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_PwC_國際租稅要聞第168期&義大利預先訂價協議回溯機制議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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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際 租 稅 要 聞 International Tax Newsletter 2015 VOL.168 專 論 義 大 利 : 立 法 通 過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回 溯 機 制 分 支 機 構 課 稅 及 與 免 稅 天 堂 交 易 的 重 大 修 正 廖 烈 龍 執 業 會 計 師 / 謝 仲 仁 經 理 國 際 近 期 租 稅 要 聞 中 國 CN432-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影 視 等 出 口 服 務 適 用 增 值 稅 零 稅 率 政 策 的 通 知 香 港 HK041- 香 港 脫 離 歐 盟 租 稅 黑 名 單 荷 蘭 NL032- 荷 蘭 公 佈 跨 境 稅 務 合 併 立 法 草 案 波 蘭 PO011 - 波 蘭 通 過 新 反 避 稅 法 規 歐 盟 EU063- 歐 盟 要 求 荷 蘭 修 改 荷 / 日 限 制 利 益 條 款 研 討 會 相 關 報 導 中 華 產 業 國 際 租 稅 學 會 吳 德 豐 理 事 長 率 團 出 席 在 上 海 召 開 的 第 三 屆 海 峽 兩 岸 國 際 稅 收 交 流 研 討 會 中 華 產 業 國 際 租 稅 學 會 吳 德 豐 理 事 長 率 團 出 席 第 10 屆 粵 港 澳 台 稅 收 研 討 會 資 誠 :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營 造 雙 贏 互 利 好 書 報 報 國 際 租 稅 要 義 與 釋 例 - 跨 國 投 資 經 商 全 球 稅 務 治 理 資 誠 官 網 OECD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行 動 計 劃 (BEPS) 網 址 : 1

2 專 論 義 大 利 : 立 法 通 過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回 溯 機 制 分 支 機 構 課 稅 及 與 免 稅 天 堂 交 易 的 重 大 修 正 前 言 義 大 利 於 2015 年 9 月 14 日 發 佈 第 147 法 令 最 終 版 本, 本 次 的 修 訂 內 容 主 要 仍 以 2015 年 4 月 的 修 正 草 案 作 為 基 礎, 其 中 包 括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的 回 溯 機 制 分 支 機 構 課 稅 及 與 免 稅 天 堂 交 易 的 法 令, 而 這 些 法 令 修 正 特 別 對 於 跨 國 企 業 具 有 重 大 的 影 響 下 述 說 明 將 包 括 三 個 攸 關 移 轉 訂 價 的 規 定 : 1.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 以 下 簡 稱 APA ); 2. 免 稅 天 堂 公 司 的 成 本 認 列 ; 及 3. 常 設 機 構 的 課 稅 機 制 說 明 國 際 稅 務 相 關 函 令 的 修 正 - 義 大 利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制 度 義 大 利 近 期 正 式 新 增 查 核 準 則 第 31 條 修 訂 ( 原 法 令 為 1973 年 9 月 29 日 發 佈 的 第 600 號 函 令 ), 內 容 主 要 針 對 跨 國 交 易 的 APA 進 行 修 訂, 內 容 主 要 包 含 下 述 各 項 : 1. 擴 大 APA 的 適 用 範 圍 2015 年 4 月 的 修 訂 草 案 擴 大 了 既 有 法 令 的 適 用 範 圍, 包 含 移 轉 訂 價 規 範 常 設 機 構 的 所 得 歸 屬 租 稅 協 定 中 有 關 權 利 金 利 息 及 股 利 的 適 用 範 圍 及 常 設 機 構 的 認 定, 而 新 增 的 範 圍 則 包 括 : 當 一 義 大 利 居 民 企 業 轉 變 為 非 稅 務 居 民 企 業 時, 該 企 業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退 場 價 值 ; 當 一 外 國 企 業 轉 變 為 義 大 利 居 民 企 業 時, 該 企 業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進 場 價 值 修 訂 草 案 中 指 出, 一 企 業 由 免 稅 天 堂 的 稅 務 居 民 轉 變 為 義 大 利 居 民 企 業 時, 在 企 業 未 有 APA 保 護 的 情 況 下, 則 該 企 業 需 要 以 購 入 成 本 帳 面 價 值 或 公 平 市 場 價 格 孰 低 者 評 估 其 資 產 價 值, 並 以 前 述 衡 量 方 式 的 孰 高 者 衡 量 其 負 債 總 額 最 終 版 本 法 令 除 了 確 立 上 述 新 增 條 文 內 容 外, 並 新 增 與 黑 名 單 國 家 (Black List countries) 的 企 業 交 易 時, 對 於 交 易 所 發 生 成 本 的 正 常 價 值 (Normal value) 進 行 定 義 然 而, 目 前 僅 有 依 據 義 大 利 合 作 遵 循 方 案 (Italian Cooperative Compliance programme) 的 企 業, 才 允 許 提 出 APA 申 請 2

