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B(T)002 ( 問 題 編 號 : 1092) (2) 機 場 安 全 標 準 政 府 稱 在 年 度 內 將 會 監 察 航 機 噪 音 和 飛 行 路 線, 並 推 行 噪 音 消 減 計 劃,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 ( 一 ) 上 述 措 施 的 詳 情 涉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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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HB(T)001 ( 問 題 編 號 : 0720) (3)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預 算 中 提 到 為 航 空 公 司 和 其 他 航 機 營 運 者 提 供 航 班 協 調 和 時 刻 分 配 服 務 請 問 過 去 五 年, 非 天 氣 原 因 造 成 的 航 班 延 誤 佔 所 有 離 港 航 班 的 比 率 是 多 少?( 請 按 原 因 類 別 分 列 ) 提 問 人 : 陳 鑑 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 導 致 航 班 延 誤 的 因 素 眾 多, 例 如 惡 劣 天 氣 空 域 限 制 飛 機 突 然 故 障 和 航 空 公 司 臨 時 更 改 航 班 服 務 下 表 載 列 過 去 五 年 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延 誤 超 過 15 分 鐘 的 離 港 客 運 航 班 總 數, 民 航 處 並 無 就 上 述 因 素 所 引 致 的 航 班 延 誤 備 存 分 項 數 目 年 度 離 港 客 運 航 班 總 數 離 港 客 運 航 班 總 數 的 按 年 百 分 比 增 減 延 誤 超 過 15 分 鐘 的 離 港 客 運 航 班 註 數 目 延 誤 離 港 客 運 航 班 佔 的 註 百 分 比 % % % % % % % % ( 截 至 2016 年 1 月 31 日 止 ) 註 % 離 港 航 班 離 開 停 機 位 的 實 際 時 間 比 民 航 處 所 編 配 的 時 段 遲, 則 視 為 延 誤 節 THB(T) - 第 1 頁

2 THB(T)002 ( 問 題 編 號 : 1092) (2) 機 場 安 全 標 準 政 府 稱 在 年 度 內 將 會 監 察 航 機 噪 音 和 飛 行 路 線, 並 推 行 噪 音 消 減 計 劃,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 ( 一 ) 上 述 措 施 的 詳 情 涉 及 的 運 作 開 支 人 事 編 制 及 預 算 薪 酬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 二 ) 在 機 場 安 全 標 準 綱 領 中, 民 航 處 助 理 處 長 ( 機 場 標 準 ) 高 級 民 航 事 務 主 任 ( 環 境 監 理 ) 的 預 算 薪 酬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 三 ) 當 局 多 年 來 仍 未 根 治 航 機 噪 音 問 題 的 原 因 ( 四 ) 當 局 會 否 就 航 機 噪 音 問 題 訂 定 指 標, 以 評 估 消 減 航 機 噪 音 措 施 的 成 效 ( 五 ) 當 局 會 否 提 供 不 同 月 份 不 同 時 間 的 航 機 噪 音 的 情 況, 包 括 各 月 份 及 各 時 間 NEF 等 量 線 圖, 讓 公 眾 更 清 楚 地 了 解 不 同 時 間 受 航 機 噪 音 影 響 的 範 圍?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偉 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 ( 一 ) 至 ( 四 ) 民 航 處 已 根 據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 的 指 引, 推 行 多 項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的 措 施 : 節 THB(T) - 第 2 頁

3 (i) 於 深 夜 12 時 至 早 上 7 時 抵 港 的 班 機, 在 符 合 飛 行 運 作 及 在 安 全 的 情 況 下, 須 從 西 南 面 降 落 這 措 施 旨 在 減 少 航 班 在 晚 間 飛 越 人 口 稠 密 的 地 區, 例 如 沙 田 荃 灣 深 井 及 青 龍 頭 等 ; (ii) 於 晚 上 11 時 至 早 上 7 時 期 間, 在 符 合 飛 行 運 作 及 在 安 全 的 情 況 下, 向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 機 場 ) 東 北 方 向 起 飛 離 港 的 班 機, 須 使 用 經 西 博 寮 海 峽 的 南 行 航 線 這 措 施 旨 在 減 少 航 班 在 晚 間 飛 越 人 口 稠 密 的 地 區, 例 如 九 龍 半 島 及 香 港 島 ; (iii) 為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對 機 場 附 近 地 區 的 影 響, 所 有 向 機 場 東 北 方 向 起 飛 離 港 的 班 機, 須 採 用 噪 音 消 減 起 飛 程 序 採 用 該 程 序 的 飛 機 須 在 到 達 800 呎 或 以 上 的 飛 行 高 度 時 降 低 動 力, 以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 (iv) 所 有 在 晚 上 11 時 至 早 上 7 時 期 間, 由 東 北 方 向 進 入 機 場 的 航 機, 在 運 作 情 況 許 可 下, 須 使 用 持 續 降 落 模 式 降 落 採 用 該 模 式 降 落 的 航 機 會 在 較 高 的 高 度 開 始 下 降, 並 且 通 常 使 用 較 低 動 力 飛 行, 從 而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對 西 貢 及 馬 鞍 山 一 帶 的 影 響 ; (v) 為 了 在 源 頭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只 有 符 合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公 約 附 件 16 第 1 卷 第 2 部 分 第 3 章 ( 第 3 章 噪 音 標 準 ) 及 民 航 ( 飛 機 噪 音 )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12 章 ) 所 訂 噪 音 標 準 的 飛 機, 方 可 在 香 港 升 降 這 措 施 與 其 他 主 要 大 型 國 際 機 場 的 措 施 相 若 ; (vi) 民 航 處 實 施 了 一 套 飛 行 程 序, 使 可 在 飛 行 中 使 用 衞 星 導 航 技 術 的 航 機, 當 向 機 場 東 北 方 向 起 飛 離 港 和 向 南 轉 往 西 博 寮 海 峽 時, 可 緊 貼 航 道 的 中 線 飛 行 這 套 程 序 可 令 飛 機 與 航 道 附 近 的 地 區 ( 例 如 馬 灣 ) 保 持 距 離,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對 該 等 地 區 的 影 響 ; 以 及 (vii) 由 2014 年 3 月 底 開 始, 民 航 處 不 再 接 受 僅 符 合 第 3 章 噪 音 標 準 的 飛 機, 於 晚 上 11 時 至 早 上 7 時 期 間 在 香 港 升 降 由 2014 年 10 月 底 開 始, 上 述 措 施 擴 展 至 涵 蓋 整 天, 進 一 步 減 少 飛 機 噪 音 對 居 民 的 影 響 民 航 處 的 最 新 統 計 數 字 顯 示, 多 家 航 空 公 司 已 引 入 更 寧 靜 的 客 貨 機, 如 B ER A330 A380 B777F B787 和 B747-8F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積 極 監 察 航 空 公 司 機 隊 現 代 化 的 進 度 及 就 此 事 與 航 空 公 司 溝 通 民 航 處 亦 使 用 電 腦 化 飛 機 噪 音 及 航 迹 監 察 系 統 ( 監 察 系 統 ), 監 察 飛 機 運 作 所 產 生 的 噪 音 監 察 系 統 由 16 個 戶 外 噪 音 監 察 站 ( 監 察 站 ) 和 1 台 電 腦 組 成 該 等 監 察 站 設 於 進 出 機 場 的 航 線 沿 途 或 附 近, 而 該 台 電 腦 則 把 噪 音 數 據 與 民 航 處 雷 達 系 統 所 記 錄 的 飛 機 航 迹 聯 繫 起 來 在 年 度, 維 修 監 察 系 統 的 預 計 開 支 為 250 萬 元 監 察 和 執 行 上 述 噪 音 消 減 措 施 的 工 作 由 民 航 處 現 有 職 員 負 責, 屬 綱 領 (2) 之 下 的 常 規 職 責 節 THB(T) - 第 3 頁

4 在 綱 領 (2) 機 場 安 全 標 準 下, 民 航 處 助 理 處 長 ( 機 場 標 準 ) 和 高 級 民 航 事 務 主 任 ( 環 境 監 理 ) 在 年 度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開 支 分 別 為 1,973,400 元 和 1,309,080 元 ( 五 ) 飛 機 噪 音 預 測 等 量 線 主 要 用 於 規 劃 土 地 用 途, 並 非 用 來 量 度 或 監 察 日 常 的 飛 機 噪 音 水 平 在 日 常 監 察 方 面, 監 察 系 統 是 更 合 適 的 工 具, 所 收 集 的 噪 音 數 據 經 整 理 後 會 定 期 上 載 到 民 航 處 網 站, 公 布 周 知 節 THB(T) - 第 4 頁

5 THB(T)003 ( 問 題 編 號 : 1093) 政 府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在 年 度, 民 航 處 處 長 及 民 航 處 副 處 長 的 全 年 薪 酬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偉 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 年 度, 民 航 處 處 長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開 支 為 2,831,400 元 兩 名 民 航 處 副 處 長 ( 一 個 屬 常 額 職 位, 一 個 為 編 外 職 位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開 支 總 額 為 4,581,600 元 節 THB(T) - 第 5 頁

6 THB(T)004 ( 問 題 編 號 : 2560) (3)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在 本 綱 領 內, 當 局 指 年 度 會 繼 續 與 毗 鄰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協 調, 以 改 善 及 優 化 珠 江 三 角 洲 區 域 的 空 域 設 計,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有 否 就 優 化 珠 江 三 角 洲 區 域 的 空 域 設 計 訂 定 時 間 表?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二 ) 在 年 度 涉 及 上 述 工 作 的 運 作 開 支 人 事 編 制 及 薪 酬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 三 ) 在 年 度 涉 及 綱 領 3 的 的 運 作 開 支 人 事 編 制 及 薪 酬 開 支 分 別 為 何? ( 四 ) 在 年 度 民 航 處 助 理 處 長 ( 航 空 交 通 工 程 服 務 ) 的 薪 酬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陳 偉 業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7) ( 一 ) 及 ( 二 ) 國 家 民 航 局 香 港 民 航 處 及 澳 門 民 航 局 於 2004 年 共 同 成 立 三 方 工 作 組, 制 訂 措 施 優 化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的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安 排, 務 求 改 善 及 優 化 珠 三 角 的 空 域 管 理 三 方 工 作 組 根 據 統 一 空 域 規 劃 採 用 統 一 標 準, 以 及 統 一 航 班 程 序 設 計 的 原 則, 在 2007 年 制 訂 了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規 劃 與 實 施 方 案 (2.0 版 本 ) ( 方 案 ), 訂 明 將 採 取 的 各 項 改 善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的 措 施 過 去 數 年, 方 案 內 多 項 空 域 改 善 措 施 已 得 到 落 實, 包 括 增 設 空 管 移 交 點 新 增 珠 三 角 外 圍 航 道 調 整 珠 海 空 域 結 構 等 2016 年 1 月, 透 過 三 方 工 作 組 的 協 作 平 台, 為 往 來 香 港 澳 門 及 華 東 地 區 的 航 班 新 增 了 華 東 地 區 航 道 和 額 外 空 管 移 交 點 這 些 措 施 有 助 提 升 華 東 地 區 航 線 的 效 率 節 THB(T) - 第 6 頁

7 在 年 度,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透 過 三 方 工 作 小 組, 討 論 珠 三 角 空 域 的 管 理 事 宜, 以 逐 步 提 升 珠 三 角 地 區 的 空 域 使 用 上 述 協 調 工 作 由 民 航 處 現 有 人 員 負 責, 屬 綱 領 (3) 之 下 的 常 規 職 責, 不 涉 及 額 外 開 支 ( 三 ) 在 年 度, 連 一 般 行 政 支 援 人 員 在 內, 綱 領 (3) 之 下 共 有 487 名 員 工 年 度 共 獲 撥 款 億 元, 當 中 包 括 億 元 運 作 開 支, 以 及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為 億 元 的 年 薪 開 支 ( 四 ) 在 年 度, 民 航 處 助 理 處 長 ( 航 空 交 通 工 程 服 務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開 支 為 1,973,400 元 節 THB(T) - 第 7 頁

8 THB(T)005 ( 問 題 編 號 : 2464) (3)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1) 請 告 知 近 十 年 來, 改 善 及 優 化 珠 江 三 角 洲 區 域 的 空 域 設 計 的 按 年 次 數 及 內 容? (2) 請 告 知 近 十 年 來, 檢 討 及 評 估 珠 江 三 角 洲 區 域 內 機 場 的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及 飛 航 程 序 的 按 年 次 數 及 內 容? (3) 請 告 知 在 近 五 年 來, 來 港 航 班 的 復 飛 (missed approach) 情 況 其 次 數 航 班 編 號 機 種 日 期 時 間 其 標 準 儀 表 進 場 程 序 ( STAR ) 或 其 他 進 場 程 序 復 飛 程 序 及 原 因 (4) 請 告 知 Route M503 自 開 啟 以 來, 其 航 班 的 情 況 其 次 數 航 班 編 號 機 種 日 期 提 問 人 : 何 俊 仁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0) (1) 及 (2) 國 家 民 航 局 香 港 民 航 處 及 澳 門 民 航 局 於 2004 年 共 同 成 立 三 方 工 作 組, 制 訂 措 施 理 順 珠 江 三 角 洲 區 域 的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安 排, 以 期 優 化 該 區 空 域 的 使 用 和 提 升 飛 行 安 全, 以 配 合 該 區 的 航 空 交 通 增 長 三 方 工 作 組 根 據 統 一 空 域 規 劃 採 用 統 一 標 準, 以 及 統 一 航 班 程 序 設 計 的 原 則, 在 2007 年 制 訂 了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規 劃 與 實 施 方 案 (2.0 版 本 ) ( 方 案 ), 訂 明 將 採 取 的 各 項 改 善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的 措 施 節 THB(T) - 第 8 頁

