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及 體 位 區 分 標 準 常 備 役 體 位 基 準 ( 判 定 為 替 代 役 體 位 免 役 體 位 及 體 位 未 定 屬 不 合 格 ) 8 體 格 檢 查 須 至 本 考 選 簡 章 指 定 之 體 檢 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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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99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簡 章 壹 對 象 畢 業 系 所 及 資 格 : 一 對 象 及 畢 業 系 所 : ( 一 ) 對 象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無 外 國 國 籍, 年 滿 20 歲 至 29 歲, 在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具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之 社 會 男 女 青 年 及 在 營 志 願 役 士 官 ( 於 學 年 教 育 報 到 時, 須 已 服 滿 志 願 役 士 官 現 役 2 年 ), 並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訂 之 資 格 標 準, 志 願 服 務 軍 旅 者, 得 參 加 本 局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甄 選 ( 二 ) 畢 業 系 所 : 1 特 種 情 報 組 : 系 所 不 限 2 特 種 電 訊 組 : 以 理 工 及 資 訊 學 類 系 所 為 限 二 資 格 : ( 一 ) 年 齡 限 制 : 民 國 79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出 生 至 民 國 70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者 ( 二 ) 體 格 限 制 : 1 身 高 : 男 性 160 公 分 至 195 公 分, 女 性 155 公 分 至 180 公 分 2 體 格 指 標 值 (BMI 值 計 算 公 式 為 體 重 公 斤 除 以 身 高 公 尺 平 方 ) 男 性 在 16.5 至 32, 女 性 在 17 至 26 3 視 力 : 兩 眼 配 鏡 度 數 含 1/2 散 光 在 六 屈 光 度 (600 度 ) 以 內, 經 矯 正 視 力 可 達 0.8 以 上, 無 辨 色 力 異 常 ( 色 盲 色 弱 ); 曾 經 實 施 近 視 角 膜 手 術 ( 如 RK ALK PRK LASIK 等 ) 者, 須 滿 1 年 以 上, 經 體 格 檢 查 無 後 遺 症 者, 方 得 報 考 4 女 性 人 員 骨 盆 腔 ( 含 子 宮 內 膜 輸 卵 管 卵 巢 ) 炎 症, 或 二 三 度 子 宮 脫 位 子 宮 肌 瘤 子 宮 內 膜 異 位 及 應 力 性 或 急 迫 性 尿 失 禁 等 症 狀 者, 不 得 報 考 5 女 性 曾 行 子 宮 或 兩 側 卵 巢 摘 除 術 者, 不 得 報 考 6 經 體 格 檢 查 明 顯 顏 面 傷 殘 ( 胎 記 疤 痕 ) 青 蛙 腿 扁 平 足 斷 指 任 何 紋 身 或 刺 青, 如 經 體 檢 醫 院 鑑 定 為 不 合 格 者, 一 律 不 得 報 考 7 除 以 上 各 項 標 準 外, 其 他 項 目 須 符 合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99 第 1 頁, 共 36 頁

2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及 體 位 區 分 標 準 常 備 役 體 位 基 準 ( 判 定 為 替 代 役 體 位 免 役 體 位 及 體 位 未 定 屬 不 合 格 ) 8 體 格 檢 查 須 至 本 考 選 簡 章 指 定 之 體 檢 醫 院 辦 理 自 費 體 檢, 體 格 達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99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 如 附 件 1) 基 準 以 上 9 近 一 年 內 ( 可 跨 年 度 ) 已 實 施 國 軍 各 招 募 班 隊 考 選 體 檢 者, 得 檢 附 合 格 之 體 檢 表 報 考 本 班 隊, 由 本 班 隊 考 選 委 員 會 辦 理 體 格 審 查 ( 三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考 選 : 1 曾 受 刑 之 宣 告 保 安 處 分 感 訓 處 分 保 護 處 分 強 制 戒 治 觀 察 勒 戒 者, 不 得 報 考 但 少 年 符 合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83 條 之 1 第 1 項 規 定 或 受 緩 刑 宣 告 期 滿 未 經 撤 銷 者, 不 在 此 限 2 曾 經 就 讀 軍 事 學 校 因 品 德 因 素 遭 開 除 學 籍 退 學 者, 不 得 報 考 ( 四 ) 依 據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凡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不 得 報 考 ( 五 ) 依 據 香 港 澳 門 關 係 條 例 第 16 條 第 1 項 規 定, 民 國 86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香 港 來 臺 與 民 國 88 年 12 月 20 日 以 後 澳 門 來 臺 者,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不 得 報 考 ( 六 ) 同 時 具 外 國 國 籍 者, 可 先 行 參 加 考 選, 惟 經 錄 取 後, 於 入 營 前 應 依 國 籍 法 第 20 條 規 定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始 可 入 營 如 任 官 前 經 查 核 仍 未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一 律 予 以 退 學, 考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 七 ) 考 量 孕 母 安 全, 女 性 懷 孕 者 不 得 報 考, 如 於 入 營 後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懷 孕, 一 律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並 核 予 退 學, 當 事 人 及 家 長 不 得 有 異 議 ( 八 ) 現 役 後 備 役 軍 官 及 女 性 士 官 退 伍 未 志 願 納 入 後 備 役 者, 不 得 報 考 ( 九 ) 自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並 授 給 預 備 軍 官 或 預 備 士 官 適 任 證 書, 以 後 備 軍 人 列 管 人 員 不 得 報 考 ( 十 ) 入 學 後 經 醫 師 證 明 罹 患 法 定 傳 染 疾 病, 由 考 選 委 員 會 審 查 決 議 辦 理 退 學 ( 十 一 ) 在 營 志 願 役 士 官 報 考 者 : 1 於 學 年 教 育 報 到 時, 須 已 服 滿 志 願 役 士 官 現 役 2 年 第 2 頁, 共 36 頁

3 2 近 2 年 考 績 審 定 績 等 須 甲 等 以 上 者 ( 未 辦 考 績 者 免 ), 且 無 品 德 方 面 記 過 以 上 之 處 分 ( 連 帶 處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 ( 十 二 ) 具 後 備 役 士 官 兵 身 分 報 考 者, 須 近 2 年 考 績 審 定 績 等 甲 等 以 上 ( 未 辦 考 績 者 免 ), 且 無 品 德 方 面 記 過 以 上 之 處 分 ( 連 帶 處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不 合 前 述 考 選 對 象 畢 業 系 所 及 資 格 標 準 人 員, 如 在 入 營 前 經 察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受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察 覺 者, 一 律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核 予 退 學 ; 於 任 官 後 查 獲, 依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貳 報 名 程 序 : 一 作 業 期 程 :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9 9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報 名 及 作 業 期 程 表 區 分 時 間 備 考 體 檢 日 期 通 信 報 名 日 期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前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至 4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准 考 證 寄 發 日 期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前 考 試 初 試 - 筆 試 及 日 體 能 鑑 測 民 國 99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期 複 試 - 性 向 測 驗 及 口 試 民 國 99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初 試 成 績 及 複 試 通 知 函 寄 發 日 期 錄 取 通 知 單 寄 發 日 期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 星 期 五 ) 前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前 入 學 報 到 日 期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第 3 頁, 共 36 頁 考 試 原 訂 初 複 試 時 間,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並 經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當 日 不 上 班, 則 當 日 考 試 順 延 實 施, 順 延 時 間 如 次 : 1. 初 試 - 筆 試 及 體 能 鑑 測 : 順 延 至 民 國 99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舉 行 2. 複 試 - 性 向 測 驗 及 口 試 : 順 延 至 民 國 99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六 ) 舉 行 二 體 檢 ( 自 費 參 加 體 檢, 費 用 新 台 幣 1,200 元 ): ( 一 ) 體 檢 日 期 :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前 ( 二 ) 體 檢 地 點 : 指 定 之 國 軍 醫 院 或 公 立 醫 院 (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99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體 檢 注 意 事 項 指 定 醫 院 地 址 及 電 話, 請 參 閱 附 件 2)

