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金 融 服 務 ( 開 戶 申 請 ) 請 自 行 向 校 內 郵 局 辦 理... 9 七 手 機 門 號 申 請 -- 請 自 行 向 各 電 信 機 構 辦 理... 9 八 其 他... 9 參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其 他 說 明 事 項 肆 自 行 抵 達 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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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 纳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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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來 臺 就 學 應 辦 事 項 說 明 == 目 錄 == 壹 申 請 來 臺 入 境 準 備 事 項... 2 一 作 業 流 程... 3 二 等 待 錄 取 通 知 書 及 應 辦 事 項... 4 三 辦 理 學 歷 證 件 公 證 ( 此 部 分 自 行 完 成 )... 4 四 代 辦 單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相 關 文 件... 4 五 郵 寄 代 辦 家 長 單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相 關 文 件... 4 六 辦 理 大 陸 居 民 往 來 臺 灣 通 行 證 ( 入 臺 審 批 作 業 )... 6 七 其 他 文 件... 6 八 入 臺 時 間... 6 九 接 機 服 務... 6 十 避 免 感 染 H7N9 流 感 病 毒 之 防 範 措 施... 7 貳 入 臺 後 辦 理 事 項... 8 一 註 冊... 8 二 註 冊 時 繳 交 相 關 文 件... 8 三 健 康 檢 查 ( 本 校 國 際 處 安 排 檢 查 )... 8 四 投 保 醫 療 傷 害 險... 8 五 委 託 代 辦 換 發 逐 次 加 簽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相 關 文 件... 9
2 六 金 融 服 務 ( 開 戶 申 請 ) 請 自 行 向 校 內 郵 局 辦 理... 9 七 手 機 門 號 申 請 -- 請 自 行 向 各 電 信 機 構 辦 理... 9 八 其 他... 9 參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其 他 說 明 事 項 肆 自 行 抵 達 東 海 大 學 路 線 建 議 伍 陸 生 輔 導 相 關 方 式 陸 便 利 生 活 建 議... 13
3 重 要 時 程 日 期 說 明 2015 年 09 月 日 部 份 付 費 之 聯 合 接 機 服 務 接 機 服 務 路 線 與 費 用 :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至 本 校 : 新 生 免 費 ; 親 屬 每 人 新 臺 幣 200 元 接 機 服 務 時 間 : 1. 上 午 11:00 ~ 晚 上 6:00 2. 晚 上 6:00 後 抵 達 之 航 班 不 提 供 接 機 服 務, 請 務 必 確 認 自 己 的 航 班 抵 達 時 間! 2015 年 09 月 05 日 陸 生 家 長 日 ( 上 午 10:00 語 文 館 LAN007) 學 位 陸 生 新 生 集 體 體 檢 ( 童 綜 合 醫 院 ) 2015 年 09 月 07 日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講 習 ( 主 辦 單 位 : 國 際 處 ) 上 午 9:00 語 文 館 LAN 年 09 月 09 日 學 費 註 冊 繳 費 最 後 一 天 2015 年 09 月 08 日 2015 年 09 月 11 日 大 學 入 門 共 4 天 2015 年 09 月 14 日 第 一 學 期 上 課 開 始 2015 年 09 月 07 日 2015 年 09 月 25 日 大 學 部 及 研 究 所 開 放 選 課 ( 加 退 選 ) 2015 年 10 月 01 日 2015 年 10 月 07 日 上 網 確 認 本 學 期 所 選 課 程 2015 年 10 月 10 日 國 慶 日 ( 放 假 一 天 ) 2015 年 11 月 日 校 慶 紀 念 日 全 校 運 動 大 會 ( 停 課 ) 2015 年 11 月 日 期 中 考 週 2015 年 12 月 日 申 請 預 警 停 休 2015 年 12 月 24 日 下 午 停 課 2015 年 12 月 25 日 行 憲 紀 念 日 聖 誕 節 ( 放 假 一 天 ) 2016 年 01 月 01 日 開 國 紀 念 日 ( 放 假 一 天 ) 2016 年 01 月 日 第 2 學 期 課 程 預 選 2016 年 01 月 日 期 末 考 週
4 壹 申 請 來 臺 入 境 準 備 事 項 恭 喜 你 取 得 來 臺 就 學 資 格, 請 於 赴 臺 前 2 個 月 內,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各 項 表 件 本 校 將 會 與 錄 取 通 知 書 一 併 寄 送 給 你, 或 是 至 陸 生 聯 招 會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參 考 ), 官 網 WEB: 2
5 一 作 業 流 程 考 生 接 獲 學 校 錄 取 通 知, 由 線 上 申 辦 系 統 ( 由 錄 取 校 協 助 辦 理 ) 申 請 單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說 明 如 下 : 申 辦 流 程 錄 取 學 校 核 發 錄 取 通 知 ( 陸 生 配 合 備 齊 相 關 申 請 文 件 ) 錄 取 學 校 備 齊 相 關 申 請 文 件 錄 取 學 校 上 移 民 署 網 頁 系 統 辦 理 申 請 資 料 缺 件 是 否 於 2 個 月 內 補 件 否 資 料 完 備 送 移 民 署 審 查 否 是 是 資 料 不 符 通 知 資 格 不 符 不 退 件 否 是 否 通 過 核 發 單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單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經 錄 取 學 校 以 電 子 檔 傳 送 陸 生 自 行 列 印 ( 彩 色 影 印 ) 陸 生 辦 理 大 陸 居 民 往 來 臺 灣 通 行 證 入 境 來 臺 並 註 冊 入 學 3
6 二 等 待 錄 取 通 知 書 及 應 辦 事 項 2015 年 7 月 16 日 左 右 尚 未 收 到, 請 跟 本 校 聯 絡 ( 招 生 組 林 建 榮 老 師, 電 話 : 轉 分 機 22606, chienjung@thu.edu.tw) 三 辦 理 學 歷 證 件 公 證 ( 此 部 分 自 行 完 成 ) 持 大 陸 地 區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學 校 ( 高 中 )/ 高 職 畢 業 證 書, 須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來 台 報 到 時 須 一 併 繳 交 公 證 書 與 正 本 四 代 辦 單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相 關 文 件 ( 一 ) 資 料 來 源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出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送 件 須 知 &mp=1 ( 以 臨 櫃 送 件 為 範 例 ) ( 二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出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線 上 申 辦 送 件 須 知 &mp=1 ( 三 ) 你 需 詳 盡 填 寫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申 請 書 ( 須 親 筆 簽 名 或 蓋 章 )( 附 件 1), 並 貼 最 近 2 年 內 所 拍 攝 直 4.5 公 分 且 橫 3.5 公 分 脫 帽 未 戴 有 色 眼 鏡 五 官 清 晰 不 遮 蓋 足 資 辨 識 人 貌 人 像 自 頭 頂 至 下 顎 之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3.2 公 分 及 超 過 3.6 公 分 白 色 背 景 ( 不 可 藍 底 ) 之 正 面 半 身 薄 光 面 紙 彩 色 照 片, 且 不 得 修 改 或 使 用 合 成 照 片 ( 四 ) 學 校 發 給 之 錄 取 通 知 影 本 ( 五 )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或 大 陸 地 區 護 照 影 本 ( 第 三 地 申 請, 不 包 含 港 澳 通 行 證 ) ( 六 ) 委 託 本 校 代 為 辦 理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手 續 之 委 託 書 影 本 ( 下 稱 委 託 書 )( 須 親 筆 簽 名 或 蓋 章 )( 附 件 2) ( 七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保 證 書 ( 學 校 或 指 定 人 員 出 具 之 保 證 書 )( 附 件 3)( 免 填, 由 學 校 出 具 ) 不 得 小 於 3.2 cm 3.5cm 不 得 大 於 3.6 cm ( 八 ) 請 你 於 2015 年 7 月 23 日 前 以 電 子 檔 案 (word pdf jpeg 等 一 般 格 式 檔 案 ) 寄 至 指 定 信 箱 (chuyen@go.thu.edu.tw), 由 本 校 代 辦 單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 附 件 4), 本 校 取 得 單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後, 將 立 即 寄 送 證 件 電 子 檔 給 你, 以 便 你 至 戶 籍 所 在 地 辦 理 審 批 作 業 每 件 申 辦 費 為 新 臺 幣 600 元, 以 實 際 辦 理 之 費 用 計 算, 於 來 臺 註 冊 時 收 取 五 代 辦 家 長 單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相 關 文 件 ( 一 ) 資 料 來 源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送 件 須 知 探 親 4.5cm 4
7 2595&mp=1 ( 以 臨 櫃 送 件 為 範 例 ) ( 二 ) 若 你 的 父 母 親 或 祖 父 母 要 陪 同 來 臺 報 到 註 冊, 了 解 學 校 生 活 環 境 住 宿 安 全 者 才 需 繳 交, 若 不 陪 同 來 臺 則 免 繳 ( 三 ) 適 用 對 象 : 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經 許 可 在 臺 停 留 之 學 生 ( 陸 生 ) 之 二 親 等 直 系 血 親 或 配 偶 ( 僅 限 父 母 爺 爺 奶 奶 外 公 外 婆 配 偶 子 女 ) ( 四 ) 申 請 次 數 及 注 意 事 項 :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逾 一 個 月, 不 得 申 請 延 期, 每 年 申 請 來 臺 次 數 不 得 逾 兩 次 但 被 探 對 象 在 臺 期 間,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傷 害 住 院, 不 受 申 請 次 數 之 限 制, 並 得 申 請 延 期, 每 次 延 期 期 間 為 一 個 月 ( 五 ) 請 詳 盡 填 寫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入 出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書 ( 須 親 筆 簽 名 或 蓋 章 )( 附 件 5), 並 貼 最 近 二 年 內 所 拍 攝 直 4.5 公 分 且 橫 3.5 公 分 脫 帽 未 戴 有 色 眼 鏡 五 官 清 晰 不 遮 蓋 足 資 辨 識 人 貌 人 像 自 頭 頂 至 下 顎 之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3.2 公 分 及 超 過 3.6 公 分 白 色 背 景 ( 不 可 藍 底 ) 之 正 面 半 身 薄 光 面 紙 彩 色 照 片, 且 不 得 修 改 或 使 用 合 成 照 片 ( 六 )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其 他 證 照 或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文 件 影 本 ( 七 )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查 證 驗 證 之 申 請 人 與 探 親 對 象 間 之 親 屬 關 係 公 證 書 等 足 資 證 明 親 屬 關 係 之 文 件 ( 足 資 證 明 親 屬 關 係 之 文 件 : 應 在 大 陸 當 地 之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或 縣 市 區 等 涉 台 公 證 處 申 請 公 證 目 前, 大 陸 各 縣 市 普 遍 均 設 有 公 證 處 當 事 人 可 向 當 地 縣 市 政 府 司 法 局 或 郵 電 局 查 詢 台 查 詢 )( 請 提 醒 大 陸 公 證 處 要 將 親 屬 關 係 公 證 書 副 本 寄 送 至 臺 灣 海 基 會 ) ( 八 ) 保 證 書 ( 由 學 校 出 具, 免 附 )( 附 件 6) : 保 證 人 應 出 具 親 自 簽 名 之 保 證 書, 及 保 證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保 證 人 如 係 邀 請 單 位, 應 加 蓋 邀 請 單 位 印 信, 並 由 移 民 署 各 縣 市 服 務 站 查 核 ( 保 證 人 資 格 請 參 閱 保 證 書 背 面 之 說 明 ) ( 九 ) 委 託 書 Letter of Attorney ( 須 親 筆 簽 名 )( 附 件 7) : 除 申 請 人 在 國 外 地 區 香 港 或 澳 門 親 自 送 件 被 探 人 或 邀 請 單 位 親 自 送 件 外, 被 探 人 或 邀 請 單 位 再 委 託 綜 合 或 甲 種 旅 行 社, 或 被 探 人 再 委 託 其 他 臺 灣 地 區 親 屬 代 為 送 件 者, 應 附 委 託 書 ( 十 ) 申 請 人 在 國 外 地 區 香 港 或 澳 門, 應 另 檢 附 國 外 地 區 再 入 境 簽 證 居 留 證 或 香 港 或 澳 門 身 分 證 影 本 ( 十 一 ) 海 基 會 文 書 驗 證 申 請 書 及 辦 案 進 行 表 ( 須 親 筆 簽 名 )( 附 件 8)( 每 一 字 號 公 證 書 請 填 一 份 申 請 書 ) ( 十 二 ) 委 託 書 ( 須 親 筆 簽 名 )( 附 件 9) ( 十 三 ) 親 屬 關 係 之 公 證 書 每 份 公 證 書 驗 證 費 用 為 新 臺 幣 300 元, 單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每 件 申 辦 費 為 新 臺 幣 600 元, 以 實 際 辦 理 之 費 用 計 算, 於 來 臺 註 冊 時 收 取 ( 十 四 ) 以 下 地 區 可 依 自 由 行 入 臺 - 北 京 廈 門 上 海 南 京 天 津 廣 州 5
