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 )17 第 2 頁 (a) 保 留 現 有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的 編 外 職 位, 任 期 約 19 個 月, 由 2016 年 6 月 6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止, 以 繼 續 規 劃 和 籌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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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C( )17 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6 年 2 月 29 日 及 3 月 2 日 總 目 53- 政 府 總 部 : 民 政 事 務 局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各 委 員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建 議, 在 民 政 事 務 局 保 留 / 開 設 以 下 的 編 外 職 位 (2 個 職 位 任 期 互 相 銜 接 ) -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154,950 元 至 169,450 元 ) 由 2016 年 6 月 6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 個 政 府 建 築 師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154,950 元 至 169,450 元 ) 由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問 題 民 政 事 務 局 康 樂 及 體 育 科 1 個 現 有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的 編 外 職 位, 職 銜 為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將 在 2016 年 6 月 6 日 到 期 撤 銷 我 們 需 要 繼 續 為 民 政 事 務 局 提 供 專 責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以 負 責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 下 稱 體 育 園 區 ) 項 目 的 詳 細 規 劃 和 推 展 工 作 建 議 2. 我 們 建 議 保 留 / 開 設 以 下 互 相 銜 接 的 編 外 職 位 -

2 EC( )17 第 2 頁 (a) 保 留 現 有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的 編 外 職 位, 任 期 約 19 個 月, 由 2016 年 6 月 6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止, 以 繼 續 規 劃 和 籌 備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完 成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的 檢 討 和 為 落 實 相 關 建 議 作 準 備, 並 協 助 檢 討 香 港 體 育 設 施 的 供 應 情 況 ; 以 及 (b) 在 上 述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的 編 外 職 位 到 期 撤 銷 後, 開 設 1 個 政 府 建 築 師 的 編 外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任 期 44 個 月, 由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止, 負 責 持 續 監 督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建 造 階 段 的 工 作 理 由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a)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的 策 劃 工 作 附 件 1 3.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是 政 府 近 數 十 年 在 體 育 基 建 方 面 最 重 要 的 投 資 體 育 園 區 位 於 前 啟 德 機 場 北 面 停 機 坪, 佔 地 約 28 公 頃, 將 是 全 港 最 大 的 體 育 公 園 園 區 提 供 多 個 優 質 體 育 場 地, 包 括 設 有 個 座 位 的 主 場 館 可 容 納 最 少 名 觀 眾 的 公 眾 運 動 場 可 容 納 最 少 名 觀 眾 的 主 場 和 副 場 的 多 用 途 室 內 體 育 館 園 景 公 園 戶 外 體 育 設 施 供 體 育 業 界 使 用 的 辦 公 地 方 零 售 設 施 及 餐 飲 店 舖 體 育 園 區 的 總 綱 發 展 藍 圖 載 於 附 件 1 4.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將 有 助 落 實 政 府 的 體 育 發 展 政 策, 即 旨 在 (a) 使 體 育 在 社 區 普 及 化,(b) 支 持 發 展 精 英 體 育, 以 及 (c) 把 香 港 打 造 成 為 亞 洲 體 育 盛 事 之 都 具 體 而 言, 體 育 園 區 可 吸 引 各 種 大 型 體 育 盛 事 來 港 舉 辦, 為 學 校 和 市 民 提 供 更 多 優 質 體 育 設 施, 以 及 為 香 港 的 運 動 員 提 供 更 多 在 主 場 比 賽 的 機 會 5.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2014 年 成 立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小 組, 小 組 現 時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帶 領, 積 極 從 多 方 面 展 開 項 目 的 籌 備 工 作 例 如, 自 2014 年 3 月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 下 稱 環 評 ) 開 始 後, 我 們 在 大 型 體 育 和 娛 樂 場 館 進 行 的 足 球 比 賽 欖 球 比 賽 和 流 行 音 樂 會 量 度 聲 浪, 以 收 集 數 據 進 行 環 評 研 究 初 步 的 環 評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從 噪 音 影 響 角 度 而 言, 倘 關 上 擬 建 的 可 開 合 上 蓋, 主 場 館 內 的 活 動 可 以