4 ( 三 ) 體 檢 方 式 : 採 網 路 預 約 制, 依 規 定 期 程, 由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登 入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 辦 理 預 約 體 檢, 體 檢 表 將 按 各 醫 院 所 訂 時 間 發 還 受 檢 者 ( 約 10 個 工 作 天 ), 請 考 生 自 行 掌 握 體 檢 截 止 日 期, 提 前 赴 醫 院 體 檢 1 請 備 妥 本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數 位 相 片 檔 案 或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1 式 3 張 ( 體 檢 表 使 用 相 片 須 與 報 名 表 相 同 ) 及 身 分 證 明 ( 國 民 身 分 證 汽 機 車 駕 照 或 健 保 卡 ) 2 考 生 所 繳 之 相 片, 應 為 最 近 3 個 月 內 所 拍 攝 並 符 合 照 相 公 會 所 訂 定 2 吋 證 照 相 片 規 則 : (1) 應 為 光 面 脫 帽 五 官 清 晰 正 面 半 身 之 黑 白 或 淺 色 背 景 之 彩 色 相 片 (2) 不 得 配 帶 深 色 鏡 片 眼 鏡 且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相 片 (3)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 四 ) 考 生 受 檢 時 應 誠 實 告 知 過 去 病 史 與 隱 藏 性 病 症, 如 刻 意 隱 瞞, 於 入 學 後 因 疾 病 復 發 致 體 格 不 符 考 選 簡 章 所 定 標 準, 核 予 退 學 處 理 ( 五 ) 考 生 欲 於 上 午 受 檢 者, 請 於 前 1 日 2300 時 後, 勿 再 進 食, 欲 於 下 午 受 檢 者, 請 於 當 日 0600 時 後, 勿 再 進 食, 以 免 影 響 檢 查 結 果, 致 權 益 受 損 ( 六 ) 考 生 僅 得 擇 一 指 定 醫 院 辦 理 體 檢, 一 經 受 檢 即 不 得 再 赴 其 他 醫 院 辦 理 體 檢 ( 七 ) 考 生 應 妥 為 保 存 體 檢 表 正 本 1 份, 於 入 學 報 到 時 繳 交, 以 利 體 格 資 料 查 驗 及 建 檔 使 用 ( 八 ) 考 生 如 欲 報 考 國 軍 其 他 各 班 隊, 請 於 醫 院 辦 理 體 檢 時, 主 動 填 報 所 需 體 檢 表 份 數 ( 申 請 份 數 以 3 份 為 原 則, 請 自 行 準 備 所 需 照 片 ), 檢 附 之 體 檢 表 以 1 年 內 有 效 ( 可 跨 年 度 ), 並 以 附 件 1 標 準 審 查 之, 憑 該 表 報 名 參 加 國 軍 其 他 各 班 隊, 免 再 重 覆 辦 理 體 檢 ( 九 ) 報 名 表 經 戶 籍 地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實 施 役 男 體 位 查 核 結 果 非 屬 常 備 役 體 位 者, 必 須 另 外 查 驗 徵 兵 體 檢 表, 未 檢 附 者, 判 定 為 不 合 格 ( 十 ) 考 生 體 格 經 本 考 選 委 員 會 實 施 體 檢 表 書 面 複 審, 鑑 定 為 不 符 合 本 班 隊 軍 官 體 格 規 定 者, 寄 發 不 合 格 原 因 通 知 單 ( 十 一 ) 在 營 志 願 役 士 官 報 考 者 體 檢 : 1 由 考 生 所 屬 單 位 函 請 各 國 軍 醫 院 依 國 軍 人 員 體 格 分 類 作 業 程 序 實 施 體 檢 ( 含 心 電 圖 及 胸 部 X 光 ),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體 格 第 4 頁, 共 36 頁

5 分 類 檢 查 表 ( 近 6 個 月 內 ), 未 通 過 體 檢 ( 含 未 參 加 體 檢 ) 及 未 檢 附 體 檢 表 者, 一 律 不 得 報 考 2 考 生 體 格 分 類 檢 查 表 須 經 所 屬 單 位 軍 醫 部 門 審 查, 判 定 合 於 國 軍 人 員 體 格 分 類 作 業 程 序 體 格 編 號 1 或 2 者 三 報 名 ( 免 費 ): 採 郵 件 通 信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請 將 下 列 報 名 時 應 檢 附 資 料,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100 台 北 市 郵 局 第 584 號 信 箱, 考 選 委 員 會 收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 一 ) 社 會 男 女 青 年 報 名 應 附 資 料 : 1 報 名 表 1 份 ( 可 來 函 索 取 簡 章 或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下 載 網 址 為 ), 表 內 各 欄 務 必 以 正 楷 詳 實 填 寫, 切 勿 潦 草 ( 報 名 組 別 依 限 定 科 系 勾 選, 考 選 委 員 會 得 依 規 定 改 正, 並 通 知 考 生,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先 行 貼 妥 照 片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並 至 相 關 單 位 完 成 查 核 ( 至 戶 籍 地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實 施 役 男 體 位 查 核 簽 署 ; 另 具 後 備 役 士 官 兵 身 份 者 須 至 所 屬 戶 籍 地 縣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實 施 身 分 紀 錄 查 核 簽 署 ; 屆 退 之 在 營 義 務 役 士 官 兵 及 志 願 役 士 兵 報 考 者 須 由 單 位 實 施 身 分 紀 錄 查 核 簽 署 )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各 1 份, 請 分 別 實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3 考 生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 須 見 兩 耳 光 面 紙 )1 式 3 張 ( 不 得 配 戴 深 色 眼 鏡 照 片, 亦 不 得 使 用 合 成 照 片 ), 背 面 填 寫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 其 中 1 張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餘 2 張 請 浮 貼 於 A4 空 白 紙 ) 4 學 歷 證 明 :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1 份 ( 應 屆 畢 業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得 以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替 代 須 有 就 讀 科 系, 並 於 民 國 99 年 7 月 31 日 前 完 成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寄 繳 ; 國 外 學 歷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5 至 前 述 指 定 之 國 軍 醫 院 或 公 立 醫 院 自 費 辦 理 之 體 格 檢 查 表 1 份 男 性 經 戶 籍 地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實 施 役 男 體 位 查 核 結 果 非 屬 常 備 役 體 位 者, 須 另 檢 附 徵 兵 體 檢 表, 俾 實 施 複 審 6 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 須 含 本 人 及 雙 親 監 護 人 之 戶 籍 謄 本, 不 得 以 戶 口 名 簿 代 替 ) 7 繳 交 自 傳 1 篇 ( 含 生 涯 規 劃 社 團 活 動 經 歷, 另 所 屬 系 所 畢 業 論 文 摘 要 或 專 業 著 述 等 可 自 由 檢 附, 俾 利 口 試 前 實 施 資 料 審 查 ) 8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照 ( 書 ) 或 相 關 語 文 成 績 證 明 ( 成 績 單 或 證 書 ) 第 5 頁, 共 36 頁

