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德國及波蘭人事制度考察報告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德國及波蘭人事制度考察報告"

Transcription

1 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考 察 ) 波 蘭 及 德 國 人 事 制 度 考 察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臺 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姓 名 職 稱 : 臺 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主 任 秘 書 許 堯 欽 臺 北 市 政 府 觀 光 傳 播 局 人 事 室 主 任 蔡 美 蘭 臺 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專 員 王 秋 萍 臺 北 市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人 事 室 主 任 王 儷 峰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人 事 室 股 長 張 蘊 涵 臺 北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人 事 室 股 長 許 文 賓 派 赴 國 家 : 波 蘭 德 國 出 國 期 間 :101 年 8 月 6 日 至 101 年 8 月 17 日 報 告 日 期 :101 年 11 月 12 日 I

2 波 蘭 及 德 國 人 事 制 度 考 察 報 告 摘 要 欲 提 升 政 府 效 能, 公 部 門 組 織 的 改 造 與 精 進 是 一 個 重 要 環 節, 亦 是 現 今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與 管 理 的 重 要 議 題 臺 北 市 為 我 國 首 善 之 都, 市 民 對 市 政 建 設 品 質 效 率 要 求 極 高, 藉 由 考 察 他 國 的 人 事 制 度, 可 汲 取 他 國 優 點, 作 為 完 善 組 織 架 構 及 人 力 運 用 之 參 考, 以 建 構 最 適 的 政 府 組 織 及 人 力 結 構, 作 為 推 動 高 品 質 市 政 建 設 之 有 力 碁 石 本 考 察 團 帶 著 包 含 組 織 架 構 與 員 額 配 置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發 展 非 典 型 僱 用 - 派 遣 人 力 運 用 情 形 等 3 個 面 向 14 個 議 題 前 往 波 蘭 德 國 考 察,12 天 的 考 察 行 程, 參 訪 4 個 政 府 部 門 拜 會 德 國 國 會 及 我 國 3 個 駐 外 單 位, 參 訪 拜 會 行 程 空 檔 並 實 地 參 觀 了 華 沙 柏 林 慕 尼 黑 市 的 市 政 建 設 本 團 整 理 了 實 地 參 訪 拜 會 及 參 觀 市 政 建 設 心 得, 提 出 了 下 列 8 項 建 議, 供 各 相 關 轄 管 機 關 參 考, 期 能 藉 由 本 團 的 考 察 建 議, 為 提 昇 臺 北 市 市 政 建 設 品 質, 貢 獻 一 點 心 力 考 察 建 議 事 項 如 下 : 一 中 央 應 授 予 地 方 政 府 更 高 的 人 事 自 主 權, 促 其 建 構 更 具 彈 性 的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二 地 方 政 府 應 賡 續 推 動 組 織 變 革, 以 因 應 逐 漸 緊 縮 的 財 政 資 源 三 正 視 契 約 僱 用 人 力 於 我 國 文 官 體 制 的 定 位, 不 再 視 其 為 臨 時 補 充 人 力 四 強 化 機 關 內 部 員 工 講 師 的 養 成, 增 進 實 作 經 驗 的 傳 承 五 配 合 推 動 公 平 就 業 政 策, 持 續 檢 討 調 整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比 率, 更 有 效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六 政 府 部 門 應 更 審 慎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人 力 七 建 議 考 量 延 長 屆 齡 退 休 年 齡, 以 充 分 運 用 人 力 八 市 政 建 設 參 觀 心 得 建 議 事 項 ( 一 ) 建 議 路 燈 號 誌 標 誌 採 共 管 設 置, 並 採 取 與 城 市 景 觀 融 合 的 設 計 ( 二 ) 建 議 本 市 公 共 設 施 設 計, 融 入 城 市 文 化 元 素 II

3 波 蘭 及 德 國 人 事 制 度 考 察 報 告 摘 要 Ⅰ 目 錄 Ⅱ 第 一 章 前 言 1 第 一 節 考 察 目 的 1 第 二 節 考 察 團 成 員 及 分 工 情 形 3 第 三 節 考 察 議 題 4 第 四 節 考 察 行 程 及 參 訪 機 構 5 第 五 節 考 察 國 家 國 情 與 我 國 之 關 係 簡 介 9 第 二 章 波 蘭 華 沙 市 政 府 參 訪 概 述 12 第 一 節 華 沙 市 政 府 組 織 架 構 12 第 二 節 華 沙 市 政 府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13 第 三 節 華 沙 市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發 展 13 第 三 章 波 蘭 內 政 部 參 訪 概 述 18 第 一 節 波 蘭 內 政 部 組 織 架 構 18 第 二 節 波 蘭 內 政 部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19 第 三 節 波 蘭 內 政 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發 展 20 第 四 章 德 國 柏 林 邦 政 府 參 訪 概 述 23 第 一 節 柏 林 邦 政 府 組 織 架 構 23 第 二 節 柏 林 邦 政 府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24 第 三 節 柏 林 邦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發 展 24 第 五 章 拜 會 德 國 聯 邦 國 會 28 第 六 章 德 國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參 訪 概 述 31 第 一 節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組 織 架 構 31 第 二 節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32 第 三 節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發 展 32 III

4 第 七 章 考 察 心 得 與 建 議 37 第 一 節 考 察 心 得 37 第 二 節 建 議 事 項 41 第 三 節 結 語 46 參 考 文 獻 47 附 錄 附 錄 一 考 察 議 題 48 附 錄 二 考 察 行 程 51 附 錄 三 考 察 政 府 機 關 組 織 架 構 圖 53 附 錄 四 考 察 活 動 照 片 59 附 錄 五 相 關 外 文 資 料 77 IV

5 波 蘭 及 德 國 人 事 制 度 考 察 報 告 第 一 章 前 言 提 昇 政 府 效 能 在 這 個 快 速 變 遷 的 世 代 裡, 是 一 個 國 家 必 須 重 視 的 課 題, 其 重 要 性 在 於 有 助 於 強 化 國 家 競 爭 力, 促 進 人 民 生 活 幸 福 感 然 而, 要 提 昇 政 府 效 能, 公 部 門 組 織 的 改 造 與 精 進 是 一 個 重 要 環 節, 亦 是 現 今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與 管 理 的 重 要 議 題 英 美 與 歐 陸 國 家 更 自 1980 年 代 起, 即 展 開 政 府 改 造 進 行 政 府 管 理 變 革 等 措 施, 其 重 要 性 可 見 一 斑 ; 我 國 近 年 來 亦 不 斷 於 政 府 改 造 方 面 投 注 相 當 多 的 心 力, 期 待 創 造 一 個 更 有 效 能 的 政 府, 提 高 人 民 幸 福 感 近 年 來, 全 球 經 濟 日 趨 緊 縮, 促 使 民 眾 對 於 政 府 資 源 的 利 用, 更 在 意 是 否 具 成 本 效 益 因 此, 政 府 必 須 更 具 前 瞻 性, 制 定 具 績 效 性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全 面 提 昇 施 政 品 質, 以 回 應 民 眾 需 求 臺 北 市 為 我 國 首 善 之 都, 與 國 際 互 動 機 會 頻 繁, 更 強 烈 地 感 受 全 球 化 帶 來 的 衝 擊 並 且, 臺 北 市 民 對 市 政 建 設 品 質 效 率 要 求 極 高, 更 期 待 本 府 組 織 能 够 隨 時 因 應 外 在 環 境, 提 供 最 適 的 服 務 透 過 出 國 考 察 先 進 國 家 的 人 事 制 度, 汲 取 優 點, 作 為 完 善 組 織 架 構 及 人 力 運 用 之 參 考, 以 建 構 最 適 的 政 府 組 織 及 人 力 結 構, 作 為 推 動 高 品 質 市 政 建 設 之 有 力 碁 石 第 一 節 考 察 目 的 政 府 人 事 部 門 現 已 從 傳 統 人 事 行 政 逐 漸 轉 型 為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階 段, 臺 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 以 下 簡 稱 本 處 ) 扮 演 臺 北 市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角 色, 更 應 負 責 尋 求 最 適 組 織 與 人 力 結 構 設 計 的 責 任 雖 然 各 國 政 府 組 織 結 構 與 文 官 制 度 係 因 其 國 情 差 異 有 不 同 的 設 計, 但 其 藉 由 不 斷 的 變 革, 尋 求 最 適 國 情 的 政 府 組 織 精 神 是 一 致 的 本 處 組 成 考 察 團 前 往 先 進 國 家 考 察 人 事 業 務, 透 過 實 地 的 參 訪, 瞭 解 各 國 文 官 制 度 設 計 與 國 情 之 關 係, 汲 取 進 步 的 經 驗 與 制 度, 並 培 養 同 仁 的 國 際 觀, 拓 展 國 際 視 野, 期 能 對 市 府 組 織 進 行 更 有 效 率 的 再 造 規 劃, 促 進 組 織 發 展, 並 加 強 人 力 資 源 的 運 用 與 發 展 本 (2012) 年 選 定 波 蘭 及 德 國 為 考 察 國 家, 係 基 於 近 年 來 這 二 國 在 經 濟 建 設 等 各 方 面 均 有 亮 眼 的 表 現 1

6 按 本 團 參 訪 國 家 順 序 先 談 波 蘭, 波 蘭 於 1990 年 結 束 共 產 黨 統 治, 成 為 民 主 國 家 後, 政 府 持 續 進 行 政 治 經 濟 等 多 方 面 的 建 設 2004 年 5 月 1 日, 波 蘭 進 行 全 民 公 投, 經 由 民 意 支 持 正 式 加 入 歐 盟 組 織 ;2007 年 12 月 21 日 更 成 為 申 根 公 約 會 員 國 2007 年 至 2008 年 間, 外 資 持 續 湧 入, 波 幣 對 美 元 及 歐 元 的 匯 率 迅 速 升 值 2008 年 下 半 年, 因 受 國 際 金 融 危 機 的 衝 擊, 波 幣 趨 貶 面 對 國 際 經 濟 衰 退 浪 潮, 波 蘭 政 府 採 取 刪 減 政 府 開 支, 不 使 政 府 財 政 赤 字 擴 大, 雖 然 波 幣 貶 值, 但 產 業 出 口 僅 略 受 影 響, 經 濟 表 現 尚 稱 良 好 2009 年, 波 蘭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Gross Domestic Product, 縮 寫 GDP) 成 長 率 達 1.7%, 為 歐 盟 國 家 中 唯 一 維 持 正 成 長 的 國 家 ( 當 年 歐 盟 各 國 GDP 成 長 率 平 均 為 -4.1%),2010 年, 波 蘭 GDP 成 長 率 更 增 至 3.8%, 個 人 平 均 GDP 為 1 萬 2,290 美 元, 若 以 購 買 力 平 價 指 數 計 算, 則 為 1 萬 8,823 美 元 再 談 德 國,2003 年 的 德 國, 前 總 理 施 若 德 (Grehard Schroder) 展 開 新 的 社 福 政 策 (Agenda2010), 大 幅 度 改 革 原 有 的 社 福 政 措 施, 刪 減 勞 工 福 利 延 長 退 休 年 齡, 企 圖 使 個 人 承 擔 更 多 社 會 責 任, 直 到 現 在, 德 國 正 推 行 的 延 長 屆 齡 退 休 年 齡 至 67 歲, 都 是 歐 洲 最 高 的 屆 齡 退 休 年 齡 ( 商 業 周 刊 1271 期 p144) 德 國 首 都 柏 林, 在 近 代 史 上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城 市,1945 年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結 束, 飽 受 戰 火 摧 殘 的 柏 林, 市 容 遭 到 大 量 的 毀 損, 隨 後 更 因 列 強 的 意 識 主 張, 讓 東 西 柏 林 陷 入 長 達 40 多 年 的 分 裂, 直 至 1989 年 柏 林 圍 牆 倒 下, 柏 林 才 回 復 一 統, 展 開 歷 史 新 頁 1990 年 東 西 柏 林 統 一 後, 德 國 政 府 投 入 大 量 資 源 重 建 柏 林, 但 因 工 業 崩 潰 過 度 建 設 等 問 題 尚 待 解 決,1997 年, 柏 林 GDP 成 長 率 衰 退 至 -1.3% 自 統 一 後, 柏 林 經 濟 持 續 低 迷 了 10 年,2001 年, 沃 維 萊 特 (Klaus Wowereit) 就 任 市 長, 重 新 制 定 柏 林 的 經 濟 政 策, 新 經 濟 政 策 方 向 正 確, 提 振 了 柏 林 的 經 濟 發 展, 至 2005 年, 柏 林 的 GDP 成 長 率 已 超 過 2%, 超 越 了 德 國 全 國 的 平 均 值, 至 2009 年, 柏 林 更 成 為 歐 洲 前 5 大 經 濟 體 中, 就 業 率 唯 一 正 成 長 的 首 都,2005 年 至 2009 年 5 年 GDP 平 均 成 長 率, 更 是 德 國 全 國 成 長 率 的 三 倍 ( 商 業 周 刊 1272 期 p118) 綜 上 所 述, 波 蘭 德 國 能 在 國 際 金 融 情 勢 普 遍 低 迷 之 際, 仍 有 亮 眼 的 表 現, 其 政 府 組 織 結 構 必 有 良 好 的 結 構 設 計, 以 支 持 其 各 項 政 策 的 推 行, 是 我 們 想 要 瞭 解 與 學 習 的 2

7 第 二 節 考 察 團 成 員 及 分 工 情 形 本 處 101 年 因 公 出 國 考 察 團 由 許 主 任 秘 書 堯 欽 率 領 本 府 觀 光 傳 播 局 人 事 室 蔡 主 任 美 蘭 本 處 管 理 科 王 專 員 秋 萍 本 市 停 車 管 理 工 程 處 人 事 室 王 主 任 儷 峰 本 府 教 育 局 人 事 室 張 股 長 蘊 涵 及 本 府 主 計 處 人 事 室 許 股 長 文 賓 等 共 計 6 人, 前 往 波 蘭 及 德 國 實 地 考 察 政 府 人 事 制 度 為 求 本 次 因 公 出 國 考 察 得 以 順 利 進 行, 以 收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本 處 除 事 先 聯 繫 我 國 駐 波 蘭 德 國 代 表 處, 並 蒙 其 熱 誠 協 助 各 項 參 訪 事 宜 外, 並 擬 定 考 察 團 成 員 之 各 項 分 工 明 細 表 如 下 表 1-1 臺 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101 年 度 波 蘭 德 國 考 察 團 成 員 分 工 表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人 事 處 主 任 秘 書 姓 名 負 責 工 作 內 容 備 註 許 堯 欽 督 導 暨 綜 理 本 考 察 團 相 關 事 務 領 隊 觀 光 傳 播 局 人 事 室 主 任 蔡 美 蘭 行 程 規 劃 公 費 帳 務 管 理 ( 記 帳 ) 公 費 管 理 ( 保 管 支 用 ) 參 訪 資 料 蒐 集 團 員 人 事 處 專 員 停 車 管 理 處 人 事 室 主 任 王 秋 萍 王 儷 峰 考 察 相 關 行 政 業 務 公 文 作 業 ( 與 外 交 部 聯 繫 協 辦 入 出 境 手 續 等 相 關 事 宜 ) 回 國 後 經 費 核 銷 參 訪 資 料 蒐 集 議 題 擬 定 製 作 活 動 手 冊 參 訪 期 間 攝 影 參 訪 資 料 蒐 集 團 員 團 員 教 育 局 人 事 室 股 長 張 蘊 涵 贈 受 禮 品 採 購 相 關 事 宜 市 政 資 料 蒐 集 參 訪 資 料 蒐 集 團 員 主 計 處 人 事 室 股 長 許 文 賓 參 訪 資 料 蒐 集 撰 寫 出 國 考 察 報 告 參 訪 期 間 攝 影 團 員 3

8 第 三 節 考 察 議 題 由 於 人 事 業 務 的 範 圍 十 分 廣 泛, 而 出 國 考 察 參 訪 時 間 有 限, 為 求 效 益, 本 處 因 公 出 國 考 察 團 參 酌 德 國 波 蘭 的 政 經 背 景 及 發 展 情 形, 從 以 下 三 個 面 向, 研 擬 14 項 考 察 議 題, 詳 細 考 察 議 題 如 附 錄 一 壹 組 織 架 構 與 員 額 配 置 面 向 為 達 成 人 民 對 高 效 能 政 府 的 期 待, 組 織 變 革 的 議 題 在 國 內 外 均 是 重 要 的 人 事 課 題 以 臺 北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例, 行 政 機 關 編 制 總 員 額, 依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準 則 規 範, 不 得 超 過 1 萬 4,200 人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更 因 公 路 監 理 業 務 回 歸 中 央,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隨 之 移 撥 中 央 而 扣 除 渠 等 人 員 編 制 員 額, 將 本 府 行 政 機 關 編 制 總 員 額 上 限 下 修 為 1 萬 3,989 人 在 有 限 的 編 制 員 額 限 制 下, 欲 提 供 高 品 質 高 效 率 的 市 政 建 設, 合 理 的 人 力 配 置 益 顯 重 要 本 次 考 察 希 望 藉 由 探 究 波 蘭 華 沙 市 政 府 波 蘭 內 政 部 德 國 柏 林 邦 政 府 及 德 國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的 組 織 架 構 及 公 務 人 力 配 置 數, 瞭 解 其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員 額 總 數 之 控 管 方 式 未 來 組 織 變 革 的 方 向, 以 及 在 變 革 過 程 中 是 否 遭 遇 困 難 並 詢 問 其 因 應 解 決 之 道, 這 個 面 向 本 團 提 出 了 3 項 議 題 貳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發 展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良 窳 攸 關 政 府 機 關 的 運 作 與 績 效, 本 府 現 行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之 整 體 規 劃 方 向 分 為 深 化 公 務 倫 理, 型 塑 優 質 文 化 彈 性 人 事 制 度, 活 化 人 力 運 用 落 實 獎 優 汰 劣, 強 化 人 力 效 能 培 育 優 秀 人 才, 提 昇 優 質 人 力 及 爭 取 合 理 薪 俸, 加 強 員 工 照 護 等 五 大 項 本 次 考 察 團 希 望 藉 能 更 深 入 的 瞭 解 波 蘭 華 沙 市 政 府 波 蘭 內 政 部 德 國 柏 林 邦 政 府 及 德 國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計 畫 的 涵 蓋 內 容 實 務 作 法 及 其 目 前 的 施 行 成 效, 這 個 面 向 本 團 提 出 了 5 項 議 題 參 非 典 型 僱 用 - 派 遣 人 力 運 用 情 形 為 因 應 市 場 供 需 之 快 速 變 化, 勞 動 力 彈 性 化 成 為 企 業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重 要 策 略, 非 典 型 工 作 型 態 ( 包 括 人 力 派 遣 部 分 工 時 臨 時 性 工 作 等 類 型 ) 興 起, 為 多 數 國 家 勞 動 市 場 變 化 的 主 要 特 徵 之 一 (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2011) 以 本 府 視 之, 截 至 本 (101) 年 7 月 1 日,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運 用 人 力 派 遣 的 人 數 為 684 人, 佔 市 府 101 年 7 月 1 日 公 務 人 力 (6 萬 人 )1.31% 因 派 遣 人 4

9 力 運 用 存 在 許 多 問 題, 故 本 府 目 前 限 制 各 機 關 進 用 派 遣 勞 工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各 機 關 現 有 員 工 總 數 百 分 之 十 因 契 約 用 人 制 度, 所 牽 涉 之 勞 動 法 令 與 人 事 制 度 較 為 複 雜, 在 實 際 環 境 需 要 以 及 政 策 環 境 變 化 迅 速 狀 況 下, 希 望 能 透 過 訪 查 以 瞭 解 德 國 相 關 制 度 之 運 行 經 驗, 作 為 強 化 我 國 相 關 契 約 用 人 之 政 策 設 計 能 力, 這 個 面 向 本 團 提 出 了 6 項 議 題 第 四 節 考 察 行 程 及 參 訪 機 構 本 次 考 察 參 訪 政 府 機 關 包 括 波 蘭 華 沙 市 政 府 波 蘭 內 政 部 德 國 柏 林 邦 政 府 內 政 及 體 育 廳 德 國 巴 邦 利 亞 邦 政 府 財 政 廳 等 4 個 政 府 機 關 ; 另 經 我 國 駐 德 國 代 表 處 安 排, 本 團 拜 會 德 國 國 會 議 員 兼 德 中 協 會 主 席, 由 該 主 席 辦 公 室 主 任 導 覽 參 觀 國 會 議 員 辦 公 大 樓 及 聯 邦 國 會 大 廈 ; 另 外, 本 團 拜 會 我 國 駐 波 蘭 華 沙 德 國 柏 林 及 慕 尼 黑 等 3 個 駐 外 代 表 處 ( 辦 事 處 ) 壹 考 察 行 程 本 次 考 察 期 間 為 101 年 8 月 6 日 至 8 月 17 日, 扣 除 首 尾 2 日 飛 行 航 程 時 間, 實 際 考 察 日 期 僅 為 101 年 8 月 7 日 至 8 月 16 日 計 10 日 10 天 的 考 察 行 程 中, 走 訪 歐 洲 波 蘭 與 德 國 2 個 國 家 3 個 重 要 城 市 考 量 參 訪 國 家 之 地 理 位 置 及 行 程 之 完 整 性, 本 次 考 察 行 程 安 排 以 波 蘭 華 沙 市 為 起 點 101 年 8 月 6 日 上 午 由 桃 園 中 正 國 際 機 場 搭 機, 經 香 港 轉 機 飛 往 德 國 法 蘭 克 福, 再 於 法 蘭 克 福 轉 機 前 往 華 沙, 於 波 蘭 時 間 8 月 6 日 夜 間 11 時 許 抵 達 華 沙 市,8 月 7 日 8 日 於 華 沙 市 參 訪 8 月 9 日 本 團 離 開 波 蘭 華 沙 市 前 往 德 國 柏 林, 於 柏 林 進 行 參 訪 至 13 日 14 日 離 開 柏 林 市 前 往 德 國 慕 尼 黑 市,15 日 16 日 於 慕 尼 黑 進 行 考 察,16 日 晚 間 由 慕 尼 黑 搭 機 經 香 港 轉 機 返 回 臺 北, 於 臺 北 時 間 17 日 晚 間 近 8 時 抵 達 桃 園 中 正 國 際 機 場, 結 束 考 察 行 程 詳 細 考 察 行 程 如 附 錄 二 貳 參 訪 及 拜 會 機 構 本 次 考 察 共 參 訪 波 蘭 華 沙 市 政 府 波 蘭 內 政 部 德 國 柏 林 邦 政 府 內 政 及 體 育 廳 巴 邦 利 亞 邦 政 府 財 政 廳 等 4 個 國 外 政 府 機 關 ; 拜 會 德 國 國 會 及 我 國 駐 波 蘭 臺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位 於 華 沙 市 ) 駐 德 國 臺 北 代 表 處 ( 位 於 柏 林 市 ) 駐 慕 尼 黑 辦 事 處 等 3 個 駐 外 單 位 茲 將 本 次 考 察 主 要 參 訪 及 拜 會 過 程 簡 述 如 後 5

