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 製 化 Tailored 即 時 性 Timely 連 結 性 Connected 國 際 化 Global 高 互 動 性 Highly interactive Deloitte 全 球 脈 動, 在 地 觀 點 Deloitte 提 供 您 全 球 稅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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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ver_ 封 面 2.pdf /1/6 下 午 04:15: 年 1 月 號 國 際 議 題 產 業 趨 勢 財 會 稅 務 月 刊 展 望 2015 趨 勢 大 解 析 審 計 篇 / 稅 務 篇 / 企 業 風 險 服 務 篇 / 管 理 顧 問 篇 / 財 務 顧 問 篇 焦 點 報 導 工 研 院 與 勤 業 眾 信 聯 手 美 意 推 動 科 技 新 銳 成 巨 星 專 家 觀 點 滬 港 通 對 台 灣 投 資 人 的 影 響 分 析 管 理 顧 問 專 欄 不 動 產 擔 保 品 管 理 3.0 銀 行 提 升 獲 利 新 趨 勢 歡 迎 訂 閱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電 子 月 刊

2 客 製 化 Tailored 即 時 性 Timely 連 結 性 Connected 國 際 化 Global 高 互 動 性 Highly interactive Deloitte 全 球 脈 動, 在 地 觀 點 Deloitte 提 供 您 全 球 稅 務 新 聞 及 資 訊 來 自 世 界 各 國 的 稅 務 專 業 人 士, 提 供 各 國 的 稅 務 新 聞 及 最 新 訊 息, 且 可 依 個 人 需 求 選 擇 常 用 的 稅 務 主 題 國 家 及 語 言, 並 即 時 接 收 以 稅 務 新 聞 資 訊 專 家 觀 點 及 稅 率 連 結 互 動 並 儲 存 收 藏 適 用 於 所 有 ios 及 Android 裝 置 Android Google Play Store ios iphone / ipad

3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出 版 每 月 10 號 出 刊 發 行 人 : 陳 清 祥 編 輯 顧 問 : 郭 政 弘 張 豐 淦 萬 幼 筠 李 學 澄 范 有 偉 龔 俊 吉 賴 冠 仲 陳 慧 銘 郭 俐 雯 洪 惠 玲 法 律 顧 問 : 林 瑞 彬 葉 光 章 總 編 輯 : 洪 國 田 責 任 編 輯 : 簡 秀 芬 吳 品 儀 薛 新 樺 美 編 : 林 淑 琴 戴 文 珮 編 輯 組 : 林 佳 怡 范 麗 君 彭 為 德 周 嘉 明 祁 靜 芬 黃 麗 珊 徐 郁 琄 陳 玉 玲 周 惠 珍 劉 珮 甄 郭 卉 玹 謝 佩 紋 林 浩 慈 歡 迎 各 界 投 稿 :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歡 迎 各 界 專 家 學 者 投 稿, 與 讀 者 分 享 會 計 稅 務 法 務 財 務 與 企 業 管 理 等 相 關 內 容 ; 惟 作 品 必 須 未 曾 發 表 於 任 何 報 章 雜 誌 及 網 路 平 台 投 稿 文 章 字 數 限 5000 字 以 內, 並 在 每 月 20 號 截 稿 前 將 文 章 回 傳 至 勤 業 眾 信 編 輯 組 編 輯 組 保 留 是 否 刊 登 之 決 定 權 編 輯 聯 絡 人 : 吳 品 儀 小 姐 elawu@deloitte.com.tw ; (02) #2691 戴 文 珮 小 姐 petai@deloitte.com.tw ; (02) #2984

4 Content Cover Story 展 望 2015 趨 勢 大 解 析 審 計 篇 / 稅 務 篇 / 企 業 風 險 服 務 篇 / 管 理 顧 問 篇 / 財 務 顧 問 篇 6 總 裁 的 話 陳 清 祥 總 裁 封 面 故 事 趨 勢 解 析 7 審 計 篇 羊 年 吉 祥 證 券 市 場 最 新 法 規 總 整 理 郭 政 弘 營 運 長 13 稅 務 篇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2015 年 預 計 行 動 計 劃 與 目 前 各 國 之 因 應 方 案 張 豐 淦 營 運 長 徐 有 德 協 理 15 稅 務 篇 2015 年 不 可 不 知 的 新 法 規 林 宜 信 會 計 師 胡 雅 晴 經 理 17 稅 務 篇 我 國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趨 勢 及 國 際 移 轉 訂 價 新 發 展 張 衛 義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張 宗 銘 會 計 師 周 宗 慶 協 理 20 稅 務 篇 中 國 大 陸 2015 年 反 避 稅 之 趨 勢 杜 啟 堯 會 計 師 林 淑 怡 會 計 師 22 稅 務 篇 商 業 會 計 變 動 的 影 響 袁 金 蘭 會 計 師 李 寶 鳳 經 理 25 法 令 遵 循 篇 法 令 遵 循 制 度 元 年 - 新 內 控 準 則 等 新 法 令 已 啟 動, 企 業 負 責 人 的 風 險 不 可 輕 忽 林 瑞 彬 主 持 律 師 張 憲 瑋 律 師 28 企 業 風 險 服 務 篇 善 用 新 興 資 訊 科 技 具 體 實 踐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萬 幼 筠 營 運 長 31 管 理 顧 問 篇 前 瞻 與 創 新 提 升 企 業 績 效 李 學 澄 營 運 長 35 財 務 顧 問 篇 併 購 重 組 轉 型 再 升 級 亞 洲 金 融 跨 境 合 作 增 溫 范 有 偉 營 運 長

5 稅 務 面 面 觀 38 跨 國 稅 務 新 動 向 荷 蘭 陳 光 宇 會 計 師 洪 于 婷 協 理 41 跨 國 人 力 調 派 新 知 新 加 坡 個 人 就 業 准 證 新 規 定 廖 哲 莉 會 計 師 呂 逸 雯 經 理 企 業 風 險 專 欄 42 新 興 科 技 風 險 管 控 系 列 - 剖 析 證 券 期 貨 市 場 新 興 科 技 資 訊 安 全 管 控 指 引 ( 下 ) 周 嘉 明 協 理 楊 怡 芳 經 理 44 中 小 企 業 如 何 做 好 產 銷 規 劃 - 微 利 時 代 的 製 造 業 林 茵 薇 經 理 邱 鈺 珊 副 理 47 永 續 揭 露 的 年 代 溫 紹 群 協 理 莊 上 賢 資 深 顧 問 50 符 合 ISO/IEC 之 數 位 鑑 識 實 驗 室 建 置 經 驗 分 享 宋 子 莉 經 理 曾 淑 玲 副 理 管 理 顧 問 專 欄 52 不 動 產 擔 保 品 管 理 3.0, 銀 行 提 升 獲 利 新 趨 勢 鄭 興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莊 浩 智 協 理 洪 逸 芯 副 理 專 家 觀 點 58 會 計 師 看 時 事 反 向 收 購 財 報 數 字 豬 羊 變 色 江 美 艷 會 計 師 雷 瑛 協 理 60 會 計 師 看 時 事 全 球 大 追 稅 啟 動 郭 雨 萍 會 計 師 李 嘉 雯 協 理 62 勤 業 眾 信 專 欄 移 轉 訂 價 留 意 三 查 核 指 標 勤 業 眾 信 陳 清 祥 總 裁 68 滬 港 通 對 台 灣 投 資 人 的 影 響 分 析 杜 啟 堯 會 計 師 傅 至 真 協 理 理 仁 一 窺 公 平 交 易 法 全 面 翻 修 之 重 點 理 仁 法 律 事 務 所 / 謝 文 倩 律 師 陳 紹 倫 律 師 企 業 如 何 因 應 刑 事 偵 查 的 衝 擊 眾 達 國 際 法 律 事 務 所 / 羅 名 威 律 師 焦 點 報 導 77 日 本 投 資 熱 東 交 所 剖 析 赴 日 投 籌 資 優 勢 79 全 球 反 避 稅 浪 潮 洞 悉 移 轉 訂 價 新 趨 勢 81 工 研 院 與 勤 業 眾 信 聯 手 美 意 推 動 科 技 新 銳 成 巨 星 83 勤 業 眾 信 解 碼 日 本 不 動 產 市 場 與 投 資 稅 法 新 趨 勢 法 規 輯 要 85 證 券 管 理 法 規 87 金 融 保 險 管 理 法 規 89 稅 務 法 規 92 投 資 管 理 法 規 93 中 國 稅 法 94 財 稅 行 事 曆 102 稅 務 工 作 行 事 曆 103 勤 業 眾 信 講 座 出 版 64 緬 甸 投 資 環 境 剖 析 ( 下 篇 ) 廖 哲 莉 會 計 師 版 權 所 有, 非 經 同 意 不 得 轉 載

6 06 封 面 故 事 總 裁 總 的 裁 話 的 話 敬 愛 的 勤 業 眾 信 讀 者 們 : 2015 年 仍 將 是 一 個 充 滿 挑 戰 機 會 突 破 跟 成 長 的 一 年! 謹 代 表 勤 業 眾 信 全 體 同 仁 祝 福 您 吉 慶 有 餘 羊 年 財 順! 在 2014 年 間 我 們 一 起 面 對 各 式 各 樣 的 挑 戰, 也 一 起 探 討 了 許 多 產 業 焦 點 議 題, 包 含 延 續 2013 年 的 食 安 問 題, 讓 全 體 人 民 再 次 聚 焦 企 業 責 任 議 題 ; 年 末 的 台 灣 史 上 規 模 最 大 的 九 合 一 選 舉 結 果, 也 將 帶 給 台 灣 政 經 環 境 的 改 變 ; 勤 業 眾 信 甫 於 2014 年 末 舉 辦 華 人 特 色 醫 藥 CEO 論 壇, 齊 聚 產 業 巨 擘 討 論 台 灣 醫 療 生 技 產 業 如 何 在 全 球 化 浪 潮 中 發 展 自 身 的 競 爭 力, 更 從 中 發 掘 台 灣 產 業 堅 強 的 實 力 以 及 進 軍 全 球 市 場 的 決 心 面 對 2015 年 又 將 是 嶄 新 的 大 環 境 變 化,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編 輯 團 隊, 將 持 續 提 供 您 專 業 的 產 業 解 析, 整 合 全 球 Deloitte 資 源, 帶 給 您 審 計 稅 務 財 務 顧 問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管 理 顧 問 等 五 大 領 域 之 領 航 資 訊, 承 諾 帶 給 您 第 一 手 產 業 觀 察 分 析, 讓 您 隨 時 掌 握 潮 流 趨 勢 展 望 未 來! 最 後, 再 次 銘 謝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超 過 兩 萬 名 讀 者 長 久 以 來 的 支 持, 未 來 勤 業 眾 信 團 隊 將 持 續 扮 演 企 業 的 最 佳 伙 伴, 與 您 一 同 開 展 更 燦 爛 的 2015 年 祝 福 各 位 讀 者 朋 友 健 康 喜 樂 萬 事 如 意 羊 年 行 大 運 勤 業 眾 信 集 團 總 裁 2015 Jan

