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一 賽 事 介 紹 賽 事 起 源 賽 事 宗 旨 主 視 覺 設 計 理 念... 6 二 賽 事 資 訊 賽 事 名 稱 賽 事 單 位 賽 事 日 期 參 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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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 為 健 康 高 雄 而 跑 - 英 雄 校 園 路 跑 RUN FOR HEALTH KAOHSIUNG HYPER HEROES KMU CAMPUS RUN ( 日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Apirl 24, 2016 Location: Kaohsiung Medical University 活 動 簡 章 版 本 2016/02/04

2 目 錄 一 賽 事 介 紹 賽 事 起 源 賽 事 宗 旨 主 視 覺 設 計 理 念... 6 二 賽 事 資 訊 賽 事 名 稱 賽 事 單 位 賽 事 日 期 參 賽 對 象 競 賽 項 目... 7 三 會 場 簡 介 會 場 基 本 介 紹... 8 四 路 線 簡 介 各 組 賽 事 路 線 圖 與 說 明... 9 五 交 通 資 訊 交 通 資 訊 停 車 資 訊 六 賽 事 流 程 現 場 集 合 與 寄 物 時 間 各 組 起 跑 與 關 門 時 間 賽 後 清 場 時 間 七 參 賽 紀 念 品 介 紹 紀 念 鞋 款 圖 片 與 尺 寸 表 鞋 款 量 測 方 式 說 明 鞋 款 量 測 注 意 事 項 紀 念 衫 圖 片 與 尺 寸 遮 陽 帽 氣 墊 跑 步 襪 八 完 賽 紀 念 品 獎 牌 設 計 ( 含 說 明 ) 各 組 完 賽 領 取 項 目 九 賽 事 公 告 十 報 名 方 式 十 一 報 名 費 用 及 組 別 物 資

3 十 二 賽 事 報 到 方 式 十 三 寄 物 說 明 寄 物 貼 紙 使 用 方 式 寄 物 方 式 說 明 寄 物 免 責 聲 明 十 四 競 賽 規 則 說 明 十 五 賽 事 裁 判 折 返 點 信 物 發 放 賽 事 爭 議 申 訴 辦 法 十 六 賽 事 退 費 辦 法 十 七 活 動 場 地 清 潔 維 護 環 保 垃 圾 箱 流 動 廁 所 清 潔 維 護 方 式 十 八 醫 護 與 保 險 說 明 特 殊 疾 病 暨 緊 急 醫 療 卡 大 騰 救 護 機 巡 介 紹 活 動 現 場 醫 護 醫 護 通 訊 網 無 線 電 用 途 公 共 意 外 險 說 明 公 共 意 外 險 注 意 事 項 禁 菸 禁 火 聲 明 十 九 注 意 事 項 本 場 賽 事 報 名 各 式 申 請 須 知 活 動 賽 前 注 意 事 項 活 動 當 天 注 意 事 項 二 十 團 體 運 動 推 廣 辦 法 二 十 一 清 寒 運 動 獎 學 金 辦 法 二 十 二 全 民 運 動 抽 獎 辦 法 二 十 三 商 品 保 固 與 更 換 方 式 說 明 商 品 保 固 與 更 換 方 式 說 明 鞋 款 尺 寸 更 換 說 明 二 十 四 HEROES 鞋 款 更 換 聲 明 與 注 意 事 項 二 十 五 常 見 問 題 與 回 覆 報 名 問 題 繳 費 問 題

4 組 別 問 題 名 額 取 消 與 轉 讓 問 題 家 長 同 意 書 外 國 跑 友 相 關 問 題 交 通 住 宿 相 關 問 題 晶 片 相 關 問 題 物 資 相 關 問 題 紀 念 品 更 換 問 題 活 動 相 關 問 題 發 票 相 關 問 題 其 他 問 題 二 十 六 雨 天 備 案 二 十 七 法 律 聲 明 體 育 署 公 告 賽 事 活 動 辦 法 聲 明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著 作 權 聲 明 消 費 者 保 護 聲 明

5 一 賽 事 介 紹 1.1 賽 事 起 源 台 灣 全 民 運 動 協 會 配 合 教 育 部 推 廣 學 生 規 律 運 動 促 進 體 能 均 衡 發 展 之 原 則, 規 劃 以 青 年 學 子 為 主 角 的 校 園 路 跑, 從 各 大 專 院 校 鳴 槍 起 跑, 將 臺 灣 的 體 育 發 展 注 入 青 春 活 力 的 氣 息 每 一 位 青 年 都 是 臺 灣 未 來 的 主 人 翁, 擁 有 無 限 可 能 與 希 望, 讓 我 們 一 起 跑 出 來, 為 青 春 為 健 康, 更 為 自 己 的 美 好 前 程 而 跑! 1.2 賽 事 宗 旨 5

6 一. 傳 承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尊 重 生 命 追 求 真 理 核 心 價 值, 激 勵 師 生 關 懷 生 命 與 追 逐 夢 想 二. 延 續 人 文 關 懷 精 神 形 塑 國 際 公 民 基 底 強 化 國 際 醫 療 使 命 與 精 神 三. 南 台 灣 健 康 運 動 賽 事 吸 引 全 民 參 與, 提 升 健 康 城 市 印 象 四. 提 倡 正 當 路 跑 運 動, 喚 起 鄉 鎮 城 市 居 民 重 視 自 身 健 康 五. 秉 持 關 懷 支 持 希 望 精 神, 關 懷 扶 助 弱 勢 族 群, 善 盡 高 醫 大 社 會 責 任 1.3 主 視 覺 設 計 理 念 主 視 覺 設 計 中 加 入 闖 關 遊 戲 的 路 線 關 卡 及 口 號 呼 喊 的 概 念, 象 徵 青 年 學 子 在 進 行 這 場 校 園 路 跑 的 過 程 中, 猶 如 人 生 當 中 會 碰 到 許 多 關 卡, 雖 然 過 程 會 遇 到 阻 礙, 但 都 能 憑 著 毅 力 青 春 及 互 相 打 氣 的 精 神, 讓 難 關 迎 刃 而 解 6

7 二 賽 事 資 訊 2.1 賽 事 名 稱 2016 為 健 康 高 雄 而 跑 - 英 雄 校 園 路 跑 RUN FOR HEALTH KAOHSIUNG HYPER HEROES KMU CAMPUS RUN 2.2 賽 事 單 位 主 辦 單 位 : 臺 灣 全 民 運 動 協 會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承 辦 單 位 : 東 展 運 動 用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協 辦 單 位 : 曉 展 運 動 賽 事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贊 助 單 位 : 運 動 線 上 維 他 露 公 司 賽 事 裁 判 : 臺 灣 全 民 運 動 協 會 法 律 顧 問 : 博 思 法 律 事 務 所 劉 安 桓 資 深 律 師 2.3 賽 事 日 期 活 動 日 期 :2016 年 04 月 24 日 ( 日 ), 早 上 06:30 起 跑 2.4 參 賽 對 象 參 賽 資 格 : 敬 邀 各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及 一 般 民 眾 參 加 2.5 競 賽 項 目 一 般 組 別 : 項 目 里 程 報 名 人 數 挑 戰 組 8K 2000 人 休 閒 組 4K 2000 人 年 齡 限 制 : 挑 戰 組 ( 年 齡 限 制 8 歲 ( 含 ) 以 上 ) 休 閒 組 ( 年 齡 限 制 3 歲 ( 含 ) 以 上 ) 7

8 三 會 場 簡 介 3.1 會 場 基 本 介 紹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源 自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高 雄 醫 學 院 創 校 至 今, 由 首 任 董 事 長 曾 任 高 雄 市 長 陳 啟 川 先 生 捐 資 校 地, 與 台 灣 第 一 位 醫 學 博 士 杜 聰 明 教 授 共 同 創 建 全 國 第 一 所 私 立 醫 學 院, 為 台 灣 理 念 獨 具, 歷 史 最 悠 久 的 私 立 醫 學 院 為 因 應 全 校 師 生 臨 床 教 學 研 究 和 實 習 的 需 要, 並 發 展 醫 學 科 學 之 高 深 研 究, 民 國 四 十 六 年 成 立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為 一 級 教 學 醫 院 及 醫 學 中 心, 並 負 有 國 民 保 健 和 醫 療 的 重 責, 並 接 受 高 雄 市 政 府 委 託 經 營, 於 民 國 87 年 11 月 16 日 正 式 啟 用 區 域 級 教 學 醫 院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五 十 餘 年 來, 本 校 肩 負 教 育 研 究 醫 療 服 務 等 四 大 任 務, 已 成 為 南 台 灣 首 要 的 醫 學 科 學 教 育 及 醫 療 重 鎮, 並 屢 獲 教 育 部 中 程 校 務 發 展 計 劃 各 項 指 標 全 優 的 肯 定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官 網 8

9 四 路 線 簡 介 4.1 各 組 賽 事 路 線 圖 與 說 明 挑 戰 組 8K 同 盟 一 路 - 同 盟 二 路 - 同 盟 三 路 - 中 華 橫 路 [ 迴 轉 ]- 同 盟 三 路 - 同 盟 二 路 - 同 盟 一 路 - 合 江 街 - 察 哈 爾 一 街 - 自 由 路 - 高 醫 大 側 門 - 終 點 休 閒 組 4K 同 盟 一 路 - 同 盟 二 路 - 同 盟 三 路 - 十 全 三 路 [ 迴 轉 ]- 同 盟 三 路 - 同 盟 二 路 - 同 盟 一 路 - 合 江 街 - 察 哈 爾 一 街 - 自 由 路 - 高 醫 大 側 門 - 終 點 9

10 五 交 通 資 訊 5.1 交 通 資 訊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1) 高 鐵 : 高 鐵 車 站 轉 搭 計 程 車 約 17 分 鐘, 沿 大 中 路 於 自 由 路 右 轉, 再 於 同 盟 路 左 轉 即 達 本 校 (2) 捷 運 : 高 捷 車 站 轉 搭 捷 運 接 駁 公 車, 由 後 驛 站 出 入 口 2 搭 乘 紅 29 接 駁 車, 即 達 本 校 自 行 開 車 : 開 車 沿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南 下 - 下 鼎 金 交 流 道 於 民 族 路 左 轉, 再 於 同 盟 路 右 轉, 即 達 本 校 - 下 九 如 交 流 道 沿 九 如 路 往 火 車 站 方 向, 於 自 由 路 右 轉, 遇 同 盟 路 右 轉, 即 達 本 校 ( 交 通 資 訊 僅 供 參 考 ) 10

11 5.2 停 車 資 訊 1. 運 動 場 地 下 停 車 場 : 在 校 園 內, 由 同 盟 路 進 入 ( 請 在 5:45 之 前 進 場 ) 2. 東 側 停 車 場 : 由 十 全 一 路 94 巷 進 入 4. 同 盟 路 上 路 邊 收 費 停 車 格 5. 有 關 學 術 活 動 申 請 車 輛 停 放, 請 洽 本 校 停 車 場 管 理 委 員 會 辦 理 ( 電 話 : 或 6988) ( 停 車 資 訊 僅 供 參 考 ) 11

12 六 賽 事 流 程 6.1 現 場 集 合 與 寄 物 時 間 時 間 活 動 項 目 說 明 05:30-06:00 跑 友 行 李 寄 放 收 件 06:10-06:20 貴 賓 致 詞 / 規 則 說 明 / 跑 前 暖 身 操 06:30 挑 戰 組 起 跑 06:40 休 閒 組 起 跑 08:00 返 回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領 取 完 賽 獎 牌 與 完 賽 證 明 09:30 賽 事 結 束, 所 有 人 員 準 備 撤 場 10:00 撤 場 完 畢 6.2 各 組 起 跑 與 關 門 時 間 組 別 公 里 數 起 跑 時 間 關 門 時 間 挑 戰 組 8K 06: 小 時 休 閒 組 4K 06:40 1 小 時 6.3 賽 後 清 場 時 間 時 間 活 動 項 目 說 明 08:00-09:30 工 作 人 員 環 境 維 護 與 垃 圾 集 中 09:30-10:00 會 場 / 賽 道 設 備 撤 收 09:45-10:00 會 場 / 賽 道 垃 圾 清 運 10:00 撤 場 完 畢 12

