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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安理财 - 和盈资产管理类步步添利人民币理财 A 款 产品说明书 ( 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 一 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 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本产品面向有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投资者均可销售 三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平安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 根据银监会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要求, 特别提示 : 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 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 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谨慎投资 四 平安银行郑重提示 : 在购买理财产品前, 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 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 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 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五 在购买理财产品后, 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 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一 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平安理财 - 和盈资产管理类步步添利人民币理财 A 款产品 产品代码 DJ2LJ 登记编码 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是 C , 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 中国理财 网 ( 查询该产品信息 产品风险评级 二级 中低风险 本产品面向有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投资者均可销售 平安银行建议 : 经我行风险承 适合投资者 受度评估, 评定为 稳健型 平衡型 成长型 进取型 的投资者适合购买本 产品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产品募集期 2017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6 日, 该期间内平安银行接受投资者对本产品 的认购申请 如果该产品募集期结束前认购规模达到 500 亿, 平安银行有权结束募集 1

2 并提前成立, 产品提前成立时平安银行将发布信息披露, 产品最终规模以平安银行实 际募集规模为准 募集期是否允许撤单是 计划发行量 500 亿元, 平安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单位金额 1 元人民币为 1 份 银行有权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 产品提前成立时, 银行将发布公告并调整相关日期, 产品成立 产品最终成立规模以银行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如募集期内认购规模未达到计划发行 量, 或因监管政策等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成立时, 则平安银行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 并 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将产品本金退还至投资者认购账户 产品成立日 2017 年 11 月 27 日, 为认购本产品成立日 如产品认购期提前终止或延长, 实际成立日以平安银行实际公告为准 本理财计划将于 2099 年 11 月 15 日到期, 但在符合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条件时, 产品期限 平安银行有权提前终止和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 实际产品到期日受制于提前终止和 延期终止条款 若确需行使, 平安银行将另行公告 本理财计划面向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起点如下 : 投资者类型销售代码投资起点投资追加份额 认 / 申购起点金额 个人投资者 份 1000 份的整数倍 注 : 投资起点为首次操作购买本产品时需达到的最小份额, 投资追加份额为后续单日 投资需达到的最小份额 交易日 产品存续期内, 任一自然日均为交易日, 每交易日 00:00-24:00 为交易开放时段, 投 资者可通过有效渠道发起对本理财计划的申购及赎回申请, 所有申请指令将于下一工 2

3 作日确认 平安银行另有特别公告的以特别公告的日期为准 产品购买 所有符合本理财产品投资要求的投资者均可通过平安银行电子渠道或者携带本人的 有效证件到各营业网点办理认 申购手续 申购确认 T 交易日的申购指令, 将在下一工作日确认并扣款, 确认当日为投资起息日 T 交易日的赎回指令, 将在下一工作日确认, 确认当日为投资到期日 投资者可选择 赎回确认 全部或部分赎回持有本产品份额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任一交易日, 对于异常的大额赎 回申请, 平安银行系统有权拒绝, 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 带来流动性风险, 详 见 五 大额赎回 单一投资者 持有产品上限 个人投资者持有产品上限为 1.5 亿份 平安银行有权拒绝超过产品持有上限部分的认 申购申请 对于平安银行拒绝的认 申购申请, 视为认 申购不成功 平安银行有权 对该上限进行调整 若确需行使, 平安银行将另行公告 资金到账日 投资到期日 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日后 3 个工作日 (T+3) 内将理财份额对应本 金及收益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 逢节假日顺延 理财产品管理人 平安银行 理财资产托管人 平安银行上海分行 托管费率 0.00% 到 0.20%( 年化 ) 固定管理费率 0.00% 到 0.80%( 年化 ) 销售手续费率 0.00% 到 0.60%( 年化 ) 产品业绩基准 平安银行将根据市场利率变动及资金运作情况不定期计算并公布年化业绩基准, 并至 少于新业绩基准启用前 1 个工作日通过各渠道公布 理财收益分档示例根据当期可投资资产收益率, 扣除理财产品销售费 托管费 固定管理费等费用, 3

