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編 輯 室 報 告 01 新 科 技 帶 來 的 新 挑 戰 01 焦 點 企 劃 02 雲 端 服 務 的 增 值 稅 徵 納 趨 勢 03 專 業 焦 點 06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不 合 常 規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準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之 分 析 07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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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雲 端 服 務 的 增 值 稅 徵 納 趨 勢 資 誠 通 訊 建 議 企 業 在 提 供 或 使 用 境 外 雲 端 服 務 時, 須 事 先 了 解 自 身 的 增 值 稅 遵 循 義 務, 以 避 免 因 違 規, 而 遭 致 增 值 稅 的 補 稅 或 罰 款, 影 響 企 業 之 獲 利 2015 年 3 月 號 第 287 期

2 目 錄 編 輯 室 報 告 01 新 科 技 帶 來 的 新 挑 戰 01 焦 點 企 劃 02 雲 端 服 務 的 增 值 稅 徵 納 趨 勢 03 專 業 焦 點 06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不 合 常 規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準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之 分 析 07 BEPS Action 10 討 論 稿 之 剖 析 09 資 誠 動 態 12 台 商 投 資 大 陸 自 貿 區 需 注 意 優 惠 條 件 與 法 令 規 範 13 資 誠 發 布 2015 中 國 銀 行 家 調 查 及 銀 行 業 展 望 調 查 報 告 14 法 令 解 析 與 輯 要 16 台 灣 租 稅 及 投 資 法 令 17 中 國 租 稅 及 投 資 法 令 19 國 際 租 稅 及 投 資 法 令 20 資 誠 通 訊 錄 23 資 誠 通 訊 月 刊 第 287 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 日 出 版 中 華 民 國 79 年 9 月 30 日 創 刊 發 行 所 : 資 誠 企 業 管 理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發 行 人 : 張 明 輝 地 址 : 台 北 市 基 隆 路 一 段 333 號 27 樓 電 話 :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出 版 事 業 登 記 處 局 版 台 誌 字 第 8344 號 版 權 所 有, 非 經 同 意 不 可 轉 載 版 權 聲 明 : 本 資 誠 通 訊 僅 提 供 參 考 使 用, 非 屬 本 事 務 所 對 相 關 特 定 議 題 表 示 的 意 見, 閱 讀 者 不 得 據 以 作 為 任 何 決 策 之 依 據, 亦 不 得 援 引 作 為 任 何 權 利 或 利 益 之 主 張 其 內 容 未 經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同 意 不 得 任 意 轉 載 或 作 其 他 目 的 之 使 用 若 有 任 何 事 實 法 令 或 政 策 之 變 更,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保 留 修 正 本 資 誠 通 訊 內 容 之 權 利

3 新 科 技 帶 來 的 新 挑 戰 編 輯 室 報 告 根 據 最 新 公 布 的 2015 資 誠 全 球 企 業 領 袖 調 查 報 告 (18th Annual Global CEO Survey Report), 全 球 CEO 瞭 解 他 們 必 須 擁 抱 科 技 來 為 客 戶 創 造 價 值, 而 數 位 科 技 則 為 此 帶 來 革 命 性 的 改 變, 其 中 一 項 非 常 重 要 的 新 科 技 趨 勢 就 是 雲 端 運 算 服 務 近 年 來, 雲 端 服 務 大 行 其 道, 直 接 挑 戰 了 過 去 舊 有 的 增 值 稅 制 度, 使 得 企 業 在 提 供 或 使 用 雲 端 服 務 時 在 增 值 稅 遵 循 上 不 知 所 措 有 鑑 於 此,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謝 淑 美 會 計 師 撰 文 探 討 雲 端 服 務 的 增 值 稅 徵 納 趨 勢, 建 議 企 業 在 提 供 或 使 用 境 外 雲 端 服 務 時, 須 事 先 了 解 自 身 的 增 值 稅 遵 循 義 務, 以 避 免 因 違 規, 而 遭 致 增 值 稅 的 補 稅 或 罰 款, 影 響 企 業 之 獲 利 資 誠 廖 烈 龍 會 計 師 撰 文 指 出, 此 討 論 稿 探 討 在 全 球 供 應 鏈 環 境 下 運 用 利 潤 分 割 法 之 適 用 情 形, 並 提 出 九 個 案 例 進 行 討 論 目 前, 各 國 稅 局 都 更 傾 向 要 求 跨 國 集 團 使 用 利 潤 分 割 法 由 此 討 論 稿 可 以 推 測, 利 潤 分 割 法 將 更 廣 泛 的 被 各 國 稅 局 所 採 用 廖 烈 龍 建 議 台 商 跨 國 企 業 應 及 時 檢 視 集 團 所 使 用 的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並 探 討 利 潤 分 割 法 對 於 集 團 移 轉 訂 價 及 利 潤 配 置 政 策 的 影 響 資 誠 徐 麗 珍 會 計 師 撰 文 說 明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不 合 常 規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準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之 要 點, 及 其 可 能 影 響, 建 議 營 利 事 業 應 密 切 注 意 國 內 及 國 際 稅 務 環 境 的 變 化, 隨 時 審 視 自 身 情 形, 完 善 相 關 遵 循 準 備 或 防 禦 策 略 另 外,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OECD) 在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公 佈 解 決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行 動 方 案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 第 10 號 行 動 計 畫 兩 份 討 論 稿, 其 中 一 份 討 論 稿 是 探 討 在 全 球 價 值 鏈 環 境 下, 應 如 何 使 用 利 潤 分 割 法 這 份 討 論 稿 深 入 探 討 利 潤 分 割 法 之 運 用, 尤 其 針 對 在 全 球 價 值 鏈 環 境 下 之 利 潤 分 割 方 式 資 誠 通 訊 2015 年 3 月 號 第 287 期 1

4 焦 點 企 劃 2 資 誠 通 訊 2015 年 3 月 號 第 287 期

5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法 律 服 務 會 計 師 雲 端 服 務 的 增 值 稅 徵 納 趨 勢 增 值 稅 (Value-added Tax, VAT ) 制 度 為 一 全 球 普 及 之 稅 收 制 度, 除 全 球 已 超 過 150 個 國 家 實 施 外, 尚 未 實 施 的 國 家 亦 研 擬 在 未 來 實 施 然 而, 近 年 來 雲 端 服 務 大 行 其 道, 直 接 挑 戰 了 過 去 舊 有 的 增 值 稅 制 度, 使 得 企 業 在 提 供 或 使 用 雲 端 服 務 時 在 增 值 稅 遵 循 上 不 知 所 措 因 此, 以 下 將 簡 單 說 明 增 值 稅 遵 循 原 則 以 及 各 國 對 雲 端 服 務 增 值 稅 遵 循 規 定 的 發 展 趨 勢 在 增 值 稅 制 度 下, 企 業 提 供 商 品 或 服 務 時, 須 額 外 按 增 值 稅 稅 率 計 收 增 值 稅, 計 入 企 業 的 銷 項 稅 額 而 企 業 購 買 商 品 或 服 務 時, 所 支 付 之 增 值 稅, 可 計 入 企 業 的 進 項 稅 額 企 業 在 進 行 增 值 稅 申 報 時, 進 銷 項 稅 額 可 互 相 沖 抵 若 銷 項 稅 額 大 於 進 項 稅 額, 產 生 應 付 稅 額, 企 業 須 就 應 付 稅 額 繳 納 增 值 稅 ; 若 進 項 稅 額 大 於 銷 項 稅 額, 產 生 溢 付 稅 額, 則 企 業 可 向 稅 務 機 關 申 請 退 還 溢 繳 之 增 值 稅 因 此, 若 企 業 控 1 管 得 宜, 增 值 稅 一 般 不 會 構 成 企 業 的 運 營 成 本 然 而, 即 使 增 值 稅 皆 能 完 全 轉 嫁 至 消 費 者,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仍 會 對 企 業 獲 力 能 力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如 企 業 因 不 了 解 增 值 稅 遵 循 規 定 而 造 成 錯 誤 決 策 等 ; 在 某 些 國 家 如 瑞 典 挪 威 等 地, 更 可 能 因 忽 略 增 值 稅 造 成 20% 以 上 的 訂 價 錯 誤 成 本 在 一 般 的 增 值 稅 制 度 下, 銷 售 貨 物 及 銷 售 勞 務 會 有 不 同 的 課 稅 處 理 方 式 簡 而 言 之, 銷 售 貨 物 增 值 稅 的 課 徵 主 要 取 決 於 該 貨 物 所 在 地 點 決 定, 亦 即 銷 售 商 品 由 銷 售 時 由 銷 售 地 點 決 定 然 而, 提 供 勞 務 則 可 能 隨 著 不 同 國 家 或 區 域 的 增 值 稅 法 規 及 勞 務 屬 性 之 差 異, 由 提 供 者 所 在 地 決 定, 亦 可 由 接 收 方 所 在 地 或 勞 務 提 供 地 決 定 因 此, 在 說 明 雲 端 服 務 的 徵 納 原 則 前, 必 須 先 了 解 雲 端 服 務 應 界 定 為 銷 售 商 品, 還 是 提 供 勞 務 以 歐 盟 增 值 稅 規 定 為 例 : 提 供 商 品 - 指 所 有 人 轉 讓 有 形 資 產 之 處 置 權 利 提 供 勞 務 - 指 任 何 其 他 不 屬 於 提 供 商 品 的 交 易 1 然 而, 部 分 稅 務 機 關 ( 如 中 國 台 灣 ) 在 一 般 狀 況 下 允 許 退 還 超 出 之 增 值 稅 進 項 稅 額, 僅 得 留 抵 未 來 增 值 稅 銷 項 稅 額 資 誠 通 訊 2015 年 3 月 號 第 287 期 3