8 杭 州 成 都 重 慶 濟 南 西 安 福 州 深 圳 哈 爾 濱 瀋 陽 鄭 州 武 漢 蘇 州 寧 波 青 島 石 家 莊 長 春 合 肥 長 沙 南 寧 昆 明 泉 州 太 原 南 昌 貴 陽 大 連 無 錫 溫 州 中 山 煙 台 漳 州 海 口 呼 和 浩 特 蘭 州 銀 川 常 州 舟 山 惠 州 威 海 龍 岩 桂 林 和 徐 州 以 自 由 行 入 臺 之 親 屬 則 免 辦 單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六 辦 理 大 陸 居 民 往 來 臺 灣 通 行 證 ( 入 臺 審 批 作 業 ) - 簡 稱 大 通 證 紫 色 本 子 以 深 圳 市 辦 理 大 陸 居 民 往 來 臺 灣 通 行 證 ( 附 件 10) 為 例 :( 僅 供 參 考, 請 依 各 省 市 台 辦 規 定 辦 理 ) 程 序 是 :1 先 到 深 圳 市 台 辦 辦 理 赴 台 學 習 證 明 (1 份 ) 2 準 備 下 述 文 件 至 戶 口 所 在 地 區 公 安 分 局 出 入 境 大 廳 辦 理 通 行 證 :(1) 錄 取 通 知 書 (2) 單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3) 赴 台 學 習 證 明 ( 附 件 11) (4) 戶 口 本 頁 (5) 身 份 證 正 本 及 複 印 件 1 份 (6) 照 片 回 執 等 原 件 及 複 印 件 七 其 他 文 件 請 你 一 併 於 2015 年 7 月 23 日 前 以 電 子 檔 案 (word pdf jpeg 等 一 般 格 式 可 開 啟 檔 案 ) 寄 至 指 定 信 箱 (chuyen@go.thu.edu.tw): ( 一 ) 緊 急 事 件 授 權 同 意 書 ( 附 件 12): 緊 急 事 故 用 ( 二 ) 境 外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教 學 及 參 訪 活 動 家 長 同 意 書 ( 附 件 13) ( 三 ) 辦 理 學 生 證 : 為 避 免 規 格 不 符, 請 寄 送 二 吋 證 件 照 片 電 子 原 檔 ( 檔 名 請 寫 完 整 姓 名 ), 本 校 將 統 一 沖 洗 相 片 八 入 臺 時 間 陸 生 來 臺 時, 已 逾 該 學 期 修 業 期 間 1/3 者,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相 關 規 定, 應 依 學 校 規 定 辦 理 九 接 機 服 務 本 校 預 定 於 2015 年 9 月 3 日 至 9 月 4 日 (AM 11:00-PM 6:00) 安 排 新 生 6
9 入 學 接 機 服 務, 欲 參 加 接 機 服 務 同 學 請 於 時 間 內 抵 達 桃 園 機 場 逾 時 不 候! 十 避 免 感 染 H7N9 流 感 病 毒 之 防 範 措 施 ( 一 ) 非 必 要 或 無 防 護 下, 切 勿 至 有 接 觸 生 禽 風 險 的 市 場 宰 殺 場 養 殖 場 ( 二 ) 避 免 接 觸 禽 鳥 及 其 糞 便 分 泌 物, 若 不 慎 接 觸, 應 馬 上 以 肥 皂 洗 手 ( 三 ) 禽 肉 及 蛋 類 應 完 全 煮 熟 再 食 用 ( 四 ) 保 持 個 人 衛 生, 勤 洗 手, 避 免 碰 觸 眼 鼻 口, 並 可 適 量 準 備 口 罩 ( 五 ) 出 現 發 燒 類 似 流 感 等 症 狀, 請 戴 口 罩, 並 儘 速 就 醫 7
10 貳 入 臺 後 辦 理 事 項 一 註 冊 依 本 校 規 定 辦 理 繳 交 學 雜 費 及 有 關 費 用, 請 參 考 [ 參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其 他 說 明 事 項 ] 二 註 冊 時 繳 交 相 關 文 件 ( 一 ) 大 陸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二 ) 大 陸 居 民 往 來 臺 灣 通 行 證 正 本 ( 簡 稱 紫 本 大 通 證 ) ( 三 )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畢 業 證 書 公 證 書 ( 四 ) 單 次 入 境 證 正 本 ( 需 蓋 有 入 境 章 ) ( 五 ) 醫 療 保 險 公 證 書 ( 在 臺 投 保 醫 療 保 險 者 免 附 ) 三 健 康 檢 查 ( 東 海 大 學 國 際 處 安 排 檢 查 ) ( 一 ) 2015 年 9 月 5 日 由 本 校 安 排 至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健 檢 指 定 醫 院 ( 童 綜 合 醫 院 ) 及 訂 定 之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應 檢 查 項 目 表 ( 乙 表 )( 附 件 14) 辦 理 ( 如 有 突 發 疫 情, 依 本 會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之 健 康 檢 查 措 施 辦 理 ) ( 最 遲 應 於 入 境 後 7 日 內 由 指 定 醫 院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指 定 檢 查 項 目 完 成 健 康 檢 查 ) ( 二 )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包 括 : 愛 滋 病 毒 (HIV) 抗 體 檢 查 胸 部 X 光 檢 查 肺 結 核 腸 內 寄 生 蟲 糞 便 檢 查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 風 疹 ) 之 抗 體 陽 性 檢 驗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及 漢 生 ( 麻 風 ) 病 視 診 檢 查 ( 三 ) 檢 康 檢 查 費 用 : 含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之 總 費 用 約 新 臺 幣 1,550 元 加 上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疫 苗 施 打 費 用 新 臺 幣 850 元, 合 計 新 臺 幣 2,400 元 ( 費 用 會 依 醫 院 規 定 微 度 調 整, 敬 請 自 備 零 錢 ) 四 投 保 醫 療 傷 害 險 ( 一 ) 投 保 本 校 提 供 之 醫 療 傷 害 保 險 本 保 險 每 個 月 保 費 新 臺 幣 500 元, 每 學 期 一 次 繳 齊 6 個 月 費 用 3,000 元, 併 於 註 冊 繳 費 單 內 繳 交 給 付 的 保 險 金 ( 新 臺 幣 ) 如 下 ( 保 險 契 約 如 附 錄 1): 1. 門 ( 急 ) 診 醫 療 : 實 支 實 付, 但 每 次 最 高 給 付 金 額 以 1,000 元 為 限 2.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 實 支 實 付, 但 每 日 最 高 給 付 金 額 以 1,000 元 為 限 3.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 實 支 實 付, 但 同 次 住 院 最 高 給 付 金 額 以 12 萬 元 為 限 4. 理 賠 案 例 : (1) 某 甲 生 看 齒 科, 診 斷 後 需 拔 牙, 該 生 自 費 臺 幣 3,350 元, 最 後 保 險 理 賠 1,000 元 (2) 某 乙 生 腹 部 不 舒 服, 照 了 腹 部 超 音 波 等 檢 查, 該 生 自 費 臺 幣 1,770 元, 最 後 保 險 理 賠 1,000 元 8
11 (3) 某 丙 生 心 臟 疼 痛, 住 院 做 心 電 圖 驗 尿 抽 血 等 檢 查, 該 生 自 費 臺 幣 11,972 元, 最 後 保 險 理 賠 約 8,381 元 ( 以 上 以 保 險 公 司 理 賠 規 則 為 準 ) 五 委 託 代 辦 換 發 多 次 加 簽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相 關 文 件 於 單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所 載 期 間 入 境, 並 註 冊 入 學 後, 備 齊 下 列 文 件, 由 本 校 國 際 處 代 申 請 換 發 逐 次 加 簽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 ( 二 ) 單 次 加 簽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正 本 ( 附 件 4) ( 三 ) 填 寫 陸 生 入 出 境 申 請 書 ( 附 件 1) ( 四 ) 大 陸 居 民 往 來 臺 灣 通 行 證 影 本 ( 附 件 10) ( 五 )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指 定 外 籍 人 士 體 檢 之 國 內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 單 次 入 境 證 到 期 前 檢 附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等 文 件, 委 託 學 校 向 移 民 署 申 請 換 發 多 次 加 簽 證 ; 逾 期 未 換 證 將 可 限 令 出 境 ) ( 六 ) 委 託 書 ( 附 件 2) ( 七 ) 本 校 出 具 之 在 學 證 明 或 公 函 或 以 辦 理 註 冊 等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八 ) 證 照 費 新 臺 幣 1,000 元 六 金 融 服 務 ( 開 戶 申 請 ) 請 自 行 向 校 內 郵 局 辦 理 郵 局 開 戶 攜 帶 文 件 ( 建 議 開 學 換 發 多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後 再 辦 理 ) ( 一 )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 二 ) 印 章 ( 國 際 處 統 一 刻 製 )- 開 戶 前 至 國 際 處 領 取 七 手 機 門 號 申 請 -- 請 自 行 向 各 電 信 機 構 辦 理 八 其 他 ( 一 )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改 以 就 學 許 可 目 的 以 外 之 身 分 在 臺 停 留 或 居 留 者, 得 繼 續 該 階 段 之 修 業, 並 依 規 定 取 得 該 學 位 ( 二 )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有 休 學 退 學 變 更 或 喪 失 學 生 身 分 等 情 事, 應 於 生 效 之 翌 日 起 10 日 內 至 移 民 署 換 發 單 次 出 境 證, 並 於 單 次 出 境 證 效 期 內 離 境,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得 於 畢 業 後 1 個 月 內 換 發 單 次 出 境 證, 並 應 於 畢 業 後 一 個 月 內 離 境 ( 三 )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專 職 或 兼 職 之 工 作 違 反 規 定 者,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18 條 規 定 辦 理 強 制 出 境 ( 四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臺 灣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9
12 參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及 其 他 說 明 事 項 一 各 項 收 費 ( 一 ) 2015 年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參 考 及 註 冊 入 學 須 知, 請 參 閱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網 頁 ( 最 新 消 息 之 公 告 ( 二 ) 其 他 費 用 : 1. 錄 取 生 入 臺 前 : 代 辦 單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每 份 申 辦 費 用 為 新 臺 幣 600 元 2. 錄 取 生 入 臺 前 : 代 辦 家 長 單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每 份 申 辦 費 用 為 新 臺 幣 600 元 ; 親 屬 關 係 公 證 書 驗 證, 每 份 公 證 書 申 辦 簽 證 費 用 為 新 臺 幣 300 元 ( 父 母 親 陪 同 來 臺 註 冊, 若 不 陪 同 來 臺 則 免 繳 ) 3. 錄 取 生 入 臺 後 : 辦 理 換 發 多 次 加 簽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每 份 申 辦 費 用 為 新 臺 幣 1,000 元 4. 其 他 : 印 章 約 50 元 ; 接 機 費 用 親 屬 每 位 200 元 ; 洗 照 片 費 用 150 元 等 二 入 學 相 關 資 訊 將 不 定 期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網 址 請 密 切 注 意 10
13 肆 自 行 抵 達 本 校 路 線 建 議 一 桃 園 機 場 ( 或 松 山 機 場 ) 東 海 大 學 ( 一 ) 高 鐵 路 線 1. step 1. 由 桃 園 機 場 搭 乘 接 駁 車 至 桃 園 高 鐵 站 ( 松 山 機 場 搭 至 臺 北 高 鐵 站 ) 2. step 2. 搭 乘 高 鐵 至 台 中 站 下 車 3. step 3. 至 出 口 六 搭 乘 161 高 鐵 快 捷 公 車 至 台 中 榮 總 站 下 車, ( 二 ) 客 運 路 線 經 地 下 道 可 至 東 海 大 學 校 門 口 76-bfc9-6f70da8b367c.pdf 1. step 1. 由 機 場 坐 客 運 至 台 中 朝 馬 站 e5dd5b8c5d7a 2. step 2. 搭 乘 300~ ~324 路 公 車, 於 台 中 榮 總 站 下 車, 經 地 下 道 可 至 東 海 大 學 校 門 二 台 中 航 空 站 東 海 大 學 ( 一 ) 公 車 路 線 : 市 區 公 車 69 路 1. step 1. 從 航 空 站 搭 至 台 中 榮 總 站 下 車 2,,,159,16,,,5 2. step 2. 經 地 下 道 可 至 東 海 大 學 校 門 口 ( 二 ) 計 程 車 11
14 伍 陸 生 輔 導 相 關 方 式 一 新 浪 微 博 ( 一 ) 東 海 大 學 ( 二 ) 東 海 大 學 國 際 處 ( 三 ) 東 海 大 學 陸 生 聯 誼 會 二 QQ 群 ( 一 ) 東 海 陸 生 家 長 會 QQ 群 ( 家 長 加 入 此 群, 以 便 日 後 聯 繫 ) ( 二 ) 臺 灣 東 海 大 學 招 生 諮 詢 QQ 群 ( 學 生 加 入 此 群 ) ( 三 ) 東 海 大 學 諮 詢 QQ 帳 號 ( 國 際 處 陸 生 業 務 相 關 諮 詢 ) 三 Facebook 東 海 陸 生 群 四 生 活 輔 導 聯 繫 單 位 - 國 際 處 陸 生 輔 導 老 師 chuyen@go.thu.edu.tw 五 陸 生 輔 導 緊 急 聯 繫 單 位 / 電 話 東 海 大 學 國 際 處 學 生 交 流 組 / 分 機 六 本 校 陸 生 輔 導 單 位 地 址 (40704)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臺 灣 大 道 四 段 1727 號 789 信 箱 東 海 大 學 國 際 教 育 合 作 處 國 際 學 生 交 流 組 12
15 陸 便 利 生 活 建 議 一 校 園 週 邊 醫 療 院 所 介 紹 ( 一 ) 儘 可 能 配 合 臺 灣 轉 診 制 度, 小 病 小 醫 院 大 病 大 醫 院 ( 二 ) 如 果 覺 得 不 舒 服, 但 又 說 不 出 哪 裡 有 問 題, 建 議 先 就 近 到 學 校 的 衛 生 保 健 組 或 校 外 附 近 的 家 醫 科 專 長 的 診 所 就 診, 再 由 醫 師 判 斷 是 否 轉 診 ( 三 ) 由 於 政 策 之 故, 陸 生 並 未 加 入 臺 灣 的 全 民 健 保 制 度, 故 所 有 的 就 醫 費 用 都 是 先 自 費, 就 醫 後 立 即 請 醫 生 開 診 斷 證 明, 將 診 斷 證 明 及 繳 費 單 帶 至 國 際 處 申 請 醫 療 保 險 理 賠 ( 四 ) 急 症 重 症 請 回 報 國 際 處 ( 五 ) 就 診 醫 療 院 所 建 議 : 病 狀 醫 療 院 所 地 址 電 話 急 症 重 症 榮 總 急 診 室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臺 灣 大 道 四 段 1650 號 轉 3610 澄 清 急 診 室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臺 灣 大 道 四 段 966 號 轉 2162 一 般 感 冒 傷 風 頭 痛 溢 恩 診 所 台 中 市 西 屯 路 三 段 號 瑞 安 診 所 台 中 市 福 科 路 946 號 外 傷 東 榮 診 所 台 中 市 中 工 三 路 78 號 皮 膚 症 狀 劉 正 義 皮 膚 科 台 中 市 西 屯 路 三 段 號 牙 齒 口 腔 衛 生 七 巷 牙 醫 台 中 市 龍 井 區 新 興 路 七 巷 5 號 寶 祥 牙 醫 診 所 東 海 特 約 李 廣 華 牙 醫 診 所 東 海 特 約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臺 灣 大 道 四 段 600 號 6F 台 中 市 福 科 路 210 號 眼 睛 慧 雯 眼 科 東 海 特 約 台 中 市 西 屯 路 三 段 號 蔡 眼 科 診 所 東 海 特 台 中 市 河 南 路 二 段 398 號 耳 鼻 喉 科 約 朱 永 成 耳 鼻 喉 科 診 所 東 海 特 約 康 德 耳 鼻 喉 科 診 所 東 海 特 約 周 群 傑 耳 鼻 喉 科 診 所 東 海 特 約 台 中 市 西 屯 路 三 段 號 台 中 市 龍 井 區 新 興 路 41 號 台 中 市 龍 井 區 遊 園 南 路 165 號