10 一 參 訪 波 蘭 及 德 國 政 府 機 關 因 應 本 次 出 國 考 察 主 題 係 與 政 府 機 關 人 事 業 務 相 關, 爰 本 次 考 察 參 訪 機 關 主 要 以 波 蘭 德 國 重 要 城 市 政 府 機 關 人 力 資 源 或 管 理 部 門 為 主 經 本 團 事 先 透 過 外 交 部 與 我 國 駐 參 訪 城 市 ( 波 蘭 華 沙 市 德 國 柏 林 市 慕 尼 黑 市 ) 駐 外 單 位 聯 繫 接 洽 安 排, 分 別 拜 會 波 蘭 華 沙 市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及 訓 練 局 波 蘭 內 政 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及 組 織 室 德 國 柏 林 邦 政 府 中 央 事 務 處 理 司 - 內 政 及 體 育 廳 行 政 管 理 部 德 國 慕 尼 黑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財 政 廳 人 事 部 門 等 4 個 政 府 機 關 人 事 部 門, 以 下 就 詳 細 參 訪 內 容 分 述 之 ( 一 ) 波 蘭 華 沙 市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及 訓 練 局 (Office of Personnel and Training of the Warsaw City Hall) 1. 參 訪 日 期 :101 年 8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2. 對 方 接 待 人 員 : (1) Ms. Anna Grocholska-Head of the 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City of Warsaw( 外 交 事 務 局 局 長 ) (2) Ms. Małgorzata Pacuska-Director of the Office of Personnel and Training of the Warsaw City Hall( 人 力 資 源 及 訓 練 局 主 任 ) 3. 參 訪 過 程 簡 述 : 人 力 資 源 及 訓 練 局 主 任 Ms. Małgorzata Pacuska, 針 對 華 沙 市 政 府 人 力 發 展 現 況 作 一 簡 報, 本 團 除 聆 聽 該 市 政 府 人 力 發 展 各 項 相 關 議 題 外, 我 方 亦 適 度 予 以 回 應, 會 上 交 流 討 論 十 分 熱 絡 且 順 利 ( 二 ) 波 蘭 內 政 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及 組 織 室 (Office for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1. 參 訪 日 期 :101 年 8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2. 對 方 接 待 人 員 : (1) Ms. Elżbieta Lisicka-Deputy Director of the Office for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及 組 織 室 副 主 任 ) (2) 訓 練 組 織 處 承 辦 訓 練 業 務 資 深 專 員 訓 練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員 工 考 核 業 務 等 相 關 主 管 及 業 務 承 辦 人 A. Ms. Wanda Kurek-Head of Organization Division B. Ms. Joanna Pakuła-Counsellor of the Minister C. Mr. Waldemar Majewski-Senior Specialist 6

11 D. Ms. Karolina Świszcz- Specialist 3. 參 訪 過 程 簡 述 : 於 波 蘭 內 政 部 考 察 時, 座 談 會 中 除 內 政 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及 組 織 室 副 主 任 為 本 團 介 紹 及 說 明 本 團 所 提 之 參 訪 議 題 內 容 外, 該 部 訓 練 組 織 處 辦 理 訓 練 資 深 專 員 負 責 訓 練 與 發 展 業 務 及 辦 理 員 工 考 核 業 務 之 代 表 同 仁, 亦 對 本 團 參 訪 議 題 補 充 回 答, 並 詢 問 本 府 於 組 織 編 制 訓 練 進 修 等 相 關 規 劃 及 執 行 情 形, 雙 方 熱 烈 交 流 討 論 ( 三 ) 德 國 柏 林 邦 政 府 中 央 事 務 處 理 司 - 內 政 及 體 育 廳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Central Administration of Berlin Senate Department for the Interior and Sport) 1. 參 訪 日 期 :101 年 8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30 分 至 11 時 2. 對 方 接 待 人 員 : Mr. Udo Rienass-Director of Central Administration of Berlin Senate Department for the Interior and Sport( 柏 林 邦 政 府 內 政 及 體 育 廳 行 政 管 理 部 主 任 ) 3. 參 訪 過 程 簡 述 : 內 政 及 體 育 廳 行 政 管 理 部 主 任 Mr. Udo Rienass 針 對 本 考 察 團 所 提 議 題 問 題, 均 一 一 予 以 耐 心 回 復, 本 團 除 聆 聽 該 市 政 府 人 力 發 展 及 運 用 各 項 相 關 議 題 外, 我 方 亦 適 度 予 以 回 應, 進 行 交 流 討 論 ( 四 ) 德 國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財 政 廳 人 事 部 門 (Bavarian State Ministry of Finance, 位 於 巴 伐 利 亞 邦 首 府 慕 尼 黑 市 ) 1. 參 訪 日 期 :101 年 8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10 時 12 時 2. 對 方 接 待 人 員 : (1)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財 政 廳 人 事 部 門 主 管 Mr. Findeisen (2) 人 事 部 門 承 辦 人 Ms. Miriam Resc 3. 參 訪 過 程 簡 述 : 本 團 參 訪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由 財 政 廳 人 事 部 門 主 管 Mr. Findeisen 接 待, 因 Mr. Findeisen 另 有 公 務 行 程, 不 克 全 程 陪 同 本 團 參 訪, 故 委 由 該 部 門 業 務 承 辦 人 Ms. Miriam Resch, 針 對 本 考 察 團 所 提 考 察 議 題 先 進 行 簡 報 因 本 次 拜 會 財 政 廳 外 交 部 駐 慕 尼 黑 辦 事 處 係 煩 請 德 國 青 年 公 務 人 員 聯 盟 巴 伐 利 亞 邦 分 會 協 助 安 排, 爰 該 分 會 副 主 席 Ms. Frau Julia Tkocz 亦 全 程 陪 同 本 團 參 與 簡 報 及 座 談 會 本 團 除 聆 聽 該 邦 政 府 人 力 發 展 及 運 用 各 項 相 關 議 題 外, 亦 適 度 予 以 回 應 及 提 問, 交 流 十 分 熱 絡 7

12 二 拜 會 德 國 國 會 議 員 兼 德 中 協 會 主 席 Mrs. Anita Schafer ( 一 ) 拜 會 日 期 :101 年 8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 二 ) 拜 會 人 員 : 國 會 議 員 兼 德 中 協 會 主 席 Mrs. Anita Schafer ( 三 ) 拜 會 過 程 簡 述 : 因 國 會 議 員 兼 德 中 協 會 主 席 Mrs. Anita Schafer 臨 時 有 要 事 須 返 回 選 區 處 理, 故 由 其 辦 公 室 主 任 Mr. Franz-Josef Metzen 接 待 導 覽 參 觀 國 會 三 拜 會 我 國 駐 外 機 構 : ( 一 ) 駐 波 蘭 臺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Taipei Economic & Cultural Office in Poland) 1. 拜 會 日 期 :101 年 8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11 時 至 12 時 2. 拜 會 人 員 : 唐 秘 書 天 華 ( 代 理 處 長 ), 代 表 處 各 組 組 長 3. 拜 會 過 程 簡 述 : 於 駐 波 蘭 臺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拜 會 時, 因 我 國 駐 波 蘭 劉 代 表 宜 民 甫 退 休 返 國, 爰 由 辦 事 處 文 化 組 唐 秘 書 接 待 代 表 處 同 仁 除 熱 情 接 待 本 團 外, 並 為 本 團 進 行 我 國 與 波 蘭 目 前 政 經 關 係 互 動 情 勢 辦 事 處 業 務 簡 介 辦 事 處 文 化 新 聞 教 育 及 經 濟 等 各 組 分 別 在 會 上 針 對 現 今 波 蘭 文 化 社 會 教 育 及 經 濟 等 方 面 現 況 作 介 紹, 唐 秘 書 並 提 及 本 市 市 長 已 多 年 未 曾 到 訪 華 沙 市, 因 此 十 分 歡 迎 並 邀 請 本 市 市 長 能 走 訪 華 沙 ( 二 ) 駐 德 國 臺 北 代 表 處 1. 拜 會 日 期 :101 年 8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5 時 至 6 時 30 分 2. 拜 會 人 員 : 魏 代 表 武 煉 代 表 處 新 聞 組 沈 組 長 文 強 3. 拜 會 過 程 簡 述 : 於 駐 德 國 臺 北 代 表 處 拜 會 時, 由 代 表 處 魏 代 表 武 煉 親 自 接 待, 魏 代 表 除 親 切 招 呼 外, 也 扼 要 介 紹 德 國 社 會 文 化 及 經 濟 等 現 況, 另 也 分 享 了 魏 代 表 投 身 外 交 生 涯 的 有 趣 經 驗 沈 組 長 文 強 更 熱 誠 地 為 本 團 簡 介 柏 林 邦 政 府 的 社 會 經 濟 現 況 ( 三 ) 駐 慕 尼 黑 辦 事 處 1. 拜 會 日 期 :101 年 8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9 時 30 分 2. 拜 會 人 員 : 鄭 處 長 兆 元 辦 事 處 陳 組 長 昌 霖 3. 拜 會 過 程 簡 述 : 本 團 在 參 訪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財 政 廳 前, 先 至 我 國 駐 慕 尼 黑 臺 北 辦 事 處 拜 會, 由 辦 事 處 處 長 鄭 處 長 兆 元 親 自 接 待, 隨 後 並 帶 領 本 考 察 團 前 往 參 訪 機 關, 沿 途 並 向 本 團 介 紹 慕 尼 黑 市 的 社 會 文 化 及 經 濟 等 現 況, 參 訪 財 政 廳 座 談 時, 鄭 處 長 並 親 自 擔 任 翻 譯 工 作 參 訪 結 束 後, 鄭 處 長 與 陳 組 長 並 利 用 午 休 時 間, 帶 領 本 考 察 團 於 市 區 內 進 行 導 覽, 專 業 且 熱 忱 的 幫 忙, 令 本 團 獲 益 良 多 8

13 第 五 節 考 察 國 家 國 情 與 我 國 之 關 係 簡 介 壹 波 蘭 一 國 情 簡 介 : 波 蘭 共 和 國 ( 波 蘭 語 :Rzeczpospolita Polska), 簡 稱 波 蘭, 北 面 濱 臨 波 羅 的 海, 西 面 與 德 國 接 壤, 南 部 與 捷 克 和 斯 洛 伐 克 為 鄰, 東 邊 為 烏 克 蘭 和 白 俄 羅 斯, 東 北 部 則 和 立 陶 宛 及 俄 羅 斯 加 裏 寧 格 勒 州 相 鄰 波 蘭 一 詞 源 於 斯 拉 夫 語 Polanie, 意 思 是 居 住 在 平 原 上 的 人, 全 國 絕 大 部 分 地 區 位 於 東 歐 平 原, 平 均 海 拔 為 173 公 尺 僅 南 部 地 勢 有 起 伏, 有 喀 爾 巴 阡 山 脈 和 蘇 台 德 山 脈 等, 最 高 點 海 拔 為 2,499 公 尺 全 國 依 地 形 可 分 為 五 區, 由 北 而 南 分 別 為 沿 海 低 地 北 部 平 原 中 部 臺 地 西 里 西 亞 煤 田 區 及 南 部 山 地, 土 地 總 面 積 為 31 萬 2,700 平 方 公 里, 約 為 臺 灣 面 積 的 9 倍 波 蘭 的 氣 候 為 一 過 渡 氣 候 地 區, 屬 於 海 洋 型 至 大 陸 型 氣 候 的 溫 帶 氣 候 區, 以 首 府 華 沙 而 言, 冬 季 1 月 月 均 溫 約 為 攝 氏 零 下 3 度, 夏 季 7 月 月 均 溫 約 為 攝 氏 19 度 波 蘭 的 人 口 約 為 3,864 萬, 現 在 人 口 中 的 大 約 98% 為 波 蘭 人, 以 波 蘭 語 為 母 語, 其 他 少 數 民 族 包 括 了 德 國 人 烏 克 蘭 人 及 白 俄 羅 斯 人 等 在 宗 教 方 面, 波 蘭 是 個 對 天 主 教 相 當 虔 誠 的 國 家, 境 內 大 小 教 堂 林 立, 宗 教 氣 氛 濃 厚, 約 有 90% 以 上 的 波 蘭 人 信 奉 天 主 教 波 蘭 在 2004 年 5 月 正 式 加 入 歐 盟, 加 入 歐 盟 後, 有 助 於 這 些 東 歐 前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維 繫 現 行 的 民 主 法 治, 且 因 為 貿 易 自 由 化 將 有 利 於 產 品 的 出 口, 對 國 家 的 經 濟 發 展 有 一 定 的 助 益, 加 上 歐 盟 對 波 蘭 的 農 業 補 貼 與 經 濟 援 助, 為 波 蘭 經 濟 注 入 強 大 動 力 2011 年 下 半 年, 波 蘭 擔 任 歐 盟 輪 值 主 席 國, 在 擔 任 主 席 國 期 間, 經 濟 事 務 方 面 最 重 要 的 任 務, 是 完 成 歐 盟 2013 年 之 後 的 財 務 架 構 一 般 事 務 方 面, 波 蘭 持 續 協 助 擴 展 歐 盟 的 邊 境, 並 規 範 想 要 加 入 歐 盟 的 國 家, 均 須 符 合 歐 盟 所 有 的 標 準 規 定 二 波 蘭 的 政 府 體 系 與 府 會 關 係 波 蘭 為 一 個 多 黨 制 的 民 主 國 家, 其 政 體 採 議 會 與 總 統 混 合 制 在 權 力 劃 分 上, 採 行 政 ( 總 統 及 部 長 理 事 會 ) 立 法 ( 國 會 ) 司 法 ( 各 級 法 院 ) 9

14 三 權 分 立 波 蘭 共 和 國 最 高 法 律 為 憲 法 ; 該 憲 法 於 1997 年 重 新 修 訂,4 月 2 日 通 過, 並 經 公 投 批 准 波 蘭 憲 法 保 障 了 經 濟 自 由, 任 何 限 制 經 濟 活 動 的 政 策 都 須 以 法 律 訂 之 波 蘭 的 國 會 係 由 上 下 兩 院 組 成 下 議 院 Sejm 係 依 比 例 投 票 制 選 出, 下 議 院 議 員 計 460 個 席 次, 任 期 4 年 ; 上 議 院 Senat 依 多 數 決 選 出, 計 100 個 席 次, 任 期 4 年 總 統 由 直 接 選 舉 選 出, 任 期 5 年, 得 連 任 一 次, 為 國 家 元 首 及 外 交 事 務 的 最 高 代 表, 亦 是 三 軍 統 帥 總 理 由 總 統 提 名, 內 閣 成 員 則 經 總 理 提 名 之 後, 由 總 統 任 命 之 當 政 府 無 法 運 作 或 通 過 國 家 預 算 草 案 時, 總 統 有 權 解 散 國 會 總 統 有 權 否 決 國 會 通 過 的 法 案, 但 下 議 院 (Sejm) 可 以 五 分 之 三 多 數 決, 推 翻 總 統 的 決 定 三 與 我 國 雙 邊 關 係 波 蘭 與 我 國 之 間 並 無 正 式 外 交 關 係, 惟 外 交 部 為 促 進 雙 邊 經 貿 交 流, 目 前 在 華 沙 設 有 駐 波 蘭 臺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波 蘭 在 臺 則 設 有 駐 臺 華 沙 貿 易 辦 事 處, 雙 方 關 係 尚 有 發 展 空 間 貳 德 國 一 國 情 簡 介 : 德 意 志 聯 邦 共 和 國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地 處 中 歐, 由 16 個 邦 組 成, 首 都 和 最 大 的 城 市 都 是 柏 林 周 圍 與 9 個 國 家 為 鄰, 北 面 為 丹 麥 北 海 及 波 羅 的 海, 西 面 與 荷 蘭 比 利 時 盧 森 堡 及 法 國 四 國 接 壤, 南 面 是 瑞 士 及 奧 地 利, 東 面 則 與 捷 克 及 波 蘭 接 壤 地 勢 呈 現 北 低 南 高, 呈 階 梯 狀, 由 北 而 南 依 序 大 可 分 為 低 地 丘 陵 及 南 部 山 地 在 1990 年 10 月 3 日 兩 德 統 一 後, 領 土 總 計 約 35 萬 7 千 平 方 公 里, 土 地 總 面 積 約 為 臺 灣 10 倍 大 德 國 氣 候 適 中, 西 北 地 區 位 於 海 洋 型 氣 候, 延 至 東 南 部 則 趨 於 大 陸 型 氣 候, 以 首 府 柏 林 為 例, 冬 季 1 月 月 均 溫 約 為 攝 氏 1 度, 夏 季 7 月 月 均 溫 約 為 攝 氏 25 度 德 國 的 人 口 約 8,300 萬 人, 現 在 人 口 大 約 有 90% 是 德 意 志 人, 以 德 語 為 母 語, 其 他 尚 包 含 土 耳 其 人 及 其 他 新 住 民 族 在 宗 教 方 面, 基 督 教 與 天 主 教 各 約 占 30%, 少 數 為 伊 斯 蘭 教 或 其 他 宗 教 10

15 德 國 是 歐 盟 各 國 中 人 口 最 多 的 國 家 和 最 大 的 經 濟 體 德 國 政 治 係 採 聯 邦 體 制, 聯 邦 議 會 由 參 議 院 及 眾 議 院 兩 院 組 成, 各 邦 在 教 育 警 察 和 其 他 方 面 均 享 有 高 度 獨 立 的 自 主 權 德 國 是 歐 盟 的 創 始 會 員 國 之 一, 被 公 認 為 歐 洲 四 大 經 濟 體 ( 德 國 英 國 法 國 義 大 利 ) 當 中 最 為 優 秀 的 國 家, 同 時 在 科 學 發 展 醫 學 研 究 技 術 創 新 的 多 個 領 域 中 處 於 世 界 領 先 的 地 位 二 與 我 國 雙 邊 關 係 德 國 雖 與 我 國 無 正 式 外 交 關 係, 但 德 國 為 我 在 歐 洲 最 大 貿 易 夥 伴 目 前 我 國 在 德 國 柏 林 設 有 駐 德 國 臺 北 代 表 處 於 漢 堡 及 慕 尼 黑 均 設 有 辦 事 處, 德 國 則 在 臺 設 有 德 國 在 臺 協 會 另 自 2011 年 1 月 起, 我 國 國 人 前 往 歐 洲 包 含 德 國 在 內 的 35 個 加 入 申 根 公 約 國 家 和 地 區, 無 須 辦 理 簽 證, 只 要 持 有 效 護 照 即 可 出 入 申 根 公 約 國, 更 促 進 我 國 德 國 雙 邊 關 係 的 發 展 11

16 第 二 章 波 蘭 華 沙 市 政 府 參 訪 概 述 華 沙 市 與 臺 北 市 自 1995 年 締 結 為 姊 妹 市, 雙 方 往 來 關 係 極 為 良 好, 本 次 參 訪, 由 華 沙 市 政 府 外 交 事 務 局 局 長 Ms. Anna Grocholska 及 人 力 資 源 及 訓 練 局 主 任 Ms. Małgorzata Pacuska 二 位 官 員 接 待, 態 度 十 分 親 切 友 善 本 團 抵 達 市 政 府 後, 外 交 事 務 局 局 長 Ms. Anna Grocholska 更 親 自 於 停 車 場 等 候 迎 接, 親 切 招 呼 帶 領 本 考 察 團 至 會 場, 讓 本 團 備 感 溫 馨 在 雙 方 晤 談 人 員 互 相 介 紹 並 寒 暄 後, 由 人 力 資 源 及 訓 練 局 主 任,Ms. Małgorzata Pacuska 針 對 華 沙 市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及 管 理 現 況 進 行 簡 報, 接 著,Pacuska 主 任 針 對 本 團 事 先 提 供 之 考 察 議 題, 進 行 答 覆 及 說 明, 會 上 交 流 討 論 十 分 熱 絡, 本 團 領 隊 及 團 員 除 聆 聽 該 市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制 度 設 計 及 運 作 現 況 外, 並 對 部 分 議 題 提 出 更 深 入 問 題, 期 能 更 深 切 瞭 解 該 市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情 形 Pacuska 主 任 對 本 團 團 員 提 出 問 題, 均 熱 誠 且 明 確 答 覆, 使 本 團 受 益 良 多 本 團 領 隊 許 主 任 秘 書 堯 欽, 亦 針 對 本 府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現 況, 作 一 簡 略 的 介 紹 及 說 明, 讓 Ms. Małgorzata Pacuska 亦 能 透 過 本 團 的 來 訪, 瞭 解 位 於 亞 洲 的 臺 北 市, 政 府 部 門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運 用 的 現 況 第 一 節 華 沙 市 政 府 組 織 架 構 華 沙 ( 波 蘭 文 :Warszawa 讀 音 ) 是 波 蘭 的 首 都 和 最 大 的 城 市, 亦 為 該 市 所 在 省 馬 佐 夫 舍 省 的 省 會 位 於 維 斯 拉 河 兩 岸, 距 波 羅 的 海 和 喀 爾 巴 阡 山 脈 大 約 350 公 里 面 積 約 為 512 平 方 公 里, 人 口 數 約 為 170 萬 人 在 東 西 方 冷 戰 時 期, 以 蘇 聯 為 首 的 東 歐 社 會 主 義 國 家, 於 1955 年 5 月, 於 華 沙 簽 訂 公 約, 成 立 華 沙 公 約 組 織 以 對 抗 西 方 北 大 西 洋 公 約 組 織, 而 華 沙 亦 因 為 該 公 約 的 簽 訂 地, 而 廣 為 世 人 熟 悉, 華 沙 公 約 組 織 至 1991 年 7 月 1 日 正 式 解 體 華 沙 市 政 府 置 市 長 1 人, 現 任 市 長 為 Ms.Hanna Gronkiewicz-Waltz; 置 副 市 長 4 人, 襄 助 市 長 處 理 市 政 業 務 4 位 副 市 長 並 與 工 商 局 局 長 財 務 長 共 6 人, 按 業 務 分 工, 分 別 督 導 39 個 部 門 業 務 ; 市 政 府 並 在 全 市 設 有 18 個 地 區 辦 公 室 華 沙 市 政 府 組 織 架 構 圖 如 附 錄 三 - 附 錄 三 圖 -1 歐 洲 許 多 城 市 都 有 其 市 徽, 市 徽 展 現 了 該 城 市 的 基 本 精 神 及 歷 史 傳 承 華 沙 市 市 徽 如 圖 2-1, 市 徽 中 有 著 華 沙 的 著 名 傳 說 人 物 美 人 魚 關 於 華 沙 美 人 魚 的 傳 說 有 多 個 版 本, 在 華 沙 的 旅 遊 指 南 中 最 常 見 的 一 種 版 本 是, 有 一 條 美 人 魚 從 波 12