13 七 參 賽 紀 念 品 介 紹 7.1 紀 念 鞋 款 圖 片 與 尺 寸 表 ( 主 辦 單 位 保 有 產 品 商 標 權 以 及 保 留 修 改 設 計 之 權 利 ) (1) 輕 量 型 路 跑 鞋 13

14 注 意 事 項 : 請 依 照 圖 示 說 明, 確 實 量 測 腳 長 並 選 擇 尺 寸, 若 於 收 到 物 資 後 有 更 換 鞋 款 尺 寸 之 需 求, 將 酌 收 每 雙 80 元 尺 寸 更 換 手 續 費, 不 得 有 異 議 鞋 款 尺 寸 更 換 時 間 以 伊 貝 特 報 名 網 HYPERHEROES 官 網 公 告 內 容 為 準, 更 換 方 式 請 參 照 簡 章 第 二 十 八 章 14

15 7.2 鞋 款 量 測 方 式 說 明 15

16 7.3 鞋 款 量 測 注 意 事 項 16

17 7.4 紀 念 衫 圖 片 與 尺 寸 (1) 賽 事 紀 念 polo-shirt 17

18 7.5 遮 陽 帽 18

19 7.6 氣 墊 跑 步 襪 19

20 八 完 賽 紀 念 品 8.1 獎 牌 設 計 ( 含 說 明 ) 設 計 理 念 : 色 調 方 面 不 使 用 白 色 而 採 亮 銀 色 表 達 學 生 們 純 潔 的 本 性, 同 時 兼 具 創 意 及 洞 察 力 ; 獎 牌 主 題 採 用 六 角 形 的 概 念, 表 示 著 人 類 智 慧 對 談 與 永 恆 的 意 涵, 也 象 徵 的 高 醫 大 對 於 研 究 永 不 放 棄 的 絕 對 精 神, 再 以 雷 雕 刻 文 的 方 式 將 高 醫 大 校 名 縮 寫 呈 現 於 獎 牌 之 中, 成 為 最 獨 一 無 二 專 屬 於 高 醫 大 的 完 賽 獎 牌! 8.2 各 組 完 賽 領 取 項 目 贈 品 / 賽 程 挑 戰 組 休 閒 組 完 賽 證 明 V V 獎 牌 V V 礦 泉 水 V V 20

21 九 賽 事 公 告 1. 賽 事 專 屬 FACEBOOK 粉 絲 頁 :FACEBOOK 搜 尋 2016 為 健 康 高 雄 而 跑 - 英 雄 校 園 路 跑 2. 臺 灣 全 民 運 動 協 會 官 網 : 3. 臺 灣 全 民 運 動 協 會 FACEBOOK 粉 絲 頁 : 4. HYPER HEROES 臺 灣 官 方 網 站 : 5. HYPER HEROES FACEBOOK 粉 絲 頁 : 6. 運 動 筆 記 :tw.running.biji.co 7. 跑 者 廣 場 : 8. 益 跑 網 : * 台 灣 全 民 運 動 協 會 LINE: *HYPER HEROES LINE: 21

22 十 報 名 方 式 (1) 報 名 日 期 : 2016 年 01 月 18 日 ( 一 ) 上 午 10 點 起 ~2016 年 02 月 18 日 ( 四 ) 下 午 4 點 止 或 是 額 滿 為 止 (2)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網 路 報 名 可 選 擇 個 人 報 名 / 團 體 報 名 (2 人 以 上 ) 報 名 網 址 : 伊 貝 特 bao-ming.com/eb/www/index.php (3) 繳 費 方 式 : 刷 卡 繳 費 : 網 路 上 報 名 專 區 填 妥 路 跑 報 名 表 後 線 上 刷 卡 繳 費 超 商 繳 費 : 網 路 上 報 名 專 區 填 妥 路 跑 報 名 表 後, 於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後 的 72 小 時 內, 至 超 商 無 人 系 統 列 印 繳 費 單 繳 交 報 名 費, 未 依 照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視 同 未 報 名 成 功 其 名 額 將 在 截 止 繳 費 後 釋 出 開 放 繳 費 完 成 後, 可 至 報 名 網 站 確 認 繳 費 狀 況 (4) 欲 要 求 更 換 人 名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前, 致 電 伊 貝 特 報 名 網 (02)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5) 因 贈 品 各 尺 寸 數 量 有 限, 如 無 合 適 尺 寸, 將 以 最 接 近 尺 寸 提 供 如 欲 更 改 紀 念 品 尺 寸,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前 自 行 至 報 名 系 統 上 修 改, 報 名 截 止 日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尺 寸 變 更 (6) 選 手 物 資 配 達 後, 除 鞋 款 以 外, 其 餘 品 項 恕 不 受 理 尺 寸 更 換, 請 參 賽 者 於 報 名 前 依 照 簡 章 內 提 供 之 尺 寸 表 謹 慎 選 擇 (7) 由 於 搭 配 本 年 度 抽 獎 活 動, 因 牽 涉 抽 獎 資 格 公 平 性, 報 名 截 止 日 後 ( 含 額 滿 系 統 自 動 關 閉 ) 一 律 無 法 再 增 加 名 額 欲 更 換 報 名 者 資 訊 如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等,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自 行 至 伊 貝 特 報 名 網 修 正,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8) 任 何 有 關 賽 事 問 題, 請 來 信 heroes.allsports@gmail.com (9) 相 關 活 動 資 訊 請 參 閱 以 下 連 結 : Heroes 官 方 網 站 : 伊 貝 特 報 名 網 :bao-ming.com/eb/www/index.php Facebook 粉 絲 專 頁 搜 尋 : HEROES 2016 為 健 康 高 雄 而 跑 - 英 雄 校 園 路 跑 22

23 十 一 報 名 費 用 及 組 別 物 資 項 目 里 程 報 名 人 數 金 額 挑 戰 組 8K 2000 人 新 臺 幣 880 元 休 閒 組 4K 2000 人 新 臺 幣 780 元 贈 品 / 賽 程 圖 示 挑 戰 組 休 閒 組 防 水 號 碼 紙 V V 紀 念 Polo-Shirt V V 輕 量 型 路 跑 鞋 V V 遮 陽 帽 V 氣 墊 跑 步 襪 V 23

24 十 二 賽 事 報 到 方 式 1. 24

25 十 三 寄 物 說 明 13.1 寄 物 貼 紙 使 用 方 式 13.2 寄 物 方 式 說 明 13.3 寄 物 免 責 聲 明 25

26 十 四 競 賽 規 則 說 明 26

27 十 五 賽 事 裁 判 15.1 折 返 點 信 物 發 放 本 活 動 於 賽 道 折 返 點 設 置 1 至 2 個 信 物 發 放 站, 請 於 折 返 點 領 取 並 配 戴 至 手 腕 上, 終 點 裁 判 將 依 配 戴 信 物 數 量 判 別 選 手 完 賽 結 果, 若 本 人 無 領 取 信 物, 終 點 裁 判 有 權 判 定 該 選 手 未 完 成 全 程 活 動 路 線, 並 取 消 成 績 領 取 資 格 15.2 賽 事 爭 議 申 訴 辦 法 1. 比 賽 爭 議 : 競 賽 中 選 手 不 得 當 場 質 詢 裁 判 員, 若 與 田 徑 規 則 有 同 等 意 義 之 註 明 者, 均 以 裁 判 員 為 準, 不 得 提 出 申 訴 2. 申 訴 程 序 : 有 關 競 賽 所 發 生 的 問 題, 須 於 各 組 成 績 公 佈 三 十 分 鐘 內, 向 大 會 競 賽 組 提 出, 同 時 繳 交 保 證 金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由 競 賽 組 簽 收 收 執 聯 ; 所 有 申 訴 以 仲 裁 委 員 會 之 判 決 為 終 決, 若 判 決 無 誤 得 沒 收 其 保 證 金, 充 做 大 會 經 費 27

28 十 六 賽 事 退 費 辦 法 1. 完 成 報 名 繳 費 後, 若 是 有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導 致 當 天 無 法 參 賽, 請 於 申 請 期 限 內 致 電 主 辦 單 位 (04) 提 出 取 消 申 請, 一 旦 確 認 取 消 後 即 喪 失 參 賽 權 物 資 所 有 權 及 年 度 抽 獎 資 格, 取 消 報 名 一 律 會 酌 收 100 元 手 續 費, 並 依 照 申 請 時 間 而 有 不 同 的 退 費 標 準, 請 斟 酌 情 況 再 提 出 申 請 2. 退 款 帳 戶 資 料 於 每 月 20 日 前 提 供, 統 一 安 排 於 每 月 30 日 退 費 3. 退 費 時 程 表 與 退 費 金 額 比 例 ( 工 作 天 不 含 周 末 例 假 日 ): 申 請 時 間 退 費 說 明 2016/01/ /02/18 報 名 費 全 額 退 費, 另 酌 收 100 元 手 續 費 2016/02/ /03/23 退 還 報 名 費 的 50%, 另 酌 收 100 元 手 續 費 2016/03/24 無 法 取 消 名 額 與 退 費 4. 活 動 前 1 週 內, 主 辦 單 位 因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例 如 : 颱 風 地 震 等, 導 致 活 動 延 期 或 取 消, 恕 不 退 還 報 名 費 28

29 十 七 活 動 場 地 清 潔 維 護 17.1 環 保 垃 圾 箱 17.2 流 動 廁 所 本 活 動 於 會 場 及 各 補 給 站 皆 有 設 置 流 動 廁 所, 請 參 賽 選 手 多 加 利 用, 大 會 於 廁 所 內 放 置 有 廁 紙 專 用 垃 圾 箱, 請 將 使 用 後 產 生 之 垃 圾 或 相 關 衛 生 物 品 丟 置 專 用 垃 圾 箱, 並 請 發 揮 公 德 心 隨 時 保 持 廁 所 清 潔 ( 廁 所 紙 專 用 垃 圾 紙 箱 ) 17.3 清 潔 維 護 方 式 大 會 於 現 場 配 置 清 潔 組 工 作 人 員 協 助 會 場 與 賽 道 環 境 維 護, 由 清 潔 組 工 作 人 員 將 會 場 與 補 給 站 垃 圾 集 中, 本 會 派 有 專 業 垃 圾 車 於 會 後 統 一 回 收 垃 圾 29

30 十 八 醫 護 與 保 險 說 明 18.1 特 殊 疾 病 暨 緊 急 醫 療 卡 為 加 速 緊 急 救 護 速 度, 活 動 起 跑 前 請 參 賽 選 手 於 選 手 號 碼 布 背 面 填 寫 正 確 緊 急 醫 療 資 訊, 緊 急 醫 療 卡 示 意 圖 請 參 照 下 方 圖 示 18.2 大 騰 救 護 機 巡 介 紹 大 騰 救 護 隊 成 立 於 2013 年, 主 要 服 務 為 馬 拉 松 路 跑 之 救 護 機 巡, 以 及 各 大 活 動 定 點 服 務 站 之 設 立, 在 活 動 中 配 以 經 驗 豐 富 之 救 護 員 以 及 護 理 師 在 定 點 救 護 站 待 命 或 是 巡 邏 救 護 在 路 跑 的 救 護 機 巡 中, 大 騰 救 護 隊 時 時 刻 刻 留 心 於 跑 者, 細 心 觀 察 每 位 跑 者 的 狀 況, 並 能 在 第 一 時 間 進 行 急 救 處 置, 對 傷 患 親 切 服 務 為 最 高 原 則 30

