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學校刊第1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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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月 ) 目 錄 會 議 第 12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1 第 130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8 文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21 理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33 工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41 商 管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58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67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78 教 育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85 全 球 創 業 發 展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96 成 人 教 育 部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部 務 會 議 紀 錄 103 體 育 事 務 處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處 務 會 議 紀 錄 120 體 育 事 務 處 101 學 年 度 第 3 次 處 務 會 議 紀 錄 125 研 究 發 展 處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業 務 會 議 紀 錄 128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中 心 會 議 紀 錄 131 教 育 品 質 管 理 委 員 會 101 學 年 度 第 3 次 會 議 紀 錄 139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委 員 會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紀 錄 146 國 際 化 暨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101 學 年 度 第 3 次 會 議 紀 錄 152 遠 距 教 學 推 展 委 員 會 101 學 年 度 第 2 次 會 議 紀 錄 156 文 錙 藝 術 中 心 101 年 度 諮 詢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錄 164 校 聞 168 人 事 ( 全 校 人 事 異 動 表 ) 181 圖 書 (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統 計 報 告 ) 182 資 訊 ( 資 訊 中 心 作 業 統 計 報 告 ) 185 淡 江 大 學 秘 書 處 編 印 網 址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5 日

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31 期 會 議 第 129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2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驚 聲 紀 念 大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蘭 陽 校 園 CL506 同 步 視 訊 主 席 : 張 校 長 家 宜 紀 錄 : 黨 曼 菁 出 席 : 副 校 長 蘭 陽 校 園 主 任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 詳 簽 到 單 ) 校 長 指 定 出 席 人 員 : 周 主 任 秘 書 新 民 法 律 顧 問 韓 律 師 名 銅 馬 社 長 雨 沛 列 席 : 校 長 室 副 校 長 室 秘 書 ( 各 一 位 ) 秘 書 處 秘 書 ( 詳 簽 到 單 ) 壹 頒 獎 一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辦 理 良 師 益 友 傳 承 帶 領 制 (Mentor and Mentee), 藉 由 資 深 優 良 教 師 帶 領 新 進 教 師 分 享 教 學 心 得 研 究 創 新 及 師 生 互 動 等 實 務 經 驗, 俾 能 達 到 薪 火 相 傳 之 目 的 為 感 謝 Mentor 辛 苦 協 助, 特 頒 發 感 謝 狀 乙 紙 二 前 項 受 獎 名 單 如 下 : ( 一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 文 學 院 中 文 系 副 教 授 陳 仕 華 工 學 院 電 機 系 教 授 翁 慶 昌 商 學 院 保 險 系 教 授 胡 宜 仁 全 球 創 業 發 展 學 院 觀 光 系 副 教 授 阮 聘 茹 等 4 位 老 師 ( 二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 文 學 院 大 傳 系 副 教 授 唐 大 崙 ; 理 學 院 數 學 系 教 授 胡 守 仁 物 理 系 教 授 彭 維 鋒 化 學 系 教 授 王 文 竹 徐 秀 福 ; 工 學 院 土 木 系 教 授 鄭 啟 明 ; 商 管 學 院 產 經 系 教 授 林 俊 宏 運 管 系 助 理 教 授 溫 裕 弘 公 行 系 副 教 授 林 麗 香 ; 外 國 語 文 學 院 英 文 系 副 教 授 王 藹 玲 吳 怡 芬 西 語 系 副 教 授 林 盛 彬 法 文 系 教 授 楊 淑 娟 日 文 系 教 授 落 合 由 治 曾 秋 桂 俄 文 系 副 教 授 劉 皇 杏 蘇 淑 燕 ; 國 際 研 究 學 院 美 研 所 教 授 陳 小 雀 ; 教 育 學 院 課 程 所 教 授 高 熏 芳 ; 全 球 創 業 發 展 學 院 觀 光 系 助 理 教 授 陳 維 立 ; 體 育 事 務 處 體 育 教 學 組 教 授 蕭 淑 芬 副 教 授 陳 逸 政 劉 宗 德 等 23 位 老 師 貳 主 席 報 告 ( 虞 副 校 長 國 興 代 理 ) 高 副 校 長 周 主 秘 蘭 陽 校 園 林 主 任 各 位 同 仁, 大 家 好! 大 家 都 知 道 校 長 至 杜 拜 參 加 國 際 高 等 教 育 研 討 會, 本 人 於 20 分 鐘 前 接 到 校 長 電 話 指 示, 會 議 準 時 召 開, 先 由 本 人 為 大 家 服 務, 校 長 即 刻 趕 到 今 天 的 會 議 非 常 重 要, 首 先 是 專 題 報 告, 請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白 稽 核 長 滌 清 針 對 上 一 次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師 生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了 解 老 師 及 學 生 對 學 校 滿 意 度 低 的 原 因, 以 做 為 未 來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或 其 他 施 政 參 考 改 進 之 依 據 ; 其 次 是 提 案 討 論, 今 天 的 提 案 討 論 非 常 重 要, 教 育 部 自 第 2 輪 開 始, 大 學 校 院 系 所 評 鑑 校 務 評 鑑 開 放 各 校 自 評, 但 教 育 部 要 先 審 核 各 校 自 評 機 制 是 否 完 善, 通 過 審 核 的 大 學 始 可 辦 理 自 我 評 鑑, 今 天 的 提 案 即 關 係 本 校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提 案 通 過 後,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即 整 理 相 關 資 料, 於 4 月 份 陳 報 教 育 部 參 報 告 事 項 一 第 128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案 及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一 )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1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推 動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暨 管 理 辦 法 淡 江 大 學 延 攬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獎 勵 金 支 給 辦 法 執 行 情 形 : 業 於 102 年 1 月 14 日 以 校 秘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2 通 過 下 列 法 規 修 正 案 : (1) 淡 江 大 學 職 員 遴 用 及 升 遷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2) 淡 江 大 學 約 聘 僱 人 員 聘 僱 及 服 務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二 十 條 (3) 淡 江 大 學 研 究 發 展 處 設 置 辦 法 第 六 條 (4) 淡 江 大 學 奈 米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設 置 辦 法 第 二 條 (5) 淡 江 大 學 獎 勵 專 任 教 師 全 英 語 授 課 實 施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九 條 執 行 情 形 : 業 於 102 年 1 月 14 日 以 校 秘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3 淡 江 大 學 職 員 遴 用 及 升 遷 辦 法 第 五 條 各 款 任 用 資 格, 另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研 議 修 正 執 行 情 形 : 擬 配 合 修 正, 依 程 序 提 第 130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 二 ) 指 示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見 附 件 1, 略 ) 1

3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二 各 單 位 重 點 業 務 報 告 ( 見 附 件 2, 略 ) 三 專 題 報 告 : 教 學 卓 越 與 校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與 因 應 對 策 (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白 稽 核 長 滌 清 ) ( 一 ) 綜 合 討 論 1 理 學 院 王 院 長 伯 昌 : 由 專 題 報 告 分 析 可 知 本 院 問 題 所 在, 關 於 教 師 部 分, 擬 邀 請 近 五 年 新 進 教 師 座 談, 互 相 溝 通 並 宣 導 學 校 政 策 2 柯 學 務 長 志 恩 : 感 謝 白 稽 核 長 提 出 許 多 數 據 及 因 應 策 略, 建 議 解 讀 這 些 數 據 時 參 考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作 為 輔 助 以 教 師 心 理 層 面 而 言, 如 工 學 院 教 師 研 究 產 能 很 多, 導 師 輔 導 能 量 很 夠, 但 對 學 校 的 滿 意 度 低, 可 能 是 教 師 的 研 究 資 產 負 荷 過 重, 學 校 應 正 視 此 問 題 反 之, 學 校 如 已 提 供 充 足 的 設 備 資 源, 但 教 師 研 究 產 能 導 師 輔 導 能 量 低, 對 學 校 的 滿 意 度 低, 可 能 是 教 師 心 理 本 質 上 的 問 題, 學 校 的 因 應 對 策 應 將 這 些 因 素 列 入 考 量, 否 則 只 是 不 斷 的 給 與 並 不 能 解 決 真 正 的 問 題 3 外 語 學 院 吳 院 長 錫 德 : 自 上 任 以 來, 積 極 與 老 師 溝 通, 也 儘 量 參 加 各 學 系 的 系 務 會 議 加 強 宣 導 學 校 政 策, 在 此 有 二 項 建 議 : (1) 建 議 設 計 一 套 專 門 針 對 教 師 的 問 卷, 讓 教 師 有 適 當 抒 發 的 管 道, 如 果 教 師 的 建 議 可 行, 經 由 學 校 採 納, 教 師 亦 會 有 參 與 感 (2) 建 議 全 校 學 生 必 填 教 學 評 量, 除 可 讓 學 生 有 機 會 暢 所 欲 言, 亦 可 確 實 反 應 教 師 的 教 學 品 質 有 些 大 學 已 採 取 此 方 式, 並 未 造 成 學 生 反 彈, 如 銘 傳 大 學 教 學 評 量 是 很 好 的 制 度, 本 校 亦 很 重 視 評 量 的 成 績, 但 學 生 的 填 答 率 不 高, 有 些 學 院 甚 至 不 足 50%, 不 僅 無 法 充 分 反 應 教 師 的 教 學 品 質, 亦 造 成 賞 罰 不 清 4 葛 教 務 長 煥 昭 : 選 課 是 學 生 對 學 校 滿 意 度 最 低 的 項 目, 主 要 原 因 是 學 生 選 不 到 想 選 的 課 程, 無 關 選 課 系 統 或 選 課 機 制, 而 學 生 想 選 又 選 不 到 的 課 程, 核 心 課 程 占 95% 目 前 已 做 了 二 項 改 進, 一 是 核 心 課 程 選 課 人 數 上 限 由 每 班 65 人 增 至 75 人, 每 班 增 加 10 人, 未 來 不 滿 的 人 數 應 減 少 ; 二 是 建 議 通 識 教 育 委 員 會 增 加 核 心 課 程 的 開 班 數, 相 信 未 來 會 改 善 5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游 執 行 長 家 政 : 感 謝 白 稽 核 長 提 出 的 分 析 報 告, 表 示 仍 有 成 長 空 間, 學 教 中 心 會 繼 續 努 力, 另 有 下 列 幾 項 建 議 : (1) 本 校 教 師 參 與 研 習 活 動, 是 採 自 由 參 加 的 方 式, 本 中 心 所 辦 的 活 動, 參 加 人 數 只 有 一 二 十 位, 非 常 可 惜, 有 些 學 院 已 將 教 師 參 加 研 習 列 為 評 鑑 獎 勵 分 數, 但 參 加 人 數 仍 不 多, 如 果 全 校 列 為 必 要 機 制, 參 與 的 教 師 應 會 更 多 目 前 工 學 院 參 與 教 師 成 長 社 群 的 隊 數 為 全 校 之 冠, 各 院 新 聘 教 師 參 與 相 關 研 習 活 動 最 積 極 教 師 教 學 發 展 組 會 更 努 力, 讓 活 動 更 系 統 化 以 符 合 各 學 院 的 需 求 本 學 期 開 學 前 即 已 規 劃 各 研 習 活 動 時 程 表, 開 學 後 第 1 週 發 布 訊 息, 期 望 更 多 教 師 參 與 (2) 教 學 助 理 名 單 由 任 課 教 師 或 系 所 提 供, 本 中 心 負 責 培 訓 和 獎 勵 本 校 培 訓 機 制 不 比 其 他 學 校 差, 但 老 師 對 此 項 滿 意 度 仍 低, 未 來 將 提 升 研 習 內 容 本 學 期 已 將 增 加 教 學 助 理 人 數 納 入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希 望 能 獲 得 改 善 (3) 有 關 提 升 讀 書 風 氣, 學 生 學 習 發 展 組 辦 理 學 生 社 群 讀 書 會, 囿 於 經 費 不 足, 僅 能 辦 理 十 幾 組, 與 本 校 學 生 人 數 相 比 實 不 成 比 例, 建 議 各 學 系 共 同 營 造 讀 書 風 氣 6 工 學 院 何 院 長 啓 東 : (1) 建 議 採 單 點 突 破 的 方 式 解 決 評 鑑 結 果 較 差 的 項 目, 且 回 歸 各 學 院 處 理 較 合 適 : 新 進 教 師 第 一 年 雖 有 Mentor and Mentee 帶 領, 但 只 要 資 深 教 師 一 句 話, 可 能 影 響 這 位 教 師 未 來 25 年 在 淡 江 的 熱 誠, 今 天 看 到 工 學 院 很 多 紅 色 數 字 的 部 分, 至 少 代 表 工 學 院 教 師 對 學 校 仍 有 期 待, 但 這 些 期 待 可 能 多 年 都 無 改 善, 因 此 建 議 採 單 點 突 破 的 方 式 解 決, 一 年 如 果 解 決 2 個 問 題, 三 年 解 決 6 個 問 題, 也 許 另 20 個 問 題 即 可 迎 刃 而 解 (2) 建 議 提 供 教 師 適 當 機 會 表 達 意 見, 例 如 在 各 院 辦 理 教 學 助 理 研 討 會, 原 先 由 學 校 補 助 經 費 ( 包 括 演 講 費 及 餐 費 ), 但 前 年 起 學 校 突 然 來 文 取 消 補 助, 事 實 上 這 個 活 動 對 學 生 教 學 很 有 幫 助, 教 師 們 認 為 很 重 要, 無 法 適 時 表 達 意 見, 本 院 仍 持 續 辦 理, 卻 由 院 系 分 攤 經 費 ( 二 ) 虞 副 校 長 國 興 (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滿 意 度 檢 討 與 改 進 構 想 ): 針 對 本 校 師 生 對 學 校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老 師 部 分 有 53 個 問 題, 學 生 部 分 有 48 個 問 題, 這 麼 多 的 問 題 中, 在 時 間 人 力 經 費 有 限 下, 很 難 一 次 全 面 解 決, 如 何 單 點 突 破, 解 決 問 題, 落 實 推 展, 以 期 2 年 後 有 所 改 善,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課 題, 以 下 依 教 師 及 學 生 分 別 檢 討 : 2