17 羅 的 海 游 到 了 維 斯 瓦 河 的 華 沙 舊 城 區, 游 累 了 便 上 河 岸 休 息, 看 到 了 美 麗 的 華 沙 城, 便 決 定 停 留 以 感 受 華 沙 風 景, 並 且 高 興 地 唱 起 歌 來 美 人 魚 美 妙 的 歌 聲 吸 引 了 當 地 的 漁 民, 其 中 一 位 精 明 的 漁 民 動 了 貪 念, 心 想, 只 要 抓 著 美 人 魚, 利 用 她 美 妙 的 歌 聲 表 演, 必 定 能 賺 到 許 多 錢, 於 是 便 抓 住 美 人 魚, 並 且 將 她 囚 禁 失 去 自 由 的 美 人 魚 傷 心 地 每 日 哭 泣, 另 一 位 漁 民 的 兒 子 聽 到 了 美 人 魚 的 哭 聲, 他 感 受 到 美 人 魚 失 去 自 由 的 痛 苦, 在 朋 友 的 協 助 下, 合 力 救 出 美 人 魚 美 人 魚 在 道 別 時 承 諾, 為 了 報 答 他 們 的 恩 情, 只 要 華 沙 有 需 要, 她 必 返 回 保 護 華 沙 從 那 時 起, 華 沙 的 美 人 魚 便 持 起 長 劍 與 盾 牌, 永 遠 地 保 護 華 沙 華 沙 市 旗 華 沙 市 徽 圖 2-1 華 沙 市 市 旗 及 市 徽 第 二 節 華 沙 市 政 府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華 沙 市 政 府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為 人 力 資 源 及 訓 練 局 (The Office of Personnel and Training of the Warsaw City Hall), 依 其 業 務 職 掌, 分 為 六 個 部 門, 分 別 為 員 工 進 用 甄 選 部 門 員 工 薪 資 處 理 部 門 員 工 安 全 衛 生 部 門 員 工 訓 練 部 門 各 項 員 工 相 關 法 律 事 宜 處 理 部 門 及 員 工 預 借 薪 資, 假 期 事 宜 處 理 部 門 第 三 節 華 沙 市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發 展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發 展 範 圍 廣 泛 且 包 含 的 業 務 項 目 繁 多, 受 限 於 本 團 參 訪 時 間 短 迫, 爰 僅 能 針 對 本 團 預 先 擬 定 的 考 察 議 題, 及 對 華 沙 市 政 府 提 供 之 簡 報 資 料, 向 人 力 資 源 及 訓 練 局 Pacuska 主 任 請 益, 茲 就 本 團 考 察 所 得 分 述 如 下 壹 員 額 運 用 與 人 力 結 構 一 員 額 運 用 華 沙 市 公 務 員 人 事 費 約 佔 市 府 總 預 算 的 60% 人 事 費 為 華 沙 市 政 府 沈 重 的 負 擔, 這 點 與 本 府 相 同 就 訪 談 過 程 中 得 知, 因 市 政 建 設 項 目 繁 多, 為 達 成 各 項 政 策 目 標, 所 以 該 市 政 府 目 前 並 無 員 額 精 簡 的 規 劃 但 因 人 事 費 13

18 負 擔 沈 重, 為 控 制 其 成 長, 華 沙 市 政 府 員 工 的 薪 津 自 2008 年 迄 今, 均 凍 結 未 調 整 華 沙 市 政 府 員 額 控 管 係 由 財 務 單 位 負 責, 於 年 度 開 始 前, 財 務 單 位 視 預 算 可 容 納 額 度, 核 定 各 單 位 可 用 員 額, 再 由 各 單 位 據 以 進 用 人 員 二 人 力 結 構 華 沙 市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總 數 約 為 6 萬 多 人 ( 含 教 師 警 察 員 額 ), 人 力 結 構 分 為 以 下 三 類 : ( 一 ) 一 般 文 官 : 華 沙 市 政 府 的 一 般 文 官 為 推 行 市 政 的 主 力, 依 其 與 市 政 府 之 僱 用 方 式 及 權 利 義 務 不 同, 又 分 為 以 下 二 類, 二 者 與 市 政 府 之 僱 傭 關 係 權 利 義 務 與 擔 任 職 務 進 用 條 件 均 有 差 異 : 1. 公 務 人 員 (Civil Servant): 與 市 政 府 的 僱 傭 關 係 是 任 用 制, 其 關 係 較 為 穩 定, 擔 任 市 政 府 較 高 階 的 領 導 職 務, 職 責 程 度 較 高, 須 負 擔 的 義 務 亦 較 重 2. 契 約 僱 用 人 員 (Civil Service employee): 與 市 政 府 關 係 為 僱 傭 契 約, 負 責 處 理 一 般 性 的 行 政 事 務, 職 責 程 度 較 低, 所 受 的 限 制 相 較 於 公 務 人 員 亦 較 少 ( 二 ) 市 長 任 期 期 間 聘 僱 人 員 : 類 似 我 國 的 機 要 人 員, 隨 市 長 就 任 協 助 處 理 市 政, 並 隨 同 市 長 進 退 ( 三 ) 無 須 考 試 資 格 之 工 級 人 員 : 協 助 各 部 門 處 理 事 務 性 工 作 華 沙 市 政 府 自 2008 年 來, 由 於 市 政 業 務 的 擴 張 及 發 展, 員 工 有 逐 年 增 加 之 趨 勢 現 行 員 額 控 管 方 式 係 採 控 管 預 算 數 總 額 來 實 施 員 額 控 管, 由 市 長 針 對 其 推 展 市 政 業 務 需 要, 在 一 定 的 預 算 額 度 內 進 用 所 需 人 力 三 人 員 甄 補 波 蘭 之 公 務 人 員 進 用 並 無 像 我 國 一 樣, 由 中 央 機 關 統 一 辦 理, 而 是 由 中 央 或 地 方 用 人 單 位 自 行 甄 補 華 沙 市 政 府 對 公 務 員 之 甄 補 有 極 高 的 自 主 權, 無 論 是 擔 任 高 階 領 導 職 務 之 公 務 員, 或 者 是 契 約 僱 用 人 員 均 由 市 政 府 辦 理 公 開 公 平 的 甄 選 方 式 進 用, 甄 選 次 數 頻 繁 2010 年, 華 沙 市 政 府 辦 理 了 200 次 人 員 甄 選 作 業,2011 年 也 辦 理 了 170 次 依 甄 選 職 務 所 列 條 件 的 高 低, 應 試 人 數 多 寡 不 定, 一 般 而 言, 甄 選 資 格 條 件 較 高 的 職 缺, 應 徵 人 數 較 少, 反 之 則 較 多, 部 分 較 專 業 性 職 務, 因 徵 才 不 易, 亦 曾 有 辦 理 多 次 甄 選 之 情 形 14

19 欲 擔 任 華 沙 市 政 府 的 公 務 人 員, 須 具 備 下 述 資 格, 一 般 公 務 員 考 試 之 應 考 基 本 資 格 為 須 具 中 等 學 校 以 上 學 歷 身 心 健 康 且 無 受 犯 罪 制 裁 紀 錄 ; 如 甄 補 職 缺 為 主 管 職 務, 則 應 考 者 除 身 心 健 康 且 無 受 犯 罪 制 裁 紀 錄 外, 尚 須 具 備 高 等 學 校 以 上 學 歷 及 至 少 3 年 以 上 與 該 職 缺 職 務 相 關 的 工 作 經 驗 華 沙 市 政 府 甄 補 公 務 人 員 的 作 業 程 序 為, 先 由 市 長 副 市 長 針 對 用 人 需 求 提 出 甄 選 條 件, 人 力 資 源 及 訓 練 局 員 工 進 用 甄 選 部 門 再 據 以 透 過 網 路 刊 登 徵 才 訊 息, 人 事 單 位 受 理 報 名, 並 整 理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後, 組 成 甄 選 委 員 會, 對 應 考 者 進 行 文 件 審 核 專 業 知 能 考 試 及 與 主 管 人 員 之 面 談 程 序, 錄 取 優 秀 人 員 進 用 四 員 工 考 核 華 沙 市 政 府 每 2 年 對 員 工 實 施 1 次 考 核, 考 核 包 含 下 述 5 個 面 向 - 信 賴 度 忠 誠 度 效 率 度 專 業 知 識 專 業 發 展 考 核 進 行 方 式 為 : 受 考 人 先 進 行 自 評, 再 由 其 隸 屬 主 管 進 行 考 評, 考 評 結 果 分 為 4 個 等 級 考 評 後, 主 管 須 就 考 評 結 果 與 受 考 人 進 行 會 談, 以 共 同 研 擬 改 善 措 施 受 考 人 如 不 服 其 考 核 結 果, 可 向 單 位 提 出 申 訴, 結 果 如 仍 是 負 面 評 價 且 已 達 解 僱 標 準, 市 政 府 則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受 考 人 後, 進 行 解 約 五 訓 練 進 修 華 沙 市 政 府 並 未 設 置 獨 立 的 訓 練 機 關, 各 項 訓 練 課 程 均 由 市 政 府 自 行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係 由 人 力 資 源 及 訓 練 局 員 工 訓 練 部 門 負 責 訓 練 課 程 包 含 語 言 主 管 領 導 訓 練 等,2010 年 及 2011 年 訓 練 辦 理 情 形 統 計 如 表 2-1 表 2-1 華 沙 市 政 府 2010 年 及 2011 年 辦 理 訓 練 情 形 統 計 表 2010 年 2011 年 訓 練 經 費 預 算 數 136 萬 波 幣 ( 約 合 1361 萬 8936 台 幣 ) 131 萬 波 幣 ( 約 合 1313 萬 4092 台 幣 ) 辦 理 次 數 參 加 人 數 3,601 3,703 員 工 可 申 請 進 修 補 助, 華 沙 市 政 府 提 供 進 修 費 用 50% 的 補 助, 接 受 補 助 人 員 須 與 華 沙 市 政 府 簽 訂 服 務 義 務 契 約, 視 進 修 補 助 費 用 經 費 多 寡, 須 完 成 3 個 月 至 3 年 不 等 期 限 之 服 務 義 務, 始 得 調 離 華 沙 市 政 府, 如 未 完 成 服 15

20 務 義 務 者, 則 須 返 還 進 修 補 助 費 用 2010 年 及 2011 年 進 修 補 助 費 申 請 情 形 統 計 如 表 2-2 表 2-2 華 沙 市 政 府 員 工 申 請 進 修 補 助 情 形 統 計 表 2010 年 2011 年 預 算 費 80 萬 波 幣 ( 約 合 805 萬 9447 台 幣 ) 28 萬 9,385 波 幣 ( 約 合 289 萬 385 台 幣 ) 申 請 人 數 330 人 159 人 六 其 他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本 考 察 團 在 與 Pacuska 女 士 廣 泛 交 換 意 見 中, 討 論 到 華 沙 市 政 府 員 工 延 長 工 時 及 補 償 的 情 形 與 大 多 數 的 西 方 國 家 觀 念 相 同, 基 本 上, 華 沙 市 政 府 認 為 員 工 不 應 輕 易 的 超 勤 加 班, 所 以, 在 市 政 府 訂 定 的 服 勤 規 定 中, 規 範 員 工 延 長 工 時 一 年 以 150 小 時 為 上 限, 加 班 後, 員 工 可 自 行 決 定 請 領 加 班 費 或 申 請 補 休 在 員 工 待 遇 及 獎 金 部 分, 華 沙 市 政 府 員 工 每 年 約 有 3 至 4 次 領 取 專 案 獎 金 的 機 會, 其 數 額 甚 至 可 達 薪 資 半 數 ; 另 外, 員 工 均 可 支 領 第 13 個 月 獎 金 ( 性 質 與 我 國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類 似 ) 至 於 退 休 方 面,Pacuska 女 士 表 示, 該 市 目 前 退 休 給 與 並 無 發 給 年 金 的 設 計, 退 休 人 員 照 護 係 由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負 擔 貳 非 典 型 僱 用 - 派 遣 人 力 運 用 Pacuska 女 士 表 示, 華 沙 市 政 府 並 未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人 力, 經 再 進 一 步 與 其 討 論 此 類 非 典 型 僱 用 人 力 的 運 用 情 形 得 知, 因 華 沙 市 政 府 在 運 用 契 約 僱 用 人 力 上 已 非 常 成 熟, 定 期 契 約 人 員 在 契 約 期 滿 即 依 約 解 僱 另, 波 蘭 僱 用 勞 工 的 成 本 除 了 薪 資 外, 僱 主 尚 須 負 擔 高 額 的 社 會 保 險 金, 故 當 契 約 僱 用 人 員 於 契 約 期 滿 解 僱 後, 即 由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接 手 後 續 的 照 護 市 政 府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員 工 的 成 本, 除 了 前 述 的 薪 資 與 社 會 保 險 費 用 負 擔 外, 尚 須 支 付 人 力 派 遣 公 司 之 行 政 之 費 用, 其 成 本 勢 必 較 自 行 僱 用 人 員 為 高 ; 又 如 果, 市 政 府 要 維 持 與 自 行 僱 用 人 力 相 同 的 用 人 成 本, 那 可 想 而 知, 人 力 派 遣 公 司 將 壓 低 支 付 勞 動 派 遣 員 工 的 薪 資, 使 政 府 有 剝 削 勞 工 之 嫌, 故 Pacuska 女 士 並 不 認 為,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人 力 是 一 種 好 的 僱 用 模 式 今 (2012) 年 6 月, 華 沙 才 剛 辦 完 歐 洲 盃 足 球 賽, 本 團 請 教 Pacuska 女 士, 在 辦 理 16

21 這 種 大 型 的 一 次 性 運 動 賽 事, 該 市 政 府 如 何 因 應 短 期 大 量 的 臨 時 人 力 需 求 Pacuska 女 士 表 示, 為 了 順 利 辦 好 歐 洲 盃 足 球 賽, 該 市 政 府 成 立 了 一 個 專 責 的 工 作 團 隊 (Sekretariat ds. Euro 2012 (EU)- 類 似 本 市 辦 理 2010 年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的 工 作 團 隊 ), 當 中 除 了 有 市 政 府 的 相 關 推 動 人 員 外, 尚 進 用 了 5 年 定 期 契 約 人 員 目 前, 歐 洲 盃 足 球 賽 已 順 利 閉 幕, 是 類 定 期 契 約 人 力 也 陸 續 解 僱 不 過, 市 政 府 亦 自 渠 等 人 員 中, 遴 選 具 有 發 展 潛 力 之 人 員, 留 任 轉 僱 至 市 府 其 他 長 期 僱 用 職 缺, 俾 汲 取 其 對 大 型 活 動 承 辦 經 驗, 協 助 推 動 市 政 建 設 17

22 第 三 章 波 蘭 內 政 部 參 訪 概 述 本 團 於 8 月 7 日 下 午 參 訪 波 蘭 內 政 部 (Ministry of Interior), 由 內 政 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及 組 織 室 (The Office for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負 責 接 待 工 作 因 本 團 參 訪 時 間 為 暑 假 期 間, 該 室 主 任 正 值 休 假, 故 該 室 副 主 任 Ms. Elżbieta Lisicka 負 責 接 待 與 上 午 參 訪 華 沙 市 政 府 迥 別, 內 政 部 的 門 禁 嚴 謹, 安 全 措 施 非 常 週 全 在 本 團 依 約 前 來 後, 警 衛 亭 進 行 通 報, 並 查 驗 個 人 護 照 確 認 本 團 人 員 身 分 後, 即 進 行 與 機 場 入 出 境 規 格 相 同 的 安 全 檢 查, 讓 本 團 深 刻 感 受 到 波 蘭 中 央 機 關 與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的 差 異 進 入 大 廳 後,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及 組 織 室 副 主 任 Ms. Elżbieta Lisicka 親 自 赴 大 廳 迎 接, 並 引 領 本 團 至 會 議 場 所 內 政 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及 組 織 室 參 與 會 議 討 論 的 人 員, 除 了 副 主 任 外, 尚 有 該 室 組 織 編 制 科 科 長 (Head of Organization Division)Ms. Wanda Kurek 負 責 訓 練 與 發 展 業 務 及 辦 理 員 工 考 核 業 務 的 同 仁 資 深 專 員 (Senior Specialist)Mr. Waldemar Majewski, 專 員 (Specialist)Ms. Karolina Świszcz 及 兩 位 承 辦 同 仁 等 5 人 雙 方 寒 暄 後, 由 副 主 任 Ms. Elżbieta Lisicka 親 自 主 持 會 議, 雙 方 於 會 上 交 流 討 論 十 分 熱 絡, 除 聆 聽 該 部 人 力 發 展 各 項 相 關 議 題 外, 我 方 亦 適 度 予 以 回 應, 由 領 隊 許 主 任 秘 書 堯 欽 針 對 本 市 人 力 發 展 相 關 議 題 之 現 況 加 以 說 明, 以 增 進 對 彼 此 人 事 制 度 之 瞭 解 在 會 談 過 程 中, 本 團 感 受 到 波 蘭 內 政 部 與 會 人 員 無 論 是 在 處 理 事 務 與 對 談 中, 均 較 華 沙 市 政 府 接 待 人 員 嚴 謹, 使 本 團 體 會 到 中 央 與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於 處 事 上 明 顯 的 差 異 性 第 一 節 波 蘭 內 政 部 組 織 架 構 波 蘭 內 政 部 主 要 職 掌 為 掌 理 波 蘭 國 家 內 部 各 項 事 務, 業 務 範 圍 包 括 :( 一 ) 公 民 保 護 ;( 二 ) 公 民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 三 ) 公 民 身 分 證 件 護 照 遷 徙 更 名 等 登 記 業 務 ;( 四 ) 國 家 邊 防 維 護 移 民 政 策 處 理 與 歐 盟 事 務 與 國 際 合 作 ;( 五 ) 公 共 安 全 與 秩 序 的 維 護 ;( 六 ) 國 內 事 務 危 機 管 理 ;( 七 ) 國 家 消 防 事 務 ;( 八 ) 天 然 災 害 疫 病 及 其 他 威 脅 公 共 安 全 事 件 之 防 制 內 政 部 組 織 共 有 十 二 個 部 門 及 五 個 辦 公 室, 十 二 個 部 門 分 別 為 : 18

23 一 控 制 部 門 ; 二 公 民 權 利 義 務 與 辦 理 遣 返 部 門 ; 三 移 民 政 策 部 門 ; 四 民 政 事 務 部 門 ; 五 公 民 保 護 及 援 救 部 門 ; 六 國 民 健 康 部 門 ; 七 執 照 與 專 利 權 部 門 ; 八 預 算 部 門 ; 九 國 家 紀 錄 資 訊 及 通 訊 部 門 ; 十 控 制 訴 願 部 門 ; 十 一 法 制 部 門 ; 十 二 歐 盟 及 國 際 事 項 部 門 五 個 辦 公 室 為 : 一 部 長 室 ; 二 財 政 與 行 政 室 ; 三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及 組 織 室 ; 四 國 家 災 害 重 建 辦 公 室 ; 五 機 密 資 訊 保 護 室 波 蘭 內 政 部 置 部 長 1 人 國 務 卿 1 人 副 國 務 卿 3 人 部 務 總 幹 事 1 人, 依 業 務 權 責 分 工, 分 別 督 導 上 述 12 個 部 門 及 5 個 室 之 業 務 推 展 波 蘭 內 政 部 組 織 架 構 圖 如 附 錄 三 - 附 錄 三 圖 -2 第 二 節 波 蘭 內 政 部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波 蘭 內 政 部 負 責 人 事 業 務 之 部 門 為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及 組 織 室 (Office for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該 室 掌 理 組 織 架 構 調 整 及 員 工 的 專 業 能 力 發 展 等 業 務 該 室 現 有 員 額 為 30 多 人, 負 責 波 蘭 內 政 部 員 工 881 人 之 人 事 業 務 波 蘭 內 政 部 並 未 獨 立 設 立 一 訓 練 單 位 負 責 員 工 訓 練 業 務, 而 是 由 該 室 中 訓 練 承 辦 單 位 負 責 規 劃 與 執 行, 該 訓 練 單 位 規 劃 員 工 訓 練 職 掌 如 下 : 一 員 工 訓 練 需 求 分 析 二 針 對 從 事 第 一 線 為 民 服 務 員 工 及 其 他 內 部 員 工 分 別 訂 定 專 業 訓 練 計 畫 19

24 三 指 派 員 工 參 加 學 習 及 其 他 各 種 教 育 與 訓 練 課 程 四 規 劃 及 執 行 第 一 線 為 民 服 務 員 工 個 別 性 的 專 業 發 展 五 規 劃 及 執 行 一 般 性 與 特 別 性 的 訓 練 六 規 劃 及 執 行 國 家 公 共 行 政 學 院 學 生 訓 練 及 實 習 七 內 政 部 員 工 訓 練 與 專 業 發 展 的 預 算 管 控 第 三 節 波 蘭 內 政 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發 展 本 團 針 對 預 先 擬 定 之 議 題 及 波 蘭 內 政 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及 組 織 室 預 先 提 供 本 團 之 資 料 向 其 請 益, 以 下 就 本 團 對 該 部 人 事 業 務 各 方 面 之 瞭 解 及 認 識 分 述 如 下 壹 員 額 運 用 與 人 力 結 構 一 員 額 運 用 內 政 部 各 部 門 員 額 數, 係 依 其 政 策 目 標 及 預 算 數 決 定, 該 部 員 工 總 數 計 算 至 本 (2012) 年 7 月 底 止, 計 有 881 人 其 人 事 費 占 總 預 算 百 分 比 約 為 48% 波 蘭 內 政 部 在 2011 年 進 行 組 織 改 革, 該 部 在 組 改 之 前 員 工 總 數 為 1200 餘 人, 組 改 後 依 功 能 劃 分 為 2 個 機 關, 內 政 部 遂 縮 小 為 現 在 800 餘 人 的 規 模, 該 次 組 改 並 精 簡 了 70 餘 個 員 額 本 團 遂 請 教 承 辦 單 位, 在 員 額 精 簡 的 過 程 當 中, 是 否 遇 到 困 難 與 阻 礙, 經 該 部 承 辦 科 表 示, 該 次 組 改 在 精 簡 員 額 前, 係 先 確 定 欲 緊 縮 的 業 務 及 處 理 該 業 務 的 員 額 後, 先 與 工 會 溝 通, 在 取 得 工 會 的 同 意 後, 將 員 額 精 簡 計 畫 送 請 波 蘭 勞 動 部 審 議 通 過, 據 以 進 行 人 員 裁 減, 所 以, 是 次 組 改 在 人 員 裁 減 退 離 過 稱 中, 尚 稱 平 和, 並 無 特 別 嚴 重 的 爭 議 產 生 二 人 力 結 構 與 前 述 華 沙 市 政 府 相 較, 波 蘭 內 政 部 公 務 員 占 員 工 的 比 例 較 華 沙 市 政 府 高 現 行 波 蘭 的 文 官 制 度, 受 2008 年 11 月 21 日 修 正 之 文 官 法 (Civil Service Act) 規 範 波 蘭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文 官 的 人 力 結 構 如 圖 3-1 最 高 的 行 政 首 長 為 文 官 長 (Head of Civil Service), 負 責 整 體 公 務 員 人 力 資 源 策 略 道 德 倫 理 規 範 等 事 項 之 規 劃 文 官 長 由 總 理 任 命, 直 接 隸 屬 於 總 理 文 官 長 以 外 的 文 官, 依 其 與 國 家 之 間 的 關 係 分 為 以 下 2 類, 一 為 公 務 員 (Civil Servant) 契 約 僱 用 人 員 (Civil Service employees) 公 務 員 20