6 故 在 歐 盟 規 定 下, 任 何 雲 端 相 關 產 品 ( 如 電 子 儲 存 及 網 路 主 機 ) 均 被 視 為 提 供 勞 務 其 他 課 徵 增 值 稅 的 國 家 或 區 域 對 於 商 品 及 勞 務 的 定 義 普 遍 與 歐 盟 觀 點 相 類 似, 因 此 透 過 雲 端 提 供 的 服 務 在 增 值 稅 觀 點 上 一 般 均 視 為 提 供 勞 務 正 如 前 述, 增 值 稅 對 於 提 供 勞 務 的 課 徵, 會 因 不 同 情 況, 而 有 所 不 同 若 雲 端 服 務 的 雙 方 皆 位 於 同 一 個 國 家 時, 尚 不 致 產 生 徵 納 困 難 然 雲 端 服 務 的 徵 納 雙 方 位 於 不 同 國 家 時, 應 如 何 遵 循 增 值 稅 的 規 定, 便 成 了 近 年 來 徵 納 雙 方 所 面 臨 的 嚴 峻 課 題 故 對 於 透 過 雲 端 提 供 服 務 的 增 值 稅, 各 國 正 積 極 研 議 適 當 之 徵 收 方 式, 以 下 僅 以 增 值 稅 發 展 相 對 成 熟 的 歐 盟 制 度, 並 與 其 他 國 家 進 行 比 較 在 歐 盟 制 度 下, 勞 務 主 要 可 區 分 為 B2B 及 B2C 兩 種 模 式 在 B2B 模 式 中, 增 值 稅 於 勞 務 使 用 者 所 在 地 徵 收, 其 在 雲 端 服 務 中 並 無 二 致 舉 例 而 言, 非 歐 盟 公 司 ( 例 如 : 美 國 公 司 ) 透 過 雲 端 提 供 服 務 給 歐 盟 客 戶 時, 須 於 歐 盟 客 戶 所 在 地 課 徵 增 值 稅 但, 若 該 美 國 公 司 於 歐 盟 地 區 並 無 任 何 營 業 處 所, 且 可 能 可 以 適 用 增 值 稅 反 向 稽 徵 的 機 制, 亦 即, 由 屬 增 值 稅 型 企 業 之 歐 盟 客 戶 ( 服 使 用 者 ) 直 接 申 報 銷 項 增 值 稅, 並 同 時 申 報 進 項 增 值 稅 扣 抵, 而 無 須 由 該 美 國 公 司 在 歐 盟 境 內 登 記 增 值 稅 稅 籍 申 報 繳 稅 ; 此 反 向 稽 徵 機 制, 對 於 服 務 使 用 者 而 言, 也 不 至 於 產 生 額 外 的 現 金 壓 力, 但 必 須 確 定 服 務 使 用 者 是 符 合 要 繳 納 增 值 稅 之 歐 盟 企 業 在 B2C 模 式 中, 一 般 而 言 勞 務 提 供 者 在 歐 盟 境 內 提 供 勞 務 於 個 人, 其 增 值 稅 於 勞 務 提 供 者 所 在 地 徵 收, 但 勞 務 提 供 者 在 服 務 使 用 地 有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則 增 值 稅 在 服 務 使 用 地 課 徵 然 而 針 對 電 子 提 供 的 服 務 (Electronically supplied services, EES ), 包 括 雲 端 服 務, 有 特 殊 規 定, 歐 盟 係 採 消 費 者 所 在 地 原 則 徵 收 增 值 稅, 故 在 此 規 定 下, 非 歐 盟 之 ESS 服 務 提 供 者, 須 在 其 消 費 者 所 在 地 之 各 會 員 國 註 冊 及 申 報 增 值 稅, 亦 可 申 請 在 單 一 國 家 統 一 註 冊 及 申 報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所 有 歐 盟 及 非 歐 盟 之 ESS 服 務 提 供 者 都 必 須 按 其 消 費 者 所 在 地 申 報 增 值 稅 各 國 對 於 B2B 雲 端 服 務 的 徵 收 規 定 相 類 似, 因 此 下 列 僅 就 B2C 模 式 進 行 境 外 服 務 提 供 商 提 供 ESS 給 下 列 各 國 之 課 徵 方 式 比 較 : 由 於 雲 端 服 務 的 增 值 稅 規 定 僅 處 於 起 步 階 段, 部 分 國 家 雖 已 制 定 相 關 規 定, 但 無 操 作 規 定 或 難 以 實 際 落 實 ; 更 有 許 多 國 家 對 於 雲 端 服 務 尚 未 訂 定 相 關 規 定 或 僅 在 對 外 支 付 時 要 求 扣 繳 等, 導 致 徵 納 雙 方 在 事 後 產 生 爭 議 因 此, 建 議 企 業 在 提 供 或 使 用 境 外 雲 端 服 務 時, 須 事 先 了 解 自 身 的 增 值 稅 遵 循 義 務, 以 避 免 因 違 規, 而 遭 致 增 值 稅 的 補 稅 或 罰 款, 影 響 企 業 之 獲 利 ( 本 文 由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蘇 宥 人 副 總 經 理 協 助 完 成 ) 使 用 者 所 在 地 申 報 規 定 歐 盟 會 員 國 由 提 供 商 當 地 申 報 或 申 請 於 一 會 員 國 統 一 申 報 克 羅 埃 西 亞 由 提 供 商 當 地 申 報, 但 無 具 體 操 作 規 定 歐 盟 候 選 國 2 其 他 國 家 冰 島 提 供 商 可 透 過 稅 務 代 理 人 申 報, 申 報 門 檻 為 ISK 1,000,000( 約 US$8,700) 馬 其 頓 視 勞 務 種 類 而 定, 申 報 門 檻 為 EUR 32,500( 約 US$45,000) 蒙 特 內 哥 羅 視 勞 務 種 類 而 定, 提 供 商 可 透 過 稅 務 代 理 人 申 報, 申 報 門 檻 為 EUR 18,000( 約 US$25,000) 塞 爾 維 亞 由 消 費 者 自 行 申 報 土 耳 其 由 消 費 者 自 行 申 報 挪 威 若 提 供 商 透 過 雲 端 仲 介 商 提 供, 則 由 仲 介 商 在 當 地 申 報, 申 報 門 檻 為 NOK50,000( 約 US$9,000) 瑞 士 由 提 供 商 當 地 申 報, 申 報 門 檻 為 CHF100,000( 約 US$114,000) 澳 洲 墨 西 哥 紐 西 蘭 當 提 供 商 在 當 地 有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或 在 當 地 有 實 體 存 在 時, 要 求 在 當 地 申 報 日 本 由 提 供 商 當 地 申 報, 尚 待 實 施 細 則 出 爐 2 歐 盟 候 選 國 在 成 功 加 入 會 員 國 後, 即 須 遵 守 歐 盟 的 增 值 稅 制 度 4 資 誠 通 訊 2015 年 3 月 號 第 287 期

7 ISBN (02)

8 專 業 焦 點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不 合 常 規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準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之 分 析 07 BEPS Action 10 討 論 稿 之 剖 析 09 6 資 誠 通 訊 2015 年 3 月 號 第 287 期

9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不 合 常 規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準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之 分 析 徐 麗 珍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法 律 服 務 會 計 師 為 因 應 國 際 發 展 趨 勢, 提 升 查 核 效 能, 簡 化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申 辦 作 業, 降 低 跨 國 企 業 雙 重 課 稅 風 險, 財 政 部 於 104 年 3 月 6 日 公 告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不 合 常 規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準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謹 就 本 次 修 正 要 點, 及 其 可 能 影 響 說 明 如 下 : 1. 增 訂 營 利 事 業 從 事 企 業 重 組 ( 企 業 重 組 之 定 義, 以 及 企 業 重 組 交 易 類 型, 增 訂 於 修 正 後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準 則 第 4 條 ) 之 利 潤 分 配 應 考 量 之 因 素 及 實 際 交 易 執 行 之 認 定 ( 修 正 後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準 則 第 9 條 之 1): 營 利 事 業 進 行 企 業 重 組 ( 包 括 由 全 功 能 配 銷 商 轉 為 有 限 風 險 配 銷 商 或 代 理 商 由 全 功 能 製 造 商 轉 為 代 工 或 來 料 加 工 製 造 商 移 轉 無 形 資 產 權 利 集 中 或 分 散 於 其 他 集 團 企 業 管 理 組 織 精 簡 或 結 束 營 運, 以 及 經 財 政 部 公 告 之 其 他 安 排 等 ) 者, 其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內 容 應 包 括 重 組 前 後 年 度 之 功 能 風 險 分 析, 及 依 修 正 後 第 9 條 之 1 辦 理 之 情 形, 包 含 : 企 業 重 組 契 約 中 關 係 企 業 間 風 險 之 重 新 分 配 與 交 易 之 經 濟 實 質 是 否 相 同 辨 認 重 組 前 後 功 能 資 產 及 風 險 分 配 狀 況 與 歸 屬 之 利 潤 是 否 符 合 常 規 及 確 認 風 險 承 擔 者 是 否 具 控 制 風 險 能 力 及 承 擔 風 險 之 財 務 能 力 等 有 關 風 險 移 轉 之 特 殊 考 量 ; 企 業 重 組 之 商 業 理 由 及 預 期 利 益 企 業 重 組 各 參 與 人 於 重 組 前 後 之 權 利 義 務 企 業 重 組 產 生 潛 在 利 潤 之 移 轉 與 風 險 之 重 新 分 配 是 否 相 當 企 業 重 組 涉 及 有 形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及 活 動 之 移 轉, 是 否 有 適 當 之 報 酬 及 企 業 重 組 之 參 與 人 因 契 約 終 止 或 重 新 協 商 所 造 成 之 損 害, 是 否 有 適 當 之 補 償 等 有 關 企 業 重 組 時 應 有 常 規 補 償 ; 及 就 企 業 重 組 後 受 控 交 易 進 行 可 資 誠 通 訊 2015 年 3 月 號 第 287 期 7