3 2. APA 的 回 溯 機 制 有 關 APA 回 溯 機 制, 最 終 版 本 法 令 內 容 與 2015 年 4 月 草 案 發 佈 的 條 款 無 異, 主 要 給 予 納 稅 義 務 人 回 溯 適 用 APA 的 選 擇 機 制, 而 非 限 制 APA 僅 能 適 用 於 未 來 年 度 對 於 單 邊 APA 而 言, 適 用 期 間 應 可 包 含 企 業 自 提 出 APA 申 請 至 APA 簽 署 的 期 間, 但 是 前 提 為 納 稅 義 務 人 於 這 段 期 間 的 關 係 企 業 交 易 情 況 與 APA 適 用 年 度 的 情 況 是 一 致 的 而 在 基 於 相 互 協 議 程 序 下 所 簽 署 的 雙 邊 或 多 邊 APA, 其 適 用 年 度 將 涵 蓋 企 業 提 出 APA 申 請 至 簽 署 的 期 間, 但 這 段 期 間 的 關 係 企 業 交 易 內 容 需 要 與 稅 務 主 管 機 關 所 同 意 的 內 容 相 同, 並 依 據 個 別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進 行 認 定 雖 然, 對 於 目 前 正 在 洽 談 或 已 簽 署 的 APA, 義 大 利 稅 務 主 管 機 關 尚 未 確 認 回 溯 機 制 的 適 用 性, 但 未 來 仍 冀 望 義 大 利 稅 務 主 管 機 關 能 透 過 解 釋 函 令 等 方 式 確 認 適 用 情 形 與 免 稅 天 堂 地 國 家 ( 黑 名 單 ) 的 交 易 在 修 訂 草 案 的 條 文 中, 即 已 確 認 將 新 增 法 令 針 對 與 位 於 稅 制 優 惠 國 家 的 關 係 企 業 或 非 關 係 企 業 交 易 的 成 本 處 理 方 式 進 行 規 範 因 此, 在 稅 務 上 可 認 列 的 成 本 上 限, 將 參 照 交 易 合 理 產 生 的 正 常 價 值 ( Nomal value ) 作 為 依 據 然 而, 若 義 大 利 納 稅 義 務 人 能 透 過 預 先 核 示, 藉 以 證 明 關 係 企 業 間 交 易 仍 以 經 濟 利 益 作 為 前 提 假 設, 則 無 須 再 採 用 正 常 價 值 作 為 評 估 最 終 版 本 法 令 已 明 確 指 出 正 常 價 值 應 根 據 所 得 稅 法 第 9 條 中 的 移 轉 訂 價 規 定 作 為 判 斷 依 據 且 在 義 大 利 官 方 的 解 釋 中, 法 條 應 參 酌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rporation and Development, 以 下 簡 稱 OECD ) 公 佈 的 移 轉 訂 價 準 則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Tax Authorities and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作 為 依 據, 並 且 確 立 納 稅 義 務 人 的 舉 證 責 任 採 用 OECD 對 於 常 設 機 構 所 得 歸 屬 的 認 可 方 法 ( Authorized OECD Approach, 以 下 簡 稱 AOA) 最 終 修 訂 的 義 大 利 稅 法 (Italian Tax Code) 第 152 條 中, 整 合 OECD 對 於 常 設 機 構 所 得 歸 屬 的 認 可 方 法, 法 條 中 提 到 在 歸 屬 常 設 機 構 的 營 業 利 潤 時, 常 設 機 構 應 被 視 為 在 功 能 上 分 離 且 獨 立 的 稅 務 個 體 在 第 152 條 的 修 訂 中, 要 求 歸 屬 予 常 設 機 構 的 免 費 資 本 ("free capital","fondo di dotazione ) 應 根 據 OECD 原 則 進 行, 並 且 將 於 條 文 發 佈 後 的 九 十 天 內, 確 立 適 用 各 產 業 的 免 費 資 本 歸 屬 方 式, 且 常 設 機 構 需 要 參 照 義 大 利 當 地 相 似 的 居 民 企 業 所 採 用 的 會 計 原 則 準 備 財 務 報 告 分 支 機 構 免 稅 法 令 規 範 最 終 版 本 法 令 內 容 中, 確 立 了 分 支 機 構 免 稅 法 令 的 規 範, 不 同 於 一 般 法 令 規 範 下 採 用 全 球 所 得 課 稅 並 配 合 境 外 所 得 扣 抵 機 制, 新 發 佈 的 分 支 機 構 免 稅 法 令 提 供 納 稅 義 務 人 另 一 個 選 擇 方 案 在 選 擇 分 支 機 構 免 稅 的 情 況 下, 義 大 利 居 民 企 業 在 境 外 分 支 機 構 產 生 的 獲 利 無 須 再 於 義 大 3

4 利 課 稅, 但 境 外 分 支 機 構 所 產 生 的 損 失 亦 無 法 再 行 抵 減 雖 然 於 國 會 審 查 期 間, 有 許 多 聲 浪 表 示 規 範 需 要 更 具 彈 性, 但 最 終 版 本 法 令 確 立 了 分 支 機 構 免 稅 規 範, 且 在 該 法 令 選 用 後 將 影 響 許 多 義 大 利 企 業 在 境 外 的 常 設 機 構, 並 在 選 擇 適 用 後 無 法 變 更 對 於 新 設 立 的 分 支 機 構, 納 稅 義 務 人 應 於 該 分 支 機 構 設 立 時 的 會 計 年 度 選 定 課 稅 方 式 ; 對 於 既 有 的 分 支 機 構, 納 稅 義 務 人 應 於 新 法 令 實 施 的 次 一 年 度 內 選 定 分 支 機 構 的 課 稅 方 式, 且 於 選 定 課 稅 方 式 的 該 年 度 即 適 用 另, 最 終 版 本 法 令 明 確 指 出, 對 於 現 有 的 常 設 機 構, 選 用 分 支 機 構 免 稅 規 範 將 不 會 產 生 資 本 利 得 或 損 失 如 同 草 案 階 段 所 述 的 條 文 內 容, 新 法 令 將 限 制 常 設 機 構 具 有 預 先 存 在 的 損 失 另, 義 大 利 企 業 在 選 用 分 支 機 構 免 稅 適 用 時, 應 申 報 各 常 設 機 構 的 損 失 及 利 得, 且 涵 蓋 期 間 為 選 用 適 用 分 支 機 構 免 稅 規 範 的 前 5 個 年 度 若 計 算 結 果 為 累 計 虧 損, 常 設 機 構 於 未 來 年 度 的 所 得 則 仍 應 課 稅, 但 課 稅 所 得 仍 以 申 報 的 累 計 虧 損 為 限, 並 配 合 境 外 所 得 扣 抵 法 進 行 申 報 若 境 外 常 設 機 構 位 於 免 稅 天 堂, 則 將 適 用 義 大 利 的 受 控 外 國 公 司 法 令, 且 分 支 機 構 免 稅 法 令 規 範 只 在 某 些 特 殊 條 件 符 合 時 才 能 適 用, 例 如 : 具 有 實 質 商 業 活 動 及 一 定 程 度 的 營 運 實 質 對 於 境 外 常 設 機 構 的 所 得 歸 屬 方 式 則 需 要 參 照 AOA 規 範, 且 需 要 配 合 常 規 交 易 原 則 及 義 大 利 移 轉 訂 價 法 規 的 規 範, 藉 以 衡 量 境 外 常 設 機 構 與 總 公 司 或 其 他 關 企 業 間 的 交 易 義 大 利 境 內 交 易 不 適 用 移 轉 訂 價 規 範 最 終 版 本 法 令 中 釐 清 法 令 義 大 利 稅 法 中 第 110 條 的 規 定, 並 說 明 移 轉 訂 價 規 範 將 不 適 用 於 境 內 關 係 企 業 交 易, 雖 然 義 大 利 稅 務 機 關 調 查 並 調 整 義 大 利 境 內 交 易 的 情 形 時 有 所 聞, 但 未 來 新 法 令 將 可 防 止 義 大 利 稅 務 機 關 藉 由 移 轉 訂 價 法 規 調 整 境 內 交 易 結 論 義 大 利 稅 法 的 最 終 修 訂 版 本 法 令 內 容 與 之 前 的 草 案 內 容 相 去 不 遠, 且 在 內 容 上 更 進 一 步 釐 清 部 分 疑 義 然 而, 未 來 可 預 期 義 大 利 稅 務 機 關 將 會 針 對 部 分 有 待 詳 細 解 釋 之 處, 再 次 發 佈 更 詳 細 的 規 範 本 文 作 者 為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廖 烈 龍 執 業 會 計 師 謝 仲 仁 經 理 Tel: Tel: 轉 elliot.liao@tw.pwc.com jr.shie@tw.pwc.com 4

