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英技術學院八十六學年度二年制技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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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重 要 日 期 : 105/5/20~105/7/5 報 名 105/7/11 上 午 9:00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個 人 成 績 105/7/12 上 午 9:00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05/7/13~105/7/15 報 到 地 址 :83102 高 雄 巿 大 寮 區 永 芳 里 進 學 路 151 號 電 話 :(07) ; 分 機 2140 傳 真 :(07) 網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5 月 2 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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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公 告 簡 章 105 年 5 月 20 日 ( 五 )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免 費 下 載, 網 頁 路 徑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專 區 ( 招 生 資 訊 網 ) 報 名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個 人 成 績 成 績 傳 真 複 查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報 到 105 年 5 月 20 日 ( 五 ) ~ 105 年 7 月 5 日 ( 二 ) 下 午 5:00 止 105 年 7 月 11 日 ( 一 ) 上 午 9:00 起 105 年 7 月 11 日 ( 一 ) 下 午 3:00 止 105 年 7 月 12 日 ( 二 ) 上 午 9:00 起 正 取 生 報 到 : 105 年 7 月 13~15 日 ( 三 ~ 五 ) 備 取 通 知 日 期 : 105 年 7 月 14 日 ( 四 ) 起 採 網 路 報 名, 應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繳 寄 報 名 資 料, 方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網 頁 路 徑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專 區 ( 招 生 資 訊 網 )/ 網 路 報 名 請 考 生 務 必 上 網 查 詢, 網 頁 路 徑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專 區 ( 招 生 資 訊 網 )/ 成 績 查 詢 / 登 錄 個 人 帳 號 及 密 碼 查 詢 請 以 傳 真 辦 理 複 查, 傳 真 後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傳 真 電 話 : 確 認 電 話 : 轉 2140 請 考 生 務 必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查 詢, 網 頁 路 徑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專 區 ( 招 生 資 訊 網 ) 報 到 相 關 事 宜 於 105 年 7 月 12 日 上 午 9:00 起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請 正 備 取 考 生 依 網 路 公 告 之 錄 取 報 到 手 續 辦 理 報 到 註 :1. 本 日 程 表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或 相 關 通 知 為 準 2. 報 名 截 止 後, 如 報 名 人 數 低 於 招 生 名 額, 在 不 影 響 已 報 名 考 生 權 益, 得 繼 續 受 理 報 名, 洽 詢 電 話 :(07) ; 分 機 如 需 函 取 簡 章 請 寄 至 高 雄 巿 大 寮 區 永 芳 里 進 學 路 151 號 ( 大 學 部 進 修 工 作 小 組 收 ), 並 於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索 取 二 技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字 樣, 內 附 A4 大 小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貼 足 掛 號 30 元 郵 資 及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4 本 學 年 度 招 生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招 生 不 論 是 否 參 加 財 團 法 人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所 辦 理 之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皆 可 報 名 二 本 校 二 技 物 理 治 療 系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併 同 辦 理 招 生 凡 考 生 報 名 該 系 日 間 部 或 進 修 部 任 一 學 制 者, 即 可 以 選 擇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之 志 願 方 式, 經 由 分 發 錄 取 後, 依 錄 取 學 制 入 學 就 讀 招 生 資 訊 請 詳 見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日 間 部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三 本 招 生 報 名 程 序 包 括 上 網 選 填 報 名 系 ( 組 ) 及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繳 交 報 名 費 及 繳 寄 報 名 資 料 等 三 步 驟, 網 路 報 名 路 徑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專 區 ( 招 生 資 訊 網 )/ 網 路 報 名 四 本 招 生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各 系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招 生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時, 得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不 繼 續 辦 理 該 系 之 招 生 倘 不 舉 辦 該 系 招 生, 則 已 報 名 者 得 轉 介 其 他 系 報 名, 如 不 願 接 受 轉 介, 所 繳 報 名 費 與 報 名 表 件, 一 律 以 掛 號 寄 還, 惟 轉 介 他 系 報 名 者, 仍 須 符 合 該 系 之 報 名 資 格 限 制 五 各 項 應 繳 報 名 資 料 證 件 須 備 齊, 一 併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至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親 送 至 本 校 招 生 暨 入 學 服 務 中 心 六 本 招 生 名 額 分 為 一 般 生 與 特 種 生 : ( 一 ) 每 一 考 生 皆 具 有 一 般 生 身 分 ( 二 ) 特 種 生 包 含 : 原 住 民 學 生 ( 簡 稱 原 住 民 生 ) 退 伍 軍 人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簡 稱 境 外 子 女 )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 簡 稱 派 外 子 女 ) 蒙 藏 生 ( 三 ) 具 有 特 種 生 身 分 之 考 生, 得 以 特 種 生 身 分 參 加 ; 若 具 有 多 重 特 種 生 身 分 者, 僅 能 選 擇 ㄧ 種 特 種 生 身 分 參 加 本 招 生 七 考 生 如 獲 當 學 年 度 大 學 或 科 技 校 院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並 辦 妥 報 到 手 續 者, 若 經 本 招 生 錄 取, 於 報 到 註 冊 時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違 者 取 消 本 招 生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八 報 名 考 生 如 獲 錄 取, 但 所 繳 證 件 或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與 事 實 不 符, 取 消 分 發 資 格 並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撤 銷 學 籍 報 名 考 生 錄 取 報 到 時, 本 校 得 要 求 再 繳 驗 各 種 證 件 正 本 九 凡 繳 交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代 為 向 財 團 法 人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申 請, 並 運 用 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各 考 試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及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 紙 本 或 電 子 檔 案 ), 運 用 範 圍 以 本 招 生 相 關 試 務 工 作 為 限

5 目 錄 壹 簡 介... 1 貳 報 名 資 格... 2 參 各 系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限 制 繳 交 資 料 及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3 護 理 系... 3 高 齡 及 長 期 照 護 事 業 系... 4 保 健 營 養 系... 5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 安 全 衛 生 消 防 組 勞 工 健 康 照 護 組 )... 6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7 伍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8 陸 成 績 處 理 及 複 查... 9 柒 錄 取 報 到... 9 捌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及 其 他 附 表 附 表 一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附 表 一 附 表 二 網 路 報 名 表 格 式... 附 表 二 附 表 三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黏 貼 表... 附 表 三 附 表 四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附 表 四 附 表 五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附 表 五 附 表 六 錄 取 報 到 委 託 書... 附 表 六 附 錄 附 錄 一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附 錄 一 附 錄 二 特 種 生 身 分 應 繳 證 件 一 覽 表... 附 錄 二 附 錄 三 大 寮 捷 運 站 接 駁 車 發 車 時 刻 表... 附 錄 三 附 錄 四 交 通 路 線 圖... 附 錄 四