4 若所投资的资产按时收回全额本金和收益, 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年化业绩基准分档测 算示例如下 : 投资者实际投资期业绩基准启用日期 1 天 投资期 13 天 3.95% 2017 年 11 月 27 日 14 天 投资期 30 天 4.08% 2017 年 11 月 27 日 31 天 投资期 60 天 4.35% 2017 年 11 月 27 日 61 天 投资期 90 天 4.45% 2017 年 11 月 27 日 91 天 投资期 4.55% 2017 年 11 月 27 日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 投资需谨慎 若产品未达到投资者年化业绩基准, 平安银行不收取投资管理费 ; 在达到投资者年 化业绩基准的情况下, 平安银行按照说明书约定的年化业绩基准支付投资者收益 后, 将超过部分作为银行超额业绩管理费收取, 详见 六 理财产品费用 收益计 算及分配 理财期内, 平安银行对本产品保留 : 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在理财期内任一天提前终止产 提前和延期终止权 品的权利, 以及在产品到期日延期结束产品的权利 银行在提前终止日或者在产品到 期日前 2 个工作日发布信息公告 以投资者的每笔认 申购为单位计算其存续天数, 当投资者赎回时, 按照其赎回份额 的实际存续天数确定对应的业绩基准档, 并执行认 申购之日对应业绩基准计算投资 收益计算及分配方式 者收益 实际存续天数 : 自投资者单笔投资起息日 ( 含 ) 起至投资到期日 ( 不含 ) 止 期间的天数 ; 如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本产品份额, 则该份额的实际存续天数自产品 成立日 ( 含当日 ) 起开始计算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4

5 其他规定 赎回确认日投资者资金不计利息, 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募集期内的利息 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 二 投资对象本产品投资于市场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资产 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托计划 委托债权 资产收益权 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等类固定收益工具 符合上述投向的资产管理计划, 以及政策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种类 投资比例 货币市场工具 0-90% 债券资产 0-80% 信托计划 委托债权 资产收益权 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等其他资产 0-90% 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 在不对投资者实质性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且按约披露的前提下, 对本理财 产品的投资种类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 可在公告发布后任何一个交易日的开放时段 办理赎回该理财产品的相关手续 投资者未提出赎回申请则视同无异议, 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 三 投资管理人 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平安银行 平安银行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和授权, 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 向和方式, 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代表投资者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 合同等文本 平安 银行拥有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 拥有银行间市场的交易资格 本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等受托人 管理人均经过平安银行相关制度流程选任, 符合平 安银行准入标准 四 开放期产品认购 申购 赎回方式 5

6 1 产品认购产品募集期间, 投资者可于平安银行网上银行或者营业网点发起认购, 投资者首笔投资起点为 份, 后续以 1000 份为单位追加投资 产品募集期间的认购指令, 将在成立日确认并扣款, 确认当日为投资起息日 产品募集期内不接受赎回申请 2 产品申购产品存续期间, 投资者可于平安银行网上银行或者营业网点发起申购, 投资者首笔投资起点为 份, 后续以 1000 份为单位追加投资 T 交易日的申购指令, 将在下一工作日确认并扣款, 确认当日为投资起息日 3 产品赎回产品存续期间, 投资者可于平安银行网上银行或营业网点网点发起赎回, 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持有本产品份额 投资者每次部分赎回份额为 1000 份的整倍数 T 交易日的赎回指令, 将在下一工作日确认, 确认当日为投资到期日 投资者可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持有本产品份额 五 大额赎回 单个交易日, 本产品的产品份额净赎回申请 ( 单日赎回申请份额与申购份额的差额, 下同 ) 超过上一工作 日产品总份额的 15% 或连续三个工作日赎回累计达到总产品份额的 30%, 判定为大额赎回 理财产品发生大额赎回, 平安银行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根据平安银行披露的开放日可 重新进行产品份额的赎回 在发生大额赎回且平安银行暂停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时, 平安银行最迟于次一工 作日通过平安银行网站 ( 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大额赎回相关信息 六 理财产品费用 收益计算及分配 1 理财产品费用的来源与实现途径本理财产品费用包括 : 销售手续费 ( 率 ):0.00%-0.60%; 托管费 ( 率 ):0.00%-0.20%; 投资管理费分为固定管理费与超额业绩管理费两部分, 其中固定管理费率为 :0.00%-0.80%; 扣除销售手续费 托管费 6

