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 行 人 : 郭 政 弘 編 輯 顧 問 : 施 景 彬 陳 光 宇 萬 幼 筠 李 學 澄 范 有 偉 賴 冠 仲 成 德 潤 李 東 峰 林 淑 婉 許 晉 銘 洪 惠 玲 吳 佳 翰 法 律 顧 問 : 葉 光 章 林 瑞 彬 總 編 輯 : 洪 國 田 責 任 編 輯 : 簡 秀 芬 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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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9 Deloitte Monthly 2015 道 高 一 尺 魔 高 一 丈 企 防 弊 大 作 戰 Deloitte Monthly 國 際 議 題 產 趨 勢 財 會 稅 務 月 刊

2 發 行 人 : 郭 政 弘 編 輯 顧 問 : 施 景 彬 陳 光 宇 萬 幼 筠 李 學 澄 范 有 偉 賴 冠 仲 成 德 潤 李 東 峰 林 淑 婉 許 晉 銘 洪 惠 玲 吳 佳 翰 法 律 顧 問 : 葉 光 章 林 瑞 彬 總 編 輯 : 洪 國 田 責 任 編 輯 : 簡 秀 芬 吳 品 儀 黃 瀞 瑢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出 版, 為 提 供 更 新 更 即 時 的 國 際 議 題 產 趨 勢 財 會 稅 務 及 相 關 法 令 予 各 界 參 閱, 特 將 原 來 的 資 料 報 導 月 刊, 自 民 國 93 年 12 月 號 起, 正 名 改 版 為, 每 月 10 號 出 刊, 版 權 所 有, 非 經 同 意 不 得 轉 載 歡 迎 各 界 投 稿 歡 迎 各 界 專 家 學 者 投 稿, 與 讀 者 分 享 會 計 稅 務 法 務 財 務 與 企 管 理 等 相 關 內 容 ; 惟 作 品 必 須 未 曾 發 表 於 任 何 報 章 雜 誌 及 網 路 平 台 投 稿 文 章 字 數 限 5000 字 以 內, 並 在 每 月 20 號 截 稿 前 將 文 章 回 傳 至 編 輯 組 編 輯 組 保 留 是 否 刊 登 之 決 定 權 美 編 : 林 淑 琴 戴 文 珮 林 聖 鈜 編 輯 聯 絡 人 編 輯 組 : 侯 立 仁 范 麗 君 楊 怡 芳 彭 為 德 祁 靜 芬 黃 麗 珊 徐 郁 琄 陳 玉 玲 周 惠 珍 劉 珮 甄 郭 卉 玹 謝 佩 紋 吳 品 儀 小 姐 (02) #2691, elawu@deloitte.com.tw 黃 瀞 瑢 小 姐 (02) #2993, rubhuang@deloitte.com.tw 立 即 免 費 訂 閱 填 寫 資 料 並 選 擇 主 題 訂 閱 電 子 月 刊 3

3 Cover Story 封 面 故 事 道 高 一 尺 魔 高 一 丈 - 企 防 弊 大 作 戰 金 融 資 產 減 損 現 在 進 行 式 ( IFRS 9 Impairment) 之 最 新 發 展 Deloitte Monthly 4

4 Contents 目 錄 封 面 故 事 6 道 高 一 尺 魔 高 一 丈 - 企 防 弊 大 作 戰 38 科 技 併 購 的 戰 略 趨 勢 分 析 40 反 避 稅 - 席 捲 中 國 大 陸 台 商 的 徵 管 風 潮 8 金 融 資 產 減 損 現 在 進 行 式 ( IFRS 9 Impairment ) 之 最 新 發 展 稅 務 面 面 觀 BEPS 深 入 解 析 - 國 內 消 息 12 BEPS 第 5 項 行 動 方 案 考 量 透 明 度 及 實 質 性 有 效 防 杜 有 害 稅 收 之 措 施 42 虧 損 扣 除 的 權 益 因 為 併 購 而 蒸 發 了? 43 從 租 稅 角 度 看 新 的 營 利 事 模 式 - 閉 鎖 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會 計 師 看 時 事 45 兩 稅 合 一, 大 有 關 係 BEPS 深 入 解 析 - 國 際 動 態 14 國 際 動 態 會 計 師 看 時 事 47 行 銷 三 招 抓 住 消 費 者 眼 球 跨 國 稅 務 新 動 向 16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 印 度 理 仁 法 律 專 欄 49 公 司 法 員 工 加 薪 條 款 釋 疑 跨 國 人 力 調 派 新 知 19 英 國 - 蘇 格 蘭 所 得 稅 制 達 法 律 專 欄 51 淺 談 併 購 交 易 之 對 價 中 國 稅 務 與 商 務 諮 詢 21 台 資 銀 行 面 對 中 國 營 改 增 改 革 應 注 意 的 稅 務 議 題 焦 點 報 導 52 看 不 見 的 戰 爭 獻 策 企 因 應 現 代 白 領 犯 罪 之 道 企 風 險 專 欄 23 面 對 重 大 風 險 事 件, 企 的 生 存 之 道 25 全 面 資 化 之 新 世 代 - 微 利 時 代 衝 擊 的 餐 飲 管 理 顧 問 專 欄 29 產 銷 協 同 的 要 與 不 要 法 規 輯 要 54 證 券 管 理 法 規 金 融 保 險 管 理 法 規 稅 務 法 規 投 資 管 理 法 規 中 國 稅 法 66 財 稅 / 稅 務 工 作 行 事 曆 專 家 觀 點 36 舞 弊 層 出 不 窮, 企 如 何 主 動 發 掘 弊 端? 71 講 座 出 版 5

5 Cover Story 封 面 故 事 吳 佳 翰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風 險 管 理 諮 詢 公 司 道 高 一 尺 魔 高 一 丈 - 企 防 弊 大 作 戰 風 險 管 理 諮 詢 公 司 /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吳 佳 翰 資 深 副 總 經 理 曾 韵 封 面 故 事 近 年 來 不 少 大 型 企 陸 續 爆 發 各 項 弊 案, 收 取 回 扣 虛 報 出 貨 竊 取 營 機 密 等 案 件 層 出 不 窮 ; 包 括 鴻 海 南 港 輪 胎 宏 達 電 大 立 光 等 大 型 企 都 曾 發 現 弊 案 而 就 在 這 兩 日, 在 採 購 防 弊 措 施 上 一 向 被 公 認 為 標 竿 的 台 塑 集 團, 仍 舊 發 生 集 體 收 賄 的 弊 案, 震 驚 各 界, 也 讓 人 感 嘆 道 高 一 尺 魔 高 一 丈 在 事 件 爆 發 後, 筆 者 接 受 幾 家 媒 體 的 採 訪, 更 接 到 客 戶 的 來 電, 大 家 都 在 問 同 一 個 問 題 : 堪 稱 典 範 的 台 塑 都 發 生 這 樣 的 事 情 了, 企 到 底 應 該 要 如 何 控 管 以 避 免 類 似 情 況 呢? 在 此, 筆 者 根 據 法 規 環 境 面 公 司 治 理 面 以 及 舞 弊 偵 防 面 來 探 討 並 提 出 建 議 法 規 環 境 面 對 於 企 而 言, 內 部 發 現 賄 賂 舞 弊 情 事 時, 雇 主 對 於 舞 弊 者 最 具 威 嚇 效 果 的 防 制 手 段 是 訴 諸 於 刑 罰, 畢 竟 一 般 人 對 於 刑 罰 的 畏 懼 遠 甚 於 民 事 賠 償 然 而, 目 前 我 國 相 關 法 規 針 對 賄 賂 行 為 僅 有 規 範 公 務 員 的 行 賄 罪 與 收 賄 罪, 對 於 私 人 企 內 部 賄 賂 行 為 而 言, 尚 無 刑 事 制 裁 就 我 國 現 行 法 而 言, 依 個 案 中 賄 賂 舞 弊 的 具 體 情 況, 受 賄 者 可 能 會 以 刑 法 的 背 或 詐 欺 等 罪 嫌 起 訴, 然 這 中 間 仍 存 在 漏 洞 以 台 塑 案 例 來 說, 收 賄 的 員 工 可 能 會 以 背 罪 移 送 法 辦, 但 現 行 法 下 尚 無 針 對 廠 商 行 賄 的 相 關 刑 事 制 裁 也 就 是 說, 真 正 誘 人 於 罪 的 始 作 俑 者, 在 現 行 法 規 下, 恐 難 以 治 罪 其 實,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為 了 有 效 防 止 私 部 門 間 不 法 貪 腐 行 為, 已 有 明 文 規 範 各 締 約 國 應 針 對 私 部 門 間 的 不 法 貪 腐 行 為 擬 定 相 關 法 令, 包 含 民 事 刑 事 及 行 政 處 罰, 台 灣 雖 不 在 聯 合 國 成 員 內, 但 也 於 今 年 (104 年 )5 月 過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施 行 法, 將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內 國 法 化, 承 諾 在 3 年 內 應 將 法 規 環 境 陸 續 建 置 完 備 因 此, 為 有 效 防 制 企 間 相 互 賄 賂 行 為, 訂 定 行 賄 者 的 相 關 罰 則, 在 降 低 企 貪 腐 上 應 能 發 揮 一 定 的 功 效 公 司 治 理 面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即 是 督 促 管 理 階 層 能 夠 做 出 對 組 織 最 有 利 的 決 策, 避 免 私 利 而 造 成 股 東 投 資 人 等 利 害 關 係 人 權 益 的 損 害, 確 保 長 期 生 存 與 競 爭 力 然 而, 若 僅 透 過 制 度 設 計 教 育 訓 練 等 方 式, 不 見 得 能 全 然 避 免 道 德 上 的 問 題 此 時, 治 理 層 就 需 要 在 事 發 時, 有 一 可 獲 知 息 之 管 道, 以 能 早 期 管 理 根 據 舞 弊 防 治 與 調 查 協 會 (ACFE; 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Fraud Examiners) 發 布 2014 年 的 全 球 舞 弊 統 計 報 告 指 出,42.2% 的 舞 弊 事 件 是 經 由 檢 舉 發 現 的 ; 然 而, 目 前 上 市 櫃 公 司 雖 遵 循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經 營 守 則 之 要 求 建 立 相 關 檢 舉 機 制, 但 根 6

6 據 近 幾 年 永 續 團 隊 在 協 助 客 戶 檢 視 機 制 有 效 性 的 過 程 中, 發 現 50% 以 上 員 工 不 清 楚 公 司 舉 報 之 管 道 80% 以 上 之 公 司 檢 舉 機 制 建 立 至 今 尚 未 收 到 舉 報 案 件 ; 前 述 公 司 中, 有 40% 以 上 的 公 司 管 理 階 層 曾 私 下 針 對 公 司 可 能 的 舞 弊 情 事 與 筆 者 所 屬 之 舞 弊 調 查 團 隊 進 行 過 討 論, 表 示 確 有 事 實 存 在, 但 機 制 明 顯 失 靈 因 此, 建 立 " 有 效 " 的 吹 哨 者 機 制, 對 企 來 說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2. 傳 統 內 部 稽 核 員 面 臨 挑 戰 : 筆 者 曾 赴 內 部 稽 核 協 會 演 講 透 過 資 料 分 析 手 法 進 行 相 關 查 核 時, 受 到 廣 大 的 迴 響, 會 後 許 多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紛 紛 表 示 傳 統 的 抽 查 方 式 已 無 法 因 應 現 在 的 龐 大 企 資 料 量 以 及 舞 弊 者 的 刻 意 歸 避 ; 因 此,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在 需 要 因 應 企 環 境 提 升 查 核 能 力 一 般 來 說, 有 效 的 吹 哨 者 機 制 應 至 少 做 到 以 下 幾 點 : 1. 舉 報 管 道 暢 : 公 司 應 提 供 內 外 部 人 員 各 種 舉 報 管 道, 使 其 便 於 提 出 ; 管 道 可 包 含 郵 件 電 子 郵 件 網 站 電 話 傳 真 等, 管 道 愈 多 元, 愈 能 擴 展 舉 報 來 源 2. 舉 報 者 資 保 密 : 許 多 企 即 便 提 出 高 額 獎 金 都 未 能 有 效 增 加 舉 報 件 數, 主 要 原 因 出 自 於 舉 報 者 擔 心 身 份 曝 露 ; 因 此 如 何 做 好 保 密 使 人 能 安 心 舉 發, 對 於 成 功 的 檢 舉 制 度 而 言 是 一 大 重 點 3. 案 件 的 確 認 與 過 濾 : 一 旦 暱 名 舉 發 被 有 心 人 士 利 用, 可 能 成 為 黑 函 的 散 布 工 具, 因 此 針 對 各 項 舉 報 案 件 的 確 認 與 過 濾 機 制, 也 是 檢 舉 機 制 是 否 成 功 的 關 鍵 舞 弊 偵 防 面 目 前 發 生 弊 案 的 多 家 公 司, 皆 為 上 市 櫃 公 司, 其 中 不 乏 大 型 的 集 團, 其 內 部 控 制 的 強 度 相 都 在 一 定 水 準 之 上, 但 仍 舊 無 法 阻 擋 弊 案 的 發 生? 筆 者 認 為 主 要 原 因 有 二 : 1. 企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未 定 期 更 新 : 近 來 包 括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營 秘 密 保 護 食 品 安 全 等 議 題, 使 得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的 法 規 變 化 快 速, 再 加 上 各 項 新 興 科 技 運 用 而 造 成 企 內 部 流 程 的 劇 烈 改 變, 流 程 一 旦 改 變, 新 的 漏 洞 將 可 能 產 生, 然 多 數 企 在 面 臨 這 些 變 化 時, 未 能 即 時 重 新 檢 視 並 調 整 相 關 控 管, 往 往 給 有 心 人 可 趁 之 機 從 舞 弊 偵 防 的 角 度 而 言, 筆 者 認 為 再 完 善 的 控 制, 都 有 弱 點 ; 只 要 有 心 人, 有 足 夠 耐 心 之 下, 最 終 都 能 突 破, 因 此 控 管 設 立 固 然 必 要, 企 更 應 隨 時 調 整 並 設 立 偵 測 機 制, 以 期 能 即 時 發 現 異 常 偵 測 機 制 除 針 對 流 程 控 管 角 度 進 行 設 置 外, 建 議 也 可 在 不 違 反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下, 針 對 員 工 的 行 為 模 式 與 交 往 關 係 部 份 進 行 瞭 解 舉 例 來 說, 當 發 現 員 工 有 龐 大 的 債 務 對 工 作 不 滿 與 供 應 商 來 往 密 切 與 客 戶 來 往 密 切 未 曾 請 假 等 情 況, 都 有 可 能 是 舞 弊 前 兆 的 警, 企 若 能 即 時 發 現 並 介 入 瞭 解, 將 可 有 效 遏 止 舞 弊 情 事 的 發 生 結 語 從 風 險 管 理 角 度 來 說, 弊 案 發 生 風 險 不 可 能 會 降 至 0, 因 此 對 於 企 而 言, 透 過 事 前 的 盡 力 防 範 到 布 建 天 羅 地 網 的 偵 測 機 制 以 即 時 有 效 地 遏 止 舞 弊 情 事, 固 然 重 要 ; 更 重 要 的 是, 企 應 做 好 最 壞 的 準 備, 思 考 一 旦 不 幸 的 事 件 爆 發 後, 應 如 何 擬 定 訴 訟 策 略 應 如 何 回 應 媒 體 問 題 如 何 重 建 客 戶 與 股 東 心. 等, 以 使 企 能 安 然 渡 過 危 機 達 到 永 續 經 營 的 目 的 封 面 故 事 7