9 過 去 數 年, 方 案 內 多 項 空 域 改 善 措 施 已 得 到 落 實, 包 括 增 設 空 管 移 交 點 新 增 珠 三 角 外 圍 航 道 調 整 珠 海 空 域 結 構 等 2016 年 1 月, 透 過 三 方 工 作 組 的 協 作 平 台, 為 往 來 香 港 澳 門 及 華 東 地 區 的 航 班 新 增 了 華 東 地 區 航 道 和 額 外 空 管 移 交 點 這 些 措 施 有 助 提 升 華 東 地 區 航 線 的 效 率 三 方 工 作 組 自 2004 年 成 立 後, 曾 分 別 於 內 地 香 港 及 澳 門 舉 行 超 過 40 次 不 同 層 面 的 會 議, 參 與 會 議 的 主 要 是 三 方 的 航 空 當 局 人 員 (3) 過 去 五 年 有 關 復 飛 航 班 的 統 計 數 字 表 列 如 下 : 年 份 基 於 天 氣 原 因 基 於 運 作 原 因 總 數 ( 註 1) ( 註 2) 註 1: 天 氣 一 詞 指 不 適 宜 着 陸 的 風 勢 豪 雨 能 見 度 低 嚴 重 的 風 切 變 等 註 2: 原 因 包 括 跑 道 不 能 使 用 ( 例 如 跑 道 上 還 有 其 他 航 機 或 懷 疑 跑 道 上 有 異 物 ), 以 及 機 師 所 報 告 的 其 他 飛 行 運 作 因 素 等 民 航 處 並 沒 有 關 於 復 飛 航 班 的 編 號 機 種 發 生 時 間 或 進 場 程 序 的 分 項 資 料 統 計 基 本 上, 不 論 進 場 程 序 或 機 種 為 何, 航 機 在 四 條 跑 道 ( 即 07L 07R 25L 及 25R) 進 場 均 有 機 會 進 行 復 飛, 而 所 涉 航 機 均 會 按 照 相 關 跑 道 已 公 布 的 標 準 復 飛 程 序 復 飛 (4) 航 道 M503 自 2016 年 1 月 7 日 啟 用 後, 直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為 止, 共 有 班 航 機 採 用 該 航 道 該 航 道 供 航 班 每 天 運 作, 而 航 機 的 機 種 包 括 A330 A320 B737 B747 及 B777 節 THB(T) - 第 9 頁

10 THB(T)006 ( 問 題 編 號 : 0220) (3)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機 場 第 三 條 跑 道 預 計 於 2023 年 落 成, 隨 著 機 場 擴 建, 將 會 增 加 對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人 員 的 需 求 民 航 處 有 否 在 財 政 年 度 對 有 關 人 員 的 培 訓 做 出 部 署? 若 有, 所 涉 及 的 預 算 及 細 節 為 何? 若 無, 其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林 健 鋒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 民 航 處 會 視 乎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最 新 發 展 情 況, 招 聘 和 培 訓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人 員 ( 空 管 人 員 ), 支 援 運 作 需 要 民 航 處 定 期 為 不 同 職 級 的 空 管 人 員 提 供 內 部 和 海 外 專 科 培 訓, 年 度 的 培 訓 課 程 計 劃 亦 已 完 成 舉 辦 內 部 培 訓 課 程 屬 民 航 處 人 員 的 常 規 職 務, 不 會 涉 及 額 外 開 支 年 度, 民 航 處 將 會 為 不 同 職 級 的 空 管 人 員 提 供 海 外 專 科 培 訓, 課 程 涵 蓋 與 空 管 相 關 的 各 個 範 疇, 包 括 空 域 設 計 飛 行 程 序 設 計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安 全 調 查 和 分 析 教 學 技 巧 等, 涉 及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435 萬 元 節 THB(T) - 第 10 頁

11 THB(T)007 ( 問 題 編 號 : 0221) (3)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在 年 度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中, 處 方 表 示 將 會 繼 續 與 毗 鄰 區 域 管 制 中 心 協 調, 以 改 善 及 優 化 珠 江 三 角 洲 區 域 的 空 域 設 計 請 說 明 涉 及 的 人 手 編 制 及 工 作 內 容 提 問 人 : 林 健 鋒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5) 國 家 民 航 局 香 港 民 航 處 及 澳 門 民 航 局 於 2004 年 共 同 成 立 三 方 工 作 組, 制 訂 措 施 優 化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的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安 排, 務 求 改 善 及 優 化 珠 三 角 的 空 域 管 理 三 方 工 作 組 根 據 統 一 空 域 規 劃 採 用 統 一 標 準, 以 及 統 一 航 班 程 序 設 計 的 原 則, 在 2007 年 制 訂 了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規 劃 與 實 施 方 案 (2.0 版 本 ) ( 方 案 ), 訂 明 將 採 取 的 各 項 改 善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的 措 施 過 去 數 年, 方 案 內 多 項 空 域 改 善 措 施 已 得 到 落 實, 包 括 增 設 空 管 移 交 點 新 增 珠 三 角 外 圍 航 道 調 整 珠 海 空 域 結 構 等 2016 年 1 月, 透 過 三 方 工 作 組 的 協 作 平 台, 為 往 來 香 港 澳 門 及 華 東 地 區 的 航 班 新 增 了 華 東 地 區 航 道 和 額 外 空 管 移 交 點 這 些 措 施 有 助 提 升 華 東 地 區 航 線 的 效 率 年 度,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透 過 三 方 工 作 組 商 討 珠 三 角 的 空 域 管 理 事 宜, 務 求 逐 步 提 升 空 域 的 使 用, 進 一 步 增 加 珠 三 角 地 區 的 航 空 交 通 量 上 述 協 調 工 作 屬 民 航 處 現 職 人 員 在 綱 領 (3) 下 的 常 規 職 責, 因 此 不 涉 及 額 外 開 支 節 THB(T) - 第 11 頁

12 THB(T)008 ( 問 題 編 號 : 0140) 民 航 處 預 期 在 年 度 淨 增 加 9 個 職 位, 包 括 1 個 編 外 職 位 請 說 明 何 以 需 要 該 個 編 外 職 位? 其 他 8 個 職 位 又 是 甚 麼 性 質? 提 問 人 : 劉 皇 發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6) 民 航 處 於 年 度 淨 增 加 9 個 職 位, 當 中 涉 及 開 設 10 個 新 職 位, 並 會 在 1 個 有 時 限 職 位 屆 滿 時 予 以 刪 減 有 關 職 位 的 職 級 性 質 和 職 能 概 述 如 下 : 將 予 開 設 (+)/ 刪 減 (-) 的 職 位 性 質 職 能 數 目 和 職 級 +1 個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編 外 加 強 民 航 處 的 行 政 監 督 及 管 理, 並 推 動 各 項 重 點 計 劃, 例 如 檢 討 三 跑 道 系 統 工 程 ( 三 跑 工 程 ) 的 人 手 供 求, 以 及 規 管 無 人 駕 駛 飛 機 系 統 等 +1 個 總 行 政 主 任 有 時 限 為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編 外 職 位 提 供 行 政 文 +1 個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1 個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1 個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1 個 高 級 民 航 事 務 主 任 有 時 限 書 及 秘 書 支 援 就 落 實 三 跑 工 程 進 行 策 劃 及 統 籌 工 作 +1 個 一 級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1 個 電 子 工 程 師 +1 個 民 航 事 務 主 任 常 額 根 據 管 制 代 理 人 制 度, 加 強 航 空 貨 運 的 保 安 +1 個 二 級 航 空 交 通 事 務 員 管 制 -1 個 民 航 事 務 主 任 有 時 限 推 行 新 訂 的 航 空 貨 運 保 安 標 準 節 THB(T) - 第 12 頁

13 THB(T)009 ( 問 題 編 號 : 2768) (1) 飛 行 標 準 綱 領 (1) 飛 行 標 準 年 度 撥 款 為 百 萬 元, 請 問 當 局 : (1) 撥 款 中 有 多 少 是 審 批 無 人 機 ; 及 (2) 有 否 預 計 會 有 多 少 重 量 超 過 七 千 克 ( 不 計 燃 料 ) 的 無 人 機 系 統 申 請, 如 有, 理 據 為 何, 如 無,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梁 君 彥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6) (1) 處 理 操 作 無 人 駕 駛 飛 機 系 統 ( 無 人 機 系 統 ) 的 申 請, 由 民 航 處 現 有 人 員 執 行, 屬 常 規 職 務, 因 此 沒 有 此 項 工 作 的 開 支 分 項 數 字 (2) 過 去 3 年, 由 民 航 處 處 理 的 操 作 無 人 機 系 統 申 請 當 中, 少 於 3% 涉 及 重 量 超 過 7 千 克 ( 不 計 燃 料 ) 的 無 人 機 系 統 現 時, 大 部 分 在 香 港 市 面 供 應 的 無 人 機 系 統 屬 小 型, 重 量 不 超 過 7 千 克 ( 不 計 燃 料 ) 因 此, 申 請 操 作 重 量 超 過 7 千 克 ( 不 計 燃 料 ) 的 無 人 機 系 統 的 數 目, 預 計 不 會 大 幅 增 加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監 察 申 請 數 目 的 趨 勢 節 THB(T) - 第 13 頁

14 THB(T)010 ( 問 題 編 號 : 2882) 民 航 處 在 綱 領 (4) 的 二 零 一 六 至 一 七 年 度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中, 提 到 將 繼 續 加 強 現 有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系 統 的 維 修 保 養 計 劃, 以 應 付 航 空 交 通 的 增 長 就 此, 當 局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 過 去 三 年 民 航 處 在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方 面 投 入 了 多 少 資 源 及 人 手? 成 效 為 何? (2) 日 前 赤 門 海 峽 發 生 致 命 空 難, 一 名 高 級 航 空 安 全 主 任 兼 資 深 飛 行 導 師 在 休 假 駕 駛 小 型 飛 機 途 中, 不 幸 失 事 墜 海 民 航 處 在 今 次 突 發 事 故 及 發 生 意 外 時, 有 何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處 方 會 否 對 涉 事 家 庭 作 出 撫 恤 及 適 當 的 心 理 輔 導, 如 是, 詳 情 為 何? (3) 隨 著 航 空 交 通 的 增 長, 本 港 對 飛 行 員 的 需 求 也 逐 漸 增 加, 民 航 處 會 否 根 據 情 況 增 加 批 閱 本 地 和 海 外 進 行 的 飛 行 員 考 試 試 卷 的 數 目, 如 是, 詳 情 為 何?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梁 美 芬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1) (1) 為 應 府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 機 場 ) 航 空 交 通 的 增 長, 以 及 香 港 飛 行 情 報 區 內 過 境 航 班 的 交 通 量, 民 航 處 已 調 配 資 源 執 行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 空 管 ) 職 務 負 責 相 關 工 作 的 民 航 處 職 員 包 括 一 級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二 級 航 節 THB(T) - 頁

15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三 級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和 見 習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在 過 去 3 個 財 政 年 度 內, 有 關 人 員 的 數 目 及 年 薪 總 額 表 列 如 下 : 年 薪 總 額 人 員 數 目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 ( 百 萬 元 )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民 航 處 亦 為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提 供 培 訓, 確 保 他 們 符 合 並 維 持 履 行 空 管 職 務 所 需 的 標 準 過 去 3 年, 領 有 牌 照 的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共 獲 發 超 逾 120 份 合 格 證 書 此 外, 除 了 安 排 處 內 人 員 提 供 內 部 培 訓 課 程 外, 民 航 處 還 會 為 不 同 職 級 的 空 管 人 員 提 供 海 外 專 科 培 訓, 課 程 涵 蓋 履 行 空 管 職 務 及 相 關 工 作 的 多 個 範 疇 有 關 的 實 際 開 支 如 下 : 實 際 開 支 ( 百 萬 元 ) 年 度 年 度 年 度 7.41 註 ( 臨 時 數 字 ) 註 : 包 括 為 新 聘 的 見 習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提 供 的 培 訓 民 航 處 已 繼 續 修 訂 和 推 行 各 項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優 化 措 施, 將 機 場 跑 道 的 航 機 升 降 容 量 由 2013 年 每 小 時 63 班 提 升 至 2015 年 10 月 每 小 時 68 班, 即 現 時 雙 跑 道 的 最 高 容 量 與 此 同 時, 香 港 飛 行 情 報 區 亦 已 實 施 改 善 措 施, 提 升 航 道 容 量, 過 境 航 班 的 數 量 由 2013 年 的 大 約 班 增 加 至 2015 年 的 大 約 班 此 外, 民 航 處 已 致 力 加 強 現 有 空 管 系 統 的 維 修 保 養 工 作 在 及 年 度, 現 有 的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系 統 每 年 平 均 開 支 為 590 萬 元 這 項 積 極 維 修 保 養 計 劃 已 在 設 備 日 常 的 維 修 保 養 工 作 中 實 施, 以 提 升 系 統 的 能 力 去 處 理 日 益 增 加 的 航 空 交 通 量, 並 確 保 系 統 的 運 作 安 全 可 靠 自 年 度 開 始, 不 涉 及 額 外 開 支 (2) 香 港 飛 行 情 報 區 內 若 然 發 生 飛 機 意 外 或 事 故, 民 航 處 會 按 照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手 冊 訂 明 的 指 示, 作 出 緊 急 應 變 安 排 關 於 2016 年 2 月 27 日 發 生 的 飛 機 意 外, 民 航 處 在 接 獲 香 港 警 務 處 有 關 發 生 事 故 的 通 知 後, 已 遵 照 既 定 的 程 序, 立 即 啟 動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和 搜 索 及 拯 救 單 位 協 力 進 行 搜 索 及 拯 救 行 動 總 意 外 調 查 主 任 已 根 據 香 港 民 航 ( 意 外 調 查 ) 規 例 下 令 調 查 主 任 展 開 意 外 調 查 調 查 工 作 正 在 進 行 調 查 小 組 已 會 見 有 關 證 人, 並 對 飛 機 殘 骸 進 行 檢 查, 以 作 初 步 評 估 節 THB(T) - 第 15 頁