6 壹 簡 介 一 本 招 生 係 男 女 兼 收, 招 生 系 ( 組 ) 及 名 額 如 下 表 : 一 般 生 原 住 退 伍 境 外 人 派 外 人 蒙 藏 專 業 領 域 招 生 系 ( 組 ) 名 額 民 生 軍 人 才 子 女 員 子 女 生 問 題 諮 詢 護 理 系 A 組 ( 統 測 ) 護 理 系 B 組 ( 書 審 ) 高 齡 及 長 期 照 護 事 業 系 保 健 營 養 系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 安 全 衛 生 消 防 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 勞 工 健 康 照 護 組 二 修 業 年 限 不 得 少 於 2 年 修 畢 規 定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三 104 學 年 度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 每 學 期 之 收 費 以 當 學 期 修 課 之 學 分 數 計 算, 收 取 學 分 學 雜 費, 若 學 分 數 與 上 課 時 數 不 同 時, 依 實 際 上 課 時 數 收 費, 若 1 學 分 上 課 時 數 超 過 2 學 時, 以 收 取 2 學 時 為 限,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及 週 六 週 日 日 間 上 課 科 目 :1,470 元 / 學 時 ; 電 腦 實 習 課 程 :1,790 元 / 學 時 上 述 內 容 僅 供 參 考, 收 費 標 準 仍 以 105 學 年 度 訂 定 之 標 準 為 依 據 ( 詳 細 內 容 請 至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站 查 詢 ), 就 學 期 間 各 年 度 收 費 如 有 異 動,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四 上 課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夜 間 上 課 ( 節 次 表 如 下 ), 必 要 時 得 於 週 六 之 日 間 上 課 節 次 時 間 第 十 (A) 節 18:30~19:15 第 十 一 (B) 節 19:20~20:05 第 十 二 (C) 節 20:10~20:55 第 十 三 (D) 節 21:00~21:45 註 : 進 修 部 二 技 護 理 系 B 組 上 課 時 間 依 護 理 系 規 劃 為 主, 上 課 時 間 相 關 事 宜 請 洽 詢 本 校 護 理 系 課 室 教 學 組, 分 機 6164 五 本 校 有 各 類 學 雜 費 減 免 就 學 貸 款 弱 勢 學 生 助 學 計 畫 措 施 ( 含 助 學 金 生 活 助 學 金 緊 急 紓 困 金 免 費 住 宿 ) 校 內 獎 學 金 ( 含 優 秀 新 生 獎 書 卷 獎 鵬 圖 飛 揚 獎 傑 出 青 年 獎 榮 譽 畢 業 生 獎 優 秀 僑 生 獎 優 秀 外 國 學 生 獎 ) 及 多 項 校 外 獎 學 金, 提 供 學 生 申 請 ( 詳 細 內 容 請 至 本 校 學 生 就 學 獎 助 資 訊 網 查 詢 ) 六 本 校 於 民 國 47 年 創 校, 為 全 國 第 一 所 私 立 醫 護 類 職 業 學 校, 民 國 91 年 改 制 為 科 技 大 學, 為 第 一 所 護 理 類 科 的 私 立 科 技 大 學 教 育 理 念 為 專 業 關 懷 宏 觀 氣 質, 並 以 培 育 健 康 科 技 專 業 人 才 為 教 育 目 標, 以 下 為 本 校 的 七 大 特 色 ( 一 ) 卓 越 的 辦 學 績 效 : 近 二 年 榮 獲 教 育 部 之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勞 動 部 技 優 計 畫 產 業 學 院 計 畫 實 務 增 能 計 畫 就 業 學 程 計 畫 等, 爭 取 補 助 金 額 達 1 億 元 以 上 本 校 務 實 辦 學, 注 重 產 業 接 軌, 畢 業 生 深 獲 業 界 好 評, 每 年 畢 業 生 升 學 就 業 率 達 近 9 成, 第 一 份 工 作 平 均 就 業 薪 資 亦 高 達 3 萬 4 仟 元 以 上, 遠 優 於 全 國 大 學 畢 業 生 就 業 平 均 薪 資 ( 二 ) 獨 特 的 健 康 優 勢 : 輔 英 是 全 國 科 技 大 學 中 唯 一 設 有 附 設 醫 院 的 學 校, 注 重 資 訊 科 1

7 技 發 展,2015 年 榮 獲 世 界 網 路 大 學 之 醫 護 類 科 技 大 學 第 1 名 科 技 大 學 類 排 名 第 9 名 本 校 以 健 康 專 業 為 優 勢, 設 置 健 康 促 進 中 心, 提 供 師 生 身 心 靈 健 康 促 進 教 學 學 習 及 體 驗, 教 學 及 研 究 之 發 展 主 題 包 括 : 健 康 資 訊 系 統 與 管 理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健 康 食 品 研 製 環 境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食 品 安 全 檢 測 生 技 產 品 開 發 綠 色 化 學 技 術 高 齡 物 理 治 療 老 人 長 期 照 護 幼 教 與 文 創 臨 床 情 境 模 擬 學 習 等 ( 三 ) 完 整 的 學 制 規 劃 : 本 校 具 有 完 整 學 制, 有 利 學 生 升 學 計 有 碩 士 班 四 技 二 技 及 五 專 四 個 學 制, 以 及 護 理 系 ( 含 碩 士 班 ) 助 產 系 健 康 事 業 管 理 系 高 齡 及 長 期 照 護 事 業 系 物 理 治 療 系 醫 學 檢 驗 生 物 技 術 系 ( 含 碩 士 班 ) 保 健 營 養 系 ( 含 碩 士 班 ) 健 康 美 容 系 環 境 工 程 與 科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應 用 化 學 及 材 料 科 學 系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生 物 科 技 系 ( 含 碩 士 班 ) 資 訊 管 理 系 休 閒 與 遊 憩 事 業 管 理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應 用 外 語 系 資 訊 科 技 學 位 學 程 及 文 教 事 業 管 理 學 位 學 程 等 18 個 系 所 ( 四 ) 全 面 的 實 作 與 實 習 : 本 校 注 重 學 生 實 務 能 力 的 培 養, 專 業 實 習 與 實 務 專 題 均 列 為 必 修 重 視 學 生 國 際 視 野 培 養, 每 年 由 校 方 補 助 實 習 費 及 旅 費, 選 派 優 秀 學 生 至 日 本 美 國 新 加 坡 及 馬 來 西 亞 等 進 行 海 外 實 習, 及 亞 洲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世 界 青 年 會 議 等 國 際 交 流 活 動 ( 五 ) 不 設 限 的 第 二 專 業 學 習 : 本 校 為 強 化 學 生 未 來 就 業 競 爭 力, 重 視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與 多 元 學 習, 鼓 勵 學 生 發 展 第 二 專 業, 對 於 轉 系 輔 系 雙 主 修 跨 領 域 學 分 學 程 等 多 不 設 限, 可 彈 性 選 擇, 並 設 有 證 照 考 試 數 位 自 學 中 心 等 各 項 軟 硬 體 設 備, 協 助 學 生 進 行 考 照 訓 練 ( 六 ) 學 生 畢 業 即 就 業 : 本 校 強 調 專 業 證 照 師 資, 並 提 高 學 生 考 照 率, 醫 護 國 考 證 照 通 過 率 平 均 超 過 7 成, 護 理 師 及 助 產 師 通 過 率 達 8 成 以 上, 企 業 對 本 校 畢 業 生 滿 意 度 亦 高 達 83% 校 內 並 設 有 5 個 通 過 政 府 認 證 的 專 業 技 術 鑑 定 試 場, 包 括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電 腦 化 測 驗 電 腦 試 場 ( 七 ) 多 彩 多 姿 的 校 園 生 活 : 輔 英 校 園 環 境 優 美, 設 有 多 功 能 體 育 場 館 運 動 場 球 場 游 泳 池, 逾 百 個 型 態 各 異 的 學 生 社 團, 新 建 媲 美 百 貨 美 食 街 的 學 生 餐 廳 超 商 等, 創 造 出 多 元 有 趣 的 校 園 生 活 本 校 重 視 學 生 福 利, 每 年 編 列 3 仟 萬 元 以 上 的 獎 助 學 金, 以 獎 補 助 優 秀 清 寒 與 弱 勢 學 子 ; 透 過 美 輪 美 奐 的 學 生 宿 舍, 包 含 免 費 宿 網, 以 及 行 動 輔 英 APP 與 E 化 學 習 數 位 服 務 等, 提 供 全 人 關 懷 的 校 園 生 活 貳 報 名 資 格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項 學 歷 ( 力 ) 條 件 之 一, 且 符 合 本 校 招 生 系 之 特 殊 資 格 限 制 規 定 者 詳 見 本 簡 章 參 各 系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限 制 繳 交 資 料 及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不 論 是 否 參 加 財 團 法 人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所 辦 理 之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皆 可 報 名 一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者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註 : 持 國 外 學 歷 者 須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 含 中 文 譯 本 )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1 份 3.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或 護 照 影 本 ( 含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 三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具 有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之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有 關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2

