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 目 前 學 校 雖 努 力 推 動 遠 距 課 程 成 為 正 式 課 程, 但 並 非 取 代 常 態 上 課, 希 望 學 生 利 用 遠 距 課 程 做 課 前 預 習 之 用 ( 八 ) 寫 作 中 心 英 文 寫 作 課 程 廣 受 學 生 歡 迎, 本 (103) 年 度 預 計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中 ; 目 前 學 校 雖 努 力 推 動 遠 距 課 程 成 為 正 式 課 程, 但 並 非 取 代 常 態 上 課, 希 望 學 生 利 用 遠 距 課 程 做 課 前 預 習 之 用 ( 八 ) 寫 作 中 心 英 文 寫 作 課 程 廣 受 學 生 歡 迎, 本 (103) 年 度 預 計"

Transcription

1 102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3 年 3 月 27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10 地 點 : 第 二 綜 合 大 樓 8 樓 會 議 廳 主 持 人 : 戴 念 華 教 務 長 出 席 人 員 :( 詳 簽 到 單 ) 記 錄 : 林 嘉 怡 壹 報 告 事 項 一 教 務 處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工 作 報 告 附 件 1 ( 一 ) 請 系 所 加 強 宣 傳 請 任 課 教 師 配 合 校 定 時 程 繳 交 成 績 ; 另 為 避 免 影 響 學 生 成 績 結 算 排 名 及 申 請 獎 學 金 等, 若 有 成 績 未 齊, 成 績 單 內 容 將 採 取 權 宜 辦 法, 註 記 以 核 發 當 日 成 績 計 算 ( 二 )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在 校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共 89 名 ;103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核 定 碩 士 班 陸 生 招 生 名 額 為 113 名 博 士 班 14 名 103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首 次 開 放 各 公 立 大 學 學 士 班 可 招 收 陸 生 ( 每 校 最 多 5 名 ), 因 名 額 較 少, 以 不 分 系 招 生 方 式, 學 生 大 一 時 依 其 性 向 修 習 各 學 系 必 修 或 基 礎 課 程, 大 二 再 依 個 人 志 願 及 導 師 輔 導 分 流 至 各 學 系, 已 請 各 學 系 填 覆 招 收 意 願 彙 整 填 報 計 畫 書 此 外, 各 系 網 頁 為 陸 生 瞭 解 各 學 系 之 重 要 管 道, 請 各 系 加 強 維 護 網 頁 資 訊, 裨 有 益 於 招 生 宣 傳 ( 三 )103 學 年 度 本 校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於 3 月 11 日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共 228 人 ; 其 中 26.3% 錄 取 生 高 中 在 校 成 績 為 校 排 名 前 1%, 近 九 成 學 生 高 中 在 校 成 績 為 校 排 名 前 5%, 堪 稱 優 秀 請 各 學 系 持 續 觀 察 繁 星 生 在 校 表 現, 若 有 表 現 不 理 想 的 同 學 請 予 以 輔 導 ( 四 )103 年 3 月 26 日 辦 理 第 2 次 學 士 班 5 年 級 以 上 學 生 收 費 標 準 調 整 案 公 聽 會, 參 加 學 生 人 數 不 多, 預 計 4 月 底 前 再 加 辦 一 場, 將 收 集 學 生 意 見 後 送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 五 ) 配 合 學 生 赴 大 陸 地 區 交 流 業 務 移 至 全 球 處,(1) 本 校 選 送 赴 大 陸 地 區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期 交 換 生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案 ;(2) 政 學 者 獎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學 生 暑 期 前 往 北 京 清 華 大 學 進 行 專 題 研 究 獎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立 青 文 教 基 金 會 兩 岸 學 生 交 流 獎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及 聯 發 科 技 吳 大 猷 學 者 兩 岸 學 生 交 流 獎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廢 止 並 整 合 另 訂 新 辦 法, 由 全 球 處 提 送 相 關 會 議 審 議 ( 六 ) 高 中 學 術 列 車 102 學 年 度 預 計 辦 理 14 場 次, 感 謝 各 系 主 任 及 教 師 的 付 出, 高 中 校 長 對 本 活 動 十 分 讚 許, 對 本 校 的 招 生 及 社 會 觀 感 上 助 益 甚 大 ( 七 ) 本 校 磨 課 師 課 程 (MOOCs) 與 北 京 清 華 大 學 清 華 學 堂 在 線 合 作 洽 談 1

2 中 ; 目 前 學 校 雖 努 力 推 動 遠 距 課 程 成 為 正 式 課 程, 但 並 非 取 代 常 態 上 課, 希 望 學 生 利 用 遠 距 課 程 做 課 前 預 習 之 用 ( 八 ) 寫 作 中 心 英 文 寫 作 課 程 廣 受 學 生 歡 迎, 本 (103) 年 度 預 計 加 開 至 40 門,104 年 度 再 增 加 至 50 門 ( 九 ) 部 分 學 生 反 應 希 望 進 階 英 文 課 程 內 容 難 易 程 度 能 訂 定 標 準, 已 請 外 語 系 研 議 ( 十 ) 本 (103) 年 度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預 算 因 全 校 研 究 生 人 數 減 少 而 小 幅 調 降, 本 (103) 年 度 已 將 大 班 教 學 支 援 外 系 服 務 課 程 等 納 入 計 算, 期 望 更 符 合 公 平 原 則 ( 十 一 ) 教 務 處 將 提 供 各 學 系 show room 相 關 補 助, 主 要 針 對 招 生 部 分 ( 包 含 研 究 成 果 的 展 示 等 ), 以 提 升 招 生 宣 傳 效 果 ( 十 二 ) 為 提 高 教 師 對 教 學 之 重 視, 擬 於 教 師 升 等 審 核 程 序 中, 增 加 教 學 表 現 考 量 成 立 專 案 委 員 會, 依 據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進 行 審 核, 供 各 級 教 評 會 升 等 審 核 參 考 其 他 建 議 : 1 相 信 每 一 位 教 師 都 想 要 把 課 教 好 對 於 有 改 進 教 學 需 求 的 教 師, 建 議 及 早 提 供 教 學 輔 導 可 開 放 資 深 教 學 優 良 的 教 師 的 課 程 供 有 需 要 改 進 教 學 的 教 師 觀 課, 並 且 請 資 深 教 學 優 良 的 教 師 到 有 需 要 改 進 教 學 的 教 師 的 課 堂 觀 課, 協 助 其 改 進 教 學 ( 學 科 所 傅 麗 玉 教 授 ) 2 建 議 講 座 及 特 聘 教 授 等 審 核 程 序, 亦 比 照 考 量 教 師 教 學 表 現 ( 工 工 系 林 則 孟 主 任 ) 3 教 學 異 常 教 師 實 為 極 少 數, 建 議 由 所 屬 系 所 專 案 處 理 ( 通 識 中 心 黎 正 中 主 任 ) 二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臨 時 動 議 建 議 釐 清 交 換 生 學 分 換 算 及 科 目 抵 免 原 則 參 酌 相 關 辦 法 及 各 校 作 法, 本 校 學 分 換 算 及 科 目 抵 免 處 理 原 則 如 下 : ( 一 )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 曾 在 境 外 大 學 院 校 修 讀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依 本 辦 法 有 關 規 定 申 請 抵 免, 其 學 分 轉 換 以 授 課 時 數 及 修 課 內 容 作 為 學 分 換 算 及 科 目 抵 免 之 原 則 ( 二 ) 學 分 換 算 :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二 十 一 條 : 本 校 各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依 每 週 上 課 時 數 計 算, 每 週 上 課 一 小 時 滿 一 學 期 ( 十 八 週 時 ) 者 為 一 學 分, 實 習 實 驗 科 目 每 週 上 課 二 至 三 小 時 滿 一 學 期 ( 十 八 週 時 ) 者 為 一 學 分 學 分 換 算 若 遇 小 數 點 則 取 整 數 ( 四 捨 五 入 ) ( 三 )ECTS( 歐 洲 學 分 互 認 體 系 ) 學 分 以 三 分 之 二 計 算, 取 整 數 ( 四 捨 2

3 五 入 ) ( 四 ) 交 換 生 應 於 回 國 之 當 學 期 辦 理 抵 免 申 請, 並 至 遲 於 次 學 期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前 一 次 辦 理 完 畢,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註 冊 日 前 辦 理 完 畢 ( 五 ) 本 案 自 即 日 起 實 施, 不 溯 及 既 往, 先 前 已 核 准 抵 免 之 申 請 者 不 能 重 新 申 請 建 議 : 依 據 以 上 基 本 原 則, 授 權 各 學 系 主 任 / 院 學 士 班 主 任 認 定 抵 免 學 分 數, 並 請 註 冊 組 修 正 相 關 辦 法 三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五 十 六 條 : 指 導 教 授 至 少 須 有 一 人 具 本 校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之 資 格 指 導 教 授 退 休 後 不 具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身 份, 學 生 無 法 申 請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四 請 各 學 系 將 (1) 第 二 專 長 為 該 系 之 院 學 士 班 學 生 (2) 雙 主 修 加 修 學 系 為 該 系 之 學 生, 納 入 其 系 館 門 禁 規 範, 權 限 等 同 該 系 學 生 貳 備 查 事 項 一 確 認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2 二 案 由 : 學 士 班 必 修 科 目 四 年 固 定 化 課 程,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更 改 上 課 時 間, 提 請 核 備 (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 ) 附 件 3 系 所 科 號 科 目 名 稱 上 課 班 別 原 上 課 時 間 擬 異 動 時 間 PHYS 物 理 實 驗 技 術 物 理 系 PHYS 物 理 實 驗 技 術 物 理 系 二 年 級 M5M6M7 W3( 講 解 課 ) F5F6F7 W3( 講 解 課 ) M5M6M7M8 F5F6F7F8 計 財 系 QF 高 等 微 積 分 一 計 財 系 二 年 級 R5R6R7 人 社 學 士 班 HSS 世 界 文 明 史 人 社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F7F8F9 T7T8T9 醫 環 系 BMES BMES 書 報 討 論 書 報 討 論 醫 環 系 四 年 級 F5 F7 三 案 由 : 新 訂 本 校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提 請 核 備 (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 附 件 4 說 明 : ( 一 ) 為 提 升 本 校 碩 博 士 生 之 研 究 倫 理 素 養, 參 考 國 內 外 相 關 研 究 型 大 學 發 展 趨 勢, 新 訂 本 校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自 104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均 應 修 習 本 校 研 究 倫 理 (0 學 分 ) 課 程 未 完 成 本 課 程 之 學 生, 不 得 3

4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 二 ) 本 案 業 經 102 年 12 月 5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相 關 課 程 及 測 驗 等 內 容 未 定 -- 刻 正 由 研 發 處 生 倫 中 心 統 籌 規 劃 中, 本 案 暫 緩 核 備 其 他 建 議 : 周 懷 樸 副 校 長 : 本 校 計 中 備 有 文 章 剽 竊 檢 測 工 具 軟 體 (Turnitin) 可 用 以 檢 核 論 文 是 否 抄 襲, 歡 迎 洽 詢 參 討 論 事 項 一 案 由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本 校 主 播 非 同 步 遠 距 課 程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 ) 附 件 5 說 明 : 依 據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研 議,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決 議 : 通 過 科 號 組 別 課 名 學 分 教 師 收 播 學 校 列 入 必 選 修 班 別 備 註 GE 全 球 化 議 題 2 沈 宗 瑞 交 通 大 學 40 人 中 央 大 學 15 人 陽 明 大 學 15 人 通 識 ( 選 ),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經 通 識 中 心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二 案 由 : 本 校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及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 附 件 說 明 : 配 合 本 校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改 善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流 程 教 學 單 位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爰 修 訂 本 校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及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相 關 條 文 ( 因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案 暫 緩 核 備, 本 案 撤 回 ) 三 案 由 : 配 合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休 退 學 退 費 作 業 要 點 廢 止, 修 正 本 校 學 則 第 四 十 六 條 相 關 內 容,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 決 議 :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十 六 條 學 生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註 冊 日 ( 含 ) 前 第 四 十 六 條 學 生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註 冊 日 ( 含 ) 前 4 1.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休 退 學 退 費 作 業 要 點 業 經 教 育 部 於