31 18.3 活 動 現 場 醫 護 1. 每 2.5 至 3 公 里 派 遣 重 型 機 巡 車 乙 台 於 賽 道 上 來 回 巡 邏 2016 為 健 康 高 雄 而 跑 - 英 雄 校 園 路 跑 活 動 簡 章 2. 於 會 場 及 折 返 點 配 有 救 護 車 駐 點 待 命, 數 量 約 2 至 3 台 3. 醫 護 站 配 有 專 業 護 理 人 員 18.4 醫 護 通 訊 網 無 線 電 系 統 1. 手 持 部 分 : 雙 頻 (VHF/UHF) 2. 基 地 台 中 繼 站 部 分 : 雙 頻 (VHF/UHF) 18.5 無 線 電 用 途 1. 手 持 對 講 機 依 人 員 場 地 配 置 數 量 2. 基 地 台 為 移 動 式, 需 搭 配 車 輛 安 裝, 依 現 場 環 境 配 置 數 量 3. 基 地 台 為 輔 助 手 持 對 講 機 瓦 數 不 足, 及 現 場 地 形 地 物 阻 擋, 造 成 訊 號 障 礙 而 設 置, 故 數 量 需 依 現 場 環 境 判 斷 31

32 18.6 公 共 意 外 險 說 明 本 活 動 依 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體 育 署 研 訂 發 文 之 字 號 台 教 體 署 全 ( 三 ) 字 第 號 路 跑 活 動 餐 與 者 安 全 維 護 及 權 益 保 障 應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投 保 18.7 公 共 意 外 險 注 意 事 項 各 位 親 愛 的 跑 友 們, 運 動 是 保 持 健 康 身 體 的 重 要 元 素, 請 各 位 視 自 己 跑 步 當 日 狀 況 量 力 而 為, 並 請 於 活 動 前 一 日 做 充 足 的 睡 眠, 並 在 當 日 跑 步 前 2 個 鐘 頭 用 餐 完 畢 活 動 現 場 只 做 必 要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對 於 本 身 疾 患 引 起 之 病 症 不 在 承 保 範 圍 內, 而 公 共 意 外 險 只 承 保 因 意 外 所 受 之 傷 害 做 理 賠 主 辦 單 位 為 本 次 活 動 針 對 參 賽 選 手 投 保 每 人 新 台 幣 參 佰 萬 元 之 公 共 意 外 險 ( 所 有 細 節 依 投 保 公 司 之 保 險 契 約 為 準 ) 公 共 意 外 險 承 保 範 圍 : (1) 被 保 險 人 因 在 保 險 期 間 內 發 生 下 列 意 外 事 故 所 致 第 三 人 體 傷 死 亡 或 第 三 人 財 物 損 害, 依 法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而 受 賠 償 請 求 時, 本 活 動 對 被 保 險 人 負 賠 償 之 責 任 :( 一 ) 被 保 險 人 或 其 受 僱 人 因 跑 步 在 本 保 險 單 載 明 之 競 賽 路 線 上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 二 ) 被 保 險 人 在 競 賽 路 線 之 建 築 物 通 道 機 器 或 其 他 工 作 物 所 發 生 之 意 外 事 故 32

33 (2) 特 別 不 保 事 項 :( 一 ) 個 人 疾 病 導 致 運 動 傷 害 ( 二 ) 因 個 人 體 質 或 因 自 身 心 血 管 所 致 之 症 狀, 例 如 休 克 心 臟 症 糖 尿 病 熱 衰 竭 中 暑 高 山 症 癲 癇 脫 水 等 對 於 因 本 身 疾 患 所 引 起 之 病 症 將 不 在 保 險 範 圍 內, 而 公 共 意 外 險 只 承 擔 因 外 來 意 外 所 受 之 傷 害 理 賠 ( 三 ) 選 手 如 遇 與 跟 第 二 項 所 述 之 疾 病 之 病 史, 建 議 選 手 慎 重 考 慮 自 身 安 全, 自 行 加 保 個 人 人 身 意 外 保 險 1. 如 您 曾 發 生 過 以 下 病 況 或 有 以 下 疾 病 狀 況, 屬 猝 死 高 危 險 群, 請 諮 詢 醫 師 專 業 的 判 斷, 切 勿 勉 強 參 加 : (1) 不 明 原 因 的 胸 部 不 適 ( 胸 悶 胸 痛 ) 不 明 原 因 的 呼 吸 困 難 (2) 不 明 原 因 頭 暈 突 然 失 去 知 覺 (3) 高 血 壓 (>140/90mmHg) 高 血 脂 ( 總 膽 固 >240mg/Dl) (4) 心 臟 病 腎 功 能 異 常 糖 尿 病 (5) 家 族 心 臟 病 史 ( 一 等 親 在 60 歲 前 發 生 心 臟 病 或 猝 死 ) (6) 癲 癇 2. 因 應 個 資 法 規, 所 有 參 賽 選 手 於 報 名 時 皆 須 勾 選 同 意 授 權 公 共 意 外 險 保 單 位 使 用 身 分 證 明 資 訊 3. 主 辦 單 位 會 依 照 原 報 名 資 料 進 行 體 育 署 規 定 之 公 共 意 外 險 投 保, 故 嚴 禁 代 跑 行 為, 敬 請 遵 循 主 辦 單 位 之 規 範, 代 跑 參 賽 若 發 生 意 外 傷 害, 不 得 對 主 辦 單 位 與 承 保 公 司 究 責 18.8 禁 菸 禁 火 聲 明 為 維 護 賽 會 公 共 安 全, 本 活 動 全 面 禁 菸 禁 火, 如 工 作 人 員 發 現 將 立 刻 進 行 規 勸, 屢 勸 不 聽 者, 大 會 有 權 取 消 其 參 賽 資 格 與 大 會 參 賽 成 績 33

34 十 九 注 意 事 項 19.1 本 場 賽 事 報 名 各 式 申 請 須 知 (1) 修 改 紀 念 品 尺 寸 / 報 名 資 料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自 行 登 入 伊 貝 特 報 名 系 統 修 改, 期 限 過 後 不 再 接 受 任 何 更 改 申 請 (2)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取 消 報 名 / 增 加 名 額 人 數 未 額 滿 : 致 電 伊 貝 特 報 名 網 (02) 提 出 申 請 人 數 已 額 滿 : 報 名 期 間 內 達 人 數 上 限, 系 統 將 自 動 關 閉, 因 此 無 法 再 增 加 報 名 名 額 報 名 截 止 日 後 :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無 法 再 增 加 報 名 名 額 (3) 延 長 繳 費 時 限 報 名 期 間 內 於 系 統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後, 系 統 會 給 予 72 小 時 之 繳 費 時 限, 請 於 繳 費 時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才 算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若 超 過 時 限 仍 未 繳 費, 則 報 名 失 效, 主 辦 單 位 無 法 延 長 時 限, 請 務 必 留 意 繳 費 時 限, 以 免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 原 報 名 已 失 效, 請 重 新 報 名 並 進 行 繳 費 ; 若 已 達 報 名 人 數 上 限, 系 統 自 動 關 閉 則 無 法 再 報 名 報 名 截 止 日 後 : 原 報 名 已 失 效, 恕 無 法 重 新 報 名 19.2 活 動 賽 前 注 意 事 項 1. 物 資 包 裹 內 放 置 有 選 手 號 碼 布, 請 務 必 於 活 動 當 天 配 戴 至 會 場, 大 會 將 以 此 作 為 判 別 是 否 為 選 手 之 唯 一 證 件 2. 選 手 物 資 將 於 賽 前 一 至 兩 週 以 黑 貓 宅 急 便 陸 續 寄 出, 並 送 至 參 賽 選 手 於 報 名 時 所 填 寫 之 通 訊 地 址, 配 送 前 會 以 簡 訊 與 收 件 人 聯 絡, 另 在 官 網 活 動 FB 粉 絲 團 公 告 出 貨 資 訊, 請 參 賽 選 手 於 賽 前 密 切 留 意 相 關 訊 息 3. 請 務 必 填 寫 詳 細 收 件 人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收 件 地 址, 切 勿 使 用 郵 政 信 箱, 以 防 選 手 物 資 無 法 順 利 送 達 4. 請 於 公 告 配 送 期 間 內 留 意 包 裹 動 向, 若 在 活 動 前 三 天 仍 未 收 到 選 手 物 資, 請 聯 絡 黑 貓 宅 急 便 (04) 查 詢 配 送 狀 態 如 因 配 送 資 料 填 寫 不 全 之 緣 故, 造 成 無 人 簽 收 或 是 無 法 配 達 之 情 況, 主 辦 單 位 將 不 再 另 行 補 寄 5. 參 賽 選 手 應 填 妥 參 賽 聲 明 並 注 意 自 身 安 全, 參 賽 過 程 中 若 感 身 體 不 適 切 勿 勉 強 請 立 即 求 助 工 作 人 員 及 救 護 人 員 如 有 心 臟 病 血 管 糖 尿 病 等 方 面 病 歷 者, 請 勿 隱 瞞 病 情 並 切 勿 參 加, 比 賽 中 若 感 身 體 不 適 切 勿 勉 強, 並 請 隨 身 攜 帶 健 保 卡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6. 確 實 填 寫 選 手 號 碼 布 背 面 的 特 殊 疾 病 暨 緊 急 事 件 連 絡 卡, 以 便 突 發 狀 況 時 可 立 即 提 供 正 確 的 救 護 19.3 活 動 當 天 注 意 事 項 1. 本 活 動 全 面 禁 菸 禁 火, 敬 請 配 合 2. 請 服 從 裁 判 人 員 之 指 示 進 行 比 賽, 並 詳 讀 競 賽 規 程 34

35 3. 各 選 手 經 過 補 給 站 使 用 飲 水 杯 後, 請 將 飲 水 杯 丟 入 大 會 設 置 的 垃 圾 桶 中, 以 響 應 環 保 並 利 賽 後 清 潔 工 作 4. 請 依 起 跑 時 間 出 發, 超 過 起 跑 時 間 10 分 鐘 後 出 發 者, 大 會 有 權 限 制 其 出 發 及 不 予 計 算 成 績 5. 未 於 關 門 時 間 內 回 到 終 點 者, 視 同 未 完 賽, 恕 無 法 領 取 完 賽 獎 牌 6. 成 績 證 明 列 印 與 發 放 於 賽 事 結 束 後 終 止, 逾 時 不 候 7. 選 手 號 碼 布 未 確 實 配 戴 於 胸 前 或 未 將 信 物 戴 於 手 腕 處, 導 致 無 法 辨 識 參 賽 身 份 者, 將 禁 止 進 入 終 點 8. 賽 事 當 天 請 依 主 辦 單 位 公 告 集 合 時 間 至 指 定 地 點 集 結 9. 參 賽 選 手 抵 達 終 點 時 若 無 主 辦 單 位 之 號 碼 布 晶 片 感 應 點 成 績 及 中 途 信 物 者, 其 名 次 及 成 績 均 不 予 計 算, 恕 不 得 進 入 終 點, 主 辦 單 位 過 濾 裁 判 有 權 將 選 手 隔 離 賽 道, 請 參 賽 選 手 務 必 配 合 10. 參 賽 選 手 成 績 如 有 異 議, 請 向 主 辦 單 位 申 請 查 核 及 更 正, 並 以 裁 判 長 之 判 決 為 終 決 11. 本 活 動 設 有 寄 物 服 務, 惟 貴 重 物 品 請 自 行 保 管 處 理, 若 遺 失 本 大 會 概 不 負 責 12. 此 次 完 成 證 書 採 當 天 發 放, 請 務 必 於 活 動 結 束 前 領 取, 賽 後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惟 若 現 場 電 腦 計 時 系 統 無 法 正 常 運 作 時, 主 辦 單 位 於 賽 後 補 寄 13. 未 完 賽 之 選 手 恕 不 提 供 完 賽 獎 牌 14. 主 辦 單 位 有 權 將 此 次 比 賽 之 錄 影 相 片 及 成 績 於 世 界 各 地 播 放 展 出 登 錄 於 網 站 及 刊 物 上, 參 賽 者 需 同 意 肖 像 及 成 績 用 相 關 比 賽 之 宣 傳 及 播 放 活 動 上 15. 本 章 程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以 主 辦 單 位 當 天 活 動 公 告 事 項 為 主 16. 活 動 最 新 資 訊 將 公 告 於 主 辦 單 位 官 網 以 及 活 動 FB 粉 絲 專 頁, 恕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17. 主 辦 單 位 保 有 對 本 活 動 相 關 之 規 則 更 動 與 否 之 權 利 與 各 名 詞 之 最 終 解 釋 權, 請 各 位 活 動 參 加 者 務 必 遵 守 主 辦 單 位 相 關 規 定 18. 主 辦 單 位 保 有 最 終 接 受 報 名 與 否 之 權 利 19. 安 全 第 一, 大 會 裁 判 或 醫 師 有 權 視 參 加 選 手 體 能 狀 況, 中 止 參 加 本 活 動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20. 活 動 如 遇 颱 風 等 人 力 不 可 抗 力 之 天 災, 由 主 辦 單 位 以 參 加 者 安 全 為 考 量,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取 消 或 擇 期 或 改 用 其 他 替 代 路 線, 參 加 者 不 得 有 異 議 ; 若 因 故 取 消 活 動, 報 名 費 將 不 退 還 35