10 比 較 程 度 分 析, 以 決 定 重 組 後 受 控 交 易 移 轉 訂 價 方 法 及 比 較 企 業 重 組 之 補 償 與 企 業 重 組 前 後 之 營 運 報 酬 間 之 關 係 等 有 關 企 業 重 組 後 受 控 交 易 之 合 理 補 償 或 報 酬 營 利 事 業 103 年 度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案 件 開 始 適 用 此 次 修 正 內 容 此 外, 修 正 後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準 則 亦 訂 明 稽 徵 機 關 依 據 納 稅 義 務 人 提 示 之 企 業 重 組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正 確 辨 識 實 際 從 事 之 受 控 交 易, 發 現 受 控 交 易 經 濟 實 質 不 同 於 形 式 時, 應 就 其 實 質 交 易 進 行 不 合 常 規 移 轉 訂 價 之 調 整 2. 將 成 本 及 營 業 費 用 淨 利 率 納 入 可 比 較 利 潤 法 所 使 用 之 利 潤 指 標 ( 修 正 後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準 則 第 18 條 ) 3. 將 各 參 與 人 均 對 受 控 交 易 作 出 有 價 值 及 獨 特 貢 獻 之 情 形 納 入 適 用 利 潤 分 割 法 ( 修 正 後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準 則 第 19 條 ): 以 利 潤 分 割 法 進 行 移 轉 訂 價 常 規 交 易 分 析 之 情 形, 在 我 國 移 轉 訂 價 審 查 實 務 中 並 不 多 見 惟 近 幾 年 來, 包 含 我 國 在 內 的 多 國 稽 徵 機 關, 已 有 主 張 以 利 潤 分 割 法 進 行 移 轉 訂 價 常 規 交 易 分 析 之 傾 向 修 正 後 第 19 條 將 受 控 交 易 之 各 參 與 人 均 對 受 控 交 易 作 出 獨 特 且 有 價 值 貢 獻 之 情 形 納 入 適 用 利 潤 分 割 法, 將 有 利 於 我 國 稽 徵 機 關 在 移 轉 訂 價 審 查 時 主 張 以 利 潤 分 割 法 進 行 分 析 4. 將 決 算 申 報 案 件 納 入 本 準 則 適 用 範 圍 ( 修 正 後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準 則 第 21 條 及 第 22 條 ): 未 來 營 利 事 業 進 行 決 算 申 報 時 亦 應 依 規 定 提 示 移 轉 訂 價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5. 修 正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申 辦 制 度 並 增 訂 預 備 會 議 申 請 機 制 ( 修 正 後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準 則 第 23 條 ): 修 正 草 案 降 低 申 請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之 交 易 金 額, 並 放 寬 營 利 事 業 提 供 完 整 文 件 及 報 告 之 期 間 至 三 個 月 ( 同 時 刪 除 延 長 一 個 月 期 間 之 規 定 ) 此 外, 考 慮 申 請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之 營 利 事 業, 未 來 將 可 以 較 為 簡 化 的 申 請 文 件, 向 稽 徵 機 關 申 請 進 行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預 備 會 議 ; 稽 徵 機 關 應 於 營 利 事 業 申 請 預 備 會 議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完 成 預 備 會 議,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是 否 同 意 正 式 申 請 6. 對 於 營 利 事 業 未 依 規 定 提 示 文 據 或 未 能 提 示, 稽 徵 機 關 亦 未 查 得 資 料, 得 按 營 業 成 本 及 營 業 費 用, 依 同 業 利 潤 標 準 核 定 所 得 額 ( 修 正 後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準 則 第 33 條 ): 營 利 事 業 未 提 示 且 稽 徵 機 關 亦 無 查 得 收 入 時, 依 現 行 條 文, 無 法 據 以 調 整 所 得, 故 修 正 後 第 33 條 增 訂 以 查 得 相 關 之 營 業 成 本 及 營 業 費 用, 按 同 業 利 潤 標 準 核 定 其 所 得 額 規 定 資 誠 觀 點 : 我 國 現 行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不 合 常 規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準 則 自 發 布 施 行 迄 今 已 屆 滿 十 年, 施 行 期 間 OECD 針 對 評 估 集 團 企 業 進 行 企 業 重 組 交 易 時 應 有 的 移 轉 訂 價 考 量, 發 布 了 OECD TP Guidelines 第 九 章 的 增 修 規 定 本 次 修 正 內 容 使 我 國 移 轉 訂 價 法 規 與 國 際 接 軌, 要 求 進 行 企 業 重 組 的 營 利 事 業 於 其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中, 特 別 揭 露 評 估 該 企 業 重 組 之 利 潤 分 配 是 否 符 合 常 規 之 相 關 資 料, 但 對 於 資 料 揭 露 的 程 度 及 具 體 評 估 方 法 則 未 有 明 確 規 定 此 外, 修 正 後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準 則 提 供 稽 徵 機 關 未 來 若 發 現 受 控 交 易 經 濟 實 質 不 同 於 形 式 時, 可 就 其 實 質 交 易 進 行 不 合 常 規 移 轉 訂 價 調 整 的 明 文 依 據, 在 執 行 實 務 上 可 能 會 增 加 徵 納 雙 方 爭 執 受 控 交 易 形 式 是 否 與 經 濟 實 質 相 符 之 情 形 目 前 國 際 間 對 於 防 止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BEPS) 的 各 項 行 動 方 案 正 進 行 熱 烈 討 論 惟 此 次 修 正 內 容 未 包 含 OECD 所 發 布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BEPS) 行 動 方 案 中 針 對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及 國 別 報 告 的 揭 露 要 求, 應 可 預 期 未 來 就 此 部 分 ( 及 BEPS 行 動 方 案 中 與 移 轉 訂 價 有 關 的 其 他 行 動 方 案 成 果 ) 仍 會 有 後 續 修 訂 營 利 事 業 應 密 切 注 意 國 內 及 國 際 稅 務 環 境 的 變 化, 隨 時 審 視 自 身 情 形, 完 善 相 關 遵 循 準 備 或 防 禦 策 略 8 資 誠 通 訊 2015 年 3 月 號 第 287 期

11 BEPS Action 10 討 論 稿 之 剖 析 確 保 移 轉 訂 價 結 果 與 創 造 價 值 一 致 : 高 風 險 交 易 之 利 潤 分 割 法 在 全 球 供 應 鏈 環 境 下 的 使 用 討 論 稿 廖 烈 龍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法 律 服 務 會 計 師 elliot.liao@tw.pwc.com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 ( OECD ) 於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公 佈 解 決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行 動 方 案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 第 10 號 行 動 計 畫 兩 份 討 論 稿, 其 中 一 份 討 論 稿 是 探 討 在 全 球 價 值 鏈 環 境 下, 應 如 何 使 用 利 潤 分 割 法 (Discussion draft on the use of profit splits in the context of global value chains, 以 下 簡 稱 討 論 稿 ) 這 份 討 論 稿 深 入 探 討 利 潤 分 割 法 之 運 用, 尤 其 針 對 在 全 球 價 值 鏈 環 境 下 之 利 潤 分 割 方 式 討 論 稿 透 過 提 出 數 個 案 例 的 方 式, 說 明 傳 統 上, 單 邊 移 轉 訂 價 方 法 (one-sided transfer pricing method) 可 能 不 是 某 些 情 況 下 的 最 適 當 移 轉 訂 價 方 法 為 確 保 移 轉 訂 價 分 析 之 結 果 與 價 值 創 造 相 符, 當 關 係 人 交 易 間 的 關 係 人 個 體 均 有 Entrepreneurial 功 能, 並 承 擔 重 大 風 險 時, 利 潤 分 割 法 (transactional profit split method) 可 能 較 為 適 當 討 論 稿 主 要 討 論 之 主 題 包 含 下 述 四 個 方 向 : 在 全 球 價 值 鏈 情 形 下 應 如 何 運 用 移 轉 訂 價 方 法? 利 潤 分 割 法 之 合 理 運 用 範 圍 為 何? 利 潤 分 割 法 應 如 何 使 利 潤 更 能 正 確 反 映 價 值 創 造? 利 潤 分 割 法 應 如 何 分 割 虧 損? 當 分 析 關 係 人 間 執 行 功 能 及 承 擔 風 險 有 高 度 連 結 性 之 交 易 時, 著 重 單 邊 移 轉 訂 價 方 法 並 非 為 最 適 方 法 此 時, 利 潤 分 割 法 提 供 了 一 條 解 決 途 徑 當 從 事 關 係 人 交 易 的 雙 方 主 體 都 對 交 易 創 造 獨 特 且 具 價 值 貢 獻 時, 利 潤 分 割 法 可 能 是 最 適 合 的 移 轉 訂 價 方 法 在 此, 獨 特 且 具 價 值 的 重 要 貢 獻 包 括 所 有 能 構 成 公 司 競 爭 優 勢 的 貢 獻 討 論 稿 提 出 以 下 三 種 情 況 : 風 險 共 同 承 擔 (Integration and sharing of risks) 當 跨 國 企 業 所 經 營 之 業 務 為 高 度 整 合 之 營 業 活 動, 風 險 承 擔 也 是 許 多 關 係 人 共 同 管 理 及 控 制,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利 潤 分 割 法 應 為 最 適 移 轉 訂 價 方 法 個 別 功 能 測 試 困 難 (Fragmentation) 因 跨 國 企 業 經 常 分 割 全 球 價 值 鏈 下 的 個 別 功 能, 並 安 排 特 定 之 集 團 企 業 提 供 個 別 功 能 ( 例 : 行 銷 及 物 流 等 ) 討 論 稿 也 提 出 僅 執 行 個 別 功 能 之 可 比 資 誠 通 訊 2015 年 3 月 號 第 287 期 9