5 本 期 國 際 租 稅 要 聞 中 國 CN432-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影 視 等 出 口 服 務 適 用 增 值 稅 零 稅 率 政 策 的 通 知 為 了 進 一 步 鼓 勵 服 務 出 口, 近 日, 財 政 部 和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聯 合 發 佈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關 於 影 視 等 出 口 服 務 適 用 增 值 稅 零 稅 率 政 策 的 通 知 ( 財 稅 [2015]118 號 文, 以 下 簡 稱 118 號 文 ), 向 目 前 部 分 適 用 免 稅 待 遇 的 影 視 服 務 技 術 轉 讓 服 務 軟 體 服 務 離 岸 服 務 外 包 等 出 口 服 務 提 供 了 更 優 惠 的 零 稅 率 待 遇 其 主 要 內 容 如 下 : 新 增 適 用 增 值 稅 零 稅 率 的 出 口 服 務 中 國 目 前 進 行 的 營 改 增 試 點 對 某 些 跨 境 服 務 提 供 了 增 值 稅 零 稅 率 或 免 稅 優 惠 兩 種 不 同 的 優 惠 待 遇 根 據 現 行 營 改 增 試 點 法 規, 適 用 增 值 稅 零 稅 率 政 策 的 服 務 僅 限 於 境 內 單 位 和 個 人 提 供 的 國 際 運 輸 服 務 和 向 境 外 單 位 提 供 的 研 發 服 務 和 設 計 服 務 根 據 118 號 文, 境 內 單 位 和 個 人 向 境 外 單 位 提 供 下 列 應 稅 服 務, 也 能 適 用 增 值 稅 零 稅 率 政 策 : 1. 廣 播 影 視 節 目 ( 作 品 ) 的 製 作 和 發 行 服 務 ; 2. 技 術 轉 讓 服 務 軟 體 服 務 電 路 設 計 及 測 試 服 務 資 訊 系 統 服 務 業 務 流 程 管 理 服 務, 以 及 合 同 標 的 物 在 境 外 的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服 務 ; 3. 離 岸 服 務 外 包 業 務 離 岸 服 務 外 包 業 務, 包 括 資 訊 技 術 外 包 服 務 (ITO) 技 術 性 業 務 流 程 外 包 服 務 (BPO) 技 術 性 知 識 流 程 外 包 服 務 (KPO) 增 值 稅 退 ( 免 ) 稅 方 法 的 適 用 1. 適 用 簡 易 計 稅 方 法 者 境 內 單 位 和 個 人 提 供 適 用 增 值 稅 零 稅 率 的 應 稅 服 務, 如 果 屬 於 適 用 簡 易 計 稅 方 法 的, 實 行 免 徵 增 值 稅 辦 法 2. 適 用 增 值 稅 一 般 計 稅 方 法 者 生 產 企 業 實 行 免 抵 退 稅 辦 法, 外 貿 企 業 將 外 購 的 適 用 增 值 稅 零 稅 率 應 稅 服 務 出 口 的, 實 行 免 退 稅 辦 法 應 稅 服 務 增 值 稅 的 退 稅 率 應 稅 服 務 增 值 稅 的 退 稅 率 就 是 企 業 在 境 內 提 供 對 應 服 務 的 增 值 稅 稅 率, 即 現 代 服 務 業 6%, 徵 退 稅 率 之 間 沒 有 差 異 本 通 知 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 起 執 行 5

6 資 誠 觀 點 : 118 號 文 的 出 臺 擴 大 了 增 值 稅 零 稅 率 的 適 用 範 圍, 應 該 會 令 相 關 企 業 增 值 稅 實 際 稅 負 和 成 本 下 降 尤 其 是 一 些 設 備 和 材 料 投 入 較 大 的 服 務 專 案, 適 用 零 稅 率 後 增 值 稅 實 際 稅 負 的 下 降 可 能 較 為 顯 著 但 同 時, 企 業 也 需 要 關 注 適 用 零 稅 率 政 策 的 稅 務 合 規 計 算 和 申 報 要 求 對 於 目 前 增 值 稅 進 項 稅 額 不 大 的 相 關 出 口 服 務 企 業, 需 要 評 估 是 否 選 擇 適 用 零 稅 率 政 策, 評 估 時 需 要 將 企 業 未 來 經 營 變 化 和 營 改 增 試 點 稅 收 政 策 的 發 展 考 慮 在 內 香 港 HK041- 香 港 脫 離 歐 盟 租 稅 黑 名 單 2015 年 10 月 14 日 香 港 政 府 宣 佈, 香 港 已 經 從 歐 盟 不 合 作 租 稅 管 轄 權 名 單 ( 租 稅 黑 名 單 ) 中 脫 離 依 據 近 期 發 展, 原 先 將 香 港 列 為 租 稅 黑 名 單 的 泛 歐 盟 10 個 國 家, 隨 著 西 班 牙 及 愛 沙 尼 亞 將 香 港 從 租 稅 黑 名 單 移 除, 而 減 為 8 個 國 家, 這 也 促 使 香 港 正 式 脫 離 歐 盟 的 租 稅 黑 名 單 據 此, 香 港 政 府 指 出, 為 了 讓 香 港 更 成 為 稅 務 合 作 的 地 區, 香 港 政 府 將 繼 續 推 動 : 以 更 寬 闊 的 胸 襟, 與 歐 盟 其 他 國 家 進 行 對 話 ; 草 擬 香 港 的 自 動 資 訊 交 換 法 案 ; 繼 續 努 力 洽 簽 更 多 的 租 稅 協 定, 或 者 稅 務 資 訊 交 換 協 定 資 誠 觀 點 : 在 香 港 積 極 推 動 洽 簽 更 多 的 租 稅 協 定 自 動 資 訊 交 換 及 稅 收 透 明 等 政 策 下, 已 使 香 港 脫 離 歐 盟 租 稅 黑 名 單 因 此, 將 香 港 納 入 佈 局 的 台 商, 隨 著 香 港 稅 務 資 訊 更 透 明 下, 亦 應 注 意 此 一 發 展, 審 視 稅 務 處 理 是 否 合 規, 以 利 集 團 之 發 展 荷 蘭 NL032- 荷 蘭 公 佈 跨 境 稅 務 合 併 立 法 草 案 荷 蘭 政 府 於 2015 年 10 月 16 日 公 佈 了 跨 國 集 團 稅 務 合 併 申 報 的 立 法 草 案, 允 許 荷 蘭 母 公 司 和 設 立 在 其 他 歐 盟 成 員 國 的 荷 蘭 分 公 司 ( 或 子 公 司 ), 可 以 與 荷 蘭 母 公 司 進 行 稅 務 合 併 申 報 ; 設 立 在 歐 盟 成 員 國 境 內 的 母 公 司, 擁 有 荷 蘭 姊 妹 公 司, 也 可 以 與 其 母 公 司 進 行 稅 務 合 併 申 報 資 誠 觀 點 : 跨 國 集 團 公 司 應 重 新 審 視 其 目 前 之 架 構, 以 評 估 稅 務 合 併 申 報 是 否 可 帶 來 稅 務 利 益 初 步 觀 察, 目 前 在 荷 蘭 尚 未 進 行 稅 務 合 併 申 報 的 跨 國 集 團 企 業, 若 同 時 有 產 生 損 失 的 公 司 以 及 產 生 利 潤 的 公 司, 則 稅 務 合 併 申 報 應 較 為 有 利 6