7 封 面 故 事 07 Cover Story 郭 政 弘 審 計 部 營 運 長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2015 趨 勢 解 析 審 計 篇 羊 年 吉 祥 證 券 市 場 最 新 法 規 總 整 理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部 / 郭 政 弘 營 運 長 自 金 管 會 98 年 5 月 14 日 公 布 我 國 企 業 採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之 推 動 架 構 後, 已 歷 四 年 餘, 金 管 會 表 示 第 一 階 段 適 用 IFRSs 之 公 司 業 已 順 利 採 用 IFRSs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並 如 期 公 告 申 報, 今 (104) 年 則 進 入 推 動 架 構 之 第 二 階 段 ( 非 上 市 上 櫃 及 興 櫃 之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採 用 IFRS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 而 金 管 會 有 鑑 於 目 前 IASB 所 發 布 準 則 已 與 我 國 產 生 數 個 版 本 差 異, 考 量 2013 年 版 IFRSs 與 第 一 階 段 所 採 用 之 2010 年 版 間 已 有 若 干 差 異, 且 變 動 幅 度 已 逾 三 分 之 ㄧ, 為 縮 小 我 國 會 計 準 則 與 國 際 間 之 版 本 差 異, 於 103 年 1 月 29 日 發 布 我 國 全 面 升 級 採 用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版 本 之 推 動 架 構, 規 劃 採 循 序 漸 進 分 兩 階 段 方 式 推 動 國 內 版 本 升 級 自 今 (104) 年 起, 為 推 動 架 構 之 第 二 階 段, 由 2010 年 版 升 級 至 2013 年 版 ( 不 包 含 IFRS9 金 融 工 具 ): 即 以 版 本 為 基 礎, 認 可 IASB 發 布 之 各 號 公 報, 適 用 對 象 包 括 已 採 用 IFRSs 以 及 預 計 於 104 年 採 用 IFRSs 之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而 依 計 畫, 將 自 106 年 起 採 逐 號 公 報 認 可 制 註 : 1: 第 一 階 段 公 司 ( 含 上 市 櫃 公 司 興 櫃 公 司 及 金 管 會 主 管 之 金 融 業 ) 已 自 102 年 開 始 依 2010 年 版 IFRSs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2: 第 一 階 段 公 司 及 第 二 階 段 公 司 ( 非 上 市 上 櫃 及 興 櫃 之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 自 104 年 起 一 致 採 用 2013 年 版 IFRSs 編 製 財 務 報 告 3: 自 106 年 起 不 限 定 版 本, 就 各 號 IFRSs 公 報 逐 號 評 估 認 可 後 適 用 4: 係 指 IASB 發 布 生 效 實 施 之 版 本, 包 括 未 經 金 管 會 認 可 者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8 08 封 面 故 事 配 合 升 級 為 IFRS 2013 年 正 體 中 文 版 修 正 各 業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依 前 段 所 述, 為 配 合 我 國 將 於 104 全 面 升 級 採 用 2013 年 版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及 配 合 國 內 目 前 實 施 IFRSs 情 形 檢 討 現 行 規 定 以 維 持 適 度 監 理, 金 管 會 已 於 近 期 修 正 各 行 業 ( 包 括 一 般 證 券 發 行 人 期 貨 商 保 險 業 及 金 融 控 股 銀 行 及 票 券 金 融 業 ) 之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以 下 首 先 就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之 主 要 修 正 重 點 彙 於 下 表 : 主 要 修 正 重 點 重 點 內 容 影 響 一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二 關 係 人 範 疇 三 揭 露 員 工 人 數 四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其 公 允 價 值 之 變 動 五 再 衡 量 數 之 會 計 政 策 六 新 增 年 度 財 報 附 註 資 訊 會 計 估 計 事 項 中 有 關 折 舊 性 折 耗 性 資 產 耐 用 年 限 折 舊 ( 耗 ) 方 法 與 無 形 資 產 攤 銷 期 間 攤 銷 方 法 之 變 動, 及 殘 值 之 變 動, 應 將 估 計 變 動 之 性 質 估 計 變 動 能 提 供 可 靠 且 更 攸 關 資 訊 之 理 由, 洽 請 簽 證 會 計 師 就 合 理 性 分 析 並 出 具 複 核 意 見, 作 成 議 案 提 報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及 監 察 人 承 認 後 公 告 申 報, 並 提 報 最 近 一 次 股 東 會 (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 能 證 明 不 具 控 制 聯 合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響 者 外, 應 視 為 實 質 關 係 人 ( 第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 本 期 發 生 之 員 工 福 利 折 舊 折 耗 及 攤 銷 費 用 功 能 別 彙 總 表 ( 第 二 十 三 條 格 式 八 之 七 )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其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金 額 屬 信 用 風 險 所 產 生 者, 除 避 免 會 計 配 比 不 當 之 情 形 或 屬 放 款 承 諾 及 財 務 保 證 合 約 須 認 列 於 損 益 外, 應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第 十 條 第 三 項 第 三 款 第 三 目 ) 發 行 人 得 選 擇 將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之 再 衡 量 數 認 列 於 保 留 盈 餘 或 其 他 權 益 並 於 附 註 中 揭 露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之 再 衡 量 數 認 列 於 其 他 權 益 者, 後 續 期 間 不 得 重 分 類 至 損 益 或 轉 入 保 留 盈 餘 (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 應 依 IAS 19 規 定 揭 露, 包 括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對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之 金 額 時 點 及 不 確 定 性 之 影 響 等 資 訊 揭 露 IFRS 13 公 允 價 值 資 訊 具 重 大 影 響 之 外 幣 資 產 與 負 債 ( 第 十 五 條 第 二 十 二 款 三 十 款 及 第 三 十 一 款 ) 明 定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無 須 計 算 追 溯 調 整 之 影 響 數 ( 釐 清 法 令 字 義 上 解 讀 之 疑 義 ) 將 聯 合 控 制 亦 納 入 屬 實 質 關 係 人 之 範 疇 ( 與 目 前 實 務 作 法 相 同 ) 新 增 企 業 應 於 加 註 員 工 人 數 資 訊 舊 版 規 定 為, 對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屬 企 業 信 用 風 險 所 產 生 者, 並 應 附 註 揭 露 IFRS 9( ) 修 正 規 定, 除 持 有 供 交 易 之 負 債 外, 負 債 信 用 風 險 之 影 響 不 應 影 響 損 益, 故 指 定 為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負 債,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列 入 損 益, 但 屬 企 業 信 用 風 險 所 產 生 者 須 列 為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單 獨 提 前 適 用 IFRS 9 此 項 規 定 ) [ 影 響 ] 影 響 損 益 之 認 列,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屬 企 業 信 用 風 險 所 產 生 者, 若 為 利 益 將 不 能 分 配 舊 版 規 定 為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精 算 損 益 可 採 一 次 認 列 或 分 期 認 列, 且 僅 得 轉 入 保 留 盈 餘 新 版 規 定 為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之 再 衡 量 數 僅 得 採 一 次 認 列, 可 選 擇 轉 入 保 留 盈 餘 或 列 為 其 他 權 益 [ 影 響 ] 企 業 仍 應 審 慎 評 估 選 擇 會 計 政 策 並 一 致 採 用 選 擇 將 再 衡 量 數 累 積 於 其 他 權 益 之 公 司, 原 則 上 應 自 始 追 溯, 惟 金 管 會 考 量 實 務 作 業 困 難 亦 允 許 已 採 用 2010 年 版 之 第 一 階 段 公 司 ( 精 算 損 益 已 全 數 調 整 保 留 盈 餘 ), 若 追 溯 適 用 實 務 上 有 重 大 困 難 者, 得 不 調 整 轉 換 日 ( ) 已 列 入 保 留 盈 餘 之 應 計 退 休 金 負 債 差 異 數, 於 後 之 再 衡 量 數 始 選 擇 列 報 於 其 他 權 益 項 目 配 合 版 本 新 增 IAS 19 及 IFRS 13 之 揭 露 規 定 惟 於 2015 年 由 2010 年 版 升 級 為 2013 年 版 之 企 業,2015 年 財 務 報 告 無 須 列 示 比 較 期 間 2014 年 之 IAS 19 敏 感 度 分 析, 亦 無 須 依 IFRS 13 揭 露 比 較 資 訊 具 重 大 影 響 之 外 幣 資 產 與 負 債 係 IFRS 問 答 集 既 有 之 規 定, 目 前 實 務 上 已 納 入 財 報 之 編 製, 今 將 規 定 明 訂 於 編 準 中 七 新 增 期 中 財 報 資 訊 期 中 財 務 報 告 應 揭 露 自 前 一 年 度 報 導 期 間 結 束 日 後 具 重 大 性 之 事 項 或 交 易, 除 依 IAS 34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揭 露 下 列 資 訊 : 一 依 IAS 8 應 揭 露 之 新 發 布 及 修 訂 準 則 及 解 釋 之 影 響 二 金 融 工 具 所 產 生 之 風 險 及 風 險 管 理 三 應 收 款 項 之 帳 齡 分 析 及 備 抵 呆 帳 變 動 情 形 與 減 損 評 估 四 具 重 大 影 響 之 外 幣 資 產 與 負 債 五 外 幣 貨 幣 性 項 目 有 關 匯 率 風 險 之 敏 感 度 分 析 ( 第 二 十 條 第 二 項 ) 增 加 期 中 財 報 資 訊 之 揭 露 內 容 預 為 因 應 104 年 編 製 期 中 財 報 之 準 備, 建 議 公 司 及 早 準 備 103 年 比 較 資 訊 註 : 完 整 內 容 請 詳 參 發 布 修 訂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報 編 製 準 則 ( 金 管 證 審 字 第 號 ) 2015 Jan

9 封 面 故 事 09 至 於 期 貨 商 保 險 業 及 金 融 控 股 銀 行 及 票 券 金 融 業 之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主 要 係 參 採 上 開 證 券 發 行 人 之 修 正 內 容 作 修 正, 比 較 大 的 不 同 點, 在 於 保 險 業 銀 行 票 券 金 融 業 及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已 修 正 放 寬 嗣 後 僅 於 編 製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時, 始 須 編 製 重 要 會 計 項 目 明 細 表 該 修 正, 實 質 上 減 輕 金 融 特 許 事 業 原 本 於 編 製 期 中 個 體 財 務 報 告 時 亦 須 編 製 會 計 項 目 明 細 表 之 作 業 負 擔 詳 細 內 容 請 詳 : 期 貨 商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 金 管 證 券 字 第 號 ) 保 險 業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 金 管 保 財 字 第 號 ) 公 開 發 行 銀 行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公 開 發 行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103 年 10 月 21 日 發 布 ( 金 管 銀 法 字 第 號 ) 修 正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得 自 103 年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日 提 前 適 用 新 法 經 濟 部 已 於 103 年 11 月 19 日 發 布 新 修 正 之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新 法 施 行 日 期 為 民 國 105 年 1 月 1 日 並 彈 性 規 定 商 業 得 自 願 自 103 年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日 提 前 適 用 新 法 新 修 訂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 則 金 管 會 證 期 局 於 103 年 9 月 22 日 公 告 修 正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 則 其 主 要 係 參 考 美 國 COSO 更 新 報 告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三 大 目 標 及 五 大 組 成 要 素 之 相 關 內 涵, 並 配 合 該 報 告 強 調 公 司 治 理 觀 念 及 考 量 國 內 實 務 需 加 強 事 項, 增 訂 相 關 控 制 作 業 等 上 述 準 則 將 於 104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是 以 公 司 至 遲 須 於 103 年 底 前 提 報 董 事 會 通 過 修 正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內 部 稽 核 實 施 細 則, 並 將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送 交 各 監 察 人, 若 有 設 置 審 計 委 員 會 者, 該 修 正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亦 須 於 103 年 底 前 經 審 計 委 員 會 同 意, 並 提 董 事 會 決 議 由 於 公 司 因 應 此 修 正 事 項, 除 應 考 量 建 置 之 制 度 規 範 外, 尚 涉 及 人 員 / 資 源 配 置 與 作 業 時 間 因 素, 因 是 同 仁 應 及 時 與 客 戶 溝 通 此 修 正 準 則 之 影 響 修 正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得 自 103 年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日 提 前 適 用 新 法 主 要 修 正 重 點 一 綜 合 損 益 表 / 現 金 流 量 表 內 容 二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容 其 他 權 益 部 分 施 行 日 期 重 點 內 容 將 損 益 表 修 正 為 綜 合 損 益 表, 增 訂 本 期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與 本 期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並 刪 除 營 業 部 門 損 益 非 常 損 益 及 會 計 原 則 變 動 之 累 積 影 響 數 等 項 目 (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十 二 條 至 第 四 十 一 條 ) 修 正 現 金 流 量 表 之 定 義, 並 分 類 為 營 業 投 資 及 籌 資 活 動 之 現 金 流 量 ( 修 正 條 文 第 四 十 三 條 )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規 定, 資 產 與 負 債 應 按 流 動 性 及 非 流 動 性 之 分 類 分 別 表 達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四 條 ) 修 正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範 圍 ; 另 參 考 IAS 39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與 衡 量 修 正 短 期 性 之 投 資 會 計 項 目 分 類, 以 及 修 正 應 收 票 據 及 應 收 帳 款 應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五 條 )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規 定, 增 訂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礦 產 資 源 生 物 資 產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負 債 準 備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等 會 計 項 目 之 定 義 原 始 認 列 及 後 續 衡 量 ( 修 正 條 文 第 十 七 條 至 二 十 條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十 五 條 及 第 二 十 六 條 ) 參 酌 IAS 36 資 產 減 損, 明 定 資 產 減 損 認 列 及 迴 轉 等 衡 量 規 定 (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十 四 條 ) 修 正 無 形 資 產 攤 銷 之 規 定, 商 譽 及 無 明 確 經 濟 效 益 期 限 之 無 形 資 產, 得 以 合 理 有 系 統 之 方 法 分 期 攤 銷 或 每 年 定 期 進 行 減 損 測 試 (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十 一 條 ) 修 正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損 益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中 屬 有 效 避 險 部 分 之 避 險 工 具 損 益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財 務 報 表 換 算 之 兌 換 差 額 及 未 實 現 重 估 增 值 等 會 計 項 目 ( 修 正 條 文 第 三 十 條 ) 為 配 合 新 修 正 之 商 業 會 計 法, 本 準 則 施 行 日 期 定 為 105 年 1 月 1 日, 並 彈 性 規 定 商 業 得 自 願 自 103 年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日 起, 提 前 適 用 本 準 則 ( 修 正 條 文 第 四 十 五 條 ) 註 : 完 整 內 容 請 詳 參 修 正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103 年 11 月 19 日 經 商 字 第 號 )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10 10 封 面 故 事 接 下 來 的 幾 項 新 制, 則 主 要 係 著 重 在 公 司 治 理 方 面 的 強 化 : 強 制 上 市 ( 櫃 ) 特 定 公 司 編 製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鑑 於 經 營 民 生 相 關 業 務 直 接 面 對 消 費 者 或 具 一 定 規 模 以 上 之 企 業, 其 營 運 活 動 對 環 境 及 社 會 大 眾 影 響 層 面 較 大, 應 善 盡 其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又 近 期 食 品 安 全 問 題 影 響 國 人 健 康, 並 嚴 重 衝 擊 社 會 大 眾 信 心 及 國 際 觀 感, 是 以 金 管 會 除 強 化 上 市 ( 櫃 ) 公 司 之 內 部 控 制 責 任 外, 並 將 要 求 上 市 ( 櫃 ) 食 品 業 金 融 業 化 學 工 業 及 實 收 資 本 額 為 新 臺 幣 100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司, 應 編 製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 下 稱 CSR 報 告 書 ), 以 提 升 直 接 面 對 民 眾 (B to C) 公 司 之 社 會 責 任 及 重 振 消 費 者 與 供 應 鏈 廠 商 對 此 類 上 市 ( 櫃 ) 公 司 之 信 心 CSR 報 告 書 之 編 製, 應 採 用 國 際 通 用 指 引 這 類 指 引 提 供 環 境 社 會 及 公 司 治 理 等 各 面 向 之 指 標, 並 具 體 揭 露 所 處 產 業 之 重 要 關 注 議 題, 目 的 在 導 引 企 業 全 面 檢 視 其 業 務 及 經 營 所 面 臨 之 風 險 及 挑 戰, 並 據 以 制 定 營 運 政 策 及 因 應 措 施 ; 另 企 業 編 製 過 程 中, 將 可 瞭 解 國 際 及 同 業 關 注 的 議 題 自 身 之 優 劣 勢 與 亟 待 改 善 之 事 項 企 業 進 行 上 開 檢 視 後, 即 可 編 製 CSR 報 告 書 作 為 對 內 對 外 之 溝 通 工 具, 完 整 呈 現 企 業 所 處 環 境 及 其 作 為 與 未 來 努 力 方 向, 以 利 其 利 害 關 係 人 ( 如 股 東 員 工 社 區 供 應 商 或 客 戶 及 消 費 大 眾 ) 之 了 解 規 範 強 制 編 製 CSR 報 告 書 之 公 司 範 圍 : 一 規 範 對 象 : 國 內 上 市 ( 櫃 ) 之 食 品 工 業 及 最 近 年 度 餐 飲 收 入 佔 總 營 收 達 50% 以 上 之 特 定 公 司 金 融 業 化 學 工 業 及 實 收 資 本 額 達 100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司 二 規 範 方 式 : 由 證 交 所 及 櫃 買 中 心 明 訂 公 司 編 製 與 申 報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作 業 辦 法, 明 訂 上 開 對 象 應 每 年 參 考 國 際 通 用 指 引 編 製 CSR 報 告 書 並 於 6 月 底 前 發 布 另 考 量 企 業 首 次 實 施 需 花 較 多 時 間 溝 通 及 準 備, 首 次 編 製 者 得 於 12 月 底 前 發 布 修 新 修 訂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 則 主 要 修 正 重 點 一 參 考 美 國 COSO 報 告 修 改 內 容 二 新 增 內 控 作 業 三 新 增 董 事 會 及 審 計 委 員 會 相 關 規 定 四 新 增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及 內 部 稽 核 主 管 相 關 規 定 五 資 訊 公 開 期 限 重 點 內 容 增 訂 報 導 目 標 範 圍 包 括 公 司 內 部 財 務 報 導 及 非 財 務 報 導 外 部 財 務 報 導 及 非 財 務 報 導 ( 第 三 條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應 涵 蓋 董 事 會 與 管 理 階 層 應 建 立 組 織 結 構 呈 報 體 系 及 適 當 權 限 與 責 任 ( 第 五 條 ) 公 司 於 設 計 內 部 控 制 度 時, 應 綜 合 考 量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組 成 要 素 ( 控 制 環 境 / 風 險 評 估 / 控 製 作 業 / 資 訊 與 溝 通 / 監 督 作 業 ) 相 關 說 明 內 容 ( 第 六 條 ) 納 入 對 審 計 委 員 會 運 作 之 管 理 控 制 作 業 ( 第 八 條 ) 納 入 經 理 人 之 薪 資 報 酬 政 策 與 制 度 ( 第 三 十 九 條 ) 將 子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及 重 要 經 理 人 之 薪 資 報 酬 與 其 選 任 及 指 派 權 責 之 方 式 納 入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經 營 管 理 之 監 督 管 理 控 制 作 業 中 ( 第 三 十 九 條 )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應 經 審 計 委 員 會 同 意, 並 提 董 事 會 決 議 ( 第 四 條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有 效 性 之 考 核 應 經 審 計 委 員 會 同 意, 並 提 董 事 會 決 議 ( 第 二 十 四 條 ) 明 定 應 設 置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職 務 代 理 人 ( 第 十 二 條 ) 內 部 稽 核 實 施 細 則 應 載 明 內 部 稽 核 單 位 之 目 的 職 權 及 責 任 等 事 項 ( 第 十 三 條 ) 將 法 令 規 章 遵 循 事 項 納 入 每 年 年 度 稽 核 計 畫 之 稽 核 項 目 ( 第 十 四 條 ) 內 部 稽 核 主 管 任 免 辭 職 等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日 之 即 日 起 算 二 日 內 於 網 際 網 路 資 訊 系 統 申 報 本 會 備 查 ( 第 十 一 條 ) 應 於 每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後 三 個 月 內 公 告 申 報 內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書, 未 上 市 未 上 櫃 之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 含 興 櫃 公 司 ) 因 作 業 時 間 確 有 不 及, 得 延 長 至 每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後 四 個 月 內 公 告 申 報 ( 第 二 十 四 條 ) 註 : 完 整 內 容 請 詳 參 發 布 修 正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 則 部 分 條 文 ( 金 管 證 審 字 第 號 ) 2015 Jan

