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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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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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实施行政许可 附件 1: 房地产开发企业 ( 二级 ) 资质核准告知承诺申 请材料目录 附件 2: 房地产开发企业 ( 二级 ) 资质核准告知承诺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 5 月日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 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经审查合格,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 建设部令第 154 号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已于 2006 年 12 月 30 日经建设部第 11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 七年一月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

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 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 工程钻探 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 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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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 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 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由政府推动, 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

自治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审核上报稿)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 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 构批准或者备案,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坚持为 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 ;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0 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第十三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 勘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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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建立政府 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对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对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或伪造 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主席令第 91 号,2011 年 4 月 22 日修订 ) 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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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 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 ; 符合条件的, 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

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 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 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 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 提高工程项目管 理水平,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依据 建筑法 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执业 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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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 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 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由人事部 建设部共同 组织实施,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 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 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 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

裁量基准 中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部分 序号 行为类别 企业综合管理 职权编号 C6004 C000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一条 处罚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

第三条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册和执业,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 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依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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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 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 二 ) 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有 15 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 设计工作经历 ; 主持过不少于 5 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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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进行调查 ; 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 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 并自认定之日起 1 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段落, 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1 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

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 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六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 ( 二 ) 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 注册资本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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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 不得有欺骗 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 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

的, 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 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资质标准的,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 检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建 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资质认可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 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 ( 以下简称专家库 ), 由专家库专家承

, , 四畫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 延期以两次为限, 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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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禁止分割 封锁 垄断建筑市场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公正廉洁 秉公执法, 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 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国家

公司拟修订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部分条款, 修订 对照如下 : 修订前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 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 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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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2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3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4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35 中学语文教师 进入面试

( 二 ) 建设地址 ; ( 三 ) 投资规模 ; ( 四 ) 资金来源 ; ( 五 ) 当年投资额 ; ( 六 ) 工程规模 ; ( 七 ) 开工 竣工日期 ; ( 八 ) 发包方式 ; ( 九 ) 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委统一印制 第六条 ( 发包方基本条件 ) 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 增加就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等指标, 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对

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处分 : ( 一 ) 干预海域使用审批的 ; ( 二 ) 干预海域使用权招标 拍卖等活动的 ; ( 三 ) 干预海域使用金征收或者减免的 ; ( 四 ) 干预海域使用论证或者评审的 ; ( 五 ) 干预海域使用监督检查或者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82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的决定 已经 2017 年 6 月 21 日国务院第 177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 年 7 月 16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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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 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 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 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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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1. 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 2.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 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 ; 属于租用或借用的, 出具出租 ( 借 ) 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2.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3.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2 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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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令第 77 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已于二 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 年三月二十九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 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 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 的企业, 不得从事房 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 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 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 二 三 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

( 一 ) 一级资质 : 1. 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 ; 2.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 年以上 ; 3. 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30 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 4. 连续 5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5.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 6. 有职称的建筑 结构 财务 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40 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4 人 ; 7. 工程技术 财务 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 8.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 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 制度 ; 9.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 二 ) 二级资质 : 1. 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0 万元 ; 2.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3 年以上 ; 3. 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15 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 4. 连续 3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5.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 6. 有职称的建筑 结构 财务 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3 人 ; 7. 工程技术 财务 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

8.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 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 制度 ; 9.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 三 ) 三级资质 : 1. 注册资本不低于 800 万元 ; 2.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 年以上 ; 3. 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5 万平方米以上, 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 4. 连续 2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5. 有职称的建筑 结构 财务 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 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 ; 6. 工程技术 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 7.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 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 制度 ; 8.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 四 ) 四级资质 : 1. 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 ; 2.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1 年以上 ; 3. 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4. 有职称的建筑 结构 财务 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 ; 5.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 6.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 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 制度 ;

7.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 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 一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二 ) 企业章程 ; ( 三 ) 验资证明 ; ( 四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 五 )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 ( 六 )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 30 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 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 有效期 1 年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 暂定资质证书 有效期,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自领取 暂定资质证书 之日起 1 年内无开发项目的, 暂定资质证书 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暂定资质证书 有效期满前 1 个月内向房地产 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 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申请 暂定资质证书 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 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 技术人员总 数 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 ( 一 )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 ( 二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正 副本 );

( 三 ) 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 ( 四 )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 技术 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 ( 五 )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 ( 六 )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执行情况报告 ; ( 七 ) 其他有关文件 证明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 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 副本, 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 出租 出借 转让 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 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 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分立 合并的, 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的 30 日内, 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并重新申请资质等 级 第十五条企业变更名称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 技术负责人, 应当在变更 3 0 日内, 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破产 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 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 15 日内, 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 视为年检不合格,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 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 25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 不改正的, 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 收

回证书, 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 ) 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 ( 二 ) 涂改 出租 出借 转让 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由 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 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 住 宅使用说明书 的,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降低资质等 级, 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 责 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 滥 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 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 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 年 11 月 16 日建设部发布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建设部令第 28 号 )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