25 與 國 家 之 間 的 關 係 係 基 於 任 命, 而 契 約 僱 用 人 員 則 基 於 僱 傭 契 約 二 者 在 工 作 關 係 及 權 利 義 務 上 有 很 大 不 同 例 如 公 務 員 與 政 府 間 的 僱 傭 關 係 較 穩 定, 終 止 僱 傭 關 係 必 須 由 法 律 定 之, 但 契 約 僱 用 人 員 僅 以 契 約 規 範 即 可 公 務 員 在 政 府 機 關 中 擔 任 職 務 所 負 的 職 責 程 度 較 高, 且 有 不 得 從 事 政 黨 活 動 及 未 經 機 關 首 長 同 意 不 得 兼 職 等 等 限 制 圖 3-1 波 蘭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的 人 力 結 構 圖 三 人 員 甄 補 負 責 員 甄 補 的 承 辦 人 員 表 示, 無 論 是 公 務 員 或 契 約 僱 用 人 員 職 務, 波 蘭 內 政 部 的 人 員 職 缺 均 必 須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首 先, 人 事 單 位 會 視 當 年 預 算 可 容 納 情 形, 決 定 各 單 位 出 缺 職 務 是 否 可 遴 補, 職 缺 確 定 後 則 會 於 網 站 上 公 告 職 缺 受 理 報 名, 再 組 成 甄 選 委 員 會 進 行 甄 選 契 約 僱 用 人 員 遴 才 的 對 象 較 廣, 但 公 務 員 的 甄 選 對 象 則 限 於 以 下 2 種 : ( 一 ) 契 約 僱 用 人 員 : 中 央 公 務 員 職 務 出 缺, 會 對 內 部 契 約 僱 用 人 員 進 行 甄 選, 契 約 僱 用 人 員 任 職 2 年 以 上, 具 有 學 士 學 位 則 可 參 加 甄 選, 波 蘭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會 對 參 加 甄 選 契 約 僱 用 人 員 進 行 專 業 知 能 及 其 他 擔 任 公 務 人 員 所 須 的 法 令 測 驗, 以 遴 選 出 優 秀 合 格 人 員 擔 任 正 式 公 務 員 ( 二 )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Krajowa Szkoła Administracji Publicznej (KSAP)/National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Poland) 畢 業 生 : 21

26 當 職 務 出 缺, 政 府 機 關 公 在 招 募 人 員 訊 息, 公 開 接 受 報 名 用 人 機 關 對 報 名 者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與 甄 試 後, 公 布 錄 取 人 員 錄 取 者 取 得 3 年 的 短 期 契 約, 初 任 時, 錄 取 者 須 於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接 受 6 個 月 的 籌 備 訓 練, 訓 練 結 束 並 經 測 驗 通 過 後, 則 取 得 公 務 員 資 格 由 於 公 務 員 工 作 較 為 穩 定, 足 以 吸 納 適 當 人 才 進 入 公 務 體 系, 故 波 蘭 中 央 機 關 在 招 募 人 才 時, 並 無 遴 才 不 易 之 困 擾 四 職 位 評 價 制 度 波 蘭 中 央 政 府 於 2009 年 開 始 進 行 職 位 評 價 制 度, 對 行 政 機 關 各 職 務 進 行 評 價, 作 為 各 職 務 薪 資 水 準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重 要 依 據 內 政 部 承 辦 人 表 示, 執 行 職 位 評 價 制 度, 須 同 時 具 備 許 多 配 套 措 施, 例 如 : 合 宜 妥 適 的 評 價 標 準 及 評 價 技 巧 足 夠 的 評 價 執 行 人 力 等 此 外, 機 關 人 員 可 能 的 反 彈 相 關 機 制 如 何 落 實 執 行 評 價 工 作 是 否 造 成 機 關 人 員 額 外 的 工 作 負 擔 等, 均 是 必 須 考 慮 及 解 決 的 課 題 內 政 部 逐 步 就 該 部 各 職 務 進 行 評 價, 已 初 具 成 效, 該 部 仍 持 續 執 行 中, 內 政 部 也 希 望, 該 部 推 行 的 成 果, 可 以 推 廣 至 其 他 中 央 機 關 或 地 方 機 關 貳 非 典 型 僱 用 - 派 遣 人 力 運 用 之 議 題 在 訪 談 中, 本 團 請 教 內 政 部 是 否 有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情 形, 也 希 望 瞭 解 如 果 該 部 有 適 合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業 務, 其 委 託 方 式 是 採 業 務 承 攬 或 者 是 人 力 派 遣 方 式 辦 理 訪 談 後, 該 室 表 示, 內 政 部 因 屬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業 務 涉 及 國 家 機 密, 在 安 全 考 量 下, 該 部 並 未 將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即 使 是 資 訊 業 務, 基 於 安 全 考 量, 亦 由 該 部 自 行 處 理 基 於 前 述 原 因, 內 政 部 人 資 室 認 為, 派 遣 員 工 並 不 適 宜 從 事 公 民 服 務 另 外, 與 華 沙 市 政 府 相 同, 因 為 波 蘭 的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人 力 並 未 降 低 政 府 機 關 用 人 成 本, 故 波 蘭 內 政 部 亦 未 運 用 派 遣 人 力 22

27 第 四 章 德 國 柏 林 邦 政 府 參 訪 概 述 德 國 為 個 聯 邦 制 的 國 家, 現 由 16 個 邦 組 成, 其 中 柏 林 漢 堡 不 萊 梅 等 3 個 邦 為 城 市 邦 ( 具 有 邦 及 市 的 地 位 ) 柏 林 是 德 國 的 首 都, 位 於 德 國 東 北 部, 四 面 被 布 蘭 登 堡 邦 環 繞, 施 普 雷 河 和 哈 維 爾 河 流 經 該 市 面 積 約 為 892 平 方 公 里, 人 口 數 約 為 340 萬 人 本 次 本 團 參 訪 柏 林 邦 政 府, 由 該 府 中 央 事 務 處 理 司 - 內 政 及 體 育 廳 行 政 管 理 部 主 任 (Director of Central Administration of Berlin Senate Department for the Interior and Sport)Mr. Udo Rienass 接 待 Mr. Udo Rienass 十 分 親 切 和 善, 並 有 著 德 國 人 慣 有 的 嚴 謹 治 事 態 度, 思 慮 清 晰, 組 織 力 強, 對 本 團 提 問 的 答 覆 有 條 不 紊, 讓 本 團 留 下 深 刻 的 印 象 Mr. Udo Rienass 從 事 公 職 已 經 45 年, 現 負 責 主 管 業 務 範 圍 廣 泛, 除 負 責 柏 林 邦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監 督 人 力 訓 練 部 門 外, 尚 負 責 市 政 府 資 訊 業 務 監 督 管 理 柏 林 邦 政 府 的 員 額 管 控 係 由 財 政 部 門 負 責, 但 Mr. Udo Rienass 亦 對 該 項 業 務 有 充 分 的 瞭 解, 對 本 團 提 問 的 議 題 均 給 予 完 整 的 答 覆, 該 本 團 對 柏 林 邦 政 府 高 階 管 理 人 才 所 具 的 多 面 向 能 力, 著 實 佩 服 經 雙 方 寒 暄 後, 即 開 始 進 行 討 論,Mr. Udo Rienass 針 對 本 考 察 團 所 提 問 題, 均 一 一 予 以 耐 心 回 復, 本 團 除 聆 聽 該 市 政 府 人 力 發 展 及 運 用 各 項 相 關 議 題 外, 領 隊 許 主 任 秘 書 堯 欽 亦 針 對 本 市 人 力 發 展 相 關 議 題 之 現 況 加 以 說 明, 增 進 對 彼 此 人 事 制 度 之 瞭 解 第 一 節 柏 林 邦 政 府 組 織 架 構 柏 林 ( 邦 ) 市 政 府 置 市 長 一 人, 協 助 督 導 市 政 高 階 人 員 4 人, 下 設 有 中 央 事 務 處 理 司 聯 邦 各 歐 洲 事 務 司 傳 播 與 新 聞 媒 體 司 政 策 協 調 司 國 際 事 務 與 協 約 司 文 化 事 務 司 等 五 個 司 柏 林 邦 政 府 組 織 架 構 圖 如 附 錄 三 - 附 錄 三 圖 -3 德 國 的 兩 個 大 黨 為 基 督 民 主 黨 (CDU) 社 會 民 主 黨 (SPD), 柏 林 市 現 任 市 長 沃 維 萊 特 (Klaus Wowereit) 為 社 會 民 主 黨, 市 長 連 選 得 連 任, 並 無 次 數 限 制, 故 沃 維 萊 特 市 長 現 已 進 入 第 三 任 任 期 柏 林 邦 政 府 下 設 有 十 二 區, 行 政 區 劃 如 下 : 米 特 區 菲 特 列 斯 海 因 - 克 羅 伊 次 貝 格 區 潘 柯 區 夏 洛 騰 堡 - 威 莫 爾 斯 多 夫 區 施 潘 道 區 施 特 格 利 次 - 策 倫 多 夫 區 騰 珀 爾 霍 夫 - 舍 內 貝 格 區 新 克 爾 恩 區 特 雷 普 托 - 克 佩 尼 克 區 馬 先 23

28 - 海 勒 斯 多 夫 區 利 西 騰 貝 格 區 及 賴 尼 肯 多 夫 區 各 區 並 未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之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只 是 為 處 理 邦 事 務 所 作 的 行 政 區 劃, 各 行 政 區 均 設 有 區 公 所, 作 為 邦 政 府 執 行 機 構 的 延 伸, 是 邦 政 府 的 派 出 機 關 柏 林 市 市 旗 及 市 徽 如 圖 4-1, 市 徽 中 有 繪 著 柏 林 的 代 表 意 象 熊, 為 什 麼 熊 成 為 柏 林 的 意 象 呢? 據 說 Berlin 源 自 瑞 典 語,Ber 與 德 語 的 熊 (Bär) 同 音,lin 為 瑞 典 語 有 小 的 意 思, 所 以 柏 林 的 意 思 就 是 小 熊, 因 此 熊 就 成 為 柏 林 的 市 徽 柏 林 市 旗 柏 林 市 徽 圖 4-1 柏 林 市 政 府 的 市 旗 與 市 徽 第 二 節 柏 林 邦 政 府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柏 林 邦 政 府 並 未 單 獨 設 立 人 事 管 理 部 門, 中 央 事 務 處 理 司 掌 理 市 政 府 整 體 服 務 及 督 考 業 務 其 人 事 業 務 係 由 該 司 內 政 及 體 育 廳 的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負 責, 行 政 管 理 部 門 業 務 職 掌 包 括 人 事 業 務 組 織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及 資 訊 業 務 第 三 節 柏 林 邦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發 展 壹 員 額 運 用 與 人 力 結 構 一 員 額 運 用 柏 林 邦 政 府 各 機 關 員 額 由 財 政 廳 進 行 管 控 Mr. Udo Rienass 首 先 向 本 團 說 明 柏 林 邦 政 府 近 年 來 進 行 員 額 控 管 的 措 施,1990 年 東 西 柏 林 統 一, 人 口 數 約 為 380 萬 人, 其 公 務 員 總 數 卻 高 達 21 萬 名 ( 含 監 獄 消 防 警 察 機 關 及 教 師, 不 含 公 立 醫 院 護 理 人 員 大 學 員 工 文 化 設 施 如 劇 場 博 物 館 從 業 人 員 ), 形 成 柏 林 邦 政 府 極 龐 大 的 財 政 負 擔 柏 林 邦 政 府 遂 進 行 員 額 管 制 與 精 簡, 至 2012 年, 公 務 員 人 已 降 為 10 萬 5 千 人 24

29 與 1990 年 東 西 柏 林 統 一 初 期 相 較, 柏 林 邦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雖 然 已 經 精 簡 50%, 但 柏 林 市 議 會 仍 認 為, 市 政 府 公 務 員 員 額 數 尚 有 精 簡 空 間, 故 決 議 要 求 至 2016 年, 柏 林 邦 政 府 公 務 員 員 額 數 須 精 簡 至 10 萬 人 亦 即 近 二 十 多 年, 柏 林 邦 政 府 已 裁 減 近 一 半 人 力, 精 簡 成 效 卓 著 本 團 更 進 一 步 瞭 解 該 市 府 如 何 達 成 此 一 艱 鉅 的 任 務 原 來, 市 政 府 各 機 關 首 長 可 以 按 預 算 額 度 決 定 用 人 員 額 數, 並 擁 有 絕 對 的 用 人 權, 以 致 推 行 員 額 精 簡 成 效 不 彰 柏 林 邦 政 府 於 2004 年 1 月 1 日 成 立 額 外 人 力 管 理 處 (Zentrales Personalüberhangmanagement;ZeP), 檢 討 訂 定 各 機 關 合 理 員 額 配 置 數, 由 市 議 會 以 預 算 來 控 管 員 額 數 各 機 關 將 超 額 人 力 交 由 該 處 負 責 統 一 管 理 調 派 2004 年 1 月 額 外 人 力 管 理 處 成 立 後, 先 給 與 各 機 關 半 年 時 間, 檢 討 認 定 超 額 人 力 各 機 關 就 業 務 個 人 職 能 及 資 格 條 件 及 家 庭 環 境 等 面 向 檢 視, 評 估 那 些 職 位 或 人 員 可 以 精 簡 且 不 影 響 機 關 業 務 推 行, 該 類 人 員 便 視 為 超 額 人 力 超 額 人 力 需 接 受 在 職 或 專 長 轉 換 訓 練 或 視 職 缺 及 專 長 調 派 新 職, 如 不 接 受 者, 可 依 規 定 解 僱 各 機 關 所 有 職 務 出 缺, 均 不 得 自 行 遴 用, 由 額 外 人 力 管 理 處 視 人 力 情 形 統 一 調 度 額 外 人 力 管 理 處 成 立 時, 亦 遭 人 質 疑, 新 增 一 個 機 關 來 處 理 超 額 人 力, 是 否 有 違 員 額 精 簡 政 策, 但 實 際 運 行 後 證 明, 該 處 獨 立 於 各 部 會 外, 超 然 處 理 最 棘 手 的 員 額 控 管 及 人 員 調 撥 業 務, 確 實 達 到 該 處 成 立 之 目 的 而 經 過 長 期 的 員 額 精 簡 措 施, 柏 林 邦 政 府 各 機 關 亦 將 執 行 員 額 精 簡 政 策, 視 為 應 負 擔 的 義 務 柏 林 邦 政 府 評 估, 前 述 由 額 外 人 力 管 理 處 主 導 負 責 的 員 額 精 簡 政 策 已 完 成 階 段 性 的 任 務, 於 是 在 2011 年 終 止 執 行 該 項 精 簡 政 策, 而 額 外 人 力 管 理 處 也 於 2012 年 裁 撤 為 執 行 前 述 柏 林 邦 議 會 對 市 政 府 公 務 員 員 額 數, 至 2016 年 須 精 簡 至 10 萬 人 的 要 求, 柏 林 邦 政 府 開 始 執 行 另 一 波 員 額 精 簡 措 施 本 次 執 行 方 式 由 財 政 廳 逐 年 減 列 各 機 關 百 分 之 四 的 人 事 費, 各 機 關 於 刪 減 的 人 事 費 額 度 下, 自 行 調 整 用 人 數 及 人 員 配 置 情 形 本 團 進 一 步 請 教 Mr. Udo Rienass, 是 項 百 分 之 四 人 事 費 的 刪 減 是 否 為 齊 頭 式, 會 不 會 因 為 機 關 業 務 性 質 而 有 不 同 刪 減 比 率,Mr. Udo Rienass 表 示, 除 警 察 消 防 獄 政 機 關 及 教 師, 其 員 額 因 實 際 需 要 無 法 逐 年 刪 減 外, 各 機 關 均 採 齊 一 的 人 事 費 刪 減 比 率, 員 額 精 簡 政 策 是 府 會 間 的 共 識, 各 機 關 25

30 是 沒 有 不 遵 行 的 空 間 的 二 人 力 結 構 及 甄 選 德 國 是 屬 於 聯 邦 制 的 國 家, 公 務 員 法 制 之 係 由 中 央 先 訂 定 聯 邦 公 務 員 法 (Bundesbeamtengesetz, 簡 稱 BBG), 各 邦 再 其 規 範 下 訂 定 公 務 員 法, 如 柏 林 即 訂 有 柏 林 邦 公 務 員 法 柏 林 公 務 員 分 為 二 類, 一 為 永 業 職 (Beamtenverhältnis auf Lebenszeit) 的 公 務 員, 另 一 類 為 契 約 職 公 務 員 (Beamtenverhältnis auf Zeit) ( 一 ) 永 業 職 公 務 人 員 遴 員 途 徑 如 下 : 1. 政 府 辦 理 永 業 職 公 務 人 員 公 開 甄 選 進 用 2. 聯 邦 公 共 行 政 學 院 畢 業, 符 合 資 格 者 分 發 進 用 : 德 國 高 中 生 畢 業 後, 不 想 繼 續 升 學, 欲 進 入 政 府 機 關 服 務 者, 參 加 聯 邦 公 共 行 政 學 院 (Bundesakademie für öffentliche Verwaltung) 招 生 考 試, 及 格 後 進 入 學 院 接 受 三 年 訓 練, 訓 練 期 間 具 臨 時 公 務 人 員 (Beamtenverhältnis auf Probe) 資 格 訓 練 及 格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及 中 級 公 務 人 員 之 正 式 任 用 資 格 ( 二 ) 契 約 職 公 務 員 遴 員 方 式 : 由 各 機 關 評 估 業 務 情 形 需 求, 以 契 約 進 用 人 員 是 類 人 員 亦 須 由 政 府 機 關 公 開 甄 選, 只 是 其 資 格 條 件 之 訂 定 不 像 永 業 制 公 務 人 員 那 麼 嚴 格 本 團 另 外 詢 問 柏 林 邦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之 進 用, 是 否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有 特 別 的 保 障 規 定,Mr. Udo Rienass 表 示, 柏 林 邦 政 府 規 定, 無 論 公 私 部 門 均 須 進 用 6%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柏 林 邦 政 府 現 進 用 已 逾 6% 的 身 心 障 礙 者, 且 多 為 肢 體 障 礙 者 三 訓 練 進 修 柏 林 邦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為 應 昇 遷 及 發 展 需 要, 須 參 加 在 職 訓 練, 惟 市 政 府 並 無 類 似 我 國 限 制 公 務 人 員 每 年 至 少 須 接 受 最 低 在 職 訓 練 時 數 之 規 範 訓 練 由 聯 邦 公 共 行 政 學 院 柏 林 分 院 負 責, 但 該 學 院 的 訓 練 課 程 較 偏 向 通 識 及 管 理 課 程 訓 練, 較 專 業 之 訓 練 如 稅 務 醫 事 等 訓 練 課 程, 則 由 各 權 管 機 關 各 自 辦 理 另 外, 柏 林 邦 政 府 目 前 與 各 大 學 合 作 往 來 相 當 密 切, 經 常 委 託 其 辦 理 高 階 幹 部 或 領 導 階 層 人 員 有 關 合 作 溝 通 危 機 處 裡 等 課 程 在 職 進 修 部 分, 柏 林 邦 政 府 並 無 提 供 公 務 員 在 職 進 修 補 助, 亦 無 提 供 全 時 進 修 的 制 度 在 職 進 修 的 公 務 員 多 利 用 公 餘 時 間 前 往, 不 過, 公 務 員 可 26

31 經 過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利 用 週 五 下 午 參 與 進 修 活 動 雖 然, 柏 林 邦 政 府 在 公 務 員 薪 津 制 度 設 計 上, 並 無 因 為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而 調 高 待 遇 標 準 的 設 計, 但 Mr. Udo Rienass 表 示, 學 歷 高 低 對 於 公 務 員 在 職 務 陞 遷 上 是 有 所 幫 助 的, 部 分 職 務, 甚 至 須 要 一 定 學 士 學 位 以 上 學 歷 始 可 擔 任 四 員 工 考 核 目 前, 柏 林 邦 政 府 每 5 年 對 所 屬 員 工 進 行 考 核 一 次, 但 對 於 永 業 職 公 務 員 而 言, 除 非 員 工 涉 及 犯 罪 行 為, 不 然, 考 核 結 果 並 無 法 據 以 解 職 市 政 府 會 依 考 核 結 果 對 員 工 進 行 職 務 調 整 等 措 施 五 公 務 人 力 老 化 問 題 嚴 重 在 持 續 多 年 的 員 額 管 制 政 策 下, 因 新 進 公 務 員 減 少, 德 國 公 務 人 力 日 趨 老 化 的 問 題 嚴 重 柏 林 邦 政 府 公 務 員 目 前 僅 有 2.5% 年 齡 在 30 歲 以 下, 平 均 年 齡 將 近 50 歲 另 外, 公 務 人 力 結 構 老 化, 退 休 人 數 也 增 加, 依 據 該 府 財 政 廳 推 估, 到 2019 年, 柏 林 邦 政 府 將 有 2 萬 5,900 人 退 休, 占 該 府 公 務 人 力 的 四 分 之 一, 將 嚴 重 影 響 到 市 政 業 務 推 展 所 以, 德 國 將 屆 齡 退 休 年 齡 由 65 歲 延 後 至 67 歲, 另 如 警 察 消 防 人 員 亦 從 60 歲 延 後 至 63 歲, 但 非 一 線 實 際 從 事 消 防 業 務 之 高 階 消 防 人 員, 亦 延 後 至 65 歲, 希 望 能 減 緩 人 力 的 流 失 貳 非 典 型 僱 用 - 派 遣 人 力 運 用 議 題 在 派 遣 人 力 使 用 方 面, 柏 林 邦 政 府 各 局 處 現 並 未 使 用 派 遣 人 力, 如 市 政 府 辦 理 大 型 活 動, 所 須 人 力 係 由 邦 政 府 內 各 局 處 採 支 援 方 式 辦 理, 無 須 向 民 間 人 力 派 遣 公 司 尋 求 人 力 支 援 ; 但 市 府 委 外 廠 商 則 有 部 分 人 力 需 求 係 採 派 遣 方 式 辦 理 是 類 情 形 ( 如 觀 光 維 護 資 訊 業 務 等 ) 柏 林 邦 政 府 各 局 處 如 確 有 短 期 人 力 需 求, 邦 政 府 會 自 行 招 聘 契 約 職 公 務 人 力 至 於 業 務 委 外 部 分, 各 局 處 如 有 需 要, 須 先 提 出 計 畫, 且 計 畫 中 需 具 有 與 成 果 相 關 之 目 標 導 向, 及 時 間 長 短 等 規 定 內 容, 經 邦 政 府 核 准 後, 進 行 委 外 作 業 27