5 休 退 學 者,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雜 費 收 取 辦 法, 免 繳 學 雜 ( 分 ) 費 註 冊 日 後 休 退 學 者, 須 繳 費 後 始 得 辦 理 休 退 學, 並 依 該 辦 法 辦 理 退 費 休 退 學 者, 依 教 育 部 訂 定 之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休 退 學 退 費 作 業 要 點, 免 繳 學 雜 ( 分 ) 費 註 冊 日 後 休 退 學 者, 須 繳 費 後 始 得 辦 理 休 退 學, 並 依 該 要 點 辦 理 退 費 102 年 6 月 25 日 以 臺 教 高 通 字 第 B 號 令 廢 止 2. 相 關 規 定 已 於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雜 費 收 取 辦 法 (97 年 6 月 13 日 發 布 ) 訂 定 四 案 由 : 配 合 中 央 大 學 將 於 103 學 年 度 參 與 台 灣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學 生 跨 校 轉 系, 台 灣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學 生 轉 校 規 定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 附 件 7 說 明 : ( 一 ) 條 文 內 容 中 新 增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原 三 校 皆 改 為 四 校 ( 二 ) 本 案 業 經 103 年 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次 台 灣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四 校 校 長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五 案 由 : 本 校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綜 合 教 務 組 ) 附 件 8 說 明 :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覆 本 校 前 送 教 學 單 位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認 定 申 請 書 ( 修 正 版 )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 二 ) 本 案 業 經 103 年 3 月 24 日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 通 訊 投 票 )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三 本 校 校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及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分 別 依 本 校 評 鑑 辦 法 第 四 條 及 第 五 條 規 定 組 成, 由 教 務 處 負 責 評 鑑 工 作 之 推 動 及 執 行 ( 一 ) 校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指 導 各 單 位 之 評 鑑, 委 員 任 期 五 年, 負 責 以 下 工 作 : 4. 各 受 評 單 位 至 遲 應 於 結 束 訪 評 二 年 內, 提 出 自 我 改 善 成 果 報 告 送 所 屬 學 院 ( 共 同 三 本 校 校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及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分 別 依 本 校 評 鑑 辦 法 第 四 條 及 第 五 條 規 定 組 成, 由 教 務 處 負 責 評 鑑 工 作 之 推 動 及 執 行 ( 一 ) 校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指 導 各 單 位 之 評 鑑, 委 員 任 期 五 年, 負 責 以 下 工 作 : 4. 各 受 評 單 位 至 遲 應 於 結 束 訪 評 二 年 內, 提 出 自 我 改 善 成 果 報 告 送 所 屬 學 院 ( 共 同 5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示 審 查 意 見 : 指 導 委 員 會 負 責 工 作 中, 各 受 評 單 位 至 遲 應 於 結 束 訪 評 二 年 內, 提 出 自 我 改 善 成 果 報 告 送 校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備 查, 建 議 修 正 為 審 議

6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教 育 委 員 會 ) 及 校 評 鑑 指 導 教 育 委 員 會 ) 及 校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審 議 委 員 會 備 查 六 評 鑑 結 果 採 等 級 制, 針 對 受 評 單 位 分 別 給 予 一 至 四 等 級, 等 級 一 至 二 視 為 通 過, 等 級 三 視 為 有 條 件 通 過, 等 級 四 視 為 未 通 過 校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執 行 評 鑑 結 果 公 告 審 查, 教 務 處 應 依 據 審 查 決 議, 提 報 教 育 部 認 定 後, 將 評 鑑 結 果 公 布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專 區, 並 提 供 連 結 網 址 予 受 評 單 位, 將 評 鑑 結 果 公 布 於 所 屬 單 位 網 頁 七 追 蹤 評 鑑 與 再 評 鑑 ( 四 ) 追 蹤 評 鑑 與 再 評 鑑 之 評 鑑 委 員, 原 則 上 由 前 次 委 員 擔 任 六 評 鑑 結 果 採 等 級 制, 針 對 受 評 單 位 分 別 給 予 一 至 四 等 級, 等 級 一 至 二 視 為 通 過, 等 級 三 視 為 有 條 件 通 過, 等 級 四 視 為 未 通 過 校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執 行 評 鑑 結 果 公 告 審 查, 教 務 處 應 依 據 審 查 決 議, 將 評 鑑 結 果 公 布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網 頁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專 區, 並 提 供 連 結 網 址 予 受 評 單 位, 將 評 鑑 結 果 公 布 於 所 屬 單 位 網 頁 七 追 蹤 評 鑑 與 再 評 鑑 ( 四 ) 追 蹤 評 鑑 之 評 鑑 委 員 得 由 前 次 委 員 擔 任, 再 評 鑑 之 評 鑑 委 員 得 重 新 遴 聘 之 6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示 審 查 意 見 : 評 鑑 結 果 應 報 部 認 定 後 始 公 布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示 審 查 意 見 : 建 議 追 蹤 評 鑑 再 評 鑑 委 員 原 則 上 由 前 次 委 員 擔 任, 俾 前 後 原 則 有 一 致 性 六 案 由 : 配 合 取 消 各 學 系 ( 院 學 士 班 ) 轉 系 ( 組 院 學 士 班 ) 審 查 標 準 並 改 為 實 質 審 查, 爰 修 正 本 校 學 則 第 三 十 四 條,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 說 明 :103 年 2 月 18 日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招 生 事 務 討 論 會 決 議, 為 吸 引 更 多 優 秀 學 生 至 本 校 就 讀, 請 各 學 系 ( 班 ) 取 消 申 請 轉 系 門 檻 列 於 本 校 教 務 章 則 彙 輯 附 錄 三 : 各 學 系 ( 院 學 士 班 ) 轉 系 ( 組 院 學 士 班 ) 審 查 標 準, 改 由 學 系 端 以 資 料 審 查 方 式 決 定 轉 系 標 準 決 議 :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十 四 條 申 請 轉 系 ( 含 轉 組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應 依 行 事 曆 規 定 日 期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經 有 關 系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或 其 授 權 會 議 審 核, 提 轉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完 成 經 核 准 轉 系 之 學 生 不 得 再 申 請 更 改 或 第 三 十 四 條 申 請 轉 系 ( 含 轉 組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應 依 行 事 曆 規 定 日 期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經 有 關 系 主 任 審 核 ( 必 要 時 須 經 過 考 試 ), 提 轉 系 審 查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完 成 經 核 准 轉 系 之 學 生 不 得 再 申 請 更 改 或 轉 自 103 學 年 度 開 始, 取 消 各 學 系 ( 院 學 士 班 ) 轉 系 ( 組 院 學 士 班 ) 審 查 標 準, 改 為 實 質 審 查

7 轉 返 原 學 系 返 原 學 系 七 案 由 : 本 校 學 士 班 基 本 科 目 測 試 免 修 辦 法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 ) 附 件 9 說 明 : 為 本 校 新 生 免 修 基 本 科 目, 運 用 教 學 資 源, 擬 取 消 參 加 基 本 科 目 測 試 資 格 限 制, 且 通 過 後 得 免 修 並 給 予 學 分 決 議 : 通 過 其 他 建 議 : 周 懷 樸 副 校 長 : 視 實 際 情 形 研 議 是 否 另 訂 施 行 細 則, 並 請 各 學 系 / 院 學 士 班 於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第 二 階 段 甄 選 中, 向 徵 選 學 生 及 家 長 宣 達 本 案, 期 有 益 於 招 生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新 生, 凡 微 積 分 普 通 物 理 普 通 化 學 及 生 命 科 學 導 論 等 基 本 科 目, 經 申 請 並 通 過 測 試 者, 得 免 修 該 科 目 並 給 予 學 分 第 二 條 測 試 於 第 一 學 期 註 冊 前 舉 行, 時 間 另 行 公 告 第 一 條 本 校 大 學 部 新 生, 凡 微 積 分 普 通 物 理 普 通 物 理 實 驗 普 通 化 學 等 基 本 科 目, 經 申 請 並 通 過 測 試 者, 得 免 修 該 科 目 但 不 並 給 予 其 學 分 第 二 條 各 學 系 新 生 合 於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並 經 就 讀 學 系 同 意, 得 申 請 參 加 測 試 一 數 理 化 資 優 保 送 學 生 及 免 試 保 送 僑 生 ( 可 同 時 參 加 各 科 測 試 ) 二 轉 學 考 試 錄 取 學 生 ( 以 有 參 加 轉 學 考 試 之 科 目 為 限 ) 三 入 學 考 試 相 關 科 目 成 績 在 該 科 全 部 考 生 名 次 前 百 分 之 五 以 內, 並 曾 自 修 大 一 課 程 該 科 目 教 科 書 者 第 三 條 測 試 於 第 一 學 期 註 冊 前 後 十 天 內 舉 行, 時 間 另 行 公 告 7 一 修 正 測 試 免 修 科 目 : 新 增 生 命 科 學 導 論, 取 消 普 通 物 理 實 驗 二 通 過 測 試 者, 除 免 修 該 科 目 並 給 予 學 分 一 本 條 刪 除 二 擬 取 消 參 加 基 本 科 目 測 試 資 格 限 制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修 正 測 試 舉 行 時 間

8 第 三 條 測 試 以 筆 試 行 之, 考 題 之 難 易 度 以 修 畢 該 科 應 具 備 之 程 度 為 準, 必 要 時 得 舉 行 口 試 及 ( 或 ) 在 實 驗 室 舉 行 考 試 測 試 合 格 之 標 準 由 授 課 之 學 系 訂 定 之 第 四 條 各 學 系 對 通 過 測 試 免 修 同 學 之 後 續 課 程 應 予 輔 導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第 四 條 測 試 以 筆 試 行 之, 考 題 之 難 易 度 以 修 畢 該 科 應 具 備 之 程 度 為 準, 必 要 時 得 舉 行 口 試 及 ( 或 ) 在 實 驗 室 舉 行 考 試 測 試 合 格 之 標 準 由 授 課 之 學 系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各 學 系 對 通 過 測 試 免 修 同 學 之 後 續 課 程 應 予 輔 導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同 條 次 變 更 條 次 變 更 條 次 變 更 八 案 由 : 修 訂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附 件 10 說 明 :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102 年 6 月 17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D 號 函 送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對 照 表 實 施 要 點, 及 教 育 部 102 年 12 月 3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A 號 函, 各 師 培 中 心 教 育 方 法 學 類 課 程 可 維 持 6 選 3, 惟 需 確 保 師 資 生 具 備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專 業 課 程 核 心 能 力, 並 以 專 案 報 教 育 部 核 處 ( 二 ) 依 據 102 年 9 月 16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103 年 2 月 21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5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修 訂 本 校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內 容, 提 出 確 保 師 資 生 具 備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專 業 課 程 核 心 能 力 之 說 明, 並 經 103 年 2 月 24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九 案 由 :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修 正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附 件 11 說 明 :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102 年 6 月 17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D 號 函 送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對 照 表 實 施 要 點, 及 102 年 5 月 22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 二 ) 本 案 業 經 103 年 2 月 21 日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102 學 年 度 第 5 次 8

9 肆 臨 時 動 議 課 程 委 員 會 103 年 2 月 24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一 滿 60 歲 以 上 教 師 是 否 得 免 接 受 評 量 ( 統 計 所 黃 禮 珊 所 長 ) 綜 合 教 務 組 會 後 回 應 : ( 一 ) 本 校 自 96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專 任 教 師 評 量, 依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評 量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 本 校 專 任 副 教 授 及 教 授 除 符 合 免 評 量 者 之 外, 到 任 後 第 五 年 須 接 受 評 量, 每 五 年 接 受 評 量 一 次, 爰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除 到 任 第 5 年 前 或 未 符 合 免 評 量 者 ( 前 揭 辦 法 第 三 條 ), 皆 應 接 受 評 量 ( 二 ) 依 前 揭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四 項 : 各 系 級 教 學 單 位 及 學 院 ( 含 共 教 會 ) 應 依 本 辦 法 訂 定 教 師 評 量 委 員 會 組 成 細 則 及 施 行 細 則, 擬 定 教 師 受 評 項 目 標 準 及 程 序 等 伍 散 會 (12:10) 9