7 Cover Story 封 面 故 事 李 紹 平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德 財 務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資 產 減 損 現 在 進 行 式 ( IFRS 9 Impairment ) 之 最 新 發 展 德 財 務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李 紹 平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黃 慧 芬 協 理 管 理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鄭 興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封 面 故 事 前 言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簡 稱 IASB ) 終 於 在 2014 年 7 月 24 日 發 佈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第 9 號 ( 簡 稱 IFRS 9") 金 融 工 具 最 終 版 本, 其 內 容 包 括 Phase 1 分 類 與 衡 量 " Phase 2 減 損 " 及 Phase 3 避 險 會 計 ", 未 來 將 全 面 取 代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 簡 稱 IAS 39")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與 衡 量 之 規 定, 並 預 計 於 2018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適 用 其 中 Phase 2 減 損 " 規 定 繼 2009 年 底 IASB 提 出 IFRS 9 金 融 工 具 : 攤 銷 後 成 本 及 減 損 草 案 (Exposure Draft) 2011 年 1 月 公 布 金 融 工 具 : 減 損 補 充 文 件 (Supplement to Exposure Draft) 於 2013 年 3 月 7 日 再 次 發 佈 之 IFRS 9 金 融 工 具 : 減 損 草 案 (Re-Exposure Draft), 共 歷 經 了 將 近 5 年 的 討 論, 由 此 可 見 IASB 對 IFRS 9 減 損 規 定 的 謹 慎 程 度 IFRS 9 準 則 概 述 IFRS 9 減 損 評 估 改 採 預 期 用 損 失 (Expected Credit Losses, ECL) 減 損 模 式, 其 強 調 需 參 考 前 瞻 性 (Forward-Looking) 資, 所 以 更 依 賴 未 來 的 預 期, 也 需 要 更 多 的 主 觀 判 斷, 對 金 融 的 財 務 報 表 衝 擊 最 大, 金 融 機 構 最 關 心 的 議 題 莫 過 於 金 融 資 產 未 來 將 採 用 的 預 期 用 損 失 (Expected Credit Losses) 與 現 行 IAS 39 已 發 生 損 失 (Incurred Losses) 減 損 規 定 相 比 可 能 增 加 減 損 損 失 的 幅 度, 以 及 對 未 來 營 運 模 式 或 績 效 可 能 造 成 之 衝 擊 等, 然 而 主 管 機 關 的 態 度 及 政 策 仍 是 金 融 機 構 決 定 是 否 儘 早 執 行 IFRS 9 導 入 規 劃 的 重 要 指 標 未 來 符 合 IFRS 9 減 損 之 應 評 估 資 產 將 依 據 用 品 質 區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Three Stages), 風 險 由 低 至 高 為 Stage 1, 2 及 3 與 現 行 減 損 規 定 相 比 較, 具 減 損 客 觀 證 據 群 組 將 相 當 於 Stage 3 的 資 產 群 組, 而 無 減 損 客 觀 證 據 群 組 未 來 依 IFRS 9 規 定 將 需 再 一 分 為 二 (Stage 1 及 Stage 2) 依 IFRS 9 規 定,Stage 1 資 產 將 認 列 未 來 12 個 月 之 預 期 用 損 失 (12-month expected credit losses), Stage 2 及 3 資 產 將 認 列 存 續 期 間 之 預 期 用 損 失 (Lifetime expected credit losses), 以 房 貸 為 例 之 說 明 如 下 表 依 台 灣 實 務 經 驗, 房 貸 平 均 約 7~10 年 將 會 還 清 或 轉 貸, 故 有 效 存 續 期 間 可 能 長 達 7~10 年, 所 以 對 企 影 響 較 大 的 將 是 如 何 評 估 Stage 1 移 轉 至 Stage 2 之 定 義, 因 其 預 期 用 損 失 金 額 將 大 幅 增 加 在 IFRS 9 中, 有 效 利 率 及 有 效 利 息 法 之 計 算 概 念 與 IAS 39 規 定 相 同, 然 而 因 台 灣 主 管 機 關 未 強 制 要 求 落 實 有 效 利 率 及 有 效 利 息 法 之 計 算, 故 對 許 多 金 融 機 構 而 言, 仍 是 需 待 進 一 步 評 估 及 了 解 之 項 目 8

8 Deloitte Taiwan screen 2013 IFRS 9 預 期 用 損 失 認 列 原 則 架 構 依 各 階 段 不 同 用 品 質 定 義 估 計 預 期 用 損 失 Stages 之 間 的 移 轉 Stage 1 規 則 : 所 有 新 產 生 之 金 融 資 產 將 被 分 類 為 stage 1 No 用 風 險 是 否 已 顯 著 增 加? Yes Stage 2 No 是 否 已 產 生 creditimpaired? 幾 乎 同 IAS 39 之 規 定 No 初 步 辨 識 購 入 或 原 始 產 生 之 金 融 資 產 是 否 已 產 生 用 減 損 (creditimpaired) 於 評 價 基 準 日 屬 低 用 風 險 之 金 融 資 產 ( 例 如 : 屬 投 資 等 級 ) 例 如 : 逾 期 30 天 ( 可 依 據 實 際 情 況 進 行 調 整 ) Yes Stage 3 Yes 例 如 : 逾 期 90 天 ( 可 依 據 實 際 情 況 進 行 調 整 ) 預 期 用 損 失 之 認 列 未 來 12 個 月 之 預 期 用 損 失 12-month expected credit losses 存 續 期 間 之 預 期 用 損 失 Lifetime expected credit losses 存 續 期 間 之 預 期 用 損 失 Lifetime expected credit losses 折 現 率 有 效 利 率 ( EIR, Effective Interest Rate) 有 效 利 率 ( EIR, Effective Interest Rate) 有 效 利 率 (EIR) 用 調 整 後 有 效 利 率 (Creditadjusted EIR) 利 息 收 入 認 列 基 礎 帳 面 價 值 總 額 帳 面 價 值 總 額 帳 面 價 值 淨 額 1 表 一 :IFRS 9 預 期 用 損 失 認 列 原 則 架 構 2015 版 權 所 有 保 留 一 切 權 利. 用 品 質 Stage 1 1 預 期 用 損 失 計 算 公 式 ECL 第 1 年 ={ [ EAD 第 1 年 PD 第 1 年 LGD 第 1 年 ], EIR } 說 明 計 算 未 來 12 個 月 之 ECL Stage 2 Stage 3 ECLn 年 ={ [ ECL 第 1 年 +ECL 第 2 年 + +ECL 第 n 年 = EAD 第 1 年 PD 第 1 年 LGD 第 1 年 + EAD 第 2 年 PD 第 2 年 LGD 第 2 年 + + EAD 第 n 年 PD 第 n 年 LGD 第 n 年 ], EIR },n 為 有 效 存 續 期 間 計 算 存 續 期 間 之 ECL 1 ECL, Expected Credit Loss 預 期 用 損 失 ;EAD, Exposure At Default 違 約 暴 險 額 ;PD, Probability of Default 違 約 機 率 ;LGD, Loss Given Default 違 約 損 失 率 封 面 故 事 9

9 金 融 因 應 IFRS 9 之 現 況 主 管 機 關 為 因 應 IFRS 9 導 入, 目 前 初 步 規 劃 於 今 年 下 半 年 先 進 行 IFRS 9 內 容 宣 導, 且 規 劃 金 融 機 構 於 2016 年 交 付 初 步 試 算 影 響 數 保 險 局 經 評 估 該 準 則 對 壽 險 有 一 定 程 度 之 衝 擊, 已 於 2015 年 初 發 函 請 保 險 公 會 轉 知 會 員 公 司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規 劃 相 關 事 宜, 並 應 於 2016 年 初 產 出 試 算 影 響 數 ; 銀 行 公 會 則 於 2015 年 7 月 委 託 外 部 顧 問 進 行 因 應 IFRS 9 實 施 之 研 究 案, 預 計 銀 行 者 最 晚 亦 應 於 2016 年 下 半 年 交 付 初 步 試 算 影 響 數 有 鑑 於 絕 大 部 分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準 則 內 容 並 不 了 解,Deloitte 台 灣 在 IASB 發 佈 IFRS 9 金 融 工 具 最 終 版 後, 立 即 邀 請 Deloitte 歐 洲 會 員 所 IFRS 9 專 家 來 台 舉 辦 研 討 會, 分 享 歐 洲 實 務 經 驗 並 與 主 要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面 對 面 的 訪 談, 除 了 了 解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於 IFRS 9 導 入 時 可 能 面 臨 的 問 題 與 挑 戰, 進 一 步 也 與 Deloitte 台 灣 IFRS 9 團 隊 合 作 提 出 台 灣 金 融 機 構 因 應 IFRS 9 之 工 作 規 劃 Deloitte 最 新 發 佈 IFRS 9 全 球 第 五 次 調 查 Deloitte 為 協 助 金 融 機 構 了 解 IFRS 9 對 於 財 務 報 表 之 衝 擊, 並 藉 此 協 助 金 融 機 構 提 前 準 備 因 應 計 畫, 於 2011 年 起 針 對 IFRS 9 議 題 展 開 全 球 調 查, 並 於 2015 年 發 佈 了 最 新 第 五 次 全 球 調 查 結 果 問 卷 對 象 來 自 全 球 各 地 59 家 主 要 銀 行 集 團, 其 中 包 含 17 家 國 際 重 量 級 銀 行, 地 區 涵 蓋 歐 洲 中 東 與 非 洲 亞 太 地 區 及 美 洲 探 討 界 對 於 實 施 IFRS 9 預 期 用 損 失 (Expected credit losses) 將 面 臨 的 挑 戰, 以 及 提 供 予 客 戶 主 管 機 關 以 及 廣 大 之 市 場 針 對 未 來 如 何 因 應 減 損 評 估 的 導 入 提 供 指 引 此 調 查 的 重 大 發 現 彙 整 如 下 : 與 上 次 調 查 時 銀 行 預 期 導 入 之 總 預 算 相 比, 銀 行 預 期 導 入 IFRS 9 減 損 新 規 定 之 總 預 算 已 增 加 一 倍 ; 受 訪 銀 行 中 有 60% 認 為 自 身 並 沒 有 足 夠 的 技 術 資 源 能 夠 完 成 IFRS 9/ FASB CECL 專 案, 且 其 中 25% 的 銀 行 更 懷 疑 市 場 中 是 否 能 有 足 夠 的 技 術 及 資 源 能 補 足 銀 行 本 身 能 力 的 不 足 ; 受 訪 銀 行 中 有 85% 認 為 預 期 用 損 失 之 準 備 將 超 越 Basel 所 規 範 的 要 求, 且 大 多 數 來 自 於 Stage 2 存 續 期 間 預 期 用 損 失 之 準 備 Deloitte 建 議 未 來 IFRS 9 之 工 作 規 劃 為 因 應 IFRS 9 預 期 用 損 失 (Expected Credit Losses, ECL) 對 於 金 融 機 構 之 影 響,Deloitte 建 議 金 融 機 構 未 來 之 工 作 規 劃 可 分 為 以 下 三 個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評 估 及 分 析 了 解 現 行 規 定 與 IFRS 9 規 定 之 差 異 將 是 金 融 機 構 當 務 之 急, 除 了 解 會 計 差 異 外, 建 議 金 融 機 構 亦 應 進 行 初 步 的 財 務 衝 擊 試 算 分 析, 以 進 一 步 了 解 首 次 適 用 之 影 響 有 多 大 受 衝 擊 影 響 較 大 之 資 產 組 合 為 何 重 大 影 響 因 子 為 何 壓 力 情 境 下 之 備 抵 呆 帳 提 列 金 額 會 如 何 改 變 及 是 否 必 須 調 整 營 運 模 式 等 且 建 議 金 融 機 構 依 據 會 計 差 異 分 析 與 財 務 衝 擊 影 響 數 結 果 設 計 公 司 未 來 IFRS 9 導 入 藍 圖 規 劃, 使 公 司 快 速 接 軌 IFRS 9 導 入 之 工 作 此 階 段 若 有 效 執 行 將 可 大 幅 降 低 第 二 階 段 方 法 論 建 立 執 行 時 所 需 之 時 間 及 成 本 封 面 故 事 多 數 國 際 型 的 銀 行 估 計 在 IFRS 9/ FASB CECL (current expected credit loss) 的 規 定 下, 用 暴 險 將 導 致 各 類 資 產 之 放 款 損 失 準 備 將 增 加 達 50%; 於 新 規 定 下,75% 的 受 訪 銀 行 預 期 銀 行 財 務 報 導 將 對 於 主 管 機 關 監 管 更 有 助 益 ; 調 查 顯 示 40% 的 受 訪 銀 行 認 為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新 規 定 的 解 釋 / 說 明, 將 有 重 大 影 響, 且 60% 的 受 訪 銀 行 認 為 審 計 人 員 將 扮 演 主 要 角 色 ; 第 二 階 段 方 法 論 建 立 本 階 段 是 IFRS 9 導 入 前 的 關 鍵 階 段, 建 議 工 作 項 目 包 括 評 估 可 行 之 減 損 方 法 論 並 建 置 最 終 減 損 方 法 論 及 相 關 減 損 參 數 模 型 分 類 與 衡 量 機 制 的 建 立 相 關 會 計 制 度 / 內 控 制 度 / 風 控 制 度 等 之 調 整, 且 建 議 依 最 終 減 損 方 法 論 進 行 進 階 減 損 試 算 及 分 析 根 據 Deloitte IFRS 9 全 球 第 五 次 調 查 的 結 果 顯 示, 有 60% 受 訪 者 認 為 金 融 機 構 本 身 並 沒 有 足 夠 的 技 術 及 資 源 能 夠 完 成 IFRS 9 導 入 專 案, 因 此 建 議 金 融 機 構 可 諮 詢 顧 問 或 專 家, 以 使 IFRS 9 導 入 更 有 效 率 及 效 果 10