11 封 面 故 事 11 鑑 於 食 安 事 件 影 響 國 人 民 生 甚 鉅, 主 管 機 關 另 要 求 食 品 工 業 及 餐 飲 收 入 占 其 全 部 營 業 收 入 之 比 率 達 50% 之 上 市 公 司 編 製 之 報 告 書, 且 應 取 得 會 計 師 依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發 布 之 準 則 所 出 具 之 意 見 書 ( 其 範 圍 應 包 含 編 製 與 申 報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作 業 辦 法 規 定 所 揭 露 之 績 效 指 標 ), 其 餘 公 司 之 企 業 責 任 報 告 書 得 自 願 取 得 第 三 方 確 認 確 信 及 保 證 國 內 外 上 市 公 司 年 底 前 須 設 網 站 目 前 仍 有 些 上 市 公 司 尚 未 設 立 網 站, 證 交 所 已 強 制 規 定 104 年 底 前, 所 有 上 市 公 司 均 須 完 成 設 置 公 司 網 站, 且 網 站 內 容 需 設 利 害 關 係 人 專 區 ( 包 括 員 工 顧 客 供 應 商 經 銷 商 母 公 司 或 附 屬 公 司 合 作 夥 伴 投 資 者 和 股 東, 甚 至 於 債 權 人 等 ), 此 舉 主 要 亦 是 配 合 2013 強 化 我 國 公 司 治 理 藍 圖 計 畫 項 目, 以 及 促 進 股 東 行 動 主 義 之 具 體 措 施, 利 用 利 害 關 係 人 專 區 可 以 設 置 消 費 者 申 訴 管 道 或 詢 問 及 發 表 意 見 的 專 區, 上 市 公 司 也 可 以 設 立 利 害 關 係 人 較 關 心 的 Q&A 問 題 等 今 年 起 應 申 報 股 東 常 會 各 議 案 決 議 情 形 股 東 會 年 報 申 報 期 限 亦 提 早 為 使 股 東 明 瞭 上 市 ( 櫃 ) 及 興 櫃 公 司 股 東 常 會 所 有 議 案 決 議 內 容 推 動 公 司 股 東 會 議 案 採 逐 案 票 決 方 式, 提 昇 公 司 治 理, 金 管 會 督 導 櫃 買 中 心 修 訂 相 關 規 章, 規 範 上 市 ( 櫃 ) 及 興 櫃 公 司 應 於 股 東 常 會 召 開 完 畢 後 2 日 內, 申 報 股 東 常 會 各 議 案 資 訊, 包 含 須 經 股 東 常 會 通 過 之 承 認 案 討 論 案 及 臨 時 動 議 之 議 案 內 容 及 決 議 情 形 議 案 如 經 表 決, 須 申 報 贊 成 反 對 棄 權 無 效 未 投 票 權 數 等 明 細 資 料, 並 申 報 前 揭 議 案 總 數 採 投 票 表 決 之 議 案 數, 且 於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揭 露 依 過 去 規 定, 上 市 ( 櫃 ) 公 司 於 股 東 常 會 後 2 日 內, 僅 需 申 報 股 東 常 會 重 要 議 案 盈 餘 分 配 / 虧 損 撥 補 章 程 修 訂 財 務 報 表 案 及 董 監 事 選 舉 之 決 議 情 形 經 修 訂 相 關 規 章 後, 自 今 年 之 股 東 常 會 起, 股 東 即 可 於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公 司 治 理 專 區 項 下 之 股 東 常 會 議 案 決 議 情 形 進 行 查 詢 各 議 案 之 決 議 內 容 及 表 決 方 式, 並 可 於 議 事 錄 公 告 ( 股 東 會 後 20 日 內 ) 前 即 早 知 悉, 有 助 於 股 東 瞭 解 公 司 議 案 受 股 東 支 持 程 度, 及 公 司 是 否 採 行 逐 案 票 決 之 情 形 另, 參 採 OECD 公 司 治 理 平 等 對 待 所 有 股 東 之 原 則, 新 規 定 上 市 公 司 申 報 股 東 會 年 報 電 子 檔, 由 現 行 股 東 常 會 召 開 日 至 少 二 個 營 業 日 前 調 整 為 股 東 常 會 召 開 日 七 日 前 申 報 是 以 新 修 訂 之 股 東 會 年 報 申 報 起 算 日 期, 係 自 申 報 之 翌 日 起 算 至 開 會 前 1 日 必 須 滿 7 天 以 上, 舉 例 來 說, 上 市 公 司 若 於 104 年 6 月 12 日 召 開 股 東 常 會, 則 應 於 104 年 6 月 4 日 ( 含 ) 前 申 報 股 東 會 年 報 電 子 檔 供 投 資 人 查 閱 持 續 獨 立 董 事 之 設 置 及 資 格 審 查 金 管 會 最 近 一 次 係 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 發 布 命 令 規 定 擴 大 強 制 設 置 獨 立 董 事 及 審 計 委 員 會 之 適 用 範 圍, 其 中, 不 管 資 本 額 規 模 大 小 所 有 上 市 公 司 應 於 104~106 年 間 完 成 獨 立 董 事 設 置, 最 少 不 得 低 於 2 席, 且 不 得 少 於 董 事 席 次 的 五 分 之 一 依 證 交 所 統 計, 目 前 國 內 上 市 公 司 808 家, 已 設 立 獨 立 董 事 者 計 418 家, 占 國 內 上 市 公 司 51.7%, 另 依 主 管 機 關 擴 大 強 制 設 置 獨 立 董 事 之 範 圍 規 定, 據 資 料,104 年 度 國 內 上 市 公 司 應 設 獨 立 董 事 家 數 為 124 家 證 交 所 亦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設 置 及 應 遵 循 事 項 辦 法 之 規 定, 加 強 獨 立 董 事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請 上 市 櫃 公 司 應 注 意 遵 守 落 實 相 關 規 定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12 12 封 面 故 事 其 他 除 上 面 所 提 的 幾 項 重 要 新 制 外, 為 瞭 解 國 內 上 市 公 司 之 員 工 人 數 與 員 工 福 利 費 用 資 訊, 暨 配 合 臺 灣 高 薪 100 指 數 及 臺 灣 就 業 99 指 數 成 份 股 調 整 作 業 所 需, 本 國 上 市 公 司 應 於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後 三 個 月 內 申 報 員 工 人 數 與 員 工 福 利 費 用 之 年 度 資 訊 另 外, 屬 於 還 在 法 令 預 告 階 段 的, 包 括 金 管 會 及 中 央 銀 行 依 據 巴 塞 爾 銀 行 監 理 委 員 會 於 99 年 提 出 流 動 性 覆 蓋 比 率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 已 共 同 研 訂 銀 行 流 動 性 覆 蓋 比 率 實 施 標 準 及 銀 行 流 動 性 覆 蓋 比 率 計 算 方 法 說 明 及 表 格, 將 自 104 年 起 逐 步 導 入 實 施 2015 Jan