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31 期 1 教 師 部 分 : 共 53 個 問 題, 扣 除 2 題 反 向 者, 共 計 51 題, 這 51 題 中 本 校 教 師 滿 意 度 在 全 國 平 均 滿 意 度 之 下, 其 差 異 最 高 達 0.6 分, 經 過 篩 選 有 25 個 問 題 需 改 善, 依 其 性 質 分 為 個 人 認 知 可 能 不 了 解 學 校 政 策 確 實 有 缺 失 三 大 類, 其 改 善 對 策 分 別 為 : 前 二 類 於 院 導 師 會 議 中 加 強 宣 導 及 淡 江 時 報 加 強 報 導 ; 第 3 類 則 納 入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或 納 入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之 特 色 計 畫 予 以 改 善 2 學 生 部 分 : 共 48 個 問 題, 扣 除 4 題 滿 意 度 已 在 全 國 平 均 之 上, 共 計 44 題, 其 差 異 最 高 達 0.5 分, 經 過 篩 選 有 19 個 問 題 需 改 善, 依 其 性 質 分 為 個 人 認 知 確 實 有 缺 失 二 大 類, 其 改 善 對 策 分 別 為 : 第 1 類 於 院 導 師 會 議 中 加 強 宣 導 ; 第 2 類 則 納 入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或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之 特 色 計 畫 予 以 改 善 以 上 問 題 經 由 導 師 會 議 宣 導 納 入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或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之 特 色 計 畫 可 達 到 改 善, 但 最 重 要 的 是 應 建 立 滿 意 度 調 查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如 已 建 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執 行 時 不 會 偏 離 太 遠, 如 無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則 因 執 行 者 的 差 異, 帶 來 未 知 的 風 險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請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訂 定, 但 至 少 應 包 含 下 列 項 目 : 1 施 測 前, 本 校 可 先 辦 理 滿 意 度 調 查, 針 對 弱 項 加 強 宣 導 與 改 善 2 施 測 前 半 小 時 先 聚 集 同 仁 同 學 3 盡 可 能 讓 受 測 者 感 受 到 受 尊 重 及 愉 快 ( 三 ) 主 席 結 論 ( 張 校 長 家 宜 ) 白 稽 核 長 專 題 報 告 著 重 各 院 差 異, 虞 副 校 長 著 重 整 體 性, 二 位 均 提 供 了 值 得 參 考 的 數 據, 下 列 事 項 請 各 院 特 別 注 意 : 1 請 各 位 院 長 將 此 二 份 分 析 報 告 帶 回 各 院 仔 細 研 讀 2 了 解 各 學 院 特 色 及 差 異, 研 議 改 善 方 案 3 本 學 期 本 人 與 副 校 長 將 至 各 學 院 與 老 師 面 對 面 溝 通, 各 院 如 有 特 別 強 調 的 項 目, 可 於 座 談 會 時 提 出, 學 校 將 盡 力 支 援 對 於 滿 意 度 低 的 項 目, 每 個 學 院 如 提 出 2 個 問 題,8 個 學 院 即 有 16 個 問 題, 屆 時 彙 整 各 問 題,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因 應 不 同 類 型 的 問 題, 逐 步 解 決 所 有 的 問 題 肆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 淡 江 大 學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實 施 規 則 修 正 為 淡 江 大 學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及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提 ) 一 為 符 合 教 育 部 試 辦 認 定 大 學 校 院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審 查 作 業 原 則 規 定, 爰 修 正 本 規 則 二 本 規 則 需 提 報 教 育 部, 為 使 條 文 內 容 更 加 嚴 謹, 擬 提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並 將 規 則 修 正 為 辦 法 及 提 升 至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三 本 案 業 經 102 年 1 月 17 日 101 學 年 度 教 育 品 質 管 理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通 過 102 年 2 月 27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14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決 議 : 一 第 一 條 增 列 實 施 二 字 二 第 四 條 明 定 審 議 小 組 由 各 院 推 選 教 師 代 表 一 人 所 組 成 之 三 第 六 條 第 二 項 增 列 評 鑑 二 字 四 增 列 作 業 程 序 : ( 一 ) 現 行 條 文 第 六 條 第 二 款 內 部 評 鑑 時 程 移 列 至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明 定 內 部 評 鑑 作 業 程 序 ( 二 ) 增 列 第 九 條, 由 現 行 條 文 第 六 條 第 五 款 修 正 後 移 列, 明 定 受 評 單 位 收 到 外 部 評 鑑 結 果 有 異 議 時 之 處 理 程 序 五 其 餘 照 案 通 過 六 淡 江 大 學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實 施 規 則 修 正 為 淡 江 大 學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及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實 施 規 則 修 正 為 淡 江 大 學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及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名 稱 現 行 名 稱 說 明 淡 江 大 學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淡 江 大 學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實 施 規 則 規 則 修 正 為 辦 法 3

5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為 提 升 辦 學 之 品 質 與 水 準, 依 據 淡 江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辦 法 第 五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淡 江 大 學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第 一 條 為 提 升 本 校 教 育 品 質 與 辦 學 績 效, 依 據 淡 江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訂 定 淡 江 大 學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於 採 自 我 評 鑑 機 制 認 證 者, 但 通 過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IEET) 認 證 國 際 高 等 商 管 學 院 聯 盟 (AACSB) 認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三 條 受 評 單 位 為 教 學 單 位 之 院 系 所 中 心 及 學 位 學 程, 每 五 年 至 少 須 完 成 一 次 內 部 評 鑑 與 一 次 外 部 評 鑑 實 施 時 間 由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 以 下 簡 稱 品 保 處 ) 規 劃 公 告 第 四 條 內 外 部 評 鑑 委 員 由 具 高 等 教 育 教 學 經 驗 豐 富 之 教 師, 及 專 業 領 域 之 業 界 代 表 組 成, 其 遴 聘 應 遵 守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內 部 評 鑑 委 員 三 人 以 上, 由 受 評 單 位 提 供 推 薦 名 單, 經 所 屬 院 審 議 通 過 後, 再 由 校 長 核 定 聘 任 之 外 部 評 鑑 委 員 五 人 以 上, 校 外 委 員 應 占 委 員 總 數 五 分 之 四 以 上, 由 所 屬 院 提 供 推 薦 名 單, 經 各 院 推 選 教 師 代 表 一 人 所 組 成 之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及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核 定 通 過 後, 再 由 學 校 聘 任 之 第 五 條 評 鑑 程 序 包 括 受 評 單 位 簡 報 教 學 資 源 ( 含 場 地 與 設 備 ) 檢 視 及 相 關 人 員 晤 談 等 評 鑑 內 容 包 括 教 育 目 標 課 程 教 學 師 資 學 習 資 源 學 習 成 效 及 畢 業 生 生 涯 追 蹤 機 制 第 六 條 受 評 單 位 應 成 立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負 責 規 劃 協 調 與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並 完 成 自 我 檢 核 報 告 書, 以 供 進 行 內 部 評 鑑 第 二 條 應 接 受 評 鑑 之 教 學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受 評 單 位 ), 包 括 系 所 及 中 心 第 三 條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以 至 少 每 五 年 評 鑑 一 次 為 原 則, 其 實 施 時 間 由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 以 下 簡 稱 品 保 處 ) 規 劃 公 告 第 五 條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之 評 鑑 方 式 採 內 部 評 鑑 與 外 部 評 鑑 並 行 之 內 部 評 鑑 由 各 教 學 單 位 自 行 評 鑑 ; 外 部 評 鑑 由 學 校 邀 請 校 外 委 員 進 行 評 鑑 第 四 條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之 內 容 依 教 育 部 及 相 關 評 鑑 單 位 所 列 之 評 鑑 項 目 及 指 標 訂 定 第 六 條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進 行 之 程 序 如 下 : 一 受 評 單 位 於 接 受 外 部 評 鑑 委 員 蒞 校 實 地 訪 評 日 兩 個 月 前 成 立 內 部 評 鑑 委 員 會 及 外 部 評 鑑 委 員 會 各 受 評 單 位 須 由 校 內 人 員 組 成 五 人 以 上 之 內 部 評 鑑 委 員 會, 以 負 責 規 劃 協 調 及 辦 理 自 我 一 文 字 修 正 二 修 正 法 源 依 據 三 規 則 修 正 為 辦 法 四 增 列 實 施 二 字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明 定 適 用 自 我 評 鑑 者, 及 通 過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IEET) 認 證 國 際 高 等 商 管 學 院 聯 盟 (AACSB) 認 證 不 在 此 限 一 本 條 刪 除 二 現 行 條 文 移 列 至 第 三 條 前 段, 並 作 文 字 修 正 一 本 條 與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條 第 五 條 前 段 整 併 後 修 正 二 明 定 受 評 單 位 須 實 施 內 部 評 鑑 及 外 部 評 鑑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由 現 行 條 文 第 六 條 第 一 款 中 段 移 列 並 依 教 育 部 試 辦 認 定 大 學 校 院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審 查 作 業 原 則 第 五 點 第 五 款 規 定, 明 定 內 外 部 評 鑑 委 員 相 關 規 定 ( 一 ) 第 一 項 明 定 評 鑑 委 員 資 格 ( 二 ) 第 二 項 明 定 內 部 評 鑑 委 員 人 數 聘 任 程 序 ( 三 ) 第 三 項 明 定 外 部 評 鑑 委 員 人 數 聘 任 程 序 及 審 議 小 組 組 成 人 員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依 教 育 部 試 辦 認 定 大 學 校 院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審 查 作 業 原 則 第 五 點 第 八 款 規 定, 明 定 評 鑑 程 序 及 評 鑑 內 容, 並 分 立 二 項 三 第 一 項 明 定 評 鑑 程 序 四 第 二 項 明 定 評 鑑 內 容 一 現 行 條 文 評 鑑 程 序 分 別 移 入 本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四 條 第 七 條 第 九 條, 並 依 依 教 育 部 試 辦 認 定 大 學 校 院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審 查 作 業 原 則 第 五 點 各 款 規 定 修 正 二 增 列 第 二 項, 依 教 育 部 試 辦 認 定 大 學 校 院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審 查 作 業 原 則 第 五 點 第 九 款 4

