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香 港 分 會 認 為, 政 府 應 參 考 其 他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轄 區 做 法, 不 為 戲 仿 作 品 諷 刺 作 品 滑 稽 作 品 及 模 仿 作 品 制 定 法 定 定 義, 以 免 收 窄 上 述 定 義 8.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香 港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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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 法 會 CB(1)273/13-14(03) 號 文 件 ( 只 備 中 文 本 )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香 港 分 會 就 在 版 權 制 度 下 處 理 戲 仿 作 品 公 眾 諮 詢 之 意 見 書 2013 年 11 月 11 日 背 景 1. 現 時 版 權 法 豁 免 範 圍 狹 窄, 並 無 公 平 使 用 (fair use) 或 公 平 處 理 (fair dealing) 豁 免 以 及 保 障 二 次 創 作 年 5 月, 政 府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版 權 法 修 訂 草 案, 及 至 2012 年 5 月 立 法 會 二 讀 其 後 立 法 會 拉 布, 押 後 二 讀 版 權 法 修 訂 屢 遭 批 評, 譬 如 未 有 豁 免 二 次 創 作 侵 權 行 為 刑 事 化 執 法 機 關 可 自 行 搜 證, 再 聯 絡 版 權 人 確 認 及 檢 控, 擔 心 選 擇 性 政 治 檢 控 明 文 規 管 互 聯 網 及 不 分 牟 利 與 否 等 年 7 月,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及 知 識 產 權 署 公 佈 在 版 權 制 度 下 處 理 戲 仿 作 品 諮 詢 文 件 ( 下 稱 諮 詢 文 件 ), 建 議 三 個 處 理 戲 仿 作 品 的 方 案 4. 諮 詢 文 件 中 的 戲 仿 作 品 (parody) 一 詞, 泛 指 戲 仿 作 品 (parody) 諷 刺 作 品 (satire) 滑 稽 作 品 (caricature) 及 模 仿 作 品 (pastiche) 1 文 件 以 非 版 權 法 常 用 詞 語 或 概 念 籠 統 為 由, 迴 避 對 二 次 創 作 的 討 論 2 5.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香 港 分 會 認 為 諮 詢 文 件 列 舉 的 戲 仿 作 品 (parody) 定 義, 未 能 充 份 涵 蓋 二 次 創 作 衍 生 的 權 利 保 障 問 題, 亦 未 能 處 理 版 權 法 修 訂 草 案 對 該 等 權 利 可 能 造 成 的 不 公 平 限 制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香 港 分 會 關 注 諮 詢 文 件 中 各 方 案 可 否 有 效 保 障 二 次 創 作, 從 而 保 障 表 達 自 由 以 及 公 眾 參 與 文 化 生 活 的 權 利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立 場 6.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香 港 分 會 認 為 版 權 豁 免 應 寬 鬆 處 理, 保 障 包 括 戲 仿 作 品 (parody) 諷 刺 作 品 (satire) 滑 稽 作 品 (caricature) 模 仿 作 品 (pastiche) 以 及 基 於 原 作 創 作 和 轉 化 的 非 牟 利 作 品, 3 如 非 商 業 用 用 家 產 生 的 內 容 (non-commercial user generated content, UGC), 以 廣 泛 保 障 言 論 自 由 1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及 知 識 產 權 署 在 版 權 制 度 下 處 理 戲 仿 作 品 諮 詢 文 件 2013 年 7 月 段 5 2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及 知 識 產 權 署 在 版 權 制 度 下 處 理 戲 仿 作 品 諮 詢 文 件 2013 年 7 月 段 5 及 註 釋 6 3 Copyright and Human Rights. Report prepared by the Group of Specialists on Human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MC-S-IS). Council of Europe Page 13. Principle 6: Fair dealing and derivative works. The Right to Share: Principles 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Age Article 19, The United Kingdom. 1