8 參 各 系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限 制 繳 交 資 料 及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招 生 系 護 理 系 報 考 資 格 限 制 限 護 理 科 畢 業 生 招 生 目 標 1. 甄 選 與 培 育 有 志 成 為 護 理 相 關 專 業 之 優 秀 人 才 2. 畢 業 時 系 科 將 輔 導 學 生 考 護 理 師 證 照 特 種 生 ( 外 加 名 額 ) 組 別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生 退 伍 軍 人 境 外 人 才 子 女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蒙 藏 生 招 生 名 額 A 組 繳 交 資 料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B 組 必 繳 : A 組 1. 報 名 表 ( 格 式 見 附 表 二 )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 請 黏 貼 於 附 表 三 ) 必 繳 : 1. 報 名 表 ( 格 式 見 附 表 二 ) B 組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3.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 附 表 四 ) 4. 最 高 護 理 學 歷 之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成 績 排 名 及 操 行 ) 5. 專 業 相 關 或 其 他 表 現 證 明 文 件 A 組 B 組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100% 科 目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加 權 方 式 ( 續 下 頁 ) 3 加 權 倍 數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國 文 1 倍 4 英 文 1 倍 3 專 業 科 目 一 : 解 剖 生 理 學 2 倍 2 專 業 科 目 二 : 基 本 護 理 學 2 倍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評 分 標 準 總 成 績 項 目 比 例 內 容 同 分 比 序 經 歷 50% 1. 行 政 : 正 / 副 主 任 加 20 分 ; 正 / 副 督 導 加 15 分 ; 正 / 副 護 理 長 加 10 分 ; 組 長 加 8 分 ; 其 他 職 務 者 加 5 分 2. 臨 床 : 年 資 滿 一 年 以 30 分 計, 每 增 加 一 年 1 加 10 分, 以 此 類 推 3. 受 該 醫 院 護 理 部 主 管 推 薦 行 政 與 臨 床 分 數 合 併 計 算, 最 高 以 50 分 為 限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10% 最 高 護 理 學 歷 之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3 專 業 證 照 能 力 進 階 證 明 學 術 著 作 發 表 專 業 相 關 30% 期 刊 學 術 作 品 推 薦 函 或 文 獻 發 表 及 其 他 專 表 現 業 相 關 特 殊 專 業 成 就 等 2 其 他 表 現 10% 參 與 社 團 及 社 區 服 務 4

9 學 系 諮 詢 電 話 備 註 轉 護 理 系 A 組 與 B 組 如 有 缺 額, 得 互 為 流 用 2. 實 習 時 間 : 依 學 校 規 定 註 1: 學 生 畢 業 前 須 完 成 2 科 8 學 分 臨 床 實 習, 時 段 安 排 以 白 天 為 主, 當 天 以 不 接 班 為 原 則, 以 維 護 病 人 安 全 註 2: 符 合 抵 免 資 格 者, 得 依 規 定 辦 理 抵 免 實 習 3.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報 名 時, 如 尚 未 取 得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者, 得 持 加 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作 為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4. 上 述 繳 交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招 生 系 高 齡 及 長 期 照 護 事 業 系 報 考 資 格 限 制 無 招 生 目 標 招 生 名 額 繳 交 資 料 1. 甄 選 有 志 從 事 高 齡 及 長 期 照 顧 事 業 的 優 秀 人 才 2. 畢 業 時 系 科 將 輔 導 學 生 考 取 照 顧 服 務 員 證 照 3. 輔 導 學 生 護 理 系 物 治 系 保 營 系 雙 主 修 一 般 生 特 種 生 ( 外 加 名 額 ) 原 住 民 生 退 伍 軍 人 境 外 人 才 子 女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蒙 藏 生 必 繳 : 1. 報 名 表 ( 格 式 見 附 表 二 ) 3.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 附 表 四 ) 5. 專 業 成 就 與 服 務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4. 最 高 學 歷 之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評 分 標 準 項 目 比 例 內 容 經 歷 35% 年 資 :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工 作 年 資 滿 一 年 5 分, 每 增 加 一 年 加 5 分, 非 老 人 長 期 照 顧 工 作 年 資 滿 一 年 3 分, 每 增 加 一 年 加 3 分, 以 此 類 推 主 管 : 現 職 或 曾 任 職 主 管 職 加 10 分 年 資 與 主 管 分 數 合 併 計 算, 最 高 以 35 分 為 限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1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35% 最 高 學 歷 之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單 3 學 系 諮 詢 電 話 備 註 專 業 成 就 與 服 務 30% 轉 6180 專 業 證 照 專 業 能 力 鑑 定 證 明 個 人 代 表 著 作 或 創 作 獲 獎 記 錄 其 他 能 代 表 專 業 成 就 或 學 習 潛 能 或 服 務 熱 忱 之 證 明 等 1. 實 習 時 間 : 實 習 時 數 為 160 小 時, 於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暑 假 期 間 進 行 ; 實 施 方 式 : 每 週 五 天, 共 四 週 或 每 週 二 天, 共 十 週 2.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報 名 時, 如 尚 未 取 得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者, 得 持 加 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作 為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3. 上 述 繳 交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2 4