10 Deloitte Taiwan screen 2013 IFRS 9 評 估 目 標 與 建 議 未 來 之 工 作 規 劃 依 據 專 案 目 標 與 需 求,Deloitte 將 協 助 提 供 導 入 IFRS 9 之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第 一 階 段 評 估 及 分 析 第 二 階 段 方 法 論 建 立 第 三 階 段 系 統 建 置 / 整 合 會 計 差 異 分 析 + 財 務 衝 擊 分 析 + 未 來 藍 圖 規 畫 方 法 論 建 立 + 分 類 與 衡 量 機 制 建 立 / 會 計 等 制 度 調 整 + 進 階 試 算 及 分 析 系 統 / 報 表 需 求 評 估 + 流 程 設 計 及 整 合 諮 詢 + 系 統 產 出 報 表 之 驗 證 表 二 :IFRS 9 建 議 未 來 之 工 作 規 劃 第 三 階 段 系 統 建 置 及 整 合 經 過 第 一 階 段 之 評 估 及 分 析 與 第 二 階 段 之 方 法 論 1 建 立 後, 金 融 機 構 可 能 考 量 是 否 於 現 行 IAS 39 系 統 下 進 行 升 級 或 重 新 建 置 IFRS 9 系 統, 經 評 估 後 可 能 又 面 臨 是 否 自 行 升 級 / 建 置 或 委 託 外 部 系 統 廠 商 升 級 / 建 置, 而 這 些 都 需 經 過 事 前 審 慎 評 估 的 不 管 是 升 級 或 重 新 建 置, 此 階 段 公 司 皆 需 提 出 系 統 及 報 表 需 求, 並 執 行 流 程 規 劃 及 對 系 統 產 出 結 果 進 行 驗 證, 且 持 續 進 行 追 蹤 管 理 及 改 善 結 語 Deloitte 分 析 IFRS9 減 損 認 列 的 方 式 將 可 能 會 對 金 2015 版 權 所 有 保 留 一 切 權 利. 融 機 構 帶 來 衝 擊, 包 含 會 計 用 風 險 認 定 資 內 控 及 資 產 分 配 等, 因 此 建 議 台 灣 各 金 融 機 構 應 及 早 準 備 並 尋 求 外 部 專 家 的 協 助, 依 據 外 部 顧 問 之 經 驗 執 行 檢 視 及 規 劃 可 節 省 自 行 研 究 所 需 投 入 的 時 間 與 成 本, 以 因 應 2018 年 全 面 實 施 之 影 響 封 面 故 事 11

11 Tax Services 稅 務 面 面 觀 袁 金 蘭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BEPS 深 入 解 析 - 國 內 消 息 BEPS 第 5 項 行 動 方 案 考 量 透 明 度 及 實 質 性 有 效 防 杜 有 害 稅 收 之 措 施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袁 金 蘭 會 計 師 王 昭 悌 協 理 稅 務 面 面 觀 許 多 國 家 透 過 優 惠 稅 制 吸 引 跨 國 企 至 該 國 投 資, 為 防 止 跨 國 企 濫 用 優 惠 稅 制, 造 成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國 的 稅 基 侵 蝕,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OECD) 公 布 之 稅 基 侵 蝕 及 利 潤 移 轉 (BEPS) 成 果 報 告 中 之 第 5 項 行 動 方 案, 擬 定 了 何 謂 有 害 優 惠 稅 制 的 框 架 要 求 各 國 的 優 惠 稅 制 必 須 要 在 企 有 實 質 營 運 活 動 下 方 可 享 有, 並 要 求 透 過 強 制 性 的 自 動 情 報 交 換 加 強 透 明 度 在 判 斷 有 害 優 惠 稅 制 的 框 架 下, 包 含 了 4 個 主 要 因 素 及 8 個 其 他 因 素, 需 全 面 性 評 估 後 來 判 斷 是 否 係 潛 在 有 害 的 優 惠 稅 制 (whether a preferential regime is potentially harmful), 一 般 如 果 符 合 免 稅 或 課 徵 低 稅 率 加 上 符 合 一 個 或 一 個 以 上 的 其 他 因 素 (4 個 主 要 因 素 及 8 個 其 他 因 素 即 為 潛 在 損 害 優 惠 稅 制 為 發 展 台 灣 成 為 亞 太 理 財 中 心, 台 灣 陸 續 開 放 國 際 金 融 務 分 行 (OBU) 國 際 證 券 務 分 公 司 (OSU) 及 國 際 保 險 務 分 公 司 (OIU) 的 務, 吸 引 境 外 資 金, 依 國 際 金 融 務 條 例,OBU OSU 及 OIU 的 境 外 所 得, 均 免 徵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以 下 筆 者 依 第 5 項 行 動 方 案 發 布 的 框 架, 初 步 就 法 令 規 定 檢 視 台 灣 OBU OSU 及 OIU 的 優 惠 制 度 是 否 為 第 5 項 行 動 方 案 所 稱 之 有 害 稅 收 措 施 經 上 述 初 步 就 法 令 分 析, 國 際 金 融 務 條 例 因 不 符 合 免 稅 或 低 稅 的 要 件, 雖 有 部 分 因 素 可 能 符 合, 應 不 構 成 第 5 項 行 動 方 案 定 義 之 有 害 優 惠 稅 制 第 5 項 行 動 方 案 亦 要 求 各 國 的 優 惠 稅 制 必 須 要 在 企 有 實 質 活 動 下 方 可 享 有, 其 中 無 形 資 產 有 關 的 優 惠 稅 制 被 廣 泛 討 論 在 第 5 項 行 動 方 案 中 提 出 多 種 方 式 如 何 判 定 實 質 營 運 活 動, 廣 為 接 受 的 是 關 聯 法 (Nexus approach) 在 關 聯 法 下, 如 果 是 費 用 的 抵 減 優 惠, 只 有 從 事 R&D 有 關 的 活 動 可 以 享 受 優 惠 稅 制 ; 優 惠 稅 制 如 果 是 與 收 入 有 關 的 抵 減, 獲 得 優 惠 的 收 入 應 與 創 造 該 收 入 的 支 出 應 有 直 接 關 聯 關 聯 法 下 認 為 無 形 資 產 的 優 惠, 應 該 要 透 過 納 稅 義 務 人 的 自 主 研 發 活 動 取 得, 方 可 享 有, 僅 透 過 購 買 或 非 由 納 稅 義 務 人 自 身 承 擔 提 供 的 研 發 實 質 活 動, 不 可 或 應 該 有 限 度 的 享 受 租 稅 優 惠 這 個 概 念 與 我 國 產 創 新 條 例 及 公 司 研 究 發 展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要 求 納 稅 義 務 人 研 發 活 動 要 具 備 創 新 性 並 以 自 主 研 發 能 力 為 原 則 之 概 念 不 謀 而 合 2015 年 2 月,OECD 過 與 無 形 資 產 有 關 的 優 惠 稅 制 必 須 經 過 修 正 後 關 聯 法 (Modified Nexus approach) 的 檢 視, 修 正 後 關 聯 法 就 購 買 或 外 包 研 發 活 動 的 支 出 限 額 做 出 了 明 確 規 範, 如 不 符 合 修 正 後 關 聯 法 的 優 惠 稅 制, 應 不 晚 於 2016 年 6 月 修 正 相 關 優 惠 稅 制, 適 用 現 有 優 惠 稅 制 的 納 稅 義 務 人,2021 年 後 應 不 再 享 受 優 惠 稅 制 在 OECD 以 第 5 項 行 動 方 案 要 求 各 國 需 檢 視 有 害 的 優 惠 稅 制 是 否 會 造 成 他 國 的 稅 基 侵 蝕 及 利 潤 移 轉, 未 來 各 國 如 何 利 用 租 稅 競 爭 力 吸 引 外 人 投 資, 以 發 展 經 濟 將 是 一 大 課 題 12

12 第 5 項 行 動 方 案 考 慮 因 素 OBU OSU 及 OIU 的 所 得 四 個 主 要 因 素 1. 對 移 動 性 活 動 ( 如 金 融 或 服 務 ) 所 得 免 稅 或 課 徵 低 稅 率 X 1. 總 機 構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金 融 機 構 依 國 際 金 融 務 條 例, OBU OSU 及 OIU 的 境 外 所 得, 均 免 徵 17%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然 依 所 得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0 條 之 1 第 1 項 及 所 得 稅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應 課 徵 12.5% 基 本 所 得 稅 稅 額 2. 另 依 國 際 金 融 務 條 例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經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之 著 名 外 國 銀 行 亦 得 設 立 OBU 分 行 參 照 民 國 72 年 立 法 意 旨, 係 為 吸 引 再 我 國 境 內 並 無 辦 事 處 或 分 行 之 外 國 銀 行 來 台 設 立 OBU 分 行 在 國 際 金 融 務 條 例 給 予 免 稅 待 遇, 又 不 適 用 國 內 法 納 稅 之 規 範, 似 為 外 國 銀 行 開 了 一 扇 免 稅 之 門 2. 該 稅 制 與 國 內 經 濟 隔 離 Δ 主 要 經 營 境 外 金 融 務 3. 稅 制 缺 乏 透 明 度 ( 如 缺 乏 監 管 或 財 務 揭 露 ) X 金 管 會 嚴 格 監 管,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相 關 營 報 告 書 資 產 負 債 表 及 損 益 表 應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國 際 金 融 務 條 例 第 20 條 第 22-8 條 及 第 條 ) 4. 稅 制 缺 乏 有 效 資 交 換 X 國 際 金 融 務 條 例 第 18 條 第 22-8 條 及 第 條 規 定 OBU OSU 及 OIU, 除 依 法 院 裁 判 或 法 律 規 定 者 外, 對 第 三 人 無 提 供 資 料 之 義 務 1. 人 為 定 義 稅 基 X 需 遵 照 國 際 金 融 務 條 例 規 定, 就 境 外 交 易 免 稅 2. 未 依 循 國 際 移 轉 訂 價 準 則 X 1. 指 定 銀 行 / 分 公 司 分 別 代 為 處 理 OBU OSU 及 OIU 之 各 項 務, 向 OBU OSU 及 OIU 行 收 取 合 理 對 價 以 支 應 其 營 費 用 者, 該 收 入 應 列 為 指 定 銀 行 / 分 公 司 之 所 得, 並 依 規 定 申 報 繳 稅 ; 指 定 銀 行 / 分 公 司 未 分 別 向 OBU OSU 及 OIU 收 取 對 價 時, 其 代 為 處 理 各 項 務 之 費 用, 不 得 以 費 用 列 支 ( 國 際 金 融 務 條 例 第 4-1 條 第 22-5 條 及 第 條 ) 八 個 其 他 因 素 2.OBU 對 利 害 關 係 人 授 限 制 應 遵 循 相 關 規 定 ( 國 際 金 融 務 條 例 第 5 條 及 第 5-1 條 ) 3. 外 國 來 源 所 得 在 當 地 免 稅 Δ 給 付 境 外 保 險 給 付 利 息 及 結 構 型 商 品 交 易 之 所 得 時, 免 予 扣 繳 所 得 稅 ( 國 際 金 融 務 條 例 第 16 條 第 22-7 條 及 第 條 ) 4. 可 以 議 定 稅 率 或 稅 基 X 需 遵 照 國 際 金 融 務 條 例 規 定 5. 存 在 保 密 條 款 X 國 際 金 融 務 條 例 第 18 條 第 22-8 條 及 第 條 規 定 國 OBU OSU 及 OIU, 除 依 法 院 裁 判 或 法 律 規 定 者 外, 對 第 三 人 無 提 供 資 料 之 義 務 6. 綿 密 的 租 稅 協 定 網 X 7. 尋 求 租 稅 最 小 化 的 工 具 Δ 8. 鼓 勵 以 稅 收 為 目 的 且 沒 有 實 質 性 的 營 運 活 動 X 台 灣 目 前 簽 署 並 生 效 之 全 面 性 所 得 稅 協 定 計 28 個, 相 較 荷 蘭 108 個 或 中 國 的 99 個 (2012 年 資 料 ) 租 稅 協 定, 台 灣 並 未 構 成 綿 密 的 租 稅 協 定 網 除 境 外 所 得 免 徵 營 利 事 所 得 稅 外, 境 外 交 易, 亦 免 徵 印 花 稅 營 稅 OBU OSU 及 OIU 的 設 立 主 要 係 吸 引 境 外 資 金, 建 構 我 國 成 為 亞 太 理 財 中 心, 故 租 稅 負 擔 相 較 國 內 為 低, 然 是 否 會 因 此 成 為 國 際 性 金 融 機 構 尋 求 租 稅 最 小 化 的 工 具, 尚 待 進 一 步 觀 察 需 經 營 國 際 金 融 務 條 例 規 範 之 務 ( 國 際 金 融 務 條 例 第 4 條 第 22-4 條 及 第 條 ) X 不 符 合 ;Δ 可 能 符 合 稅 務 面 面 觀 13

13 Tax Services 稅 務 面 面 觀 張 宗 銘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BEPS 深 入 解 析 - 國 際 動 態 國 際 動 態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張 宗 銘 會 計 師 周 宗 慶 協 理 一 BEPS 第 13 項 行 動 方 案 ( 移 轉 訂 價 文 據 及 國 別 報 告 指 導 原 則 ) 1. 西 班 牙 政 府 發 布 新 法 令, 明 訂 企 須 提 交 國 別 報 告 西 班 牙 政 府 發 布 新 的 公 司 所 得 稅 法, 並 明 訂 西 班 牙 企 須 提 交 國 別 報 告 之 義 務, 茲 將 內 容 敘 述 如 下 : (5) 資 本 與 股 本 ; (6) 員 工 人 數 ; (7) 有 形 資 產 及 不 動 產 投 資 ; (8) 各 國 關 係 企 與 常 設 機 構 名 單, 以 及 所 執 行 之 主 要 營 運 活 動 ; (9) 其 他 相 關 資 稅 務 面 面 觀 國 別 報 告 提 交 義 務 人 (1) 母 公 司 在 西 班 牙 其 集 團 營 收 在 7 億 5 仟 萬 歐 元 以 上 ; (2) 直 接 或 間 接 被 外 國 母 公 司 控 制 之 西 班 牙 子 公 司 或 常 設 機 構, 且 符 合 下 述 條 件 之 一 : 外 國 母 公 司 指 派 西 班 牙 子 公 司 或 常 設 機 構 準 備 國 別 報 告 相 關 文 件 ; 外 國 母 公 司 所 在 國 家 無 類 似 西 班 牙 須 提 交 國 別 報 告 之 法 令 ; 外 國 母 公 司 所 在 國 家 與 西 班 牙 政 府 未 簽 訂 自 動 資 交 換 協 議 或 所 簽 署 之 協 議 已 失 效 國 別 報 告 內 容 (1) 收 入 ( 含 受 控 交 易 及 非 受 控 交 易 ); (2) 稅 前 淨 利 ; (3) 所 得 稅 費 用 ( 含 扣 繳 稅 款 ); (4) 當 年 度 應 付 所 得 稅 ( 含 扣 繳 稅 款 ); 西 班 牙 政 府 規 定 在 國 別 報 告 相 關 之 會 計 年 度 結 束 日 次 12 個 月 內 須 提 交 國 別 報 告 倘 若 集 團 營 收 在 7 億 5 仟 萬 歐 元 以 上 者, 需 提 交 國 別 報 告 全 球 檔 案 與 當 地 報 告 ; 集 團 營 收 在 4 仟 5 佰 萬 歐 元 以 上 及 7 億 5 仟 萬 歐 元 以 下 者, 則 僅 須 提 交 全 球 檔 案 與 當 地 報 告 ; 若 營 收 在 4 仟 5 佰 萬 歐 元 以 下 者, 則 只 要 提 交 當 地 報 告 2. 澳 洲 政 府 發 布 國 別 報 告 實 施 草 案 澳 洲 政 府 近 期 發 布 國 別 報 告 實 施 草 案, 此 草 案 發 布 目 的 係 為 了 配 合 OECD 於 2015 年 6 月 8 日 發 布 之 國 別 報 告 的 施 行 方 案 (Implementation Package), 並 加 強 對 於 跨 國 企 有 進 行 租 稅 規 避 與 利 潤 移 轉 之 計 畫 進 行 懲 罰 此 草 案 適 用 於 年 收 入 在 美 金 1 億 元 以 上 之 跨 國 集 團, 並 預 計 將 於 2016/1/1 開 始 執 行, 企 最 晚 須 於 2017/12/31 提 交 相 關 資 料 於 澳 洲 稅 務 局 (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ATO ) 14