2 7.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香 港 分 會 認 為, 政 府 應 參 考 其 他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轄 區 做 法, 不 為 戲 仿 作 品 諷 刺 作 品 滑 稽 作 品 及 模 仿 作 品 制 定 法 定 定 義, 以 免 收 窄 上 述 定 義 8.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香 港 分 會 反 對 方 案 一, 認 為 方 案 一 只 澄 清 刑 事 責 任 考 慮 因 素, 並 無 放 寬 限 制, 不 能 有 效 保 障 二 次 創 作, 檢 控 門 檻 超 乎 輕 微 的 經 濟 損 害 門 檻 較 低 9.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香 港 分 會 反 對 方 案 二, 認 為 方 案 二 只 限 於 刑 事 豁 免 沒 有 對 版 權 擁 有 人 造 成 超 乎 輕 微 的 經 濟 損 害 的 戲 仿 作 品, 同 時 民 事 責 任 不 變, 未 能 有 效 保 障 二 次 創 作 10.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香 港 分 會 反 對 當 局 建 議 將 版 權 豁 免 侷 限 於 時 事 評 論, 如 此 將 不 合 理 限 制 取 材 創 作 和 表 達 自 由, 二 來 無 海 外 案 例 可 參 考 11.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香 港 分 會 認 為 方 案 三, 即 豁 免 公 平 處 理 的 戲 仿 作 品 較 其 他 方 案 可 取, 但 仍 有 不 足 若 政 府 採 用 公 平 處 理 (fair dealing) 版 權 豁 免 戲 仿 作 品, 應 有 寬 鬆 解 釋, 並 擴 展 保 障 在 原 創 作 品 上 創 作 及 轉 化 的 非 牟 利 作 品, 5 如 非 商 業 用 用 家 產 生 的 內 容 (UGC), 從 而 保 障 言 論 表 達 自 由 國 際 人 權 標 準 13. 聯 合 國 經 濟 社 會 與 文 化 權 利 的 國 際 公 約 保 障 版 權, 第 15(1)(c) 條 保 障 人 人 有 權 對 其 本 人 之 任 何 科 學 文 學 或 藝 術 作 品 所 獲 得 之 精 神 與 物 質 利 益, 享 受 保 護 之 惠 然 而, 保 障 上 述 權 利 的 同 時, 亦 應 充 分 考 慮 公 眾 廣 泛 享 受 其 作 品 的 利 益, 保 障 第 15(1)(a) 公 眾 參 與 文 化 生 活 的 權 利 及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 19 條 言 論 表 達 自 由 6 言 論 表 達 自 由 應 為 版 權 保 護 的 指 導 原 則 4 Lady Gaga 入 稟 禁 止 發 佈 Lady Googoo 歌 曲,Article 19 認 為 此 案 反 映 知 識 產 權 法 傾 向 保 障 財 產 權 Article 19. Balancing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the Digital Age. December Page 20. Footnote 69. Lady gaga bans Lady googoo song.bbc news.14 October Copyright and Human Rights. Report prepared by the Group of Specialists on Human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MC-S-IS). September 2008.Council of Europe Page 13. Principle 6: Fair dealing and derivative works. The Right to Share: Principles 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Age Article 19, The United Kingdom. 6 聯 合 國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權 利 委 員 會 第 17 號 一 般 性 意 見 人 人 有 權 享 受 對 其 本 人 的 任 何 科 學 文 學 和 藝 術 作 品 所 產 生 的 精 神 和 物 質 利 益 的 保 護 2006 年 第 4 條 第 35 條 2
