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987 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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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987 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特定风险还包括 :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参考 IOPV( 若公布 )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等等 ; 另外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每日可设定场内份额申购 赎回上限, 对于当日超出设定份额上限的申购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主要采用抽样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债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但由于基金费用 交易成本 组合持仓与标的指数成份券之间存在差异 基金估值方法与指数成份券取价规则之间存在差异等因素, 可能造成本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指数收益率存在偏离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 ( 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但需注意, 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成份债券参与网下债券认购或基金的申购 赎回, 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全面认

3 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所载内容截至日为 2018 年 9 月 26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6 月 30 日 (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4 目录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5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6 第一部分绪言 广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及 广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7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1 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 指广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 指 广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

8 14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5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 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6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销售机构 26 直销机构: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其他销售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 / 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 代办证券公司 ) 28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 发售协调人: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30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 3

9 32 登记结算业务: 指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 存管和结算业务 33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 : 本基金认购份额以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或场内申购 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 ;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 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4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8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2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 业务规则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5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0 47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相应赎回对价的行为 48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适用于场内份额的申购 赎回 49 申购对价: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 申购对价是指现金 50 赎回对价: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 赎回对价是指现金 51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 抽样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 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债券的历史数据和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和优化, 选择适当数目的债券构建组合, 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3 现金替代: 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 现金替代退补款: 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 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 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 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 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5: 现金差额 : 指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价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 投资者申购 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 预估现金差额: 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 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7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58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

11 59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 元: 指人民币元 62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4 基金净值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65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6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2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1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集中办公区 ) 3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楼 4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5 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 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 联系人: 邱春杨 8 注册资本: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 % %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孙树明先生 :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 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 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 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 主任等职务 7

13 林传辉先生 : 副董事长, 学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 : 董事, 硕士, 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兼任广发控股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副总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 : 董事, 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兼任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 : 董事, 硕士, 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南粤银行董事, 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 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 : 董事, 硕士, 副主任药师, 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常务副总经理, 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 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 :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集团机关党委书记, 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 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 总经理 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助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 党委书记 8

14 董茂云先生 :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学术委员会主任, 兼任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兼职教授,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曾任复旦大学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 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 :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 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 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 东北制药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 - 沈阳商业大厦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 监事会成员符兵先生 :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 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 营销总监 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 : 股东监事, 硕士, 高级涉外秘书, 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副总经理 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 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 : 职工监事, 硕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兼任广发基金分工会主席 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 经理 张成柱先生 : 职工监事, 学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 曾任广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 : 职工监事, 硕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 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林传辉先生 : 总经理, 学士,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9

15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 朱平先生 : 副总经理, 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 易阳方先生 : 副总经理, 硕士 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广发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邱春杨先生 : 督察长, 博士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产品总监 副总经理,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 : 副总经理, 硕士, 高级工程师 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会委员 曾在水利部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 : 副总经理, 硕士,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察局科员, 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 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 : 副总经理, 硕士 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10

16 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生 : 副总经理, 博士 曾在财政部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4 基金经理代宇女士, 金融学硕士,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3 年 6 月 5 日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 ) 广发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6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8 年 1 月 11 日 ) 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5 月 14 日至 2018 年 1 月 12 日 ) 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4 月 15 日至 2018 年 3 月 14 日 ) 广发汇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6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8 年 6 月 12 日 ) 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7 年 2 月 8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0 日 )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1 年 8 月 5 日起任职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2 年 3 月 13 日起任职 )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3 年 8 月 21 日起任职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5 年 2 月 17 日起任职 ) 广发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5 年 5 月 14 日起任职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5 月 27 日起任职 ) 广发安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任职 ) 广发安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6 年 8 月 19 日起任职 ) 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6 年 11 月 9 日起任职 ) 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7 年 1 月 6 日起任职 ) 广发汇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7 年 2 月 13 日起任职 ) 广发汇安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7 年 3 月 31 日起任职 ) 广发汇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6 月 27 日起任职 ) 广发量化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8 月 4 日起任职 ) 广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自 2018 年 3 月 26 日起任职 ) 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8 年 6 月 13 日起任职 ) 广发汇誉 3 11

17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起任职 ) 广发安泽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8 年 10 月 30 日起任职 ) 李伟先生, 经济学硕士,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 固定收益研究部债券研究员 现任广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8 年 9 月 5 日起任职 ) 广发中债 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8 年 9 月 5 日起任职 ) 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任职 )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 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 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傅友兴先生 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和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孙迪先生等成员组成, 朱平先生担任投委会主席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 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 现金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 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和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韩晟先生等成员组成, 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清单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 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12

