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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 菁英领航 少儿教育年金保险 ( 分红型 ) 1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 1.1 本主险合同 ( 指您购买的 中信保诚 菁英领航 少儿教育年金保险 ( 分红型 ) 产 品合同 ) 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如果该


信诚附加「《防癌长期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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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 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发生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见附录名词释义 )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我们将按该标准所列之伤残程度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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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人寿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9 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我们公司 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说明 英大人寿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农银爱守护年金保险条款 农银人寿 [2018] 年金保险 006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主. 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 ( 即犹豫期 ) 内您若要求退保, 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主险合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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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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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02 阳光人寿阳光吉利年金保险B款条款

阳光人生终身寿险

农银鸿福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注, 请您注意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终止 1.

保险产品报备文件之一:备案材料清单表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阅 读 指 引

人保寿险康宁人生两全保险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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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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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团体重大疾病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 e 爱家两全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 e 爱家两全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 的被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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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重大疾病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 e 爱家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 e 爱家定期寿险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 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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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阳光人寿 [2014] 年金保险 077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阳光人寿阳光稳利年金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BELC-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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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人寿发[2012]13号-3 嘉禾福星高照两全保险(分红型)

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人寿福慧鑫盛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 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渤海人寿福慧鑫盛年金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

农银人寿发[2014]36号-10 农银财富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及附加保险合同 ( 若有 ) 构成, 其组成文件如下 : 一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二 条款 ; 三 投保单客户联或复印件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客户联或复印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

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人寿福慧双足年金保险 (B 款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 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渤海人寿福慧双足年金保险 (B 款 ) 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订立 5.1 现金价值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2 合同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合同效力终止 1.3 犹豫期 9.3 适用主合同条款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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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泰瑞年两全保险B款条款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1.1 合同构成 6.1 合同效力中止 10.1 保单周年日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6.2 合同效力恢复 ( 复效 ) 10.2 保单年度 1.3 犹豫期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意外伤害

8-1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关于附加疾病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9.5 合同内容

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人寿福鑫双足年金保险 (C 款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 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渤海人寿福鑫双足年金保险 (C 款 ) 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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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人寿京富年年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本公司 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本公 司之间订立的 北京人寿京富年年年金保险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 投保单 现金价值表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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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6 保险金的给付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6.1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 1.2 投保年龄 年龄计算与错误的处理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 1.3 合同的生效日 6.3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1.4 保险期间 6.4 如何申请保险金 1.5 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优享 D 款年金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 ( 详见释义 ), 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1.3 犹豫期 9.3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9.4 欠款扣除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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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订立 5.1 现金价值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2 合同生效 9.2 合同效力终止 1.3 犹豫期 9.3 适用主合同条款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2.1 保险期间 6.1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优享 D 款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 凡出生满 28 天至 65 周岁 ( 详见释义 ), 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 七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八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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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六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祥云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祥云两全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的被保 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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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 未来有数未来有数 两全保险 B 款 ( 分红型 ) 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 ( 投保人 ) 理解 信诚 未来有数 两全保险 B 款 ( 分红型 ) 条款, 本合同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您收到本合同后 10 天 ( 即犹豫期 ) 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现金红利的权利...3.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特别红利的权利...3.2 您有终止合同的权利...4.7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终止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4.7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3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6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我们与您的协议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 1.2 保险合同的构成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障给付利益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除外责任 2.5 受益人 2.6 如何申请生存保险金 2.7 生存保险金的领取 2.8 如何申请满期保险金 2.9 如何申请理赔 3 分红利益 3.1 现金红利 3.2 特别红利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4.1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4.2 保险单借款 4.3 保险费的垫缴 4.4 欠款的偿还 4.5 宽限期 4.6 合同效力的恢复 4.7 终止保险合同 5 基本条款 5.1 保险责任的开始 5.2 年龄与性别误告 5.3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5.4 变更通讯方式 5.5 合同效力的终止 5.6 保险事故的通知 5.7 失踪处理 5.8 身体检查与验尸 5.9 争议的处理 5.10 特别约定 5.11 适用币种 6 名词释义 B10-1

