類, 在 表 面 上 頗 像 一 個 小 小 的 羊 群, 可 是 已 經 成 為 全 人 類 合 一 期 望 及 得 救 的 堅 固 根 原 基 督 把 生 命 愛 德 和 真 理 共 融 在 這 個 民 族 中, 使 它 變 成 萬 民 得 救 的 工 具, 好 像 世 界 的 光 地 上 的 鹽 ( 參 閱 瑪 : 五,13-16 派 遣 它 到 全 世 界 去 猶 如 在 曠 野 中 旅 行 的 以 色 列 民 族 已 經 被 稱 為 天 主 的 教 會 ( 艾 下 : 十 三,1; 參 閱 戶 : 二 十,4; 由 : 二 三,1 等 節 同 樣, 在 現 世 的 旅 途 中, 追 求 未 來 永 存 城 邑 的 新 ( 一 以 色 列 ( 參 閱 希 : 十 三,14 也 被 稱 為 基 督 的 教 會 ( 參 閱 瑪 : 十 六,18 就 是 基 督 用 自 己 的 血 所 獲 得, 又 以 其 聖 神 所 充 滿, 並 以 組 織 有 形 社 團 的 適 當 方 法 所 建 立 的 教 會 天 主 號 召 了 那 些 信 仰 耶 穌 為 救 世 者 為 統 一 及 和 平 本 原 的 群 眾, 組 成 一 個 教 會, 作 為 一 個 有 形 的 聖 事, 給 全 球 及 每 個 人 帶 來 這 拯 救 性 的 統 一 這 個 教 會 應 向 全 球 發 展, 並 滲 入 人 類 的 歷 史 中, 同 時 卻 又 超 越 時 代 和 國 家 的 界 限 教 會 在 考 驗 和 苦 難 中 前 進, 因 主 所 許 的 聖 寵 的 力 量 而 得 到 鼓 勵, 使 她 在 人 性 的 懦 弱 中 不 失 其 全 盤 的 忠 貞, 且 要 以 堪 當 基 督 淨 配 之 身 自 處, 在 聖 神 的 推 動 下, 不 斷 地 革 新 自 己, 俾 能 從 苦 路 進 入 不 會 沒 落 的 光 明 中 普 通 司 祭 職 10 主 基 督 由 人 間 被 選 拔 的 大 司 祭 ( 參 閱 希 : 五,1-5 把 新 的 民 族 變 成 了 國 家, 成 為 事 奉 祂 的 天 主 和 父 的 司 祭 ( 默 : 一,6; 參 閱 五,9-10 因 為 凡 是 領 過 聖 洗 的 人 們, 都 藉 着 重 生 及 聖 神 的 傅 油, 經 祝 聖 為 精 神 的 聖 殿 及 神 聖 的 司 祭, 讓 他 們 把 基 督 徒 的 一 切 行 為, 都 獻 作 精 神 的 祭 品, 並 昭 示 從 幽 暗 中 領 他 們 進 入 奇 妙 光 輝 的 基 督 的 德 能 ( 參 閱 伯 前 : 二,4-10 所 以, 全 體 基 督 信 徒, 要 恆 心 祈 禧,

13 ); 同 聲 讚 美 天 主 ( 參 閱 宗 : 二,42-47 把 自 己 奉 獻 為 神 聖 的 悅 樂 天 主 的 活 祭 品 ( 參 閱 羅 : 十 二,1 在 世 界 各 處 為 基 督 作 證, 並 且 向 追 問 的 人 解 釋 自 己 心 內 所 懷 的 永 生 的 希 望 ( 參 閱 伯 前, 三,15 教 友 們 的 這 項 普 通 司 祭 職 與 公 務 司 祭 職, 或 聖 統 司 祭 職, 雖 不 僅 是 程 度 的 差 ( 三 ( 二 別, 而 且 有 實 質 的 分 別, 可 是 彼 此 有 連 帶 的 關 係 ; 二 者 都 以 其 特 有 的 方 式, 分 享 基 督 的 同 一 司 祭 職 公 務 司 祭 以 其 所 有 的 神 權, 培 養 管 理 有 司 祭 職 務 的 民 眾, 代 替 基 督 舉 行 聖 體 祭, 以 全 體 民 眾 的 名 義 奉 獻 給 天 主 ; 教 友 們 則 藉 其 王 家 司 祭 的 職 位, 協 同 奉 獻 聖 體 祭 在 恭 領 聖 事 時, 在 祈 禱 感 謝 時, 以 聖 善 生 活 的 見 證, 以 刻 苦. 和 愛 德 行 動, 來 實 行 他 們 的 司 祭 職 務 普 通 司 祭 職 在 聖 事 中 實 踐 四 11 司 祭 團 體 的 神 聖 性 及 系 統 性, 因 聖 事 及 德 行 表 現 於 實 際 教 友 們 藉 聖 洗 聖 ( 五 ( 事 加 入 教 會, 因 着 神 印 受 命 作 基 督 徒 的 宗 教 敬 禮 ; 他 們 重 生 為 天 主 的 兒 女, 應 該 在 人 ( 六 前 宣 示 他 們 經 教 會 之 手, 由 天 主 所 承 受 的 信 仰 因 堅 振 聖 事, 他 們 與 教 會 更 密 切 地 連 結 起 來, 享 受 聖 神 的 特 別 鼓 勵, 身 為 基 督 的 真 實 證 人, 更 有 義 務 以 言 以 行, 去 宣 佈 保 衛 信 仰 教 友 們 參 與 聖 體 祭 整 個 基 督 徒 生 活 的 泉 源 與 高 峰, 就 是 把 天 主 性 的 祭 品 奉 獻 給 天 主, 同 時 把 自 己 和 這 祭 品 一 同 奉 獻 這 樣 無 論 在 奉 獻 時 或 在 領 聖 體 時, 雖 然 彼 此 的 方 式 不 同, 而 每 人 都 在 禮 儀 行 為 中 擔 任 自 己 的 角 色 教 友 在 神 聖 宴 會 上 以 耶 穌 聖 體 為 食 品, 正 是 天 主 子 民 的 統 一 性 得 到 實 際 的 表 現, 因 為 這 件 偉 大 玄 奧 的 聖 事, 就 是 統 一 的 最 好 表 記 和 奇 妙 的 實 踐 教 友 去 辦 告 解, 由 天 主 的 仁 慈 獲 得 罪 惡 的 寬 恕, 同 時 與 教 會 和 好, 因 為 犯 罪 時 傷 害 了 教 會, 而 教 會 卻 以 仁 愛 善 表 和 祈 禱 幫 助 他 們 悔 改 在 為 病 人 傳 油, 司 鐸 為 病 人 祈 禱 時, 整 個 教 會 都 向 受 難 而 勝 利 的 基 督 為 病 者 求 託, 求 基 督 撫 慰 救 助 他 們 ( 參 閱 雅 : 五,14-16 並 且 勸 導 他 們 和 基 督 的 苦 難 聖 死 甘 心 合 作 ( 參 閱 羅 十 八,17: 一, 24; 弗 後 : 二,11-12: 伯 前 : 四,13) 為 使 天 主 的 子 民 獲 得 利 益 此 外, 教 友 中 有 人 領 受 聖 秩 聖 事, 就 是 受 命 以 天 主 的 聖 言 和 聖 寵, 代 表 基 督 治 理 教 會 最 後, 公 教 夫 婦 以 婚 姻 聖 事 的 效 力, 象 徵 並 參 與 基 督 和 教 會 之 間 的 結 合 與 篤 愛 的 奧 蹟 ( 參 閱 弗 : 五,32) 彼 此 在 夫 婦 生 活 中, 在 傳 生 和 教 養 兒 女 時, 互 相 幫 助 成 聖, 在 他 們 的 身 份 及

14 生 活 方 式 內, 有 天 主 子 民 中 屬 於 他 們 本 有 的 恩 寵 ( 參 閱 格 前 : 七,7)( 七 原 來 由 婚 姻 而 產 生 家 庭, 由 家 庭 而 產 生 人 類 社 會 的 新 公 民, 他 們 因 聖 神 的 恩 寵, 聖 洗 聖 事 變 成 天 主 的 兒 女, 萬 世 萬 代, 傳 生 天 主 的 子 民 家 庭 猶 如 一 個 小 教 會, 父 母 應 該 以 言 以 行 做 他 們 子 女 信 仰 的 啟 蒙 導 師, 用 心 培 養 他 們 每 人 的 前 途, 尤 其 是 修 道 的 聖 召 有 了 如 此 眾 多 而 豐 富 的 得 救 方 法, 無 論 何 等 身 份 與 環 境, 每 位 教 友 都 被 天 主 召 喚, 遵 循 個 別 的 途 徑, 走 向 成 全 的 聖 德, 勉 效 天 父 的 成 全 在 天 主 子 民 中 有 信 仰 意 識 及 奇 恩 八 12 天 主 的 聖 民 也 享 有 基 督 的 先 知 任 務, 特 別 以 信 德 愛 德 的 生 活, 到 處 為 基 督 作 活 的 見 證 又 向 天 主 奉 獻 讚 頌 的 祭 品, 就 是 奉 獻 一 切 歌 頌 主 名 的 唇 舌 之 成 果 ( 參 閱 希 : 十 三,15 信 友 的 全 體 由 聖 神 領 受 了 傅 油 ( 參 閱 若 一 : 二,20 及 27 在 信 仰 上 不 能 錯 誤 ; 幾 時 從 主 教 們 直 到 最 後 一 位 信 友 ( 對 信 仰 之 道 德 問 題, 表 示 其 普 遍 的 同 意, 就 等 於 靠 着 全 體 教 民 的 信 德 的 超 性 意 識, 而 流 露 這 [ 不 能 錯 誤 的 ] 特 質 天 主 的 子 民, 靠 着 這 種 由 真 理 之 神 所 啟 發 維 持 的 信 仰 意 識, 在 [ 教 會 的 ] 訓 導 當 局 領 導 之 下, 拳 拳 服 膺, 某 所 接 受 者, 已 不 是 人 的 語 言, 而 是 真 天 主 之 言 ( 參 閱 得 前 : 二, 13 他 們 不 能 缺 損 地 遵 從 傳 與 聖 徒 的 信 仰 ( 參 閱 猶 :3 以 正 確 的 判 斷 力 更 深 刻 地 去 體 會, 並 以 生 活 更 完 美 地 付 諸 實 行 再 者, 同 一 聖 神 不 僅 用 聖 事 及 職 務 聖 化 領 導 天 主 子 民, 並 以 聖 德 裝 飾 它, 而 且 把 自 己 的 恩 寵 隨 其 心 願, 分 配 給 每 一 個 人 ( 格 前 : 十 二,11 在 各 級 教 友 中 也 分 施 特 別 的 聖 寵, 他 們 能 夠 勝 任 愉 快 地 去 進 行 各 種 專 業 或 職 務, 以 利 教 會 的 革 新 與 擴 展, 既 所 謂 聖 神 在 每 人 身 上 的 表 現, 全 是 為 了 公 益 ( 格 前 : 十 二,7 這 些 奇 恩, 或 是 很 顯 明 的, 或 是 很 簡 樸 而 較 普 遍 的, 都 是 非 常 適 合 而 有 益 於 教 會 的 需 要, 應 該 以 感 激 欣 慰 的 心 情 去 接 受 但 不 可 妄 自 希 冀 非 常 的 奇 恩, 也 不 可 妄 想 由 奇 恩 獲 得 傳 教 工 作 的 效 果 ; 辨 別 奇 恩 的 真 確 性 及 其 合 理 的 運 用, 是 治 理 教 會 者 的 責 任, 他 們 應 特 別 負 責 不 使 神 恩 息 滅, 卻 要 考 驗 一 切, 擇 善 固 執 ( 參 閱 得 前 : 五,

