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 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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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42 只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 旗下 19 只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 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 流动性风险规定 的, 应当在 流动性风险规定 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调整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等法律法规, 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修订旗下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2 投资基金 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元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润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一 修订的主要内容我司主要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有关要求, 对基金合同的 释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等章节进行了修订 (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 同时,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章节作相应修订 我司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上述内容 二 旗下 19 只基金赎回费率调整依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 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3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的货币市场基金, 当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应当参照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的要求,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的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旗下涉及上述规定的 19 只基金调整赎回费率, 具体情况如下 : 1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原赎回费 率如表 1-1, 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具体如表 1-2: 表 1-1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前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1 年以内 0.5% 赎回费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 ( 含 ) 以上 0% 表 1-2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7 日以内 1.5% 赎回费 7 日 ( 含 ) 以上 1 年以内 0.5%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 ( 含 ) 以上 0%

4 2 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原赎回费率如表 2-1, 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具体如表 2-2: 表 2-1 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前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1 年以内 0.5% 赎回费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 ( 含 ) 以上 0% 表 2-2 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7 日以内 1.5% 赎回费 7 日 ( 含 ) 以上 1 年以内 0.5%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 ( 含 ) 以上 0% 3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原赎回费率如表 3-1, 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具体如表 3-2: 表 3-1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前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 持有年限 Y) B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Y<1 年 0.1% 0% 1 年 Y<2 年 0.05% 2 年 Y 0%

5 表 3-2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持有期限 (Y)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Y< 7 日 1.5% 1.5% 赎回费 7 日 Y<1 年 0.1% 0% 注 :1 年指 365 天 1 年 Y<2 年 0.05% 2 年 Y 0% 4 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原赎 回费率如表 4-1, 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具体如表 4-2: 表 4-1 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前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1 年以内 0.5% 赎回费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 ( 含 ) 以上 0% 表 4-2 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7 日以内 1.5% 赎回费 7 日 ( 含 ) 以上 1 年以内 0.5%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 ( 含 ) 以上 0% 5 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原赎回费率如表 5-1, 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具体如表 5-2:

6 表 5-1 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前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1 年以内 0.5% 赎回费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 ( 含 ) 以上 0% 表 5-2 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7 日以内 1.5% 赎回费 7 日 ( 含 ) 以上 1 年以内 0.5%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 ( 含 ) 以上 0% 6 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原赎回费率如表 6-1, 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具体如表 6-2: 表 6-1 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前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 持有年限 Y) B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Y<1 年 0.1% 0% 1 年 Y<2 年 0.05% 2 年 Y 0% 表 6-2 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持有期限 (Y)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Y< 7 日 1.5% 1.5% 赎回费 7 日 Y<1 年 0.1% 0% 1 年 Y<2 年 0.05% 2 年 Y 0%

7 注 :1 年指 365 天 7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原赎回 费率如表 7-1, 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具体如表 7-2: 表 7-1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前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1 年以内 0.5% 赎回费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 ( 含 ) 以上 0% 表 7-2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7 日以内 1.5% 赎回费 7 日 ( 含 ) 以上 1 年以内 0.5%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 ( 含 ) 以上 0% 8 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原赎回费率如表 8-1, 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具体如表 8-2: 表 8-1 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前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 持有年限 Y)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Y<1 年 0.1% 0% 1 年 Y<2 年 0.05% 2 年 Y 0%

8 表 8-2 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持有期限 (Y)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Y< 7 日 1.5% 1.5% 赎回费 7 日 Y<1 年 0.1% 0% 注 :1 年指 365 天 1 年 Y<2 年 0.05% 2 年 Y 0% 9 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原赎回费率如表 9-1, 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具体如表 9-2: 表 9-1 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前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1 年以内 0.5% 赎回费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 ( 含 ) 以上 0% 表 9-2 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整后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7 日以内 1.5% 赎回费 7 日 ( 含 ) 以上 1 年以内 0.5%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 ( 含 ) 以上 0% 10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原赎回费率如表