32 第 五 章 拜 會 德 國 聯 邦 國 會 壹 拜 會 緣 起 本 次 考 察 行 程 除 參 訪 波 蘭 華 沙 市 政 府 波 蘭 內 政 部 德 國 柏 林 邦 政 府 內 政 及 體 育 廳 德 國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財 政 廳 等 4 個 政 府 機 關 外, 另 蒙 我 國 駐 德 國 代 表 處 安 排, 拜 會 德 國 聯 邦 國 會 議 員 兼 德 中 協 會 主 席 Mrs. Anita Schafer,Schafer 主 席 辦 公 室 主 任 Mr. Franz-Josef Metzen 熱 誠 接 待 本 團 並 導 覽 本 團 參 觀 國 會 大 廈 貳 德 國 聯 邦 國 會 大 廈 Plenarbereich Reichstagsgebaude(Reichstag) 位 置 與 外 觀 德 國 聯 邦 國 會 大 廈 位 於 柏 林 市 中 心, 是 一 幢 融 合 古 典 哥 德 文 藝 復 風 格 的 建 築, 由 德 國 建 築 師 保 羅. 瓦 洛 特 設 計, 於 1884 年 開 始 興 建, 大 約 經 過 10 年 的 工 程, 於 1894 年 完 工, 成 為 舊 帝 國 國 會 議 事 廳 國 會 大 廈 自 竣 工 後 命 運 多 舛, 受 過 數 次 大 規 模 的 破 壞 1933 年 2 月 27 日 深 夜, 國 會 大 廈 遭 人 緃 火, 部 分 建 築 受 到 嚴 重 破 壞 二 戰 期 間, 蘇 聯 軍 隊 將 德 國 國 會 大 廈 看 作 是 納 粹 政 府 的 標 誌 之 一, 於 1945 年 4 月 30 日 攻 陷 佔 領 國 會 大 廈, 將 蘇 聯 紅 旗 插 在 國 會 拱 門 上, 戰 事 中, 建 築 物 亦 無 可 避 免 地 遭 受 破 壞 1961 年, 聯 邦 政 府 開 始 著 手 規 劃 修 復 國 會 大 樓,1961 年 建 築 師 保 羅 鮑 姆 加 籐 肩 負 重 建 任 務, 經 過 10 多 年 的 修 建, 於 1973 年 重 建 完 成 但 這 次 重 修, 建 築 表 面 許 多 修 飾 圖 案 沒 有 完 全 修 復, 角 樓 的 高 度 被 降 低, 但 當 時 並 沒 有 建 造 新 的 拱 頂 1990 年 兩 德 統 一, 原 位 於 波 昂 的 聯 邦 議 會 於 1991 年 決 定, 將 其 會 址 再 遷 回 柏 林, 於 是, 整 修 國 會 大 廈 便 成 了 兩 德 民 主 和 平 統 一 過 程 中 的 重 要 精 神 指 標 由 國 會 大 廈 正 門 外 山 牆 上 的 德 文 字 所 寫 Dem Deutschen Volke, 意 為 獻 給 德 國 人 民, 即 可 理 解 國 會 大 廈 就 是 德 國 民 主 政 治 的 一 項 表 徵 1993 年 設 計 師 福 斯 特 的 設 計 中 包 括 一 個 在 大 廈 上 方 與 它 不 相 連 的 一 個 玻 璃 頂, 這 個 玻 璃 頂 完 全 籠 罩 了 大 廈 及 其 周 圍 雖 然 德 國 民 眾 曾 戲 稱 新 國 會 大 廈 圓 型 拱 頂, 看 起 來 像 德 國 最 大 的 加 油 站, 但 是 它 卻 成 為 柏 林 的 新 標 誌 之 一, 每 年 吸 引 超 過 300 萬 的 觀 光 客 前 來 參 訪 參 參 訪 過 程 101 年 8 月 10 日 下 午, 本 考 察 團 依 約 至 國 會 議 員 辦 公 大 樓 外, 駐 德 國 代 表 處 新 聞 組 沈 組 長 文 強 亦 即 隨 後 而 至, 與 本 考 察 團 略 作 寒 暄 後, 即 帶 領 本 考 察 團 進 入 國 會 議 員 辦 公 大 樓 感 謝 我 國 駐 德 國 代 表 處 之 聯 繫 與 安 排, 本 考 察 團 得 以 拜 會 28

33 國 會 議 員 兼 德 中 協 會 主 席 Mrs. Anita Schafer, 因 此, 無 須 同 一 般 旅 客 排 隊 由 預 約 登 記 入 口 進 入 國 會 大 廈, 而 是 由 國 會 議 員 辦 公 大 樓 通 道, 經 過 安 全 檢 查 後 進 入 議 員 辦 公 大 樓 經 過 警 衛 人 員 通 報 後,Mrs Anita Schafer 議 員 辦 公 室 主 任 Mr. Franz-Josef Metzen 即 抵 達 與 本 考 察 團 碰 面, 態 度 十 分 親 切 且 熱 忱, 惟 主 任 表 示,Mrs Anita Schafer 議 員 因 要 事 返 回 其 選 區, 十 分 抱 歉 無 法 親 自 接 待, 將 由 其 帶 領 本 考 察 團 參 觀 國 會 議 員 辦 公 大 樓 及 國 會 大 廈 國 會 議 員 辦 公 大 樓 大 廳 設 計 十 分 氣 派, 議 員 辦 公 室 以 圓 弧 型 排 列 於 各 樓 層, 由 大 廳 向 上 望, 外 觀 設 計 猶 如 一 具 汽 車 引 擎,Mr. Franz-Josef Metzen 解 釋, 是 項 建 築 設 計, 意 涵 著 國 會 議 員 猶 如 汽 車 引 擎 對 汽 車 運 行 般 的 重 要, 扮 演 著 推 動 國 家 進 步 的 推 手 角 色 因 本 團 拜 會 時 間 正 值 國 會 休 會 期 間, 國 會 議 員 辦 公 大 樓 正 進 行 維 護 整 修 及 建 築 物 高 空 掛 吊 清 潔 工 作, 也 展 現 德 國 人 善 於 規 劃 管 理 時 間 的 特 性 緊 接 著, 我 們 進 入 國 會 議 員 分 組 審 查 室, 審 查 室 設 計 十 分 簡 潔, 圓 弧 形 的 議 事 廳 堂 設 計, 使 空 間 產 生 柔 和 感, 想 必 能 緩 合 了 議 事 緊 張 氣 氛 審 查 室 二 樓 設 有 民 眾 旁 聽 席, 提 供 民 眾 參 與 重 要 政 策 制 訂 過 程 牆 上 掛 著 歷 任 議 長 的 相 片, 除 展 現 德 國 國 會 悠 久 歷 史 外, 亦 有 極 深 的 傳 承 象 徵 Mr. Franz-Josef Metzen 告 訴 我 們, 國 會 議 員 辦 公 大 樓 及 聯 邦 國 會 大 廈 本 身 就 是 一 個 大 型 的 藝 術 品, 建 築 師 在 設 計 時, 帶 入 了 極 豐 富 的 人 文 色 彩, 隨 處 可 見 的 富 有 人 文 意 涵 的 裝 置 藝 術 例 如, 國 會 議 員 辦 公 大 樓 4 樓 一 角, 牆 上 嵌 著 8 個 各 色 圓 球 燈 具, 與 3 樓 同 位 置 的 8 個 各 色 座 位 相 對 應, 當 有 人 坐 到 某 色 座 位 時, 對 應 顏 色 的 球 燈 即 會 亮 起, 設 計 師 想 表 達 席 位 的 力 量, 提 醒 國 會 議 員, 其 在 議 會 殿 堂 擁 有 的 席 次, 是 何 等 的 重 要, 因 為 他 們 的 努 力, 可 產 生 照 亮 人 民 的 力 量 接 下 來,Mr. Franz-Josef Metzen 帶 我 們 穿 越 長 長 的 地 道 - 地 下 連 通 道, 前 往 聯 邦 國 會 大 廈 歷 史 與 傳 承 對 德 國 人 真 的 很 重 要,Mr. Franz-Josef Metzen 引 領 我 們 前 往 由 數 百 個 鐵 盒 子 堆 疊 而 成 的 牆, 歷 任 國 會 議 員 的 名 字, 就 標 識 在 每 個 鐵 盒 上, 象 徵 德 國 是 靠 著 歷 任 的 國 會 議 員 的 努 力, 才 能 堆 砌 出 一 座 民 主 的 城 牆 進 入 國 會 大 廈 一 樓, 在 一 道 長 廊 旁, 看 到 一 面 斑 駁 的 牆 面, 與 整 潔 的 環 境 產 生 極 大 的 對 比 Mr. Franz-Josef Metzen 告 訴 我 們, 國 會 大 廈 因 數 度 遭 逢 大 規 模 的 破 壞, 最 近 一 次 整 修 時, 建 築 人 員 發 現 二 戰 期 間, 俄 軍 攻 佔 國 會 大 廈 時, 俄 國 士 兵 在 牆 上 的 塗 鴉, 文 字 是 以 俄 文 書 寫, 其 中 有 不 少 士 兵 思 鄉 的 文 字 據 說, 曾 經 29

34 有 俄 國 婦 女 到 此 參 觀, 驚 見 其 已 逝 的 丈 夫 在 二 戰 期 間 於 牆 上 留 下 的 文 字, 為 之 感 懷 不 已, 聆 聽 至 此 處, 眾 人 心 中 皆 撩 起 一 絲 絲 感 傷, 也 體 會 到 戰 爭 的 無 情 及 和 平 的 可 貴 走 過 古 牆, 穿 過 祈 禱 室, 接 著 到 達 議 員 休 息 室, 休 息 室 前 方 有 一 張 極 大 的 畫 作, 該 畫 作 色 彩 濃 烈 構 圖 設 計 鮮 明, 初 見 以 為 是 一 幅 熱 情 的 現 代 畫 作, 惟 經 主 任 Mr. Franz-Josef Metzen 的 介 紹 得 知, 其 底 圖 為 人 體 脊 椎 的 X 光 片, 上 層 覆 蓋 鮮 紅 的 火 焰, 畫 作 表 達 並 紀 念 在 納 粹 時 期 遭 受 迫 害 的 國 會 議 員, 其 身 體 雖 受 到 迫 害, 卻 仍 然 堅 持 民 主 精 神 的 象 徵 之 後, 抵 達 國 會 議 事 大 廳, 議 事 大 廳 正 上 方 懸 掛 著 德 國 國 徽 老 鷹 的 圖 案, 前 方 一 側 為 執 政 黨 官 員 列 席 的 座 位, 下 方 有 4 個 提 供 會 議 紀 錄 速 記 員 的 座 位,Mr. Franz-Josef Metzen 向 我 們 說 明, 速 記 人 員 記 錄 的 內 容 不 僅 包 含 議 員 的 正 式 發 言, 在 議 事 過 程 議 員 的 反 應 肢 體 動 作 亦 均 會 作 成 紀 錄, 以 求 真 實 呈 現 議 事 的 過 程 與 分 組 審 查 室 相 同, 議 事 大 廳 亦 採 二 層 樓 設 計, 民 眾 得 於 二 樓 旁 聽 席 瞭 解 國 會 議 事 過 程 議 事 大 廳 前 方 樓 梯 梯 廳, 有 一 座 四 面 長 柱 型 文 字 電 子 跑 馬 燈 裝 置 藝 術, 該 長 柱 從 地 上 一 樓 直 抵 二 樓 天 花 板, 其 中 長 柱 四 面 文 字 均 為 國 會 議 事 紀 錄, 藉 此 比 喻 接 受 聯 邦 國 會 接 納 著 各 方 不 同 立 場 的 言 論, 且 每 位 議 員 的 言 論 及 國 會 的 決 議, 均 是 德 國 民 主 發 展 社 會 進 步 的 重 要 依 據 緊 接 著, 我 們 參 觀 國 會 裡 執 政 黨 - 基 督 教 民 主 黨 (CDU) 會 議 室, 該 會 議 室 空 間 十 分 寬 敞, 座 位 極 多, 提 供 執 政 黨 一 個 足 夠 的 研 討 空 間 最 後 到 達 遊 客 最 有 興 趣 的 景 點, 國 會 大 廈 最 頂 端 的 透 明 圓 頂 參 觀 圓 頂 必 須 先 搭 乘 電 梯 上 到 頂 層 平 台, 然 後 進 入 圓 頂 參 觀 在 玻 璃 圓 頂 中 心, 有 1 座 由 360 片 鏡 片 組 成 的 倒 立 圓 錐 白 天 室 外 的 自 然 光 穿 過 玻 璃, 會 被 圓 錐 的 鏡 面 集 中 折 射 到 圓 頂 下 方 的 議 事 廳 裡, 可 減 少 燈 具 的 使 用, 可 說 是 符 合 科 技 節 能 環 保 精 神 的 綠 建 築 民 眾 走 進 圓 頂 內, 循 著 雙 螺 蜁 走 道 逐 步 向 上, 站 在 圓 頂 往 下 看, 人 民 的 地 位 高 於 國 會 殿 堂, 代 表 民 眾 至 上 的 意 思 在 二 小 時 的 參 觀 過 程 中, 每 一 處 Mr. Franz-Josef Metzen 均 詳 細 導 覽, 讓 本 團 對 深 蘊 著 歷 史 與 現 代 科 技 結 合 的 國 會 大 廈, 留 下 極 深 刻 的 印 象, 最 後,Mr. Franz-Josef Metzen 熱 心 地 帶 領 本 考 察 團 步 出 大 廈, 結 束 這 一 場 豐 富 的 國 會 殿 堂 之 旅 30

35 第 六 章 德 國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參 訪 概 述 巴 伐 利 亞 邦 (Freistaat Bayern, 巴 伐 利 亞 係 來 自 其 拉 丁 文 名 稱 Bavaria 的 音 譯 ) 是 德 國 面 積 最 大 的 一 個 邦, 慕 尼 黑 市 是 巴 伐 利 亞 邦 的 首 府, 是 世 界 上 生 活 水 準 最 高 的 地 區 之 一 蒙 我 國 駐 慕 尼 黑 辦 事 處 的 協 助, 本 次 考 察 參 訪 位 於 慕 尼 黑 市 的 巴 伐 利 亞 邦 財 政 廳 (Bavarian State Ministry of Finance), 由 該 廳 Mr. Findeisen ( 人 事 部 門 主 管 ) 接 待,Mr. Findeisen 表 示, 財 政 廳 主 要 職 掌 為 負 責 財 政 稅 收 及 海 關 等 業 務 本 考 察 團 前 所 提 出 之 的 考 察 議 題, 也 是 該 邦 政 府 目 前 存 在 並 正 處 理 中 之 議 題, 惟 因 其 尚 有 公 務 必 須 外 出, 遂 請 該 部 門 Ms. Miriam Resch( 人 事 部 門 承 辦 人 ) 針 對 本 考 察 團 所 提 問 題 進 行 簡 報 會 中, 德 國 青 年 公 務 人 員 聯 盟 (Deutsche Beamten Bund Jugend) 副 主 席 Ms. Frau Julia Tkocz 亦 陪 同 本 考 察 團 參 與 簡 報 本 團 除 聆 聽 該 邦 政 府 人 力 發 展 及 運 用 各 項 相 關 議 題 外, 亦 適 度 提 問, 並 對 與 會 德 方 代 表 提 問 予 以 回 應 ; 另 領 隊 許 主 任 秘 書 堯 欽 針 對 本 市 人 力 發 展 相 關 議 題 之 現 況 加 以 說 明, 以 增 進 對 彼 此 人 事 制 度 之 瞭 解 第 一 節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組 織 架 構 巴 伐 利 亞 邦 位 於 德 國 東 南 部, 面 積 為 7 萬 549 平 方 公 里, 占 全 德 國 面 積 的 五 分 之 一, 人 口 數 約 為 1,250 萬 人, 為 全 德 國 人 口 數 第 二 多 的 邦 巴 伐 利 亞 邦 有 獨 特 的 文 化 傳 統, 與 德 國 其 他 邦 均 不 同, 包 括 宗 教 信 仰 以 天 主 教 為 主, 並 且 有 自 己 的 語 言 巴 伐 利 亞 邦 經 濟 實 力 強 勁, 為 德 國 最 富 有 的 地 區 之 一, 許 多 德 國 企 業 總 部 均 位 於 巴 伐 利 亞 邦 境 內, 諸 如 寶 馬 奧 迪 西 門 子 彪 馬 阿 迪 達 斯 等 邦 政 府 之 最 高 代 表 為 總 理 (The State Chancellery), 巴 伐 利 亞 邦 下 設 9 個 部, 負 責 內 政 司 法 及 消 費 者 保 護 科 學 與 研 究 及 藝 術 教 育 及 文 化 財 政 經 濟 與 公 共 建 設 及 交 通 及 技 術 環 境 健 康 食 品 與 農 業 務 林 業 勞 工 與 社 會 及 家 庭 及 婦 女 事 務 廳 相 關 首 長 係 由 總 理 指 派, 並 須 獲 巴 伐 利 亞 邦 議 會 同 意 邦 政 府 組 織 架 構 圖 如 附 錄 三 - 附 錄 三 圖 -4 巴 伐 利 亞 邦 邦 旗 為 藍 白 方 格 圖 案 如 圖 6-1, 總 部 位 於 巴 伐 利 亞 邦 首 府 慕 尼 黑 市, 聞 名 世 界 的 德 國 BMW 汽 車 公 司, 其 標 誌 中 央 的 藍 白 方 格, 就 是 巴 伐 利 亞 邦 的 邦 旗 巴 伐 利 亞 邦 邦 徽 是 由 2 頭 獅 子, 護 衛 著 曾 經 統 治 巴 邦 重 要 家 族 的 家 徽 ; 31

36 統 治 巴 邦 家 族 公 爵 中 最 後 亦 是 最 重 要 的 一 位, 是 韋 爾 夫 王 朝 的 獅 子 亨 利, 亦 是 慕 尼 黑 的 建 城 者, 所 以 獅 子 在 巴 邦 的 邦 徽 中 占 了 極 重 要 的 地 位 巴 伐 利 亞 邦 邦 旗 巴 伐 利 亞 邦 邦 徽 圖 6-1 巴 伐 利 亞 邦 邦 旗 與 邦 徽 第 二 節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巴 伐 利 亞 邦 並 未 設 獨 立 的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其 人 事 管 理 業 務 係 由 財 政 廳 負 責, 財 政 廳 的 業 務 職 掌 包 括 : 邦 政 府 預 算 執 行 及 控 管 現 金 支 付 管 理 等 會 計 事 項 稅 務 管 理 事 項 公 務 員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公 務 人 力 招 募 事 項 財 產 管 理 事 項 等 財 政 廳 置 廳 長 一 人 國 務 卿 一 人 副 廳 長 一 人 下 設 財 政 預 算, 現 金 管 理, 會 計 部 門 公 務 員 僱 員 法 令 管 理 部 門 稅 務 管 理 部 門 巴 伐 利 亞 銀 行 管 理 部 門 投 資 資 產 管 理 保 證 制 度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部 門 基 礎 財 務 經 濟 歐 盟, 聯 邦, 各 邦 及 邦 內 部 補 償 事 務 部 門 民 意 調 查 資 訊 通 訊 科 技 管 理 部 門 國 家 人 力 資 源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及 資 訊 科 技 委 員 會 管 理 辦 公 室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財 政 廳 組 織 架 構 圖 如 附 錄 三 - 附 錄 三 圖 -5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財 政 廳 內, 與 人 事 業 務 相 關 的 部 門 有 二, 一 為 部 門 2, 掌 理 邦 政 府 公 務 員 僱 員 的 各 項 人 事 業 務, 另 一 為 國 家 人 力 資 源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掌 理 該 邦 人 力 招 募 及 較 專 案 性 的 人 事 業 務 研 究 事 宜 第 三 節 巴 邦 利 亞 邦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發 展 壹 人 力 結 構 與 員 額 運 用 一 人 力 結 構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公 務 員 分 為 二 類, 一 類 為 永 業 制 的 官 員, 解 職 須 由 法 令 訂 定, 限 制 較 多 另 一 類 是 以 契 約 進 用 的 職 員, 雖 然 目 前 職 員 大 多 為 長 期 僱 用 契 約 ( 亦 即 為 我 國 的 不 定 期 契 約 ) 但 仍 有 受 解 僱 的 可 能 性, 所 以, 職 32

37 員 一 直 有 要 求 終 身 職 的 聲 音 邦 政 府 已 訂 定 短 期 工 作 人 員 解 雇 保 護 法, 對 於 契 約 僱 用 職 員 的 解 僱, 有 一 定 的 條 件 限 制, 對 是 類 人 員 的 工 作 權 提 供 較 佳 的 保 障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現 有 公 務 員 人 數 為 32 萬 7,688 人, 其 中 官 員 人 數 為 21 萬 734 人, 職 員 人 數 為 11 萬 6,954 人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於 2004 年 至 2011 年 間, 官 員 與 職 員 的 人 數 變 動 情 形 如 圖 6-1 人 數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官 員 與 職 員 人 數 變 動 圖 年 份 圖 6-1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官 員 與 職 員 人 數 變 動 圖 官 員 數 職 員 數 在 2004 年 至 2005 年 間, 邦 政 府 進 行 人 事 制 度 變 革 計 畫, 引 進 許 多 電 腦 設 備, 所 以 員 額 進 行 精 簡, 公 務 員 數 呈 現 下 降 趨 勢, 但 2008 年 以 後, 因 政 府 職 能 擴 張, 人 力 需 求 增 加, 公 務 員 數 又 逐 年 增 加 二 員 額 運 用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2012 年 總 預 算 金 額 約 為 440 億 歐 元, 其 中 人 事 費 用 為 183 億 歐 元, 約 佔 總 預 算 41.5% 邦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良 好, 負 債 非 常 低,2012 年, 邦 政 府 須 償 還 債 務 預 算 數 僅 有 12 億 歐 元, 約 佔 總 預 算 2.7% 雖 然 邦 政 府 財 政 狀 況 良 好, 但 財 政 廳 仍 認 為 公 務 員 人 事 費 占 總 預 算 百 分 之 四 十 仍 屬 偏 高, 須 予 以 管 制 為 了 降 低 人 事 費 用,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刻 進 行 員 額 控 管 措 施 員 額 管 控 措 施 由 巴 伐 利 亞 邦 審 計 單 位 負 責 審 計 單 位 每 年 審 查 各 機 關 預 算 執 行 率 是 否 符 合 經 濟 效 益, 藉 由 審 計 單 位 獨 立 監 控 的 功 能, 負 責 機 關 合 理 員 額 配 置 數 的 審 查 審 計 單 位 於 審 查 後, 提 出 各 機 關 合 理 人 事 費 使 用 數 額 的 建 議, 但 因 其 無 實 際 執 行 權, 故 不 會 直 接 刪 減 部 會 人 事 費, 審 計 單 位 是 藉 由 對 外 公 開 查 核 結 果, 透 過 輿 論 民 意 形 成 壓 力, 迫 使 邦 政 府 自 行 檢 33