16 由 於 在 飛 機 意 外 中 身 故 的 機 師 為 民 航 處 人 員, 民 航 處 已 與 其 家 屬 密 切 聯 絡, 就 根 據 既 定 公 務 員 規 則 和 程 序 發 放 死 亡 恩 恤 金 的 事 宜 作 出 跟 進, 並 會 盡 力 為 其 家 屬 提 供 所 需 協 助 (3) 鑑 於 航 空 公 司 業 務 不 斷 擴 展, 近 年 申 請 參 加 飛 行 員 考 試 的 人 數 亦 有 所 增 加 為 此, 民 航 處 在 2015 年 批 閱 本 地 和 海 外 進 行 的 飛 行 員 考 試 試 卷 的 數 目, 約 為 2014 年 的 兩 倍 然 而, 由 於 每 名 飛 行 員 的 考 試 是 以 一 次 過 的 形 式 進 行, 民 航 處 預 計 2016 年 的 申 請 數 目 會 維 持 在 相 若 水 平 節 THB(T) - 第 16 頁

17 THB(T)011 ( 問 題 編 號 : 0206) (5) 航 班 事 務 及 安 全 管 理 就 處 理 運 價 申 請, 處 方 可 否 告 知 : (1) 預 計 今 年 較 去 年 申 請 宗 數 少 186 宗, 是 否 出 於 對 經 濟 前 景 考 慮, 若 是, 詳 情 如 何,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2) 何 種 情 況 下 需 要 向 民 航 處 提 出 運 價 申 請 ; (3) 過 去 三 年, 有 多 少 宗 申 請 不 獲 批 准, 原 因 為 何? 提 問 人 : 石 禮 謙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 (1) 及 (2) 根 據 香 港 與 民 航 伙 伴 所 簽 訂 的 雙 邊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協 定 ( 協 定 ), 航 空 公 司 就 接 載 乘 客 及 運 載 貨 物 所 收 取 的 運 價, 須 經 有 關 航 空 當 局 批 准 民 航 處 是 香 港 的 航 空 當 局, 負 責 處 理 航 空 公 司 的 運 價 申 請 經 營 往 來 香 港 航 班 服 務 的 航 空 公 司 均 須 根 據 協 定 的 規 定, 向 民 航 處 提 出 運 價 申 請 航 空 公 司 會 不 時 因 應 其 銷 售 策 略 及 現 行 服 務 需 求 等 因 素, 向 民 航 處 提 出 運 價 申 請 據 民 航 處 觀 察 所 得, 過 去 數 年 的 申 請 數 目 相 當 穩 定 2016 年 運 價 申 請 的 預 計 數 目 反 映 三 年 移 動 平 均 數 (3) 過 去 三 年, 民 航 處 處 理 了 約 宗 運 價 申 請, 當 中 約 有 120 宗 不 獲 批 准 根 據 協 定 的 規 定, 航 空 當 局 須 適 當 考 慮 航 空 服 務 的 經 營 成 本 使 用 者 利 益 及 合 理 利 潤 等 各 項 相 關 因 素, 規 定 航 空 公 司 須 按 合 理 水 平 收 取 運 價 民 航 處 會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及 航 空 公 司 所 提 供 的 理 據 根 據 協 定 的 規 定, 民 航 處 如 認 為 航 空 公 司 所 建 議 的 運 價 並 不 合 理, 又 或 所 提 供 的 理 據 不 足, 便 可 拒 絕 有 關 申 請 節 THB(T) - 第 17 頁

18 THB(T)012 ( 問 題 編 號 : 0461) (4) 航 空 交 通 工 程 服 務 年 度 需 要 特 別 留 意 的 事 項 提 到, 在 年 度 內, 民 航 署 將 會 啟 用 新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系 統 ( 空 管 系 統 ), 並 確 保 其 運 作 安 全 穩 定 和 可 靠 鑑 於 政 府 曾 表 示, 新 空 管 系 統 會 在 2016 年 上 半 年 準 備 就 緒 以 投 入 服 務,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最 新 的 進 度 及 啟 用 日 期? 關 於 新 空 管 系 統 內 尚 未 解 決 的 軟 硬 件 問 題, 民 航 處 是 否 已 全 數 解 決? 請 詳 述 尚 未 解 決 的 問 題 提 問 人 : 石 禮 謙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9) 民 航 處 的 首 要 工 作, 是 確 保 航 空 交 通 安 全 和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運 作 暢 順 民 航 處 按 照 國 際 航 空 安 全 管 理 標 準 和 政 府 既 定 程 序, 對 新 空 管 系 統 進 行 了 嚴 格 的 驗 收 測 試 和 全 面 的 安 全 評 估, 以 確 保 系 統 的 運 作 符 合 合 約 條 款 和 安 全 管 理 的 規 定 新 空 管 系 統 有 8 個 主 要 系 統, 其 中 7 個 已 由 2013 年 開 始 分 階 段 投 入 運 作 至 於 餘 下 的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系 統 ( 航 管 系 統 ), 所 有 驗 收 測 試 項 目 已 於 2015 年 9 月 完 成 民 航 處 大 致 滿 意 測 試 結 果 所 有 優 先 項 目 已 獲 系 統 供 應 商 妥 善 處 理 與 此 同 時, 民 航 處 已 採 用 持 續 進 行 的 方 式, 為 空 管 人 員 和 相 關 操 作 人 員 提 供 多 項 培 訓, 協 助 他 們 獲 取 所 需 的 能 力 水 平 和 建 立 自 信, 利 用 新 航 管 系 統 執 行 空 管 運 作 職 務 根 據 照 目 前 的 進 度, 以 及 視 乎 對 系 統 和 操 作 人 員 的 準 備 狀 況 所 作 的 進 一 步 評 估, 新 航 管 系 統 可 於 2016 年 6 月 準 備 就 緒, 循 序 漸 進 投 入 運 作 以 處 理 實 時 航 空 交 通 政 府 已 於 2016 年 3 月 24 日 向 立 法 會 經 濟 發 展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新 航 管 系 統 推 行 計 劃 的 最 新 進 展 節 THB(T) - 第 18 頁

19 THB(T)013 ( 問 題 編 號 : 2380) (2) 機 場 安 全 標 準 民 航 處 在 年 度 會 繼 續 監 察 航 機 的 噪 音 和 飛 行 路 線, 並 推 行 噪 音 消 減 計 劃, 有 何 具 體 措 施? 預 計 涉 及 的 開 支 為 何? 有 何 具 體 準 則 評 估 成 效? 另 外, 對 於 馬 灣 居 民 長 期 受 航 機 噪 音 影 響, 有 何 具 體 措 施 改 善 問 題? 會 否 就 此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提 問 人 : 田 北 辰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2) 民 航 處 已 根 據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 的 指 引, 推 行 多 項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的 措 施, 減 少 飛 機 噪 音 對 本 港 地 區 ( 包 括 馬 灣 ) 居 民 的 影 響 這 些 措 施 包 括 : (a) 為 減 少 飛 機 噪 音 對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 機 場 ) 附 近 地 區 的 影 響, 所 有 向 機 場 東 北 方 向 起 飛 離 港 的 班 機, 須 採 用 噪 音 消 減 起 飛 程 序 採 用 該 程 序 的 飛 機 須 在 到 達 800 呎 或 以 上 的 飛 行 高 度 時 降 低 動 力, 以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 (b) 民 航 處 實 施 了 一 套 飛 行 程 序, 使 可 在 飛 行 中 使 用 衞 星 導 航 技 術 的 航 機, 當 向 機 場 東 北 方 向 起 飛 離 港 和 向 南 轉 往 西 博 寮 海 峽 時, 可 緊 貼 航 道 的 中 線 飛 行 這 套 程 序 可 令 飛 機 與 航 道 附 近 的 地 區 ( 尤 其 是 馬 灣 ) 保 持 距 離, 減 少 飛 機 噪 音 對 該 等 地 區 的 影 響 ; (c) 為 了 在 源 頭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只 有 符 合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公 約 附 件 16 第 1 卷 第 2 部 分 第 3 章 ( 第 3 章 噪 音 標 準 ) 及 民 航 ( 飛 機 噪 音 )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12 章 ) 所 訂 噪 音 標 準 的 飛 機, 方 可 在 香 港 升 降 這 措 施 與 其 他 主 要 大 型 國 際 機 場 的 措 施 相 若 ; 以 及 節 THB(T) - 第 19 頁

20 (d) 由 2014 年 3 月 底 開 始, 民 航 處 不 再 接 受 僅 符 合 第 3 章 噪 音 標 準 的 飛 機, 於 晚 上 11 時 至 早 上 7 時 期 間 在 香 港 升 降 由 2014 年 10 月 底 開 始, 這 項 措 施 擴 展 至 涵 蓋 整 天, 進 一 步 減 少 飛 機 噪 音 對 居 民 的 影 響 除 了 上 述 可 以 減 少 飛 機 噪 音 對 馬 灣 的 影 響 的 措 施 外, 隨 着 航 空 技 術 不 斷 進 步, 飛 機 引 擎 比 以 前 更 加 寧 靜, 而 機 身 設 計 亦 已 經 改 良, 有 助 顯 著 減 低 噪 音 根 據 民 航 處 最 新 的 統 計 數 字, 多 家 航 空 公 司 已 採 用 更 加 寧 靜 的 客 貨 機, 例 如 B ER A330 A380 B777F B787 B747-8F 等, 較 新 型 號 的 飛 機 佔 機 隊 的 比 例 日 漸 增 加 為 減 少 飛 機 噪 音 對 馬 灣 的 影 響,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監 察 航 空 公 司 機 隊 現 代 化 的 進 度, 並 就 此 事 與 航 空 公 司 積 極 溝 通 此 外, 民 航 處 還 推 行 其 他 措 施, 以 減 少 噪 音 對 居 民 的 影 響 : (a) 於 深 夜 12 時 至 早 上 7 時 期 間, 在 符 合 飛 行 運 作 和 安 全 的 情 況 下, 抵 港 的 班 機 須 從 西 南 面 降 落 這 項 措 施 旨 在 減 少 航 班 在 晚 間 飛 越 人 口 稠 密 的 地 區, 例 如 沙 田 荃 灣 深 井 青 龍 頭 等 ; (b) 於 晚 上 11 時 至 早 上 7 時 期 間, 在 符 合 飛 行 運 作 和 安 全 的 情 況 下, 朝 機 場 東 北 方 起 飛 離 港 的 班 機, 須 使 用 經 西 博 寮 海 峽 的 南 行 航 線 這 項 措 施 旨 在 減 少 飛 機 在 晚 間 飛 越 人 口 稠 密 的 地 區, 例 如 九 龍 半 島 和 香 港 島 ; 以 及 (c) 於 晚 上 11 時 至 早 上 7 時 期 間, 所 有 由 東 北 方 進 入 機 場 的 航 機, 在 飛 行 運 作 情 況 許 可 下, 須 使 用 持 續 降 落 模 式 降 落 採 用 該 模 式 降 落 的 航 機 會 在 較 高 的 高 度 開 始 下 降, 並 且 通 常 使 用 較 低 動 力 飛 行, 從 而 減 低 西 貢 和 馬 鞍 山 一 帶 的 飛 機 噪 音 民 航 處 亦 使 用 電 腦 化 飛 機 噪 音 及 航 迹 監 察 系 統 ( 監 察 系 統 ), 監 察 飛 機 運 作 所 產 生 的 噪 音 監 察 系 統 由 16 個 戶 外 噪 音 監 察 站 ( 監 察 站 ) 和 1 台 電 腦 組 成 該 等 監 察 站 設 於 進 出 機 場 的 航 線 沿 途 或 附 近, 其 中 1 個 設 於 馬 灣 該 台 電 腦 則 把 噪 音 數 據 與 民 航 處 雷 達 系 統 所 記 錄 的 飛 機 航 迹 聯 繫 起 來 監 察 系 統 收 集 到 的 噪 音 數 據 經 整 理 後 會 定 期 上 載 到 民 航 處 網 站 在 年 度, 預 計 用 於 維 修 監 察 系 統 的 開 支 為 250 萬 元 監 察 和 執 行 上 述 噪 音 消 減 措 施 的 工 作 由 民 航 處 現 有 人 員 負 責, 屬 綱 領 (2) 之 下 的 常 規 職 責 節 THB(T) - 第 20 頁

21 THB(T)014 ( 問 題 編 號 : 1899) (3)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民 航 處 採 用 了 新 空 管 系 統, 以 改 善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及 導 航 服 務, 然 而 系 統 多 次 被 媒 體 指 稱 有 缺 漏 處 方 否 認 系 統 曾 經 故 障, 但 有 否 設 立 任 何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的 應 變 或 緊 急 措 施? 如 有, 請 概 述 有 關 措 施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與 機 場 管 理 局 堅 決 興 建 機 場 第 三 條 跑 道, 面 對 未 來 航 空 交 通 量 的 增 加, 處 方 除 了 更 新 系 統 招 聘 人 手, 會 如 何 確 保 航 空 交 通 安 全? 提 問 人 : 黃 毓 民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4) 民 航 處 的 首 要 工 作, 是 確 保 航 空 交 通 安 全 和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快 捷 暢 順 民 航 處 按 照 國 際 航 空 安 全 管 理 標 準 和 政 府 既 定 程 序, 對 新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系 統 ( 航 管 系 統 ), 即 空 管 系 統 的 構 成 部 分, 進 行 了 嚴 格 的 驗 收 測 試 和 全 面 的 安 全 評 估, 以 確 保 系 統 的 運 作 符 合 合 約 條 款 和 安 全 管 理 的 規 定 航 管 系 統 設 有 三 層 的 運 作 系 統, 即 主 用 系 統 備 用 系 統 和 最 終 備 用 系 統 主 用 系 統 是 一 套 完 整 的 系 統, 能 夠 單 獨 提 供 航 管 系 統 的 全 部 容 量 功 能 和 能 力 備 用 系 統 是 一 套 獨 立 的 系 統, 與 主 用 系 統 完 全 相 同, 在 主 用 系 統 不 能 運 作 或 有 所 損 毀 的 情 況 下, 維 持 航 管 系 統 的 運 作 主 用 系 統 和 備 用 系 統 可 時 刻 互 作 後 備, 使 操 作 人 員 執 行 的 空 管 職 務 不 受 間 斷 最 終 備 用 系 統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系 統, 與 主 用 系 統 和 備 用 系 統 完 全 分 離 儘 管 主 用 系 統 和 備 用 系 統 同 時 出 現 故 障 的 機 會 微 乎 其 微, 但 若 然 發 生, 最 終 備 用 系 統 便 會 用 作 提 供 空 管 服 務 節 THB(T) - 第 21 頁