3 EC( )17 第 3 頁 舉 行 至 晚 上 11 時 以 後 環 評 研 究 亦 顯 示, 對 附 近 大 部 分 已 規 劃 的 住 宅 用 地 而 言, 在 連 接 體 育 園 區 和 未 來 啟 德 港 鐵 站 的 休 憩 用 地 ( 暫 稱 啟 德 車 站 廣 場 項 目 ) 擬 建 的 有 蓋 行 人 通 道, 可 以 隔 阻 部 分 由 體 育 園 區 人 羣 疏 散 所 產 生 的 聲 浪 6. 因 應 體 育 園 區 現 時 的 高 度 限 制 (55 米 ) 可 能 對 裝 設 主 場 館 可 開 合 上 蓋 構 成 限 制, 民 政 事 務 局 委 聘 的 規 劃 顧 問 建 議, 我 們 應 向 城 市 規 劃 委 員 會 提 交 申 請, 提 高 主 場 館 的 高 度 上 限, 由 香 港 主 水 平 基 準 以 上 55 米 的 高 度 限 制 提 高 至 75 米, 以 提 高 設 計 上 的 靈 活 程 度 顧 問 亦 建 議 在 體 育 園 區 設 置 1 所 酒 店, 為 參 加 體 育 及 其 他 活 動 的 人 士 及 一 般 訪 客 提 供 住 宿, 以 及 修 訂 體 育 園 區 南 北 部 分 之 間 園 景 行 人 平 台 的 規 劃, 以 加 強 與 鄰 近 地 方 的 連 系 我 們 已 在 2015 年 11 月 向 海 濱 事 務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啟 德 海 濱 發 展 專 責 小 組 匯 報 顧 問 研 究 結 果, 並 會 參 考 小 組 的 意 見 修 訂 相 關 的 規 劃 申 請 附 件 2 7. 我 們 在 2015 年 7 月 委 聘 營 運 顧 問, 協 助 我 們 就 體 育 園 區 未 來 的 營 運 制 訂 用 家 要 求 商 業 計 劃 財 務 預 算 和 衡 量 表 現 的 指 標 顧 問 亦 會 檢 討 項 目 的 採 購 方 式 進 行 經 濟 效 益 分 析 研 究 適 合 的 球 場 草 坪 和 管 理 方 案, 以 及 諮 詢 持 份 者, 包 括 體 育 界 和 其 他 潛 在 用 家 為 確 保 我 們 能 夠 在 籌 劃 階 段 充 分 考 慮 各 持 份 者 對 體 育 園 區 設 計 和 營 運 的 意 見, 顧 問 舉 辦 了 工 作 坊 進 行 了 問 卷 調 查 和 面 對 面 會 議 迄 今 從 各 持 份 者 所 收 集 的 意 見 摘 要 載 於 附 件 2 我 們 今 年 會 繼 續 諮 詢 持 份 者, 重 點 收 集 對 體 育 園 區 內 各 項 設 施 的 詳 細 設 計 和 營 運 規 範 的 意 見 8. 我 們 的 工 料 測 量 顧 問 已 開 始 檢 視 和 估 算 體 育 園 區 內 個 別 設 施 的 開 支, 以 及 會 在 今 年 稍 後 時 間 為 主 要 工 程 項 目 擬 備 招 標 文 件 我 們 的 技 術 服 務 顧 問 亦 剛 開 始 進 行 技 術 研 究, 並 會 為 體 育 園 區 擬 備 詳 細 規 格 和 初 步 設 計 9. 民 政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須 密 切 監 察 上 述 各 個 顧 問 的 工 作, 及 早 識 別 和 解 決 問 題, 並 提 供 督 導 以 確 保 項 目 能 完 全 達 到 政 府 的 政 策 目 標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的 規 劃 工 作 涉 及 多 個 層 面 而 且 十 分 複 雜, 需 要 更 多 時 間 完 成 籌 備 工 作 和 取 得 必 要 的 法 定 許 可 經 檢 討 迄 今 的 進 度, 以 及 考 慮 到 我 們 計 劃 在 2016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擬 備 體 育 園 區 的 營 運 和 技 術 要 求, 並 在 2017 年 準 備 招 標, 以 推 展 工 程 計 劃 的 下 一 階 段, 我 們 認 為 有 必 要 保 留 現 時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編 外 職 位 至 2017 年 年 底, 以 負 責 體 育 園 區 的 規 劃 及 統 籌 工 作

4 EC( )17 第 4 頁 (b) 檢 討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10.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亦 負 責 監 督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的 檢 討 工 作 在 2014 年 6 月, 民 政 事 務 局 成 立 了 一 個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包 括 發 展 局 地 政 總 署 及 其 他 相 關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的 代 表, 以 檢 討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檢 討 涉 及 多 個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的 政 策 職 能 和 不 同 類 型 的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範 圍 廣 泛 而 且 性 質 複 雜 此 外, 工 作 小 組 亦 有 需 要 在 多 個 因 素, 包 括 體 育 發 展 需 要 土 地 用 途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承 租 人 及 其 會 員 的 利 益, 以 及 廣 大 公 眾 利 益 之 間 取 得 適 當 平 衡 工 作 小 組 因 此 須 審 慎 審 議 有 關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的 廣 泛 事 宜, 以 便 制 訂 務 實 可 行 的 方 案 11. 按 照 現 時 進 度, 我 們 希 望 在 2016 年 完 成 政 策 檢 討, 隨 後 向 立 法 會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建 議 我 們 會 因 應 公 眾 / 持 份 者 的 諮 詢 結 果 修 訂 建 議, 並 就 落 實 這 些 建 議 作 準 備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負 責 推 展 上 述 工 作, 需 要 給 予 高 層 次 的 政 策 意 見, 並 須 在 政 府 內 部 及 與 持 份 者 進 行 廣 泛 協 調 (c) 檢 討 香 港 體 育 設 施 的 供 應 情 況 附 件 為 跟 進 行 政 長 官 在 2015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布 的 工 作,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年 7 月 在 體 育 委 員 會 之 下 成 立 體 育 設 施 工 作 小 組, 以 檢 視 各 類 體 育 設 施 的 需 求, 以 及 考 慮 是 否 需 要 和 如 何 根 據 需 求 修 訂 現 時 的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以 更 有 效 滿 足 各 使 用 者 為 支 援 工 作 小 組 的 工 作,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須 擔 當 領 導 角 色, 分 析 現 時 設 施 的 供 應 情 況 識 別 現 時 規 劃 標 準 的 不 足 之 處, 以 及 統 籌 相 關 決 策 局 / 部 門 體 育 界 和 其 他 持 份 者 的 意 見 工 作 小 組 的 目 標 是 在 2017 年 年 底 前 完 成 檢 討 及 作 出 初 步 建 議 體 育 設 施 工 作 小 組 的 成 員 名 單 及 職 權 範 圍 載 於 附 件 3 1 體 育 委 員 會 就 體 育 發 展 政 策 向 政 府 提 供 意 見 委 員 會 轄 下 有 3 個 事 務 委 員 會, 分 別 就 在 香 港 推 廣 社 區 體 育 支 援 精 英 體 育 和 發 展 大 型 體 育 活 動 的 措 施 提 供 意 見 此 外, 體 育 委 員 會 轄 下 成 立 了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專 責 小 組 和 體 育 設 施 工 作 小 組