15 論 天 主 惟 一 子 民 的 普 遍 性 或 大 公 性 13 所 有 的 人 都 被 邀 請 參 加 天 主 的 新 民 族 因 此 這 個 統 一 的 惟 一 的 民 族, 為 滿 全 天 主 聖 意 的 計 劃, 應 向 全 世 界 萬 世 萬 代 去 傳 佈, 因 為 天 主 從 原 始 即 創 造 人 性 為 一 個 整 體, 待 其 子 女 分 散 之 後, 天 主 又 決 定 要 把 他 們 集 合 起 來 ( 參 閱 若 : 十 一,52 正 為 此 理 由, 天 主 遣 其 聖 子 降 世, 並 立 為 萬 有 的 繼 承 者 ( 參 閱 希 : 一,2 使 祂 作 眾 人 的 導 師, 君 王 和 司 祭, 天 主 子 女 所 組 成 的 新 民 族 全 體 的 元 首 為 此 理 由, 天 主 遣 其 聖 子 的 聖 神 降 臨, 祂 是 主 及 賦 與 生 命 者, 是 整 個 教 會 及 每 位 信 徒, 在 宗 徙 們 的 訓 導 下, 在 精 神 共 融 中, 在 分 餅 及 祈 禱 時, 集 合 統 一 的 本 原 ( ( 九 參 閱 宗 : 二,42, 希 臘 本 所 以, 在 世 界 的 一 切 民 族 中, 天 主 的 民 族 只 有 一 個, 這 一 個 王 國 的 性 質 不 是 人 世 的, 而 是 天 上 的, 其 公 民 則 由 各 民 族 而 來 散 佈 於 全 球 的 信 友 在 聖 神 內 彼 此 互 通 共 融, 因 此 在 羅 馬 的 人 知 道 印 度 人 是 自 己 的 肢 體 然 而 基 督 之 國, 既 不 屬 於 此 世 ( 參 閱 若 : 十 八,36 所 以 天 主 的 民 族 教 會, 為 建 設 基 督 之 國, 便 絲 毫 不 損 及 任 何 民 族 的 現 世 福 利, 反 而 促 進 採 納 各 民 族 的 優 長 和 善 良 的 風 俗, 採 納 時 即 加 以 淨 化, 加 強 與 提 高 教 會 牢 記 着 自 己 的 責 任, 是 同 那 位 以 萬 民 為 產 業 的 君 王 去 聚 歛 ( 參 ( 十 閱 詩 : 二,8 所 有 的 貢 獻 都 要 呈 送 到 祂 的 城 內 ( 參 閱 詠 : 七 十 一, 七 十 二, 10; 依 : 六 十,4-7; 默 : 二 一,24 這 種 大 公 特 點, 是 天 主 子 民 的 美 質, 是 主 的 恩 賜, 公 教 會 因 此 得 以 有 效 地 不 斷 地 努 力, 使 全 人 類 及 其 全 部 優 點, 都 綜 合 在 基 督 元 首 之 下, 集 合 於 祂 的 聖 神 之 內 基 於 這 種 大 公 精 神, 每 偉 一 部 分 都 向 其 他 部 分 及 整 個 教 會 供 獻 自 己 的 優 長, 這 樣 使 全 體 及 每 一 部 分, 大 家 彼 此 相 通, 在 統 一 中 共 謀 圓 滿, 而 得 增 長 於 是, 天 主 的 子 民 不 僅 是 由 各 民 族 集 合 而 成, 且 在 其 本 身 是 由 不 同 的 等 級 所 組 成 因 為 教 會 的 成 ( 十 一 員, 或 按 職 務 而 言, 或 按 身 份 及 生 活 方 式 而 言, 都 有 其 差 別, 有 的 人 為 其 弟 兄 們 的 公 益 而 盡 神 聖 職 務, 有 的 人 則 為 修 會 會 士, 以 嚴 格 的 方 法 追 求 聖 德, 以 其 表 率 策 勵 弟 兄 們 此 外, 在 教 會 的 共 相 交 融 之 下, 也 有 個 別 的 教 會 合 法 存 在, 擁 有 其 獨 特 的 傳 統, 不 過 要 讓 伯 多 祿 聖 座 的 首 席 權 得 以 保 全, 並 主 持 整 個 的 愛 德 公 會 衛 護 合 法 的 差 別 性, 同 時 監 督 各 種 特 殊 事 物, 務 使 不 僅 不 損 害 統 一, 反 而 有 利 於 統 一 最 後, 在 教 會 的 各 部 分 之 間, 對 於 精 神 財 富, 傳 教 人 員, 及 物 質 協 助 等 事, 也 有 一 種 密 切 相 通

16 的 聯 繫 天 主 子 民 的 成 員 負 着 有 無 相 通 的 使 命, 伯 多 祿 宗 徒 的 話 為 個 別 的 教 會 也 同 樣 有 效 : 每 人 應 按 照 其 所 領 受 的 恩 寵, 施 用 在 他 人 身 上, 猶 如 天 主 各 種 恩 寵 的 良 好 分 施 者 ( 伯 前 : 四,10 天 主 子 民 的 這 種 大 團 結, 預 兆 並 推 進 世 界 和 平, 所 有 的 人 都 被 號 召 到 裏 面, 公 教 信 友, 其 他 信 仰 基 督 的 人, 以 及 天 主 聖 寵 所 欲 拯 救 的 人 類 全 體, 在 不 同 的 方 式 下, 都 隸 屬 或 奔 向 這 一 個 教 會 論 公 教 信 徒 14 因 此 大 公 會 議 特 別 向 公 教 信 徒 致 意 大 會 謹 遵 着 聖 經 和 傳 統, 強 調 這 一 旅 途 中 的 教 會, 為 得 救 是 必 需 的 因 為 得 救 的 惟 一 中 保 和 途 徑 就 是 基 督, 祂 在 自 己 的 身 體 內, 和 我 們 在 一 起 ; 祕 曾 親 口 明 白 地 訓 示 信 德 及 聖 洗 的 需 要 ( 閱 谷 : 十 六,16: 若 : 三,5 同 時 確 認 了 教 會 的 需 要, 而 聖 洗 則 是 進 入 教 會 之 門 所 以, 如 明 知 天 主 藉 耶 穌 基 督 所 創 立 的 天 主 公 教 為 得 救 必 經 之 路, 而 不 願 加 入, 或 不 願 在 教 會 內 堅 持 到 底, 便 不 能 得 救 ( 十 二 領 有 基 督 的 聖 神, 又 接 受 其 教 會 的 全 部 組 織, 及 教 會 內 所 設 的 一 切 得 救 的 方 法, 同 時 在 教 會 的 有 形 組 織 內, 以 信 仰 聖 事 及 教 會 行 政 與 共 融 的 聯 繫, 並 藉 着 教 宗 及 主 教 們 而 治 理 教 會 的 基 督 聯 合 在 一 起 的 那 些 人, 便 是 完 整 地 參 加 了 教 會 的 社 團 可 ( 十 三 是, 雖 已 參 加 教 會 卻 不 堅 守 愛 德, 身 在 教 內 而 心 在 教 外 的 人, 仍 舊 不 能 得 救 不 過, 教 會 的 全 體 子 女 : 要 記 得 自 己 卓 越 的 地 位, 並 非 由 個 人 功 勞 所 獲, 而 應 歸 功 於 基 督 的 特 殊 恩 寵 ; 如 果 不 以 思 言 行 為 去 報 效, 不 惟 不 能 得 救, 且 要 召 致 更 嚴 厲 的 審 判 望 教 的 人, 在 聖 神 的 推 動 下, 明 白 表 示 出 他 們 期 望 加 入 教 會, 即 因 此 種 期 望 已 和 教 會 相 連 結, 慈 母 教 會 也 以 愛 護 關 切 之 情, 猶 如 自 己 的 兒 女 一 般 地 去 懷 抱 他 們 ( 十 四 論 教 會 與 非 天 主 教 基 督 徒 的 聯 繫 15 對 於 已 經 受 洗 而 享 有 基 督 徒 的 美 名, 但 不 承 認 全 部 的 信 仰, 或 不 保 持 在 伯 多 祿 繼 承 人 領 導 之 下 的 共 融 統 一 的 人 們, 教 會 自 知 有 多 種 理 由 仍 與 他 們 相 連 因

17 ); ( 十 五 ( 十 六 為 有 許 多 人 遵 聖 經 為 信 仰 處 世 的 標 準, 表 現 着 篤 實 的 宗 教 熱 誠, 虔 信 全 能 天 主 父 及 其 子 基 督 救 世 主 他 們 領 過 聖 洗, 因 此 與 基 督 相 連, 甚 至 在 他 們 的 教 會 或 團 體 內 承 認 並 領 受 其 他 的 聖 事 他 們 中 不 少 的 人 還 有 主 教 之 職, 他 們 舉 行 聖 體 聖 事, 並 且 對 ( 十 七 天 主 之 母 童 貞 瑪 利 懷 有 孝 愛 之 忱 此 外 還 有 祈 禱 及 其 他 善 工 的 互 通 共 融, 甚 至 於 在 聖 神 內 某 種 程 度 的 真 正 連 結, 因 為 在 他 們 中 間 聖 神 也 用 恩 寵 運 行 其 聖 化 的 德 能, 並 且 堅 固 了 他 們 中 的 若 干 人 直 至 流 血 致 命 同 樣 的, 聖 神 在 所 有 基 督 的 門 徒 中, 激 起 希 望 與 行 動, 使 大 家 按 照 基 督 規 定 的 方 式, 和 平 地 統 一 在 一 牧 一 棧 之 內 為 達 到 這 個 目 的, 慈 母 教 會 不 斷 地 在 禱 告 切 望 和 工 作, 並 勸 勉 子 女 們 潔 煉 革 新, 好 讓 基 督 的 記 號 更 清 晰 地 反 映 在 教 會 的 面 部 ( 十 八 非 基 督 徒 16 那 些 尚 未 接 受 福 音 的 人, 則 由 各 種 方 式 走 向 天 主 的 子 民 其 中 首 推 那 曾 經 領 到 盟 約 和 承 諾 的 ( 以 色 列 ) 民 族, 按 血 統 基 督 就 是 從 此 出 生 ( 參 閱 羅 : 九, 4-5 這 一 蒙 選 的 民 族, 為 了 他 們 的 祖 宗, 也 是 極 可 愛 的, 因 為 天 主 對 自 己 的 恩 賜 和 選 擇 並 無 翻 悔 ( 參 閱 羅 : 十 一,28-29 可 是, 天 主 救 人 的 計 劃, 也 包 括 着 那 些 承 認 造 物 主 的 人, 其 中 首 推 回 教 徒 : 他 們 自 稱 具 有 亞 巴 郎 的 信 仰, 同 我 們 一 樣 地 欽 祟 惟 一 的 仁 慈 的 末 日 將 要 審 判 人 類 的 天 主 至 於 那 些 在 幽 暗 和 偶 像 中 尋 找 未 識 之 神 的 人 ( 十 九 們, 天 主 離 他 們 也 不 遠, 因 為 賞 給 眾 人 生 命 呼 吸 和 一 切 的 仍 是 天 主 ( 參 閱 宗 : 十 七,25-28 而 且 救 世 者 願 意 人 人 都 得 救 ( 參 閱 弟 前 : 二,4 原 來 那 些 非 因 自 己 的 過 失, 而 不 知 道 基 督 的 福 音 及 其 教 會 的 人, 卻 誠 心 尋 求 天 主, 並 按 照 良 心 的 指 示, ( 二 十 在 天 主 聖 寵 的 感 召 下, 實 行 天 主 的 聖 意, 他 們 是 可 以 得 到 永 生 的 還 有 一 些 人, 非 因 自 已 的 過 失, 尚 未 認 識 天 主, 卻 不 無 天 主 聖 寵 而 勉 力 度 着 正 直 的 生 活, 天 主 上 智 也 不 會 使 他 們 缺 少 為 得 救 必 需 的 助 佑 在 他 們 中 所 有 的 任 何 真 善 的 成 分, 教 會 都 視 之 為 接 受 福 音 的 準 備 是 天 主 為 光 照 眾 人 得 到 生 命 而 賜 與 的 不 幸 多 次 有 人 為 惡 神 所 騙 而 神 志 昏 迷, 把 天 主 的 真 理 視 為 虛 妄, 捨 造 物 主 而 事 奉 受 造 物 ( 參 閱 羅 : 一,21.25 或 醉 生 夢 死 好 似 天 主 不 存 在 一 樣, 陷 於 失 望 的 絕 境 因 此, 為 了 增 加 天 主 的 光 榮, 並 為 促 進 這 千 萬 人 的 得 救, 教 會 便 切 記 着 吾 主 往 訓 萬 民 ( 谷 : 十 六, 16) 的 命 令, 用 盡 心 思 去 推 動 傳 教 的 工 作