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31 期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評 鑑 工 作 各 受 評 單 位 成 立 規 定, 明 定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研 習 外 部 評 鑑 委 員 會, 其 委 員 之 機 制 組 成 以 一 系 ( 所 中 心 ) 三 三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款 內 部 評 鑑 時 程 名 為 原 則, 各 受 評 單 位 由 所 修 正 後 移 列 至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屬 之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徵 詢 該 四 現 行 條 文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為 外 院 之 各 系 ( 所 中 心 ) 意 見 部 評 鑑 委 員 作 業 細 項, 不 須 明 後 推 薦 各 系 ( 所 中 心 ) 外 定 於 本 辦 法, 爰 予 刪 除 部 評 鑑 委 員 名 單 四 至 六 五 現 行 條 文 第 五 款 修 正 後 移 列 至 人, 再 由 校 長 圈 選 三 名 聘 任 第 九 條 之 二 受 評 單 位 於 外 部 評 鑑 委 員 蒞 校 實 地 訪 評 日 一 個 月 前 完 成 內 部 評 鑑, 並 依 照 校 訂 表 格 將 評 鑑 資 料 陳 報 所 屬 一 級 單 位, 一 級 單 位 送 請 外 部 評 鑑 委 員 審 閱 三 外 部 評 鑑 委 員 依 據 受 評 單 位 之 內 部 評 鑑 報 告 進 行 實 地 訪 評 四 外 部 評 鑑 委 員 於 結 束 實 地 訪 評 後 二 十 日 內 提 出 詳 細 評 鑑 報 告 五 受 評 單 位 於 接 到 外 部 評 鑑 報 告 後, 如 有 異 議 應 於 一 週 內 提 出 補 充 說 明, 送 所 屬 一 級 單 位 彙 整 ; 一 級 單 位 於 二 週 內 經 徵 詢 外 部 評 鑑 委 員 意 見 後 提 出 評 鑑 報 告 書 陳 核 評 鑑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須 於 評 鑑 週 期 內 參 與 校 內 或 校 外 之 評 鑑 相 關 知 能 研 習 ( 含 會 議 研 討 會 演 講 工 作 坊 等 ) 第 七 條 內 部 評 鑑 結 果 分 通 過 及 未 通 過 ; 通 過 者 得 於 內 部 評 鑑 通 過 後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外 部 評 鑑, 未 通 過 者 須 重 新 評 鑑 受 評 單 位 需 於 外 部 評 鑑 日 一 個 月 前 完 成 內 部 評 鑑, 並 將 評 鑑 資 料 陳 報 所 屬 院 後, 由 院 送 請 外 部 評 鑑 委 員 審 閱 第 八 條 外 部 評 鑑 結 果 分 通 過 有 條 件 通 過 及 未 通 過, 受 評 單 位 須 於 改 善 期 ( 外 部 評 鑑 日 起 一 年 ) 內 提 出 自 我 改 善 計 畫 與 執 行 成 效, 並 應 執 行 下 列 處 理 方 式 : 一 通 過 者 須 接 受 改 善 成 效 追 蹤 管 考 二 有 條 件 通 過 者 須 於 次 年 追 蹤 評 鑑 第 七 條 各 受 評 單 位 於 評 鑑 結 束 後, 應 針 對 評 鑑 委 員 意 見 提 出 未 來 具 體 改 進 之 計 畫, 並 於 翌 學 年 針 對 所 提 具 體 改 進 之 計 畫, 提 出 執 行 成 效 自 我 檢 討 報 告, 由 品 保 處 彙 整 後 提 教 育 品 質 管 理 委 員 會 進 行 追 蹤 考 核 對 評 鑑 成 績 優 良 者 或 改 進 成 效 卓 著 者, 學 校 得 給 予 獎 勵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第 一 項 明 定 內 部 評 鑑 結 果 三 第 二 項 由 現 行 條 文 第 六 條 第 二 款 修 正 後 移 列, 明 定 內 部 評 鑑 作 業 時 程 及 流 程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明 定 外 部 評 鑑 結 果 相 關 規 定 及 應 執 行 之 處 理 方 式 並 分 立 三 款 ( 一 ) 第 一 款 明 定 通 過 處 理 方 式 ( 二 ) 第 二 款 明 定 有 條 件 通 過 處 理 方 式 ( 三 ) 第 三 款 明 定 未 通 過 處 理 方 式 三 現 行 條 文 後 段 修 正 後 移 列 至 第 5

7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三 未 通 過 者 須 於 次 年 重 新 十 條 後 段 評 鑑 第 九 條 受 評 單 位 於 收 到 外 部 評 鑑 結 果 後, 可 於 一 週 內 提 出 補 充 說 明, 並 由 外 部 評 鑑 委 員 再 次 審 議 受 評 單 位 對 再 次 審 議 結 果 如 仍 有 異 議, 可 於 一 個 月 內 向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復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由 現 行 條 文 第 六 條 第 五 款 修 正 後 移 列, 明 定 受 評 單 位 收 到 評 鑑 結 果 有 異 議 時 之 處 理 方 式, 並 分 立 二 項 ( 一 ) 第 一 項 明 定 受 評 單 位 收 到 評 鑑 結 果 後 提 出 補 充 說 明 事 宜 ( 二 ) 第 二 項 明 定 受 評 單 位 對 再 次 審 議 結 果 申 復 事 宜 第 十 條 評 鑑 結 果 經 自 我 評 鑑 指 導 委 員 會 認 可 後,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及 淡 江 時 報 評 鑑 結 果 為 學 校 系 所 調 整 與 資 源 分 配 之 重 要 依 據 第 十 一 條 評 鑑 經 費 由 品 保 處 編 列, 並 依 相 關 經 費 支 給 標 準 規 劃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依 教 育 部 及 淡 江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八 條 本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依 教 育 部 及 淡 江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條 本 規 則 經 教 育 品 質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前 段 依 教 育 部 試 辦 認 定 大 學 校 院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審 查 作 業 原 則 第 五 點 第 十 款 規 定, 明 定 自 我 評 鑑 結 果 呈 現 及 公 布 方 式 三 後 段 由 現 行 條 文 第 七 條 後 段 修 正 後 移 列, 明 定 評 鑑 結 果 為 系 所 調 整 與 資 源 分 配 之 重 要 依 據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明 定 經 費 由 品 保 處 編 列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規 則 修 正 為 辦 法 一 條 次 變 更 二 配 合 法 規 名 稱 修 正 審 議 程 序 提 案 二 : 淡 江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辦 法 第 四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提 ) 一 為 配 合 淡 江 大 學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實 施 規 則 修 正 為 淡 江 大 學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擬 修 正 淡 江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辦 法 第 四 條 條 文 二 本 案 業 經 102 年 2 月 27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14 次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辦 法 第 四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辦 法 第 四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本 校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依 淡 江 大 學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每 學 年 各 受 評 單 位 依 核 示 原 則 實 施 ; 各 院 系 ( 所 ) 每 五 年 至 少 進 行 評 鑑 一 次, 並 應 依 據 評 鑑 結 果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方 案, 且 列 入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中 伍 臨 時 動 議 ( 無 ) 第 四 條 本 校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依 淡 江 大 學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實 施 規 則 每 學 年 各 受 評 單 位 依 核 示 原 則 實 施 ; 各 院 系 ( 所 ) 每 五 年 至 少 進 行 評 鑑 一 次, 並 應 依 據 評 鑑 結 果 提 出 具 體 改 善 方 案, 且 列 入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中 規 則 修 正 為 辦 法 6

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31 期 陸 主 席 結 論 ( 張 校 長 家 宜 ) 一 落 實 禁 菸 活 動, 同 時 注 意 抽 菸 同 學 抽 菸 地 點 :3 月 6 日 本 校 學 生 在 校 園 發 生 不 幸 事 件, 造 成 遺 憾, 此 事 件 引 發 的 問 題 : 本 校 已 嚴 格 實 施 全 面 禁 菸, 但 學 生 到 何 處 抽 菸, 尤 其 是 進 學 班 學 生 晚 上 至 何 處 抽 菸, 是 否 產 生 其 他 問 題, 請 相 關 單 位 了 解 注 意 二 落 實 品 德 年 各 項 活 動 : 今 年 是 品 德 年, 請 各 院 系 配 合 學 務 處 推 動 品 德 教 育 的 各 項 活 動, 研 議 參 加 項 目, 並 將 訊 息 傳 達 給 所 屬 院 系 師 生, 期 使 老 師 與 學 生 共 同 參 與, 達 到 教 學 行 政 革 新 研 討 會 所 訂 定 的 各 項 指 標 三 重 視 教 師 滿 意 度 提 升 各 系 向 心 力 :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指 出 本 校 師 生 對 學 校 的 滿 意 度 低, 學 生 方 面, 對 於 學 生 的 問 題 儘 量 解 決 ; 教 師 方 面, 請 各 系 特 別 重 視, 現 在 新 聘 教 師 愈 來 愈 多, 學 校 並 無 表 達 意 見 的 場 所 以 及 抒 發 的 管 道, 請 各 院 長 系 主 任 扮 演 學 校 與 教 師 溝 通 的 橋 樑, 適 時 辦 理 聯 誼 活 動, 以 提 升 教 師 對 學 校 的 向 心 力 四 本 人 上 星 期 與 戴 副 校 長 萬 欽 到 杜 拜 參 加 2013 Going Global, 大 會 主 題 是 知 識 經 濟,21 世 紀 全 球 教 育 如 何 因 應, 討 論 的 重 點 有 三 : 一 是 大 學 是 創 造 知 識 的 場 所 : 各 大 學 非 常 重 視 教 育 品 質 保 證, 強 調 與 世 界 結 盟, 例 如 中 東 國 家 的 大 學 與 歐 美 有 名 的 學 校 結 盟 二 是 如 何 將 知 識 運 用 創 新 轉 換 為 產 能 : 即 產 學 合 作, 需 與 業 界 結 合 三 是 如 何 培 育 全 球 有 能 力 的 年 輕 人 : 各 國 都 非 常 重 視, 例 如 新 加 坡 南 洋 理 工 大 學 的 KPI 是 全 校 50% 的 學 生 大 學 期 間 出 國 留 學, 俾 能 培 育 學 生 的 全 球 能 力 以 上 是 全 球 國 際 教 育 的 趨 勢, 也 是 本 校 辦 學 的 方 向, 雖 然 本 校 經 費 不 如 其 他 國 家 充 裕, 但 仍 全 力 推 動 柒 散 會 ( 下 午 4 時 35 分 ) 7