13 封 面 故 事 13 Cover Story 張 豐 淦 稅 務 部 營 運 長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2015 趨 勢 解 析 稅 務 篇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2015 年 預 計 行 動 計 劃 與 目 前 各 國 之 因 應 方 案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張 豐 淦 營 運 長 徐 有 德 協 理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OECD) 於 2013 年 7 月 19 日 發 表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 十 五 項 行 動 計 劃 方 案 ;2014 年 9 月 16 日 發 表 其 中 七 項 計 劃 之 成 果, 表 示 國 際 社 會 在 解 決 稅 基 侵 蝕 和 利 潤 轉 移 造 成 的 重 覆 不 課 稅 問 題 上 已 取 得 階 段 性 之 實 質 進 展 其 他 尚 未 進 行 之 行 動 計 劃 亦 將 於 2015 年 完 成, 以 確 保 各 國 對 產 生 利 潤 的 經 濟 活 動 發 生 地 和 價 值 創 造 地 享 有 相 關 徵 稅 權 利, 亦 使 企 業 在 稅 收 處 理 上 獲 得 更 大 的 確 定 性 2015 行 動 計 畫 BEPS 項 目 係 採 取 全 面 性 及 系 統 性 的 方 法 解 決 稅 基 侵 蝕 和 利 潤 轉 移 問 題, 因 此 2015 年 之 計 劃 成 果 將 與 2014 年 成 果 相 互 影 響 主 要 目 的 為 使 各 國 稅 法 與 國 際 接 軌, 建 立 一 致 性 規 則, 並 使 納 稅 義 務 人 得 以 遵 循 自 上 述 2015 的 行 動 計 畫 中 可 窺 見,OECD 將 於 2015 年 持 續 針 對 稅 基 侵 蝕 與 移 轉 訂 價 等 議 題 進 一 步 擬 定 行 動 方 案 以 供 各 國 遵 循, 亦 將 積 極 修 改 租 稅 協 定 合 約 範 本 以 因 應 快 速 的 商 業 模 式 變 化 暨 各 種 積 極 性 稅 務 規 劃 BEPS 十 五 項 行 動 計 畫 彙 整 摘 要 如 下 : 計 劃 一 : 數 位 經 濟 時 代 之 租 稅 挑 戰 (2014 年 9 月 ) 差 異 爭 議 透 明 度 一 建 立 企 業 所 得 稅 在 國 際 的 一 致 性 二 恢 復 國 際 標 準 的 完 整 效 果 與 益 處 三 確 保 透 明 度, 同 時 增 加 確 定 性 及 可 預 見 性 計 劃 二 : 消 除 混 合 金 融 工 具 安 排 之 影 響 計 劃 三 : 強 化 受 控 外 國 公 司 規 定 之 應 用 計 劃 四 : 減 少 因 利 息 及 其 他 金 融 安 排 產 生 之 稅 基 侵 蝕 計 劃 五 : 有 效 打 擊 有 不 良 競 爭 優 惠 稅 制, 將 租 稅 透 明 及 實 質 課 稅 原 則 納 入 考 量 計 劃 六 : 防 止 濫 用 租 稅 協 定 計 劃 七 : 防 止 人 方 式 規 避 常 設 機 構 之 構 成 確 與 保 創 移 造 轉 之 訂 價 價 值 結 一 果 致 計 劃 十 一 : 建 立 蒐 集 分 析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資 料 及 執 行 計 畫 之 方 法 計 劃 十 二 : 要 求 納 稅 人 揭 露 具 侵 略 性 之 的 稅 務 規 劃 計 劃 八 : 無 形 資 產 計 劃 十 三 : 移 轉 訂 價 及 國 別 資 訊 揭 露 之 指 引 計 劃 九 : 風 險 及 資 本 計 劃 十 五 : 發 展 多 邊 規 定 (2014 年 9 月 2015 年 12 月 ) 計 劃 十 : 其 他 高 風 險 交 易 計 劃 十 四 : 提 升 爭 議 解 決 機 制 的 效 率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14 14 封 面 故 事 各 國 因 應 方 案 針 對 BEPS 引 發 全 球 性 的 反 避 稅 浪 潮, 據 此 將 有 更 透 明 的 揭 露 規 範, 需 增 加 遵 循 之 時 間 及 成 本, 目 前 各 國 已 陸 續 發 布 相 關 重 點 方 向 及 因 應 方 式 如 中 國 江 蘇 省 國 家 稅 務 局 發 佈 年 國 際 稅 收 遵 從 管 理 規 劃, 提 出 呼 應 BEPS 之 相 關 看 法, 如 引 進 應 考 慮 市 場 在 價 值 創 造 中 之 作 用 等 概 念 加 強 對 境 外 註 冊 而 實 質 營 運 地 在 中 國 境 內 之 公 司 之 徵 稅 權, 關 注 跨 境 投 融 資 侵 蝕 稅 基 或 無 償 向 境 外 輸 出 無 形 資 產 等 稅 務 規 劃 方 案 美 國 主 要 針 對 受 控 外 國 公 司 法 規 (CFC), 建 議 取 消 法 規 中 國 外 公 司 所 得 條 款 (Subpart F income, IRC Section 954(c)(6)) 與 同 一 國 家 所 得 免 視 為 Subpart F income 之 例 外 (Same country exceptions), 受 控 外 國 公 司 收 取 來 自 關 係 人 之 收 入 應 不 屬 於 可 扣 抵 之 支 出 並 計 畫 限 制 抵 減 過 多 利 息, 遏 止 稅 基 侵 蝕 其 他 國 家 則 分 別 建 議 改 革 國 內 稅 制, 以 符 合 BEPS 行 動 計 畫 之 理 念, 例 如 : 對 利 息 之 移 轉 提 出 限 制, 限 制 支 付 利 息 予 低 稅 賦 國 家 之 關 聯 企 業 混 合 型 股 利 不 可 包 括 於 可 扣 抵 之 股 利 內 及 更 改 相 關 利 息 法 規 等, 另 外 亦 提 出 修 補 移 轉 訂 價 及 租 稅 協 定 之 漏 洞, 期 望 能 以 實 際 之 方 式, 創 造 協 調 之 投 資 環 境 結 論 OECD 推 動 之 BEPS 計 畫, 最 重 要 的 目 的 在 於 透 過 國 際 租 稅 體 系 之 改 革, 公 平 解 決 國 際 租 稅 的 紛 爭, 並 有 效 防 止 跨 國 企 業 利 用 交 易 模 式 的 安 排 來 避 稅, 希 望 重 建 納 稅 秩 序, 而 非 用 以 打 擊 跨 國 交 易 若 行 動 計 劃 方 案 能 持 續 完 成 及 應 用, 將 消 除 跨 國 企 業 透 過 複 雜 的 租 稅 規 劃 而 產 生 的 優 勢, 營 造 公 平 的 市 場 競 爭 環 境 並 重 整 現 有 國 際 租 稅 體 系 前 述 擬 於 2015 年 發 佈 的 成 果 報 告 的 相 關 研 究 工 作 皆 已 陸 續 啟 動, 並 持 續 快 速 推 進, 以 期 儘 快 制 定 便 於 各 國 消 除 重 覆 不 課 稅 和 人 為 移 轉 利 潤 現 象 的 政 策 措 施 就 跨 國 企 業 而 言, 應 提 前 了 解 及 因 應 而 非 被 動 調 整, 於 參 與 BEPS 國 家 設 立 營 運 據 點 之 跨 國 企 業, 皆 可 能 面 臨 當 地 稅 務 機 關 的 新 要 求, 而 增 加 租 稅 規 劃 成 本 或 需 尋 求 專 業 機 構 協 助 重 新 檢 視 現 有 稅 務 架 構 之 風 險 BEPS 十 五 項 行 動 計 畫 時 程 表 2014 年 9 月 2015 年 9 月 2015 年 12 月 數 位 經 濟 時 代 之 租 稅 挑 戰 ( 一 ) 消 除 混 合 金 融 工 具 安 排 之 影 響 ( 二 ) 有 效 打 擊 有 不 良 競 爭 優 惠 稅 制, 將 租 稅 透 明 及 實 質 課 稅 原 則 納 入 考 量 - 第 一 階 段 ( 五 ) 防 止 濫 用 租 稅 協 定 ( 六 ) 確 保 移 轉 訂 價 結 果 與 無 形 資 產 之 價 值 一 致 ( 八 ) 移 轉 訂 價 及 國 別 資 訊 揭 露 之 指 引 ( 十 三 ) 發 展 多 邊 協 議 - 第 一 階 段 ( 十 五 ) 強 化 受 控 外 國 公 司 規 定 之 應 用 ( 三 ) 防 止 人 方 式 規 避 常 設 機 構 之 構 成 ( 七 ) 減 少 因 利 息 及 其 他 金 融 安 排 產 生 之 稅 基 侵 蝕 - 第 一 階 段 ( 四 ) 有 效 打 擊 有 害 競 爭 優 惠 稅 制, 將 租 稅 透 明 及 實 質 課 稅 原 則 納 入 考 量 - 第 二 階 段 ( 五 ) 確 保 移 轉 訂 價 結 果 與 創 造 之 風 險 資 本 及 其 他 高 風 險 交 易 價 值 一 致 ( 九 十 ) 要 求 納 稅 人 揭 露 具 侵 略 性 之 的 稅 務 規 劃 ( 十 二 ) 提 升 爭 議 解 決 機 制 的 效 率 ( 十 四 ) 建 立 蒐 集 分 析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移 轉 資 料 及 執 行 計 畫 之 方 法 ( 十 一 ) 減 少 因 利 息 及 其 他 金 融 安 排 產 生 之 稅 基 侵 蝕 - 第 二 階 段 ( 四 ) 有 效 打 擊 有 不 良 競 爭 優 惠 稅 制, 將 租 稅 透 明 及 實 質 課 稅 原 則 納 入 考 量 - 第 三 階 段 ( 五 ) 發 展 多 邊 協 議 - 第 二 階 段 ( 十 五 ) 2015 Jan

15 封 面 故 事 15 林 宜 信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Cover Story 2015 趨 勢 解 析 稅 務 篇 2015 年 不 可 不 知 的 新 法 規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林 宜 信 會 計 師 胡 雅 晴 經 理 104 年 首 要 的 租 稅 變 革, 為 財 政 部 推 動 財 政 健 全 方 案 之 相 關 法 規 修 正, 說 明 如 下 : 一 本 國 個 人 股 東 以 獲 配 股 利 總 額 所 含 可 扣 抵 稅 額 之 半 數 抵 減 其 綜 合 所 得 稅 自 104 年 起, 個 人 股 東 部 分, 由 兩 稅 合 一 原 本 完 全 設 算 扣 抵 制 修 正 為 部 分 設 算 扣 抵 制, 調 整 本 國 個 人 股 東 獲 配 之 股 利 淨 額 或 盈 餘 淨 額, 其 可 扣 抵 稅 額 為 原 可 扣 抵 稅 額 之 半 數 ; 至 於 法 人 股 東 獲 配 之 股 利 淨 額, 因 不 計 入 所 得 額 課 稅, 其 可 扣 抵 稅 額 計 入 其 股 東 可 扣 抵 稅 額 帳 戶, 仍 維 持 現 制 二 非 居 住 者 股 東 以 獲 配 股 利 總 額 所 含 稅 額 中 屬 加 徵 10% 營 所 稅 部 分 之 半 數 抵 繳 該 股 利 淨 額 之 應 扣 繳 稅 額 考 量 本 國 個 人 股 東 獲 配 之 股 利 淨 額 或 盈 餘 淨 額, 其 可 扣 抵 稅 額 調 整 為 原 可 扣 抵 稅 額 半 數, 故 非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居 住 之 個 人 及 總 機 構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之 營 利 事 業, 其 獲 配 股 利 淨 額 或 盈 餘 淨 額 中, 屬 已 加 徵 10%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部 分 實 際 繳 納 之 稅 額, 僅 得 以 該 稅 額 之 半 數 抵 繳 該 股 利 淨 額 或 盈 餘 淨 額 之 應 扣 繳 稅 款, 以 資 衡 平 三 獨 資 合 夥 組 織 結 算 申 報 方 式 改 變 除 小 規 模 營 利 事 業 之 獨 資 合 夥 組 織 維 持 現 行 課 稅 制 度 外, 考 量 本 國 個 人 股 東 營 利 所 得 之 租 稅 負 擔 已 增 加, 為 求 衡 平, 獨 資 合 夥 組 織 之 營 利 事 業 先 繳 納 應 納 稅 額 之 半 數, 並 以 稅 後 淨 利 併 課 資 本 主 合 夥 人 之 綜 合 所 得 稅 四 綜 合 所 得 淨 額 超 過 一 千 萬 元 部 分, 適 用 45% 稅 率 綜 合 所 得 稅 課 稅 級 距 由 五 級 調 整 為 六 級, 綜 合 所 得 淨 額 超 過 一 千 萬 元 部 分, 適 用 45% 稅 率 之 規 定 五 調 整 標 準 扣 除 額 薪 資 所 得 及 身 心 障 礙 扣 除 額 兩 稅 合 一 制 度 改 革 所 增 加 之 部 分 稅 收, 將 用 以 提 高 薪 資 所 得 特 別 扣 除 額 及 身 心 障 礙 特 別 扣 除 額 額 度 至 每 人 128,000 元, 此 外 個 人 標 準 扣 除 額 亦 提 高 至 每 人 90,000 元 ( 有 配 偶 者 加 倍 ), 增 加 一 般 民 眾 之 小 確 幸 六 中 小 企 業 減 稅 優 惠 中 小 企 業 投 資 之 研 究 發 展 支 出, 可 選 擇 在 支 出 金 額 15% 限 度 內 抵 減 當 年 度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16 16 封 面 故 事 額, 或 抵 減 率 10% 抵 減 年 限 3 年 二 者 擇 一, 並 以 不 超 過 公 司 當 年 度 應 納 營 所 稅 額 30% 為 限 ; 一 經 擇 定, 不 得 變 更 另 增 訂 經 濟 景 氣 指 數 達 一 定 情 形 下, 新 投 資 創 立 或 增 資 擴 展 中 小 企 業 達 一 定 金 額 且 增 僱 一 定 人 數 之 本 國 籍 之 員 工, 得 就 其 每 年 增 僱 本 國 籍 員 工 所 支 付 薪 資 金 額 之 130% 限 度 內, 自 其 增 僱 當 年 度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額 中 減 除 又, 按 103 年 12 月 11 日 修 正 之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臺 灣 地 區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經 由 第 三 地 區 赴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取 得 之 收 益, 申 請 扣 抵 第 三 地 區 或 大 陸 地 區 已 納 之 所 得 稅, 所 需 出 示 之 財 務 報 表 與 文 件, 已 放 寬 第 三 地 區 或 臺 灣 地 區 合 格 會 計 師 出 具 之 財 務 報 告 皆 予 以 採 納 此 外,104 年 亦 應 密 切 注 意 房 地 合 一 的 修 法 內 容 股 份 基 礎 給 付 之 員 工 獎 酬 緩 課, 及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準 則 因 應 BEPS( 稅 基 侵 蝕 及 利 潤 移 轉 ) 的 可 能 修 改 方 向, 以 預 作 因 應 2015 Jan