18 一 二 :«inseparabile 四 六 五 (PL 69,,Magnificate 第 III. II, Nic. III, 教 會 的 傳 教 特 質 17 就 像 天 父 派 遣 了 聖 子, 聖 子 又 派 遣 了 宗 徒 們 ( 參 閱 若 : 二 十,21 祂 說 道 : 你 們 去 訓 導 萬 民, 因 父 及 子 及 聖 神 之 名 給 他 們 授 洗, 教 導 他 們 遵 守 我 給 你 們 的 誡 命 請 看! 我 同 你 們 時 刻 在 一 起, 直 到 世 界 終 盡 ( 瑪 : 二 八,18-20 教 會 由 宗 徒 們 接 受 了 這 件 宣 佈 救 世 真 道 的 莊 嚴 命 令. 便 要 到 天 涯 地 角 切 實 執 行 ( 參 閱 宗 一 : 8 所 以 教 會 以 保 祿 宗 徒 之 言 自 戒 : 如 果 不 傳 福 音, 我 就 有 禍 了! ( 格 前 : 九, 16 便 繼 續 不 斷 地 派 遣 福 音 使 者, 使 有 一 日 新 生 的 教 會 健 全 地 設 立 起 來, 而 且 也 負 起 宣 傳 福 音 的 責 任 天 主 定 了 基 督 為 普 世 救 恩 的 本 原 教 會 在 聖 神 的 催 促 之 下, 去 協 助 天 主 實 現 這 項 計 劃 教 會 宣 傳 福 音, 導 引 聽 眾 獲 得 信 仰, 並 公 開 承 認 其 信 仰, 準 備 ( 二 一 人 領 受 洗 禮, 從 錯 誤 的 桎 梏 中 解 脫 出 來, 連 結 在 基 督 身 上, 好 能 因 着 愛 慕 基 督 而 發 展 到 圓 滿 境 界 教 會 的 工 作, 就 是 要 使 人 心 靈 中 與 各 民 族 的 禮 教 文 化 中 所 蘊 藏 的 美 善 : 不 僅 不 受 損 失, 反 而 得 到 醫 治 提 高 而 達 於 極 致, 使 天 主 受 光 榮, 魔 鬼 敗 與, 人 類 得 幸 福 每 一 位 基 督 徒 按 照 自 己 的 處 境, 都 有 責 任 傳 播 信 仰 任 何 人 都 可 為 信 者 付 洗, 不 過 以 聖 體 聖 祭 建 設 基 督 的 奧 體, 則 是 司 鐸 的 職 責, 如 此 就 應 驗 了 天 主 藉 先 知 所 說 的 話 : 自 日 出 以 至 日 沒, 我 的 名 字 在 萬 民 中 是 偉 大 的, 到 處 都 為 我 而 祭 獻 純 潔 的 供 物 ( 瑪 拉 基 亞 : 一,11)( 二 二 教 會 如 此 祈 禱 工 作, 期 望 整 個 世 界, 都 變 為 天 主 的 子 民 主 的 奧 體 聖 神 的 宮 殿, 在 萬 物 的 元 首 基 督 之 內, 一 切 榮 譽 光 榮 都 歸 於 創 造 萬 物 的 天 父 六 聖 西 彼 廉, 書 信 集 6: 拉 丁 教 父 集 第 冊 欄 九 頁 二 一 九 五 四 年 一 二 講 詞 : 宗 座 公 報 四 附 注 第 二 章 報 九 四 六 六 九 頁 九 四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天 人 中 保 通 諭 : 宗 座 公 報 三 九 卷 一 B ;HARTEL 3 四 七 二 十 五 三 卷 五 五 一 頁 九 二 比 八 約 十 一 七 世 一 等, 頁 九 比 二 約 八 十 年 二 五 世 月, 八 一 日 九 五 六 年 九 月 廿 二 日 通 諭 : 宗 講 座 詞 公 : B, 753 unitatis sacramentum». Dominum ) ( 第 宗 座 公 報 四 八 卷 一 九 五 六 七 一 頁 ) 集 冊 耶 聖 路 多 瑪 撒 斯 冷, 的 聖 神 濟 學 利 大 祿 全, 要 理 17, 2 論 聖 神,Miserentissimus Redemptor,Vous nous avez q. 63, a : 希 臘 教 父 集 (PG 一 欄 Cabasilas, De vita in Christo, lib. III, de utilitate (PG 九 四 七 特 參 別 閱 是 比 冊 五 約 五 十 二 二 等 世 頁 欄, 一 聖 九 多 四 瑪 七 斯 年 十 神 一 學 月 大 二 全 十 日 的 天 人 中 保 通 諭 chrismatis: 及 宗 5 座 公 報 希 臘 三 教 九 父 卷 q. 65, a. 3; q. 72, a. 1 卷 一 (

19 (PL 八 七 九 十 (PL,De,De,Adversus :HARVEY (PG (PG (PL (PL :21-22; :41-46; :14 七,De ;In III, :Denz. (PG,Orientalis (PG (PG,Adversus,1023 ;HARVEY, :Denz. 格 前 : 七,7: 每 人 都 有 他 各 自 得 自 天 主 的 恩 寵 : 有 人 這 樣 有 人 那 27: 父 樣 集 參 拉 丁 閱 教 聖 第 父 奧 集 斯 定 冊 奧 斯 定 欄 第 : 冊 不 僅 是 欄 操 節, 即 連 夫 婦 間 的 貞 操 也 是 天 主 的 恩 賜 37: 拉 丁 教 (idion charisma) dono perseverantiae liber ad Prosperum et Hilarium primus, 14, 及 及 參 閱 金 聖 口 依 聖 勒 欄 若 內 望, 若 望 福 音 釋 義 及 1: 希 臘 教 父 集 第 冊 欄 praedestinatione sanctorum liber ad Prosperum et Hilarium primus, 14, , haereses, III, 16, 6; III, 22, 1-3: 希 臘 教 父 集 第 冊 7 925C C-958A 2, 87 s ; Sagnard, Ed. Sources Chrétiennes, 冊 等 頁 一 二 致 聖 命 奧 聖 斯 依 定 納 爵, 致 羅 馬 人 書 序 言 39: 頁 拉 丁 教 父 集 第 ; 372 七 欄 : 三 欄 很 明 二 顯 五 的 路,: 謂 十 內 二 2: 外 均 雅 屬 二 8: 拉 於 丁 教 會 給 父, 誰 集 是 的 指 多 心, 在 向 而 第 誰 非 身 要 冊 在 的 也 多 參 欄 閱 及 同 其 處 他 同 多 時 處 參 閱 瑪 : 五 欄 :Ed. Funk, I, 252 baptismo contra donatistas, V, 28, III, 19, 26:152 ;V, 18, 八 座 公 報 二 四 卷 及 一 四 七 二 宗 座 書 函 : 宗 24:198 Io. Tr., 61, ,4,1 9-2 播 卷 一 八 五 及 一 良 九 十 六 世 七, 三 八 八 頁 九 六 年 八 六 九 月 廿 七 日 頒 廿 佈 五 的 日 頒 佈 的 通 諭 : 宗 座 公 : 報 二 Praeclara gratulationis 二 八 九 及 一 八 九 十 頁 比 約 十 二 世, 一 四 一 年 十 二 月 廿 日 的 廣 O 公 文 告 : 六 宗 座 公 報 三 比 四 約 卷 十 世, 一 九 二 二 八 頁 年 九 月 八 日 通 諭 : 宗 座 公 報 Satis cognitum Caritatis studium 四 報 二 十 頁 卷 三 一 六 九 七 卷 二 一 八 九 二 四 八 四 七 一 頁 三, 七 比 頁 一 約 九 十 四 二 九 世 年, 十 一 二 九 月 四 二 四 十 年 日 四 訓 月 令 九 : 日 宗 座 公 報 四 二 卷 通 一 諭 九 : 五 宗 座 一 Nell alba,rerum orientalium ecclesiae 欄 十 八 九 十 參 聖 閱 職 聖 部 多 致 瑪 波 斯 士 頓, 總 神 主 學 教 大 書 全 函 1 ( O) q. 8, a. 3, ad : 希 臘 教 父 集 第 冊 報 十 四 八 卷 一 頁 一, 九 特 二 別 本 六 是 篤 四 六 十 五 八 一 至 世 等 六, 頁 頁 夫 比 至 約 大 比 十 約 一 十 世, 世, 教 Eusebius Caes., Raeparatio evangelica I, 21 28AB Maximum illud 一 會 九 的 事 五 宗 業 座 書 年 函 四 : 月 廿 宗 座 公 報 十 一 卷 一 九 一 ( O Rerum Ecclesiae 一 日, 通 信 諭 德 : 特 恩 宗 座 公 Fidei Donum 通 諭 : 宗 座 公 報 四 九 卷 一 九 五 七 二 三 六 至 二 三 七 頁 章 希 臘 教 二 父 二 集 參 41: 閱 十 第 希 二 臘 冊 宗 教 徒 父 訓 集 言 欄 Didaché 第 冊 欄 聖 依 勒 內 14 :Ed. Funk I, p. 32 聖 猶 思 定 5:,Dialogus cum Tryphone Iudaeo haereses IV, 17, 7 2, p. 199 特 倫 多 大 公 會 議, 第 廿 二 期 會 議 第 一 939 (1742) 九 四 ) 第 三 章 論 教 會 的 聖 統 組 織 特 論 主 教 職 緒 言 18 為 了 領 導 天 主 的 子 民 並 使 他 們 不 斷 地 長 進, 主 基 督 針 對 着 全 體 的 利 益, 在 其 教 會 內 設 立 了 各 種 職 務 這 些 秉 有 神 權 的 職 員, 為 其 弟 兄 們 服 務 使 天 主 子 民 的 各