9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8 第 130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2 年 4 月 1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驚 聲 紀 念 大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蘭 陽 校 園 CL506 同 步 視 訊 主 席 : 張 校 長 家 宜 紀 錄 : 黨 曼 菁 出 席 : 副 校 長 蘭 陽 校 園 主 任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 詳 簽 到 單 ) 校 長 指 定 出 席 人 員 : 周 主 任 秘 書 新 民 法 律 顧 問 韓 律 師 名 銅 馬 社 長 雨 沛 列 席 : 商 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執 行 長 商 管 AACSB 認 證 辦 公 室 執 行 長 教 學 二 級 單 位 主 管 學 生 議 會 議 長 林 琮 堡 ( 陸 研 二 ) 學 生 會 會 長 林 蕙 君 ( 資 圖 2A) 校 長 室 副 校 長 室 秘 書 ( 各 一 位 ) 秘 書 處 秘 書 ( 詳 簽 到 單 ) 壹 頒 獎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參 加 2012 第 17 屆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資 訊 服 務 創 新 競 賽 成 績 優 良, 為 校 爭 光, 特 頒 發 指 導 老 師 梁 恩 輝 副 教 授 張 志 勇 教 授 獎 金 各 5 萬 元 貳 主 席 報 告 三 位 副 校 長 蘭 陽 校 園 林 主 任 各 位 同 仁 各 位 同 學, 大 家 午 安! 今 天 是 第 130 次 行 政 會 議, 自 100 學 年 度 開 始, 每 學 期 加 開 一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邀 請 系 所 主 管 及 學 生 代 表 參 加, 將 學 校 近 期 重 要 發 展 策 略 與 訊 息, 提 醒 相 關 單 位 注 意, 各 一 級 主 管 如 有 特 別 需 要 教 學 單 位 了 解 的 事 項, 可 藉 此 機 會 詳 細 說 明, 各 位 系 所 主 管 有 任 何 建 議 或 不 了 解 的 事 項 亦 可 提 出, 彼 此 互 相 溝 通 一 院 系 座 談 : 前 二 星 期 本 人 與 三 位 副 校 長 至 8 個 學 院 與 大 家 面 對 面 溝 通, 聽 取 教 師 們 對 學 校 的 建 議, 會 議 紀 錄 已 彙 整, 並 請 虞 學 術 副 校 長 整 理 分 析 相 關 問 題, 哪 些 問 題 可 立 即 改 善 哪 些 問 題 需 較 長 時 間 規 劃, 將 於 6 月 7 日 第 69 次 校 務 會 議 報 告 初 步 具 體 溝 通 結 果 二 重 申 落 實 品 德 年 : 本 人 已 在 多 次 場 合 報 告, 今 年 是 品 德 年, 各 院 系 對 品 德 年 活 動 是 否 研 議 具 體 作 法, 下 星 期 即 期 中 考, 品 德 年 的 活 動 可 與 學 生 或 系 學 會 共 同 討 論, 挹 注 活 潑 具 體 作 法, 品 德 年 活 動 將 持 續 到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務 必 儘 快 構 思 落 實 三 系 所 發 展 獎 勵 : 品 質 保 證 稽 核 處 於 4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辦 理 第 1 屆 系 所 發 展 獎 勵 審 查 會 議, 這 項 獎 勵 活 動, 不 需 各 系 所 申 請, 第 1 階 段 由 財 務 處 依 據 本 校 系 所 發 展 獎 勵 辦 法 各 項 指 標, 遴 選 8 名 入 圍 進 入 決 選, 第 2 階 段 由 入 圍 系 所 主 管 於 評 審 會 議 時 發 表 成 果, 由 評 審 委 員 選 取 前 5 名 績 優 系 所 此 活 動 除 了 入 圍 的 8 個 系 所 主 管 參 加 外, 亦 邀 請 其 他 系 所 主 管 共 襄 盛 舉, 可 了 解 入 圍 系 所 有 哪 些 優 異 表 現 能 在 全 校 系 所 中 脫 穎 而 出, 亦 可 藉 此 機 會 互 相 切 磋 四 大 學 排 名 : 上 星 期 英 國 泰 晤 士 報 高 等 教 育 專 刊 首 度 公 布 亞 洲 前 100 所 大 學 排 名, 國 內 私 立 大 學 進 入 排 名 的 包 括 :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元 智 大 學 中 原 大 學 逢 甲 大 學 這 對 本 校 衝 擊 非 常 大, 校 友 退 休 老 師 紛 紛 來 信 關 心 為 何 未 進 入 亞 洲 百 大 本 校 很 早 即 關 注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創 辦 人 亦 對 排 名 有 長 期 研 究 本 校 與 輔 大 合 作, 請 侯 永 琪 老 師 做 國 內 大 學 排 名 多 年 ; 年 也 分 別 邀 請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英 國 泰 晤 士 報 高 等 教 育 西 班 牙 研 究 委 員 會 等 全 球 排 名 機 構 的 學 者 專 家 蒞 校 做 專 題 演 講 ; 本 校 每 年 參 加 THE( 英 國 泰 晤 士 報 高 等 教 育 ) QS 排 名 ARWU( 中 國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學 術 排 名 ) 等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但 並 未 積 極 分 析 評 比 指 標, 因 這 些 指 標 排 名 列 世 界 前 500 名 或 400 名, 要 入 榜 非 常 困 難 英 國 泰 晤 士 報 公 布 亞 洲 前 100 名 大 學 排 名, 這 將 是 本 校 未 來 努 力 的 方 向 今 年 泰 晤 士 報 自 4 月 1 日 至 5 月 30 日 開 始 填 報 102 年 資 料, 所 有 指 標 包 含 教 學 30%( 含 生 師 比 博 士 生 大 學 生 人 數 比 ) 研 究 30%( 含 研 究 能 量 經 費 學 術 聲 望 ) 論 文 引 用 30% 產 學 合 作 2.5%( 含 業 界 收 入 ) 國 際 視 野 7.5% 前 三 項 數 據 來 自 國 際 資 料 庫, 占 了 90%, 表 示 教 學 研 究 確 實 重 要, 教 學 單 位 還 是 要 回 歸 教 學 研 究 綜 合 以 上, 本 校 未 列 入 亞 洲 百 大, 主 要 原 因 在 本 校 是 綜 合 大 學, 學 生 人 數 多, 博 士 生 人 數 不 夠 多, 研 究 能 量 不 足 等 最 近, 本 校 已 修 正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獎 助 辦 法, 鼓 勵 教 師 發 表 論 著, 提 升 研 究 水 準, 表 示 努 力 的 方 向 是 正 確 的 排 名 固 然 重 要, 但 並 非 追 逐 其 名, 本 校 有 自 己 的 方 向, 且 走 的 路 線 符 合 國 際 趨 勢, 至 於 如 何 做 會 更 好, 希 望 大 家 共 同 思 考, 未 來 將 再 邀 請 國 際 排 名 方 面 知 名 的 學 者 專 家 到 校 演 講, 將 排 名 列 為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五 有 關 榮 譽 學 程 : 今 年 首 度 招 收 榮 譽 學 程 學 生, 推 動 過 程 中 系 主 任 扮 演 很 重 要 的 角 色, 上 學 年 曾 請 葛 教 務 長 煥 昭 於 校 務 會 議 向 全 校 報 告 榮 譽 學 程, 但 許 多 新 上 任 的 系 主 任 並 不 了 解, 因 此 今 天 再 請 教 務 長 報 告 榮 譽 學 程 實 施 現 況 與 發 展 策 略 榮 譽 學 程 第 1 年 開 設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課 外 活 動 課 程, 第 2 年 由 各 院 系 開 設 進 階 專 業 課 程, 未 來 應 如 何 開 課 如 何 因 應, 如 何 營 造 一 個 新 的 環 境, 讓 學 生 堅 持 下 去, 是 很 重 要 的 課 題, 教 務 長 報 告 後, 如 有 任 何 問 題 或 建 議 請 大 家 提 出 討 論 參 報 告 事 項

1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31 期 一 第 129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通 過 淡 江 大 學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實 施 規 則 修 正 為 淡 江 大 學 教 學 單 位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及 修 正 條 文 ; 淡 江 大 學 自 我 評 鑑 辦 法 第 四 條 執 行 情 形 : 業 於 102 年 4 月 12 日 以 校 秘 字 第 號 函 公 布 實 施 決 定 : 同 意 備 查 二 各 單 位 重 點 業 務 報 告 ( 見 附 件, 略 ) 研 究 發 展 處 康 研 發 長 尚 文 補 充 報 告 : 依 據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101 年 12 月 11 日 公 布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延 攬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措 施, 訂 定 本 校 延 攬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獎 勵 金 支 給 辦 法, 其 重 點 如 下 : ( 一 ) 受 延 攬 對 象 須 於 正 式 納 編 時 年 齡 五 十 五 歲 以 下 並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1 非 曾 任 或 非 現 任 國 內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編 制 內 之 專 任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2 受 延 攬 人 於 申 請 機 構 正 式 納 編 前 五 年 間 均 任 職 於 國 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 二 ) 新 聘 優 秀 教 師 由 各 院 自 行 審 議 推 薦, 經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 三 ) 獎 勵 金 之 支 給 額 度 及 支 給 期 間, 依 下 列 規 定 : 1 教 授 ( 研 究 員 ) 每 月 6 至 8 萬 元 2 副 教 授 ( 副 研 究 員 ) 每 月 4 至 6 萬 元 3 助 理 教 授 ( 助 理 研 究 員 ) 每 月 2 至 3 萬 元 ( 四 ) 受 延 攬 人 之 獎 勵 金 支 給 期 間 最 長 為 3 年, 且 不 得 中 斷 聘 期 本 校 102 年 4 月 10 日 經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核 准 補 助 新 臺 幣 183 萬 元 整, 補 助 期 間 自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各 系 所 延 聘 新 教 師, 如 符 合 以 上 資 格, 可 申 請 獎 勵 補 助, 行 政 作 業 定 案 後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三 專 題 報 告 : 榮 譽 學 程 實 施 現 況 與 發 展 策 略 ( 葛 教 務 長 煥 昭, 見 專 題 報 告, 略 ) ( 一 ) 綜 合 討 論 1 陳 財 務 長 叡 智 : 榮 譽 學 程 獎 勵 措 施 似 與 升 學 有 關, 與 就 業 無 關, 學 生 參 加 榮 譽 學 程 的 意 願 可 能 是 為 了 找 到 更 好 的 工 作 或 希 望 提 升 專 業 素 質 及 人 際 關 係 等 以 提 升 就 業 競 爭 力, 如 果 最 後 的 輸 出 結 果 僅 與 升 學 有 關, 較 為 可 惜, 建 議 增 加 與 就 業 相 關 措 施, 如 修 畢 榮 譽 學 程 給 予 就 業 保 證 或 創 業 基 金 等, 相 信 招 收 榮 譽 學 程 時 較 具 吸 引 力 2 數 學 系 張 主 任 慧 京 : (1) 各 系 明 年 即 將 開 設 客 製 化 課 程, 客 製 化 課 程 是 榮 譽 學 程 學 生 與 現 有 課 程 學 生 一 起 上 課, 另 外 給 予 榮 譽 學 程 學 生 一 些 進 階 的 學 習 方 式, 但 最 後 老 師 評 分 時 可 能 產 生 一 國 二 制 的 情 形, 也 可 能 影 響 學 生 權 益, 老 師 們 很 困 擾, 建 議 是 否 另 外 開 設 客 製 化 課 程 (2) 理 學 院 僅 有 三 系, 三 系 完 全 不 同, 彼 此 無 法 修 習 其 他 系 的 進 階 課 程, 未 來 規 劃 課 程 時 建 議 院 開 設 課 程 由 各 系 規 劃 開 課, 各 系 可 針 對 每 位 學 生 的 特 性, 給 予 更 專 業 的 訓 練 3 經 濟 系 鄭 主 任 東 光 : (1) 經 與 修 習 榮 譽 學 程 學 生 座 談, 學 生 反 映 : 一 是 : 課 業 負 擔 太 重 由 剛 剛 教 務 長 的 簡 報 中, 得 知 校 方 已 經 考 慮 進 行 課 業 負 擔 的 調 整, 甚 好 二 是 : 加 入 榮 譽 學 程, 到 底 有 何 好 處? 修 習 本 校 榮 譽 學 程 是 有 好 處, 但 太 遙 遠 的 好 處 無 法 吸 引 一 般 人 就 目 前 的 規 定 而 言, 修 完 榮 譽 學 程 且 甄 試 考 上 本 校 的 研 究 所 後, 發 給 獎 勵 金 但 是, 即 使 按 今 日 簡 報 的 修 改 建 議, 能 夠 修 畢 榮 譽 學 程 的 學 生, 大 約 四 年 下 來, 學 業 成 績 皆 須 達 到 各 班 的 前 15%, 以 經 濟 系 學 生 而 言, 有 此 程 度, 多 數 應 該 都 能 考 上 還 不 錯 的 國 立 大 學 研 究 所 對 這 些 相 對 優 秀 學 生 而 言, 考 上 且 入 讀 本 校 研 究 所 才 能 領 取 相 關 獎 勵 金, 這 個 獎 勵 的 誘 因 似 乎 不 大 建 議 可 以 採 取 提 早 獎 勵 的 措 施 ; 譬 如, 每 年 給 予 符 合 某 些 條 件 ( 如 成 績 前 百 分 之 幾 或 持 續 維 持 榮 譽 學 程 身 份 一 段 時 間 以 上 ) 的 榮 譽 學 程 學 生 小 額 的 獎 勵 金 1,000 元 或 2,000 元 不 等 個 人 相 信 ( 心 理 學 有 相 關 的 實 驗 ), 眼 前 或 近 期 的 小 獎 勵, 可 勝 過 遙 遠 未 來 的 大 獎 勵 ; 如 此 一 來, 較 能 吸 引 更 多 學 生 參 與 榮 譽 學 程 (2) 新 生 符 合 申 請 榮 譽 學 程 資 格 的 學 生 僅 有 半 數 申 請, 修 習 一 學 期 後 僅 餘 三 分 之 一 建 議 做 比 較 調 查, 未 申 請 的 學 生, 經 過 一 年 後 在 班 上 的 學 業 成 績 到 底 如 何 如 果 未 申 請 的 與 申 請 的 比 較 結 果 顯 示, 未 申 請 者 顯 著 較 能 維 持 優 秀 程 度, 這 表 示 榮 譽 學 程 的 制 度 有 某 些 面 向 需 要 檢 討 ; 如 果 不 是, 則 表 示 入 學 成 績 的 參 考 價 值 不 大 4 文 學 院 邱 院 長 炯 友 : (1) 開 課 方 式 : 所 有 課 程 須 送 外 審, 榮 譽 學 程 課 程 有 特 別 的 架 構, 從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課 外 活 動 課 9