17 封 面 故 事 17 張 衛 義 稅 務 部 副 總 經 理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Cover Story 2015 趨 勢 解 析 稅 務 篇 我 國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趨 勢 及 國 際 移 轉 訂 價 新 發 展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張 衛 義 執 行 副 總 經 理 張 宗 銘 會 計 師 周 宗 慶 協 理 我 國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趨 勢 我 國 目 前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趨 勢 係 採 雙 軌 方 式, 除 一 般 查 核 案 件 將 持 續 提 升 企 業 對 常 規 交 易 原 則 的 遵 循 程 度 外, 年 度 專 案 審 查 案 件 將 配 合 相 關 政 策 目 標 之 推 動, 例 如 : 租 稅 協 定 洽 簽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APA) 簽 署 及 財 政 部 正 進 行 之 稅 基 侵 蝕 與 利 潤 轉 移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 計 劃 專 案 其 中, 財 政 部 為 精 進 各 區 局 之 查 核 技 術 及 深 度, 自 103 年 度 起 已 實 施 查 核 專 案 計 劃, 各 國 稅 局 將 視 轄 區 規 模 大 小 每 年 選 取 4~8 件 進 行 專 案 審 查 國 稅 局 初 步 係 依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不 合 常 規 移 轉 訂 價 案 件 選 案 查 核 要 點 進 行 選 案, 其 中 又 以 下 列 三 點 為 主 要 篩 選 依 據 : 1. 申 報 之 毛 利 率 營 業 淨 利 率 及 純 益 率 低 於 同 業 申 報 ; 2. 全 球 集 團 企 業 總 利 潤 為 正 數, 而 國 內 營 利 事 業 卻 申 報 虧 損, 或 申 報 之 利 潤 與 集 團 內 其 他 企 業 比 較 顯 著 偏 低 ; 透 過 上 述 篩 選 條 件 電 腦 抽 案 後, 進 一 步 再 以 人 工 方 式 判 斷 如 前 所 述, 此 專 案 計 劃 係 為 精 進 查 核 技 術, 除 了 各 轄 區 中 受 控 交 易 申 報 金 額 較 大 之 企 業 ( 一 般 來 說, 受 控 交 易 金 額 超 過 新 台 幣 4~6 億 ), 受 控 交 易 較 為 複 雜 之 企 業 亦 皆 為 選 案 目 標 同 時, 國 稅 局 亦 將 特 別 針 對 應 揭 露 而 漏 未 揭 露 之 交 易 如 : 無 形 資 產 移 轉 或 使 用 及 服 務 提 供 交 易 進 行 調 查 而 在 查 核 內 容 方 面, 將 更 強 調 受 控 交 易 功 能 風 險 分 析 的 重 要 性, 此 外, 對 於 受 控 交 易 之 經 濟 分 析, 針 對 可 比 較 對 象 進 行 差 異 性 調 整 將 會 是 國 稅 局 的 重 點 審 查 項 目 據 瞭 解, 該 計 畫 採 取 交 流 機 制, 各 區 局 將 彼 此 分 享 查 核 經 驗, 同 時 亦 會 互 相 支 援 或 擔 任 查 核 顧 問 此 專 案 計 劃 查 核 已 從 2014 年 10 月 開 始, 將 持 續 至 2016 年 8 月 可 看 出 財 政 部 對 於 提 升 查 核 專 業 技 術, 在 全 球 反 避 稅 風 潮 下 不 落 人 後 的 積 極 態 度, 企 業 在 面 對 移 轉 訂 價 審 查 時 應 更 謹 慎 處 理 3. 與 設 在 免 稅 或 低 稅 率 國 家 或 地 區 之 關 係 人 間 業 務 往 來, 金 額 鉅 大 或 交 易 頻 繁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18 18 封 面 故 事 國 際 移 轉 訂 價 新 發 展 在 國 際 方 面, 各 國 對 於 反 避 稅 的 討 論 日 益 深 化,2013 年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發 表 BEPS 報 告 及 15 項 行 動 方 案 後,2014 年 如 期 針 對 各 項 行 動 方 案 陸 續 發 佈 討 論 稿 草 案 及 後 續 之 修 改, 並 預 計 於 2015 年 完 成 所 有 行 動 方 案 和 移 轉 訂 價 有 關 之 行 動 方 案 中 影 響 企 業 最 鉅 的, 當 屬 第 8 項 及 第 13 項 行 動 方 案 第 8 項 行 動 方 案 無 形 資 產 移 轉 訂 價 指 引 此 指 引 定 義 無 形 資 產 並 提 出 移 轉 訂 價 分 析 指 引, 以 避 免 集 團 透 過 無 形 資 產 之 移 轉 造 成 之 稅 基 侵 蝕 依 該 指 引 之 定 義, 無 形 資 產 為 i) 非 實 體 或 金 融 資 產 ii) 可 於 商 業 活 動 中 被 擁 有 或 控 制 及 iii) 於 獨 立 企 業 間 之 轉 讓 或 使 用 時, 使 用 方 / 受 讓 方 會 產 生 對 價 支 付 指 引 中 並 說 明 對 於 無 形 資 產 之 辨 認 應 依 經 濟 實 質 在 此 要 提 醒 企 業 注 意 的 是, 由 於 無 形 資 產 不 一 定 符 合 會 計 的 資 產 概 念, 故 須 留 意 雖 然 在 財 報 或 法 律 登 記 上 未 顯 示 或 未 辨 認 出 之 無 形 資 產, 然 在 經 濟 實 質 上 已 構 成 無 形 資 產 之 情 況, 因 而 有 應 收 取 費 用 卻 未 收 取 費 用 的 情 況 此 外, 指 引 中 明 確 指 出 地 域 節 約 (Location Saving) 市 場 特 點 (Market Feature) 以 及 集 團 綜 效 (Group Synergies) 非 屬 無 形 資 產 我 國 稅 局 一 般 亦 不 接 受 地 域 節 約 與 市 場 特 點 的 概 念, 然 實 務 上 中 國 稅 局 目 前 常 以 地 域 節 約 或 市 場 溢 價 的 概 念 進 行 查 核 或 調 整, 在 兩 岸 進 行 交 易 之 台 商 客 戶 可 能 因 此 有 被 重 複 課 稅 的 情 況 而 在 分 析 方 法 上, 除 了 移 轉 訂 價 方 法 中 無 形 資 產 適 用 之 方 法 外, 評 價 技 術 亦 為 一 可 行 之 方 法 此 外, 傳 統 之 單 向 檢 測 法 (One Sided Method) 已 不 足 以 充 分 驗 證 無 形 資 產 之 價 值, 雙 向 檢 測 法 (Two Sided Method), 應 係 為 分 析 無 形 資 產 交 易 時 各 國 可 能 接 受 之 方 法 同 時, OECD 不 建 議 以 無 形 資 產 開 發 之 成 本 為 基 礎 來 評 估 其 價 值, 因 為 開 發 成 本 與 價 值 通 常 並 無 直 接 關 係 而 在 進 行 移 轉 訂 價 分 析 時, 利 潤 配 置 不 應 只 看 法 律 上 之 登 記 或 合 約 如 何 規 範, 而 應 視 各 方 實 際 承 擔 之 功 能 與 風 險 對 此 無 形 資 產 價 值 之 貢 獻 程 度 來 分 配 目 前 實 務 上 針 對 無 形 資 產 之 分 析 仍 多 採 用 可 比 較 未 受 控 交 易 法, 然 國 稅 局 於 查 核 時 對 於 可 比 較 對 象 之 可 比 性 要 求 甚 高, 並 須 針 對 差 異 性 進 行 調 整 而 依 據 本 次 指 引, 無 形 資 產 分 析 若 無 法 採 用 可 比 較 未 受 控 交 易 法 時, 利 潤 分 割 法 為 較 可 靠 且 全 面 之 移 轉 訂 價 方 法 報 告 主 檔 (Master File) 集 團 組 織 架 構 集 團 全 球 營 運 活 動 集 團 擁 有 之 無 形 資 產 集 團 間 資 金 往 來 交 易 財 務 與 稅 務 資 訊 ( 集 團 合 併 財 務 資 訊 及 APA) 國 別 報 告 (Country-by-Country Report) 集 團 內 成 員 所 屬 之 主 要 業 務 活 動 及 其 全 球 收 入 和 稅 負 分 配 情 形 收 入 ( 含 受 控 交 易 及 非 受 控 交 易 ) 稅 前 淨 利 所 得 稅 費 用 當 年 度 應 付 所 得 稅 法 定 股 本 累 積 盈 餘 員 工 人 數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以 外 之 有 形 資 產 當 地 報 告 (Local File) 企 業 組 織 架 構 概 述 重 大 受 控 交 易 資 訊 集 團 內 受 測 個 體 經 濟 分 析 可 比 及 功 能 分 析 公 司 間 重 大 合 約 移 轉 訂 價 方 法 之 選 擇 可 比 較 未 受 控 交 易 常 規 交 易 範 圍 財 務 資 訊 2015 Jan

19 封 面 故 事 19 第 13 項 行 動 方 案 移 轉 訂 價 報 告 及 國 別 報 告 之 指 引 此 指 引 要 求 跨 國 企 業 依 國 別 提 交 跨 國 交 易 資 訊 以 對 集 團 移 轉 訂 價 有 更 高 透 明 度 之 審 視, 將 集 團 移 轉 訂 價 文 據 準 備 分 為 三 層 架 構, 第 一 層 為 報 告 主 檔 (Master file), 第 二 層 為 當 地 報 告 (Local file) 及 第 三 層 國 別 報 告 (Country-by Country Report) 各 項 報 告 要 求 揭 露 資 料 整 理 如 下 表 : 其 中 國 別 報 告 係 對 跨 國 企 業 衝 擊 最 大 的 部 分, 其 要 求 跨 國 企 業 應 按 國 家 別 提 供 詳 細 的 各 營 運 個 體 財 務 資 訊 及 營 運 內 容, 該 等 資 訊 的 揭 露 將 提 供 稅 務 機 關 相 當 豐 富 之 資 料 可 初 步 審 查 跨 國 企 業 是 否 因 各 國 租 稅 制 度 差 異 享 有 顯 著 租 稅 利 益 雖 然 OECD 尚 未 明 確 訂 出 該 指 引 之 執 行 日 期, 我 國 亦 非 OECD 成 員 國, 然 而, 我 國 跨 國 企 業 若 於 OECD 會 員 國 ( 可 能 直 接 適 用 該 指 引 ) 或 是 採 用 OECD 原 則 之 國 家 有 營 運 個 體, 則 該 營 運 個 體 於 當 地 國 亦 有 按 此 指 引 備 妥 移 轉 訂 價 相 關 文 據 之 義 務 因 此, 建 議 跨 國 企 業 應 先 行 檢 視 集 團 現 行 的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及 執 行 成 果, 在 此 更 透 明 化 的 文 據 要 求 下, 企 業 須 更 注 意 集 團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的 一 致 性 及 合 理 性, 評 估 移 轉 訂 價 政 策 制 定 及 文 據 準 備 是 否 由 分 散 改 為 集 中 的 方 式, 並 檢 視 集 團 內 部 系 統 ( 如 :ERP 系 統 ) 是 否 足 以 因 應 蒐 集 彙 整 全 球 營 運 個 體 財 務 資 料 以 準 備 國 別 報 告 之 需 求 展 望 2015 年, 全 球 反 避 稅 浪 潮 來 勢 洶 洶, 在 BEPS 各 項 措 施 計 劃 陸 續 發 佈 之 際, 許 多 國 家 之 稅 務 機 關 已 展 開 因 應 行 動, 包 括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進 行 相 關 研 議 或 調 查 檢 視 國 內 法 規 修 改 之 必 要 性 以 及 對 於 移 轉 訂 價 文 據 之 準 備 要 求 更 高 之 透 明 度 等 儘 管 目 前 各 國 因 應 BEPS 之 活 動 或 高 或 低, 但 企 業 必 須 意 識 到 不 論 如 何 這 波 反 避 稅 行 動 勢 在 必 行, 對 於 跨 國 企 業 來 說 將 是 一 項 嚴 峻 挑 戰!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20 20 封 面 故 事 杜 啟 堯 稅 務 部 會 計 師 中 國 稅 務 與 商 務 諮 詢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Cover Story 2015 趨 勢 解 析 稅 務 篇 中 國 大 陸 2015 年 反 避 稅 之 趨 勢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國 際 / 中 國 稅 務 與 商 務 諮 詢 / 杜 啟 堯 會 計 師 林 淑 怡 會 計 師 綜 覽 中 國 大 陸 近 期 稅 收 徵 管 的 主 要 方 向, 反 避 稅 調 查 儼 然 成 為 未 來 稅 收 管 理 最 重 要 的 指 標, 我 們 先 從 幾 個 案 例 來 說 明 這 個 趨 勢 據 2014 年 11 月 新 華 社 報 導,M 公 司 是 一 家 全 球 知 名 企 業, 在 世 界 五 百 強 的 排 名 長 期 名 列 前 茅, 總 部 設 在 美 國 註 冊 資 本 高 達 2000 萬 美 元 雖 然 M 公 司 實 力 強 大, 但 它 在 中 國 的 子 公 司 自 設 立 以 來 幾 乎 沒 有 什 麼 盈 利, 從 M 公 司 所 處 的 行 業 看, 北 京 市 該 行 業 的 平 均 利 潤 率 在 12% 以 上, 而 這 家 公 司 的 平 均 利 潤 率 為 負 18% 此 一 異 常 現 象 引 起 中 國 大 陸 稅 務 機 關 的 高 度 關 注, 並 進 而 對 其 展 開 反 避 稅 調 查 調 查 發 現, 這 家 公 司 累 計 虧 損 巨 大, 並 不 是 因 為 產 品 在 市 場 上 銷 售 差, 而 是 因 為 利 潤 的 一 半 以 上 都 要 支 付 給 美 國 母 公 司, 作 為 提 供 研 發 服 務 和 技 術 支 援 的 特 許 經 營 費 用, 在 進 行 了 大 量 論 證 後, 中 國 大 陸 稅 務 部 門 指 出 其 不 合 理 性, 並 獲 得 了 美 方 的 承 認 最 終,M 公 司 的 中 國 大 陸 子 公 司 補 稅 及 利 息 共 計 人 民 幣 8.4 億 元 我 們 再 來 看 另 一 則 發 生 在 2014 年 商 標 權 使 用 費 的 案 例 據 中 國 稅 務 報 報 導,A 公 司 成 立 於 2001 年, 為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主 要 從 事 高 端 商 品 的 進 出 口 銷 售 業 務 2007 年 8 月,A 公 司 與 關 聯 方 BVI 公 司 簽 訂 特 許 權 授 權 合 約,BVI 公 司 作 為 商 標 的 所 有 者, 每 年 按 A 公 司 營 業 收 入 的 一 定 比 例 向 其 收 取 商 標 使 用 費 根 據 此 協 定, 在 2008 年 ~2012 年 間,A 公 司 累 計 向 BVI 公 司 支 付 商 標 使 用 費 近 1 億 元 人 民 幣 稅 務 機 關 透 過 調 查 與 談 判, 主 張 A 公 司 多 年 的 商 標 行 銷 推 廣 活 動 對 該 商 標 的 價 值 形 成 具 有 重 要 貢 獻, 所 帶 來 的 超 額 利 潤 應 由 A 公 司 享 有, 而 不 應 支 付 給 BVI 公 司 最 終 A 公 司 同 意 調 整 商 標 使 用 費, 補 繳 企 業 所 得 稅 人 民 幣 2,300 萬 元 從 上 面 兩 個 案 例 可 以 看 出, 中 國 大 陸 力 行 的 嚴 徵 管 政 策, 在 這 幾 年 稅 收 改 革 取 得 初 步 成 果 後, 稅 務 徵 管 的 重 要 方 針 將 轉 向 至 反 避 稅 的 管 理, 尤 其 是 針 對 跨 國 交 易 集 團 交 易 以 及 外 觀 形 式 偏 離 經 濟 實 質 的 交 易 提 升 關 注 的 程 度 反 避 稅 的 一 連 串 措 施, 包 括 了 轉 讓 訂 價 受 控 外 國 企 業 及 資 本 弱 化 等 這 幾 年 大 家 耳 2015 Jan