18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3

19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工作要求 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14

2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 工商银行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 : 易会满注册资本 : 人民币 35,640, 万元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郭明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 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8 年 6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4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15

21 四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 有效 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16

22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17

23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根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18

24 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19

2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发售协调人发售主协调人 : 详见本基金 发售公告 2 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和网下债券发售直销机构本公司通过在广州 北京 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等业务 : (1) 广州分公司地址 :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楼直销中心电话 : 传真 : (2) 北京分公司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 11 层 1101 单元 ( 电梯楼层 12 层 1201 单元 ) 电话 : 传真 : (3) 上海分公司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室电话 : 传真 : (4) 网上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 本公司网址 : 客服电话 : ( 免长途费 ) 或 客服传真 : (5)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0

26 3 网下现金和网下债券发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基金 发售公告 4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详见本基金 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可通过上交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发售代理机构, 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结算机构 1 场内份额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 : 周明联系人 : 崔巍电话 : 传真 : 场外份额名称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集中办公区 ) 法定代表人 : 孙树明办公地址 :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楼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李尔华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 广州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 广州东塔 )10 29 层 21

27 负责人 : 王晓华电话 : , 传真 : 经办律师 : 刘智, 杨琳联系人 : 刘智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室法人代表 : 毛鞍宁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赵雅经办注册会计 : 赵雅 李明明 22

28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23

29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为提高交易便利, 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结算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 基金份额拆分与合并基金成立后,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 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 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24

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 1 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 )) 不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三 暂停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不再具备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 3 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四 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交易 25

31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供投资人交 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具体的计算方法与发布情况届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 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6

32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 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 一 ) 场内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并予以公告 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并予以公告 ( 二 ) 场外申购与赎回对于在场外申购 赎回的投资人, 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 : 适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的条件 开放日场外申购赎回的截止时间 业务规则等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 ; 投资者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具体办理时间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时间可能存在差异, 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 赎回等交易申请, 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27

33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可能存在差异, 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但在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 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2 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为现金 3 场内申购 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当日的场外申购 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 场外份额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 本基金场内申购 赎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的规定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 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 本基金场外申购 赎回应遵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28

3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 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 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 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 T 日申购 赎回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 T+2 日进行现金差额的交收, 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9

35 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 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 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划到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上,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场外申购 赎回等交易申请, 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场外申购 赎回开放日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 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场外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正常情况下,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0

36 六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 万份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场内申购或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每次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 10 份 2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 ( 如该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届时参见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场外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场外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场外申购 暂停基金场外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对价 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 31

37 佣金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未来,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 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 场外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相关费用 ( 如有 ),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 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以及操作成本水平, 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 / 或赎回费并按规定计提相应比例归入基金资产, 力争覆盖场外现金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和操作成本 当前的申购 赎回费率如下 : 申购费率为 0.05%, 赎回费率为 0.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经公告后实施 4 申购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通用的计算方式为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份数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32

38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费用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用 5 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 赎回方式上的差异, 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的场外申购或取得的场外赎回的现金对价 ; 与场内申购所支付或场外赎回所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 投资者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 方式 十 场内份额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T-1 日现金差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组合证券相关内容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现金替代是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 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 : 禁止现金替代 ( 标志为 禁止 ) 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 允许 ) 和必须现金替代 ( 标志为 必须 )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2) 可以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 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2 替代金额 : 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替代金额 = 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的收盘价 (1+ 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 其中 : 替代证券数量单位为张 ; 该证券的收盘价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 33

39 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现金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或参数设置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 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3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率,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 ( 简称为 T+2 日 ) 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的估值全价 ( 即 T+2 日的估值净价与 T+2 应计利息之和 )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 ) 后至 T+2 日期间发生付息等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 替代限制 :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 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现金替代比例 (%) n i 1 第 i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证券的收盘价 100% 申购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收盘价 其中 : 第 i 只替代证券的数量单位为张 ; 该证券的收盘价目前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基金份额收盘价目前为该 ETF 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方法或参数设置, 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通知规定为准 (3) 必须现金替代 34