7 固定管理费后 : 若产品未达到年化业绩基准, 平安银行不收取超额业绩管理费 ; 在达到投资者年化业绩基准的情况下, 平安银行按照适用的年化业绩基准支付投资者收益后, 从超出部分提取超额业绩管理费 上述费用除超额业绩管理费外均按日以产品存续规模计提 超额业绩管理费于每年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提取一次, 以当年提取日 ( 不含 ) 距上一年提取日 ( 含 ) 产品累计赎回份额为基数进行提取 ( 产品成立当年, 以当年提取日 ( 不含 ) 距产品成立日 ( 含 ) 产品累计赎回份额为基数进行提取 ), 但平安银行收取的超额业绩管理费不超过提取日 ( 不含 ) 距上一年提取日 ( 含 ) 产品累计赎回份额的 XX% 2 理财收益计算方式及支付平安银行将根据市场利率变动及资金运作情况不定期调整各档次年化业绩基准, 并至少于新年化业绩启用前 1 个工作日通过各渠道公布 本产品以投资者的每个确认日的份额为单位计算其持有天数, 并按照其赎回份额的实际持有天数确定对应的业绩基准档, 再根据该笔确认日执行的该档业绩基准计算并支付投资者收益 3 计算公式投资者实际收益 = 到期产品份额 实际投资期 执行的年化业绩基准 /365 4 情景分析 以下所列情景的相关数据均为假设, 并不反映理财产品未来的真实表现及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亦不构成收益承诺 情景一 : 某投资者于 7 月 1 日申购确认 份, 于 9 月 1 日对该笔申购确认赎回 份, 该笔申购份额实际投资期为 62 天, 该笔投资的实际投资期内, 如平安银行公布的该笔投资成立时对应的分档年化业绩基准为 3.75% 在达到公布业绩基准的条件下: 投资者全部赎回份额对应的理财收益应 = % = 元 情景二 : 某投资者于 20XX 年 7 月 1 日申购确认 份, 于 8 月 1 日申购确认 份, 于 9 月 1 日赎回 7

8 确认 份 此种情况下, 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赎回持有的笔数及对应份额 : 认购笔数认购日期认购份额 1 20XX 年 7 月 1 日 XX 年 8 月 1 日 选择一 : 先赎回对应 8 月 1 日申购份额 ( 即第 2 笔投资 ) 中 份 ( 此操作赎回份额对应的第 2 笔投资的存续天数为 8 月 1 日至 9 月 1 日, 共 31 天 第 2 笔投资起始平安银行公布的对应档次年化业绩基准为 3.50%), 再赎回对应 7 月 1 日申购份额 ( 即第 1 笔投资 ) 中的 份 ( 此操作赎回份额对应的第 1 笔投资的存续天数为 62 天 第 1 笔投资起始平安银行公布的对应档次年化业绩基准为 3.75%) 在达到公布业绩基准的条件下 : 投资者第 1 笔投资赎回份额的理财收益应 = % = 元 ; 投资者第 2 笔投资赎回份额的理财收益应 = % = 元 ; 两笔投资收益共计 : 元选择二 : 一次性赎回 7 月 1 日申购份额 份 在达到公布业绩基准的条件下 : 投资者一次性全部赎回份额对应的理财收益应 = % = 元 最不利的投资情形 : 投资者无法收回投资本金 5 理财资金支付 (1) 本理财产品宣告成立之日起, 平安银行将对理财资金按照合约约定进行管理和运作, 理财资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理财合约终止后由银行进行最终清算, 并按约定支付应付款项, 其中, 清算期间理财本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 本金支付 : 产品赎回 银行到期终止理财或提前 / 延期终止理财, 则平安银行对投资者归还剩余本金, 并在到期日 银行到期终止日或提前终止日后 3 个工作日 (T+3) 内将本金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 逢节假日顺延 8

