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招生班別、招生系所、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科目及特別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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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報 名 及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104 年 12 月 15 日 ~105 年 02 月 16 日 下 午 10 時 止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104 年 12 月 15 日 ~105 年 02 月 16 日 止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104 年 12 月 15 日 ~105 年 02 月 17 日 止 郵 寄 備 審 資 料 :104 年 12 月 15 日 ~105 年 02 月 17 日 止 准 考 證 列 印 :105 年 03 月 8 日 ~105 年 04 月 29 日 中 午 12 時 止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本 招 生 考 試 准 考 證 由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本 校 不 再 寄 發, 請 特 別 留 意 中 低 收 入 戶 / 低 收 入 戶 報 考 者 可 申 請 減 免 / 免 繳 報 名 費 校 址 :50007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1 號 網 址 : 承 辦 單 位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進 修 學 院 網 址 : E - m a i l :cee@cc2.ncue.edu.tw 電 話 : 分 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討 論

2 目 次 重 點 提 示... 1 有 關 考 生 之 重 要 試 務 日 程... 1 有 關 考 生 之 重 要 試 務 事 項... 2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報 名 前 請 詳 閱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3 報 名 費 繳 費 銷 帳 查 詢 方 式 說 明... 5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依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實 際 作 業 之 流 程 為 準... 6 簡 章 本 文... 7 壹 修 業 年 限... 7 貳 報 名 程 序... 7 參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9 肆 准 考 證 之 上 網 列 印 及 相 關 作 業 伍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陸 錄 取 及 放 榜 柒 報 到 捌 成 績 複 查 及 申 訴 玖 費 用 壹 拾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相 關 規 定 壹 拾 壹 其 他 規 定 壹 拾 貳 招 生 班 別 規 定 事 項 一 企 業 高 階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BA) 夜 間 班 二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三 心 理 健 康 與 諮 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四 教 育 創 新 與 人 力 發 展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五 技 職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六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七 應 用 英 語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八 機 電 工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九 電 機 工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十 創 新 與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十 一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十 二 運 動 與 健 康 休 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十 三 公 共 事 務 與 公 民 教 育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十 四 特 殊 教 育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附 錄 二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45 附 錄 三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書 附 錄 四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附 錄 五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考 者 減 免 / 免 繳 報 名 費 申 請 表 附 錄 六 網 路 報 名 退 費 申 請 表... 51

3 附 錄 七 網 路 報 名 退 費 專 用 信 封 附 錄 八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面 試 應 考 需 求 申 請 表 附 錄 九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錄 十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專 用 信 封 附 錄 十 一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位 置 圖 附 錄 十 二 進 德 校 區 平 面 圖 附 錄 十 三 寶 山 校 區 平 面 圖 ( 本 圖 可 至 本 校 網 站 點 選 校 園 資 訊 校 園 導 覽 放 大 查 閱 ) 附 錄 十 四 申 訴 書 學 年 度 在 職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班 申 訴 書 II

4 有 關 考 生 之 重 要 試 務 日 程 重 點 提 示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及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截 止 日 : 下 午 10 時 工 作 項 目 日 期 網 路 報 名 簡 章 取 得 ( 二 )~ ( 三 )( 電 子 簡 章 免 費 下 載 ) 帳 號 取 得 ( 二 )~ ( 二 ) 下 午 10 時 繳 費 期 間 ( 二 )~ ( 二 ) 資 料 填 寫 ( 二 )~ ( 三 ) 備 審 資 料 收 件 ( 二 )~ ( 三 ) 郵 戳 為 憑 採 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七 條 規 定 報 考 者, 必 須 依 系 ( 所 ) 規 定 期 限 繳 交 備 審 資 料, 否 則 視 為 未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適 用 學 系 : 1. 企 業 高 階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BA) 夜 間 班 2.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3. 創 新 與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4.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IMBA) 夜 間 班 公 告 面 試 時 段 及 地 點 ( 五 ) 或 依 各 系 ( 所 ) 公 告 開 放 准 考 證 自 行 下 載 ( 二 )~ ( 五 ) 中 午 12 時 止 面 試 ( 六 )~ ( 日 ) 依 各 系 ( 所 ) 規 定 放 榜 ( 五 ) 下 午 4 時 前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 五 )~ ( 五 ) 正 取 生 報 到 ( 六 ) 或 依 各 系 ( 所 ) 公 告 公 告 新 生 報 到 結 果 ( 五 ) 1

5 有 關 考 生 之 重 要 試 務 事 項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不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報 考 者 於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後 或 資 料 填 寫 截 止 時 間 後 ( 註 : 逾 期 未 進 行 資 料 確 認 者, 視 同 已 確 認 ),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班 別 網 路 報 名 簡 略 流 程 : 網 路 免 費 瀏 覽 電 子 簡 章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 網 路 報 名 ], 點 選 [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 繳 交 報 名 費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 網 路 報 名 ], 點 選 [ 填 寫 報 名 表 ] 填 寫 報 名 表 資 料 確 認 列 印 表 件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至 報 考 系 ( 所 ) 辦 公 室 各 系 ( 所 ) 審 查 報 考 資 格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者, 可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未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者, 不 受 理 報 名, 另 函 通 知 退 費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2,000 元 整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不 受 理 其 報 名, 本 校 將 另 函 通 知 退 件 理 由, 並 統 一 辦 理 退 費 ( 先 扣 除 資 料 審 查 及 相 關 作 業 處 理 費 每 筆 200 元 ) 事 宜 正 取 生 報 到 係 採 現 場 報 到, 須 繳 驗 學 位 證 書 ( 或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及 報 考 系 ( 所 ) 規 定 之 其 他 證 件, 不 符 規 定 者, 一 律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2

6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報 名 前 請 詳 閱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3

7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 )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點 選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輸 入 報 考 者 基 本 資 料 ( 姓 名 / 電 話 / 信 箱 ) 繳 交 報 名 費 寄 發 網 路 報 名 專 用 之 序 號 及 密 碼 至 報 考 者 電 子 信 箱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點 選 填 寫 報 名 表 ( 輸 入 序 號 及 密 碼 以 填 寫 報 名 表, 須 進 行 至 畫 面 出 現 報 名 資 料 初 填 完 成 止 ) 初 填 完 成 : 系 統 會 自 動 寄 發 通 知 不 需 要 資 料 修 改 需 要 資 料 修 改 : 在 資 料 填 寫 截 止 時 間 前 或 資 料 未 確 認 前 可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點 選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完 成 後, 系 統 會 自 動 寄 發 通 知 1.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點 選 資 料 確 認 ( 系 統 會 自 動 寄 發 通 知, 資 料 一 經 確 認 後 即 不 可 再 更 改 ) 2. 資 料 逾 期 未 確 認, 視 同 已 確 認 下 載 並 列 印 審 查 資 料 一 覽 表 及 信 封 封 面 報 考 者 郵 寄 報 名 相 關 表 件 及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至 招 生 系 ( 所 ) 通 過 招 生 系 ( 所 ) 審 查 報 考 資 格 未 通 過 不 受 理 報 名, 另 函 通 知 退 件 原 因 及 退 費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者,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列 印 准 考 證 4

8 報 名 費 繳 費 銷 帳 查 詢 方 式 說 明 一 繳 費 方 式 : ( 一 ) 持 金 融 卡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銀 行 另 扣 手 續 費 ) 1.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輸 入 玉 山 銀 行 行 庫 代 碼 輸 入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繳 費 帳 號 3.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檢 查 交 易 明 細 表, 如 交 易 金 額 及 手 續 費 欄 沒 有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成 功, 請 依 繳 費 方 式 再 次 繳 費 ( 二 ) 各 金 融 機 構 櫃 檯 辦 理 匯 款 ( 玉 山 銀 行 免 手 續 費, 其 他 行 庫 須 自 付 手 續 費 ) 入 帳 行 : 玉 山 銀 行 彰 化 分 行 收 款 人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招 生 專 戶 帳 號 :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繳 費 帳 號 繳 費 金 額 及 繳 費 帳 號 錯 誤 無 法 銷 帳, 臨 櫃 匯 款 於 填 寫 時 請 確 實 查 核, 以 免 影 響 報 名 二 銷 帳 查 詢 方 式 : ( 一 ) 系 統 自 動 通 知 : 報 名 費 繳 費 成 功 後 一 小 時, 系 統 自 動 通 知 銷 帳 ( 轉 帳 ) 成 功 ( 二 )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 繳 費 後 一 小 時, 可 上 網 查 詢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與 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資 料 查 詢 下 之 報 名 費 銷 帳 查 詢, 執 行 報 名 費 銷 帳 查 詢 功 能 ( 三 ) 臨 櫃 跨 行 匯 款 因 係 人 工 作 業, 入 帳 時 間 不 定 繳 費 截 止 當 日, 請 勿 以 臨 櫃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費, 以 免 由 於 各 行 庫 人 工 入 帳 作 業 延 誤, 致 來 不 及 銷 帳 ( 轉 帳 ) 而 影 響 報 名 三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匯 款 憑 條 備 查 5

9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依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實 際 作 業 之 流 程 為 準 報 名 費 繳 費 後 一 小 時, 確 認 銷 帳 成 功 後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2,000 元 整 繳 費 及 銷 帳 ( 轉 帳 ) 查 詢 方 式 請 參 閱 報 名 費 繳 費 銷 帳 查 詢 方 式 說 明 上 網 登 錄 序 號 及 密 碼 一 組 序 號 及 密 碼 僅 能 報 名 一 次, 遺 忘 時 請 點 選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資 料 查 詢 查 詢 序 號 密 碼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請 仔 細 閱 讀 並 確 認 不 同 意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同 意 輸 入 報 考 項 目 一 組 序 號 及 密 碼, 僅 能 選 擇 一 種 項 目 報 考 輸 入 報 考 班 別 輸 入 報 名 表 資 料 系 統 回 覆 訊 息 並 進 行 報 名 之 資 料 確 認 列 印 表 件 一 組 序 號 及 密 碼, 僅 能 選 擇 一 個 班 別 身 份 資 格 報 名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核 對 無 誤 後, 再 送 出 資 料, 報 考 者 於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後 或 資 料 填 寫 截 止 時 間 後 ( 註 : 逾 期 未 進 行 資 料 確 認 者, 視 同 已 確 認 )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班 別 報 名 資 料 如 有 罕 用 字, 請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罕 用 字 說 明 填 寫 表 格 後, 將 拍 照 檔 案 使 用 電 子 郵 件 寄 到 hops@cc.ncue.edu.tw 辦 理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方 法 : 1. 系 統 回 覆 訊 息 後, 點 選 馬 上 進 行 確 認 2. 或 於 中 點 選 資 料 確 認 3. 或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網 路 報 名 下 之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執 行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後, 即 不 得 修 改, 逾 期 未 進 行 資 料 確 認 者, 視 同 已 確 認 資 料 一 經 確 認, 系 統 將 寄 出 資 料 確 認 通 知 ( 內 含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 至 報 考 者 所 填 電 子 信 箱 通 知 單 請 妥 善 保 存 報 名 完 成 後 列 印 審 查 資 料 一 覽 表 及 信 封 封 面 郵 寄 報 考 資 格 及 書 面 審 查 相 關 資 料 審 查 資 料 一 覽 表 填 妥 後 置 於 備 審 資 料 最 上 頁, 裝 入 自 備 信 封 ( 或 箱 子 ), 再 將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資 料 袋 信 封 ( 或 箱 子 ) 上, 於 備 審 資 料 收 件 截 止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雙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校 各 招 生 系 ( 所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6