20 份 子, 也 就 是 所 有 享 有 基 督 徒 的 真 實 地 位 的 人 們, 都 能 夠 由 衷 地 整 齊 地 共 趨 一 個 目 的 地, 而 達 於 永 生 本 屆 神 聖 會 議, 步 着 第 一 屆 梵 蒂 崗 大 公 會 議 的 後 塵, 一 同 教 導 並 聲 明, 耶 穌 基 ( 一 督 永 生 的 牧 人, 曾 經 建 立 了 聖 教 會 ; 如 同 祂 由 父 派 遣 而 來, 祂 也 把 使 命 交 給 了 宗 徒 們 ( 參 閱 若 : 二 十,21); 祂 要 宗 徒 們 的 繼 承 人, 就 是 主 教 們, 直 到 世 界 終 窮 作 教 會 內 的 牧 人 o. 為 使 主 教 職 保 持 統 一 不 分, 基 督 定 立 了 聖 伯 多 祿 為 其 他 宗 徒 的 首 領, 並 在 ( 二 ) 他 身 上 建 立 了 信 仰 統 一 及 精 神 共 融 的 永 久 可 見 的 中 心 與 基 礎 對 於 羅 馬 教 宗 首 席 權 的 設 立 權 限 性 貿 與 永 久 性, 以 及 其 不 能 錯 誤 的 訓 導 權, 本 屆 神 聖 大 會, 再 次 向 全 世 信 友 提 示 其 為 應 該 堅 信 的 道 理 繼 續 ( 上 屆 大 會 未 竟 的 計 劃, 本 屆 大 會 決 定 公 開 地 宣 示 表 白 有 關 主 教 的 道 理, 就 是 和 基 督 的 代 表 及 整 個 教 會 的 可 見 元 首 伯 多 祿 的 繼 位 者, 共 同 管 理 着 生 活 天 主 之 家 的 宗 徒 們 的 繼 位 者 論 十 二 位 宗 徒 之 設 立 19 主 耶 穌, 祈 求 天 父 之 後, 把 祂 所 願 意 的 人 叫 到 身 邊, 決 定 了 十 二 人 和 祂 在 一 起, 並 派 他 們 去 宣 講 天 主 之 國 ( 參 閱 谷 : 三,13-19; 瑪 : 十,1-42); 耶 穌 把 這 些 宗 徒 們 ( 參 閱 路 : 六,13) 組 成 了 一 個 團 體, 就 是 一 個 固 定 的 集 合 體 的 形 式, 從 他 們 中 選 擇 了 伯 多 祿 作 這 個 團 體 的 首 領 ( 參 閱 若 : 二 一,15-17 耶 穌 先 把 他 們 派 往 以 色 列 的 子 孫 以 後 派 往 世 界 各 國 ( 參 閱 羅 : 一,16 要 他 們 分 享 自 己 的 權 能 : 去 接 受 所 有 的 民 族 為 其 弟 子, 去 聖 化 治 理 這 些 民 族 ( 參 閱 瑪 : 十 八,16-20; 谷 : 十 六, 15; 路 : 二 四,45-48; 若 : 二 十,21-23 這 樣 去 傳 佈 教 會, 在 主 的 領 導 下 為 教 會 的 職 員 及 牧 人, 萬 世 萬 代, 以 至 世 界 終 窮 ( 參 閱 瑪 : 十 八,20 在 聖 神 降 臨 日, 宗 徒 們 完 全 被 堅 定 於 這 項 使 命 ( 參 閱 宗 : 二 1-26 一 如 主 所 預 計 : 聖 神 將 臨 於 你 們 之 身, 你 們 要 領 受 德 能, 去 為 我 作 證, 在 耶 路 撒 冷, 在 猶 太 全 境 及 撒 瑪 黎 雅, 直 至 天 涯 地 角 ( 宗 : 一,8 宗 徒 們 到 處 去 宣 講 福 音 ( 參 閱 谷 : 十 六 ;20 在 聖 神 的 推 動 下 為 聽 眾 所 接 受, 便 集 合 為 普 世 的 教 會, 這 就 是 主 以 宗 徒 們 為 基 礎, 建 築 於 他 們 的 領 袖 伯 多 祿 身 上 的 教 會, 而 耶 穌 基 督 自 己 則 是 它 的 中 堅 基 石.( 參 閱 默 : 二 一,14; 瑪 : 十 六,18; 弗 : 二,20)( 三

21 ) 論 繼 宗 徒 之 位 的 主 教 20 天 主 這 項 使 命, 由 基 督 付 給 宗 徒, 一 直 要 延 續 到 世 界 末 日 ( 參 閱 瑪 : 二 八,20 因 為 他 們 負 責 傳 授 的 福 音, 世 世 代 代 都 是 教 會 全 部 生 活 的 總 原 則 因 此, 宗 徒 們 便 在 ( 這 五 ( 四 個 有 系 統 組 織 的 社 團 內, 注 意 到 了 設 立 繼 承 人 的 問 題 他 們 不 僅 在 職 務 上 有 過 各 種 助 手 而 且 要 他 們 所 領 受 的 使 命, 在 他 們 死 後 仍 得 繼 續, 便 把 職 務 交 給 了 他 們 的 直 接 助 手, 好 像 留 下 了 遺 囑, 使 之 完 成 並 鞏 固 他 們 開 創 的 事 業 並 叮 囑 其 繼 承 人 照 顧 整 個 羊 群, 因 為 聖 神 安 置 了 這 些 人 去 牧 養 天 主 ( 八 ( 六 ( 七 的 教 會 ( 參 閱 宗 : 二 十,28 所 以 宗 徒 們 便 安 置 了 這 樣 的 人, 並 吩 咐 他 們, 在 自 己 死 後, 要 使 自 己 的 職 務 再 由 其 他 可 靠 的 人 去 接 受 在 教 會 初 期 即 曾 通 行 的 這 些 不 ( 九 ( 十 同 的 職 務 中, 以 傳 統 為 證, 那 些 從 開 始 即 繼 續 不 斷 ) 由 宗 徒 一 脈 相 傳 下 來 有 主 教 地 位 的 人 所 擔 任 的 職 務, 佔 着 首 要 的 位 置 所 以, 正 如 聖 依 來 乃 所 說 的 : 宗 徒 的 傳 統, ( 由 十 宗 二 ( 十 一 徒 們 所 設 立 的 主 教 及 他 們 的 繼 承 人 傳 至 我 們, 在 全 世 界 昭 ( 示 十 出 來 並 保 存 着 於 是, 主 教 們 和 他 們 的 助 手 - 司 鐸 及 執 事 - 接 受 了 為 團 體 服 務 的 職 務 ( 三 替 天 主 來 監 護 羊 群 作 其 牧 人, 作 教 義 的 導 師, 聖 禮 的 司 祭, 治 人 的 職 員 五 十 四 ( 十 就 如 同 宗 徒 之 長 伯 多 祿 單 獨 所 受 於 主, 而 又 要 傳 授 與 其 繼 承 人 的 職 務 繼 續 存 在, 宗 徒 們 管 理 教 會, 要 由 主 教 品 級 的 人 去 永 久 執 行 的 這 項 職 務, 也 一 樣 繼 續 存 在 因 而, 神 聖 大 會 確 認 主 教 們 由 於 天 主 的 安 排, 繼 承 了 宗 徒 們 的 職 位 作 教 會 的 牧 人, 聽 從 他 們 的, 就 是 聽 從 基 督, 拒 絕 他 們 的, 就 是 拒 絕 基 督 及 那 位 派 遣 基 督 者 ( 參 閱 路 : 十,16)( 十 六 ( 十 七 論 主 教 職 為 聖 事 21 在 信 友 們 中 間, 主 教 們 代 表 着 最 高 司 祭 耶 穌 基 督, 司 鐸 們 則 是 主 教 的 協 助 者 生 於 聖 父 之 右 的 基 督, 也 在 祂 的 大 司 祭 的 團 體 內 祂 特 別 藉 着 他 們 的 卓 越 服 務, 向 萬 民 宣 講 天 主 之 道 向 信 友 們 繼 續 施 行 信 德 的 聖 事 ; 藉 着 他 們 為 ( 人 靈 之 ) 父 的 職 務 ( 參 閱 格 前 : 四,15 以 超 性 的 重 生, 為 其 奧 體 生 育 肢 體 ; 藉 着 他 們 的 智 慧 與 機 警, 指 引 新 約 的 子 民 在 旅 途 中 走 向 永 福 之 地 這 些 為 牧 養 主 的 羊 群 而 被 選 的