信诚 未来有数未来有数 两全保险 B 款 ( 分红型 ) 1 我们 (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与您 ( 投保人 ) 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种类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 信诚 未来有数 两全保险 B 款 ( 分红型 )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一种提供身故保障 生存保险金利益 满期保险金利益 分红利益和其他利益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您与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主合同和附加合同 ( 如果有 ) 构 成, 包括以下部分 : 保险单 保险条款 所附的投保书 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 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 投保年龄 1.3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 且出生满 30 天至 12 周岁 ( 见 6 名词释义 ) 的少儿 ( 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 投保本保险 犹豫期 1.4 您收到本合同后, 我们给予您 10 天的犹豫期, 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需要填写撤销合同的申请, 连同保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 在本合同送达日的次日起 10 天内, 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给我们, 即可撤销该保险合同 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零时起正式撤销, 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且在扣除 10 元的工本费后, 无息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2 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障给付利益 保险金额 2.1 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期间 2.2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 至被保险人满 2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 见 6 名词释义 ) 止 ( 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 则主合同的保 险期间至被保险人 25 周岁当日止 ) 保险责任 2.3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1) 生存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 15 16 17 周岁的首个首个保单周年日, 我们每年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予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予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高等教育保险金 B10-2

被保险人生存至 18 19 20 21 周岁的首个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我们每年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高等教育保险金予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予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2) 满期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 我们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满期保险金予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3)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 且身故时年龄未满 18 周岁, 我们将按您已缴的主合同标准标准保险费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费和主合同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 ( 含 ) 后身故, 我们将按您已缴的主合同标准标准保险费的 110% 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保险利益中所述的标准标准保险费不包括因被保险人实际情况而加费的部分 (4)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年龄已满 18 周岁 ( 含 ) 后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 见 6 名词释义 ) 且自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的原因导致身故的, 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 (3) 项身故保险金外, 还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 在被保险人满十八周岁之前, 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与在我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除外责任 2.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在本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2 年内自杀 ; (2) 您故意造成的 ;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主合同有现金价值或者未领取的款项, 发生上述第 (1) (3) ( 种情形之一时, 我们将向您退还上述款项, 本合同效力合同效力终止 ; 发生上述第 (2) 种情形时, 我们 将向您退还未领取的款项, 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 本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 (1) 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情况下自杀或自伤 ; (2) 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 ;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4) 非法服用 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 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醉酒或斗殴 ; (5)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食物中毒 医疗事故 ( 见 6 名词释义 ) 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 B10-3

私自服用 涂用涂用 注射药物 ; (6)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 ICD-10 10) 为准 ) 而导致的 ; (7) 酒后驾驶 ( 见 6 名词释义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 6 名词释义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 6 名词释义 ) 的机动车 ( 见 6 名词释义 ); (8) 参加潜水 ( 见 6 名词释义 ) 滑水 滑水 跳伞跳伞 攀岩 ( 见 6 名词释义 ) 蹦极 跳 赛马赛马 赛车赛车 摔跤摔跤 探险活动 ( 见 6 名词释义 ) 及特技表演 ( 见 6 名词释义 ) 等高风险活动 ; (9) 怀孕 分娩或流产 ; (10 10) 战争 军事冲突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1 11)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辐射或污染 ; (12 1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见 6 名词释义 ) 受益人 2.5 主合同所指的受益人包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及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主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将及时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如何申请生存保险金 2.6 申领生存保险金时, 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 (1) 生存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 ; B10-4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身份证明文件 ; (4) 生存保险金作为生存保险金受益人遗产继承时, 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 相关证明文件 生存保险金的领取 2.7 在本合同生效后, 保险金受益人可选择以下方式领取生存保险金 : (1) 储存生息 : 生存保险金留存在我们公司, 每年按照生存金储存生息利率 ( 见 6 名词释义 ) 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 (2) 现金领取 主合同默认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为储存生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金受益 人可随时申请领取留存在我们公司的生存保险金 如何申请满期保险金 2.8 申领满期保险金时, 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 (1) 满期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 ;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身份证明文件 ; (4) 满期保险金作为满期保险金受益人遗产继承时, 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 相关证明文件 如何申请理赔 2.9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 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 (1) 理赔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 ;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户籍注销证明 ; (4) 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 身份证明文件 ;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 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 (6) 您 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 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继承时, 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 件 ; (8) 意外事故证明 ( 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 ) 我们将在收到您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完整的索赔资料后, 及时作出核定 如情形复杂, 我们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我们会在核定后及时通我们会在核定后及时通 知您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 但对于事故性质但对于事故性质 损失程度等不明确以及在保险事故 发生后您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未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我们的情况除外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未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我们的情况除外 B10-5