3 14. 互 聯 網 是 跨 國 界 即 時 資 訊 流 通 以 及 發 聲 的 主 要 途 徑, 並 可 促 進 保 障 各 項 人 權, 促 進 社 經 以 及 政 治 發 展 7 而 二 次 創 作 主 要 見 於 網 絡 廣 傳 15. 現 時, 網 民 透 過 二 次 創 作, 譬 如 改 圖 改 歌 剪 片 原 片 配 上 新 對 白 及 截 圖 等, 就 時 事 政 治 社 會 百 態 或 生 活 表 達 意 見 二 次 創 作 令 討 論 生 動 有 趣, 刺 激 思 考, 並 鼓 勵 發 聲, 促 進 多 元 公 共 討 論 二 次 創 作 本 身 屬 創 作 資 訊 及 表 達 自 由, 亦 牽 涉 公 眾 參 加 文 化 生 活 的 權 利 16. 若 要 限 制 二 次 創 作, 即 限 制 表 達 自 由 限 制 須 符 合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第 19 條 所 訂 明 的 合 理 限 制 聯 合 國 促 進 及 保 護 意 見 及 表 達 自 由 特 別 報 告 員 (UN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強 調, 除 了 國 際 人 權 法 所 指 的 少 數 例 外 及 有 限 情 況 外, 網 絡 資 訊 流 通 應 只 有 最 小 的 限 制 聯 合 國 人 權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第 34 號 一 般 性 意 見 (2011) 指 出 監 管 制 度 應 考 慮 印 刷 傳 媒 廣 播 傳 媒 及 互 聯 網 的 分 別 9 聯 合 國 促 進 及 保 護 意 見 及 表 達 自 由 特 別 報 告 員 亦 強 調 互 聯 網 獨 特 性 質, 即 使 以 往 監 管 或 限 制 傳 統 媒 體 的 措 施 合 理 以 及 合 乎 比 例, 延 伸 應 用 至 互 聯 網 則 不 然 10 戲 仿 作 品 定 義 18.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香 港 分 會 認 為, 版 權 豁 免 除 了 包 括 戲 仿 作 品 諷 刺 作 品 滑 稽 作 品 及 模 仿 作 品 外, 亦 應 涵 蓋 基 於 原 作 創 作 和 轉 化 的 非 牟 利 作 品, 11 如 非 商 業 用 用 家 產 生 的 內 容 (UGC), 以 廣 泛 保 障 創 作 以 及 表 達 自 由 19.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香 港 分 會 認 為, 政 府 應 參 考 其 他 普 通 法 司 法 管 轄 區 做 法, 不 為 戲 仿 作 品 諷 刺 作 品 滑 稽 作 品 及 模 仿 作 品 制 定 法 定 定 義, 以 免 收 窄 上 述 定 義 方 案 一 : 澄 清 現 時 版 權 條 例 的 相 關 條 文 7 Frank La Rue.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26 May A/HRC/17/27. Para 22 & Frank La Rue.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26 May A/HRC/17/27. Para 聯 合 國 人 權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34 號 一 般 性 意 見 第 19 條 : 見 解 自 由 和 言 論 自 由 段 年 10 Frank La Rue.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26 May A/HRC/17/27. Para Copyright and Human Rights. Report prepared by the Group of Specialists on Human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MC-S-IS). Council of Europe Page 13. Principle 6: Fair dealing and derivative works. The Right to Share: Principles 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Age Article 19, The United Kingdom. 3