9 (3) 收益支付 : 产品赎回 银行到期终止理财或提前 / 延期终止理财, 平安银行计算到期收益, 并在到 期日 银行到期终止日或提前终止日后 3 个工作日 (T+3) 内将收益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 逢节假日顺延 6 特别说明 (1) 提前 / 延期终止权利 在理财产品到期前, 投资者无提前 / 延期终止权,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并影响本产品的正常运作, 以及其他平安银行认为需要提前 / 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时, 平安银行有提前 / 延期终止权 如果平安银行提前 / 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 平安银行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并在提前 / 延期终止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和收益, 理财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 (2) 本理财产品宣告成立之日起, 平安银行将对理财资金按照合约约定进行管理和运作, 理财资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前交存于银行的理财本金, 从投资者认购日起到本理财产品认购划款日 ( 不含 ) 为止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理财合约终止后由银行进行最终清算, 并按约定支付应付款项 (3) 理财产品到期时, 如果若因市场极端情况或相关的法律 政策变动, 导致使资产组合无法支付投资者赎回申请, 平安银行有权暂停投资者的到期赎回 (4)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防范和化解理财产品在投资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客观评估理财产品所投资产账面价值, 平安银行有权对涉及信用风险的资产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计提操作将依据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 秉承谨慎性 客观性 及时性原则 七 风险揭示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 不保证理财本金和收益, 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谨慎投资 此外, 由于主动管理以达到业绩基准的需要, 本理财产品存在在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制度要求下, 通过借助货币市场工具从金融市场融入资金用于理财产品投资组合管理的情况, 请投资人知悉此种操作可能放大给理财产品投资人带来的投资风险 本产品风险揭示内容详见 平安理财 - 和盈资产管理类开放式阶梯收益型人民币理财 A 款产品风险揭示书, 请投资者详细阅读, 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自身判断自 9

10 主参与交易, 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八 信息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平安银行认为适当的方式 地点进行 银行 投资者同意理财资产报告无需审计 如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 相关审计费用由理财资产承担 本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规定等详见 平安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并注意查阅相关产品信息 九 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 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平安银行终止双方理财关系的情形 (1) 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扣款失败, 则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失败 (2) 若投资者的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或者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 则视同投资者违约, 平安银行有权自扣划或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之日起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 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 如因此造成平安银行损失, 投资者应赔偿平安银行损失 (3) 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平安银行认定必须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的其他情形 2 理财产品合同违约 (1)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 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资金设定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 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 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产品合约, 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 若投资者发生违约, 给本期理财产品或本期理财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 银行或 / 及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 均由违约投资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同时平安银行有权代表本期理财产品向责任方依法追偿, 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期理财产品资产 (3) 理财产品合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 ) 的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行业规则 合约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首先协 10

11 商解决, 若无法达成一致,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 特别提示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 平安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与 平安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不同之处, 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 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 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 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请向平安银行各营业网点理财经理咨询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 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 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 亦不构成平安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额外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操作 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理财产品可根据平安银行的各销售渠道的说明与规定办理质押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由平安银行负责解释 本产品投资人已阅读并领取 平安理财 - 和盈资产管理类开放式阶梯收益型人民币理财 A 款产品说明书, 共 12 页, 充分了解本产品的收益和风险, 自愿购买 投资人签字 : 日期 : 年月日 11