9 10-1, 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具体如表 10-2: 表 10-1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前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1 年以内 0.5% 赎回费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 ( 含 ) 以上 0% 表 10-2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7 日以内 1.5% 赎回费 7 日 ( 含 ) 以上 1 年以内 0.5%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 ( 含 ) 以上 0% 11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 原赎回费率如表 11-1, 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具体如表 11-2: 表 11-1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前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1 年以内 0.5% 赎回费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 ( 含 ) 以上 0% 表 11-2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10 7 日内 1.5% 赎回费 7 日 ( 含 ) 以上 1 年以内 0.5%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 ( 含 ) 以上 0% 12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原 赎回费率如表 12-1, 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具体如表 12-2: 表 12-1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前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1 年以内 0.5% 赎回费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 ( 含 ) 以上 0% 表 12-2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7 日以内 1.5% 赎回费 7 日 ( 含 ) 以上 1 年以内 0.5%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 ( 含 ) 以上 0% 13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原赎回 费率如表 13-1, 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具体如表 13-2: 表 13-1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前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11 1 年以内 0.5% 赎回费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 ( 含 ) 以上 0% 表 13-2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7 日以内 1.5% 赎回费 7 日 ( 含 ) 以上 1 年以内 0.5%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25% 2 年 ( 含 ) 以上 0% 14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原赎回费率如表 14-1, 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具体如表 14-2: 表 14-1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前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 持有年限 Y) C 类基金份额 30 日以内 0.5% 0% 赎回费 30 日 ( 含 ) 以上 3 个月以内 0.2% 3 个月 ( 含 ) 以上 1 年以内 0.1%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05% 2 年 ( 含 ) 以上 0% 表 14-2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持有期限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7 日以内 1.5% 1.5% 赎回费 7 日 ( 含 ) 以上 30 日以内 0.5% 0% 30 日 ( 含 ) 以上 3 个月以内 0.2%

12 3 个月 ( 含 ) 以上 1 年以内 0.1%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05% 2 年 ( 含 ) 以上 0% 注 :1 年指 365 天 15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原赎回费率如表 15-1, 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具体如表 15-2: 表 15-1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前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1 年以内 0.1% 0%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05% 2 年 ( 含 ) 以上 0% 表 15-2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7 日以内 1.5% 1.5% 赎回费 7 日 ( 含 ) 以上 1 年以内 0.1% 0% 注 :1 年指 365 天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05% 2 年 ( 含 ) 以上 0% 16 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原赎回费率如表 16-1, 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具体如表 16-2: 表 16-1 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前的赎回费率结构

13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 1 年以内 0.1% 0%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05% 2 年 ( 含 ) 以上 0% 表 16-2 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7 日以内 1.5% 1.5% 赎回费 7 日 ( 含 ) 以上 1 年以内 0.1% 0% 注 :1 年指 365 天 1 年 ( 含 ) 以上 2 年以内 0.05% 2 年 ( 含 ) 以上 0% 17 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原赎回费率 如表 17-1, 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具体如表 17-2: 表 17-1 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前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赎回费持有期限 <1 年 0.1% 持有期限 =1 年 0% 表 17-2 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持有期限 持有期限 <7 日 1.5% 赎回费 7 日 <= 持有期限 <1 年 0.1% 持有期限 =1 年 0% 18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原赎回 费率如表 18-1, 调整后的赎回费率具体如表 18-2: 表 18-1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前的赎回费率结构 申请赎回份额持有期限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基金份额 1.0% 1.0%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 以上的基金份额 0 0 表 18-2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后的赎回费率结构 申请赎回份额持有期限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 1.5% 1.5%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 含 ) 的但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基金份额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基金份额 1.0% 1.0%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调整前 :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15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调整后 : 本基金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本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三 上述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生效 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之前的赎回申请, 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 ; 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之后的赎回申请, 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16 投资者可访问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网址 ( 或拨打客服电话 ( ) 咨询相关情况 四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前, 请务必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收益 投资有风险, 选择须谨慎 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各基金的 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3 日

17 附件 : 章节 一 前言 二 释义 1-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内容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修改后条款修改理由内容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补充本基金适用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的法律依据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补充相关释义

18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无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8%,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发生上述 1-5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19 条补充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根据 流动性风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险规定 第 23 条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补充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9.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8%,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 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本基金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补充