4 20.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香 港 分 會 反 對 方 案 一, 認 為 方 案 一 只 澄 清 刑 事 責 任 考 慮 因 素, 並 無 放 寬 限 制, 不 能 有 效 保 障 二 次 創 作 21. 方 案 一 並 無 豁 免 戲 仿 作 品 的 刑 事 及 民 事 責 任 只 是 在 損 害 性 分 發 / 傳 播 刑 責 方 面, 訂 明 法 庭 裁 決 時 可 考 慮 整 體 情 況 該 分 發 是 否 對 版 權 擁 有 人 造 成 超 乎 輕 微 的 經 濟 損 害 作 品 性 質, 包 括 其 商 業 價 值 分 發 方 式 及 規 模 以 及 是 否 構 成 該 作 品 的 替 代 品 12 刑 責 民 責 威 脅 22. 網 民 若 因 二 次 創 作 而 面 對 刑 事 或 民 事 責 任 威 脅, 不 利 創 作 和 表 達 自 由, 將 會 直 接 影 響 公 眾 參 加 文 化 生 活 的 權 利 尤 其 在 侵 犯 版 權 刑 事 責 任 下, 執 法 機 關 可 先 用 公 權 力 自 行 搜 證, 再 聯 絡 版 權 人 確 認 及 檢 控, 令 人 擔 心 當 局 會 藉 版 權 法 適 時 出 手, 選 擇 性 檢 控, 窒 礙 政 治 討 論 23. 聯 合 國 促 進 及 保 護 意 見 及 表 達 自 由 特 別 報 告 員 (UN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關 注 刑 事 化 網 絡 合 理 表 達, 認 為 有 違 國 際 人 權 責 任, 並 表 示 刑 事 化 的 合 理 性 通 常 基 於 保 護 他 人 名 聲 國 家 安 全 或 反 恐, 但 實 際 上 審 查 政 府 以 及 權 貴 不 喜 歡 或 不 同 意 的 言 論 英 國 民 間 組 織 Article 19 認 為 民 事 責 任 威 脅 經 常 用 作 向 使 用 版 權 物 品 的 網 民 施 壓, 不 論 該 作 品 是 否 公 平 處 理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香 港 分 會 指 出, 香 港 過 往 亦 曾 多 次 發 生 引 起 公 眾 質 疑 為 打 壓 二 次 創 作 的 事 件, 以 至 一 些 旨 在 和 平 表 達 不 同 政 治 意 見 的 聲 音 被 迫 停 止, 15 香 港 政 府 應 尊 重 和 保 障 表 達 自 由, 竭 力 避 免 此 類 事 件 再 次 發 生 12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及 知 識 產 權 署 在 版 權 制 度 下 處 理 戲 仿 作 品 諮 詢 文 件 附 件 A 2013 年 7 月 13 Frank La Rue.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26 May A/HRC/17/27. Para Article 19. Balancing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the Digital Age. December Page 如 2001 年 倒 董 團 體 惡 搞 香 港 品 牌 飛 龍 成 反 董, 時 任 行 政 會 議 召 集 人 梁 振 英 質 疑 設 計 侵 權, 表 示 律 政 司 會 研 究 是 否 控 告 改 圖 者, 律 政 司 書 面 聯 絡 反 董 團 體, 反 董 團 體 停 用 設 計 ; 2010 年 網 民 惡 搞 民 建 聯 標 誌, 印 製 民 建 聯 禮 義 廉 tee, 民 建 聯 向 海 關 投 訴 涉 侵 權, 海 關 扣 查 上 述 事 件 反 映 創 作 自 由 和 表 達 自 由 受 損 見 蘋 果 日 報 梁 打 壓 惡 搞 創 作 有 前 科 2012 年 3 月 28 日 經 濟 日 報 律 政 司.. 未 擬 控 反 董 聯 盟 侵 權 2011 年 11 月 23 日 新 報 反 董 大 聯 盟 停 用 藍 飛 龍 政 府 保 留 追 究 權 利 2011 年 11 月 23 日 有 線 新 聞 社 民 連 T 恤 涉 抄 民 建 聯 標 誌 2010 年 2 月 12 日 蘋 果 日 報 保 皇 黨 勾 結 海 關 打 壓 表 達 自 由 禁 民 建 聯 無 恥 T 恤 2010 年 2 月 13 日 有 線 新 聞 社 民 連 T 恤 涉 抄 民 建 聯 標 誌 2010 年 2 月 12 日 蘋 果 日 報 保 皇 黨 勾 結 海 關 打 壓 表 達 自 由 禁 民 建 聯 無 恥 T 恤 2010 年 2 月 13 日 參 考 香 港 人 權 監 察 反 網 絡 廿 三 : 侵 權 刑 事 化, 改 圖 中 伏 2012 年 6 月 4 日 4