10 附 件 1 教 務 處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工 作 報 告 註 冊 組 一 自 102 學 年 度 開 始, 於 第 2 學 期 增 辦 一 梯 次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申 請 作 業, 作 業 時 程 如 下 : 日 期 項 目 辦 理 單 位 日 期 項 目 辦 理 單 位 2.17 辦 理 公 告 註 冊 組 4.21 彙 整 註 冊 組 2.17~3.20 學 生 備 齊 報 名 資 料 逕 送 系 所 辦 公 室 各 系 所 4.25 前 送 教 務 長 核 定 教 務 長 3.21~4.20 系 所 審 查 各 系 所 5.5 公 告 核 准 名 單 註 冊 組 二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士 班 成 績 通 知 單 於 2 月 10 日 寄 發,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二 分 之 一 學 生 計 有 118 人, 已 請 各 系 轉 知 導 師 協 助 輔 導 學 生 ; 學 士 班 確 定 因 雙 二 一 退 學 有 23 人, 已 通 知 各 系 並 寄 發 退 學 通 知 給 家 長 並 通 知 系 所 研 究 生 各 科 學 期 成 績 全 部 不 及 格 名 單 三 學 士 班 學 生 期 初 成 績 預 警 作 業 : 已 將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3 科 以 上 不 及 格 的 學 生 名 單 及 家 長 通 知 信 ( 共 計 297 份 ) 轉 請 各 系 ( 院 學 士 班 ) 協 助 輔 導 及 寄 送 通 知 信 期 中 成 績 預 警 系 統 預 計 自 4 月 7 日 起 開 放 至 5 月 23 日 止, 請 任 課 教 師 對 學 習 情 況 不 佳 之 學 士 班 同 學 進 行 預 警 提 示, 讓 同 學 提 早 知 悉 並 努 力 學 習 四 為 避 免 影 響 學 生 成 績 結 算 排 名 及 申 請 獎 學 金 等, 請 系 所 幫 忙 轉 知 任 課 教 師 務 請 配 合 校 定 時 程 繳 交 成 績 同 時 感 謝 各 系 所 協 助 催 繳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成 績, 俾 利 3 月 3 日 完 成 全 校 學 士 班 學 期 及 累 計 排 名 作 業 並 提 供 查 詢 五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書 卷 獎 獲 獎 人 數 計 261 人, 於 3 月 22 日 假 旺 宏 館 國 際 會 議 廳 舉 行 頒 獎 典 禮 並 邀 請 家 長 觀 禮, 圖 書 館 亦 配 合 開 放 參 觀 導 覽 六 刻 正 進 行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必 修 科 目 學 分 數 暨 畢 業 總 學 分 表 訂 定 (4 月 30 日 前 交 回 註 冊 組 ) 本 學 期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畢 業 學 分 審 查 作 業 ; 近 期 內 將 調 查 103 學 年 度 台 灣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學 生 轉 校 本 校 各 系 所 招 收 名 額 資 格 條 件 及 審 查 程 序, 請 各 系 所 協 助 辦 理 招 生 組 一 103 學 年 度 陸 生 研 究 所 招 生 申 請 作 業, 教 育 部 業 已 核 定 名 額 : 博 士 班 14 名 碩 士 班 113 名 (102 學 年 度 核 定 博 碩 士 班 分 別 為 名 )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項 目 2.11~4.1 報 名 5.9 預 分 發 結 果 公 告 4.8 繳 費 截 止 5.19~5.21 正 式 分 發 登 記 4.12~4.28 各 校 審 查 並 上 傳 結 果 5.23 正 式 分 發 放 榜 二 教 育 部 來 函 103 學 年 度 各 公 立 大 學 學 士 班 首 次 開 放 可 招 收 陸 生 ( 每 校 最 多 5 名 ) 因 名 額 較 少,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以 不 分 系 招 生 形 式 招 生, 學 生 大 一 10

11 時 依 其 性 向 修 習 各 學 系 必 修 或 基 礎 課 程, 大 二 再 依 個 人 志 願 及 導 師 輔 導 分 流 至 各 學 系, 已 請 各 學 系 填 覆 招 收 意 願 彙 整 填 報 計 畫 書 三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複 試 放 榜 日 期 :3 月 27 日 四 103 學 年 度 台 聯 大 碩 士 班 考 試 本 校 負 責 試 務 工 作, 複 試 放 榜 日 期 為 4 月 23 日 五 103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個 人 申 請 審 查 資 料 上 傳 服 務 據 點 設 於 招 生 組 :3 月 21 日 至 4 月 7 日, 每 日 9:00~17:00 六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於 3 月 11 日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並 於 當 日 寄 出 道 賀 信 與 錄 取 通 知, 並 將 學 生 之 基 本 資 料 以 電 子 郵 件 發 送 至 各 學 系 ( 班 ) 項 目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人 數 錄 取 人 數 227( 電 資 院 學 士 班 同 分 增 額 1 名 ) 1 七 學 士 班 個 人 申 請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3 月 12~14 日 受 理 學 生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篩 選 結 果 3 月 20 日 公 告 ;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暨 資 料 上 傳 受 理 日 期 為 3 月 21~25 日, 甄 選 委 員 會 3 月 26 日 晚 上 10 時 開 放 下 載 考 生 所 上 傳 之 資 料 3 月 27 日 資 料 送 各 學 系, 各 學 系 第 二 階 段 甄 選 分 別 於 3 月 28 日 ~ 4 月 13 日 之 週 五 六 日 辦 理,4 月 18 日 放 榜 暨 寄 發 甄 選 總 成 績 單 課 務 組 一 本 學 期 加 退 選 ( 同 時 受 理 加 簽 及 校 際 選 修 ), 共 受 理 加 簽 申 請 4,095 筆, 校 際 選 修 申 請 734 筆 ( 外 校 修 本 校 416 筆 本 校 修 外 校 318 筆 ) 修 課 人 數 不 足 之 課 程, 除 專 簽 核 可 續 開, 已 寄 發 停 開 通 知 予 開 課 單 位 轉 知 授 課 教 師 二 已 辦 理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考 試 閱 卷 作 業 : ( 一 ) 讀 卡 :2,874 份 電 腦 答 案 卡 ( 二 ) 閱 卷 : 試 卷 共 11,038 卷 三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考 生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計 191 筆, 全 數 無 誤 四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課 程 總 計 1,799 門, 填 卷 率 64.02%, 全 校 平 均 4.38 分 ( 整 體 綜 合 意 見 :1. 我 覺 得 這 位 教 師 教 學 表 現 優 異 ) 業 完 成 各 系 所 教 師 問 卷 結 果 列 印 及 數 據 結 果 統 計,2 月 7 日 已 開 放 教 師 查 詢 ( 說 明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起,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學 生 評 點 給 分 準 則 仍 分 為 5 級, 得 分 修 正 為 1~5 分 ) 五 目 前 正 進 行 103 學 期 第 1 學 期 課 程 排 課 前 置 作 業, 預 計 4 月 7 日 將 草 案 送 各 開 課 單 位,5 月 5 ~9 日 (1 週 ) 各 系 排 定 後 送 院 審 核 綜 合 教 務 組 一 本 校 教 學 單 位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認 定 申 請 書 ( 修 正 版 ), 教 育 部 認 定 結 果 為 通 過, 已 依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本 校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辦 法 及 評 鑑 作 業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將 分 別 提 送 校 務 會 議 及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後 報 教 育 部 11

12 二 本 校 教 學 獎 勵 補 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11 月 26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務 會 報 本 (103) 年 1 月 14 日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34 次 會 議 修 正, 同 年 2 月 19 日 校 長 核 定 三 學 士 班 5 年 級 以 上 學 生 收 費 標 準 調 整 案, 業 經 102 年 11 月 15 日 學 雜 費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已 於 102 年 12 月 9 日 及 103 年 3 月 26 日 辦 理 二 次 公 聽 會, 收 集 學 生 意 見 後 送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四 為 辦 理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傑 出 教 學 教 師 之 遴 選, 已 請 各 學 院 ( 共 同 教 育 委 員 會 ) 於 4 月 15 日 前 將 推 薦 名 單 送 交 綜 合 教 務 組 同 時 刻 正 辦 理 學 生 網 路 票 選 傑 出 教 學 教 師 活 動, 自 3 月 17 日 至 4 月 20 日 止, 敬 請 鼓 勵 學 生 踴 躍 上 網 選 填 五 103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草 案 業 經 3 月 4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3 次 行 政 會 議 備 查, 刻 正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中 六 102 學 年 度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IEET 認 證 審 查 結 果, 材 料 系 與 電 資 院 共 8 系 所 皆 通 過 另 已 於 2 月 14 日 發 函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IEET) 檢 送 本 校 動 機 系 及 化 工 系 申 請 103 學 年 度 工 程 及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申 請 書 推 廣 教 育 組 一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社 會 人 士 隨 班 附 讀 網 路 選 課, 共 計 79 人 報 名 繳 費, 選 修 109 門 課 程 工 工 系 學 分 班 97 人 次 科 管 院 網 路 學 分 班 29 人 次 二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國 內 交 換 生,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臺 南 藝 術 大 學 金 門 大 學 政 治 大 學 至 本 校 交 換 生 14 人 本 校 赴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政 治 大 學 共 6 人 三 102 學 年 度 通 識 講 堂 :3 月 6 日 邀 請 司 法 院 蘇 永 欽 副 院 長 蒞 臨 主 講 給 人 民 留 一 個 位 置 從 人 民 觀 審 制 談 起 4 月 29 日 配 合 校 慶 系 列 活 動, 安 排 陳 來 助 校 友 主 講 臺 灣 創 造 一 百 倍 價 值, 敬 請 協 助 轉 知 訊 息, 並 鼓 勵 踴 躍 參 加 四 配 合 業 務 調 整, 原 本 組 業 務 : 本 校 學 生 暑 期 學 期 前 往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交 流 申 請 本 校 學 生 暑 期 前 往 大 陸 小 學 期 修 讀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交 換 生 暑 期 及 學 期 交 流 申 請 等, 已 調 整 至 全 球 處 系 所 邀 請 短 期 國 際 大 陸 港 澳 交 換 生 相 關 業 務 以 及 雙 聯 學 位 仍 在 推 廣 教 育 組 辦 理 五 配 合 學 生 赴 大 陸 地 區 交 流 業 務 移 至 全 球 處,(1) 本 校 選 送 赴 大 陸 地 區 及 香 港 澳 門 學 期 交 換 生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案,(2) 政 學 者 獎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學 生 暑 期 前 往 北 京 清 華 大 學 進 行 專 題 研 究 獎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立 青 文 教 基 金 會 兩 岸 學 生 交 流 獎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及 聯 發 科 技 吳 大 猷 學 者 兩 岸 學 生 交 流 獎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廢 止 並 整 合 另 訂 新 辦 法, 由 全 球 處 提 送 相 關 會 議 審 議 六 102 學 年 度 高 中 學 術 列 車 總 計 辦 理 14 場 次, 第 1 學 期 已 辦 理 彰 化 高 中 馬 祖 高 中 臺 中 女 中 與 嘉 義 高 中 4 場 本 學 期 將 巡 迴 以 下 10 所 高 中 : 臺 南 女 中 屏 東 中 學 金 門 高 中 高 雄 中 學 臺 東 高 中 花 蓮 高 中 馬 公 高 中 宜 蘭 高 中 北 一 女 中 武 陵 高 中 相 關 講 座 訊 息 以 及 問 卷 回 饋 請 參 考 網 址 : 12