7 波 蘭 PO011 - 波 蘭 通 過 新 反 避 稅 法 規 2015 年 10 月 27 日 波 蘭 總 統 簽 署 了 企 業 所 得 稅 及 個 人 所 得 稅 的 修 正 法 案 該 修 正 法 案, 主 要 引 進 反 避 稅 法 規, 以 防 止 個 人 或 企 業 運 用 非 法 租 稅 實 務, 利 用 參 與 免 稅 (participation exemption) 或 透 過 其 他 利 潤 分 配 方 式, 以 獲 取 稅 收 利 益 這 些 修 正 也 包 括 與 歐 盟 的 利 息 節 稅 處 理 以 及 移 轉 訂 價 檔 的 要 求 等, 為 重 要 的 稅 務 法 令 修 正 該 修 正 法 案, 加 入 了 歐 盟 於 2015 年 1 月 27 日 通 過 的 母 子 公 司 指 令 (Parent-Subsidiary Directive) 的 相 關 內 容 新 修 正 法 規 生 效 之 後, 波 蘭 稅 務 機 關 可 以 根 據 避 免 雙 重 課 稅 協 定 的 利 益 條 款 審 查 企 業 當 前 企 業 的 營 運 架 構 模 式 審 查 結 果, 若 符 合 反 避 稅 法 規 之 規 定, 則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由 波 蘭 公 司 支 付 給 歐 盟 成 員 國 稅 務 居 民 企 業 之 股 息, 將 以 19% 的 稅 率 課 徵 資 誠 觀 點 : 新 反 避 稅 法 規 生 效 之 後, 跨 國 公 司 應 當 重 新 審 視 新 反 避 稅 法 規 是 否 會 影 響 其 目 前 的 營 運 架 構, 以 避 免 從 波 蘭 付 出 的 股 息 以 較 高 的 稅 率 被 課 徵 歐 盟 EU063- 歐 盟 要 求 荷 蘭 修 改 荷 / 日 限 制 利 益 條 款 2015 年 11 月 19 日 歐 盟 委 員 會, 正 式 要 求 荷 蘭 修 改 荷 蘭 與 日 本 之 間 的 租 稅 收 協 定 中, 有 關 限 制 利 益 (limitation on benefits (LOB)) 的 條 款, 與 歐 盟 法 令 不 符, 侵 犯 了 歐 盟 法 令, 因 此 應 加 以 修 改 荷 蘭 和 日 本 之 間 的 租 稅 協 定 於 2012 年 生 效 依 該 租 稅 協 定, 有 利 於 降 低 ( 或 消 除 ) 兩 國 之 間 股 利 利 息 權 利 金 等 之 扣 繳 該 租 稅 協 定 還 包 括 旨 在 防 止 濫 用 租 稅 協 定 的 措 施 惟, 限 制 利 益 條 款 在 股 利 利 息 權 利 金 資 本 利 得 及 其 他 收 入 等 方 面, 阻 礙 了 合 乎 規 定 的 納 稅 人 之 適 用 因 為 該 限 制 利 益 條 款 亦 可 能 會 影 響 到 包 含 該 條 款 的 所 有 歐 盟 成 員 國, 因 此, 歐 盟 委 員 會 正 式 要 求 荷 蘭 須 加 以 修 改 資 誠 觀 點 : 若 荷 蘭 與 日 本 的 租 稅 協 定 確 定 侵 犯 了 歐 盟 法 令, 則 荷 / 日 租 稅 收 協 定 的 限 制 利 益 條 款 將 不 得 不 進 行 修 改 因 此, 將 荷 蘭 或 是 日 本 納 入 佈 局 的 台 商, 應 留 意 後 續 限 制 利 益 條 款 修 改 之 發 展, 以 利 集 團 相 關 事 項 之 調 整 7

8 研 討 會 相 關 報 導 中 華 產 業 國 際 租 稅 學 會 吳 德 豐 理 事 長 率 團 出 席 在 上 海 召 開 的 第 三 屆 海 峽 兩 岸 國 際 稅 收 交 流 研 討 會 中 華 產 業 國 際 租 稅 學 會 吳 德 豐 理 事 長 (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副 所 長 暨 策 略 長 ) 率 團 一 行 28 人, 於 11 月 12 日 出 席 在 上 海 召 開 的 第 三 屆 海 峽 兩 岸 國 際 稅 收 交 流 研 討 會 本 屆 研 討 會 的 主 題, 以 數 位 經 濟 及 無 形 資 產 的 課 稅 為 討 論 主 題 會 後,13 14 兩 日, 拜 會 浙 江 省 國 際 稅 收 研 究 會 及 浙 江 省 國 家 稅 務 局, 由 單 美 娟 會 長 及 張 松 青 副 局 長 親 自 接 待, 並 就 台 商 在 該 省 境 內 投 資 之 租 稅 優 惠 議 題 進 行 交 流 溝 通 數 位 經 濟 與 無 形 資 產 數 位 經 濟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等 無 形 資 產 交 易, 構 成 跨 境 科 技 企 業 的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數 位 經 濟 活 動 所 產 生 的 利 潤 日 益 龐 大, 依 照 不 同 因 素 決 定 如 何 徵 稅 以 及 在 何 處 納 稅, 對 電 子 商 務 跨 境 交 易 國 的 稅 收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OECD 在 2014 公 布 的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轉 移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ting, BEPS)15 項 行 動 計 畫 中 提 到 : 處 理 數 位 經 濟 的 稅 務 挑 戰 及 確 保 無 形 資 產 轉 讓 定 價 結 果 符 合 價 值 創 造 的 結 果 予 以 課 稅 今 年 在 上 海 的 研 討 會 主 要 的 兩 項 議 題 為 : 一 跨 境 數 位 產 品 交 易 帶 來 的 稅 務 挑 戰 ; 二 因 應 跨 境 無 形 資 產 轉 移 國 際 避 稅 的 對 策 研 究 這 兩 項 議 題, 以 反 避 稅 為 重 點, 對 全 球 各 國 呼 應 OECD 的 BEPS 行 動 計 畫, 具 有 積 極 的 重 大 意 義 台 灣 代 表 團 中 華 產 業 國 際 租 稅 學 會 本 次 研 討 會 開 幕 式 中, 吳 德 豐 理 事 長 致 詞 時 表 示, 從 事 兩 岸 國 際 稅 收 的 交 流 合 作, 達 成 預 期 目 標 是 我 們 的 責 任 是 我 們 的 榮 耀 也 是 我 們 的 志 業 世 界 局 勢 及 經 濟 情 勢 一 再 快 速 變 化, 中 華 產 業 國 際 租 稅 學 會 和 中 國 國 際 稅 收 研 究 會 在 國 際 稅 收 交 流 與 合 作 方 面, 不 但 力 求 適 應 變 化, 更 應 在 變 化 中 求 創 新 在 變 化 中 求 精 進 變 化 中 求 突 破 和 成 長 不 論 在 未 來 合 作 的 道 路 上 出 現 任 何 挑 戰, 兩 會 必 定 勇 往 直 前, 為 兩 岸 的 產 業 為 兩 岸 的 國 際 稅 收 合 作 爭 取 更 美 好 的 未 來 本 屆 在 上 海 開 會 的 台 灣 中 華 產 業 國 際 租 稅 學 會 代 表 團, 包 括 了 產 官 學 界 代 表, 產 業 界 包 括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吳 德 豐 副 所 長 資 誠 稅 務 法 律 服 務 的 郭 宗 銘 營 運 長 及 徐 麗 珍 邱 文 敏 段 士 良 會 計 師 新 思 科 技 台 灣 區 沈 朝 俊 財 務 長 及 大 陸 區 劉 冰 財 務 長 冠 捷 科 技 連 巍 鐘 財 務 副 總 裁 日 月 光 半 導 體 郭 宏 銘 副 總 兼 會 計 長 敦 南 科 技 黃 碧 琴 副 總 兼 財 務 長 正 新 橡 膠 羅 永 勵 8