14 資 料 來 源 : 1.Dbriefs 微 播 (2015/07/28) ; 2.Deloitte Global TP -Arm's Length Standard: August 2015 Spain issues new corporate income tax regulations, including CbC reporting requirements ; hand Australia releases draft CbC and 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 二 BEPS 第 2 項 行 動 方 案 ( 消 除 混 合 金 融 工 具 安 排 之 影 響 ) 澳 洲 政 府 正 在 進 行 如 何 實 施 消 除 混 合 金 融 工 具 安 排 澳 洲 財 政 部 要 求 澳 洲 政 府 稅 務 理 事 會 (T h e Board of Taxation, 以 下 簡 稱 稅 務 理 事 會 ) 對 於 消 除 混 合 金 融 工 具 安 排 (anti-hybrid rules) 制 定 法 令 及 執 行 相 關 商 議 稅 務 理 事 會 應 確 認 關 於 以 下 4 點 的 執 行 策 略 : 1. 宣 布 消 除 雙 重 不 課 稅 的 目 標 ; 2. 執 行 之 經 濟 成 本 ; 3. 納 稅 人 遵 循 成 本 ; 4. 澳 洲 國 內 法 規 ( 如 負 債 權 益 比 率 ) 國 際 間 之 義 務 ( 如 租 稅 協 定 ) 與 消 除 混 合 金 融 工 具 安 排 新 法 令 間 之 交 互 影 響 作 用 稅 務 理 事 會 將 被 要 求 於 2016 年 3 月 向 澳 洲 政 府 報 告, 以 使 此 議 題 能 成 為 2016 年 澳 洲 聯 邦 預 算 法 案 之 一 部 分 資 料 來 源 : 1.Dbriefs 微 播 (2015/07/28) ; 2. 澳 洲 稅 務 理 事 會 (The Board of Taxation, Australian Government ) 新 聞 稿 稅 務 面 面 觀 15

15 Tax Services 稅 務 面 面 觀 陳 光 宇 稅 務 部 營 運 長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跨 國 稅 務 新 動 向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 印 度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陳 光 宇 營 運 長 洪 于 婷 協 理 稅 務 面 面 觀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公 布 FATCA 更 新 指 引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國 際 稅 務 處 (International Tax Authority) 於 2015 年 3 月 24 日 公 布 新 版 FATCA 指 引 要 點 (Guidance Notes on the International Tax Compliance Requirements of the Legislation Implementing the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s between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United Kingdom to Improve International Tax Compliance, Version 2.0) 新 版 之 指 引 要 點 取 代 原 於 2014 年 7 月 發 佈 之 初 版 指 引 要 點 本 文 摘 要 相 關 之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法 令, 並 著 重 於 多 項 更 新 之 規 定 暨 相 關 資 申 報 期 限 及 方 式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已 分 別 於 2013 年 11 月 28 日 及 2014 年 6 月 30 日 與 英 國 及 美 國 簽 訂 跨 政 府 協 議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s) 依 據 跨 政 府 協 議,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之 金 融 機 構 需 辨 識 所 有 相 關 應 申 報 之 帳 戶, 並 向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政 府 申 報 英 國 人 或 美 國 人 於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當 地 所 持 有 之 金 融 帳 戶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政 府 則 須 每 年 向 英 國 或 美 國 政 府 遞 交 這 些 帳 戶 資 料 跨 政 府 協 議 之 目 的 在 於 降 低 英 國 或 美 國 個 人 藉 由 境 外 金 融 帳 戶 或 境 外 投 資 公 司 (offshore vehicles) 達 到 稅 務 規 避 之 可 能 性 前 述 跨 政 府 協 議 係 基 於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既 有 兩 項 法 規 而 執 行 此 兩 項 法 規 分 別 是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ax Matters) Act 2003(as amended) 及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Tax Matters)(No. 4), 以 下 合 稱 為 稅 務 互 助 規 定 (BVI Regulations)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財 政 部 擬 於 2015 年 間 新 增 稅 務 互 助 規 定 之 施 行 細 則, 以 規 範 相 關 罰 則 並 將 改 變 之 申 報 時 程 納 入 法 規 FATCA 指 引 要 點 之 目 的 係 提 供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金 融 機 構 遵 循 英 美 跨 政 府 協 議 之 實 務 指 引 自 2014 年 初 版 指 引 要 點 發 佈 以 來 之 法 規 變 動 皆 已 納 入 FATCA 指 引 要 點, 其 中 包 括 申 報 期 限 之 變 更 金 融 機 構 註 冊 之 細 部 規 定 提 交 申 報 資 料 之 作 細 節, 以 及 與 英 國 簽 訂 之 跨 政 府 協 議 中 相 關 名 詞 定 義 及 指 引 雖 然 該 指 引 要 點 非 為 稅 務 互 助 規 定 之 一 部 分, 亦 無 法 律 位 階 之 效 力, 但 仍 對 於 資 料 交 換 之 執 行 具 有 重 要 的 實 務 參 考 價 值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金 融 機 構 依 法 可 分 為 應 申 報 之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金 融 機 構 (reporting BVI financial institution) 及 無 須 申 報 之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金 融 機 構 (nonreporting BVI financial institution) 兩 大 類, 金 融 機 構 就 其 二 者 只 能 擇 其 一 無 須 申 報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金 融 機 構 係 符 合 與 美 國 跨 政 府 協 議 中 附 件 二 (Annex II) 所 訂 之 豁 免 條 件 者, 如 符 合 視 同 遵 循 (deemed compliant) 提 供 所 有 人 書 面 資 料 (owner-documented) 或 豁 免 之 最 終 受 益 人 (exempt beneficial owner) 等 條 件 之 金 融 機 構 區 分 各 類 法 人 身 分 係 為 FATCA 遵 循 程 序 之 第 一 步 16

16 依 照 新 版 之 指 引 要 點, 應 申 報 之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金 融 機 構 提 交 2014 年 應 申 報 帳 戶 之 截 止 日 期 已 延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惟 爾 後 每 年 年 度 申 報 期 限 為 次 年 5 月 31 日 應 申 報 之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金 融 機 構 將 透 過 金 融 帳 戶 申 報 系 統 (the BVI Financial Account Reporting System) 進 行 網 路 申 報, 以 遞 交 申 報 資 料 予 國 際 稅 務 處 該 系 統 允 許 應 申 報 金 融 機 構 以 人 工 方 式 將 申 報 資 料 逐 筆 輸 入, 或 透 過 上 傳 XML 格 式 資 料 檔 ( 即 依 照 美 國 國 稅 局 (IRS) 規 定 FATCA XML 格 式 之 檔 案 ) 之 方 式 進 行 者 財 務 顧 問 之 成 功 公 費 (success fee) 仍 將 被 視 為 技 術 服 務 報 酬 (fees for technical services), 需 於 給 付 時 依 法 扣 繳 稅 款 印 度 稅 法 定 義 技 術 服 務 報 酬 為 提 供 管 理 技 術 或 諮 詢 顧 問 等 服 務 ( 包 含 技 術 服 務 或 其 他 人 事 服 務 ) 之 報 酬 ( 含 一 次 性 給 付 ), 然 而 此 項 定 義 並 不 包 括 建 築 組 裝 採 礦 及 其 他 類 似 之 服 務, 後 者 之 報 酬 常 係 以 收 受 方 之 薪 資 所 得 名 義 課 稅 金 融 帳 戶 申 報 系 統 係 為 公 開 之 網 站 已 向 美 國 IRS 註 冊 並 取 得 全 球 金 融 中 介 機 構 辨 識 碼 (GIIN) 之 應 申 報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金 融 機 構 或 贊 助 遵 循 法 人 (sponsoring entity) 須 先 於 該 金 融 帳 戶 申 報 系 統 註 冊 後, 方 得 使 用 該 系 統 該 系 統 註 冊 乃 為 一 次 性 之 登 記 手 續 且 須 經 由 國 際 稅 務 處 核 准 金 融 機 構 或 贊 助 遵 循 法 人 可 指 定 一 位 主 要 系 統 使 用 者 及 最 多 四 位 次 要 系 統 使 用 者 國 際 稅 務 處 並 不 會 驗 證 金 融 機 構 送 交 之 資, 但 會 監 督 各 金 融 機 構 遵 循 當 地 法 令 之 情 況, 並 於 不 遵 循 情 況 發 生 時, 依 稅 務 互 助 法 規 之 規 範 處 分 不 遵 循 情 況 甚 至 會 導 致 罰 鍰 展 望 未 來 趨 勢, 各 國 政 府 間 之 稅 務 資 交 換 將 更 加 自 由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已 依 FATCA 之 透 明 性 及 其 資 交 換 原 則 制 訂 了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已 成 為 先 行 採 用 CRS 之 國 家, 並 將 依 時 間 表 於 2017 年 開 始 實 施 相 關 資 交 換 前 述 新 發 佈 之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FATCA 指 引 要 點 稅 務 互 助 規 定 及 金 融 帳 戶 申 報 系 統 之 制 訂 及 開 發 皆 已 考 慮 到 如 何 配 合 未 來 相 關 國 際 標 準 之 適 用 根 據 所 得 稅 法 Section 9(1)(vii) 規 定, 除 非 可 以 證 明 非 居 住 者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係 為 境 內 給 付 方 之 境 外 商 或 專 使 用, 或 是 用 來 賺 取 印 度 境 外 所 得, 否 則 印 度 境 內 給 付 方 支 付 給 非 居 住 者 之 技 術 服 務 報 酬 將 依 據 來 源 地 原 則 課 稅 (source-based taxation) 來 源 地 原 則 規 定 無 論 非 居 住 者 在 境 內 是 否 有 住 所 營 場 所 或 商 連 結 (business connection), 抑 或 非 居 住 者 是 否 在 印 度 境 內 提 供 服 務, 非 居 住 者 向 印 度 境 內 給 付 方 收 取 之 技 術 服 務 報 酬 應 課 徵 印 度 所 得 稅 所 謂 商 連 結 係 用 以 判 定 非 居 住 者 在 印 度 之 納 稅 義 務 存 在 與 否 非 居 住 者 之 營 所 得 若 透 過 在 印 度 之 商 連 結 產 生 或 來 自 印 度 之 資 產 或 印 度 來 源 所 得, 且 此 所 得 可 歸 屬 於 印 度 境 內 營 運 而 產 生 時, 將 會 被 視 為 印 度 應 稅 所 得 案 件 背 景 印 度 能 源 公 司 GVK 與 瑞 士 公 司 ABB Projects & Trade Finance International Ltd. ( 以 下 簡 稱 ABB) 簽 訂 服 務 合 約, 委 託 ABB 協 助 GVK 就 其 天 然 氣 發 電 計 畫 於 印 度 境 內 外 募 資 提 供 顧 問 服 務 ABB 提 供 之 顧 問 服 務 包 括 : 印 度 最 高 法 院 判 決 成 功 公 費 應 視 為 技 術 服 務 報 酬 印 度 最 高 法 院 (Supreme Court) 在 2015 年 2 月 18 日 對 GVK Industries Ltd( 以 下 簡 稱 GVK) 乙 案 作 出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依 據 1961 年 版 之 所 得 稅 法 (Income-tax Act 1961) 判 決 即 使 外 國 財 務 顧 問 ( 非 為 印 度 稅 務 居 住 者 ) 之 營 運 地 點 在 印 度 境 外 及 服 務 皆 在 境 外 提 供, 印 度 給 付 方 支 付 予 非 居 住 1. 針 對 此 計 畫 設 計 綜 合 性 財 務 模 型 ; 2. 協 助 獲 取 最 佳 條 件 之 貸 款, 包 括 出 口 貸 代 理 機 構 (export credit agencies) 的 協 助 ; 3. 協 助 貸 款 協 商 與 文 件 準 備 ; 4. 順 利 及 迅 速 地 完 成 該 財 務 專 案 稅 務 面 面 觀 17

17 就 上 述 服 務 內 容,GVK 將 會 支 付 其 所 獲 得 總 貸 款 金 額 之 0.75% 予 ABB, 倘 若 ABB 最 後 未 能 協 助 GVK 獲 得 貸 款, 則 GVK 將 不 會 支 付 此 項 服 務 費 用, 因 此 稱 為 成 功 公 費 (success fee) GVK 身 為 印 度 扣 繳 義 務 人, 向 印 度 稅 務 機 關 申 請 無 反 對 證 明 (no objection certificate), 請 求 稅 務 機 關 核 准 其 支 付 予 ABB 之 成 功 公 費 免 予 扣 繳 基 於 以 下 兩 個 原 因,GVK 認 為 成 功 公 費 非 屬 印 度 課 稅 所 得 : 根 據 最 高 法 院 之 見 解, 主 要 爭 議 點 在 於 ABB 提 供 之 服 務 是 否 為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最 高 法 院 發 現 該 名 詞 並 未 定 義 於 所 得 稅 法 中, 但 諮 詢 顧 問 一 詞 在 法 律 見 解 及 字 典 之 定 義 是 一 般 性 而 且 普 遍 的, 最 高 法 院 認 為 提 供 建 議 或 意 見 即 構 成 所 謂 的 諮 詢 顧 問 由 於 ABB 所 聘 用 之 財 務 顧 問 具 有 專 知 識 及 技 術 ( 他 們 能 設 計 財 務 模 型 以 協 助 爭 取 融 資 及 貸 款 ), 因 此 ABB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即 為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綜 上 所 述, 成 功 公 費 符 合 所 得 稅 法 Section 9(1)(vii) 規 範 之 技 術 服 務 報 酬, 故 應 按 印 度 扣 繳 稅 率 扣 繳 1. 依 據 所 得 稅 法 規 定, 由 於 ABB 在 印 度 境 內 無 商 連 結, 且 所 有 服 務 於 境 外 提 供, 該 服 務 報 酬 並 非 ABB 於 印 度 境 內 提 供 服 務 所 發 生 或 被 視 為 在 印 度 發 生 ; 且 2. 由 於 ABB 未 提 供 任 何 在 印 度 稅 法 定 義 下 之 技 術 服 務, 因 而 該 成 功 公 費 不 會 被 認 定 為 技 術 服 務 報 酬 (GVK 並 未 申 請 適 用 印 度 - 瑞 士 租 稅 協 定, 因 為 該 費 用 係 於 1994 年 印 度 - 瑞 士 租 稅 協 定 生 效 之 前 支 付 ) 在 印 度 稅 務 機 關 拒 絕 GVK 針 對 支 付 ABB 之 費 用 無 須 扣 繳 之 申 請 後,GVK 向 Andhra Pradesh 高 等 法 院 上 訴 高 等 法 院 同 意 GVK 的 第 一 個 爭 點, 判 決 ABB 在 印 度 並 無 商 連 結, 但 其 否 定 GVK 對 來 源 所 得 之 看 法, 因 而 判 決 GVK 給 付 予 ABB 之 成 功 公 費 係 為 應 稅 之 技 術 服 務 報 酬 是 以,GVK 就 此 案 再 向 最 高 法 院 進 行 上 訴 此 為 最 高 法 院 目 前 唯 一 針 對 諮 詢 顧 問 服 務 定 義 所 做 出 之 判 決 然 而, 由 於 本 案 不 適 用 租 稅 協 定, 最 高 法 院 並 未 解 釋 在 租 稅 協 定 下 技 術 服 務 報 酬 之 定 義 因 此, 雖 然 此 判 決 之 重 要 性 不 言 而 喻, 但 是 對 於 其 他 依 租 稅 協 定 內 容 解 釋 技 術 服 務 報 酬 之 類 似 案 件 影 響 有 限 原 因 是 相 較 於 國 內 法, 租 稅 協 定 對 技 術 服 務 報 酬 之 定 義 較 為 嚴 格 最 高 法 院 之 判 決 係 於 GVK 申 請 印 度 稅 務 機 關 核 發 無 反 對 證 明 之 二 十 年 後 方 才 宣 告 顯 而 易 見 的, 延 遲 宣 告 判 決 之 主 要 原 因 係 因 GVK 曾 經 申 請 釋 憲, 但 最 後 卻 停 止 釋 憲 案, 因 而 導 致 最 高 法 院 之 判 決 延 遲 宣 告 最 高 法 院 之 判 決 最 高 法 院 同 意 Andhra Pradesh 高 等 法 院 之 判 決, 認 為 ABB 在 印 度 並 無 商 連 結 由 於 商 連 結 之 爭 點 已 獲 確 認, 且 並 無 租 稅 協 定 之 適 用, 最 高 法 院 只 需 判 定 成 功 公 費 是 否 符 合 所 得 稅 法 Section 9(1)(vii) 定 義 之 技 術 服 務 報 酬 稅 務 面 面 觀 18