11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程 至 進 階 專 業 課 程, 外 審 委 員 能 否 提 供 實 質 的 建 議 (2) 優 惠 措 施 : 修 榮 譽 學 程 學 生 參 加 碩 士 班 甄 試 時, 可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酌 予 加 分, 是 形 成 政 策 或 由 各 系 自 訂, 如 預 研 生 參 加 甄 試 仍 需 與 其 他 考 生 公 平 競 爭 (3) 獎 勵 金 於 考 上 本 校 研 究 所 後 發 給, 是 否 影 響 申 請 其 他 獎 學 金 5 柯 學 務 長 志 恩 : 國 外 大 學 榮 譽 學 程 提 供 學 生 修 讀 最 大 的 誘 因 與 課 程 設 計 有 關, 例 如 商 管 方 面, 許 多 課 程 與 美 國 知 名 企 業 結 盟, 學 生 修 習 時 由 企 業 專 人 指 導, 經 過 一 二 學 期 修 習 後, 成 績 好 的 留 在 公 司 就 業, 達 到 就 業 需 求 ; 再 如 文 創 方 面, 與 學 生 未 來 最 想 去 的 產 業 結 合, 課 程 設 計 安 排 即 可 讓 學 生 感 覺 參 加 榮 譽 學 程 能 提 升 就 業 競 爭 力, 完 全 不 需 透 過 獎 勵 獎 勵 金 額 或 其 他 行 政 措 施 來 吸 引 學 生, 這 背 後 需 與 強 大 的 企 業 結 盟 才 能 確 實 讓 學 生 感 受 到 就 業 穩 定 度 達 到 80% 或 最 大 企 業 的 老 闆 願 意 寫 推 薦 函 或 校 長 寫 推 薦 函 量 身 訂 做 需 與 企 業 結 合, 才 能 對 學 生 產 生 誘 因, 才 是 榮 譽 學 程 成 功 的 最 大 因 素 ( 二 ) 葛 教 務 長 煥 昭 回 應 : 1 文 學 院 邱 院 長 提 到 有 關 榮 譽 學 程 證 書 於 甄 試 時 酌 予 加 分 問 題, 各 系 審 查 甄 試 資 料 時, 相 關 證 書 可 酌 予 加 分, 榮 譽 學 程 證 書 亦 不 例 外 ; 獎 勵 金 不 影 響 其 他 獎 學 金 的 申 請 ; 課 程 外 審 時 擬 向 外 審 委 員 說 明 本 校 榮 譽 學 程 課 程 的 架 構 2 經 濟 系 鄭 主 任 建 議, 調 查 符 合 榮 譽 學 程 資 格 但 未 申 請 的 新 生 成 績 與 申 請 榮 譽 學 程 學 生 成 績 比 較, 本 處 亦 計 畫 追 踨 分 析 ( 三 ) 虞 學 術 副 校 長 國 興 回 應 : 1 財 務 長 提 到 榮 譽 學 程 應 提 升 就 業 競 爭 力, 本 校 榮 譽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確 實 如 此, 從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課 外 活 動 課 程 進 階 專 業 課 程, 就 是 希 望 從 三 方 面 培 養 更 優 秀 的 學 生, 至 於 保 證 學 生 就 業, 本 校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中 一 項 與 校 友 企 業 結 合, 但 要 讓 企 業 做 就 業 保 證, 是 不 容 易 的 事 ; 學 務 長 提 到 與 企 業 結 盟, 是 可 行 的, 但 需 各 位 系 主 任 幫 忙, 即 推 動 客 製 化 課 程 時, 引 進 系 友 企 業 與 教 師 共 同 指 導 學 生, 給 予 額 外 的 作 業 或 計 畫, 經 過 企 業 老 闆 派 下 來 的 幹 部 訓 練 後 會 回 饋 至 企 業, 畢 業 後 老 闆 即 有 可 能 僱 用, 這 個 理 念 需 靠 各 位 系 主 任 院 長 落 實 規 劃 課 程 要 有 成 效, 需 一 步 一 步 的 做, 例 如 規 劃 通 識 課 程 共 開 了 二 次 會 議, 將 未 來 上 課 內 容 未 來 方 向 預 定 開 設 的 課 程 逐 科 檢 視, 決 定 2 年 內 開 設 12 門 課 程, 讓 學 生 選 擇, 這 就 是 多 元 性 的 選 擇, 希 望 大 家 亦 能 用 心 逐 步 落 實 2 文 學 院 邱 院 長 提 到 課 程 外 審, 榮 譽 學 程 剛 起 步, 所 有 課 程 須 經 過 外 審, 榮 譽 學 程 的 要 求 很 高, 不 能 自 我 感 覺 良 好, 必 須 靠 外 界 的 力 量 提 升 3 數 學 系 張 主 任 提 到 理 學 院 三 系 專 業 課 程 差 異 很 大, 並 不 適 合 開 設 統 整 性 課 程 是 否 能 開 設 統 整 性 課 程, 須 各 院 系 共 同 討 論 思 考 規 劃, 例 如 工 學 院 8 個 學 系, 要 提 升 學 生 就 業 競 爭 力,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是 未 來 的 方 向, 工 學 院 可 朝 此 方 向 加 強 ; 理 學 院 三 個 系 的 差 異 雖 然 很 大, 數 學 能 力 的 提 升 是 最 基 本 的, 統 整 性 課 程 可 朝 此 方 向 思 考 客 製 化 課 程, 希 望 增 加 榮 譽 學 程 學 生 更 深 一 層 的 專 業 素 養, 例 如 普 渡 大 學 針 對 每 位 榮 譽 學 程 學 生 修 習 系 上 的 課 程 會 有 特 別 的 要 求 關 於 評 分 標 準 方 面, 已 有 老 師 反 映, 是 否 造 成 不 公 平, 這 個 問 題 非 常 重 要, 將 於 最 近 的 院 長 會 議 針 對 此 問 題 討 論, 也 請 教 育 學 院 張 院 長 六 月 前 召 開 院 長 會 議 4 經 濟 系 鄭 主 任 建 議 小 額 獎 學 金 確 實 吸 引 人, 但 現 階 段 不 可 能 實 施, 因 榮 譽 學 程 條 件 已 放 寬, 修 習 的 學 生 人 數 將 增 加, 小 額 獎 金 對 學 校 的 負 擔 很 大, 但 修 畢 榮 譽 學 程 後 的 獎 勵 可 以 再 思 考 ( 四 ) 主 席 結 論 : 1 本 校 招 收 榮 譽 學 程 學 生 為 培 育 菁 英 領 袖 學 生, 最 終 目 的 即 為 提 升 就 業 競 爭 力, 所 開 課 程 包 含 課 外 活 動 課 程 通 識 教 育 課 程 進 階 專 業 課 程 是 經 過 特 別 的 設 計, 對 於 升 學 或 就 業 均 具 有 優 勢 修 畢 榮 譽 學 程 學 生 考 上 國 立 大 學, 即 是 提 升 能 力 的 一 項 成 果, 對 於 留 在 本 校 修 讀 研 究 所 學 生, 學 校 確 實 應 給 予 獎 勵 2 教 務 處 製 作 文 宣 資 料 時 不 僅 應 介 紹 榮 譽 學 程 制 度 及 所 開 設 課 程, 更 應 強 調 修 讀 榮 譽 學 程 後 所 得 到 的 成 果 3 獎 勵 措 施 如 需 設 立 就 業 基 金, 請 各 系 以 募 款 方 式 籌 設 基 金 4 各 學 院 進 階 專 業 課 程 及 評 分 問 題 請 各 院 系 費 心 思 考 規 劃 5 課 程 設 計 與 業 界 結 合 是 很 好 的 觀 念, 各 系 大 三 大 四 課 程 如 可 與 業 界 結 合 或 暑 假 優 先 至 企 業 實 習 確 實 有 助 於 提 升 學 生 就 業 率 6 請 各 學 系 於 系 務 會 議 宣 導 榮 譽 學 程, 讓 所 有 老 師 了 解 實 施 現 況 與 發 展 策 略, 同 時 希 望 熱 心 的 老 師 主 動 開 課 10

1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31 期 肆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 淡 江 大 學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支 給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研 究 發 展 處 提 ) 一 本 提 案 業 經 101 學 年 度 第 1 次 ( ) 第 2 次 ( ) 修 訂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支 給 辦 法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及 102 年 3 月 26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5 次 院 長 會 議 通 過 修 訂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支 給 辦 法 工 作 小 組 之 成 員 有 : 召 集 人 學 術 副 校 長 虞 國 興 教 授 執 行 秘 書 研 發 長 康 尚 文 教 授 文 學 院 院 長 邱 炯 友 教 授 理 學 院 院 長 王 伯 昌 教 授 及 教 育 學 院 院 長 張 鈿 富 教 授 二 國 科 會 101 年 度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措 施 徵 求 公 告 ( 略 ) 三 主 要 修 正 內 容 如 下 : ( 一 ) 依 據 國 科 會 本 措 施 徵 求 公 告 第 三 點 規 定, 修 正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有 關 獎 勵 對 象 之 文 字 敍 述, 並 刪 除 有 關 新 聘 教 師 之 奬 勵 規 定 ( 二 ) 修 正 本 辦 法 第 六 條 :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畫 列 計 年 度 由 五 年 修 正 為 三 年 ( 三 ) 修 正 本 辦 法 第 九 條 有 關 獎 勵 金 核 給 評 量 方 式 部 分 如 下 : 1 刪 除 現 職 人 員 占 全 校 獎 勵 金 百 分 比 之 規 定 2 研 究 獎 助 獲 獎 助 篇 數 之 列 計 年 度 由 五 年 修 正 為 三 年 將 權 重 由 百 分 之 四 十 修 正 為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以 及 修 正 分 數 計 算 原 則 之 說 明 3 主 持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列 計 年 度 由 五 年 修 正 為 三 年, 並 修 正 分 數 計 算 原 則 之 說 明 4 刪 除 各 學 院 之 附 表, 各 學 院 自 訂 之 評 估 方 式 如 須 修 正, 自 行 依 校 內 程 序 修 正 各 學 院 自 訂 評 估 方 式 之 權 重 由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修 正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並 修 正 分 數 計 算 原 則 之 說 明 5 刪 除 新 聘 人 員 占 全 校 獎 勵 金 百 分 比 之 規 定 6 配 合 國 科 會 作 業 時 程 修 正 繳 交 日 期, 並 依 本 補 助 繳 交 績 效 報 告 至 多 一 頁 之 規 定, 刪 除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之 規 定 7 依 據 國 科 會 本 措 施 徵 求 公 告 第 九 點 第 三 款 規 定, 新 增 補 助 經 費 相 關 規 定 條 文 四 本 案 業 經 102 年 4 月 11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15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支 給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支 給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獎 勵 對 象 為 本 校 編 制 內 特 殊 優 秀 專 任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但 其 聘 任 不 滿 一 年, 非 屬 國 內 第 一 次 聘 任 者 除 外 前 項 特 殊 優 秀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指 學 術 研 究 產 學 研 究 或 跨 領 域 研 究 績 效 傑 出 人 員, 不 含 教 學 績 效 傑 出 人 員 行 政 工 作 績 效 卓 著 人 員 及 軍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本 校 編 制 內 專 任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如 為 依 相 關 規 定 被 借 調 人 員, 由 借 調 機 構 提 出 申 請 第 六 條 申 請 資 格 須 最 近 三 年 內 有 以 本 校 專 任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名 義 主 持 之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畫 者 第 九 條 獎 勵 金 核 給 評 量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 一 依 淡 江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獎 助 辦 法 第 四 條 獲 獎 助 者, 依 最 近 三 年 獲 獎 助 篇 數 核 給 奬 勵 ; 本 款 權 重 為 百 分 第 三 條 獎 勵 對 象 為 本 校 現 職 及 新 聘 之 編 制 內 特 殊 優 秀 專 任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但 自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及 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關 ( 構 ) 退 休 之 人 員 除 外 特 殊 優 秀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指 學 術 研 究 產 學 研 究 或 跨 領 域 研 究 績 效 傑 出 人 員 前 項 現 職 人 員 指 於 本 校 任 職 編 制 內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二 年 以 上 者 ; 新 聘 人 員 指 本 校 於 國 內 第 一 次 聘 任 者 一 依 據 國 科 會 101 年 度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措 施 徵 求 公 告 第 三 點 規 定, 修 正 本 校 獎 勵 對 象 二 現 行 條 文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前 段 合 併 修 正, 並 分 立 三 項 三 刪 除 現 行 條 文 第 二 項 後 段 有 關 新 聘 教 師 之 獎 勵 規 定 第 六 條 申 請 資 格 須 近 五 年 內 有 以 一 文 字 修 正, 近 修 正 為 最 本 校 專 任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名 義 主 持 近 之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畫 者 二 國 科 會 研 究 計 畫 列 計 年 度 由 五 年 修 正 為 三 年 第 九 條 現 職 人 員 獎 勵 金 以 占 全 校 獎 勵 金 百 分 之 九 十 為 原 則 獎 勵 金 核 給 評 量 方 式 如 下 : 一 依 淡 江 大 學 專 任 教 師 研 究 獎 助 辦 法 第 四 條 獲 獎 助 者, 依 近 五 年 獲 獎 助 篇 數 核 給 奬 勵 ; 本 款 權 重 為 百 分 之 一 刪 除 現 職 人 員 占 全 校 獎 勵 金 百 分 比 之 規 定 二 文 字 修 正, 如 下 修 正 為, 依 下 列 規 定 一 文 字 修 正, 近 修 正 為 最 近 二 本 款 獲 獎 助 篇 數 列 計 年 度 由 五 11