40 1 适用情形 : 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 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 替代金额 : 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即 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该证券参考价格 该证券参考价格的确定原则 ( 下同 ): 该证券参考价格 = 该证券 T-1 日估值价 ( 注 : 如无特别所指, 则为估值净价 )+T 日应计利息 根据债券交易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情况变化,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 该证券参考价格 的确定原则, 并在实施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 4 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 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 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 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 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参考价格相乘之和 + 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格相乘之和 ) 另外, 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 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5 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中公告, 其计算公式为 : T 日现金差额 =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 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 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估值全价 ( 即 T 日的估值净价与 T 日应计利息之和 ) 相乘之和 + 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估值全价 ( 即 T 日的估值净价与 T 日应计利息之和 ) 相乘之和 ) T 日投资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35

41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者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 在投资者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 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 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 如果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 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失败 7 申购 赎回清单的格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 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 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 基本信息最新公告日期 : 基金名称 : 10 国债 ETF( 拟用 )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XXXXXX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元 1,008, 元 元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 1,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 100% 36

42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 申购 赎回的允许情况 : 否 份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 3,000,000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 80,000 成份券信息内容 债券数量 可以现金替 固定替代金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 手 ) 现金替代标志 代保证金率 额 国债 禁止 国债 允许 3% 国债 允许 3% 国债 必须 195, 注 : 此表仅为示例 十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 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的申购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6 当日场内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况 7 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 37

43 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数据错误等 8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场外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4 6 项以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二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进行投资管理或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5 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数据错误等 6 当日场内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况 7 场外份额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38

44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6 项情形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发生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对于上述第 6 项情况, 基金管理人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当日申购限额 / 当日赎回限额, 而不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 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场外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场外巨额赎回 2 场外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外赎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场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当发生场外巨额赎回时,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 ;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可确认的场外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确认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 39

45 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场外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四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 ETF 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若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 在本基金上市之前, 联接基金可以用债券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2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 赎回方式, 并于新的申购 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 并提前公告 4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 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 进行申购 5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等 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40

46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以及场内与场外份额之间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 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 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 并进行场内赎回 上市交易 ; 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十六 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场外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七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41

47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 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 ( 即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 ) 的成份券 备选成份券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债券资产 ( 国债 地方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 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 投资策略 ( 一 ) 指数跟踪方法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采用抽样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 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国债的历史数据和流动性分析, 选取流动性较好的国债作为备选样本构建组合, 再通过对标的指数按照久期 剩余期限 到期收益率等进行考察, 使构建的组合与标的指数在以上特征上尽可能相似, 达到复制标的指数 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 由于采用抽样复制, 本基金组合中的个券只数 权重和债券品种与标的指数可能存在差异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 ( 二 )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 42

48 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三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除标的指数成份券 备选成份券外, 本基金可适量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 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3

49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9)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0) (11) 项外,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调整 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44

50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 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项 ),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属于国债指数基金, 是债券基金中投资风险较低的品种 ; 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策略, 跟踪上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七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 45

51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 ( 元 )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 : 股票 固定收益投资 51,202, 其中 : 债券 51,202, 资产支持证券 贵金属投资 金融衍生品投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11, 其他各项资产 471, 合计 53,784, 注 : 上表中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而下表的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6

5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51,202,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 - 其中 : 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券 企业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可转债 ( 可交换债 ) 同业存单 其他 合计 51,202,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 ( 张 ) 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国债 ,000 20,512, 附息国债 附息国债 ,000 20,512, ,000 10,17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47

53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 1 存出保证金 10,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6,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164, 其他 - 9 合计 47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48

5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1. 本基金本报告期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 1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 0.20% 3.05% 0.14% -1.05% 0.06%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2.00% 0.20% 3.05% 0.14% -1.05% 0.06% 至今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广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8 年 3 月 26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 ) 49

55 注 :(1)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26 日, 至披露时点本基金成立未满一年 (2) 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 50

5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1

57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债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国债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三 估值方法 1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3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 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52

58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53

59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4

60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 国债期货估值方法的第 (2) 小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5

6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孰低数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0.1% 以上时,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 2 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 3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4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5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的影响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并及时公告 四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标 56

62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开放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超过 1%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 当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 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五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七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7

63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 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场内份额的注册登记费用 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 ; 11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58

6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2.5 万元,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按季支付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下一个季度开始后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59

65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60

6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1

67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2

68 ( 一 )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 三 )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3

69 ( 五 )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六 ) 基金开始申购 赎回公告基金管理人应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七 ) 申购赎回清单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 八 ) 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 九 )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十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64

7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成或超过 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十一 ) 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65

71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5 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 本基金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二 ) 澄清公告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 十四 )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五 ) 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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