10 簡 章 本 文 壹 修 業 年 限 一 至 四 年,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二 年 貳 報 名 程 序 一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2,000 元 整 二 報 名 期 間 : (ㄧ)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 網 路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至 105 年 02 月 16 日 下 午 10 時 止 ( 二 ) 繳 費 期 間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至 105 年 02 月 16 日 止 ( 三 ) 資 料 填 寫 ( 網 路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至 105 年 02 月 17 日 止 ( 四 ) 備 審 資 料 ( 郵 寄 ):104 年 12 月 15 日 至 105 年 02 月 17 日 止 郵 戳 為 憑 採 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七 條 規 定 報 考 者, 必 須 依 系 ( 所 ) 規 定 期 限 繳 交 備 審 資 料, 否 則 視 為 未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適 用 學 系 : 1. 企 業 高 階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BA) 夜 間 班 -105 年 01 月 15 日 止 2.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105 年 01 月 22 日 止 3. 創 新 與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105 年 02 月 12 日 止 4.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IMBA) 夜 間 班 -105 年 01 月 22 日 止 三 報 名 流 程 : ( 一 ) 請 參 閱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報 名 費 繳 費 銷 帳 查 詢 方 式 說 明 及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 二 ) 備 審 資 料 如 下 : 1.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書 ( 詳 附 錄 三 )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 適 用 對 象 應 繳 交 資 料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之 考 生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之 考 生 1.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2. 經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1 份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1 份, 並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之 起 迄 期 間 ( 報 考 人 如 係 外 國 人 或 僑 民 者, 免 附 本 項 資 料 ) 因 故 未 及 備 妥 上 述 文 件 者, 須 繳 交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並 檢 附 切 結 書 乙 份 ( 附 錄 四 )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大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影 本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2.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正 本 ( 需 註 明 入 學 離 校 年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月 )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大 學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影 本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2.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正 本 ( 需 註 明 入 學 離 校 年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月 )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3 大 學 歷 年 中 文 成 績 單 正 本, 並 由 原 肄 業 學 校 7

11 適 用 對 象 應 繳 交 資 料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註 明 已 修 滿 四 年 且 修 畢 應 修 學 分 128 學 分 以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上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128 學 分 以 上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4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系 所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5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影 本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1.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士 證 影 本, 並 檢 附 三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證 明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2.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士 證 影 本, 並 檢 附 五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證 明 2.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7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技 術 及 專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業 教 師 證 明 文 件 ( 詳 各 系 所 網 站 說 明 )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 註 ] 經 系 所 招 生 工 作 小 組 審 查 資 格 條 件 和 證 明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文 件 後, 提 交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確 認 後, 始 得 通 過 同 意 報 考 同 等 學 力 考 生 -8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詳 各 系 所 網 站 說 明 )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 註 ] 經 系 所 招 生 工 作 小 組 審 查 資 格 條 件 和 證 明 文 件 後, 提 交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確 認 後, 始 得 同 意 報 考 3. 報 考 有 兵 役 限 制 班 別 之 男 性 請 附 退 伍 令 或 國 民 兵 役 證 明 或 免 役 證 明 之 影 本 4. 資 歷 表 現 審 查 資 料 及 證 明 文 件 : 請 詳 閱 各 系 ( 所 ) 班 別 資 歷 表 現 積 分 表 內 容 後, 填 寫 積 分 表, 並 將 積 分 表 要 求 檢 附 之 證 件 資 料 影 本 縮 印 為 A4 大 小 依 序 夾 於 表 後, 一 併 放 入 報 名 信 封 ( 或 箱 子 ) 內 5. 各 系 ( 所 ) 班 別 規 定 繳 交 之 證 件 或 資 料 ( 請 在 審 查 資 料 一 覽 表 註 明 繳 交 之 證 件 名 稱 ) ( 三 ) 彙 整 報 名 資 料 及 送 達 方 式 : 1. 將 備 審 資 料 及 各 系 ( 所 ) 班 別 規 定 應 繳 交 之 證 件 名 稱 及 份 數 ( 影 本 一 律 為 A4 尺 寸 ), 填 入 報 名 完 成 後 列 印 出 之 審 查 資 料 一 覽 表 內 2. 依 ( 二 ) 所 列 順 序 將 備 審 資 料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審 查 資 料 一 覽 表 置 於 備 審 資 料 最 上 頁, 並 以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後 裝 入 資 料 袋 信 封 或 紙 箱 內 ( 請 自 備 )( 可 將 報 名 完 成 後 列 印 出 之 信 封 封 面 直 接 黏 貼 於 信 封 或 箱 子 外 ) 3. 備 審 資 料 收 件 截 止 日 :105 年 02 月 17 日 ( 郵 戳 為 憑 ), 請 報 考 者 將 備 審 資 料 以 限 時 雙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各 招 生 系 ( 所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且 不 接 受 補 件 採 用 入 學 8

12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七 條 規 定 報 考 者, 必 須 依 系 ( 所 ) 規 定 期 限 繳 交 備 審 資 料, 否 則 視 為 未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適 用 學 系 : 企 業 高 階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BA) 夜 間 班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創 新 與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四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 各 班 別 之 招 生 系 ( 所 ) 根 據 報 考 者 所 郵 寄 資 料 審 查 報 考 資 格, 通 過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之 考 生 須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不 受 理 其 報 名, 本 校 將 另 函 通 知 退 件 理 由, 並 統 一 辦 理 退 費 ( 先 扣 除 資 料 審 查 及 相 關 作 業 處 理 費 每 筆 200 元 ) 事 宜 參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凡 網 路 報 名 初 填 完 成 者, 資 料 填 寫 截 止 時 間 ( ) 後, 未 進 行 資 料 確 認 者, 均 視 為 已 確 認 資 料 填 寫 截 止 時 間 ( ) 後, 不 論 資 料 是 否 確 認, 亦 即 報 名 資 料 不 可 再 修 改, 因 此 報 考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 所 ) 組 別 選 考 科 目 及 班 別 二 報 考 者 應 於 簡 章 規 定 之 備 審 資 料 收 件 截 止 日 ( ) 前, 將 各 系 ( 所 ) 規 定 之 備 審 資 料 郵 寄 至 各 招 生 系 ( 所 ) 審 查 採 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七 條 規 定 報 考 者, 必 須 依 系 ( 所 ) 規 定 期 限 繳 交 備 審 資 料, 否 則 視 為 未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另 在 備 審 資 料 收 件 截 止 日 後, 不 論 備 審 資 料 是 否 寄 達, 除 符 合 本 簡 章 退 費 規 定 外, 一 概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全 額 退 費 三 送 審 之 著 作 如 需 退 還, 請 自 附 合 適 信 封 ( 填 妥 收 件 人 之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並 貼 足 郵 資 ), 由 各 招 生 系 ( 所 ) 於 七 月 底 以 前 寄 還, 其 餘 報 名 時 所 繳 之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四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免 繳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閱 附 錄 五 五 報 名 費 退 費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考 者 申 請 退 費 : 1. 申 請 原 因 : 一 般 報 考 者 除 因 同 一 帳 號 重 複 繳 費 已 繳 費 但 未 進 行 網 路 作 業 程 序 繳 錯 報 名 費 用, 並 已 重 新 申 請 繳 費 帳 號 ヽ 未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原 因 外, 不 受 理 其 他 理 由 之 退 費 申 請 2. 申 請 日 期 : 104 年 12 月 15 日 ~105 年 02 月 26 日 止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3. 申 請 手 續 : 填 妥 網 路 報 名 退 費 申 請 表 ( 附 錄 六 ), 並 檢 附 報 名 費 繳 費 之 銀 行 收 據 正 本 或 ATM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及 退 費 金 融 機 構 或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郵 寄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註 冊 組 退 費 審 查 通 過 後, 本 校 扣 除 資 料 審 查 及 相 關 作 業 處 理 費 每 筆 200 元, 於 105 年 03 月 31 日 前 將 退 還 款 項 匯 入 報 考 者 指 定 之 銀 行 或 郵 局 帳 戶 ( 二 ) 報 考 人 數 未 達 招 生 班 別 名 額 之 退 費 : 1. 各 招 生 班 別 報 考 人 數 未 達 招 生 名 額 時, 由 本 校 決 定 是 否 辦 理 招 生 考 試 ( 預 計 於 105 年 03 月 04 日 上 網 公 告, 網 址 : 若 該 班 別 不 辦 理 招 生 考 試, 所 繳 報 名 費 全 額 無 息 退 還, 本 院 另 寄 發 退 件 書 函 通 知 考 生, 款 項 則 匯 入 報 考 者 指 定 之 銀 行 或 郵 局 帳 戶, 報 考 者 不 得 異 議 9