16 骨 科 診 所 ( 西 醫 復 健 ) 中 醫 診 所 馮 文 中 骨 科 診 所 東 海 特 約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西 屯 路 三 段 號 景 新 中 醫 聯 合 診 所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福 科 路 473 號 東 海 特 約 鴻 華 中 醫 聯 合 診 所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臺 灣 大 道 四 段 號 ( 澄 清 醫 院 旁 邊 ) 瑞 聯 中 醫 診 所 東 海 台 中 市 福 科 路 847 號 特 約 同 春 堂 中 醫 診 所 東 台 中 市 工 業 一 路 72 巷 66 號 海 特 約 國 安 中 醫 診 所 台 中 市 龍 井 區 遊 園 南 路 362 號 二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一 ) 教 官 24hr 服 務 專 線 ( 二 ) 住 宿 輔 導 組 ( 三 ) 協 和 派 出 所 ( 四 ) 東 海 校 外 服 務 中 心 ( 五 ) 學 生 諮 商 中 心 ( 日 ) ( 夜 ) ( 六 ) 救 護 車 119( 受 傷 意 外 ) ( 七 ) 消 防 車 119( 失 火 火 災 ) ( 八 ) 警 察 報 案 110( 錢 包 丟 了 東 西 被 偷 ) ( 九 ) 交 通 事 故 110( 事 故 現 場 通 知 交 通 警 察 ) 三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移 民 署 台 中 市 第 一 服 務 站 - 台 中 市 南 屯 區 干 城 街 91 號 四 銀 行 金 融 機 構 ( 一 ) 兆 豐 商 銀 ( 校 內 ) ( 二 ) 兆 豐 商 銀 ( 榮 總 ) 台 中 榮 總 第 一 醫 療 大 樓 內 ( 三 ) 兆 豐 商 銀 ( 裕 元 1F)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臺 灣 大 道 四 段 600 號 ( 四 ) 東 海 大 學 郵 局 ( 校 內 ) 五 實 用 網 頁 推 薦 ( 一 )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14
17 ( 二 ) 陸 生 聯 招 會 ( 三 ) 外 國 人 在 臺 生 活 資 訊 服 務 網 ( 四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 五 ) 交 通 服 務 e 網 通 ( 六 ) 民 航 局 便 民 服 務 六 東 海 附 近 的 旅 館 名 單 ( 一 ) 校 友 會 館 地 址 : 407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臺 灣 大 道 四 段 1727 號 ( 東 海 大 學 校 內 ) 訂 房 電 話 : 參 考 網 頁 : ( 二 ) 裕 元 花 園 酒 店 地 址 : 407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臺 灣 大 道 四 段 610 號 訂 房 電 話 : 參 考 網 頁 : ( 三 ) 福 華 飯 店 地 址 : 407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安 和 路 129 號 訂 房 電 話 : 參 考 網 頁 : ( 四 ) 台 中 商 旅 地 址 : 407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臺 灣 大 道 三 段 593 號 訂 房 電 話 : 參 考 網 頁 : ( 五 ) 文 華 道 會 館 地 址 : 407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38 巷 31 號 訂 房 電 話 : 參 考 網 頁 : ( 六 ) 拓 程 商 旅 地 址 : 407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青 海 路 二 段 號 訂 房 電 話 : 參 考 網 頁 : 15
18 ~~ 期 待 與 你 在 東 海 大 學 相 見 ~~ 16
19 附 件 表 格 及 範 本 17
20 表 格 及 範 本 一 範 例 人 物 說 明 ( 如 有 雷 同 純 屬 巧 合 ) ( 一 ) 學 生 姓 名 : 王 大 文 WANG DA WEN ( 二 ) 出 生 地 : 廣 東 省 惠 州 市 惠 東 縣 xx 路 x 號 ( 三 ) 出 生 年 月 日 : 西 元 1993 年 ( 民 國 82)10 月 10 日 ( 四 ) 家 長 姓 名 : 王 陽 明 李 小 惠 稱 謂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存 歿 職 業 現 住 地 址 電 話 父 王 陽 明 存 公 廣 東 省 惠 州 市 惠 東 縣 xx 路 x 號 母 李 小 惠 存 教 廣 東 省 惠 州 市 惠 東 縣 xx 路 x 號 ( 五 ) 學 校 承 辦 人 : 陳 俊 男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號 現 住 地 址 電 話 及 手 機 號 碼 陳 俊 男 A Oo 市 oo 區 oo 路 oo 號 ( 六 ) 所 有 表 單 注 意 事 項 : (1) 皆 須 以 中 文 正 體 字 書 寫 (2) 如 未 標 註 民 國 處, 可 以 西 元 年 表 示 (3) 如 未 標 註 蓋 章 簽 名 也 可 以 二 常 用 表 單 及 範 本 ( 一 ) 附 件 1: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申 請 書 ( 就 學 申 請 書 ) ( 二 ) 附 件 2: 委 託 學 校 代 為 辦 理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手 續 之 委 託 書 ( 委 託 書 ) ( 三 ) 附 件 3: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就 學 保 證 書 ( 由 學 校 出 具 ) ( 四 ) 附 件 4:( 學 校 線 上 申 請 ) 單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範 本 ( 五 ) 附 件 5: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入 出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書 ( 陸 生 家 屬 ) ( 六 ) 附 件 6: 保 證 書 ( 陸 生 家 屬 ) ( 七 ) 附 件 7: 委 託 書 ( 陸 生 家 屬 ) ( 八 ) 附 件 8: 海 基 會 文 書 驗 證 申 請 書 及 辦 案 進 行 表 ( 九 ) 附 件 9: 委 託 書 ( 海 基 會 驗 證 用 ) ( 十 ) 附 件 10: 大 陸 居 民 往 來 臺 灣 通 行 證 範 本 ( 十 一 ) 附 件 11: 赴 臺 學 習 證 明 範 本 ( 十 二 ) 附 件 12: 緊 急 事 件 授 權 書 ( 十 三 ) 附 件 13: 境 外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教 學 及 參 訪 活 動 家 長 同 意 書 18
21 ( 十 四 ) 附 件 14: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應 檢 查 項 目 ( 乙 表 ) ( 十 五 ) 附 錄 1: 國 泰 人 壽 團 體 外 籍 學 生 健 康 保 險 ( 外 籍 生 保 險 承 保 規 範 ) ( 十 六 ) 附 錄 2: 國 泰 人 壽 團 體 外 籍 學 生 健 康 保 險 ( 外 籍 生 條 款 ) 19
22 裝 訂 收 件 號 : 承 辦 人 編 號 姓 名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入 出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書 ( 陸 生 就 學 專 用 ) 姓 名 原 名 ( 別 名 ) 出 生 申 年 月 日 ( 西 元 年 ) 請 就 讀 學 校 及 系 所 人 資 料 申 請 來 臺 就 學 學 制 大 陸 居 住 地 址 證 照 資 料 申 稱 謂 請 人 父 親 屬 母 狀 配 偶 況 子 女 性 別 男 女 民 國 年 月 日 英 文 姓 名 ( 正 楷 填 寫 ) 出 生 地 現 住 地 區 省 縣 ( 市 ) ( 市 ) 大 陸 港 澳 國 外 大 陸 地 區 最 高 學 歷 身 分 證 明 號 碼 統 一 證 號 ( 無 則 免 填 ) 大 學 院 校 日 間 學 制 博 士 班 : (1) 公 立 (4) 私 立 (9) 公 立 雙 聯 學 制 (12) 私 立 雙 聯 學 制 碩 士 班 : (2) 公 立 (5) 私 立 (10) 公 立 雙 聯 學 制 (13) 私 立 雙 聯 學 制 學 士 班 : (3) 公 立 (6) 私 立 (11) 公 立 雙 聯 學 制 (14) 私 立 雙 聯 學 制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17) 公 立 (18) 私 立 (19) 公 立 雙 聯 學 制 (20) 私 立 雙 聯 學 制 專 科 學 校 日 間 學 制 二 年 制 副 學 士 班 (7) 公 立 (8) 私 立 (15) 公 立 雙 聯 學 制 (16) 私 立 雙 聯 學 制 電 話 大 陸 地 區 所 發 護 照 其 他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號 碼 證 照 效 期 存 歿 職 業 現 住 地 址 電 話 線 在 臺 居 住 地 址 代 申 請 人 資 料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號 現 住 地 址 電 話 及 手 機 號 碼 同 意 以 簡 訊 方 式 通 知 核 准, 手 機 號 碼 : 一 請 貼 最 近 2 年 內 所 拍 攝 代 辦 學 校 之 彩 色 脫 帽 未 帶 有 學 校 代 碼 色 眼 鏡, 五 官 清 晰 不 遮 蓋, 相 片 不 修 改 學 校 及 負 責 人 戳 記, 足 資 辨 識 人 貌, 直 4.5 公 分 橫 3.5 公 分 人 貼 像 自 頭 照 頂 至 片 下 顎 之 處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3.2 公 分 及 超 過 3.6 公 分, 白 色 背 景 之 正 面 半 身 薄 組 處 室 章 戳 光 面 紙 照 片, 且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照 片 二 照 片 背 面 請 書 寫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有 此 符 號 者, 為 必 填 欄 位 服 務 網 址 為 : 條 碼 編 號 請 勿 污 損
23 申 報 事 一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七 十 七 條 規 定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以 外 之 地 區,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而 於 申 請 時 據 實 申 報 者, 免 予 追 訴 處 罰 二 申 請 人 現 任 或 曾 任 大 陸 地 區 黨 務 行 政 軍 事 或 具 政 治 性 機 關 ( 構 ) 團 體 之 職 務 或 為 其 成 員 者, 請 於 本 欄 據 實 詳 述 如 未 據 實 填 寫, 經 查 獲 或 遭 人 檢 舉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申 請 人 未 曾 任 大 陸 地 區 黨 務 行 政 軍 事 或 具 政 治 性 機 關 ( 構 ) 團 體 之 職 務 或 為 其 成 員 者 申 請 人 曾 任 大 陸 地 區 黨 務 行 政 軍 事 或 具 政 治 性 機 關 ( 構 ) 團 體 之 職 務 或 為 其 成 員 者, 曾 任 職 於 項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人 現 任 大 陸 地 區 黨 務 行 政 軍 事 或 具 政 治 性 機 關 ( 構 ) 團 體 之 職 務 或 為 其 成 員 者, 現 任 職 於 一 本 申 請 書 由 申 請 人 或 代 申 請 人 親 自 據 實 填 寫, 如 未 據 實 填 寫 經 查 獲 者, 得 撤 銷 其 入 境 許 可, 並 限 期 離 境 由 代 辦 學 校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送 件 時, 應 檢 附 委 託 書 二 申 請 人 來 臺 期 間 應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法 令, 並 依 限 離 臺, 且 不 得 從 事 與 許 可 目 的 不 符 之 活 動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資 料 以 上 所 填 內 容, 俱 屬 事 實, 如 有 捏 造 或 虛 假 情 事,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申 請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 代 申 請 人 ( 單 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審 核 意 見 查 證 單 位 簽 註 同 意 與 否 意 見 及 簽 章
24 裝 訂 線 收 件 號 : 承 辦 人 編 號 姓 名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入 出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書 ( 陸 生 就 學 專 用 ) 姓 名 英 文 姓 名 王 大 文 ( 正 楷 填 寫 ) WANG DA WEN 原 名 ( 別 名 無 ) 出 生 申 年 月 日 ( 西 元 年 ) 請 就 讀 學 校 及 系 所 人 資 料 申 請 來 臺 就 學 學 制 大 陸 居 住 地 址 證 照 資 料 性 別 男 女 民 國 年 月 日 出 生 地 廣 東 省 現 住 地 區 大 學 系 縣 ( 市 ) 惠 州 ( 市 ) 大 陸 港 澳 國 外 大 陸 地 區 最 高 學 歷 身 分 證 明 號 碼 統 一 證 號 ( 無 則 免 填 ) 高 中 大 學 院 校 日 間 學 制 博 士 班 : (1) 公 立 (4) 私 立 (9) 公 立 雙 聯 學 制 (12) 私 立 雙 聯 學 制 碩 士 班 : (2) 公 立 (5) 私 立 (10) 公 立 雙 聯 學 制 (13) 私 立 雙 聯 學 制 學 士 班 : (3) 公 立 (6) 私 立 (11) 公 立 雙 聯 學 制 (14) 私 立 雙 聯 學 制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17) 公 立 (18) 私 立 (19) 公 立 雙 聯 學 制 (20) 私 立 雙 聯 學 制 專 科 學 校 日 間 學 制 二 年 制 副 學 士 班 (7) 公 立 (8) 私 立 (15) 公 立 雙 聯 學 制 (16) 私 立 雙 聯 學 制 電 話 廣 東 省 惠 州 市 惠 東 縣 xx 路 x 號 號 大 陸 地 區 所 發 護 照 碼 證 照 其 他 效 期 / / 申 稱 謂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存 歿 日 職 業 現 住 地 址 電 話 請 人 父 王 陽 明 存 公 廣 東 省 惠 州 市 惠 東 縣 xx 路 x 號 親 屬 母 李 小 慧 存 教 廣 東 省 惠 州 市 惠 東 縣 xx 路 x 號 狀 配 偶 況 子 女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wang@mail.com.tw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號 現 住 地 址 電 話 及 手 機 號 碼 在 臺 居 住 地 址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臺 灣 大 道 四 段 1727 號 代 申 請 人 資 料 代 申 請 人 資 料 此 欄 由 學 校 填 寫, 勿 填!! 同 意 以 簡 訊 方 式 通 知 核 准, 手 機 號 碼 : 一 請 貼 最 近 2 年 內 所 拍 攝 代 辦 學 校 之 彩 色 脫 帽 未 帶 有 學 校 代 碼 色 眼 鏡, 五 官 清 晰 不 遮 蓋, 相 片 不 修 改 學 校 及 負 責 人 戳 記, 足 資 辨 識 人 貌, 直 4.5 公 分 橫 3.5 公 分 人 貼 像 自 頭 照 頂 至 片 下 顎 之 處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3.2 公 分 及 超 過 3.6 公 分, 白 色 背 景 之 正 面 半 身 薄 組 處 室 章 戳 光 面 紙 照 片, 且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照 片 二 照 片 背 面 請 書 寫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有 此 符 號 者, 為 必 填 欄 位 服 務 網 址 為 : 條 碼 編 號 請 勿 污 損