18 Tax Services 稅 務 面 面 觀 廖 哲 莉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跨 國 人 力 調 派 新 知 英 國 - 蘇 格 蘭 所 得 稅 制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廖 哲 莉 會 計 師 楊 俐 珊 協 理 概 要 隨 著 蘇 格 蘭 獨 立 公 投 的 落 幕, 蘇 格 蘭 國 會 對 國 家 整 體 稅 負 掌 權 持 續 增 強 中 雖 蘇 格 蘭 國 會 有 權 影 響 英 國 所 得 稅 制, 但 此 權 利 一 直 未 行 使 而 此 情 況 將 隨 著 2016 年 4 月 6 日 生 效 之 蘇 格 蘭 所 得 稅 制 (SRIT) 改 變, 由 於 新 的 立 法 提 案, 賦 予 蘇 格 蘭 國 會 更 多 掌 控 稅 負 之 權 利 英 國 稅 務 及 海 關 總 署 目 前 正 和 相 關 單 位 ( 其 中 包 括 ) 商 討 實 施 SRIT 伴 隨 之 問 題, 為 了 使 SRIT 能 於 2016 年 4 月 順 利 實 施, 立 法 機 關 也 將 尋 求 更 多 專 意 見 重 點 說 明 1. 運 作 方 式 隨 著 SRIT 於 2016 年 4 月 6 日 生 效 實 施, 原 適 用 英 國 稅 率 的 蘇 格 蘭 納 稅 義 務 人, 其 適 用 之 英 國 稅 率 將 減 少 10%, 並 由 SRIT 取 而 代 之 SRIT 將 適 用 於 非 儲 蓄 型 所 得, 包 含 大 多 數 所 得 如 勞 務 所 得 執 行 務 所 得 退 休 金 合 夥 所 得 及 租 金 收 入 等 2. 蘇 格 蘭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蘇 格 蘭 納 稅 義 務 人 定 義 尚 待 英 國 稅 務 及 海 關 總 署 釐 清 ; 然 而, 預 期 將 定 義 為 原 英 國 稅 務 居 民 但 其 主 要 居 住 地 位 於 蘇 格 蘭 者 多 數 狀 況 下 該 定 義 可 明 確 區 分, 但 當 個 人 於 年 度 中 遷 出 或 遷 入 蘇 格 蘭, 或 擁 有 兩 個 以 上 固 定 住 所, 將 使 狀 況 複 雜 化 而 個 人 於 一 課 稅 年 度 定 義 為 蘇 格 蘭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該 認 定 將 適 用 該 全 年, 不 得 再 選 擇 部 分 課 徵 SRIT 或 部 分 課 徵 英 國 所 得 稅 就 國 際 稅 務 立 場 上, 英 國 及 蘇 格 蘭 還 是 視 為 同 一 國 家, 若 個 人 不 視 為 英 國 居 住 者, 其 亦 不 視 為 SRIT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英 國 稅 務 及 海 關 總 署 也 確 認 SRIT 適 用 英 國 與 他 國 簽 署 之 租 稅 協 定 英 國 稅 率 基 本 稅 率 進 階 稅 率 額 外 稅 率 英 國 基 礎 稅 率 20% 40% 45% SRIT 稅 率 範 例 基 本 稅 率 進 階 稅 率 額 外 稅 率 SRIT 9% 19% 39% 44% SRIT 10% 20% 40% 45% SRIT 11% 21% 41% 46% 3. 薪 資 給 付 英 國 稅 務 及 海 關 總 署 將 運 用 現 有 內 部 紀 錄 來 評 估 每 個 個 人 是 否 屬 於 蘇 格 蘭 納 稅 義 務 人, 並 重 新 配 發 S 開 頭 稅 籍 編 號 ( 例 :S1000L) 與 現 有 稅 籍 編 號 一 般, 雇 主 須 依 照 英 國 稅 務 及 海 關 總 署 指 示, 運 用 稅 籍 編 號 給 付 薪 資 稅 務 面 面 觀 19

19 如 薪 資 給 付 軟 體 能 於 SRIT 實 施 前 及 時 更 新 調 整, 大 部 分 薪 資 給 付 運 作 應 可 維 持 現 狀 但 少 部 分 表 格 及 申 報 將 因 SRIT 之 實 施, 有 所 變 動 4. 總 結 英 國 稅 務 及 海 關 總 署 將 負 責 判 定 誰 具 有 蘇 格 蘭 納 稅 義 務 人 身 份, 雇 主 也 應 同 時 檢 視 目 前 人 事 及 薪 資 系 統, 評 估 哪 些 員 工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並 知 會 其 員 工 須 直 接 與 英 國 稅 務 及 海 關 總 署 洽 詢 更 改 稅 籍 編 號 事 宜 另 外, 年 終 應 進 行 之 各 項 流 程 如 年 度 申 報 也 須 重 新 檢 視 並 做 適 當 調 整 觀 點 目 前 英 國 稅 務 及 海 關 總 署 與 各 相 關 單 位 商 討 結 論 指 出, 其 首 要 工 作 為 有 效 率 與 可 能 成 為 蘇 格 蘭 納 稅 義 務 人 之 個 人 溝 並 闡 明 雙 方 責 任 如 此, SRIT 將 不 會 造 成 雇 主 額 外 負 擔 也 期 望 英 國 稅 務 及 海 關 總 署 出 具 細 則 澄 清 問 題 以 確 保 SRIT 能 有 效 率 地 實 施 稅 務 面 面 觀 20

20 Tax Services 稅 務 面 面 觀 陳 文 孝 稅 務 部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中 國 稅 務 與 商 務 諮 詢 台 資 銀 行 面 對 中 國 營 改 增 改 革 應 注 意 的 稅 務 議 題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國 際 / 中 國 稅 務 與 商 務 諮 詢 / 陳 文 孝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王 集 忍 協 理 2012 年 1 月 1 日 上 海 率 先 實 施 營 稅 改 徵 增 值 稅 ( 以 下 簡 稱 " 營 改 增 ") 改 革 試 點 至 今, 營 改 增 試 點 已 取 得 明 顯 的 經 濟 和 社 會 效 應, 試 點 地 區 已 於 2013 年 8 月 推 廣 至 全 國, 試 點 行 的 範 圍 更 擴 大 至 交 運 輸 部 分 現 代 服 務 郵 政 服 務 以 及 電 行 根 據 政 策 規 劃, 營 改 增 將 於 十 二 五 " 期 間 全 面 推 廣 至 證 券 銀 行 基 金 保 險 等 金 融 行 中 國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正 加 緊 調 研 金 融 的 營 改 增 政 策 並 評 估 其 影 響, 預 計 新 政 將 不 晚 於 2016 年 初 實 施 中 國 大 陸 財 政 部 和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曾 表 示 希 望 在 中 國 大 陸 採 用 現 代 增 值 稅 制, 向 多 種 金 融 服 務 徵 收 增 值 稅 其 好 處 包 括 各 項 支 出 對 應 的 增 值 稅 不 再 是 公 司 的 成 本, 實 現 進 項 稅 額 的 抵 扣, 更 徹 底 避 免 重 複 徵 稅 以 及 企 消 費 者 一 般 可 以 取 得 進 項 稅 進 行 抵 扣 但 是 金 融 實 施 增 值 稅 後, 採 用 增 值 稅 一 般 徵 稅 方 式, 將 對 公 司 的 務 流 程 內 控 流 程 系 統 改 造 訂 價 體 系 過 渡 期 方 案 等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合 規 和 管 理 的 要 求 增 值 稅 一 般 徵 稅 方 式 合 規 管 理 工 作 將 大 大 增 加 公 司 的 合 規 成 本, 如 : 軟 硬 體 系 統 的 開 發 更 新, 稅 務 管 理 團 隊 的 增 設, 人 員 的 培 訓 等 由 於 這 些 年 來 台 灣 金 融 至 大 陸 設 立 子 行 分 行 和 辦 事 處, 從 事 的 存 放 款 拆 借 及 其 他 投 資 服 務 務, 交 易 複 雜 度 高 台 資 銀 行 面 對 即 將 實 施 的 營 改 增 改 革, 其 未 來 將 面 對 的 挑 戰 簡 單 說 明 如 下 : 一 交 易 對 方 管 理 公 司 應 重 新 整 理 確 認 交 易 對 方 的 納 稅 人 資 格 及 息 登 記, 重 新 檢 視 及 修 改 現 有 合 約, 包 括 如 何 進 行 價 稅 分 離, 並 反 映 在 資 系 統 等 公 司 也 應 建 立 溝 管 道, 讓 交 易 對 方 了 解 公 司 最 新 的 政 策 二 交 易 收 入 的 辨 認 與 處 理 由 於 銀 行 從 事 務 包 括 直 接 收 費 交 易 存 貸 款 交 易 間 接 盈 利 交 易 及 一 般 商 品 買 賣 等 務, 負 責 單 位 應 了 解 不 同 務 相 對 應 的 不 同 增 值 稅 率 交 易 務 中 涉 及 的 是 應 稅 免 稅 或 零 稅 率 計 稅 基 礎 是 全 額 還 是 淨 額 徵 收 等 議 題 透 過 稅 務 內 控 制 度 的 事 前 釐 清 與 規 範, 將 可 以 清 楚 的 劃 分 不 同 務 收 入 以 及 相 對 應 的 進 項 稅 金 另 外 如 交 易 的 視 同 銷 售 混 經 營 跨 境 服 務 及 減 免 稅 的 規 範, 將 有 助 於 降 低 企 的 稅 務 風 險 三 進 項 稅 額 的 管 理 例 如 如 何 將 進 項 稅 額 和 各 項 服 務 相 對 應, 在 無 法 對 應 的 情 況 下 如 何 處 理 ; 如 何 處 理 各 分 支 機 搆 之 間 進 行 交 易 的 進 項 稅 金 ; 總 部 層 面 如 何 進 行 進 項 稅 額 的 歸 集 ; 如 何 準 確 建 立 不 可 抵 扣 進 稅 務 面 面 觀 21

21 項 稅 額 的 項 目 清 單, 並 反 應 在 系 統 中 ; 存 在 適 用 不 同 徵 收 方 式 的, 即 一 般 徵 收 方 法 簡 易 徵 收 方 法 和 免 稅, 相 應 的 可 抵 扣 的 進 項 稅 額 如 何 確 定, 以 及 進 項 轉 出 的 比 例 的 劃 分 方 式 及 金 額 的 計 算 如 何 確 定 六 特 殊 交 易, 注 意 營 改 增 後 的 後 續 發 展 例 如 債 券 投 資 收 益 是 否 課 稅? 離 岸 銀 行 營 改 增 後 ; 委 託 貸 款 的 開 票 及 繳 納 增 值 稅 是 否 有 新 規 定 ; 跨 境 人 民 幣 資 金 池 的 開 票 及 稅 務 處 理 等 四 稅 務 合 規 性 遵 循 公 司 如 何 在 全 程 流 程 中 管 理 增 值 稅 發 票 ; 如 何 實 施 務 與 金 稅 系 統 自 動 連 接 ; 如 何 處 理 分 支 機 構 之 間 的 交 易 的 進 項 稅 額 等 ; 稅 務 申 報 的 過 程 如 何 安 排 ; 稅 務 局 如 何 進 行 稅 務 稽 查 的 管 理 ; 預 徵 率 如 何 確 定 ; 省 各 機 構 間 進 行 交 易 時, 機 構 是 否 需 要 開 具 發 票 ; 其 他 務 是 否 也 要 按 照 彙 總 繳 納 處 理 等 這 些 合 規 性 要 求 均 可 透 過 制 定 稅 務 內 控 制 度 規 範 之 五 其 他 稅 種 徵 管 的 管 理 由 於 金 融 務 性 質 複 雜, 一 項 交 易 涉 及 可 能 包 括 服 務 提 供 和 其 他 商 品 買 賣, 所 以 除 考 慮 營 改 增 的 影 響 外 尚 須 考 慮 如 印 花 稅 土 地 增 值 稅 房 產 稅 城 建 稅 及 教 育 費 附 加 由 於 金 融 營 改 增 的 工 作 複 雜 度 甚 高, 外 部 環 境 包 括 與 國 稅 地 稅 機 關 銀 監 會 及 財 政 部 的 溝 面 對 不 明 確 的 涉 稅 事 項, 如 何 爭 取 有 利 的 稅 務 處 理 ; 內 部 環 境 包 括 發 票 管 理 進 項 稅 管 理 稅 務 申 報 管 理 以 及 資 系 統 如 何 即 時 並 正 確 的 處 理 交 易 等, 均 是 公 司 管 理 層 應 該 要 正 視 的 議 題 筆 者 建 議 公 司 可 先 成 立 營 改 增 金 融 小 組, 引 進 孰 悉 兩 岸 稅 務 的 團 隊 共 同 制 訂 過 渡 方 案 及 研 究 可 行 性 分 析 營 改 增 對 台 灣 母 公 司 及 中 國 子 行 及 分 行 的 衝 擊 同 時 提 供 公 司 的 務 財 會 及 法 律 人 員 營 改 增 的 訓 練 最 重 要 是 制 訂 營 改 增 稅 務 操 作 流 程 及 管 理 等 相 關 制 度, 完 善 稅 務 內 控 制 度 以 降 低 中 國 法 令 的 遵 循 風 險 稅 務 面 面 觀 22

