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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第六次审议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报告 二 一七年七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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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前 言 中国一贯高度重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 2006 年 4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 加入于 1997 年 9 月 5 日经国际原子能机构外交大会审议通过的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 同时声明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 以下简称 联合公约 ) 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2006 年 9 月 13 日, 中国交存了加入书 2006 年 12 月 12 日, 联合公约 对中国生效 2008 年 10 月 2011 年 10 月和 2014 年 10 月, 中国分别向 联合公约 缔约方第三次 第四次和第五次审议会议提交了 联合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履约第一次 第二次和第三次国家报告 本报告是中国根据 联合公约 第 32 条之规定向 联合公约 缔约方第六次审议会议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履约第四次国家报告 本报告描述了中国履行 联合公约 的情况, 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中央政府履行 联合公约 的情况, 第二部分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履行 联合公约 的情况 本报告涉及的存量和清单数据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国台湾省的内容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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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目 录 第一部分中央政府报告... 1 A 导言... 2 A.1 报告主题... 2 A.2 关注设施... 2 A.3 报告结构... 2 A.4 对第五次审议会议确定的建议 挑战和一般性问题的响应和阐述... 3 A.4.1 对面临挑战的响应... 4 A.4.2 对审议会议要求在国家报告中阐述内容的简要回答... 7 A.5 上次报告以来的主要更新 A.6 上次报告以来的重大事项 A.7 良好实践 A.8 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概述性矩阵图 B 政策和实践 ( 第 32 条第 1 款 ) B.1 乏燃料管理政策 B.2 乏燃料管理实践 B.3 放射性废物的定义和分类准则 B.3.1 低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 B.3.2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B.3.3 铀 ( 钍 ) 矿冶废物 B.4 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 B.5 放射性废物管理实践 C 适用范围 ( 第 3 条 ) C.1 乏燃料的适用性 C.2 放射性废物的适用性 C.3 军事或国防计划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适用性 i

6 C.4 流出物排放 D 存量和清单 ( 第 32 条第 2 款 ) D.1 乏燃料管理设施 D.2 已贮存的乏燃料 D.3 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D.3.1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设施 D.3.2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 D.4 放射性废物 D.5 处于退役过程中的核设施 E 立法和监管体系 ( 第 条 ) E.1 履约措施 ( 第 18 条 ) E.2 立法和监管框架 ( 第 19 条 ) E.2.1 立法框架 E.2.2 监管框架 E.3 监管机构 ( 第 20 条 ) E.3.1 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E.3.2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E.3.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3.4 公安部 E.3.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4 核能发展政府主管部门 E.4.1 国家原子能机构 E.4.2 国家能源局 F 其他一般安全规定 ( 第 条 ) F.1 许可证持有者的责任 ( 第 21 条 ) F.1.1 核设施安全许可证持有者的一般责任 F.1.2 辐射安全许可证持有者的一般责任 ii

7 F.1.3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许可证持有者的一般安全责任 F.2 人力和财力 ( 第 22 条 ) F.2.1 合格人员的保证 F.2.2 财力保证 F.3 质量保证 ( 第 23 条 ) F.3.1 质量保证的基本要求 F.3.2 乏燃料管理的质量保证 F.3.3 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质量保证 F.3.4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质量保证 F.3.5 监管机构的主要活动 F.4 运行辐射防护 ( 第 24 条 ) F.4.1 将辐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F.4.2 剂量限值 F.4.3 防止放射性物质无计划或非受控地释入环境 F.4.4 排放限值 F.4.5 对于放射性物质无计划或非受控地释入环境的纠正措施 F.5 应急准备 ( 第 25 条 ) F.5.1 核事故应急准备 F.5.2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 F.5.3 针对境外辐射紧急情况的应急准备 F.6 退役 ( 第 26 条 ) G 乏燃料管理安全 ( 第 4~ 10 条 ) G.1 一般安全要求 ( 第 4 条 ) G.1.1 核电厂在堆贮存乏燃料管理安全要求 G.1.2 研究堆在堆贮存乏燃料管理安全要求 G.1.3 离堆贮存乏燃料管理安全要求 G.2 现有设施 ( 第 5 条 ) iii

8 G.2.1 设施的安全性评审 G.2.2 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G.2.3 运行核电厂定期安全审查 G.3 拟议中设施的选址 ( 第 6 条 ) G.3.1 乏燃料贮存设施选址的审批 G.3.2 乏燃料贮存设施选址 G.4 设施的设计和建造 ( 第 7 条 ) G.4.1 核电厂乏燃料管理设施的设计和建造 G.4.2 研究堆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设计和建造 G.4.3 乏燃料离堆贮存设施的设计和建造 G.5 设施的安全分析 ( 第 8 条 ) G.6 设施的运行 ( 第 9 条 ) G.6.1 核电厂乏燃料贮存设施运行 G.6.2 研究堆乏燃料贮存设施运行 G.6.3 乏燃料离堆贮存设施运行 G.7 乏燃料处置 ( 第 10 条 ) H 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 ( 第 11~ 17 条 ) H.1 一般安全要求 ( 第 11 条 ) H.2 现有设施和过去的实践活动 ( 第 12 条 ) H.2.1 设施的定期安全审查 H.2.2 设施的安全检查 H.3 拟议中设施的选址 ( 第 13 条 ) H.3.1 设施选址 H.3.2 公众沟通与信息公开 H.4 设施的设计和建造 ( 第 14 条 ) H.4.1 核设施配套的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的设计和建造 H.4.2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设计和建造 iv

9 H.4.3 低 中放废物处置场的设计和建造 H.5 设施的安全分析 ( 第 15 条 ) H.6 设施的运行 ( 第 16 条 ) H.6.1 核设施配套的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的运行 H.6.2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运行 H.6.3 低 中放废物处置场的运行 H.7 关闭后的监护措施 ( 第 17 条 ) I 超越国界运输 ( 第 27 条 ) J 废旧密封源 ( 第 28 条 ) J.1 废旧密封源管理要求 J.2 出口放射源的回收 K 为加强安全所作的整体努力 K.1 针对上次审议会议确定的建议和挑战已采取的措施 K.1.1 完善放射性废物管理法律法规 K.1.2 提高监管能力 K.1.3 确保与核电发展规划相适应的乏燃料管理能力 K.1.4 促进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的公众接受性 K.1.5 制订专门的核设施退役监管要求 K.2 现阶段存在的安全问题 挑战和拟采取的行动 K.2.1 压水堆乏燃料干法贮存容器研制 K.2.2 低 中放废物处置场选址 K.2.3 研究堆退役 K.3 对于国际同行评估工作组访问的政策 实践和计划 K.4 加强履约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的措施 K.5 国际合作措施 L 附录 L.1 乏燃料管理设施清单 v

10 L.1.1 核电厂乏燃料贮存设施 L.1.2 研究堆乏燃料贮存设施 L.2 乏燃料存量和清单 L.2.1 核电厂乏燃料存量和清单 L.2.2 研究堆乏燃料存量和清单 L.3 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清单 L.3.1 核电厂放射性废物处理和贮存设施 L.3.2 研究堆放射性废物处理和贮存设施 L.3.3 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贮存设施 L.3.4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暂存库 L.3.5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 L.4 放射性废物存量和清单 L.4.1 核电厂已整备放射性废物存量和清单 L.4.2 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已整备放射性废物存量和清单 L.4.3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废旧密封源存量和清单 L.4.4 处置场接收废物清单 L.5 有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导则和标准 L.5.1 有关的法律 L.5.2 有关的行政法规 L.5.3 有关的规章 L.5.4 有关的导则 L.5.5 有关的标准 L.6 核电厂职业照射情况 L.7 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 L.8 参考文献 L.8.1 文件 L.8.2 网址 vi

11 L.9 主要缩写 第二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报告 A 导言 A.1 概述 A.2 废物设施 B 政策和实践 B.1 放射性废物定义 B.2 放射性废物分类准则 C 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及实践 C.1 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 C.2 流出物排放 D 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 ( 联合公约 第 条 ) D.1 低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的管理安全实践 D.2 废物盘存情况 E 立法和监管框架 ( 联合公约 第 条 ) E.1 规管架构 E.2 牌照制度 E.3 放射源资料管理 E.4 事故应急 F 一般安全规定 ( 联合公约 第 条 ) F.1 许可证持有者的责任 ( 联合公约 第 21 条 ) F.2 人力和财力 ( 联合公约 第 22 条 ) F.3 质量保证 ( 联合公约 第 23 条 ) F.4 运行辐射防护 ( 联合公约 第 24 条 ) F.5 设施应急准备 ( 联合公约 第 25 条 ) F.6 退役 ( 联合公约 第 26 条 ) G 超越边界运输 ( 联合公约 第 27 条 ) vii

12 G.1 进出口监管 G.2 运输管理 H 废密封源 ( 联合公约 第 28 条 ) H.1 废密封源 I 附录 I.1 贮存设施内的废物盘存清单 I.2 参考文献 viii

13 第一部分 中央政府报告 1

14 A 导言 A.1 报告主题本报告描述了中国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基本政策和实践 为了达到和维持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高安全水平, 在目前和将来保护个人 社会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 促进核能 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 中国遵从电离辐射防护 辐射源安全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基本原则, 健全和完善法规体系, 明确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加强和提升监督管理能力, 重视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保证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 A.2 关注设施按照 联合公约 的要求, 本报告所关注的设施包括核电厂 研究堆配套建设的乏燃料在堆贮存设施和离堆贮存设施 ; 核设施配套建设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和贮存设施,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暂存库, 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 A.3 报告结构本报告按照 国家报告的格式和结构细则 (INFCIRC/604/Rev.3) 的要求, 逐条描述中国的履约情况 在每一章节的开始部分给出了 联合公约 对应条款( 边框部分 ) 的要求 除导言外, 还依次论 2

15 述下列内容 : B 政策和实践 ( 第 32 条第 1 款 ) C 适用范围 ( 第 3 条 ) D 存量和清单 ( 第 32 条第 2 款 ) E 立法和监管体系 ( 第 18 条至第 20 条 ) F 其他一般安全规定 ( 第 21 条至第 26 条 ) G 乏燃料管理安全 ( 第 4 条至第 10 条 ) H 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 ( 第 11 条至第 17 条 ) I 超越国界运输 ( 第 27 条 ) J 废旧密封源 ( 第 28 条 ) K 为加强安全所作的整体努力 L 附录为了避免与第 G 章和第 H 章中有关部分的重复描述, 按照 国家报告的格式和结构细则 (INFCIRC/604/Rev.3) 的建议, 将普遍适用于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立法和监管规定统一放在第 E 章描述 A.4 对第五次审议会议确定的建议 挑战和一般性问题的响应和阐述在 联合公约 缔约方第五次审议会议期间, 中国所在国家组对中国国家报告的审议认为, 中国面临五项挑战 在本轮履约期间, 针对各项挑战, 中国均实施了多方面的后续行动, 进行了积极响应 3

16 联合公约 缔约方第五次审议会议要求各缔约方向第六次审议会议提交的国家报告应包括四个问题 在本次中国国家报告中, 针对上述问题, 按照中国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 中国均进行了全面阐述 A.4.1 对面临挑战的响应 (1) 放射性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本轮履约期间, 新发布了多项部门规章, 主要包括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核电厂内乏燃料干法贮存系统核安全监管要求 ( 试行 )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 修订并发布了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 发布了核安全导则 核设施放射性废物最小化 本轮履约期间, 启动了多项部门规章的制修订, 主要包括放射性废物分类办法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等 在未来几年内, 拟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 (IAEA) 安全标准和导则, 重点完成 18 项安全导则的制定, 主要包括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和安全评价 核与辐射设施退役的安全评价 核燃料循环设施的退役 核动力厂和研究堆的退役等 本轮履约期间, 加快了 核安全法 和 原子能法 的立法进度 核安全法 ( 草案 ) 已通过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于 2016 年 11 月 14 日 -12 月 31 日,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原子能法 已进入正式受理程序并被国务 4