13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四 十 分 數 計 算 原 則 依 原 始 每 年 平 均 篇 數 進 行 標 準 化, 篇 數 最 大 值 定 為 一 百, 標 準 化 後 之 分 數 乘 以 本 款 權 重, 即 為 分 數 二 依 近 五 年 內 主 持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 不 含 研 究 類 型 為 補 助 案 部 分 ) 及 國 科 會 產 學 研 究 計 畫 件 數 核 給 奬 勵 ; 本 款 權 重 為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之 二 十 五 分 數 計 算 原 則 為 以 申 請 人 每 年 平 均 篇 數 除 以 每 年 平 均 篇 數 最 大 值 後, 再 乘 以 本 款 權 重, 即 為 分 數 二 依 最 近 三 年 內 主 持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 不 含 研 究 類 型 為 補 助 案 部 分 ) 及 國 科 會 產 學 研 究 計 畫 件 數 核 給 奬 勵 ; 本 款 權 重 為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一 ) 分 數 計 算 原 則 為 以 申 請 人 每 年 平 均 件 數 除 以 每 年 平 均 件 數 最 大 值 後, 再 乘 以 本 款 權 重, 即 為 分 數 ( 二 ) 研 究 計 畫 件 數 僅 採 計 任 職 本 校 期 間, 且 以 本 校 專 任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名 義 主 持 之 計 畫 三 依 各 學 院 自 訂 之 評 估 方 式 核 給 奬 勵 ; 本 款 權 重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分 數 計 算 原 則 由 各 學 院 依 自 訂 評 估 方 式 之 原 始 分 數 進 行 標 準 化, 合 併 各 院 所 提 供 的 標 準 化 分 數, 並 進 行 全 校 分 數 之 標 準 化, 取 百 分 比 等 級 後 乘 上 一 百, 再 乘 以 本 款 權 重, 即 為 分 數 第 十 一 條 評 估 標 準 及 績 效 要 求, 依 下 列 規 定 : 一 獲 獎 勵 者 於 補 助 期 間 應 提 出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案 申 請 ; 或 具 有 透 過 研 究 發 展 處, 以 淡 江 大 學 名 義 主 持 之 產 學 研 究 計 畫 二 獲 獎 勵 者 於 補 助 期 間 應 以 本 校 教 師 名 義 投 稿 至 具 審 查 制 度 之 學 術 期 刊 出 版 品 或 學 術 會 議 或 提 出 專 利 申 請 三 獲 獎 勵 者 應 於 補 助 期 間 結 束 前 繳 交 個 人 具 體 研 究 績 效 報 告 ( 一 ) 分 數 計 算 原 則 依 原 始 每 年 平 均 件 數 進 行 標 準 化, 件 數 最 大 值 定 為 一 百, 標 準 化 後 之 分 數 乘 以 本 款 權 重, 即 為 分 數 ( 二 ) 研 究 計 畫 件 數 僅 採 計 任 職 本 校 期 間, 且 以 本 校 專 任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名 義 主 持 之 計 畫 三 依 各 學 院 自 訂 之 評 估 方 式 ( 如 附 表 ) 核 給 奬 勵 ; 本 款 權 重 為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分 數 計 算 原 則 由 各 學 院 依 自 訂 評 估 方 式 之 原 始 分 數 進 行 標 準 化, 合 併 各 院 所 提 供 的 標 準 化 分 數, 取 百 分 比 等 級 後 乘 上 一 百, 再 乘 以 本 款 權 重, 即 為 分 數 新 聘 人 員 獎 勵 金 以 占 全 校 獎 勵 金 百 分 之 十 為 原 則 獎 勵 金 核 給 評 量 方 式 為 符 合 資 格 之 新 聘 人 員, 且 以 本 校 專 任 教 學 研 究 人 員 名 義 獲 國 科 會 當 年 度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者, 原 則 上 核 給 其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業 務 費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為 奬 勵 金 年 修 正 為 三 年 三 修 正 分 數 計 算 原 則 之 說 明 一 文 字 修 正, 近 修 正 為 最 近 二 主 持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列 計 年 度 由 五 年 修 正 為 三 年 修 正 本 目 分 數 計 算 原 則 之 說 明 一 刪 除 各 學 院 之 附 表 各 學 院 自 訂 之 評 估 方 式 如 須 修 正, 自 行 依 校 內 程 序 修 正 二 修 正 本 款 之 權 重 及 分 數 計 算 原 則 之 說 明 一 本 項 刪 除 二 配 合 第 三 條 刪 除 新 聘 人 員 占 全 校 獎 勵 金 百 分 比 之 規 定, 爰 予 刪 除 第 十 一 條 評 估 標 準 及 績 效 要 求, 依 下 列 規 定 : 一 獲 獎 勵 者 於 補 助 期 間 應 提 出 國 科 會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案 申 請 ; 或 具 有 透 過 研 究 發 展 處, 以 淡 江 大 學 名 義 主 持 之 產 學 研 究 計 畫 二 獲 獎 勵 者 於 補 助 期 間 應 以 本 校 教 師 名 義 投 稿 至 具 審 查 制 度 之 學 術 期 刊 出 版 品 或 學 術 會 議 或 提 出 專 利 申 請 三 獲 獎 勵 者 應 於 補 助 期 間 結 束 二 個 月 前 繳 交 個 人 具 體 研 究 績 效 報 告 ( 含 出 版 單 位 之 配 合 國 科 會 作 業 時 程 修 正 繳 交 日 12

14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31 期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未 達 前 項 績 效 要 求 者, 本 校 下 一 年 度 不 予 推 薦 本 獎 勵 徵 稿 文 件 及 已 投 稿 證 明 文 件 或 已 透 過 研 究 發 展 處 提 出 專 利 申 請 證 明 文 件 ) 至 研 究 發 展 處 未 達 前 項 績 效 要 求 者, 本 校 下 一 年 度 不 予 推 薦 本 獎 勵 第 十 三 條 獲 獎 勵 者 在 補 助 期 間 內, 依 教 育 部 補 助 未 獲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或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之 大 專 院 校 實 施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彈 性 薪 資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申 請 並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或 獲 該 會 傑 出 研 究 獎 並 支 領 獎 勵 金 者, 應 擇 一 領 取 獲 獎 勵 者 在 補 助 期 間 內 有 離 職 留 職 停 薪 借 調 至 他 單 位 任 職 或 不 予 聘 任 等 情 況, 該 項 補 助 即 按 其 未 在 職 期 間 比 例 繳 回 第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條 次 變 更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後, 自 公 布 日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期, 並 依 本 補 助 繳 交 績 效 報 告 至 多 一 頁 之 規 定, 刪 除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之 規 定 一 本 條 新 增 二 依 據 國 科 會 101 年 度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措 施 徵 求 公 告 第 九 點 規 定, 增 列 補 助 經 費 相 關 規 定 條 文, 並 分 立 二 項 提 案 二 : 淡 江 大 學 獎 勵 專 任 教 師 全 英 語 授 課 實 施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七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教 務 處 提 ) 一 為 配 合 實 際 作 業 狀 況 及 避 免 執 行 過 程 中 產 生 疑 義, 爰 修 正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七 條 條 文 二 本 案 業 經 102 年 4 月 11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15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獎 勵 專 任 教 師 全 英 語 授 課 實 施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七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獎 勵 專 任 教 師 全 英 語 授 課 實 施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七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符 合 前 條 授 課 條 件 之 教 師, 得 向 該 課 程 之 開 課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惟 每 學 年 以 二 班 為 限 教 師 申 請 全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應 填 寫 全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英 文 版 之 教 學 計 畫 表, 分 別 經 開 課 單 位 之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上 一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於 每 學 年 度 開 課 作 業 期 間, 由 開 課 單 位 之 上 一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簽 核 再 送 教 務 處 複 核 第 四 條 採 全 英 語 授 課 之 課 程, 每 一 學 分 得 減 授 授 課 教 師 應 授 時 數 零 點 五 小 時, 惟 每 學 年 至 多 減 授 三 小 時 ; 並 由 開 課 單 位 提 供 每 班 一 名 研 究 生 助 教, 協 助 教 學 活 動 第 七 條 受 獎 勵 之 全 英 語 授 課 教 師, 其 所 申 請 之 全 英 語 授 課 科 目, 該 學 期 任 一 班 期 末 教 學 評 量 之 教 學 總 分 ( 六 點 量 表 ) 低 於 四 點 二 時, 次 學 年 度 同 一 學 期 不 得 第 三 條 符 合 前 條 授 課 條 件 之 教 師, 得 向 該 課 程 之 開 課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惟 每 學 年 以 二 班 為 限 教 師 申 請 全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應 填 寫 全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英 文 版 之 教 學 計 畫 表, 分 別 經 開 課 單 位 之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上 一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於 每 學 年 度 開 課 作 業 期 間, 由 開 課 單 位 之 上 一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簽 核 再 送 教 務 處 審 查 第 四 條 採 全 英 語 授 課 之 課 程, 每 一 學 分 得 減 授 授 課 教 師 應 授 時 數 零 點 五 小 時, 惟 每 學 年 至 多 減 授 三 小 時 ; 並 提 供 每 科 一 名 研 究 生 助 教, 協 助 教 學 活 動 第 七 條 受 獎 勵 之 全 英 語 授 課 教 師, 其 所 申 請 之 全 英 語 授 課 科 目, 該 學 期 任 一 班 期 末 教 學 評 量 之 教 學 總 分 ( 六 點 量 表 ) 低 於 四 點 二 時, 次 學 期 不 得 再 接 受 獎 勵 由 開 課 單 位 審 核 教 務 處 複 核 較 符 合 實 際 作 業 狀 況, 爰 第 二 項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修 正 為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核 教 務 處 審 查 修 正 為 教 務 處 複 核 協 助 教 學 之 研 究 生 助 教 明 定 由 開 課 單 位 提 供, 並 修 正 一 致 以 班 為 單 位 一 每 學 年 度 開 課 作 業 於 前 一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初 即 開 始 作 業, 老 師 提 出 申 請 時 尚 未 得 知 其 申 請 獎 勵 之 前 一 學 期 教 學 評 量 之 教 學 總 分, 爰 修 正 為 次 學 年 13