36 二 十 團 體 運 動 推 廣 辦 法 居 家 型 跑 步 健 走 機 ( 建 議 售 價 : 日 幣 24,000 元 ) 本 次 活 動 為 因 應 推 廣 全 民 運 動 之 風 氣, 凡 超 過 五 十 人 以 上 的 團 體, 報 名 並 繳 費 完 成, 不 限 報 名 項 目, 主 辦 單 位 即 加 贈 一 台 日 本 進 口 居 家 型 跑 步 健 走 機, 免 運 費 並 且 于 賽 前 寄 到 團 體 報 名 聯 絡 人 處, 讓 您 想 運 動 時 不 受 天 氣 的 影 響, 也 可 以 在 居 家 運 動 的 同 時 一 起 享 受 音 樂 與 電 視 團 體 報 名 活 動 並 且 繳 費 完 成, 達 到 50 人 就 送 一 台,100 人 就 送 兩 台, 以 此 類 推, 並 於 活 動 前 30 天 進 行 配 送 規 格 如 下 : 尺 寸 :W55 x D100 x H110(cm) 摺 疊 後 的 尺 寸 : W55 x D27 x H110(cm) 螢 幕 顯 示 : 運 動 時 的 速 度 與 燃 燒 的 卡 路 里 電 源 :AC100V 36

37 二 十 一 清 寒 運 動 獎 學 金 辦 法 第 一 條 臺 灣 全 民 運 動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鼓 勵 臺 灣 全 國 體 育 成 績 優 秀 之 清 寒 學 子, 努 力 向 學 並 繼 續 精 進 體 育 技 術, 進 而 提 升 臺 灣 體 育 人 才 卓 越 發 展, 本 會 特 訂 定 清 寒 優 秀 學 生 體 育 獎 學 金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對 象 為 自 本 辦 法 申 請 日 前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且 最 近 一 年 內 在 校 成 績 或 參 加 運 動 競 賽 之 條 件 項 目 符 合 下 列 二 項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之 一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且 體 育 成 績 九 十 分 以 上 者 ( 新 生 以 原 畢 業 學 校 填 發 之 成 績 證 明 書, 舊 生 以 其 所 肄 業 學 校 之 學 期 成 績 為 準 ) 二 最 近 一 年 內 曾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 簡 稱 全 國 運 ) 全 民 運 動 會 ( 簡 稱 全 民 運 )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會 ( 簡 稱 身 障 運 ) 或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全 中 運 ), 獲 得 正 式 競 賽 種 類 團 體 或 個 人 前 三 名 三 符 合 上 述 二 項 之 一 者 皆 需 提 供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第 三 條 每 學 年 度 每 學 期 清 寒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名 額 及 每 名 金 額 如 下 : 一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三 十 名, 每 名 壹 仟 元 整 二 高 級 中 學 ( 含 職 校 ) 學 生 五 十 名, 每 名 壹 仟 伍 佰 元 整 ( 五 專 學 生 前 三 年 視 同 為 高 中 職 校 ) 三 大 專 院 校 ( 包 含 研 究 所 ) 學 生 五 十 名, 每 名 貳 仟 元 整 本 條 獎 學 金 名 額 及 金 額 得 視 本 會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增 減 之 第 四 條 本 獎 學 金 申 請 日 期 及 方 法 如 下 : 一 申 請 日 期 : 每 年 八 月 一 日 起 至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二 申 請 方 法 : 填 妥 獎 學 金 申 請 單, 並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寄 送 到 本 會 地 址 :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文 心 路 二 段 201 號 11 樓 之 8 或 電 子 郵 件 至 taiwan.allsports.org@gmail.com 三 申 請 書 下 載 : 四 證 明 文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相 關 成 績 單 影 本 ( 需 蓋 學 校 印 章 ) 或 得 獎 獎 狀 或 成 績 單 設 籍 所 在 縣 市 鄉 鎮 區 公 所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第 五 條 凡 依 本 辦 法 審 查 申 請 獎 學 金 事 項, 由 本 會 組 織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理 之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五 人, 由 本 會 就 下 列 人 員 職 ( 派 ) 兼 之 : 一 理 事 長 一 人 二 秘 書 長 一 人 三 常 務 理 事 二 人 四 常 務 監 事 一 人 第 六 條 本 獎 學 金 審 查 核 定 結 果 由 本 會 函 知 申 請 人 檢 據 撥 款 具 領 第 七 條 本 會 收 到 審 核 通 過 之 申 請 人 相 關 撥 款 文 件 後, 於 三 十 天 內 完 成 撥 款 手 續 第 八 條 本 獎 學 金, 如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ㄧ 者, 應 繳 還 其 已 具 領 之 獎 學 金 一 遭 退 學 或 休 學 者 二 申 請 資 料 與 事 實 不 符 者,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37

38 臺 灣 全 民 運 動 協 會 清 寒 優 秀 學 生 體 育 獎 學 金 申 請 書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就 讀 學 校 身 份 證 字 號 就 讀 年 級 連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e - mail 監 護 人 姓 名 檢 具 資 料 ( 請 勾 選 ) 必 附 擇 一 監 護 人 電 話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設 籍 所 在 縣 市 鄉 鎮 區 公 所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匯 款 帳 戶 影 本 ( 審 核 通 過 後 撥 款 用 ) 成 績 單 影 本 ( 需 蓋 學 校 與 正 本 相 符 印 章 ) 競 賽 獎 狀 或 成 績 單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正 面 )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背 面 ) 申 請 人 簽 章 ( 蓋 章 ): 監 護 人 簽 章 ( 蓋 章 ): 38

39 二 十 二 全 民 運 動 抽 獎 辦 法 壹 活 動 對 象 : 報 名 參 加 東 展 運 動 用 品 ( 股 ) 公 司 於 2016 承 辦 之 運 動 賽 事 選 手 貳 活 動 期 間 :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 2016 年 8 月 31 日 止 參 活 動 內 容 : (1) 凡 於 活 動 期 間 內 參 加 東 展 運 動 用 品 ( 股 ) 公 司 主 辦 之 2016 年 度 任 一 賽 事, 報 名 並 完 成 繳 費, 即 可 獲 得 乙 組 抽 獎 序 號, 若 活 動 期 間 內 參 與 多 場 本 公 司 主 辦 之 賽 事 可 重 複 累 積 (2) 本 公 司 於 每 場 賽 事 報 名 截 止 日 後 30 天 內 公 布 選 手 編 號 與 抽 獎 序 號 ( 採 記 名 制 ) 於 HEROES 官 方 網 站 ( 之 最 新 消 息 以 供 下 載 與 查 詢 惟 基 於 對 抽 獎 者 個 資 之 保 障, 公 佈 之 名 單 將 隱 藏 抽 獎 者 部 分 姓 名 肆 抽 獎 獎 項 內 容 : 獎 項 獎 品 數 量 價 值 特 獎 TOYOTA RAV4 2.0E 休 旅 車 乙 台 市 價 新 台 幣 869,000 頭 獎 APPLE iphone 6 16G 乙 台 市 價 新 台 幣 22,500 貳 獎 APPLE ipad Mini2 16G 乙 台 市 價 新 台 幣 9,400 若 對 本 活 動 車 輛 有 相 關 款 式 與 疑 問, 請 致 電 洽 詢 :TOYOTA 五 權 營 業 所, 電 話 黃 隆 輝 銷 售 副 理 伍 抽 獎 時 間 與 地 點 : 2016 年 12 月 第 三 屆 大 高 雄 萬 人 城 市 路 跑 會 場 現 場 抽 出 39

40 陸 中 獎 公 告 : (1) 東 展 運 動 用 品 ( 股 ) 公 司 ( 以 下 稱 主 辦 單 位 ), 若 中 獎 者 不 在 抽 獎 現 場, 於 抽 獎 日 後 一 周 內, 以 電 話 通 知 中 獎 者, 並 公 佈 於 HEROES 官 網 及 FB 粉 絲 專 頁 中, 惟 基 於 對 中 獎 者 個 資 之 保 障, 公 佈 之 名 單 將 隱 藏 中 獎 者 部 分 姓 名 (2) 中 獎 者 應 於 2016/12/31 前 依 照 主 辦 單 位 要 求, 提 供 中 獎 者 身 分 證 及 完 整 領 獎 文 件 以 供 查 驗, 經 主 辦 單 位 審 核 得 獎 資 格 後, 完 成 得 獎 確 認 手 續, 如 因 中 獎 者 之 個 人 資 料 不 實 或 填 寫 不 正 確 不 完 整 或 提 供 之 領 獎 文 件 不 完 整, 或 逾 期 未 提 供, 視 同 放 棄 得 獎 資 格, 恕 不 受 理, 得 獎 名 額 亦 不 再 遞 補 (3) 同 一 中 獎 者 主 辦 單 位 以 三 次 聯 繫 為 限 ( 包 含 電 話 或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若 因 中 獎 者 資 料 填 寫 錯 誤 或 因 個 人 電 話 或 電 腦 設 備 影 響, 以 致 主 辦 單 位 無 法 於 公 佈 中 獎 一 週 內 獲 得 中 獎 者 回 應, 將 視 同 放 棄 且 喪 失 中 獎 資 格, 主 辦 單 位 將 不 另 行 通 知 亦 不 替 補 柒 中 獎 注 意 事 項 : (1) 參 與 本 活 動 者 同 時 即 同 意 受 本 活 動 辦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範, 如 有 違 反 本 活 動 辦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之 情 事, 主 辦 單 位 得 取 消 其 得 獎 資 格, 並 對 於 任 何 破 壞 本 活 動 之 行 為 保 留 法 律 追 訴 權 (2) 活 動 參 加 者 不 得 進 行 攻 擊 網 站 活 動 等 違 反 公 平 原 則 之 行 為, 一 經 發 現, 則 相 關 參 加 紀 錄 均 視 為 無 效 並 取 消 中 獎 資 格 參 加 者 保 證 所 有 填 寫 或 提 出 之 資 料 均 屬 實 且 正 確, 且 未 冒 用 或 盜 用 任 何 第 三 人 之 資 料, 如 有 不 實 或 不 正 確 之 情 事, 將 被 取 消 參 加 或 中 獎 資 格 (3) 主 辦 單 位 就 參 與 本 活 動 參 加 者 之 資 格, 保 有 審 查 之 權 利, 若 經 查 核 有 不 符 本 活 動 規 定 之 參 加 者, 主 辦 單 位 將 取 消 其 參 加 或 中 獎 資 格 (4) 對 於 參 加 者 所 登 錄 或 留 存 的 個 人 資 料, 除 以 下 情 況 或 另 有 約 定 外, 主 辦 單 位 同 意 在 未 獲 得 參 加 者 同 意 前, 不 對 外 揭 露 參 賽 者 姓 名 及 其 它 依 法 受 保 護 的 個 人 資 料 : A. 為 提 供 主 辦 單 位 就 行 銷 市 場 分 析 或 研 究, 或 為 提 供 參 加 者 個 人 化 服 務 或 加 值 服 務 等 用 途 或 目 的, 參 加 者 同 意 本 公 司 得 於 合 理 範 圍 內 蒐 集 處 理 保 存 使 用 參 加 者 所 登 錄 的 資 料, 以 提 供 資 訊 或 服 務 或 做 成 統 計 資 料, 或 進 行 關 於 網 路 行 為 的 調 查 或 研 究, 或 為 任 何 合 法 的 使 用 或 提 供 其 他 服 務 B. 基 於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的 規 定, 受 中 華 民 國 司 法 機 關 或 其 他 有 權 機 關 基 於 法 定 程 序 的 要 求, 維 護 或 保 障 本 網 站 的 財 產 及 相 關 權 益,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為 避 免 其 他 會 員 或 第 三 者 的 人 身 或 財 產 危 險, 參 加 者 同 意, 如 果 其 行 為 涉 及 違 法 或 侵 權 疑 慮 時, 主 辦 單 位 得 將 參 加 者 所 留 存 或 產 生 之 資 料 及 紀 錄,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司 法 機 關 或 聲 明 其 權 利 受 侵 害 之 人 (5) 中 獎 者 如 未 成 年, 應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協 同 辦 理 領 獎 及 一 切 相 關 手 續 40