22 人, 是 基 督 的 僕 人, 是 天 主 奧 蹟 的 分 施 者 ( 參 閱 格 前 : 四,1 他 們 受 命 為 天 主 恩 寵 的 福 音 作 證 ( 參 閱 羅 : 十 五,16; 宗 : 二 十,24) 他 們 接 受 了 屬 靈 的 及 成 義 的 光 榮 職 務 ( 參 閱 格 後 : 三,8-9 ( 十 八 為 完 成 如 此 偉 大 的 任 務, 宗 徒 們 由 基 督 滿 渥 了 降 臨 於 他 們 的 聖 神 ( 參 閱 宗 : ( 十 九 一,8: 二,4; 若 : 二 十,21-23 他 們 自 己 又 以 覆 手 禮, 把 神 恩 傳 授 給 他 們 的 助 手 ( 參 閱 弟 前 : 四,14; 弟 後 : 一,6-7 這 種 神 恩 藉 着 主 教 的 祝 聖 禮, 一 直 傳 到 今 天 因 而 神 聖 大 會 正 式 確 認, 在 祝 聖 主 教 時 授 與 聖 秩 聖 事 的 圓 滿 性, 這 在 教 會 的 禮 儀 習 慣 中 並 按 教 父 的 說 法, 稱 為 最 高 的 司 祭 職 神 聖 職 務 的 頂 點 祝 聖 十 ( 二 一 主 教 時, 連 同 聖 化 的 職 務, 也 授 與 訓 導 及 管 理 的 職 務, 不 過, 這 些 職 務, 按 其 本 質, ( 二 二 ( 二 只 有 在 與 ( 主 教 ) 團 體 的 首 領 及 成 員 有 系 統 的 共 融 下, 才 能 運 用 原 來, 由 禮 儀 及 東 西 教 會 的 習 慣 所 得 的 傳 統 清 楚 地 說 明, 覆 手 禮 及 祝 聖 的 經 文, 賦 與 聖 神 的 恩 寵 並 留 下 神 印 致 使 主 教 們 卓 越 地 有 形 可 見 地 接 替 基 督 為 導 師 為 牧 人 為 首 長 的 身 份 並 代 表 基 督 作 事 以 聖 秩 聖 事, 收 納 新 的 被 選 人 加 入 主 教 的 團 體, 是 主 教 們 的 職 權 論 主 教 團 及 其 首 領 二 五 二 三 ) 聯 22 由 於 主 的 規 定, 聖 伯 多 祿 及 其 他 宗 徒 們 組 成 一 個 宗 徒 團, 基 於 同 等 的 理 (( ( 二 六 ( 二 四 由, 繼 承 伯 多 祿 的 羅 馬 教 宗 和 繼 承 宗 徒 們 的 主 教 們, 彼 此 也 聯 結 在 一 起 按 照 很 古 的 一 種 風 紀, 設 立 在 全 世 界 的 主 教 們, 彼 此 之 間, 以 及 他 們 與 羅 馬 主 教 之 間, 經 常 在 統 一 愛 德 及 和 平 的 繫 之 下, 息 息 相 通 ; 同 樣 地, 他 們 召 集 會 議 衡 量 大 家 的 意 見 對 重 要 的 問 題 作 共 同 的 決 定 這 些 都 說 明 主 教 聖 秩 的 集 體 性 質 ; 歷 代 的 大 公 會 議 也 清 楚 地 證 實 這 一 點 古 時 已 經 流 行 一 種 習 慣, 在 新 的 當 選 者 升 任 最 高 司 祭 職 務 時, 必 定 邀 請 許 多 位 主 教 來 參 禮, 這 種 習 慣 也 暗 示 着 主 教 職 務 的 集 體 性 一 個 人 接 受 了 聖 事 的 祝 聖, 保 持 着 與 主 教 團 的 首 領 及 其 他 團 員 的 聖 統 共 融, 就 是 主 教 團 的 一 份 子 可 是, 如 不 以 繼 承 伯 多 祿 的 羅 馬 教 宗 為 主 教 團 的 首 領, 並 使 他 對 所 有 牧 人 與 信 友 的 首 席 權 保 持 完 整, 則 主 教 團 便 毫 無 權 力 因 為 羅 馬 教 宗, 以 基 督 代 表 及 整 個 教 會 牧 人 的 職 務 名 義, 對 教 會 有 完 全 的 最 高 的 普 遍 的 權 柄, 時 時 都 可 以 自 由 使 用 不

23 七 ( 二 過, 主 教 團 在 訓 導 與 牧 權 上 分 離, 則 對 整 個 教 會 也 是 一 個 享 有 最 高 全 權 的 主 體 雖 然 這 種 權 力, 沒 有 羅 馬 教 宗 的 同 意, 不 能 使 用 主 只 立 了 西 滿 一 人 為 教 會 的 磐 石 及 掌 鑰 匙 者 ( 參 閱 瑪 : 十 六,18-19 並 使 他 作 整 個 羊 群 的 牧 人.( 參 閱 若 : 二 一,15 等 節 ); 可 是, 賜 給 伯 多 祿 的 束 縛 與 釋 放 的 職 務 ( 瑪 : 十 六,19 毫 無 疑 問 地, 也 賜 給 了 與 其 首 領 相 聯 結 的 宗 徒 團 ( 瑪 : 十 八,18; 二 八,16-20)( 二 八 這 一 個 團 體, 因 為 是 多 人 合 成 的, 表 示 天 主 子 民 的 差 異 性 及 普 遍 性 ; 又 因 為 是 集 合 在 同 一 首 領 下, 也 表 示 基 督 羊 群 的 統 一 性 在 主 教 團 內, 每 位 忠 誠 服 膺 其 首 領 的 首 席 地 位 與 權 力 的 主 教, 在 聖 神 對 其 有 系 統 的 組 織 與 敦 睦 不 斷 地 鞏 固 之 下, 為 了 他 們 所 屬 信 ( 二 九 友, 甚 至 整 個 教 會 的 好 處, 都 享 有 其 固 有 的 權 力 主 教 團 對 整 個 教 會 所 享 有 的 最 高 權 力, 以 隆 重 的 形 式, 施 行 於 大 公 會 議 之 內 如 果 伯 多 祿 繼 承 人 沒 有 批 准, 或 者 最 低 限 度 沒 有 認 可, 則 大 公 會 議 即 不 可 能 存 在 ; 召 集 主 持 及 批 准 這 種 大 公 會 議, 也 是 羅 馬 教 宗 的 權 力 主 教 團 的 集 體 權 力, 也 可 以 由 散 居 在 普 世 各 地 的 主 教 們 和 教 宗 一 起 施 行, 惟 需 有 主 教 團 的 首 領 邀 請 他 們 作 集 體 行 動, 或 者 最 低 限 度, 由 教 宗 批 准 或 自 動 接 受 散 居 的 主 教 們 的 聯 合 行 動, 才 算 是 真 正 的 集 體 行 為 主 教 團 內 的 彼 此 關 係 23 主 教 團 的 統 一 性, 也 表 現 在 每 位 主 教 與 個 別 的 教 會 以 及 整 個 教 會 的 彼 此 關 ( 三 二 ( 三 十 ( 三 一 係 上 羅 馬 教 宗 繼 承 伯 多 祿, 對 主 教 們 和 信 友 群 眾, 是 一 個 永 久 性 的 可 見 的 統 一 中 心 和 基 礎 每 位 主 教 則 是 其 個 別 教 會 的 有 形 的 統 一 中 心 和 基 礎 這 些 個 別 教 會 都 是 整 個 教 會 的 縮 型, 惟 一 的 大 公 的 教 會 就 在 它 們 中 間, 由 它 們 集 合 而 成 因 此, 每 一 位 主 教 代 表 他 自 己 的 教 會, 全 體 主 教 在 和 平 相 愛 及 統 一 的 聯 繫 下, 與 教 宗 一 起 代 表 整 個 教 會 ( 三 三 管 理 個 別 教 會 的 每 位 主 教, 只 對 託 付 給 他 的 那 一 部 份 天 主 子 民 而 非 對 其 他 教 會 或 整 個 教 會, 行 使 其 司 牧 權 但 是, 以 主 教 團 一 份 子 及 宗 徒 繼 任 人 的 名 義, 由 於 基 督 的 訓 令, 應 該 對 整 個 教 會 表 示 關 心 這 種 關 心, 即 使 不 以 權 力 去 行 使, 為 教 會 也 極 其 有 益 因 為. 全 體 主 教 都 應 促 進 維 持 信 仰 的 統 一, 及 整 個 教 會 共 有 的 紀 律, 並 教 導 信 友 愛 護 基 督 的 整 個 奧 體, 尤 其 那 些 貧 苦 有 病 的 人 們, 和 那 些 為 義 而 受 迫 害 的 人 們 ( 參 閱 瑪 : 五,10); 主 教 們 還 應 促 進 全 體 教 會 共 有 的 各 種 活 動, 尤 其 那 些 足 以

24 ( 三 四 增 進 信 仰 使 人 人 均 能 獲 得 圓 滿 真 理 之 光 的 活 動 此 外, 有 一 件 無 可 懷 疑 的 事, 就 是 善 自 管 理 他 們 自 己 的 教 會, 如 同 整 個 教 會 的 一 部 份, 就 等 於 有 效 地 兼 顧 整 個 奧 體, 也 就 是 各 個 教 會 的 總 體 ( 三 六 ( 三 五 致 力 於 福 音 在 世 界 各 地 之 傳 佈, 是 主 教 團 的 職 分, 基 督 曾 經 授 與 他 們 全 體 這 項 共 同 的 責 任, 就 如 則 肋 斯 定 教 宗 已 經 囑 咐 厄 弗 所 大 公 會 議 的 一 樣 所 以, 每 位 主 教, 在 其 本 人 職 務 許 可 的 條 件 之 下, 應 該 與 其 他 主 教 合 作, 並 與 伯 多 祿 的 繼 承 人 合 作, 因 為 他 特 別 負 有 宣 傳 基 督 聖 名 的 偉 大 使 命 因 此, 主 教 們 應 該 盡 力 為 傳 教 區 供 給 傳 教 士 以 及 精 神 與 物 質 的 協 助, 由 其 本 人 開 始, 再 策 動 信 友 的 熱 誠 合 作 最 後, 主 教 們 在 愛 德 的 大 社 團 中, 步 武 古 人 的 芳 表, 對 其 他 的 教 會, 尤 其 臨 近 的 貧 乏 教 會, 要 慷 慨 地 施 展 手 足 的 協 助 天 主 上 智 的 安 排, 使 宗 徒 們 及 其 繼 承 者, 在 各 地 建 立 了 不 同 的 教 會, 這 些 教 會 許 多 世 紀 以 來, 各 自 有 系 統 地 聯 結 在 若 干 集 團 中, 它 們 除 了 保 持 信 仰 的 統 一, 及 整 個 ( 三 七 教 會 天 定 的 惟 一 制 度 之 外, 享 有 其 特 有 的 紀 律 特 有 的 禮 儀 習 慣 特 有 的 神 學 與 神 修 遺 產 在 這 些 教 會 中, 尤 其 是 那 些 古 老 的 宗 主 教 的 教 會, 好 似 信 仰 的 祖 師, 產 育 了 其 他 的 教 會, 直 到 現 在, 仍 和 它 們 在 聖 事 的 生 活 上, 以 及 在 權 利 與 義 務 約 互 相 尊 敬 上, 保 持 着 較 親 密 的 友 愛 聯 繫 各 地 方 教 會 共 趨 統 一 的 這 種 差 別 性, 清 楚 地 顯 示 出 永 久 不 分 離 的 教 會 的 大 公 性 同 樣 地, 現 在 的 各 國 主 教 團 可 以 發 生 許 多 豐 富 的 作 用, 使 集 體 精 神 得 以 見 諸 實 行 論 主 教 的 職 務 24 主 教 們 是 宗 徒 們 的 繼 承 人, 從 擁 有 天 上 地 下 一 切 權 力 之 主 的 手 裏, 接 受 訓 導 萬 民 及 向 一 切 受 造 物 宣 講 福 音 的 使 命, 為 使 眾 人 因 信 德 聖 洗 及 遵 守 誡 命 而 得 救 ( 參 閱 瑪 : 二 八,18; 谷 : 十 六,15-16; 宗 : 二 六,17 等 節 為 執 行 這 項 使 命, 主 基 督 給 宗 徒 們 預 許 了 聖 神, 並 於 五 旬 節 日, 由 天 上 派 遣 聖 神, 使 他 們 靠 聖 神 的 能 力, 在 各 國 各 民 族 及 帝 王 前, 為 神 作 證, 直 到 天 涯 地 角 ( 參 閱 宗 : 一,8; 二,1 等 節 ; 九, 15 主 託 給 其 子 民 的 牧 人 的 這 種 職 務, 實 在 是 一 種 服 務, 在 聖 經 內 特 意 地 稱 為 服 役 ( 參 閱 宗 : 一,17.25; 十 一, 四 ; 羅 : 十 一,13; 弟 前 : 一,12