5 超 乎 輕 微 門 檻 較 低 26. 方 案 一 檢 控 門 檻 較 低, 僅 限 於 超 乎 輕 微 的 經 濟 損 害, 亦 只 基 於 經 濟 損 害, 而 不 分 牟 利 目 的 與 否 譬 如 早 前 網 民 不 滿 領 匯 扼 殺 小 商 戶, 將 尋 味 時 光 惡 搞 為 尋 你 老 味, 最 終 活 動 腰 斬 此 或 可 解 作 惡 搞 損 害 領 匯 商 譽, 導 致 腰 斬 活 動 蒙 受 經 濟 損 害, 已 屬 超 乎 輕 微 的 經 濟 損 害 此 亦 與 政 府 政 策 目 的 是 打 擊 大 規 模 盜 版 活 動, 而 不 是 針 對 戲 仿 作 品 的 說 法 不 符 此 外, 政 府 當 局 曾 指 透 過 社 交 網 站 分 享 (share) 超 連 結 (hyperlink) 的 行 為, 不 會 招 致 刑 責, 但 法 例 並 無 清 楚 列 明 網 上 轉 貼 是 否 屬 損 害 性 分 發, 欠 缺 保 障 17 方 案 二 : 刑 事 豁 免 28.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香 港 分 會 反 對 方 案 二, 認 為 方 案 二 只 限 於 刑 事 豁 免 沒 有 對 版 權 擁 有 人 造 成 超 乎 輕 微 的 經 濟 損 害 的 戲 仿 作 品, 同 時 民 事 責 任 不 變, 未 能 有 效 保 障 二 次 創 作 29. 有 關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及 超 乎 輕 微 的 經 濟 損 害 的 批 評, 與 方 案 一 評 論 相 同 方 案 三 : 公 平 處 理 的 版 權 豁 免 30. 政 府 建 議 方 案 三, 若 戲 仿 作 品 符 合 公 平 處 理, 則 免 民 事 及 刑 事 責 任 至 於 某 項 處 理 公 平 與 否, 最 終 由 法 庭 裁 定, 當 局 建 議 探 討 法 例 訂 明 法 庭 考 慮 下 列 因 素 : ( 一 ) 該 項 處 理 的 目 的 及 性 質, 包 括 該 項 處 理 是 否 非 牟 利 的 目 的 而 作 出, 以 及 是 否 屬 商 業 性 質 ;( 二 ) 該 作 品 的 性 質 ;( 三 ) 就 該 作 品 的 整 項 而 言, 被 處 理 的 部 份 所 佔 的 數 量 及 實 質 分 量 以 及 ( 四 ) 該 項 處 理 對 該 作 品 的 潛 在 市 場 或 價 值 的 影 響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及 知 識 產 權 署 2011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在 香 港 及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刑 事 侵 犯 版 權 案 件 中 損 害 一 詞 的 涵 義 2011 年 10 月 段 3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及 知 識 產 權 署 常 見 問 題 第 9 題 香 港 人 權 監 察 反 網 絡 廿 三 : 侵 權 刑 事 化, 改 圖 中 伏 2012 年 6 月 4 日 17 新 聞 公 報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就 2011 年 版 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與 傳 媒 談 話 內 容 2012/4/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及 知 識 產 權 署 在 版 權 制 度 下 處 理 戲 仿 作 品 諮 詢 文 件 2013 年 7 月 段 33 註 38 摘 要 頁 3 5
6 31. 政 府 當 局 亦 有 兩 項 豁 免 建 議 :( 一 ) 為 評 論 時 事 而 公 平 處 理 某 一 作 品, 不 屬 侵 犯 該 作 品 的 任 何 版 權 ;( 二 ) 為 戲 仿 作 品 而 公 平 處 理 某 一 作 品, 不 屬 侵 犯 該 作 品 的 任 何 版 權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香 港 分 會 反 對 當 局 建 議 將 版 權 豁 免 侷 限 於 時 事 評 論 一 來 二 次 創 作 題 材 包 羅 廣 有, 不 止 于 政 治 諷 刺, 如 此 將 不 合 理 限 制 取 材 創 作 和 表 達 自 由, 二 來 無 海 外 案 例 可 參 考 33.