38 視 修 正, 減 少 員 額 運 用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近 十 年 來, 亦 實 施 多 項 人 事 費 用 精 簡 措 施 : 第 一, 自 2004 年 起, 該 邦 政 府 將 公 務 員 工 作 時 數, 由 原 每 周 40 小 時 提 高 為 42 小 時 ( 延 長 2 小 時 ), 增 加 公 務 人 力 執 勤 時 間, 應 付 日 益 增 加 的 公 共 行 政 事 務 是 項 增 加 公 務 員 服 勤 的 措 施, 預 計 將 於 2013 年 8 月 1 日 取 消, 再 回 復 為 原 法 令 規 定 的 每 週 40 小 時 其 次, 降 低 新 進 永 業 職 官 員 之 薪 資 給 付 標 準, 該 項 措 施 將 實 施 至 2013 年 4 月 止 第 三, 職 務 出 缺, 暫 時 凍 結 12 個 月 內 不 進 行 遴 補 人 員, 所 遺 業 務 由 現 有 人 員 分 擔,12 個 月 後, 才 可 辦 理 人 員 甄 補 是 項 措 施 將 執 行 至 2013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再 回 復 為 職 務 出 缺,3 個 月 內 不 進 行 遴 補 作 業 之 規 定 第 四, 各 機 關 必 須 視 業 務 需 要, 儘 量 減 少 人 員 的 進 用 以 降 低 政 府 人 事 費 的 負 擔 三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巴 伐 利 亞 邦 公 務 員 與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間, 建 立 交 流 的 機 制, 以 增 加 公 務 員 職 務 歷 練, 培 養 公 務 員 具 多 面 向 的 專 業 能 力 該 邦 部 分 政 府 機 構 已 採 民 營 化 經 營, 例 如 機 場, 是 由 邦 政 府 百 分 之 百 出 資 成 立 的 公 司, 公 司 內 即 有 許 多 政 府 官 員 服 務 任 職 永 業 職 官 員 可 以 利 用 休 假 或 以 留 職 停 薪 的 方 式, 至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任 職 服 務 並 支 薪, 該 公 營 公 司 須 繳 該 公 務 人 員 之 退 撫 費 用 四 訓 練 進 修 在 職 訓 練 方 面, 邦 政 府 各 機 關 開 辦 的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多 屬 推 行 各 機 關 業 務 所 需 的 專 業 課 程, 例 如 稅 捐 單 位 在 新 的 稅 務 政 策 開 辦 後, 便 須 對 其 所 屬 人 員 進 行 在 職 訓 練 訓 練 的 目 的 在 增 進 員 工 工 作 職 能, 所 以, 邦 政 府 各 機 關 首 長 均 採 鼓 勵 態 度, 並 且 由 人 事 單 位 儘 可 能 讓 所 有 的 官 員, 能 有 均 等 的 參 訓 機 會, 而 官 員 們 亦 有 義 務 要 接 受 在 職 訓 練, 以 提 升 其 工 作 效 能 在 訓 練 課 程 規 劃 方 面, 基 本 上, 係 由 各 機 關 視 業 務 需 求 自 行 規 劃 辦 理, 由 於 訓 練 預 算 額 度 限 制, 授 課 老 師 多 由 部 會 人 員 擔 任 如 遇 為 民 服 務 便 民 措 施 等 通 識 課 程, 邦 政 府 亦 會 採 取 跨 部 門 統 一 開 課 的 方 式 進 行 在 訓 練 課 程 實 施 方 式, 有 以 下 二 類 : 第 一 類 為 分 散 式 授 課, 即 由 各 單 位 自 行 辦 理 之 訓 練 課 程, 人 事 單 位 於 年 度 開 始 會 訂 定 訓 練 計 畫, 提 供 官 員 參 34

39 考 選 擇 參 加 此 種 課 程 多 為 各 機 關 應 實 際 專 門 業 務 所 需 開 辦, 訓 練 費 用 較 低 廉, 部 分 課 程 亦 為 採 取 網 路 教 學 方 式 進 行 ; 第 二 類 為 集 中 式 訓 練, 由 財 政 廳 的 訓 練 中 心 負 責 辦 理, 例 如, 調 訓 新 進 人 員 實 施 初 任 訓 練, 此 類 訓 練 有 受 訓 品 質 較 高, 但 花 費 成 本 亦 較 大 五 績 效 獎 金 制 度 為 提 升 公 務 員 績 效 及 工 作 意 願,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亦 設 計 績 效 獎 金 制 度, 透 過 單 位 間 的 考 核 評 比 後, 按 考 評 結 果 分 級 核 發 績 效 獎 金 每 次 約 有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官 員 可 獲 核 發 績 效 獎 金, 獎 金 由 300 至 1000 歐 元 不 等 惟 近 幾 年 因 人 事 費 支 出 占 總 預 算 比 率 高 居 不 下, 故 邦 政 府 暫 時 停 辦 績 效 獎 金 會 談 中, 德 國 青 年 公 務 人 員 聯 盟 副 主 席 Ms. Frau Julia Tkocz 表 示, 在 其 任 職 的 聯 邦 財 政 廳, 將 於 今 年 (2012 年 ) 恢 復 績 效 獎 金 評 比 制 度, 但 其 表 示, 是 項 評 比 制 度 難 免 因 為 評 比 工 具 設 計 不 够 完 善 考 核 者 評 比 角 度 不 够 客 觀 而 產 生 不 公 的 質 疑, 所 以, 巴 伐 利 亞 邦 人 事 部 門 亦 擔 心 受 到 是 類 質 疑, 所 以, 未 來 對 績 效 獎 金 制 度 設 計 上 將 更 加 謹 慎 貳 非 典 型 僱 用 人 力 的 運 用 一 勞 動 派 遣 人 力 運 用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並 不 積 極 運 用 派 遣 人 力, 只 有 在 人 力 極 度 缺 乏 時, 如 職 員 長 期 生 病 或 承 辦 重 大 活 動, 人 力 匱 乏 時 才 會 運 用 派 遣 勞 工, 所 以, 目 前 邦 政 府 約 32 萬 公 務 員 中, 僅 有 207 名 勞 動 派 遣 人 員 在 會 談 中,Ms. Frau Julia Tkocz 及 Ms. Miriam Resc 都 表 示, 雖 然, 德 國 現 行 的 勞 動 派 遣 法, 並 未 對 政 府 機 關 有 特 別 的 運 用 限 制 條 款, 但 德 國 社 會 上 對 於 派 遣 勞 工 的 僱 用 模 式 有 不 好 的 評 價 與 印 象, 認 為 是 類 僱 用 模 式 有 剝 削 勞 工 的 疑 慮 政 府 機 關 運 用 是 類 勞 工, 會 使 民 眾 產 生 其 剝 削 勞 工 的 不 佳 評 價 因 此, 除 非 必 要, 極 少 進 用 派 遣 員 工 另 外, 勞 動 派 遣 法 第 9 條 第 2 款 規 定, 派 遣 勞 工 的 工 時 及 待 遇, 除 非 與 僱 主 另 訂 團 體 協 約, 從 其 協 約 內 容 規 定 外, 應 與 一 般 員 工 相 同, 不 得 有 歧 視 待 遇 進 用 派 遣 人 力, 政 府 須 負 擔 包 括 養 老 退 休 照 護 及 疾 病 照 護 等 四 項 社 會 保 險 一 半 的 費 用, 如 再 加 上 給 派 遣 公 司 的 管 理 費 用, 政 府 機 關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人 力 並 未 減 少 太 多 人 事 成 本, 亦 是 邦 政 府 不 進 用 派 遣 人 力 的 原 因 之 一 35

40 二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的 運 用 巴 伐 利 亞 邦 現 行 各 部 門 均 有 進 用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其 進 用 比 率 情 形 如 圖 6-2, 在 教 育 部 門 使 用 最 高, 約 占 42.48%, 安 全 部 門 最 低, 約 占 13.04% 為 節 省 長 期 進 用 職 員 的 人 事 費,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部 分 非 核 心 業 務 職 務 會 進 用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處 理, 有 時 一 個 職 位 會 分 上 下 午 各 一 位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來 處 理 是 項 業 務 100% 全 時 與 部 分 工 時 人 數 比 例 部 分 工 時 人 數 全 職 人 員 % 60% 40% 20% 0% 中 央 管 理 部 門 財 政 部 門 治 安 部 門 安 全 部 門 其 他 部 門 教 育 部 門 圖 6-2 全 時 與 部 分 工 時 人 數 比 例 圖 36

41 第 七 章 考 察 心 得 與 建 議 文 官 體 制 的 變 革 是 隨 著 時 代 演 進 而 變 遷 的, 沒 有 一 套 文 官 體 制 可 以 供 全 世 界 各 國 通 用, 每 一 個 國 家 的 文 官 體 制 必 然 因 其 國 情 歷 史 傳 承 而 有 不 同 的 設 計 各 國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管 理 與 發 展 亦 相 異 其 趣, 但 是, 為 求 更 好 而 改 變 的 精 神 與 價 值 是 一 致 的 本 團 此 次 參 訪 的 國 家 都 在 進 行 著 程 度 高 低 不 一 的 變 革, 以 追 求 政 府 更 高 績 效 施 政 能 力 員 工 更 佳 的 職 能 發 展 提 供 人 民 更 高 的 施 政 品 質 雖 然, 他 國 再 好 的 文 官 體 制 都 無 法 全 然 移 植, 但 是 基 於 上 述 一 致 的 改 革 精 神 與 價 值, 透 過 觀 摩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政 府 採 行 的 施 政 措 施, 瞭 解 其 變 革 的 目 的, 再 反 思 我 們 現 今 面 臨 的 問 題, 必 有 助 於 各 項 政 策 的 制 定 與 發 展, 提 供 人 民 最 適 最 佳 的 施 政 政 策 第 一 節 考 察 心 得 本 團 帶 著 出 國 前 已 擬 具 的 考 察 議 題, 實 地 前 往 波 蘭 德 國 政 府 部 門 參 訪, 受 益 良 多, 以 下 按 本 團 考 察 議 題 的 各 個 面 向, 分 項 說 明 本 團 的 考 察 心 得 : 壹 人 力 結 構 與 員 額 運 用 面 一 人 力 結 構 - 波 蘭 德 國 政 府 機 關 契 約 人 力 運 用 已 成 常 態 且 漸 趨 成 熟, 文 官 體 制 與 私 部 門 企 業 逐 漸 相 近 本 次 參 訪 的 波 蘭 華 沙 市 政 府 內 政 部 與 德 國 柏 林 邦 政 府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發 現, 其 一 般 文 官 均 由 公 務 人 員 (Civil Servant) 與 契 約 僱 用 人 員 (Civil Service employee, 中 譯 或 稱 職 員 雇 員 契 約 人 員 ) 二 大 類 人 力 組 成, 其 運 用 已 成 常 態 因 其 公 務 人 員 制 度 與 我 國 類 似, 均 為 永 業 制 文 官, 解 職 有 嚴 格 的 法 令 規 定, 員 額 運 用 上 較 無 彈 性, 無 法 因 外 在 環 境 需 求 而 增 減, 故 上 述 參 訪 的 政 府 機 關 將 永 業 文 官 定 位 為 政 府 機 關 的 核 心 人 力, 而 將 次 核 心 業 務 交 由 契 約 僱 用 人 員 辦 理, 各 機 關 契 約 人 員 員 額 數 會 隨 政 府 施 政 重 點 與 業 務 消 長 而 調 整, 配 合 西 方 人 較 不 受 人 情 牽 絆 的 處 事 態 度 及 完 善 的 社 會 保 險 制 度, 契 約 人 員 約 滿 解 僱 成 為 理 所 當 然 的 事, 少 有 抗 爭 情 事 發 生 所 以, 考 察 發 現, 波 蘭 德 國 政 府 機 關 並 不 認 為 契 約 僱 用 人 員 為 臨 時 性 的 補 充 人 力, 而 將 其 視 為 政 府 人 力 結 構 的 一 部 分 37

42 二 員 額 運 用 - 與 參 訪 城 市 市 政 府 相 較, 本 府 公 務 人 力 總 數 並 未 過 高 究 竟 政 府 機 關 合 理 的 員 額 數 是 多 少, 無 法 尋 得 一 標 準 答 案 本 次 本 團 主 要 考 察 的 議 題 之 一, 想 藉 由 考 察 國 外 政 府 機 關 員 額 配 置 情 形, 來 衡 量 一 下 本 府 現 有 公 務 人 力 總 數 是 否 過 高 本 府 與 本 團 參 訪 城 市 政 府 人 口 數 公 務 員 數 及 土 地 面 積 比 較, 見 表 7-1 表 7-1, 臺 北 市 政 府 與 參 訪 城 市 政 府 人 口 數 公 務 員 數 及 土 地 面 積 比 較 表 政 府 名 稱 人 口 數 (A) (2012 年 ) 公 務 員 人 數 (B) (2012 年 ) 註 公 務 員 人 數 占 人 口 數 比 率 (B/A) 人 事 費 占 總 預 算 比 (2012) 土 地 面 積 (KM 2 ) (C) 人 口 密 度 ( 人 /KM 2 ) (A/C) 臺 北 市 政 府 2,665,832 63, % 44.57% 華 沙 市 政 府 1,707,983 60, % 60% 柏 林 邦 政 府 3,400, , %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12,493, , % 41.50% 70, 註 : 1. 華 沙 柏 林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公 務 員 人 數 含 永 業 文 官 及 契 約 僱 用 人 員 ( 含 警 察, 教 師, 柏 林 不 含 醫 院 所 屬 文 化 設 施 博 物 館 劇 場 等 營 利 單 位 從 業 人 員 ) 2.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務 員 人 數 含 永 業 文 官 約 聘 僱 人 員 職 工 駐 衛 警 及 臨 時 人 員 ( 含 警 察, 教 師, 不 含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及 聯 合 醫 院 職 工 ) 本 團 就 參 訪 華 沙 柏 林 慕 尼 黑 所 得 數 據 資 料 以 城 市 居 住 人 口 數 與 公 務 員 人 數 粗 略 計 算 上 述 城 市 與 臺 北 市 公 務 員 人 數 占 總 人 口 數 百 分 比 以 學 術 研 究 的 角 度 而 這, 這 樣 的 數 據 比 較 有 失 嚴 謹, 因 為 城 市 政 府 之 間 配 置 公 務 員 的 多 寡 差 異 比 較, 尚 須 考 量 到 政 府 間 提 供 的 市 政 服 務 項 目 廣 度 與 深 度 施 政 績 效 評 比 人 口 密 度 公 務 人 員 定 義 等 等 變 數, 但 出 國 報 告 撰 寫 有 其 人 力 財 力 及 時 間 的 限 制, 無 法 似 學 術 論 文 般 做 嚴 謹 的 分 析 研 究, 爰 謹 以 本 節 粗 略 的 數 據 估 算, 討 論 本 府 公 務 員 人 數 與 本 團 參 訪 的 城 市 相 較, 是 否 有 過 高 情 形 由 表 7-1 視 之, 本 府 公 務 員 人 數 占 總 人 口 數 比 率 為 2.4%, 低 於 華 沙 市 柏 林 邦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 另 就 人 口 密 度 視 之, 臺 北 市 的 人 口 密 度 卻 為 4 38

43 者 間 最 高, 顯 示, 在 同 一 個 地 區 中, 本 府 公 務 員 要 處 理 的 民 眾 事 務 比 率 是 高 於 其 個 3 者 的 但 由 人 事 費 支 出 占 總 預 算 百 分 比 數 據 視 之, 本 府 卻 不 是 3 者 最 低 的, 顯 示, 人 事 費 支 出 仍 是 本 府 財 政 極 大 的 負 擔, 控 管 人 事 費 支 出 仍 是 本 府 需 持 續 執 行 的 政 策 方 向 三 員 額 運 用 - 本 團 參 訪 的 城 市 政 府 機 關, 均 進 行 人 事 費 及 員 額 的 控 管 本 次 參 訪 波 蘭 德 國 之 數 個 政 府 部 門, 有 屬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 波 蘭 內 政 部 ), 有 屬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 如 華 沙 市 政 府 柏 林 邦 政 府 巴 邦 利 亞 邦 政 府 ), 其 在 層 級 上 雖 有 不 同, 但 均 警 覺 到 政 府 機 關 人 事 費 用 支 出 須 予 控 管, 進 而 對 公 務 人 力 進 行 精 簡 的 管 制 措 施 近 年 來, 我 國 對 中 央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採 行 的 總 員 額 控 管, 本 府 亦 對 員 額 做 較 嚴 格 的 管 控, 努 力 控 管 人 事 費 用 的 支 出, 這 種 政 策 方 向 亦 是 歐 美 國 家 正 在 努 力 的 四 員 額 運 用 - 員 額 控 管 較 多 樣 且 彈 性, 較 可 因 應 機 關 業 務 消 長 用 人 波 蘭 華 沙 市 政 府 是 以 人 事 費 預 算 管 制, 進 行 員 額 控 管 德 國 巴 伐 利 亞 邦 財 政 廳 在 2004 年 因 為 配 合 人 力 發 展 政 策, 精 簡 契 約 人 員 員 額 數 ; 但 2008 年 因 為 新 政 策 用 人 需 求, 重 新 進 用 契 約 人 員, 人 數 又 增 加 了 可 見, 彈 性 的 員 額 管 控, 可 協 助 政 府 機 關 能 快 速 因 應 外 在 環 境 的 變 更 貳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用 運 用 面 : 一 公 務 員 培 訓 - 公 務 人 力 培 訓, 多 由 人 事 單 位 負 責, 講 師 亦 多 以 內 部 講 師 為 主 本 團 參 訪 的 華 沙 市 柏 林 邦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除 柏 林 邦 政 府 部 分 公 務 人 員 通 識 管 理 訓 練, 由 聯 邦 公 共 行 政 學 院 柏 林 分 院 負 責 外, 其 餘 政 府 機 關 訓 練 多 由 人 事 單 位 負 責 規 劃, 講 師 並 多 以 內 部 講 師 為 主, 並 無 設 立 獨 立 的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機 構 政 府 部 門 亦 會 要 求 公 務 人 員 必 須 接 受 在 職 訓 練, 惟 並 未 有 每 年 限 制 最 低 學 習 時 數 的 要 求 限 制 政 府 部 門 亦 鼓 勵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但 對 於 進 修 公 務 員 之 經 費 補 助 或 者 給 予 公 假 的 制 度 並 未 若 本 府 完 善 除 華 沙 市 政 府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補 助 外, 其 餘 波 蘭 內 政 部 柏 林 邦 政 府 巴 邦 利 亞 邦 政 府 均 未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補 助 39

44 二 公 務 員 考 核 - 對 公 務 員 考 核 密 度 較 低 本 團 參 訪 的 華 沙 市 政 府 波 蘭 內 政 部 柏 林 邦 政 府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對 永 業 職 公 務 員 之 考 核 密 度 較 我 國 為 低, 華 沙 市 政 府 每 2 年 進 行 1 次 考 核 柏 林 邦 政 府 每 5 年 進 行 1 次 考 核, 柏 林 邦 政 府 的 永 業 職 公 務 員 除 涉 及 犯 罪 行 為, 是 無 法 據 考 核 結 果 予 以 解 職 的 波 蘭 內 政 部 則 是 對 職 位 進 行 評 價 制 度, 評 核 每 一 職 位 之 業 務 量 與 核 予 待 遇 間 之 合 理 關 係, 可 見 其 對 員 工 採 取 較 信 任 的 態 度, 並 不 以 考 核 來 管 理 員 工, 此 種 差 異, 應 與 東 西 方 不 同 國 情 有 極 大 關 係 參 非 典 型 僱 用 人 力 運 用 面 一 受 訪 政 府 部 門 並 不 積 極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人 力 本 次 參 訪 波 蘭 德 國 的 幾 個 政 府 部 門 均 未 大 量 進 用 勞 動 派 遣 人 力, 經 綜 整 參 訪 政 府 部 門 的 結 果 分 析, 其 主 要 原 因 為 : 受 訪 國 家 均 為 高 度 重 視 社 會 福 利 的 國 家, 對 於 進 用 勞 動 派 遣 人 力, 政 府 部 門 除 須 與 自 行 僱 用 之 契 僱 人 力 一 樣, 負 擔 社 會 保 險 費 用, 再 加 上 給 派 遣 公 司 的 管 理 費 用,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人 力 並 未 減 少 太 多 人 事 成 本 另 外, 西 方 社 會 對 契 約 重 視 程 度 高, 受 人 情 牽 絆 程 度 較 低, 故 契 僱 人 力 於 契 約 到 期 多 可 如 期 解 僱, 不 會 造 成 政 府 處 理 多 餘 人 力 之 困 擾 ; 再 加 上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人 力 在 歐 洲 社 會 有 壓 榨 勞 工 的 不 良 觀 感, 所 以, 本 團 參 訪 的 政 府 部 門 均 基 於 社 會 觀 感 及 成 本 考 量 不 積 極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人 力 二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部 分 工 時 人 力 運 用 成 熟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部 分 非 核 心 業 務, 會 進 用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處 理, 有 時 一 個 職 位 分 上 下 午 各 一 位 部 分 工 時 人 員 來 處 理 是 項 業 務 此 種 非 典 型 的 人 力 僱 用 模 式, 可 節 省 長 期 職 員 進 用 人 事 費, 對 提 昇 就 業 率 應 亦 有 幫 助 肆 政 府 部 門 重 視 公 平 就 業 政 策 歐 陸 國 家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就 業 權 益 相 當 重 視, 尤 其 是 德 國, 一 向 採 用 管 制 性 政 策 方 式 來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就 業 情 況, 從 德 國 在 相 關 法 令 修 正 情 況 簡 介 臚 列 如 下 : 德 國 於 1974 年 訂 定 重 殘 者 法 案 (Severely Disabled Persons Act), 它 是 政 府 介 入 勞 動 市 場,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的 典 範, 現 各 國 對 弱 勢 者 的 就 業 保 40