5 EC( )17 第 5 頁 附 件 為 有 效 履 行 上 述 的 職 責, 我 們 必 須 保 留 有 關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編 外 職 位, 直 至 2017 年 年 底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必 須 具 備 豐 富 的 行 政 和 管 理 經 驗 多 方 面 的 才 能 敏 銳 的 政 治 觸 覺 和 領 導 能 力, 以 帶 領 項 目 團 隊 督 導 顧 問 的 工 作 和 協 調 各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的 意 見 此 人 員 亦 會 繼 續 監 督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的 檢 討 和 新 體 育 設 施 的 供 應 情 況, 並 負 責 支 援 體 育 設 施 工 作 小 組 的 工 作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的 職 責 說 明 詳 載 於 附 件 4 項 目 總 監 ( 體 育 園 區 ) 14. 正 如 上 文 第 9 段 所 述,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在 2017 年 完 成 體 育 園 區 的 籌 備 工 作, 以 便 把 項 目 推 展 到 施 工 階 段 為 了 確 保 順 利 銜 接, 我 們 有 需 要 在 2018 年 1 月 1 日 開 設 1 個 政 府 建 築 師 的 編 外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職 銜 為 項 目 總 監 ( 體 育 園 區 ), 接 替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的 工 作, 以 監 督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的 建 造 工 程 15. 項 目 總 監 ( 體 育 園 區 ) 會 領 導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小 組 根 據 建 築 合 約 以 監 督 人 員 管 理 主 要 工 程 項 目 的 合 約 按 合 約 要 求 審 核 承 建 商 的 設 計 監 督 建 造 工 程 的 進 度 和 質 量 審 批 承 建 商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施 工 圖 監 察 建 築 工 程 與 設 備 裝 置 之 間 的 有 效 協 調 執 行 工 地 安 全 和 環 保 措 施 管 理 資 金 流 和 工 程 開 支 與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 決 策 局 和 法 定 及 發 牌 機 關 進 行 協 調 解 決 與 啟 德 發 展 區 內 其 他 工 程 項 目 的 銜 接 及 技 術 問 題, 務 使 體 育 園 區 按 合 約 的 要 求 規 格 和 預 算 準 時 完 工 附 件 鑑 於 體 育 園 區 的 規 模 複 雜 性 和 重 要 性, 我 們 在 項 目 實 施 的 關 鍵 階 段 必 須 有 1 名 具 備 足 夠 資 歷, 並 在 推 行 政 府 工 程 項 目 和 管 理 建 造 合 約 方 面 擁 有 豐 富 經 驗 的 專 業 人 員 執 行 工 作 此 人 員 須 領 導 內 部 團 隊 督 促 顧 問 提 供 適 切 的 資 料 和 意 見 管 理 承 建 商, 和 就 推 行 項 目 的 事 宜 協 調 各 政 府 和 非 政 府 單 位 的 工 作, 以 促 使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得 以 順 利 落 實 考 慮 到 體 育 園 區 的 建 造 期 預 計 約 為 4 年 並 在 適 時 獲 得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撥 款 下 預 計 於 2021 年 完 工, 項 目 總 監 ( 體 育 園 區 ) 的 建 議 任 期 為 44 個 月 我 們 會 視 乎 工 程 項 目 的 實 際 進 度, 在 2021 年 檢 討 有 否 運 作 需 要 繼 續 保 留 這 個 首 長 級 職 位 項 目 總 監 ( 體 育 園 區 ) 的 職 責 說 明 詳 載 於 附 件 5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和 項 目 總 監 ( 體 育 園 區 ) 的 直 屬 上 司 會 是 負 責 監 督 體 育 政 策 的 體 育 專 員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6 EC( )17 第 6 頁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的 支 援 附 件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小 組 共 有 16 名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2, 他 們 會 繼 續 為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和 隨 後 開 設 的 項 目 總 監 ( 體 育 園 區 ) 提 供 支 援 為 監 督 體 育 園 區 的 園 林 設 計, 我 們 會 在 2016 年 4 月 左 右 在 項 目 小 組 內 開 設 1 個 有 時 限 的 高 級 園 境 師 職 位, 負 責 園 林 建 築 綠 化 樹 木 和 草 坪 相 關 事 宜, 以 及 協 調 與 毗 鄰 休 憩 用 地 銜 接 的 園 林 事 宜 擬 議 職 位 的 組 織 圖 載 於 附 件 6 曾 考 慮 的 其 他 方 案 18. 我 們 曾 考 慮 民 政 事 務 局 康 樂 及 體 育 科 的 人 手 狀 況, 並 研 究 可 否 騰 出 人 手 以 履 行 上 述 擬 設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的 職 務 康 樂 及 體 育 科 負 責 處 理 一 切 有 關 體 育 發 展 的 政 策, 並 由 1 名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 即 體 育 專 員 ) 領 導, 現 時 由 1 名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級 的 常 額 編 制 人 員 (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1) 和 編 外 的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提 供 首 長 級 支 援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1 要 履 行 的 職 務 甚 廣, 包 括 發 展 和 推 行 促 進 香 港 體 育 發 展 的 措 施, 工 作 已 經 非 常 繁 重 倘 若 要 她 兼 顧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的 大 量 職 務, 而 不 影 響 她 有 效 執 行 本 身 的 工 作, 在 運 作 上 並 不 可 行 附 件 我 們 亦 曾 考 慮 可 否 由 民 政 事 務 局 公 民 事 務 科 和 文 化 科 轄 下 其 他 7 名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包 括 分 別 負 責 關 愛 基 金 和 西 九 文 化 區 計 劃 的 2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編 外 職 位 ) 兼 任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職 位 的 職 務 這 些 人 員 須 負 責 多 項 政 策 事 宜, 包 括 公 民 事 務 法 律 援 助 關 愛 基 金 西 九 文 化 區 計 劃 及 藝 術 文 化 事 宜 如 要 他 們 任 何 一 人 兼 顧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的 工 作, 而 又 不 影 響 他 們 履 行 本 身 的 職 務, 這 並 不 可 行 此 外, 他 們 也 沒 有 政 府 建 築 師 所 需 的 專 業 知 識, 以 監 督 體 育 園 區 其 後 的 建 造 工 程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有 1 名 專 責 的 首 長 級 人 員, 負 責 政 策 督 導 的 工 作, 確 保 不 同 各 方 合 作 無 間, 適 時 規 劃 和 落 實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有 關 民 政 事 務 局 其 他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的 職 務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7 2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小 組 包 括 15 名 公 務 員 及 1 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7 EC( )17 第 7 頁 對 財 政 的 影 響 20.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建 議 保 留 / 開 設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政 府 建 築 師 的 編 外 職 位 任 期 所 需 增 加 的 年 薪 開 支 為 1,973,400 元, 而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和 政 府 建 築 師 所 需 的 額 外 每 年 平 均 員 工 開 支 總 額 ( 包 括 薪 金 和 員 工 附 帶 福 利 開 支 ) 分 別 為 2,780,000 元 和 2,814,000 元 21. 至 於 有 關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所 需 的 年 薪 開 支 總 額 為 13,688,100 元, 而 所 需 的 每 年 平 均 員 工 開 支 總 額 ( 包 括 薪 金 和 員 工 附 帶 福 利 開 支 ) 則 為 20,239,000 元 22. 我 們 會 在 相 關 財 政 年 度 的 財 政 預 算 草 案 中 預 留 所 需 款 項, 以 應 付 這 項 建 議 所 需 的 開 支 公 眾 諮 詢 23. 我 們 已 在 2015 年 12 月 22 日 就 上 述 人 手 編 制 建 議 諮 詢 立 法 會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支 持 向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提 交 有 關 建 議 背 景 24. 啟 德 發 展 計 劃 的 分 區 計 劃 大 綱 圖 (S/K22/4) 包 括 1 個 體 育 園 區, 適 合 用 作 舉 辦 大 型 國 際 賽 事, 並 提 供 設 施 讓 公 眾 日 常 使 用 在 2014 年 6 月 6 日,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通 過 在 民 政 事 務 局 康 樂 及 體 育 科 開 設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的 編 外 職 位 ( 載 於 FCR( )1 號 文 件 ), 職 銜 為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為 期 2 年, 由 2014 年 6 月 6 日 至 2016 年 6 月 5 日, 以 進 行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的 規 劃 工 作, 並 監 督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的 檢 討 為 支 援 和 推 展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的 規 劃 工 作, 我 們 成 立 了 一 個 跨 專 業 小 組, 開 設 了 13 個 有 時 限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3, 負 責 提 供 技 術 和 專 業 方 面 的 意 見 此 外, 我 們 亦 從 內 部 調 派 1 名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和 1 名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到 小 組 工 作, 支 援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 年 7 月 3 日, 財 務 委 員 會 通 過 政 府 就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3 這 些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包 括 1 名 高 級 建 築 師 1 名 高 級 工 程 師 1 名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1 名 高 級 屋 宇 裝 備 工 程 師 1 名 高 級 結 構 工 程 師 1 名 高 級 工 料 測 量 師 1 名 機 電 工 程 師 3 名 技 術 主 任 1 名 高 級 康 樂 事 務 經 理 1 名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和 1 名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8 EC( )17 第 8 頁 進 行 施 工 前 工 程 所 提 出 的 撥 款 申 請 ( 載 於 FCR( )22 號 文 件 ) 施 工 前 工 程 現 正 進 行 中, 並 預 計 在 2017 年 完 成 25. 我 們 現 行 的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肯 定 了 對 利 用 契 約 批 出 的 土 地 營 運 設 施 的 私 人 體 育 會 及 其 他 機 構, 在 推 動 香 港 體 育 發 展 方 面 所 作 出 的 貢 獻 同 時, 我 們 亦 要 求 這 些 機 構 須 開 放 其 體 育 設 施, 供 合 資 格 的 外 間 團 體 經 常 使 用 編 制 上 的 變 動 26. 過 去 2 年,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編 制 上 的 變 動 如 下 - 職 位 數 目 編 制 ( 註 ) 目 前 情 況 (2016 年 2 月 1 日 ) 2015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2014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2013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A 11+(4) # 11+(4) 11+(3) 11+(3) B C 總 計 256+(4) 245+(4) 236+(3) 230+(3) 註.. A B C 相 等 於 首 長 級 或 相 同 薪 級 的 職 級 頂 薪 點 在 總 薪 級 第 33 點 以 上 或 相 同 薪 點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頂 薪 點 在 總 薪 級 第 33 點 或 以 下 或 相 同 薪 點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 )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數 目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1 日, 民 政 事 務 局 並 無 懸 空 的 首 長 級 職 位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意 見 27.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支 持 保 留 開 設 擬 議 的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該 局 考 慮 到 出 任 這 2 個 職 位 的 人 員 須 承 擔 的 職 責 和 掌 管 的 職 務 範 圍, 認 為 有 關 職 位 的 職 系 和 職 級 均 屬 恰 當