9 協 理 光 寶 科 技 薛 怡 文 協 理 等 ; 政 府 機 關 有 : 財 政 部 國 際 財 政 司 宋 秀 玲 司 長 賦 稅 署 蔡 碧 珍 副 署 長 高 雄 國 稅 局 洪 東 煒 副 局 長 ; 學 術 界 包 括 : 台 灣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葛 克 昌 教 授 東 吳 大 學 楊 葉 承 教 授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財 政 稅 務 系 黃 士 洲 系 主 任 等 發 展 數 字 經 濟 壯 大 競 爭 力 吳 德 豐 理 事 長 在 總 結 時 表 示, 企 業 的 CEO 表 示 考 慮 投 資 的 時 候 考 慮 的 是 那 個 國 家 稅 制 友 不 友 善, 這 是 很 重 要 的 因 素 當 然 其 他 還 有 一 些 網 路 安 全 駭 客 的 問 題 前 面 很 多 主 講 的 人 和 我 們 評 論 人 也 都 提 出 來 針 對 所 謂 的 網 路 資 料 數 位 經 濟 的 議 題 探 討 相 關 的 發 展 趨 勢, 也 對 無 形 資 產 有 相 關 的 琢 磨, 做 論 證 的 分 析 我 剛 才 特 別 提 到 一 個 問 題, 我 們 主 講 人 也 談 到 一 個 觀 念, 發 達 國 家 對 數 字 經 濟 的 問 題 和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感 受, 我 們 探 討 國 際 稅 收, 從 最 早 的 資 本 輸 出 國 和 輸 入 國, 這 種 感 覺 出 現 的 時 候 難 免 會 有 一 些 情 緒, 到 底 我 們 在 這 個 過 程 當 中 是 不 是 完 全 參 照 國 外 的 做 法, 這 樣 做 的 時 候 發 現 我 是 一 個 發 展 中 國 家, 基 於 不 利 的 劣 勢, 在 發 達 國 家 和 發 展 中 國 家 彼 此 之 間 求 得 稅 收 上 的 利 益, 如 果 能 夠 進 一 步 利 用 這 樣 的 過 程, 能 夠 強 大 我 們 國 家 的 競 爭 力, 我 覺 得 這 是 很 重 要 的 議 題 尤 其 是 我 剛 才 特 別 提 到 過 亞 洲 在 過 去 經 濟 利 益 轉 移 過 程 當 中, 亞 洲 包 括 中 國 大 陸, 未 來 你 很 快 就 會 變 成 你 是 一 個 資 本 輸 出 國 家, 你 可 能 掌 握 所 謂 的 數 字 經 濟 的 優 勢, 世 界 沒 有 一 成 不 變 的, 經 常 在 變, 未 來 在 制 定 過 程 當 中 怎 麼 樣 扮 演 一 個 領 導 角 色, 不 只 是 考 慮 稅 收 和 課 稅 電 子 商 務 立 法 基 本 原 則 吳 理 事 長 談 到 無 形 資 產, 包 括 智 慧 財 產 權, 不 會 只 有 稅 法 的 問 題, 可 能 包 括 民 商 法 和 別 的 法 律, 市 場 都 應 該 要 配 套 相 關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律 的 立 法 和 推 動, 我 認 為 對 很 多 企 業 來 講 如 果 能 夠 重 視 它, 瞭 解 到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重 要 性, 將 來 有 助 於 國 家 未 來 力 量 的 增 長 1998 年 OECD 提 出 電 子 商 務 定 立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我 這 邊 和 大 家 再 做 一 個 分 享 第 一 個 原 則, 制 定 這 個 法 律 的 時 候, 第 一 個 是 要 符 合 中 西 原 則 第 二, 效 率 原 則 第 三, 確 定 和 簡 化 原 則 第 四, 有 效 和 公 平 原 則 第 五, 靈 活 適 應 原 則 重 視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吳 理 事 長 在 總 結 持 表 示, 我 們 很 多 主 講 人 的 評 論 談 到 了 國 際 之 間 的 合 作, 我 也 要 呼 籲, 所 有 的 企 業 都 應 該 重 視 納 稅 是 企 業 的 社 會 責 任, 怎 麼 樣 在 創 造 利 潤 的 所 在 地 和 國 家 合 法 合 理 地 繳 納 稅 負, 這 是 我 們 這 次 研 討 會 裡 面 很 重 要 的 精 神, 這 是 我 要 呼 籲 的, 你 要 怎 麼 樣 做 這 件 事 情, 推 動 它, 降 低 企 業 的 風 險, 維 繫 系 統 的 有 效 經 營 9