12 平安理财 - 和盈资产管理类步步添利人民币理财 A 款 产品说明书 ( 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 一 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 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本产品面向有投资经验及无投资经验投资者均可销售 三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平安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 投资 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 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谨慎投资 四 平安银行郑重提示 : 在购买理财产品前, 投资者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 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 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 在慎重考虑后自行 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五 在购买理财产品后, 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 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一 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平安理财 - 和盈资产管理类步步添利人民币理财 A 款产品 产品代码 DJ2LJ 登记编码 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是 C , 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 中国理财 网 ( 查询该产品信息 产品风险评级 二级 ( 中低 ) 风险 12

13 适合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2017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6 日, 该期间内平安银行接受投资者对本产品 产品募集期 的认购申请 如果该产品募集期结束前认购规模达到 500 亿, 平安银行有权结束募集 并提前成立, 产品提前成立时平安银行将发布信息披露, 产品最终规模以平安银行实 际募集规模为准 产品募集期内不接受赎回申请 募集期是否允许撤单是 计划发行量 500 亿元, 平安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单位金额 1 元人民币为 1 份 本理财计划面向机构投资者的认 / 申购起点如下 : 认 / 申购起点金额 投资者类型销售代码认 / 申购起点追加份额 机构投资者 份 份的整数倍 银行有权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 产品提前成立时, 银行将发布公告并调整相关日期, 产品成立 产品最终规模以银行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如募集期内认购规模未达到计划发行量, 或 因监管政策等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成立时, 则平安银行有权宣布产品不成立, 并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将产品本金退还至投资者认购账户 产品成立日 2017 年 11 月 27 日, 为认购本产品起息日 如产品认购期提前终止或延长, 实际成立日以平安银行实际公告为准 交易日 产品存续期内, 任一自然日均为交易日, 每交易日 00:00-24:00 为交易开放时段 投 资者可通过有效渠道发起对本理财计划的申购及赎回申请 平安银行另有特别公告的 13

14 以特别公告的日期为准 产品购买 投资者可通过平安银行营业网点柜面 网上银行 橙 e 网橙 e 财富办理 申购指令在工作日确认 : 任一工作日 12:00 前的申购指令, 该工作日当日确认 ; 工 申购确认 作日 12:00 后的申购指令, 下一工作日确认 确认当日为投资起息日 平安银行另 有特别公告的以特别公告的日期为准 赎回指令在工作日确认 : 任一工作日 12:00 前的赎回指令, 该工作日当日确认 ; 工 作日 12:00 后的赎回指令, 下一工作日确认 确认当日为投资到期日 投资者可选 赎回确认 择全部或部分赎回持有本产品份额 平安银行另有特别公告的以特别公告的日期为 准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任一交易日, 对于异常的大额赎回申请, 平安银行系统有权拒 绝, 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 带来流动性风险, 详见 五 大额赎回 单一投资者 持有产品上限 机构投资者持有产品上限为 10 亿份 平安银行有权拒绝超过产品持有上限部分的认 申购申请 对于平安银行拒绝的认 申购申请, 视为认 申购不成功 平安银行有权 对该上限进行调整 若确需行使, 平安银行将提前 2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产品期限 本理财计划将于 2099 年 11 月 15 日到期, 实际产品到期日受制于提前终止和延 期终止条款 若确需行使, 平安银行将另行公告 资金到账日 投资到期日 产品到期日 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日后 3 个工作日 (T+3) 内将理 财份额对应本金及收益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 逢节假日顺延 理财产品管理人 平安银行 理财资产托管人 平安银行上海分行 托管费率 0.00% 到 0.20%( 年化 ) 固定管理费率 0.00% 到 0.80%( 年化 ) 14