41 (6) 獎 項 贈 品 係 以 實 物 為 準, 主 辦 單 位 保 留 修 改 活 動 及 贈 品 等 細 節 之 權 利, 且 所 有 贈 品 之 兌 換, 中 獎 者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轉 讓 或 折 換 現 金, 恕 無 法 指 定 顏 色 汽 車 獎 項 恕 無 法 指 定 車 色 款 式, 以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之 實 車 為 準, 車 輛 保 險 費 相 關 稅 金 及 過 戶 領 牌 費 等 相 關 費 用 均 由 中 獎 者 自 行 負 擔, 中 獎 者 並 應 至 指 定 經 銷 商 處 所 進 行 交 車 其 餘 獎 項 將 寄 送 至 中 獎 者 填 寫 之 獎 項 寄 送 地 址, 中 獎 者 不 得 異 議 (7) 本 活 動 除 特 獎 獎 項 之 外, 其 餘 皆 以 郵 寄 或 宅 配 方 式 寄 出, 如 因 中 獎 者 資 料 填 寫 錯 誤 造 成 獎 項 贈 品 退 回, 主 辦 單 位 不 再 補 寄 贈 品 在 寄 送 過 程 中 所 造 成 的 損 壞 遲 遞 錯 誤 或 遺 失, 主 辦 單 位 恕 不 負 責 (8) 若 中 獎 者 非 設 籍 在 台 灣, 則 主 辦 單 位 不 處 理 寄 送 獎 項 至 海 外 地 區 之 事 宜, 將 由 中 獎 者 負 擔 後 續 所 有 費 用 (9) 依 中 華 民 國 稅 法 規 定, 獎 項 金 額 若 達 新 台 幣 1,000 元 以 上, 獎 項 所 得 將 列 入 個 人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故 中 獎 者 需 提 供 身 份 證 影 本 且 依 規 定 填 寫 並 繳 交 相 關 收 據 方 可 領 獎 ; 中 獎 獎 品 或 獎 金 價 值 超 過 新 台 幣 20,000 元 以 上, 需 預 先 繳 交 獎 項 總 價 值 10% 所 得 稅, 年 度 報 稅 時 必 須 計 入 個 人 所 得, 故 中 獎 者 於 領 獎 後 所 得 稅 徵 收 前 會 收 到 贈 獎 單 位 所 寄 發 的 扣 繳 憑 證 所 得 稅 雖 已 預 先 扣 繳, 中 獎 者 須 完 稅 後 方 可 領 獎, 但 在 申 報 所 得 稅 時 仍 需 計 入 計 算 以 上 稅 法 規 定 若 不 願 意 配 合, 則 視 為 自 動 棄 權, 不 具 中 獎 資 格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中 華 民 國 稅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0) 如 有 任 何 因 電 腦 網 路 電 話 技 術 或 不 可 歸 責 於 主 辦 單 位 之 事 由, 而 使 參 加 者 所 寄 出 之 資 料 有 所 延 遲 遺 失 錯 誤 無 法 辨 識 或 毀 損 之 情 況, 主 辦 單 位 不 負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參 加 者 亦 不 得 因 此 異 議 (11) 中 獎 者 同 意 主 辦 單 位 對 所 有 因 使 用 或 領 取 獎 項 之 後 果 與 獎 項 日 後 之 使 用 與 維 修 無 須 負 責 (12) 活 動 辦 法 及 中 獎 名 單 依 HEROES 官 網 之 公 佈 為 準 (13) 主 辦 單 位 擁 有 隨 時 取 消 終 止 修 改 或 暫 停 本 活 動 之 權 利, 無 須 作 事 前 通 知, 亦 有 權 對 本 活 動 之 所 有 事 宜 作 出 補 充 解 釋 或 裁 決 (14) 東 展 運 動 用 品 ( 股 ) 公 司 之 員 工 不 具 中 獎 資 格 (15) 若 因 本 活 動 發 生 訴 訟 時, 以 台 中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41

42 二 十 三 商 品 保 固 與 更 換 方 式 說 明 23.1 商 品 保 固 與 更 換 方 式 說 明 2016 為 健 康 高 雄 而 跑 - 英 雄 校 園 路 跑 活 動 簡 章 2016/04/27 42

43 23.2 鞋 款 尺 寸 更 換 說 明 43

44 二 十 四 HEROES 鞋 款 更 換 聲 明 與 注 意 事 項 44

45 二 十 五 常 見 問 題 與 回 覆 報 名 問 題 1.1 我 很 想 參 加 你 們 的 路 跑 賽 事, 但 是 名 額 已 經 額 滿 了, 可 以 通 融 幫 我 加 開 嗎? 感 謝 您 對 主 辦 單 位 的 支 持, 由 於 活 動 會 場 有 容 納 人 數 上 限, 加 上 主 辦 單 位 對 活 動 當 天 安 全 性 的 考 量, 為 顧 及 每 位 參 賽 者 的 安 全, 因 此 有 人 數 上 的 限 制, 一 旦 額 滿 就 停 止 該 組 別 的 報 名, 並 無 法 再 增 開 名 額, 一 方 面 也 是 維 護 已 報 名 繳 費 完 成 之 參 賽 者 權 益 我 們 盡 心 盡 力 期 許 自 己 提 供 最 好 的 活 動 品 質 與 內 容 給 大 家, 每 位 參 賽 者 平 安 開 心 完 成 賽 事 是 我 們 的 期 望, 建 議 想 參 加 賽 事 的 朋 友 們, 在 賽 事 開 放 報 名 之 時 就 先 完 成 報 名 與 繳 費 動 作, 如 此 可 確 保 您 的 參 賽 權 益, 開 放 報 名 之 前 會 有 相 關 訊 息 公 佈 於 官 方 網 站 ( FB 粉 絲 專 頁 ( Line ( 專 屬 ID 以 建 議 將 兩 個 ID 都 加 入 為 好 友 ), 以 及 各 賽 事 網 站, 請 多 加 留 意 相 關 資 訊 1.2 我 已 經 個 人 報 名 但 還 沒 繳 費, 可 以 再 和 朋 友 一 起 團 報 嗎? 還 沒 繳 費 的 訂 單 可 以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後 自 行 取 消, 之 後 再 與 朋 友 一 起 團 報 就 可 以 了, 由 於 每 個 身 分 證 字 號 僅 能 於 同 賽 事 活 動 報 名 一 次, 請 注 意 務 必 先 取 消 原 本 的 報 名, 否 則 團 報 時 會 無 法 輸 入 您 的 資 料 喔 1.3 我 之 前 已 經 先 個 人 報 名 也 繳 完 費 用 了, 現 在 想 要 和 朋 友 一 起 團 體 報 名 可 以 嗎? 可 以 的, 您 只 要 請 朋 友 額 外 做 團 體 報 名 後, 先 不 要 繳 費, 並 在 繳 費 時 限 內 致 電 伊 貝 特 報 名 (02) , 告 知 客 服 人 員 參 加 的 賽 事 名 稱, 以 及 您 已 繳 費 的 個 人 報 名 訂 單 編 號 和 尚 未 繳 費 的 團 體 報 名 訂 單 編 號, 伊 貝 特 會 為 您 將 兩 筆 訂 單 合 併, 由 於 合 併 訂 單 後 會 有 人 數 上 的 變 更, 費 用 可 能 會 有 所 調 整, 客 服 人 員 會 再 告 知 正 確 繳 費 金 額, 再 請 您 依 照 此 金 額 進 行 繳 費 1.4 我 們 是 團 體 報 名 而 且 已 經 繳 費 了, 現 在 有 朋 友 想 要 再 加 進 來, 要 怎 麼 做 呢? 請 想 要 增 加 的 朋 友, 依 照 人 數 另 外 進 行 個 人 或 團 體 報 名, 報 名 後 先 不 要 繳 費, 後 續 請 依 照 1.3 的 方 式 去 電 聯 絡 伊 貝 特 即 可 請 注 意, 如 果 已 過 了 報 名 期 限, 或 是 報 名 期 限 內 該 組 別 人 數 已 經 額 滿, 將 無 法 再 為 您 增 加 名 額 1.5 訂 單 合 併 後 會 退 還 溢 收 的 郵 寄 費 嗎? 建 議 在 合 併 訂 單 後 再 依 照 伊 貝 特 客 服 人 員 所 告 知 的 報 名 繳 費 金 額 進 行 繳 費, 避 免 郵 寄 費 用 溢 收 的 情 況 ; 由 於 訂 單 合 併 為 個 人 行 為, 因 此 不 會 將 溢 收 的 郵 寄 費 用 做 退 費, 請 有 合 併 訂 單 需 求 的 朋 友 特 別 注 意 1.6 想 知 道 目 前 組 別 還 有 沒 有 名 額 可 以 報 名, 可 以 通 知 我 嗎? 若 您 在 報 名 網 頁 可 以 進 行 報 名, 表 示 該 組 別 依 然 有 名 額 ; 反 之, 若 報 名 網 頁 無 法 進 行 報 名, 表 示 該 組 別 已 經 全 數 額 滿, 請 選 擇 其 它 組 別 進 行 報 名 由 於 主 辦 45