10 招 生 系 保 健 營 養 系 報 考 資 格 限 制 無 招 生 目 標 1. 培 育 具 保 健 營 養 專 業 知 識 與 實 務 之 全 方 位 人 才 2. 畢 業 時 系 科 將 輔 導 學 生 考 取 營 養 師 證 照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特 種 生 ( 外 加 名 額 ) 原 住 民 生 退 伍 軍 人 境 外 人 才 子 女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蒙 藏 生 繳 交 資 料 必 繳 : 1. 報 名 表 ( 格 式 見 附 表 二 )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3. 最 高 學 歷 之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 含 成 績 排 名 及 操 行 ) 4. 專 業 成 就 與 服 務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選 繳 : 1. 自 傳 2.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 附 表 四 ) 3. 其 他 有 利 於 審 查 之 證 明 文 件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評 分 標 準 項 目 比 例 內 容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學 經 歷 35% 學 歷 及 工 作 年 資 2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30% 最 高 學 歷 之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 含 成 績 排 名 操 行 成 績 ) 3 專 業 成 就 與 服 務 35% 學 術 著 作 發 表 專 題 講 座 期 刊 或 文 獻 發 表 及 其 他 專 業 相 關 特 殊 專 業 成 就 專 業 證 照 服 務 貢 獻 及 其 它 可 供 參 考 資 料, 如 學 術 作 品 設 計 作 品 及 食 品 或 營 養 報 告 證 照 獎 狀 師 長 或 主 管 推 薦 函 等 1 學 系 諮 詢 電 話 轉 6230 備 註 1. 如 欲 取 得 營 養 師 報 考 資 格, 須 參 與 實 習, 故 修 業 年 限 計 為 二 年 半 2.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報 名 時, 如 尚 未 取 得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者, 得 持 加 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作 為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3. 上 述 繳 交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5

11 招 生 系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系 招 生 組 別 安 全 衛 生 消 防 組 報 考 資 格 限 制 無 招 生 目 標 1. 培 育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實 務 技 術 與 管 理 人 才 2. 畢 業 時 系 科 將 輔 導 學 生 考 取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乙 級 證 照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特 種 生 ( 外 加 名 額 ) 原 住 民 生 退 伍 軍 人 境 外 人 才 子 女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蒙 藏 生 招 生 組 別 勞 工 健 康 照 護 組 報 考 資 格 限 制 招 生 目 標 招 生 名 額 繳 交 資 料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學 系 諮 詢 電 話 備 註 1. 甄 選 與 培 育 有 志 於 成 為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護 理 人 員 之 優 秀 人 才 2. 畢 業 時 系 科 將 輔 導 學 生 考 取 勞 工 健 康 照 護 人 員 證 照 3. 護 理 科 畢 業 學 生 輔 導 護 理 系 雙 主 修 一 般 生 必 繳 : 特 種 生 ( 外 加 名 額 ) 護 理 科 畢 業 或 具 備 護 理 師 護 士 執 照 原 住 民 生 退 伍 軍 人 境 外 人 才 子 女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蒙 藏 生 報 名 表 ( 格 式 見 附 表 二 )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3.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 附 表 四 ) 4. 最 高 學 歷 之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 含 成 績 排 名 及 操 行 ) 5. 專 業 成 就 與 服 務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100%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評 分 標 準 項 目 比 例 內 容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學 經 歷 50% 學 歷 及 工 作 年 資 2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30% 專 業 成 就 與 服 務 轉 % 最 高 學 歷 之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 含 成 績 排 名 操 行 成 績 ) 學 術 著 作 發 表 專 題 講 座 期 刊 或 文 獻 發 表 及 其 他 專 業 相 關 特 殊 專 業 成 就 專 業 證 照 服 務 貢 獻 及 其 它 可 供 參 考 資 料, 如 職 安 衛 學 術 作 品 設 計 作 品 及 職 安 衛 管 理 成 果 報 告 獎 狀 師 長 或 主 管 推 薦 函 等 1. 應 屆 畢 業 生 於 報 名 時, 如 尚 未 取 得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者, 得 持 加 蓋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作 為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2. 上 述 繳 交 資 料 概 不 退 還 3 1 6

12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一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0 日 ( 五 )~7 月 5 日 ( 二 ) 註 : 若 於 上 述 日 期 截 止 之 報 名 人 數 低 於 招 生 名 額 時, 在 不 影 響 已 依 原 報 名 期 間 完 成 報 名 考 生 之 權 益, 得 繼 續 受 理 報 名 ( 相 關 事 務 請 洽 招 生 暨 入 學 服 務 中 心, 電 話 轉 2140) 二 報 名 方 式 :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完 成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繳 交 報 名 費 及 繳 寄 報 名 資 料 三 步 驟, 方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一 )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開 放 時 間 :105 年 5 月 20 日 ( 五 )~7 月 5 日 ( 二 ) 下 午 5:00 止 1. 網 頁 路 徑 : 本 校 首 頁 ( 左 側 ) 招 生 專 區 ( 招 生 資 訊 網 )/( 左 側 第 2 個 選 項 ) 網 路 報 名 2. 注 意 事 項 : (1) 請 使 用 中 文 Windows 作 業 系 統 中 的 IE 4.0 以 上 ( 含 ) 瀏 覽 器 進 行 登 錄 作 業 (2) 輸 入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時, 若 電 腦 無 該 特 殊 字 體, 請 空 白, 待 報 名 表 印 出 後, 於 報 名 表 上 用 紅 筆 人 工 填 寫 (3)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系 統 會 產 生 考 生 繳 費 帳 號, 請 詳 記 繳 費 帳 號 以 辦 理 繳 費 事 宜, 繳 費 完 成 1 小 時 後, 再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 二 )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繳 費 時 間 :105 年 5 月 20 日 ( 五 )~7 月 5 日 ( 二 ) 下 午 5:00 止 方 式 一 : 提 款 機 轉 帳 繳 費 ( 依 各 銀 行 / 郵 局 提 款 機 轉 帳 規 定 扣 手 續 費 ) (1)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晶 片 金 融 卡 ( 不 限 本 人 ) 至 金 融 機 構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網 路 ATM, 每 日 24 小 時 皆 可 轉 帳 繳 費 (2)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銀 行 代 號 822, 輸 入 繳 費 帳 號 及 轉 入 金 額 500 注 意 : 請 詳 細 核 對 繳 費 帳 號, 且 繳 款 帳 號 每 位 考 生 不 同, 請 切 勿 以 他 人 之 繳 款 帳 號 繳 費 或 與 他 人 合 併 繳 費 (3) 交 易 明 細 單 即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留,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對 之 用 ATM 交 易 單 如 無 扣 款 紀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再 次 依 繳 費 方 式 完 成 繳 費 方 式 二 : 中 國 信 託 銀 行 櫃 檯 繳 費 ( 不 扣 手 續 費 ) (1) 填 寫 代 收 業 務 繳 款 憑 證 (2) 填 寫 內 容 : 受 款 人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繳 費 帳 號 金 額 500 繳 款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3)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留,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對 之 用 註 : 低 收 入 戶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 1. 凡 持 有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之 考 生 可 免 繳 報 名 費 持 有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之 考 生 可 減 免 本 校 報 名 費 60% 為 新 臺 幣 200 元 2. 請 備 妥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仍 有 效 之 文 件 正 本 與 報 7