9 EC( )17 第 9 頁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28. 由 於 建 議 保 留 開 設 的 職 位 屬 編 外 性 質, 如 獲 准 保 留 / 開 設, 我 們 會 按 照 議 定 程 序, 向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報 告 民 政 事 務 局 2016 年 2 月

10 EC( )XX 17 附件1 METRO PARK ffllffi}lffi VICTORIA HARBOUR l!iie,fim:i4! LEGEND - - SITE BOUNDARY lffi VEHICULAR ACCESS PEDESTRIAN ACCESS GREEN AREA lffi + + r--i L_J, , L_J - HARD PAVED AREA AT GROUND LEVEL - CYCLE TRACK ±t!!ilii (@±!!!) -'l'-]![f1 HARD PAVED AREA AT PODIUM DECK OUTDOOR SPORTS & RECREATION FACILITIES (@±!!!) eg. FITNESS AREA, BASKETBALL, TENNIS, BEACH VOLLEYBALL JOGGING TRAILS AND TRACKS #U imr.1 EMERGENCY VEHICLE ACCESS :lia:illtc!itlffi. 1*. tji!i:i<. ; ;ltt.1(1* +is INDICATIVE MASTER LAYOUT PLAN OF MPSC AT KAI TAK, , RESIDENTIAL OPEN SPACE L_J 11' 1*:!t!lll±t!! COMMERCIAL, , OTHER USES f.o ill, L_J :Jel:ft!!lll, , GOVERNMENT, INSTITUTION OR COMMUNITY L_J il&jf.f. th\l\w, ,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AREA L_J ttiil' CJ D. 5(!Ut!. tlooj i.$ [i]