15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申 請 獎 勵 度 同 一 學 期 不 得 申 請 獎 勵 二 例 如 101(2) 教 學 總 分 低 於 四 點 二 時,102(2) 不 得 申 請 獎 勵, 但 102(1) 不 受 此 限 提 案 三 : 淡 江 大 學 職 員 遴 用 及 升 遷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人 力 資 源 處 提 ) 一 依 第 128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辦 理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 略 ) 研 議 修 正 淡 江 大 學 職 員 遴 用 及 升 遷 辦 法 第 四 條 及 第 五 條 任 用 資 格, 第 十 二 條 及 第 十 三 條 升 遷 資 格 三 本 案 業 經 102 年 3 月 13 日 人 力 資 源 處 101 學 年 度 第 4 次 處 務 會 議 通 過 102 年 4 月 11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15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淡 江 大 學 職 員 遴 用 及 升 遷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淡 江 大 學 職 員 遴 用 及 升 遷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本 校 技 術 人 員, 分 別 依 下 列 資 格 遴 用 : 一 技 正 任 用 資 格,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經 高 等 考 試 之 一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之 一 等 考 試 或 簡 任 職 升 等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 二 ) 學 經 歷 與 擬 任 職 務 性 質 相 近, 經 簡 任 職 銓 審 合 格 者 ( 三 ) 經 高 等 考 試 之 二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之 二 等 考 試 或 薦 任 職 升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現 支 薪 額 達 三 一 O 元 以 上,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 四 ) 曾 任 薦 任 職 相 關 技 術 職 務 滿 五 年, 經 銓 審 合 格, 現 支 薪 額 達 三 一 元 以 上,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 五 ) 研 究 所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並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者 二 技 士 任 用 資 格,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經 高 等 考 試 之 二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之 二 等 考 試 或 薦 任 職 升 等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 二 ) 學 經 歷 與 擬 任 職 務 性 質 相 近, 經 薦 任 職 銓 審 合 格,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 三 ) 經 高 等 考 試 之 三 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之 三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曾 任 委 第 四 條 本 校 技 術 人 員, 除 稀 少 性 科 學 技 術 人 員 外, 分 別 依 下 列 資 格 遴 用 : 一 技 正 任 用 資 格 如 下 : ( 一 ) 經 甲 等 特 考 或 簡 任 職 升 等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 二 ) 學 經 歷 與 擬 任 職 務 性 質 相 近, 經 簡 任 職 銓 審 合 格 者 ( 三 ) 經 高 等 考 試 乙 等 特 種 考 試 或 薦 任 職 升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現 支 薪 額 達 三 一 O 元 以 上,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 四 ) 曾 任 薦 任 職 相 關 技 術 職 務 滿 五 年, 經 銓 審 合 格, 現 支 薪 額 達 三 一 元 以 上,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 五 ) 研 究 所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並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者 二 技 士 任 用 資 格 如 下 : ( 一 ) 經 高 等 考 試 乙 等 特 種 考 試 或 薦 任 職 升 等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 二 ) 學 經 歷 與 擬 任 職 務 性 質 相 近, 經 薦 任 職 銓 審 合 格,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 三 ) 經 普 通 考 試 或 丙 等 特 種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曾 任 委 任 職 技 術 人 員 滿 三 目 前 已 無 稀 少 性 科 學 技 術 人 員 職 稱, 爰 予 刪 除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十 五 條 及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修 正 本 條 各 款 目 任 用 資 格 二 文 字 修 正, 各 款 如 下 修 正 為, 依 下 列 規 定 14

16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31 期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年,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任 職 技 術 人 員 滿 三 年,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 四 )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經 本 校 技 能 測 驗 合 格 者 三 技 佐 任 用 資 格,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經 普 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之 四 等 考 試 或 委 任 職 升 等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 二 )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所 學 類 科 與 擬 任 職 務 性 質 相 近, 經 本 校 技 能 測 驗 合 格 者 四 校 醫 及 護 士 之 遴 用, 應 具 有 醫 師 及 護 士 之 執 業 資 格 者 前 項 技 能 測 驗 由 人 事 單 位 會 同 遴 用 單 位 辦 理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行 政 人 員, 分 別 依 下 列 資 格 遴 用 : 一 專 門 委 員 任 用 資 格,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依 法 取 得 簡 任 職 任 用 資 格 者 ( 二 ) 經 高 等 考 試 之 一 級 考 試 或 薦 任 職 升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曾 任 薦 任 職 滿 十 年,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並 具 領 導 能 力 者 ( 三 )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資 格 者 二 編 纂 任 用 資 格,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經 特 種 考 試 之 一 等 考 試 或 簡 任 職 升 等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或 依 法 取 得 簡 任 職 任 用 資 格 者 ( 二 ) 經 高 等 考 試 之 二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之 二 等 考 試 或 薦 任 職 升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曾 任 薦 任 職 滿 五 年,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並 具 領 導 能 力 者 ( 三 )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或 講 師 以 上 教 師 資 格 者 三 輔 導 員 編 審 專 員 任 用 資 格,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經 高 等 考 試 之 二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之 二 等 考 試 或 薦 任 職 升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曾 任 薦 任 職 滿 三 年,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 二 )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或 講 師 以 上 教 師 資 格 者 四 組 員 任 用 資 格, 依 下 列 規 定 : ( 四 )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經 本 校 技 能 測 驗 合 格 者 三 技 佐 任 用 資 格 如 下 : ( 一 ) 經 普 通 考 試 丙 等 特 種 考 試 或 委 任 職 升 等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 二 )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所 學 類 科 與 擬 任 職 務 性 質 相 近, 經 本 校 技 能 測 驗 合 格 者 四 校 醫 及 護 士 之 遴 用, 應 具 有 醫 師 及 護 士 之 執 業 資 格 者 前 項 技 能 測 驗 由 人 事 單 位 會 同 遴 用 單 位 辦 理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行 政 人 員 分 別 依 下 列 資 格 遴 用 : 一 專 門 委 員 任 用 資 格 如 下 : ( 一 ) 依 法 取 得 簡 任 職 任 用 資 格 者 ( 二 ) 經 高 等 考 試 或 薦 任 職 升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曾 任 薦 任 職 滿 十 年,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並 具 領 導 能 力 者 ( 三 )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資 格 者 二 編 纂 任 用 資 格 如 下 : ( 一 ) 經 甲 等 特 考 或 簡 任 職 升 等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或 依 法 取 得 簡 任 職 任 用 資 格 者 ( 二 ) 經 高 等 考 試 乙 等 特 種 考 試 或 薦 任 職 升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曾 任 薦 任 職 滿 五 年,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並 具 領 導 能 力 者 ( 三 )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或 講 師 以 上 教 師 資 格 者 三 輔 導 員 編 審 專 員 任 用 資 格 如 下 : ( 一 ) 經 高 等 考 試 乙 等 特 種 考 試 或 薦 任 職 升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曾 任 薦 任 職 滿 三 年,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 二 ) 具 有 碩 士 學 位 或 講 師 以 上 教 師 資 格 者 四 組 員 任 用 資 格 如 下 :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十 五 條 及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修 正 本 條 各 款 目 任 用 資 格 二 文 字 修 正, 各 款 如 下 修 正 為, 依 下 列 規 定 15

17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 一 ) 經 高 等 考 試 乙 等 特 種 考 試 或 薦 任 職 升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 一 ) 經 高 等 考 試 之 二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之 二 等 考 試 或 薦 任 職 升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 二 ) 經 高 等 考 試 之 三 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之 三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曾 任 委 任 職 務 滿 三 年,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 三 )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畢 業, 經 本 校 職 員 任 用 考 試 合 格 者 五 辦 事 員 管 理 員 任 用 資 格,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經 高 等 考 試 之 三 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之 三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 二 ) 經 普 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之 四 等 考 試 或 委 任 職 升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曾 任 委 任 職 務 滿 五 年,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 三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經 本 校 職 員 任 用 考 試 合 格 者 六 書 記 任 用 資 格,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經 普 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之 四 等 考 試 或 委 任 職 升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 二 )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經 本 校 職 員 任 用 考 試 合 格 者 第 十 二 條 本 校 各 級 技 術 人 員 之 升 遷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一 升 任 技 正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經 高 等 考 試 之 二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之 二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並 曾 任 技 士 職 務 滿 四 年, 現 支 薪 額 達 三 一 元 以 上,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乙 等 以 上 者 ( 二 ) 具 碩 士 學 位, 所 學 類 科 與 擬 任 職 務 質 相 近, 並 任 技 士 職 務 滿 四 年, 現 支 薪 達 三 一 元 以 上,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乙 等 以 上 者 ( 三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所 學 類 科 與 擬 任 職 務 質 相 近, 並 任 技 士 職 務 滿 六 ( 二 ) 經 普 通 考 試 或 丙 等 特 種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曾 任 委 任 職 務 滿 三 年,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 三 )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畢 業, 經 本 校 職 員 任 用 考 試 合 格 者 五 辦 事 員 管 理 員 任 用 資 格 如 下 : ( 一 ) 經 普 通 考 試 或 丙 等 特 種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 二 ) 經 二 職 等 考 試 丁 等 特 種 考 試 或 委 任 職 升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曾 任 委 任 職 務 滿 五 年,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 三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經 本 校 職 員 任 用 考 試 合 格 者 六 書 記 任 用 資 格 如 下 : ( 一 ) 經 二 職 等 考 試 丁 等 特 種 考 試 或 委 任 職 升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 二 )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經 本 校 職 員 任 用 考 試 合 格 者 第 十 二 條 本 校 各 級 技 術 人 員 之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十 五 條 及 升 遷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一 升 任 技 正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修 正 本 條 各 款 目 升 遷 資 格 一 : ( 一 ) 經 高 等 考 試 乙 等 特 考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並 曾 任 技 士 職 務 滿 四 年, 現 支 薪 額 達 三 一 元 以 上,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乙 等 以 上 者 ( 二 ) 具 碩 士 學 位, 所 學 類 科 與 擬 任 職 務 質 相 近, 並 任 技 士 職 務 滿 四 年, 現 支 薪 達 三 一 元 以 上,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乙 等 以 上 者 ( 三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所 學 類 科 與 擬 任 職 務 質 相 近, 並 任 技 士 職 務 滿 六 16

18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31 期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年, 現 支 薪 額 達 三 一 元 以 上,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乙 等 以 上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 四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所 學 類 科 與 擬 任 職 務 性 質 相 近, 已 支 技 士 年 功 薪 最 高 級 滿 一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乙 等 以 上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 五 )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曾 接 受 相 關 類 科 專 業 訓 練 滿 一 年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或 領 有 專 門 職 業 或 技 術 證 書 ( 執 照 ), 已 支 技 士 年 功 薪 最 高 級 滿 一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乙 等 以 上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二 升 任 技 士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經 高 等 考 試 乙 等 特 種 考 試 或 薦 任 職 升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年, 現 支 薪 額 達 三 一 元 以 上,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乙 等 以 上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 四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所 學 類 科 與 擬 任 職 務 性 質 相 近, 已 支 技 士 年 功 薪 最 高 級 滿 一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乙 等 以 上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 五 )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曾 接 受 相 關 類 科 專 業 訓 練 滿 一 年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或 領 有 專 門 職 業 或 技 術 證 書 ( 執 照 ), 已 支 技 士 年 功 薪 最 高 級 滿 一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乙 等 以 上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二 升 任 技 士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經 高 等 考 試 之 二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之 二 等 考 試 或 薦 任 職 升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 二 ) 經 高 等 考 試 之 三 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之 三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或 委 任 職 詮 審 合 格, 並 任 技 佐 滿 三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乙 等 以 上 者 ( 三 ) 經 委 任 職 升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或 經 委 任 職 詮 審 合 格, 曾 任 技 佐 滿 三 年, 現 支 薪 額 達 一 七 元 以 上,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 四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所 學 類 科 與 擬 任 職 務 性 質 相 近, 並 任 技 佐 滿 三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乙 等 以 上 者 ( 五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所 學 類 科 與 擬 任 職 務 性 質 相 近, 或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曾 接 受 相 關 類 科 專 業 訓 練 滿 八 個 月 以 上, 持 有 證 證 明 文 件 或 領 有 專 門 職 業 或 技 術 證 書 ( 執 照 ), 並 ( 二 ) 經 普 通 考 試 或 丙 等 特 種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或 委 任 職 詮 審 合 格, 並 任 技 佐 滿 三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乙 等 以 上 者 ( 三 ) 經 委 任 職 升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或 經 委 任 職 詮 審 合 格, 曾 任 技 佐 滿 三 年, 現 支 薪 額 達 一 七 元 以 上,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 四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所 學 類 科 與 擬 任 職 務 性 質 相 近, 並 任 技 佐 滿 三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乙 等 以 上 者 ( 五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所 學 類 科 與 擬 任 職 務 性 質 相 近, 或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曾 接 受 相 關 類 科 專 業 訓 練 滿 八 個 月 以 上, 持 有 證 證 明 文 件 或 領 有 專 門 職 業 或 技 術 證 書 ( 執 照 ), 並 17

19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任 技 佐 滿 十 年 以 上,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 六 )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任 技 佐 職 務 滿 十 二 年 以 上,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 七 ) 初 級 中 學 畢 業, 已 支 技 佐 年 功 薪 最 高 級,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任 技 佐 滿 十 年 以 上,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 六 )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任 技 佐 職 務 滿 十 二 年 以 上,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 七 )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已 支 技 佐 年 功 薪 最 高 級,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第 十 三 條 本 校 各 級 行 政 人 員 之 升 遷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升 任 專 門 委 員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經 高 等 考 試 之 二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之 二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曾 任 編 纂 祕 書 組 長 滿 五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 二 )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曾 任 編 纂 祕 書 組 長 滿 五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二 升 任 編 纂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經 高 等 考 試 之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之 三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曾 任 專 員 滿 三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曾 任 專 員 輔 導 員 或 編 審 滿 三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三 升 任 輔 導 員 編 審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經 高 等 考 試 之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之 三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曾 任 組 員 滿 三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曾 任 組 員 滿 三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第 十 三 條 本 校 各 級 行 政 人 員 之 升 遷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升 任 專 門 委 員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經 高 等 考 試 乙 等 特 種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曾 任 編 纂 祕 書 組 長 滿 五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 二 )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曾 任 編 纂 祕 書 組 長 滿 五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二 升 任 編 纂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經 高 等 考 試 乙 等 特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曾 任 專 員 滿 三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曾 任 專 員 輔 導 員 或 編 審 滿 三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三 升 任 輔 導 員 編 審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經 高 等 考 試 乙 等 特 種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曾 任 組 員 滿 三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曾 任 組 員 滿 三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修 正 學 制, 初 級 中 學 修 正 為 國 民 中 學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十 五 條 及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修 正 本 條 各 款 目 升 遷 資 格 18