13 2. 填 妥 網 路 報 名 退 費 申 請 表 ( 附 錄 六 ), 並 檢 附 報 名 費 繳 費 之 銀 行 收 據 正 本 或 ATM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正 本, 及 退 費 金 融 機 構 或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郵 寄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註 冊 組 因 故 無 法 如 期 於 考 試 當 日 參 加 應 試 或 通 過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不 想 應 試 者, 皆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六 符 合 附 錄 九 規 定 之 身 心 障 礙 報 考 者, 如 欲 申 請 面 試 應 考 需 求,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在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欄 位 點 選 是, 並 填 妥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面 試 需 求 申 請 表 相 關 欄 位, 及 檢 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出 具 之 功 能 性 障 礙 認 定 證 明 文 件, 於 報 名 截 止 105 年 02 月 17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寄 至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逾 期 不 得 申 辦, 本 校 將 另 函 通 知 核 定 結 果 七 經 由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或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於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即 同 意 本 校 將 相 關 資 料 及 成 績 作 為 招 生 考 試 各 項 試 務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及 入 學 學 籍 資 料 建 置 使 用 肆 准 考 證 之 上 網 列 印 及 相 關 作 業 一 通 過 報 考 資 格 審 查 之 考 生 須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准 考 證,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二 開 放 列 印 期 間 :105 年 03 月 08 日 起 至 105 年 04 月 29 日 中 午 12 時 止 三 上 網 列 印 程 序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 點 選 准 考 證 列 印, 以 A4 白 紙 單 面 紙 張 自 行 列 印 ( 黑 白 或 彩 色 列 印 皆 可 ) 四 為 免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請 考 生 詳 細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項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請 在 准 考 證 上 註 明 須 更 正 處 並 親 筆 簽 名 加 註 日 期 及 聯 絡 電 話, 於 105 年 03 月 08 日 前 將 拍 照 檔 案 使 用 電 子 郵 件 寄 到 hops@cc.ncue.edu.tw 更 正, 並 請 於 次 日 再 重 新 列 印 正 確 之 准 考 證 應 試, 否 則 影 響 權 益,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且 不 得 有 異 議 五 准 考 證 如 於 考 試 日 前 毀 損 或 遺 失, 可 於 開 放 列 印 期 間,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網 址 : 點 選 准 考 證 列 印, 可 不 限 次 數 自 行 列 印 六 為 避 免 考 生 違 反 本 校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 詳 附 錄 二 ), 請 考 生 於 應 試 前 務 必 詳 閱 前 開 規 定 七 本 准 考 證 限 於 考 試 當 日 使 用, 並 不 得 於 准 考 證 上 畫 記 非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之 內 容 伍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一 面 試 : 日 期 地 點 及 時 間 公 佈 於 各 系 ( 所 ) 及 進 修 學 院 網 站, 考 生 應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無 法 上 網 查 詢 時 請 逕 洽 各 系 ( 所 ) 辦 公 室 或 進 修 學 院 承 辦 人 員 二 考 試 時 請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健 保 卡, 其 餘 證 件 概 不 受 理 ) 應 試 身 分 與 報 名 資 料 不 符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者 依 本 校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 詳 附 錄 二 ) 處 理 若 考 試 當 日 遺 失 准 考 證 者, 請 系 所 協 助 上 網 列 印 或 拍 照 簽 名 存 證 三 未 參 加 面 試 者, 視 同 棄 權 以 缺 考 論, 且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考 陸 錄 取 及 放 榜 一 各 系 ( 所 ) 以 同 等 學 力 招 收 名 額 上 限, 以 不 超 過 招 生 名 額 20% 為 原 則 ; 若 系 所 另 有 規 10

14 定, 於 招 生 班 別 規 定 事 項 另 訂 之 二 各 班 正 取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訂 定,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排 序, 若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各 班 別 所 訂 同 分 比 較 順 序 排 序 至 核 定 之 名 額 額 滿 止, 並 得 列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備 取 生 之 遞 補 方 式 與 正 取 生 排 序 方 式 相 同 ( 備 取 之 截 止 時 間 : 當 學 期 行 事 曆 所 定 開 始 上 課 日 ) 各 系 ( 所 ) 班 得 視 成 績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惟 正 取 生 不 足 額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三 如 經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比 序, 若 仍 相 同, 各 招 生 系 ( 所 ) 得 通 知 同 分 考 生 另 舉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時 間 地 點 由 招 生 系 ( 所 ) 決 定, 考 生 需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四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04 月 01 日, 採 電 子 榜 單 ( 電 子 榜 單 包 括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姓 名 ) 方 式 公 告 於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網 站 ( 正 取 生 另 以 掛 號 信 函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單 正 取 生 如 於 105 年 04 月 07 日 仍 未 收 到 本 校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錄 取 通 知 單, 請 即 電 洽 (04) 轉 查 詢 或 親 洽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註 冊 組 申 請 補 發 柒 報 到 一 正 取 生 驗 證 報 到 : ( 一 ) 報 到 日 期 :105 年 04 月 30 日 或 依 系 ( 所 ) 公 告 日 期 ( 二 ) 報 到 結 果 公 告 :105 年 05 月 06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網 站 ( 三 ) 逾 期 未 報 到, 不 論 有 無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或 繳 交 切 結 書, 均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 四 ) 放 棄 錄 取 或 未 報 到 之 錄 取 生, 事 後 若 改 變 意 願 者, 得 申 請 列 入 該 系 ( 所 ) 備 取 名 次 之 最 後 1 名 ( 五 ) 錄 取 新 生 於 新 生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各 系 ( 所 ) 規 定 之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正 本, 不 符 規 定 者, 一 律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六 ) 新 生 完 成 入 學 報 到 後,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完 成 繳 納 學 雜 費 者, 視 同 未 註 冊, 依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學 生 修 業 準 則 第 8 條 規 定,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二 錄 取 之 新 生, 第 一 學 期 不 得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或 休 學 但 下 列 事 由 不 在 此 限 : ( 一 ) 因 懷 孕 生 產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得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期 限 為 一 年 ( 二 ) 因 服 兵 役 持 有 入 營 服 役 通 知 書 或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者, 得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期 限 為 一 年 ( 三 ) 因 重 病 須 2 個 月 以 上 長 期 療 養, 並 持 有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者, 得 辦 理 休 學, 期 限 為 一 年 ( 四 ) 因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當 學 期 註 冊 且 經 校 長 核 准 者, 得 辦 理 休 學, 期 限 為 一 年 三 現 服 志 願 役 軍 人 現 在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軍 事 校 院 及 警 察 大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警 政 人 員 師 範 校 院 或 教 育 院 系 之 公 費 實 習 生 等 各 種 特 殊 身 分 人 員, 能 否 報 考 及 入 學 就 讀,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若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不 得 以 具 前 述 身 分 或 不 符 服 務 機 關 進 修 規 定 之 理 由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捌 成 績 複 查 及 申 訴 一 複 查 申 請 之 截 止 收 件 日 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11

15 二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詳 附 錄 十 ) 並 貼 足 郵 票, 以 憑 回 覆 三 每 一 科 複 查 費 用 為 50 元, 一 律 使 用 金 融 卡 ATM 轉 帳 四 成 績 複 查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請 將 ( 一 ) 申 請 表 ( 二 ) 原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郵 寄 至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收 五 複 查 成 績 僅 就 該 項 目 成 績 核 計 及 漏 閱 辦 理 查 核,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影 印 六 考 生 若 有 申 訴 情 事, 應 於 放 榜 後 一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具 名 逕 寄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經 該 會 裁 決 後 函 覆 ; 未 具 名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受 理 玖 費 用 一 學 費 收 費 標 準 依 每 學 期 註 冊 時 之 規 定 以 104 學 年 度 為 例, 其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 ( 一 ) 學 分 費 : 每 一 學 分 6,000 元 ( 二 ) 雜 費 : 每 一 學 期 5,000 元 ( 三 ) 上 述 費 用 每 學 年 得 依 規 定 調 整 之 二 退 費 標 準 依 據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註 冊 日 ( 含 當 日 ) 前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 免 繳 費, 已 收 費 者, 全 額 退 費 ( 二 ) 於 註 冊 日 之 次 日 起 至 上 課 ( 開 學 ) 日 之 前 一 日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 學 費 退 還 三 分 之 二,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用 全 部 退 還 ( 三 ) 於 上 課 ( 開 學 ) 日 ( 含 當 日 ) 之 後 而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 學 費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用 退 還 三 分 之 二 ( 四 ) 於 上 課 ( 開 學 ) 日 ( 含 當 日 ) 之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一, 而 未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二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 學 費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用 退 還 三 分 之 一 ( 五 ) 於 上 課 ( 開 學 ) 日 ( 含 當 日 ) 之 後 逾 學 期 三 分 之 二 申 請 休 退 學 者 : 所 繳 學 費 雜 費 及 其 餘 各 費 用, 不 予 退 還 三 本 校 夜 間 班 因 宿 舍 床 位 有 限, 故 不 提 供 住 宿 壹 拾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相 關 規 定 本 校 設 有 中 等 教 育 學 程, 研 究 所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依 據 本 校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請 逕 洽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壹 拾 壹 其 他 規 定 一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經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或 所 繳 驗 之 在 職 身 分 經 歷 年 資 證 明, 經 查 其 中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不 實 者, 未 入 學 者 撤 銷 資 格,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負 法 律 責 任 如 係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有 前 項 情 事 者, 除 函 報 教 育 部 勒 令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二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由 本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三 本 校 休 學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同 一 系 ( 所 ) 同 一 學 程 招 生 考 試, 若 經 查 明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四 經 本 校 錄 取 之 考 生, 如 利 用 本 校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法 之 利 益 事 證 明 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五 本 班 別 之 學 籍 成 績 管 理 及 抵 免 學 分 等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學 生 修 業 準 則 及 相 關 12

16 規 定 辦 理,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行 為 依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六 本 校 學 生 得 具 雙 重 學 籍, 惟 學 籍 重 覆 期 間 所 修 習 之 課 程 學 分 不 得 辦 理 抵 免 七 考 試 前 若 發 生 法 定 傳 染 病 ( 如 H1N1 SARS 禽 流 感 等 ) 疫 情 或 重 大 災 害 ( 如 地 震 颱 風 等 ) 時, 其 防 範 措 施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進 修 學 院 網 站 ( 請 考 生 於 考 前 隨 時 點 閱, 並 請 密 切 配 合 八 相 關 招 生 最 新 消 息, 請 參 閱 本 院 網 頁 九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處 理 13