17 院法制办列入 2017 年立法计划, 将进一步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详见 E.2.1,K.1.1,K.1.3 (2) 监管机构能力的提高本轮履约期间, 进一步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完善管理制度和细化培训措施 施行了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发布了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综合管理手册, 发布了 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意见 本轮履约期间, 持续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人员培训 共 1263 人参加了核安全局核安全初任业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 共 796 人参加了核与辐射安全中级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 共 518 人参加了省级辐射安全监督人员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 共 8200 余人参加在岗培训 本轮履约期间, 持续开展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工程, 包括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及核设施退役安全验证能力建设,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能力建设, 核与辐射安全监控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等 本轮履约期间, 持续开展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包括国家级辐射移动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国家级实验室应急与分析监测能力建设, 北京 内蒙古 云南和西藏等地区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等 详见 K.1.2 (3) 与核电发展规划相适应的乏燃料管理能力的保证本轮履约期间, 制订完成核电厂乏燃料贮存体系能力建设规划 5

18 规划明确了乏燃料运输和贮存能力建设方面的规划和支持政策, 提出与核能发展相适应的乏燃料管理思路 本轮履约期间, 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了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了 核电厂内乏燃料干法贮存系统核安全监管要求 ( 试行 ) ; 大亚湾核电厂和田湾核电厂启动了乏燃料干法贮存设施建设 ; 中国正在推动大型商业后处理厂建设 详见 B.2,K.1.3 (4) 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的公众接受性本轮履约期间, 发布了 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 和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明确了公众的参与方式, 以便提高公众接受性 即通过多种方式, 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 核安全法 ( 草案 ) 包含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的章节 本轮履约期间, 积极构建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渠道, 增加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相关信息的透明度, 进而提高公众的接受性 在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网站, 开设放射性废物处置专栏 在专栏中, 介绍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的目的 任务 废物接收流程等, 并公示放射性废物处置场许可证的发放 详见 K.1.4 (5) 专门的设施退役监管要求的制订本轮履约期间, 研究制定了 十三五 核设施退役管理核与辐射安全法规编制计划 计划包括了 民用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 核 6

19 动力厂和研究堆的退役安全导则 核燃料循环设施退役安全导则 等部门规章和安全导则 目前, 正在按计划推进相关法规文件的制定 本轮履约期间, 完成了 民用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 初稿的编制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核电厂 研究堆和其他核燃料循环设施等核设施的退役管理, 涵盖退役活动的分类 退役策略 退役终态等主要部分, 涉及退役计划 退役调查 退役技术选择 退役过程 废物管理, 以及记录和报告等主要内容 中国启动了核设施退役资金管理部门规章的研究, 研究内容包括退役资金计算办法 管理和使用要求等 相关核电集团公司和营运单位加强企业内部退役资金管理制度的研究与制定 详见 K.1.5 A.4.2 对审议会议要求在国家报告中阐述内容的简要回答 (1) 人员配备 工作人员发展 资金来源, 以及其他人力资源领域中国积极制定人才教育和培养规划 在部分大学设立了核工程与核技术 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 扩大高等院校核专业人才招生规模, 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中国核电集团 ( 企业 )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探索创建联合培养人才 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机制, 为高等院校和学生提供资助, 已逐步形成 订单 + 联合培养 或 企校联合 的培养模式 7

20 中国核电集团 ( 企业 ) 还通过其他多种渠道保证获得充足的人力资源, 包括建立人才信息资源库, 搭建人才共享平台 ; 面向社会 面向国内外招聘专家 ; 扩大核能核技术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 ; 组建不同层面的专家委员会 专题领域的技术工作小组等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 相关单位对其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 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 ( 相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 ) 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 并进行考核 ; 考核合格的, 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详见 F.1 (2) 保持并加强公众在废物管理方面的参与和合作, 以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接受中国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试行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 明确了涉及放射性废物管理方面的信息公开 公众参与和合作事项 通过多种方式, 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 可以通过征求意见 问卷调查, 组织召开座谈会 专家论证会 听证会等方式, 征求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 信函 传真 网络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 在作出环境决策时, 应充分考虑上述意见和建议, 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8

21 详见 G.3.2,H.3.2,K.1.4,K.4 (3) 在核能核技术利用的早期阶段, 制订和实施整体的和可持续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策略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发展核电之初, 中国就明确了乏燃料实施后处理政策 ; 依据核能发展的近期和中远期需求, 统筹规划全国乏燃料管理能力建设, 鼓励企业参与能力建设和科研攻关, 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 确保乏燃料后处理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明确 : 加快论证并推进大型商业后处理厂建设 2006 年, 发布了 高放废物地质处置研究与开发规划指南 将研究开发和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划分为三个阶段 : 试验室研究开发和处置设施选址阶段 ( ) 地下试验阶段( ) 原型处置设施验证与处置设施建设阶段 (2041- 本世纪中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进一步明确 : 将于 2016 年至 2020 年间建设 1 个高放废物处置地下实验室 2012 年, 发布了 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 十二五 规划及 2020 年远景目标, 明确了区域低 中放废物处置场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进一步明确 : 将于 2016 年至 2020 年间建设 5 座低 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 详见 B.2,B.5 (4) 废旧密封源管理中国遵循先进的放射源管理理念, 重视并强化放射源全寿期的 9

22 管理安全 发布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明确了放射源全寿期内生产 销售 使用 转让 进出口 异地使用 返回 贮存 处置 再利用和清洁解控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 以及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作业过程中发现的孤儿源的处理要求 中国承诺遵守 IAEA 发布的 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 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 承诺回收从中国出口的放射源 详见 B.5,J A.5 上次报告以来的主要更新本报告更新并补充了自 2014 年 1 月 1 日以来, 截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在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方面的主要更新 发布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 (1)2014 年 3 月, 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了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 (2)2015 年 2 月,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了 关于规范核技术利用领域辐射安全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 (3)2015 年 7 月,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了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 (4)2015 年 7 月,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发布了 核应急 10

23 演习管理规定 ; (5)2015 年 10 月, 环境保护部发布了 核技术利用项目公众沟通工作指南 ( 试行 ) ; (6)2015 年 12 月,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了 核电厂内乏燃料干法贮存系统核安全监管要求 ( 试行 ) ; (7)2015 年 12 月,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发布了 核应急培训管理办法 核事故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8)2016 年 1 月,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了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安全基本要求 ( 试行 ) ; (9)2016 年 3 月, 环境保护部发布了 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 (10)2016 年 10 月, 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了修订后的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发布的规划和行动方案 : (1)2014 年 4 月, 国家核安全局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 核电集团公司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场内快速救援队伍建设技术要求 ( 试行 ) ( 详见 F.5.1.1); (2)2014 年 12 月,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原子能机构联合发布了 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 ( 详见 K.1.4,K.3); (3)2016 年 1 月, 国家原子能机构制定的 中国的核应急 白皮书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 (4)2016 年 6 月,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发布了 十三 11

24 五 国家核应急工作规划 ; (5)2016 年 10 月, 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发布了 核应急救援方案编制要则 和 国家级核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核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总体方案 ; (6)2016 年 11 月, 国务院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 详见 B.5,K.2.2) 建成的设施 : (1) 新增的 16 台核电机组配套的乏燃料在堆贮存设施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和贮存设施 ( 详见 L.1.1,L.3.1) 发放的许可证 : (1)2014 年,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向中核清原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 向广东大亚湾核电环保有限公司颁发了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 ; (2)2014 年,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同意成都中核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中核四 四有限公司分别开展 Co-60 和 Cs-137 废旧密封源回收再利用 ;2016 年,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同意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开展 Co-60 Cs-137 和 Am-241/Be(Pu-238/Be) 废旧密封源回收再利用 ( 详见 B.5) 开展的检查行动 : (1)2014 年 5 月 -7 月, 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了放射源专项检查 ; (2)2014 年 11 月 -12 月, 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了辐射安全联合 12

25 监督检查 ; (3)2015 年 8 月 -10 月, 国家核安全局对中国核电厂和研究堆开展了核安全大检查 ; (4)2015 年 9 月 -11 月,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对辽宁 江西 河南等八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了核与辐射安全大检查和综合督察 ; (5)2016 年 5 月 -10 月, 环境保护部对北京 上海 江苏 浙江 福建 山东和广东等省开展有条件豁免含源设备辐射安全专项检查 ; (6)2016 年 10 月 年 5 月, 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了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 (7) 本报告更新了存量和清单 ( 详见 D,L) A.6 上次报告以来的重大事项本报告更新并补充了自 2014 年 1 月 1 日以来,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在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方面的重大事项 这些重大事项包括 : (1) 变更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权限 2014 年 1 月,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将 Ⅰ 类放射源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权限, 下放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 继续实施福岛核事故后核设施营运单位长期改进项目 13

26 截止 2016 年底, 按照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 福岛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 ( 试行 ), 各民用核设施的长期改进项目均得到稳步推进 (3) 加入核应急响应与救援网络, 开展了国家核应急联合演习 2014 年 5 月, 正式加入国际核应急响应与救援网络 ;2015 年 6 月,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开展了 神盾 国家核应急联合演习 (4) 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跟踪评估 2016 年 8 月 ~9 月, 中国邀请 IAEA 组织国际评估团对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进行综合跟踪评估 A.7 良好实践在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方面, 中国认为有 6 项良好实践值得缔约方借鉴 这些良好实践包括 : (1) 系统性引进 IAEA 安全标准体系, 转化为部门规章及导则借鉴现行 IAEA 的安全标准体系, 建立和完善中国核与辐射安全标准体系, 是保证中国核工业和核技术利用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 中国系统性引进 IAEA 安全标准和导则, 将其转化为相应的部门规章及导则 当前, 正在修订放射性废物分类办法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核设施退役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制定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和安全评价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最小化 核动力厂和研究堆的退役 核燃料循环设 14

27 施的退役, 以及核与辐射设施退役的安全评价等十余项安全导则 (2) 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核安全文化宣贯 培训中国于 2014 年发布了 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 阐明中国培育核安全文化的坚定态度, 其中明确要求各单位应遵守和实践声明要求 2014 年至 2015 年, 按照 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总体方案,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 ; 专项行动覆盖核动力厂和研究堆 核燃料循环 核技术利用 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 核安全设备等领域, 宣贯活动覆盖人数超过 50 万 2016 年, 发布了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业务培训工作指导意见, 将核安全文化列入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组织的各类资格培训以及岗位培训课程中, 并将 开展核安全文化专项培训 列入 2017 年培训计划, 要求监督站以及涉核单位在本单位培训计划中列入核安全文化培训内容 ; 发布了 核安全文化特征 (NNSA-HAJ ) 指导行业核安全文化评估 (3) 实施废物最小化战略和顶层设计研究, 推进成果转化从 2008 年至 2011 年, 中国开展了 放射性废物最小化战略与顶层设计研究 项目 项目研究了放射性废物最小化战略与政策, 研究了核燃料循环前端 核电厂 以及核燃料循环后端放射性废物最小化, 研究了核技术利用和研究堆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等内容 ; 开发了放射性废物最小化分拣技术及装备等实用专项技术 根据相关研究成果, 发布了 核设施放射性废物最小化 (HAD 401/ ); 部分成果已应用于田湾核电基地废物集中管理中心建设工程的设计与 15