45 護, 多 仿 效 該 法 案 訂 定 德 國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的 職 業 復 健 體 系 完 整, 同 時 規 劃 執 行 職 業 訓 練, 另 一 方 面 則 採 用 強 制 企 業 主 僱 用, 以 提 昇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就 業 率 德 國 法 令 規 定, 公 私 立 機 構 僱 主 進 用 15 人 以, 就 必 須 僱 用 至 少 6%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未 達 到 法 定 僱 用 義 務 的 公 私 立 機 構 僱 主, 須 繳 納 罰 金 1986 年 該 法 修 正 更 進 一 步 規 範, 只 僱 用 契 約 達 6 個 月 以 上 的 勞 工, 才 可 計 入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數 比 率 另 外, 僱 主 如 欲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亦 須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始 得 為 之 第 二 節 建 議 事 項 綜 合 本 次 在 波 蘭 華 沙 市 政 府 波 蘭 內 政 部 德 國 柏 林 邦 政 府 及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的 考 察 結 果, 謹 將 所 見 所 聞 及 心 得 彙 整, 提 出 幾 點 建 議 事 項, 供 作 推 展 人 事 業 務 及 規 劃 市 政 建 設 的 參 考 壹 中 央 應 授 予 地 方 政 府 更 高 的 人 事 自 主 權, 促 其 建 構 更 具 彈 性 的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以 本 次 考 察 的 波 蘭, 其 公 務 人 員 之 進 用 方 式 甄 補 並 非 如 我 國 一 樣, 由 中 央 機 關 統 一 辦 理, 而 是 各 中 央 或 地 方 用 人 單 位 自 行 甄 補, 中 央 並 不 作 過 多 的 控 管 華 沙 市 政 府 對 公 務 員 之 甄 補 有 極 高 的 自 主 權, 無 論 是 擔 任 高 階 領 導 職 務 之 公 務 員, 或 者 是 契 約 僱 用 人 員, 均 由 市 政 府 自 行 辦 理 公 開 公 平 的 甄 選 方 式, 視 市 政 業 務 需 要 來 進 用 合 適 的 人 員 反 觀 我 國, 則 採 一 元 化 之 文 官 體 制, 全 國 無 論 中 央 機 關 或 地 方 政 府 均 適 用 相 同 的 文 官 體 制 雖 然, 在 地 方 制 度 法 施 行 後,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的 地 位 大 為 提 高, 包 含 提 升 原 縣 市 層 級 為 直 轄 市, 地 方 政 府 雖 然 擁 有 較 多 資 源, 惟 在 人 員 進 用 及 員 額 法 制 規 定 下, 中 央 對 地 方 政 府 之 組 織 及 員 額 仍 訂 有 嚴 格 的 管 控, 如 銓 敘 部 訂 定 各 機 關 職 稱 及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配 置 準 則, 詳 細 規 定 地 方 政 府 員 額 職 稱 職 等 配 置, 限 縮 地 方 政 府 自 主 及 彈 性 地 方 制 度 法 62 條 規 定, 直 轄 市 政 府 之 組 織, 由 內 政 部 擬 訂 準 則,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應 依 準 則 擬 訂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經 直 轄 市 議 會 同 意 後, 報 行 政 院 備 查 其 有 關 考 銓 業 務 事 項, 不 得 牴 觸 中 央 考 銓 法 規 ; 各 權 責 機 關 於 核 定 或 同 意 後, 應 函 送 考 試 院 備 查 41

46 雖 然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2 條 規 定, 備 查 係 指 下 級 政 府 或 機 關 間 就 其 得 全 權 處 理 之 業 務, 依 法 完 成 法 定 效 力 後, 陳 報 上 級 政 府 或 主 管 機 關 知 悉 之 謂 但 實 務 執 行 上, 無 論 是 行 政 院 或 考 試 院, 對 於 直 轄 市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均 採 實 質 的 審 查, 並 有 諸 多 修 正 意 見, 且 審 查 時 間 及 程 多 冗 長, 影 響 直 轄 市 政 正 常 運 作 基 上, 建 議 中 央 政 府 能 給 予 地 方 政 府 組 織 架 構 及 員 額 配 置 更 多 的 自 主 權, 修 正 法 規 予 以 適 度 的 授 權, 給 與 地 方 政 府 能 應 不 同 的 市 政 發 展 需 求, 配 置 適 度 的 人 力 結 構 及 員 額 貳 地 方 政 府 應 賡 續 推 動 組 織 變 革, 以 因 應 逐 漸 緊 縮 的 財 政 資 源 在 金 融 風 暴 後, 歐 洲 各 國 地 方 政 府 均 面 臨 預 算 大 幅 縮 減, 地 方 政 府 多 積 極 推 動 裁 減 人 力, 波 蘭 華 沙 市 政 府 因 人 事 費 負 擔 沈 重, 為 控 制 其 成 長, 除 自 2008 年 迄 今, 凍 結 員 工 的 薪 津, 且 以 員 額 控 管 方 式, 於 年 度 開 始 前, 視 預 算 可 容 納 額 度, 核 定 各 單 位 可 用 員 額, 再 由 各 單 位 據 以 進 用 人 員 ; 波 蘭 內 政 部 在 2011 年 進 行 組 織 改 革, 員 工 總 數 為 1200 餘 人, 縮 小 為 現 在 800 餘 人 的 規 模 ; 德 國 柏 林 邦 政 府 在 東 西 柏 林 合 併 後, 其 員 額 精 簡 的 成 效 更 為 卓 著, 自 1990 年 東 西 柏 林 統 一, 公 務 員 總 數 21 萬 名, 進 行 員 額 管 制 與 精 簡 後, 至 2012 年, 公 務 員 人 已 降 為 10 萬 5 千 人 綜 上 可 見, 各 國 為 了 減 輕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公 部 門 皆 從 事 政 府 改 造 及 員 額 精 簡 的 工 作, 本 處 將 本 府 組 織 重 整 與 員 額 精 簡, 列 為 現 階 段 重 點 工 作 的 方 向, 與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首 都 政 府 是 一 致 的 本 次 參 訪 政 府 部 門 中, 對 於 柏 林 邦 政 府 公 務 員 從 1990 年 東 西 柏 林 統 一 時 高 達 21 萬, 執 行 員 額 精 簡 政 策, 至 2012 年 降 至 10 萬 5 千 人 印 象 深 刻 設 立 額 外 人 力 管 理 處 的 操 作 模 式, 是 值 得 供 我 們 參 考 的 另 外, 柏 林 邦 議 會 與 邦 政 府 對 於 政 府 精 簡 員 額 的 步 調 合 一, 協 助 推 動 柏 林 邦 政 府 組 織 及 人 力 再 造 工 作, 更 是 值 得 學 習 的 標 竿 參 正 視 契 約 僱 用 人 力 於 我 國 文 官 體 制 的 定 位, 不 再 視 其 為 臨 時 補 充 人 力 本 次 考 察 的 波 蘭 德 國 各 公 部 門 政 府 文 官 結 構 中, 契 約 僱 用 人 力 為 一 常 態 人 力 結 構, 辦 理 政 府 部 門 次 核 心 業 務 而 我 國 一 元 化 的 文 官 體 制 概 念 認 為, 政 府 業 務 應 進 用 正 式 編 制 人 力 執 行, 亦 即 考 試 用 人, 聘 用 僱 用 人 員 等 其 他 42

47 契 約 僱 用 人 力 則 執 行 政 府 編 制 人 力 無 法 辦 理 的 專 門 性 技 術 性 或 臨 時 性 業 務 但 實 務 上, 因 為 正 式 公 務 人 力 用 人 成 本 較 高, 政 府 機 關 因 預 算 受 限, 故 進 用 為 數 不 少 的 契 約 僱 用 人 員 協 助 推 行 業 務, 是 類 人 員 被 視 為 臨 時 人 員, 但 卻 有 長 期 僱 用 的 事 實 故 建 議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正 視 契 約 僱 用 人 力 之 運 用 有 其 必 要 性, 鬆 綁 人 力 運 用 規 定, 開 放 由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視 預 算 及 業 務 須 要, 進 用 契 約 僱 用 人 力 肆 強 化 機 關 內 部 員 工 講 師 的 養 成, 增 進 實 作 經 驗 的 傳 承 本 次 考 察 發 現 波 蘭 德 國 各 公 部 門 政 府 雖 然 亦 重 視 公 務 人 力 的 培 育 和 職 能 發 展, 但 相 較 之 下, 本 府 對 公 務 員 培 訓 的 組 織 規 劃 都 稱 完 善, 每 年 度 均 訂 定 中 長 程 訓 練 計 畫, 由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處 按 計 畫 均 規 劃 各 項 實 體 及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提 供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在 職 進 修 及 充 實 本 職 學 能 對 於 鼓 勵 公 務 員 進 修 的 措 施 亦 較 其 優 厚, 是 值 得 我 們 繼 續 保 持 的 本 次 參 訪 的 波 蘭 德 國 政 府 部 門, 多 開 辦 內 部 業 務 專 業 訓 練 課 程, 其 講 師 係 由 內 部 資 深 員 工 擔 任, 此 種 作 法 除 可 撙 節 訓 練 經 費 外, 對 於 業 務 經 驗 的 傳 承 業 務 實 作 品 質 的 提 昇 及 員 工 多 元 能 力 的 養 成 都 有 極 大 助 益, 值 得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習 運 用 伍 配 合 推 動 公 平 就 業 政 策, 持 續 檢 討 調 整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比 率, 更 有 效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本 次 在 德 國 的 考 察 瞭 解, 公 私 部 門 均 需 進 用 總 員 額 數 6% 之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且 經 柏 林 邦 政 府 表 示, 該 府 已 足 額 進 用, 政 府 部 門 帶 頭 的 宣 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的 決 心 我 國 在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方 面, 為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第 10 條 : 國 家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保 險 與 就 醫 無 障 礙 環 境 之 建 構 教 育 訓 練 與 就 業 輔 導 及 生 活 維 護 與 救 助, 應 予 保 障, 並 扶 助 其 自 立 與 發 展, 可 見 我 國 對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的 保 障 符 合 於 世 界 潮 流 而 我 國 在 2007 年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的 修 正 後, 在 公 部 門 部 分,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定 額 進 用 比 率 已 由 2% 提 高 至 3% 機 關 義 務 進 用 門 檻 也 已 降 低, 由 滿 50 人 應 僱 用 1 名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調 整 至 滿 34 人 即 應 僱 用 1 名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顯 示 我 國 持 續 對 於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工 作 權 益 的 重 視, 這 樣 的 社 會 政 策 已 顧 及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弱 勢 族 群 優 先 的 原 則 43

48 有 見 於 德 國 在 要 求 企 業 主 定 額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標 準 與 比 率 較 我 國 高, 可 知, 先 進 國 家 在 追 求 經 濟 發 展 同 時, 並 不 會 忽 略 對 弱 勢 族 群 的 保 護 雖 然, 我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38 條 第 1 項 已 規 範 :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員 工 總 人 數 在 三 十 四 人 以 上 者, 進 用 具 有 就 業 能 力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不 得 低 於 員 工 總 人 數 百 分 之 三,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已 予 以 保 障, 但 是 仍 較 德 國 為 低, 故 建 議 能 採 漸 進 方 式 提 高 公 部 門 定 額 僱 用 比 率, 以 增 進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保 障 陸 政 府 部 門 應 更 審 慎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人 力 由 於 科 技 社 會 結 構 的 變 遷 勞 動 市 場 對 勞 動 力 的 需 求, 由 過 去 的 穩 定 及 全 時 的 傳 統 典 型, 逐 漸 變 化 為 多 樣 性 的 模 式, 非 典 型 的 僱 用 形 態 如 : 部 分 工 時 勞 動 派 遣 定 期 契 約 工 作 型 態 等 上 開 各 類 勞 動 從 事 者 因 工 時 不 足 工 作 機 會 不 穩 定, 常 有 薪 資 所 得 偏 低, 而 造 成 其 基 本 生 活 無 法 維 持 及 勞 動 權 益 受 損 的 情 形 尤 其 是 勞 動 派 遣 僱 用 型 態, 因 其 為 三 方 契 約 的 僱 用 型 態, 很 容 易 產 生 運 用 上 的 勞 資 爭 議, 並 引 發 剝 削 勞 工 之 批 評 本 次 考 察 波 蘭 德 國 政 府 部 門, 其 在 推 動 勞 動 派 遣 制 度 時, 多 持 謹 慎 保 守 態 度 即 使 是 已 訂 定 勞 動 派 遣 法, 法 制 完 備 的 德 國, 勞 動 派 遣 型 態 的 運 用, 仍 給 社 會 上 有 壓 榨 勞 動 的 不 良 觀 感, 非 不 得 已, 各 公 部 門 儘 量 不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人 力 本 府 現 雖 未 對 勞 動 派 遣 人 員 制 定 專 屬 管 理 法 規, 惟 在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時, 已 請 各 機 關 依 據 行 政 院 訂 定 之 行 政 院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制 定 之 勞 動 派 遣 權 益 指 導 原 則, 訂 定 本 府 的 補 充 規 定, 函 發 各 機 關 遵 行, 自 102 年 預 算 員 額 審 查 時, 並 將 派 遣 人 力 納 入 審 查 範 圍, 建 議 可 持 續 採 行 較 嚴 謹 的 管 理 措 施, 審 慎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人 力 柒 建 議 考 量 延 長 屆 齡 退 休 年 齡, 以 充 分 運 用 人 力 本 團 參 訪 德 國 柏 林 邦 政 府 得 知, 德 國 因 為 持 續 多 年 的 員 額 管 制 政 策 下, 因 新 進 公 務 員 減 少, 德 國 公 務 人 力 日 趨 老 化 的 問 題 嚴 重, 嚴 重 影 響 到 市 政 業 務 推 展 所 以, 德 國 將 退 休 年 齡 由 65 歲 延 後 至 67 歲, 另 如 警 察 消 防 人 員 亦 從 60 歲 延 後 至 63 歲, 至 於 高 級 消 防 人 員 亦 延 後 至 65 歲, 希 望 能 減 緩 人 力 流 失 的 情 形, 並 減 輕 退 撫 經 費 負 擔 44

49 我 國 與 德 國 相 同, 都 面 臨 少 子 化 與 人 口 高 齡 化, 導 致 勞 動 人 口 減 少 的 問 題 另 外, 因 為 醫 療 水 準 及 國 民 健 康 情 形 提 升, 國 人 平 均 壽 命 延 長, 依 內 政 部 101 年 9 月 28 日 公 布 資 料 顯 示, 100 年 我 國 兩 性 平 均 壽 命 為 歲 ( 男 性 歲, 女 性 歲 ), 台 灣 居 民 平 均 壽 命 更 較 10 年 前 延 長 了 2.72 歲 顯 示, 在 我 國, 人 民 至 65 歲, 仍 有 為 數 不 少 的 人 能 提 供 勞 動 力 服 務 雖 然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平 均 年 齡 較 柏 林 邦 政 府 低, 但 是 因 應 高 齡 化 社 會 勞 動 人 口 降 低, 提 高 屆 齡 退 休 年 齡, 是 增 加 勞 動 人 力 的 方 法 之 一, 建 議 中 央 可 考 量 延 長 屆 齡 退 休 年 齡, 讓 身 體 強 健 且 仍 有 意 願 繼 續 為 社 會 貢 獻 的 公 務 員, 選 擇 繼 續 服 務, 以 使 公 務 人 力 逹 到 最 充 分 的 運 用, 並 減 輕 退 撫 經 費 負 擔 捌 市 政 建 設 參 觀 心 得 建 議 事 項 從 各 類 媒 體 久 聞 歐 洲 國 家 極 重 視 對 城 市 景 觀 的 規 劃 與 設 計, 人 民 亦 注 重 住 家 環 境 外 觀 的 維 護 本 次 走 訪 波 蘭 德 國 的 3 個 城 市, 果 然 百 聞 不 如 一 見, 所 到 的 城 市 街 道 房 舍 有 整 體 融 合 的 景 觀, 美 麗 典 雅 接 近 郊 區, 民 眾 房 前 的 花 園 屋 間 的 窗 台 裝 飾 著 美 麗 的 花 朵, 美 景 摭 拾 可 得 公 共 設 施 更 處 處 可 見 用 心 的 設 計, 由 小 處 為 城 市 美 觀 加 分, 非 常 值 得 我 們 學 習 以 下 便 是 本 團 在 參 觀 波 蘭 華 沙 德 國 柏 林 慕 尼 黑 市 政 建 設 所 見, 提 出 本 府 可 參 考 學 習 的 建 議 事 項 : ( 一 ) 建 議 路 燈 號 誌 標 誌 採 共 管 設 置, 並 採 取 與 城 市 景 觀 融 合 的 設 計 本 次 參 觀 波 蘭 華 沙 德 國 柏 林 慕 尼 黑 市 政 建 設 發 現, 部 分 街 道 的 路 燈 號 誌 標 誌 採 共 管 設 置, 並 且 美 化 燈 管 的 設 計 ; 另 外, 所 須 的 電 源 設 備 均 採 地 下 化, 看 不 到 橫 亙 在 街 道 上 的 電 線, 天 際 線 乾 淨 清 爽, 賞 心 悅 目, 非 常 值 得 本 府 相 關 轄 管 機 關 效 法 ( 見 附 錄 4 考 察 活 動 照 片 - 編 號 31 32,) ( 二 ) 建 議 本 市 公 共 設 施 設 計, 融 入 城 市 文 化 元 素 華 沙 柏 林 慕 尼 黑 市 的 公 共 設 施, 多 融 入 城 市 意 象 及 文 化 元 素, 從 小 處 可 見 城 市 設 計 的 用 心, 對 美 麗 的 城 市 景 觀 有 著 畫 龍 點 晴 之 效 華 沙 市 是 著 名 音 樂 家 蕭 邦 的 故 鄉, 華 沙 市 政 府 更 是 盡 其 可 能 地 將 蕭 邦 的 一 切 融 入 的 城 市 的 公 共 設 計 中 街 道 旁 的 休 憩 椅, 是 會 撥 放 蕭 邦 鋼 琴 曲 的 大 理 石 椅 馬 路 上 的 斑 馬 線 是 鋼 琴 的 琴 鍵 皇 家 浴 場 公 園 有 著 蕭 邦 的 大 型 塑 像, 而 被 稱 為 蕭 邦 公 園 ( 見 附 錄 4 考 察 活 動 照 片 - 編 號 33 34) 45

50 又 例 如 慕 尼 黑 市 在 巴 伐 利 亞 邦 財 政 廳 前 的 人 行 道 上 所 置 的 路 燈, 是 將 百 年 前 使 用 的 油 燈 保 存 下 來, 只 是 將 原 來 油 燈 燈 心 的 部 分, 改 以 電 燈 照 明, 現 代 的 公 共 設 施 注 入 了 文 化 傳 承, 讓 城 市 更 具 獨 特 的 故 事 性 ( 見 附 錄 4 考 察 活 動 照 片 - 編 號 35) 柏 林 市 的 人 孔 蓋 上, 鑄 著 代 表 柏 林 市 著 名 的 觀 光 景 點 聯 邦 國 會 大 廈 布 蘭 登 堡 門 勝 利 柱 柏 林 電 視 塔 洪 堡 大 學 等 等, 城 市 馬 路 上 的 人 孔 蓋, 時 時 提 醒 著 遊 客 身 在 柏 林 市, 城 市 的 意 象 非 常 明 顯 ( 見 附 錄 4 考 察 活 動 照 片 - 編 號 36) 前 述 的 設 計, 都 因 為 公 共 設 施 蘊 涵 著 濃 厚 的 人 文 氣 息 或 城 市 意 象, 讓 都 市 景 觀 更 加 活 化, 建 議 本 府 相 關 權 管 機 關 可 以 設 計 代 表 臺 北 市 城 市 意 象 的 圖 象 或 標 示, 將 其 融 入 本 市 的 公 共 設 施 中, 讓 本 市 城 市 景 觀 更 加 美 麗 第 三 節 結 語 這 次 波 蘭 與 德 國 二 國 的 人 事 業 務 考 察, 能 夠 圓 滿 順 利 進 行, 並 有 豐 碩 的 成 果, 在 此 要 特 別 感 謝 外 交 部 的 協 助, 與 各 駐 外 單 位 - 駐 波 蘭 代 表 處 駐 德 國 代 表 處 及 駐 慕 尼 黑 辦 事 處 工 作 人 員 的 熱 忱 安 排 與 接 待, 其 中 我 駐 德 代 表 處 魏 代 表 武 煉 駐 慕 尼 黑 辦 事 處 鄭 處 長 兆 元 等 駐 波 蘭 代 表 處 唐 秘 書 天 華 等 3 位 代 表 處 首 長, 於 百 忙 之 中, 特 別 撥 冗 親 自 接 見 我 考 察 團 並 多 與 期 勉 ; 另 外, 駐 德 代 表 處 新 聞 組 沈 組 長 文 強 駐 慕 尼 黑 辦 事 處 陳 組 長 昌 霖 及 駐 波 蘭 代 表 處 朱 組 長 業 信 在 本 團 參 訪 政 府 機 關 時 全 程 陪 同, 在 在 讓 出 門 在 外 的 我 們 格 外 感 到 溫 馨 本 團 參 訪 及 拜 會 的 機 關 波 蘭 華 沙 市 政 府 波 蘭 內 政 部 德 國 國 會 議 員 辦 公 室 德 國 柏 林 邦 政 府 及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亦 均 展 現 十 分 重 視 本 團 參 訪 之 誠 意, 於 拜 會 當 日 由 相 關 主 管 出 席 簡 報 或 座 談, 針 對 本 團 所 提 議 題, 提 出 詳 盡 說 明 並 提 供 之 相 關 資 訊, 讓 本 團 獲 益 良 多 波 蘭 與 德 國 二 國 之 地 理 人 文 政 治 經 濟 及 社 會 民 情 多 有 所 差 異, 爰 其 政 府 體 制 人 事 制 度 或 有 因 國 情 而 有 其 特 別 之 規 範, 亦 與 我 國 國 情 有 異, 其 規 範 或 尚 未 能 完 全 適 用 於 我 國, 惟 仍 有 可 供 借 鏡 之 處 也 希 望 這 次 考 察 心 得 之 所 見 所 聞 與 建 議, 能 於 日 後 本 處 及 本 府 推 動 各 項 政 策 及 建 設 時, 作 為 參 考 46

51 參 考 文 獻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2011) ( 非 典 型 就 業 之 衡 平 機 制 社 會 安 全 網 之 研 究 ) 周 惠 民 (2010) 德 國 史 臺 北 : 三 民 書 局 洪 茂 雄 (2010) 波 蘭 史 臺 北 : 三 民 書 局 孫 本 初 (2006), 公 共 管 理 臺 北 : 智 勝 文 化 楊 通 軒 (2005) 非 典 型 僱 用 關 係 之 探 討 - 以 勞 動 派 遣 為 例 國 政 研 究 報 告, 社 會 ( 研 ) 號 葉 陽 明 (2011) 德 國 政 治 新 論 臺 北 : 五 南 圖 書 韓 英 俊 (2007) 臺 北 市 政 府 人 事 業 務 的 未 來 展 望 人 事 月 刊,45(3),88-91 曠 文 琪 (2012) 旱 地 新 矽 谷 商 業 週 刊,1272 期, 曠 文 琪 (2012) 明 日 歐 洲 商 業 週 刊,1271 期,

52 附 錄 一 考 察 議 題 臺 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101 年 出 國 考 察 德 國 波 蘭 人 事 制 度 議 題 Department of Personnel Taipei City Government conduct a survey of the subject of personnel system in German, Poland 2012 壹 組 織 架 構 與 員 額 配 置 Government s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staff disposition 一 貴 市 政 府 目 前 組 織 架 構 為 何? 是 否 可 以 提 供 組 織 系 統 表? 是 否 對 機 關 總 數 及 總 員 額 數 作 限 制 或 控 管? What s your city government s current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Could you provide your organization system chart? Are there any limits or controls to the number of organizations and staff members? 二 貴 市 政 府 人 事 費 預 算 數 占 總 預 算 的 比 率 為 何? 人 事 費 負 擔 是 否 過 重? 貴 市 政 府 是 否 訂 有 員 額 精 簡 計 畫 或 措 施? 執 行 成 效 為 何? What s percentage of personnel expenses account for the general budget? Is it overburdened? Does your city government have any staff reduction plan? If yes, what s the effectiveness? 三 貴 市 政 府 是 否 對 每 個 機 關 之 合 理 員 額 配 置 進 行 評 核 ( 例 如 員 額 評 鑑 )? 作 業 程 序 如 何? 評 核 結 果 運 用 情 形 為 何? Does your city government implement reasonable staff disposition evaluation to each organization (e.g. staff evaluation)? If so, what s the operation procedure? How to implement the outcome of evaluation? 貳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發 展 The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of public human resource 一 貴 市 政 府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及 管 理 整 體 規 劃 為 何? 與 私 部 門 相 較, 貴 市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之 優 勢 與 劣 勢 為 何? What s your integrated planning of the utilization of human resource? Comparing with the private enterprises, what' the strength and weakness of your human resources? 二 貴 市 政 府 負 責 規 劃 與 執 行 公 務 人 員 培 育 訓 練 機 構 為 何? 是 由 人 事 部 門 統 籌 辦 理 或 另 設 專 責 機 構 負 責? 48