13 名 資 料 一 併 寄 至 本 校 備 查 3. 未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或 審 查 未 通 過 者, 均 不 得 享 有 報 名 費 免 繳 或 減 免, 須 一 律 以 一 般 生 身 份 繳 交 報 名 費 ( 三 ) 繳 寄 報 名 資 料 1.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 完 成 繳 費 考 生 始 得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第 二 步 驟 列 印 正 式 報 名 表 件, 請 於 列 印 前 詳 細 檢 查 一 遍, 一 旦 按 了 審 視 資 料 無 誤 確 認 列 印 後 資 料 即 不 得 再 做 修 改, 列 印 報 名 表 後, 請 黏 貼 近 6 個 月 1 吋 大 頭 照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親 筆 簽 名 2. 考 生 須 於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前, 備 妥 各 項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裝 入 信 封 袋 內, 信 封 封 面 請 黏 貼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如 附 表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或 親 送 本 校 1. 郵 寄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高 雄 巿 大 寮 區 進 學 路 151 號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大 學 部 進 修 工 作 小 組 ) 收, 郵 戳 為 憑 2. 親 送 : 請 送 至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2 樓 教 務 處 招 生 暨 入 學 服 務 中 心, 收 件 時 間 如 下 : 週 一 至 週 五 : 上 午 8 點 至 下 午 5 點 ( 下 午 5 點 後, 請 繳 至 本 校 校 門 口 警 衛 室 ) 註 :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未 寄 出 或 送 達 報 名 資 料 者, 雖 已 完 成 繳 費, 亦 不 算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所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考 生 須 將 掛 號 收 執 聯 收 妥, 以 備 查 詢 報 名 資 料 遞 送 進 度 伍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辦 本 招 生, 對 於 考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為 考 生 身 分 認 定 成 績 評 分 資 料 整 理 及 報 到 作 業 等 招 生 作 業 必 要 程 序, 並 作 為 後 續 資 料 統 計 註 冊 作 業 使 用, 考 生 資 料 蒐 集 之 範 圍 以 本 校 考 生 繳 交 之 報 名 資 料 各 項 內 容 為 限,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後, 即 同 意 本 校 使 用 資 料 ; 使 用 期 間 至 考 生 完 成 註 冊 作 業 止 相 關 資 料 由 本 校 保 存 一 年 後 銷 毀 二 考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當 事 人 依 該 法 行 使 之 權 利, 將 不 因 報 名 作 業 而 拋 棄 或 限 制, 惟 考 量 招 生 作 業 之 公 平 性, 考 生 須 依 報 名 手 續 規 定 採 網 路 報 名, 一 經 完 成 報 名 繳 費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組 別 報 名 各 欄 位 資 料 及 退 費 三 特 種 生 身 分 資 格 審 查 ( 一 ) 凡 符 合 特 種 生 身 分 資 格 之 考 生, 得 依 附 錄 二 表 中 規 定 應 繳 交 證 件 欄 及 備 註 欄 說 明, 於 報 名 時 繳 驗 特 種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以 特 種 生 身 分 報 名 參 加 若 具 有 多 重 特 種 生 身 分 者, 僅 能 選 擇 一 種 特 種 生 身 分 參 加 本 招 生 ( 二 )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後, 若 考 生 符 合 特 種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則 具 特 種 生 身 分 資 格, 得 以 本 招 生 所 提 供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入 學 若 考 生 因 證 明 文 件 不 全 或 經 審 查 後 僅 符 合 一 般 生 身 分 資 格 但 不 符 合 特 種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該 考 生 僅 具 一 般 生 身 分 資 格, 本 校 不 予 外 加 名 額 分 發 錄 取 入 學 ( 三 ) 曾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享 受 加 分 優 待 且 獲 錄 取 之 考 生, 無 論 是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享 受 外 加 名 額 分 發 錄 取 入 學 四 證 件 經 審 查 後 因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或 表 件 不 齊 全, 若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補 齊 相 關 證 件 致 其 無 法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已 繳 之 報 名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8