22 民 航 處 一 直 致 力 以 高 度 的 專 業 水 平 和 嚴 謹 的 工 作 方 式 保 障 航 空 交 通 安 全 為 此,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 (a) 修 訂 航 空 交 通 運 作 程 序, 以 加 強 飛 行 安 全 和 提 高 香 港 飛 行 情 報 區 的 航 道 容 量 ; 以 及 (b) 根 據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的 規 定, 實 施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以 減 低 風 險, 確 保 本 港 的 航 空 交 通 服 務 維 持 於 高 度 的 安 全 水 平 節 THB(T) - 第 22 頁

23 THB(T)015 ( 問 題 編 號 : 1562) 請 按 年 分 類 列 出 過 去 五 年 接 獲 有 關 航 空 公 司 的 投 訴,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服 務 問 題 超 賣 機 位 濫 收 燃 油 附 加 費 等 提 問 人 : 姚 思 榮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338) 過 去 五 年, 民 航 處 接 獲 有 關 航 空 公 司 服 務 的 投 訴 數 目, 現 撮 述 於 下 表 : 年 份 投 訴 數 目 接 獲 的 投 訴 涉 及 各 種 各 樣 問 題, 但 民 航 處 並 沒 有 就 其 性 質 備 存 分 項 數 字 節 THB(T) - 第 23 頁

24 THB(T)199 ( 問 題 編 號 : 5407) 就 此, 民 航 處 可 否 以 下 表 方 式 列 出 過 去 3 年, 民 航 處 處 長 以 公 務 理 由 外 訪 的 支 出 詳 情, 包 括 日 期 地 點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外 訪 目 的 酒 店 住 宿 開 支 機 票 開 支 膳 食 開 支 及 該 行 程 總 支 出? 如 有 獲 贊 助 的 開 支 ( 如 有 的 話 ), 則 列 出 贊 助 開 支 數 量 及 贊 助 人? 外 訪 日 期 外 訪 地 點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外 訪 目 的 酒 店 住 宿 開 支 機 票 開 支 膳 食 開 支 行 程 總 支 出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66) 民 航 處 處 長 在 及 年 度 外 訪 的 詳 情 和 開 支 列 於 下 表 該 等 外 訪 活 動 並 無 獲 得 任 何 贊 助 外 訪 日 期 外 訪 地 點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 不 包 括 民 航 處 處 長 ) 外 訪 目 的 泰 國 曼 谷 3 主 持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 亞 太 地 區 航 行 規 劃 和 實 施 小 組 第 24 次 會 議 中 國 北 京 1 與 國 家 民 航 局 舉 行 會 議, 商 討 航 空 合 作 事 宜, 並 出 席 國 酒 店 住 宿 及 膳 食 僅 包 括 民 航 處 處 長 的 開 支 ( 元 ) 機 票 其 他 ( 例 如 交 通 費 會 議 參 加 費 等 ) 總 數 9,699 8,403 1,797 19,899 節 THB(T) - 第 412 頁

25 外 訪 日 期 外 訪 地 點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 不 包 括 民 航 處 處 長 ) 外 訪 目 的 際 民 航 組 織 亞 太 地 區 分 辦 事 處 的 開 幕 儀 式 中 國 北 京 5 出 席 國 家 民 航 局 民 航 處 澳 門 民 航 局 訂 立 相 互 認 可 航 空 器 維 修 培 訓 機 構 批 准 合 作 安 排 的 簽 署 儀 式 另 外, 又 與 內 地 民 航 主 管 當 局 和 搜 救 機 關 舉 行 會 議, 商 討 搜 救 事 宜 泰 國 曼 谷 4 出 席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亞 太 區 辦 事 處 的 會 議, 商 討 關 於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亞 太 地 區 航 行 規 劃 和 實 施 小 組 的 事 宜, 以 及 關 於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亞 太 地 區 民 航 局 局 長 第 51 次 會 議 的 事 宜 中 國 成 都 1 出 席 2014 年 中 國 中 西 部 機 場 建 設 高 峰 論 壇, 並 擔 任 機 場 發 展 趨 勢 小 組 成 員 中 國 廣 州 4 禮 節 拜 會 廣 州 軍 區 空 軍 司 令 部 等 機 關, 並 與 多 個 內 地 機 關 舉 行 會 議, 商 討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事 宜 中 國 深 圳 3 與 內 地 航 空 主 管 當 局 舉 行 會 議, 討 論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馬 來 西 亞 吉 隆 坡 5 主 持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亞 太 地 區 航 行 規 劃 和 實 施 小 組 第 25 次 會 議 酒 店 住 宿 及 膳 食 僅 包 括 民 航 處 處 長 的 開 支 ( 元 ) 機 票 其 他 ( 例 如 交 通 費 會 議 參 加 費 等 ) 總 數 8,937 4,413 不 適 用 13,350 3,725 2, ,602 5,521 3,829 不 適 用 9,350 2,901 不 適 用 389 3,290 3,088 不 適 用 9 3,097 11,152 4, ,866 節 THB(T) - 第 413 頁

26 外 訪 日 期 外 訪 地 點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 不 包 括 民 航 處 處 長 ) 外 訪 目 的 中 國 北 京 5 與 國 家 民 航 局 舉 行 會 議, 商 討 航 空 事 宜 加 拿 大 蒙 特 利 爾 6 出 席 2015 年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第 2 屆 高 級 別 安 全 會 議, 並 代 表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區, 參 加 區 域 化 規 劃 和 實 施 小 組 區 域 航 空 安 全 小 組 全 球 協 調 會 議 中 國 廣 州 3 與 內 地 航 空 主 管 當 局 舉 行 會 議, 商 討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事 宜 日 本 福 岡 1 以 亞 太 地 區 航 行 規 劃 和 實 施 小 組 主 席 身 分, 出 席 民 用 空 中 航 行 服 務 組 織 2015 年 亞 太 地 區 會 議, 並 發 表 演 說 中 國 廣 州 4 出 席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機 場 運 作 研 討 會 泰 國 曼 谷 3 出 席 區 域 航 空 安 全 小 組 亞 太 地 區 航 行 規 劃 和 實 施 小 組 協 調 會 議, 以 及 亞 太 地 區 航 行 規 劃 和 實 施 小 組 第 25 次 會 議 的 中 期 檢 討 會 議 泰 國 曼 谷 4 主 持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亞 太 地 區 航 行 規 劃 和 實 施 小 組 第 26 次 會 議 菲 律 賓 馬 尼 拉 7 出 席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區 域 航 空 安 全 小 組 第 5 次 會 議, 以 及 亞 太 地 區 航 空 保 安 協 調 論 壇 第 3 次 會 議 暨 亞 太 地 區 民 航 局 酒 店 住 宿 及 膳 食 僅 包 括 民 航 處 處 長 的 開 支 ( 元 ) 機 票 其 他 ( 例 如 交 通 費 會 議 參 加 費 等 ) 總 數 2,891 5, ,221 10,663 30,894 不 適 用 41,557 2,885 不 適 用 447 3,332 4,762 6, ,194 3,529 不 適 用 388 3,917 6,127 3, ,285 9,514 2, ,458 7,132 2,927 不 適 用 10,059 節 THB(T) - 第 414 頁

27 外 訪 日 期 外 訪 地 點 隨 團 人 員 數 目 ( 不 包 括 民 航 處 處 長 ) 外 訪 目 的 局 長 第 52 次 會 議, 並 主 持 民 航 局 局 長 會 議 的 其 中 一 項 議 程, 以 及 簽 署 一 份 有 關 適 航 標 準 的 技 術 安 排 協 議 中 國 廣 州 5 與 內 地 航 空 主 管 當 局 舉 行 會 議, 商 討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事 宜 酒 店 住 宿 及 膳 食 僅 包 括 民 航 處 處 長 的 開 支 ( 元 ) 機 票 其 他 ( 例 如 交 通 費 會 議 參 加 費 等 ) 總 數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節 THB(T) - 第 415 頁

28 THB(T)200 ( 問 題 編 號 : 5411) 早 前, 審 計 報 告 批 評 民 航 處 在 更 換 新 空 管 系 統 出 現 嚴 重 失 誤, 啟 用 日 期 一 再 延 誤, 在 加 碼 近 億 元 進 行 優 化 工 作 後, 處 方 仍 未 能 放 心 簽 收, 穩 定 性 備 受 質 疑, 擔 心 構 成 本 港 航 空 安 全 問 題 同 時, 民 航 處 耗 資 20 億 元 公 帑 興 建 新 總 部 大 樓, 被 批 評 未 經 批 准 擅 自 為 處 長 辦 公 室 興 建 淋 浴 設 施, 並 多 建 平 方 米 樓 面 面 積 等 就 此, 民 航 處 有 否 就 審 計 報 告 的 建 議 進 行 檢 討, 並 列 出 民 航 處 至 今 進 行 的 補 救 措 施 為 何? 有 關 多 建 平 方 米 的 樓 面 面 積 空 間 將 有 何 善 用 方 法? 提 問 人 : 陳 志 全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70) 民 航 處 接 受 審 計 署 及 立 法 會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 帳 委 會 ) 就 民 航 處 新 總 部 工 程 項 目 及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和 相 關 服 務 的 管 理 的 建 議 民 航 處 已 為 此 採 取 適 當 的 跟 進 工 作 有 關 工 作 的 詳 情 已 載 錄 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 回 應 帳 委 會 第 63 號 報 告 書 的 政 府 覆 文, 以 及 2015 年 10 月 28 日 回 應 帳 委 會 第 63A 號 及 64 號 報 告 書 的 政 府 覆 文, 以 向 立 法 會 匯 報 簡 而 言 之, 有 關 該 平 方 米 的 擴 展 地 方, 民 航 處 已 獲 產 業 檢 審 委 員 會 批 准, 使 用 當 中 的 部 分 地 方 作 辦 公 室 用 途 在 政 府 產 業 署 的 協 助 下, 餘 下 地 方 已 全 部 提 供 予 政 府 其 他 部 門 作 公 務 用 途 在 落 實 新 空 管 系 統 項 目 方 面, 民 航 處 的 首 要 工 作, 是 確 保 航 空 交 通 安 全 和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運 作 暢 順 民 航 處 按 照 國 際 航 空 安 全 管 理 標 準 和 政 府 既 定 程 序, 對 新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系 統 ( 航 管 系 統 ) 進 行 了 嚴 格 的 驗 收 測 試 和 全 面 的 安 全 評 估, 以 確 保 系 統 的 運 作 符 合 合 約 條 款 和 安 全 管 理 的 規 定 節 THB(T) - 第 416 頁

29 由 於 航 空 交 通 安 全 至 為 重 要, 民 航 處 和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均 委 聘 了 獨 立 顧 問 進 行 研 究, 以 進 一 步 確 保 新 空 管 系 統 在 運 作 上 安 全 可 靠 和 穩 定, 以 及 有 關 系 統 和 操 作 人 員 皆 準 備 就 緒 根 據 獨 立 顧 問 的 評 估, 航 管 系 統 安 全 穩 定 和 可 靠, 與 其 他 海 外 空 管 中 心 的 良 好 做 法 看 齊 按 照 目 前 的 進 度, 以 及 視 乎 獨 立 顧 問 對 系 統 和 操 作 人 員 的 準 備 狀 況 所 作 的 進 一 步 評 估, 新 航 管 系 統 可 於 2016 年 6 月 準 備 就 緒, 按 循 序 漸 進 的 方 式 分 階 段 投 入 運 作, 以 處 理 實 時 航 空 交 通 節 THB(T) - 第 417 頁

30 THB(T)201 ( 問 題 編 號 : 7176) (3)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1) 請 告 知 民 航 處 屬 下 的 一 級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二 級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見 習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飛 行 程 序 設 計 員 空 域 設 計 員 的 人 數 及 其 薪 金 津 貼 (2) 自 2014 年 審 計 處 第 63 號 報 告 書 後, 請 告 知 其 第 4 部 分 : 空 管 服 務 相 關 收 費 的 管 理 和 拖 欠, 及 收 取 過 境 導 航 費 的 情 況 (3) 請 列 出 欠 繳 款 額 25 萬 元 或 以 上 的 航 空 公 司 名 字 及 其 拖 欠 費 用 提 問 人 : 何 俊 仁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41) (1) 在 年 度,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職 系 各 職 級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開 支 及 編 制 人 數 表 列 如 下 : 職 級 各 職 位 按 薪 級 中 點 編 制 人 數 估 計 的 年 薪 (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 一 級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1,309, 二 級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1,013, 三 級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 見 習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441, 我 們 沒 有 個 別 職 系 人 員 的 津 貼 撥 款 的 分 項 數 字 飛 行 程 序 和 空 域 的 設 計 工 作, 均 由 已 完 成 相 關 項 目 專 門 培 訓 的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負 責 節 THB(T) - 第 418 頁