6 影 本 1 份 ( 無 取 得 者 及 非 上 述 類 別 證 照 免 附 ) 9 退 伍 證 明 影 本 ( 未 役 社 會 青 年 免 附 ), 屆 退 之 在 營 義 務 役 士 官 兵 及 志 願 士 兵 報 考 者, 可 先 行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其 退 伍 令 影 本 得 於 核 發 准 考 證 3 天 前 傳 真 至 考 選 委 員 會 ( 傳 真 電 話 : ) 補 證, 並 以 電 話 確 認 10 回 郵 信 封 1 個 ( 郵 局 標 準 A4 大 小 掛 號 信 封, 請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並 貼 足 32 元 郵 票 ), 以 利 辦 理 郵 寄 准 考 證 ( 如 未 貼 足 郵 資 或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填 寫 不 清 錯 誤 而 致 使 郵 件 逾 時 或 遺 失 者, 考 生 應 自 負 責 任 ) 11 上 述 各 項 資 料 應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 以 郵 戳 日 期 為 憑 ) 前 繳 交, 缺 件 者 視 同 不 合 格 人 員, 不 予 核 發 准 考 證 ( 二 ) 在 營 志 願 役 士 官 報 考 注 意 事 項 及 另 須 檢 附 資 料 ( 不 含 屆 退 之 在 營 義 務 役 士 官 兵 及 志 願 士 兵 報 考 者 ): 1 在 營 志 願 役 士 官 報 考 須 由 各 單 位 編 階 上 校 以 上 主 官 ( 管 ) 審 慎 考 核 提 出 保 薦, 並 經 由 所 屬 司 令 部 及 用 人 單 位 核 准 後, 始 可 報 考 2 考 生 不 符 留 營 相 關 規 定, 單 位 不 得 保 薦 3 由 所 屬 司 令 部 及 用 人 單 位 統 一 彙 整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後, 於 報 名 期 間 正 式 函 文 本 考 選 委 員 會, 以 發 文 日 期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4 在 營 志 願 役 士 官 報 考 時 須 檢 附 資 料 : (1) 報 名 表 1 份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各 1 份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3 張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1 份 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自 傳 1 篇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照 ( 書 ) 或 相 關 語 文 成 績 證 明 ( 成 績 單 或 證 書 ) 影 本 回 郵 信 封 1 個 ( 數 量 及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考 社 會 男 女 青 年 報 名 應 附 資 料 ) (2) 體 檢 表 : 經 判 定 合 於 國 軍 人 員 體 格 分 類 作 業 程 序 體 格 編 號 1 或 2 之 體 格 分 類 檢 查 表 (3) 軍 人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1 份 ( 請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4) 國 軍 基 本 體 能 測 驗 訓 練 績 效 卡 影 本 1 份 (5) 保 薦 證 明 書 ( 如 附 件 3) 人 員 審 查 表 ( 如 附 件 4) 同 意 書 ( 如 附 件 ) 及 軍 職 生 入 學 志 願 書 ( 如 附 件 6) 四 本 考 選 委 員 會 將 針 對 考 生 提 供 之 資 料 實 施 審 查, 審 查 合 格 者, 於 期 程 內 統 一 寄 發 准 考 證 ; 資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核 發 准 考 證, 僅 以 專 函 第 6 頁, 共 36 頁

7 通 知 考 生, 但 不 退 還 報 名 所 繳 資 料 五 考 生 報 名 時 所 繳 之 各 項 資 料, 將 於 入 學 報 到 時 統 一 查 驗 正 本, 凡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證 件 或 隱 匿 虛 報 不 實 身 分 者, 一 律 註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受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察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核 予 退 學 ; 於 任 官 後 查 獲, 依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六 考 生 如 接 獲 役 男 入 營 徵 集 令, 可 持 本 考 選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准 考 證 或 錄 取 通 知 單 至 兵 役 單 位 辦 理 兵 役 延 期 徵 集 事 宜 ; 凡 考 生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而 逕 自 入 營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報 考 或 錄 取 資 格 參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 一 考 試 日 期 : 依 本 簡 章 表 訂 期 程 辦 理 二 考 試 地 點 : 初 複 試 地 點 均 於 國 防 大 學 政 治 作 戰 學 院 辦 理 (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中 央 北 路 2 段 70 號 ) 三 請 考 生 依 准 考 證 所 列 地 點 及 時 程 按 時 參 加 各 項 鑑 測 : 區 分 節 次 時 間 考 試 項 目 附 記 報 到 及 預 備 國 文 英 文 及 專 業 科 目 等 節 次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10 分 鐘 以 後, 不 得 第 1 節 國 文 進 場 上 午 2. 智 力 測 驗 超 過 13 時 55 初 試 - 第 2 節 英 文 分 以 後, 不 得 進 場 3. 體 能 鑑 測 方 式 如 有 異 筆 試 及 體 動 必 要 時, 得 依 當 日 能 鑑 測 第 3 節 專 業 科 目 天 氣 狀 況 彈 性 調 整, 並 通 知 考 生 第 4 節 智 力 測 驗 4. 考 試 時 間 若 有 異 動, 下 午 得 依 考 選 委 員 會 寄 發 第 5 節 1500 體 能 鑑 測 之 准 考 證 所 載 時 間 為 主 複 試 - 性 向 測 驗 及 口 試 全 天 口 試 第 7 頁, 共 36 頁 初 試 合 格 考 生, 請 依 複 試 通 知 函 通 知 時 間 報 到, 並 參 加 性 向 測 驗 及 口 試 肆 考 試 科 目 命 題 範 圍 及 題 型 : 一 區 分 : 國 文 英 文 專 業 科 目 智 力 測 驗 體 能 鑑 測 性 向 測 驗 及 口 試 二 國 文 : 古 文 觀 止 及 作 文 ( 題 型 : 翻 譯 70% 作 文 30%)

8 三 英 文 : 字 彙 文 法 閱 讀 測 驗 及 作 文 ( 題 型 : 選 擇 70% 作 文 30% ) 四 專 業 科 目 : ( 一 ) 特 種 情 報 組 - 大 陸 問 題 與 兩 岸 關 係 研 究 ( 含 時 勢 新 聞 ) ( 題 型 : 選 擇 40% 簡 答 30% 及 申 論 30%) ( 二 ) 特 種 電 訊 組 - 計 算 機 概 論 及 電 子 學 概 論 ( 計 算 機 概 論 30% 電 子 學 概 論 70%; 題 型 : 選 擇 40% 簡 答 40% 及 計 算 20%) 五 智 力 測 驗 : 採 電 腦 閱 卷, 應 使 用 2B 黑 色 鉛 筆 作 答, 答 案 卡 上 不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另 該 科 為 獨 立 計 分 項 目, 且 錄 取 標 準 為 100 分 ( 含 ) 以 上, 為 避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請 重 視 本 項 測 驗, 並 於 試 前 多 加 練 習 六 體 能 鑑 測 : ( 一 ) 社 會 男 女 青 年 : 1 男 性 :1600 公 尺 徒 手 跑 步 ( 合 格 標 準 為 10 分 鐘 以 內 完 成 ) 2 女 性 :1200 公 尺 徒 手 跑 步 ( 合 格 標 準 為 8 分 鐘 以 內 完 成 ) ( 二 ) 在 營 志 願 役 士 官 報 考 者 : 依 當 年 度 國 軍 基 本 體 能 鑑 測 項 目 鑑 測 及 基 準 表 換 算 成 績, 達 60 分 ( 含 ) 以 上 者 為 合 格 ( 三 ) 體 能 鑑 測 如 遇 雷 雨 等 特 殊 狀 況 不 宜 實 施 徒 手 跑 步 測 驗 時, 得 由 本 局 考 選 委 員 會 發 布 改 測 體 能 測 驗 替 代 項 目 : 男 性 1 分 鐘 內 完 成 標 準 俯 地 挺 身 動 作 20 次 為 合 格 ; 女 性 完 成 標 準 屈 臂 俯 撐 動 作 10 秒 鐘 為 合 格, 替 代 項 目 動 作 標 準 說 明 如 次 : 1 俯 地 挺 身 動 作 標 準 : 俯 地 直 臂 轉 曲 彎, 手 臂 彎 曲 角 度 小 於 90 度, 雙 臂 內 關 微 貼 於 胸 部 外 側, 雙 腳 伸 直 併 攏, 腳 尖 著 地, 上 下 直 臂 曲 臂 來 回 計 1 次 2 屈 臂 俯 撐 動 作 標 準 : 俯 地 手 臂 彎 曲 角 度 小 於 90 度 雙 臂 內 關 微 貼 於 胸 部 外 側, 雙 腳 伸 直 併 攏, 腳 尖 著 地, 以 秒 計 時 七 性 向 測 驗 : 非 屬 考 試 性 質 科 目, 並 無 標 準 答 案, 請 依 個 人 實 際 狀 況 填 答, 作 為 人 事 甄 選 參 考 八 口 試 : 除 一 般 儀 態 及 口 語 表 達 外, 以 報 考 動 機 家 庭 狀 況 自 傳 審 閱 學 第 8 頁, 共 36 頁