46 單 位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無 法 得 知 剩 餘 名 額 數 量, 並 基 於 公 平 原 則, 因 此 無 法 通 知, 敬 請 見 諒 繳 費 問 題 2.1 不 小 心 超 過 繳 費 期 限 了, 可 以 幫 我 延 長 繳 費 時 間 嗎? 為 了 維 護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的 參 賽 者 權 益, 若 是 您 在 繳 費 期 限 到 期 後 仍 未 繳 費, 基 於 活 動 公 平 性, 主 辦 單 位 無 法 為 您 延 長 繳 費 期 限, 未 在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之 訂 單 即 為 失 效, 請 您 重 新 報 名, 並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以 鞏 固 自 身 權 益 系 統 繳 費 期 限, 自 您 填 寫 完 報 名 資 料 送 出 後 的 時 間 點 起 算, 有 72 小 時 的 時 間 可 以 進 行 繳 費, 若 您 沒 有 把 握 能 在 72 小 時 內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繳 費, 建 議 使 用 線 上 刷 卡, 能 在 報 名 完 成 後 即 時 進 行 繳 費 2.2 選 擇 用 i-bon 繳 費, 因 為 團 體 報 名 人 數 較 多, 報 名 費 有 好 幾 萬, 那 手 續 費 怎 麼 計 算? i-bon 付 款 會 將 每 2 萬 元 拆 成 一 張 繳 費 單, 每 張 繳 費 單 手 續 費 20 元, 若 您 需 繳 交 的 費 用 為 5 萬 元, 則 會 產 生 3 張 繳 費 單, 分 別 是 2 萬 元 兩 張 1 萬 元 一 張, 共 三 張 繳 費 單, 手 續 費 合 計 為 60 元, 以 此 類 推 2.3 我 用 信 用 卡 繳 費, 為 什 麼 當 月 帳 單 沒 有 這 一 筆 扣 款? 由 於 每 一 場 賽 事 活 動 的 報 名 期 間 不 同, 導 致 報 名 網 向 發 卡 銀 行 請 款 的 時 間 也 不 同, 因 此 選 擇 信 用 卡 付 款 的 訂 單, 若 報 名 網 向 銀 行 請 款 的 時 間 超 過 該 銀 行 刷 卡 當 月 結 帳 日 期, 則 該 筆 報 名 費 用 將 會 於 下 一 期 帳 單 進 行 扣 款 組 別 問 題 3.1 線 上 報 名 的 組 別 選 項 好 多 種, 我 該 怎 麼 選 擇 我 要 的 組 別 和 紀 念 品 物 資 呢? 我 們 了 解 部 分 選 手 有 物 資 項 目 與 實 際 競 賽 組 別 不 同 的 需 求, 特 別 於 系 統 上 將 競 賽 組 別 和 物 資 項 目 分 開 做 設 定, 若 您 有 想 要 高 里 程 紀 念 品 但 只 跑 低 里 程 的 需 求, 請 參 考 下 列 方 式 進 行 報 名 例 : 選 手 想 要 拿 半 馬 組 21K 的 物 資, 實 際 想 跑 休 閒 組 3K (1) 請 在 線 上 報 名 時, 於 報 名 項 目 勾 選 休 閒 組 3K 的 選 項, 此 時 報 名 費 為 休 閒 組 的 金 額 (2) 接 著 在 46

47 畫 面 下 方 跳 出 贈 品 選 項 的 欄 位, 於 贈 品 選 項 中 選 擇 半 馬 組 21K 的 選 項, 而 右 邊 欄 位 會 顯 示 半 馬 組 21K 需 補 繳 的 報 名 費 差 額 (3)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完 畢 送 出 後, 系 統 會 統 計 總 共 需 要 繳 交 的 費 用, 請 再 依 照 系 統 計 算 的 金 額 進 行 繳 費 即 可 若 選 手 無 更 換 組 別 的 需 求, 請 在 報 名 選 項 及 贈 品 選 項 皆 選 擇 相 同 的 組 別 即 可 3.2 如 果 在 報 名 完 成 後 還 可 以 再 變 更 組 別 嗎?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只 要 欲 變 更 的 組 別 還 有 名 額 的 前 提 之 下, 都 可 以 修 改 至 該 組 別 ; 若 是 該 組 別 人 數 已 經 額 滿, 則 無 法 為 您 修 改, 敬 請 見 諒 若 有 報 名 完 成 後 欲 更 改 組 別 的 需 求,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致 電 伊 貝 特 報 名 網 (02) 提 出 修 改 需 求, 將 有 專 人 為 您 處 理, 超 過 申 請 期 限 恕 不 受 理, 請 特 別 注 意 3.3 原 本 報 名 的 是 10K, 當 天 我 可 以 跟 21K 的 人 一 起 跑 嗎? 由 於 晶 片 已 經 依 照 每 個 組 別 的 起 跑 時 間 進 行 設 定, 因 此 提 前 或 延 後 起 跑, 閘 門 將 無 法 感 應 到 您 的 晶 片, 導 致 沒 有 時 間 記 錄, 而 賽 後 的 成 績 證 明 也 不 會 顯 示 成 績 建 議 您 若 想 變 更 組 別, 請 在 申 請 期 限 內 提 出 申 請, 將 會 有 專 人 為 您 服 務 3.4 未 滿 18 歲, 但 是 很 想 報 名 半 馬 或 全 馬, 可 以 通 融 嗎? 我 們 舉 辦 的 賽 事 年 齡 限 制 比 照 國 際 標 準 賽 事 規 定, 半 馬 以 上 的 組 別 一 律 限 制 需 年 滿 18 歲 才 可 報 名 參 加, 只 要 您 在 開 放 報 名 的 當 年 度 年 滿 18 歲, 系 統 即 可 開 放 報 名 半 馬 組 與 全 馬 組 例 :A 賽 事 報 名 日 期 104/05/01, 選 手 只 要 在 104 年 度 滿 18 歲, 即 便 生 日 是 5 月 之 後, 系 統 也 認 定 該 選 手 有 半 馬 及 全 馬 報 名 資 格 47

48 名 額 取 消 與 轉 讓 問 題 4.1 我 已 經 報 名 繳 費 了, 但 是 發 現 活 動 當 天 有 事 無 法 參 加, 可 以 取 消 我 的 報 名 嗎? 完 成 報 名 繳 費 後, 若 是 有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導 致 當 天 無 法 參 賽, 請 於 申 請 期 限 內 來 電 (04) 提 出 取 消 申 請, 一 旦 受 理 取 消 申 請 即 喪 失 選 手 參 賽 權 物 資 所 有 權 及 年 度 抽 獎 資 格, 取 消 報 名 一 律 會 酌 收 100 元 手 續 費, 並 依 照 申 請 時 間 而 有 不 同 的 退 費 標 準, 請 斟 酌 情 況 再 提 出 申 請, 退 款 帳 戶 資 料 於 當 月 20 日 前 提 供, 統 一 安 排 於 當 月 30 日 退 費, 若 21 日 後 才 提 供, 將 安 排 於 次 月 30 日 退 費 申 請 時 間 退 費 說 明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報 名 費 全 額 退 費, 另 酌 收 100 元 手 續 費 報 名 截 止 日 後 至 賽 前 31 天 賽 前 30 天 退 還 報 名 費 的 50%, 另 酌 收 100 元 手 續 費 無 法 取 消 與 退 費 4.2 已 經 報 名 完 成 了, 但 發 現 當 天 無 法 參 加, 可 以 把 我 的 名 額 轉 讓 給 別 人 嗎? 報 名 前 請 先 詳 加 評 估 自 身 情 況,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可 致 電 伊 貝 特 報 名 網 (02) 提 出 更 改 選 手 資 料 的 申 請, 報 名 截 止 日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換 選 手 資 料 由 於 活 動 的 保 險 是 依 照 報 名 者 本 人 資 料 投 保, 基 於 安 全 考 量, 請 勿 將 名 額 私 自 轉 讓, 否 則 將 視 為 代 跑 行 為, 受 轉 讓 的 一 方 將 不 會 有 任 何 的 保 障, 若 是 受 轉 讓 的 一 方 於 比 賽 中 得 到 名 次, 則 該 名 次 也 將 被 取 消 家 長 同 意 書 5.1 家 長 同 意 書 是 做 什 麼 用 的? 未 滿 18 歲 的 參 賽 者, 需 有 其 監 護 人 同 意 之 相 關 資 料 才 可 進 行 保 險 單 位 的 投 保 作 業 為 加 速 作 業 流 程, 一 律 採 用 線 上 電 子 認 證, 報 名 系 統 針 對 未 滿 18 歲 之 報 名 者, 於 報 名 資 料 送 出 時, 畫 面 會 跳 出 家 長 同 意 書 欄 位, 請 依 照 欄 位 提 示, 確 實 填 寫 監 護 人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完 成 認 證 程 序 5.2 家 長 同 意 書 一 定 要 是 監 護 人 的 資 料 嗎? 請 報 名 負 責 人 於 報 名 前 先 獲 得 未 成 年 參 賽 者 之 監 護 人 同 意, 並 取 得 該 未 成 年 參 賽 者 之 監 護 人 資 料, 避 免 未 填 寫 此 欄 位 而 導 致 報 名 失 敗 ; 若 資 料 填 寫 不 齊 則 無 法 報 名 成 功, 切 勿 未 經 監 護 人 同 意 而 自 行 填 寫 家 長 同 意 書, 以 免 構 成 偽 造 文 書 之 情 事, 其 後 續 法 律 責 任 將 由 報 名 者 與 參 賽 者 自 行 負 擔, 請 報 名 者 特 別 注 意 5.3 小 朋 友 還 不 到 可 報 名 的 年 齡 門 檻, 但 當 天 沒 有 人 可 以 照 顧, 我 們 可 以 用 娃 娃 車 推 著 他 一 起 跑 嗎? 賽 道 上 的 突 發 情 況 無 法 預 期, 為 確 保 小 朋 友 的 安 全, 建 議 不 要 帶 他 一 起 參 賽, 若 真 的 無 法 由 他 人 代 為 照 顧 的 話, 請 盡 量 靠 著 賽 道 邊 緣, 一 方 面 保 護 小 朋 友 不 會 被 其 它 跑 者 撞 擊, 一 方 面 也 是 確 保 賽 道 的 順 暢 外 國 跑 友 相 關 問 題 6.1 我 是 外 國 人, 想 報 名 你 們 的 路 跑 賽 事, 請 問 該 怎 麼 做 呢? 48

49 很 高 興 國 外 的 朋 友 對 賽 事 的 支 持 與 響 應, 我 們 舉 辦 的 賽 事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請 直 接 在 報 名 網 頁 上 登 錄 資 料 就 可 以 了, 由 於 賽 事 物 資 一 律 採 郵 寄 方 式 配 送, 而 配 送 範 圍 僅 限 台 灣 地 區, 因 此 請 您 填 寫 臺 灣 親 友 或 是 下 榻 酒 店 的 地 址 與 電 話, 將 會 在 賽 前 1 週 前 陸 續 寄 出, 待 您 抵 達 台 灣 後 就 能 夠 領 取 並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活 動 當 天 現 場 並 不 提 供 取 件 服 務, 也 無 設 立 報 到 處, 請 直 接 前 往 各 分 組 的 集 合 點 進 行 集 合 就 可 以 了 交 通 住 宿 相 關 問 題 7.1 我 是 外 地 人, 請 問 賽 事 有 沒 有 配 合 的 交 通 措 施 或 是 住 宿 方 案? 交 通 部 分 會 依 照 活 動 會 場 的 區 域 性 來 安 排, 基 本 上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都 可 到 達, 如 有 捷 運 系 統 的 區 域, 將 會 與 捷 運 單 位 協 調 加 開 班 次 疏 運, 相 關 的 訊 息 會 在 確 認 方 式 後 正 式 公 告 住 宿 部 分, 活 動 會 場 週 邊 皆 有 飯 店 或 民 宿, 訂 房 便 利 可 多 加 利 用, 如 有 配 合 方 案 將 會 另 行 公 告 晶 片 相 關 問 題 8.1 為 什 麼 有 的 賽 事 活 動 或 組 別 沒 有 提 供 晶 片? 晶 片 功 能 在 於 記 錄 選 手 起 跑 與 抵 達 終 點 的 時 間, 作 為 列 印 成 績 證 明 的 依 據, 每 場 賽 事 有 提 供 晶 片 的 組 別 不 同, 請 詳 閱 活 動 簡 章 內 說 明 基 本 上 休 閒 / 健 走 組 與 萬 人 城 市 路 跑 不 會 提 供 晶 片 設 備 8.2 晶 片 押 金 100 元 會 退 費 嗎? 於 活 動 當 天 完 賽 後, 選 手 可 帶 著 晶 片 到 會 場 的 晶 片 退 費 區 辦 理 退 費 8.3 晶 片 押 金 一 定 要 晶 片 持 有 者 本 人 去 做 退 款 嗎? 如 果 人 數 比 較 多, 可 以 由 一 位 負 責 人 拿 著 大 家 的 晶 片 去 統 一 退 款 嗎? 由 於 押 金 退 費 僅 認 晶 片 不 認 人, 因 此 建 議 由 持 有 者 本 人 前 往 退 費 以 免 產 生 糾 紛 ; 若 是 團 體 人 數 較 多, 可 由 一 位 負 責 人 統 一 收 齊 晶 片 再 到 服 務 台 辦 理 押 金 退 費 8.4 活 動 當 天 無 法 到 現 場, 晶 片 押 金 要 怎 麼 退 費 呢? 請 於 賽 事 活 動 後 致 電 (02) 連 絡 伊 貝 特, 告 知 您 參 加 的 賽 事 名 稱 與 選 手 資 料, 將 有 專 人 告 知 晶 片 退 款 的 相 關 處 理 方 式 ; 若 是 您 在 賽 後 仍 有 參 加 使 用 伊 貝 特 晶 片 的 賽 事, 也 可 攜 帶 晶 片 直 接 於 活 動 會 場 進 行 退 費 物 資 相 關 問 題 9.1 賽 事 物 資 什 麼 時 候 會 開 始 寄 出 呢? 選 手 物 資 將 統 一 於 賽 前 一 至 二 週 開 始 陸 續 寄 出, 寄 出 前 會 發 送 簡 訊 通 知, 若 收 件 地 址 為 公 司 行 號, 送 達 時 間 遇 假 日 則 會 順 延 至 上 班 日 再 行 配 送, 加 購 的 紀 念 品 則 會 依 照 品 項 不 同 而 隨 物 資 一 同 配 送, 或 是 另 外 再 行 配 送 配 送 資 訊 將 同 步 公 布 於 HEROES 官 網 ( FB 粉 絲 團 ( 上, 並 在 Line 上 發 送 最 新 賽 事 資 訊, 歡 迎 加 入 好 友 隨 時 得 到 最 新 消 息 (Line 專 屬 9.2 賽 事 有 設 立 初 馬 獎 嗎? 49