21 封 面 故 事 21 熟 能 詳 的 政 策 與 規 定, 當 一 項 避 稅 安 排 不 能 夠 適 用 任 何 一 項 具 體 反 避 稅 規 定 時,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才 會 啟 用 一 般 反 避 稅 條 款, 也 就 是 說, 一 般 反 避 稅 條 款 是 窮 盡 所 有 其 他 的 反 避 稅 措 施 後 的 最 後 手 段 其 實 中 國 大 陸 在 2008 年 發 佈 的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中 即 首 次 引 入 一 般 反 避 稅 條 款, 作 為 打 擊 避 稅 行 為 的 重 要 手 段 隨 後 2009 年 公 佈 的 特 別 納 稅 調 整 實 施 辦 法 ( 試 行 ) 則 針 對 一 般 反 避 稅 設 置 獨 立 的 章 節 但 前 述 的 法 律 法 規 主 要 還 是 原 則 性 規 定, 缺 乏 具 體 的 操 作 指 引, 不 足 以 確 保 一 般 反 避 稅 案 件 處 理 的 一 致 性 與 規 範 性 因 此 集 團 性 企 業 首 先 應 針 對 企 業 稅 務 風 險 進 行 自 我 評 估, 同 時 隨 時 注 意 稅 務 法 令 更 新, 並 重 新 檢 視 利 潤 配 置 的 合 理 性, 進 而 導 入 稅 務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這 將 是 集 團 性 企 業 必 然 的 管 理 趨 勢 與 經 營 要 求 2014 年 11 月 16 日,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主 席 習 近 平 在 G20 領 導 人 第 九 次 峰 會 第 二 階 段 會 議 討 論 世 界 經 濟 抗 風 險 能 力 議 題 時 指 出 : 加 強 全 球 稅 收 合 作, 打 擊 國 際 逃 避 稅, 幫 助 發 展 中 國 家 和 低 收 入 國 家 提 高 稅 收 徵 管 能 力, 這 是 中 國 大 陸 最 高 領 導 人 首 次 在 國 際 重 大 政 治 場 合 就 稅 收 問 題 發 表 重 要 意 見 為 了 落 實 上 述 打 擊 國 際 逃 避 稅 的 指 導 原 則,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於 2014 年 12 月 發 佈 了 第 32 號 令 一 般 反 避 稅 管 理 辦 法 ( 試 行 ), 進 一 步 規 範 和 明 確 稅 務 機 關 採 取 一 般 反 避 稅 措 施 的 適 用 範 圍 判 斷 標 準 調 整 方 法 工 作 程 序 爭 議 處 理 等 相 關 問 題 在 上 述 案 例 與 政 經 背 景 下, 我 們 可 以 預 期 在 未 來 的 幾 年 裡, 中 國 大 陸 稅 務 機 關 勢 必 將 針 對 一 般 反 避 稅 全 面 提 升 徵 管 力 度, 因 此 台 商 企 業 在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進 行 跨 境 交 易 時 ( 包 括 有 形 資 產 與 無 形 資 產 的 轉 讓 勞 務 提 供 及 境 外 間 接 股 權 轉 讓 等 ), 務 必 要 針 對 該 交 易 的 合 理 商 業 目 的 與 是 否 因 此 而 獲 取 稅 收 利 益 進 行 深 度 評 估, 以 避 免 稅 務 機 關 的 關 注 隨 著 國 際 化 與 產 業 整 合 的 經 濟 環 境 要 求, 集 團 性 企 業 無 可 避 免 的 會 發 生 跨 境 交 易, 再 加 上 未 來 可 能 簽 署 的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都 將 增 加 企 業 因 應 各 國 政 府 反 避 稅 政 策 的 困 難 性 與 複 雜 程 度,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22 22 封 面 故 事 袁 金 蘭 會 計 師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Cover Story 2015 趨 勢 解 析 稅 務 篇 商 業 會 計 變 動 的 影 響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 袁 金 蘭 會 計 師 李 寶 鳳 經 理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之 發 展 趨 勢, 檢 討 不 合 時 宜 之 條 文, 使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能 與 國 際 接 軌 考 量 近 年 來 會 計 準 則 快 速 變 動, 而 商 業 會 計 法 本 法 難 以 即 時 配 合 修 正, 本 次 商 業 會 計 法 修 正, 僅 規 範 原 則 性 事 項, 於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或 透 過 相 關 法 規 命 令 或 行 政 規 則 規 範, 使 其 具 有 彈 性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一 個 半 月 (4 月 15 日 ), 修 正 為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二 個 半 月 (5 月 15 日 ) 配 合 本 次 商 業 會 計 法 的 修 正, 經 濟 部 於 103 年 11 月 19 日 發 佈 新 修 正 之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本 次 共 修 正 四 十 一 條 條 文, 玆 將 修 正 重 點 分 述 如 下 : 商 業 會 計 法 已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經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將 自 105 年 1 月 1 日 實 施, 但 企 業 得 自 願 自 103 年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日 起, 適 用 修 正 之 條 文 並 將 商 業 之 決 算 期 限 ( 翌 年 2 月 底 ), 由 一 為 期 使 國 內 會 計 專 業 名 詞 一 致,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規 定, 將 損 益 表 修 正 為 綜 合 損 益 表 綜 合 損 益 表 組 成 要 素 : 本 期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本 期 損 益 + 本 期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組 成 要 素 : 1. 收 入 ( 一 般 收 益 費 損 ) 2. 財 務 成 本 3. 採 用 權 益 法 認 列 所 享 有 之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損 益 金 額 4. 所 得 稅 費 用 5. 停 業 單 位 損 益 6. 本 期 損 益 1. 重 評 價 準 備 之 變 動 ( 資 產 重 估 增 值 ) 2. 確 定 給 付 辦 法 之 精 算 損 益 3. 因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財 務 報 表 換 算 產 生 之 損 益 4.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損 益 5.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下, 有 效 避 險 部 位 所 產 生 的 損 益 * 刪 除 非 常 損 益 及 會 計 原 則 變 動 累 計 影 響 數 2015 Jan

23 封 面 故 事 23 另 外, 企 業 應 於 綜 合 損 益 表 中 揭 露 下 列 項 目 之 當 期 分 攤 數 : (a) 當 期 損 益 歸 屬 於 : 非 控 制 權 益, 及 母 公 司 業 主 (b) 當 期 綜 合 損 益 總 額 歸 屬 於 : 非 控 制 權 益, 及 母 公 司 業 主 會 計 科 目 修 正 為 會 計 項 目 二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規 定, 資 產 與 負 債 應 按 流 動 性 及 非 流 動 性 之 分 類 分 別 表 達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表 達 修 正 如 下 : 資 產 流 動 資 產 負 債 流 動 負 債 將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定 義 修 正 為 : 指 庫 存 現 金 活 期 存 款 及 可 隨 時 轉 換 成 定 額 現 金 且 價 值 變 動 風 險 兼 甚 小 之 短 期 並 具 高 度 流 動 性 之 定 期 存 款 或 投 資 原 短 期 投 資 修 正 為 短 期 性 之 投 資, 並 修 正 會 計 項 目 分 類 如 下 : (i)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流 動 (ii)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流 動 (iii)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流 動 (iv) 無 活 絡 巿 場 之 債 務 工 具 投 資 流 動 (v)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流 動 (vi) 避 險 之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流 動 非 流 動 資 產 非 流 動 負 債 權 益 資 本 ( 或 股 本 ) 資 本 公 積 修 正 應 收 票 據 及 應 收 帳 款 應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但 未 附 息 之 短 期 應 收 票 據 或 未 附 息 之 短 期 應 收 帳 款, 若 折 現 之 影 響 不 大, 得 以 交 易 金 額 或 票 面 金 額 衡 量 保 留 盈 餘 ( 或 累 積 虧 損 ) 其 他 權 益 * 庫 藏 股 票 * 關 於 其 他 權 益 部 分, 包 括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未 實 現 損 益 現 金 流 量 避 險 中 屬 有 效 避 險 部 分 之 避 險 工 具 損 益 國 外 營 運 機 構 財 務 報 表 換 算 之 兌 換 差 額 及 未 實 現 重 估 增 值 等 會 計 項 目 三 修 正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範 圍 ; 另 參 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九 號 金 融 工 具 : 認 列 與 衡 量 修 正 短 期 性 之 投 資 會 計 項 目 分 類, 以 及 修 正 應 收 票 據 及 應 收 帳 款 應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四 增 訂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礦 產 資 源 生 物 資 產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負 債 準 備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等 會 計 項 目 之 定 義 原 始 認 列 及 後 續 衡 量 增 訂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指 為 賺 取 租 金 或 資 本 增 值 或 兩 者 兼 具, 而 由 所 有 者 或 融 資 租 賃 之 承 租 人 所 持 有 之 不 動 產 應 按 其 原 始 成 本 認 列, 後 續 衡 量 應 以 成 本 減 除 累 計 折 舊 及 累 計 減 損 之 帳 面 金 額 列 示 增 訂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指 用 於 商 品 或 勞 務 之 生 產 或 提 供 出 租 予 他 人 或 供 管 理 目 的 而 持 有, 且 預 期 使 用 期 間 超 過 一 年 之 有 形 資 產, 包 括 土 地 建 築 物 機 器 設 備 運 輸 設 備 及 辦 公 設 備 等 會 計 項 目 應 按 照 取 得 或 建 造 時 之 原 始 成 本 及 後 續 成 本 認 列, 後 續 衡 量 應 以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24 24 封 面 故 事 成 本 減 除 累 計 折 舊 及 累 計 減 損 後 之 帳 面 金 額 列 示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所 有 權 受 限 制 及 供 作 負 債 擔 保 之 事 實 與 金 額, 應 予 揭 露»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無 形 資 產 等 項 目 增 訂 生 物 資 產, 指 與 農 業 活 動 有 關 且 具 生 命 之 動 物 或 植 物 應 依 流 動 性 區 分 為 流 動 與 非 流 動, 並 以 公 允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衡 量 但 取 得 公 允 價 值 需 秏 費 過 當 之 成 本 或 努 力 者, 得 以 其 成 本 減 累 計 折 舊 及 累 計 減 損 後 之 帳 面 金 額 列 示 增 訂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指 與 可 減 除 暫 時 性 差 異 未 使 用 課 稅 損 失 遞 轉 後 期 及 未 使 用 所 得 稅 抵 減 遞 轉 後 期 有 關 之 未 來 期 間 可 回 收 所 得 稅 金 額 增 訂 負 債 準 備, 指 不 確 定 時 點 或 金 額 之 負 債, 應 依 流 動 性 區 分 流 動 與 非 流 動 商 業 因 過 去 事 件 而 負 有 現 時 義 務, 且 很 有 可 能 需 要 流 出 具 經 濟 效 益 之 資 源 以 清 償 該 義 務, 及 該 義 務 之 金 額 能 可 靠 估 計 時, 應 認 列 準 備 除 有 證 據 顯 示 除 商 譽 備 供 出 售 及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權 益 工 具 投 資 以 外 之 資 產 於 以 前 期 間 所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可 能 已 不 存 在 或 減 少 時,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應 予 迴 轉, 迴 轉 金 額 應 認 列 至 當 期 利 益 但 迴 轉 後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該 資 產 若 未 於 以 前 年 度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所 決 定 之 帳 面 金 額 六 修 正 無 形 資 產 攤 銷 之 規 定, 商 譽 及 無 明 確 經 濟 效 益 期 限 之 無 形 資 產, 得 以 合 理 有 系 統 之 方 法 分 期 攤 銷 或 每 年 定 期 進 行 減 損 測 試 商 譽 及 無 明 確 經 濟 效 益 期 限 之 無 形 資 產, 得 選 擇 : 1. 合 理 基 礎 攤 銷 ( 惟 此 與 金 管 會 認 可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規 定 不 同, 強 烈 建 議 不 採 此 作 法 ); 或 2. 每 年 進 行 減 損 測 試 增 訂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指 與 應 課 稅 暫 時 性 差 異 有 關 之 未 來 期 間 應 付 所 得 稅 七 修 正 現 金 流 量 表 之 定 義, 並 分 類 為 營 業 投 資 及 籌 資 活 動 之 現 金 流 量 五 參 酌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三 十 六 號 資 產 減 損, 明 定 資 產 減 損 認 列 及 迴 轉 等 衡 量 規 定 商 業 應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對 於 下 列 會 計 項 目, 評 估 是 否 有 減 損 之 跡 象 ; 若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大 於 可 回 收 金 額 時, 應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備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以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無 活 絡 巿 場 之 債 務 工 具 投 資» 持 有 至 到 期 日 金 融 資 產» 採 用 權 益 法 之 投 資 2015 Jan

25 封 面 故 事 25 林 瑞 彬 主 持 律 師 德 勤 商 務 法 律 事 務 所 Cover Story 2015 趨 勢 解 析 法 令 遵 循 篇 法 令 遵 循 制 度 元 年 - 新 內 控 準 則 等 新 法 令 已 啟 動, 企 業 負 責 人 的 風 險 不 可 輕 忽 德 勤 商 務 法 律 事 務 所 / 林 瑞 彬 主 持 律 師 張 憲 瑋 律 師 法 令 遵 循 (Legal Compliance) 的 概 念 近 年 來 逐 漸 在 台 灣 萌 芽 成 長, 國 際 上 法 令 遵 循 主 要 係 針 對 企 業 法 律 風 險 的 管 理, 應 有 一 套 政 策 (Policy) 程 序 (Procedure) 去 確 保 組 織 遵 守 相 關 的 法 律 命 令 及 行 政 解 釋, 因 為 法 律 遵 循 失 敗 所 生 的 風 險 可 能 包 括 財 務 上 的 損 失 行 政 處 罰 負 責 人 刑 事 責 任 或 信 譽 上 的 損 失 等, 台 灣 近 年 來 食 安 事 件 公 安 事 件 等 均 是 企 業 內 部 未 有 一 套 嚴 密 的 政 策 程 序 來 規 範 企 業 同 仁 應 作 為 事 項, 因 彼 等 法 令 遵 循 度 嚴 重 不 足 而 導 致 重 大 社 會 損 害 及 企 業 信 譽 掃 地 是 故 台 灣 的 立 法 者 與 主 管 機 關 也 漸 漸 意 識 到 法 令 遵 循 在 一 般 企 業 中 實 踐 的 重 要 性, 尤 以 2014 年 年 末 所 發 布 的 幾 項 法 規 更 可 見 此 趨 勢 內 控 準 則 修 正 後, 法 令 遵 循 納 入 內 控 營 運 循 環 2014 年 9 月 23 日 公 告 修 正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 則 ( 以 下 稱 新 內 控 準 則 ) 修 正 總 說 明 : 為 落 實 所 屬 產 業 法 令 之 遵 循, 爰 將 法 令 遵 循 事 項 納 入 相 關 營 運 循 環 之 控 制 作 業 及 自 行 評 估 之 考 量, 並 列 為 年 度 稽 核 計 畫 之 稽 核 項 目 另 鑑 於 公 司 應 強 化 產 品 安 全 環 境 安 全 及 職 業 安 全 等 相 關 控 管 事 項, 及 考 量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法 令 遵 循 之 重 要 性, 爰 增 列 相 關 控 制 作 業 可 見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法 令 遵 循 事 項 納 入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內 控 內 稽 的 意 旨, 依 照 新 內 控 準 則 第 7 條 第 1 項 本 文 的 規 定,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應 遵 循 所 屬 產 業 法 令, 亦 即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應 有 建 立 整 體 性 法 令 遵 循 制 度 之 必 要, 而 新 內 控 準 則 第 7 條 第 1 項 各 款 第 8 條 意 旨, 上 市 櫃 公 司 更 應 建 立 以 下 個 別 法 令 之 法 令 遵 循 制 度 : 環 境 安 全 管 理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取 得 維 護 及 運 用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之 管 理 薪 資 報 酬 委 員 會 運 作 之 管 理 防 範 內 線 交 易 之 管 理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26 26 封 面 故 事 法 令 遵 循 為 內 部 控 制 之 第 二 道 防 線 就 實 踐 上 而 言,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乃 是 需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第 一 階 (Level 1) 規 範, 其 規 範 內 容 屬 於 政 策, 若 要 達 成 法 令 遵 循 之 標 準, 必 須 要 有 程 序 規 定 對 於 細 節 性 事 項 予 以 規 範, 使 企 業 同 仁 可 以 明 瞭 各 該 法 令 如 何 落 實 於 日 常 業 務 活 動 中, 且 必 須 有 法 令 遵 循 之 組 織 架 構, 參 照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2013 年 4 月 22 日 銀 局 ( 國 ) 字 第 號 函 : 自 行 查 核 為 第 一 道 防 線, 法 令 遵 循 與 風 險 管 理 為 第 二 道 防 線, 內 部 稽 核 為 第 三 道 防 線, 為 使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能 有 效 及 適 當 的 運 作, 由 第 一 道 第 二 道 防 線 進 行 風 險 監 控, 第 三 道 防 線 進 行 獨 立 監 督, 三 道 防 線 各 司 其 職 徒 法 不 足 以 自 行, 透 過 法 令 遵 循 三 道 防 線 健 全 法 令 遵 循 之 落 實, 亦 係 確 保 法 令 遵 循 制 度 落 實 之 重 要 因 素 未 了 解 現 況 即 建 立 法 令 遵 循 制 度 仍 有 極 大 風 險 然 而 在 建 立 法 令 遵 循 之 政 策 程 序 規 範 前, 仍 應 考 慮 進 行 適 當 的 現 況 瞭 解, 例 如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界 定 個 人 資 料 及 風 險 評 估, 就 是 一 種 組 織 現 況 的 瞭 解, 如 企 業 不 瞭 解 其 業 務 上 進 行 個 人 資 料 的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的 現 況, 致 未 能 改 正 可 能 違 法 之 目 的 外 利 用 或 未 踐 行 告 知 義 務 之 個 資 蒐 集 情 事, 可 能 將 有 一 次 事 件 上 限 新 台 幣 2 億 元 的 民 事 賠 償 五 年 以 下 之 有 期 徒 刑 或 嚴 厲 行 政 處 罰 責 任, 這 在 法 令 遵 循 的 目 標 而 言, 即 屬 應 避 免 的 法 令 遵 循 失 敗 風 險 又 例 如 洗 錢 防 制 的 國 際 實 務 中, 國 際 組 織 採 行 以 風 險 為 基 礎 的 方 法 (Risk Based Approach) 要 求 民 間 組 織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與 顧 客 盡 職 調 查, 在 此 種 法 令 遵 循 制 度 的 建 置 過 程 當 中, 若 未 區 別 不 同 的 國 家 風 險 顧 客 風 險 ( 如 政 治 人 物 信 託 法 人 團 體 未 面 對 面 接 觸 之 顧 客 實 質 受 益 人 本 國 居 民 非 本 國 居 民 合 夥 政 府 與 公 共 機 構 等 ) 產 品 / 服 務 風 險 ( 如 現 金 交 易 電 匯 交 易 信 用 卡 交 易 等 ) 及 交 易 / 分 銷 渠 道 的 風 險 等, 如 僅 依 照 例 稿, 單 純 建 立 企 業 內 部 規 範, 未 對 應 實 際 存 在 之 企 業 法 遵 風 險, 如 企 業 或 社 會 蒙 受 相 當 的 損 害, 企 業 負 責 人 即 難 辭 其 咎 按 公 司 法 第 23 條 規 定 公 司 負 責 人 應 忠 實 執 行 業 務 並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如 有 違 反 致 公 司 受 有 損 害 者,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在 企 業 未 依 法 令 規 定 建 立 完 整 之 法 令 遵 循 制 度, 因 而 造 成 企 業 損 害 時, 負 責 人 依 前 開 規 定 負 有 善 良 管 理 人 注 意 義 務, 而 很 可 能 必 須 賠 償 公 司 之 損 應 防 範 不 誠 信 經 營 行 為 建 立 健 全 誠 信 經 營 管 理 之 專 責 單 位 檢 舉 制 度 之 建 立 ( 吹 哨 者 機 制 ) 防 範 貪 腐 行 為 防 範 侵 害 營 業 秘 密 商 標 權 專 利 權 著 作 權 及 其 他 智 慧 財 產 權 防 範 從 事 不 公 平 競 爭 之 行 為 防 範 產 品 及 服 務 於 研 發 採 購 製 造 提 供 或 銷 售 時 直 接 或 間 接 損 害 消 費 者 或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權 益 健 康 與 安 全 訂 定 確 保 誠 信 經 營 之 相 關 防 弊 措 施 及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高 不 誠 信 行 為 風 險 之 營 業 活 動 監 督 機 制 定 期 就 相 關 業 務 流 程 進 行 評 估 遵 循 內 部 獨 立 或 委 託 其 他 外 部 獨 立 機 構 之 檢 舉 信 箱 專 線 訂 定 檢 舉 事 項 之 類 別 及 其 所 屬 之 調 查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檢 舉 人 身 分 及 檢 舉 內 容 之 保 密 與 獎 勵 2015 Jan