28 建造, 徐大堡核电厂厂址废物处理设施设计, 以及中核集团优先发展技术项目 核电站废物最小化技术研究项目 (4) 实施 一省一库 的废旧密封源暂存管理为保证废旧密封源的安全, 中国在各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均分别建造了 1 座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暂存库, 分别收贮本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产生的含废旧密封源在内的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 根据各暂存库的安全状况和容量, 中国从 2005 年开始启动了暂存库的升级改造和扩容, 并于 2012 年完成了所有暂存库的升级改造和扩容 截止 2016 年底, 中国在所有的 31 个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共建成并运行有 31 座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和 1 座国家废放射源集中贮存库, 总库容共计 27625m 3, 共收贮废旧密封源 枚 (5) 实施包括废旧密封源在内的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 2010 年,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正式投入应用, 基本实现放射源全过程动态监管, 为日常监管提供重要数据来源 ; 废旧密封源管理属于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一项内容, 该系统也实现了对废旧密封源的动态管理 2017 年, 中国将完成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 2.0 版升级, 将具备开展大数据应用的条件 2016 年 4 月, 习近平在华盛顿核安全峰会发表讲话, 承诺中国将实施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 为防止数量庞大的放射源被恐怖分子觊觎, 中国将在未来 5 年内进一步梳理境内放射源情况, 健全安保制度, 重点实现对高风险移动放射源的实时监控 为此,

29 年启动了全国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 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摸清了放射源存量和清单 将检查出的无帐放射源纳入监管, 提高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的数据质量 同时, 部署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实时监控系统的研究与试点工作, 组织技术攻关, 并于 2017 年立项实施 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测试点 和 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实时监控应用试点 两个项目, 开展样机调试和试点应用 (6) 实施 订单 + 联合培养 或 企校联合 的人才培养模式在 订单 + 联合培养 模式中, 核电集团组织核电企业每年从高等院校三年级核电相关专业全日制学员中招聘一定数量在校本科生, 并与学生分别签署就业意向书, 学生毕业后到核电集团 ( 企业 ) 工作 ; 核电集团 ( 企业 ) 按约定向高等院校支付培养费, 向学生支付相关奖学金 ; 在满足相关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基础上, 高等院校安排核电相关课程 ; 核电集团 ( 企业 ) 可选派相关人员到高等院校兼职或专职教学 在 企校联合 模式中, 相关高等院校每年为核电集团招收核相关专业定向生 ; 核电集团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为学生提供核工业定向奖学金 ; 学生同时还享有与非定向生同等获得高等学校其它奖学金的权利, 学生毕业后到核电集团工作 17

30 A.8 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概述性矩阵图 责任 长期管理政策 资金责任 当前的实践 / 设施 计划的设施 乏燃料 后处理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 仅限压水堆 ) 贮存在 36 个核电站乏燃料贮存水池和 1 个核电站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 以及 3 个研究堆乏燃料贮存水池 后处理设施, 2 座乏燃料干式贮存设施 核燃料循环废物 ( 包括核电废物 ) 高放废物地质处置 低 中放废物近地表处置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废物产生单位 2 座低 中放废物处置场在运行 1 个地质处置地下实验室 5 座近地表处置设施 核技术利用废物 退役责任 废旧密封源 衰变解控, 贮存与分类处置 立即拆除 延迟拆除 返回制造商, 送交贮存或处置, 解控, 再利用 废物产生单位和政府 设施营运单位和政府 废旧密封源产生单位和政府 贮存在 31 座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贮存库 31 座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和 1 座国家废放射源集中贮存库 18

31 B 政策和实践 ( 第 32 条第 1 款 ) 根据公约第 30 条规定, 每一缔约方应向每一次缔约方审议会议提交一份国家报告 该报告应论述为履行本公约的每项义务所采取的措施 就每一缔约方而言, 报告还应描述其 : (i) 乏燃料管理政策 ; (ii) 乏燃料管理实践 ; (iii) 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 ; (iv) 放射性废物管理实践 ; (v) 放射性废物定义和分类所采取的准则 B.1 乏燃料管理政策中国的乏燃料管理政策是实施乏燃料后处理, 提取回收铀 钚材料, 以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减少高放废物量, 确保乏燃料管理安全和公众安全, 并降低对后代的长期辐射风险 依据核能发展的近期和中远期需要, 中国统筹规划全国乏燃料管理能力建设, 鼓励企业参与能力建设和科研攻关, 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 确保乏燃料管理政策顺利实施 B.2 乏燃料管理实践当前核电厂和研究堆产生的乏燃料主要是在堆贮存 核电厂和研究堆营运单位对其产生的乏燃料的安全管理承担全面责任 19

32 国家原子能机构制订完成了核电厂乏燃料贮存体系能力建设规划 根据中国核电厂乏燃料产生 外运和贮存需求, 规划将明确乏燃料运输和贮存能力建设方面的规划和支持政策, 提出与核能发展相适应的乏燃料管理思路 各个核电厂配套建设具有一定贮存能力的乏燃料贮存设施, 以接纳一定时期内核电厂运行产生的乏燃料, 并保证其安全贮存 各核电厂配套建设的乏燃料贮存设施详见 L.1.1 秦山第三核电厂还配套建设了乏燃料临时干式贮存设施, 该设施由乏燃料准备区 乏燃料运输区和乏燃料干式贮存区三部分构成 2009 年 9 月, 首批 2 个模块投入运行 ;2013 年底, 第二批 2 个模块投入运行 详见第 G 章 根据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 (HAF103) 和 研究堆运行管理 (HAD202/01), 核电厂和研究堆营运单位负责包括乏燃料在内的堆芯和燃料管理的全部活动, 编写了燃料和堆芯部件的管理程序, 包括已辐照燃料转移 在厂区内贮存和向外发送的准备工作, 保证了燃料在反应堆内使用和在厂区内转移 贮存期间的安全 大亚湾核电厂产生的部分乏燃料和部分研究堆产生的乏燃料已运至后处理中间试验工厂的集中贮存设施进行离堆贮存和后处理 根据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 (HAF103) 和 研究堆运行管理 (HAD202/01), 针对乏燃料管理各个环节, 核电厂和研究堆营运单位制定了乏燃料组件操作的相关程序, 并实施乏燃料卸出操作 辐射测量 辐射防护监督 乏燃料贮存 厂房及设施的管理和巡查 20

33 文件记录 水质化学分析和质量保证等工作 中国设立了核电厂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用于乏燃料运输 贮存 后处理和高放废物处置 ; 国家原子能机构发布了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以规范核电厂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国依据核能发展需要, 统筹规划建设乏燃料贮存 运输和后处理设施 积极推进乏燃料干法贮存 后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 启动了中国大型商业后处理 - 再循环工厂项目, 不断提升乏燃料贮存和后处理能力 B.3 放射性废物的定义和分类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规定, 放射性废物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 其活度浓度或者总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 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中国的放射性废物主要来自于核电厂 研究堆 核燃料循环 核技术利用和铀 ( 钍 ) 矿资源的开发利用 中国现行的放射性废物分类执行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GB )( 见表 1)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考虑了废物的放射性活度浓度水平 物理性状 核素的半衰期和发射类型等因素 根据废物的放射性活度浓度水平, 将其分为豁免废物 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该分类不适用于铀 ( 钍 ) 矿冶过程产生的废物 正在按照 IAEA 相关标准对中国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进行修订 21

34 表 1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物理状态 废物类别 废物特性指标 废气 低放废气活度浓度小于或等于 Bq/m 3 中放废气活度浓度大于 Bq/m 3 低放废液 活度浓度小于或等于 Bq/L 废液 中放废液 活度浓度大于 Bq/L, 小于或等于 Bq/L 高放废液 活度浓度大于 Bq/L 低放固体废物 活度浓度小于或等于 Bq/kg 固体废物 中放固体废物 高放固体废物 α 放射性固体废物 ⑴ 半衰期大于 60 d, 小于或等于 5 a, 活度浓度大于 Bq/kg ⑵ 半衰期大于 5 a, 小于或等于 30 a, 活度浓度大于 Bq/kg, 小于或等于 Bq/kg ⑶ 半衰期大于 30 a, 活度浓度大于 Bq/kg, 且释热率小于或等于 2 kw/m 3 ⑴ 半衰期大于 5 a, 小于或等于 30 a, 释热率大于 2 kw/m 3, 或活度浓度大于 Bq/kg ⑵ 半衰期大于 30 a, 活度浓度大于 Bq/kg, 或释热率大于 2 kw/m 3 半衰期大于 30 a 的 α 核素, 活度浓度在单个货包中大于 Bq/kg B.3.1 低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低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主要来自于民用反应堆运行 核燃料循环与核技术利用 低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指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较低, 在正常操作和运输过程中无需特殊屏蔽 ; 且释热量可忽略, 贮存过程中无需冷却的放射性废物 22

35 B.3.2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指乏燃料后处理产生的高放废液及其固化 体, 以及核电厂或研究堆产生的拟直接处置的乏燃料 B.3.3 铀 ( 钍 ) 矿冶废物铀 ( 钍 ) 矿冶废物是指铀 ( 钍 ) 勘探 开采 选冶和关闭等工艺过程中产生的 放射性水平超过国家规定水平的废物, 主要包括废石和尾矿 B.4 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承担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全面安全责任 对放射性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通过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 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实施物料的再利用和再循环, 使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达到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应与主体设施同时设计 同时建造 同时投入使用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以省 自治区 直辖市为单位集中收贮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 废液, 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分类处置 对低 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区域近地表处置, 对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对铀 ( 钍 ) 矿冶固体废物实行就地相对集中填埋处置 23

36 禁止在内河水域或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禁止将放射性 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转移 B.5 放射性废物管理实践按照 三同时 要求, 核电厂和研究堆营运单位均配套建设了放射性废液 废气处理设施, 以及固体废物贮存设施 各核电厂均制定了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 对放射性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制定了相应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操作程序 通常, 核电厂和研究堆对放射性废气进行过滤 吸附 贮存衰变处理后达标排放 ; 对放射性废液采用过滤 蒸发 离子交换等技术手段处理, 实现液态流出物的达标排放, 对浓缩液和废树脂实行水泥固化 ; 对技术废物采用分拣 压缩 固定处理, 废过滤器芯采用水泥固定处理 对处理形成的满足处置接收要求的废物包进行安全贮存 核燃料循环设施同样按照上述放射性废物管理方式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实施有效管理 各运行核电厂持续实施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管理 通过培训 宣传增强全体员工和承包商的废物最小化意识 ; 采用诸如预压缩和超级压缩减容技术, 使用由可降解材料制成的纸衣 鞋套等防护用品, 采用远距离操作等措施将水泥固化包装容器由水泥桶改为金属桶等减容技术 在新建核电厂设计中, 积极采用新的废物处理技术和运行模式, 如桶内干燥 废树脂干燥热压 高整体容器 移动式废液 24