15 销售手续费率 0.00% 到 0.60%( 年化 ) 产品业绩基准 平安银行将根据市场利率变动及资金运作情况不定期计算并公布年化业绩基准, 并至 少于新业绩基准启用前 1 个工作日公布 根据当期可投资资产收益率, 扣除理财产品销售费 托管费 固定管理费等费用, 若所投资的资产按时收回全额本金和收益, 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年化业绩基准分档测 算示例如下 : 投资者实际投资期业绩基准启用日期 1 天 投资期 13 天 3.95% 2017 年 11 月 27 日 14 天 投资期 30 天 4.08% 2017 年 11 月 27 日 理财收益分档示例 31 天 投资期 60 天 4.35% 2017 年 11 月 27 日 61 天 投资期 90 天 4.45% 2017 年 11 月 27 日 91 天 投资期 4.55% 2017 年 11 月 27 日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 投资需谨慎 若产品未达到投资者年化业绩基准, 平安银行不收取投资管理费 ; 在达到投资者年 化业绩基准的情况下, 平安银行按照说明书约定的年化业绩基准支付投资者收益 后, 将超过部分作为银行超额业绩管理费收取, 详见 六 理财产品费用 收益计 算及分配 产品存续期内, 平安银行对本产品保留 : 根据市场情况选择在理财期内任一天提前终 提前和延期终止权 止产品的权利, 以及在产品到期日延期结束产品的权利 银行在提前终止日或者在产 品到期日前 2 个工作日发布信息公告 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 投资者资金不 计息 收益计算及分配方式以投资者的每笔认 申购为单位计算其存续天数, 当投资者赎回时, 按照其赎回份额 15

16 的实际投资期确定对应的业绩基准档, 并执行认 申购之日对应业绩基准计算投资者 收益 投资者单笔认 申购投资起息日 ( 含 ) 起至投资到期日 ( 不含 ) 止期间的天数 ; 如投 实际投资期 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本产品份额, 则该份额的实际存续天数自产品成立日 ( 含当日 ) 起开始计算 税款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其他规定 赎回确认日投资者资金不计利息, 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募集期内的利息 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 二 投资对象本产品投资于市场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同业资产 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托计划 委托债权 资产收益权 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等类固定收益工具 符合上述投向的资产管理计划, 以及政策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投资种类 投资比例 货币市场工具 0-90% 债券资产 0-80% 信托计划 委托债权 资产收益权 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基金等其他资产 0-90% 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 在不对投资者实质性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且按约披露的前提下, 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种类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 可在公告发布后任何一个交易日的开放时段办理赎回该理财产品的相关手续 投资者未提出赎回申请则视同无异议, 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 16

17 三 投资管理人 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平安银行 平安银行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和授权, 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 的投资方向和方式, 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代表投资者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 合同等文本 平安银行拥有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 拥有银行间市场的交易资格 本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等受托人 管理人均经过平安银行相关制度流程选任, 符合平安银行准入标准 四 开放期产品认购 申购 赎回方式 1 产品认购产品募集期间, 投资者可于平安银行橙 E 网 网上银行或者营业网点发起认购, 投资起点为 份, 后续以 份为单位追加投资 产品募集期间的认购指令, 将在成立日确认并扣款, 确认当日为投资起息日 产品募集期内不接受赎回申请 2 产品申购产品存续期间, 投资者可于平安银行橙 E 网 网上银行或者营业网点发起申购, 投资者首笔投资起点为 份, 后续以 份为单位追加投资 申购指令在工作日确认 : 任一工作日 12:00 前的申购指令, 该工作日当日确认 ; 工作日 12: 00 后的申购指令, 下一工作日确认 确认当日为投资起息日 3 产品赎回产品存续期间, 投资者可在交易开放时段内于平安银行网上银行或营业网点网点发起赎回, 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当期持有本产品份额 投资者部分赎回份额为 份的整倍数, 且剩余产品份额不得低于投资起点时, 否则需全部赎回 赎回指令在工作日确认 : 任一工作日 12:00 前的赎回指令, 该工作日当日确认 ; 工作日 12: 00 后的赎回指令, 下一工作日确认 确认当日为投资到期日 17