25 申 報 事 一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七 十 七 條 規 定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以 外 之 地 區,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而 於 申 請 時 據 實 申 報 者, 免 予 追 訴 處 罰 二 申 請 人 現 任 或 曾 任 大 陸 地 區 黨 務 行 政 軍 事 或 具 政 治 性 機 關 ( 構 ) 團 體 之 職 務 或 為 其 成 員 者, 請 於 本 欄 據 實 詳 述 如 未 據 實 填 寫, 經 查 獲 或 遭 人 檢 舉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申 請 人 未 曾 任 大 陸 地 區 黨 務 行 政 軍 事 或 具 政 治 性 機 關 ( 構 ) 團 體 之 職 務 或 為 其 成 員 者 申 請 人 曾 任 大 陸 地 區 黨 務 行 政 軍 事 或 具 政 治 性 機 關 ( 構 ) 團 體 之 職 務 或 為 其 成 員 者, 曾 任 職 於 項 注 意 事 項 申 請 人 現 任 大 陸 地 區 黨 務 行 政 軍 事 或 具 政 治 性 機 關 ( 構 ) 團 體 之 職 務 或 為 其 成 員 者, 現 任 職 於 一 本 申 請 書 由 申 請 人 或 代 申 請 人 親 自 據 實 填 寫, 如 未 據 實 填 寫 經 查 獲 者, 得 撤 銷 其 入 境 許 可, 並 限 期 離 境 由 代 辦 學 校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送 件 時, 應 檢 附 委 託 書 二 申 請 人 來 臺 期 間 應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法 令, 並 依 限 離 臺, 且 不 得 從 事 與 許 可 目 的 不 符 之 活 動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資 料 以 上 所 填 內 容, 俱 屬 事 實, 如 有 捏 造 或 虛 假 情 事,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申 請 人 : 王 大 文 ( 簽 名 或 蓋 章 ) 代 申 請 人 ( 單 位 ): 陳 俊 男 ( 簽 名 或 蓋 章 ) 審 核 意 見 查 證 單 位 簽 註 同 意 與 否 意 見 及 簽 章
26 委 託 書 ( 陸 生 就 學 專 用 ) 本 人 ( 委 託 人 ) 委 託 ( 學 校 名 稱, 受 託 學 校 ) 代 向 貴 署 申 請 本 人 臺 灣 地 區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此 致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委 託 人 : ( 親 自 簽 名 ) 委 託 日 期 : 受 託 學 校 : 蓋 學 校 印 信 受 託 學 校 指 派 之 承 辦 人 及 聯 絡 地 址 電 話 姓 名 : 聯 絡 地 址 : 電 話 : 請 貼 受 託 學 校 指 派 之 承 辦 人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正 面 請 貼 受 託 學 校 指 派 之 承 辦 人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反 面 注 意 事 項 一 參 考 法 令 : 刑 法 第 15 章 偽 造 文 書 印 文 罪 二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服 務 網 址 :
27 委 託 書 ( 陸 生 就 學 專 用 ) ( 範 例 ) 本 人 ( 委 託 人 ) 王 大 文 委 託 東 海 大 學 ( 學 校 名 稱, 受 託 學 校 ) 代 向 貴 署 申 請 本 人 臺 灣 地 區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此 致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委 託 人 : 王 大 文 ( 親 自 簽 名 ) 委 託 日 期 : / / 受 託 學 校 : 蓋 學 校 印 信 受 託 學 校 指 派 之 承 辦 人 及 聯 絡 地 址 電 話 姓 名 : 由 學 校 代 填 聯 絡 地 址 : 由 學 校 代 填 電 話 : 由 學 校 代 填 請 貼 受 託 學 校 指 派 之 承 辦 人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正 面 請 貼 受 託 學 校 指 派 之 承 辦 人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反 面 注 意 事 項 一 參 考 法 令 : 刑 法 第 15 章 偽 造 文 書 印 文 罪 二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服 務 網 址 :
28 保 證 書 ( 陸 生 就 學 專 用 ) 本 人 ( 或 本 校 ) 願 負 擔 申 請 人 ( 姓 名 ) 等 人 申 請 入 出 臺 灣 地 區 之 下 列 事 項 : 一 確 認 申 請 人 確 係 本 人, 無 虛 偽 不 實 情 事 二 負 責 申 請 人 入 境 後 之 生 活 輔 導 及 其 在 臺 就 學 權 益 之 告 知 三 申 請 人 如 有 依 法 須 強 制 出 境 情 事, 應 協 助 有 關 機 關 將 申 請 人 強 制 出 境, 並 負 擔 強 制 出 境 所 需 之 費 用 四 大 陸 學 生 有 休 學 退 學 變 更 或 喪 失 學 生 身 分 等 情 事,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3 個 工 作 日 通 報 移 民 署 自 然 人 學 校 本 人 願 受 服 務 學 校 指 定 擔 任 所 錄 取 本 校 願 負 擔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之 保 證 人, 並 負 擔 大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8 條 之 保 證 人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責 任 辦 法 第 8 條 之 保 證 人 責 任 學 校 名 稱 : 保 證 人 姓 名 : 性 別 : 電 話 : 手 機 : 服 務 學 校 : 職 稱 : 與 申 請 人 之 關 係 : 保 證 人 : ( 親 自 簽 名 ) ( 蓋 學 校 印 信 ) ( 蓋 學 校 印 信 ) ( 蓋 校 長 章 ) ( 蓋 校 長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蓋 學 校 印 信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9 以 學 校 指 定 人 員 為 保 證 人, 請 提 供 下 列 資 料 保 證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面 ) 黏 貼 處 保 證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 背 面 ) 黏 貼 處 受 理 人 員 核 章 : 壹 保 證 人 資 格 : 一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 學 校 應 自 行 或 指 定 人 員, 擔 任 所 錄 取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之 保 證 人, 並 出 具 保 證 書 前 項 保 證 人 相 關 規 定,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5 條 第 4 項 第 6 條 及 第 7 條 規 定 辦 理 二 公 私 立 學 校 可 自 行 擔 任 保 證 人, 亦 可 由 學 校 指 定 人 員 ( 自 然 人 ) 擔 任 保 證 人 三 保 證 人 應 出 具 親 自 簽 名 及 蓋 學 校 印 信 之 保 證 書, 並 由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查 核 貳 保 證 人 之 保 證 責 任 : 保 證 人 之 責 任 如 下 : 一 確 認 申 請 人 確 係 本 人, 無 虛 偽 不 實 情 事 二 負 責 申 請 人 入 境 後 之 生 活 及 其 在 臺 行 程 之 告 知 三 申 請 人 如 有 依 法 須 強 制 出 境 情 事, 應 協 助 有 關 機 關 將 申 請 人 強 制 出 境, 並 負 擔 強 制 出 境 所 需 之 費 用 四 大 陸 學 生 有 休 學 退 學 變 更 或 喪 失 學 生 身 分 等 情 事,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3 個 工 作 日 通 報 移 民 署 保 證 人 因 故 無 法 負 保 證 責 任 時, 主 管 機 關 應 限 期 命 其 更 換 保 證 人, 屆 期 不 換 保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不 予 許 可 ; 已 許 可 者, 得 撤 銷 或 廢 止 之 保 證 人 未 能 履 行 所 定 責 任 者, 主 管 機 關 並 得 視 情 節 輕 重, 於 1 年 至 3 年 內 不 予 受 理 其 擔 任 保 證 人 或 學 校 申 請 案 參 注 意 事 項 保 證 人 ( 自 然 人 法 人 ) 應 確 實 知 悉 申 請 人 真 實 身 分
30 保 證 書 ( 陸 生 就 學 專 用 ) ( 學 校 擔 保 範 例 ) 本 人 ( 或 本 校 ) 願 負 擔 申 請 人 王 大 文 ( 姓 名 ) 等 1 人 申 請 入 出 臺 灣 地 區 之 下 列 事 項 : 一 確 認 申 請 人 確 係 本 人, 無 虛 偽 不 實 情 事 二 負 責 申 請 人 入 境 後 之 生 活 輔 導 及 其 在 臺 就 學 權 益 之 告 知 三 申 請 人 如 有 依 法 須 強 制 出 境 情 事, 應 協 助 有 關 機 關 將 申 請 人 強 制 出 境, 並 負 擔 強 制 出 境 所 需 之 費 用 四 大 陸 學 生 有 休 學 退 學 變 更 或 喪 失 學 生 身 分 等 情 事,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3 個 工 作 日 通 報 移 民 署 自 然 人 學 校 本 人 願 受 服 務 學 校 指 定 擔 任 所 錄 取 本 校 願 負 擔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之 保 證 人, 並 負 擔 大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8 條 之 保 證 人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責 任 辦 法 第 8 條 之 保 證 人 責 任 學 校 名 稱 : 大 學 保 證 人 姓 名 : 性 別 : 電 話 : 手 機 : 服 務 學 校 : 職 稱 : 與 申 請 人 之 關 係 : 保 證 人 : ( 親 自 簽 名 ) ( 蓋 學 校 印 信 ) ( 蓋 學 校 印 信 ) ( 蓋 校 長 章 ) ( 蓋 校 長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蓋 學 校 印 信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31 以 學 校 指 定 人 員 為 保 證 人, 請 提 供 下 列 資 料 保 證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 正 面 ) 黏 貼 處 保 證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 背 面 ) 黏 貼 處 受 理 人 員 核 章 : 壹 保 證 人 資 格 : 一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 學 校 應 自 行 或 指 定 人 員, 擔 任 所 錄 取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之 保 證 人, 並 出 具 保 證 書 前 項 保 證 人 相 關 規 定,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5 條 第 4 項 第 6 條 及 第 7 條 規 定 辦 理 二 公 私 立 學 校 可 自 行 擔 任 保 證 人, 亦 可 由 學 校 指 定 人 員 ( 自 然 人 ) 擔 任 保 證 人 三 保 證 人 應 出 具 親 自 簽 名 及 蓋 學 校 印 信 之 保 證 書, 並 由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查 核 貳 保 證 人 之 保 證 責 任 : 保 證 人 之 責 任 如 下 : 一 確 認 申 請 人 確 係 本 人, 無 虛 偽 不 實 情 事 二 負 責 申 請 人 入 境 後 之 生 活 及 其 在 臺 行 程 之 告 知 三 申 請 人 如 有 依 法 須 強 制 出 境 情 事, 應 協 助 有 關 機 關 將 申 請 人 強 制 出 境, 並 負 擔 強 制 出 境 所 需 之 費 用 四 大 陸 學 生 有 休 學 退 學 變 更 或 喪 失 學 生 身 分 等 情 事,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3 個 工 作 日 通 報 移 民 署 保 證 人 因 故 無 法 負 保 證 責 任 時, 主 管 機 關 應 限 期 命 其 更 換 保 證 人, 屆 期 不 換 保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不 予 許 可 ; 已 許 可 者, 得 撤 銷 或 廢 止 之 保 證 人 未 能 履 行 所 定 責 任 者, 主 管 機 關 並 得 視 情 節 輕 重, 於 1 年 至 3 年 內 不 予 受 理 其 擔 任 保 證 人 或 學 校 申 請 案 參 注 意 事 項 保 證 人 ( 自 然 人 法 人 ) 應 確 實 知 悉 申 請 人 真 實 身 分
32
33 裝 訂 線 收 件 號 : 承 辦 人 編 號 姓 名 : 申 請 人 資 料 申 請 人 親 屬 狀 況 姓 名 原 名 ( 別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 西 元 年 ) 申 請 事 由 及 代 碼 現 本 職 : 職 兼 職 : 經 歷 ( 含 曾 任 職 務 具 有 何 種 專 業 造 詣 等 ) 居 住 地 址 聯 絡 地 址 證 照 資 料 外 國 簽 證 資 料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入 出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書 性 別 男 女 民 國 年 月 日 大 陸 地 區 所 發 護 照 其 他 國 別 種 類 號 碼 英 文 姓 名 初 次 申 請 ( 正 楷 填 寫 ) 再 次 申 請 出 生 省 縣 身 分 證 明 號 碼 地 ( 市 ) ( 市 ) 學 歷 統 一 證 號 ( 無 則 免 填 ) 現 住 大 陸 港 澳 國 外 地 區 所 經 香 港 單 次 入 出 境 證 第 三 逐 次 加 簽 許 可 證 地 區 其 他 ( ) 證 別 多 次 發 照 日 期 及 效 期 日 期 效 期 何 時 由 何 地 到 僑 居 地 電 話 電 話 地 點 : 時 間 : 停 留 期 限 稱 謂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存 歿 職 業 現 住 地 址 電 話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來 臺 地 址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旅 館 ) 探 親 探 病 稱 謂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號 現 住 地 址 電 話 及 手 機 號 碼 奔 喪 對 象 資 料 代 申 請 人 資 料 同 意 以 簡 訊 方 式 通 知 核 准, 手 機 號 碼 : 一 最 近 2 年 內 所 拍 攝 直 代 辦 旅 行 社 4.5 公 分 且 橫 3.5 公 分 註 冊 脫 帽 未 戴 有 色 眼 鏡, 五 編 號 官 清 晰 不 遮 蓋, 足 資 辨 識 人 貌, 人 像 自 頭 頂 至 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戳 記 顎 之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3.2 公 貼 分 及 超 照 過 3.6 片 公 分 處, 白 色 背 景 之 正 面 半 身 薄 光 面 紙 彩 色 照 片, 且 不 得 修 改 或 使 用 合 成 照 片 二 照 片 背 面 請 書 寫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文 併 共 計 人 服 務 網 址 為 : 條 碼 編 號 請 勿 污 損 本