9 習 過 程 工 作 經 驗 社 團 經 歷 生 涯 規 劃 軍 事 常 識 時 事 新 聞 一 般 常 識 等 綜 合 審 視 評 鑑 口 試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列 為 不 合 格, 不 予 錄 取 伍 測 驗 一 般 規 定 : 一 凡 國 文 英 文 專 業 科 目 智 力 測 驗 體 能 鑑 測 性 向 測 驗 或 口 試 任 一 科 缺 考 者, 不 得 藉 任 何 理 由 繼 續 參 加 爾 後 各 科 測 驗 二 考 生 應 恪 遵 考 試 規 定 ( 如 附 件 7), 違 犯 考 試 規 定 之 考 生 由 監 考 官 視 情 節 輕 重 得 予 以 制 止 停 止 作 答 沒 收 其 試 卷 驅 離 考 場 或 通 知 試 務 組 處 理 及 記 載 事 實 送 考 選 委 員 會 備 查, 並 按 違 規 扣 分 標 準 ( 如 附 件 8) 辦 理 另 在 營 志 願 役 士 官, 於 考 選 期 間 違 犯 試 場 規 定 經 查 屬 實 者, 由 所 屬 司 令 部 ( 單 位 ) 依 陸 海 空 軍 懲 罰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辦 理 懲 處, 副 知 國 防 部, 並 管 制 3 年 不 得 報 考 任 何 志 願 役 招 募 班 隊 及 進 修 深 造 教 育 等 班 隊 三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有 所 變 更 必 要 時, 本 考 選 委 員 會 將 於 考 試 日 期 前 1 天 透 過 媒 體 或 在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公 告 四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10 分 鐘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並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 除 智 力 測 驗 外 ); 另 考 生 於 各 節 測 驗 時,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護 照, 或 貼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卡 ), 以 備 查 驗 五 考 生 准 考 證 如 遺 失 或 毀 損, 得 申 請 補 發, 惟 以 1 次 為 限, 申 請 補 發 應 於 考 試 開 始 前, 持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及 原 報 名 時 繳 交 之 照 片 1 張, 至 考 場 設 置 之 服 務 處 辦 理 補 發 事 宜 陸 成 績 評 定 與 錄 取 : 一 採 國 文 30%+ 英 文 30%+ 專 業 科 目 30%+ 口 試 10%+ 學 歷 證 書 ( 照 ) 或 成 績 證 明 加 分 之 比 例 加 總 計 分, 按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 總 分 相 同 者, 以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高 者 為 優 先, 若 前 2 者 相 同 者 以 英 文 成 績 高 者 為 優 先, 若 前 3 者 相 同 者 以 國 文 成 績 高 者 為 優 先, 若 前 4 者 相 同 者 以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高 者 為 優 先, 由 本 局 擇 優 錄 取 二 具 有 下 列 學 歷 證 書 ( 照 ) 或 語 文 成 績 證 明 者 得 以 加 分 ( 報 名 時 請 檢 附 影 本 1 份 ): ( 一 ) 具 有 電 子 電 機 資 訊 政 治 學 類 ( 含 政 治 國 際 區 域 外 交 第 9 頁, 共 36 頁

10 ) 及 外 語 學 類 等 與 本 局 工 作 相 關 之 碩 士 學 歷 者 ( 加 10 分 ), 或 具 附 件 9 之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照 者 ( 甲 級 加 10 分 乙 級 加 5 分 ), 以 最 高 者 且 1 次 為 限 ( 二 ) 具 有 語 文 成 績 證 明 者, 依 附 件 10 各 項 給 予 5 分 或 10 分 加 分, 以 最 高 者 且 1 次 為 限 三 凡 有 任 何 1 科 缺 考 零 分 或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未 達 100 分 ( 含 ) 以 上 或 體 能 鑑 測 不 合 格 或 口 試 不 合 格 ( 未 達 60 分 )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四 未 通 過 安 全 查 核 ( 調 查 ) 者, 不 予 錄 取 五 錄 取 通 知 : 依 本 簡 章 表 訂 期 程, 由 本 考 選 委 員 會 統 一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未 錄 取 者 不 通 知 六 本 考 選 作 業 初 試 成 績 將 寄 發 成 績 單, 複 試 成 績 不 提 供 成 績 查 詢 考 生 如 對 公 布 之 成 績 有 異 議, 應 於 成 績 公 布 3 日 內 填 具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表 ( 如 附 件 11), 傳 真 至 考 選 委 員 會 ( ) 辦 理 成 績 複 查 ( 請 同 時 以 電 話 確 認 ),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不 接 受 複 查 ) 柒 入 學 報 到 及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相 關 規 定 : 一 入 學 報 到 時 間 : 依 本 考 選 委 員 會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所 通 知 之 規 定 時 間, 持 錄 取 通 知 單 正 本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或 蓋 有 畢 業 學 校 核 對 章 影 本 ) 體 檢 表 正 本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個 人 私 章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全 面 影 本 健 保 卡 IC 電 話 卡 退 伍 令 正 本 ( 後 備 軍 人 須 檢 附 ) 軍 人 身 分 證 正 本 ( 在 營 志 願 役 士 官 須 檢 附 ) 加 分 證 書 ( 照 ) 或 語 文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 無 加 分 者 免 附 ) 及 規 定 攜 帶 物 品 完 成 報 到, 另 攜 帶 報 到 所 需 鐵 公 路 捷 運 旅 費 票 根 ( 證 明 ), 於 報 到 後 檢 據 由 本 局 核 實 發 給 凡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報 到, 或 報 到 時 未 繳 交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均 註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並 由 考 選 委 員 會 通 知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二 入 學 報 到 時 間 如 有 變 更, 除 由 本 考 選 委 員 會 以 專 人 電 話 通 知 外, 並 統 一 於 寄 發 之 錄 取 通 知 單 上 規 定 之 三 基 礎 教 育 : ( 一 ) 社 會 男 女 青 年 ( 含 後 備 役 士 官 兵 ) 報 考 錄 取 者 : 基 礎 教 育 修 業 期 限 計 52 週 ( 包 含 入 伍 教 育 8 週 及 學 年 教 育 44 週 含 軍 事 訓 練 專 業 課 程 及 專 精 教 育 ),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合 格 者, 授 予 軍 事 教 育 學 資, 並 發 給 結 業 證 書 第 10 頁, 共 36 頁

11 ( 二 ) 在 營 志 願 役 士 官 報 考 錄 取 者 : 1 經 甄 選 合 格 錄 取 者, 免 接 受 入 伍 訓 練 ( 須 接 受 學 年 教 育 44 週 含 軍 事 訓 練 專 業 課 程 及 專 精 教 育 ),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合 格 者, 授 予 軍 事 教 育 學 資, 並 發 給 結 業 證 書 ; 並 另 訂 學 年 教 育 報 到 時 間,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到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2 依 受 訓 前 原 階 及 俸 級 列 計 在 訓 年 資, 如 佔 上 階 且 符 合 晉 任 規 定 者, 經 人 事 權 責 單 位 審 核 後 晉 任, 並 支 原 支 給 與 換 敘 所 任 官 階 相 當 俸 給, 但 以 所 任 官 階 最 高 俸 給 為 限 四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有 下 列 情 形, 一 律 予 以 退 學 及 取 消 其 預 備 軍 官 之 錄 取 資 格 : ( 一 ) 因 病 公 事 假 併 計 超 過 教 育 計 畫 所 定 時 間 六 分 之 一, 或 事 假 累 計 超 過 八 分 之 一 者 ( 二 ) 經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或 受 保 安 處 分 感 訓 處 分 強 制 戒 治 觀 察 勒 戒 裁 判 確 定 者 ( 三 ) 教 育 期 間 測 驗 成 績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 四 ) 申 請 退 學 者 ( 五 ) 其 他 不 合 考 選 簡 章 規 定 者 ( 六 ) 因 傷 病 致 體 位 未 達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99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所 定 體 格 基 準 者 五 因 傷 病 經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者, 退 學 前 得 至 國 軍 醫 院 實 施 複 檢 1 次, 複 檢 結 果 仍 不 符 合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99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基 準,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退 學 後 不 予 受 理 任 何 再 複 檢 作 業 六 基 礎 教 育 受 訓 期 間, 錄 取 人 員 於 報 到 後 一 週 內, 應 填 繳 入 學 志 願 書 及 保 證 書 ( 如 附 件 12 13), 並 納 入 兵 籍 資 料 綜 整 歸 檔 ;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因 個 人 志 趣 品 德 學 業 技 術 體 格 等 因 素 遭 退 學 及 任 官 前 因 故 退 學 或 任 官 後 不 適 服 現 役, 致 退 伍 日 未 服 滿 考 選 簡 章 所 定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者, 將 依 考 選 簡 章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及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賠 償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作 業 要 點, 處 理 服 役 賠 償 在 訓 練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等 相 關 問 題 七 經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及 任 官 後 不 符 考 選 簡 章 規 定 撤 銷 預 備 軍 官 身 分 之 第 11 頁, 共 36 頁