14 五 服 志 願 役 之 現 役 軍 人, 應 依 國 防 部 規 定,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參 加 此 類 考 生 應 持 權 責 單 位 之 准 予 參 加 證 明 書 正 本,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參 加 本 招 生 ( 依 教 育 部 函 轉 國 防 部 87 年 12 月 30 日 (87) 戍 戎 字 第 5603 號 函 規 定 ) 六 服 義 務 役 現 役 軍 人 ( 包 括 替 代 役 男 ) 未 符 合 本 簡 章 附 錄 二 特 種 生 身 分 應 繳 證 件 一 覽 表 (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 者 於 入 學 日 期 前 退 伍, 應 憑 各 部 隊 長 出 具 之 退 伍 日 期 證 明 正 本 或 准 予 參 加 證 明 書 ( 文 件 中 應 註 明 退 伍 日 期 ) 正 本,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參 加 本 招 生 ( 依 教 育 部 88 年 4 月 22 日 臺 (88)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規 定 ) 未 能 於 入 學 日 期 以 前 退 伍 解 除 召 集 者, 不 得 參 加 招 生 若 發 現 偽 造 及 隱 瞞 現 役 軍 人 身 分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七 現 役 軍 人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因 未 能 繳 驗 退 伍 令 影 本,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參 加 者, 報 名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驗 退 伍 令 而 更 改 為 退 伍 軍 人 之 特 種 生 身 分, 享 受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入 學 八 參 加 本 招 生 繳 驗 之 退 伍 令, 所 記 載 之 退 伍 日 期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以 後 生 效 者, 視 同 現 役 軍 人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參 加, 不 得 享 受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外 加 名 額 分 發 錄 取 入 學 陸 成 績 處 理 及 複 查 一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 ( 一 ) 成 績 依 各 系 所 訂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計 算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一 百 分 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二 )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依 各 系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規 定, 依 序 排 名 考 生 成 績, 以 決 定 名 次 先 後 順 序 二 網 路 查 詢 成 績 : 本 招 生 於 105 年 7 月 11 日 ( 一 ) 上 午 9:00 起 於 招 生 資 訊 網 開 放 查 詢 個 人 成 績, 不 另 寄 發 紙 本 成 績 單, 查 詢 網 頁 路 徑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專 區 ( 招 生 資 訊 網 )/ 網 路 報 名 / 登 錄 個 人 帳 號 及 密 碼 查 詢 三 成 績 複 查 : 考 生 對 成 績 如 有 疑 慮, 得 填 妥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 附 表 六 ) 於 105 年 7 月 11 日 ( 二 ) 下 午 3 點 前,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複 查 ( 傳 真 電 話 : ), 傳 真 後 請 電 話 確 認 ( 電 話 : 轉 2140)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或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辦 理 者, 概 不 受 理 柒 錄 取 報 到 一 錄 取 原 則 ( 一 )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各 招 生 系 考 生 之 實 得 總 成 績 排 序 考 生 含 各 類 特 種 生 之 名 次, 並 訂 定 各 招 生 系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於 各 系 招 生 名 額 內 為 正 取 生, 餘 則 列 為 備 取 生, 依 報 到 註 冊 後 缺 額 依 序 進 行 遞 補 ;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9

15 ( 二 ) 若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簡 章 所 定 之 總 成 績 同 分 比 序, 依 次 比 較 考 生 成 績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如 遇 同 分 比 序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相 同 者, 致 使 各 系 之 錄 取 人 數 超 出 招 生 名 額 時, 則 均 予 增 額 錄 取 ( 三 ) 原 住 民 退 伍 軍 人 境 外 子 女 蒙 藏 生 派 外 子 女 考 生 之 錄 取 原 則 : 1. 各 類 特 種 生 先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排 名 2. 排 名 在 該 類 特 種 生 外 加 名 額 內 者, 錄 取 於 該 類 之 外 加 名 額 3. 排 名 在 該 類 特 種 生 外 加 名 額 外 者, 再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與 其 他 一 般 生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排 名, 於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內 者 列 為 正 取 生, 餘 為 備 取 生 二 錄 取 公 告 ( 一 ) 各 系 錄 取 名 單 於 105 年 7 月 12 日 ( 二 ) 上 午 9:00 起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不 另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請 考 生 務 必 上 網 查 詢, 網 頁 路 徑 : 本 校 首 頁 / 招 生 專 區 ( 招 生 資 訊 網 ) ( 二 ) 考 生 如 獲 當 學 年 度 大 學 或 科 技 校 院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並 辦 妥 報 到 手 續 者, 若 經 本 招 三 報 到 生 錄 取, 於 報 到 註 冊 時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違 者 取 消 本 招 生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 一 ) 報 到 日 期 : 1. 正 取 生 :105 年 7 月 13~15 日 ( 三 ~ 五 ) 前, 報 到 相 關 事 宜 於 前 一 天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請 考 生 務 必 上 網 查 詢 2. 備 取 生 :105 年 7 月 14 日 ( 四 ) 起, 由 本 校 招 生 暨 入 學 服 務 中 心 以 電 話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 二 ) 報 到 時 應 攜 帶 下 列 文 件 辦 理, 如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報 到 者, 請 填 妥 錄 取 報 到 委 託 書 ( 附 表 七 ), 委 託 代 理 人 全 權 處 理 報 到 事 宜, 否 則 以 放 棄 資 格 論 : 1. 身 分 證 正 本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 或 原 學 校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持 影 印 本 加 蓋 原 學 校 校 印 或 國 內 學 校 畢 業 之 英 文 版 畢 業 證 書 者 不 予 採 認 ( 三 ) 以 上 各 證 件 正 本 若 與 報 名 時 所 附 資 料 不 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開 除 學 籍 捌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及 其 他 一 考 生 對 於 考 試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本 校 放 榜 後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考 生 申 訴 書 應 詳 載 考 生 姓 名 報 名 序 號 報 考 系 組 別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希 望 獲 得 之 補 救 及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或 證 據 二 申 訴 案 件 逾 越 申 訴 範 圍 或 明 顯 違 反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者, 不 予 受 理 ;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於 一 個 月 內 函 覆 申 訴 人 三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若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未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決 議, 並 陳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10

16 附 表 一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寄 件 前 請 檢 查 證 件 是 否 繳 交, 以 免 影 響 您 的 權 益 本 封 袋 請 以 掛 號 ( 或 限 掛 ) 寄 達 或 親 自 送 達 本 校 招 生 暨 入 學 服 務 中 心, 否 則 若 有 遺 失 或 延 誤, 而 致 無 法 報 名 者,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掛 號 郵 資 貼 郵 票 處 寄 件 人 : 電 話 : 手 機 : / 聯 絡 電 話 : 地 址 : 郵 遞 區 號 縣 / 市 區 / 鄉 / 鎮 / 市 路 /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地 址 :83102 高 雄 巿 大 寮 區 進 學 路 151 號 收 件 者 :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進 修 部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 收 報 考 資 料 請 考 生 依 序 整 理, 並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於 左 上 角, 所 檢 附 文 件 請 在 打 勾 ) 報 名 表 ( 親 自 簽 名 並 貼 妥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照 片 一 張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影 本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一 份 ( 請 依 招 生 系 規 定 檢 附 ) 其 他 報 考 系 別 組 別 考 生 姓 名 報 名 序 號 ( 依 報 名 表 之 序 號 填 寫 ) 附 表 一