17 壹 拾 貳 招 生 班 別 規 定 事 項 一 企 業 高 階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BA) 夜 間 班 系 ( 所 ) 別 會 計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30 名 上 課 時 間 學 期 中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週 末 或 暑 假 報 考 資 格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與 成 績 計 算 同 時 具 下 列 兩 項 資 格 者 方 可 報 考 : 一 ヽ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二 ヽ 具 有 1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註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採 計 至 105 年 07 月 31 日 止 1.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各 該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之 規 定 2.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在 職 專 班, 但 僑 生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及 外 國 學 生 已 在 臺 領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永 久 居 留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五 條 辦 理 (103 年 12 月 17 日 修 訂 )) 同 分 比 較 順 序 項 目 ( 正 取 備 取 ) 計 分 比 例 資 料 審 查 A. 職 級 ( 服 務 及 經 歷 證 明 ) 2 B. 專 業 能 力 :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證 照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40% 欲 採 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七 條 規 定 報 考 者, 請 依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企 業 高 階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BA)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審 查 要 點 報 考, 並 至 本 校 會 計 學 系 網 站 ( 下 載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企 業 高 階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表, 填 妥 後 連 同 相 關 備 審 資 料 於 105 年 01 月 15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郵 寄 至 本 系 3 面 試 1. 時 間 及 地 點 將 公 告 於 本 系 ( 網 址 : 及 進 修 學 院 ( 網 址 : 網 站, 無 法 上 網 查 詢 時 請 逕 洽 本 系 辦 公 室 或 進 修 學 院 承 辦 人 員 2. 日 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後 公 告 於 網 站 1 60% 備 註 1.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七 條 資 格 報 考 者, 錄 取 人 數 上 限 6 人 2. 本 系 企 業 高 階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英 文 名 字 為 Executiv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英 文 縮 寫 為 EMBA 3. 有 關 修 業 規 定, 畢 業 學 分 數, 畢 業 條 件 和 其 他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頁 聯 絡 電 話 (04) 轉 分 機 7505 E - m a i l emba@cc2.ncue.edu.tw 郵 寄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地 址 :50074 彰 化 市 師 大 路 2 號 ( 寶 山 校 區 - 會 計 學 系 ) 14

18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企 業 高 階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歷 表 現 積 分 表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號 碼 : 服 務 單 位 : ( 上 市 櫃 : 是 否 ) 電 話 :( 公 ) ( 宅 ) 行 動 電 話 : 電 子 信 箱 : 取 得 正 式 公 職 人 員 資 格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證 件 影 印 本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二 三 五 專 畢 業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證 件 影 印 本 ) 所 有 職 級 累 計 服 務 年 資 : 年 月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31 日 止, 須 附 證 件 影 印 本 ) 現 職 服 務 之 公 司 機 構 員 工 人 數 :, 資 本 額 : ( 須 附 證 明 文 件 ) 一 各 類 別 項 目 必 須 與 所 有 繳 交 證 件 相 符 類 別 項 目 職 稱 積 分 標 準 職 級 公 職 企 業 專 業 能 力 1. 中 央 民 意 代 表 公 職 人 員 50 ~ 80 分 2.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公 職 人 員 1 ~ 70 分 1. 高 階 主 管 50 ~ 80 分 2. 中 階 主 管 40 ~ 70 分 3. 初 階 主 管 30 ~ 60 分 4. 非 主 管 1 ~ 40 分 創 作 專 利 證 照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總 分 ( 滿 分 100 分 ) 20 分 審 查 積 分 ( 本 欄 由 審 查 委 員 填 寫 ) 註 :(1) 學 歷 證 件 以 學 位 ( 分 ) 或 畢 業 證 書 為 準, 無 學 位 ( 分 ) 或 畢 業 證 書 不 予 核 計 (2) 國 外 大 學 學 位 證 書, 如 經 查 明 係 偽 造, 須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本 校 將 溯 及 既 往 並 報 教 育 部 取 消 就 讀 或 畢 業 資 格 (3) 所 有 適 合 您 之 積 分 事 項 須 備 齊 證 件 為 憑 ( 事 後 不 予 補 件 ), 否 則 不 予 採 計 二 請 檢 齊 所 有 證 件 複 印 本 隨 同 報 名 表 繳 交 初 審 : 複 審 : 15

19 二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系 ( 所 ) 別 財 務 金 融 技 術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30 名 上 課 時 間 學 期 中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報 考 資 格 同 時 具 下 列 兩 項 資 格 者 方 可 報 考 : 一 ヽ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二 ヽ 具 有 1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註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採 計 至 105 年 07 月 31 日 止 1.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各 該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之 規 定 2.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在 職 專 班, 但 僑 生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及 外 國 學 生 已 在 臺 領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永 久 居 留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五 條 辦 理 (103 年 12 月 17 日 修 訂 )) 同 分 比 較 順 序 項 目 ( 正 取 備 取 ) 計 分 比 例 A. 服 務 年 資 - B. 學 習 知 能 3 40%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與 成 績 計 算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C.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表 現 2 註 1. 請 詳 閱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班 資 歷 表 現 積 分 表 註 2. 欲 採 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七 條 規 定 報 考 者, 請 依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技 術 學 系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審 查 要 點 報 考, 並 至 本 系 網 站 ( 下 載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技 術 學 系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審 查 表, 填 妥 後 連 同 相 關 備 審 資 料 於 105 年 01 月 22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郵 寄 至 本 系 1. 時 間 及 地 點 將 公 告 於 本 系 ( 網 址 : 及 進 修 學 院 ( 網 址 : 網 站, 無 法 上 網 查 詢 時 請 逕 洽 本 系 辦 公 室 或 進 修 學 院 承 辦 人 員 2. 日 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後 公 告 於 網 站 1 60% 備 註 1.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七 條 資 格 報 考 者, 錄 取 人 數 上 限 5 人 2. 課 程 架 構 畢 業 學 分 數 畢 業 條 件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站 公 開 資 訊 聯 絡 電 話 (04) 轉 分 機 7302 E - m a i l finoffice@cc2.ncue.edu.tw 郵 寄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地 址 :50074 彰 化 市 師 大 路 2 號 ( 寶 山 校 區 - 財 務 金 融 技 術 學 系 ) 16

20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歷 表 現 積 分 表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號 碼 : 服 務 單 位 : 現 任 職 稱 : 電 話 :( 公 ) ( 宅 ) 行 動 電 話 : 電 子 信 箱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二 三 五 專 畢 業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證 件 影 印 本 ) 服 務 年 資 : 年 月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計 算 至 105 年 07 月 31 日 止, 須 附 證 件 影 印 本 ) 一 請 依 各 類 別 項 目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類 別 項 目 積 分 標 準 15 年 以 上 20 分 審 查 積 分 ( 本 欄 由 審 查 委 員 填 寫 ) A. 服 務 年 資 註 (1) 10 至 14 年 18 分 5 至 9 年 16 分 4 年 以 下 14 分 B. 學 習 知 能 註 (2) 學 歷 工 作 經 驗 說 明 相 關 資 料 ( 工 作 內 容 個 人 貢 獻 等 ) 自 傳 及 研 究 計 畫 等 40 分 C.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表 現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成 就 之 資 料 ( 傑 出 成 就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 總 分 ( 滿 分 100 分 ) 40 分 註 :(1) 服 務 年 資 請 檢 附 在 職 證 明 或 是 離 職 證 明 或 是 勞 保 異 動 明 細 可 供 證 明 文 件 (2) 學 歷 證 件 以 學 位 ( 分 ) 證 書 為 準, 無 學 位 ( 分 ) 證 書 不 予 核 計 (3) 國 外 大 學 學 位 證 書, 如 經 查 明 係 偽 造, 須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本 校 將 溯 及 既 往 並 報 教 育 部 取 消 就 讀 或 畢 業 資 格 (4) 所 有 適 合 您 之 積 分 事 項 須 備 齊 證 件 為 憑 ( 事 後 不 予 補 件 ), 否 則 不 予 採 計 二 請 檢 齊 所 有 證 件 影 印 本 隨 同 報 名 表 繳 交 初 審 : 複 審 : 17

21 三 心 理 健 康 與 諮 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系 ( 所 ) 別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30 名 上 課 時 間 學 期 中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及 週 六 報 考 資 格 資 料 審 查 ヽ 面 試 與 成 績 計 算 同 時 具 下 列 兩 項 資 格 者 方 可 報 考 ( 男 性 須 服 完 兵 役 或 具 免 役 證 明 ):: 一 ヽ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二 ヽ 具 有 2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註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採 計 至 105 年 07 月 31 日 止 1.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各 該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之 規 定 2.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在 職 專 班, 但 僑 生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及 外 國 學 生 已 在 臺 領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永 久 居 留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五 條 辦 理 (103 年 12 月 17 日 修 訂 )) 同 分 比 較 順 序 項 目 ( 正 取 備 取 ) 計 分 比 例 資 料 審 查 實 務 演 練 A. 學 歷 4 B. 年 資 職 務 3 C. 專 業 工 作 參 與 表 現 2 1. 時 間 及 地 點 將 公 告 於 本 所 ( 網 址 : gu.ncue.edu.tw/ ) 及 進 修 學 院 ( 網 址 : 網 站, 無 法 上 網 查 詢 時 請 逕 洽 本 系 辦 公 室 或 進 修 學 院 承 辦 人 員 2. 日 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後 公 告 於 網 站 3. 倘 考 生 人 數 較 多 時, 則 採 分 組 進 行, 並 以 T 分 數 做 為 評 分 結 果 備 註 1. 本 班 不 以 培 育 諮 商 心 理 師 為 宗 旨 2. 本 班 相 關 課 程 架 構 請 至 本 系 系 網 查 閱 60% 1 40% 聯 絡 電 話 (04) 轉 分 機 2207 E - m a i l guide@cc2.ncue.edu.tw 郵 寄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地 址 :50007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1 號 ( 進 德 校 區 -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 18