12 處 理 : ( 一 ) 尚 未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之 役 男, 通 知 其 戶 籍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法 辦 理 徵 兵 處 理 ( 二 ) 具 替 代 役 備 役 役 男 及 免 役 身 分 者, 通 知 其 戶 籍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規 定 辦 理 ( 三 ) 具 後 備 軍 人 或 補 充 兵 役 身 分 者, 通 知 其 戶 籍 地 後 備 軍 人 管 理 機 關, 依 後 備 軍 人 管 理 規 則 處 理 ( 四 ) 具 現 役 軍 人 身 分 者, 通 知 其 原 隸 屬 人 事 權 責 機 關, 自 核 定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之 日 起 按 原 階 級 服 役, 由 原 薦 訓 司 令 部 及 用 人 單 位 自 行 派 職 續 服 原 法 定 役 期, 並 應 依 年 度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考 績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考 績 評 審 作 業 八 依 法 服 行 應 服 之 兵 役 時, 其 已 受 之 入 伍 及 軍 事 訓 練 時 間, 按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折 服 役 期 捌 任 官 服 役 結 業 分 發 : 一 基 礎 教 育 期 滿 成 績 合 格 者, 以 少 尉 任 官 自 任 官 之 日 起, 服 預 備 軍 官 役 5 年, 分 發 本 局 所 屬 單 位 二 服 役 期 間 任 官 停 年 屆 滿, 考 績 合 格 且 佔 上 階 官 額 者,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任 官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逐 階 晉 任 三 在 營 志 願 役 士 官 後 備 役 士 官 兵 薪 給 依 軍 人 待 遇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後 備 軍 人 及 補 充 兵, 自 核 定 轉 服 預 備 軍 官 之 生 效 日, 由 後 備 司 令 部 下 達 臨 時 召 集 令, 命 令 生 效 日 同 核 定 轉 服 預 備 軍 官 之 生 效 日, 支 領 新 階 待 遇 四 役 期 屆 滿 志 願 續 服 現 役 者, 得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志 願 留 營 入 營 甄 選 服 役 規 則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志 願 留 營 入 營 甄 選 服 役 作 業 規 定 申 請 續 服 現 役 ; 未 經 核 定 續 服 現 役 者, 應 依 規 定 於 役 期 屆 滿 時 辦 理 退 伍 五 依 志 願 考 選 服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者, 辦 理 退 伍 或 停 役, 為 後 備 軍 人 ( 女 子 服 後 備 役 得 依 其 志 願 ) 玖 福 利 待 遇 : 一 錄 取 人 員 ( 除 在 營 志 願 役 士 官 報 考 錄 取 者 外 ) 於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不 具 現 役 軍 人 身 分, 學 生 親 屬 不 適 用 現 行 軍 人 眷 屬 之 各 項 福 利 優 待 等 二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及 任 官 後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福 利 待 遇, 依 國 防 部 訂 頒 之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 請 參 考 國 防 部 網 站 : 相 第 12 頁, 共 36 頁

13 關 網 頁 ), 另 依 行 政 院 訂 頒 之 相 關 法 令, 於 任 官 後 得 按 月 支 領 情 報 職 務 加 給 拾 一 般 規 定 : 一 考 生 應 依 考 選 簡 章 規 定 繳 交 各 項 資 料, 如 考 生 繳 交 之 各 項 文 件 有 不 齊 或 模 糊 不 清 者, 考 選 委 員 會 得 要 求 補 正 或 解 釋, 未 能 依 規 定 時 間 完 成 補 正, 或 隱 匿 不 符 考 選 對 象 報 名 資 格 之 身 分 或 繳 交 之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等 不 實 情 況 或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合 者, 考 選 委 員 會 得 取 消 報 名 或 錄 取 資 格, 如 經 錄 取 後, 發 現 上 述 情 事 或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者, 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依 法 追 究 責 任 ; 於 接 受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察 覺 者, 即 予 退 學 或 開 除 ; 於 任 官 後 查 獲 者, 則 依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當 事 人 及 家 長 不 得 異 議 如 因 個 人 畢 業 學 校 因 素 得 簽 具 缺 件 報 到 切 結 書, 並 於 1 週 內 將 缺 件 資 料 補 件 完 畢 ( 切 結 書 如 附 件 14) 二 考 生 參 加 考 試 期 間 若 有 違 規, 經 本 考 選 委 員 會 開 會 討 論 通 過, 得 依 情 節 扣 減 成 績, 若 發 現 舞 弊 行 為 除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並 函 送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三 預 定 之 報 名 體 檢 考 場 考 試 日 期 入 學 報 到 等 時 間 地 點, 若 有 異 動 必 要 時, 本 考 選 委 員 會 得 於 完 成 公 告 程 序 後, 依 實 際 狀 況 彈 性 調 整 四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 請 逕 向 各 地 區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各 大 學 校 院 軍 訓 室 或 就 業 輔 導 組 索 取 ; 簡 章 電 子 檔 或 報 名 表 亦 可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 下 載 運 用 ( 簡 章 內 容 如 有 更 動, 以 另 行 公 告 內 容 為 主 ) 五 考 生 於 受 訓 開 始 至 任 官 命 令 生 效 之 日 前, 因 志 趣 不 合 或 其 他 因 素 考 量, 得 申 請 自 願 退 學 ; 任 官 命 令 生 效 之 日 起, 應 服 滿 至 少 5 年 預 備 軍 官 役 役 期, 服 役 期 間 除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外, 不 得 申 請 辦 理 提 前 退 伍, 因 故 退 伍 而 未 服 滿 考 選 簡 章 所 定 之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者, 依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應 依 尚 未 服 滿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之 比 例,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所 受 領 之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六 錄 取 人 員 於 在 學 期 間, 經 察 覺 前 曾 實 施 安 全 查 核 ( 調 查 ) 程 序 中 所 提 供 之 資 訊, 有 隱 匿 事 實 或 為 不 實 之 陳 述 者, 應 予 退 學 ; 於 任 官 後 察 覺 者, 依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第 13 頁, 共 36 頁

14 附 件 1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99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項 次 區 01 身 高 02 體 重 03 視 力 分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按 照 年 度 考 選 簡 章 標 準 04 大 庖 性 表 皮 鬆 懈 妨 礙 儀 容 者 不 合 格 05 肝 功 能 指 數 超 過 正 常 值 兩 倍 以 上 者 不 合 格 06 空 腹 血 糖 檢 查 高 於 100mg/dl 者 不 合 格 07 重 度 扁 桃 腺 腫 大 不 合 格 08 曾 實 施 氣 管 造 口 術 者 不 合 格 09 上 下 頜 骨 附 屬 組 織 病 不 合 格 10 曾 患 肺 結 核 現 已 纖 維 化 鈣 化 者 不 合 格 11 曾 患 肺 膿 瘍 肺 氣 腫 氣 胸 水 胸 及 膿 胸 不 合 格 12 支 氣 管 氣 喘 不 合 格 13 胸 廓 畸 形 有 肺 功 能 障 礙 不 合 格 14 肛 門 廔 管 不 合 格 15 浮 游 腎 無 阻 塞 性 水 腫 者 不 合 格 16 間 質 性 膀 胱 炎 不 合 格 17 具 尿 道 裂 或 狹 窄 病 史 者 不 合 格 18 泌 尿 道 結 石 不 合 格 19 具 甲 狀 腺 功 能 亢 進 症 病 史 者 不 合 格 20 手 指 或 足 趾 缺 損 或 多 指 ( 趾 ) 症 未 達 常 備 役 體 位 ; 或 肌 腱 斷 裂 者 不 合 格 21 錘 樣 指 ( 趾 ) 不 合 格 22 四 肢 任 何 一 肢 有 肌 肉 萎 縮 者 不 合 格 23 腳 拇 趾 內 外 翻 有 礙 穿 著 軍 鞋 者 不 合 格 24 四 肢 習 慣 性 脫 臼 不 合 格 25 膝 關 節 韌 帶 斷 裂 半 月 軟 骨 或 髕 骨 切 除 者 不 合 格 26 骨 性 或 外 傷 性 關 節 炎 不 合 格 27 脊 椎 骨 畸 形 彎 曲 超 過 十 度 不 合 格 備 考 請 體 檢 醫 院 依 下 列 代 碼 辦 理 體 位 判 定 : 合 格 ( N) 不 合 格 ( D) 第 14 頁, 共 36 頁