34 申 報 事 項 接 待 單 位 注 意 事 項 一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七 十 七 條 規 定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以 外 之 地 區,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而 於 申 請 時 據 實 申 報 者, 免 予 追 訴 處 罰 二 申 請 人 現 任 或 曾 任 大 陸 地 區 黨 務 行 政 軍 事 或 具 政 治 性 機 關 ( 構 ) 團 體 之 職 務 或 為 其 成 員 者, 請 於 本 欄 據 實 詳 述 如 未 據 實 填 寫, 經 查 獲 或 遭 人 檢 舉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申 請 人 未 曾 任 大 陸 地 區 黨 務 行 政 軍 事 或 具 政 治 性 機 關 ( 構 ) 團 體 之 職 務 或 為 其 成 員 者 申 請 人 曾 任 大 陸 地 區 黨 務 行 政 軍 事 或 具 政 治 性 機 關 ( 構 ) 團 體 之 職 務 或 為 其 成 員 者, 曾 任 職 於 申 請 人 現 任 大 陸 地 區 黨 務 行 政 軍 事 或 具 政 治 性 機 關 ( 構 ) 團 體 之 職 務 或 為 其 成 員 者, 現 任 職 於 地 址 電 話 負 責 人 一 本 申 請 書 由 申 請 人 或 代 申 請 人 親 自 據 實 填 寫, 如 未 據 實 填 寫 經 查 獲 者, 得 撤 銷 其 入 境 許 可, 並 限 期 離 境 由 在 臺 親 屬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送 件 時, 應 檢 附 委 託 書 二 申 請 人 來 臺 期 間 應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法 令, 並 依 限 離 臺, 且 不 得 從 事 與 許 可 目 的 不 符 之 活 動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資 料 申 請 事 由 ( 代 碼 ) 社 會 交 流 探 親 (03) 奔 喪 (35) 團 聚 (53) 探 病 (64) 運 回 遺 骸 骨 灰 (76) 人 道 探 親 (77) 進 行 刑 事 訴 訟 (78) 兩 岸 會 談 或 專 案 活 動 (81) 隨 行 駐 華 (87) 飛 航 任 務 (88) 專 案 許 可 (95) 公 法 給 付 (105) 隨 行 團 聚 (133) 大 陸 船 員 (135) 節 日 包 機 (147) 短 暫 團 聚 (148) 緊 急 醫 療 包 機 (152) 特 定 人 道 包 機 (153) 就 醫 (23) 伴 醫 (24) 文 教 交 流 宗 教 活 動 (09) 文 教 活 動 (79) 傳 習 民 族 技 藝 (81) 大 眾 傳 播 活 動 (83) 衛 生 活 動 (91) 環 保 活 動 (94) 法 律 活 動 (99) 體 育 活 動 (102) 地 政 活 動 (112) 營 建 活 動 (113) 公 共 工 程 活 動 (114) 學 術 科 技 活 動 (115) 學 術 科 技 研 究 活 動 (116) 消 防 活 動 (119) 社 會 福 利 活 動 (129) 經 濟 交 流 以 上 所 填 內 容, 俱 屬 事 實, 如 有 捏 造 或 虛 假 情 事,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申 請 人 : 簽 章 代 申 請 人 簽 章 審 核 意 見 核 轉 單 位 簽 註 同 意 與 否 意 見 及 簽 章 商 務 活 動 ( 金, 馬 )(16) 產 業 交 流 活 動 (82) 經 貿 活 動 (89) 交 通 事 務 活 動 (90) 農 業 活 動 (92) 財 金 活 動 (93) 勞 工 交 流 活 動 (106) 產 業 科 技 活 動 (117) 產 業 科 技 研 究 活 動 (118) 履 行 契 約 (126) 跨 國 企 業 內 部 人 員 調 動 (127) 消 費 者 保 護 活 動 (130) 國 際 性 會 議 (136) 備 註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大 陸 地 區 專 業 人 士 來 臺 文 號 機 關 名 稱 : 文 號 : 年 月 日 號 函 商 務 活 動 商 務 訪 問 (139) 商 務 考 察 (140) 商 務 會 議 (141) 演 講 (142) 商 務 研 習 受 訓 (143) 履 約 服 務 活 動 (144) 參 加 商 展 (145) 參 觀 商 展 (146)
35 裝 訂 線 收 件 號 : 承 辦 人 編 號 姓 名 : ( 探 親 範 例 ) 申 請 人 資 料 申 請 人 親 屬 狀 況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入 出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書 姓 名 王 陽 明 英 文 姓 名 WANG YANG MING 原 名 ( 別 名 ) 出 生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民 國 57 年 10 月 10 日 ( 西 元 1968 年 ) 申 請 事 由 及 代 碼 探 親 03 現 本 職 : 公 司 職 兼 職 : 無 經 歷 公 司 ( 含 曾 任 職 務 具 有 何 種 專 業 造 詣 等 ) 居 住 廣 東 省 惠 州 市 惠 東 縣 xx 路 x 號 地 址 聯 絡 廣 東 省 惠 州 市 惠 東 縣 xx 路 x 號 地 址 證 照 資 料 外 國 簽 證 資 料 大 陸 地 區 所 發 護 照 其 他 國 別 種 類 號 碼 初 次 申 請 ( 正 楷 填 寫 ) 再 次 申 請 出 生 廣 東 省 縣 身 分 證 明 號 碼 地 ( 市 ) 惠 州 ( 市 ) 學 歷 大 學 統 一 證 號 ( 無 則 免 填 ) 現 住 地 區 所 經 第 三 地 區 發 照 日 期 及 效 期 日 期 大 陸 港 澳 國 外 香 港 其 他 ( ) 效 期 何 時 由 何 地 到 僑 居 地 入 出 境 證 證 別 單 次 逐 次 加 簽 許 可 證 多 次 電 話 電 話 地 點 : 時 間 : 停 留 期 限 稱 謂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存 歿 職 業 現 住 地 址 電 話 父 王 壯 存 農 廣 東 省 惠 州 市 惠 東 縣 xx 路 x 號 母 林 芳 存 無 廣 東 省 惠 州 市 惠 東 縣 xx 路 x 號 配 偶 李 小 慧 存 教 廣 東 省 惠 州 市 惠 東 縣 xx 路 x 號 子 女 子 王 大 文 存 學 生 市 區 路 號 來 臺 地 址 ( 旅 館 )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臺 灣 大 道 四 段 1727 號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wang@gmail.com 稱 謂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號 現 住 地 址 電 話 及 手 機 號 碼 探 親 探 病 奔 喪 對 象 資 料 子 王 大 文 AA 市 區 路 號 代 申 請 人 資 料 此 欄 由 學 校 代 申 請 人 填 寫, 勿 填!! 同 意 以 簡 訊 方 式 通 知 核 准, 手 機 號 碼 : 一 最 近 2 年 內 所 拍 攝 直 代 辦 旅 行 社 4.5 公 分 且 橫 3.5 公 分 註 冊 脫 帽 未 戴 有 色 眼 鏡, 五 編 號 官 清 晰 不 遮 蓋, 足 資 辨 識 人 貌, 人 像 自 頭 頂 至 下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戳 記 顎 之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3.2 公 分 及 超 過 3.6 公 分, 白 色 貼 照 片 處 背 景 之 正 面 半 身 薄 光 面 紙 彩 色 照 片, 且 不 得 修 改 或 使 用 合 成 照 片 二 照 片 背 面 請 書 寫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文 併 共 計 人 服 務 網 址 為 : 條 碼 編 號 請 勿 污 損 本
36 申 報 事 項 接 待 單 位 注 意 事 項 一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七 十 七 條 規 定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以 外 之 地 區,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而 於 申 請 時 據 實 申 報 者, 免 予 追 訴 處 罰 二 申 請 人 現 任 或 曾 任 大 陸 地 區 黨 務 行 政 軍 事 或 具 政 治 性 機 關 ( 構 ) 團 體 之 職 務 或 為 其 成 員 者, 請 於 本 欄 據 實 詳 述 如 未 據 實 填 寫, 經 查 獲 或 遭 人 檢 舉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申 請 人 未 曾 任 大 陸 地 區 黨 務 行 政 軍 事 或 具 政 治 性 機 關 ( 構 ) 團 體 之 職 務 或 為 其 成 員 者 申 請 人 曾 任 大 陸 地 區 黨 務 行 政 軍 事 或 具 政 治 性 機 關 ( 構 ) 團 體 之 職 務 或 為 其 成 員 者, 曾 任 職 於 申 請 人 現 任 大 陸 地 區 黨 務 行 政 軍 事 或 具 政 治 性 機 關 ( 構 ) 團 體 之 職 務 或 為 其 成 員 者, 現 任 職 於 地 址 電 話 負 責 人 一 本 申 請 書 由 申 請 人 或 代 申 請 人 親 自 據 實 填 寫, 如 未 據 實 填 寫 經 查 獲 者, 得 撤 銷 其 入 境 許 可, 並 限 期 離 境 由 在 臺 親 屬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送 件 時, 應 檢 附 委 託 書 二 申 請 人 來 臺 期 間 應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法 令, 並 依 限 離 臺, 且 不 得 從 事 與 許 可 目 的 不 符 之 活 動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資 料 申 請 事 由 ( 代 碼 ) 社 會 交 流 探 親 (03) 奔 喪 (35) 團 聚 (53) 探 病 (64) 運 回 遺 骸 骨 灰 (76) 人 道 探 親 (77) 進 行 刑 事 訴 訟 (78) 兩 岸 會 談 或 專 案 活 動 (81) 隨 行 駐 華 (87) 飛 航 任 務 (88) 專 案 許 可 (95) 公 法 給 付 (105) 隨 行 團 聚 (133) 大 陸 船 員 (135) 節 日 包 機 (147) 短 暫 團 聚 (148) 緊 急 醫 療 包 機 (152) 特 定 人 道 包 機 (153) 就 醫 (23) 伴 醫 (24) 文 教 交 流 宗 教 活 動 (09) 文 教 活 動 (79) 傳 習 民 族 技 藝 (81) 大 眾 傳 播 活 動 (83) 衛 生 活 動 (91) 環 保 活 動 (94) 法 律 活 動 (99) 體 育 活 動 (102) 地 政 活 動 (112) 營 建 活 動 (113) 公 共 工 程 活 動 (114) 學 術 科 技 活 動 (115) 學 術 科 技 研 究 活 動 (116) 消 防 活 動 (119) 社 會 福 利 活 動 (129) 經 濟 交 流 以 上 所 填 內 容, 俱 屬 事 實, 如 有 捏 造 或 虛 假 情 事,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申 請 人 : 王 陽 明 簽 章 代 申 請 人 陳 俊 男 簽 章 審 核 意 見 核 轉 單 位 簽 註 同 意 與 否 意 見 及 簽 章 商 務 活 動 ( 金, 馬 )(16) 產 業 交 流 活 動 (82) 經 貿 活 動 (89) 交 通 事 務 活 動 (90) 農 業 活 動 (92) 財 金 活 動 (93) 勞 工 交 流 活 動 (106) 產 業 科 技 活 動 (117) 產 業 科 技 研 究 活 動 (118) 履 行 契 約 (126) 跨 國 企 業 內 部 人 員 調 動 (127) 消 費 者 保 護 活 動 (130) 國 際 性 會 議 (136) 備 註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大 陸 地 區 專 業 人 士 來 臺 文 號 機 關 名 稱 : 文 號 : 年 月 日 號 函 商 務 活 動 商 務 訪 問 (139) 商 務 考 察 (140) 商 務 會 議 (141) 演 講 (142) 商 務 研 習 受 訓 (143) 履 約 服 務 活 動 (144) 參 加 商 展 (145) 參 觀 商 展 (146)
37 保 證 書 被 保 證 人 姓 名 : 性 別 :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 西 元 ) 保 證 人 : 性 別 : 姓 名 電 話 : ( 手 機 ) 服 務 機 關 : 職 稱 : 或 商 號 與 被 保 證 : 人 關 係 本 人 願 負 擔 並 保 證 被 保 證 人 ( 姓 名 ) 申 請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下 列 事 項 : 一 保 證 被 保 證 人 確 係 本 人 及 與 被 保 證 人 之 關 係 屬 實, 無 虛 偽 不 實 情 事 二 負 責 被 保 證 人 入 境 後 之 生 活 三 被 保 證 人 有 依 法 須 強 制 出 境 情 事, 應 協 助 有 關 機 關 將 被 保 證 人 強 制 出 境, 並 負 擔 強 制 出 境 所 需 之 費 用 保 證 人 : ( 親 自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 於 框 內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 外 籍 人 士 ) 影 本, 並 請 繳 驗 正 本 ( 驗 畢 發 還 ) 保 證 人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影 本 ( 正 面 ) 黏 貼 處 保 證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 背 面 ) 黏 貼 處 受 理 人 員 核 章 : 承 辦 或 面 談 人 員 核 章 :