22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心 理 健 康 與 諮 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歷 表 現 積 分 表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號 碼 : 服 務 單 位 : 現 任 職 稱 : 電 話 :( 公 ) ( 宅 ) 行 動 電 話 : 電 子 信 箱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二 三 五 專 畢 業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證 件 影 印 本 ) 服 務 年 資 : 年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計 算 至 105 年 07 月 31 日 止, 須 附 證 件 影 印 本 ) 類 別 項 目 評 分 標 準 學 歷 如 有 分 組, 請 附 大 學 輔 導 與 人 力 資 源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 心 理 社 工 教 心 上 分 組 證 明 若 應 心 心 理 衛 生 人 資 管 理 護 理 醫 學 公 衛 職 能 二 項 資 格 皆 具, 治 療 公 共 行 政 企 業 管 理 等 領 域 科 系 ) 請 擇 一 計 分 年 資 職 務 專 參 業 與 工 表 25 分 5 年 以 下 5 分 5 年 ~9 年 10 分 10 年 以 上 15 分 1. 工 作 性 質 2.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學 校 教 育 相 關 人 員 公 立 機 構 人 事 人 員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企 業 人 資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助 人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學 校 教 育 相 關 人 員 公 立 機 構 人 事 人 員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企 業 人 資 非 營 利 組 織 之 助 人 相 關 工 作 之 主 管 甲 級 ( 高 考 或 乙 等 及 以 上 特 考 )3 分, 共 件 乙 級 ( 普 考 或 丙 等 特 考 )2 分, 共 件 丙 級 ( 丁 等 特 考 )1 分, 共 件 3.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成 就 之 資 料 (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發 表 等 簡 要 工 作 表 現 紀 錄 ) 10 分 20 分 30 分 10 分 10 分 審 查 分 數 ( 本 欄 由 審 查 委 員 填 寫 ) 作 現 4. 在 服 務 期 間, 因 承 辦 業 務 獲 機 關 敘 獎 者 共 件 ( 須 附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10 分 總 分 ( 滿 分 100 分 ) 二 檢 齊 所 有 證 件 複 印 本 隨 同 報 名 表 繳 交 初 審 : 複 審 : 19

23 四 教 育 創 新 與 人 力 發 展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系 ( 所 ) 別 教 育 研 究 所 招 生 名 額 29 名 上 課 時 間 學 期 中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報 考 資 格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與 成 績 計 算 同 時 具 下 列 兩 項 資 格 者 方 可 報 考 : 一 ヽ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二 ヽ 具 有 1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註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採 計 至 105 年 07 月 31 日 止 1.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各 該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之 規 定 2.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在 職 專 班, 但 僑 生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及 外 國 學 生 已 在 臺 領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永 久 居 留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五 條 辦 理 (103 年 12 月 17 日 修 訂 )) 資 料 審 查 項 目 A. 基 本 資 料 : (1) 學 歷 證 明 (2)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 依 簡 章 附 錄 之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書 填 寫,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公 保 ヽ 勞 健 保 投 保 證 明 ) (3)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同 分 比 較 順 序 ( 正 取 備 取 ) B. 專 業 工 作 傑 出 資 料 3 C.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佐 證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學 術 專 長 等 ) 2 計 分 比 例 40% 面 試 1. 時 間 及 地 點 將 公 告 於 本 所 ( 網 址 : 及 進 修 學 院 ( 網 址 : 網 站, 無 法 上 網 查 詢 時 請 逕 洽 本 系 辦 公 室 或 進 修 學 院 承 辦 人 員 2. 日 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後 公 告 於 網 站 1 60% 備 註 畢 業 學 分 數 為 36 學 分 ( 含 論 文 指 導 4 學 分 ) 聯 絡 電 話 (04) 轉 分 機 2016~2017 edugrad@cc2.ncue.edu.tw 郵 寄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地 址 :50007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1 號 ( 進 德 校 區 教 育 研 究 所 ) 20

24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教 育 創 新 與 人 力 發 展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歷 表 現 積 分 表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號 碼 : 服 務 單 位 : 現 任 職 稱 : 電 話 :( 公 ) ( 宅 ) 行 動 電 話 : 電 子 信 箱 :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學 士 學 位 或 二 三 五 專 畢 業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證 件 影 印 本 ) 服 務 年 資 : 年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31 日 止, 須 附 證 件 影 印 本 ) 一 各 類 別 項 目 必 須 與 所 有 繳 交 證 件 相 符 類 別 項 目 評 分 標 準 學 歷 年 資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碩 士 學 位 或 修 畢 研 究 所 40 學 分 班 者 (20 分 )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四 條 者 (10 分 ) 滿 10 年 以 上 (20 分 ) 滿 8 年 以 上 未 滿 10 年 (18 分 ) 滿 6 年 以 上 未 滿 8 年 (16 分 ) 滿 4 年 以 上 未 滿 6 年 (14 分 ) 滿 2 年 以 上 未 滿 4 年 (12 分 ) 未 滿 2 年 (10 分 )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 各 佔 5 分 ) 專 業 工 作 傑 出 資 料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佐 證 之 相 關 資 料 ( 如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學 術 專 長 等 ) 20 分 20 分 10 分 25 分 25 分 總 分 ( 滿 分 100 分 ) 審 查 分 數 ( 本 欄 由 審 查 委 員 填 寫 ) 註 :(1) 學 歷 證 件 以 學 位 ( 分 ) 或 畢 業 證 書 為 準, 無 學 位 ( 分 ) 或 畢 業 證 書 不 予 核 計 (2) 國 外 大 學 學 位 證 書, 如 經 查 明 係 偽 造, 須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本 校 將 溯 及 既 往 並 報 教 育 部 取 消 就 讀 或 畢 業 資 格 (3) 所 有 適 合 您 之 積 分 事 項 須 備 齊 證 件 為 憑 ( 事 後 不 予 補 件 ), 否 則 不 予 採 計 (4) 審 查 分 數 由 審 查 委 員 填 寫, 考 生 勿 填 二 檢 齊 所 有 證 件 複 印 本 隨 同 報 名 表 繳 交 初 審 : 複 審 : 21

25 五 技 職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系 ( 所 ) 別 工 業 教 育 與 技 術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25 名 上 課 時 間 學 期 中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報 考 資 格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與 成 績 計 算 同 時 具 下 列 兩 項 資 格 者 方 可 報 考 ( 男 性 須 服 完 兵 役 或 具 免 役 證 明 ): 一 ヽ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二 ヽ 具 有 1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註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採 計 至 105 年 07 月 31 日 止 1.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各 該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之 規 定 2.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在 職 專 班, 但 僑 生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及 外 國 學 生 已 在 臺 領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永 久 居 留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五 條 辦 理 (103 年 12 月 17 日 修 訂 )) 同 分 比 較 順 序 項 目 ( 正 取 備 取 ) 計 分 比 例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A 資 歷 及 服 務 年 資 2 B 自 傳 及 進 修 計 畫 4 C 專 業 成 就 ( 包 括 著 作 證 照 專 利 獲 獎 等 ) 3 1. 時 間 及 地 點 將 公 告 於 本 系 ( 網 址 : ) 及 進 修 學 院 ( 網 址 : 網 站, 無 法 上 網 查 詢 時 請 逕 洽 本 系 辦 公 室 或 進 修 學 院 承 辦 人 員 2. 日 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後 公 告 於 網 站 40% 1 60% 聯 絡 電 話 (04) 轉 分 機 7204 E - m a i l ieoffice@cc2.ncue.edu.tw 郵 寄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地 址 :50074 彰 化 市 師 大 路 2 號 ( 寶 山 校 區 - 工 業 教 育 與 技 術 學 系 ) 22

26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技 職 行 政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歷 表 現 積 分 表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號 碼 : 服 務 單 位 : 現 任 職 稱 : 電 話 :( 公 ) ( 宅 ) 行 動 電 話 : 電 子 信 箱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二 三 五 專 畢 業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證 件 影 印 本 ) 服 務 年 資 : 年 月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計 算 至 105 年 07 月 31 日 止, 須 附 證 件 影 印 本 ) 一 各 類 別 項 目 中, 每 一 選 項 必 須 與 所 有 繳 交 證 件 相 符 類 別 項 目 標 準 依 學 歷 工 作 經 驗 相 關 資 料 綜 合 評 定 20 分 審 查 分 數 ( 本 欄 由 審 查 委 員 填 寫 ) A 資 歷 及 服 務 年 資 12 年 以 上 (20 分 ) 10 至 11 年 (16 分 ) 8 至 9 年 (12 分 ) 6 至 7 年 ( 8 分 ) 5 年 ( 含 ) 以 下 ( 4 分 ) 20 分 B 自 傳 及 進 修 計 畫 C 專 業 成 就 ( 包 括 著 作 證 照 專 利 獲 獎 等 ) 30 分 30 分 總 分 ( 滿 分 100 分 ) 註 :(1) 學 歷 證 件 以 學 位 ( 分 ) 證 書 為 準, 無 學 位 ( 分 ) 證 書 不 予 核 計 (2) 國 外 大 學 學 位 證 書, 如 經 查 明 係 偽 造, 須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本 校 將 溯 及 既 往 並 報 教 育 部 取 消 就 讀 或 畢 業 資 格 (3) 所 有 適 合 您 之 積 分 事 項 須 備 齊 證 件 為 憑 ( 事 後 不 予 補 件 ), 否 則 不 予 採 計 二 請 檢 齊 所 有 證 件 複 印 本 隨 同 報 名 表 繳 交 初 審 : 複 審 : 23

27 六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系 ( 所 ) 別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招 生 名 額 23 名 上 課 時 間 學 期 中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週 末 報 考 資 格 同 時 具 下 列 兩 項 資 格 者 方 可 報 考 : 一 ヽ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二 ヽ 具 有 1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註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採 計 至 105 年 07 月 31 日 止 1.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各 該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之 規 定 2.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在 職 專 班, 但 僑 生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及 外 國 學 生 已 在 臺 領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永 久 居 留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五 條 辦 理 (103 年 12 月 17 日 修 訂 )) 同 分 比 較 順 序 項 目 ( 正 取 備 取 ) 計 分 比 例 A. 資 歷 及 服 務 年 資 2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與 成 績 計 算 資 料 審 查 B. 學 習 知 能 (1) 推 薦 函 二 封 (2) 自 傳 (3) 讀 書 計 畫 ( 請 說 明 :A. 報 考 本 專 班 的 動 機 B. 過 去 的 經 驗 與 成 就 對 於 就 讀 本 專 班 課 程 的 幫 助 C. 進 入 本 專 班 後 的 學 習 計 畫 及 其 它 ) C.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表 現 (1) 個 人 職 務 表 現 及 其 他 特 殊 成 就 ( 如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證 照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 (2)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佐 證 之 相 關 資 料 % 面 試 1. 時 間 及 地 點 將 公 告 於 本 所 ( 網 址 : 及 進 修 學 院 ( 網 址 : 網 站, 無 法 上 網 查 詢 時 請 逕 洽 本 所 辦 公 室 或 進 修 學 院 承 辦 人 員 2. 日 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後 公 告 於 網 站 1 60% 備 註 有 關 修 業 規 定 畢 業 學 分 數 畢 業 條 件 和 其 他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所 網 頁 聯 絡 電 話 (04) 轉 分 機 hrm@cc2.ncue.edu.tw 郵 寄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地 址 :50074 彰 化 市 師 大 路 2 號 ( 寶 山 校 區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 24