31 (2) 經 考 慮 審 計 署 署 長 在 第 63 號 報 告 書 第 4 部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和 相 關 服 務 的 管 理 提 出 的 建 議, 民 航 處 已 重 新 審 視 過 境 導 航 費 的 水 平, 新 收 費 已 在 2015 年 10 月 1 日 生 效 民 航 處 會 根 據 政 府 既 定 的 政 策 和 程 序, 繼 續 檢 討 過 境 導 航 費 的 水 平, 並 會 在 實 施 每 次 收 費 檢 討 所 建 議 的 過 境 導 航 費 後, 再 進 行 檢 討, 以 確 保 所 釐 定 的 收 費 水 平 有 助 收 回 全 部 成 本, 恪 守 政 府 用 者 自 付 的 原 則 民 航 處 亦 已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防 止 過 境 導 航 費 損 失 收 入, 包 括 要 求 有 過 境 導 航 費 不 良 繳 費 紀 錄 的 營 運 商 提 交 銀 行 保 證 書 提 醒 航 空 公 司 繳 付 過 境 導 航 費 的 合 約 責 任, 以 及 視 乎 情 況 向 拖 欠 過 境 導 航 費 的 航 空 營 運 者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3) 截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欠 款 25 萬 元 或 以 上 的 航 空 公 司 有 9 間, 總 欠 款 額 為 1,240 萬 元 民 航 處 已 將 該 等 個 案 轉 介 律 政 司, 以 追 收 欠 款, 因 此 不 能 透 露 有 關 航 空 公 司 的 詳 情 節 THB(T) - 第 419 頁

32 THB(T)202 ( 問 題 編 號 : 5950) (2) 機 場 安 全 標 準 過 去 五 年, 當 局 有 否 定 期 監 察 馬 灣 的 噪 音 水 平, 及 作 出 改 善 措 施, 如 有, 詳 情 及 涉 及 開 支 為 何 ;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在 當 區 設 立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如 有, 詳 情 及 預 算 開 支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制 定 措 施 改 善 當 區 的 噪 音 水 平, 以 及 評 估 機 場 三 跑 落 成 後 對 當 區 的 影 響, 如 有, 其 詳 情 及 預 算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家 麒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68) 民 航 處 於 進 出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 機 場 ) 的 航 線 沿 途 或 附 近, 安 裝 了 16 個 噪 音 監 察 站 1, 監 察 日 常 的 飛 機 噪 音 水 平 監 察 系 統 收 集 到 的 噪 音 數 據 經 整 理 後 會 定 期 上 載 到 民 航 處 網 站 民 航 處 已 根 據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的 指 引, 推 行 多 項 飛 機 噪 音 消 減 措 施, 當 中 有 助 減 少 噪 音 對 馬 灣 居 民 影 響 的 措 施 包 括 : (i) 為 減 少 飛 機 噪 音 對 機 場 附 近 地 區 的 影 響, 所 有 向 機 場 東 北 方 向 起 飛 離 港 的 班 機, 須 採 用 噪 音 消 減 起 飛 程 序 採 用 該 程 序 的 飛 機 須 在 到 達 800 呎 或 以 上 的 飛 行 高 度 時 降 低 動 力, 以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 1 噪 音 監 察 站 設 於 馬 灣 ( 珀 麗 灣 ) 大 圍 ( 美 林 邨 ) 葵 涌 ( 安 蔭 邨 ) 筲 箕 灣 ( 耀 東 邨 ) 北 角 ( 雲 景 道 富 豪 閣 ) 港 島 半 山 ( 干 德 道 翠 錦 園 ) 青 龍 頭 ( 豪 景 花 園 ) 大 嶼 山 ( 沙 螺 灣 ) 東 涌 ( 映 灣 園 ) 汀 九 ( 海 事 處 馬 灣 控 制 中 心 ) 大 欖 涌 村 荃 灣 ( 油 柑 頭 翠 濤 閣 ) 青 衣 ( 長 亨 邨 ) 欣 澳 ( 小 蠔 灣 港 鐵 車 廠 ) 渣 甸 山 ( 畢 拉 山 道 ), 以 及 青 衣 ( 寮 肚 路 曉 峰 園 ) 節 THB(T) - 第 420 頁

33 (ii) 為 了 在 源 頭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只 有 符 合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公 約 附 件 16 第 1 卷 第 2 部 分 第 3 章 ( 第 3 章 噪 音 標 準 ) 及 民 航 ( 飛 機 噪 音 )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12 章 ) 所 訂 噪 音 標 準 的 飛 機, 方 可 在 香 港 升 降 這 措 施 與 其 他 主 要 大 型 國 際 機 場 的 措 施 相 若 ; (iii) 民 航 處 實 施 了 一 套 飛 行 程 序, 使 可 在 飛 行 中 使 用 衞 星 導 航 技 術 的 航 機, 當 向 機 場 東 北 方 向 起 飛 離 港 和 向 南 轉 往 西 博 寮 海 峽 時, 可 緊 貼 航 道 的 中 線 飛 行 這 套 程 序 可 令 飛 機 與 航 道 附 近 的 地 區 ( 尤 其 是 馬 灣 ) 保 持 距 離, 減 少 飛 機 噪 音 對 該 等 地 區 的 影 響 ; 以 及 (iv) 由 2014 年 3 月 底 開 始, 民 航 處 不 再 接 受 僅 符 合 第 3 章 噪 音 標 準 的 飛 機, 於 晚 上 11 時 至 早 上 7 時 期 間 在 香 港 升 降 由 2014 年 10 月 底 開 始, 這 項 措 施 擴 展 至 涵 蓋 整 天, 進 一 步 減 少 飛 機 噪 音 對 居 民 的 影 響 根 據 民 航 處 最 新 的 統 計 數 字, 多 家 航 空 公 司 已 採 用 更 加 寧 靜 的 客 貨 機, 例 如 B ER A330 A380 B777F B787 B747-8F 等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積 極 監 察 航 空 公 司 機 隊 現 代 化 的 進 度, 並 就 此 事 與 航 空 公 司 溝 通 監 察 和 執 行 上 述 噪 音 消 減 措 施 的 工 作 由 民 航 處 現 有 職 員 負 責, 屬 綱 領 (2) 之 下 的 常 規 職 責 至 於 三 跑 道 系 統 運 作 下 馬 灣 的 飛 機 噪 音 情 況, 根 據 已 獲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環 保 署 署 長 ) 通 過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所 作 的 飛 機 噪 音 影 響 評 估, 有 關 地 點 是 在 三 跑 道 系 統 運 作 下 的 飛 機 噪 音 預 測 等 量 線 25 的 範 圍 之 外 ( 飛 機 噪 音 預 測 等 量 線 的 作 用, 是 預 測 及 評 估 飛 機 噪 音 對 機 場 附 近 地 區 的 影 響, 作 為 規 劃 土 地 用 途 時 的 準 則 ) 因 此,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運 作 時, 已 評 定 不 會 造 成 負 面 剩 餘 飛 機 噪 音 影 響 根 據 就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發 出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規 定,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必 須 在 三 跑 道 系 統 開 始 營 辦 前, 將 飛 機 噪 音 監 測 計 劃, 提 交 環 保 署 署 長 批 准 該 飛 機 噪 音 監 測 計 劃 將 包 括 馬 灣 在 內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與 機 管 局 和 航 空 公 司 合 作, 以 探 討 可 進 一 步 減 少 飛 機 噪 音 對 居 民 影 響 的 措 施 節 THB(T) - 第 421 頁

34 THB(T)203 ( 問 題 編 號 : 5952) (2) 機 場 安 全 標 準 過 去 五 年, 當 局 有 否 定 期 監 察 愉 景 灣 的 噪 音 水 平, 及 作 出 改 善 措 施, 如 有, 詳 情 及 涉 及 開 支 為 何 ;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在 當 區 設 立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如 有, 詳 情 及 預 算 開 支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制 定 措 施 改 善 當 區 的 噪 音 水 平, 以 及 評 估 機 場 三 跑 落 成 後 對 當 區 的 影 響, 如 有, 其 詳 情 及 預 算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家 麒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70) 民 航 處 於 進 出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 機 場 ) 的 航 線 沿 途 或 附 近, 安 裝 了 16 個 噪 音 監 察 站 1, 監 察 日 常 的 飛 機 噪 音 水 平 監 察 系 統 收 集 到 的 噪 音 數 據 經 整 理 後 會 定 期 上 載 到 民 航 處 網 站 由 於 進 出 機 場 的 飛 機 一 般 不 會 飛 越 愉 景 灣, 民 航 處 在 現 階 段 沒 有 計 劃 在 該 處 增 設 噪 音 監 察 站 民 航 處 已 根 據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的 指 引, 推 行 多 項 飛 機 噪 音 消 減 措 施, 以 減 少 飛 機 噪 音 的 影 響 監 察 和 執 行 上 述 噪 音 消 減 措 施 的 工 作 由 民 航 處 現 有 職 員 負 責, 屬 綱 領 (2) 之 下 的 常 規 職 責 1 噪 音 監 察 站 設 於 大 圍 ( 美 林 邨 ) 葵 涌 ( 安 蔭 邨 ) 筲 箕 灣 ( 耀 東 邨 ) 北 角 ( 雲 景 道 富 豪 閣 ) 港 島 半 山 ( 干 德 道 翠 錦 園 ) 青 龍 頭 ( 豪 景 花 園 ) 大 嶼 山 ( 沙 螺 灣 ) 東 涌 ( 映 灣 園 ) 汀 九 ( 海 事 處 馬 灣 控 制 中 心 ) 馬 灣 ( 珀 麗 灣 ) 大 欖 涌 村 荃 灣 ( 油 柑 頭 翠 濤 閣 ) 青 衣 ( 長 亨 邨 ) 欣 澳 ( 小 蠔 灣 港 鐵 車 廠 ) 渣 甸 山 ( 畢 拉 山 道 ), 以 及 青 衣 ( 寮 肚 路 曉 峰 園 ) 節 THB(T) - 第 422 頁

35 至 於 三 跑 道 系 統 運 作 下 愉 景 灣 的 飛 機 噪 音 情 況, 根 據 已 獲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通 過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所 作 的 飛 機 噪 音 影 響 評 估, 有 關 地 點 是 在 三 跑 道 系 統 運 作 下 的 飛 機 噪 音 預 測 等 量 線 25 的 範 圍 之 外 ( 飛 機 噪 音 預 測 等 量 線 的 作 用, 是 預 測 及 評 估 飛 機 噪 音 對 機 場 附 近 地 區 的 影 響, 作 為 規 劃 土 地 用 途 時 的 準 則 ) 因 此,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運 作 時, 已 評 定 不 會 造 成 負 面 剩 餘 飛 機 噪 音 影 響 節 THB(T) - 第 423 頁

36 THB(T)204 ( 問 題 編 號 : 5953) (2) 機 場 安 全 標 準 過 去 五 年, 當 局 有 否 定 期 監 察 東 涌 北 的 噪 音 水 平, 及 作 出 改 善 措 施, 如 有, 詳 情 及 涉 及 開 支 為 何 ;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在 當 區 設 立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如 有, 詳 情 及 預 算 開 支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制 定 措 施 改 善 當 區 的 噪 音 水 平, 以 及 評 估 機 場 三 跑 落 成 後 對 當 區 的 影 響, 如 有, 其 詳 情 及 預 算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家 麒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71) 民 航 處 於 進 出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 機 場 ) 的 航 線 沿 途 或 附 近, 安 裝 了 16 個 噪 音 監 察 站 1, 監 察 日 常 的 飛 機 噪 音 水 平 監 察 系 統 收 集 到 的 噪 音 數 據 經 整 理 後 會 定 期 上 載 到 民 航 處 網 站 民 航 處 已 根 據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的 指 引, 推 行 多 項 飛 機 噪 音 消 減 措 施, 當 中 有 助 減 少 噪 音 對 東 涌 居 民 影 響 的 措 施 包 括 : (i) 為 了 在 源 頭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只 有 符 合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公 約 附 件 16 第 1 卷 第 2 部 分 第 3 章 ( 第 3 章 噪 音 標 準 ) 及 民 航 ( 飛 機 噪 音 )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12 章 ) 所 訂 噪 音 標 準 的 飛 機, 方 可 在 香 港 升 降 這 措 施 與 其 他 主 要 大 型 國 際 機 場 的 措 施 相 若 ; 以 及 1 噪 音 監 察 站 設 於 東 涌 ( 映 灣 園 ) 大 圍 ( 美 林 邨 ) 葵 涌 ( 安 蔭 邨 ) 筲 箕 灣 ( 耀 東 邨 ) 北 角 ( 雲 景 道 富 豪 閣 ) 港 島 半 山 ( 干 德 道 翠 錦 園 ) 青 龍 頭 ( 豪 景 花 園 ) 大 嶼 山 ( 沙 螺 灣 ) 汀 九 ( 海 事 處 馬 灣 控 制 中 心 ) 馬 灣 ( 珀 麗 灣 ) 大 欖 涌 村 荃 灣 ( 油 柑 頭 翠 濤 閣 ) 青 衣 ( 長 亨 邨 ) 欣 澳 ( 小 蠔 灣 港 鐵 車 廠 ) 渣 甸 山 ( 畢 拉 山 道 ), 以 及 青 衣 ( 寮 肚 路 曉 峰 園 ) 節 THB(T) - 第 424 頁