11 EC( )17 附 件 2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營 運 顧 問 在 第 一 階 段 持 份 者 諮 詢 的 主 要 觀 察 所 得 / 調 查 結 果 背 景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2015 年 7 月 底 委 聘 營 運 顧 問, 為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 下 稱 體 育 園 區 ) 的 營 運 提 供 專 家 意 見 營 運 顧 問 的 職 責 之 一 是 諮 詢 有 關 持 份 者, 讓 政 府 在 規 劃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時 可 充 分 考 慮 他 們 的 意 見 在 2015 年 8 月 至 11 月 期 間, 營 運 顧 問 接 觸 體 育 界 和 娛 樂 業 界, 包 括 中 國 香 港 體 育 協 會 暨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 下 稱 港 協 暨 奧 委 會 1 ) 及 其 體 育 總 會 成 員 全 部 59 個 接 受 政 府 資 助 的 體 育 總 會 香 港 體 育 學 院 一 些 精 英 運 動 員 及 本 地 娛 樂 表 演 界 的 代 表 除 了 向 這 些 持 份 者 闡 述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的 最 新 進 展 外, 營 運 顧 問 亦 透 過 簡 介 會 問 卷 調 查 工 作 坊 及 單 獨 面 談, 收 集 各 方 對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的 意 見 下 文 總 結 這 個 階 段 持 份 者 諮 詢 的 主 要 調 查 結 果 和 觀 察 所 得 徵 詢 體 育 界 的 意 見 2. 營 運 顧 問 曾 與 港 協 暨 奧 委 會 和 多 個 體 育 總 會 會 面, 向 他 們 闡 述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的 最 新 進 展, 並 聽 取 他 們 對 項 目 的 意 見 體 育 界 明 確 表 示 渴 望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能 早 日 落 實 3. 多 個 體 育 總 會 表 示 期 盼 透 過 參 與 體 育 園 區 的 工 作, 推 廣 和 發 展 他 們 的 體 育 項 目 他 們 希 望 能 為 協 助 體 育 園 區 發 展 成 一 個 多 用 途 的 地 方 和 符 合 舉 辦 國 際 體 育 盛 事 的 要 求, 出 一 分 力 他 們 又 就 可 在 體 育 園 區 各 場 地 內 舉 行 的 活 動 種 類 提 供 建 議 一 些 體 育 總 會, 例 如 香 港 欖 球 總 會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香 港 羽 毛 球 總 會 及 香 港 馬 術 總 會, 亦 就 日 後 可 在 體 育 園 區 舉 辦 或 引 進 體 育 園 區 的 大 型 活 動 舉 出 一 些 具 體 例 子 1 港 協 暨 奧 委 會 分 別 是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亞 洲 奧 林 匹 克 理 事 會 和 東 亞 運 動 會 聯 會 的 會 員, 負 責 籌 組 香 港 代 表 團 參 加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亞 洲 運 動 會 和 東 亞 運 動 會 現 時, 港 協 暨 奧 委 會 轄 下 共 有 76 個 體 育 總 會 成 員, 為 香 港 體 壇 的 代 言 者

12 EC( )17 附 件 2 第 2 頁 4. 營 運 顧 問 表 示 整 體 來 說, 體 育 界 明 白 在 不 同 用 途 ( 例 如 大 型 活 動 社 區 用 途 精 英 培 訓 和 場 地 保 養 ) 的 對 立 優 次 之 間 需 要 取 得 平 衡 和 取 舍, 以 期 充 分 發 揮 體 育 園 區 的 潛 力 政 府 的 體 育 發 展 政 策 是 在 社 區 推 廣 體 育 文 化 支 援 本 地 頂 尖 運 動 員 和 協 助 吸 引 更 多 國 際 大 型 體 育 賽 事 來 港 舉 行, 而 體 育 界 認 同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與 這 個 政 策 一 致 5. 營 運 顧 問 也 就 體 育 園 區 各 個 元 素 部 分 徵 詢 了 體 育 界 的 意 見, 這 些 元 素 部 分 包 括 主 場 館 公 眾 運 動 場 室 內 體 育 館, 以 及 一 些 商 業 設 施 如 酒 店 和 辦 公 室 下 文 各 段 概 述 所 收 集 的 意 見 (a) 主 場 館 6. 主 場 館 被 視 為 維 持 香 港 固 有 地 位 和 吸 引 更 多 各 種 國 際 矚 目 的 體 育 賽 事 來 港 舉 行 的 推 動 力 各 體 育 總 會 對 主 場 館 擬 設 置 可 開 合 上 蓋 表 示 歡 迎, 認 為 可 讓 觀 眾 更 舒 適 地 觀 賞 賽 事, 並 有 助 保 護 場 地 地 面 使 免 受 惡 劣 天 氣 影 響 就 場 地 地 面 而 言,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和 香 港 欖 球 總 會 均 表 示, 雖 然 採 用 人 造 草 地 的 做 法 日 見 普 遍, 但 仍 有 需 要 為 頂 級 國 際 比 賽 提 供 天 然 草 地 運 動 場 關 於 主 場 館 的 營 運, 各 體 育 總 會 特 別 關 注 到 較 着 重 以 商 業 模 式 營 運 的 運 動 場 館 可 如 何 提 高 使 用 率, 以 及 這 種 營 運 模 式 會 如 何 影 響 他 們 的 體 育 項 目 (b) 公 眾 運 動 場 7. 不 少 體 育 總 會 表 示, 由 於 現 時 所 舉 辦 的 活 動 往 往 受 到 現 有 場 地 座 位 數 目 所 限, 他 們 有 意 把 現 有 活 動 遷 至 新 的 公 眾 運 動 場 舉 行, 例 如 大 型 的 跨 校 田 徑 比 賽 可 在 公 眾 運 動 場 舉 行, 而 這 類 比 賽 可 吸 引 數 以 千 計 的 學 生 進 場 觀 看 香 港 足 球 總 會 和 香 港 欖 球 總 會 認 為 公 眾 運 動 場 有 潛 力 發 展 成 舉 辦 本 地 體 育 賽 事 的 重 要 場 地 香 港 板 球 總 會 和 香 港 棒 球 總 會 亦 表 示, 如 公 眾 運 動 場 有 足 夠 空 間 可 供 使 用 和 在 技 術 上 能 提 供 合 適 的 比 賽 場 地, 他 們 的 賽 事 亦 可 在 此 舉 行 (c) 室 內 體 育 館 8. 相 對 現 有 大 多 數 場 地 而 言, 室 內 體 育 館 預 計 會 提 供 更 高 質 素 的 設 施 更 大 的 運 動 場 地 面 積 和 更 多 的 觀 眾 座 位 數 目, 因 此, 多 個 體 育 總 會 均 表 示 會 考 慮 把 現 時 的 本 地 和 國 際 賽 事 移 師 至 室 內 體 育 館 舉 行 有 些 體 育 總 會 認 為 室 內 體 育 館 擬 設 的 個 座 位, 數 目 足 夠, 但 亦 有 些 表 示 如 能 適 當 地 增 加 觀 眾 座 位 數 目, 裨 益 更 大