12 較 對 象 公 司 較 難 被 辨 認 ( 因 為 大 部 分 的 可 比 較 公 司 都 執 行 多 種 功 能 ) 因 此, 利 潤 分 割 法 似 乎 能 夠 更 適 當 的 使 用 混 合 許 多 功 能 的 可 比 較 對 象 分 析 缺 少 可 比 較 對 象 (Lack of comparables) 討 論 稿 中 亦 提 及, 在 進 行 移 轉 訂 價 分 析 時, 若 可 比 較 對 象 不 足, 可 透 過 擴 大 可 比 較 對 象 搜 尋 範 圍 來 增 加 可 比 較 樣 本 倘 若 無 法 搜 尋 到 足 夠 的 可 比 較 樣 本, 利 潤 分 割 法 可 為 輔 助 的 移 轉 訂 價 分 析 方 法 目 前, 各 國 稅 局 都 更 傾 向 要 求 跨 國 集 團 使 用 利 潤 分 割 法 由 此 討 論 稿 可 以 推 測, 利 潤 分 割 法 將 更 廣 泛 的 被 各 國 稅 局 所 採 用, 例 如 : 某 些 集 團 子 公 司 若 提 供 技 術 複 雜 且 獨 特 性 高 之 研 發 服 務, 可 能 不 能 再 適 用 成 本 加 成 方 式 設 算 利 潤, 而 須 考 慮 使 用 利 潤 分 割 法 我 們 將 持 續 追 蹤 討 論 稿 的 發 展, 台 商 跨 國 企 業 應 及 時 檢 視 集 團 所 使 用 的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並 探 討 利 潤 分 割 法 對 於 集 團 移 轉 訂 價 及 利 潤 配 置 政 策 的 影 響 ( 本 文 由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曾 博 昇 副 總 經 理 協 助 完 成 ) 討 論 稿 中 提 出 利 潤 分 割 法 可 能 是 最 能 正 確 反 應 價 值 創 造 之 移 轉 訂 價 方 法, 但 同 時 也 提 出 此 方 法 通 常 具 有 一 定 的 主 觀 性 (subjectivity) 為 了 提 高 利 潤 分 割 法 的 可 靠 度, 功 能 風 險 分 析 須 考 量 所 有 價 值 創 造 的 因 素, 例 如 特 殊 市 場 特 性 商 業 策 略 集 團 綜 效 等 運 用 RACI (reasonable, accountable, consulted, informed) 工 具 進 行 分 析, 可 協 助 衡 量 各 關 係 人 之 價 值 創 造 與 貢 獻 度 討 論 稿 中 透 過 案 例 提 出, 由 於 虧 損 發 生 可 能 有 特 殊 的 原 因, 造 成 虧 損 的 因 素 應 該 被 適 當 的 分 割, 因 此, 虧 損 分 割 之 方 法 可 能 應 與 利 潤 分 割 不 同 本 討 論 稿 探 討 在 全 球 供 應 鏈 環 境 下 運 用 利 潤 分 割 法 之 適 用 情 形, 並 提 出 九 個 案 例 進 行 討 論 討 論 稿 並 未 提 出 明 確 的 見 解, 而 是 提 出 許 多 目 前 具 有 爭 議 性 的 問 題 供 各 界 討 論 OECD 要 求 於 2015 年 2 月 6 日 回 收 各 界 意 見 10 資 誠 通 訊 2015 年 3 月 號 第 287 期

13 2014 PwC 2014 (PwC Taiwan CEO Survey) CEO ( #21631)

14 資 誠 動 態 台 商 投 資 大 陸 自 貿 區 需 注 意 優 惠 條 件 與 法 令 規 範 13 資 誠 發 布 2015 中 國 銀 行 家 調 查 及 銀 行 業 展 望 調 查 報 告 資 誠 通 訊 2015 年 3 月 號 第 287 期

15 自 從 2013 年 9 月 上 海 自 貿 區 成 立 以 來, 外 界 對 於 這 個 同 時 提 供 資 金 關 務 及 投 資 准 入 優 惠 的 區 域 充 滿 無 限 的 夢 想, 甚 至 有 人 認 為 這 是 中 國 落 實 自 由 市 場 的 最 後 一 塊 拼 圖 據 統 計,2014 年 度 上 海 自 貿 區 新 增 的 外 商 投 資 專 案 再 創 歷 史 新 高, 比 起 上 年 度 足 足 多 了 4.5 倍, 且 大 多 數 的 專 案 是 以 通 過 負 面 清 單 裡 備 案 方 式 成 立 資 誠 (PwC Taiwan)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段 士 良 會 計 師 表 示, 自 貿 區 雖 提 供 了 企 業 在 金 流 物 流 及 特 定 產 業 的 投 資 比 例 開 放 上 更 大 的 操 作 空 間, 但 建 議 企 業 在 考 慮 是 否 進 駐 自 貿 區 時, 不 能 僅 著 眼 於 自 貿 區 所 提 供 包 括 租 稅 項 目 等 的 各 項 優 惠 措 施, 而 應 從 營 運 操 作 和 政 策 與 環 境 配 套 的 角 度 通 盤 思 考, 才 能 真 正 有 效 運 用 自 貿 區 所 帶 來 的 商 業 優 勢 有 鑑 於 上 海 自 貿 區 亮 麗 的 招 商 成 績, 去 年 底 中 國 國 務 院 再 同 時 批 准 天 津 福 建 與 廣 東 三 個 自 貿 園 區, 並 將 上 海 自 貿 區 從 原 有 面 積 (27.78 平 方 公 里 ) 一 舉 擴 4.5 倍, 達 到 平 方 公 里 現 在 的 上 海 自 貿 區 除 了 原 來 外 高 橋 保 稅 區 與 物 流 園 區 洋 山 保 稅 港 區 和 上 海 浦 東 機 場 綜 合 保 稅 區 外, 還 新 增 陸 家 嘴 金 融 片 區 金 橋 開 發 片 區 張 江 高 科 技 片 區 資 誠 (PwC Taiwan)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駐 上 海 首 席 代 表 林 鈞 堯 會 計 師 表 示, 過 去 因 為 工 商 法 令 限 制, 許 多 外 資 無 法 直 接 投 資 某 些 受 限 制 產 業, 或 是 會 受 到 外 資 持 股 比 例 的 限 制, 但 目 前 大 陸 幾 個 主 要 自 貿 區 持 續 開 放 外 商 投 資 工 商 準 入 項 目 後, 未 來 可 能 造 就 資 本 市 場 另 一 批 耀 眼 的 企 業 舉 例 來 說, 現 在 自 貿 區 內 的 投 資 項 目 開 放 後, 透 過 投 資 架 構 與 營 運 結 構 的 重 新 調 整, 某 些 原 先 被 限 制 外 資 持 股 比 例 的 企 業, 在 改 遷 入 自 貿 區 內 營 運 後, 可 依 法 擴 大 投 資 事 業 的 外 資 股 東 持 股 比 例, 如 此 對 集 團 母 公 司 的 投 資 利 潤 即 可 有 更 大 助 益, 也 有 利 於 未 來 進 入 資 本 市 場 的 規 劃 然 而 企 業 只 要 選 擇 進 駐 自 貿 區 就 真 的 可 以 在 大 陸 市 場 搶 進 商 機 嗎? 段 士 良 會 計 師 解 釋, 目 前 自 貿 區 內 推 行 的 政 策 措 施 的 確 可 能 提 供 企 業 更 多 境 外 境 內 雙 向 資 金 操 作 的 空 間, 也 對 原 先 受 到 投 資 限 制 的 產 業 開 啟 一 扇 大 門, 但 是 企 業 一 定 要 注 意, 不 同 區 域 自 貿 區 開 放 的 經 營 項 目, 並 不 一 定 能 全 國 適 用 段 士 良 舉 例, 目 前 在 自 貿 區 開 放 的 外 資 獨 資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只 能 在 上 海 市 提 供 相 關 服 務, 若 要 跨 省 市 經 營, 若 需 要 透 過 其 他 的 交 易 安 排 段 士 良 會 計 師 進 一 步 強 調, 企 業 在 運 用 自 貿 區 提 供 的 創 新 開 放 與 優 惠 措 施 時, 一 定 要 兼 顧 營 運 區 域 其 他 的 政 策 措 施, 並 要 衡 量 企 業 本 身 的 營 運 模 式, 才 能 真 正 打 通 搶 進 大 陸 市 場 的 優 勢 資 誠 (PwC Taiwan)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何 淑 敏 會 計 師 最 近 才 參 加 福 建 自 貿 區 政 策 座 談 會, 獲 悉 去 年 底 國 務 院 批 准 的 福 建 自 貿 區, 其 定 位 擬 以 上 海 自 貿 區 為 主 體, 形 成 對 比 互 補 試 驗 目 前 出 版 業 是 上 海 自 貿 區 之 負 面 表 列, 台 商 未 能 在 上 海 自 貿 區 成 立 出 版 業 福 建 自 貿 區 能 否 突 破 將 出 版 業 不 納 入 負 面 表 列, 有 待 觀 察 因 此, 已 批 准 的 自 貿 區 必 然 形 成 爭 相 吸 引 外 來 投 資 的 競 爭 何 淑 敏 會 計 師 提 醒 台 灣 投 資 人 於 赴 大 陸 進 入 自 貿 區 前, 除 了 要 了 解 各 個 自 貿 區 所 提 供 之 優 惠 及 特 色 外, 亦 同 時 要 注 意 赴 大 陸 投 資 架 構 及 向 投 審 會 事 先 申 請 許 可 或 事 後 申 報 之 法 令 遵 循 資 誠 通 訊 2015 年 3 月 號 第 287 期 13