37 (ii) 由 2014 年 3 月 底 開 始, 民 航 處 不 再 接 受 僅 符 合 第 3 章 噪 音 標 準 的 飛 機, 於 晚 上 11 時 至 早 上 7 時 期 間 在 香 港 升 降 由 2014 年 10 月 底 開 始, 這 項 措 施 擴 展 至 涵 蓋 整 天, 進 一 步 減 少 飛 機 噪 音 對 居 民 的 影 響 根 據 民 航 處 最 新 的 統 計 數 字, 多 家 航 空 公 司 已 採 用 更 加 寧 靜 的 客 貨 機, 例 如 B ER A330 A380 B777F B787 B747-8F 等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積 極 監 察 航 空 公 司 機 隊 現 代 化 的 進 度, 並 就 此 事 與 航 空 公 司 溝 通 監 察 和 執 行 上 述 噪 音 消 減 措 施 的 工 作 由 民 航 處 現 有 職 員 負 責, 屬 綱 領 (2) 之 下 的 常 規 職 責 至 於 三 跑 道 系 統 運 作 下 東 涌 北 的 飛 機 噪 音 情 況, 根 據 已 獲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環 保 署 署 長 ) 通 過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所 作 的 飛 機 噪 音 影 響 評 估, 有 關 地 點 是 在 三 跑 道 系 統 運 作 下 的 飛 機 噪 音 預 測 等 量 線 25 的 範 圍 之 外 ( 飛 機 噪 音 預 測 等 量 線 的 作 用, 是 預 測 及 評 估 飛 機 噪 音 對 機 場 附 近 地 區 的 影 響, 作 為 規 劃 土 地 用 途 時 的 準 則 ) 因 此,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運 作 時, 已 評 定 不 會 造 成 負 面 剩 餘 飛 機 噪 音 影 響 根 據 就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發 出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規 定,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必 須 在 三 跑 道 系 統 開 始 營 辦 前, 將 飛 機 噪 音 監 測 計 劃, 提 交 環 保 署 署 長 批 准 該 飛 機 噪 音 監 測 計 劃 將 包 括 東 涌 在 內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與 機 管 局 和 航 空 公 司 合 作, 以 探 討 可 進 一 步 減 少 飛 機 噪 音 對 居 民 影 響 的 措 施 節 THB(T) - 第 425 頁

38 THB(T)205 ( 問 題 編 號 : 5954) (2) 機 場 安 全 標 準 過 去 五 年, 當 局 有 否 定 期 監 察 東 涌 南 的 噪 音 水 平, 及 作 出 改 善 措 施, 如 有, 詳 情 及 涉 及 開 支 為 何 ;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在 當 區 設 立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如 有, 詳 情 及 預 算 開 支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制 定 措 施 改 善 當 區 的 噪 音 水 平, 以 及 評 估 機 場 三 跑 落 成 後 對 當 區 的 影 響, 如 有, 其 詳 情 及 預 算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家 麒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74) 民 航 處 於 進 出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 機 場 ) 的 航 線 沿 途 或 附 近, 安 裝 了 16 個 噪 音 監 察 站 1, 監 察 日 常 的 飛 機 噪 音 水 平 監 察 系 統 收 集 到 的 噪 音 數 據 經 整 理 後 會 定 期 上 載 到 民 航 處 網 站 民 航 處 已 根 據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的 指 引, 推 行 多 項 飛 機 噪 音 消 減 措 施, 當 中 有 助 減 少 噪 音 對 東 涌 居 民 影 響 的 措 施 包 括 : (i) 為 了 在 源 頭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只 有 符 合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公 約 附 件 16 第 1 卷 第 2 部 分 第 3 章 ( 第 3 章 噪 音 標 準 ) 及 民 航 ( 飛 機 噪 音 )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12 章 ) 所 訂 噪 音 標 準 的 飛 機, 方 可 在 香 港 升 降 這 措 施 與 其 他 主 要 大 型 國 際 機 場 的 措 施 相 若 ; 以 及 1 噪 音 監 察 站 設 於 東 涌 ( 映 灣 園 ) 大 圍 ( 美 林 邨 ) 葵 涌 ( 安 蔭 邨 ) 筲 箕 灣 ( 耀 東 邨 ) 北 角 ( 雲 景 道 富 豪 閣 ) 港 島 半 山 ( 干 德 道 翠 錦 園 ) 青 龍 頭 ( 豪 景 花 園 ) 大 嶼 山 ( 沙 螺 灣 ) 汀 九 ( 海 事 處 馬 灣 控 制 中 心 ) 馬 灣 ( 珀 麗 灣 ) 大 欖 涌 村 荃 灣 ( 油 柑 頭 翠 濤 閣 ) 青 衣 ( 長 亨 邨 ) 欣 澳 ( 小 蠔 灣 港 鐵 車 廠 ) 渣 甸 山 ( 畢 拉 山 道 ), 以 及 青 衣 ( 寮 肚 路 曉 峰 園 ) 節 THB(T) - 第 426 頁

39 (ii) 由 2014 年 3 月 底 開 始, 民 航 處 不 再 接 受 僅 符 合 第 3 章 噪 音 標 準 的 飛 機, 於 晚 上 11 時 至 早 上 7 時 期 間 在 香 港 升 降 由 2014 年 10 月 底 開 始, 這 項 措 施 擴 展 至 涵 蓋 整 天, 進 一 步 減 少 飛 機 噪 音 對 居 民 的 影 響 根 據 民 航 處 最 新 的 統 計 數 字, 多 家 航 空 公 司 已 採 用 更 加 寧 靜 的 客 貨 機, 例 如 B ER A330 A380 B777F B787 B747-8F 等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積 極 監 察 航 空 公 司 機 隊 現 代 化 的 進 度, 並 就 此 事 與 航 空 公 司 溝 通 監 察 和 執 行 上 述 噪 音 消 減 措 施 的 工 作 由 民 航 處 現 有 職 員 負 責, 屬 綱 領 (2) 之 下 的 常 規 職 責 至 於 三 跑 道 系 統 運 作 下 東 涌 南 的 飛 機 噪 音 情 況, 根 據 已 獲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環 保 署 署 長 ) 通 過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所 作 的 飛 機 噪 音 影 響 評 估, 有 關 地 點 是 在 三 跑 道 系 統 運 作 下 的 飛 機 噪 音 預 測 等 量 線 25 的 範 圍 之 外 ( 飛 機 噪 音 預 測 等 量 線 的 作 用, 是 預 測 及 評 估 飛 機 噪 音 對 機 場 附 近 地 區 的 影 響, 作 為 規 劃 土 地 用 途 時 的 準 則 ) 因 此,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運 作 時, 已 評 定 不 會 造 成 負 面 剩 餘 飛 機 噪 音 影 響 根 據 就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發 出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規 定,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必 須 在 三 跑 道 系 統 開 始 營 辦 前, 將 飛 機 噪 音 監 測 計 劃, 提 交 環 保 署 署 長 批 准 該 飛 機 噪 音 監 測 計 劃 將 包 括 東 涌 在 內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與 機 管 局 和 航 空 公 司 合 作, 以 探 討 可 進 一 步 減 少 飛 機 噪 音 對 居 民 影 響 的 措 施 節 THB(T) - 第 427 頁

40 THB(T)206 ( 問 題 編 號 : 5956) (2) 機 場 安 全 標 準 過 去 五 年, 當 局 有 否 定 期 監 察 麗 城 花 園 的 噪 音 水 平, 及 作 出 改 善 措 施, 如 有, 詳 情 及 涉 及 開 支 為 何 ;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在 當 區 設 立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如 有, 詳 情 及 預 算 開 支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制 定 措 施 改 善 當 區 的 噪 音 水 平, 以 及 評 估 機 場 三 跑 落 成 後 對 當 區 的 影 響, 如 有, 其 詳 情 及 預 算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家 麒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76) 民 航 處 於 進 出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 機 場 ) 的 航 線 沿 途 或 附 近, 安 裝 了 16 個 噪 音 監 察 站 1, 監 察 日 常 的 飛 機 噪 音 水 平 監 察 系 統 收 集 到 的 噪 音 數 據 經 整 理 後 會 定 期 上 載 到 民 航 處 網 站 民 航 處 已 根 據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的 指 引, 推 行 多 項 飛 機 噪 音 消 減 措 施, 當 中 有 助 減 少 噪 音 對 荃 灣 居 民 影 響 的 措 施 包 括 : (i) 於 深 夜 12 時 至 早 上 7 時 抵 港 的 班 機, 在 符 合 飛 行 運 作 及 在 安 全 的 情 況 下, 須 從 西 南 面 降 落 這 項 措 施 旨 在 減 少 航 班 在 晚 間 飛 越 人 口 稠 密 的 地 區, 例 如 荃 灣 沙 田 深 井 及 青 龍 頭 等 ; 1 噪 音 監 察 站 設 於 荃 灣 ( 油 柑 頭 翠 濤 閣 ) 大 圍 ( 美 林 邨 ) 葵 涌 ( 安 蔭 邨 ) 筲 箕 灣 ( 耀 東 邨 ) 北 角 ( 雲 景 道 富 豪 閣 ) 港 島 半 山 ( 干 德 道 翠 錦 園 ) 青 龍 頭 ( 豪 景 花 園 ) 大 嶼 山 ( 沙 螺 灣 ) 東 涌 ( 映 灣 園 ) 汀 九 ( 海 事 處 馬 灣 控 制 中 心 ) 馬 灣 ( 珀 麗 灣 ) 大 欖 涌 村 青 衣 ( 長 亨 邨 ) 欣 澳 ( 小 蠔 灣 港 鐵 車 廠 ) 渣 甸 山 ( 畢 拉 山 道 ), 以 及 青 衣 ( 寮 肚 路 曉 峰 園 ) 節 THB(T) - 第 428 頁

41 (ii) 為 減 少 飛 機 噪 音 對 機 場 附 近 地 區 的 影 響, 所 有 向 機 場 東 北 方 向 起 飛 離 港 的 班 機, 須 採 用 噪 音 消 減 起 飛 程 序 採 用 該 程 序 的 飛 機 須 在 到 達 800 呎 或 以 上 的 飛 行 高 度 時 降 低 動 力, 以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 (iii) 為 了 在 源 頭 減 低 飛 機 噪 音, 只 有 符 合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公 約 附 件 16 第 1 卷 第 2 部 分 第 3 章 ( 第 3 章 噪 音 標 準 ) 及 民 航 ( 飛 機 噪 音 )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12 章 ) 所 訂 噪 音 標 準 的 飛 機, 方 可 在 香 港 升 降 這 措 施 與 其 他 主 要 大 型 國 際 機 場 的 措 施 相 若 ; 以 及 (iv) 由 2014 年 3 月 底 開 始, 民 航 處 不 再 接 受 僅 符 合 第 3 章 噪 音 標 準 的 飛 機, 於 晚 上 11 時 至 早 上 7 時 期 間 在 香 港 升 降 由 2014 年 10 月 底 開 始, 這 項 措 施 擴 展 至 涵 蓋 整 天, 進 一 步 減 少 飛 機 噪 音 對 居 民 的 影 響 根 據 民 航 處 最 新 的 統 計 數 字, 多 家 航 空 公 司 已 採 用 更 加 寧 靜 的 客 貨 機, 例 如 B ER A330 A380 B777F B787 B747-8F 等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積 極 監 察 航 空 公 司 機 隊 現 代 化 的 進 度, 並 就 此 事 與 航 空 公 司 溝 通 監 察 和 執 行 上 述 噪 音 消 減 措 施 的 工 作 由 民 航 處 現 有 職 員 負 責, 屬 綱 領 (2) 之 下 的 常 規 職 責 至 於 三 跑 道 系 統 運 作 下 荃 灣 的 飛 機 噪 音 情 況, 根 據 已 獲 環 境 保 護 署 署 長 ( 環 保 署 署 長 ) 通 過 的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所 作 的 飛 機 噪 音 影 響 評 估, 有 關 地 點 是 在 三 跑 道 系 統 運 作 下 的 飛 機 噪 音 預 測 等 量 線 25 的 範 圍 之 外 ( 飛 機 噪 音 預 測 等 量 線 的 作 用, 是 預 測 及 評 估 飛 機 噪 音 對 機 場 附 近 地 區 的 影 響, 作 為 規 劃 土 地 用 途 時 的 準 則 ) 因 此,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運 作 時, 已 評 定 不 會 造 成 負 面 剩 餘 飛 機 噪 音 影 響 根 據 就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發 出 的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規 定,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機 管 局 ) 必 須 在 三 跑 道 系 統 開 始 營 辦 前, 將 飛 機 噪 音 監 測 計 劃, 提 交 環 保 署 署 長 批 准 該 飛 機 噪 音 監 測 計 劃 將 包 括 荃 灣 在 內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與 機 管 局 和 航 空 公 司 合 作, 以 探 討 可 進 一 步 減 少 飛 機 噪 音 對 居 民 影 響 的 措 施 節 THB(T) - 第 429 頁

42 THB(T)207 ( 問 題 編 號 : 5962) (2) 機 場 安 全 標 準 過 去 五 年, 當 局 有 否 定 期 監 察 嘉 湖 山 莊 的 噪 音 水 平, 及 作 出 改 善 措 施, 如 有, 詳 情 及 涉 及 開 支 為 何 ; 當 局 有 否 計 劃 在 當 區 設 立 飛 機 噪 音 監 察 站, 如 有, 詳 情 及 預 算 開 支 為 何 ; 當 局 會 否 制 定 措 施 改 善 當 區 的 噪 音 水 平, 如 有, 其 詳 情 及 預 算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郭 家 麒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82) 民 航 處 於 進 出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 機 場 ) 的 航 線 沿 途 或 附 近, 安 裝 了 16 個 噪 音 監 察 站 1, 監 察 日 常 的 飛 機 噪 音 水 平 監 察 系 統 收 集 到 的 噪 音 數 據 經 整 理 後 會 定 期 上 載 到 民 航 處 網 站 由 於 進 出 機 場 的 飛 機 一 般 不 會 飛 越 天 水 圍 ( 嘉 湖 山 莊 ), 民 航 處 在 現 階 段 沒 有 計 劃 在 該 處 增 設 噪 音 監 察 站 民 航 處 已 根 據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的 指 引, 推 行 多 項 飛 機 噪 音 消 減 措 施, 以 減 少 飛 機 噪 音 的 影 響 監 察 和 執 行 上 述 噪 音 消 減 措 施 的 工 作 由 民 航 處 現 有 職 員 負 責, 屬 綱 領 (2) 之 下 的 常 規 職 責 1 噪 音 監 察 站 設 於 大 圍 ( 美 林 邨 ) 葵 涌 ( 安 蔭 邨 ) 筲 箕 灣 ( 耀 東 邨 ) 北 角 ( 雲 景 道 富 豪 閣 ) 港 島 半 山 ( 干 德 道 翠 錦 園 ) 青 龍 頭 ( 豪 景 花 園 ) 大 嶼 山 ( 沙 螺 灣 ) 東 涌 ( 映 灣 園 ) 汀 九 ( 海 事 處 馬 灣 控 制 中 心 ) 馬 灣 ( 珀 麗 灣 ) 大 欖 涌 村 荃 灣 ( 油 柑 頭 翠 濤 閣 ) 青 衣 ( 長 亨 邨 ) 欣 澳 ( 小 蠔 灣 港 鐵 車 廠 ) 渣 甸 山 ( 畢 拉 山 道 ), 以 及 青 衣 ( 寮 肚 路 曉 峰 園 ) 節 THB(T) - 第 430 頁