17 附 表 二 網 路 報 名 表 格 式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網 路 報 名 表 報 名 序 號 (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報 考 系 組 別 系 / 組 報 考 身 份 畢 ( 肄 ) 業 學 校 / 系 科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生 退 伍 軍 人 境 外 子 女 派 外 子 女 蒙 藏 生 學 校 中 低 /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科 系 照 片 (6 個 月 內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檢 附 資 料 ( 請 勾 選 ) ( 行 動 電 話 ) ( 家 用 電 話 ) ( 公 司 電 話 ) 郵 遞 區 號 縣 / 市 區 / 鄉 / 鎮 / 市 路 /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1. 報 名 表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測 驗 成 績 影 本 4.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5. 最 高 學 歷 之 歷 年 在 校 成 績 單 6.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7. 專 業 成 就 與 服 務 貢 獻 證 明 8. 中 低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9. 特 種 生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10. 其 他 : 身 分 證 影 本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身 分 證 影 本 背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超 出 格 線 部 分, 請 沿 外 框 線 往 內 折 齊 ) ( 超 出 格 線 部 分, 請 沿 外 框 線 往 內 折 齊 )!! 注 意!! 影 本 需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注 意!! 影 本 需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簽 名 確 認 1.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入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2. 考 生 於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時, 已 詳 細 閱 讀 簡 章 其 他 報 考 須 知 中, 有 關 本 校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範 圍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校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考 生 簽 章 : 本 報 名 表 僅 供 參 考, 經 網 路 報 名 者, 仍 以 網 路 報 名 下 載 之 格 式 為 準 附 表 二

18 附 表 三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黏 貼 表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證 明 黏 貼 表 報 考 系 / 組 護 理 系 A 組 考 生 姓 名 報 名 序 號 ( 依 報 名 表 之 序 號 填 寫 )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單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處 附 表 三

19 附 表 四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報 考 系 / 組 考 生 姓 名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請 依 序 檢 附 於 後 報 名 序 號 ( 依 報 名 表 之 序 號 填 寫 ) 機 構 名 稱 職 稱 工 作 期 間 小 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至 年 月 年 月 合 計 : 滿 註 : 工 作 經 歷 年 資 計 至 105 年 9 月 30 日 ;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列 年 附 表 四

20 附 表 五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考 系 組 報 名 序 號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考 生 簽 章 :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複 查 成 績 回 覆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考 系 組 報 名 序 號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複 查 結 果 處 理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1. 考 生 對 成 績 如 有 疑 慮, 請 親 自 詳 填 本 表 連 同 網 路 下 載 之 成 績 單,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複 查, 傳 真 後 以 電 話 確 認 傳 真 電 話 : , 確 認 電 話 : 轉 2140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2. 複 查 期 限 :105 年 7 月 11 日 ( 一 ) 下 午 3 點 前, 逾 期 或 未 依 上 述 規 定, 概 不 受 理 3. 申 請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閱 讀 抄 寫 複 印 及 攝 影 4. 複 查 結 果 若 有 增 減 分 數 或 錄 取 情 形 異 動 者,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附 表 五

21 附 表 六 錄 取 報 到 委 託 書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進 修 部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錄 取 報 到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 證 明 文 件 : ) 特 委 託 ( 受 託 人 姓 名 ) 代 理 本 人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進 修 部 二 技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新 生 報 到 手 續, 若 因 此 遭 致 權 益 受 損, 本 人 願 負 一 切 責 任, 敬 請 准 予 代 辦 相 關 手 續 此 致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姓 名 : ( 簽 章 ) 委 託 人 ( 考 生 )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地 址 : 電 話 : ( 請 受 託 人 攜 帶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備 查, 本 會 留 存 影 本 ) 姓 名 : ( 簽 章 ) 受 託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通 訊 地 址 : 電 話 : ( 請 受 託 人 攜 帶 個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備 查, 本 會 留 存 影 本 ) 說 明 一 受 託 人 應 攜 帶 個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本 委 託 書 及 簡 章 規 定 之 考 生 應 攜 帶 表 件, 繳 至 報 到 處 查 驗 ( 或 收 繳 ) 完 成 報 到 程 序 二 服 務 電 話 :(07) ; 轉 2140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附 表 六

22 附 錄 一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摘 自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網 站 : 行 政 / 教 育 部 / 高 等 教 育 目 修 正 日 期 : 民 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 一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同 等 學 力 : ( 一 )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3.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3.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3.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4.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五 )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 六 )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七 )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2.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八 )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附 錄 一

23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 九 )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 十 )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學 士 班, 準 用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二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條 所 定 之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三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一 條 所 定 之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四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 ( 一 )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一 條 第 ( 一 ) 至 ( 四 ) 款 規 定 辦 理 ( 二 ) 持 前 款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三 ) 第 ( 一 ) 款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款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五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一 條 第 ( 一 ) 至 ( 四 ) 款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 二 )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報 名 資 格 注 意 事 項 : 1.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須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於 報 名 時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1)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 學 歷 證 件 另 附 中 譯 本 )(2) 包 括 國 外 學 歷 修 業 起 迄 期 間 之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一 份 2. 持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證 件 者, 須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於 報 名 時 檢 具 經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或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之 學 歷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外 文 應 附 中 譯 本 ) 及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3. 持 大 陸 地 區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者, 須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於 報 名 時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1)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及 公 證 書 影 本 (2) 前 項 公 證 書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與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原 發 副 本 相 符 之 文 件 影 本 (3) 經 由 縣 市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附 錄 一