22 Enterprise Risk 企 風 險 服 務 面 對 重 大 風 險 事 件, 企 的 生 存 之 道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企 風 險 管 理 服 務 / 薛 如 倩 協 理 林 浩 宇 副 理 根 據 國 際 損 失 控 制 協 會 (International Loss Control Institute, ILCI) 對 於 美 國 企 18,000 件 的 巨 災 統 計, 其 中 70% 未 設 置 風 險 管 理 系 統 之 企, 在 遭 受 巨 災 後 五 年 內 會 結 束 營 1 面 對 重 大 風 險 事 件, 缺 乏 風 險 管 理 意 識 的 企 往 往 使 過 去 的 經 營 成 果 毀 於 一 旦 細 數 近 期 企 所 面 臨 之 內 外 部 風 險, 從 八 仙 塵 暴 凸 顯 企 面 臨 的 巨 災 風 險 食 用 油 風 暴 所 造 成 的 食 品 供 應 鏈 風 險 台 北 市 政 府 針 對 BOT 案 進 行 全 面 性 檢 討 造 成 建 設 面 臨 政 策 修 訂 的 不 確 定 性 風 險, 到 中 國 大 陸 紅 色 供 應 鏈 的 崛 起 與 產 變 遷 等 風 險, 內 外 部 不 確 定 因 素 所 導 致 之 風 險 衝 擊 與 頻 率 愈 來 愈 高, 企 如 何 掌 握 可 能 遭 遇 之 風 險, 並 加 以 管 理 已 成 為 當 務 之 急 企 在 風 險 管 理 上 面 臨 的 挑 戰 企 在 風 險 管 理 上 的 挑 戰 來 自 於 風 險 之 是 客 觀 存 在 的, 且 多 數 風 險 為 潛 藏 不 明 的, 使 得 風 險 發 生 初 期 常 難 以 識 別 或 評 估 其 影 響 ; 其 次 風 險 常 不 會 單 一 存 在, 可 能 伴 隨 著 更 多 的 風 險 而 產 生 複 合 的 影 響, 增 加 了 企 在 處 理 風 險 上 的 的 複 雜 度 與 困 難 度 ; 再 則 企 營 運 快 速 擴 張 所 伴 隨 的 組 織 調 整 及 人 員 的 快 速 流 動, 導 致 企 風 險 管 理 文 化 難 以 傳 承 及 深 化 歸 納 企 在 風 險 管 理 面 臨 之 主 要 問 題 包 含 : 1. 認 知 不 足 : 企 風 險 管 理 的 架 構 與 理 念 於 國 外 行 之 有 年, 然 國 內 多 數 企 係 基 於 法 令 規 章 要 求 而 建 置, 僅 有 少 數 企 具 備 管 理 風 險 理 念 而 主 動 建 置 風 險 管 理 體 系, 如 高 科 技 產 或 國 際 化 企 舉 八 仙 塵 暴 為 例, 樂 園 本 身 僅 按 照 政 府 規 定 的 保 單 內 容 進 行 投 保, 但 因 缺 乏 風 險 管 理 意 識, 未 對 活 動 主 辦 單 位 的 舞 台 設 施 現 場 消 防 設 備 明 細 現 場 觀 人 數 工 作 人 員 配 置 等 風 險 因 子, 制 定 相 關 應 變 措 施, 並 評 估 可 能 之 最 大 損 失, 而 導 致 事 故 發 生 後 面 臨 品 牌 聲 譽 受 損 一 連 串 的 法 律 訴 訟 程 序 及 鉅 額 民 事 賠 償 責 任, 使 企 永 續 經 營 陷 入 困 境 2. 執 行 不 力 : 企 風 險 管 理 事 務 常 由 稽 核 部 門 負 責, 且 多 著 重 於 風 險 管 理 方 法 之 制 度 設 計 面, 但 普 遍 缺 乏 推 展 至 全 公 司 各 部 門 並 貫 徹 執 行 以 及 管 理 階 層 未 落 實 監 督 職 責 等 實 務 作, 等 同 設 計 之 制 度 流 於 形 式, 導 致 企 安 全 績 效 與 改 善 努 力 之 成 果 未 如 預 期 3. 投 機 心 態 : 由 於 國 內 外 政 經 局 勢 的 變 化 及 產 輪 動 的 速 度 加 劇, 部 分 者 考 量 未 來 可 能 轉 赴 其 他 地 區 投 資 或 轉 換 既 有 之 營 運 模 式, 而 不 願 針 對 現 有 之 風 險 進 行 分 析, 進 而 預 防 與 管 理 企 風 險 服 務 23

23 企 發 展 風 險 管 理 之 規 劃 建 議 台 灣 企 對 於 風 險 的 預 防 與 管 理, 仍 以 國 內 法 規 所 規 範 的 內 容 或 實 務 做 法 為 主, 然 而 法 規 係 規 範 應 有 之 最 低 水 平 與 要 求, 企 對 於 風 險 管 理 仍 應 加 強 整 頓, 因 為 回 歸 風 險 管 理 的 根 本 方 能 創 造 及 維 護 企 價 值 因 此, 企 應 不 再 僅 針 對 特 定 法 令 或 曾 經 發 生 過 的 風 險 事 件 建 立 管 理 程 序, 而 是 應 建 立 起 整 體 的 企 風 險 管 理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ERM) 機 制, 以 確 保 能 夠 全 面 地 系 統 地 專 地 識 別 風 險, 進 而 管 理 風 險 4. 平 台 化 整 合 : 風 險 管 理 與 ERP 系 統 全 面 整 合, 資 即 時 分 享 和 傳 遞, 平 時 執 行 作 時 就 可 以 主 動 顯 示 風 險 並 進 行 後 續 分 析 5. 策 略 與 風 險 結 合 : 實 現 以 股 東 價 值 最 大 化 的 風 險 管 理, 根 據 企 策 略 和 內 控 風 險 管 理 水 準, 參 照 國 內 外 實 務, 制 定 風 險 預 警 指 標 並 結 合 績 效 與 獎 金 制 度, 培 養 主 動 的 風 險 管 理 文 化, 不 斷 優 化 調 整 企 的 風 險 管 理 企 風 險 服 務 ERM 由 企 擘 劃 之 策 略 發 展 及 佈 署 作 為 出 發 點, 進 行 風 險 的 辨 識 風 險 的 評 估 與 衡 量 風 險 的 因 應 作 為 等 組 合 而 成 的 風 險 管 理 框 架, 依 此 框 架 從 而 將 風 險 依 其 發 生 頻 率 與 嚴 重 程 度 進 行 風 險 等 級 的 區 別, 依 此 區 分 出 企 在 風 險 控 制 上 所 需 投 入 的 資 源 及 心 力 建 構 ERM 主 要 可 區 分 為 下 列 五 個 進 程 階 段 : 1. 規 劃 階 段 : 根 據 自 身 需 求 及 務 策 略, 形 成 初 步 的 風 險 管 控 及 內 控 發 展 目 標 和 方 向 建 立 跨 組 織 跨 職 能 的 專 責 單 位, 整 合 企 資 源 2. 流 程 架 構 階 段 : 執 行 風 險 評 估, 並 比 較 及 設 計 各 相 關 務 流 程 中 關 鍵 風 險 點 及 內 控 點 依 照 各 務 流 程 建 立 風 險 監 督 與 匯 報 機 制 3. 落 實 執 行 及 效 率 管 理 : 各 部 門 依 據 流 程 中 關 鍵 控 制 點 執 行 務 流 程 風 險 管 理 專 責 單 位 針 對 務 流 程 和 系 統 流 程 執 行 稽 核 作, 並 對 務 部 門 風 險 管 理 進 行 考 核, 合 理 分 配 企 資 源 因 此, 透 過 ERM 之 建 構, 企 便 能 以 系 統 化 的 方 法 來 獲 取 和 分 析 必 需 的 風 險 資, 以 支 援 企 管 理 階 層 實 施 資 產 保 護 和 安 全 資 源 配 置 故 當 企 於 辨 識 特 定 災 害 造 成 之 風 險 事 件 時, 可 依 照 ERM 之 架 構 建 立 緊 急 應 變 指 揮 體 系 建 立 防 災 演 練 計 畫 並 執 行 演 練 建 立 災 害 復 原 計 畫 等 處 置 措 施, 並 對 企 整 體 資 源 預 先 完 成 配 置, 整 合 納 入 應 變 策 略 中, 這 樣 的 整 合 對 於 保 護 企 的 品 牌 和 聲 譽 尤 其 必 要 長 遠 展 望 在 這 快 速 變 遷 的 時 代 裡, 企 經 營 的 環 境 與 面 臨 的 挑 戰 日 新 月 異, 企 管 理 階 層 每 天 必 須 忙 於 應 付 商 務 政 治 組 織 及 技 術 的 改 變, 而 這 些 改 變 將 使 企 監 督 與 控 制 的 機 制 遭 到 嚴 厲 的 挑 戰 面 對 如 此 詭 譎 多 變 的 環 境, 企 管 理 階 層 需 清 楚 洞 悉 組 織 所 面 臨 的 風 險, 並 確 認 控 制 系 統 足 以 有 效 地 將 風 險 降 至 可 接 受 水 準, 以 及 改 善 企 風 險 管 理 的 工 具 風 險 管 理 的 目 標 是 為 了 構 建 明 確 可 追 溯 及 衡 量 風 險 的 架 構, 仰 賴 在 這 架 構 下, 企 才 能 持 續 不 斷 地 改 進 營 運 與 控 制 的 效 率 及 效 果, 有 助 於 化 風 險 為 回 報 資 料 來 源 : 1. 德 明 科 技 大 學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企 經 營 風 險 分 析, 2009:P. 1 24

24 Enterprise Risk 企 風 險 服 務 全 面 資 化 之 新 世 代 - 微 利 時 代 衝 擊 的 餐 飲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企 風 險 管 理 服 務 / 楊 尚 儒 經 理 邱 鈺 珊 副 理 引 言 過 去 經 營 餐 飲 的 者 較 無 成 本 概 念, 僅 控 制 成 本 為 售 價 的 三 成, 但 在 全 球 環 境 與 氣 候 變 遷 之 因 素 下, 資 源 缺 乏 已 是 世 界 各 國 必 須 面 臨 之 困 境, 食 材 取 得 不 易 之 情 況 下, 對 於 產 之 衝 擊, 首 當 其 衝 的 餐 飲 營 運 影 響 甚 大 ; 再 者 對 於 積 極 擴 展 餐 飲 版 圖 的 者, 如 何 提 升 營 運 管 理 的 手 法, 也 是 一 大 課 題 餐 飲 面 臨 之 挑 戰 這 幾 年 來 人 們 對 於 物 價 飆 漲 的 感 受 日 漸 強 烈, 餐 飲 獲 利 空 間 縮 小 記 得 前 段 日 子 在 小 吃 店 用 餐 時, 可 以 聽 到 老 闆 與 顧 客 談 話 內 容 裡, 不 禁 流 露 出 小 吃 店 老 闆 的 無 奈, 小 吃 店 老 闆 說 : 現 在 的 生 意 愈 來 愈 難 做, 賺 的 錢 比 以 前 少, 漲 價 又 怕 客 戶 跑 掉, 此 時 成 本 與 財 務 管 理 之 議 題 格 外 重 要, 漲 價 金 額 多 少 才 算 合 理? 每 日 是 否 有 盈 餘? 透 露 出 老 闆 們 對 於 資 需 求 之 迫 切 性 對 於 略 有 規 模 或 具 有 獨 特 性 之 餐 飲 者, 對 於 營 運 管 理 有 不 同 思 考 的 層 次, 市 場 趨 勢 消 費 者 喜 好 不 斷 變 化, 抓 著 時 機 就 等 同 掌 握 商 機,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拓 展 事 版 圖 之 同 時, 如 何 降 低 成 本? 如 何 標 準 化 管 理? 如 何 吸 引 客 戶 消 費? 已 是 餐 飲 者 必 須 面 臨 之 挑 戰 如 何 降 低 成 本? 如 何 標 準 化 管 理? 如 何 吸 引 客 戶 消 費? 降 低 成 本, 提 升 競 爭 力 餐 飲 者 透 過 食 譜 標 準 化 管 理, 除 了 可 以 確 保 每 道 菜 或 自 製 飲 料 之 份 量 一 致 性 外, 亦 可 瞭 解 料 理 過 程 中 是 否 有 食 材 浪 費 之 情 況 ; 對 於 多 家 店 面 之 餐 飲 者, 可 透 過 統 一 採 購 的 方 式, 提 升 與 廠 商 的 議 價 空 間, 以 取 得 較 低 的 採 購 價 格 餐 飲 的 龍 頭 - 王 品 集 團, 以 中 央 廚 房 的 營 運 管 理 概 念, 透 過 統 一 採 購 統 一 處 理 統 一 配 送 的 方 式 提 供 各 店 所 須 食 材, 除 了 確 保 品 質 一 致 性, 亦 可 降 低 食 材 成 本, 提 升 企 之 競 爭 力 標 準 化 管 理 之 重 要 性 當 拓 展 店 面 速 度 愈 來 愈 快 時, 就 愈 無 法 忽 視 標 準 化 管 理 之 重 要 性, 新 任 台 北 市 長 柯 文 哲 在 上 任 後, 於 各 分 處 日 常 作 或 危 機 處 理 事 件 中 不 斷 地 強 調 SOP SOP, 可 見 市 長 對 於 標 準 化 管 理 之 重 視 程 度 餐 飲 者 不 應 僅 注 重 食 譜 標 準 化, 對 於 日 常 營 運 作 會 面 臨 的 問 題, 例 如 : 各 店 在 採 購 時 的 程 序, 採 購 的 品 項 與 數 量 是 否 合 理? 是 否 有 第 三 人 檢 視? 支 付 廠 商 費 用 時, 是 否 有 採 購 單 據 收 貨 單 據 發 票 佐 證? 預 付 款 作 是 否 統 一 標 準? 是 否 會 有 重 複 付 款 之 問 題? 都 須 制 定 作 標 準 化 才 可 逐 一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企 風 險 服 務 25