37 处理装置和集中的废物处理设施等 从 2008 年至 2011 年, 国家原子能机构和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共同组织相关研究单位 核燃料循环企业 核电企业开展了 放射性废物最小化战略与顶层设计研究 项目 项目研究了放射性废物最小化战略与政策, 研究了核燃料循环前端 核电厂 以及核燃料循环后端放射性废物最小化, 研究了核技术利用和研究堆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等 ; 开发了放射性废物最小化分拣技术及装备等实用专项技术 根据相关研究成果, 于 2016 年发布了 核设施放射性废物最小化 (HAD 401/ ), 且相关研究成果已应用于田湾核电基地废物集中管理中心建设工程的设计与建造, 徐大堡核电厂厂址废物处理设施设计, 以及中核集团优先发展技术项目 核电站废物最小化技术研究项目 中国重视高放废物处置规划 2006 年, 国家原子能机构 科技部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布了 高放废物地质处置研究与开发规划指南 该指南提出中国高放废物地质处置研究的总目标是选择地质稳定 社会经济环境适宜的场址, 在本世纪中叶建成国家高放固体废物地质处置设施, 通过工程屏障和地质屏障的包容 阻滞, 保障国土环境和公众健康在长时间内不会受到高放废物的不可接受的危害 该规划指南将研究开发和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划分为三个阶段 : 试验室研究开发和处置设施选址阶段 ( ) 地下试验阶段 ( ) 原型处置设施验证与处置设施建设阶段(2041- 本世纪中叶 ) 2016 年 3 月, 中国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进一步明确,2016 年至 2020 年 25

38 间将建设 1 个高放废物处置地下实验室 国家原子能机构组织开展了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库选址和相关科研工作 在华东 华南 西南 内蒙古 新疆和甘肃等 6 个预选区进行了初步的场址区域筛选, 重点研究了北山预选区的场址特征 正在开展地下实验室建造的前期准备工作 中国重视低 中放废物处置规划 2012 年, 国务院批复了 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 十二五 规划及 2020 年远景目标 该规划提出了确保核电厂运行安全, 消除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隐患, 规范核技术利用, 加快早期核设施退役和废物治理等 9 项重点任务 ; 明确了放射性污染治理 事故应急保障 监管能力建设等 5 方面的重点工程, 其中包括区域废物处置场建设项目 与中国核电发展规划匹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进一步明确,2016 年至 2020 年间将建设 5 座低 中放废物处置场 中国现有 2 座低 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投入运行 国家原子能机构正在福建 浙江 广东 辽宁和山东等核电集中省份组织开展低 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的选址工作 中国的 31 个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均建成了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贮存库, 主要用于贮存本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工业 农业 医疗 教学 科研等领域产生的废旧密封源 各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专门机构, 配备专业人员, 负责归口核技术利用废旧密封源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通过已运行多年的国家核技 26

39 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可知,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已收贮废旧密封源 枚, 国家废放射源集中贮存库已收贮废旧密封源 枚, 生产厂家已回收废旧密封源共 枚 同时, 允许生产厂家开展 Co-60 Cs-137 Am-241/Be 和 Pu-238/Be 等废旧密封源的回收再利用实践 27

40 C 适用范围 ( 第 3 条 ) 1. 本公约适用于民用核反应堆运行产生的乏燃料的管理安全, 作为后处理活动的一部分在后处理设施中保存的乏燃料不包括在本公约的范围之内, 除非缔约方宣布后处理是乏燃料管理的一部分 2. 本公约也适用于民事应用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安全 但本公约不适用于仅含天然存在的放射性物质和非源于核燃料循环的废物, 除非它构成废旧密封源或被缔约方宣布为适用本公约的放射性废物 3. 本公约不适用于军事或国防计划范围内的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安全, 除非它被缔约方宣布为适用本公约的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 但是如果军事或国防计划产生的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已永久性地转入民用计划并在此类计划管理范围内管理, 则本公约适用于此类物质的安全管理 4. 本公约还适用于第 和 26 条中规定的排放 C.1 乏燃料的适用性民用核反应堆运行产生的乏燃料的管理适用于本报告, 在后处理设施中保存的乏燃料的管理不适用于本报告 C.2 放射性废物的适用性 民用核反应堆和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运行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 28

41 管理, 以及核技术利用产生的废旧密封源 ( 包括 Ra-226 废旧密封源 ) 的管理适用于本报告, 仅含天然放射性物质的废物和核技术利用产 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于本报告 C.3 军事或国防计划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适用性 军事或国防计划中产生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适用于 本报告 C.4 流出物排放 本公约第 和 26 条中规定的放射性液态和气态 流出物的排放适用于本报告 29

42 D 存量和清单 ( 第 32 条第 2 款 ) 该报告还应包括 : (i) 受本公约制约的乏燃料管理设施 设施所在地 主要用途和基本特点的清单 ; (ii) 受本公约制约且目前贮存的和已处置的乏燃料的存量 此种清单应附有这种物质的说明, 如有条件, 还应提供有关其质量和总活度的资料 ; (iii) 受本公约制约的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设施所在地 主要用途和基本特点的清单 ; (iv) 受本公约制约的下述放射性废物的存量 : 目前贮存在放射性废物管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中的 ; 已经处置的 ; 或由以往实践所产生的 此种存量和清单应附有这种物质的说明以及现有的其他相关资料, 例如体积或质量, 放射性活度或具体的放射性核素等 ; (v) 处于退役过程中的核设施的清单和这些设施中退役活动的现状 D.1 乏燃料管理设施中国建立了 37 个核电厂乏燃料贮存设施, 分别服务于 14 个核电厂的 35 台核电机组 这些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资料见附录 L.1.1 中国建立了 3 个研究堆乏燃料贮存设施, 分别服务于 3 个研究堆营运单位的 13 座研究堆 这些乏燃料贮存设施的资料见附录 30

43 L.1.2 D.2 已贮存的乏燃料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核电厂在堆湿法贮存乏燃料 thm, 干式贮存乏燃料 thm 核电厂乏燃料贮存情况详见附录 L.2.1 研究堆在堆湿法贮存乏燃料 tu, 其贮存情况详见附录 L.2.2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没有进行乏燃料处置 D.3 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D.3.1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设施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的 14 个核电厂营运单位共配套建设了 58 个放射性废物处理和贮存设施 ;3 个研究堆营运单位共配套建设了 10 个放射性废物处理和贮存设施 ;4 个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共配套建设了 13 个放射性废物处理和贮存设施 详见附录 L.3.1~L.3.3 此外, 中国共建成并运行有 31 座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和 1 个国家废放射源集中贮存库, 详见附录 L.3.4 D.3.2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 中国已有 2 座低 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投入运行, 详见附录 31

44 L.3.5 D.4 放射性废物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核电厂营运单位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中共贮存的已整备放射性废物 m 3 各核电厂贮存的已整备放射性废物存量和清单详见附录 L.4.1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研究堆营运单位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中共贮存的已整备放射性废物 m 3, 核燃料循环设施中共贮存的已整备放射性废物 m 3 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贮存的已整备放射性废物存量和清单详见附录 L.4.2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31 个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共贮存废旧密封源 枚, 国家废放射源集中贮存库共贮存废旧密封源 枚, 详见附录 L.4.3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2 个低 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共接收低 中放固体废物 m 3, 详见附录 L.4.4 D.5 处于退役过程中的核设施 本轮履约期间中国无核设施处于退役过程中 32

45 E 立法和监管体系 ( 第 条 ) E.1 履约措施 ( 第 18 条 ) 每一缔约方应在本国的法律框架内采取为履行本公约规定义 务所必需的立法 监管和行政管理措施及其他步骤 为加强 联合公约 中国履约工作的管理, 履行在 联合公约 中的承诺和 联合公约 对缔约方的义务要求,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联合公约 中国履约工作组, 负责组织与协调中国履行 联合公约 的工作 履约工作组由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国家原子能机构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以及国家能源局等单位组成 ; 组长单位是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副组长单位是国家原子能机构 履约工作组秘书处设在环境保护部国际合作司 为了 联合公约 国家报告编写的需要, 设立国家报告编审委员会和国家报告编写组 国家报告编审委员会委员由与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有关的专家组成 国家报告编审委员会和国家报告编写组在履约工作组的指导下组织 联合公约 中国国家报告的编审 中国对相关缔约方提交的国家报告的初步审议 相关缔约方对中国国家报告提问之答复的审议 审议会议的准备和参加 审议会议的总结和后续行动等工作 33

46 E.2 立法和监管框架 ( 第 19 条 ) 1. 每一缔约方应建立并维持一套管辖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立法和监管框架 2. 这套立法和监管框架应包括 : (i) 制定可适用的本国安全要求和辐射安全条例 ; (ii) 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活动的许可证审批制度 ; (iii) 禁止无许可证运行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的制度 ; (iv) 合适的制度控制 监管检查 形成文件和报告的制度 ; (v) 强制执行可适用的条例和许可证条款 ; (vi) 明确划分参与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不同阶段管理的各机构的责任 ; 3. 缔约方在考虑是否把放射性物质作为放射性废物监管时应充分考虑本公约的目标 E.2.1 立法框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中国建立并实施了一套由国家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管理导则及参考性文件构成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法律框架, 如图 1 所示 适用于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发布, 部门规章主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34

47 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核设施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等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职责分工与授权制定并发布, 管理导则主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参考性文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制定并发布 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管理导则 参考性文件 图 1 中国法律框架体系层次图 已施行的适用于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领域的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了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安全要求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03 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于 1986 年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5

48 (HAF001)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 2005 年通过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于 2011 年通过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明确规定了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安全要求 适用于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管理导则详见 L.5.1~L.5.4 另外, 相关部门还发布了一系列的技术标准, 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技术要求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 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要求, 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辐射源的安全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规定 ( GB ) 规定了放射性废物产生 收集 预处理 处理 整备 运输 贮存 处置与排放等各阶段以及退役和环境政治等有关活动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适用于核燃料循环各阶段和核技术利用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适用于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技术标准详见 L.5.5 本轮履约期间, 发布和修订的与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有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管理导则如下 : (1) 部门规章包括 :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 修订 ); 核电厂内乏燃料干法贮存系统核安全监管要求( 试行 ) ;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分类原则与安全基本要求( 试行 ) ; 关于规范核技术利用领域辐射安全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管理的 36

49 通知 ;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 核应急演习管理规定 ; 核应急培训管理办法 ; 核事故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 核技术利用项目公众沟通工作指南( 试行 ) ; 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2) 管理导则主要包括 : 核设施放射性废物最小化 (HAD401/ ) E.2.2 监管框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HAF00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和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 (1) 中国建立了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活动的许可证审批制度, 并禁止无许可证运行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 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核设施安全许可证的批准和颁发 许可证件包括核设施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建造许可证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以及核设施退役批准书 核设施包括核电厂 研究堆 核燃料循环设施, 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等民用核设施 上述核设施的营运单位 37

50 在进行核设施选址 建造 装料 运行 退役等活动前, 必须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 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选址 装料 退役等审批手续 ; 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审批文件后, 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 装料 运行 退役等活动 - 国家对辐射安全实施分级管理许可制度, 生产 销售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放射源生产单位和 Ⅰ 类放射源利用单位 ( 医疗使用 Ⅰ 类源单位除外 ) 的许可证由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直接审批 颁发,Ⅱ 类 Ⅲ 类 Ⅳ 类 Ⅴ 类放射源利用单位的许可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颁发 -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许可证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许可证由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审批 颁发 (2) 中国建立了控制 监管检查 形成文件和报告制度 - 国家实行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 放射性气态和液态流出物排放许可制度 流出物与环境监测制度, 以及核事故应急制度等 另外, 国家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实行证件管理, 对从事核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 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核设施开展例行检查 非例行检查和日常检查, 可向核设施制造 建造和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 ( 员 ) 执行核安全监督任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 38