28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歷 表 現 積 分 表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號 碼 : 服 務 單 位 : 現 任 職 稱 : 電 話 :( 公 ) ( 宅 ) 行 動 電 話 : 電 子 信 箱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二 三 五 專 畢 業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證 件 影 印 本 ) 服 務 年 資 : 年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計 算 至 105 年 07 月 31 日 止, 須 附 證 件 影 印 本 ) 一 各 類 別 項 目 必 須 與 所 有 繳 交 證 件 相 符 類 別 項 目 標 準 資 歷 及 服 務 年 資 依 學 歷 工 作 經 驗 相 關 資 料 綜 合 評 定 10 年 以 上 (10 分 ) 6 至 9 年 ( 8 分 ) 3 至 5 年 ( 6 分 ) 2 年 以 下 ( 4 分 ) 20 分 10 分 審 查 分 數 ( 本 欄 由 審 查 委 員 填 寫 ) 學 習 知 能 1. 推 薦 函 二 封 2. 自 傳 3. 讀 書 計 畫 ( 請 說 明 :A. 報 考 本 專 班 的 動 機 B. 過 去 的 經 驗 與 成 就 對 於 就 讀 本 專 班 課 程 的 幫 助 C. 進 入 本 專 班 後 的 學 習 計 畫 及 其 它 ) 35 分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表 現 1. 個 人 職 務 表 現 及 其 他 特 殊 成 就 ( 如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證 照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 2.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佐 證 之 相 關 資 料 35 分 總 分 ( 滿 分 100 分 ) 註 :(1) 學 歷 證 件 以 學 位 ( 分 ) 證 書 為 準, 無 學 位 ( 分 ) 證 書 不 予 核 計 (2) 國 外 大 學 學 位 證 書, 如 經 查 明 係 偽 造, 須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本 校 將 溯 及 既 往 並 報 教 育 部 取 消 就 讀 或 畢 業 資 格 (3) 所 有 適 合 您 之 積 分 事 項 須 備 齊 證 件 為 憑 ( 事 後 不 予 補 件 ), 否 則 不 予 採 計 二 請 檢 齊 所 有 證 件 複 印 本 隨 同 報 名 表 繳 交 初 審 : 複 審 : 25

29 七 應 用 英 語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系 ( 所 ) 別 英 語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21 名 上 課 時 間 學 期 中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18:20 ~ 22:10) 報 考 資 格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與 成 績 計 算 同 時 具 下 列 兩 項 資 格 者 方 可 報 考 : 一 ヽ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二 ヽ 具 有 1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註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採 計 至 105 年 07 月 31 日 止 1.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各 該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之 規 定 2.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在 職 專 班, 但 僑 生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及 外 國 學 生 已 在 臺 領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永 久 居 留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五 條 辦 理 (103 年 12 月 17 日 修 訂 ))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項 目 同 分 比 較 順 序 ( 正 取 備 取 ) A. 中 英 文 履 歷 及 自 傳 2 B. 中 英 文 撰 寫 之 研 究 計 畫 各 一 份 ( 以 A4 隔 行 繕 打 三 頁 為 原 則 ) C.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 亦 可 以 勞 保 卡 證 明 ) 4 1. 時 間 及 地 點 將 公 告 於 本 系 ( 網 址 : 及 進 修 學 院 ( 網 址 : 網 站, 無 法 上 網 查 詢 時 請 逕 洽 本 系 辦 公 室 或 進 修 學 院 承 辦 人 員 2. 日 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後 公 告 於 網 站 3 計 分 比 例 50% 1 50% 聯 絡 電 話 (04) 轉 分 機 2508 E - m a i l wenn@cc.ncue.edu.tw 郵 寄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地 址 :50007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1 號 ( 進 德 校 區 - 英 語 學 系 ) 26

30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應 用 英 語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歷 表 現 積 分 表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性 別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服 務 單 位 : 現 任 職 稱 : 電 話 :( 公 ) ( 宅 ) ( 手 機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二 三 五 專 畢 業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證 件 影 印 本 ) 取 得 正 式 任 職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證 件 影 印 本 ) 服 務 年 資 : 年 月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計 算 至 105 年 07 月 31 日 止, 須 附 證 件 影 印 本 ) 一 請 於 各 類 別 項 目 必 須 與 所 有 繳 交 證 件 相 符 類 別 項 目 評 分 標 準 1. 中 英 文 履 歷 及 自 傳 最 高 40 分 學 習 知 能 2. 中 英 文 撰 寫 之 研 究 計 畫 各 一 份 最 高 40 分 審 查 分 數 ( 本 欄 由 審 查 委 員 填 寫 ) 12 年 ( 含 ) 以 上 20 分 年 資 ( 限 填 一 項 ) 8 年 ( 含 ) 以 上 未 滿 12 年 分 4 年 ( 含 ) 以 上 未 滿 8 年 8-11 分 1 年 ( 含 ) 以 上 未 滿 4 年 5-7 分 總 分 ( 滿 分 100 分 ) 二 請 檢 齊 所 有 證 件 複 印 本 隨 同 報 名 表 繳 交 註 :(1) 學 歷 證 件 以 學 位 ( 分 ) 證 書 為 準, 無 學 位 ( 分 ) 證 書 不 予 核 計 (2) 國 外 大 學 學 位 證 書, 如 經 查 明 係 偽 造, 須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本 校 將 溯 及 既 往 並 報 部 取 消 就 讀 或 畢 業 資 格 (3) 所 有 適 合 您 之 評 分 事 項 須 備 齊 證 件 為 憑 ( 事 後 不 予 補 件 ), 否 則 不 予 採 計 初 審 : 複 審 : 27

31 八 機 電 工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系 ( 所 ) 別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20 名 上 課 時 間 學 期 中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及 週 六 報 考 資 格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與 成 績 計 算 同 時 具 下 列 兩 項 資 格 者 方 可 報 考 : 一 ヽ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二 ヽ 具 有 1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註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採 計 至 105 年 07 月 31 日 止 1.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各 該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之 規 定 2.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在 職 專 班, 但 僑 生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及 外 國 學 生 已 在 臺 領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永 久 居 留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五 條 辦 理 (103 年 12 月 17 日 修 訂 ))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項 目 同 分 比 較 順 序 ( 正 取 備 取 ) A. 專 業 年 資 ( 以 勞 保 卡 證 明 亦 可 ) 4 B. 自 傳 與 讀 書 計 畫 3 C. 相 關 著 作 專 利 報 告 或 個 人 專 業 成 就 之 資 料 ( 如 專 業 證 照 進 修 訓 練 榮 譽 事 蹟 主 管 經 歷 等 ) 1. 時 間 及 地 點 將 公 告 於 本 系 ( 網 址 : 及 進 修 學 院 ( 網 址 : 網 站, 無 法 上 網 查 詢 時 請 逕 洽 本 系 辦 公 室 或 進 修 學 院 承 辦 人 員 2. 日 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後 公 告 於 網 站 2 計 分 比 例 40% 1 60% 聯 絡 電 話 (04) 轉 分 機 8102 E - m a i l meoffice@cc2.ncue.edu.tw 備 註 1. 備 審 資 料 請 附 : (1) 審 查 資 料 一 覽 表 ( 請 簽 名 ); (2)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書 ( 附 錄 三, 請 簽 名 ); (3)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4) 在 職 證 明 或 勞 保 明 細 ; (5) 自 傳 與 讀 書 計 畫 ; (6) 相 關 著 作 專 利 報 告 或 個 人 專 業 成 就 之 資 料 ; (7) 資 歷 表 現 積 分 表 ( 請 單 獨 一 張 勿 裝 訂 ) 及 證 明 文 件 2. 本 系 提 供 機 電 工 程 領 或 優 質 課 程, 教 育 學 生 具 備 機 械 控 制 電 子 光 電 奈 米 與 系 統 整 合 科 技 產 業 知 識, 以 培 育 學 生 成 為 相 關 產 業 之 優 秀 人 才 3. 畢 業 學 分 數 為 30 學 分 ( 含 論 文 指 導 4 學 分 ) 郵 寄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地 址 :50074 彰 化 市 師 大 路 2 號 ( 寶 山 校 區 - 機 電 工 程 學 系 ) 28

32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機 電 工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歷 表 現 積 分 表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號 碼 : 服 務 單 位 : 現 任 職 稱 : 電 話 :( 公 ) ( 宅 ) 行 動 電 話 : 電 子 信 箱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二 三 五 專 畢 業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證 件 影 印 本 ) 服 務 年 資 : 年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計 算 至 105 年 07 月 31 日 止, 須 附 證 件 影 印 本 ) 一 各 類 別 項 目 必 須 與 所 有 繳 交 證 件 相 符 類 別 項 目 評 分 標 準 專 業 年 資 自 傳 與 讀 書 計 畫 12 年 以 上 30 分 8 至 11 年 28 分 5 至 7 年 26 分 2 至 4 年 24 分 1 年 22 分 相 關 著 作 專 利 報 告 或 個 人 專 業 成 就 之 資 料 ( 如 專 業 證 照 進 修 訓 練 榮 譽 事 蹟 或 主 管 經 歷 等 ) 總 分 ( 滿 分 100 分 ) 最 高 30 分 最 高 40 分 審 查 分 數 ( 本 欄 由 審 查 委 員 填 寫 ) 註 :(1) 學 歷 證 件 以 學 位 ( 分 ) 或 畢 業 證 書 為 準, 無 學 位 ( 分 ) 或 畢 業 證 書 不 予 核 計 (2) 國 外 大 學 學 位 證 書, 如 經 查 明 係 偽 造, 須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本 校 將 溯 及 既 往 並 報 教 育 部 取 消 就 讀 或 畢 業 資 格 (3) 所 有 適 合 您 之 積 分 事 項 須 備 齊 證 件 為 憑 ( 事 後 不 予 補 件 ), 否 則 不 予 採 計 二 檢 齊 所 有 證 件 複 印 本 隨 同 報 名 表 繳 交 初 審 : 複 審 : 29