25 創 新 設 計, 吸 引 客 群 日 本 藏 壽 司 來 台 設 店 時, 每 日 店 內 用 餐 客 朋 滿 座 外, 預 約 人 數 更 令 人 嘆 為 觀 止, 早 上 取 到 號 碼 牌 時 可 用 餐 時 間 竟 然 排 到 晚 上, 原 以 為 只 是 顧 客 以 嘗 鮮 之 心 態 造 成 短 暫 的 風 潮, 半 年 過 後 人 潮 依 舊, 好 奇 心 之 驅 使 下 前 去 消 費, 服 務 人 員 帶 位 後 除 了 可 以 直 接 取 用 迴 轉 列 車 上 的 餐 點 外, 還 可 使 用 架 上 的 平 板 電 腦 直 接 點 餐, 點 餐 後 廚 師 直 接 將 餐 點 透 過 架 上 的 列 車 直 接 送 達, 在 結 帳 時 直 接 將 餐 盤 投 入 桌 上 之 投 盤 口, 架 上 的 平 板 電 腦 立 即 算 出 顧 客 之 用 餐 金 額, 最 後 至 櫃 台 付 款 這 過 程 並 未 倚 賴 服 務 人 員 進 行 點 餐 送 餐 與 結 帳, 除 了 減 少 人 力 作 之 時 間, 更 增 添 顧 客 用 餐 之 新 鮮 感 ( 圖 一 ) 餐 飲 如 何 透 過 完 善 的 流 程 與 系 統 規 劃 創 造 競 爭 優 勢 因 應 前 段 提 到 餐 飲 面 臨 之 挑 戰, 者 積 極 拓 展 餐 版 圖 之 需 求 時, 須 透 過 完 整 的 流 程 與 系 統 規 劃 執 行 步 驟, 制 訂 企 作 流 程 標 準 化, 並 同 時 規 劃 考 量 資 科 技 應 用, 建 構 符 合 公 司 作 需 求 之 資 系 統 ( 圖 二 ) 透 過 訪 談 過 程 瞭 解 企 未 來 營 運 目 標 與 規 劃, 亦 同 時 瞭 解 經 營 階 層 管 理 重 點 與 期 望, 並 以 作 流 程 整 合 控 管 需 求 系 統 功 能 及 財 會 帳 務 需 求 之 不 同 構 面, 釐 清 釐 清 各 單 位 人 員 所 負 責 之 工 作 職 責 與 分 析 各 單 位 作 現 況 ( 圖 三 ) 因 應 資 系 統 的 建 構, 並 透 過 作 流 程 診 斷 與 瓶 頸 分 析, 瞭 解 現 行 作 問 題 或 瓶 頸, 以 公 司 可 被 執 行 之 解 決 方 案, 對 於 各 營 運 作 進 行 作 流 程 標 準 化 之 設 計, 制 訂 各 作 各 權 責 單 位 負 責 之 作 步 驟 及 管 控 點 建 立 ( 圖 四 ) 大 多 數 餐 廳 僅 透 過 POS 系 統 協 助 店 內 營 運 作, 除 了 POS 前 台 主 要 是 會 員 管 理 點 餐 結 帳 等 功 能 外,POS 後 台 的 進 銷 存 與 會 計 功 能 提 供 店 內 損 益 相 關 報 表, 但 對 於 成 本 資 的 取 得 卻 略 為 不 足, 餐 飲 者 無 法 得 知 定 價 是 否 符 合 利 益? 料 理 製 作 過 程 中 有 無 食 材 浪 費? 食 材 採 購 量 是 否 過 多? 每 道 菜 的 實 際 成 本 為 何? 這 些 問 題 無 法 透 過 POS 系 統 獲 得 答 案 因 此, 單 一 POS 系 統 已 無 法 滿 足 餐 廳 者 之 資 需 求, 跨 系 統 的 資 平 台 之 整 合 已 是 未 來 趨 勢 且 格 外 重 要, 例 如 : 前 端 與 消 費 者 相 關 之 作 以 POS 為 主, 後 台 透 過 ERP 系 統 的 BOM 功 能, 得 知 每 道 菜 標 準 用 量, 以 取 得 標 準 成 本 與 實 際 成 本 之 差 異 分 析, 且 統 一 議 價 後 於 ERP 系 統 建 置 資 料, 同 一 家 廠 商 強 制 各 店 的 採 購 金 額 一 致, 以 避 免 同 廠 商 同 物 料 不 同 採 購 價 格 之 情 況, 造 成 者 損 失 另 外,POS 系 統 與 ERP 系 統 資 串 接, 除 了 達 到 各 項 作 應 有 之 控 管 外, 亦 可 完 整 蒐 集 餐 飲 主 所 須 之 營 運 相 關 資, 例 如 : 成 本 分 析 表 顧 客 銷 售 分 析 表 營 運 日 報 表 等 作 流 程 診 斷 與 作 瓶 流 頸 程 分 診 析 斷 與 瓶 頸 分 析 作 流 程 標 準 作 化 之 流 設 程 計 標 準 化 之 設 計 圖 一 : 流 程 制 訂 及 系 統 規 劃 執 行 步 驟 流 程 導 入 與 流 系 程 統 導 整 入 合 與 系 統 整 合 企 風 險 服 務 作 流 程 診 斷 與 作 流 程 標 作 瓶 流 頸 程 分 診 析 斷 與 作 準 化 流 之 程 設 標 計 瓶 頸 分 析 準 化 之 設 計 圖 二 : 作 流 程 診 斷 與 瓶 頸 分 析 流 程 導 入 與 流 系 程 統 導 整 入 合 與 系 統 整 合 26

26 作 流 程 診 斷 與 瓶 頸 分 析 作 流 程 標 準 化 之 設 計 流 程 導 入 與 系 統 整 合 單 店 營 運 作 流 程 與 系 統 規 畫 藍 圖 e 食 材 進 貨 食 材 領 用 e 付 款 & 收 款 e 月 結 e 食 材 請 購 e 出 餐 單 料 理 製 作 e e 顧 客 點 餐 用 餐 報 到 預 約 訂 位 送 餐 顧 客 用 餐 e e 日 結 結 帳 圖 三 : 單 店 營 運 作 流 程 與 系 統 規 畫 藍 圖 作 流 程 診 斷 與 瓶 頸 分 析 作 流 程 標 準 化 之 設 計 POS 與 ERP 系 統 整 合 流 程 導 入 與 系 統 整 合 CRM SCM P O S E R P 採 購 管 理 存 貨 管 理 生 產 管 理 財 會 管 理 固 資 管 理 人 資 管 理 財 會 管 理 企 風 險 服 務 圖 四 : POS 與 ERP 系 統 整 合 27

27 結 語 科 技 愈 來 愈 發 達 行 銷 手 法 愈 來 愈 多 元 化 的 21 世 紀, 各 產 的 新 趨 勢 與 議 題 不 斷, 諸 如 大 數 據 智 慧 流 O2O 虛 實 整 合 及 零 售 4.0 行 動 支 付 等 名 詞, 充 斥 於 人 們 之 日 常 生 活 在 這 波 資 潮 流 下, 誰 抓 住 時 機, 誰 就 掌 握 商 機, 傳 統 的 餐 飲 經 營 模 式 已 經 無 法 因 應 這 快 速 轉 變 之 時 代 改 變 已 不 容 許 等 待, 決 心 為 開 創 事 新 格 局, 面 對 微 利 時 代 的 衝 擊, 企 應 活 用 工 具 與 系 統, 透 過 流 程 全 面 檢 視 與 標 準 化 輔 以 整 合 的 資 系 統 架 構, 以 達 到 降 低 人 力 提 升 資 取 得 效 率 與 完 整 性, 方 能 克 服 各 種 問 題 與 挑 戰, 引 導 企 邁 入 永 續 經 營 之 方 向 企 風 險 服 務 28

28 Consulting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胥 傳 沛 管 理 顧 問 副 總 經 理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產 銷 協 同 的 要 與 不 要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 胥 傳 沛 副 總 經 理 黃 紹 輔 副 理 前 言 營 利 潤 乍 看 像 是 執 行 的 結 果, 其 實 是 計 畫 出 來 的 計 畫 是 供 應 鏈 管 理 的 關 鍵, 它 驅 動 了 採 購 營 運 和 物 流 等, 如 果 計 畫 準 確 度 不 足, 就 只 能 透 過 執 行 層 面 來 彌 補 預 測 誤 差, 進 而 衍 生 價 值 鏈 上 的 惡 性 循 環, 導 致 成 本 浪 費 與 效 率 低 落, 進 而 對 獲 利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建 立 產 銷 協 同 計 畫 機 制, 能 使 企 在 面 對 市 場 需 求 變 化 時, 適 切 地 分 配 人 員 產 能 財 務 採 購 原 料 庫 存 和 物 流 等 資 源, 從 而 提 升 效 益 與 客 戶 滿 意 度 ; 透 過 降 低 存 貨, 縮 短 供 貨 交 期, 穩 定 生 產 率, 增 進 與 供 應 商 的 互 動, 為 企 實 現 最 大 利 潤 而 流 暢 的 產 銷 協 同 機 制 不 僅 能 提 升 管 理 階 層 對 於 營 運 的 掌 握 度, 更 將 建 立 銷 售 財 務 生 產 製 造 產 品 開 發 等 團 隊 間 互 助 合 作 之 機 制, 使 需 求 與 供 給 二 端, 在 符 合 公 司 策 略 目 標 及 合 理 成 本 下, 達 到 穩 定 平 衡 供 應 鏈 管 理 的 六 項 核 心 能 力 企 進 行 供 應 鏈 管 理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尋 求 成 本 質 量 和 效 率 的 最 佳 化 企 在 追 求 利 潤 增 長 極 大 化 的 過 程 中, 必 須 不 斷 提 升 內 部 作 流 程 組 織 人 力 技 術 與 IT 數 據 績 效 等, 作 為 支 撐 企 穩 定 擴 張 的 基 礎 在 供 應 鏈 管 理 方 面, 則 應 建 立 並 持 續 優 化 全 供 應 鏈 協 同 執 行 力 強 度 分 類 支 持 的 彈 性 隨 時 依 環 境 變 化 調 整 的 靈 活 性 全 供 應 鏈 風 險 管 理 與 控 制 力 以 及 長 短 搭 配 的 完 整 計 畫 等 六 項 核 心 能 力 全 供 應 鏈 協 同 企 應 盡 可 能 延 伸 價 值 鏈 的 上 下 游, 並 強 化 合 作 關 係, 例 如 : 與 供 應 商 分 享 銷 售 預 測, 可 提 高 採 購 備 料 產 能 等 環 節 規 劃 的 準 確 度, 提 升 整 體 反 應 效 率 供 應 鏈 管 理 越 成 熟, 其 延 伸 的 範 圍 就 越 廣 以 快 速 消 費 品 (FMCG) 產 為 例,OEM 廠 商 無 論 面 對 消 費 者 (B2B) 還 是 面 對 企 (B2C), 皆 應 嘗 試 理 解 並 涉 入 最 終 產 品 在 消 費 市 場 上 所 需 具 備 的 功 能 和 元 素, 使 其 成 品 或 半 成 品 在 設 計 生 產 等 環 節 上 能 符 合 消 費 者 期 待, 以 提 升 整 體 供 應 鏈 的 效 率 與 應 變 性 分 類 支 持 的 彈 性 工 廠 因 應 計 畫 式 生 產 (BTS) 訂 單 式 生 產 (BTO) 配 裝 式 生 產 (CTO) 等 不 同 的 務 形 態, 在 接 單 上 可 能 接 獲 固 定 制 式 訂 單, 或 是 客 製 化 產 品 的 需 求 一 般 而 言,OEM 產 品 規 格 固 定, 有 既 定 生 產 模 式, 理 當 能 在 短 時 間 內 完 成 交 付 然 而 當 產 線 作 採 混 線 操 作 時, 常 因 客 制 規 格 需 求 衍 生 產 線 作 變 動, 使 交 期 有 所 延 遲 ; 另 一 方 面, 受 到 規 格 化 產 品 的 生 產 流 程 影 響, 客 製 化 產 品 的 生 產 成 本 與 效 率 也 會 因 而 產 生 諸 多 限 制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29

29 企 透 過 建 立 與 優 化 分 類 支 持 彈 性, 能 使 其 供 應 鏈 有 效 規 劃 其 生 產 時 程 和 作 排 序, 在 以 因 應 不 同 的 務 需 求, 提 升 生 產 設 備 稼 動 率 與 客 戶 滿 意 度 與 之 配 合 的 生 產 排 程 庫 存 倉 儲 物 流 租 運 等 計 畫, 都 能 相 互 牽 引 緊 密 搭 配, 使 價 值 鏈 中 各 環 節 運 作 順 暢, 對 焦 企 長 期 策 略 定 位 及 務 形 態, 創 造 最 大 效 益 隨 時 依 環 境 變 化 調 整 的 靈 活 性 / 執 行 力 強 度 / 全 供 應 鏈 的 風 險 管 理 與 控 制 力 全 球 化 趨 勢 下, 市 場 變 化 步 伐 越 加 緊 湊, 精 準 掌 握 市 場 脈 動, 持 續 考 核 與 優 化 各 環 節 績 效, 是 企 達 成 銷 售 目 標 維 持 競 爭 力 的 基 石 唯 有 不 斷 發 掘 顧 客 需 求 提 升 價 值 鏈 彈 性 與 響 應 度 縮 短 作 準 備 時 間, 方 能 在 更 大 規 模 的 競 爭 中 保 持 優 勢 地 位 部 門 間 因 應 需 求 震 盪 之 協 作 計 畫 落 實 供 應 鏈 相 互 配 合, 乃 至 於 環 境 保 護 勞 動 檢 查 等 社 會 責 任 和 風 險 控 制 議 題, 更 考 驗 著 企 內 部 的 執 行 力 與 對 外 部 供 應 鏈 的 控 制 力 長 短 搭 配 的 完 整 計 畫 制 定 不 同 時 間 跨 度 所 衍 生 的 完 整 計 畫, 能 使 企 從 其 策 略 的 制 定 到 分 配 至 各 年 度 的 策 略 目 標, 自 延 續 年 度 策 略 目 標 所 規 劃 的 滾 動, 至 應 運 而 生 的 預 算, 和 隨 市 場 變 動 所 衍 生 的 預 測, 及 向 下 推 展 的 銷 售 產 能 成 本 等 目 標, 以 及 產 銷 協 同 的 重 要 性 營 利 益 (profit margin) 常 被 當 作 是 務 銷 售 或 產 線 製 造 等 執 行 層 面 的 成 果, 然 而 在 實 務 上, 完 善 的 產 銷 協 同 計 畫 才 是 企 獲 利 的 關 鍵 透 過 精 準 的 需 求 供 給 預 測, 企 能 有 效 而 適 切 地 進 行 資 源 分 配, 大 幅 節 約 因 計 畫 失 準 所 造 成 的 耗 損, 發 揮 資 產 的 最 大 效 益 反 之, 則 將 造 成 一 連 串 的 惡 性 循 環 假 使 銷 售 部 門 對 於 市 場 預 測 失 準, 工 廠 依 照 失 準 的 需 求 評 估 數 據 進 行 生 產 排 程, 將 排 擠 產 線 上 其 他 產 品 的 生 產 資 源, 進 而 導 致 產 能 吃 緊, 原 本 能 獲 利 的 品 項 無 法 排 入 生 產 流 程, 造 成 顧 客 流 失 獲 利 損 失 ; 好 不 容 易 擠 出 產 能 生 產 的 成 品, 則 因 為 交 付 時 間 不 足, 導 致 物 流 成 本 暴 增, 侵 蝕 應 有 的 利 潤 ; 而 滯 銷 的 產 品, 不 僅 將 使 庫 存 和 壞 帳 累 積, 亦 可 能 衍 生 路 壓 力 與 行 銷 資 源 的 浪 費 ; 採 購 端 囤 積 大 量 不 必 要 的 原 物 料, 更 將 使 得 資 產 變 現 率 下 降, 造 成 財 務 壓 力 策 略 目 標 效 率 成 本 核 心 能 力 質 量 全 供 應 鏈 協 同 強 大 的 執 行 力 分 類 支 持 的 彈 性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隨 時 依 環 境 變 化 調 整 的 靈 活 性 長 短 搭 配 完 整 計 畫 基 礎 支 撐 作 流 程 組 織 與 人 力 技 術 與 IT 全 供 應 鏈 風 險 管 理 與 控 制 力 數 據 與 績 效 30 需 求 確 認 1 開 始 每 月 循 環