10 放 眼 國 際 稅 收 立 足 兩 岸 實 務 中 國 國 際 稅 收 研 究 會 王 力 會 長 在 總 結 時 表 示, 這 次 交 流 研 討 會, 雙 方 與 會 代 表 和 課 題 發 言 人, 放 眼 國 際 稅 收, 立 足 兩 岸 實 務, 緊 扣 中 心 議 題 和 兩 項 子 課 題, 廣 泛 交 換 了 意 見 和 建 議, 深 入 交 流 了 看 法 和 成 果, 形 成 了 4 篇 有 研 判 有 分 析 有 案 例 有 對 策 的 調 研 精 品 黃 士 洲 教 授 從 分 析 跨 境 數 位 產 品 交 易 的 模 式 特 點 和 稅 務 爭 議 焦 點 切 入, 穿 插 多 個 案 例 解 讀, 提 出 吸 引 力 法 則 免 徵 營 業 稅 扣 繳 機 制 稅 務 登 記 等 對 策 建 議, 強 調 歐 盟 一 站 式 課 稅 模 式 的 借 鑒 意 義 蘇 筱 華 先 生 從 闡 述 數 位 產 品 定 義 和 稅 收 問 題 入 手, 梳 理 歐 盟 和 美 國 的 徵 管 經 驗, 論 述 明 確 徵 稅 範 圍 制 定 特 別 規 定 暫 緩 相 關 徵 稅 等 實 務 建 議 徐 麗 珍 會 計 師 以 多 角 度 探 討 無 形 資 產 定 義 和 所 蘊 含 的 涉 稅 問 題 作 為 突 破 口, 結 合 案 例 分 析 提 出 三 項 跨 境 無 形 資 產 轉 讓 國 際 避 稅 對 策 廣 東 省 國 家 稅 務 局 謝 毅 女 士 則 結 合 OECD 防 止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轉 移 行 動 計 畫 和 廣 州 無 形 資 產 避 稅 案 例, 分 析 並 提 出 了 該 領 域 反 避 稅 的 方 式 和 途 徑 這 些 論 文 多 維 度 立 體 式 展 示 了 本 次 交 流 研 討 會 的 課 題 成 果 多 角 度 點 評 精 彩 到 位 這 次 交 流 研 討 會, 我 們 擴 大 了 專 家 陣 容 和 點 評 頻 次, 分 別 由 8 位 著 名 學 者 和 業 界 精 英 就 上 述 4 篇 論 文, 展 開 多 角 度 互 動 式 評 述, 取 得 了 激 揚 思 辨 互 鑒 啟 發 精 彩 紛 呈 的 效 果 我 們 看 到, 洪 東 煒 先 生 的 點 評 精 簡, 平 實, 中 肯 ; 葛 克 昌 先 生 的 點 評, 有 評 述, 有 建 議 ; 劉 劍 文 先 生 的 點 評, 立 論 高 遠, 收 放 自 如 ; 汪 蔚 青 女 士 的 點 評, 述 評 結 合, 細 膩 清 晰 ; 蔡 碧 珍 女 士 的 點 評, 層 次 分 明, 娓 娓 道 來 ; 郭 宗 銘 先 生 的 點 評, 評 議 有 致, 條 縷 清 晰 ; 楊 志 清 先 生 的 點 評, 既 有 總 體 評 價, 也 有 後 續 探 討 ; 楊 林 林 先 生 的 點 評, 既 有 文 本 分 析, 也 有 議 題 見 解 我 們 還 看 到, 各 位 點 評 專 家 在 評 議 過 程 中, 還 結 合 各 自 的 學 術 優 勢 和 實 務 經 驗, 對 論 文 和 議 題 進 行 了 再 認 識 再 思 考 和 再 昇 華, 從 不 同 角 度 提 出 了 應 對 思 路 和 對 策 建 議 這 些 精 彩 評 述 同 課 題 論 文 一 起, 充 實 和 豐 富 了 這 次 交 流 研 討 會 的 成 果 和 品 位 光 彩 亮 麗 的 第 三 屆 期 待 更 加 輝 煌 的 第 四 屆 吳 理 事 長 在 總 結 時 借 用 葛 克 昌 老 師 的 話, 過 去, 許 多 針 對 新 興 稅 務 問 題 的 討 論, 大 多 數 隨 風 飄 逝 但 是 本 次 研 討 會 的 論 文 和 評 論 文, 可 說 是 歷 久 彌 新, 經 得 起 時 間 的 考 驗, 論 文 發 表 人 和 評 論 人 的 努 力 和 付 出, 讓 本 屆 研 討 會 更 加 光 彩 亮 麗, 我 們 也 期 盼 兩 岸 的 稅 制 更 加 健 全, 政 府 能 夠 在 我 們 所 探 討 的 管 理 裡 面 有 一 些 值 得 參 考 的 地 方 我 們 剛 剛 和 王 會 長 達 成 共 識, 明 年 繼 續 在 臺 北 舉 辦 第 四 屆 海 峽 兩 岸 國 際 稅 收 研 討 會, 期 盼 我 們 明 年 在 臺 灣 再 相 見 10

11 光 彩 亮 麗 的 第 三 屆 兩 岸 國 際 稅 收 交 流 研 討 會 在 珍 重 再 見 聲 中 圓 滿 結 束, 我 們 期 待 第 四 屆 研 討 會 更 加 輝 煌 燦 爛 吳 德 豐 理 事 長 致 詞 第 三 屆 海 峽 兩 岸 國 際 稅 收 交 流 研 討 會 中 華 產 業 國 際 租 稅 學 會 代 表 團 全 體 團 員 合 影 11