27 封 面 故 事 27 害, 如 被 認 定 屬 於 違 反 法 令 之 情 形, 更 會 遭 其 他 第 三 人 求 償, 因 此, 法 令 遵 循 制 度 的 完 善 建 置 及 有 效 性 等 為 企 業 負 責 人 之 法 定 責 任, 應 無 疑 問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另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在 2014 年 11 月 7 日 發 布 修 正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該 守 則 規 定 諸 多 應 防 範 的 不 誠 信 經 營 行 為 及 要 求 上 市 櫃 公 司 應 在 組 織 層 面 上 防 範 不 誠 信 經 營 行 為, 該 守 則 規 範 重 點 彙 整 如 下 表 : 綜 上 所 言, 台 灣 主 管 機 關 顯 然 已 朝 向 要 求 企 業 自 治 角 度, 透 過 課 予 行 為 義 務 的 方 式 來 踐 行 企 業 法 令 遵 循, 企 業 也 應 透 過 現 況 瞭 解 與 風 險 控 制 方 式 建 立 適 當 的 法 令 遵 循 政 策 與 程 序, 當 然 法 令 遵 循 亦 不 免 涉 及 法 令 之 解 釋 適 用, 企 業 宜 及 早 尋 求 適 合 之 專 業 顧 問 的 協 助, 進 行 法 令 遵 循 制 度 之 建 置, 以 落 實 法 令 遵 循 之 真 諦 及 避 免 法 令 遵 循 失 敗 所 生 的 重 大 風 險 前 開 準 則 等 於 更 明 確 地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除 新 內 控 準 則 外, 尚 應 完 成 許 多 防 範 不 誠 信 行 為 發 生 的 機 制, 也 如 同 前 述 新 內 控 準 則 的 介 紹 一 樣, 如 未 遵 循, 勢 將 造 成 上 市 櫃 公 司 負 責 人 有 遭 求 償 之 風 險 國 際 反 貪 腐 公 約 內 國 法 化 為 符 合 國 際 潮 流 及 防 範 貪 腐 行 為, 行 政 院 業 於 2014 年 8 月 28 日 通 過 由 法 務 部 擬 具 之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施 行 法 草 案, 並 於 同 年 9 月 1 日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期 望 將 該 公 約 落 實 為 國 內 法, 草 案 第 4 條 提 到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行 使 職 權, 應 符 合 公 約 之 規 定, 並 積 極 加 強 落 實 各 項 反 貪 腐 法 制 及 政 策 第 6 條 並 規 定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應 依 公 約 規 定 之 內 容, 檢 討 所 主 管 之 法 令 及 行 政 措 施, 有 不 符 公 約 規 定 者, 應 於 本 法 施 行 後 三 年 內, 完 成 法 令 之 制 ( 訂 ) 定 修 正 或 廢 止 及 行 政 措 施 之 改 進 因 此, 各 政 府 機 關 應 依 照 公 約 及 其 施 行 法 的 規 定, 確 實 檢 討 國 內 各 項 法 令 不 足 之 處, 持 續 健 全 與 執 行 反 貪 腐 法 律, 落 實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的 反 貪 腐 法 制 及 政 策 聯 合 國 反 貪 腐 公 約 施 行 法 草 案 通 過 並 公 布 施 行 後 3 年 內 應 由 各 政 府 機 關 完 成 相 關 法 令 的 調 整 及 修 正, 因 而 可 以 預 見 的 是, 在 不 久 的 將 來, 公 部 門 及 私 企 業 均 需 遵 循 反 貪 腐 之 法 令, 企 業 如 何 從 公 司 治 理 的 層 面 上, 建 立 反 貪 腐 之 相 關 遵 循 機 制, 將 成 為 企 業 法 令 遵 循 上 的 重 要 課 題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28 28 封 面 故 事 萬 幼 筠 企 業 風 險 服 務 營 運 長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Cover Story 2015 趨 勢 與 展 望 企 業 風 險 服 務 篇 善 用 新 興 資 訊 科 技 具 體 實 踐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企 業 風 險 服 務 / 萬 幼 筠 營 運 長 回 顧 2014 年, 食 安 議 題 還 是 不 斷 的 發 生, 相 對 地 民 眾 引 起 對 於 企 業 應 所 承 擔 的 社 會 責 任 更 加 關 注 而 企 業 除 了 在 內 部 成 長 壓 力 外, 還 需 面 臨 產 業 與 整 個 大 環 境 的 考 驗 而 不 論 是 從 客 戶 主 管 機 關 或 是 合 作 夥 伴 等 的 相 關 要 求, 均 日 漸 提 高, 企 業 也 必 須 自 我 加 強 風 險 管 理 的 意 識 大 類 上 市 櫃 公 司 編 製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CSR) 報 告 書, 包 含 : 一 食 品 工 業 及 最 近 年 度 餐 飲 收 入 占 總 營 收 50% 以 上 的 特 定 公 司 ; 二 獲 利 年 年 創 新 高, 且 直 接 面 對 消 費 者 的 金 融 業 ; 三 是 不 小 心 就 容 易 造 成 環 境 污 染 的 化 學 工 業 ; 四 資 本 額 100 億 元 以 上 的 大 型 公 司 新 的 一 年 即 將 開 始, 企 業 對 於 新 興 科 技 的 使 用, 如 享 受 雲 端 服 務 電 子 支 付 的 方 便, 所 帶 來 的 風 險 ; 智 財 權 及 營 業 秘 密 的 保 護 ; 因 應 法 令, 如 何 修 改 企 業 的 內 部 控 制 規 範 ; 運 用 數 位 鑑 識 來 打 擊 犯 罪 ; 及 透 過 海 量 資 料 分 析, 來 創 造 企 業 的 價 值, 均 在 本 篇 與 大 家 分 享 來 年 的 新 趨 勢, 以 供 作 參 考 及 未 來 的 規 劃 建 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實 踐 企 業 長 期 價 值 由 於 近 年 來 持 續 的 食 安 問 題, 及 環 保 議 題 等 的 延 燒, 政 府 採 取 進 一 步 的 行 動 來 解 決 這 些 風 險, 並 強 化 企 業 公 司 治 理 2015 年 起, 強 制 四 企 業 在 此 法 令 的 要 求 及 消 費 者 意 識 的 要 求, 也 已 逐 漸 認 識 到, 企 業 永 續 與 社 會 責 任 的 範 疇, 已 不 再 僅 是 單 純 的 公 益 活 動 環 境 安 全 與 員 工 照 顧, 而 是 已 直 接 影 響 到 企 業 競 爭 力 與 經 營 績 效, 這 將 會 進 一 步 對 企 業 於 資 本 市 場 的 籌 資 融 資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第 三 方 支 付 開 放 開 拓 無 限 電 子 商 務 商 機 國 內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預 計 將 於 明 年 初 通 過, 則 電 子 商 務 的 浪 潮 會 有 新 的 一 頁 展 開 電 子 支 付 業 者 在 擬 定 後 續 中 長 期 的 業 務 策 略 時, 可 就 幾 點 進 行 考 量, 快 且 有 效 地 帶 來 大 2015 Jan

