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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 汇通资本汇通资本 两全保险 ( 万能型 ) 1 我们 ( 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与您 ( 投保人 ) 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种类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 信诚 汇通资本 两全保险 ( 万能型 ) ( 以下简称 本主 险合同 ), 一种提供身故保障 满期保险金利益和其他利益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本主险合同由保险单 保险条款 所附的投保书 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投保年龄 1.3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 且出生满 30 天至 65 周岁 ( 见 6 名词释义 ) 的人士 ( 以 下简称 被保险人 ) 投保本主险合同 犹豫期 1.4 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 我们给予您 15 日的犹豫期, 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确定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的申请, 连同本主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 在本主险合同签收后的次日起 15 日内, 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给我们, 即可解除本主险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 10 元的工本费后, 无息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 24 时起解除, 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利益 保险费 2.1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采 取趸缴方式, 即一次性缴清的方式缴付 保险期间 2.2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 24 时起, 至保险合同所载的本主险合同满期日 24 时止 本主险合同满期日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责任 2.3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1)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 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述 1 和 2 情形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 本主险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 - 累计已部分提取金额 ( 含部分提取费用 ) 2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 ( 见 3.3 条 ) 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 ( 见 3.1 条 )*105%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 在被保险人满 18 周岁之前, 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与在我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2)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 ( 含 ) 后, 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见 6 名词释义 ) 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 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 (1) 项身故保险金外, 还将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1 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以 1000 万元为限, 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 ( 含 ) 后, 乘坐或驾驶自驾车 ( 见 6 名词释义 ) 期间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 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 (1) 项身故保险金外, 还将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4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以 1000 万元为限, 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乘坐或驾驶自驾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上至离开公共交通工具 自驾车的期间, 不包括公共交通工具 自驾车自始发地出发以后, 未到达目的地之前, 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 轮船的船舷之外, 飞机的舱门之外的期间 (4)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 我们将按满期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 算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除外责任 2.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1)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3)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发生上述第 (1) (3) 种情形之一时, 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 当日的保单现金价值 ( 见 6 名词释义 ) 退还给您,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发生上述 第 (2) 种情形时, 按我们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保单现金价值向 其他权利人退还,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1)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3)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4) 服用 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 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醉酒或斗殴 ; (5)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医疗事故 ( 见 6 名词释义 ) 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6) 酒后驾驶 ( 见 6 名词释义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 6 名词释义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 6 名词释义 ) 的机动车 ( 见 6 名词释义 ); (7) 参加潜水 ( 见 6 名词释义 ) 滑水 跳伞 攀岩 ( 见 6 名词释义 ) 蹦极跳 赛马 赛车 摔跤 探险活动 ( 见 6 名词释义 ) 及特技表演 ( 见 6 名词释义 ) 等高风险活动 ; (8) 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非法搭乘交通工具 ; (9) 因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 而导致的 ; (10) 怀孕 分娩或流产 ; (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见 6 名词释义 ); (12) 中暑 高原反应 猝死 ( 见 6 名词释义 ); (13)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4)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辐射或污染 受益人 2.5 本主险合同所指的保险金受益人包含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除另有约定外,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将及时在本主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如何申请满期保险金 2.6 申领满期保险金时, 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 (1) 满期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 ;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法定身份证明 ( 见 6 名词释义 ) 文件 ; (4) 满期保险金作为满期保险金受益人遗产继承时, 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如何申请理赔 2.7 申领身故保险金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时, 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 (1) 理赔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 ;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户籍注销证明 ; (4) 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 (6) 您 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遗产继承时, 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将在收到您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完整的索赔资料后, 及时作出核定 如情形复杂, 我们将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我们会在核定后及时通知您 受益人或其 他权利人 但对于事故性质 损失程度等不明确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您 受益人 或其他权利人未依据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我们的情况除外 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 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 保单账户 保单账户和保单账户价值 3.1 我们为您设立专门的保单账户, 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将随着保险费的分配 结算利息额的计入而增加 ; 随着保单管理费的收取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而减少