12 中 華 產 業 國 際 租 稅 學 會 吳 德 豐 理 事 長 率 團 出 席 第 10 屆 粵 港 澳 台 稅 收 研 討 會 報 導 中 華 產 業 國 際 租 稅 學 會 一 行 13 人 由 吳 德 豐 理 事 長 ( 資 誠 聯 合 㑹 計 師 事 務 所 副 所 長 兼 策 略 長 ) 率 團, 參 加 12 月 8 日 在 廣 東 省 珠 海 市 德 翰 大 酒 店 舉 辦 的 第 10 屆 粵 港 澳 台 稅 收 徵 管 研 討 會, 出 席 本 屆 研 討 會 者 尚 有 司 法 院 黃 茂 榮 及 蔡 清 遊 兩 位 大 法 官 今 年 討 論 的 主 題 為 對 促 進 中 小 微 企 業 發 展 的 稅 收 研 究, 本 會 林 東 翹 常 務 監 事 以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租 稅 優 惠 為 題 介 紹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的 租 稅 獎 勵 黃 茂 榮 大 法 官 以 微 型 企 業 的 納 稅 輔 導 作 將 近 一 小 時 的 專 題 演 講 中 華 産 業 國 際 租 稅 學 會 除 上 述 人 員 外, 尚 有 植 根 國 際 稅 務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吳 銘 子 總 經 理 台 灣 大 學 及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葛 克 昌 教 授 光 寶 科 技 稅 務 與 投 資 管 理 部 鄭 興 華 資 深 處 長 及 薛 怡 文 協 理 群 創 光 電 會 計 暨 稅 務 管 理 總 處 張 錦 源 總 處 長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法 律 服 務 郭 宗 銘 營 運 長 段 士 良 會 計 師 及 陳 惠 鈴 副 總 經 理 本 項 研 討 會 已 創 辦 屆 滿 十 週 年, 大 陸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非 常 重 視 此 一 活 動, 特 派 所 屬 的 中 國 稅 務 學 會 副 會 長 兼 秘 書 長 董 志 林, 在 十 週 年 慶 典 活 動 時 致 詞 主 辦 單 位 廣 東 省 稅 務 學 會 將 過 去 十 年 來 在 粵 港 澳 台 各 地 舉 辦 的 照 片, 剪 輯 成 15 分 鐘 的 短 片, 回 顧 過 去 的 成 果 並 策 勵 未 來 的 展 望 本 會 吳 德 豐 理 事 長 致 詞 表 示, 粵 港 澳 台 稅 收 研 討 會 是 促 進 兩 岸 四 地 税 制 稅 政 及 稅 收 研 究 與 實 務 的 最 佳 平 台 透 過 這 個 平 台 的 定 期 互 訪 交 流, 不 只 增 進 友 情 交 融 與 和 諧 互 助, 也 期 待 在 依 法 治 稅 及 強 化 稅 收 服 務 的 大 旗 下, 進 一 步 構 建 友 好 稅 收 環 境, 與 國 際 接 軌, 促 進 投 資 和 經 貿 往 來 成 長 與 繁 榮 興 盛 此 一 研 討 會 自 2006 年 起, 由 廣 東 省 稅 務 學 會 香 港 稅 務 學 會 澳 門 稅 務 學 會 及 台 灣 中 華 產 業 國 際 租 稅 學 會, 在 兩 岸 四 地 輪 流 主 辦, 每 年 皆 由 主 辦 單 位 設 定 不 同 的 主 題, 由 四 地 稅 務 學 會 各 推 出 一 位 代 表 報 告 各 地 情 況, 再 由 與 會 者 提 問 及 討 論, 十 年 來 未 曾 間 斷 我 們 期 待 未 來 十 年, 此 一 研 討 會 在 參 與 者 的 耕 耘 下, 更 加 精 彩 絢 麗 和 燦 爛 從 左 至 右 : 林 東 翹 會 計 師 吳 銘 子 總 經 理 薛 怡 文 協 理 葛 克 昌 教 授 吳 德 豐 理 事 長 黃 茂 榮 大 法 官 蔡 清 遊 大 法 官 郭 宗 銘 營 運 長 段 士 良 會 計 師 吳 金 終 秘 書 長 陳 惠 鈴 副 總 經 理 12

13 資 誠 :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營 造 雙 贏 互 利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社 :50:07)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生 效 後, 對 臺 商 企 業 ( 或 個 人 ) 的 大 陸 投 資 暨 營 運 預 計 將 產 生 一 連 串 影 響, 無 形 中 也 將 增 加 臺 商 的 競 爭 力 為 協 助 臺 商 因 應 此 一 重 大 變 動,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受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之 委 託, 自 今 起 於 臺 北 新 竹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共 舉 辦 五 場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說 明 會, 會 中 邀 請 財 政 部 國 際 財 政 司 宋 秀 玲 司 長 說 明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之 內 涵 與 效 益, 並 由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之 會 計 師 說 明 企 業 及 個 人 稅 務 治 理 議 題 財 政 部 國 際 財 政 司 宋 秀 玲 司 長 表 示,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秉 持 平 等 互 惠 尊 嚴 的 原 則, 參 考 國 際 慣 例, 尋 求 解 決 重 複 課 稅 的 問 題, 減 輕 台 商 調 整 兩 岸 投 資 架 構 及 重 新 布 局 的 稅 負 成 本, 並 商 訂 稅 務 合 作 範 圍, 解 決 租 稅 爭 議, 相 信 對 兩 岸 來 說 是 雙 贏 互 惠 本 說 明 會 計 劃 主 持 人 郭 宗 銘 營 運 長 表 示,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將 為 臺 商 在 大 陸 經 營 提 供 更 多 保 障 藉 由 這 次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說 明 會, 臺 商 企 業 將 能 對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的 內 涵 與 應 用 有 更 多 的 認 識 此 外, 也 期 許 能 在 這 次 的 說 明 會 上 凝 聚 更 多 產 業 共 識, 讓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能 盡 早 正 式 上 路, 並 讓 臺 商 企 業 能 透 過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在 中 國 大 陸 經 商 更 暢 通 本 說 明 會 計 劃 共 同 主 持 人 吳 偉 臺 副 營 運 長 指 出,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對 臺 商 產 生 的 稅 務 優 惠 主 要 有 下 列 幾 點 : (1) 大 陸 股 利 利 息 及 權 利 金 所 得 扣 繳 稅 率 降 低, 以 及 處 分 大 陸 股 權 時 的 資 本 利 得 課 稅 權 在 台 灣, 都 有 助 臺 商 資 金 運 用 並 增 加 台 灣 公 司 股 東 可 扣 抵 稅 額 ; (2) 第 三 地 境 外 公 司 也 擁 有 申 請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相 關 優 惠 的 選 擇 權 ; (3) 兩 岸 海 空 運 輸 事 業 在 大 陸 經 營 取 得 之 收 入 及 利 潤, 免 徵 大 陸 之 所 得 稅 及 營 業 稅, 免 稅 範 圍 包 括 兩 岸 直 航 及 非 直 航 與 計 時 計 程 或 光 船 出 租 之 收 入 及 利 潤 ; (4) 協 議 內 常 設 機 構 定 義 排 除 台 灣 公 司 在 大 陸 物 流 園 區 可 能 被 認 定 為 大 陸 機 構 場 所 的 風 險 ; (5) 大 陸 關 聯 企 業 支 付 台 灣 公 司 的 費 用 有 機 會 申 請 適 用 營 業 利 潤 免 扣 繳 ; (6) 臺 商 派 遣 臺 籍 員 工 短 期 ( 一 年 內 不 超 過 183 天 ) 赴 大 陸 出 差 之 薪 資 免 繳 大 陸 個 人 所 得 稅 ; (7) 避 免 臺 籍 個 人 同 時 被 兩 岸 稅 局 認 定 為 該 國 稅 務 居 民, 造 成 重 複 課 稅 的 風 險 ; (8) 提 供 兩 岸 稅 局 就 移 轉 定 價 調 整 達 成 共 識 的 機 會, 降 低 企 業 被 重 複 課 稅 的 風 險 13

14 若 臺 商 企 業 目 前 對 於 第 三 地 境 外 公 司 適 用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後 該 如 何 課 稅 資 訊 交 換 如 何 影 響 臺 籍 員 工 個 人 所 得 稅 該 如 何 啟 動 移 轉 訂 價 相 應 調 整 等 有 所 疑 問, 本 說 明 會 將 是 釐 清 這 些 熱 門 議 題 最 好 的 機 會 從 左 至 右 : 林 東 翹 會 計 師 宋 秀 玲 司 長 李 佩 儒 專 門 委 員 郭 宗 銘 營 運 長 14