33 九 電 機 工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系 ( 所 ) 別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24 名 上 課 時 間 學 期 中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及 週 六 報 考 資 格 同 時 具 下 列 兩 項 資 格 者 方 可 報 考 : 一 ヽ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二 ヽ 具 有 電 機 工 程 管 理 或 教 學 等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1 年 ( 含 ) 以 上 者 註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採 計 至 105 年 07 月 31 日 止 1.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各 該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之 規 定 2.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在 職 專 班, 但 僑 生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及 外 國 學 生 已 在 臺 領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永 久 居 留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五 條 辦 理 (103 年 12 月 17 日 修 訂 )) 同 分 比 較 順 序 項 目 ( 正 取 備 取 ) 計 分 比 例 A. 專 業 年 資 ( 以 勞 保 卡 證 明 亦 可 ) 4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與 成 績 計 算 資 料 審 查 B. 學 習 知 能 ( 研 究 著 作 專 題 報 告 專 利 及 讀 書 計 畫 ) C.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表 現 ( 專 業 證 照 進 修 訓 練 榮 譽 事 蹟 主 管 經 歷 等 ) % 面 試 1. 個 人 介 紹 創 意 專 業 知 識 2. 時 間 及 地 點 將 公 告 於 本 系 ( 網 址 : 及 進 修 學 院 ( 網 址 : 網 站, 無 法 上 網 查 詢 時 請 逕 洽 本 系 辦 公 室 或 進 修 學 院 承 辦 人 員 3. 日 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後 公 告 於 網 站 備 註 學 生 入 學 後 依 專 長 領 域 分 為 電 機 工 程 及 教 學 與 管 理 進 行 研 究 1 60% 聯 絡 電 話 (04) 轉 分 機 8205 E - m a i l eeoffice@cc2.ncue.edu.tw 郵 寄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地 址 :50074 彰 化 市 師 大 路 2 號 ( 寶 山 校 區 -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30

34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電 機 工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歷 表 現 積 分 表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號 碼 : 服 務 單 位 : 現 任 職 稱 : 電 話 :( 公 ) ( 宅 ) 行 動 電 話 : 電 子 信 箱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二 三 五 專 畢 業 日 期 : 年 月 日 服 務 年 資 : 年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計 算 至 105 年 07 月 31 日 止, 須 檢 附 證 明 ) 一 各 類 別 項 目 必 須 與 所 有 繳 交 證 件 相 符 類 別 項 目 評 分 標 準 專 業 年 資 12 年 以 上 20 分 8 至 11 年 16 分 5 至 7 年 12 分 2 至 4 年 8 分 1 年 4 分 審 查 分 數 ( 本 欄 由 審 查 委 員 填 寫 ) 學 習 知 能 研 究 著 作 專 題 報 告 專 利 及 讀 書 計 畫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表 現 專 業 證 照 進 修 訓 練 榮 譽 事 蹟 或 主 管 經 歷 等 最 高 40 分 最 高 40 分 總 分 ( 滿 分 100 分 ) 註 :(1) 學 歷 證 件 以 學 位 ( 分 ) 或 畢 業 證 書 為 準, 無 學 位 ( 分 ) 或 畢 業 證 書 不 予 核 計 (2) 國 外 大 學 學 位 證 書, 如 經 查 明 係 偽 造, 須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本 校 將 溯 及 既 往 並 報 教 育 部 取 消 就 讀 或 畢 業 資 格 (3) 所 有 適 合 您 之 積 分 事 項 須 備 齊 證 件 為 憑, 否 則 不 予 採 計 二 檢 齊 所 有 證 件 複 印 本 隨 同 報 名 表 繳 交 初 審 : 複 審 : 31

35 十 創 新 與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系 ( 所 ) 別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30 名 上 課 時 間 學 期 中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週 六 日 間 或 暑 假 報 考 資 格 同 時 具 下 列 兩 項 資 格 者 方 可 報 考 : 一 ヽ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二 ヽ 具 有 1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註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採 計 至 105 年 07 月 31 日 止 1.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各 該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之 規 定 2.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在 職 專 班, 但 僑 生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及 外 國 學 生 已 在 臺 領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永 久 居 留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五 條 辦 理 (103 年 12 月 17 日 修 訂 )) 項 目 同 分 比 較 順 序 ( 正 取 備 取 ) 計 分 比 例 資 料 審 查 A. 職 務..( 在 職 者 請 附 證 明 ) 2 B. 學 習 知 能.. 個 人 履 歷 工 作 年 資 專 業 表 現 成 就 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3 40%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與 成 績 計 算 1. 如 欲 採 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七 條 規 定 報 考 者, 請 依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創 新 與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班 (IMMBA)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審 查 要 點 報 考, 並 至 本 校 資 管 系 網 站 ( 下 載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創 新 與 管 理 碩 士 學 位 班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審 查 資 料 表, 填 妥 後 連 同 相 關 備 審 資 料 上 述 於 105 年 02 月 12 日 ( 限 時 掛 號 郵 戳 為 憑 ) 前 郵 寄 本 系 2. 其 餘 報 考 者, 請 依 規 定 提 供 資 料 審 查 A.B 項 目 相 關 資 料 面 試 1.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將 公 告 於 本 系 ( 網 址 : ) 及 進 修 學 院 ( 網 址 : 網 站, 無 法 上 網 查 詢 時 請 逕 洽 本 系 辦 公 室 或 進 修 學 院 承 辦 人 員 2. 日 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後 公 告 於 網 站 1 60% 聯 絡 電 話 (04) 轉 分 機 7605 E - m a i l imoffice@cc2.ncue.edu.tw 備 註 1.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七 條 資 格 報 考 者, 錄 取 人 數 上 限 6 人 2. 有 關 修 業 規 定 畢 業 學 分 數 40 學 分 畢 業 條 件 和 其 他 規 定 請 參 閱 系 所 網 頁 郵 寄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地 址 :50074 彰 化 市 師 大 路 2 號 ( 寶 山 校 區 -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 32 -

36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創 新 與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歷 表 現 積 分 表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號 碼 : 服 務 單 位 : 現 任 職 稱 : 電 話 :( 公 ) ( 宅 ) 行 動 電 話 : 電 子 信 箱 :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二 三 五 專 畢 業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證 件 影 印 本 ) 服 務 年 資 : 年 月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31 日 止, 須 附 證 件 影 印 本 ) 一 請 於 各 類 別 項 目 中 檢 齊 所 有 證 件 複 印 本 隨 同 報 名 表 繳 交 類 別 項 目 標 準 職 務 軍 公 教 企 業 學 習 知 能 1. 簡 任 非 主 管 ~ 主 管 30~40 分 2. 薦 任 非 主 管 ~ 主 管 25~35 分 3. 委 任 非 主 管 ~ 主 管 20~30 分 部 門 人 數 20 人 以 上 非 主 管 ~ 主 管 20~40 分 部 門 人 數 20 人 以 下 非 主 管 ~ 主 管 20~35 分 個 人 履 歷 工 作 年 資 專 業 表 現 成 就 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總 分 ( 滿 分 100 分 ) 60 分 審 查 分 數 ( 本 欄 由 審 查 委 員 填 寫 ) 註 :(1) 學 歷 證 件 以 學 位 ( 分 ) 證 書 為 準, 無 學 位 ( 分 ) 證 書 不 予 核 計 (2) 國 外 大 學 學 位 證 書, 如 經 查 明 係 偽 造, 須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本 校 將 溯 及 既 往 並 報 教 育 部 取 消 就 讀 或 畢 業 資 格 (3) 所 有 適 合 您 之 積 分 事 項 須 備 齊 證 件 為 憑 ( 事 後 不 予 補 件 ), 否 則 不 予 採 計 (4) 審 查 分 數 由 審 查 委 員 填 寫, 考 生 勿 填 初 審 : 複 審 : 33 -

37 十 一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系 ( 所 ) 別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45 名 上 課 時 間 學 期 中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週 六 或 暑 假 報 考 資 格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與 成 績 計 算 備 註 同 時 具 下 列 兩 項 資 格 者 方 可 報 考 : 一 ヽ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二 ヽ 具 有 1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註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採 計 至 105 年 07 月 31 日 止 1.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各 該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之 規 定 2.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在 職 專 班, 但 僑 生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及 外 國 學 生 已 在 臺 領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永 久 居 留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五 條 辦 理 (103 年 12 月 17 日 修 訂 )) 同 分 比 較 順 序 項 目 ( 正 取 備 取 ) 計 分 比 例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1. 職 務 及 工 作 年 資 2.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3. 個 人 專 業 傑 出 表 現 及 ( 或 ) 成 就 如 :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證 照 表 演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1. 時 間 及 地 點 將 公 告 於 本 系 ( 網 址 : 及 進 修 學 院 ( 網 址 : 網 站, 無 法 上 網 查 詢 時 請 逕 洽 本 系 辦 公 室 或 進 修 學 院 承 辦 人 員 2. 日 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後 公 告 於 網 站 % 1 60% 1. 以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七 條 資 格 報 考 者, 錄 取 人 數 上 限 9 人 2. 擬 以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規 定 報 考 者, 請 提 供 相 關 聘 書 資 料 ; 欲 採 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七 條 規 定 報 考 者, 請 依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IMBA)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審 查 要 點 報 考, 另 請 檢 附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審 查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填 妥 後 連 同 相 關 備 審 資 料 於 105 年 01 月 22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郵 寄 至 本 系,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3. 畢 業 學 分 數 40 學 分 ( 含 論 文 指 導 4 學 分 ) 聯 絡 電 話 (04) 轉 分 機 7405 E - m a i l imba@cc2.ncue.edu.tw 郵 寄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地 址 :50074 彰 化 市 師 大 路 2 號 ( 寶 山 校 區 -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 34 -