我们每年会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以便您了解报告期内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 状况 保险费的分配 3.2 我们收到保险费后, 按一定比例扣除初始费用, 剩余部分作为可投资金额进入您的 保单账户中 本主险合同的初始费用比例为零 结算利率 3.3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将于每月初公布一次结算利率, 该利率用于计算本主 险合同保单账户在上个月累积的利息, 并计入保单账户中 本主险合同中所提及的结算利率均为年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 3.4 指用于计算本主险合同保单账户利息的最低结算利率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 们保证实际结算利率不低于 2% 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保单管理费 3.5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每月从您的保单账户中收取保单管理费, 金额为 8 元 / 月 4 您对本主险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部分提取 4.1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您可以申请提取部分保单账户价值, 我们将在收到申请书并同意后, 将您部分提取的保单账户价值扣除部分提取费用后的余额给付予您 我们按部分提取金额的如下比例收取部分提取费用 : 保单年度 ( 见 6 名词释义 ) 部分提取费用比例 1 4% 2 3% 3 2% 4 1% 5 1% 以后各年 0% 您每次申请提取的金额及每次提取后剩余的保单账户价值应不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 数额 若部分提取后, 您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足以扣除保单管理费, 本主险合同 效力将终止 解除保险合同 4.2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申请解除合同, 您在申请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 (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本主险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日 24 时终止 我们将向您退还我们收到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保单现金价值 退保费用 4.3 犹豫期内申请解除合同, 我们不收取退保费用 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 我们按保单账户价值的如下比例收取退保费用 :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比例 1 4% 2 3% 3 2% 4 1% 5 1% 以后各年 0% 年金转换权 4.4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 您可选择将满期保险金作为一次性缴清的保险费购 买我们当时提供的可转换的年金保险 5 基本条款 保险责任的开始 5.1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要求, 经我们同意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 经我们同意承保, 并自我们收到保险费 ( 以较后者为准 ) 的当日 24 时起保险合同生 效, 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年龄与性别误告 5.2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解除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5.3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 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本主险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费 合同效力的终止 5.4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1) 您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 (2) 申请部分提取后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足以扣除保单管理费时 ; (3)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 (4) 因本主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变更通讯方式 5.5 本主险合同的通讯方式 ( 包括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等 ) 变更时, 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您 保险事故的通知 5.6 请您 被保险人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 对于无法确定的部分, 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失踪处理 5.7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 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 按本主险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 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身体检查与验尸 5.8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 我们有权要求对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 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争议的处理 5.9 如果在履行本主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 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若双方协商不成, 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 (2)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有管 辖权的法院起诉

特别约定 5.10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 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适用币种 5.11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6 名词释义 周岁 6.1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若不同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上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不一致, 应当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公共交通工具 6.2 是指拥有政府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 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客运为目的且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 具有固定营运路线和班次 站点的民航班机 客运轮船 ( 包括渡轮 ) 列车 ( 包括地铁 轻轨及磁悬浮列车以及其他客运列车 ) 汽车 ( 仅限公共汽车 公共电车 出租汽车 ) 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目的, 均不属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 自驾车 6.3 指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规定的车辆 : (1)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 (GB/T3730, 1-2001) 中的乘用车定义 ; (2) 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非商业营利性用途的车辆 ; (3)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保单现金价值 6.4 指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某一日的现金价值即按当日所适用 的结算利率结算的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医疗事故 6.5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酒后驾驶 6.6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7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 6.8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 (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 6.9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 的轮式车辆 潜水 6.10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 6.11 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 6.12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 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 如 : 江河漂流 登山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 等活动 特技表演 6.13 指进行马术 杂技 驯兽等表演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14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 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 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猝死 6.15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 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 暴力性突然死亡 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法定身份证明 6.16 指依据法律规定, 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文件等, 如 : 居民身份 证 户口簿 护照 军人证等

保单年度 6.17 自合同所载的保单周年日 ( 见 6 名词释义 ) 起每满 12 个月即为一个保单年度 保单周年日 6.18 本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以保险合同所载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满第一个保单年度时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为首个保单周年日, 以此类推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本页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