3 分红利益 现金红利 3.1 您的主合同在有效期内可享有现金分红 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现金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有现金红利分配, 我们将于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派发给您, 并会每年向您寄送一份红利通知书, 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领取现金红利 : (1) 储存生息 : 红利留存在我们公司, 每年按照现金红利储存生息利率 ( 见 6 名词释义 ) 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 (2) 抵缴保险费 : 红利留存在我们公司, 用于抵缴保险费, 如果有余额将按 储存生息的办法处理 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的方式, 我们将按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无论您 选择的是何种领取方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均可随时申请领取现金红利 如果您终止本合同或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将不派发当年度的现金红利 在我们给 付身故保险金 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或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 若有留存在 我们公司的现金红利及利息, 将一并给付 特别红利 3.2 若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 我们将额外一次性向您给付特别红利 ( 见 6 名词释义 )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4.1 主合同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缴日词释义 ) 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缴日 ( 见 6 名 保险单借款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如果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 借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 且借款应在下一保单周年日前偿还, 累计借款本息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 因垫缴到期保险费时不受此限 ) 如果逾期未偿还, 则该项未偿还利息将在保单周年日加算到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 如果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 ( 见 6 名词释义 ) 超过或等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也不享有 任何红利分配的权益 B10-6

保险费的垫缴 4.3 您可以选择该项利益, 如果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本合同保险费, 而您的主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之后的余额, 足以垫缴到期保险费的 ( 含附加合同 ), 我们将按第 4.2 条保险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 为您垫缴该期保险费 垫缴期内, 本合同仍然有效 欠款的偿还 4.4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办理终止保险合同 复效时, 如您有欠缴的保险费或保 险单借款未还清, 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行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 除 宽限期 4.5 如果您超过保险费应缴日仍未缴付保险费, 从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 如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仍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但会先扣除未归还款项 ( 见 6 名词释义 ) 宽限期届满, 您仍未缴纳保险费的,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也不享有任何红利分配的权益 合同效力的恢复 4.6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我 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 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 会对材料进行审核, 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 且您补缴未归还款项的当日 24 时起,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 将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及未领取的款项 终止保险合同 4.7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合同 本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 日 24 时终止 合同效力终止后, 我们将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及未领取 的款项 5 基本条款 保险责任的开始 5.1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要求, 经我们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 经我们同意承保, 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 ( 以较后者为准 ) 的当日 24 时开始 保险合同生效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年龄与性别误告 5.2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 ( 见 6 名词释义 ) 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B10-7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改变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5.3 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 如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 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费 变更通讯方式 5.4 本合同的通讯方式 ( 包括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等 ) 变更时, 您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 发送的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您 合同效力的终止 5.5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 本合同效力终止 : (1)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 (2) 因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 且未按第 4.6 条办理复效的 ; (3) 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 (4) 因主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保险事故的通知 5.6 请您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 检验等费用增加, 增加部分应由您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承担 但因不可抗力 ( 见 6 名词释义 ) 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 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失踪处理 5.7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 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判决书宣告 B10-8

之日为准, 按本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 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身体检查与验尸 5.8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 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 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 5.9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若双方协商不成, 依法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5.10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 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适用币种 5.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6 名词释义 周岁 6.1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若不同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上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不一致, 应当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保单周年日 6.2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以保险合同所载日期为准 本合同满第一个保单年度时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为首个保单周年日 意外伤害事故 6.3 外来的 不可预见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由疾病引起的, 并以此为直接的原 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疗事故 6.4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酒后驾驶 6.5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 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B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6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 习驾车 ;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 6.7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 (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 6.8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 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 6.9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 6.10 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 6.11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 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 如 : 江河漂流 登山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 森林等活动 特技表演 6.12 指进行马术 杂技 驯兽等表演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13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生存金储存生息利率 6.14 我们在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生存金储存生息利率, 用于计算当月产生的利息, 每月产生的利息将在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记入本金 生存金储存生息利率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 +0.5% 为上限 B10-10

现金红利储存生息利率 6.15 我们在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现金红利储存生息利率, 用于计算当月产生的利 息, 每月产生的利息将在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记入本金 现金红利储存生息利率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 +0.5% 为上限 特别红利 6.16 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 我们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的红利 保险费应缴日 6.17 保单周年日在每月 每季 每半年或每年 ( 根据缴费方式确定 ) 的对应日, 如果 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利息 6.18 保险单借款 垫缴保险费 复效时补缴保险费的利息 该利息均按借款利率计算, 借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 +0.5% 为上限, 且以我们在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的借款利率为准 未归还款项 6.19 是指您欠缴的保险费 保险单借款 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 法定身份证明 6.20 指依据法律规定, 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文件等, 如 : 居民身 份证 户口簿 护照 军人证等 不可抗力 6.21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本页以下空白 ) B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