13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一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圖 書 館 基 礎 科 目 課 業 輔 導 自 3 月 17 日 開 始 進 行 輔 導 科 目 有 : 微 積 分 工 程 數 學 普 通 物 理 普 通 化 學 及 經 濟 學, 每 週 一 至 四 晚 上 6:30~9:30 於 圖 書 館 2 樓 討 論 室 提 供 課 業 諮 詢, 請 各 系 所 鼓 勵 同 學 多 加 利 用 二 桃 竹 苗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線 上 課 輔 自 3 月 17 日 開 始 進 行, 課 輔 科 目 共 開 設 : 統 計 學 會 計 學 英 文 會 話 英 文 寫 作 英 檢 中 高 級 多 益 英 文 (2 個 時 段 ) 等 6 科 三 3 月 5 日 召 開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讀 書 會 優 良 小 組 頒 獎 暨 第 2 學 期 讀 書 會 說 明 會, 第 2 學 期 通 過 補 助 總 金 額 為 185,405 元 四 學 習 系 列 講 座 :3 月 5 日 熱 門 熱 情 講 座, 主 講 人 褚 士 瑩, 已 於 圓 滿 完 成, 共 242 人 參 與 五 本 校 磨 課 師 課 程 (MOOCs) 與 北 京 清 華 大 學 清 華 學 堂 在 線 合 作, 第 一 季 由 資 工 系 黃 能 富 陳 煥 宗 教 授 及 電 機 系 黃 承 彬 教 授 之 磨 課 師 課 程 代 表 參 與 台 聯 大 雲 端 經 典 課 程 (MOOCs) 第 2 季 開 課 概 況 如 下 授 課 老 師 授 課 科 目 開 課 時 間 報 名 人 數 瀏 覽 人 數 黃 能 富 計 算 機 網 路 概 論 2/ 17-4 / 11 1,683 26,138 楊 梵 孛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2 / 24-4 / ,742 楊 千 旻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概 論 2 / 24-5 / ,164 寫 作 中 心 一 中 英 文 研 習 課 程 與 寫 作 諮 商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研 習 課 程 共 計 23 班, 第 一 梯 次 課 程 2 月 底 招 生 完 畢,3 月 初 開 始 授 課 ; 第 二 梯 次 課 程 報 名 3 月 26 日 截 止,4 月 中 旬 陸 續 開 課 寫 作 諮 商 於 2 月 上 旬 公 開 可 申 請 場 次 表 總 計 本 學 期 課 程 與 諮 商 服 務 人 數 可 達 500 人 次 新 增 兩 名 寫 作 諮 商 教 師, 可 大 幅 提 升 服 務 人 數 二 中 文 組 相 關 工 作 進 度 : ( 一 )2013 秋 季 競 寫 於 2 月 日 分 別 進 行 文 本 分 析 議 題 論 文 決 審, 文 本 分 析 組 共 取 3 名 優 選 4 名 佳 作, 議 題 論 文 組 共 取 2 組 優 選 4 組 佳 作 ; 並 於 3 月 4 日 晚 間 舉 行 頒 獎 典 禮 ( 二 )2014 春 季 競 寫 於 1 月 13 日 公 告 競 寫 主 題 書 單, 以 便 授 課 老 師 規 劃 新 學 期 授 課 資 料 ( 三 )3 月 6 日 與 本 校 GTA 清 大 教 學 助 理 與 創 意 簡 報 團 隊 進 行 清 大 簡 報 大 賽 合 作 會 議, 預 計 3 月 27 日 完 成 賽 事 前 置 作 業 進 行 宣 傳,4 月 14 日 ~5 月 1 日 開 放 報 名 ( 四 )3 月 11 日 進 行 科 普 寫 作 計 畫 會 議, 安 排 本 年 度 相 關 工 作 ( 五 ) 提 升 職 場 寫 作 力 寫 作 競 賽, 除 活 動 企 劃 書 組 於 3 月 27 日 進 行 決 審, 其 餘 三 組 皆 於 3 月 18~30 日 間 進 行 初 審, 並 安 排 決 審 相 關 事 宜 13

14 語 言 中 心 一 全 校 英 文 ( 一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加 退 選 結 束 後, 開 授 大 一 必 修 英 文 英 文 二 36 班 大 二 必 修 英 文 英 文 三 37 班 選 修 英 文 29 班, 共 計 102 班 ( 二 ) 語 言 中 心 持 續 規 劃 進 修 英 文 課 程 教 材 及 預 估 開 課 班 數 中, 已 完 成 教 師 授 課 意 願 調 查 和 課 程 預 排, 並 規 劃 新 制 之 選 修 英 文 課 程 類 別 ( 三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之 英 語 諮 詢 學 習 預 約 系 統 已 於 3 月 6 日 啟 動 二 推 廣 課 程 : 第 30 期 公 教 人 員 外 語 進 修 班 於 103 年 2 月 17 日 起 開 始 正 式 上 課 本 期 所 開 設 英 日 法 德 韓 語 課 程 共 11 班, 課 程 如 下 : ( 一 ) 英 語 類 : 初 級 生 活 英 語 會 話 二 中 級 商 用 英 語 會 話 二 征 服 多 益 ( 二 ) 日 語 類 : 初 級 日 語 一 初 級 日 語 二 中 級 日 語 二 ( 三 ) 法 語 類 : 初 級 法 語 一 初 級 法 語 二 ( 四 ) 德 語 類 : 初 級 德 語 一 ( 五 ) 韓 語 類 : 初 級 韓 語 一 中 級 韓 語 二 學 習 評 鑑 中 心 一 進 行 102 學 年 度 的 大 學 生 學 習 經 驗 問 卷 ( 大 二 學 生 ) 和 畢 業 生 問 卷 (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 的 問 卷 改 版 作 業 流 程, 蒐 集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以 修 改 新 增 題 項 二 本 中 心 顧 問 彭 森 明 教 授 於 3 月 24~28 日 至 本 校 服 務, 將 討 論 規 劃 中 心 未 來 相 關 工 作 事 宜 華 語 中 心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華 語 課 程 共 開 設 13 門, 計 有 173 人 次 報 名, 並 有 56 人 次 社 會 人 士 隨 班 附 讀 出 版 社 一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出 版 計 畫 :2 月 已 出 版 尤 利 西 斯 中 文 註 釋 及 導 讀 ; 預 計 出 版 ADS 應 用 於 射 頻 功 率 放 大 器 設 計 與 模 擬 明 湖 居 詩 歌 集 當 代 政 治 經 濟 學 陳 守 信 院 士 回 憶 錄 及 二 重 奏 : 紅 學 與 清 史 的 對 話 等 書 二 出 版 社 參 加 2014 AAS( 美 國 亞 洲 研 究 學 會 ) 書 展 地 點 : 美 國 費 城, 時 間 3 月 27 日 至 3 月 30 日 三 清 華 學 報 : ( 一 ) 出 刊 進 度 :44 卷 1 期 已 於 3 月 底 出 刊 ( 二 ) 收 稿 情 形 :103 年 度 至 今 共 收 到 16 篇 投 稿 ( 退 稿 4 篇, 處 理 中 12 篇 ) ( 三 ) 臺 灣 人 文 學 引 文 索 引 核 心 期 刊 (THCI Core) 收 錄 申 請 : 申 請 資 料 已 於 3 月 10 日 送 出 14

15 附 件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2 年 12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10 地 點 : 第 二 綜 合 大 樓 8 樓 會 議 廳 主 持 人 : 陳 信 文 教 務 長 出 席 人 員 :( 詳 簽 到 單 ) 記 錄 : 林 嘉 怡 壹 報 告 事 項 一 教 務 處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工 作 報 告 附 件 1 二 依 據 清 華 大 學 成 績 等 級 制 給 分 方 式 規 劃, 成 績 等 級 制 實 施 3 年 後, 學 士 班 舊 生 延 畢 時 舊 學 期 之 各 科 百 分 制 成 績 轉 換 成 等 級 制 成 績 紀 錄, 原 學 期 排 名 不 變 考 量 原 有 學 籍 紀 錄 不 宜 更 動, 故 是 類 學 生 舊 學 期 之 各 科 成 績 仍 維 持 百 分 制 延 畢 學 期 之 成 績 依 等 級 制 紀 錄 ; 畢 業 ( 累 計 ) 排 名 依 其 等 級 制 成 績 進 行 積 分 轉 換, 與 應 屆 畢 業 生 進 行 排 名 三 為 提 高 外 國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並 加 強 華 語 文 能 力, 自 本 (102) 學 年 度 起 以 外 國 學 生 管 道 入 學 之 學 士 班 學 生, 原 校 定 必 修 大 學 中 文 (2 學 分 ) 及 英 文 領 域 (6 學 分 ) 可 選 擇 改 為 修 習 華 語 課 程 (8 學 分 ) 僑 生 若 情 況 特 殊 可 另 案 專 簽 本 案 業 經 本 (102) 年 6 月 4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四 101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後 續 : ( 一 ) 教 務 長 已 於 本 (102) 年 9 月 10 日 102 學 年 度 新 生 講 習 提 醒 學 生 留 意 本 校 學 則 中 退 學 相 關 規 定, 鼓 勵 學 生 努 力 學 習 ( 二 ) 學 評 中 心 蒐 集 分 析 其 他 學 校 關 於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學 生 評 點 給 分 問 卷 題 項 提 高 填 卷 率 作 法 等 結 果 說 明 附 件 2 貳 備 查 事 項 一 確 認 101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3 二 案 由 : 學 士 班 必 修 科 目 四 年 固 定 化 課 程,102 學 年 度 更 改 上 課 時 間, 提 請 核 備 (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 ) 附 件 4 參 討 論 事 項 一 案 由 : 科 技 管 理 學 院 科 技 管 理 推 廣 教 育 網 路 碩 士 學 分 班 1309 期 (102 學 年 第 1 學 期 ),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推 廣 教 育 組 ) 附 件 5 15

16 科 號 組 別 說 明.. ( 一 ) 依 據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研 議,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二 ) 本 次 所 提 課 程 皆 為 續 開 課 程, 業 經 本 (102) 年 5 月 8 日 科 技 管 理 學 院 101 學 年 第 2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 同 意 39 票, 反 對 0 票 ) 二 案 由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本 校 主 播 非 同 步 遠 距 課 程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 ) 附 件 6 說 明 : ( 一 ) 依 據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研 議,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二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本 校 主 播 課 程 如 下 決 議 : 通 過 ( 同 意 45 票, 反 對 0 票 ) 課 名 學 分 教 師 收 播 學 校 GE 全 球 化 議 題 2 沈 宗 瑞 交 通 大 學 40 人 中 央 大 學 15 人 陽 明 大 學 15 人 列 入 必 選 修 備 註 班 別 通 識 ( 選 ), 社 102 年 11 月 4 日 經 會 科 學 領 域 通 識 中 心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三 案 由 : 刪 除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作 業 要 點 第 六 點 及 附 表 三,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 附 件 7 說 明 : 為 避 免 各 界 將 附 表 三 等 級 制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GPA) 與 對 應 之 百 分 數 對 照 表 與 附 表 二 等 級 制 與 百 分 制 單 科 成 績 對 照 表 混 淆, 故 刪 除 相 關 條 文 及 附 表 三 日 後 有 關 等 級 制 與 百 分 制 應 依 附 表 二 轉 換 對 應 決 議 : 通 過 ( 同 意 44 票, 反 對 0 票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 條 文 刪 除 ) 六 本 校 另 訂 等 級 制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GPA) 與 對 應 之 百 分 數 對 照 表 ( 附 表 三 ), 供 外 界 參 酌 使 用 六 本 作 業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七 本 作 業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因 刪 除 第 六 點, 調 整 點 次 四 案 由 : 修 訂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中 等 學 校 - 化 學 科 專 門 課 程 規 劃 書, 16

17 說 明 :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附 件 8 ( 一 ) 目 前 本 校 培 育 中 等 學 校 化 學 科 教 師 所 需 修 習 的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 以 下 簡 稱 化 學 科 一 覽 表 ) 已 於 100 年 2 月 8 日 經 教 育 部 臺 中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並 已 供 校 內 師 資 生 修 課 規 劃 時 參 考 使 用 ( 二 ) 然 此 版 本 使 用 至 今 已 有 2 年, 目 前 有 師 資 生 反 應, 校 內 各 系 所 的 增 修 課 程 並 未 納 入 化 學 科 一 覽 表 中, 導 致 本 校 學 生 修 習 了 該 課 程, 卻 因 課 程 名 稱 不 在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的 化 學 科 一 覽 表 中 而 無 法 認 證, 故 為 顧 及 校 內 學 生 的 修 課 權 益, 本 中 心 綜 整 同 學 建 議 修 改 課 程 學 分 一 覽 表 後, 於 5 月 16 日 召 開 化 學 科 跨 科 系 討 論 會, 並 由 各 系 所 提 供 新 增 課 程 之 課 程 大 綱 必 備 課 程 對 應 國 高 中 之 能 力 指 標 由 中 心 負 責 撰 寫 本 次 修 訂 之 化 學 科 規 劃 書 ( 三 ) 本 案 業 經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本 (102) 年 12 月 2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中 心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 同 意 45 票, 反 對 0 票 ) 五 案 由 : 修 正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教 師 擔 任 教 育 實 習 輔 導 工 作 抵 減 授 課 學 分 要 點,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 附 件 9 說 明 : ( 一 ) 根 據 本 (102) 年 度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自 我 評 鑑 評 語 表 項 目 二 之 其 他 建 議 事 項, 將 法 規 內 容 名 詞 統 一 ( 二 ) 本 案 業 經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本 (102) 年 12 月 2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3 次 中 心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 同 意 47 票, 反 對 0 票 ) 六 案 由 : 本 校 材 料 科 學 工 程 學 系 畢 業 生 張 經 檢 舉 所 發 表 期 刊 論 文 博 士 學 位 論 文 剽 竊 他 人 實 驗 研 究 數 據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 說 明 : ( 一 )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7 條 之 2 規 定, 各 大 學 對 其 授 予 之 學 位, 如 發 現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 其 有 違 反 其 他 法 令 者, 並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處 理 又 學 位 授 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 條 之 1 規 定, 學 校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17