43 THB(T)208 ( 問 題 編 號 : 4767) (3)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民 航 處 在 上 個 財 政 年 度, 是 否 有 進 行 搜 索 及 拯 救 演 習 (Search and Rescue Exercise (SAREX)) 如 有, 則 演 習 的 內 容 為 何? 如 沒 有 進 行, 請 問 原 因 為 何? 另 當 局 在 何 時 會 再 進 行 該 演 習, 以 加 強 民 航 處 與 各 政 府 部 門 及 相 關 內 地 及 海 外 機 關 之 間 的 合 作 和 協 調? 提 問 人 : 馬 逢 國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70) 為 提 高 民 航 處 的 搜 索 及 拯 救 ( 搜 救 ) 能 力, 以 應 對 日 後 可 能 發 生 的 飛 機 意 外, 民 航 處 已 於 2015 年 12 月 15 日 順 利 進 行 遠 程 搜 救 演 習, 模 擬 有 飛 機 遇 險 並 在 香 港 以 東 約 50 海 里 的 水 域 墜 機 是 次 演 習 有 五 個 搜 救 組 織 參 與, 包 括 民 航 處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駐 香 港 部 隊 內 地 交 通 運 輸 部 南 海 救 助 局 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和 香 港 天 文 台 民 航 處 遵 照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公 布 的 標 準 和 建 議 措 施, 不 時 進 行 搜 救 演 習, 以 期 加 強 民 航 處 與 其 他 搜 救 組 織 在 搜 救 行 動 上 的 合 作 和 協 調 演 習 亦 為 合 資 格 的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人 員 空 勤 人 員 和 其 他 可 能 參 與 行 動 的 搜 救 單 位 提 供 持 續 訓 練, 鞏 固 他 們 的 搜 救 技 巧 民 航 處 會 因 應 部 門 及 其 他 相 關 組 織 的 培 訓 需 要, 留 意 適 時 安 排 下 次 搜 救 演 習 節 THB(T) - 第 431 頁

44 THB(T)209 ( 問 題 編 號 : 4607) (3)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參 考 世 界 各 地 大 型 機 場 的 發 展 趨 勢, 商 業 航 班 將 陸 續 改 用 以 衞 星 精 確 導 航 方 式, 引 領 航 班 作 進 / 離 場 程 序 (Departure/ Approach) 但 目 前 民 航 處 未 見 有 積 極 採 用 此 技 術, 在 有 限 的 空 域 中, 劃 出 更 多 航 道 讓 飛 機 升 降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1) 今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本 屆 預 算 案 將 預 留 多 少 撥 款, 用 作 修 訂 航 空 交 通 運 作 程 序 和 改 善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及 導 航 設 施? (2) 機 場 管 理 局 一 直 有 計 劃 將 專 責 場 面 管 制 的 管 制 員, 歸 入 機 場 管 理 局 的 人 事 編 制 內, 現 時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員 人 手 仍 十 分 不 足,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民 航 處 會 否 提 升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員 之 薪 酬 條 件, 或 擴 大 培 訓 本 地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員 的 計 劃, 以 便 挽 留 人 材, 本 地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員 薪 酬 在 過 去 三 年 平 均 為 多 少? (3) 航 空 公 司 和 其 他 航 機 營 運 者 是 否 能 維 持 航 班 準 時 率, 乃 受 制 於 目 前 飛 機 泊 位 的 限 制,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本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的 撥 款, 用 於 讓 處 方 監 察 上 述 之 準 時 率, 而 處 方 的 航 空 交 通 控 制 系 統, 是 否 已 能 夠 自 動 完 成 監 察 及 統 計 工 作, 毋 須 由 財 政 預 算 案 另 留 撥 款? 提 問 人 : 毛 孟 靜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85) (1) 民 航 處 早 於 2006 年 已 在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採 用 衞 星 導 航 技 術 和 實 施 首 套 衞 星 飛 行 程 序, 以 符 合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組 織 頒 布 的 使 用 新 航 空 導 航 技 術 實 節 THB(T) - 第 432 頁

45 施 計 劃 此 後, 民 航 處 密 切 注 視 最 新 的 衞 星 導 航 性 能, 並 逐 步 優 化 航 道 及 飛 行 程 序 的 設 計, 從 而 提 升 飛 行 安 全 及 運 作 效 率 目 前,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實 施 的 衞 星 飛 行 程 序 已 包 括 進 場 及 離 場 程 序 在 年 度,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實 施 多 項 優 化 措 施, 促 進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效 率, 包 括 修 訂 航 空 交 通 運 作 程 序, 以 提 升 香 港 飛 行 情 報 區 的 飛 行 安 全 及 航 道 處 理 能 力 上 述 工 作 由 民 航 處 的 現 有 人 員 執 行, 屬 綱 領 (3) 之 下 的 常 規 職 務, 不 涉 及 額 外 開 支 在 改 善 導 航 設 施 方 面, 民 航 處 將 繼 續 採 用 最 新 的 衞 星 技 術, 以 加 強 航 迹 監 察 能 力 和 提 高 飛 行 安 全 水 平 年 度 的 預 算 開 支 為 120 萬 元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透 過 更 換 現 有 導 航 設 施 的 計 劃, 逐 步 引 進 最 新 的 技 術 (2) 民 航 處 定 期 檢 討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職 系 的 人 手, 以 應 付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和 香 港 飛 行 情 報 區 內 航 空 交 通 的 增 長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職 系 的 訓 練 職 級 為 三 級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及 見 習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在 民 航 處 的 編 制 中, 訓 練 職 級 現 時 共 有 78 人 大 部 分 的 三 級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及 見 習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正 接 受 不 同 階 段 的 專 門 培 訓, 以 履 行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職 務 為 填 補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職 系 因 人 員 退 休 而 出 現 的 預 計 空 缺, 民 航 處 計 劃 在 年 度 招 聘 3 名 三 級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 見 習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過 去 3 年,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職 系 各 職 級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開 支 如 下 : 職 級 年 度 ( 元 ) 年 度 ( 元 ) 年 度 ( 元 ) 一 級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1,153,800 1,222,560 1,309,080 二 級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882, ,860 1,013,760 三 級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 見 習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402, , ,300 (3) 民 航 處 現 時 的 航 班 編 排 軟 件 能 夠 編 製 航 空 公 司 營 運 的 航 班 正 點 率 統 計 數 字, 通 用 航 空 或 商 業 航 空 營 運 的 航 班 正 點 率 統 計 數 字 則 以 人 手 計 算 監 察 航 空 公 司 和 其 他 航 機 營 運 者 的 航 班 準 時 率 的 工 作, 由 民 航 處 現 有 人 員 執 行, 屬 綱 領 (3) 之 下 的 常 規 職 務, 因 此 沒 有 該 等 工 作 的 開 支 分 項 數 字 節 THB(T) - 第 433 頁

46 THB(T)210 ( 問 題 編 號 : 5053)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年 度 預 算 案 演 辭 中 8 段 提 及 : 已 經 要 求 各 政 策 局 重 組 工 序 重 訂 優 先 次 序, 提 升 資 源 運 用 的 效 率, 並 推 行 計 劃, 在 未 來 三 個 年 度 內 共 節 省 百 分 之 二 的 經 營 開 支 騰 出 的 資 源 將 重 新 分 配, 推 行 新 的 服 務 請 告 知 本 委 員 會 民 航 處 在 年 如 何 落 實 計 劃 受 影 響 的 服 務 及 涉 及 的 開 支 詳 情 提 問 人 : 單 仲 偕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28) 計 劃 是 一 項 財 政 規 劃 工 具, 旨 在 加 倍 積 極 地 透 過 重 組 工 序 及 重 訂 優 先 次 序, 提 升 公 共 資 源 運 用 的 效 率, 把 節 省 的 資 源 重 新 分 配, 以 推 展 新 的 服 務 或 改 善 現 有 服 務 由 於 提 供 安 全 及 高 效 的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 空 管 ) 服 務 至 為 重 要, 在 此 前 提 下, 民 航 處 推 行 了 下 列 主 要 措 施, 以 期 在 年 度 達 到 節 省 開 支 的 目 標 : (a) 已 計 劃 實 施 的 新 空 管 系 統 在 維 修 保 養 開 支 和 服 務 方 面 所 節 省 的 款 項 新 空 管 系 統 採 用 先 進 科 技, 系 統 具 備 多 重 保 障 確 保 航 空 交 通 的 運 作 安 全 可 靠 和 穩 定 此 外, 其 中 最 近 啟 用 的 空 管 系 統 仍 在 保 養 期 內 系 統 支 援 和 維 修 保 養 工 作 得 以 優 化, 以 提 升 效 率, 達 致 與 現 時 空 管 系 統 的 維 修 保 養 服 務 的 水 平 看 齊 節 THB(T) - 第 434 頁

47 (b)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所 節 省 的 款 項 民 航 處 已 實 施 多 項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包 括 優 化 空 調 系 統 的 能 源 表 現, 優 化 程 序 以 更 有 效 地 利 用 後 備 發 電 機 為 空 管 系 統 提 供 支 援, 從 而 減 少 使 用 燃 油, 拆 除 光 管, 以 及 在 辦 公 時 間 後 自 動 把 辦 公 室 的 電 腦 轉 為 休 眠 模 式 等 (c) 透 過 機 電 工 程 營 運 基 金 ( 營 運 基 金 ) 操 作 和 維 修 保 養 服 務 合 約 的 協 作 效 應 所 節 省 的 款 項 民 航 處 根 據 過 往 與 營 運 基 金 對 支 援 空 管 系 統 的 機 電 / 屋 宇 裝 備 設 施 的 操 作 及 維 修 保 養 服 務 所 累 積 的 經 驗, 及 考 慮 到 裝 備 設 施 具 備 多 重 保 障, 在 不 影 響 空 管 運 作 的 情 況 下, 已 與 營 運 基 金 檢 視 和 調 節 若 干 服 務 表 現 的 需 求 這 些 措 施 不 會 影 響 民 航 處 為 業 界 和 市 民 提 供 的 服 務 水 平, 因 落 實 措 施 而 節 省 的 開 支 亦 足 以 達 到 計 劃 的 目 標 事 實 上, 民 航 處 在 年 度 的 預 算 較 年 度 的 增 加 1.6%, 當 中 已 反 映 透 過 計 劃 提 升 效 率 而 節 省 的 開 支, 以 及 民 航 處 為 推 展 新 的 服 務 / 改 善 現 有 服 務 而 獲 分 配 的 新 資 源 節 THB(T) - 第 435 頁

48 THB(T)211 ( 問 題 編 號 : 3441) ( - ) 沒 有 指 定 (5) 航 班 事 務 及 安 全 管 理 有 關 向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提 供 資 料, 供 民 航 運 輸 談 判 之 用 的 工 作, 請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每 年 民 航 處 向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提 供 了 那 些 資 料 供 其 處 理 民 航 談 判 事 宜 ; ( 二 ) 有 關 資 料 有 沒 有 提 及 包 括 本 港 鄰 近 地 區 的 民 航 發 展 情 況 以 及 廉 價 航 空 的 發 展 ; 如 有, 有 關 詳 情 為 何? ( 三 ) 預 計 年 度, 就 有 關 事 宜 會 進 行 的 工 作 詳 情 及 預 計 開 支 提 問 人 : 胡 志 偉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00) ( 一 ) 民 航 處 向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房 局 ) 提 供 關 於 航 空 公 司 經 營 相 關 航 線 的 資 料 和 統 計 數 字, 以 助 運 房 局 與 香 港 的 民 航 伙 伴 作 民 航 運 輸 談 判 之 用 ( 二 ) 民 航 處 向 運 房 局 提 供 的 資 料, 主 要 是 關 於 航 空 公 司 經 營 相 關 航 線 的 資 料 和 統 計 數 字 ( 三 ) 民 航 處 會 繼 續 在 民 航 運 輸 談 判 方 面 支 援 運 房 局 本 處 會 就 往 返 香 港 的 航 班, 向 運 房 局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和 統 計 數 字 上 述 工 作 由 航 班 事 務 及 安 全 管 理 部 現 有 的 職 員 負 責, 屬 常 規 職 務, 因 此 沒 有 該 等 工 作 的 開 支 分 項 數 字 節 THB(T) - 第 436 頁

49 THB(T)212 ( 問 題 編 號 : 3442)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年 度 預 算 案 演 辭 中 8 段 提 及 : 已 經 要 求 各 政 策 局 重 組 工 序 重 訂 優 先 次 序, 提 升 資 源 運 用 的 效 率, 並 推 行 計 劃, 在 未 來 三 個 年 度 內 共 節 省 百 分 之 二 的 經 營 開 支 騰 出 的 資 源 將 重 新 分 配, 推 行 新 的 服 務 請 告 知 本 委 員 會 民 航 處 在 年 如 何 落 實 計 劃 受 影 響 的 服 務 及 涉 及 的 開 支 詳 情 提 問 人 : 胡 志 偉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103) 計 劃 是 一 項 財 政 規 劃 工 具, 旨 在 加 倍 積 極 地 透 過 重 組 工 序 及 重 訂 優 先 次 序, 提 升 公 共 資 源 運 用 的 效 率, 把 節 省 的 資 源 重 新 分 配, 以 推 展 新 的 服 務 或 改 善 現 有 服 務 由 於 提 供 安 全 及 高 效 的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 空 管 ) 服 務 至 為 重 要, 在 此 前 提 下, 民 航 處 推 行 了 下 列 主 要 措 施, 以 期 在 至 年 度 達 到 節 省 開 支 的 目 標 : (a) 已 計 劃 實 施 的 新 空 管 系 統 在 維 修 保 養 開 支 和 服 務 方 面 所 節 省 的 款 項 新 空 管 系 統 採 用 先 進 科 技, 系 統 具 備 多 重 保 障 確 保 航 空 交 通 的 運 作 安 全 可 靠 和 穩 定 此 外, 其 中 最 近 啟 用 的 空 管 系 統 仍 在 保 養 期 內 系 統 支 援 和 維 修 保 養 工 作 得 以 優 化, 以 提 升 效 率, 達 致 與 現 時 空 管 系 統 的 維 修 保 養 服 務 的 水 平 看 齊 節 THB(T) - 第 437 頁