38 壹 保 證 人 資 格 : 一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 除 其 他 法 規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依 下 列 順 序 覓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1 人 為 保 證 人 : ( 一 ) 探 親 探 病 團 聚 奔 喪 案 件 : 1. 配 偶 或 直 系 血 親 2. 有 能 力 保 證 之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3. 有 正 當 職 業 之 公 民, 其 保 證 對 象 每 年 不 得 超 過 5 人 ( 二 ) 大 陸 地 區 專 業 ( 商 務 ) 人 士 來 臺 參 訪 案 件 : 1. 邀 請 單 位 之 負 責 人, 其 保 證 對 象 無 人 數 限 制 2. 邀 請 單 位 業 務 主 管, 其 保 證 對 象 每 次 不 得 超 過 20 人 二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或 居 留 者, 應 由 依 親 對 象 或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二 親 等 內 親 屬 為 保 證 人 ; 在 臺 灣 地 區 無 依 親 對 象 二 親 等 內 親 屬, 或 保 證 人 因 故 無 法 履 行 保 證 責 任 且 未 能 覓 二 親 等 內 親 屬 者, 始 得 覓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及 一 定 住 居 所, 並 有 正 當 職 業 之 公 民 1 人 為 保 證 人, 且 其 保 證 對 象 每 年 不 得 超 過 3 人 三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申 請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應 覓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並 有 正 當 職 業 之 公 民 一 人 保 證 貳 其 他 事 項 : 一 保 證 人 應 出 具 親 自 簽 名 之 保 證 書, 並 由 移 民 署 各 服 務 站 查 核 二 被 保 證 人 在 辦 妥 戶 籍 登 記 前, 保 證 人 因 故 無 法 負 保 證 責 任 時, 被 保 證 人 應 於 1 個 月 內 更 換 保 證, 逾 期 不 換 保 者, 得 廢 止 其 許 可 三 保 證 人 未 能 履 行 保 證 責 任 或 為 不 實 保 證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視 情 節 輕 重,1 年 至 3 年 內 不 予 受 理 其 代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擔 任 保 證 人 被 探 親 探 病 之 人 或 為 團 聚 之 對 象 四 大 陸 專 業 人 士 來 臺 參 訪 案 件 保 證 人 應 出 具 親 自 簽 名 及 蓋 邀 請 單 位 印 信 保 證 書, 並 由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查 核 ( 保 證 書 一 張, 並 附 團 體 名 冊 ) 五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從 事 商 務 活 動, 保 證 書 應 蓋 公 司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39 保 證 書 ( 學 校 擔 保 範 例 ) 被 保 證 人 姓 名 : 王 陽 明 性 別 : 男 出 生 日 期 : 1968 年 10 月 10 日 ( 西 元 ) 保 證 人 姓 名 : 大 學 性 別 : 電 話 : ( 手 機 ) 服 務 機 關 或 商 號 : 大 學 職 稱 : 與 被 保 證 人 關 係 : 學 校 與 學 生 家 長 本 人 願 負 擔 並 保 證 被 保 證 人 王 陽 明 ( 姓 名 ) 申 請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之 下 列 事 項 : 一 保 證 被 保 證 人 確 係 本 人 及 與 被 保 證 人 之 關 係 屬 實, 無 虛 偽 不 實 情 事 二 負 責 被 保 證 人 入 境 後 之 生 活 ( 蓋 學 校 印 信 ) 三 被 保 證 人 有 依 法 須 強 制 出 境 情 事, 應 協 助 有 關 機 關 將 被 保 證 人 強 制 出 境, 並 負 擔 強 制 出 境 所 需 之 費 用 ( 蓋 校 長 章 ) 保 證 人 : ( 親 自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 於 框 內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 外 籍 人 士 ) 影 本, 並 請 繳 驗 正 本 ( 驗 畢 發 還 ) 保 證 人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影 本 ( 正 面 ) 黏 貼 處 保 證 人 身 分 證 影 本 ( 背 面 ) 黏 貼 處 受 理 人 員 核 章 : 承 辦 或 面 談 人 員 核 章 :
40 壹 保 證 人 資 格 : 一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 除 其 他 法 規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依 下 列 順 序 覓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1 人 為 保 證 人 : ( 一 ) 探 親 探 病 團 聚 奔 喪 案 件 : 1. 配 偶 或 直 系 血 親 2. 有 能 力 保 證 之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3. 有 正 當 職 業 之 公 民, 其 保 證 對 象 每 年 不 得 超 過 5 人 ( 二 ) 大 陸 地 區 專 業 ( 商 務 ) 人 士 來 臺 參 訪 案 件 : 1. 邀 請 單 位 之 負 責 人, 其 保 證 對 象 無 人 數 限 制 2. 邀 請 單 位 業 務 主 管, 其 保 證 對 象 每 次 不 得 超 過 20 人 二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或 居 留 者, 應 由 依 親 對 象 或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之 二 親 等 內 親 屬 為 保 證 人 ; 在 臺 灣 地 區 無 依 親 對 象 二 親 等 內 親 屬, 或 保 證 人 因 故 無 法 履 行 保 證 責 任 且 未 能 覓 二 親 等 內 親 屬 者, 始 得 覓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及 一 定 住 居 所, 並 有 正 當 職 業 之 公 民 1 人 為 保 證 人, 且 其 保 證 對 象 每 年 不 得 超 過 3 人 三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申 請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應 覓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並 有 正 當 職 業 之 公 民 一 人 保 證 貳 其 他 事 項 : 一 保 證 人 應 出 具 親 自 簽 名 之 保 證 書, 並 由 移 民 署 各 服 務 站 查 核 二 被 保 證 人 在 辦 妥 戶 籍 登 記 前, 保 證 人 因 故 無 法 負 保 證 責 任 時, 被 保 證 人 應 於 1 個 月 內 更 換 保 證, 逾 期 不 換 保 者, 得 廢 止 其 許 可 三 保 證 人 未 能 履 行 保 證 責 任 或 為 不 實 保 證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視 情 節 輕 重,1 年 至 3 年 內 不 予 受 理 其 代 申 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擔 任 保 證 人 被 探 親 探 病 之 人 或 為 團 聚 之 對 象 四 大 陸 專 業 人 士 來 臺 參 訪 案 件 保 證 人 應 出 具 親 自 簽 名 及 蓋 邀 請 單 位 印 信 保 證 書, 並 由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查 核 ( 保 證 書 一 張, 並 附 團 體 名 冊 ) 五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從 事 商 務 活 動, 保 證 書 應 蓋 公 司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41 委 託 書 Letter of Attorney 本 人 ( 委 託 人 ) 辦 理 先 生 / 女 士 之, 因 故 未 能 親 自 送 件, 特 委 託 先 生 / 女 士 持 本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向 貴 署 提 出 申 請 I, the client, who want to apply for for Mr./Ms., am unable to present the application in person and have commissioned Mr./Ms. as my agent to deliver the application with his/her and my original I.D. certificates to your agency. 此 致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 The above statement is addressed to the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of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委 託 人 : Name of client: 受 託 人 : Name of agent: ( 親 自 簽 名 ) (Personal signature ) 委 託 日 期 : Commission date : / / (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或 甲 種 以 上 旅 行 社, 加 蓋 公 司 章 ) (In case an immigration business or class A travel agency acts as the agent, its corporate seal shall be set here) 送 件 人 住 址 : Address of deliverer: 請 貼 受 託 人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正 面 請 貼 受 託 人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背 面 Please paste the front copy of the agent s photo ID certificate Please paste the back copy of the agent s photo ID certificate 申 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請 貼 委 託 人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正 面 申 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請 貼 委 託 人 貼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背 面 In case the application is for the Entry & Exit Date Certificate, please paste the front copy of the client s photo ID certificate. In case the application is for the Entry & Exit Date Certificate, please paste the front copy of the client s photo ID certificate. 注 意 事 項 一 委 託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須 貼 有 照 片 ( 國 人 須 為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 二 受 託 人 如 為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或 甲 種 以 上 旅 行 社, 應 加 蓋 公 司 章 三 參 考 法 令 : 刑 法 第 15 章 偽 造 文 書 印 文 罪 四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服 務 網 址 :
42 委 託 書 Letter of Attorney 本 人 ( 委 託 人 ) 辦 理 王 陽 明 先 生 / 女 士 之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因 故 未 能 親 自 送 件, 特 委 託 大 學 先 生 / 女 士 持 本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向 貴 署 提 出 申 請 I, the client, who want to apply for for Mr./Ms., am unable to present the application in person and have commissioned Mr./Ms. as my agent to deliver the application with his/her and my original I.D. certificates to your agency. 此 致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 ( 範 例 ) ( 蓋 學 校 印 信 ) The above statement is addressed to the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of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委 託 人 : Name of client: 受 託 人 : Name of agent: ( 親 自 簽 名 ) 王 陽 明 (Personal signature ) 委 託 日 期 : Commission date : / / (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或 甲 種 以 上 旅 行 社, 加 蓋 公 司 章 ) (In case an immigration business or class A travel agency acts as the agent, its corporate seal shall be set here) 送 件 人 住 址 : Address of deliverer: 市 / 縣 區 路 / 街 號 請 貼 受 託 人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正 面 請 貼 受 託 人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背 面 Please paste the front copy of the agent s photo ID certificate Please paste the back copy of the agent s photo ID certificate 申 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請 貼 委 託 人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正 面 In case the application is for the Entry & Exit Date Certificate, please paste the front copy of the client s photo ID certificate. 申 請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請 貼 委 託 人 貼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背 面 In case the application is for the Entry & Exit Date Certificate, please paste the front copy of the client s photo ID certificate. 注 意 事 項 一 委 託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須 貼 有 照 片 ( 國 人 須 為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 二 受 託 人 如 為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或 甲 種 以 上 旅 行 社, 應 加 蓋 公 司 章 三 參 考 法 令 : 刑 法 第 15 章 偽 造 文 書 印 文 罪 四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服 務 網 址 :