25 ( 三 八 主 教 們 的 法 定 任 命, 則 可 按 照 未 經 教 會 最 高 的 普 及 權 力 廢 除 的 合 法 習 慣 而 為 之 ; 或 者 按 照 上 述 權 力 所 規 定 或 認 可 的 法 律 而 為 之 ; 或 者 由 伯 多 祿 的 繼 承 人 直 接 任 命 之 ; 如 果 教 宗 拒 絕 或 不 給 與 宗 座 的 共 融, 則 不 得 ( 三 授 九 予 主 教 職 務 論 主 教 們 的 訓 導 職 務 25 在 主 教 的 主 要 職 務 中 首 推 宣 講 福 音 因 為 主 教 是 信 仰 的 先 驅, 把 新 的 門 徒 導 向 基 督 ; 主 教 們 擁 有 基 督 的 權 威, 是 法 定 的 導 師, 向 其 所 屬 民 眾 宣 講 當 信 之 理 與 當 守 之 道 德, 在 聖 神 的 光 照 之 下, 由 啟 示 的 寶 庫 內 提 出 新 的 和 舊 的 事 物 ( 參 閱 瑪 : 十 三,52 加 以 說 明, 便 能 儘 量 發 揮 作 用, 並 小 心 戒 備 那 些 威 脅 其 羊 群 的 謬 論 ( 參 閱 弟 後 : 四,1-4 主 教 們 在 與 羅 馬 教 宗 共 融 之 中 訓 導 教 民, 應 被 大 家 尊 為 天 主 的 及 公 教 道 理 的 證 人 ; 教 友 們 應 當 遵 從 本 主 教 以 基 督 的 名 義, 對 信 仰 及 道 德 所 發 表 的 論 斷, 並 以 敬 重 的 心 情 去 附 和 他 對 於 羅 馬 教 宗 的 法 定 訓 導 權 威, 更 應 該 表 示 這 種 意 志 及 理 智 的 敬 重 服 從, 即 使 教 宗 不 是 以 正 式 的 宗 座 權 威 發 言, 亦 當 如 此 ; 就 是 說, 要 依 照 教 宗 所 明 白 表 示 的 意 見, 或 是 根 據 文 告 的 性 質, 或 是 他 反 覆 陳 說 的 一 貫 理 論, 或 是 他 說 話 的 口 氣 上 所 流 露 者, 尊 敬 地 接 受 他 的 訓 導, 真 誠 地 附 和 他 的 論 斷 ( 四 十 固 然, 每 位 主 教 並 不 單 獨 地 享 有 不 能 錯 誤 的 特 恩, 不 過, 他 們 雖 然 散 居 在 全 球 ( 四 一 不 同 的 地 力, 如 果 他 們 彼 比 之 間 並 與 伯 多 祿 的 繼 承 人 保 持 着 共 融 的 聯 繫, 正 式 地 教 導 信 仰 及 道 德 的 問 題, 而 共 同 認 定 某 一 項 論 斷 為 絕 對 應 持 之 道 理, 便 是 不 能 錯 誤 地 宣 告 基 督 的 道 理 這 在 大 公 會 議 中 更 顯 得 明 白, 主 教 們 聚 在 大 公 會 議 內, 為 整 個 教 會 都 是 信 仰 與 道 德 的 導 師 與 裁 判, 應 以 信 德 服 從 他 們 的 決 議 這 項 不 能 錯 誤 的 特 恩, 是 救 主 願 意 祂 的 教 會 在 斷 定 信 仰 及 道 德 的 問 題 時 所 享 有 ( 四 二 的, 其 不 能 錯 誤 的 範 圍 和 天 主 啟 示 的 寶 庫 範 圍 相 等, 這 一 寶 庫 必 須 謹 慎 地 保 存, 忠 實 地 講 解 幾 時 主 教 團 的 首 領, 羅 馬 教 宗, 以 全 體 基 督 信 徒 的 最 高 牧 人 與 導 師 的 身 份, 在 信 仰 上 堅 定 其 弟 兄 們 ( 參 閱 路 : 十 二,32 以 決 斷 的 行 動, 宣 佈 有 關 信 仰 與 道 德 的 教 理, 他 使 以 自 己 職 位 的 名 義 : 享 有 這 種 不 能 錯 誤 的 特 恩 因 此, 他 的 定 斷, 本 身 就 理 當 稱 為 不 可 修 改 的, 而 並 非 由 於 教 會 的 同 意 ; 因 為 在 許 給 伯 多 祿 的 聖 神 協 助 之 下, 所 發 表 的 定 斷, 並 不 需 要 任 何 人 的 批 准, 也 不 能 向 任 何 法 庭 抗 告 原 來 教 宗 這 樣 發 表 論 斷 時, 並 不 是 以 私 人 的 名 義, 而 是 以 整 個 教 會 的 最 高 導 師 的 名 義, 就 是

26 ( 四 三 ( 四 四 教 會 本 身 不 能 錯 誤 的 特 恩 所 特 別 寄 託 之 機 構, 來 解 釋 或 衛 護 公 教 信 仰 的 道 理 幾 時 主 教 團 與 伯 多 祿 的 繼 承 人 共 同 執 行 這 種 最 高 訓 導 職 權, 教 會 本 有 的 不 能 錯 誤 的 特 恩, 便 也 存 在 於 他 們 之 中 因 看 聖 神 的 功 能, 使 基 督 的 整 個 羊 群, 在 統 一 信 仰 之 中, 得 以 保 全 與 進 展, 教 會 就 絕 對 不 會 不 同 意 上 述 的 那 些 ( 信 條 的 ) 定 斷 ( 四 五 幾 時 羅 馬 教 宗 或 主 教 團 與 他 一 起 定 斷 道 理, 無 非 是 按 照 啟 示 的 本 身 去 發 揮, 而 任 何 人 都 要 遵 循 服 從 啟 示 ; 啟 示 或 是 成 文 的, 或 是 由 主 教 們 約 合 法 繼 承, 特 別 由 羅 馬 ( 四 七 ( 四 六 教 宗 的 監 督 的 而 完 整 地 傳 授 下 來 的, 由 於 真 理 之 神 的 光 照, 敬 謹 地 保 存 於 教 會 內, 忠 實 地 予 以 解 釋 為 能 正 確 地 研 究 並 能 適 宜 地 闡 述 天 主 的 啟 示, 羅 馬 教 宗 及 主 教 們, 應 該 按 照 事 體 的 嚴 重 及 他 們 職 責 的 要 求, 用 適 當 的 方 法, 勤 謹 從 事 ); 不 過, 他 們 已 不 再 接 受 其 他 新 的 公 開 啟 示, 加 入 天 賜 的 信 仰 寶 庫 ( 四 九 ( 四 八 論 主 教 們 的 聖 化 職 務 ( 五 十 26 主 教 享 有 聖 秩 聖 事 的 圓 滿, 就 是 最 高 司 祭 職 的 聖 寵 經 理 人 在 主 教 自 己 或 者 他 人 所 奉 獻 的 聖 事 中 尤 為 如 此 ; 教 會 就 藉 着 聖 體, 繼 續 生 存 增 長 這 一 個 基 督 的 教 會, 真 正 存 在 於 每 一 個 地 區 性 的 信 友 的 合 法 團 體 中 ; 這 些 團 體 跟 ( 五 一 隨 着 他 們 的 牧 人, 在 新 約 中 也 稱 為 教 會 這 些 教 會, 因 天 主 聖 神 及 全 盤 的 信 ( 五 三 ( 五 二 心, 在 基 本 上, 就 是 天 主 號 召 的 新 民 族 ( 參 閱 得 前 : 一,5); 在 它 們 中 宣 講 着 基 督 的 福 音, 使 信 友 們 集 合 起 來, 又 舉 行 主 的 晚 餐 奧 蹟, 俾 能 因 主 的 血 肉, 而 團 結 所 有 的 弟 兄 在 一 個 參 加 祭 獻 的 團 體 中, 在 主 教 的 神 聖 監 督 下 表 現 出 (( 五 五 四 奧 體 友 愛 及 統 一 的 象 徵, 沒 有 這 種 友 愛 及 統 一 便 不 能 得 救 在 這 些 團 體 中, 無 論 如 何 渺 小 貧 窮, 或 在 窮 鄉 僻 壤, 都 有 基 督 親 臨 其 間, 因 祂 的 德 能 而 聯 合 成 惟 一 至 聖 至 公 從 宗 徒 傳 下 來 的 教 會 實 際 上, 分 享 基 督 的 體 血, 惟 一 的 作 用, 就 是 使 我 們 變 成 我 們 所 領 受 的 每 次 合 法 地 舉 行 聖 體 禮, 都 由 主 教 監 督, 是 他 負 責 向 威 嚴 的 天 主 奉 獻 基 督 的 宗 教 敬 禮, 並 按 照 主 的 規 誡 及 教 會 的 法 律, 以 及 他 本 人 為 本 教 區 所 定 的 規 矩 下 而 管 理 這 些 敬 禮 的 實 行

27 ( 五 六 主 教 們 如 此 為 民 眾 祈 禱 工 作, 便 由 基 督 聖 德 的 圓 滿 中, 多 方 嘉 惠 於 民 眾 主 教 們 憑 宣 道 的 職 務, 把 天 主 的 德 能 傳 授 給 信 友, 使 他 們 得 救 ( 參 閱 羅 : 一,16); 主 教 們 以 其 權 力, 管 理 聖 事 正 常 有 效 的 施 行 以 聖 事 聖 化 信 友 主 教 們 管 理 付 洗, ( 使 人 們 ) 因 聖 洗 而 得 以 分 享 基 督 的 崇 高 司 祭 職 主 教 仍 是 堅 振 聖 事 的 原 本 施 行 人, ( 五 七 聖 秩 聖 事 的 分 旅 者, 告 解 聖 事 紀 律 的 監 督 者, 主 教 們 用 心 勸 勉 訓 導 所 屬 的 人 民, 使 他 們 在 禮 儀 中, 尤 其 在 彌 撒 聖 祭 中, 以 信 德 和 虔 敬, 滿 全 每 人 應 盡 的 一 份 義 務 最 後, 主 教 們 應 該 以 模 範 的 生 活, 嘉 惠 於 其 所 屬 的 人 民, 使 自 已 的 操 行 遠 離 任 何 罪 惡, 並 以 天 主 的 助 佑, 盡 量 化 惡 為 善, 以 期 偕 同 所 屬 羊 群, 同 入 永 生 之 域 ( 五 八 論 主 教 們 的 管 理 職 務 27 主 教 們 以 善 言 善 勸 及 善 表, 而 且 也 用 權 力 和 神 權, 以 基 督 代 表 的 資 格 管 理 託 付 給 他 們 的 局 部 教 會, 他 們 知 道, 為 長 者 應 當 像 是 幼 小 的, 為 首 領 的 應 當 像 是 服 務 的, 用 權 力 只 是 為 了 在 真 理 及 聖 德 上 策 勵 其 羊 群 ( 閱 參 路 : 三 二,26-27 主 教 們 以 基 督 的 名 義, 親 身 執 行 的 這 種 權 力, 固 然 由 教 會 最 高 當 局 基 本 上 管 治 其 施 行, 並 為 教 會 及 信 友 的 公 益, 可 加 以 某 種 限 制, 但 為 主 教 們 這 是 本 有 的 正 常 的 直 接 的 權 力 由 於 這 種 權 柄, 主 教 仍 有 神 聖 的 權 利, 在 天 主 面 前 也 有 義 務 為 其 屬 ( 下 五 立 法 審 判 並 管 理 一 切 有 關 敬 禮 及 傳 教 的 事 宜 ( 九 六 十 善 牧 職 務, 也 就 是 對 其 羊 群 的 日 夜 不 斷 的 關 懷, 全 盤 交 給 了 主 教 們, 他 們 不 是 羅 馬 教 宗 的 代 理 人, 因 為 他 們 享 有 基 本 的 權 柄, 真 真 實 實 是 他 們 所 屬 民 眾 的 主 管 人 所 以 主 教 們 的 權 柄 並 不 為 最 高 的 普 遍 權 力 所 抵 銷, 反 而 得 到 承 認, 鼓 勵 與 保 護 因 為 天 主 聖 神 毫 無 缺 損 地 保 存 着 主 基 督 在 其 教 會 內 所 建 立 的 行 政 制 度 主 教 由 天 父 派 來 管 祂 的 家 庭, 要 時 常 切 記 耶 穌 善 牧 的 榜 樣, 祂 不 是 來 受 人 服 侍, 而 是 為 服 侍 人 ( 參 閱 瑪. 二 十,28; 谷 : 十,45 並 為 羊 捨 命 ( 參 閱 若 : 十, 11 主 教 由 人 中 選 出, 身 有 弱 點, 所 以 能 夠 同 情 無 知 及 錯 誤 的 人 ( 參 閱 希 : 五,1-2 主 教 愛 護 屬 下 真 如 自 己 的 子 女, 勸 勉 他 們 和 自 己 慷 慨 地 合 作, 不 要 拒 絕 他 們 的 忠 告 主 教 將 要 向 天 主 交 代 其 所 屬 人 靈 的 賬 目, 要 以 祈 禱 宣 道 及 各 種 愛 德 工 作, 照 顧 他 們, 還 有 那 些 尚 未 加 入 基 督 惟 一 羊 群 的 人 們, 在 天 主 台 前 也 不 能 忘 記 他 們 就 如 同 保 祿 宗 徒 一 樣, 主 教 為 所 有 的 人 都 負 有 義 務, 隨 時 都 要 準 備 向 所 有 的 人 宣 傳 福 音