19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无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按规定公告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当办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 自动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1 条补充

20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概况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6 号国际投资大厦 C 座 15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6 号国际投资大厦 C 座 15 层 ( 二 )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概况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法定代表人 : 经叔平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 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服务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金融业务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一 )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概况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 二 )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概况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 : 洪崎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从事结汇 售汇业务 ;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 ;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 有效期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

21 十二 基金的投资 注册资本 :25.86 亿元务 组织形式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 ) 注册资本 :2,836, 万元 ( 二 ) 投资范围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 40%-95%, 债券为 0%-55%,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不低于 80% 的非现金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 ( 七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5)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二 ) 投资范围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 40%-95%, 债券为 0%-55%,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不低于 80% 的非现金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 ( 七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5)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通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18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补充

22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七 ) 暂停估值的情形无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七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无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5) (10) (11)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七 ) 暂停估值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七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修改

23 ( 八 ) 临时报告与公告无 形除外 ( 八 )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6 条补充 章节 一 前言 二 释义 2- 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内容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修改后条款内容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 修改理由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补充相关释义

24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无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2%,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0.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19 条补充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根据 流动性风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2% 本基险规定 第 23 条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补充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本基金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19

25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无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当办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 自动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1 条补充

26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一 ) 基金管理人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6 号国际投资大厦 C 座 15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6 号国际投资大厦 C 座 15 层 ( 二 )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 : 郭树清注册资本 : 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5%,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六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资产 60%- 95%, 权证投资 0%-3% 债券 0%-35%, 并保持不 赎回份额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一 ) 基金管理人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 二 )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注册资本 :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35%,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六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资产 60%- 95%, 权证投资 0%-3% 债券 0%-35%;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18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补充

27 十四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无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通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11) (14) (16) (17)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4 条

28 基金资产的估值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八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无 ( 九 ) 临时报告与公告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 八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6.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九 )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修改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6 条补充 3-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修改后条款章节修改理由内容内容一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补充本基金适用

29 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释义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无 无 ( 八 )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 赎回时收取认购费用 /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的, 称为 A 类 ; 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而是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八 )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 申购费用的, 称为 A 类 ; 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 的法律依据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补充相关释义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补充相关释义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3 条修改

30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B 类 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B 类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3%,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3%,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本基金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3 条补充

31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无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当办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 自动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1 条补充

32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一 ) 基金管理人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6 号国际投资大厦 C 座 15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6 号国际投资大厦 C 座 15 层 ( 二 )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 : 郭树清注册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六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6)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一 ) 基金管理人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 二 )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注册资本 :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非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六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6)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18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补充

33 十四 基金资产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无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12) (16) (18) (19)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4 条补充

34 估值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七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无 ( 七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八 ) 临时报告与公告无 ( 八 )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修改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6 条补充 章节 一 前言 4- 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内容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 修改理由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35 二 释义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无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根据 流动性风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险规定 补充相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关释义 不时做出的修订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19 条补充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根据 流动性风

36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本基金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险规定 第 23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补充

37 七 基金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无 ( 一 ) 基金管理人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6 号国际投资大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当办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 自动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一 ) 基金管理人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1 条补充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

38 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十二 基金的投资 厦 C 座 15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6 号国际投资大厦 C 座 15 层 ( 二 )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 : 郭树清注册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 80%;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5% 65%;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六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 80%,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5% 65%,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4)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 二 )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注册资本 :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 80%;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5% 65%;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六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 80%,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5% 65%,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7)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18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补充

39 十四 基金资产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无 的 10%;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7) (12) (17) (18)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4 条补充

40 的估值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七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无 ( 八 ) 临时报告与公告无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 七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八 )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修改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6 条补充 章节 一 前言 5- 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内容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修改后条款内容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修改理由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41 二 释义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无 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根据 流动性风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险规定 补充相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关释义 不时做出的修订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19 条补充

42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书或相关公告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本基金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3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4 条补充

43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无 ( 一 ) 基金管理人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6 号国际投资大厦 C 座 15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6 号国际投资大厦 C 座 15 层 ( 二 ) 基金托管人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当办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 自动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一 ) 基金管理人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 二 )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注册资本 : 万元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1 条补充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