18 五 大额赎回 单个交易日, 本产品的产品份额净赎回申请 ( 单日赎回申请份额与申购份额的差额, 下同 ) 超过 上一工作日产品总份额的 15% 或连续三个工作日赎回累计达到总产品份额的 30%, 判定为大额赎 回 理财产品发生大额赎回, 平安银行有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投资者根据平安银行披露 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产品份额的赎回 在发生大额赎回且平安银行暂停接受投资者赎回申请时, 平 安银行最迟于次一工作日通过平安银行网站 ( 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大 额赎回相关信息 六 理财产品费用 收益计算及分配 1 理财产品费用的来源与实现途径本理财产品费用包括 : 销售手续费 ( 率 ):0.00%-0.60%; 托管费 ( 率 ):0.00%-0.20%; 投资管理费分为固定管理费与超额业绩管理费两部分, 其中固定管理费率为 :0.00%-0.80%; 扣除销售手续费 托管费 固定管理费后 : 若产品未达到年化业绩基准, 平安银行不收取超额业绩管理费 ; 在达到投资者年化业绩基准的情况下, 平安银行按照适用的年化业绩基准支付投资者收益后, 从超出部分提取超额业绩管理费 上述费用除超额业绩管理费外均按日以产品存续规模计提 超额业绩管理费于每年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提取一次, 以当年提取日 ( 不含 ) 距上一年提取日 ( 含 ) 产品累计赎回份额为基数进行提取 ( 产品成立当年, 以当年提取日 ( 不含 ) 距产品成立日 ( 含 ) 产品累计赎回份额为基数进行提取 ), 但平安银行收取的超额业绩管理费不超过提取日 ( 不含 ) 距上一年提取日 ( 含 ) 产品累计赎回份额的 XX% 2 理财收益计算方式及支付 平安银行将根据市场利率变动及资金运作情况不定期调整各档次年化业绩基准, 并至少于新 18

19 年化业绩启用前 1 个工作日公布 本产品以投资者的每个赎回确认日的份额为单位计算其持有天数, 并按照其赎回份额的实际持有天数确定对应的业绩基准档, 再根据该笔确认日执行的该档业绩基准计算并支付投资者收益, 3 计算公式投资者实际收益 = 到期产品份额 实际投资期 执行的年化业绩基准 /365 4 情景分析以下所列情景的相关数据均为假设, 并不反映理财产品未来的真实表现及投资者实际可获得的理财收益, 亦不构成收益承诺 情景一 : 某投资者于 7 月 1 日申购确认 份, 于 9 月 1 日对该笔申购确认赎回 份, 该笔申购份额实际投资期为 62 天, 该笔投资的实际投资期内, 如平安银行公布的该笔投资成立时对应的分档年化业绩基准为 3.75% 在达到公布业绩基准的条件下: 投资者全部赎回份额对应的理财收益 = % = 元 情景二 : 某投资者于 20XX 年 7 月 1 日申购确认 份, 于 8 月 1 日申购确认 份, 于 9 月 1 日赎回确认 份 此种情况下, 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赎回持有的笔数及对应份额 : 认购笔数认购日期认购份额 1 20XX 年 7 月 1 日 XX 年 8 月 1 日 选择一 : 先赎回对应 8 月 1 日申购份额 ( 即第 2 笔投资 ) 中 份 ( 此操作赎回份额对 19