53 Which organization of your city government is in charge of the planning and implementation of cultivating and training civil service? Is there any specific organization responsible for the training or it is managed by the personnel department? 三 貴 市 政 府 如 由 專 責 機 構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培 育 及 訓 練, 其 與 人 事 部 分 之 分 工 為 何? 運 作 之 優 點 及 缺 點 為 何? If your city government has a specific organization which is responsible for cultivating and training civil service how to collaborate with the personnel department and what are the duties of each organization? What are the pros and cons in operation? 四 貴 市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之 培 育 及 訓 練, 是 否 有 與 大 學 或 研 究 機 構 進 行 合 作 機 制, 相 關 具 體 作 法 以 及 成 效 如 何? Are there any cooperation mechanisms with universities or research institutions for cultivating and training civil service? What are the relative practical ways and the effectiveness? 五 貴 市 政 府 對 公 務 人 員 所 提 供 的 訓 練 制 度 為 何? 有 否 鼓 勵 同 仁 學 習 或 訓 練 之 規 定? 如 何 評 鑑 訓 練 成 效? 又 訓 練 績 效 是 否 與 公 務 員 之 陞 遷 相 結 合? What is the training system you have for civil service? Are there any regulations of encouragement for learning or training? How to evaluate the training performances? Are those performances considered part of a promotion? 參 非 典 型 僱 用 人 力 之 管 理 及 其 勞 資 協 商 制 度 Manpower Management & Negotiate of Atypically Employment 一 貴 市 政 府 公 務 人 力 總 人 數 為 何? 公 務 人 力 是 否 有 永 業 職 與 契 約 職 之 差 別? 各 類 人 員 員 額 數 及 管 理 方 式 為 何? How many staff members in your city government? Is there any difference between authorized complement and contract employees? How many employees each and what are the methods of management? 二 貴 市 政 府 是 否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人 力? 占 現 有 公 務 人 力 比 例 為 何? 是 否 有 訂 定 進 用 派 遣 勞 工 人 數 限 制 規 定?( 如 派 遣 勞 工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員 工 總 數 多 少 百 分 比 ) Have any dispatched workers in your city government? If yes, what 49

54 percentage it accounts for comparing to the staff members in your city government? Is there any limit of number in dispatched workers employment? (e.g. What is the maximum percentage of your city government can employ dispatched workers? ) 三 貴 市 政 府 對 於 勞 動 派 遣 人 員 運 用 規 定 及 權 益 保 障 措 施 為 何? 較 常 見 的 派 遣 勞 工 權 益 問 題 有 哪 些? What are the regulations of using the dispatched workers and what are the measures of protecting their rights? What are the most common issues in dispatched labors rights? 四 貴 市 政 府 於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人 力 時, 是 否 產 生 資 方 與 要 派 單 位 間 責 任 未 明 之 處? 與 勞 動 派 遣 人 員 產 生 爭 議 時, 勞 資 如 何 協 商? Have any conflicts between your department and dispatching work agency? Was there any unclear liability between your department and dispatching work agency? In the event of labor disputes, how to negotiate with the Labor? 五 貴 國 訂 定 勞 動 派 遣 法 相 關 規 定 內 涵 實 施 情 形 如 何? 目 前 面 臨 之 問 題 及 因 應 規 劃 為 何?( 德 國 ) What are the contents of your Dispatch Labor Law (Arbeitnehmerueberlassungsgesetz, AUEG) and relevant developments? What the problems you face and response strategies? (Germany) 六 貴 國 訂 定 勞 動 派 遣 法 對 於 公 務 部 門 是 否 訂 定 運 用 特 別 規 範? 政 府 機 關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之 情 形 如 何?( 德 國 ) Have you regulated any particular rules to the public departments as your country established Dispatch Labor Law (AUEG)? What s the effect of using dispatched workers in government organizations? (Germany) 50

55 附 錄 二 考 察 行 程 臺 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101 年 度 出 國 考 察 波 蘭 德 國 日 程 表 日 期 星 期 行 程 所 在 地 行 程 內 容 及 參 訪 機 構 8/6 一 臺 北 - 波 蘭 華 沙 8/7 二 波 蘭 華 沙 搭 飛 機 經 香 港 德 國 法 蘭 克 福 轉 機 前 往 波 蘭 華 沙 市 09:00-11:00 參 訪 華 沙 市 政 府 11:00-12:00 拜 會 駐 波 蘭 臺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14:00-16:00 參 訪 波 蘭 內 政 部 8/8 三 波 蘭 華 沙 09:00-12:00 參 觀 華 沙 市 市 政 建 設 整 理 考 察 參 訪 資 料 8/9 四 波 蘭 華 沙 - 德 國 柏 林 8/10 五 德 國 柏 林 8/11 六 德 國 柏 林 8/12 日 德 國 柏 林 8/13 一 德 國 柏 林 8/14 二 德 國 柏 林 - 德 國 慕 尼 黑 8/15 三 德 國 慕 尼 黑 09:00-16:00 搭 車 前 往 德 國 柏 林 整 理 考 察 參 訪 資 料 09:00-12:00 參 觀 德 國 柏 林 市 政 建 設 14:00-16:00 拜 會 國 會 議 員 並 參 觀 聯 邦 國 會 大 廈 17:30-18:00 拜 會 駐 德 國 臺 北 代 表 處 參 觀 德 國 柏 林 市 市 政 建 設 整 理 考 察 參 訪 資 料 參 觀 德 國 柏 林 市 市 政 建 設 整 理 考 察 參 訪 資 料 09:30-11:00 拜 會 德 國 柏 林 邦 政 府 內 政 及 體 育 廳 整 理 考 察 參 訪 資 料 09:30-16:30 搭 車 前 往 德 國 慕 尼 黑 整 理 考 察 參 訪 資 料 參 觀 德 國 慕 尼 黑 市 市 政 建 設 整 理 考 察 參 訪 資 料 適 逢 聖 母 升 天 日, 慕 尼 黑 市 各 機 關 行 號 放 假 1 日 51

56 日 期 星 期 行 程 所 在 地 行 程 內 容 及 參 訪 機 構 8/16 四 德 國 慕 尼 黑 - 臺 北 09:00-9:30 拜 會 駐 慕 尼 黑 辦 事 處 10:00-12:00 參 訪 巴 伐 利 亞 邦 政 府 財 政 廳 搭 飛 機 經 香 港 轉 機 返 回 臺 北 8/17 五 臺 北 搭 飛 機 返 回 臺 北 19:45 抵 達 桃 園 機 場 52

57 附 錄 三 考 察 政 府 機 關 組 織 架 構 圖 附 錄 三 - 圖 -1 華 沙 市 政 府 組 織 架 構 圖 53

58 Jacek Cichocki Minister of Interior ( 內 政 部 長 ) Office for the Protection of Classified Information ( 機 密 資 訊 保 護 室 ) Piotr Stachańczyk Secretary of State( 國 務 卿 ) Interior) Office of the Minister ( 部 長 室 ) Michał Deskur Undersecretary of State( 副 國 務 卿 ) Stanisław Rakoczy Undersecretary of State( 副 國 務 卿 ) Roman Dmowski Undersecretary of State( 副 國 務 卿 ) Wojciech Kijowski Acting General Director( 部 務 總 幹 事 ) Department of Supervision ( 監 督 控 制 部 門 ) Department of Rescue Services and Citizen Protection ( 公 民 保 護 與 援 救 部 門 ) Department for Citizenship and Repatriation ( 公 民 權 利 義 務 與 辦 理 遣 返 部 門 ) Department of State Central Registers and Teleinformation ( 國 家 紀 錄 資 訊 與 通 訊 部 門 ) Department of Control, Complaints and Petitions ( 控 制 訴 願 部 門 ) Budget Department ( 預 算 部 門 ) Department of Permits and Licences ( 執 照 與 專 利 權 部 門 ) Department of Migration Policy ( 移 民 政 策 部 門 ) Department of Civil Affairs ( 民 政 事 務 部 門 ) Office for Administration and Finance ( 行 政 和 財 務 室 ) Department of Health ( 國 民 健 康 部 門 ) Legal Department ( 法 制 部 門 ) Office for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及 組 織 室 ) Office for National Disasters Recovery ( 國 家 災 害 重 建 辦 公 室 ) Department of European Union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 歐 洲 聯 盟 與 國 際 合 作 事 務 部 門 ) 附 錄 三 圖 -2 波 蘭 內 政 部 組 織 架 構 圖 54

59 附 錄 三 圖 -3 柏 林 邦 政 府 組 織 架 構 圖 55

60 附 錄 三 圖 -4 巴 邦 利 亞 邦 政 府 組 織 架 構 圖 56

61 附 錄 三 圖 -5 巴 邦 利 亞 邦 政 府 財 政 廳 組 織 架 構 圖 ( 第 1 頁 ) 57

62 Abteilung II(Recht des öffentliche Dienstes und Personalverwaltung) 部 門 2( 公 務 員, 僱 員 法 令 管 理 部 門 下 之 分 部 ) 附 錄 三 圖 -5 巴 邦 利 亞 邦 政 府 財 政 廳 組 織 架 構 圖 ( 第 2 頁 ) 58

63 附 錄 四 考 察 活 動 照 片 編 號 年 8 月 7 日 上 午, 拜 會 華 沙 市 政 府, 聽 取 該 市 人 力 資 源 及 訓 練 局 (The Office of Personnel and Training of the Warsaw City Hall) 主 任 Ms. Małgorzata Pacuska 簡 報, 並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59

64 編 號 3- 考 察 團 領 隊 許 主 任 秘 書 堯 欽 於 會 後 代 表 本 處 韓 處 長, 致 贈 華 沙 市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及 訓 練 局 主 任 Ms. Małgorzata Pacuska 禮 品 表 達 感 謝 之 意 編 號 4- 翻 譯 張 素 娟 小 姐 ( 左 一 ) 華 沙 市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及 訓 練 局 主 任 Ms. Małgorzata Pacuska( 左 二 ) 及 外 交 事 務 局 局 長 Ms. Anna Grocholska( 後 排 左 三 ) 與 考 察 團 與 合 影 60

65 編 號 年 8 月 7 日 上 午, 拜 會 我 國 駐 波 蘭 代 表 處, 由 代 理 處 長 唐 秘 書 天 華 接 見, 考 察 團 領 隊 許 主 任 秘 書 代 表 本 處 韓 處 長 致 贈 唐 秘 書 禮 品, 感 謝 代 表 處 熱 情 接 待 並 協 助 安 排 參 訪 事 宜 編 號 6- 我 國 駐 波 蘭 代 表 處 為 考 察 團 進 行 台 波 關 係 情 勢 解 說 及 代 表 處 業 務 簡 介 61

66 編 號 7- 拜 會 後, 我 國 駐 波 蘭 代 表 處 代 理 處 長 唐 秘 書 天 華 及 文 化 新 聞 教 育 及 經 濟 等 各 組 組 長 與 考 察 團 合 影 編 號 年 8 月 7 日 下 午, 考 察 團 拜 會 波 蘭 內 政 部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及 組 織 室 (The Office for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由 該 室 副 主 任 Ms. Elżbieta Lisicka, 接 見, 並 與 相 關 業 務 同 仁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62

67 編 號 9- 會 談 中, 除 本 團 對 波 蘭 內 政 部 人 事 業 務 提 出 問 題 外, 該 室 同 仁 亦 對 本 市 人 事 業 務 推 展 提 出 諸 多 提 詢, 雙 方 交 流 互 動 均 頻 繁, 均 有 極 多 收 穫 編 號 10- 拜 會 結 束, 本 考 察 團 領 隊 許 主 任 秘 書 堯 欽 代 表 本 處 韓 處 長, 致 贈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及 組 織 室 副 主 任 Ms. Elżbieta Lisicka 禮 品, 感 謝 該 室 接 受 本 團 參 訪 63

68 編 號 11- 考 察 團 拜 會 我 國 駐 德 國 代 表 處, 魏 大 使 武 煉 親 自 接 見 本 考 察 團, 並 進 行 30 分 鐘 的 晤 談, 解 說 德 中 情 勢 及 代 表 處 業 務 推 動 情 形 編 號 12- 本 考 察 團 領 隊 許 主 任 秘 書 代 表 本 處 韓 處 長 致 贈 魏 大 使 禮 品, 感 謝 熱 誠 款 待 並 協 助 安 排 參 訪 事 宜 64

69 編 號 13- 國 會 大 廈 正 門 外 山 牆 上 的 德 文 字 所 寫 Dem Deutschen Volke, 意 為 獻 給 德 國 人 民, 即 可 理 解 國 會 大 廈 就 是 德 國 民 主 政 治 的 一 項 表 徵 編 號 14 德 國 聯 邦 國 會 議 員 Mrs Anita Schafer 議 員 辦 公 室 主 任 Mr. Franz-Josef Metzen 於 國 會 議 員 辦 公 大 樓 熱 誠 接 待 本 團 65

70 編 號 15- 德 國 聯 邦 國 會 議 員 辦 公 大 樓 二 樓 以 上, 議 員 辦 公 室 造 型 宛 如 汽 車 引 擎, 象 徵 國 會 議 員 是 民 主 的 引 擎, 推 動 著 德 國 的 民 主 發 展 編 號 16- 國 會 議 員 大 樓 分 組 審 查 辦 公 室, 圓 弧 形 辦 公 桌 椅 的 安 排 緩 合 了 議 事 的 緊 張 氣 氛, 牆 上 歷 任 議 長 的 相 片 具 有 過 去 與 現 在 的 傳 承 象 徵 66

71 編 號 17- 國 會 議 員 大 樓 一 角 的 牆 上 八 色 圓 球 燈 具, 與 樓 梯 旁 座 位 相 應, 提 醒 議 員 在 其 議 會 殿 堂 內 座 位 上 的 重 要 使 命 編 號 18- 國 會 大 廈 數 百 鐵 盒 堆 疊 而 成 的 牆, 每 個 鐵 盒 上 都 有 一 個 議 員 的 名 字, 象 徵 國 家 靠 著 歷 任 的 議 員 們 堆 砌 出 一 座 民 主 的 城 牆 67

72 編 號 19- 設 計 師 刻 意 保 留 下 來 的 古 牆, 上 面 的 文 字 是 俄 文, 俄 軍 攻 佔 德 國 時, 士 兵 懷 念 家 鄉, 在 異 國 內 所 留 下 心 中 的 隻 字 片 語 編 號 20- 議 員 休 息 室 前 方 的 畫 作, 底 圖 為 人 體 脊 椎 的 X 光 片, 上 層 覆 蓋 鮮 紅 的 火 焰, 述 說 納 粹 時 期 受 迫 害 的 議 會 議 員, 堅 持 民 主 精 神 的 象 徵 68

73 編 號 21- 國 會 議 事 大 廳, 議 事 大 廳 正 上 方 是 德 國 國 徽 老 鷹 的 圖 案, 前 方 一 側 為 執 政 黨 官 員 列 席 的 座 位, 下 方 有 四 個 提 供 會 議 紀 錄 速 記 的 座 位 編 號 22- 國 會 裡 執 政 黨 基 督 教 民 主 黨 (CDU) 會 議 室, 該 會 議 室 空 間 十 分 寬 敞, 座 位 極 多, 提 供 執 政 黨 一 個 足 夠 的 研 討 空 間 69

74 編 號 23- 國 會 大 廈 最 頂 端 的 透 明 圓 頂 編 號 24- 玻 璃 圓 頂 中 心, 由 360 片 鏡 片 組 成 的 倒 立 圓 錐, 白 天 室 外 的 自 然 光 穿 過 玻 璃, 被 圓 錐 的 鏡 面 集 中 折 射 到 圓 頂 下 方 的 議 事 廳 裡, 提 供 光 源, 可 說 是 符 合 科 技 省 能 環 保 的 綠 建 築 70

75 編 號 25- 民 眾 走 進 圓 頂 內, 循 著 雙 螺 蜁 走 道 逐 步 向 上, 站 在 圓 頂 往 下 看, 人 民 的 地 位 高 於 國 會 殿 堂, 代 表 民 眾 至 上 的 意 思 編 號 年 8 月 13 日 上 午, 拜 會 德 國 柏 林 邦 政 府 內 政 及 體 育 廳 (Berlin Senate Department for the Interior and Sport), 由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Central Administration) 主 任 Mr. Udo Rienass 接 見, 並 對 該 邦 政 府 人 事 業 務 進 行 簡 介 並 作 意 見 交 流 71

76 編 號 27- 會 談 中, 對 於 本 團 提 出 相 關 議 題,Mr. Udo Rienass 均 有 系 統 地 耐 心 且 清 楚 答 覆, 讓 本 考 察 團 獲 益 良 多 編 號 28- 拜 會 結 束, 本 考 察 團 領 隊 許 主 任 秘 書 堯 欽 代 表 本 處 韓 處 長, 致 贈 柏 林 邦 政 府 內 政 及 體 育 廳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主 任 Mr. Udo Rienass 禮 品 72

77 編 號 年 8 月 16 日 上 午, 拜 會 德 國 巴 代 利 亞 邦 財 政 廳 (Bavarian State Ministry of Finance, 由 該 廳 掌 理 人 事 業 務 部 門 主 管 Dr. Findeisen 接 見, 並 由 Ms Miriam Resch 針 對 本 考 察 團 所 提 問 題 進 行 簡 報 後, 並 作 意 見 交 流 編 號 30- 本 考 察 團 拜 會 德 國 巴 代 利 亞 邦 財 政 廳, 係 由 德 國 青 年 公 務 人 員 聯 盟 協 助 促 成, 該 聯 明 副 主 席 Ms Frau Julia Tkocz 並 陪 同 本 考 察 團 參 與 簡 報, 本 團 領 隊 許 主 任 秘 書 堯 欽 代 表 本 處 韓 處 長 致 贈 禮 品 感 謝 73

78 編 號 31- 華 沙 市 - 波 蘭 總 統 官 邸 前 街 道 的 路 燈 號 誌 標 誌 的 共 管 設 計 編 號 32- 柏 林 KUDAMM 街, 號 誌 與 標 誌 共 管 設 計 74

79 編 號 33- 華 沙 市 國 王 大 道 旁 的 大 理 石 蕭 邦 音 樂 椅 編 號 34- 華 沙 市 街 道 的 斑 馬 線, 漆 成 鋼 琴 琴 鍵 的 形 狀 75

80 編 號 35- 慕 尼 黑 巴 伐 利 亞 邦 財 政 廳 外 人 行 道 上 之 具 有 文 化 傳 承 的 路 燈 編 號 36- 柏 林 市 的 人 孔 蓋, 鑄 著 柏 林 著 名 的 觀 光 景 點 76

81 附 錄 五 相 關 外 文 資 料 一 華 沙 市 政 府 人 力 資 源 及 訓 練 局 簡 報 (The Office of Personnel and Training of the Warsaw City Hall) 77

82 78

83 79

84 80

85 81

86 82

87 二 華 沙 市 政 府 組 織 架 構 圖 83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16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More information

ART_RAE16_ticket_cn_p.1

ART_RAE16_ticket_cn_p.1 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More information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More information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More information

Layout 1

Layout 1 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More information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ore information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7 中 國 海 洋 大 學 山 東 52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8 南 京 理 工 大 學 江 蘇 53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9 西 南 交 通 大 學 四 川 55 行 業 特 色 研 究 型 四 2015 年 兩 岸 四 地 四 星 級 大 學 排 行 榜 序 號 1 大 連 理 工 大 學 遼 寧 31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2 西 北 工 業 大 學 陝 西 32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3 華 南 理 工 大 學 廣 東 33 中 國 研 究 型 四 星 級 中 國 高 水 準 大 學 4 湖 南 大 學 湖 南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章節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 中 市 財 團 法 人 光 華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專 業 科 目 -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教 案 本 適 用 科 別 : 機 械 科 製 圖 科 編 寫 單 位 : 光 華 高 工 機 械 製 圖 科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More information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BSP 烤箱 - 封面-2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1020328 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4 年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方 式 ( 含 平 面 網 頁 廣 播 影 音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文 宣 製 作 情 形 CEDAW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成 效 記 者 會 及 活 動 等 ) 時 間 :104 年 1 月 10 日 內 容 : 溫 柔 生 產 分 享 及 母 乳 支

More information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More information

及 業 務 人 員 所 推 介 銷 售 之 基 金, 容 或 與 台 端 個 人 投 資 組 合 之 利 益 不 相 一 致, 請 台 端 依 個 人 投 資 目 標 及 基 金 風 險 屬 性, 慎 選 投 資 標 的 註 : 台 新 投 信 系 列 基 金 之 明 細 表 台 新 主 流 台 新

及 業 務 人 員 所 推 介 銷 售 之 基 金, 容 或 與 台 端 個 人 投 資 組 合 之 利 益 不 相 一 致, 請 台 端 依 個 人 投 資 目 標 及 基 金 風 險 屬 性, 慎 選 投 資 標 的 註 : 台 新 投 信 系 列 基 金 之 明 細 表 台 新 主 流 台 新 本 公 司 銷 售 台 新 投 信 系 列 基 金 所 收 取 之 通 路 報 酬 如 下 : ㄧ 投 資 人 支 付 申 購 手 續 費 分 成 (%) 台 端 支 付 的 基 金 申 購 手 續 費 為 0 %~ 2.0 %, 本 公 司 收 取 0%~2.0% ( 依 台 端 申 購 金 額 ) 二 基 金 公 司 ( 或 總 代 理 人 /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 支 付 經 理 費 分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ore information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More information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Appendix2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1234.pdf

1234.pdf 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More information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3134303830365F636E> 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More information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1 2006 1999 2014 2 2026 3 2037 4 2051 3 4 2 2013 3 貳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理 論 與 文 獻 檢 閱 1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報 (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1 2006 1999 2014 2 2026 3 2037 4 2051 3 4 2 2013 3 貳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理 論 與 文 獻 檢 閱 1 首 都 經 濟 貿 易 大 學 學 報 ( PROSPECT & EXPLORATION 第 13 卷 第 12 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中 國 大 陸 老 年 人 力 就 業 問 題 之 初 探 A Preliminary Study of the Elderly Empolyment in China 楊 銘 杰 (Yang, Ming-Jey)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中 山 與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博 士 候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