20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31 期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四 升 任 專 員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經 高 等 考 試 乙 等 特 種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曾 任 組 員 或 同 等 以 上 職 服 務 滿 三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四 升 任 專 員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經 高 等 考 試 之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之 三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曾 任 組 員 或 同 等 以 上 職 服 務 滿 三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曾 任 組 員 滿 三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 三 ) 高 中 ( 職 ) 畢 業, 曾 任 組 員 滿 十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五 升 任 組 員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經 高 等 考 試 之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之 三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 二 ) 經 普 通 考 試 或 特 種 考 試 之 四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曾 任 辦 事 員 或 管 理 員 職 務 滿 三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 三 ) 經 委 任 職 升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現 支 薪 額 一 七 O 元 以 上, 曾 任 辦 事 員 滿 三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 四 ) 任 辦 事 員 或 管 理 員 滿 三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六 任 辦 事 員 管 理 員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任 書 記 滿 三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曾 任 組 員 滿 三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 三 ) 高 中 ( 職 ) 畢 業, 曾 任 組 員 滿 十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五 升 任 組 員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經 高 等 考 試 乙 等 特 種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者 ( 二 ) 經 普 通 考 試 或 丙 等 特 種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曾 任 辦 事 員 或 管 理 員 職 務 滿 三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 三 ) 經 委 任 職 升 等 考 試 相 關 類 科 及 格, 現 支 薪 額 一 七 O 元 以 上, 曾 任 辦 事 員 滿 三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 四 ) 任 辦 事 員 或 管 理 員 滿 三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六 任 辦 事 員 管 理 員 須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任 書 記 滿 三 年, 最 近 三 年 成 績 考 核, 二 年 列 甲 等 一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者 提 案 四 : 淡 江 大 學 約 聘 僱 人 員 聘 僱 及 服 務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修 正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 人 力 資 源 處 提 ) 一 明 定 約 聘 ( 僱 ) 人 員 離 職 之 薪 津 結 算 方 式, 以 符 合 現 行 作 業 二 本 案 業 經 102 年 3 月 13 日 人 力 資 源 處 101 學 年 度 第 4 次 處 務 會 議 102 年 4 月 11 日 法 規 審 議 委 員 會 第 215 次 會 議 通 過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二 約 聘 僱 人 員 聘 僱 及 服 務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19

21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約 聘 僱 人 員 聘 僱 及 服 務 辦 法 第 十 一 條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一 條 約 聘 ( 僱 ) 人 員 應 於 到 職 日 至 總 務 處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保 手 續, 並 自 到 職 之 日 起 薪, 離 職 之 日 止 薪 第 十 一 條 約 聘 ( 僱 ) 人 員 應 於 到 職 日 至 總 務 處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加 保 手 續, 並 自 到 職 日 起 薪 增 加 離 職 之 薪 津 結 算 說 明 伍 臨 時 動 議 ( 無 ) 陸 主 席 指 示 一 本 校 已 獲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補 助 延 攬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獎 勵 金 183 萬 元, 這 是 很 好 的 攬 才 機 會, 請 各 系 所 聘 任 教 師 時 朝 此 方 向 思 考, 如 有 符 合 條 件 的 教 師 由 各 學 院 彙 整 送 承 辦 單 位, 如 有 很 多 人 申 請, 請 學 術 副 校 長 整 體 規 劃, 分 配 名 額 二 下 學 年 度 開 始, 所 有 減 授 鐘 點 的 老 師 包 括 服 務 學 習 英 語 授 課 等, 需 確 實 減 授 至 應 授 鐘 點, 不 能 再 超 鐘 點, 減 授 的 目 的 是 期 望 老 師 有 充 足 的 時 間 帶 領 這 些 課 程, 如 再 超 鐘 點, 將 失 去 減 授 的 意 義, 各 系 所 排 課 時 請 特 別 注 意 三 提 升 本 校 國 際 聲 望 :QS 排 名 也 有 亞 洲 排 名, 但 台 灣 學 校 不 容 易 排 入,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一 項 評 比 指 標 為 全 世 界 人 士 對 學 校 的 印 象 占 50%( 含 學 術 界 人 士 評 比 占 40%, 企 業 雇 主 評 比 占 10%), 本 校 國 際 化 發 展 較 晚, 在 填 答 問 卷 的 數 萬 人 樣 本 中 如 從 未 聽 過 淡 江 大 學, 這 項 評 比 分 數 一 定 不 高 QS 公 司 每 次 要 本 校 提 供 有 學 術 往 來 之 機 構 人 及 企 業 雇 主 名 單, 過 去 本 校 提 供 時 並 未 注 意, 未 來 將 特 別 注 意 目 前 要 提 升 本 校 國 際 學 術 聲 望 最 快 最 重 要 的 方 式 即 藉 由 各 系 所 老 師 參 加 國 際 研 討 會 時 提 升 學 校 能 見 度 以 前 國 際 化 暨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補 助 老 師 出 國, 並 未 有 任 何 要 求, 未 來 應 建 立 機 制, 老 師 出 國 須 有 明 顯 的 能 見 度, 除 了 發 揮 專 業 領 域 專 長, 還 需 要 負 起 宣 揚 學 校 的 角 色, 以 提 升 本 校 國 際 學 術 聲 望 柒 散 會 ( 下 午 4 時 5 分 ) 20

22 淡 江 大 學 校 刊 第 131 期 文 學 院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院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2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10 分 地 點 : 淡 水 校 園 文 學 館 L522 會 議 室 主 席 : 邱 院 長 炯 友 紀 錄 : 舒 宜 萍 林 泰 君 出 席 : 詳 簽 到 單 列 席 :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陸 專 員 寶 珠 壹 主 席 報 告 一 中 文 系 與 歷 史 系 響 應 本 學 年 度 春 之 饗 宴 活 動, 分 別 於 3 月 16 日 邀 請 系 友 回 娘 家 舉 辦 座 談, 氣 氛 和 樂, 中 文 系 特 別 邀 請 系 友 赴 天 元 宮 賞 櫻 花 ; 資 傳 系 則 於 3 月 23 日 舉 辦 15 周 年 系 慶 聯 繫 系 友 感 情, 約 70 餘 位 系 友 返 校 參 加 二 虞 副 校 長 於 3 月 26 日 召 開 院 長 會 議, 討 論 淡 江 大 學 獎 勵 特 殊 優 秀 人 才 支 給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請 各 系 鼓 勵 符 合 資 格 之 教 師 務 必 提 出 申 請 三 請 各 系 儘 早 執 行 101 學 年 度 校 務 發 展 特 色 計 畫 各 項 業 務,4 月 25 日 將 召 開 特 色 計 畫 執 行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並 請 於 4 月 8 日 前 提 供 執 行 成 效 之 照 片 與 文 字 資 料 四 為 提 升 本 校 招 生 宣 傳, 本 校 於 4 月 6 日 ( 週 六 ) 在 淡 水 校 園 海 報 街 舉 辦 2013 淡 江 大 學 學 系 博 覽 會 - 淡 江 書 卷 節 活 動, 提 供 高 中 生 及 家 長 招 生 諮 詢 服 務, 各 系 負 責 教 師 分 別 為 中 文 系 普 義 南 歷 史 系 周 宗 賢 楊 育 鎂 資 圖 系 張 玄 菩 大 傳 系 陳 玉 鈴 及 資 傳 系 陳 意 文 老 師, 感 謝 老 師 辛 勞, 各 系 亦 請 督 促 系 學 會 同 學 協 助 五 本 院 邀 請 奇 多 比 行 動 軟 體 公 司 石 粵 軍 總 經 理 於 4 月 9 日 舉 辦 數 位 APP 發 展 趨 勢 及 案 例 分 享 講 座, 該 公 司 董 事 長 莊 英 俊 校 友 回 饋 母 校 捐 贈 MoCool 魔 酷 軟 體 提 供 電 子 書 及 APP 製 作 平 台, 期 望 有 更 多 產 學 合 作 機 會, 請 教 師 多 多 參 與 六 大 傳 系 影 像 藝 術 工 坊 於 4 月 8 日 至 12 日 舉 辦 第 5 屆 顯 影 季 海 馬 迴 攝 影 展,5 月 13 日 至 17 日 舉 行 第 27 屆 畢 展 媒 人 媒 事 ; 資 傳 系 則 於 5 月 6 日 至 5 月 10 日 舉 行 第 12 屆 畢 展 魔 境,6 月 4 日 至 6 日 由 楊 智 明 老 師 及 賴 惠 如 老 師 舉 辦 八 庄 大 道 公 - 專 業 知 能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成 果 展,4 場 精 彩 展 覽 皆 在 黑 天 鵝 展 示 廳 展 出, 請 各 系 轉 知 師 生 們 屆 時 踴 躍 前 往 參 觀 七 第 32 屆 文 學 週 - 憶 象 淡 水 將 於 5 月 20 日 至 24 日 在 文 學 館 2 樓 大 廳 展 出, 內 容 包 括 播 放 淡 水 老 電 影 展 出 淡 水 老 照 片 5 月 24 日 舉 辦 大 學 部 學 習 成 果 發 表 會, 請 各 系 推 薦 優 秀 作 品 發 表, 作 品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5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另 各 系 自 行 舉 辦 研 究 生 論 文 發 表 會, 中 文 系 舉 辦 全 校 五 虎 崗 文 學 獎 及 文 學 院 盃 球 賽, 活 動 精 彩 可 期 八 本 學 年 度 文 學 院 週 會 於 5 月 20 日 在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舉 行, 邀 請 消 防 署 專 門 委 員 林 金 宏 主 講 活 著 離 開, 請 轉 知 本 院 2 至 4 年 級 學 生 準 時 參 加 九 本 院 重 點 研 究 補 助 計 畫 為 文 創 大 淡 水 地 區 全 紀 錄 由 中 文 系 與 大 傳 系 訪 問 及 拍 攝 淡 水 耆 老 人 物 紀 錄 片, 預 計 於 6 月 22 日 於 化 館 水 牛 廳 舉 辦 成 果 發 表 會 十 蘭 州 大 學 文 學 院 邀 請 本 院, 將 由 5 名 教 師 及 15 名 同 學 於 7 月 11 日 至 18 日 前 往 蘭 州 參 加 兩 岸 學 子 中 國 西 部 社 會 文 化 考 察 團, 預 計 拜 會 蘭 州 大 學 共 同 舉 辦 講 座 進 行 敦 煌 歷 史 文 化 考 察 之 旅, 開 啟 兩 校 交 流 新 頁 十 一 中 文 系 將 與 印 刻 文 學 生 活 誌 三 度 合 作, 於 今 年 7 月 18 日 至 20 日 在 淡 水 校 園 合 辦 2013 全 國 台 灣 文 學 營, 歡 迎 各 系 教 師 們 鼓 勵 同 學 報 名 參 加 十 二 102 年 4 月 1 日 至 4 月 5 日 為 全 校 教 學 行 政 觀 摩 日 ( 其 中 4 月 4 日 為 清 明 節 ), 請 各 位 同 仁 出 入 個 人 研 究 室 及 所 屬 樓 館 時, 確 實 檢 查 電 源 小 心 門 戶 安 全 十 三 國 科 會 102 年 度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案 申 請 率, 全 校 為 70.49%, 本 院 為 37.10%, 請 各 系 思 考 如 何 鼓 勵 專 任 教 師 們 繼 續 努 力 本 院 統 計 表 如 下 : 系 所 名 稱 新 申 請 件 數 預 核 件 數 件 數 總 計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之 教 師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合 計 申 請 率 中 國 文 學 學 系 % 歷 史 學 系 % 資 訊 與 圖 書 館 學 系 %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 資 訊 傳 播 學 系 % 合 計 % 21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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