13 EC( )17 附 件 2 第 3 頁 (d) 體 育 園 區 的 商 業 元 素 9. 大 部 分 體 育 總 會 支 持 在 體 育 園 區 內 設 置 1 所 ( 達 四 星 級 水 平 的 ) 酒 店 該 酒 店 除 能 為 運 動 員 和 活 動 參 與 者 提 供 便 利 的 住 宿 外, 還 可 作 為 香 港 申 辦 一 些 國 際 賽 事 的 有 利 因 素 10. 很 多 體 育 總 會 指 出, 體 育 園 區 必 須 提 供 足 夠 的 泊 車 位 供 體 育 隊 伍 的 旅 遊 巴 士 使 用, 而 有 關 設 計 亦 須 方 便 運 動 員 進 出 體 育 場 地 和 運 送 器 材 以 舉 辦 賽 事 11.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預 計 可 為 體 育 機 構 提 供 辦 公 地 方 有 些 體 育 總 會 表 示 有 意 把 現 有 辦 公 室 遷 至 體 育 園 區 的 新 辦 公 室 大 樓 內, 惟 須 視 乎 租 金 的 詳 細 安 排 而 定 徵 詢 娛 樂 業 界 人 士 的 意 見 12. 雖 然 在 體 育 園 區 的 發 展 計 劃 中, 體 育 活 動 可 優 先 使 用 當 中 的 場 地 和 設 施, 但 體 育 園 區 的 場 地 亦 可 供 非 體 育 活 動 ( 包 括 娛 樂 節 目 ) 使 用 13. 本 地 娛 樂 業 界 的 代 表 指 出, 由 於 本 港 欠 缺 適 合 的 場 地 供 舉 行 大 型 娛 樂 活 動, 加 上 亞 洲 各 地 大 型 場 地 的 競 爭 日 烈, 香 港 已 被 競 爭 對 手 拋 離 和 處 於 不 利 的 境 況 業 界 期 望 有 一 個 最 少 提 供 個 座 位 的 場 館, 以 吸 引 國 際 和 區 內 娛 樂 盛 事 在 港 舉 行 要 滿 足 娛 樂 業 的 需 求, 並 與 區 內 其 他 競 爭 對 手 保 持 同 步, 主 場 館 是 關 鍵 因 素 未 來 路 向 14. 我 們 會 繼 續 分 析 在 第 一 階 段 持 份 者 諮 詢 所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在 持 份 者 諮 詢 工 作 中 發 現 的 一 個 潛 在 問 題, 是 如 何 在 體 育 園 區 場 地 的 不 同 用 途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雖 然 要 想 出 一 個 設 計 方 案, 讓 體 育 園 區 可 供 所 有 體 育 項 目 使 用 或 供 舉 辦 所 有 國 際 級 體 育 賽 事, 並 不 可 行, 但 我 們 仍 會 致 力 在 其 後 的 規 劃 階 段, 於 可 行 和 合 理 的 範 圍 內 盡 量 配 合 各 持 份 者 的 不 同 需 要, 以 期 推 廣 精 英 體 育 鼓 勵 社 區 使 用 有 關 設 施 提 升 設 施 的 運 作 效 率, 以 及 充 分 發 揮 體 育 園 區 的 潛 力 我 們 亦 會 跟 進 其 他 技 術 事 宜, 例 如 主 場 館 可 開 合 上 蓋 的 設 計 室 內 體 育 館 的 座 位 數 目, 以 及 可 供 舉 行 頂 級 體 育 賽 事 和 非 體 育 活 動 的 草 坪 系 統 持 份 者 諮 詢 的 工 作 會 在 2016 年 繼 續 進 行, 並 會 較 着 眼 於 營 辦 活 動 所 需 的 技 術 規 定 和 支 援

14 EC( )17 附 件 3 體 育 設 施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名 單 姓 名 職 業 / 專 業 背 景 主 席 民 政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成 員 陳 志 超 先 生,MH, JP 高 威 林 先 生,BBS, MH 郭 志 樑 先 生,MH 李 碧 儀 女 士 李 穎 詩 女 士 雷 雄 德 博 士 龐 寵 貽 女 士 史 密 夫 先 生 曾 憲 康 先 生 謝 家 德 博 士 楊 世 模 博 士 余 國 樑 先 生,MH, JP 商 界 人 士 / 前 大 埔 區 議 會 議 員 香 港 業 餘 田 徑 總 會 首 席 副 會 長 中 國 香 港 體 育 協 會 暨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副 會 長 灣 仔 區 議 會 議 員 前 香 港 代 表 隊 游 泳 運 動 員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副 教 授 香 港 體 育 學 院 董 事 局 成 員 香 港 板 球 總 會 副 會 長 屯 門 區 議 會 議 員 香 港 大 學 運 動 及 潛 能 發 展 研 究 所 副 所 長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康 復 治 療 科 學 系 副 教 授 中 國 香 港 體 育 協 會 暨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副 會 長