16 2015 PwC 長 期 以 來 一 直 關 注 海 峽 兩 岸 金 融 產 業 的 發 展, 近 期 發 表 了 兩 份 調 查 報 告, 分 別 是 中 國 銀 行 家 調 查 報 告 * 及 2015 年 中 國 金 融 及 銀 行 業 展 望, 調 查 結 果 相 當 一 致 地 反 映 了 當 今 中 國 銀 行 業 高 階 管 理 者 對 於 宏 觀 經 濟 環 境 發 展 策 略 與 方 向 風 險 管 理 重 心 等 諸 多 議 題 的 看 法 其 中 2015 年 中 國 金 融 及 銀 行 業 展 望 這 份 報 告 面 訪 44 位 來 自 銀 行 及 非 銀 金 融 機 構 的 高 階 主 管, 包 括 信 託 公 司 互 聯 網 P2P 借 貸 平 臺, 互 聯 網 理 財 機 構 及 汽 車 金 融 公 司 等, 對 於 目 前 積 極 西 進 布 局 的 臺 灣 金 融 業 者 而 言, 可 說 是 制 定 中 國 市 場 發 展 策 略 的 重 要 參 考 有 鑒 於 目 前 臺 灣 銀 行 前 進 大 陸 發 展 已 成 重 要 的 產 業 趨 勢, 資 誠 (PwC Taiwan)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特 別 在 3 月 5 日 邀 請 主 持 2015 年 中 國 金 融 及 銀 行 業 展 望 調 查 專 案 的 普 華 永 道 (PwC China) 中 國 銀 行 業 及 資 本 市 場 主 管 合 夥 人 梁 國 威 普 華 永 道 (PwC China) 中 國 金 融 服 務 業 合 夥 人 馬 穎 旎 來 臺, 以 下 為 調 查 報 告 結 果 的 重 點 摘 要 : 多 數 受 訪 者 認 為, 未 來 三 年 中 國 GDP 每 年 增 長 率 將 不 會 高 於 7.5%, 經 濟 結 構 將 持 續 從 出 口 導 向 轉 型 為 內 需 帶 動, 且 由 於 物 價 上 漲 幅 度 溫 和, 預 期 政 府 將 會 維 持 去 年 下 半 年 以 來 的 寬 鬆 貨 幣 政 策, 為 趨 緩 的 經 濟 成 長 加 溫 銀 行 家 們 也 認 為, 金 融 體 制 的 改 革, 將 會 是 影 響 未 來 3~5 年 銀 行 經 營 環 境 的 重 大 因 素, 利 率 市 場 化 將 是 必 然 的 方 向, 不 確 定 的 只 剩 推 行 時 間 的 快 慢, 梁 國 威 指 出, 這 項 因 素 代 表 銀 行 業 者 長 久 以 來 依 靠 豐 厚 利 差 收 益 的 經 營 模 式 必 須 改 變 另 對 於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走 勢, 超 過 半 數 銀 行 家 認 為, 未 來 一 年 房 地 產 價 量 成 長 將 呈 持 平 狀 態 近 八 成 銀 行 家 認 為, 在 銀 行 利 率 逐 步 降 低 的 環 境 下, 如 何 吸 收 存 款 以 維 持 存 放 比 例 乃 是 銀 行 業 的 一 大 挑 戰 在 企 業 金 融 方 面, 利 率 自 由 化 的 結 果, 將 會 引 導 銀 行 資 金 流 向 利 潤 較 高 的 中 小 企 業 及 村 鎮 企 業 放 款, 也 因 此 中 小 企 業 以 及 小 微 企 業 金 融 已 連 續 三 年 成 為 發 展 重 點 首 選, 供 應 鏈 金 融 亦 廣 受 重 視 在 個 人 金 融 業 務 方 面, 個 人 消 費 貸 款 業 務 是 銀 行 家 們 近 期 想 要 拓 展 的 重 點 ; 在 中 間 業 務 方 面, 其 重 要 性 在 利 差 縮 小 的 環 境 下 格 外 重 要, 資 產 證 券 化 結 構 性 融 資 及 債 券 承 銷 為 主 要 發 展 重 點 ; 在 銀 行 同 業 業 務 方 面, 發 展 重 點 以 傳 統 票 據 業 務 和 同 業 拆 借 為 主, 而 創 新 型 同 業 業 務 例 如 委 託 定 向 投 資 收 益 互 換 類 業 務 等, 也 逐 漸 受 到 重 視 ; 最 後, 同 樣 是 在 利 率 市 場 化 的 背 景 下, 資 產 ( 財 富 ) 管 理 業 務 成 為 重 要 業 務 成 長 方 向 整 體 而 言, 在 宏 觀 經 濟 成 長 趨 緩 以 及 利 率 市 場 化 造 成 利 差 逐 漸 縮 小 的 經 營 環 境 下, 如 何 提 升 風 險 管 理 能 力 如 何 加 強 貸 前 及 貸 後 的 監 測 就 顯 得 格 外 重 要 馬 穎 旎 指 出, 截 至 2014 年 第 三 季 為 止, 中 國 銀 行 業 不 良 貸 款 總 額 較 2013 年 同 期 上 升 36%, 整 體 不 良 貸 款 比 率 為 1.16%, 金 額 合 計 為 7,670 億 人 民 幣, 算 是 最 近 四 年 來 最 大 的 升 幅 本 次 調 查 中, 大 部 份 受 訪 者 認 為, 銀 行 業 的 充 足 撥 備 已 足 夠 抵 禦 未 來 數 年 的 壞 帳 轉 銷, 即 使 今 年 的 不 良 貸 款 金 額 與 比 率 持 續 上 升, 仍 然 處 於 風 險 可 控 的 範 圍 內, 不 致 於 會 發 生 所 謂 的 壞 帳 危 機 銀 行 家 們 對 於 主 管 機 關 監 管 政 策 的 整 體 評 價 是 滿 意 的, 認 為 監 管 機 構 在 維 持 銀 行 體 系 穩 健 運 行 的 成 效 顯 著, 而 就 個 別 監 管 指 標 而 言, 資 本 適 足 率 的 相 關 規 定 最 受 認 可, 最 高 存 貸 比 的 規 定 則 認 為 有 進 一 步 放 寬 調 整 的 必 要 此 外, 在 2013 年 歷 經 兩 次 錢 荒 之 後, 監 管 機 構 發 布 了 商 業 銀 行 流 動 性 風 險 管 理 辦 法, 對 銀 行 提 出 加 強 流 動 14 資 誠 通 訊 2015 年 3 月 號 第 287 期