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香 港 分 會 認 為 方 案 三, 即 豁 免 公 平 處 理 的 戲 仿 作 品 較 其 他 方 案 可 取, 但 仍 有 不 足 若 政 府 採 用 公 平 處 理 (fair dealing) 版 權 豁 免 戲 仿 作 品, 應 有 寬 鬆 解 釋, 並 擴 展 保 障 在 原 創 作 品 上 創 作 及 轉 化 的 非 牟 利 作 品, 21 如 非 商 業 用 用 家 產 生 的 內 容 (UGC), 從 而 保 障 言 論 表 達 自 由 其 他 意 見 : 安 全 港 35. 政 府 建 議 引 入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安 全 港, 為 網 絡 服 務 提 供 者 提 供 版 權 免 責 保 障 政 府 已 推 出 在 數 碼 環 境 中 保 護 版 權 服 務 提 供 者 實 務 守 則 擬 稿 及 第 二 稿, 其 中 建 議 通 知 及 移 除 制 度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香 港 分 會 擔 憂, 即 使 將 來 有 法 律 豁 免 戲 仿 作 品 甚 至 是 非 商 業 用 用 家 產 生 的 內 容 (UGC), 安 全 港 制 度 存 有 濫 權 漏 洞, 任 何 人 也 可 繞 過 法 律 豁 免, 以 侵 權 為 名, 要 求 網 絡 供 應 商 移 除 符 合 法 律 豁 免 的 二 次 創 作 37. 聯 合 國 促 進 及 保 護 意 見 及 表 達 自 由 特 別 報 告 員 批 評 通 知 及 移 除 制 度 容 易 受 國 家 及 私 人 濫 用 ; 網 民 通 常 較 少 資 源 去 質 疑 和 挑 戰 移 除 內 容 通 知 ; 面 對 法 律 訴 訟 風 險, 服 務 供 應 商 較 傾 向 過 度 審 查 有 可 能 侵 權 內 容 ; 服 務 供 應 商 移 除 決 定 欠 透 明, 或 隱 含 歧 視 或 受 政 治 影 響 ; 私 人 機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及 知 識 產 權 署 在 版 權 制 度 下 處 理 戲 仿 作 品 諮 詢 文 件 2013 年 7 月 附 件 c Lady Gaga 入 稟 禁 止 發 佈 Lady Googoo 歌 曲,Article 19 認 為 此 案 反 映 知 識 產 權 法 傾 向 保 障 財 產 權 Article 19. Balancing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the Digital Age. December Page 20. Footnote 69. Lady gaga bans Lady googoo song.bbc news.14 October Copyright and Human Rights. Report prepared by the Group of Specialists on Human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MC-S-IS). September 2008.Council of Europe Page 13. Principle 6: Fair dealing and derivative works. The Right to Share: Principles on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Age Article 19, The United Kingdom. 22 見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工 商 及 旅 遊 科 網 頁 在 數 碼 環 境 中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6
7 構 並 非 決 定 內 容 是 否 侵 權 的 最 佳 機 構 特 別 報 告 員 認 為 若 要 求 網 絡 供 應 商 移 除 特 定 內 容, 應 有 法 庭 命 令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香 港 分 會 促 請 政 府 修 改 實 務 守 則, 要 求 網 絡 供 應 商 在 收 到 法 庭 命 令 後 才 移 除 侵 權 內 容 完 23 Frank La Rue. Report of the Special Rapporteur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 26 May A/HRC/17/27. Para 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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