15 EC( )17 附 件 3 第 2 頁 當 然 成 員 香 港 殘 疾 人 奧 委 會 暨 傷 殘 人 士 體 育 協 會 代 表 -- 香 港 學 界 體 育 聯 會 代 表 -- 體 育 專 員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副 署 長 ( 康 樂 事 務 ) -- 規 劃 署 代 表 -- 職 權 範 圍 (1) 參 考 現 行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載 列 的 標 準, 檢 視 公 共 ( 即 由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管 理 的 ) 體 育 設 施 現 時 和 規 劃 的 供 應 情 況, 以 及 半 公 營 場 地 ( 例 如 屋 邨 教 育 機 構 ) 和 私 人 場 地 ( 例 如 住 宅 和 私 人 體 育 會 ) 提 供 設 施 的 情 況 ; (2) 因 應 現 有 設 施 的 使 用 率 各 體 育 總 會 的 意 見 區 議 會 訂 定 的 優 先 次 序 及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檢 視 各 類 體 育 設 施 的 需 求 ; (3) 檢 視 何 類 體 育 設 施 應 列 入 評 估 供 求 狀 況 的 範 疇 ; (4) 就 識 別 的 體 育 設 施 供 求 問 題 建 議 應 對 方 案, 例 如 為 特 定 設 施 優 先 分 配 公 共 資 源, 或 鼓 勵 各 體 育 總 會 或 其 屬 會 自 行 發 展 設 施 ; 以 及 (5) 考 慮 是 否 有 需 要 檢 視 香 港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中 與 本 港 體 育 設 施 供 應 有 關 的 部 分, 例 如 相 關 準 則 所 涵 蓋 的 設 施 種 類 該 些 設 施 能 否 切 合 香 港 人 口 狀 況 轉 變 的 需 要, 以 及 是 否 配 合 市 民 參 與 體 育 運 動 的 模 式

16 EC( )17 附 件 4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職 責 說 明 職 級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直 屬 上 司 : 體 育 專 員 主 要 職 務 和 職 責 - 1. 就 啟 德 體 育 園 區 ( 下 稱 體 育 園 區 ) 項 目 的 詳 細 規 劃 和 落 實 工 作 督 導 和 協 調 有 關 各 方 2. 就 發 展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提 供 政 策 意 見 和 策 略 分 析, 並 識 別 可 能 出 現 的 障 礙, 向 高 級 人 員 建 議 實 際 和 適 時 的 解 決 方 案 3. 落 實 採 購 和 融 資 計 劃, 確 保 發 展 體 育 園 區 長 遠 可 行 和 物 有 所 值 4. 監 察 整 體 規 劃 業 務 計 劃 的 制 定 設 計 和 施 工 前 工 程 的 進 度, 確 保 計 劃 如 期 落 實 5. 檢 討 私 人 遊 樂 場 地 契 約 政 策, 並 監 督 有 關 建 議 的 落 實 執 行 6. 監 察 本 港 其 他 新 公 眾 體 育 設 施 的 規 劃 工 作, 並 為 體 育 委 員 會 轄 下 體 育 設 施 工 作 小 組 提 供 秘 書 處 的 支 援

17 EC( )17 附 件 5 項 目 總 監 ( 體 育 園 區 ) 職 責 說 明 職 級 : 政 府 建 築 師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直 屬 上 司 : 體 育 專 員 主 要 職 務 和 職 責 - 1. 監 察 體 育 園 區 ( 下 稱 體 育 園 區 ) 的 實 施 工 作 符 合 合 約 條 款 法 定 要 求 和 政 府 的 既 定 標 準 2. 在 策 略 性 層 面 監 察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的 工 程 進 度 預 算 資 源 及 工 程 質 量 3. 監 察 承 建 商 的 施 工 並 確 保 工 程 達 到 合 約 所 指 的 進 度 目 標 現 金 量 及 工 程 質 量 4. 考 慮 承 建 商 更 改 政 府 要 求 的 提 議 並 就 建 造 方 面 的 事 宜 作 出 建 議 5. 協 調 政 府 相 關 決 策 局 / 部 門 和 單 位, 以 解 決 有 關 落 實 體 育 園 區 項 目 涉 及 的 專 業 和 技 術 問 題, 包 括 規 劃 工 程 建 築 及 銜 接 事 宜