18 7 條 之 2 撤 銷 學 位, 並 公 告 註 銷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後, 應 通 知 當 事 人 繳 還 該 學 位 證 書, 並 將 撤 銷 與 註 銷 事 項, 通 知 其 他 大 專 校 院 及 相 關 機 關 ( 構 )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學 則 第 62 條 規 定, 已 授 學 位 之 論 文 有 抄 襲 剽 竊 或 偽 造 數 據 情 形 嚴 重,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退 學 另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第 15 條 規 定,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授 予 博 士 學 位 後, 其 博 士 論 文 如 經 舉 證 有 抄 襲 剽 竊 或 偽 造 數 據, 情 形 嚴 重, 經 本 校 組 成 之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屬 實 者,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繳 銷 其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並 處 以 退 學 論 處 ( 二 ) 材 料 科 學 工 程 學 系 畢 業 生 張 經 檢 舉 所 發 表 論 文 剽 竊 他 人 實 驗 研 究 數 據 案, 依 本 校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第 15 條, 經 校 長 核 定, 以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組 成 學 生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處 理 委 員 會, 就 檢 舉 人 與 被 檢 舉 人 雙 方 之 主 張 為 事 實 認 定 ( 三 ) 學 生 違 反 學 術 倫 理 處 理 委 員 會 已 於 本 (102) 年 8 月 16 日 同 年 11 月 11 日 及 11 月 25 日 召 開 共 3 次 會 議, 認 定 剽 竊 情 形 嚴 重 屬 實, 審 定 報 告 書 如 附 件 10( 會 後 回 收 ), 是 否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繳 銷 其 博 士 學 位 證 書, 並 以 退 學 論 處 乙 案 提 送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臨 時 動 議 : 主 席 提 議 投 票 決 定 本 案 是 否 採 不 記 名 書 面 投 票, 投 票 結 果 為 通 過 (39 票 同 意,0 票 反 對 )( 應 出 席 66 人, 實 際 出 席 48 人 ) 決 議 : 通 過 ( 同 意 40 票, 反 對 3 票, 廢 票 5 票 ; 驗 票 委 員 為 工 學 院 學 士 班 呂 世 源 主 任 人 社 院 學 士 班 吳 柏 澍 同 學 )( 應 出 席 66 人, 實 際 出 席 48 人 ) 七 案 由 : 本 校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作 業 要 點 草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綜 合 教 務 組 ) 附 件 11 說 明 : ( 一 ) 本 (102) 年 10 月 29 日 教 育 部 函 覆 本 校 前 送 教 學 單 位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計 畫 書 認 定 結 果 為 修 正 後 通 過, 來 函 檢 附 審 查 意 見 表 及 大 學 自 辦 外 部 評 鑑 共 同 性 審 查 意 見, 本 校 須 於 本 (102) 年 12 月 31 日 前 提 報 修 正 後 計 畫 書, 經 教 育 部 確 認 通 過 後 使 得 據 以 辦 理 評 鑑 ( 二 ) 教 育 部 於 本 (102) 年 10 月 31 日 修 正 發 布 教 育 部 試 辦 認 定 大 學 校 院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及 結 果 審 查 作 業 原 則, 併 同 前 揭 審 查 意 見, 皆 敘 明 有 關 評 鑑 重 要 執 行 事 項 ( 如 整 體 組 織 推 動 機 構 評 鑑 範 圍 評 鑑 結 果 公 布 及 應 用 等 ), 應 明 訂 於 相 關 辦 法 18

19 中 ( 三 ) 綜 上, 擬 另 訂 本 校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作 業 要 點, 俾 以 周 全 本 校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及 規 範 本 要 點 草 案 業 經 本 (102) 年 11 月 27 日 本 校 教 學 單 位 自 我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本 (102) 年 第 3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 同 意 41 票, 反 對 1 票 ) 八 案 由 : 為 擴 大 生 源 並 招 收 更 多 境 外 生, 配 合 教 育 部 大 學 招 收 中 五 學 制 學 生 之 修 業 規 範, 修 正 本 校 學 則 第 十 七 條,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 一 ) 依 教 育 部 102 年 12 月 2 日 臺 教 高 通 字 第 號 函 示 辦 理, 摘 要 如 下 : 1 中 五 學 制 學 生, 係 指 依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8 條 第 2 項 規 定 (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之 學 生, 不 含 已 離 校 2 年 以 上 者 及 以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結 業 成 績 分 發 入 大 學 者 2 為 保 障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品 質, 請 各 校 確 依 海 外 聯 招 會 103 學 年 度 臨 時 委 員 會 決 議, 訂 定 招 收 中 五 學 制 學 生 相 關 修 讀 規 範, 並 於 103 年 2 月 底 前 納 入 學 則 報 本 部 備 查, 凡 未 符 規 定 者, 將 納 為 本 部 核 配 僑 外 生 名 額 之 參 據,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部 分 請 副 知 海 外 聯 招 會, 否 則 該 會 將 不 予 分 發 中 五 學 制 學 生 3 前 開 修 讀 規 範 :(1) 補 修 應 修 學 分 之 辦 理 時 程 訂 於 中 五 學 制 學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2) 應 補 修 學 分 數 下 限 至 少 須 為 12 學 分 (3) 修 習 科 目 別 由 各 校 考 量 學 生 能 力 與 教 學 自 主, 自 行 訂 定 4 針 對 增 修 課 程, 建 議 各 校 優 先 考 量 開 設 有 利 學 生 銜 接 大 學 各 學 系 之 課 程 ( 二 ) 適 用 對 象 :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中 五 學 制 學 生 ( 三 ) 本 (102) 年 12 月 5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增 加 以 同 等 學 力 就 讀 本 校 學 士 班 之 中 五 學 制 學 生 之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其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應 比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之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增 加 12 學 分, 且 修 習 科 目 由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自 訂 決 議 : 通 過 ( 同 意 37 票, 反 對 1 票 )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七 條 本 校 採 用 學 年 學 分 制, 第 十 七 條 本 校 採 用 學 年 學 分 制, 依 教 育 部 102 年 12 月 2 19

20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修 業 年 限 均 為 四 學 年, 如 未 能 修 足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四 年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二 八 學 分, 惟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酌 予 提 高, 以 二 十 學 分 為 限 校 定 必 修 科 目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專 業 ( 門 ) 必 修 科 目 依 相 關 規 定 另 定 之 學 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其 修 業 年 限 必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依 照 本 校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之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輔 系 雙 主 修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之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就 讀 本 校 學 士 班 者, 除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學 分 總 數 外, 應 另 增 加 十 二 學 分 ; 其 修 習 科 目 由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自 訂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修 業 年 限 均 為 四 學 年, 如 未 能 修 足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二 年,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四 年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所 修 學 分 總 數 不 得 少 於 一 二 八 學 分, 惟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酌 予 提 高, 以 二 十 學 分 為 限 校 定 必 修 科 目 各 學 系 學 位 學 程 專 業 ( 門 ) 必 修 科 目 依 相 關 規 定 另 定 之 學 生 修 讀 教 育 學 程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其 修 業 年 限 必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依 照 本 校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之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輔 系 雙 主 修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之 日 臺 教 高 通 字 第 號 函 示, 新 增 中 五 學 制 學 生 修 讀 規 範 九 案 由 : 設 置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創 新 設 計 學 分 學 程,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工 學 院 ) 附 件 12 說 明 : ( 一 ) 設 置 宗 旨 : 為 培 養 具 全 方 位 具 創 新 思 維 的 學 生 及 滿 足 臺 灣 產 業 轉 型 的 人 才 需 要, 擬 結 合 本 校 工 程 設 計 管 理 資 訊 與 人 文 等 專 業 領 域 課 程, 設 立 創 新 設 計 學 分 學 程 本 課 程 經 由 跨 領 域 合 作 與 實 作, 建 立 學 生 設 計 創 新 與 商 品 化 的 能 力, 並 具 備 產 品 開 發 使 用 者 經 驗 服 務 行 銷 與 團 隊 合 作 的 概 念 期 使 培 育 清 華 學 生 成 為 兼 具 科 技 硬 實 力, 以 及 設 計 創 新 等 軟 實 力 的 新 一 代 人 才 ( 二 ) 修 習 對 象 : 本 校 大 二 以 上 或 研 究 所 學 生, 自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始 實 施 20

21 ( 三 ) 檢 附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創 新 設 計 學 分 學 程 計 畫 書 如 附 件 11 ( 四 ) 本 案 業 經 本 (102) 年 10 月 15 日 工 學 院 行 政 會 議 11 月 12 日 工 學 院 創 新 設 計 學 程 委 員 會 議 12 月 3 日 工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及 12 月 5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通 過 ( 同 意 43 票, 反 對 0 票 ) 其 他 建 議 : 建 議 廣 邀 其 他 系 所 設 計 相 關 教 師 擔 任 學 程 委 員 ( 例 如 社 會 所 吳 泉 源 副 教 授 ), 使 學 程 內 容 更 多 元 ; 或 以 約 聘 兼 任 方 式 再 補 強 本 學 程 藝 術 設 計 方 面 的 師 資 本 學 程 召 集 人 工 工 系 瞿 志 行 教 授 : 本 學 程 期 望 凝 聚 校 內 設 計 相 關 之 力 量 與 資 源, 歡 迎 各 系 所 設 計 相 關 教 師 加 入 肆 臨 時 動 議 : 一 本 校 學 生 赴 國 外 大 學 交 換 修 習 學 分 後 返 校 辦 理 抵 免, 有 國 外 大 學 一 學 期 上 課 週 數 低 於 18 週 導 致 未 能 抵 足 學 分 之 情 形, 建 議 釐 清 交 換 生 學 分 換 算 及 科 目 抵 免 之 原 則 ( 外 語 系 蘇 怡 如 主 任 ) 主 席 回 應 : 請 註 冊 組 釐 清 相 關 規 範 伍 散 會 21

22 102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單 附 件 3 案 由 一 : 學 士 班 必 修 科 目 四 年 固 定 化 課 程,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更 改 上 課 時 間, 提 請 核 備 (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 ) 說 明 : 系 所 科 號 物 理 系 PHYS PHYS 計 財 系 QF 人 社 學 HSS 士 班 科 目 名 稱 物 理 實 驗 技 術 物 理 實 驗 技 術 高 等 微 積 分 一 世 界 文 明 史 上 課 班 別 原 上 課 時 間 擬 異 動 時 間 說 明 物 理 系 二 年 級 計 財 系 二 年 級 人 社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M5M6M7 W3( 講 解 課 ) M5M6M7M8 本 課 程 內 容 有 不 少 須 講 解 處, 為 免 在 兩 班 重 複 講 解,101 下 試 行 將 兩 F5F6F7 W3( 講 解 課 ) F5F6F7F8 班 安 排 在 同 1 小 時 (W3) 統 一 講 解 經 施 行 後 評 估, 常 因 講 解 課 或 某 一 班 放 假 問 題, 以 共 同 講 解 課 方 式 並 無 有 效 配 合 整 學 期 實 驗 安 排 及 進 度 ; 另 一 個 較 大 的 問 題 是, 每 週 1 小 時 講 解 在 學 期 前 半 是 不 夠 的, 晚 下 課 易 造 成 學 生 課 程 安 排 的 困 擾 如 果 講 解 課 和 實 驗 課 時 間 聯 在 一 起, 講 解 時 間 就 可 有 些 彈 性 故 擬 更 改 回 原 上 課 安 排 ( 分 兩 班 各 4 小 時 ) R5R6R7 本 課 程 自 101 學 年 度 起 增 設 為 系 定 必 修, 規 劃 修 習 時 間 為 大 二 下 與 大 三 上 學 期 102 下 學 期 首 次 開 設, 因 師 資 難 尋, 除 要 錯 開 大 二 與 大 三 必 修 課 程, 加 上 配 合 兼 任 教 可 授 課 時 段, 擬 將 上 課 時 間 訂 於 R5R6R7 F7F8F9 T7T8T9 歷 屆 修 課 同 學 均 強 烈 建 議 應 調 整 上 課 時 間, 為 回 應 學 生 多 年 之 需 求, 以 增 進 上 課 學 習 效 果, 擬 依 學 士 班 標 準 化 時 段 調 整 上 課 時 間 醫 環 系 BMES 書 報 討 醫 環 系 四 年 F5 F7 每 週 五 12:10 固 定 為 本 系 各 項 會 論 級 議 ( 如 系 務 招 生 教 評 會 議 及 行 BMES 書 報 討 政 座 談 ) 開 會 時 間, 為 使 本 系 教 師 論 均 能 參 加 各 項 會 議, 擬 調 整 上 課 時 間 為 F7 22