51 法 和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 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的试验程序 运行程序 质量保证记录 试验结果和数据 运行维修记录, 以及缺陷和异常事件记录等实行文件化管理 ; 生产 销售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管理台帐, 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情况记录档案, 如实记录与贮存 处置活动有关的事项 - 核设施营运单位 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的规定定期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 排放 处理 贮存 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等情况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相关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 处置和设施运行等情况 - 出现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状态时, 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 发生放射源丢失 被盗时, 核技术利用单位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或构成的辐射事故 (3) 强制执行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相关法规和许可证条款 对于违反法规和许可证条款的许可证持有者, 国家核安全局在 39

52 必要时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 责令许可证持有者采取安全措施或停止危及安全的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 限期改进 停工或停业整顿 吊销许可证件的处罚 ; 对于不履行处罚决定, 逾期又不起诉的, 由国家核安全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明确划分了参与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各机构的职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政策 法规 规划及标准制定, 牵头负责相关核应急工作, 协调推进相关能力建设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对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详见 E.3 和 E.4) 按照 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 (GB ) 核设施的钢铁 铝 镍和铜再循环 再利用的清洁解控水平 (GB ) 和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通过正当性确认 剂量评估 活度浓度值验证等手段, 将高于监管水平的废物作为放射性废物监管, 其目标就是要在目前和将来保护个人 社会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 这与本公约的目标是一致的 40

53 E.3 监管机构 ( 第 20 条 ) 1. 每一缔约方应建立或指定一个监管机构, 委托其执行第 19 条提到的立法和监管框架, 并授予履行其规定责任所需的足够的权力 职能和财力与人力 2. 每一缔约方应依照其立法和监管框架采取适当步骤, 以确保在几个组织同时参与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管理和控制的情况下监管职能有效独立于其他职能 中国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涉及的监管机构有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部, 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3.1 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是独立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HAF0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等明确规定了相关监管机构的职责, 确保了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规定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 41

54 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HAF001) 规定 : 国家 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E.3.2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E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组织机构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系统由总部机关 地区监督站和技术支持单位构成 其组织机构如图 2 所示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总部设在北京, 在核设施相对集中的地区 ( 上海 深圳 成都 北京 兰州和大连 ) 设立六个地区监督站, 负责相应区域的日常核与辐射安全监督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具体业务工作由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核电安全监管司 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承担 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设立了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作为其技术支持和保障中心 ;2011 年, 成立了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进一步加强了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的技术支持能力 同时,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与其他各技术后援单位也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技术支持关系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还建立了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 在核安全法规制定 核安全技术开发, 核安全审评监督方面为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提供技术咨询 42

55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 国家核安全局局长 核安全总工程师 / 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 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 环保部相关职能部门 国际合作司 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核电安全监管司 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派出机构 技术支持单位 办公厅 规划财务司 核安全国际合作处 办公室 综合处 综合处 华北监督站 西北监督站 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政策法规司 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政策与技术处 辐射监测与应急处 核电一处核电二处 核燃料与运输处 放射性废物管理处 华东监督站 西南监督站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科技标准司 宣传教育司 人员资质管理处 核安全设备处 核电三处反应堆处 核技术利用处 电磁辐射与矿冶处 华南监督站 东北监督站 图 2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组织机构图 43

56 E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的职责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在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 (1)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拟定核安全 辐射安全 电磁辐射 辐射环境保护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的政策 规划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制度 标准和规范, 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核设施核安全 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3) 负责核安全设备的许可 设计 制造 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负责进口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4) 负责核材料管制与实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5) 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 铀 ( 钍 ) 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责辐射防护工作 (6) 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 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7) 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8) 负责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 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9) 负责反应堆操纵人员 核设备特种工艺人员等人员资质管理 (10) 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 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 44

57 监测 (11)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国际公约的国内履约 (12) 指导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相关业务工作 E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的财力与人力 2014 年 2015 年和 2016 年,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央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分别为 3.5 亿 3.5 亿和 4.2 亿元人民币 截止 2016 年底,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队伍规模已达到总部 100 人 中央本级 1000 人, 地方近 人 E.3.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 年, 经机构改革, 成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 (1)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组织制定 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 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3) 负责放射损伤的诊疗管理 (4) 负责核与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 45

58 E.3.4 公安部公安部在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 (1) 负责乏燃料道路运输的批准 (2) 负责指导查处放射性物品丢失 被盗案件 E.3.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 (1) 按照职责分工, 拟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执法规章和标准 (2)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3) 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4) 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E.4 核能发展政府主管部门 E.4.1 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原子能机构内设发展综合司 发展计划司 系统工程司 核应急与核安全司 科技与质量司 外事司 国际合作司 协调司, 以及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 核材料管制办公室 同位素管理办公 46

59 室 下设国家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 核技术支持中心 国家核安保技术中心 其主要职责是 : (1) 负责研究和拟定中国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的政策和法规 (2) 负责研究制定中国和平利用原子能事业的发展规划 计划和行业标准 (3) 负责中国和平利用核能重大科研项目的组织论证 立项审批, 负责监督 协调科研项目的执行 (4) 负责核材料管制, 以及核设施实物保护 (5) 负责核出口审查和管理 (6) 负责核领域政府间及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代表中国参加 IAEA 及其活动 (7) 牵头负责国家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8) 负责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 E.4.2 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内设综合司 法制和体制改革司 发展规划司 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电力司 核电司 煤炭司 石油天然气司 ( 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市场监管司 电力安全监管司 国际合作司, 以及中国核电发展中心等部门 其相关职责是 : (1) 负责核电管理, 牵头拟定核电法律法规和规章 47

60 (2) 拟定核电发展规划 准入条件 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3) 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 (4) 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 (5) 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6) 核电领域政府间国际合作与交流, 负责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协定的对外谈判和签约工作 48

61 F 其他一般安全规定 ( 第 条 ) F.1 许可证持有者的责任 ( 第 21 条 )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由有关许可证的持有者承担, 并应采取适当步骤确保此种许可证的每一持有者履行其责任 如果无此种许可证持有者或其他责任方, 此种责任由对乏燃料或对放射性废物有管辖权的缔约方承担 F.1.1 核设施安全许可证持有者的一般责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HAF001), 下述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取得核设施安全许可证 : (1) 核动力厂 ( 核电厂 核热电厂 核供汽供热厂等 ); (2)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 ( 研究堆 实验堆 临界装置等 ); (3) 核燃料生产 加工 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 (4) 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 ; (5) 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乏燃料贮存设施 放射性废物处理和贮存设施不需要单独获得核设施安全许可证 ; 非核设施配套建设的乏燃料贮存设施, 放射性废物处理 贮存和处置设施应获得核设施安全 许可证 49

62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HAF001), 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 其主要职责是 :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 保证核设施的安全 (2) 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 及时 如实地报告安全情况, 并提供有关资料 (3) 对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 核材料的安全 工作人员和公众以及环境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通过采取以下措施, 确保核设施安全许可证持有者履行其责任 : (1) 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向核设施制造 建造和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 ( 员 ) 执行核安全监督任务, 包括审查所提交的安全资料是否符合实际, 监督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设计进行建造, 监督是否按照已批准的质量保证大纲进行管理, 监督核设施的建造和运行是否符合有关核安全法规和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所规定的条件, 考察营运人员是否具备安全运行及执行应急计划的能力, 以及其他需要监督的任务 (2) 国家核安全局在必要时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 命令核设施营运单位采取安全措施或停止危及安全的活动 ;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 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 限期改进 停工或者停业整顿 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的处罚 50

63 F.1.2 辐射安全许可证持有者的一般责任按照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1) 废旧密封源应交回生产单位 返回原出口方 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或者处置单位 (2) 生产 销售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3) 辐射安全许可证持有者应对本单位放射源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 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通过采取以下措施, 确保辐射安全许可证持有者履行其责任 :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许可证持有者进行监督检查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许可证持有者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 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F.1.3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许可证持有者的一般安全责任按照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和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专门从事含废旧密封源在内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许可证 本报告关注的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营运单位涉及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许可证 按照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和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 51

64 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许可证持有者应当依法承担其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责任 通过采取以下措施, 确保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许可证持有者履行其责任 :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许可证持有者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 应当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或者承担污染治理费用 F.2 人力和财力 ( 第 22 条 )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 以确保 : (i) 配备有在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运行寿期内从事安全相关活动所需的合格人员 ; (ii) 有足够的财力可用于支持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在运行寿期内和退役期间的安全 ; (iii) 作出财政规定, 使得相应的制度化的控制措施和监督工作在处置设施关闭后认为必要的时期内能够继续进行 52

65 F.2.1 合格人员的保证 F 人才培养中国积极制定人才教育和培养规划, 加强各类人才的培养工作, 加强投入, 做好人才储备, 以满足核能与核技术发展对相关人力资源持续增长的需求 通过政府扶持 高等院校和企业通力合作的方式, 在部分大学建立核工程与核技术 辐射防护相关专业, 扩大高等院校核专业人才招生规模, 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中国核电集团 ( 企业 )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探索并逐步形成 订单 + 联合培养 或 企校联合 的人才培养模式 在 订单 + 联合培养 模式中, 核电集团组织核电企业每年从高等院校三年级核电相关专业全日制学员中预先招聘一定数量在校本科生, 并与学生签署就业意向书, 学生毕业后到核电集团 ( 企业 ) 工作 ; 核电集团 ( 企业 ) 根据实际签订培养协议的学员数量, 按约定向高校支付培养费, 向学生支付奖学金 在满足相关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基础上, 高等院校安排核电相关课程 为保证联合培养人才计划的有效实施, 核电集团 ( 企业 ) 选派相应的技术专家并经高校审核同意后承担联合培养的部分教学 实习指导和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 在 企校联合 模式中, 相关高等院校每年为核电集团招收核相关专业定向生 ; 核电集团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为学生提供核工业定向奖学金 ; 学生同时还享有与非定向生同等获得高等院校其它奖学金的权利, 学生毕业后到核电集团工作 53

66 F 核设施人员的招聘 培训和考核按照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 (HAF103),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其直接从事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人员进行招聘 培训 再培训和授权 通过选拔优秀人才进入核相关专业学习, 在全国范围内选拔高级专业人才, 在国内常规电厂和其他相关行业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聘用国外核专家等措施, 核设施营运单位不断充实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所需人才 根据相关法规 导则和标准的要求, 结合具体的岗位划分和任务分析, 确定岗位资格要求 核设施营运单位均制定并实施了直接从事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人员的培训 / 再培训大纲和程序 相关工作人员只有经过适当的培训 考核合格, 并取得上岗工作资格或授权后, 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上述营运单位对人员资格或授权实行有效期管理, 超过有效期时, 要根据特定岗位的要求, 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 ; 并通过再培训和再授权, 确保人员能持续满足所在岗位的需要 对于在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运行寿期内涉及的中外承包商相关人员的培训 授权和资格管理, 按同等要求进行, 并通过承包商管理政策加以严格控制和监督 54

67 F 辐射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根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生产 销售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 销售 使用活动的辐射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 并进行考核 ; 考核不合格的, 不得上岗 为了规范培训管理 统一培训与考核要求,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组织制订了培训大纲和统一的培训教材 中国邀请 IAEA 对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评估并推荐的 8 个国家级培训机构的教员进行了培训 同时, 各省级环保部门也开展了行政区域内的辐射安全培训 中国对辐射安全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按照所从事的辐射安全风险高低分为高 中 初三级 ; 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由省级培训机构承担, 其他等级辐射安全培训由国家级培训机构承担 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辐射安全工作人员, 每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 2014 年初至 2016 年底, 国家级培训机构共培训辐射安全工作人员约 4 万 1 千余人次 F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人员的资格 培训和考核根据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对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人员证件的人员的条件进行认定, 并对其培训和考核, 包括对涉及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的安全监督人员的审核 培训和考核 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 考试合格并具备相关条件的, 由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55