28 ); ( 六 一 ) ( 參 閱 羅 : 一,14-15 並 勸 勉 屬 下 教 友 從 事 宗 徒 及 傳 教 活 動 反 之, 教 友 們 要 隨 從 主 教, 就 像 教 會 隨 從 耶 穌 基 督 耶 穌 基 督 隨 從 天 父 一 樣, 好 使 一 切 趨 向 統 一 而 增 加 天 主 的 光 榮 ( 參 閱 格 後 : 四,15 ( 六 二 論 司 鐸 及 其 與 基 督 與 主 教 與 司 祭 團 和 教 民 的 關 係 28 由 聖 父 所 祝 聖 並 遣 來 世 界 的 基 督 若 : 十,36 使 祂 的 宗 徒 們 及 宗 徒 們 的 繼 承 人 - 主 教 們, 也 參 與 祂 的 聖 化 及 使 命 主 教 們 又 把 自 己 的 職 務 合 法 地 傳 ( 六 五 ( 六 三 授 給 教 會 的 各 級 屬 員 這 樣 由 天 主 設 立 的 教 會 的 職 務, 分 級 去 執 行, 這 些 執 行 人 員 從 ( 六 六 ( 六 四 古 以 來 就 被 稱 為 主 教 司 鐸 執 事 司 鐸, 雖 未 達 到 司 祭 職 的 最 高 峰,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又 從 屬 於 主 教, 可 是 他 們 和 主 教 們 在 司 鐸 尊 位 上 相 連 在 一 起 又 因 聖 秩 ( 六 七 ) 聖 事 之 故 依 照 永 遠 的 最 高 司 祭 基 督 的 肖 像 ( 希 : 五,1-10; 七,24; 九,11-28 被 祝 聖 為 新 約 的 真 司 祭 去 宣 講 福 音, 管 理 教 友, 並 舉 行 敬 天 之 禮 司 鐸 在 其 本 級 職 務 上, 參 與 惟 一 中 保 基 督 ( 弟 前 : 二,5) 的 任 務, 為 眾 人 宣 講 聖 道 不 遇, 司 鐸 的 神 聖 職 務 特 別 表 現 在 舉 行 聖 體 大 禮 或 聖 體 聖 筵 時, 他 們 代 表 基 督 宣 佈 祂 的 奧 蹟, 把 信 友 們 的 祈 禱 和 他 們 元 首 的 祭 獻 聯 合 一 起 : 在 彌 撒 中, 司 鐸 代 表 也 實 行 新 約 的 惟 一 聖 祭, 就 是 基 督 自 獻 於 天 父 的 無 玷 祭 品 ( 參 閱 希 : 九,11-28 直 到 主 的 再 臨 ( 參 閱 格 前 : 十 一,26)( 六 八 ( 七 十 ( 六 九 為 懺 悔 或 有 病 的 信 友, 司 鐸 特 盡 和 解 與 撫 慰 的 職 務, 把 信 友 的 需 要 與 祈 禱 獻 給 天 主 ( 參 閱 希 : 五,1-4 司 鐸 按 其 權 力 的 範 圍, 執 行 基 督 牧 人 及 元 首 的 任 務 集 合 天 主 的 家 庭, 有 如 相 依 為 命 的 弟 兄 關 係 一 ( 七 並 藉 着 基 督, 在 聖 神 的 指 引 下, 領 導 他 們 走 向 天 父 在 群 羊 之 間, 以 心 神 以 真 理 朝 拜 天 主 ( 參 閱 若 : 四,24 最 後 (, 七 二 司 鐸 們 辛 苦 講 道 施 教 ( 參 閱 弟 前 : 五, 17 堅 信 他 們 所 默 想 閱 讀 的 天 主 誡 命, 教 授 他 們 所 信 仰 的, ( 實 七 行 三 他 們 所 教 授 的 司 鐸 們, 是 主 教 品 級 賢 能 的 合 作 者 也 是 協 助 主 教 們 為 天 主 子 民 服 務 的 工 具, 雖 然 職 位 不 同, 可 是 他 們 和 自 己 的 主 教 組 成 一 個 司 祭 團 在 每 一 個 地 方 的 教 友 集 會 中, 司 鐸 可 以 說 是 主 教 的 代 表, 他 們 和 主 教 以 信 任 大 度 的 精 神 相 團 結, 按 個 人 的 身 份 承 當 主 教 的 一 部 份 任 務 與 煩 勞, 並 日 夜 操 心 執 行 司 鐸 們 在 主 教 領 導 下 聖 化 管 理 託 給 他 們 的 一 部 份 羊 群, 使 整 個 教 會 在 每 一 個 地 方 都 具 體 化, 對 基 督 整 個 奧

29 體 的 建 設 ( 參 閱 弗 : 四,12 拿 出 有 力 的 貢 獻 司 鐸 要 時 常 注 意 着 天 主 兒 女 的 利 益, 盡 力 協 助 全 教 區, 甚 至 全 教 會 的 善 牧 工 作 因 為 在 鐸 職 及 使 命 上 有 如 此 共 同 分 擔 的 關 係, 司 鐸 仍 要 以 主 教 為 慈 父, 敬 愛 並 服 從 他 反 之, 主 教 要 把 協 助 自 己 的 司 鐸 們 視 為 兒 子 朋 友, 就 如 同 基 督 已 經 不 再 稱 弟 子 們 為 僕 役, 而 稱 他 們 為 朋 友 ( 參 闢 若 : 十 五,15 所 以, 因 着 聖 秩 聖 事 及 職 務 的 關 係, 所 有 的 司 鐸, 無 論 是 教 區 司 鐸 或 修 會 司 鐸, 都 和 主 教 團 聯 結 在 一 起, 按 照 每 人 的 聖 召 與 聖 寵, 為 整 個 教 會 服 務 為 了 大 家 共 有 的 聖 秩 及 使 命 : 司 鐸 們 彼 此 之 間 結 下 了 一 種 深 切 的 弟 兄 關 係, 要 以 集 會 的 方 式, 或 者 以 共 同 生 活 工 作 友 愛 的 方 式, 在 精 神 及 物 質 上, 在 善 牧 工 作 及 私 人 來 往 上, 甘 心 自 動 地 表 現 彼 此 互 助 的 精 神 司 鐸 們 以 聖 洗 及 訓 導, 在 精 神 上 產 生 了 教 友 們 ( 參 閱 格 前 : 四,15: 伯 前 : 一,23 要 像 慈 父 一 般, 在 基 督 內 照 顧 他 們 司 鐸 們 要 自 願 地 作 羊 群 的 表 率 ( 伯 前 : 五,3 主 持 一 個 地 方 團 體, 並 為 之 服 務, 務 使 這 個 團 體 堪 稱 天 主 惟 一 子 民 全 體 的 尊 號, 也 就 是 配 稱 為 天 主 的 教 會 ( 參 閱 格 前 : 一,2; 格 後 : 一,1 及 其 他 多 處 司 鐸 們 不 可 忘 記, 在 他 們 每 天 的 操 心 和 行 動 上, 要 給 信 友 及 非 信 友 公 教 徒 及 非 公 教 徒, 表 現 真 正 司 鐸 及 善 牧 職 守 的 典 型, 在 眾 人 前 作 真 理 及 生 活 的 證 人 ; 又 因 為 是 善 牧, 還 要 去 找 ( 參 閱 路 : 十 五,4-7) 那 些 雖 在 公 教 內 領 洗, 卻 不 再 領 聖 事, 甚 至 已 失 去 信 仰 的 人 們 現 代 的 人 類 日 漸 趨 向 國 民 經 濟 與 社 會 的 統 一, 司 鐸 們 也 更 應 該 在 主 教 們 及 教 宗 的 領 導 下, 群 策 群 力, 避 免 任 何 力 量 的 分 散, 以 期 引 導 全 人 類 達 成 天 主 家 庭 的 統 一 ( 七 四 論 執 事 29 在 教 會 聖 統 的 下 一 級 有 執 事, 他 們 所 領 的 覆 手 禮, 不 是 為 作 司 祭, 而 是 為 服 務 他 們 因 聖 事 的 聖 寵 受 到 鼓 勵, 在 主 教 及 其 司 祭 團 的 共 融 之 下, 為 天 主 的 子 民 作 禮 儀 講 道 及 愛 德 的 服 務 工 作 按 照 教 會 當 局 所 分 付 他 們 的, 執 事 的 職 務 是 : 以 隆 重 的 禮 節 付 洗 保 管 並 分 送 聖 禮 代 表 教 會 證 婚 並 祝 福 婚 姻 為 瀕 危 的 人 送 臨 終 聖 禮 為 信 友 宣 讀 聖 經 訓 勉 民 眾 主 持 信 友 的 敬 禮 與 祈 禱 執 行 聖 儀 主 持 喪