30 換 言 之, 長 短 搭 配 的 完 整 計 畫 中 銷 售 與 營 一 般 企 內 部 產 銷 協 同 的 循 環 時 間, 多 半 在 三 至 運 規 劃 流 程 產 銷 協 同 (Sales and Operation 六 個 月 間 計 畫 的 時 間 長 短 會 直 接 影 響 預 測 的 準 Planning) 是 供 應 鏈 管 理 六 大 核 心 能 力 中 最 重 確 性 ; 因 此 搭 配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與 市 場 循 環 的 腳 要 的 一 環 產 銷 協 同 能 為 企 在 營 運 上 連 結 策 步, 產 銷 協 同 機 制 合 適 的 時 間 跨 度 應 在 四 至 十 八 略 與 目 標, 是 管 理 與 執 行 並 重 的 流 程 ; 促 使 銷 個 月 售 單 位 在 面 對 市 場 變 遷 時, 能 確 實 掌 握 趨 勢 脈 動, 及 時 調 整 作 進 度, 因 應 環 境 需 求 規 劃 排 產 銷 協 同 運 作 機 制 示 例 程, 使 企 組 織 內 各 部 門 相 互 協 作, 有 效 因 應 根 據 過 去 的 企 輔 導 經 驗, 依 照 企 管 市 場 快 速 變 動 的 需 求, 降 低 存 貨 水 準, 減 輕 企 理 風 格 和 務 需 求 的 不 同, 整 理 出 以 下 三 種 產 銷 對 營 運 資 金 的 需 求, 使 生 產 成 本 與 存 貨 規 模 策 略 目 標 協 同 機 制, 並 提 出 在 企 實 際 執 行 時 應 重 視 的 要 下 降, 改 善 營 運 績 效 點 成 本 效 率 質 量 核 心 能 力 全 供 應 鏈 協 同 強 大 的 執 行 力 分 類 支 持 的 彈 性 示 例 一 : 整 體 規 劃 隨 時 依 環 境 變 長 短 搭 配 全 供 應 鏈 風 險 1. 每 月 依 序 進 行 需 求 化 供 調 給 整 及 的 產 靈 銷 活 協 性 同 確 認 完 整 的 計 循 畫 環, 取 得 管 需 理 求 與 計 控 畫 制 的 力 共 識 2. 訂 推 出 初 步 的 營 運 產 能 和 存 貨 計 畫 基 礎 支 撐 3. 調 整 並 確 認 規 劃 內 容 上 述 三 步 驟 應 分 別 與 財 務 單 位 確 認 並 進 行 交 叉 分 析, 以 確 認 規 劃 之 數 據 精 確 度 作 流 程 組 織 與 人 力 技 術 與 IT 數 據 與 績 效 需 求 確 認 1 開 始 每 月 循 環 調 整 / 確 認 計 畫 財 務 確 認 取 得 需 求 計 畫 之 共 識 3 結 束 S&OP 確 認 從 財 務 面 的 角 度 確 認 所 有 計 畫 供 給 確 認 2 時 間 過 程 : 4~18 個 月 初 步 營 運 計 畫 產 能 計 畫 存 貨 計 畫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31

31 示 例 二 : 細 部 規 劃 與 追 蹤 管 理 1. 每 周 進 行 需 求 和 供 給 確 認 會 議, 以 訂 定 相 應 之 需 求 及 供 給 計 畫 2. 根 據 需 求 計 畫 及 供 給 計 畫 之 結 果 進 行 營 運 規 劃 3. 調 整 並 確 認 規 劃 內 容 上 述 三 步 驟 應 同 步 對 需 求 計 畫 供 給 計 畫 及 營 運 規 劃 進 行 追 蹤 和 績 效 管 理 1 A 需 求 規 劃 供 給 規 劃 周 會 議 需 求 規 劃 B 營 運 規 劃 5 A 3 追 蹤 2 供 給 規 劃 周 會 議 B 營 運 規 劃 績 效 管 理 追 蹤 6 示 例 三 : 差 異 性 績 效 追 蹤 與 資 源 配 置 4 績 效 管 理 1. 每 週 依 序 進 行 需 求 供 給 確 認 會 議, 取 得 需 求 及 供 給 計 畫 的 共 識 2. 依 上 述 會 議 共 識 及 計 畫 內 容, 召 開 需 求 供 給 確 認 會 議 及 高 階 主 管 會 議 ; 會 中 將 根 據 差 異 分 析 及 情 境 分 析, 進 行 績 效 追 蹤 及 相 關 之 資 源 配 置 3. 每 週 在 需 求 供 給 會 議 中 覆 核 會 議 結 論, 同 時 檢 討 相 關 績 效 與 資 源 配 置 效 益 上 述 三 步 驟 之 會 議 結 論 皆 交 付 高 Monthly 階 每 主 月 管 S&OP 循 會 環 每 周 會 議 議 Cycle 進 行 覆 核, 以 進 行 追 蹤 和 成 效 分 析 建 立 S&OP 計 畫 : Draft S&OP Plan: Step Step 2: Supply 2. 供 給 / 需 Demand, 求 / 存 Supply 貨 規 劃 供 給 Review 確 認 and Inventory Plans Weekly Planning Cycle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確 認 需 求 計 畫 Committed Demand Plan 確 認 需 求 Step 1. 計 畫 需 求 確 認 Committed Step 1: Demand Demand Plan Review Committed S&OP Plan Revised marketing 計 programs 畫 or changes to any other demand drivers Monthly S&OP Cycle Step 2: Supply 供 給 Review 確 認 Gap Analysis 差 異 分 析 Resources 資 源 Unresolved KPI Dashboards Issues KPI 待 解 決 議 題 情 境 分 析 Step 1. 需 求 Review 確 認 KPI 情 境 Step 分 析 4. 確 認 S&OP 高 階 主 管 會 議 重 新 檢 討 行 銷 策 略 及 需 求 動 因 Step Scenarios 4: S&OP Mgt Review Meeting Unresolved Issues and 改 Scenarios 善 方 案 for resolution Step 4: S&OP Mgt Review Meeting Unresolved Issues Draft S&OP Plan: Demand, Supply and Inventory Plans 待 解 建 決 立 議 S&OP 題 計 畫 : 供 給 / 需 求 / 存 貨 規 劃 Step 3. 供 給 需 求 確 認 會 議 Step 3: Alignment Meeting Scenarios Gap Analysis Revised marketing programs 重 新 檢 or 討 changes 行 差 銷 異 to 策 分 析 Resources Step Unresolved Issues Step 3. 3: Proposed Step 1: Demand any 略 及 other 需 demand 求 動 因 資 源 and 改 Scenarios 善 方 案 供 for Alignment 給 需 求 建 立 Plan S&OP drivers KPI Dashboards resolution Meeting Committed S&OP Plan 確 認 S&OP 計 畫 每 月 循 環 Step 2. Step 4. 高 階 主 管 會 議 確 認 會 議 計 畫 Proposed S&OP Plan 建 立 S&OP 計 畫 每 周 會 議 Weekly Planning Cycle 供 給 需 求 會 議 Demand & Supply Meeting 供 給 需 求 會 議 Demand & Supply Meeting 32

32 loitte drawing lick on slide and Grid and... Display drawing on screen OK 以 上 三 種 機 制 因 企 營 運 樣 態 不 同, 將 衍 生 出 個 別 化 的 作 法 與 實 施 細 節 然 而 無 論 企 建 立 其 產 銷 協 同 機 制 之 方 式 為 何, 需 求 供 給 財 務 意 義 後 續 工 作 規 劃, 並 根 據 過 程 中 必 然 產 生 的 碰 撞, 及 其 所 衍 生 的 協 議 與 共 識 等 關 鍵 要 素 都 必 須 包 含 在 內 提 升 產 銷 協 同 機 制 成 效 之 要 點 要 使 產 銷 協 同 機 制 產 生 具 體 成 效, 必 須 注 意 以 下 五 要 與 四 不 要 : 透 過 產 銷 協 同 機 制 的 建 立, 提 升 所 有 部 門 的 參 與 程 度, 使 跨 部 門 之 間 的 溝 更 有 效 率 初 階 版 之 權 責 分 配 7.40 cm 2.91 Inches 6.00 cm 2.36 Inches 進 階 版 之 權 責 分 配 (RACI 表 ) 銷 售 行 需 求 銷 售 行 銷 區 域 財 務 規 活 動 種 類 S&OP 作 流 程 與 活 動 政 經 理 規 劃 經 理 經 理 務 經 理 劃 經 理 名 字 Daniel Wayne Jessie Aaron Stery Frank 蒐 集 相 關 KPI 及 PPI 準 備 A R 建 立 預 測 準 備 A R I I I 評 估 新 產 品 導 入 及 舊 產 品 Phase Out 準 備 I I C A/R 建 立 需 求 情 境 (What if) 準 備 C C R C A C 檢 視 需 求 計 畫 並 評 估 預 算 差 異 需 求 會 議 C C R C A C 調 整 需 求 計 畫 並 發 送 會 議 相 關 資 需 求 會 議 A R C I C I S&OP 過 程 中, 蒐 集 資 及 執 行 決 策 時, 應 達 到 資 的 絕 對 透 明 與 盡 可 能 的 即 時 8.00 cm 3.15 Inches 資 透 明 各 部 門 之 間 的 資 流 應 全 面 透 明 化, 提 升 其 他 配 合 單 位 之 掌 握 度, 使 配 合 作 更 加 流 暢 資 即 時 產 銷 之 間 的 資 時 常 變 化, 例 如 庫 存 銷 售 量 的 數 字 等 執 行 判 斷 時 所 使 用 的 資 應 即 時, 避 免 使 用 過 時 資 造 成 錯 誤 的 判 斷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kers indicate 1 33

33 oitte drawing ick on slide and rid and.. Display drawing n screen OK 7.40 cm 2.91 Inches 一 要 在 組 織 內 部 達 到 真 正 的 集 成 在 組 織 內 建 立 機 制, 提 升 各 部 門 參 與 程 度, 促 進 有 效 率 的 跨 部 門 溝, 達 到 真 正 的 整 合 (integration), 是 產 銷 協 同 的 第 一 要 務 此 外, 角 色 定 位 責 任 釐 清 權 責 分 配 必 須 清 楚 定 義 並 確 實 落 實 ; 在 資 及 時, 資 的 搜 集 在 各 部 門 間 的 流, 以 及 決 策 的 執 行, 應 絕 對 全 面 透 明 化 並 盡 可 能 地 即 時 更 新, 以 提 升 相 關 配 合 單 位 對 於 市 場 變 化 的 掌 握 度, 使 配 合 單 位 作 更 加 流 暢 ; 產 銷 間 的 資 同 步 ( 如 庫 存 與 銷 售 量 等 應 更 新 並 同 步 ), 可 避 免 因 過 時 資 導 致 錯 誤 判 斷 二 要 建 立 具 備 財 務 基 礎 的 產 銷 協 同 機 制 產 銷 協 同 機 制 存 在 的 必 要 性, 常 體 現 在 庫 存 大 量 囤 積 或 產 能 短 缺 等 銷 售 與 生 產 進 度 不 同 步 供 給 與 需 求 不 匹 配 或 各 個 客 戶 之 間 的 產 線 資 源 調 配 等 抉 擇 上 舉 例 而 言, 當 生 產 跟 不 上 銷 售, 導 致 大 量 訂 單 的 累 積 時, 應 依 據 各 個 客 戶 對 公 司 毛 利 率 的 貢 獻 度 進 行 決 策, 調 動 產 能 配 置, 依 序 滿 足 客 戶 需 求 此 外, 財 務 數 據 如 存 貨 週 轉 率 存 貨 週 轉 天 數 存 貨 成 本 優 化 金 額 等, 能 為 產 銷 協 同 機 制 效 度 提 供 量 化 之 比 較 基 礎 三 要 強 化 高 層 管 理 的 投 入, 提 升 會 議 對 於 各 單 位 參 與 的 重 要 性 產 銷 協 同 往 往 涉 及 各 單 位 不 同 的 角 色 執 掌 與 績 效 利 益, 而 高 層 管 理 透 過 指 派 瞭 解 狀 況 能 提 供 有 效 建 議 及 解 決 方 案 有 助 於 決 策 或 具 備 決 策 能 力 的 人 參 與 會 議 等 手 段 實 質 投 入, 方 能 增 進 產 銷 協 同 會 議 決 策 的 效 度 與 執 行 力, 弭 平 衝 突, 提 升 各 單 位 參 與 會 議 的 重 要 性 四 要 有 專 案 負 責 人 及 權 責 機 制 產 銷 會 議 中, 應 指 派 專 案 負 責 人 及 權 責 機 制, 並 建 立 明 確 的 專 案 目 標, 如 成 本 效 率 和 質 量, 落 實 到 各 專 案 成 員 績 效 考 核 上, 使 專 案 成 員 在 專 案 負 責 人 的 帶 領 下 共 同 努 力 專 案 負 責 人 的 職 能 可 以 來 自 採 購, 也 可 能 是 設 計 或 品 管 單 位 人 員 職 能 目 標 不 同, 但 專 案 目 標 一 致, 進 而 使 專 案 目 標 高 於 職 能 目 標 ; 當 職 能 目 標 與 專 案 目 標 衝 突 時, 專 案 成 員 內 部 可 協 調 解 決, 使 專 案 成 員 能 跨 執 行 協 作, 督 促 幫 助 供 應 商 改 進, 以 達 成 成 本 效 率 和 質 量 等 各 方 面 目 標 如 此 一 來 專 案 成 員 便 能 互 為 資 源, 各 職 能 以 發 揮 服 務 功 能 為 主, 便 能 發 揮 最 大 綜 效 ; 例 如 品 管 與 設 計 協 助 採 購 職 能 合 力 推 動 設 計 優 化 及 生 產 工 藝 提 升, 以 達 成 更 高 層 次 的 供 應 鏈 成 本 節 約 6.00 cm 2.36 Inches 不 同 單 位 設 定 不 同 的 目 標 (Unit: M USD) 銷 售 目 標 135 供 給 目 標 對 於 S&OP 執 行 過 程 中, 每 一 個 可 能 產 生 的 情 境, 包 含 資 源 的 不 匹 配 訂 單 與 產 能 相 互 不 滿 足 而 進 行 決 策 時, 都 需 要 有 財 務 基 礎 的 支 撐, 才 能 做 出 最 有 利 的 判 斷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市 場 需 求 80 BP BP MP Sell-in Sell-out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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