50 我 們 的 賽 事 沒 有 設 立 初 馬 獎, 但 在 報 名 選 項 中 有 紀 念 獎 盃 可 供 加 購, 並 且 提 供 15 個 中 文 字 的 客 制 化 印 制 服 務, 您 能 在 獎 盃 上 題 註 專 屬 紀 念 文 字, 更 有 紀 念 價 值 喔! 9.3 報 名 時 忘 了 加 購 紀 念 獎 盃, 還 可 以 再 購 買 嗎? 如 果 報 名 時 忘 了 加 購,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致 電 伊 貝 特 報 名 網 (02) , 將 有 專 人 為 您 服 務, 最 晚 受 理 日 期 為 報 名 截 止 日 後 3 天 內,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獎 盃 的 加 購 個 字 只 能 用 中 文 嗎? 我 想 用 英 文 可 不 可 以? 由 於 版 面 的 關 係, 最 多 僅 能 放 置 15 個 中 文 字 ( 包 含 標 點 符 號 ), 英 文 則 可 放 置 10 個 單 字, 若 是 中 + 英 則 是 總 數 15 個 ( 中 文 + 單 字 ), 若 是 超 過 字 數 限 制 就 無 法 印 製 9.5 我 想 加 購 獎 盃, 但 是 15 個 字 要 去 哪 裡 輸 入? 直 接 跟 你 們 說 就 好 了 嗎? 您 在 報 名 填 寫 資 料 時, 選 擇 加 購 獎 盃 的 選 項, 就 會 有 一 個 欄 位 讓 您 輸 入 文 字 了 個 字 有 包 含 選 手 姓 名 嗎? 獎 盃 上 固 定 印 製 的 文 字 僅 有 賽 事 名 稱, 不 會 印 上 選 手 姓 名, 若 是 您 想 要 讓 名 字 出 現 在 獎 盃 上, 請 您 於 填 寫 客 制 化 15 個 字 時 一 起 將 姓 名 填 寫 進 去 即 可, 我 們 會 依 照 您 所 填 寫 的 文 字 進 行 印 製 9.7 可 以 要 求 文 字 排 版 嗎? 我 們 會 依 照 您 填 寫 的 文 字 為 您 排 版, 恕 無 提 供 特 殊 排 版 9.8 當 初 選 擇 的 衣 服 和 鞋 子 尺 寸 想 要 再 修 改, 請 問 要 怎 麼 改 呢? 請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登 入 伊 貝 特 報 名 系 統 裡 自 行 修 改 尺 寸,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請 多 加 留 意 時 間 9.9 你 們 的 鞋 子 尺 寸 跟 外 面 不 一 樣, 是 要 怎 麼 選 擇? HEROES 鞋 款 的 版 型 以 腳 長 做 設 計, 因 此 與 市 面 上 的 歐 規 美 規 不 同, 請 勿 使 用 其 他 廠 牌 的 尺 寸 來 當 作 選 擇 標 準, 以 免 發 生 尺 寸 不 合 的 情 況 報 名 頁 面 上 均 有 附 上 尺 寸 的 量 測 方 式 與 注 意 事 項, 請 依 照 建 議 說 明 來 做 挑 選 即 可 紀 念 品 更 換 問 題 10.1 還 沒 收 到 選 手 物 資, 我 可 以 再 修 改 紀 念 品 的 尺 寸 嗎? 因 選 手 物 資 一 律 採 客 製 化, 所 以 我 們 每 場 賽 事 簡 章 中 都 會 列 出 受 理 修 改 尺 寸 的 最 終 截 止 期 限, 只 要 您 於 修 改 截 止 日 前 都 可 以 進 行 尺 寸 的 修 改 ; 如 超 過 修 改 期 限, 由 於 已 統 計 所 有 參 賽 者 的 尺 寸 和 數 量, 並 請 廠 商 開 始 進 行 製 作, 所 以 無 法 再 提 供 修 改, 敬 請 見 諒 10.2 為 什 麼 我 照 平 常 穿 的 尺 寸 選 擇 衣 服, 尺 寸 卻 有 誤 差? 您 是 否 有 A 廠 牌 穿 著 S 尺 寸, 但 B 廠 牌 卻 要 穿 M 尺 寸 的 經 驗 呢? 由 於 每 一 間 成 衣 廠 商 的 衣 服 版 型 不 盡 相 同, 因 此 我 們 每 場 賽 事 簡 章 中 都 會 附 上 衣 服 的 尺 寸 表, 50

51 請 您 拿 出 平 常 穿 著 的 衣 服, 對 照 尺 寸 表 中 的 數 值 進 行 選 擇, 如 此 一 來 才 是 最 符 合 的 尺 寸 10.3 衣 服 尺 寸 不 合, 可 以 更 換 嗎? 由 於 服 飾 類 紀 念 品 都 是 依 照 參 賽 者 人 數 與 所 選 尺 寸 來 進 行 客 製 化 製 作, 因 此 服 飾 類 紀 念 品 恕 無 法 提 供 尺 寸 更 換 服 務, 但 若 是 收 到 的 服 飾 有 瑕 疵 情 況, 可 至 HEROES 官 網 ( 提 出 瑕 疵 品 更 換 申 請 10.4 鞋 子 尺 寸 不 合 可 以 更 換 嗎? 可 以 的, 只 要 是 因 尺 寸 的 緣 故 需 要 更 換, 一 律 酌 收 每 雙 80 元 的 更 換 手 續 費, 更 換 申 請 期 限 至 賽 後 第 三 天 為 止,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 如 有 鞋 子 尺 寸 更 換 的 需 求, 請 依 照 下 列 提 供 方 式 進 行 操 作 : 步 驟 一 : 至 HEROES 官 網 ( 先 行 註 冊 一 個 會 員 帳 號 步 驟 二 : 再 到 更 換 申 請 頁 面 進 行 賽 事 更 換 的 尺 寸 更 換 申 請 動 作 從 提 出 申 請 的 當 天 起 算, 約 20 個 工 作 天 內 便 可 收 到 更 換 的 鞋 款 10.5 我 的 鞋 子 有 瑕 疵, 更 換 還 要 收 取 手 續 費 嗎? HEROES 鞋 款 提 供 30 天 保 固 服 務, 從 出 貨 日 當 天 起 算 30 天, 請 您 在 收 到 鞋 子 後 立 即 檢 查 鞋 體 狀 態, 以 免 錯 失 保 固 時 間, 若 確 認 為 瑕 疵 品, 更 換 手 續 費 將 由 我 們 自 行 吸 收, 不 再 另 行 收 取 其 他 費 用 更 換 申 請 方 式 同 尺 寸 更 換 形 式, 請 至 賽 事 更 換 的 瑕 疵 品 更 換 頁 面 進 行 申 請 動 作, 並 附 上 瑕 疵 部 位 照 片 ( 照 片 大 小 請 小 於 1M), 經 我 們 確 認 為 瑕 疵 品 後 即 受 理 您 的 更 換 申 請 活 動 相 關 問 題 11.1 我 們 是 團 體 報 名, 會 提 供 休 息 帳 篷 嗎? 大 會 針 對 50 人 以 上 團 體 會 主 動 提 供 專 屬 團 體 休 息 區, 並 於 帳 篷 或 該 區 域 懸 掛 印 有 團 體 名 稱 的 布 條, 而 未 達 50 人 團 體 則 提 供 共 用 的 團 體 休 息 區 11.2 我 們 總 共 有 三 個 團 體, 人 數 加 起 來 有 達 到 50 人, 可 以 提 供 我 們 專 屬 休 息 區 嗎? 專 屬 團 體 休 息 區 一 律 以 單 筆 訂 單 來 分 配, 若 您 需 要 專 屬 團 體 休 息 區, 建 議 可 將 三 個 團 體 合 併 為 一 個, 這 樣 便 可 以 單 一 團 體 形 式 分 得 一 個 專 屬 團 體 休 息 區 但 請 注 意, 只 要 進 行 訂 單 合 併, 物 資 配 送 地 址 將 會 統 一 為 一 個, 請 自 行 評 估 是 否 合 宜 發 票 相 關 問 題 12.1 我 們 是 公 司 行 號 同 仁 一 起 報 名, 報 名 費 用 需 要 報 帳, 請 問 要 怎 麼 申 請 發 票 呢? 若 有 報 帳 需 求, 請 在 報 名 時 於 發 票 開 立 方 式 欄 位 選 擇 三 聯 式 發 票, 並 輸 入 您 的 公 司 抬 頭 及 統 編, 將 會 為 您 開 立 三 聯 式 發 票, 並 附 加 在 團 體 聯 絡 人 的 選 手 物 資 中 一 併 寄 出 12.2 團 體 報 名 可 以 分 別 開 立 每 一 位 團 員 的 發 票 嗎? 51