23 附 件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單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案 由 : 新 訂 本 校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提 請 核 備 說 明 : 一 為 提 升 本 校 碩 博 士 生 研 究 倫 理 之 素 養, 並 參 考 國 內 外 相 關 研 究 型 大 學 之 發 展 趨 勢, 自 104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均 應 修 習 本 校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未 完 成 本 課 程 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二 本 案 業 經 102 年 12 月 5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 草 案 ) 102 年 12 月 5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月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次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一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提 升 本 校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研 究 倫 理 之 素 養, 特 訂 定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 以 下 簡 稱 本 課 程 ) 實 施 要 點 二 自 104 學 年 度 ( 含 ) 起 入 學 之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均 須 修 習 本 課 程 三 本 課 程 由 研 究 發 展 處 規 劃, 為 0 學 分 之 必 修 課 程 凡 修 習 本 課 程 之 學 生, 須 通 過 課 程 測 驗 成 績 達 及 格 標 準 ; 未 通 過 者, 最 遲 須 於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前 修 習 通 過 未 完 成 本 課 程 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四 本 要 點 經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23

24 附 件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單 案 由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本 校 主 播 非 同 步 遠 距 課 程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 ) 說 明 : 一 依 據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研 議,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二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本 校 主 播 課 程 如 下, 詳 附 件 科 號 組 別 課 名 學 分 教 師 收 播 學 校 列 入 必 選 修 班 別 備 註 GE 全 球 化 議 題 2 沈 宗 瑞 交 通 大 學 40 人 中 央 大 學 15 人 陽 明 大 學 15 人 通 識 ( 選 ),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經 通 識 中 心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24

25 壹 課 程 基 本 資 料 ( 有 包 含 者 請 於 打 ) 1. 課 程 名 稱 全 球 化 議 題 2. 課 程 英 文 名 稱 Issues on Globalization 3. 教 學 型 態 非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主 播 學 校 請 填 列 本 門 課 程 之 收 播 學 校 與 系 所 : (1) 學 校 : 系 所 : 4. 授 課 教 師 姓 名 及 職 稱 沈 宗 瑞 榮 譽 退 休 教 授 5. 師 資 來 源 專 業 系 所 聘 任 通 識 中 心 聘 任 以 上 合 聘 其 他 6. 開 課 單 位 名 稱 ( 或 所 屬 學 院 及 科 系 所 名 稱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7. 課 程 學 制 學 士 班 進 修 學 士 班 學 士 班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班 碩 士 班 在 職 專 班 博 士 班 學 院 ( 二 年 制 四 年 制 ) 專 科 ( 二 年 制 四 年 制 ) 進 修 專 校 進 修 學 院 ( 二 技 四 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學 位 學 程 ( 二 年 制 四 年 制 碩 士 班 ) 學 分 學 程 8. 部 別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 夜 間 部 ) 其 他 9. 科 目 類 別 共 同 科 目 通 識 科 目 校 定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教 育 科 目 其 他 10. 部 校 定 ( 本 課 程 由 那 個 單 位 所 定 ) 教 育 部 定 校 定 院 定 所 定 系 定 其 他 11. 開 課 期 限 ( 授 課 學 期 數 ) 一 學 期 ( 半 年 ) 二 學 期 ( 全 年 ) 其 他 12. 選 課 別 必 修 選 修 其 他 13. 學 分 數 每 週 上 課 時 數 0.67 小 時 ( 非 同 步 遠 距 教 學, 請 填 平 均 每 週 面 授 時 數 ) 15. 開 課 班 級 數 預 計 總 修 課 人 數 全 英 語 教 學 是 否 18. 國 外 學 校 合 作 遠 距 課 程 ( 有 合 作 學 校 請 填 寫 ) 國 外 合 作 學 校 與 系 所 名 稱 : 國 內 主 播 國 內 收 播 境 外 專 班 雙 聯 學 制 其 他 19. 課 程 平 台 網 址 ( 非 同 步 教 學 必 填 ) 教 學 計 畫 大 綱 檔 案 連 結 網 址 25

26 貳 課 程 教 學 計 畫 一 教 學 目 標 本 課 程 為 一 整 合 性 課 程, 遠 溯 16 世 紀 資 本 主 義 發 展, 並 主 要 針 對 七 零 年 代 後 資 本 主 義 全 球 化 發 展 所 表 現 在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方 面 的 諸 種 特 質 與 議 題 作 為 課 程 設 計 核 心 台 灣 社 會 未 來 發 展 必 然 與 此 一 趨 勢 息 息 相 關, 而 台 灣 的 大 學 生 在 面 對 此 一 波 以 科 技 知 識 為 主 要 動 力 內 容 的 態 勢 中, 十 分 必 要 對 此 全 球 化 趨 勢 在 政 經 社 各 方 面 的 發 展 內 涵 有 些 初 步 的 理 解, 俾 能 在 科 技 知 識 之 外 也 能 夠 對 人 文 社 會 及 永 續 發 展 的 課 題 表 達 知 識 份 子 的 關 懷 課 程 設 計 : 本 課 程 主 要 採 世 界 體 系 論 觀 點, 分 成 五 個 學 科 面 向, 分 別 為 歷 史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領 域, 從 此 五 個 面 向 切 入 探 討 全 球 化 的 意 涵 及 其 本 質, 提 供 學 生 整 合 的 分 析 架 構 與 觀 點 析 言 之, 其 個 別 議 題 將 包 括 資 本 主 義 的 歷 史 發 展 國 際 政 治 結 構 與 組 織 全 球 化 的 經 濟 組 織 與 網 絡 新 科 技 與 經 濟 循 環 國 家 與 跨 國 資 本 經 濟 區 域 聯 盟 歐 盟 北 美 東 亞 勞 動 力 的 國 際 移 動 女 性 主 義 全 球 化 與 全 球 在 地 化 (glocalization) 全 球 公 民 意 識 本 土 與 全 球 性 文 化 的 衝 突 與 共 存 等 對 於 每 一 個 議 題 除 了 照 顧 其 間 的 相 關 性 與 系 統 性 外, 並 將 從 學 生 日 常 生 活 中 所 能 觸 及 的 經 驗 中 切 入, 俾 引 起 學 術 興 趣 及 共 鳴 二 適 合 修 習 對 象 大 學 部 三 課 程 內 容 大 綱 ( 請 填 寫 每 週 次 的 授 課 內 容 及 授 課 方 式 ) 週 次 授 課 內 容 授 課 方 式 1 緣 起 主 旨 綱 要 與 作 業 說 明 面 授 2 全 球 化 理 論 派 別 簡 介 遠 距 教 學 3 現 代 資 本 主 義 的 興 起 及 發 展 遠 距 教 學 4 現 代 資 本 主 義 的 運 作 機 制 遠 距 教 學 5 世 界 景 氣 循 環 與 國 際 政 治 結 構 遠 距 教 學 6 影 片 賞 析 或 相 關 議 題 討 論 面 授 7 全 球 性 經 濟 組 織 及 其 運 作 邏 輯 遠 距 教 學 8 資 本 全 球 化 國 家 與 全 球 競 爭 遠 距 教 學 9 期 中 考 面 授 10 全 球 化 經 濟 與 經 濟 民 族 主 義 遠 距 教 學 11 全 球 化 與 文 化 霸 權 遠 距 教 學 12 影 片 賞 析 或 相 關 議 題 討 論 面 授 13 全 球 化 下 的 國 際 勞 工 遠 距 教 學 14 性 別 分 工 與 女 性 主 義 議 題 遠 距 教 學 15 全 球 地 方 化 時 代 的 新 公 民 社 會 遠 距 教 學 16 敵 對 (rivalry) 年 代 的 三 大 經 濟 區 域 競 合 遠 距 教 學 17 影 片 賞 析 或 相 關 議 題 討 論 面 授 18 期 末 考 面 授 26

27 四 教 學 方 式 ( 有 包 含 者 請 打, 可 複 選 ) V 1. 提 供 線 上 課 程 主 要 及 補 充 教 材 V 2. 提 供 線 上 非 同 步 教 學 V 3. 有 線 上 教 師 或 線 上 助 教 V 4. 提 供 面 授 教 學, 次 數 :_6_ 次, 總 時 數 : 12_ 小 時 五 學 習 管 理 系 統 呈 現 內 容 是 否 包 含 以 下 角 色 及 功 能 ( 有 包 含 者 請 打, 可 複 選 ) 1. 提 供 給 系 統 管 理 者 進 行 學 習 管 理 系 統 資 料 庫 管 理 V 個 人 資 料 V 課 程 資 訊 V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管 理 功 能 2. 提 供 教 師 ( 助 教 ) 學 生 必 要 之 學 習 管 理 系 統 功 能 V 最 新 消 息 發 佈 瀏 覽 V 教 材 內 容 設 計 觀 看 下 載 V 成 績 系 統 管 理 及 查 詢 V 進 行 線 上 測 驗 發 佈 V 學 習 資 訊 V 互 動 式 學 習 設 計 ( 聊 天 室 或 討 論 區 ) V 各 種 教 學 活 動 之 功 能 呈 現 六 師 生 互 動 討 論 方 式 1. trshen@mx.nthu.edu.tw 2. 教 室 面 授 時 間 七 作 業 繳 交 方 式 ( 有 包 含 者 請 打, 可 複 選 ) V 提 供 線 上 說 明 作 業 內 容 V 作 業 檔 案 上 傳 及 下 載 八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期 中 考 20%, 期 末 考 20%, 期 末 報 告 30%, 出 席 表 現 10%, 作 業 討 論 20% 九 上 課 注 意 事 項 27

28 102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單 附 件 6-1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案 由 : 為 配 合 本 校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改 善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流 程 及 教 學 單 位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爰 修 訂 本 校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相 關 條 文, 提 請 討 論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為 提 升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程 度,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得 要 求 研 究 生 在 提 出 論 文 前, 通 過 碩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考 核 科 目 與 辦 法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之 第 三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一 年 以 上, 修 習 本 校 校 定 必 修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且 通 過 課 程 測 驗 成 績 達 及 格 標 準, 修 畢 或 當 學 期 結 束 前 可 完 成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並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得 檢 具 歷 年 成 績 表 論 文 初 稿 及 提 要 各 一 份, 向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申 請 舉 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同 意 後, 經 註 冊 組 覆 核 通 過, 即 得 舉 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惟 未 能 於 該 學 期 完 成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者, 該 次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採 計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造 具 當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名 冊 送 註 冊 組 彙 整,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備 查 第 四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置 考 試 委 員 三 人 至 五 人, 指 導 教 第 二 條 為 提 升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程 度, 各 系 ( 所 ) 得 要 求 研 究 生 在 提 出 論 文 前, 通 過 碩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考 核 科 目 與 辦 法 由 各 系 ( 所 ) 訂 定 之 第 三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一 年 以 上, 修 畢 或 當 學 期 結 束 前 可 完 成 各 系 ( 所 ) 規 定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並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得 檢 具 歷 年 成 績 表 論 文 初 稿 及 提 要 各 一 份, 向 系 ( 所 ) 申 請 舉 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系 ( 所 ) 主 管 同 意 後, 經 註 冊 組 覆 核 通 過, 即 得 舉 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惟 未 能 於 該 學 期 完 成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者, 該 次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採 計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各 系 ( 所 ) 造 具 當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名 冊 送 註 冊 組 彙 整,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備 查 第 四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置 考 試 委 員 三 人 至 五 人, 指 導 教 教 學 單 位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一 本 校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第 三 條, 凡 修 習 本 課 程 之 學 生, 須 通 過 課 程 測 驗 成 績 達 及 格 標 準 ; 未 通 過 者, 最 遲 須 於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前 修 習 通 過 未 完 成 本 課 程 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二 適 用 對 象 為 自 104 學 年 度 ( 含 ) 起 入 學 之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三 教 學 單 位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教 學 單 位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28