17 性 風 險 管 理 的 要 求 銀 行 家 對 此 辦 法 列 示 之 流 動 性 覆 蓋 率 及 流 動 性 比 率 等 指 標 是 認 同 的, 隨 著 此 辦 法 實 施 進 入 第 二 年, 監 管 單 位 也 推 出 多 項 配 套 措 施, 銀 行 家 普 遍 認 為 對 於 緩 解 銀 行 資 本 壓 力 引 導 銀 行 轉 型 有 正 面 效 果 同 業 業 務 快 速 發 展 所 帶 來 潛 在 的 風 險, 也 引 起 監 管 單 位 重 視 2014 年,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中 國 銀 監 會 等 機 構 連 續 發 文 對 於 同 業 業 務 進 行 規 範 和 治 理, 受 訪 銀 行 家 認 為, 較 嚴 格 之 同 業 業 務 監 管 雖 然 造 成 資 產 規 模 增 長 受 限, 但 對 於 該 政 策 仍 給 予 正 面 的 評 價 傳 統 商 業 銀 行 不 單 要 應 對 金 融 市 場 改 革 的 轉 變, 更 同 時 要 面 對 電 子 商 務 巨 擘 加 入 競 爭 的 挑 戰, 這 已 促 使 銀 行 家 們 加 速 推 行 他 們 的 創 新 策 略, 並 提 供 各 項 網 路 金 融 服 務 做 為 因 應 銀 行 家 普 遍 認 為, 互 聯 網 金 融 服 務 對 比 傳 統 金 融, 在 便 捷 性 服 務 成 本 產 品 創 新 信 息 技 術 及 產 品 門 檻 等 方 面 具 有 優 勢, 傳 統 銀 行 必 須 增 加 電 子 通 路 的 投 資 以 及 與 互 聯 網 企 業 發 展 策 略 合 作 關 係, 來 應 對 互 聯 網 金 融 的 挑 戰 而 銀 行 家 們 也 認 為 對 於 互 聯 網 金 融 加 強 監 管 有 其 必 要 性, 近 半 數 受 訪 銀 行 家 認 為 應 在 堅 持 分 類 監 管 的 整 體 原 則 下, 由 一 行 三 會 建 立 完 善 相 應 的 制 度 法 規, 實 施 監 管 銀 行 家 普 遍 支 持 民 間 資 本 進 入 金 融 業 的 政 策, 認 為 其 的 確 有 助 於 支 持 實 體 經 濟 的 發 展, 且 其 亦 可 以 部 份 取 代 影 子 銀 行 的 功 能, 降 低 整 體 金 融 體 系 的 風 險 ; 當 然, 民 營 資 本 銀 行 的 興 起, 也 會 對 於 所 在 地 的 城 市 商 業 銀 行 和 小 額 借 貸 公 司 產 生 衝 擊 德 風 險 銀 行 家 們 認 為, 對 於 民 營 資 本 銀 行 之 監 管, 相 較 於 內 部 管 理 機 制, 外 部 監 管 機 構 的 監 管 更 能 有 效 約 束 民 營 銀 行 股 東 行 為 資 誠 (PwC Taiwan)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金 融 服 務 業 召 集 人 吳 偉 臺 指 出,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市 場 從 管 制 走 向 開 放 的 腳 步 正 在 加 速, 在 自 由 化 的 市 場 之 中, 不 同 銀 行 間 的 經 營 績 效 差 異 將 會 擴 大 目 前 臺 資 銀 行 前 往 大 陸 設 立 分 子 行 或 辦 事 處 的 十 四 家 中 有 九 家 陸 資 銀 行 來 臺 申 設 分 支 機 構 的 四 家 中 有 三 家 是 由 PwC 兩 岸 的 服 務 團 隊 服 務, 吳 偉 臺 從 服 務 兩 岸 銀 行 的 經 驗 出 發, 認 為 目 前 大 陸 金 融 市 場 的 戰 局 中, 好 的 銀 行 將 可 以 憑 藉 商 品 服 務 效 率 及 風 險 管 理 來 勝 出, 而 這 些 經 營 特 質 正 是 許 多 臺 灣 銀 行 所 擅 長, 如 果 能 掌 握 機 會 好 好 運 用, 將 會 帶 給 我 國 銀 行 另 一 波 的 成 長 動 能 當 然, 臺 資 銀 行 在 大 陸 市 場 所 遭 遇 到 的 挑 戰 肯 定 不 會 少, 普 華 財 顧 的 銀 行 及 資 本 市 場 主 管 合 夥 人 劉 博 文 不 諱 言, 其 中 最 根 本 的 問 題 就 是 兩 岸 市 場 規 模 差 距 實 在 太 大 目 前 臺 灣 政 府 以 及 輿 論 已 經 顧 慮 臺 資 銀 行 配 置 太 多 資 金 在 中 國 會 造 成 單 一 區 域 風 險 集 中 的 問 題 然 而 事 實 上, 在 大 陸 如 此 龐 大 的 金 融 市 場 之 中, 以 臺 資 銀 行 目 前 所 投 入 的 資 金 規 模, 實 仍 不 足 以 取 得 夠 份 量 的 一 席 之 地 因 此, 劉 博 文 提 醒 臺 灣 的 金 融 業 者, 應 該 思 索 如 何 將 有 限 的 資 源 在 大 陸 市 場 進 行 最 有 效 的 運 用, 無 論 是 選 定 特 定 區 域 發 展, 亦 或 是 借 力 使 力 與 當 地 金 融 構 進 行 策 略 聯 盟 參 股 投 資 等 等, 都 是 必 須 考 慮 的 策 略 選 項 * 中 國 銀 行 家 調 查 報 告 由 中 國 銀 行 業 協 會 與 普 華 永 道 (PwC China) 共 同 發 表 民 營 銀 行 和 傳 統 銀 行 各 具 特 點, 管 理 機 制 靈 活 為 民 營 銀 行 最 大 優 勢, 傳 統 銀 行 則 以 良 好 的 信 譽 見 長, 民 營 銀 行 潛 在 的 風 險 則 是 治 理 機 制 不 建 全 引 發 的 關 係 人 交 易 和 道 資 誠 通 訊 2015 年 3 月 號 第 287 期 15

18 法 令 解 析 與 輯 要 16 資 誠 通 訊 2015 年 3 月 號 第 287 期

19 台 灣 租 稅 及 投 資 法 令 法 令 摘 要 : 一 第 二 屆 作 業 方 式 與 評 鑑 指 標 植 基 於 第 一 屆 之 架 構 與 重 要 內 容, 修 正 方 向 除 檢 視 重 要 國 際 發 展 趨 勢 國 內 新 修 正 之 法 規 函 釋 及 政 策 等, 並 彙 整 主 管 機 關 及 周 邊 單 位 建 議 與 受 評 公 司 反 饋 意 見, 另 因 應 民 國 104 年 起 整 併 資 訊 揭 露 評 鑑 系 統 與 公 司 治 理 評 鑑 系 統, 增 加 資 訊 揭 露 相 關 指 標 二 本 評 鑑 作 業 仍 將 由 各 受 評 公 司 就 各 項 指 標 進 行 自 評, 預 計 於 民 國 105 年 1 月 底 前 完 成 自 評 作 業, 民 國 105 年 3 月 底 完 成 評 核 作 業, 民 國 105 年 4 月 完 成 第 二 屆 評 鑑 結 果, 並 分 別 公 布 排 名 前 50% 之 上 市 及 上 櫃 公 司 資 誠 觀 點 :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協 同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依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2013 強 化 我 國 公 司 治 理 藍 圖, 規 劃 公 司 治 理 評 鑑 系 統, 並 逐 年 檢 視 相 關 作 業 架 構 與 指 標 內 容, 配 合 法 規 國 內 外 實 務 等 變 化 情 形, 予 以 修 正 調 整 第 二 屆 評 鑑 指 標 共 計 98 題, 區 分 為 A 題 型 ( 全 部 公 司 皆 適 用 之 指 標 )71 題 B 題 型 ( 部 分 公 司 不 適 用 者 ) 9 題 及 C 題 型 ( 國 際 重 視 議 題 惟 考 量 我 國 政 策 之 推 動 時 程 或 國 內 實 務 運 作 現 況 不 宜 直 接 採 計 是 與 否 之 計 分 型 態 者 )18 題 相 較 第 一 屆 評 鑑 指 標, 除 因 整 併 資 訊 揭 露 評 鑑 系 統 與 公 司 治 理 評 鑑 系 統 而 增 加 資 訊 揭 露 相 關 指 標 6 題, 另 新 增 A 題 型 1 題 及 C 題 型 4 題, 刪 除 指 標 5 題, 並 修 正 指 標 內 容 31 題 此 外,A 題 型 調 整 為 B 題 型 3 題,C 題 型 調 整 為 A 題 型 2 題 第 二 屆 公 司 治 理 評 鑑 預 計 自 民 國 104 年 10 月 起 由 公 司 開 始 自 評, 並 於 民 國 105 年 1 月 底 前 辦 理 完 成, 民 國 105 年 3 月 證 基 會 完 成 評 核 後, 將 於 民 國 105 年 4 月 公 布 第 二 屆 公 司 治 理 評 鑑 結 果 排 名 前 50% 之 上 市 及 上 櫃 公 司 IFRSs 上 市 櫃 公 司 自 102 年 起 已 採 用 IFRSs, 故 103 年 底 帳 載 須 估 列 102 年 之 未 分 配 盈 餘 稅 但 所 得 稅 修 正 條 文 尚 未 經 立 法 院 通 過, 因 之 財 政 部 於 103 年 12 年 18 發 布 解 釋 令, 核 釋 有 關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IFRSs) 之 未 分 配 盈 餘 (ARE) 課 稅 規 定, 重 點 如 下 : 一 102 年 度 起 依 金 管 會 規 定 採 用 IFRSs 編 製 財 報 者,ARE 計 算 基 礎 為 本 期 稅 後 淨 利 及 本 期 綜 合 淨 利 (OCI) 直 接 轉 入 保 留 盈 餘 (R/E) ( 包 含 正 數 及 負 數 ) 之 數 額, 與 所 得 稅 法 第 66 條 之 9 修 法 草 案 觀 念 相 同 二 首 次 採 用 IFRSs 調 整 R/E 為 淨 減 少 數 而 導 致 帳 載 累 積 R/E 為 負 數, 其 以 當 (102) 年 度 稅 後 盈 餘 實 際 彌 補 該 負 數 部 分, 得 列 為 ARE 減 項 ( 一 ) 所 謂 帳 載 累 積 R/E 係 指 :102 年 度 盈 餘 分 派 表 (103 年 股 東 會 分 配 102 年 度 盈 餘 ) 之 期 初 餘 額, 減 掉 102 年 1 月 1 日 首 次 採 用 IFRSs 保 留 盈 餘 淨 減 少 數 ( 二 ) 所 謂 當 (102) 年 度 稅 後 盈 餘 係 指 :102 年 度 稅 後 淨 利, 加 / 減 OCI 直 接 轉 入 R/E 者 ( 三 ) 意 即 當 帳 載 累 積 R/E 為 負 數 有 造 成 當 (102) 年 度 稅 後 盈 餘 不 得 分 配 時, 才 可 以 減 除 茲 舉 例 說 明 如 下 : 資 誠 通 訊 2015 年 3 月 號 第 287 期 17

20 102 年 度 盈 餘 分 派 表 之 期 初 R/E 102 年 1 月 1 日 首 次 採 用 IFRSs 調 整 項 目 情 況 一 情 況 二 情 況 三 100 (80) 100 (120) 100 (120) 帳 載 累 積 R/E 20 (20) (20) 102 年 度 稅 後 淨 利 OCI 直 接 轉 入 R/E 之 數 (60) 102 年 度 稅 後 盈 餘 提 列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70) (70) (62) ARE Tax 計 算 如 下 ( 假 設 不 分 配 股 利 ): 項 目 情 況 一 情 況 二 情 況 三 102 年 度 稅 後 淨 利 OCI 直 接 轉 入 R/E 之 數 提 列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首 次 採 用 IFRSs 淨 減 少 數 得 列 為 ARE 減 項 之 金 額 (70) (70) (20) 700 (60) (62) (20) ARE 課 稅 基 礎 三 建 設 公 司 預 售 屋 於 101 年 底 前 尚 未 完 工 者, 以 前 年 度 已 依 ROC GAAP 按 完 工 比 例 認 列 工 程 利 益, 改 採 IFRSs 後 於 完 工 年 度 認 列 全 部 工 程 利 益, 其 重 複 認 列 為 以 前 年 度 及 完 工 年 度 工 程 利 益 部 分, 免 計 入 完 工 年 度 之 ARE 法 令 依 據 : 103 年 12 年 18 發 布 台 財 稅 字 第 號 令 所 得 稅 法 第 66 條 之 9 修 法 草 案 資 誠 觀 察 : 建 設 公 司 預 售 屋 工 程 利 益 於 ARE 重 複 課 稅 問 題 已 於 此 解 釋 令 中 予 以 排 除, 倘 若 有 其 他 重 複 課 稅 問 題, 如 營 業 租 賃 紅 利 積 點, 則 須 另 行 向 財 政 部 請 釋 18 資 誠 通 訊 2015 年 3 月 號 第 287 期