29 封 面 故 事 29 量 的 商 機, 包 含 : 1. 支 付 方 式 簡 化 與 支 付 工 具 強 化, 2. 小 額 民 生 消 費 與 使 用 客 群 設 定, 3. 超 級 支 付 帳 號 與 跨 業 結 盟 有 心 加 入 國 內 的 電 子 支 付 業 者, 也 須 留 心 相 關 風 險, 如, 流 程 管 控 與 內 部 控 制 成 熟 度 不 足 電 子 支 付 業 務 中 斷 外 部 偽 冒 風 險 內 部 詐 欺 風 險 洗 錢 與 反 詐 騙 個 人 隱 私 資 料 保 護 與 管 理 不 足 交 易 平 台 本 身 資 訊 安 全 防 禦 程 度 不 足 及 系 統 層 面 日 誌 的 留 存 與 證 據 保 護 能 力 不 全 等 數 位 鑑 識 崛 起 有 效 打 擊 新 興 犯 罪 高 科 技 導 向 的 資 訊 電 腦 犯 罪 儼 然 成 為 新 興 的 犯 罪 態 樣, 因 數 位 證 據 有 其 特 殊 性, 不 僅 不 易 辨 別 資 料 製 作 者, 且 數 位 證 據 容 易 複 製 且 易 遭 竄 改, 若 提 出 的 數 位 證 據 其 真 實 性 及 同 一 性 遭 受 質 疑 時, 透 過 數 位 鑑 識 辨 別 數 位 證 據 則 屬 重 要 的 議 題, 透 過 數 位 鑑 識 可 還 原 案 件 經 過, 識 別 案 件 發 生 的 原 因, 並 釐 清 責 任 的 歸 屬, 所 保 全 的 證 據 亦 可 作 為 事 後 的 司 法 行 動 的 證 據 資 料 所 以 提 昇 數 位 鑑 識 能 量 目 前 已 成 為 企 業 相 當 重 要 的 一 門 課 題, 相 關 數 位 鑑 識 國 際 標 準 程 序 與 指 導 原 則, 如 ISO/IEC 27037, 來 建 構 內 部 位 鑑 識 作 業 環 境 與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而 採 集 大 量 的 數 位 證 據 後, 需 有 專 業 的 鑑 識 實 驗 室 來 分 析 確 認 相 關 資 訊, 能 讓 證 據 會 說 話 勤 業 眾 信 資 安 科 技 暨 鑑 識 分 析 中 心 於 2014 通 過 ISO 認 證, 使 得 在 數 位 鑑 識 服 務 的 高 品 質 與 專 業 性 具 有 產 業 的 領 導 地 位 享 受 雲 端 服 務 加 強 資 安 風 險 控 管 雲 端 服 務 在 近 年 來 快 速 發 展, 並 帶 來 新 的 管 理 議 題 與 資 訊 安 全 挑 戰, 包 含 前 一 陣 子 國 內 外 均 有 放 置 雲 端 的 資 料 被 外 洩 出 來 企 業 在 成 本 及 效 率 的 考 量 下, 已 逐 漸 考 慮 採 用 雲 端 服 務, 如 何 選 擇 好 的 安 全 管 理 的 雲 端 服 務, 及 資 安 事 件 的 即 時 掌 握 與 反 應, 是 現 在 企 業 應 修 的 課 題 雲 端 安 全 聯 盟 於 2013 年 9 月 提 出 STAR 認 證, 它 運 用 了 ISO27001:2005 管 理 系 統 標 準 的 安 全 管 控 要 求, 結 合 CSA 自 身 提 出 的 雲 端 控 制 矩 陣 (Cloud Control Matrix, CCM), 以 評 分 方 式 來 展 現 雲 端 服 務 的 安 全 程 度, 以 企 業 在 選 擇 雲 端 服 務 時 的 依 據 與 參 考 保 護 營 業 秘 密 捍 衛 研 究 發 展 的 成 果 面 對 日 益 劇 烈 的 商 業 競 爭 與 全 球 化 的 挑 戰, 營 業 秘 密 保 護 是 企 業 永 續 發 展 與 維 持 核 心 競 爭 力 的 重 要 基 石, 唯 有 捍 衛 營 業 秘 密 資 訊 方 能 達 成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的 目 標 而 從 近 來 的 營 業 秘 密 侵 害 事 件 可 發 現, 企 業 正 面 臨 兩 大 關 鍵 問 題, 一 是 關 鍵 人 員 挖 角 二 是 內 部 人 員 洩 密 再 加 上 行 動 網 路 與 智 慧 型 行 動 裝 置 的 蓬 勃 發 展, 新 一 代 行 動 網 路 的 發 展 除 了 提 高 關 鍵 人 員 挖 角 的 可 能 性 也 提 供 了 內 部 人 員 洩 密 的 管 道 企 業 應 投 入 資 源 發 展 來 做 為 營 業 秘 密 保 護 機 制, 以 期 新 一 代 行 動 網 路 趨 勢 下 仍 能 妥 善 保 護 營 業 秘 密, 包 含 : 建 立 資 訊 分 級 管 控 制 度 建 立 人 員 保 密 制 度 辦 理 法 制 意 識 訓 練 與 營 業 秘 密 保 護 宣 導 規 劃 與 演 練 營 業 秘 密 侵 害 應 變 機 制 及 留 存 營 業 秘 密 管 理 證 據 等 因 應 新 版 COSO 企 業 內 部 控 制 修 正 考 量 公 司 近 年 來 面 臨 重 大 經 濟 及 營 運 模 式 變 化,COSO 委 員 會 於 2013 年 5 月 發 佈 內 部 控 制 整 體 架 構 更 新 報 告, 該 更 新 架 構 將 於 2014 年 12 月 15 日 取 代 原 架 構, 美 國 SEC2 亦 期 望 公 司 於 2014 年 進 行 轉 換 因 應 此 趨 勢, 國 內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金 管 會 ) 已 於 2014 年 8 月 8 日 預 告 修 正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 則 及 證 券 暨 期 貨 市 場 各 服 務 事 業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內 控 處 理 準 則 ), 並 預 計 於 2015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30 30 封 面 故 事 公 司 應 及 早 就 修 正 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處 理 準 則 條 文 做 全 盤 了 解, 並 對 公 司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進 行 教 育 訓 練, 同 時 辨 識 目 前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現 況 與 內 控 處 理 準 則 修 正 重 點 之 差 異, 著 手 建 立 或 調 整 公 司 流 程, 進 而 修 訂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以 利 於 法 令 正 式 施 行 前, 完 成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更 新, 確 保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不 僅 符 合 最 新 法 令 規 範, 最 重 要 的 是 能 藉 由 內 部 控 制 修 訂 的 機 會 達 成 公 司 營 運 目 標 運 用 海 量 資 料 創 造 企 業 藍 海 海 量 資 料 (Big Data) 在 這 一 年 還 是 最 熱 門 話 題 之 一, 企 業 開 始 將 公 司 的 資 料 視 為 有 價 值 值 得 投 資 發 展 的 資 產 項 目, 海 量 資 料 的 研 究 已 經 從 單 純 大 量 資 料 的 處 理 分 析 應 用 技 術, 逐 漸 進 展 到 如 何 將 企 業 所 擁 有 的 資 料 結 合 產 業 特 色 及 商 業 行 為, 以 創 造 內 外 部 競 爭 優 勢 企 業 如 何 在 這 個 變 動 的 環 境 持 續 保 持 競 爭 力, 並 洞 悉 未 來 提 早 因 應, 透 過 海 量 資 料 分 析, 運 用 這 樣 大 量 的 資 料 來 預 估 分 析 洞 察, 找 到 最 好 的 客 戶 與 成 長 模 式, 為 企 業 可 以 思 考 的 新 契 機 2015 Jan

31 封 面 故 事 31 李 學 澄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營 運 長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Cover Story 2015 趨 勢 解 析 管 理 顧 問 篇 前 瞻 與 創 新 提 升 企 業 績 效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管 理 顧 問 服 務 部 / 李 學 澄 營 運 長 台 灣 經 濟 在 去 年 表 現 雖 然 轉 佳, 但 全 球 金 融 市 場 波 動 劇 烈, 展 望 2015 國 際 經 濟 仍 不 穩 定, 加 上 台 灣 一 波 波 食 安 問 題 產 業 與 經 濟 環 境 的 不 確 定 性, 對 民 眾 消 費 及 企 業 投 資 信 心 也 產 生 不 利 影 響 即 使 面 臨 如 此 嚴 峻 的 挑 戰, 企 業 領 導 者 的 使 命 就 是 比 競 爭 者 更 早 掌 握 趨 勢 先 機, 從 策 略 到 營 運 管 理, 持 續 創 造 競 爭 優 勢 本 篇 將 與 您 分 享 2015 企 業 營 運 管 理 的 新 趨 勢 與 新 思 維, 如 何 不 陷 入 人 云 亦 云 的 大 數 據 迷 思, 善 用 數 據 分 析 引 領 創 新 營 運 模 式 及 提 升 營 運 績 效 ; 如 何 找 回 人 才 資 本 與 核 心 競 爭 優 勢 間 的 雙 向 循 環 重 塑 組 織 競 爭 力 ; 如 何 藉 由 策 略 釐 清 將 資 源 聚 焦 在 提 升 企 業 價 值 與 競 爭 力 的 策 略 行 動, 提 升 產 品 服 務 的 核 心 價 值 與 內 部 營 運 效 率 ; 金 融 業 又 該 如 何 及 早 規 劃 以 因 應 新 法 令 與 消 費 者 行 為 轉 變 帶 來 的 衝 擊 讓 我 們 一 起 做 好 迎 接 新 年 度 的 規 劃 與 準 備! everyone thinks everyone else is doing it, so everyone claims they are doing it " -- Dan Ariely, Prof. of Psychology and Behavioral Economics in Duke Uni. 改 善 數 據 質 量 以 提 升 預 測 精 準 度 有 效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大 數 據 時 代 的 來 臨, 如 何 從 各 類 龐 大 資 訊 中, 快 速 取 得 有 價 值 的 市 場 資 訊 就 顯 得 非 常 重 要 現 行 對 市 場 的 預 測 及 規 劃, 多 是 以 非 結 構 化 的 資 料 為 基 礎 搭 配 數 據 分 析, 往 往 不 能 準 確 預 測 市 場 的 快 速 需 求 變 化, 使 公 司 蒙 受 巨 大 的 損 失 因 此, 如 何 提 升 預 測 的 準 確 度, 成 為 重 要 的 課 題 根 據 我 們 的 經 驗, 數 據 處 理 與 分 析 的 關 鍵 在 於 提 升 數 據 審 查 與 清 理 的 能 力, 以 增 進 預 測 的 精 準 度 並 粹 取 出 商 業 資 訊, 進 而 掌 握 市 場 脈 動, 在 大 數 據 的 趨 勢 中 奪 得 先 機 迎 接 大 數 據 時 代, 提 升 您 的 營 運 獲 利! Big data is like teenage sex: everyone talks about it, nobody really knows how to do it, 例 如 : 勤 業 眾 信 在 協 助 某 汽 車 大 廠 的 備 品 計 畫 專 案 中, 藉 由 運 用 存 量 與 增 量 的 數 據 清 理 技 術 提 升 數 據 質 量 的 精 細 程 度, 除 了 修 正 預 測 機 制 外, 也 進 行 預 測 值 與 實 際 值 的 偏 差 分 析, 並 考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32 32 封 面 故 事 慮 其 中 的 季 節 性 波 動, 因 此 有 效 提 升 預 測 準 確 率 高 達 20%, 同 時 縮 短 60% 庫 存 天 數 而 大 幅 節 省 庫 存 管 理 費 用 與 利 息 大 數 據 時 代 下, 如 何 傾 聽 客 戶 心 聲 (Voice of Customers)? 隨 著 網 路 興 起, 消 費 者 購 物 習 慣 已 悄 然 改 變, 購 物 前 總 不 忘 先 上 網 做 功 課! 根 據 BrightLocal 的 研 究 調 查 指 出,79% 消 費 者 相 信 網 友 的 評 價 意 見 由 此 可 見, 網 路 口 碑 的 影 響 力 與 客 戶 心 聲 (Voice of Customers) 對 於 改 善 客 戶 體 驗 的 重 要 性 然 而 新 聞 媒 體 網 路 論 壇 部 落 格 等 社 群 媒 體 每 天 產 生 數 十 萬 則 的 訊 息 讓 企 業 在 有 限 人 力 下 難 以 完 整 掌 握 與 即 時 回 應 ; 因 此 企 業 開 始 採 用 社 群 媒 體 分 析 (Social Media Analytics) 與 應 用 文 字 挖 掘 (Text Mining) 技 術, 即 時 掌 握 客 戶 在 社 群 媒 體 上 的 意 見 評 論 並 進 行 文 字 語 意 情 感 分 析, 其 應 用 常 見 用 於 行 銷 有 效 性 品 牌 評 價 競 爭 者 分 析 客 戶 分 群 產 品 服 務 創 新 等 領 域, 提 供 短 期 的 因 應 行 動 方 案 與 長 期 的 策 略 建 議 以 協 助 企 業 創 造 有 利 的 競 爭 優 勢 零 售 業 展 店 策 略 再 提 昇 : 精 準 選 址 在 您 生 活 的 周 遭, 您 可 曾 發 現 同 品 牌 同 產 品 在 某 個 地 點 門 庭 若 市 生 意 興 隆, 但 在 另 個 地 點 卻 門 可 羅 雀 生 意 黯 淡? 門 市 的 立 地 條 件 就 是 其 中 關 鍵 點 然 而, 過 去 佈 點 選 址 決 策 的 制 定 往 往 取 決 於 決 策 者 憑 藉 經 驗 之 主 觀 判 斷, 一 旦 所 考 量 的 因 素 與 過 去 經 驗 有 所 變 動 卻 未 能 察 覺, 往 往 會 導 致 主 觀 判 斷 有 所 偏 差, 而 制 定 出 不 合 時 宜 不 符 消 費 者 期 待 的 決 策, 致 使 營 運 不 如 預 期 承 受 巨 額 損 失 投 資 血 本 無 歸 在 大 數 據 的 潮 流 下, 店 面 選 址 決 策 已 有 更 科 學 的 決 策 判 斷 與 應 用 的 趨 勢 : 利 用 內 外 部 量 質 化 資 料 的 整 合 與 分 析, 透 過 大 數 據 分 析 模 型 有 效 評 估 各 候 選 店 址 之 發 展 潛 力, 協 助 企 業 制 定 更 加 精 準 的 選 址 決 策, 為 企 業 帶 來 更 多 的 營 收 客 戶, 進 而 創 造 新 的 榮 景 重 塑 組 織 競 爭 力 的 挑 戰 與 對 策! 近 十 年 經 濟 發 展 遲 滯, 速 度 放 緩 的 組 織 難 以 提 供 較 多 成 長 與 發 展 機 會, 不 安 全 感 與 期 望 的 失 落, 使 工 作 者 逐 漸 變 得 與 組 織 產 生 疏 離 感 且 隨 著 經 營 競 爭 更 加 全 球 化 科 技 與 行 動 網 路 的 發 展 都 深 刻 地 改 變 了 現 今 商 業 運 作 的 模 式, 不 論 是 在 管 理 思 維 經 營 手 法 人 才 的 運 用, 都 面 臨 極 大 的 傳 承 轉 型 與 升 級 的 挑 戰 企 業 要 找 回 人 才 資 本 與 核 心 競 爭 優 勢 之 間 的 雙 向 循 環, 在 組 織 環 境 上, 掃 除 可 能 逐 漸 孳 生 的 官 僚 作 風 與 績 效 障 礙 塑 造 更 為 清 新 的 領 導 風 格 與 組 織 文 化 可 行 的 對 策 包 括 : 更 開 放 及 擴 大 核 心 團 隊 參 與 決 策 注 入 多 元 的 人 才 與 建 立 人 才 汰 換 機 制 更 授 權 及 擴 大 團 隊 開 創 的 機 會 系 統 性 的 養 成 人 才 並 分 享 企 業 成 長 與 利 潤 的 果 實 企 業 的 人 力 資 源 功 能 也 必 須 自 我 超 越 與 提 升, 不 應 侷 限 於 日 常 的 事 務 營 運 中, 勇 敢 爭 取 與 企 業 經 營 者 對 話 的 位 置, 在 組 織 競 爭 力 與 人 力 資 源 的 議 題 上, 給 予 企 業 經 營 者 諫 言 與 建 議 從 更 具 有 正 向 衝 擊 力 更 關 注 長 期 投 資 與 回 報 的 組 織 與 人 才 方 案 著 手, 厚 植 企 業 長 久 的 人 才 資 本 實 力, 肩 負 起 重 塑 企 業 競 爭 力 的 重 要 角 色 釐 清 策 略 並 校 準 企 業 轉 型 目 標, 提 升 核 心 競 爭 力! 中 小 企 業 贏 在 轉 型 起 跑 點 從 策 略 釐 清 出 發! 台 灣 許 多 中 小 企 業 在 產 業 價 值 鏈 扮 演 著 不 可 或 缺 的 角 色 然 而, 於 持 續 創 新 成 長 中, 面 對 日 益 競 爭 的 大 環 境, 公 司 內 之 經 營 管 理 也 逐 漸 面 臨 諸 多 挑 戰, 企 業 轉 型 為 一 必 然 趨 勢 企 業 轉 型 會 牽 動 整 個 企 業 進 行 全 面 改 變, 因 此 要 從 哪 個 方 向 切 入 就 變 得 很 重 要, 以 確 保 轉 型 成 功 建 議 企 業 應 從 策 略 釐 清 出 發, 辨 識 主 要 市 場 競 爭 優 勢 成 長 機 會 及 主 要 獲 利 點 等 事 項, 建 2015 J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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