24 附 錄 二 特 種 生 身 分 應 繳 證 件 一 覽 表 身 分 類 別 應 繳 交 證 件 備 註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原 住 民 學 生 ( 簡 稱 - 原 住 民 生 )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 簡 稱 - 境 外 人 才 子 女 )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 簡 稱 - 派 外 子 女 ) 蒙 藏 生 注 意 事 項 ( 一 ) 軍 官 : 繳 交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 二 ) 士 官 士 兵 : 繳 交 各 主 管 總 司 令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 三 ) 替 代 役 : 繳 交 內 政 部 核 發 退 役 證 明 文 件 應 繳 交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3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應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之 記 事 ( 一 ) 申 請 人 及 其 子 女 護 照 影 本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 二 ) 申 請 人 子 女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 三 ) 申 請 人 服 務 機 關 ( 構 ) 學 校 團 體 之 聘 函 影 本 或 在 職 證 明 書 ( 四 ) 其 他 經 中 央 部 會 或 中 央 研 究 院 指 定 之 文 件 ( 一 ) 外 交 部 出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 二 ) 護 照 影 本 或 入 境 證 副 本 ( 一 ) 蒙 藏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證 明 ( 二 )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三 ) 繳 交 教 育 部 委 託 學 校 組 成 之 甄 試 委 員 會 出 具 之 蒙 語 藏 語 等 語 文 甄 試 合 於 參 加 本 招 生 予 以 優 待 之 成 績 證 明 ( 一 ) 曾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經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者, 無 論 是 否 已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受 外 加 名 額 分 發 錄 取 入 學 ( 二 ) 左 列 證 件 如 遺 失,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發 之 遺 失 證 明 書 可 視 同 原 始 證 件 ( 權 責 單 位 : 校 尉 官 及 士 官 兵 為 縣 市 後 備 司 令 部 ) ( 三 ) 凡 在 營 服 役 10 年 以 上 之 退 伍 軍 人 考 生, 於 錄 取 註 冊 入 學 後, 請 與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11025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5 段 222 號 ) 就 學 就 業 處 聯 繫, 以 憑 寄 送 輔 導 有 關 資 料 ( 四 ) 退 伍 軍 人 於 退 伍 後 5 年 內 報 考 者, 始 得 享 受 外 加 名 額 分 發 錄 取 入 學 ( 五 )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不 具 退 伍 軍 人 特 種 身 分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認 定 依 原 住 民 身 分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一 ) 本 欄 所 稱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係 指 依 中 央 部 會 中 央 研 究 院 相 關 規 定 延 攬 來 臺 從 事 研 究 教 學 或 其 他 科 學 技 術 服 務, 其 種 類 及 範 圍, 符 合 教 育 部 會 商 中 央 主 管 科 技 行 政 機 關 及 相 關 機 關 所 認 定 之 人 員 子 女 ( 二 )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得 於 應 聘 來 臺 3 年 內, 為 在 臺 停 留 未 滿 1 年 之 子 女 申 請 來 臺 就 讀 與 其 學 歷 相 銜 接 之 各 級 學 校 ( 三 )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如 同 時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或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規 定 者, 應 擇 一 申 請 入 學 就 讀 ( 一 ) 無 語 文 甄 試 合 格 證 明 書 者, 不 得 以 本 項 身 分 參 加 ( 二 ) 蒙 藏 語 甄 試 合 格 成 績 有 效 期 間 為 2 年 ( 三 ) 依 本 辦 法 升 學 之 蒙 藏 考 生 經 錄 取 註 冊 入 學 後 再 轉 校 ( 院 ) 轉 系 ( 科 ) 者,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 經 錄 取 後 再 重 考 者 亦 同 ( 一 ) 無 語 文 甄 試 合 格 證 明 書 者, 不 得 以 本 項 身 分 參 加 ( 二 ) 蒙 藏 語 甄 試 合 格 成 績 有 效 期 間 為 2 年 ( 三 ) 依 本 辦 法 升 學 之 蒙 藏 考 生 經 錄 取 註 冊 入 學 後 再 轉 校 ( 院 ) 轉 系 ( 科 ) 者, 不 得 再 享 受 本 辦 法 之 優 待 ; 經 錄 取 後 再 重 考 者 亦 同 ( 一 ) 所 繳 驗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或 其 他 相 關 證 件, 除 戶 籍 謄 本 須 為 正 本 外, 其 餘 一 律 繳 交 影 本 即 可, 惟 如 影 本 模 糊 不 清 致 難 以 辨 認 者, 概 不 予 受 理 錄 取 報 到 時 則 須 繳 驗 學 歷 ( 力 ) 及 相 關 證 明 正 本, 若 發 現 原 提 出 證 件 不 實 或 偽 造,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二 ) 凡 證 件 不 齊 全 或 不 合 於 規 定 者, 均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繳 或 追 認 ( 三 ) 護 照 影 本 應 包 括 姓 名 個 人 全 部 資 料 及 入 境 日 期 ( 影 本 不 清 者, 應 繳 驗 原 始 證 件 ) 附 錄 二

25 附 錄 三 大 寮 捷 運 站 接 駁 車 發 車 時 刻 表 附 錄 三

26 附 錄 四 交 通 路 線 圖 自 行 開 車 1. 國 道 1 號 南 下 : 行 至 五 甲 系 統 交 流 道, 轉 行 台 88 線 東 西 向 快 速 道 路 ( 東 ), 下 大 寮 交 流 道 左 轉 鳳 林 三 路, 經 力 行 路 底 紅 綠 燈, 往 前 見 左 邊 大 寮 消 防 隊, 左 轉 進 學 路 即 可 抵 達 2. 國 道 3 號 南 下 : 接 國 道 10 號 往 高 雄 端 ( 西 ), 行 至 鼎 金 系 統 交 流 道, 接 國 道 1 號 南 下, 行 至 五 甲 系 統 交 流 道, 轉 行 台 88 線 東 西 向 快 速 道 路 ( 東 ), 下 大 寮 交 流 道 左 轉 鳳 林 三 路, 經 力 行 路 底 紅 綠 燈, 往 前 見 左 邊 大 寮 消 防 隊, 左 轉 進 學 路 即 可 抵 達 3. 國 道 3 號 北 上 : 由 東 港 林 邊 新 埤 交 流 道 北 上, 行 至 竹 田 系 統 交 流 道, 轉 行 台 88 線 快 速 道 路 ( 西 ), 下 大 寮 交 流 道, 右 轉 鳳 林 三 路, 經 力 行 路 底 紅 綠 燈, 往 前 見 左 邊 大 寮 消 防 隊, 左 轉 進 學 路 即 可 抵 達 4. 台 88 線 東 西 向 快 速 道 路 北 上 : 由 潮 州 竹 田 內 埔 上 台 88 線 快 速 道 路 ( 西 ), 下 大 寮 交 流 道, 右 轉 鳳 林 三 路, 經 力 行 路 底 紅 綠 燈, 往 前 見 左 邊 大 寮 消 防 隊, 左 轉 進 學 路 即 可 抵 達 大 眾 運 輸 1. 高 雄 捷 運 : 乘 高 雄 捷 運 ( 橘 線 ) 至 大 寮 站 二 號 出 口 處, 即 有 接 駁 公 車 ( 橘 20 路 (O20) 或 輔 英 直 達 車 ) 可 至 本 校 大 門 口 若 搭 乘 紅 線 者, 需 至 美 麗 島 站 轉 橘 線 2. 高 雄 客 運 : 轉 乘 高 雄 客 運 8001 或 橘 11 請 於 輔 英 科 大 站 下 車, 並 沿 著 進 學 路 步 行 約 700 公 尺 即 為 輔 英 科 大 3. 火 車 : (1) 搭 乘 火 車 抵 達 鳳 山 火 車 站 後, 可 轉 搭 捷 運 或 計 程 車 至 本 校 選 擇 捷 運 轉 運 者, 請 步 行 沿 著 曹 公 路, 接 光 遠 路 後 右 轉 直 行, 即 可 抵 高 雄 捷 運 橘 線 鳳 山 站 (2) 搭 乘 火 車 抵 達 高 雄 火 車 站 後, 可 轉 搭 捷 運 或 計 程 車 至 本 校 選 擇 捷 運 轉 運 者, 可 步 行 抵 火 車 站 前 的 高 雄 捷 運 紅 線 高 雄 車 站 4. 高 鐵 : 搭 乘 高 鐵 抵 達 高 鐵 左 營 站 後, 可 轉 搭 捷 運 或 計 程 車 至 本 校 5. 航 空 : 搭 乘 飛 機 抵 達 高 雄 小 港 國 際 機 場, 可 轉 搭 捷 運 或 計 程 車 至 本 校 附 錄 四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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