68 颁发 核安全监督员证 和 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人员证件有效期为五年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高度重视核与辐射安全监督人员的培训工作, 利用多种渠道 采取多种方式不断加强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 : 如制定培训大纲, 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岗位培训, 邀请国际专家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专题培训研讨, 派人员参与国外监管部门及国际组织的短期培训研讨等 因证件有效期届满申请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人员证件的持证人, 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于每年的 3 月 31 日或者 9 月 30 日之前向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提出书面申请, 并按照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的要求参加在岗培训 经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人员证件 F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中国于 2002 年 11 月发布了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对核能 核技术利用及为核安全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中从事核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 核安全审评 核安全监督 核设施操纵与运行 核质量保证 辐射防护 辐射环境监测 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规定的其他与 56

69 核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领域 经过相应的系统培训和对申请参加考试人员的资格认定后, 每年由国家统一组织考试 考试合格后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并经注册登记后执业,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有效期为 2 年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 为保证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的管理安全,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明确规定 :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 / 处置活动的单位应设置能保证贮存 / 处置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构 ; 贮存单位应配置 3 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 辐射防护 环境监测方面的技术人员, 其中至少有 1 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低 中放废物处置单位应配置 10 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 辐射防护 环境监测方面的技术人员, 其中至少有 3 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高放废物和 α 废物处置单位应配置 20 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 辐射防护 环境监测方面的技术人员, 其中至少有 5 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F.2.2 财力保证 F 运行和退役财力保证在中国, 每年用于包括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在内的核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安全改进费用, 由核设施营运单位自行解决 核电厂投入运行后, 每年从发电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 留作核电厂本身的安全改进, 以及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安全运行和最终退役费用 核设施的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中优先安排用于安 57

70 全改进的项目及费用 2010 年 7 月, 国家原子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该基金专项用于乏燃料处理处置,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 一 ) 乏燃料运输 ;( 二 ) 乏燃料离堆贮存 ;( 三 ) 乏燃料后处理 ;( 四 ) 乏燃料后处理所产生的高放废物的处理处置 ;( 五 ) 乏燃料后处理厂的建设 运行 改造和退役 ; ( 六 ) 乏燃料处理处置的其他支出 该基金按照核电厂已投入商业运行五年以上压水堆核电机组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 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计入核电厂发电成本 国家原子能机构通过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安排开展乏燃料运输能力建设和乏燃料贮存设施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和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规定 : 核设施营运单位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 使其转变为稳定的 标准化的固体废物, 及时将上述固体废物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单位贮存 处置, 并承担贮存 处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计划,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 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 目前, 核电厂已为运行核电厂退役, 包括与其配套建设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的退役预留了资金, 并为上述预留的退役资金建立了专门的帐户 如大亚湾核电基地的各核电 58

71 厂参照国际惯例, 设施退役费终值按照核电厂核岛在线设备竣工决算价值的 10% 计提, 在核电厂的寿期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目前, 上述资金由核设施营运单位自行管理, 并由专门的部门监管防止用于其他目的 中国建立了核事故责任保险制度 根据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 国函 号 ), 在核电机组运行期间或者乏燃料贮存 运输 后处理之前, 各核电厂营运单位均购买了足以履行其责任限额的保险 一次核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 3 亿元人民币 ; 超过最高赔偿限额的, 国家提供最高限额 8 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 F 处置场关闭后财力保证对于正常关闭的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 在设施关闭后的主动监护期内, 其监护的责任由处置设施营运单位承担 ; 在设施关闭后的被动监护期内, 其监护责任由设施所在地地方政府承担 低 中放废物处置场的处置收费中包含了处置场关闭后的维护 监测和应急所需的费用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和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 规定,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的单位在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时,(1) 应当有相应数额的注册资金 低 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少于 3000 万元 ;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 α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注册 59

72 资金不少于 1 亿元 (2) 应当有能保证其处置活动持续进行直至安全监护期满的财务担保 (3)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因破产 吊销许可证等原因终止的, 处置设施关闭和安全监护所需费用由提供财务担保的单位承担 F.3 质量保证 ( 第 23 条 )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必要步骤, 以确保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关于乏燃 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质量保证大纲 F.3.1 质量保证的基本要求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F003) 提出了核电厂各项质量保证的基本要求 上述基本要求适用于核电厂产生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质量保证, 其他核设施产生的乏燃料和 ( 或 ) 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质量保证可以参考上述基本要求 上述基本要求主要包括 : (1) 制定并有效实施核设施质量保证总大纲和各项工作的质量保证分大纲 ; 制定书面程序 细则及图纸, 并对其进行定期的审查和修订 ; 定期进行管理部门审查, 确定质量保证大纲的状况和适用性, 并在必要时, 采取纠正措施 (2) 建立有明文规定的组织机构, 明确规定职责 权限等级及内外联系渠道, 控制并协调单位间的工作接口 ; 控制人员的选拔 配备 培训和资格考核, 确保工作人员达到并保持足够的业务熟练 60

73 程度 (3) 对工作执行和验证所需要的文件, 要控制其编制 审核 批准 分发和变更, 防止使用过时或不合适的文件 (4) 对设计过程 设计接口 设计变更进行控制, 对设计进行验证, 确保将规定的设计要求正确体现在技术规格书 图纸 程序或细则中 (5) 控制采购文件的编制, 对供方进行评价和选择, 对所购物项和服务进行控制, 以保证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6) 对材料 零件和部件进行标识和控制, 控制物项的装卸 贮存和运输, 对安全重要物项进行适当的维护, 以确保其质量不受到损害 (7) 对核设施设计 制造 建造 试验 调试和运行中所使用的影响质量的工艺过程进行控制, 保证这些工艺由合格人员 按认可的程序 使用合格的设备来完成 (8) 制定并有效实施检查和试验大纲, 验证物项和活动满足规定要求, 证明构筑物 系统和部件将能满意地工作 控制测量和试验设备的选择 标定和使用, 对检查 试验和运行状态进行标识和控制 (9) 控制不符合项的标识 审查和处理, 规定审查处理的责任和权限, 对经修理和返工的物项重新进行检查 (10) 鉴别和纠正有损于质量的情况 对严重有损于质量的情 况, 要查明起因和采取纠正措施, 以防止其再次出现 61

74 (11) 建立并执行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控制记录的编号 收集 索引 归档 贮存 保管和处置, 确保记录清楚 完整 正确, 能提供物项和 / 或活动质量的足够证据 (12) 建立并执行内 外部监查制度, 验证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及其有效性 对监查中发现的缺陷必须采取纠正措施, 并通过后续行动加以跟踪和验证 此外, 还制定了 10 个质量保证安全导则, 对上述基本要求提出了一系列补充要求和实施建议 F.3.2 乏燃料管理的质量保证乏燃料管理单位均制定了系统的质量保证大纲, 并作为申请许可证的材料之一提交给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认可 对乏燃料管理设施的设计和运行所涉及的所有事项均严格按照质量保证大纲的各项要求予以实施 上述事项包括 : 乏燃料贮存设施中安全重要物项与系统的设计 制造 被贮存燃料的次临界状态的保持 辐射防护 燃料的排热 燃料的屏蔽 腐蚀的控制 调试 正常运行和预计运行事件情况下涉及核材料或燃料的操作程序 安全有关设备的维修 试验 检验和检查 记录的存档 放射性废物管理 贮存期间涉及燃料特性的记录的保存 核材料管制系统 ( 需要时 ) 实物保护系统等 质量保证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负责质量保证大纲的制订 管理 监督 评价和改进 质量保证部门通过执行有计划的内 外部 62

75 质量保证监督 监查 审查和评价, 发现质量保证体系中存在的缺陷时, 及时加以改进 同时, 对不符合项和纠正措施进行严格管理, 收集 分析各种质量信息及其趋势, 并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必要时, 迅速采取相应的纠正行动 管理部门对质量保证大纲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定期进行审查 重点审查评价期内进行的内外部质量保证监查和监督的结果, 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如质量问题 纠正措施状况 质量趋势 事故和故障, 以及人员资格和培训情况 根据评审中发现的大纲缺陷 管理缺陷 质量缺陷等, 分析原因, 制订并实施针对性的纠正措施, 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F.3.3 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质量保证根据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 ), 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与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营运单位主要采取了以下步骤, 保证制定并执行其涉及的放射性废物管理和 ( 或 ) 废旧密封源管理的质量保证大纲 : (1) 根据设施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以及放射性废物和 ( 或 ) 废旧密封源的潜在危害性, 营运单位制定了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 并严格按照经认可后的质量保证大纲对其涉及的放射性废物和 ( 或 ) 废旧密封源进行管理 (2) 为确保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 核燃料循环设施与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设计单位 建造单位和营运单位均编制和实 63

76 施了相应的质量保证分大纲和其他质量文件 (3) 在编制和实施质量管理文件的过程中, 上述单位重视对工作人员安全文化素养的教育, 对工作人员开展了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4) 质量保证大纲包含的主要内容有质量方针和质量体系, 负责编制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的组织机构, 设施的设计 建造 运行和退役的控制, 物项和服务的采购控制, 废物产生和分拣的控制, 放射性废物和 ( 或 ) 废旧密封源的鉴定和控制, 废物管理各阶段工艺参数的控制, 文件和记录的控制, 以及监查等 F.3.4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质量保证中国现有 2 座低 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在运行 根据 低 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近地表处置规定 (GB ) 和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 (GB ), 在处置场选址 设计和建造 运行等阶段, 营运单位均编制和实施了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 并描述了处置场关闭和关闭后有组织控制期的质量保证内容和要求 : (1) 从建造开始到有组织控制结束的所有时间里, 处置设施营运单位对设施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处置设施营运单位均建立并实施了全面的质量保证大纲, 上述质量保证大纲得到了国家核安全局的认可 (2) 全面的质量保证大纲描述了处置系统所有与安全相关的活动 结构 系统和部件 包括从规划到选址 设计 建造 运行 64

77 安全评估过程中的各个步骤 关闭 长期记录保存和与处置设施有关的有组织控制活动 (3) 放射性废物处置接收质量保证是废物从产生 处理 贮存 运输到处置全过程管理质量保证的组成部分 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设施营运单位制定并实施质量保证大纲, 确保废物包满足处置接收要求 废物处置接收质量保证大纲描述了废物处置接收流程 ; 废物处置接收的验收和抽检内容, 包括文件检查, 废物包的表观质量 标志 表面剂量率和表面污染检查, 废物包性能的破坏性或非破坏性检测等 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设施营运单位建立各自的质量保证机构, 严格执行 低 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近地表处置规定 (GB ) 和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 (GB ) 的相关要求 F.3.5 监管机构的主要活动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对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质量保证活动的控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1) 根据质量保证和核安全法规及相关安全导则的要求, 审核和认可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质量保证大纲及其他安全重要文件, 包括对这些文件的重大修订 (2) 对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情况进行核安全监督, 对重大安全 质量活动, 在相关的质量计划上选取控制点, 并到现场进行监督 见证 ; 对重大安全 质量活动的结果组 65