15 好 書 報 報 國 際 租 稅 要 義 與 釋 例 - 跨 國 投 資 經 商 全 球 稅 務 治 理 內 容 簡 介 租 稅 是 公 司 經 營 必 要 的 法 令 遵 循 成 本 之 一, 國 際 租 稅 更 是 企 業 經 營 全 球 化 過 程 中 無 可 迴 避 的 問 題 企 業 在 全 球 營 運 據 點 依 照 各 國 稅 務 法 令 盡 職 申 報 公 平 納 稅 不 僅 是 法 律 賦 予 的 義 務, 更 是 善 盡 社 會 責 任 的 表 現 跨 國 企 業 在 全 球 各 地 營 運, 面 對 多 變 的 經 濟 環 境 及 租 稅 制 度, 需 要 有 一 套 嚴 謹 的 管 理 機 制, 企 業 經 營 者 與 稅 務 從 業 人 員 更 應 掌 握 隨 時 可 能 變 動 的 國 際 稅 務 議 題 與 其 趨 勢, 強 化 公 司 稅 務 治 理, 才 能 面 對 險 峻 的 經 營 及 稅 務 環 境 挑 戰, 進 而 創 造 企 業 價 值 本 書 綜 合 作 者 多 年 輔 導 跨 國 企 業 強 化 稅 務 治 理 的 實 務 經 驗, 從 企 業 跨 國 投 資 經 商 關 注 的 稅 務 議 題 觀 點, 精 闢 介 紹 國 際 租 稅 重 要 觀 念 與 原 則, 並 佐 以 實 務 案 例 解 析, 期 能 從 兼 顧 理 論 與 實 務 層 面 的 觀 點, 協 助 跨 國 企 業 經 營 者 及 稅 務 從 業 人 員 了 解 跨 國 經 商 投 資 應 關 注 的 國 際 租 稅 議 題 書 名 : 國 際 租 稅 要 義 與 釋 例 - 跨 國 投 資 經 商 全 球 稅 務 治 理 總 編 輯 : 吳 德 豐 作 者 : 吳 德 豐 謝 淑 美 編 輯 委 員 會 成 員 : 郭 宗 銘 吳 偉 臺 徐 麗 珍 廖 烈 龍 段 士 良 吳 金 終 羅 沁 雯 曾 博 昇 鄭 昌 慧 出 版 者 : 財 團 法 人 資 誠 教 育 基 金 會 ISBN: 出 版 日 期 :2014 年 10 月 定 價 :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15

16 資 誠 官 網 OECD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行 動 計 劃 (BEPS) 當 各 國 政 府 熱 烈 激 辯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相 關 議 題 的 熱 潮 已 達 到 最 高 峰, 同 時 知 名 跨 國 企 業 運 用 國 際 租 稅 規 劃 技 巧 避 稅 的 手 段 被 媒 體 披 露 後 廣 為 人 知, 在 這 樣 的 背 景 下,OECD 啟 動 了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的 行 動 計 劃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Action Plan) OECD 在 2013 年 7 月 發 布 了 BEPS 行 動 計 劃 報 告, 將 計 劃 性 的 全 面 梳 理 各 種 國 際 租 稅 缺 失 議 題 該 計 劃 共 有 15 項, 將 在 未 來 一 兩 年 全 部 發 佈 這 項 議 題 已 經 在 全 球 已 開 發 和 重 要 的 開 發 中 國 家 進 行 廣 泛 討 論,G20 各 國 領 袖 與 財 政 部 長 更 對 該 行 動 計 劃 做 出 背 書 可 以 預 期 各 國 的 稅 制 將 因 此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變 化, 因 此 也 勢 必 將 衝 擊 企 業 全 球 投 資 架 構 與 跨 境 交 易 的 佈 局, 對 台 商 和 外 商 都 將 產 生 重 大 的 影 響 為 了 協 助 客 戶 更 了 解 此 項 議 題 對 自 身 經 營 產 生 的 可 能 影 響, 且 幫 助 企 業 能 即 時 了 解 未 來 稅 制 改 革 可 能 的 趨 勢 以 提 早 因 應,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法 律 服 務 部 門 在 資 誠 官 網 上 新 增 加 了 一 個 專 題 探 討 專 頁, 收 錄 目 前 PwC Global 及 PwC Taiwan 對 此 議 題 的 重 要 觀 點, 以 文 字 評 議 和 影 音 播 放 的 多 元 方 式, 持 續 關 注 此 議 題 的 發 展 附 上 BEPS 專 題 探 討 網 頁 連 結 網 址, 與 您 分 享 此 一 線 上 資 源 若 希 望 深 入 了 解 此 項 議 題, 或 有 相 關 服 務 需 求, 歡 迎 與 以 下 稅 務 法 律 服 務 部 門 人 員 聯 繫 : 吳 偉 臺 副 營 運 長 徐 麗 珍 執 業 會 計 師 Tel: richard.watanabe@tw.pwc.com Tel: lily.hsu@tw.pwc.com 謝 淑 美 執 業 會 計 師 廖 烈 龍 執 業 會 計 師 Tel: elaine.hsieh@tw.pwc.com Tel: elliot.liao@tw.pwc.com 16

17 如 您 有 國 際 租 稅 相 關 問 題, 歡 迎 聯 絡 : 吳 偉 臺 副 營 運 長 richard.watanabe@tw.pwc.com 謝 淑 美 執 業 會 計 師 elaine.hsieh@tw.pwc.com 廖 烈 龍 執 業 會 計 師 elliot.liao@tw.pwc.com 徐 麗 珍 執 業 會 計 師 lily.hsu@tw.pwc.com 段 士 良 執 業 會 計 師 patrick.tuan@tw.pwc.com 周 思 齊 執 業 會 計 師 albert.chou@tw.pwc.com Copyright: 本 國 際 租 稅 要 聞 僅 提 供 參 考 使 用, 非 屬 本 事 務 所 對 相 關 特 定 議 題 表 示 的 意 見, 閱 讀 者 不 得 以 作 為 任 何 決 策 之 依 據, 亦 不 得 援 引 作 為 任 何 權 利 或 利 益 之 主 張 其 內 容 未 經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同 意 不 得 任 意 轉 載 或 作 其 他 目 的 之 使 用 若 有 任 何 事 實 法 令 或 政 策 之 變 更,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保 留 修 正 本 國 稅 租 稅 要 聞 內 容 之 權 利 2015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PwC refers to the Taiwan member firm, and may sometimes refer to the PwC network. Each member firm is a separate legal entity. Please see for further details. This content is for general information purposes only, and should not be used as a substitute for consultation with professional advisors.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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