15 28 脊 椎 骨 折 或 脫 位 不 合 格 29 椎 間 盤 突 出 症 不 合 格 30 骨 盆 骨 折 不 合 格 31 下 肢 輕 度 靜 脈 曲 張 不 合 格 32 心 律 不 整 ( 未 達 常 備 役 體 位 者 ) 不 合 格 33 先 天 性 心 臟 及 血 管 疾 病 不 合 格 34 心 臟 瓣 膜 疾 病 輕 度 以 上 狹 窄 或 閉 鎖 不 全 不 合 格 35 動 靜 脈 疾 病 不 合 格 36 色 盲 ( 弱 ) 不 合 格 37 眼 球 震 顫 不 合 格 38 眼 球 突 出 不 合 格 39 視 網 膜 疾 病 不 合 格 40 角 膜 或 葡 萄 膜 層 疾 病 不 合 格 41 夜 盲 不 合 格 42 斜 視 超 過 20 稜 鏡 度 不 合 格 43 顱 腦 損 傷 不 合 格 44 梅 毒 及 性 病 不 合 格 男 性 兩 側 睪 丸 仍 留 於 腹 腔 內 或 缺 失 者 第 二 性 徵 及 男 性 激 素 不 足 尿 道 裂 或 狹 窄 器 官 缺 陷 而 致 小 便 失 禁 者 ; 女 性 人 員 骨 盆 腔 ( 含 子 宮 內 膜 輸 卵 管 卵 巢 ) 炎 症, 或 二 三 度 子 宮 脫 位 子 宮 肌 瘤 子 宮 內 膜 異 位 及 應 力 性 或 急 迫 性 尿 失 禁 平 均 血 球 容 積 達 80%fl 以 上, 且 男 性 血 色 素 未 達 12gm% 女 性 血 色 素 未 達 11gm % 平 均 血 球 容 積 低 於 80%fl, 且 男 性 血 色 素 未 達 13gm% 女 性 血 色 素 未 達 12gm% 者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其 餘 未 明 訂 之 項 目 依 體 位 區 分 標 準, 屬 常 備 役 體 位 者 列 為 合 格, 屬 替 代 役 體 位 免 役 體 位 或 體 位 未 定 者 列 為 不 合 格 第 15 頁, 共 36 頁

16 附 件 2 體 檢 注 意 事 項 : 一 體 檢 受 理 時 間 請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預 約 體 檢 系 統 查 閱 或 逕 向 各 指 定 醫 院 電 話 詢 問 二 辦 理 體 檢 所 需 費 用, 由 報 名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各 辦 理 醫 院 體 檢 費 用 統 一 收 費 標 準 為 新 台 幣 1,200 元 ; 考 生 辦 理 體 檢 時, 一 律 按 體 檢 表 所 訂 項 目 依 序 完 成, 體 檢 費 用 新 台 幣 1,200 元 不 受 理 分 項 或 分 期 付 費 ; 檢 查 結 果 有 疑 義 須 實 施 延 伸 性 檢 查 者, 依 全 民 健 保 規 定 收 費 三 體 檢 採 網 路 預 約 方 式 辦 理, 請 先 自 行 上 網 登 入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 預 約 體 檢 系 統 預 約 ; 為 避 免 人 潮 擁 擠, 減 少 受 檢 者 等 候 時 間, 請 儘 早 上 網 預 約 ; 當 天 網 路 預 約 尚 有 餘 額 時, 方 受 理 現 場 體 檢 申 請 四 為 避 免 影 響 檢 查 結 果, 致 權 益 受 損, 請 考 生 注 意 下 列 規 定 : ( 一 ) 考 生 如 欲 上 午 受 檢 者, 請 於 前 1 日 2300 時 後, 勿 再 進 食 ; 如 欲 下 午 受 檢 者, 請 於 當 日 0600 時 後, 勿 再 進 食 ( 二 ) 女 性 考 生 請 避 開 生 理 期 間 受 檢 五 各 醫 院 於 10 個 工 作 天 內 將 體 檢 表 檢 還 受 檢 考 生, 並 請 考 生 充 分 掌 握 報 名 期 程, 儘 早 規 劃 赴 指 定 醫 院 體 檢, 以 避 免 因 部 分 體 檢 數 據 不 合 格, 無 法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複 檢 補 正,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六 考 生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體 檢 表 影 本 1 份, 惟 另 應 妥 為 保 存 體 檢 表 正 本 1 份, 於 入 學 報 到 時 繳 交 給 錄 取 學 校 查 驗 ( 不 得 以 役 男 體 檢 表 代 替 ), 以 利 學 生 體 格 資 料 建 檔 七 受 檢 者 可 利 用 網 路 上 傳 相 片 電 子 檔 或 攜 帶 本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1 式 3 張 及 身 分 證 明 辦 理 體 檢 ( 體 檢 表 使 用 相 片 須 與 報 名 表 相 同 ) 如 欲 報 考 年 度 其 他 國 軍 招 考 班 次, 請 於 體 檢 時 主 動 填 報 所 需 報 考 份 數, 以 不 超 過 3 份 為 原 則 ( 請 自 行 準 備 增 加 份 數 之 照 片 )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9 9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指 定 體 檢 醫 院 地 址 及 聯 繫 電 話 表 地 區 體 檢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受 理 時 間 國 軍 松 山 總 醫 院 台 北 市 健 康 路 131 號 北 部 國 軍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中 興 路 地 桃 園 總 醫 院 號 區 國 軍 新 竹 地 區 醫 轉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新 竹 市 武 陵 路 3 號 服 務 處 第 16 頁, 共 36 頁

17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9 9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指 定 體 檢 醫 院 地 址 及 聯 繫 電 話 表 地 區 體 檢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受 理 時 間 中 國 軍 轉 台 中 縣 太 平 市 中 山 路 部 台 中 總 醫 院 段 348 號 地 區 國 軍 台 中 市 北 區 忠 明 路 台 中 總 醫 院 號 中 清 院 區 國 軍 左 營 總 醫 院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軍 校 路 553 號 國 軍 南 高 雄 總 醫 院 部 轉 ~4 高 雄 市 中 正 1 路 2 號 地 國 軍 轉 高 雄 縣 岡 山 鎮 大 義 2 岡 區 山 醫 院 161 路 1 號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轉 屏 東 市 大 湖 路 58 巷 附 設 屏 東 民 眾 號 花 診 療 服 務 處 蓮 地 國 軍 區 花 蓮 總 醫 院 花 蓮 縣 新 城 鄉 嘉 里 路 163 號 外 島 地 區 公 立 醫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澎 湖 分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轉 附 設 醫 院 1202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前 寮 里 90 號 宜 蘭 市 新 民 路 152 號 衛 生 署 基 隆 醫 院 基 隆 市 信 二 路 268 號 衛 生 署 台 北 醫 院 衛 生 署 苗 栗 醫 院 轉 台 北 縣 新 莊 市 思 源 路 號 轉 1120 苗 栗 市 為 公 路 747 號 第 17 頁, 共 36 頁

18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9 9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指 定 體 檢 醫 院 地 址 及 聯 繫 電 話 表 地 區 體 檢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受 理 時 間 衛 生 署 豐 原 醫 院 轉 台 中 縣 豐 原 市 安 康 路 號 公 立 醫 院 衛 生 署 轉 南 投 醫 院 2317 衛 生 署 轉 彰 化 醫 院 1332 臺 大 醫 院 轉 雲 林 分 院 5106 退 輔 會 嘉 義 轉 榮 民 醫 院 2542 南 投 市 康 壽 里 復 興 路 478 號 彰 化 縣 埔 心 鄉 舊 館 村 中 正 路 2 段 80 號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路 2 段 579 號 嘉 義 市 世 賢 路 2 段 600 號 衛 生 署 轉 嘉 義 醫 院 轉 衛 生 署 2128 或 新 營 醫 院 2213 衛 生 署 轉 台 南 醫 院 3061 嘉 義 市 北 港 路 312 號 台 南 縣 新 營 市 信 義 街 73 號 台 南 市 中 山 路 125 號 退 輔 會 永 康 轉 榮 民 醫 院 1202 台 南 縣 永 康 市 復 興 路 427 號 衛 生 署 轉 台 東 醫 院 232 台 東 市 五 權 街 1 號 衛 生 署 轉 金 門 醫 院 1311 連 江 轉 縣 立 醫 院 320 金 門 縣 金 湖 鎮 新 市 里 復 興 路 2 號 連 江 縣 ( 馬 祖 ) 南 竿 鄉 復 興 村 217 號 第 18 頁, 共 36 頁