20 应的第 2 笔投资的存续天数为 8 月 1 日至 9 月 1 日, 共 31 天 第 2 笔投资起始平安银行公布的对应档次年化业绩基准为 3.50%), 再赎回对应 7 月 1 日申购份额 ( 即第 1 笔投资 ) 中的 份 ( 此操作赎回份额对应的第 1 笔投资的存续天数为 62 天 第 1 笔投资起始平安银行公布的对应档次年化业绩基准为 3.75%) 在达到公布业绩基准的条件下: 投资者第 1 笔投资赎回份额的理财收益 = % = 元 ; 投资者第 2 笔投资赎回份额的理财收益 = % = 元 ; 两笔投资收益共计 : 元选择二 : 一次性赎回 7 月 1 日申购份额 份 在达到公布业绩基准的条件下 : 投资者一次性全部赎回份额对应的理财收益 = % = 元 ( 以上均为假设数据,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 投资须谨慎 ) 最不利的投资情形 : 投资者无法收回投资本金 5 理财资金支付 (1) 本理财产品宣告成立之日起, 平安银行将对理财资金按照合约约定进行管理和运作, 理财资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理财合约终止后由银行进行最终清算, 并按约定支付应付款项, 其中, 清算期间理财本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 本金支付 : 产品赎回 银行到期终止理财或提前 / 延期终止理财, 则平安银行对投资者归还剩余本金, 并在到期日 银行到期终止日或提前终止日后 3 个工作日 (T+3) 内将本金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 逢节假日顺延 (3) 收益支付 : 产品赎回 银行到期终止理财或提前 / 延期终止理财, 平安银行计算到期收益, 并在到期日 银行到期终止日或提前终止日后 3 个工作日 (T+3) 内将收益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 逢节假日顺延 6 特别说明 (1) 提前 / 延期终止权利 在理财产品到期前, 投资者无提前 / 延期终止权,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 出现重大调整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并影响本产品的正常运作, 以及其他平安银行认为需要提 20

21 前 / 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况时, 平安银行有提前 / 延期终止权 如果平安银行提前 / 延期终止本理财产品, 平安银行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并在提前 / 延期终止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理财本金和收益, 理财收益按实际投资期计算 (2) 本理财产品宣告成立之日起, 平安银行将对理财资金按照合约约定进行管理和运作, 理财资金不另计存款利息 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前交存于银行的理财本金, 从投资者认购日起到本理财产品认购划款日 ( 不含 ) 为止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理财合约终止后由银行进行最终清算, 并按约定支付应付款项 (3) 理财产品到期时, 如果若因市场极端情况或相关的法律 政策变动, 导致使资产组合无法支付投资者赎回申请, 平安银行有权暂停投资者的到期赎回 (4)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防范和化解理财产品在投资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客观评估理财产品所投资产账面价值, 平安银行有权对涉及信用风险的资产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计提操作将依据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 秉承谨慎性 客观性 及时性原则 七 风险揭示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 不保证理财本金和收益, 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谨慎投资 此外, 由于主动管理以达到业绩基准的需要, 本理财产品存在在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制度要求下, 通过借助货币市场工具从金融市场融入资金用于理财产品投资组合管理的情况, 请投资人知悉此种操作可能放大给理财产品投资人带来的投资风险 本产品风险揭示内容详见 平安理财 - 和盈资产管理类开放式阶梯收益型人民币理财 A 款产品风险揭示书, 请投资者详细阅读, 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 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八 信息披露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平安银行认为适当的方式 地点进行 银行 投资者同意理财资产报告无需审计 如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 相关审计费用由理财资产承担 本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规定等详见 平安银行和盈系列开放式阶梯型人民币公司理 21

22 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 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并注意查阅相关产品信息 九 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 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平安银行终止双方理财关系的情形 (1) 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扣款失败, 则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失败 (2) 若投资者的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或者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 则视同投资者违约, 平安银行有权自扣划或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之日起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 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 如因此造成平安银行损失, 投资者应赔偿平安银行损失 (3) 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平安银行认定必须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的其他情形 2 理财产品合同违约 (1)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 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资金设定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 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 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产品合约, 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 若投资者发生违约, 给本期理财产品或本期理财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 银行或 / 及任何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 均由违约投资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同时平安银行有权代表本期理财产品向责任方依法追偿, 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期理财产品资产 (3) 理财产品合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 ) 的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行业规则 合约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首先协商解决, 若无法达成一致, 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 特别提示本产品说明书与 平安银行和盈系列开放式阶梯型人民币公司理财产品认购确认书及合约 平安银行和盈系列开放式阶梯型人民币公司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平安银行和盈系列开放式阶梯型人民币公司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 共同构成投资者与平安银行之间的理财产品合同 本理财产品 22

23 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 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 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 若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 请向平安银行各营业网点理财经理咨询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 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 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 亦不构成平安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额外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只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操作 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由平安银行负责解释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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