29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 與 境 外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不 受 此 限 ), 但 不 得 為 主 持 人, 主 持 人 由 出 席 委 員 互 推 舉 之 ; 指 導 教 授 以 外 之 考 試 委 員 人 數 應 達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擔 任 其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考 試 委 員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提 請 校 長 聘 請 之 第 五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二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三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訂 定 之 第 六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經 核 准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者, 應 依 照 研 究 生 畢 業 論 文 格 式 條 例 之 規 定, 撰 妥 論 文 正 稿 及 提 要, 連 同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書 繳 交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轉 送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審 查, 並 訂 期 舉 行 考 試 第 九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日 期 依 照 學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定 之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 與 境 外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不 受 此 限 ), 但 不 得 為 主 持 人, 主 持 人 由 出 席 委 員 互 推 舉 之 ; 指 導 教 授 以 外 之 考 試 委 員 人 數 應 達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擔 任 其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考 試 委 員 由 各 系 ( 所 ) 主 管 提 請 校 長 聘 請 之 第 五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二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三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會 議 訂 定 之 第 六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經 核 准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者, 應 依 照 研 究 生 畢 業 論 文 格 式 條 例 之 規 定, 撰 妥 論 文 正 稿 及 提 要, 連 同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書 繳 交 系 ( 所 ) 轉 送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審 查, 並 訂 期 舉 行 考 試 第 九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日 期 依 照 學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定 之 29

30 起 迄 日 期,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排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舉 行 之 學 期 結 束 後 至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辦 理 提 前 註 冊 者, 得 舉 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第 十 四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後, 通 過 論 文 考 試 及 論 文 審 查 者,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於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將 各 研 究 生 之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考 試 委 員 審 定 書 影 印 本 及 論 文 一 併 送 交 教 務 處 登 錄 碩 士 論 文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其 成 績 亦 於 二 週 內 送 交 教 務 處 登 錄 起 迄 日 期, 由 各 系 ( 所 ) 排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舉 行 之 學 期 結 束 後 至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辦 理 提 前 註 冊 者, 得 舉 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第 十 四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後, 通 過 論 文 考 試 及 論 文 審 查 者, 各 系 ( 所 ) 於 二 週 內, 將 各 研 究 生 之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及 考 試 委 員 審 定 書 影 印 本 一 併 送 交 教 務 處 登 錄 碩 士 論 文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其 成 績 亦 於 二 週 內 送 交 教 務 處 登 錄 各 該 學 期 結 束 後 至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始 完 成 論 文 審 定 者, 審 定 日 期 一 律 以 學 期 結 束 日 登 錄 一 教 學 單 位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二 延 長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繳 送 期 限, 同 時 收 取 論 文, 使 研 究 生 畢 業 與 離 校 作 業 流 程 更 順 暢 三 已 繳 送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審 定 書 影 本 及 論 文 之 學 生, 若 逾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仍 未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註 冊 組 將 代 管 其 畢 業 證 書 至 其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並 修 改 學 籍 狀 態 為 畢 業 四 配 合 碩 士 班 可 以 每 月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及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日 期 登 載 以 審 定 年 月 為 準, 刪 除 第 三 項 30

31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 修 正 後 全 文 ) 85 年 8 月 2 日 教 育 部 台 (85)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備 91 年 6 月 13 日 90 學 年 度 第 5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1 年 7 月 8 日 教 育 部 台 (91) 高 ( 二 ) 字 號 函 備 查 93 年 6 月 3 日 92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3 年 7 月 13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4 年 12 月 29 日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5 年 2 月 22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9 年 10 月 27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十 一 條 99 年 12 月 8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0 年 6 月 2 日 99 學 年 度 第 7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三 條 100 年 7 月 1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1 年 6 月 14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四 條 101 年 7 月 13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102 年 1 月 17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九 條 102 年 6 月 26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二 ) 字 第 號 備 查 103 年 月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細 則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為 提 升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程 度,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得 要 求 研 究 生 在 提 出 論 文 前, 通 過 碩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考 核 科 目 與 辦 法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之 第 三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一 年 以 上, 修 習 本 校 校 定 必 修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且 通 過 課 程 測 驗 成 績 達 及 格 標 準, 修 畢 或 當 學 期 結 束 前 可 完 成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並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得 檢 具 歷 年 成 績 表 論 文 初 稿 及 提 要 各 一 份, 向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申 請 舉 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同 意 後, 經 註 冊 組 覆 核 通 過, 即 得 舉 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惟 未 能 於 該 學 期 完 成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者, 該 次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採 計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造 具 當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名 冊 送 註 冊 組 彙 整,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備 查 第 四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置 考 試 委 員 三 人 至 五 人,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 與 境 外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不 受 此 限 ), 但 不 得 為 主 持 人, 主 持 人 由 出 席 委 員 互 推 舉 之 ; 指 導 教 授 以 外 之 考 試 委 員 人 數 應 達 二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擔 任 其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考 試 委 員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提 請 校 長 聘 請 之 第 五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副 教 授 者 二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三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31

32 四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訂 定 之 第 六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經 核 准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者, 應 依 照 研 究 生 畢 業 論 文 格 式 條 例 之 規 定, 撰 妥 論 文 正 稿 及 提 要, 連 同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書 繳 交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轉 送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審 查, 並 訂 期 舉 行 考 試 第 七 條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 含 提 要 ) 以 中 文 撰 寫 為 原 則 前 經 取 得 他 種 學 位 之 論 文, 不 得 再 行 提 出 第 八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前 繳 交 之 論 文 以 裝 訂 成 冊 為 原 則, 然 有 困 難 時, 得 先 採 活 頁 方 式, 俟 學 位 考 試 通 過 後, 始 裝 訂 成 冊 論 文 及 論 文 提 要 電 子 檔 繳 交 注 意 事 項, 由 教 務 處 另 定 之 第 九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日 期 依 照 學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定 之 起 迄 日 期,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排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舉 行 之 學 期 結 束 後 至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辦 理 提 前 註 冊 者, 得 舉 行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第 十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含 論 文 考 試 及 論 文 審 查 論 文 考 試 以 公 開 口 試 行 之, 必 要 時 得 另 舉 行 其 他 方 式 之 考 試 第 十 一 條 碩 士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以 論 文 內 容 及 口 試 ( 及 其 他 方 式 之 考 試 ) 成 績 綜 合 評 定, 以 出 席 委 員 無 記 名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以 七 十 分 ( 或 等 級 制 B-) 為 及 格 但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評 定 為 不 及 格 者, 即 以 不 及 格 論 論 文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其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不 及 格 登 錄 第 十 二 條 論 文 審 查 不 另 評 分, 論 文 審 查 通 過 者, 由 出 席 論 文 考 試 之 委 員 簽 署 考 試 委 員 審 定 書, 完 成 論 文 審 定 完 成 論 文 審 定 者,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即 為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論 文 經 考 試 委 員 審 查 認 為 須 修 改 者, 應 修 改 後 再 送 考 試 委 員 審 查 未 能 於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修 改 並 完 成 審 定 者, 該 次 考 試 無 效 論 文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確 定 者, 其 學 位 考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送 學 務 會 議 處 理 第 十 三 條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在 修 業 年 限 未 屆 滿 前, 得 於 次 學 期 或 次 學 年 申 請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予 退 學 第 十 四 條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後, 通 過 論 文 考 試 及 論 文 審 查 者,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於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將 各 研 究 生 之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考 試 委 員 審 定 書 影 印 本 及 論 文 一 併 送 交 教 務 處 登 錄 碩 士 論 文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其 成 績 亦 於 二 週 內 送 交 教 務 處 登 錄 第 十 五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後, 其 碩 士 論 文 如 經 舉 證 有 抄 襲 剽 竊 或 偽 造 數 據, 情 形 嚴 重, 經 本 校 組 成 之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屬 實 者,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繳 銷 其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並 以 退 學 論 處 第 十 六 條 本 細 則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32

33 102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單 附 件 6-2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案 由 : 為 配 合 本 校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改 善 研 究 生 畢 業 離 校 流 程 及 教 學 單 位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爰 修 訂 本 校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相 關 條 文, 提 請 討 論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者, 得 為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 一 修 畢 博 士 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二 通 過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三 通 過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之 認 定 四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之 其 他 條 件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辦 法 及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認 定 方 式,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第 二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者, 得 為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 一 修 畢 博 士 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二 通 過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三 通 過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之 認 定 四 系 ( 所 ) 訂 定 之 其 他 條 件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辦 法 及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認 定 方 式, 由 各 系 ( 所 ) 訂 定,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教 學 單 位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第 三 條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一 年 至 少 應 舉 辦 一 次, 通 過 者 由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登 錄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在 入 學 後 三 年 內 ( 休 學 不 計 入 年 限 ), 未 能 通 過 資 格 考 核 者, 應 予 退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參 加 資 格 考 核 次 數 之 限 制, 於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辦 法 中 規 定 研 究 生 休 學 學 期 內, 已 參 加 資 格 考 核 之 成 績 及 次 數 均 予 以 採 計 第 三 條 各 系 ( 所 )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一 年 至 少 應 舉 辦 一 次, 通 過 者 由 系 ( 所 ) 登 錄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在 入 學 後 三 年 內 ( 休 學 不 計 入 年 限 ), 未 能 通 過 資 格 考 核 者, 應 予 退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參 加 資 格 考 核 次 數 之 限 制, 於 各 系 ( 所 )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辦 法 中 規 定 研 究 生 休 學 學 期 內, 已 參 加 資 格 考 核 之 成 績 及 次 數 均 予 以 採 計 第 四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第 四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一 本 校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實 施 要 33