19 附 件 3 在 營 志 願 役 士 官 報 考 保 薦 證 明 書 茲 保 薦 本 單 位 報 名 參 加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99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其 個 人 資 料 如 下 : 單 級 姓 位 職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入 營 日 期 預 定 退 伍 日 期 戶 籍 地 址 通 信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請 准 予 辦 理 參 加 報 名 甄 選 填 發 單 位 : 主 官 : ( 請 加 蓋 職 官 章 ) 中 華 民 國 9 9 年 月 日 第 19 頁, 共 36 頁

20 附 件 4 ( 單 位 全 銜 ) 報 考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99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軍 職 生 ( 在 營 志 願 役 士 官 ) 人 員 審 查 表 單 位 級 職 ( 級 數 ) 單 位 印 信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出 生 地 學 歷 ( 含 畢 業 年 班 ) 經 歷 役 別 服 務 年 資 安 全 調 查 結 果 近 二 年 考 績 智 測 成 績 保 薦 主 官 簽 章 第 20 頁, 共 36 頁

21 附 件 5-1 本 單 位 同 意 書 茲 同 意 本 屬 : 身 分 證 字 號 : 報 考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99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於 錄 取 後 至 軍 事 情 報 學 校 受 訓 單 位 印 信 中 華 民 國 9 9 年 月 日 第 21 頁, 共 36 頁

22 附 件 5-2 ( 所 屬 司 令 部 ) 同 意 書 茲 同 意 本 屬 : 身 分 證 字 號 : 報 考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99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於 錄 取 後 至 軍 事 情 報 學 校 受 訓, 於 受 訓 符 合 成 績 合 格 後 分 發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服 務, 並 由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負 責 分 發 派 職 司 令 部 印 信 第 22 頁, 共 36 頁

23 中 華 民 國 9 9 年 月 日 附 件 6 軍 職 生 入 學 志 願 書 立 志 願 書 人 因 考 取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99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自 接 受 基 礎 教 育 期 滿 成 績 合 格 起, 服 預 備 軍 官 現 役 5 年 ; 如 受 訓 期 間 因 故 遭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 1. 由 原 薦 訓 司 令 部 及 用 人 單 位 自 行 派 職 2. 續 服 完 原 法 定 役 期 3. 考 績 評 審 作 業 請 確 依 年 度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考 績 作 業 規 定 管 制 辦 理 另 完 訓 任 官 後 因 不 適 服 現 役, 致 退 伍 未 服 滿 考 選 簡 章 所 定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者, 應 依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所 受 領 之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謹 立 此 志 願 書 ( 以 上 內 容 本 人 均 確 實 瞭 解 同 意 後 簽 署 ) ( 本 志 願 書 一 式 二 份, 一 份 隨 個 人 兵 籍 資 料 謄 本, 一 份 呈 報 所 屬 司 令 部 及 用 人 單 位 納 入 兵 籍 資 料 正 本 ) 立 志 願 書 人 : 簽 章 出 生 年 月 日 : 身 分 證 字 號 : 戶 籍 地 址 : 第 23 頁, 共 36 頁

24 中 華 民 國 9 9 年 月 日 附 件 7 考 試 規 定 一 考 生 不 得 有 下 列 各 項 之 情 事, 違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 一 )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 二 )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 三 )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 四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二 考 生 應 按 准 考 證 所 載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試 場 規 劃 之 座 位 參 加 考 試, 不 得 請 求 變 更 無 准 考 證 不 准 應 試 三 準 時 到 達 試 場, 除 第 4 節 智 力 測 驗 講 解 考 試 規 定 事 項 及 閱 讀 指 導 說 明 外, 凡 考 試 開 始 遲 到 逾 10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入 場 應 試 者, 在 30 分 鐘 以 內 不 得 繳 卷 出 場 ; 智 力 測 驗 入 場 應 試 至 測 驗 終 止, 始 可 離 場,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提 前 出 場,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 試 中 除 試 題 科 目 不 符 印 刷 不 清, 得 舉 手 示 意 外, 不 准 詢 問 題 旨 或 出 聲 朗 誦, 亦 不 准 起 立 ); 繳 卷 出 場 後 不 得 復 入 四 每 場 考 試 起 訖 時 間, 均 以 統 一 鈴 響 為 準 五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之 文 具 外, 書 籍 及 非 考 試 應 用 物 品 ( 含 紙 張 呼 叫 器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 不 准 攜 帶 入 試 場 ( 僅 准 使 用 本 考 選 委 員 會 現 場 提 供 之 演 算 紙, 考 試 完 畢 後 一 律 繳 回, 不 得 將 其 攜 出 試 場 ) 六 作 答 時 僅 准 使 用 藍 ( 黑 ) 色 原 子 筆 ( 智 力 測 驗 一 律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 不 得 使 用 各 種 修 正 液 ( 立 可 白 ), 如 劃 記 不 清 不 全 擦 拭 不 潔 或 汙 損 摺 疊 等 情 形, 致 評 閱 考 卷 肇 生 無 法 判 讀 答 案 等 扣 分 情 事, 均 由 各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七 嚴 禁 考 生 互 相 談 話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或 以 其 他 非 法 手 段 等 舞 弊 行 為,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八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嚼 食 口 香 糖 檳 榔 飲 水 抽 菸, 無 故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離 場,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九 作 答 時 間 完 畢 時, 應 將 答 案 紙 ( 卡 ) 及 試 卷 置 於 桌 上, 俟 監 考 官 點 收 後 出 場, 不 准 在 場 內 逗 留, 嚴 禁 將 試 題 及 答 案 紙 ( 卡 ) 等 攜 出 場 外 十 考 生 誤 坐 試 場 應 試, 經 閱 卷 查 覺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若 於 考 試 期 間 查 覺 者, 僅 計 算 其 更 換 正 確 試 場 後 應 考 之 分 數 十 一 應 考 人 如 有 不 遵 前 述 各 項 規 定,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扣 分, 或 不 予 評 分, 或 註 銷 應 考 資 格 ; 另 各 科 如 有 缺 考 智 力 測 驗 提 前 離 場 或 重 大 違 規 者, 均 不 得 要 求 再 行 應 試 十 二 各 節 測 驗 時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護 照, 或 貼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 入 場 應 試, 並 請 於 體 能 鑑 測 時 自 備 舒 第 24 頁, 共 36 頁