43 海 基 會 文 書 驗 證 申 請 書 及 辦 案 進 行 表 ( 申 請 人 請 字 跡 工 整 填 寫 紅 框 部 分 即 可 若 代 理 人 向 本 會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請 另 填 委 託 書 ) 申 聯 身 分 證 字 號 絡 ( ) ( 統 一 證 號 ) 姓 名 電 ( ) 請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話 手 機 : 郵 遞 區 號 戶 籍 地 址 人 通 訊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代 聯 身 分 證 字 號 絡 ( ) ( 統 一 證 號 ) 姓 名 電 理 ( )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話 手 機 : 郵 遞 區 號 人 通 訊 地 址 公 省 市 縣 市 證 自 治 區 區 公 證 處 填 表 人 ( ) 字 第 號 簽 章 ( 請 在 此 簽 章 ) 書 公 證 日 期 年 月 日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收 領 件 方 式 候 領 電 話 通 知 申 請 人 代 理 人 郵 寄 申 請 人 代 理 人 案 補 (1) 馬 上 辦 非 馬 上 辦 發 公 證 書 領 回 簽 名 副 (1) 文 號 : 文 驗 號 人 (2) 申 請 副 本 份 本 (2) 申 請 補 發 份 註 (3) 前 案 : 文 驗 號 公 證 書 公 證 書 ( 不 符 作 廢 撤 案 銷 毀 不 同 申 請 人 ) 類 別 用 途 記 收 案 時 間 時 分 備 考 收 案 分 案 黏 貼 用 印 結 案 建 核 發 歸 檔 判 文 檔 建 檔 人 註 記 公 證 書 正 本 在 文 驗 號 文 驗 號
44 海 基 會 文 書 驗 證 申 請 書 及 辦 案 進 行 表 ( 申 請 人 請 字 跡 工 整 填 寫 紅 框 部 分 即 可 若 代 理 人 向 本 會 辦 理 文 書 驗 證, 請 另 填 委 託 書 ) 申 聯 身 分 證 字 號 王 陽 明 絡 ( ) ( 統 一 證 號 ) 姓 名 電 ( ) 請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57 年 10 月 10 日 話 手 機 : 郵 遞 區 號 戶 籍 廣 東 省 惠 州 市 惠 東 縣 xx 路 x 號 地 址 人 通 訊 郵 遞 區 號 廣 東 省 惠 州 市 惠 東 縣 xx 路 x 號 地 址 代 聯 陳 俊 男 身 分 證 字 號 A 絡 (02 ) ( 統 一 證 號 ) 姓 名 電 理 ( )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75 年 05 月 20 日 話 手 機 : 郵 遞 區 號 人 通 訊 市 區 路 號 地 址 公 廣 東 省 市 惠 州 縣 市 陳 俊 男 公 證 處 陳 證 自 治 區 區 填 表 人 ( 請 在 此 簽 章 ) 俊 男 ( ) 字 第 號 簽 章 書 公 證 日 期 年 月 日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收 領 件 方 式 候 領 電 話 通 知 申 請 人 代 理 人 郵 寄 申 請 人 代 理 人 案 補 (1) 馬 上 辦 非 馬 上 辦 發 公 證 書 領 回 簽 名 副 (1) 文 號 : 文 驗 號 人 (2) 申 請 副 本 份 本 (2) 申 請 補 發 份 註 (3) 前 案 : 文 驗 號 公 證 書 公 證 書 ( 不 符 作 廢 撤 案 銷 毀 不 同 申 請 人 ) 類 別 用 途 記 收 案 時 間 時 分 備 考 收 分 黏 結 貼 用 案 案 印 案 建 核 發 歸 檔 判 文 檔 建 檔 人 註 記 公 證 書 正 本 在 文 驗 號 文 驗 號
45 委 託 書 立 委 託 書 人 驗 ( 查 ) 證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書, 茲 委 託 因 不 克 親 自 至 貴 會 申 請 君 代 理 本 人 申 請, 受 託 人 並 得 領 回 相 關 文 件 及 撤 回 本 件 申 請 此 致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 一 )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 統 一 證 號 )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 ( 二 ) 受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 統 一 證 號 )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46 委 託 書 立 委 託 書 人 王 陽 明 因 不 克 親 自 至 貴 會 申 請 驗 ( 查 ) 證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書, 茲 委 託 陳 俊 男 君 代 理 本 人 申 請, 受 託 人 並 得 領 回 相 關 文 件 及 撤 回 本 件 申 請 此 致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 一 ) 委 託 人 : 王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 統 一 證 號 ) 電 話 : 通 訊 地 址 : 廣 東 省 惠 州 市 惠 東 縣 xx 路 x 號 王 陽 明 ( 二 ) 受 託 人 : 陳 俊 男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A ( 統 一 證 號 ) 電 話 :(02 ) 陳 俊 男 通 訊 地 址 : 市 區 路 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47
48 ( 僅 供 參 考, 依 各 省 市 台 辦 發 放 為 準 )
49 由 於 貴 子 弟 來 臺 就 讀, 路 途 遙 遠, 為 全 面 照 顧 保 護 貴 子 弟 之 生 活 學 習 及 身 心 健 康, 在 校 期 間 若 貴 子 弟 發 生 醫 療 意 外 法 律 等 一 切 緊 急 事 故, 必 須 家 長 填 具 緊 急 事 件 同 意 書, 始 能 接 受 代 為 妥 善 處 理 ( 例 : 住 院 手 術 等 ) 或 其 他 必 要 之 手 續, 如 貴 家 長 不 克 適 時 前 來 簽 署, 可 授 權 本 校 或 同 意 本 校 再 次 授 權 予 相 關 人 員 代 為 簽 具 相 關 同 意 書 此 事 攸 關 貴 子 弟 健 康 安 全 及 在 臺 權 益, 本 校 尊 重 貴 家 長 意 見, 隨 函 附 上 緊 急 事 件 授 權 同 意 書 一 份, 俾 憑 因 應 緊 急 事 件 之 需 要 請 於 本 同 意 書 上 簽 名 表 示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並 由 貴 子 弟 掃 描 後 回 傳 本 校, 以 釐 清 責 任 歸 屬 耑 此, 順 請 台 安 東 海 大 學 國 際 教 育 合 作 處 敬 啟 緊 急 事 件 授 權 同 意 書 本 人 係 貴 校 系 學 生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因 緊 急 事 件 需 要 家 長 同 意 授 權 貴 校 或 貴 校 再 次 授 權 予 相 關 人 員 代 為 簽 具 醫 療 意 外 法 律 等 一 切 緊 急 事 件 同 意 書, 本 人 願 意 承 擔 一 切 責 任 不 同 意 授 權 貴 校 代 為 簽 具 醫 療 意 外 法 律 一 切 緊 急 事 件 同 意 書, 本 人 願 承 擔 一 切 責 任 此 致 東 海 大 學 未 成 年 人 之 法 定 代 理 人 : 成 年 人 之 家 長 : 行 動 電 話 號 碼 : 在 臺 聯 絡 人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 簽 名 ) ( 簽 名 ) 西 元 年 月 日
50 貴 家 長 台 鑒 : 由 於 學 生 來 台 灣 求 學, 對 台 灣 生 活 及 文 化 較 為 陌 生 為 豐 富 學 生 在 校 生 活 內 涵 與 多 元 化 學 習, 本 校 將 舉 辦 各 項 校 外 參 訪 與 教 學 活 動, 目 的 為 讓 學 生 深 入 了 解 台 灣 風 俗 民 情, 欣 賞 文 化 之 美, 並 了 解 各 大 專 院 校 各 系 所 特 色, 惟 須 有 家 長 同 意 並 由 主 辦 單 位 辦 理 平 安 保 險, 方 能 參 與 活 動 若 貴 家 長 同 意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2015 年 09 月 01 日 ~2016 年 06 月 30 日 ) 參 與 各 項 校 外 教 學 及 參 訪 活 動, 惠 請 於 同 意 書 上 簽 字, 並 由 貴 子 弟 掃 描 後 回 傳 本 校 貴 家 長 如 對 於 本 校 各 項 活 動 有 任 何 疑 問, 敬 請 洽 詢 本 組 耑 此, 即 請 台 安 東 海 大 學 國 際 教 育 合 作 處 TEL: FAX: 東 海 大 學 境 外 學 生 參 加 校 外 教 學 及 參 訪 活 動 家 長 同 意 書 本 人 子 女 係 東 海 大 學 學 生, 本 人 同 意 其 參 加 校 方 104 學 年 度 所 舉 辦 的 各 項 校 外 教 學 及 參 訪 活 動, 並 促 請 其 應 遵 守 校 方 一 切 有 關 安 全 之 規 定 如 有 嚴 重 違 規 情 事,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此 致 國 際 教 育 合 作 處 家 長 姓 名 : ( 簽 名 ) 聯 絡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簽 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1
51 醫 院 標 誌 Hospital s Logo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應 檢 查 項 目 表 ( 乙 表 ) ( 醫 院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機 ) ITEMS REQUIRED FOR HEALTH CERTIFICATE (Form B) (Hospital s Name, Address, Tel, FAX) 基 本 資 料 ( BASIC DATA) 檢 查 日 期 / / ( 年 ) ( 月 ) ( 日 ) / / (M) (D) (Y) Date of Examination 姓 名 Name : 性 別 Sex : 男 Male 女 Female 身 份 證 字 號 ID No. : 護 照 號 碼 Passport : No.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籍 Date of Birth : / / Nationality : 照 片 Photo 年 齡 聯 絡 電 話 Age : Phone No. : 實 驗 室 檢 查 (LABORATORY EXAMINATIONS) A. HIV 抗 體 檢 查 (Serological Test for HIV Antibody): 陽 性 (Positive) 陰 性 (Negative) 未 確 定 (Indeterminate) a. 篩 檢 (Screening Test): EIA PA 其 他 (Others) b. 確 認 (Confirmatory Test): Western Blot 其 他 (Others) 兒 童 15 歲 以 下 免 驗 (Not required for children under 15 years of age) B. 胸 部 X 光 檢 查 肺 結 核 (Chest X-Ray for Tuberculosis): X 光 發 現 (Findings): 判 定 (Results): 合 格 (Passed) 疑 似 肺 結 核 (TB Suspect) 無 法 確 認 診 斷 ( Pending) 不 合 格 (Failed) ( 經 臺 灣 健 檢 醫 院 判 定 為 疑 似 肺 結 核 或 無 法 確 認 診 斷 者, 得 至 指 定 機 構 複 驗 ; 但 所 在 縣 市 無 指 定 機 構 者, 得 至 鄰 近 醫 院 之 胸 腔 科 門 診 複 檢 ) (Those who are determined to be TB suspects or have a pending diagnosis by the designated hospital in Taiwan must visit the referred institution for further evaluation.) 孕 婦 或 兒 童 12 歲 以 下 免 驗 (Not required for pregnant women or children under 12 years of age) C. 腸 內 寄 生 蟲 ( 含 痢 疾 阿 米 巴 等 原 蟲 ) 糞 便 檢 查 ( 採 用 離 心 濃 縮 法 檢 查 )(Stool examination for parasites includes Entameba histolytica etc.)(centrifugal concentration method): 陽 性, 種 名 ( Positive, Species ) 陰 性 (Negative) 其 他 可 不 予 治 療 之 腸 內 寄 生 蟲 (Other parasites that do not require treatment) 兒 童 6 歲 以 下 或 來 自 特 定 地 區 者 免 驗 (Not required for children under 6 years of age or applicants from designated areas as described in Note 6) D.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Serological Test for Syphilis): 檢 驗 (Tests):a. RPR 或 VDRL b. TPHA/TPPA c. 其 它 (Other) 判 定 (Results): 合 格 (Passed) 不 合 格 (Failed) 兒 童 15 歲 以 下 免 驗 (Not required for children under 15 years of age)