50 (b)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所 節 省 的 款 項 民 航 處 已 實 施 多 項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包 括 優 化 空 調 系 統 的 能 源 表 現, 優 化 程 序 以 更 有 效 地 利 用 後 備 發 電 機 為 空 管 系 統 提 供 支 援, 從 而 減 少 使 用 燃 油, 拆 除 光 管, 以 及 在 辦 公 時 間 後 自 動 把 辦 公 室 的 電 腦 轉 為 休 眠 模 式 等 (c) 透 過 機 電 工 程 營 運 基 金 ( 營 運 基 金 ) 操 作 和 維 修 保 養 服 務 合 約 的 協 作 效 應 所 節 省 的 款 項 民 航 處 根 據 過 往 與 營 運 基 金 對 支 援 空 管 系 統 的 機 電 / 屋 宇 裝 備 設 施 的 操 作 及 維 修 保 養 服 務 所 累 積 的 經 驗, 及 考 慮 到 裝 備 設 施 具 備 多 重 保 障, 在 不 影 響 空 管 運 作 的 情 況 下, 已 與 營 運 基 金 檢 視 和 調 節 若 干 服 務 表 現 的 需 求 這 些 措 施 不 會 影 響 民 航 處 為 業 界 和 市 民 提 供 的 服 務 水 平 民 航 處 計 劃 不 斷 致 力 推 廣 重 組 工 序 及 重 訂 優 先 次 序, 以 期 在 年 度 達 到 計 劃 下 提 升 效 率 的 目 標 事 實 上, 民 航 處 在 年 度 的 預 算 較 年 度 的 增 加 1.6%, 當 中 已 反 映 透 過 計 劃 提 升 效 率 而 節 省 的 開 支, 以 及 民 航 處 為 推 展 新 的 服 務 / 改 善 現 有 服 務 而 獲 分 配 的 新 資 源 節 THB(T) - 第 438 頁

51 THB(T)213 ( 問 題 編 號 : 4658) (4) 航 空 交 通 工 程 服 務 審 計 署 的 報 告 指 出, 民 航 處 於 2008 年 獲 本 會 撥 款, 購 置 新 一 代 的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系 統, 即 美 國 雷 神 公 司 生 產 的 Autotrac 3 系 統, 但 至 今 仍 未 能 完 全 啟 用, 而 影 響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處 理 航 空 交 通 的 效 率 在 本 綱 領 中 提 及 年 度 將 啟 用 該 系 統, 請 告 知 本 委 員 會 民 航 處 是 否 已 確 認 解 決 先 前 各 界, 包 括 民 航 處 員 工 就 Autotrac 3 系 統 提 出 的 質 疑? 另 有 何 措 施 回 應 審 計 報 告 的 建 議, 該 等 措 施 涉 及 的 開 支 為 何? 提 問 人 : 胡 志 偉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29) 民 航 處 接 受 審 計 署 對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和 相 關 服 務 的 管 理 提 出 的 建 議 民 航 處 已 為 此 採 取 適 當 的 跟 進 工 作 有 關 工 作 的 詳 情 已 載 錄 於 2015 年 10 月 28 日 回 應 帳 委 會 第 63A 號 及 64 號 報 告 書 的 政 府 覆 文, 以 向 立 法 會 匯 報 民 航 處 的 首 要 工 作, 是 確 保 航 空 交 通 安 全 和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快 捷 暢 順 民 航 處 按 照 國 際 航 空 安 全 管 理 標 準 和 政 府 既 定 程 序, 對 新 空 管 系 統 進 行 了 嚴 格 的 驗 收 測 試 和 全 面 的 安 全 評 估, 以 確 保 系 統 的 運 作 符 合 合 約 條 款 和 安 全 管 理 的 規 定 新 空 管 系 統 有 8 個 主 要 系 統, 其 中 7 個 已 由 2013 年 開 始 分 階 段 投 入 運 作 至 於 餘 下 的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系 統 ( 航 管 系 統 ), 所 有 驗 收 測 試 項 目 已 按 合 約 規 定 於 2015 年 9 月 完 成 民 航 處 大 致 滿 意 測 試 結 果, 而 系 統 供 應 商 已 完 成 處 理 所 有 尚 待 解 決 的 優 先 項 目 節 THB(T) - 第 439 頁

52 由 於 航 空 交 通 安 全 至 為 重 要, 民 航 處 和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均 委 聘 了 獨 立 顧 問 進 行 研 究, 以 進 一 步 確 保 新 空 管 系 統 在 運 作 上 安 全 可 靠 和 穩 定, 以 及 有 關 系 統 和 操 作 人 員 皆 準 備 就 緒 根 據 獨 立 顧 問 的 評 估, 航 管 系 統 安 全 穩 定 和 可 靠, 與 其 他 海 外 空 管 中 心 的 良 好 做 法 看 齊 按 照 目 前 的 進 度, 以 及 視 乎 獨 立 顧 問 對 系 統 和 操 作 人 員 的 準 備 狀 況 所 作 的 進 一 步 評 估, 新 航 管 系 統 可 於 2016 年 6 月 準 備 就 緒, 按 循 序 漸 進 的 方 式 分 階 段 投 入 運 作, 以 處 理 實 時 航 空 交 通 節 THB(T) - 第 440 頁

53 THB(T)214 ( 問 題 編 號 : 4687) (5) 航 班 事 務 及 安 全 管 理 就 綱 領 下 協 助 洽 談 和 履 行 本 港 與 外 地 簽 訂 的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協 定, 請 告 知 本 委 員 會 : (1) 過 去 3 年, 按 照 航 權 類 型 劃 分, 每 年 新 增 或 削 減 的 航 點 分 別 為 何? (2) 至 2015 年 12 月 為 止, 正 進 行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協 定 談 判 的 數 目 及 有 關 內 容 為 何? 提 問 人 : 胡 志 偉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01) (1) 每 年, 航 空 公 司 會 視 乎 網 絡 規 劃 和 市 場 策 略, 新 增 或 削 減 航 點 下 表 載 列 過 去 3 年 新 增 或 削 減 的 航 點 數 目 新 增 或 削 減 航 點 的 決 定, 未 必 與 航 權 有 關, 而 是 可 能 基 於 航 空 公 司 的 商 業 考 慮 新 增 航 點 航 權 類 型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第 三 / 第 四 1 航 權 1. 峴 港 2. 瓜 達 拉 哈 拉 3. 呼 和 浩 特 4. 呼 倫 貝 爾 5. 伊 爾 庫 茨 克 6. 馬 埃 島 7. 武 夷 山 1. 卡 爾 加 里 2. 黃 山 3. 印 第 安 納 波 利 斯 4. 鹿 兒 島 5. 墨 西 哥 城 6. 明 尼 阿 波 利 斯 7. 烏 隆 他 尼 1. 波 士 頓 2. 常 州 3. 清 州 4. 達 沃 5. 底 特 律 6. 杜 塞 爾 多 夫 7. 廣 島 1 就 定 期 國 際 航 班 而 言, 第 三 / 第 四 航 權 指 一 方 給 予 另 一 方 權 利 或 特 權, 容 許 另 一 方 的 航 機 在 第 一 方 的 領 域 內 起 卸 來 自 或 返 回 航 機 所 屬 航 空 公 司 註 冊 國 家 / 地 區 的 客 貨 節 THB(T) - 第 441 頁

54 2 第 五 航 權 8. 仰 光 8. 華 盛 頓 9. 西 雙 版 納 10. 葉 卡 捷 琳 堡 1. 吉 大 港 2. 拉 各 斯 3. 馬 斯 喀 特 4. 維 也 納 5. 埃 里 溫 ( 又 名 葉 里 溫 ) 總 計 : 卡 里 博 9. 甲 米 10. 熊 本 11. 蘭 州 市 12. 洛 陽 13. 宮 崎 14. 芽 莊 15. 斯 德 哥 爾 摩 16. 西 寧 17. 義 烏 1. 阿 什 哈 巴 德 2. 貝 魯 特 3. 哈 恩 4. 馬 斯 特 里 赫 特 5. 土 庫 曼 巴 希 削 減 航 點 航 權 類 型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第 三 / 第 四 航 權 1. 波 士 頓 2. 清 州 3. 丹 佛 4. 底 特 律 5. 哈 恩 6. 倫 敦 格 域 7. 蘭 州 市 8. 深 圳 9. 烏 魯 木 齊 1. 查 爾 斯 頓 2. 呼 倫 貝 爾 3. 伊 斯 蘭 堡 4. 卡 里 博 5. 洛 陽 6. 莫 斯 科 伏 努 科 沃 7. 斯 德 哥 爾 摩 第 五 航 權 1. 開 羅 1. 貝 魯 特 2. 喀 布 爾 3. 小 松 4. 科 澤 科 德 5. 第 比 利 斯 6. 特 里 凡 得 琅 7. 埃 里 溫 ( 又 名 葉 里 溫 ) 總 計 : 卡 拉 奇 2. 克 拉 斯 諾 亞 爾 斯 克 3. 倫 敦 史 丹 斯 德 4. 明 尼 阿 波 利 斯 5. 宜 昌 1. 東 方 市 2. 拉 各 斯 3. 米 蘭 貝 加 莫 2 就 定 期 國 際 航 班 而 言, 第 五 航 權 指 一 方 給 予 另 一 方 權 利 或 特 權, 容 許 另 一 方 的 航 機 在 第 一 方 的 領 域 內 起 卸 來 自 或 返 回 第 三 國 家 / 地 區 的 客 貨 節 THB(T) - 第 442 頁

55 (2) 政 府 正 逐 步 開 放 航 空 服 務 安 排, 以 期 擴 大 香 港 的 航 空 網 絡, 並 鞏 固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樞 紐 和 通 往 內 地 主 要 門 戶 的 地 位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香 港 已 與 64 個 民 航 伙 伴 簽 訂 了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協 定 我 們 會 爭 取 進 一 步 開 放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協 定 或 航 空 服 務 安 排, 同 時 把 握 時 機, 與 其 他 民 航 伙 伴 磋 商 新 的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協 定 或 航 空 服 務 安 排 節 THB(T) - 第 443 頁

56 THB(T)215 ( 問 題 編 號 : 4688) (3)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就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人 員 招 聘 及 培 訓 事 宜, 請 告 知 本 委 員 會 : (1) 預 算 本 年 度 將 會 招 聘 多 少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人 員, 當 中 有 多 少 個 職 位 是 為 了 填 補 離 職 空 缺 及 因 工 作 量 增 加 而 新 增 聘 的 人 手, 所 涉 及 的 開 支 為 何? (2) 過 去 三 年 ( ), 每 年 招 聘 的 見 習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的 流 失 率 為 何? ( 按 招 聘 人 數 及 年 份 列 出 ) (3) 過 去 兩 年 ( ), 由 海 外 招 聘 的 二 級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及 本 地 晉 升 的 員 工 的 待 遇 條 件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本 地 員 工 及 海 外 員 工 佔 二 級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及 更 高 職 級 的 比 例? 提 問 人 : 胡 志 偉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02) (1) 為 填 補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職 系 因 員 工 流 失 而 預 計 會 出 現 的 職 位 空 缺, 民 航 處 計 劃 在 年 度 招 聘 三 名 三 級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 見 習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涉 及 的 開 支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計 算 ) 為 130 萬 元 (2) 過 去 三 年, 民 航 處 共 聘 請 了 29 名 見 習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以 填 補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職 系 的 職 位 空 缺 ( 全 部 均 在 年 度 聘 請 ) 有 兩 名 人 員 其 後 辭 職, 佔 29 名 受 聘 見 習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的 6.9% (3) 過 去 兩 年 ( 即 及 年 度 ), 民 航 處 並 無 在 海 外 招 聘 二 級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不 論 是 本 地 還 是 外 籍 二 級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均 屬 同 一 薪 級 表 目 前, 民 航 處 二 級 航 空 交 通 管 制 主 任 或 以 上 職 級 的 人 員 當 中, 有 8 人 按 海 外 合 約 條 款 聘 用, 本 地 人 員 則 有 148 人 ; 二 者 比 例 為 1:18.5 節 THB(T) - 第 444 頁

57 FSTB(Tsy)003 ( 問 題 編 號 : 2876) (6) 飛 機 乘 客 離 境 稅 的 管 理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1. 請 按 申 請 理 由, 列 出 期 間 每 年 申 請 退 稅 / 豁 免 繳 稅 的 宗 數 及 涉 及 金 額 分 別 是 多 少? 2. 民 航 處 過 去 3 年, 在 監 察 航 空 公 司 營 辦 者 向 已 購 買 機 票 但 最 終 未 有 離 境 的 消 費 者, 退 還 相 關 離 境 稅 款 項 工 作 上, 曾 否 發 現 有 營 辦 者 虛 報, 實 際 卻 未 有 真 正 退 還 款 項 給 乘 客 的 個 案? 3. 民 航 處 是 年 度 將 加 強 相 關 監 察 工 作, 預 計 會 涉 及 多 少 資 金 及 人 手 資 源? 較 年 度 增 加 多 少? 提 問 人 : 陳 鑑 林 議 員 ( 議 員 問 題 編 號 : 10) 第 5 節 FSTB(Tsy) - 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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