21 中 國 租 稅 及 投 資 法 令 CN423- 近 年 來, 中 國 推 動 區 域 經 濟 發 展, 各 地 方 政 府 為 了 吸 引 外 資 企 業 進 駐, 在 稅 務 或 財 政 上, 相 繼 給 予 企 業 及 其 投 資 者 不 同 類 型 的 優 惠 及 補 助, 惟 國 務 院 考 量 市 場 競 爭 的 公 平 性 及 統 一 性, 避 免 因 地 方 保 護 和 行 業 壟 斷 阻 礙 中 國 經 濟 轉 型 升 級 影 響 國 際 貿 易, 於 12 月 初 發 布 關 於 清 理 規 範 稅 收 等 優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國 發 [2014]62 號, 以 下 簡 稱 62 號 文 ), 要 求 全 面 清 理 不 合 規 的 稅 收 非 稅 收 入 財 政 支 出 等 優 惠 政 策, 並 要 求 各 地 於 2015 年 3 月 底 前 將 清 理 狀 況 報 送 財 政 部 其 主 要 內 容 如 下 :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清 理 之 主 要 原 則 62 號 文 要 求 各 地 將 違 法 違 規 或 影 響 公 平 競 爭 的 政 策 納 入 清 理 規 範 的 範 圍, 包 含 稅 收 非 稅 等 收 入 優 惠 政 策, 以 及 與 企 業 繳 納 稅 收 或 非 稅 收 入 有 關 的 財 政 支 出 優 惠 政 策 ; 此 外, 還 要 求 有 關 單 位 將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信 息 公 開, 增 訊 透 明 度, 並 建 立 健 全 的 管 理 及 監 督 機 制 統 一 稅 收 政 策 制 定 權 限 依 據 稅 收 法 定 原 則, 除 了 依 照 專 門 稅 收 法 律 法 規 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民 族 區 域 自 治 法 規 定 的 稅 政 管 理 權 限 外, 各 地 區 不 得 自 行 制 定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 未 經 國 務 院 批 准, 各 部 門 不 得 以 法 律 法 規 規 章 發 展 規 劃 和 區 域 政 策 訂 定 具 體 的 稅 收 優 惠 政 策 規 範 非 稅 等 收 入 管 理 嚴 禁 各 部 門 對 企 業 違 規 减 免 或 緩 徵 行 政 事 業 性 收 費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亦 不 得 以 優 惠 價 格 或 零 地 價 出 讓 土 地 予 企 業 ; 各 部 門 不 得 低 價 轉 讓 國 有 資 國 有 企 業 股 權 以 及 礦 等 國 有 資 源 ; 各 部 門 不 得 違 反 法 律 法 規 和 國 務 院 規 定 减 免 或 緩 徵 企 業 應 當 承 擔 的 社 會 保 險 繳 費, 未 經 國 務 院 批 准 不 得 允 許 企 業 以 低 於 統 一 規 定 的 費 率 繳 費 嚴 格 財 政 支 出 管 理 未 經 國 務 院 批 准, 各 地 區 各 部 門 不 得 對 企 業 規 定 財 政 優 惠 政 策, 包 括 先 徵 後 返 列 收 列 支 財 政 獎 勵 或 補 貼, 以 代 繳 或 給 予 補 貼 等 形 式 减 免 土 地 出 讓 收 入 等 全 面 清 理 已 有 的 各 類 稅 收 等 優 惠 政 策 62 號 文 要 求 各 地 區 各 有 關 部 門 認 真 排 查 各 地 區 各 部 門 制 定 出 台 的 稅 收 非 稅 及 財 政 支 出 等 優 惠 政 策, 此 外,62 號 文 亦 要 求 對 於 與 企 業 簽 訂 的 合 同 協 議 備 忘 錄 會 議 或 會 談 紀 要 以 及 一 事 一 議 形 式 的 請 示 報 告 和 批 復 等 徹 底 清 理, 停 止 執 行 違 反 國 家 法 律 法 規 的 優 惠 政 策, 並 於 2015 年 3 月 底 前 將 清 理 狀 況 報 送 財 政 部 資 誠 觀 點 62 號 文 的 出 台 顯 示 中 國 逐 漸 重 視 地 方 性 稅 收 財 政 優 惠 不 一 致 的 問 題, 企 業 應 當 重 新 檢 視 目 前 享 有 的 地 方 性 優 惠 補 貼, 評 估 該 等 優 惠 政 策 的 取 消 對 企 業 稅 務 的 影 響, 並 審 閱 已 簽 定 的 各 種 合 同 備 忘 錄 會 議 或 會 談 紀 要, 是 否 有 修 改 或 尋 求 替 代 方 案 的 必 要, 及 早 檢 視 可 能 的 影 響 與 因 應 資 誠 通 訊 2015 年 3 月 號 第 287 期 19

22 國 際 租 稅 及 投 資 法 令 SG039- 新 加 坡 稅 局 (IRAS) 在 2015 年 1 月 6 日 發 布 移 轉 訂 價 指 引 第 二 次 修 訂 稿, 進 一 步 宣 示 新 加 坡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時 代 的 來 臨, 該 修 訂 稿 有 幾 個 重 要 的 改 變, 內 容 如 下 : 每 年 準 備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將 成 為 常 規 : 修 訂 稿 中 提 及 未 來 IRAS 在 要 求 納 稅 人 提 供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時, 須 在 30 日 內 提 供, 且 納 稅 人 有 義 務 保 存 五 年 以 內 的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若 無 法 及 時 提 供, 除 了 IRAS 將 自 行 核 定 稅 額 外, 還 有 新 幣 1,000 元 的 逾 期 申 報 處 罰 修 訂 稿 明 訂 簡 易 申 報 的 情 況 : 新 加 坡 境 內 關 聯 交 易 ( 資 金 融 通 交 易 除 外 ), 且 該 等 交 易 的 雙 方 對 於 該 等 交 易 適 用 相 同 稅 率 ; 新 加 坡 境 內 關 聯 資 金 往 來, 且 該 貸 款 方 非 以 資 金 融 通 為 主 業 ; 納 稅 人 已 對 重 複 性 的 服 務 ( 例 如 : 財 務 會 計 IT 支 援 人 力 資 源 稅 務 與 法 律 服 務 等 後 勤 支 援 服 務 *) 按 成 本 加 成 5%; 關 聯 交 易 已 列 示 在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 關 聯 交 易 的 金 額 沒 有 超 過 下 面 的 門 檻 : 關 聯 交 易 的 類 別 財 務 年 度 的 門 檻 ( 新 幣 ) 關 聯 購 銷 金 額 1,500 萬 關 聯 資 金 融 通 金 額 1,500 萬 其 他 關 聯 交 易 的 分 類, 例 如 : 服 務 費 權 利 金 或 租 金 等 100 萬 ( 每 個 項 目 ) 修 訂 稿 要 求 揭 露 額 外 的 訊 息, 其 將 更 貼 近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的 國 別 報 告 理 念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將 被 要 求 揭 露 如 企 業 核 心 獲 利 的 動 因, 包 括 無 形 資 產 的 清 單 及 所 有 權 ; 該 新 加 坡 納 稅 人 在 集 團 的 財 務 位 置 等 將 關 聯 方 資 金 融 通 關 聯 連 方 服 務 及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都 整 合 到 移 轉 訂 價 修 訂 稿 中 此 舉 間 接 說 明 IRAS 將 認 可 所 有 關 聯 交 易 的 爭 議 都 可 按 修 訂 稿 中 的 相 互 協 議 程 序 (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 MAP")( 已 在 第 一 版 中 ) 與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進 行 解 決 資 誠 觀 點 1. 在 新 加 坡 有 據 點 的 企 業, 未 來 可 能 有 需 要 準 備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2. 檢 視 其 關 聯 交 易 能 否 適 用 簡 易 申 報 3. 為 了 彌 補 稅 源,IRAS 未 來 對 於 移 轉 訂 價 的 查 核 將 加 大, 台 商 企 業 應 充 分 利 用 修 訂 稿 的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降 低 因 移 轉 訂 價 調 整 而 重 複 課 稅 的 影 響 4. BEPS 在 鄰 國 稅 局 持 續 發 酵, 台 商 客 戶 應 先 做 好 集 團 整 體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20 資 誠 通 訊 2015 年 3 月 號 第 287 期