52 E.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之 抗 體 陽 性 檢 驗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proof of positive measles and rubella antibody titers or measles and rubella vaccination certificates): a. 抗 體 檢 查 (Antibody test ) 麻 疹 抗 體 measles antibody titers 陽 性 Positive 陰 性 Negative 未 確 定 (Equivocal)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rubella antibody titers 陽 性 Positive 陰 性 Negative 未 確 定 (Equivocal) b.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Vaccination Certificates ( 含 接 種 日 期 接 種 院 所 及 疫 苗 批 號 ; 接 種 日 期 與 出 國 日 期 應 至 少 相 隔 兩 週 ) (The Certificate should include the date of vaccination, the name of administering hospital or clinic and the batch no. of vaccine; the date of vaccination should be at least two weeks prior to going abroad) 麻 疹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Vaccination Certificates of Measles 德 國 麻 疹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Vaccination Certificates of Rubella c. 經 醫 師 評 估, 有 接 種 禁 忌 者, 暫 不 適 宜 接 種 (Having contraindications, not suitable for vaccination) 漢 生 病 檢 查 (EXAMINATION FOR HANSEN S DISEASE) 全 身 皮 膚 視 診 結 果 (Skin Examination) 正 常 Normal 異 常 Abnormal: 非 漢 生 病 (not related to Hansen s disease): 漢 生 病 ( 疑 似 個 案 須 進 一 步 檢 查 )(Hansen s disease suspect needs further exam) a. 病 理 切 片 (Skin Biopsy): b. 皮 膚 抹 片 (Skin Smear): 陽 性 ( Finding bacilli in affected skin smears ) 陰 性 (Negative) c. 皮 膚 病 灶 合 併 感 覺 喪 失 或 神 經 腫 大 ( Skin lesions combined with sensory loss or enlargement of peripheral nerves ) 有 (Yes) 無 (No) 判 定 (Results): 合 格 (Passed) 不 合 格 (Failed) 來 自 特 定 地 區 者 免 驗 (Not required for applicants from designated areas as described in Note 6) 備 註 (Note): 一 本 表 供 外 籍 人 士 無 戶 籍 國 民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及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申 請 在 臺 灣 居 留 或 定 居 時 使 用 This form is for residence application. 二 兒 童 6 歲 以 下 免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但 須 檢 具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備 查 ( 年 滿 1 歲 以 上 者, 至 少 接 種 1 劑 麻 疹 德 國 麻 疹 疫 苗 ) A child under 6 years old is not necessary to have laboratory examination, but the certificate of vaccination is necessary. Child age one and above should get at least one dose of measles and rubella vaccines. 三 懷 孕 婦 女 及 兒 童 12 歲 以 下 免 接 受 胸 部 X 光 檢 查 ; 懷 孕 婦 女 於 產 後 仍 應 補 照 胸 部 X 光 Pregnant women and children under 12 years of age are exempted from chest X-ray examination. Pregnant women should undergo chest X-ray after the child s birth. 四 申 請 免 除 胸 部 X 光 檢 查 之 適 用 對 象 : 申 請 人 限 來 自 結 核 病 盛 行 率 低 於 十 萬 分 之 三 十 的 國 家, 並 檢 具 由 精 神 科 醫 師 出 具 申 請 人 在 心 理 上 不 適 合 進 行 胸 部 X 光 檢 查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審 核 通 過 者, 始 得 免 除 此 項 檢 測 五 兒 童 15 歲 以 下 免 接 受 HIV 抗 體 檢 查 及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A child under 15 years old is not necessary to have Serological Test for HIV or Syphilis. 六 居 住 於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洲 紐 西 蘭 澳 洲 日 本 南 韓 香 港 澳 門 新 加 坡 及 以 色 列 等 地 區 或 國 家 之 申 請 者, 得 免 驗 腸 內 寄 生 蟲 糞 便 檢 查 及 漢 生 病 檢 查 Applicants living in USA, Canada, Europe, New Zealand, Australia, Japan, South Korea, Hong Kong, Macao, Singapore or Israel are not required to undergo a stool examination for parasites or an examination for Hansen s disease. 七 漢 生 病 檢 查 為 全 身 皮 膚 檢 查, 受 檢 者 可 穿 著 內 衣 內 褲, 並 由 親 友 或 女 性 醫 護 人 員 陪 同 受 檢 檢 查 時 逐 步 分 部 位 受 檢, 避 免 一 次 脫 光 全 身 衣 物, 維 護 受 檢 者 隱 私 Hansen s disease examination refers to careful examination of the entire body surface, which should be done with courtesy and respect to the applicant s privacy. During the examination, the applicant is allowed to wear underwear and be accompanied by a friend or female medical personnel. Hospitals or clinics have the responsibilities to protect the privacy of the applicant and the examination should be done step by step. Hence, taking off all clothes at the same time should be avoided. 八 根 據 以 上 對 先 生 / 女 士 / 小 姐 之 檢 查 結 果 為 合 格 不 合 格 須 進 一 步 檢 查 Result:According to the above medical report of Mr./Mrs./Ms., he/she has passed the examination has failed the examination needs further examination. 負 責 醫 檢 師 簽 章 : (Name & Signature) (Chief Medical Technologist) 負 責 醫 師 簽 章 ( Chief Physician ) 醫 院 負 責 人 簽 章 ( Superintendent ) : (Name & Signature) : (Name & Signature) 日 期 (Date): / / 本 證 明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Valid for Three Months)
53 附 錄 :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不 合 格 之 認 定 原 則 檢 查 項 目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抗 體 檢 查 不 合 格 之 認 定 原 則 一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抗 體 檢 驗 經 初 步 測 試, 連 續 二 次 呈 陽 性 反 應 者, 應 以 西 方 墨 點 法 (WB) 作 確 認 試 驗 二 連 續 二 次 ( 採 血 時 間 需 間 隔 三 個 月 ) 西 方 墨 點 法 結 果 皆 為 未 確 定 者, 視 為 合 格 胸 部 X 光 檢 查 一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 包 括 結 核 性 肋 膜 炎 ) 視 為 不 合 格 二 非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視 為 合 格, 包 括 下 列 診 斷 情 形 : 纖 維 化 ( 鈣 化 ) 肺 結 核 纖 維 化 ( 鈣 化 ) 病 灶 及 肋 膜 增 厚 腸 內 寄 生 蟲 糞 便 檢 查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一 經 顯 微 鏡 檢 查 結 果 為 腸 道 蠕 蟲 蟲 卵 或 其 他 原 蟲 類 如 : 痢 疾 阿 米 巴 原 蟲 (Entamoeba histolytica) 鞭 毛 原 蟲 類, 纖 毛 原 蟲 類 及 孢 子 蟲 類 者 為 不 合 格 二 經 顯 微 鏡 檢 查 結 果 為 人 芽 囊 原 蟲 及 阿 米 巴 原 蟲 類, 如 : 哈 氏 阿 米 巴 (Entamoeba hartmanni) 大 腸 阿 米 巴 (Entamoeba coli) 微 小 阿 米 巴 (Endolimax nana) 嗜 碘 阿 米 巴 (Iodamoeba butschlii) 雙 核 阿 米 巴 (Dientamoeba fragilis) 唇 形 鞭 毛 蟲 (Chilomastix mesnili) 等, 可 不 予 治 療, 視 為 合 格 三 妊 娠 孕 婦 如 為 寄 生 蟲 檢 查 陽 性 者, 視 為 合 格 ; 請 於 分 娩 後, 進 行 治 療 一 以 RPR 或 VDRL 其 中 一 種 加 上 TPHA(TPPA) 之 檢 驗, 如 檢 驗 結 果 有 下 列 情 形 任 一 者, 為 不 合 格 : ( 一 ) 活 性 梅 毒 : 同 時 符 合 條 件 ( 一 ) 及 ( 二 ) 或 僅 符 合 條 件 ( 三 ) 者 ( 二 ) 非 活 性 梅 毒 : 僅 符 合 條 件 ( 二 ) 者 二 條 件 : ( 一 ) 臨 床 症 狀 出 現 硬 下 疳 或 全 身 性 梅 毒 紅 疹 等 臨 床 症 狀 ( 二 ) 未 曾 接 受 梅 毒 治 療 或 病 史 不 清 楚 者,RPR(+) 或 VDRL(+), 且 TPHA (TPPA)=1:320 以 上 ( 含 320) ( 三 ) 曾 經 接 受 梅 毒 治 療 者,VDRL 價 數 上 升 四 倍 三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陽 性 者, 檢 具 治 療 證 明, 視 為 合 格 麻 疹 德 國 麻 疹 麻 疹 德 國 麻 疹 抗 體 檢 查 結 果 為 陰 性 ( 或 未 確 定 者 ), 且 未 檢 具 於 抗 體 檢 查 後 之 麻 疹 德 國 麻 疹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者, 視 為 不 合 格 但 經 醫 師 評 估 有 麻 疹 德 國 麻 疹 疫 苗 接 種 禁 忌 者, 視 為 合 格 Appendix: Principles in determining the health status failed Test Item Serological Test for HIV Antibody Chest X-ray Stool Examination for Parasites Serological Test for Syphilis Measles, Rubella Principles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failed items 1. If the preliminary testing of the serological test for HIV antibody is positive for two consecutive times, confirmation testing by WB is required. 2. When findings of two consecutive WB testing (blood specimens collected at an interval of three months) are indeterminate, this item is considered qualified. 1. Active pulmonary tuberculosis (including tuberculous pleurisy) is unqualified. 2. Non-active pulmonary tuberculosis including calcified pulmonary tuberculosis, calcified foci and enlargement of pleura, is considered qualified. 1. By microscope examination, cases are determined unqualified if intestinal helminthes eggs or other protozoa such as Entamoeba histolytica, flagellates, ciliates and sporozoans are detected. 2. Blastocystis hominis and Amoeba protozoa such as Entamoeba hartmanni, Entaboeba coli, Endolimax nana, Iodamoeba butschlii, Dientamoeba fragilis, Chilomastix mesnili found through microscope examination are considered qualified and no treatment is required. 3. Pregnant women who have positive result for parasites examination are considered qualified and please have medical treatment after the child s birth. 1. After testing by either RPR or VDRL together with TPHA(TPPA), if cases meet one of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are considered failing the examination. (1)Active syphilis: must fit the criterion (1) + (2) or only the criterion (3). (2)Inactive syphilis: only fit the criterion (2). 2. Criterion: (1)Clinical symptoms with genital ulcers (chancres) or syphilis rash all over the body. (2)No past diagnosis of syphilis, a reactive nontreponemal test (i.e., VDRL or RPR), and TPHA(TPPA)=1:320 (including 1:320) (3)A past history of syphilis therapy and a current nontreponemal test titer demonstrating fourfold or greater increase from the last nontreponemal test titer. 3. Those that have failed the serological test for syphilis but have submitted a medical treatment certificate are considered passing the examination. The item is considered unqualified if measles or rubella antibody is negative (or equivocal) and no measles, rubella vaccination certificate issued after the antibody test is provided. Those who having contraindications, not suitable for vaccinations are considered qualified. 03/06/2012
醫院標誌
醫 院 標 誌 Hospital s Logo 健 康 檢 查 證 明 應 檢 查 項 目 表 ( 乙 表 ) ( 醫 院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機 ) ITEMS REQUIRED FOR HEALTH CERTIFICATE (Form B) (Hospital s Name, Address, Tel, FAX) 基 本 資 料 ( BASIC DATA) 檢 查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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