38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歷 表 現 積 分 表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電 話 :( 公 ) ( 宅 ) 行 動 電 話 : 電 子 信 箱 : 本 人 具 學 士 學 位 或 二 三 五 專 文 憑, 畢 業 日 期 : 年 月 日 ( 須 附 證 件 影 印 本 ) 本 人 擬 以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報 考, 以 第 7 條 報 考 者, 務 請 加 填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表 招 生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審 查 申 請 表, 以 第 5 條 或 第 6 條 報 考 者 請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一 請 依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填 寫 下 列 資 料 類 別 項 目 積 分 標 準 職 務 及 工 作 年 資 1. 服 務 機 構 / 公 司 : 單 位 : 職 務 名 稱 : 在 公 司 組 織 層 級 為 高 階 主 管 中 階 主 管 基 層 主 管 其 他 2. 機 構 / 公 司 員 額 : 共 人 3. 單 位 成 員 : 共 人 4. 公 司 年 營 業 額 : 元 5. 管 轄 人 員 : 共 人 6. 現 職 年 資 : 年 7. 簡 述 工 作 性 質 : 最 高 15 分 自 傳 及 讀 書 計 畫 8. 依 附 錄 三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書 所 載 服 務 年 資 合 計 共 年 月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計 算 至 105 年 07 月 31 日 止 ) 12 年 以 上 15 分 8 至 11 年 12 分 5 至 7 年 9 分 2 至 4 年 6 分 1 年 3 分 最 高 20 分 個 人 專 業 傑 出 表 現 及 ( 或 ) 成 就 如 :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證 照 表 演 發 最 高 50 分 表 及 著 作 等 審 查 分 數 ( 滿 分 100 分 ) ( 本 欄 由 審 查 委 員 填 寫 ) 註 :(1) 學 歷 證 件 以 學 位 ( 分 ) 證 書 為 準 (2) 國 外 大 學 學 位 證 書, 如 經 查 明 係 偽 造, 須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本 校 將 溯 及 既 往 並 報 教 育 部 取 消 就 讀 或 畢 業 資 格 (3) 所 有 適 合 您 之 積 分 事 項 須 備 齊 證 件 為 憑 二 請 檢 齊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複 印 本 隨 同 報 名 表 繳 交 初 審 : 複 審 : 35 -

39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審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報 考 系 ( 所 ) 組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申 請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通 訊 地 址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電 話 : 手 機 : 資 格 條 件 審 查 文 件 ( 請 勾 選 ) 資 歷 表 現 積 分 表 及 相 關 資 料 與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人 服 務 機 關 過 去 三 年 度 所 屬 事 業 之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結 算 核 定 書 ( 含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損 益 表 ) 影 本 營 利 或 非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影 本 企 業 簡 介 其 他 擔 任 企 業 實 收 資 本 額 在 新 台 幣 五 千 萬 以 上 之 高 階 主 管 擔 任 營 業 額 新 台 幣 五 億 以 上 之 高 階 主 管 擔 任 具 有 顯 著 社 會 貢 獻 事 業 組 織 ( 含 營 利 及 非 營 利 事 業 ) 之 高 階 主 管 具 有 高 階 經 理 人 10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歷 請 條 列 具 體 事 蹟 或 表 揚 獎 項, 並 附 證 明 或 審 查 文 件 影 本, 若 表 格 不 敷 填 寫, 請 自 行 另 頁 列 述 專 業 領 域 卓 越 成 就 ( 請 說 明 ) 註 : 1. 本 表 適 用 以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7 條 規 定 報 考 者 2. 相 關 內 容 請 參 考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國 際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IMBA)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審 查 要 點 3. 本 系 招 生 審 查 委 員 會 先 審 議 報 考 人 是 否 具 有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資 格, 符 合 資 格 者 由 本 系 將 相 關 文 件 提 交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者 始 正 式 具 有 同 學 力 報 考 資 格 36 -

40 十 二 運 動 與 健 康 休 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系 ( 所 ) 別 運 動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15 名 上 課 時 間 學 期 中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報 考 資 格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與 成 績 計 算 備 註 同 時 具 下 列 兩 項 資 格 者 方 可 報 考 ( 男 性 須 役 畢, 兵 役 年 資 不 列 入 工 作 年 資 ): 一 ヽ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二 ヽ 具 有 1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請 填 妥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書 並 附 證 件 影 本 註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採 計 至 105 年 07 月 31 日 止 1.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各 該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之 規 定 2.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在 職 專 班, 但 僑 生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及 外 國 學 生 已 在 臺 領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永 久 居 留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五 條 辦 理 (103 年 12 月 17 日 修 訂 )) 同 分 比 較 順 序 項 目 ( 正 取 備 取 ) 計 分 比 例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1. 學 習 知 能 : (1) 自 傳 (2) 讀 書 計 畫 2.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表 現 : (1) 專 業 證 照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2) 其 他 特 殊 表 現 1. 時 間 及 地 點 將 公 告 於 本 系 ( 網 址 : 及 進 修 學 院 ( 網 址 : 網 站, 無 法 上 網 查 詢 時 請 逕 洽 本 系 辦 公 室 或 進 修 學 院 承 辦 人 員 2. 日 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後 公 告 於 網 站 1. 請 考 生 依 資 歷 表 現 積 分 表 依 序 備 妥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 A 學 歷 B 服 務 年 資 C 兵 役 證 明 ( 女 性 免 附 ) D 學 習 知 能 E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表 現 2. 本 班 相 關 課 程 架 構 修 業 規 定, 請 至 本 系 網 頁 查 閱 % 3 10% 1 80% 聯 絡 電 話 (04) 轉 分 機 shprogram@cc2.ncue.edu.tw 郵 寄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地 址 :50007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1 號 ( 進 德 校 區 運 動 學 系 ) 37 -

41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運 動 與 健 康 休 閒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歷 表 現 積 分 表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性 別 : 身 分 證 統 一 號 碼 : 服 務 單 位 : 現 任 職 稱 : 電 話 :( 公 ) ( 宅 ) 電 子 信 箱 : 行 動 電 話 : 審 查 項 目 審 查 資 料 考 生 自 我 檢 核 A 學 歷 學 歷 證 件 備 妥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二 三 五 專 畢 業 日 期 : 年 月 日 審 查 結 果 ( 本 欄 由 審 查 委 員 填 寫 ) 符 合 不 符 合 B 服 務 年 資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書 並 附 證 件 影 本 備 妥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書 並 附 證 件 影 本 服 務 年 資 : 年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計 算 至 105 年 7 月 31 日 止 ) 符 合 不 符 合 C 兵 役 證 明 ( 女 性 免 附 ) 役 畢 ( 附 退 伍 令 ) 免 役 ( 附 相 關 證 明 ) 其 他 已 備 齊 相 關 證 明 影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D 學 習 知 能 (1) 自 傳 自 傳 內 容 完 備 委 員 評 分 (0-100 分 ): ( 佔 資 料 審 查 總 分 50%) (2) 讀 書 計 畫 讀 書 計 畫 完 備 E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表 現 ( 佔 資 料 審 查 總 分 50%) (1) 專 業 證 照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2) 其 他 特 殊 表 現 備 妥 專 業 證 照 ( 書 ) 影 本 備 妥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委 員 評 分 (0-100 分 ): 資 料 審 查 總 分 ( 滿 分 100 分 ) ( 本 欄 由 審 查 委 員 填 寫 ) 註 :(1) 學 歷 證 件 以 學 位 ( 分 ) 或 畢 業 證 書 為 準, 無 學 位 ( 分 ) 或 畢 業 證 書 不 予 核 計 (2) 國 外 大 學 學 位 證 書, 如 經 查 明 係 偽 造, 須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本 校 將 溯 及 既 往 並 報 教 育 部 取 消 就 讀 或 畢 業 資 格 (3) 所 有 適 合 您 之 積 分 事 項 須 備 齊 證 件 為 憑 ( 事 後 不 予 補 件 ), 否 則 不 予 採 計 一 依 審 查 項 目, 請 考 生 依 您 現 在 情 況, 填 入 資 料, 並 自 我 檢 核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是 否 備 齊 二 檢 齊 所 有 資 料 依 類 別 順 序 排 序, 隨 同 報 名 表 繳 交 三 本 人 保 證 以 上 所 載 內 容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屬 實,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概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初 審 : 複 審 : 38 -

42 十 三 公 共 事 務 與 公 民 教 育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夜 間 班 系 ( 所 ) 別 公 共 事 務 與 公 民 教 育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25 名 上 課 時 間 學 期 中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週 六 週 日 報 考 資 格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與 成 績 計 算 備 註 同 時 具 下 列 兩 項 資 格 者 方 可 報 考 ( 男 生 須 服 完 兵 役 或 具 有 免 役 證 明 ): 一 ヽ 國 內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或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二 ヽ 具 有 1 年 ( 含 )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註 :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採 計 至 105 年 07 月 31 日 止 1.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合 各 該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 之 規 定 2.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報 考 在 職 專 班, 但 僑 生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及 外 國 學 生 已 在 臺 領 有 外 僑 居 留 證 永 久 居 留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 依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五 條 辦 理 (103 年 12 月 17 日 修 訂 )) 同 分 比 較 順 序 項 目 ( 正 取 備 取 ) 計 分 比 例 資 料 審 查 面 試 1. 知 能 學 習 ( 推 薦 信 2 封 + 讀 書 計 畫 ) 註 : 讀 書 計 畫 ( 說 明 報 考 本 專 班 的 動 機 過 去 的 經 驗 與 成 就, 對 就 讀 本 所 專 班 課 程 的 助 益 進 入 本 專 班 後 的 學 習 計 畫 ) 2.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 含 主 管 層 級 等, 請 檢 附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之 相 關 文 件 ) 註 : 職 務 證 明 ( 在 職 者 請 附 證 明 ; 現 非 在 職 者 免 附 ) 3. 專 業 能 力 ( 專 業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相 關 著 作 成 就 獲 獎 等 ) 1. 時 間 及 地 點 將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址 : ( 及 進 修 學 院 網 址 ( 網 站, 無 法 上 網 查 詢 時 請 逕 洽 本 系 辦 公 室 或 進 修 學 院 承 辦 人 員 2. 日 期 :105 年 03 月 04 日 後 公 告 於 網 站 請 依 序 檢 核 如 下 所 列 備 審 資 料 : 1. 審 查 資 料 一 覽 表 正 本 ( 請 簽 名 ) 2.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書 正 本 ( 附 錄 三, 請 簽 名 ) 3.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4. 在 職 證 明 正 本 或 勞 保 明 細 正 本 5. 資 歷 表 現 積 分 表 正 本 6. 知 能 學 習 資 料 7. 專 業 能 力 資 料 8. 男 性 報 考 者 請 附 退 伍 令 影 本 聯 絡 電 話 (04) 轉 分 機 1937 E - m a i l polisci@cc2.ncue.edu.tw % 4 50% 郵 寄 報 名 審 查 資 料 地 址 :50007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1 號 ( 進 德 校 區 - 公 共 事 務 與 公 民 教 育 學 系 ) 39 -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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