30 一 二 三 四 六 七 五 八 九 十 (PL :Denz. 第 (PL,25-27; (PL (PL :Denz. 第,2-6;,30;,23; ;CSEL Primasius, Paschasius,22;,17;,12-13;,11,7 (PL (PG ;HARVEY, (PG,Philad. ;S. ( 七 五 葬 禮 儀 執 事 專 務 慈 善 及 庶 務 事 項, 要 記 着 聖 保 利 加 波 的 勸 語 : 要 慈 愛 勤 奮, 效 法 為 眾 人 服 務 的 主, 按 照 祂 的 真 道 行 事 這 些 職 務 為 教 會 的 生 活 是 非 常 需 要 的, 可 是 按 照 拉 丁 教 會 的 現 行 紀 律, 在 許 多 地 區 頗 難 以 實 行, 所 以 從 今 以 後, 可 以 使 執 專 職 務 恢 復 起 來, 成 為 教 會 聖 統 內 的 一 個 本 有 而 固 定 的 階 級 為 人 靈 的 益 處, 是 否 宜 於 設 立 這 種 執 事, 又 宜 在 何 處 設 立, 各 種 形 式 的 地 區 主 教 團 都 有 權 決 定, 但 需 經 教 宗 批 准 如 有 羅 馬 教 宗 的 同 意, 這 種 執 事 職 梵 蒂 岡 第 一 屆 大 公 會 議, 第 四 期 會 議 教 義 憲 章 可 授 與 年 齡 較 成 熟 的 男 子, 連 度 婚 姻 生 活 者 也 可 勝 任 ; 並 可 授 與 適 當 的 青 年 人, 但 這 些 青 年 人 必 須 保 守 獨 身 制 附 注 第 三 章 :Pastor aeternus :Denz (3050 s. 大 公 會 議 佛 羅 陵 斯 大 公 會 議, 對 希 臘 教 徒 法 令 694 (1307 及 前 注 梵 蒂 岡 第 一 屆 丁 教 父 集 參 閱 第 冊 1826 (3059 及 欄 欄 參 閱 Liber sacramento rum S. Gregorii: «Praefatio in Natali S. Matthiae et S. Thomae»: 10: 拉 Cod. Vat. Lat. 3548, f. 18. S. Hilarius, In Ps. 67, , p. 286; S. Hieronymus, Adv. Iovin. (PL 1,26: 拉 丁 教 父 集 V: 冊 拉 丁 教 欄 父 集 聖 奧 斯 定, 第 V: 聖 冊 詠 拉 釋 丁 義 教 父 欄 集 : 拉 第 丁 教 冊 父 集 欄 第 冊 欄 一 拉,1; 丁 書 教 函 哥 父 : 集 四 A 86, S. Gregorius M., Mor. In Iob. XXVIII, Comm. in Apoc BC Radb, In Matth. L. VIII, cap. 16 (PL 宗 座 公 報 二 一 卷 冊 八 八 欄 八 三 參 二 閱 一 教 頁 宗 良 十 三 世, 一 八 八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頒 佈 的 宗 : 及 六 二 其 十 他 多 處 十 一 弟 後 : 十 四 三,1; 等 節 十 對 四 照 弟 前 : 二 五 十 弟 得 後 前 : 二 五,2; 鐸 : 一 斐,: C Et sane 作 多 處 32: 拉 丁 教 父 集 第 冊 欄 等 欄 殉 道 欄 者 聖 依 納 爵 著 5;S. Clem. Rom., Ad Cor. 44, 3: Ed. Funk, I, p S. Clem. Rom., Ad Cor. 44, 2: Ed. Funk, I, p. 154 s. Tert., Praescr. haer Tert., Praescr. haer S. Irenaeus, Adv. haer. III, 2, 7 848A ;HARVEY, 2, 8; Sagnard, p. 100 s.: «Manifestatam» 一 參 閱 2: 希 臘 教 父 集 第 以 冊 及 欄 S. Irenaeus, Adv. haer. III, 2, , 7; 二 三 殉 道 者 聖 依 納 爵 及 Sagnard, p. 100: «custoditur», cfr. ib. IV, 26, 2; col. 1053; HARVEY, 2, 236 IV, 33, 8; col. 1077; HARVEY, 2, 262. 報 希 臘 二 八 教 十 ( 卷 父 四 集 一 ) 八 參 九 閱 五 教 及 宗 第 一 良 八 冊 十 九 三 六 世,Philad. 七 欄, 三 一 二 八 Praef. 頁 九 六 年 六 月 廿 九 日 頒 佈 的 通 諭 : 宗 座 : Ed. Funk, I, p I, 1; Magn. 6, 1: Ed. Funk, I, pp S Clem. Rom., l.c., 42, 3-4; 44, 3-4; 57, 1-2: Ed. Funk. I, pp. 152, 156, 171 s.; S. Ign. M., Philad. 2; Smyrn. 8; Magn. 3; Trall. 7: Ed. Funk, I, pp. 265 s.; 282; 232; 264 s. etc.; S. Iustinus, Apol. I, 65: 公 Cyprianus, Epist. Passim. Satis cognitum

31 :Denz.,6-7 二 (PL :Denz. 329 (Primatus 第 第 一 (PL :Denz. (PG ;HARTEL, :CSEL (PL (PL ;CSEL :Mansi :Mansi :Mansi :Mansi 222,Pastor :Denz. (PL (PL (PG ;CSEL Ps. ;SCHWARTZ, 梵 約 二 蒂 頁 十 岡 二 第 世 一 屆 大 公 會 特 議 倫, 多 第 大 四 公 期 會 議, 第 論 二 基 三 督 期 的 會 教 議 會 論 教 聖 義 秩 憲 聖 章 事 第 三 法 章 令 第 四 章 ; 天, 六 主 一 教 九 參 法 四 閱 典 三 教 年 宗 六 良 月 十 條 二 三 九 世 項 日,, 一 八 奧 八 體 八 年 通 十 諭 二 : 月 十 宗 七 座 日 公 頒 報 佈 的 卅 五 卷 一 九 書 四 函 三 : ( 960 (1768) 1828 (3061 宗 座 九 公 及 報 教 二 宗 一 二 比 正 一 卷 一 八 七 三 二 一 等 頁 3: 拉 丁 教 父 集 第 冊 欄 O 1 席 的 聖 事 十 九 八 特 倫 多 大 公 會 議, 第 二 三 期 會 議 第 三 章, 引 證 弟 後 : 一 節 的 話, 證 明 聖 秩 為 真 Et sane S. Leo M., Serm. 5, :Denz. 959 (1766 參 閱 In Trad. Apost. 3, ed. Botte, Sources Chrétiennes pp : 承 認 主 教 為 司 鐸 職 的 首 參 閱 拉 丁 教 父 集 sacerdotii). Sacramentarium Leonianum, ed. C. Mohlberg, Sacramentarium Veronese, Romae 1955, p. 119 : «Ad summi sacerdotii ministerium Comple in sacerdotibus tuis mysterii tui summam» Idem, Liber Sacramentorum Romanae Ecclesiae, Romae 1960, pp : «Tribuas eis, Domine, cathedram episcopalem ad regendam Ecclesiam tuam et plebem universam» (PL 十 一 冊 特 倫 欄 多 大 公 會 議 第 二 三 期 會 議 第 四 章, 教 導 說 聖 秩 聖 事 刻 下 不 滅 的 神 印 Trad. Apost. 2, ed. Botte, Sources Chrétiennes p (1767 卷 九 六 一 九 六 四 參 二 三 六 閱 二 六 教 頁 宗 若 一 教 望 四 宗 二 頁 保 十 祿 三 六 世 世,, 一 一 九 14: 九 六 六 三 年 拉 年 五 丁 十 月 教 月 八 父 二 日 集 十 的 日 在 梵 蒂 第 岡 大 講 冊 殿 詞 的 : 講 欄 道 宗 : 座 公 宗 報 座 公 五 報 二 卷 五 五 一 4: 希 臘 O Iubilate Deo ( O) O S. Cyprianus, Epist. 63, III B, p. 713: «Sacerdos vice Christi vere fungitur». S. Io Chrysostomus, In 2 Tim. Hom. 2, (PG 欄 : 稱 司 鐸 為 基 督 的 拉 丁 教 父 集 «symbolon». S. Ambrosius, In Ps. 38, (PL 第 冊 冊 欄 及 欄 19: 拉 丁 教 父 集 (PL 三 23: 希 臘 教 父 集 第 冊 欄 , Ambrosiaster, In 1 Tim. 5, 四 C In Ef. 4, 11-12: col. 387C. Theodorus Mops., Hom. Catech. XV, 21 et 24: ed. Tonneau, pp. 497 et 503. Hesychius Hieros., In Lev. L, 2, 9, B Eusebius, Hist. Eccl. V, 24, 10: GCS II, 1, p. 495; ed. Bardy. Sources Chrétiennes II, p. 五 13: 拉 丁 教 父 集 第 冊 欄 69. Dyonisius, Apud Eusebium, ib. VII, 5, 2: GCS II, 2, p. 638 s.; Brady, II, p. 168 ( 六 七 八 ) De Antiquis Conciliis, Eusebius,, 論 基 的 Hist. 督 正 的 式 Eccl. 教 報 會 告 書 V, 教 23-24: 義 憲 章 GCS 草 案 II, 二 1,, p. 第 欄 488 四 章 ss.; Brady, II, p. 66 ss. et passim. Conc. Nicaenum, Can. 5: Cons. Oec. Decr. p. 7. Tert., De ieiunio, 2 972B 20, p. 292, lin S. Cyprianus, Epist. 56, 3: HARTEL, III B, p. 650; Bayard, p Zinelli 52, 1109C 53, 310 也 請 參 看 閱 二 對 修 正 草 案 之 報 告 書 及 的 聲 明 教 九 十 一 宗 聖 大 良 梵 一 天 蒂 世 主 岡 之 教 第 一 法 屆 典 大 公 會 : 條 議 及 拉 丁 教 條 父 集 教 義 第 憲 章 冊 欄 Kleutgen 53, 321B-322B Zinelli 52, 1110A. Serm. 4, A 227 Aeternus 1821 (3050 s. 宗 座 公 二 報 四 三 四 九 卷 教 一 宗 九 比 五 約 七 十 二 三 S. Cyprianus, Epist. 66, 8: HARTEL III, 2, p. 733: «Episcopus in Ecclesia et Ecclesia 12: 世 七, 頁 一 拉 九 丁 五 教 七 3: 父 年 集 四 拉 月 丁 廿 一 父 日 第 集, 冊 信 德 特 第 恩 欄 冊 欄 in Episcopo». S. Cyprianus, Epist. 55, 24: HARTEL, p. 642, lin. 13: «Una Ecclesia per totum mundum in multa membra divisa». Ep. 36, 4: HARTEL, p. 575, lin Fidei Donum 通 諭 : 宗 S. Hilarius Pict., In Ps. 14, , p. 86. S. Gregorius M., Moral. IV, 7, C Basilio, In Is. 15, 296: 座 書 函 欄 希 三 : 臘 五 教 宗 父 參 座 集 閱 公 報 十 一 第 卷 一 冊 九 一 九 欄 四 四 : 拉 丁 教 父 集 (PL 第 冊 C S. Coelestinus, Epist. 18, 1-2, ad Conc. Eph AB Acta Conc. Oec., I, 1, 1, p. 22 頁 參 教 閱 宗 本 比 篤 約 十 五 一 世,, 一 夫 九 至 二 大 六 年 二 月 二 八 Maximum illud 日, O 五 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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