78 织技术审核及验证 (3) 对重大不符合项组织技术审查, 并对其处理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F.4 运行辐射防护 ( 第 24 条 ) 1.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 以确保在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的运行寿期内 : (i) 由此类设施引起的对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照射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条件下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 (ii) 任何个人在正常情况下受到的辐射剂量不超过充分考虑到国际认可的辐射防护标准后制定的本国剂量限值规定 ; (iii) 采取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无计划和非受控地释入环境 2.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 以确保排放受到限制, 以便 : (i) 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的条件下使辐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 (ii) 使任何人在正常情况下受到的辐射剂量不超过充分考虑到国际认可的辐射防护标准后制定的本国剂量限值规定 3.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 以确保在受监管核设施的运行寿期内, 一旦发生放射性物质无计划或非受控地释入环境的情况, 即采取合适的纠正措施控制此种释放和减轻其影响 66

79 F.4.1 将辐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 要求 : 对于来自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源的照射, 应使防护与安全最优化, 使得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 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 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根据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HAF103), 核设施营运单位通过采取以下措施, 确保辐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 (1) 制定了废物管理大纲, 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认可 (2) 制定并切实实施了辐射防护大纲, 包括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的预防性措施, 如环境辐射监测, 人员 设备和构筑物的去污等 (3) 通过监督 检查和监查, 对辐射防护大纲的正确实施及其目标的实现进行核实, 并在需要时对其进行修订 (4) 配备了合格的了解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设计和运行中有关放射学方面知识的保健物理工作者 (5) 配置了用于在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中进行辐射防护监督的设备, 如设置固定式剂量率仪表 测量空气中放射性物质活度浓度的监测系统 测量放射性表面污染的仪器和测量人员所受剂量与污染的装置等 (6) 采用了适当的方式和条件对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和 ( 或 ) 贮存 67

80 (7) 采取了措施, 降低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厂址内所产生的散布于厂址内或释放到环境的放射性物质的数量和浓度 (8) 对放射性流出物和废物的产生与排放进行合理控制, 并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9) 制定了流出物排放限值, 并定期审查这些限值 ; 制定了监测和控制这种排放的方法和规程 ; 此外, 还制定了厂外监测大纲 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在核设施选址 设计和运行等一系列部门规章中, 规定了核设施各阶段应遵守的与辐射防护相关的各项原则性要求 : (1) 核设施选址时, 应能确保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性事故释放所引起的过量辐射影响, 同时对于核设施正常的放射性物质释放也应加以考虑 (2) 核设施的设计要充分考虑辐射防护要求, 如优化设施布置 设置屏蔽 尽量减少辐射区内的人员活动次数和停留时间, 采取适当方式和条件处理放射性物质 (3) 采取措施降低厂内或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的数量和浓度 (4) 充分考虑人员停留区域内辐射水平随时间的可能积累, 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 (5)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对辐射防护的要求和设施实际情况进行评价分析, 制定和实施辐射防护大纲, 必须通过监督 检查和监查对 68

81 辐射防护大纲的正确实施及其目标的实现进行核实, 并在需要时采取纠正措施 (6) 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辐射防护职能部门制订和实施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和环境监测大纲, 评价放射性释放对环境的辐射影响 F.4.2 剂量限值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 规定了辐射防护原则和要求及剂量限值 该标准与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的第 60 号建议书和 IAEA 等国际组织制订的基本安全标准一致 对任何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限值和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成员的个人剂量限值的有关规定如下 : 职业照射 (1) 由监管部门决定的连续 5 年的平均有效剂量 ( 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 ) 限值为 20 msv (2)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限值为 50 msv (3)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限值为 150 msv (4) 四肢 ( 手和足 ) 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限值为 500 msv 公众照射 (1) 年有效剂量限值为 1 msv (2) 特殊情况下, 如果 5 个连续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 1 msv, 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限值可以提高到 5 msv (3)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限值为 15 msv 69

82 (4) 皮肤的年当量剂量限值为 50 msv 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后, 各核设施分别制定了各自的剂量约束值, 该值低于国家规定的限值 职业照射监测结果表明, 中国所有运行核设施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均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 附录 L.6 给出了 2014 年至 2016 年间运行核电厂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 F.4.3 防止放射性物质无计划或非受控地释入环境根据 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技术要求 (GB ) 和 核电厂放射性排出流和废物管理 (HAD 401/01), 核电厂营运单位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防止放射性物质无计划或非受控地释入环境 : (1) 针对核动力厂厂址的环境特征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工艺技术水平, 遵循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 于首次装料前向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申请了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 ( 以后每隔 5 年复核一次 ), 经环境保护部 ( 国家核安全局 ) 批准后实施 (2) 核动力厂的年排放总量按季度和月控制, 每个季度的排放总量不超过所批准的年排放总量的二分之一, 每个月的排放总量不超过所批准的年排放总量的五分之一 (3) 液态放射性流出物均采用槽式排放方式 ; 气载放射性流出物均经净化处理或衰变贮存后, 经由烟囱释入大气环境 (4) 液态流出物总排放口的位置充分考虑了下游取水 热排放 70

83 和放射性核素排放等因素的影响, 避开了集中式取水口, 以及水生生物的产卵场 洄游路线 养殖场等环境敏感区 (5) 液态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均实施放射性浓度控制, 且浓度控制值考虑了最佳可行技术, 并结合了厂址条件和运行经验反馈进行优化 (6) 制定了流出物监测大纲, 并依据该大纲对所排放的气载和液态放射性流出物进行监测 (7) 液态流出物排放前均对槽内液态放射性流出物进行了取样监测, 并在排放管线上安装了自动报警和排放控制装置 (8)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建立了可靠的流出物监测质量保证体系, 对正常运行期间流出物监测采用具有合适的量程范围的测量设备与测量方法 其他核设施营运单位也采取了相应措施, 防止放射性物质无计划或非受控地释入环境 F.4.4 排放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条规定,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 废液, 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 ) 对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运行状态下的气载和液态流出物的排放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 (1) 任何厂址的所有核动力堆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公众 71

84 中任何个人造成的有效剂量, 每年必须小于 0.25mSv 的剂量约束值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根据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剂量约束值, 分别制定气载放射性流出物和液态放射性流出物的剂量管理目标值 (2) 核动力厂必须按每堆实施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总量的控制, 对于 3000 MW 热功率的反应堆, 其控制值见表 2 和表 3 表 2 气载放射性流出物控制 ( 单位 :Bq/a) 轻水堆 重水堆 惰性气体 碘 粒子 ( 半衰期 8d) 碳 氚 表 3 液态放射性流出物控制 ( 单位 :Bq/a) 轻水堆 重水堆 氚 碳 其余核素 ( 除氚外 ) (3) 对于热功率大于或小于 3000 MW 的反应堆, 应根据其功 率适当调整 (4) 对于同一堆型的多堆厂址, 所有机组的年总排放量应控制 在第 (2) 款规定值的 4 倍以内 对于不同堆型的多堆场址, 所有机 组的年总排放量控制值由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2014 年至 2016 年, 中国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年排放量占国家 核安全局审核批准的排放年限值的百分比详见 L.7 各核电厂运行期 72

85 间的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 均未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排放年限值 F.4.5 对于放射性物质无计划或非受控地释入环境的纠正措施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对发现放射性物质无计划或非受控地释入环境时应采取的纠正措施作出了规定 :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对设施周围的地下水 地表水 土壤和空气进行放射性监测, 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周围环境中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 应当立即查找原因, 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并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 构成辐射事故的, 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 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报告, 开展有关事故应急工作 本轮履约期间, 中国未发生放射性物质无计划或非受控地释入环境 F.5 应急准备 ( 第 25 条 ) 1.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运行前和运行期间有适当的场内和必要时的场外应急计划 此类应急计划应当以适当的频率进行演习 2. 在缔约方的领土可能受到附近的乏燃料或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一旦发生的辐射紧急情况的影响的情况下, 该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 编制和演习适用于其领土内的应急计划 73

86 针对中国境内及境外的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很少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 并因此种状态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 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事故, 以及因放射源丢失 被盗 失控, 或放射性同位素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辐射事故, 中国均制订了相应的应急计划, 并以适当的频率进行演习 F.5.1 核事故应急准备 F 核事故应急计划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和 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中国的核应急实行三级应急组织体系, 即国家核应急组织 核设施所在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核应急组织和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核应急组织 在国家层面,2013 年 6 月, 国务院发布并实施了修订后的 国家核应急预案 该预案适用于中国境内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已经或可能发生的核事故 境外发生的对中国大陆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核事故参照此预案的规定执行 在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省级层面, 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核设施所在省均根据国家核应急预案完善了本部门的专项预案 编制了场外应急计划, 以及所在省核应急预案 74

87 在核设施营运单位层面, 核设施营运单位均编制了场内应急计划, 并于首次装投料前与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一并报批 ; 在核设施运行期间, 对应急计划进行复审和修订 另外, 在集团公司层面, 中核集团公司 中广核集团公司, 以及国电投集团公司分别于 2014 年 5 月和 2015 年 5 月组建了各自的核电集团核事故应急支援队伍, 并编制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实施程序 F 核事故应急演习 国家核应急预案 要求, 各级核应急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推演 实战演习等方式, 经常开展应急演习, 以检验 保持和提高核事故应急响应能力 国家核事故应急联合演习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组织实施, 一般 3 至 5 年举行一次 ;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核事故应急联合演习由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核事故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 一般 2 至 4 年举行一次 ; 核设施营运单位综合演习由核设施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一般每 2 年举行 1 次, 拥有 3 台以上运行机组的, 综合演习频度应适当增加 核电厂首次装投料前, 核设施营运单位均参加了由省核事故应急委员会组织的场内外应急联合演习 中国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举行了 神盾 国家核事故应急联合演习 神盾 国家核事故应急联合演习模拟某核电站放射性物质向环境有限释放情景, 演练在发生核事故的紧急情况下, 国家 75

88 级核应急机构 省 ( 区 市 ) 级核应急机构 核设施营运单位组织实施指挥 开展会商研判 进行场外救援 信息发布和应急响应行动 通过此次演习, 全面检验了国家应对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能力, 完善了运行机制, 锻炼了队伍 IAEA 法国 巴基斯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派员观摩了演习 2014 年, 福清核电厂 方家山核电厂 昌江核电厂分别进行了 1 次与场外应急组织的核事故应急联合演习 2015 年, 广西防城港核电厂进行了 1 次与场外应急组织的核事故应急联合演习 2016 年, 大亚湾 / 岭澳核电厂开展了 1 次与场外应急组织的核事故应急联合演习 2014 年至 2016 年, 秦山核电基地, 红沿河核电厂 宁德核电厂 田湾核电厂 浙江秦山核电基地 广东大亚湾核电基地等分别进行了场内核事故综合应急演习 F.5.2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 F 辐射事故应急计划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和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 被盗 失控事故, 放射性同位素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 或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 严重程度 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 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 76

89 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 会同同级公安 卫生和计划生育 财政 新闻和宣传等部门编制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该预案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应急人员的组织 培训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 资金 物资准备, 辐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措施, 辐射事故的调查 报告和处理程序, 辐射事故信息公开 公众沟通方案等内容 辐射安全许可证持有者均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风险, 制定了本单位的应急方案, 并做好应急准备 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时, 辐射安全许可证持有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 采取应急措施, 并在两小时内填写初步报告, 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的, 辐射安全许可证持有者还应当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 公安部门 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国对辐射事故进行分级响应和分级处理 辐射事故发生时,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 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对辐射事故进行及时有效处理 77