44 义务法定代表人 : 郭树清注册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95%;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35%;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六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95%,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35%,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4)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95%;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35%;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六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95%,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35%,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7)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18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补充

45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十八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无 ( 七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7) (12) (17) (18)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 七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6

46 基金的信息披露 无 ( 八 ) 临时报告与公告无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八 )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27 条修改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6 条补充 章节 一 前言 6- 华商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内容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修改后条款内容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修改理由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47 二 释义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无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3%,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根据 流动性风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险规定 补充相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关释义 不时做出的修订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3%,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3 条补充

48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本基金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1 条

49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无 ( 一 ) 基金管理人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6 号国际投资大厦 C 座 15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6 号国际投资大厦 C 座 15 层 ( 二 )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 : 郭树清注册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4)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当办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 自动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一 ) 基金管理人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 二 )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注册资本 :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补充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

50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可转换债券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六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4)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可转换债券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六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18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补充

51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无 ( 七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无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7) (12) (17) (18)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 七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6.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修改

52 露 ( 八 ) 临时报告与公告无 7.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八 )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6 条补充 章节 一 前言 7-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内容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后条款内容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修改理由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53 二 释义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无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无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规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根据 流动性风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险规定 补充相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关释义 不时做出的修订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本基金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3 条补充

54 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无 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1 条补充

55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6 号国际投资大厦 C 座 15 层 ( 二 )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 : 董文标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提供保管箱服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 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当办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 自动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一 ) 基金管理人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 二 )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 : 洪崎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 ;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 办理国内外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从事结汇 售汇业务 ; 从事银行卡业务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收付款项 ;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 有效期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 )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

56 十二 基金的投资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8,823,001,989 元 ( 二 )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 80%;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5% 65%;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六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 80%,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5% 65%,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4)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2,836, 万元 ( 二 )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 80%;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5% 65%;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六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30% 80%,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5% 65%,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7)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18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补充

57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十八 基金的信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无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七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无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7) (12) (16) (18)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七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6.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修改

58 息披露 ( 八 ) 临时报告与公告无 析等 7.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八 )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6 条补充 章节 一 前言 8- 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内容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修改后条款内容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 修改理由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59 二 释义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无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6. 本基金的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根据 流动性风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险规定 补充相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关释义 不时做出的修订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6. 本基金的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3 条补充

60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无 7 日的投资者, 本基金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1 条补充

61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十二 基金的投资 ( 二 )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 : 郭树清注册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可转换债券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权证投资比例不高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当办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 自动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二 )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注册资本 :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可转换债券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18 条补充

62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六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持有的权证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3) 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六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持有的权证市值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14) 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补充

63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无 ( 七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无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7) (11) (16) (17)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 七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修改

64 ( 八 ) 临时报告与公告无 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八 )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6 条补充 章节 一 前言 9- 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原文条款内容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后条款内容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理由 补充本基金适用的法律依据

65 二 释义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无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无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6. 本基金的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根据 流动性风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险规定 补充相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关释义 不时做出的修订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6. 本基金的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本基金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19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3 条补充

66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无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1 条补充

67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十二 基金的投资 ( 一 ) 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6 号国际投资大厦 C 座 15 层 ( 二 )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 : 郭树清注册资本 :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 二 )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 ( 包含创业板股票 )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95%, 其中符合本基金定义的价值型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 80%;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35%;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回申请 当办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 自动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一 ) 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 二 )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注册资本 :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 二 )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 ( 包含创业板股票 )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95%, 其中符合本基金定义的价值型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 80%;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35%;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18 条补充

68 府债券 ( 六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 ( 包含创业板股票 )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95%, 其中符合本基金定义的价值型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 80%;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35%;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六 )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股票 ( 包含创业板股票 )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95%, 其中符合本基金定义的价值型股票类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 80%; 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35%;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7)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补充

69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无 ( 七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无 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7) (12) (16) (17)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 七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5.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24 条补充 根据 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 条修改 ( 八 ) 临时报告与公告 ( 八 ) 临时报告与公告根据 流动性风

回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3%,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

回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3%,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一 前言 二 释义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原文条款修改后条款内容内容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 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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