34 二 年 ( 逕 行 修 讀 者 三 年 ) 以 上, 修 習 本 校 校 定 必 修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且 通 過 課 程 測 驗 成 績 達 及 格 標 準, 並 為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者,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得 檢 具 下 列 表 件 各 一 份, 向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申 請 舉 行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 一 論 文 初 稿 及 提 要 二 歷 年 成 績 表 三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一 申 請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者, 經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同 意 後, 由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造 具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名 冊 連 同 其 申 請 表, 送 註 冊 組 覆 核 通 過, 即 得 舉 行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二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註 冊 組 彙 整 當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名 冊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備 查 第 五 條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置 考 試 委 員 五 人 至 九 人, 校 外 委 員 至 少 須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 與 境 外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不 受 此 限 ), 但 不 得 為 主 持 人, 主 持 人 由 出 席 委 員 互 推 舉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擔 任 其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出 席 委 員 中 須 有 校 外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始 能 舉 行 考 試 校 內 外 考 試 委 員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提 請 校 長 二 年 ( 逕 行 修 讀 者 三 年 ) 以 上, 並 為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者,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得 檢 具 下 列 表 件 各 一 份, 向 系 ( 所 ) 申 請 舉 行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 一 論 文 初 稿 及 提 要 二 歷 年 成 績 表 三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三 申 請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者, 經 系 ( 所 ) 主 管 同 意 後, 由 系 ( 所 ) 造 具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名 冊 連 同 其 申 請 表, 送 註 冊 組 覆 核 通 過, 即 得 舉 行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四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註 冊 組 彙 整 當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名 冊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備 查 第 五 條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置 考 試 委 員 五 人 至 九 人, 校 外 委 員 至 少 須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 與 境 外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不 受 此 限 ), 但 不 得 為 主 持 人, 主 持 人 由 出 席 委 員 互 推 舉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之 配 偶 或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不 得 擔 任 其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出 席 委 員 中 須 有 校 外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始 能 舉 行 考 試 校 內 外 考 試 委 員 由 各 系 ( 所 ) 主 管 提 請 校 長 聘 請 34 點 第 三 條, 凡 修 習 本 課 程 之 學 生, 須 通 過 課 程 測 驗 成 績 達 及 格 標 準 ; 未 通 過 者, 最 遲 須 於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前 修 習 通 過 未 完 成 本 課 程 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二 適 用 對 象 為 自 104 學 年 度 ( 含 ) 起 入 學 之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三 教 學 單 位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教 學 單 位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35 聘 請 之 之 第 六 條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者 二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三 曾 任 副 教 授 或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五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訂 定 之 第 七 條 經 核 准 舉 行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者, 應 依 照 研 究 生 畢 業 論 文 格 式 條 例 之 規 定, 撰 妥 論 文 正 稿 及 提 要, 連 同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書 繳 交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轉 送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審 查, 並 訂 期 舉 行 考 試 第 六 條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曾 任 教 授 者 二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三 曾 任 副 教 授 或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四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五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會 議 訂 定 之 第 七 條 經 核 准 舉 行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者, 應 依 照 研 究 生 畢 業 論 文 格 式 條 例 之 規 定, 撰 妥 論 文 正 稿 及 提 要, 連 同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書 繳 交 系 ( 所 ) 轉 送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審 查, 並 訂 期 舉 行 考 試 第 九 條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日 期 依 照 學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定 之 起 迄 日 期,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排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舉 行 學 期 結 束 後 至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辦 理 提 前 註 冊 者, 得 舉 行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第 十 四 條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後, 通 過 論 文 考 試 及 論 文 第 九 條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日 期 依 照 學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定 之 起 迄 日 期, 由 各 系 ( 所 ) 排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舉 行 學 期 結 束 後 至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辦 理 提 前 註 冊 者, 得 舉 行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第 十 四 條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後, 通 過 論 文 考 試 及 論 文 35 一 教 學 單 位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36 審 查 者,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於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前 將 各 研 究 生 之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考 試 委 員 審 定 書 影 印 本 及 論 文 一 併 送 交 教 務 處 登 錄 博 士 論 文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其 成 績 亦 於 二 週 內 送 交 教 務 處 登 錄 第 十 六 條 依 照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經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或 其 授 權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教 務 長 核 定, 得 再 轉 回 ( 入 ) 碩 士 班 就 讀 前 項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經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合 於 碩 士 學 位 標 準 者, 得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審 查 者, 各 系 ( 所 ) 於 二 週 二 延 長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考 內, 將 各 研 究 生 之 論 文 考 試 試 相 關 資 料 繳 送 期 限, 同 成 績 及 考 試 委 員 審 定 書 時 收 取 論 文, 使 研 究 生 畢 影 印 本 一 併 送 交 教 務 處 登 業 與 離 校 作 業 流 程 更 順 錄 暢 博 士 論 文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其 三 已 繳 送 論 文 考 試 成 績 審 成 績 亦 於 二 週 內 送 交 教 務 定 書 影 本 及 論 文 之 學 處 登 錄 生, 若 逾 次 學 期 註 冊 日 仍 未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註 冊 組 將 代 管 其 畢 業 證 書 至 其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並 修 改 學 籍 狀 態 為 畢 業 第 十 六 條 依 照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經 系 ( 所 ) 務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得 再 回 碩 士 班 就 讀 前 項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經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合 於 碩 士 學 位 標 準 者, 得 授 予 碩 士 學 位 一 教 學 單 位 增 加 學 位 學 程 二 配 合 本 校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作 業 規 定 第 七 條, 修 正 轉 回 ( 入 ) 碩 士 班 就 讀 之 程 序 及 審 定 主 管 36

37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 修 正 後 全 文 ) 85 年 9 月 30 日 教 育 部 台 (85) 高 ( 二 ) 字 號 函 核 備 91 年 6 月 13 日 90 學 年 度 第 5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1 年 7 月 8 日 教 育 部 台 (91) 高 ( 二 ) 字 號 函 備 查 93 年 6 月 3 日 92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3 年 7 月 13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4 年 12 月 29 日 9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5 年 2 月 22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99 年 10 月 27 日 99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十 一 條 99 年 12 月 8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0 年 6 月 2 日 99 學 年 度 第 7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四 條 100 年 7 月 1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0 年 12 月 20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五 條 101 年 7 月 13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103 年 月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細 則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具 有 下 列 條 件 者, 得 為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 一 修 畢 博 士 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數 二 通 過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三 通 過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之 認 定 四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之 其 他 條 件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辦 法 及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認 定 方 式,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訂 定,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第 三 條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一 年 至 少 應 舉 辦 一 次, 通 過 者 由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登 錄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在 入 學 後 三 年 內 ( 休 學 不 計 入 年 限 ), 未 能 通 過 資 格 考 核 者, 應 予 退 學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參 加 資 格 考 核 次 數 之 限 制, 於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博 士 班 資 格 考 核 辦 法 中 規 定 研 究 生 休 學 學 期 內, 已 參 加 資 格 考 核 之 成 績 及 次 數 均 予 以 採 計 第 四 條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二 年 ( 逕 行 修 讀 者 三 年 ) 以 上, 修 習 本 校 校 定 必 修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且 通 過 課 程 測 驗 成 績 達 及 格 標 準, 並 為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者,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後, 得 檢 具 下 列 表 件 各 一 份, 向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申 請 舉 行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 一 論 文 初 稿 及 提 要 二 歷 年 成 績 表 三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申 請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者, 經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管 同 意 後, 由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造 具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名 冊 連 同 其 申 請 表, 送 註 冊 組 覆 核 通 過, 即 得 舉 行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註 冊 組 彙 整 當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名 冊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備 查 3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研 究 生 博 士 暨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二 本 校 研 究 生 有 學 術 研 究 型 及 實 務 專 業 型, 授 與 學 位 之 中 ( 英 ) 文 名 稱, 由 各 院 系 所 依 其 發 展 特 色, 授 予 學 術 導 向 或 實 務 專 業 導 向 學 位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輔 導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六 四 四 七 號 函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一 六 二 四 號 函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三 月 八 日 保 訓 會 公 訓 字 第 九 三 一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105.2.26 核 定 日 期 星 期 辦 理 事 項 版 承 辦 單 位 104 年 12 月 18 日 函 請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調 查 缺 額 105 年 3 月 1 日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表 研 擬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彙 整 缺 額 設 定 考 試 類 科

More information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組 織 規 程 ( 核 定 本 ) 1 附 件 九 十 年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台 ( 九 ) 技 ( 二 ) 字 第 九 六 九 四 九 七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九 十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八 十 九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九 十 年 八 月 三 日 九 十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 臨 時 ) 校 務 會 議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七 經 費 預 估 : ( 一 ) 本 案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經 費 補 助 每 位 出 國 考 察 央 團 教 師 至 多 新 臺 幣 肆 萬 伍 仟 柒 佰 伍 拾 元 ( 含 機 票 ) ( 二 ) 不 足 款 項 由 參 與 人 員 自 行 負 擔 ( 三 )

七 經 費 預 估 : ( 一 ) 本 案 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經 費 補 助 每 位 出 國 考 察 央 團 教 師 至 多 新 臺 幣 肆 萬 伍 仟 柒 佰 伍 拾 元 ( 含 機 票 ) ( 二 ) 不 足 款 項 由 參 與 人 員 自 行 負 擔 ( 三 )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中 央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諮 詢 教 師 團 隊 出 國 考 察 計 畫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強 化 國 民 中 小 學 課 程 與 教 學 輔 導 群 與 中 央 輔 導 團 組 織 運 作 計 畫 二 目 的 : ( 一 ) 觀 摩 其 他 教 育 先 進 國 家 優 良 教 學 典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標 準 書 編 號 AB02001 版 次 3.5 標 準 書 名 稱 招 生 項 目 作 業 標 準 制 定 單 位 註 冊 組 1. 目 的 : 以 公 開 方 式 招 收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學 生 2. 範 圍 : 符 合 各 項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報 考 資 格 及 條 件 者 3. 定 義 : 無 4. 參 考 文 件 AB0205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學 則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商 學 院 全 時 就 讀 獎 學 金 1. 獎 助 金 額 : 視 商 學 院 當 年 度 補 助 而 定 2. 申 請 資 格 : 凡 本 系 博 士 生 皆 可 提 出 申 請 修 課 計 畫 課 程 名 稱 必 / 選 修 學 分 數 計 量 經 濟 類 課 程 ( 一 ) 必 修 3 個

商 學 院 全 時 就 讀 獎 學 金 1. 獎 助 金 額 : 視 商 學 院 當 年 度 補 助 而 定 2. 申 請 資 格 : 凡 本 系 博 士 生 皆 可 提 出 申 請 修 課 計 畫 課 程 名 稱 必 / 選 修 學 分 數 計 量 經 濟 類 課 程 ( 一 ) 必 修 3 個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105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招 生 公 告 簡 章 公 告 105 年 3 月 7 日 起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http://bit.ly/1ua0gt6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日 期 1. 取 得 報 名 繳 費 帳 號 :105 年 4 月 6 日 ( 三 )~4 月 11 日 ( 一 ) 下 午 5 時 止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104.8.28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1 條 本 校 為 辦 理 教 師 升 等, 特 依 據 教 育 部 訂 頒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以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作 業 要 點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作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者 ), 必 須 補 修 本 系 之 審 計 學, 以 60 分 通 過 標 準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入 學 時 如 尚 未 修 習 上 述 課 程, 應 在 修 業 期 限 內 補 修, 其 學 分 數 不 計 入 本 所 規 定 最 低 修 習 學 分 內 第 三 條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者 ), 必 須 補 修 本 系 之 審 計 學, 以 60 分 通 過 標 準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入 學 時 如 尚 未 修 習 上 述 課 程, 應 在 修 業 期 限 內 補 修, 其 學 分 數 不 計 入 本 所 規 定 最 低 修 習 學 分 內 第 三 條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商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修 業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定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定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定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所 有 條 文 法 規 名 稱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專 案 補 助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計 畫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 民 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修 正 )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執 行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白 皮 書,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目 的 : 加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More information

WORD文書排版班教育計畫

WORD文書排版班教育計畫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105 年 度 三 階 五 段 團 隊 力 數 位 學 專 班 訓 練 計 畫 一 緣 起 :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為 因 應 數 位 學 趨 勢 並 提 升 訓 練 成 效, 自 92 年 4 月 起 正 式 建 置 文 官 e 學 苑 學 網 站, 與 開 發 數 位 線 上 課 程,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豐 富 多 元 的 數 位 學 內 容, 並 在 各 項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More information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1 2006 1999 2014 2 2026 3 2037 4 2051 3 4 2 2013 3 貳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理 論 與 文 獻 檢 閱 1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報 (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1 2006 1999 2014 2 2026 3 2037 4 2051 3 4 2 2013 3 貳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理 論 與 文 獻 檢 閱 1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報 ( PROSPECT & EXPLORATION 第 13 卷 第 12 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A Preliminary Study of the Elderly Empolyment in China 楊 銘 杰 (Yang, Ming-Jey)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山 與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博 士 候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學 期 月 星 期 工 作 計 劃 項 目 25 教 育 部 教 師 節 表 揚 大 會 ( 社 會 教 育 科 ) 26 27 中 秋 節 ( 秘 書 室 ) 28 教 師 節, 中 秋 節 補 假 不 上 課 ( 秘 書 室 ) 二 三 四 教 育 部 資 訊 安 全 通 報 演 練 (0/~0

學 期 月 星 期 工 作 計 劃 項 目 25 教 育 部 教 師 節 表 揚 大 會 ( 社 會 教 育 科 ) 26 27 中 秋 節 ( 秘 書 室 ) 28 教 師 節, 中 秋 節 補 假 不 上 課 ( 秘 書 室 ) 二 三 四 教 育 部 資 訊 安 全 通 報 演 練 (0/~0 臺 南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04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學 期 月 星 期 工 作 計 劃 項 目 8 9 安 格 洛 斯 最 終 戰 : 搶 救 納 瓦 特 - 雷 光 之 戰 特 展 (6/4-8/3)( 南 瀛 科 教 館 ) 2 205 第 三 屆 WBSC 世 界 盃 少 棒 錦 標 賽 ( 活 動 期 間 :7/24-8/2)( 體 育 處 ) 3 4 二 國 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Microsoft Word - 學則1041228(報部備查).doc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則 92 年 4 月 2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7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107785 號 函 部 份 條 文 備 查 92 年 9 月 2 日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3 日 台 高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More information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