18 民 政 事 務 局 康 樂 及 體 育 科 建 議 組 織 圖 EC( )17 附 件 6 體 育 專 員 /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民 政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1/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民 政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2/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 由 2016 年 6 月 6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止 ) 項 目 總 監 ( 體 育 園 區 )/ 政 府 建 築 師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 由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止 )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 體 育 園 區 小 組 民 政 事 務 局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 高 級 政 務 主 任 高 級 工 程 師 ( 康 樂 及 體 育 )* 高 級 建 築 師 ( 康 樂 及 體 育 )* 高 級 屋 宇 裝 備 工 程 師 ( 康 樂 及 體 育 )# 高 級 工 料 測 量 師 ( 康 樂 及 體 育 )# 高 級 結 構 工 程 師 ( 康 樂 及 體 育 ) # 高 級 園 境 師 ( 康 樂 及 體 育 ) ( 由 2016 年 4 月 1 日 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止 ) 項 目 評 議 主 任 /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高 級 康 樂 事 務 經 理 ( 康 樂 及 體 育 )3 ( 康 樂 及 體 育 )3#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 康 樂 及 體 育 )2# 技 術 主 任 ( 建 築, 康 樂 及 體 育 )# 機 電 工 程 師 ( 康 樂 及 體 育 )# 技 術 主 任 ( 屋 宇 裝 備, 康 樂 及 體 育 )# 技 術 主 任 ( 結 構, 康 樂 及 體 育 )#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 康 樂 及 體 育 )4# 備 註 : * 有 時 限 職 位, 由 2014 年 4 月 1 日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止 建 議 保 留 / 開 設 的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 有 時 限 職 位, 由 2014 年 6 月 9 日 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止 # 有 時 限 職 位, 由 2015 年 年 中 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止 將 開 設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19 EC( )17 附 件 7 民 政 事 務 局 其 他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的 職 務 和 職 責 (1)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公 民 事 務 )1 負 責 青 年 發 展 政 策 青 少 年 制 服 團 體 的 資 助 事 宜 青 年 廣 場 香 港 青 年 服 務 團 青 年 宿 舍 政 策 及 項 目 推 展 學 校 以 外 的 公 民 教 育 和 國 民 教 育 義 務 工 作 政 策 青 年 交 流 及 實 習 生 涯 規 劃 活 動 青 年 發 展 基 金, 以 及 多 元 卓 越 獎 學 金 計 劃 該 秘 書 長 亦 負 責 擔 任 青 年 事 務 委 員 會 及 公 民 教 育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2)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公 民 事 務 )2 負 責 法 律 援 助 政 策 及 審 核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及 支 援 政 策 家 庭 議 會 及 推 廣 從 家 庭 角 度 考 慮 的 事 宜 與 執 行 贍 養 令 有 關 的 贍 養 政 策 ; 遺 囑 無 遺 囑 者 遺 產 財 產 繼 承 及 遺 囑 認 證 的 法 例 及 相 關 事 宜 郵 票 政 策, 以 及 鄰 舍 層 面 社 區 發 展 計 劃 該 秘 書 長 亦 負 責 法 律 援 助 署 的 內 務 管 理 當 值 律 師 服 務 及 法 律 援 助 服 務 局 的 資 助 事 宜, 以 及 擔 任 家 庭 議 會 的 秘 書 (3)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公 民 事 務 )3 負 責 賭 博 政 策 社 會 企 業 政 策 娛 樂 事 務 牌 照 政 府 新 聞 處 的 內 務 管 理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轄 下 諮 詢 及 法 定 組 織 的 政 策 事 宜, 以 及 聯 繫 宗 教 團 體 和 有 關 華 人 永 遠 墳 場 管 理 委 員 會 及 華 人 廟 宇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該 秘 書 長 亦 負 責 支 援 四 川 地 震 災 區 重 建 工 作 信 託 基 金 及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法 團 名 下 物 業 及 各 個 信 託 基 金, 並 擔 任 博 彩 及 獎 券 事 務 委 員 會 平 和 基 金 諮 詢 委 員 會 及 社 會 企 業 諮 詢 委 員 會 的 秘 書, 以 及 監 督 公 共 事 務 論 壇 的 運 作 (4)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關 愛 基 金 )( 屬 編 外 職 位 ) 負 責 領 導 關 愛 基 金 秘 書 處, 以 協 助 和 支 援 關 愛 基 金 專 責 小 組 和 扶 貧 委 員 會 執 行 關 愛 基 金 的 各 項 事 宜, 包 括 政 策 制 訂 不 時 對 關 愛 基 金 的 運 作 模 式 及 執 行 情 況 作 出 策 略 性 規 劃 及 評 估 協 調 相 關 的 決 策 局 / 部 門 和 持 份 者 的 工 作, 以 支 援 關 愛 基 金 專 責 小 組 與 協 助 扶 貧 委 員 會 評 估 擬 定 援 助 項 目 的 重 要 性, 並 按 優 先 次 序 安 排 基 金 援 助 及 監 察 和 評 估 援 助 項 目 的 成 效 ; 諮 詢 公 眾 和 有 關 持 份 者 以 擬 定 關 愛 基 金 轄 下 的 援 助 項 目 協 助 關 愛 基 金 專 責 小 組 和 扶 貧 委 員 會 監 督 基 金 的 財 務 管 理 及 整 體 撥 款 分 配 監 察 基 金 的 運 作 和 使 用 情 況, 以 及 落 實 推 行 基 金 的 援 助 項 目

20 EC( )17 附 件 7 第 2 頁 (5)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康 樂 及 體 育 )1 負 責 體 育 政 策 及 策 略 措 施 體 育 委 員 會 及 戴 麟 趾 爵 士 康 樂 基 金 委 員 會 的 事 宜 管 理 戴 麟 趾 爵 士 康 樂 基 金 ( 主 要 基 金 ) 和 藝 術 及 體 育 發 展 基 金 ( 體 育 部 分 ), 以 及 香 港 體 育 學 院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香 港 體 育 協 會 暨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及 香 港 外 展 訓 練 學 校 的 資 源 管 理 事 宜 該 秘 書 長 亦 負 責 足 球 專 責 小 組 及 香 港 體 育 學 院 重 新 發 展 計 劃 (6)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文 化 )1 負 責 文 化 藝 術 軟 件 政 策 表 演 藝 術 的 政 策 與 撥 款 主 要 表 演 藝 術 團 體 的 資 助 事 宜 香 港 與 內 地 澳 門 及 台 灣 的 文 化 交 流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和 香 港 演 藝 學 院 的 內 務 管 理 以 及 藝 術 發 展 諮 詢 委 員 會 與 其 轄 下 表 演 藝 術 資 助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藝 術 教 育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相 關 事 務 (7)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文 化 )2 負 責 公 共 及 私 人 博 物 館 視 覺 藝 術 公 共 圖 書 館 有 關 視 覺 藝 術 的 公 共 藝 術 非 物 質 文 化 遺 產 和 粵 劇 發 展 及 相 關 事 宜 的 政 策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下 稱 康 文 署 ) 轄 下 文 化 及 表 演 設 施 規 劃 方 面 的 政 策, 以 及 香 港 與 其 他 國 家 的 文 化 交 流 該 秘 書 長 亦 負 責 香 港 賽 馬 會 音 樂 及 舞 蹈 信 託 基 金 衞 奕 信 勳 爵 文 物 信 託 和 香 港 藝 術 中 心 的 相 關 事 務 (8)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 西 九 文 化 區 )( 屬 編 外 職 位 ) 負 責 監 察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 下 稱 西 九 管 理 局 ) 在 達 致 西 九 文 化 區 管 理 局 條 例 所 訂 明 的 目 標 及 角 色 方 面 的 表 現, 以 及 分 別 由 西 九 管 理 局 及 康 文 署 營 運 的 文 化 藝 術 設 施 之 間 的 銜 接 事 宜 ; 並 與 西 九 管 理 局 聯 繫, 以 監 督 制 訂 博 物 館 及 表 演 藝 術 場 地 的 組 織 架 構 及 管 治 機 制 的 工 作 該 秘 書 長 亦 負 責 監 察 西 九 管 理 局 為 配 合 西 九 文 化 區 藝 術 及 文 化 設 施 啟 用 而 展 開 的 節 目 及 服 務 規 劃 進 度, 並 監 督 西 九 管 理 局 在 培 養 本 地 藝 術 人 才 聯 繫 持 份 者 及 拓 展 觀 眾 方 面 的 政 策 及 工 作, 以 及 負 責 西 九 管 理 局 的 內 務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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