90 F 辐射事故应急演习环境保护部于 2014 年正式启动了全国省级辐射事故应急轮演联训工作 截止 2016 年底, 已指导各地区监督站陆续组织北京 山东 四川 辽宁 广西 内蒙古等 17 个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举行了不同形式 不同规模 不同内容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 为加强各省之间的应急经验交流, 在辐射事故应急演习过程中, 组织相关省进行现场或在线视频观摩 ; 演习后, 组织演习评估和交流座谈 已实施演习省份的演习情景包括放射源安全管理 丢失放射源的搜寻和收贮 边境地区通关超标放射性物品的处置等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活动 通过演习, 全面检验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组织体系 保障体系 装备体系和协同体系, 逐步落实了地方政府辐射应急工作的主体责任, 锻炼了人员队伍 F.5.3 针对境外辐射紧急情况的应急准备境外发生的核事故已经或可能对中国产生影响时, 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参照 国家核应急预案 统一组织开展信息收集与发布 辐射监测 部门会商 分析研判 口岸控制 市场调控 国际通报及援助等工作 必要时, 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指挥部, 统一领导 组织 协调核应急响应工作 78

91 F.6 退役 ( 第 26 条 ) 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当步骤, 以确保核设施退役的安全 此类步骤应确保 : (i) 配备有合格的人员和足够的财力 ; (ii) 实施第 24 条中关于辐射防护 排放及无计划和非受控释放的规定 ; (iii) 实施第 25 条关于应急准备的规定 ; 和 (iv) 关于退役重要资料的记录得到保存 核设施退役配备有合格的人员 根据 核设施退役安全要求 (GB/T ), 在核设施退役管理机构中, 均配备有核设施退役专家和适宜的原设施运行或管理人员 ; 在核设施退役队伍中, 保留了熟悉设施运行的关键人员, 以及去污 机器人或远距离操作 工程技术 拆卸拆除 质量保证 废物管理和保安保卫等方面的专家或专业人员 核设施退役配备有足够的财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 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 目前, 中国已运行的核电厂为包括在其场址内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的退役预留了资金 如大亚湾核电基地的各核电厂相关设施退役费终值按照核电厂核岛在线设备竣工决算价值的 10% 计提 79

92 核设施退役考虑并执行相应的辐射安全措施, 并确保排放受到限制 根据 核设施退役安全要求 (GB/T ), 核设施退役单位均建立了独立的辐射安全组织, 并按适宜的程序执行安全管理 ; 在退役实施准备阶段, 编写了包括异常退役工况及应急措施等内容在内的退役辐射防护大纲 ; 根据实际情况, 采用专用辐射安全设备 相应技术程序和管理程序 ; 根据辐射水平 污染水平或污染核素, 对待退役设施进行分区, 并划分和管理核设施退役子区 ; 配置适宜的安全系统, 包括设置临时隔离间和 ( 或 ) 隔离闸门, 并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使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剂量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 采取相应的辐射安全措施, 如设置有效的通风系统和空气净化装置 ; 实施包括流出物监测在内的辐射监测 ; 对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实施相应的剂量限值和控制 核设施退役单位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对退役过程中的气体和液态流出物进行管理 核设施退役实施相应的应急准备 根据 核设施退役安全要求 (GB/T ), 核设施营运单位均根据核设施的具体情况编制 执行与退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异常工况相符的应急计划 应急计划包含了与潜在事件有关的应急程序 人员培训等内容 通过定期演练 试验对应急程序进行更新 保存核设施退役重要资料的记录 根据 核设施退役安全要求 (GB/T ), 营运单位实施合适的 最新的质量保证大纲 在制定退役工程质保大纲时, 重视退役活动记录和资料的收集和保存 长期保留退役活动中开展的每项任务的记录 80

93 G 乏燃料管理安全 ( 第 4~10 条 ) G.1 一般安全要求 ( 第 4 条 ) 每一缔约方都应该采取适当的步骤, 以确保在乏燃料管理的所有阶段充分保护个人 社会和环境免受放射危害 这样做时, 每一缔约方都应该采取适当步骤, 以便 : (i) 确保乏燃料管理期间的临界问题和产生余热的排出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 (ii) 确保与乏燃料管理相关的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保持在与所采取的燃料循环政策相一致的可实际达到的最低水平 ; (iii) 考虑乏燃料管理过程中不同步骤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 (iv) 在充分尊重国际认可的准则和标准的本国立法框架内, 通过在国家层面上应用监管机构核准的适当方法, 对个体 社会和环境提供有效的防护 ; (v) 考虑可能与乏燃料管理相关的生物学 化学及其他危害 ; (vi) 尽量避免那些对后代产生的能合理预测到的影响超过当代允许的影响的行动 ; (vii) 避免对后代造成过重负担 中国乏燃料管理安全由核电厂 研究堆和乏燃料专门贮存设施 的营运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81

94 (HAF001) 规定,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所营运的, 包括乏燃料管理设施在内的核设施的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并接受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核电厂在堆贮存乏燃料的管理安全主要执行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HAF101)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HAF102)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 (HAF103) 和 压水堆核电厂乏燃料贮存设施设计准则 (EJ/T ) 中有关核电厂乏燃料安全管理的要求 研究堆乏燃料的管理安全主要执行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 (HAF201) 和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HAF202) 中有关研究堆乏燃料安全管理的要求 离堆贮存乏燃料的管理安全主要执行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HAF301) 和 乏燃料离堆贮存水池安全设计准则 (EJ/T ) 中的相关要求 对于核电厂在堆贮存乏燃料和离堆贮存乏燃料, 以及研究堆乏燃料的管理, 均采取了以下措施, 以便尽量减轻对后代的影响和避免对后代造成过重负担 : (1) 尽量避免那些对后代产生的能合理预测到的影响超过当代允许的影响的行动 中国将对乏燃料后处理产生的高放废液进行玻璃固化, 并对玻璃固化体进行深地质处置 根据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深地质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 1 万年以上的安全隔离要求 82

95 (2) 尽量避免对后代造成过重负担 国家原子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该基金专项用于乏燃料运输 离堆贮存 后处理及其产生的高放废物的处理处置 乏燃料后处理厂的建设 运行 改造和退役, 以及乏燃料处理处置的其他支出 中国正在推动大型乏燃料后处理厂建设 G.1.1 核电厂在堆贮存乏燃料管理安全要求根据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HAF102) 核电厂内乏燃料干法贮存系统核安全监管要求 ( 试行 ) 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 (HAD103/03) 和 压水堆核电厂乏燃料贮存设施设计准则 (EJ/T ), 采取了以下措施, 确保在核电厂乏燃料管理的所有阶段充分保护个人 社会和环境免受放射性危害 : (1) 确保临界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主要措施包括遵循已批准的布置方式, 满足贮存设施中对于中子吸收体的各种要求, 执行相应的质量保证程序, 保证乏燃料贮存量小于贮存设施的最大容量 其中, 中子吸收体可以是固定的吸收体薄板, 或者是贮存水池中的含硼水 (2) 确保余热的排出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根据乏燃料贮存水池的最大贮存量, 考虑燃耗和辐射衰变时间, 设计乏燃料贮存水池冷却系统的冷却能力, 保证冷却设备具有一定的裕度 ; 配备具有适宜的补给水和排水能力的系统, 为保持规定的池水温度提供强迫冷却, 83

96 并能够为丧失的强迫冷却提供恢复能力 ; 乏燃料贮存格架的设计考虑了导出燃料组件最大衰变热所需的冷却剂流道 (3) 确保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保持在可实际达到的最低水平 主要措施包括使用不锈钢或其它相应材料制作水池衬里, 保证水池无泄漏 ; 选择适宜的衬里表面粗糙度, 以便进行表面清洗去污 ; 容器装卸水池的设计考虑容器的跌落不会撞击贮存的乏燃料组件 ; 为所有的贮存区提供必要的监测和去污设备, 防止出现不可接受的污染 ; 防止被污染的冷却水泄漏 ; 与水池接触的全部设备的材料与池水相容 ; 为破损燃料提供贮存装置 (4) 考虑乏燃料管理中不同步骤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核电厂产生的乏燃料首先在核电厂乏燃料贮存水池中暂存, 然后被运输到集中贮存设施或后处理设施, 贮存于集中贮存设施的乏燃料也要被运输到后处理厂进行后处理 乏燃料管理各步骤所涉及的设施和运输作业均考虑燃料的类型 燃耗 冷却期和其它特性 在此过程中, 许可证申请者应提交详细的技术文件, 以便说明所采取的措施能够确保乏燃料管理各步骤的安全性 (5) 确保对个人 社会和环境提供有效保护 营运单位按照核电厂选址 设计和建造等部门规章对乏燃料管理设施进行管理, 实施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的质量保证大纲, 遵守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的剂量约束值 (6) 充分考虑可能与乏燃料管理有关的生物学 化学及其他危害 在设施正常运行期间, 将贮存水池的平均温度维持在使工作人 84

97 员舒适和安全的水平 燃料厂房的设计和建造能够防止局部火灾蔓延 G.1.2 研究堆在堆贮存乏燃料管理安全要求根据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 (HAF201) 和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HAF202), 采取以下措施, 确保在研究堆乏燃料管理的所有阶段充分保护个人 社会和环境免受放射性危害 : (1) 确保临界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利用足够的场所贮存研究堆乏燃料, 采用经批准的规程, 按照已评价的布置方式贮存乏燃料组件, 在贮存水池中设置固定的吸收体 ( 如碳化硼铝板 ) 或是溶解于贮存池水中的中子吸收体, 执行相应的监督程序和管理程序 (2) 确保余热的排出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格架和贮存水池的设计采用了保证冷却剂流道畅通的措施, 采用不会造成冷却介质流动阻塞的强迫循环或自然循环方式排出余热, 设置具有一定冗余度的补水设备 (3) 确保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保持在可实际达到的最低水平 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设置净化系统, 控制冷却介质的成分, 禁止重物在燃料贮存区上方移动, 将所有起重操作限制在最小所需高度, 定期检查起重装置, 监测贮存水池的泄漏, 单独存放并及时处理损坏的或泄漏的乏燃料 另外, 通过执行与核电厂乏燃料管理相类似的措施, 确保考虑 85

98 了乏燃料管理中不同步骤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确保对个人 社会 和环境提供有效保护, 对可能与乏燃料管理有关的生物学 化学及 其他危害已作了充分考虑 G.1.3 离堆贮存乏燃料管理安全要求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HAF301) 核电厂内乏燃料干法贮存系统核安全监管要求 ( 试行 ) 乏燃料离堆贮存水池安全设计准则 (EJ/T ) 等部门规章和安全导则对离堆乏燃料管理提出了要求和建议, 并针对干式或湿法贮存设施提出了具体的安全要求和建议 主要的安全要求和建议包括以下几方面 : (1) 保持次临界 乏燃料离堆水池设计的基本目标是保证乏燃料在正常状态和事故工况下均保持次临界状态 主要措施包括对会使燃料移位 密集或其它可能影响燃料次临界状态的内外部事件的可能性和后果进行分析, 优先采用几何安全, 采用全部燃料最大反应时的燃耗, 临界计算考虑慢化剂的密度变化等 (2) 确保热量排出 池水冷却系统的冷却设计基准为在正常状态下保持池水整体温度平均不大于 40 冷却系统故障停止工作后, 在池水温度未超过设计限值以前, 冷却系统能恢复到正常状态 (3) 确保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保持在可实际达到的最低水平 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确保乏燃料包壳的完整性, 设置多道次级屏障, 设置净化系统, 将冷却系统按照一回路 二回路或三回路设计, 设置池水泄漏监测 收集及返回系统等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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