25 附 件 8 適 之 體 育 服 裝 及 運 動 鞋 違 規 扣 分 標 準 一 冒 名 頂 替 者, 註 銷 考 試 資 格 二 攜 帶 非 考 試 應 用 物 品 ( 含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及 計 算 機 等 電 子 器 材 ) 入 場 者, 該 科 成 績 扣 5 分 三 考 試 中 飲 食 嚼 食 口 香 糖 檳 榔 飲 水 抽 菸 等, 該 科 成 績 扣 2 分 四 試 題 除 科 目 不 符 印 刷 不 清, 得 舉 手 發 問 外, 不 得 詢 問 題 旨 或 出 聲 朗 誦, 違 者 扣 該 科 成 績 2 分 五 不 照 答 案 紙 ( 卡 ) 上 所 規 定 之 符 號 及 位 置 作 答 或 劃 記 不 明 顯 或 擦 拭 後 模 糊 不 清, 及 使 用 修 正 液 ( 立 可 白 ), 以 致 人 工 閱 卷 或 電 腦 閱 卷 發 生 困 難 者, 所 答 各 題 不 予 計 分 六 互 相 交 談 及 偷 看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七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試 卷 ( 卡 ), 或 以 其 他 非 法 手 段 等 舞 弊 情 事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八 答 案 卡 作 記 號 汙 損 摺 疊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試 終 了 鈴 響 完 畢 後,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該 科 成 績 2 分 ; 勸 告 不 理, 經 強 行 收 回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出 場 後 不 得 宣 讀 答 案, 或 用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作 答, 違 者 註 銷 考 試 資 格 十 一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威 脅 監 考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註 銷 考 試 資 格, 並 送 請 相 關 機 關 依 法 懲 辦 十 二 不 得 擾 亂 試 場 及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勸 告, 如 勸 告 不 理, 即 勒 令 出 場,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如 拒 不 出 場, 註 銷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三 考 生 繳 卷 ( 卡 )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門 口 或 窗 外 逗 留 及 高 聲 喧 嘩, 違 者 該 科 成 績 扣 10 分 ; 不 聽 制 止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考 生 如 擅 自 將 試 卷 ( 題 ), 或 答 案 紙 ( 卡 ) 攜 出 考 場,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如 有 本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當 意 圖 之 行 為 者, 得 由 監 考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考 選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第 25 頁, 共 36 頁

26 附 件 9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9 9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相 關 系 所 之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照 職 類 一 覽 表 項 次 職 類 名 級 別 稱 備 甲 乙 考 1 商 業 計 算 V 2 會 計 事 務 V 3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V 4 電 腦 軟 體 設 計 V 僅 限 Java 及 C++ 等 2 類 5 儀 表 電 子 V V 6 電 力 電 子 V V 7 數 位 電 子 V V 8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V 9 視 聽 電 子 V V 10 電 器 修 護 V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第 26 頁, 共 36 頁

27 附 件 10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9 9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相 關 語 文 成 績 加 分 標 準 表 項 次 加 分 語 文 種 類 加 分 標 準 加 分 1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英 文 字 彙 用 法 閱 讀 等 3 項 各 達 60 分 ) 口 試 S-1 2 多 益 測 驗 (TOEIC) 550 分 ( 含 ) 以 上 3 托 福 測 驗 (TOEFL) 電 腦 型 態 193 分 ( 含 ) 以 上 4 托 福 測 驗 (TOEFL) 網 路 型 態 69 分 ( 含 ) 以 上 5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 複 試 ) 6 雅 思 (IELTS) 5 分 7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日 文 法 文 德 文 西 文 等 字 彙 用 法 閱 讀 等 3 項 各 達 50 分 ) 口 試 S-1 5 分 8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JLPT) 3 級 9 法 文 檢 定 (DELF) A1 10 法 文 檢 定 測 驗 (TCF) B1 11 德 語 鑑 定 考 試 (Test DaF) 聽 說 讀 寫 各 達 TDN3 12 西 班 牙 語 檢 定 (DELE) A1 13 俄 語 能 力 試 驗 (TORFL) TPКИ-1 14 韓 語 能 力 試 驗 (TOPIK) 3 級 15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英 文 字 彙 用 法 閱 讀 等 3 項 各 達 70 分 ) 口 試 S-2 10 分 16 多 益 測 驗 (TOEIC) 700 分 ( 含 ) 以 上 17 托 福 測 驗 (TOEFL) 電 腦 型 態 213 分 ( 含 ) 以 上 18 托 福 測 驗 (TOEFL) 網 路 型 態 79 分 ( 含 ) 以 上 19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高 級 ( 複 試 ) 第 27 頁, 共 36 頁

28 20 雅 思 (IELTS) 6.5 分 21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日 文 法 文 德 文 西 文 等 22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JLPT) 2 級 字 彙 用 法 閱 讀 等 3 項 各 達 70 分 ) 口 試 S-2 23 日 本 留 學 試 驗 (EJU) 通 過 24 法 文 檢 定 (DELF) A2 25 法 文 檢 定 測 驗 (TCF) B2 26 德 語 鑑 定 考 試 (Test DaF) 聽 說 讀 寫 各 達 TDN4 27 西 班 牙 語 檢 定 (DELE) B1 28 俄 語 能 力 試 驗 (TORFL) TPКИ-2 29 韓 語 能 力 試 驗 (TOPIK) 4 級 10 分 合 計 29 項, 加 5 分 14 項, 加 10 分 15 項 第 28 頁, 共 36 頁

29 附 件 11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99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聯 地 名 絡 址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電 申 請 日 期 :99 年 月 絡 話 日 複 科 查 目 國 文 英 文 專 業 科 目 體 能 鑑 測 請 勾 選 v 申 請 人 簽 章 1.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不 接 受 複 查 2. 傳 真 至 考 選 委 員 會 ( ) 辦 理 成 績 複 查 ( 請 同 時 以 電 話 確 認 ) 第 29 頁, 共 36 頁

30 附 件 12 入 學 志 願 書 立 志 願 書 人 因 考 取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99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在 基 礎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 包 含 入 伍 訓 練 及 學 年 教 育 ) 因 個 人 志 趣 品 德 學 業 技 術 體 格 等 因 素 遭 退 學 任 官 前 因 故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任 官 後 不 適 服 現 役, 致 退 伍 未 服 滿 考 選 簡 章 所 定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者, 將 依 考 選 簡 章 及 准 用 國 防 部 令 頒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及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賠 償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作 業 要 點, 處 理 服 役 賠 償 在 訓 練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等 相 關 問 題, 並 應 繳 還 訓 練 單 位 貸 予 之 軍 服 儀 器 等 件 ; 因 違 反 重 大 過 失 或 其 他 不 當 情 事 遭 退 學 者,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謹 立 此 志 願 書, 呈 存 備 案, 以 昭 信 守 ( 本 志 願 書 一 式 二 份, 一 份 隨 個 人 兵 籍 資 料 謄 本, 一 份 呈 報 所 屬 司 令 部 及 用 人 單 位 納 入 兵 籍 資 料 正 本 ) 立 志 願 書 人 : 簽 章 出 生 年 月 日 : 身 分 證 字 號 : 戶 籍 地 址 : 第 30 頁, 共 36 頁

31 中 華 民 國 9 9 年 月 日 附 件 13 ( 學 校 全 銜 ) 學 員 生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保 證 書 具 保 人 今 擔 保 在 基 礎 教 育 期 間 因 個 人 志 趣 品 德 學 業 技 術 體 格 等 因 素 遭 退 學 任 官 前 因 故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任 官 後 不 適 服 現 役, 致 退 伍 未 服 滿 考 選 簡 章 所 定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者 保 證 人 願 負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保 證 人 未 履 行 全 部 清 償 責 任 者, 應 依 法 強 制 執 行, 並 連 帶 負 責 賠 償 訴 訟 及 強 制 執 行 費 用 學 生 姓 名 戶 籍 地 址 通 信 地 址 保 證 人 姓 名 戶 籍 地 址 通 信 地 址 簽 名 蓋 章 簽 名 蓋 章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身 分 證 字 號 黏 貼 保 證 人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保 證 人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聯 電 絡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31 頁, 共 36 頁

32 附 件 14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99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錄 取 生 缺 件 報 到 切 結 書 考 生 於 民 國 99 年 月 日 前 ( 報 到 後 一 週 ), 仍 未 繳 交 正 本 文 件 查 驗 者 ( 畢 業 證 書 相 關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自 費 體 檢 表 退 伍 令 及 加 分 證 書 等 資 料 ) 依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民 國 99 年 志 願 役 專 業 預 備 軍 官 班 考 選 簡 章 第 拾 條 第 一 項, 即 予 以 退 學, 考 生 及 家 長 不 得 有 任 何 異 議 簽 名 :( 考 生 簽 名, 並 請 考 生 自 費 郵 件 限 時 掛 號, 影 本 乙 份 寄 送 回 家 ) 考 生 電 話 通 知 家 屬 缺 件 補 件 項 目, 通 話 時 間 : 地 點 :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 自 費 體 檢 表 ( 正 本 ) 退 伍 令 ( 正 本 ) 加 分 證 書 ( 正 本 ) 其 他 限 掛 郵 件 通 知 家 屬 接 訓 單 位 :( 承 辦 人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9 9 年 月 日 第 32 頁, 共 36 頁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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