23 LU008- 盧 森 堡 國 會 於 2014 年 12 月 19 日, 頒 布 了 新 的 租 稅 措 施, 其 中 包 括 修 訂 盧 森 堡 移 轉 訂 價 法 規 和 文 件 揭 露 的 要 求, 值 得 納 稅 義 務 人 特 別 注 意 新 修 訂 的 移 轉 訂 價 法 規, 在 常 規 交 易 原 則 (The arm s length principle) 方 面, 主 要 係 遵 循 OECD 租 稅 協 定 範 本 之 規 定 關 係 企 業 間 之 交 易 若 不 符 合 常 規 交 易 原 則, 稅 局 將 進 行 必 要 的 調 整 另 外, 在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揭 露 方 面, 亦 引 進 新 的 規 定, 要 求 納 稅 人 應 依 照 新 規 定 的 內 容, 列 入 結 算 申 報 書 內, 假 如 納 稅 人 義 務 人 不 遵 守 將 應 揭 露 之 事 項 加 以 揭 露 於 盧 森 堡 國 稅 局 在 進 行 查 核 時, 相 關 之 舉 證 責 任, 將 轉 由 納 稅 人 義 務 人 承 擔 資 誠 觀 點 從 盧 森 堡 新 頒 布 的 租 稅 措 施 可 以 看 得 出 來, 盧 森 堡 政 府 希 望 遵 循 國 際 社 會 所 極 力 倡 導 的 提 高 租 稅 透 明 度, 除 此 之 外, 盧 森 堡 政 府 亦 希 望 能 維 持 和 擴 大 稅 收 的 穩 定 性 因 此, 於 盧 森 堡 營 運 的 跨 國 公 司 應 注 意 新 移 轉 訂 價 法 規 的 變 動 內 含, 並 確 保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能 符 合 新 移 轉 訂 價 的 相 關 法 規, 特 別 是 在 常 規 交 易 原 則 及 資 訊 的 揭 露 方 面, 亦 應 能 透 過 移 轉 訂 價 文 件 的 完 善, 加 以 支 持 及 證 明 VE008- 委 內 瑞 拉 政 府 於 2014 年 11 月 18 日, 頒 布 新 的 租 稅 措 施, 這 些 新 租 稅 措 施, 包 括 限 制 使 用 虧 損 扣 抵 費 用 扣 除 的 新 限 制 提 高 奢 侈 品 增 值 稅 (Value added tax) 稅 率 等, 相 關 重 點 如 下 : 虧 損 扣 抵 使 用 的 限 制 : 仍 維 持 原 先 的 三 年 虧 損 扣 抵, 但 虧 損 扣 抵 的 金 額, 在 可 虧 損 扣 抵 的 期 限 內,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虧 損 的 25% 另 外 也 廢 除 相 關 虧 損 金 額 之 通 貨 膨 脹 的 調 整 費 用 扣 除 的 新 限 制 : 對 員 工 薪 資 及 專 業 人 士 費 用 之 支 出, 目 前 除 了 須 具 備 應 有 的 條 件 外, 新 的 租 稅 措 施 尚 增 加 一 些 新 的 要 求 例 如, 在 委 內 瑞 拉 的 外 籍 人 數 所 得 稅 扣 繳 及 工 作 許 可 證 / 簽 證 等, 有 新 的 數 量 限 制 此 外, 遭 破 壞 之 存 貨 或 是 固 定 資 產 之 損 失, 將 不 得 當 費 用 扣 除, 除 非 這 些 破 壞 涉 及 到 人 員 傷 亡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且 未 得 到 保 險 公 司 之 賠 償 提 高 奢 侈 品 增 值 稅 稅 率 : 奢 侈 品 增 值 稅 稅 率, 從 10% 提 高 至 15% 電 子 發 票 使 用 之 推 廣 : 新 租 稅 措 施 要 求 委 內 瑞 拉 稅 務 機 關, 慎 重 發 布 電 子 發 票 使 用 之 指 引, 以 推 廣 納 稅 人 使 用 電 子 發 票 這 些 新 的 租 稅 措 施 將 自 公 布 日 起, 開 始 適 用 資 誠 觀 點 在 委 內 瑞 拉 營 運 的 跨 國 公 司, 應 評 估 此 一 新 的 租 稅 措 施, 對 其 在 委 內 瑞 拉 運 營 的 可 能 影 響, 並 作 出 妥 善 的 決 策, 以 利 在 委 內 瑞 拉 之 經 營 資 誠 通 訊 2015 年 3 月 號 第 287 期 21

24 CO009- 哥 倫 比 亞 政 府 近 期 通 過, 包 括 對 企 業 加 徵 臨 時 性 淨 資 產 稅 ( 加 徵 到 2018 年 止 ) 及 提 高 非 稅 務 居 民 所 得 稅 稅 率 等 之 重 大 稅 制 改 革 案 哥 倫 比 亞 總 統 已 2014 年 12 月 23 日 簽 署 該 稅 收 改 革 法 案, 將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適 用 相 關 內 容 如 下 : 加 徵 臨 時 性 淨 資 產 稅 從 2015 至 2017 年 加 徵 企 業 淨 資 產 稅, 加 徵 的 對 象 包 括 透 過 分 支 機 構 或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持 有 哥 倫 比 亞 財 富 之 非 哥 倫 比 亞 國 稅 務 居 民 等 每 年 以 企 業 之 淨 值 加 以 評 估, 企 業 淨 資 產 金 額 評 估 適 用 之 級 距 及 稅 率 如 下 表 : 企 業 淨 資 產 ( 美 元 ) 2015 年 稅 率 2016 年 稅 率 2017 年 稅 率 0 至 850, % 0.15% 0.05% 850,000 至 1,275, % 0.25% 0.10% 1,275,000 至 2,125, % 0.5% 0.2% 2,125,000 以 上 1.15% 1.00% 0.4% 非 哥 倫 比 亞 稅 務 居 民 所 賺 取 源 自 哥 倫 比 亞 之 所 得, 其 所 得 扣 繳 稅 率 如 下 表 : 年 度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 2018 年 稅 率 (%) 資 誠 觀 點 跨 國 企 業 或 是 台 商 於 哥 倫 比 亞 有 子 公 司 分 支 機 構 或 是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者, 應 評 估 新 法 所 帶 來 對 其 營 運 之 衝 擊, 特 別 是 淨 資 產 稅 的 課 徵 另 外, 非 哥 倫 比 亞 稅 務 居 民, 而 有 來 源 自 哥 倫 比 亞 之 所 得 者, 亦 應 注 意 扣 繳 稅 率 的 改 變, 對 其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ED007- 厄 瓜 多 爾 政 府 近 期 通 過 了 一 項 稅 制 改 革 法 案 其 中 對 跨 國 投 資 者, 較 為 重 大 的 影 響, 包 括 引 進 直 接 或 間 接 移 轉 厄 瓜 多 爾 公 司 股 權, 將 課 徵 資 本 利 得 稅 及 當 厄 瓜 多 爾 企 業 若 係 經 由 避 稅 天 堂 (tax-haven ) 所 擁 有 者, 其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 將 從 22% 提 高 到 25% 該 稅 制 改 革 法 案 已 由 厄 瓜 多 爾 總 統 簽 署, 於 2014 年 12 月 29 日 公 布 在 厄 瓜 多 爾 官 方 公 報 上, 並 於 2015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適 用 資 誠 觀 點 有 厄 瓜 多 爾 子 公 司 分 支 機 構 及 固 定 營 業 場 所 的 跨 國 企 業 或 是 台 商, 應 評 估 此 一 稅 制 改 革 法 案, 對 其 在 厄 瓜 多 爾 運 營 的 可 能 影 響, 特 別 是 在 直 接 或 間 接 移 轉 厄 瓜 多 爾 公 司 股 權 重 新 審 視 跨 國 組 織 架 構, 以 利 在 厄 瓜 多 爾 之 經 營 22 資 誠 通 訊 2015 年 3 月 號 第 287 期

25 PwC Taiwan 通 訊 錄 桃 園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環 北 路 400 號 22 樓 之 1 Tel: 台 北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基 隆 路 一 段 333 號 27 樓 Tel: 台 中 台 中 市 西 區 台 灣 大 道 一 段 345 號 31 樓 Tel: 台 南 台 南 縣 新 市 鄉 南 科 三 路 17 號 2 樓 之 1C 室 Tel: 台 南 市 東 區 林 森 路 一 段 395 號 12 樓 Tel: 新 竹 新 竹 市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工 業 東 三 路 2 號 5 樓 Tel: 新 竹 市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力 行 一 路 一 號 E-1 Tel: 高 雄 高 雄 市 新 興 區 民 族 二 路 95 號 22 樓 Tel: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基 隆 路 一 段 333 號 27 樓 Tel: Fax: / 投 資 理 財 顧 問 服 務 普 華 國 際 財 務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基 隆 路 一 段 333 號 26 樓 Tel: Fax: 稅 務 法 律 服 務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基 隆 路 一 段 333 號 23 樓 Tel: Fax: 管 理 顧 問 諮 詢 服 務 資 誠 企 業 管 理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基 隆 路 一 段 333 號 27 樓 Tel: Fax: / 普 華 商 務 法 律 事 務 所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基 隆 路 一 段 333 號 23 樓 T: F: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環 北 路 400 號 22 樓 之 1 Tel: Fax: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新 竹 市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工 業 東 三 路 2 號 5 樓 Tel: Fax: 普 華 智 財 管 理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竹 市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力 行 一 路 一 號 E-1 Tel: Fax: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台 中 市 西 區 台 灣 大 道 一 段 345 號 31 樓 Tel: Fax: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台 南 市 東 區 林 森 路 一 段 395 號 12 樓 Tel: Fax: 資 誠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辦 事 處 台 南 縣 新 市 鄉 南 科 三 路 17 號 2 樓 之 1C 室 Tel: Fax: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高 雄 市 新 興 區 民 族 二 路 95 號 22 樓 Tel: Fax: 資 誠 通 訊 2015 年 3 月 號 第 287 期 23

26 Follow PwC Taiwan on Facebook for the latest on our professional insights and events 2015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PwC refers to the Taiwan member firm, and may sometimes refer to the PwC network. Each member firm is a separate legal entity. Please see for further details. This content is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purposes only, and should not be used as a substitute for consultation with professional advisors. PwC Taiwan helps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ls create the value they re looking for. We re a member of the PwC network of firms in 158 countries with more than 180,000 people. We re committed to delivering quality in assurance, tax and advisory services. Tell us what matters to you and find out more by visiting us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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