52 一 個 訂 單 編 號 僅 能 開 立 一 張 發 票, 若 是 團 員 想 要 個 別 開 立 屬 於 自 己 的 發 票, 請 該 名 團 員 自 行 用 個 人 報 名 的 方 式 進 行 報 名, 如 此 便 能 為 他 開 立 一 張 發 票 12.3 已 經 收 到 發 票, 但 是 當 時 忘 了 說 明 要 三 聯 式 發 票, 請 問 能 夠 重 開 嗎? 若 沒 有 在 報 名 時 選 擇 開 立 三 聯 式 發 票, 一 律 開 立 二 聯 式 發 票, 而 發 票 開 立 後 無 法 重 開, 僅 能 提 供 報 名 費 證 明 單, 證 明 單 內 容 包 含 公 司 統 編 抬 頭 金 額, 以 及 蓋 上 我 們 的 公 司 章, 可 以 做 為 報 帳 使 用 若 需 要 開 立 證 明 單, 請 提 供 (1) 訂 單 編 號 (2) 連 絡 人 姓 名 (3) 連 絡 電 話 (4) 寄 件 地 址, 並 至 客 服 信 箱 將 會 為 您 安 排 開 立 並 以 平 信 寄 出 其 他 問 題 13.1 我 要 怎 麼 知 道 賽 事 的 最 新 消 息? 所 有 賽 事 的 最 新 消 息 皆 會 同 步 公 告 於 HEROES 官 網 以 及 賽 事 FB 粉 絲 團, 重 大 公 告 則 會 同 時 公 布 於 伊 貝 特 報 名 網 上, 請 您 於 報 名 後 保 留 賽 事 的 報 名 頁 面 並 加 入 賽 事 FB 粉 絲 團, 以 免 遺 漏 了 最 新 資 訊 另 外 也 歡 迎 加 入 我 們 的 Line 好 友 ( 專 屬 ID:@heroes 以 即 時 得 到 所 有 賽 事 的 最 新 情 報 13.2 一 有 更 新 消 息 不 能 發 簡 訊 或 是 通 知 每 一 位 報 名 者 嗎? 每 場 賽 事 報 名 者 的 人 數 眾 多, 由 於 報 名 系 統 以 及 人 力 的 原 故 無 法 進 行 個 別 通 知, 最 新 資 訊 將 會 公 佈 於 HEROES 官 網 賽 事 FB 粉 絲 團 或 是 伊 貝 特 報 名 網, 因 此 請 您 隨 時 留 意 網 路 上 的 公 告, 以 免 喪 失 自 身 權 益, 或 是 加 入 我 們 的 Line 好 友 ( 專 屬 ID:@heroes 以 最 即 時 的 活 動 更 新 訊 息 都 會 立 即 收 到 13.3 為 什 麼 最 後 的 活 動 內 容 和 一 開 始 公 佈 的 簡 章 內 容 不 太 一 樣? 由 於 活 動 有 諸 多 無 法 預 期 之 因 素, 因 此 主 辦 單 位 會 根 據 安 全 考 量 與 實 際 情 況 而 調 整 活 動 辦 法, 最 終 內 容 將 以 選 手 物 資 裡 的 大 會 提 醒 單 與 官 網 公 告 為 準, 活 動 簡 章 上 也 註 明 主 辦 單 位 保 有 對 本 活 動 相 關 之 規 則 更 動 與 否 之 權 利 與 各 名 詞 之 最 終 解 釋 權, 參 賽 者 須 遵 守 大 會 規 則, 不 得 有 異 議, 並 於 報 名 前 須 同 意 大 會 規 範 才 可 進 行 報 名 程 序, 報 名 即 表 示 同 意 大 會 規 範, 故 請 於 報 名 前 審 慎 評 估 52

53 二 十 六 雨 天 備 案 53

54 二 十 七 法 律 聲 明 27.1 體 育 署 公 告 賽 事 活 動 辦 法 聲 明 一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為 維 護 路 跑 活 動 參 與 者 ( 以 下 簡 稱 參 與 者 ) 之 安 全, 並 保 障 其 權 益,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路 跑 活 動, 指 由 各 級 政 府 學 校 體 育 運 動 團 體 或 其 他 民 間 法 人 團 體 ( 以 下 簡 稱 主 辦 單 位 ) 所 辦 理 相 當 距 離, 具 休 閒 娛 樂 性 質 之 跑 步 運 動 但 不 包 括 正 式 運 動 賽 會 之 馬 拉 松 競 賽 三 主 辦 單 位 辦 理 路 跑 活 動 前, 應 訂 定 實 施 計 畫 並 作 成 檢 核 表, 其 內 容 包 括 競 賽 規 程 交 通 管 制 安 全 措 施 醫 療 救 護 及 服 務 品 質, 並 送 場 地 或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審 核 後, 在 主 辦 單 位 網 頁 公 告 實 施 計 畫 體 能 診 斷 訓 練 課 表 營 養 諮 詢 收 容 車 / 殿 後 車 及 環 境 氣 候 等 資 訊 ( 如 附 件 ) 四 主 辦 單 位 辦 理 路 跑 活 動, 應 遵 行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參 與 者 報 名 時, 主 辦 單 位 宜 對 渠 等 進 行 健 康 諮 詢 篩 選 ( 得 以 網 路 問 卷 方 式 為 之 ), 並 完 成 自 願 參 與 活 動 同 意 書 填 寫 後,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 參 與 者 之 健 康 為 高 風 險 者, 宜 檢 具 醫 師 證 明, 並 完 成 自 願 參 與 活 動 同 意 書 填 寫 後,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 二 ) 路 跑 活 動 經 過 之 路 線, 主 辦 單 位 應 依 法 令 規 定 完 成 路 權 申 請, 並 應 善 盡 宣 導 之 責, 主 動 將 路 線 告 知 居 民 及 大 眾 ; 如 有 交 通 管 制 之 必 要, 應 於 路 跑 活 動 數 日 前, 先 行 公 告 周 知, 並 在 安 全 無 虞 之 情 形 下, 儘 量 採 取 分 段 交 通 管 制 措 施 ( 三 ) 活 動 起 ( 終 ) 點 應 設 服 務 區, 沿 途 視 需 要 設 服 務 區, 服 務 區 內 包 括 流 動 廁 所 水 與 食 物 之 補 給 站 及 海 綿 站 等, 長 距 離 路 跑 活 動, 應 至 少 每 五 公 里 設 一 服 務 區 ; 其 服 務 方 式 如 下 : 1. 服 務 區 應 提 供 適 量 之 水 及 食 物 參 與 者 在 二 千 人 以 下 者, 活 動 起 ( 終 ) 點 服 務 區 應 設 置 至 少 六 座 流 動 廁 所, 沿 途 每 一 個 服 務 區 應 設 置 至 少 二 座 流 動 廁 所 ; 活 動 人 數 每 增 加 二 千 人, 起 ( 終 ) 點 服 務 區 應 至 少 增 設 三 座 流 動 廁 所, 沿 途 每 一 個 服 務 區 應 至 少 增 設 一 座 流 動 廁 所 2. 熱 中 暑 危 險 係 數 公 式 = 室 外 溫 度 ( )+ 室 外 相 對 濕 度 (%) 0.1 大 於 三 十 五 者, 主 辦 單 位 宜 設 置 冷 水 槽, 協 助 參 與 者 降 溫 ; 熱 中 暑 危 險 係 數 大 於 四 十 者, 主 辦 單 位 宜 考 慮 停 止 活 動, 以 避 免 參 與 者 中 暑 五 主 辦 單 位 應 在 起 ( 終 ) 點 設 置 醫 療 站, 沿 途 設 置 救 護 站, 並 訂 定 緊 急 救 護 應 變 計 畫 ; 其 設 置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參 與 者 在 二 千 人 以 下 者, 醫 療 站 應 至 少 配 置 醫 護 人 員 二 人 救 護 技 術 員 (EMT) 一 人 救 護 車 一 輛 及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去 顫 器 (AED) 一 臺 ; 活 動 人 數 每 增 加 二 千 人 者, 應 至 少 增 加 醫 護 人 員 ( 或 救 護 技 術 員 ) 二 人 救 護 車 一 輛 及 AED 一 臺 ( 二 ) 救 護 站 應 配 置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人 員 ( 以 下 簡 稱 救 護 人 員 ) 救 護 機 動 車 及 AED, 救 護 站 之 配 置 數 量 與 地 點, 以 事 故 發 生 後 四 分 鐘 至 六 分 鐘 內, 救 護 人 員 救 護 設 備 等 得 以 抵 達 或 投 入 事 故 現 場 處 理 為 原 則 ( 三 ) 主 辦 單 位 應 將 緊 急 救 護 計 畫 送 場 地 或 道 路 管 理 機 關 審 核 ( 四 ) 路 跑 活 動 跑 道 應 預 留 安 全 通 道, 供 救 護 車 或 救 護 機 動 車 之 通 行 54

55 六 主 辦 單 位 應 為 參 與 者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 其 投 保 項 目 及 金 額 如 下 : ( 一 ) 每 人 體 傷 責 任 新 臺 幣 三 百 萬 元 以 上 ( 二 ) 每 一 意 外 事 故 體 傷 責 任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萬 元 以 上 ( 三 ) 每 一 意 外 事 故 財 物 損 失 責 任 新 臺 幣 二 百 萬 元 以 上 ( 四 ) 保 險 期 間 最 高 賠 償 金 額 新 臺 幣 三 千 四 百 萬 元 以 上 七 主 辦 單 位 應 明 定 參 與 者 應 繳 交 之 費 用 退 出 活 動 及 退 費 辦 法 如 有 提 供 參 與 者 優 惠 措 施 ( 包 括 費 用 減 免 食 品 衣 物 帽 紀 念 品 或 獎 品 之 發 給 ) 時, 應 事 先 公 告 ; 參 與 者 符 合 優 惠 措 施 資 格 者, 應 依 公 告 內 容 給 付 八 主 辦 單 位 得 訂 定 參 與 者 資 格 或 人 數 限 制, 並 得 提 供 路 線 圖 或 路 線 說 明, 必 要 時 得 將 路 跑 活 動 訊 息 提 供 予 媒 體 或 觀 眾 九 主 辦 單 位 應 注 重 環 保, 減 少 紙 本 使 用, 盡 可 能 採 用 綠 色 產 品, 並 遵 循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大 型 活 動 環 境 友 善 度 管 理 指 引 處 理 活 動 期 間 之 環 境 污 染 防 制 及 整 潔 安 寧 維 護 垃 圾 減 量 及 資 源 回 收 節 能 減 碳 等 事 宜 ; 活 動 結 束 後, 應 恢 復 道 路 使 用 前 原 狀 ; 參 與 者 及 觀 眾 解 散 時, 應 協 助 警 方 維 持 交 通 及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之 秩 序 十 主 辦 單 位 辦 理 特 色 路 跑, 例 如 星 光 夜 跑 彩 色 路 跑 啤 酒 路 跑 紅 酒 路 跑 聖 誕 路 跑 殭 屍 路 跑 沙 灘 路 跑 泡 泡 路 跑 變 裝 路 跑 高 跟 鞋 路 跑 婚 紗 路 跑 比 基 尼 路 跑 和 高 地 路 跑 等, 除 應 依 第 二 點 至 前 點 規 定 辦 理 外, 並 應 注 意 該 路 跑 活 動 型 態 對 參 與 者 身 心 及 自 然 環 境 之 衝 擊 影 響, 訂 定 妥 適 因 應 措 施 27.2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著 作 權 聲 明 一 參 賽 選 手 明 瞭 本 活 動 除 上 開 相 關 約 定 外, 並 不 負 擔 任 何 責 任 與 義 務 任 何 主 辦 單 位 所 舉 辦 的 活 動 錄 取 與 否 或 其 他 與 各 該 活 動 相 關 之 事 項, 參 賽 選 手 同 意 不 得 就 此 對 主 辦 單 位 承 辦 單 位 或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及 有 關 人 員 為 民 事 損 害 賠 償 之 請 求, 亦 不 任 意 公 開 散 佈 有 損 主 辦 單 位 承 辦 單 位 或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及 有 關 人 員 之 名 譽 言 論 或 文 字 二 本 活 動 所 使 用 之 軟 體 或 程 式 相 關 網 站 上 所 有 內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著 作 圖 片 檔 案 資 訊 資 料 網 站 架 構 網 站 畫 面 的 安 排 網 頁 設 計, 均 由 本 活 動 主 辦 單 位 或 其 它 權 利 人 依 法 擁 有 其 智 慧 財 產 權,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商 標 權 專 利 權 著 作 權 營 業 秘 密 與 專 有 技 術 等 任 何 人, 包 括 參 賽 選 手, 不 得 逕 自 使 用 出 租 出 借 出 售 修 改 重 製 公 開 播 送 散 布 發 行 公 開 發 表 進 行 還 原 工 程 解 編 或 反 向 組 譯 若 任 何 人, 包 括 參 賽 選 手, 欲 引 用 或 轉 載 前 述 軟 體 程 式 或 網 站 內 容, 必 須 依 法 取 得 本 活 動 主 辦 單 位 或 其 他 權 利 人 的 事 前 書 面 同 意 如 有 違 反, 應 對 主 辦 單 位 或 其 他 權 利 人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訴 訟 費 用 及 律 師 費 用 等 ) 27.3 消 費 者 保 護 聲 明 本 章 程 於 第 二 十 章 節 退 費 辦 法 第 二 十 八 章 節 保 固 與 商 品 退 換 貨 辦 法 有 相 關 詳 細 說 明, 請 依 照 本 章 程 規 定 之 辦 法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若 有 疑 問 請 撥 (04) 洽 詢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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