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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 二 )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 三 )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

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除此六种疾病外, 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 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 ; 同时, 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 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 并自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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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成长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 年 5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附加成长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

<4D F736F F D20D0C5CCA9B8BDBCD3BFB9B0A9B1A3BCD2BCB2B2A1B1A3CFD541BFEECCF5BFEE2DD0C5CCA9B7A25B D333631BAC52D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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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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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员及其配偶 子女 父母之间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的 ; 2.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 3. 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会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6.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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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信诚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 6 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 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同一主合同下 中 意附加理财配偶定 期寿险 保险金额的自动调整 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 同一主合同下 中意附加理财配偶定期寿险 的保险金额自动调整并按下列方法

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A 款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A 款 )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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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零时开始生效, 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日每年 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和主险合同一致, 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 ( 以较迟者为准 ) 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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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在申请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投保单位证明 ; ( 二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病历及检查报告, 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 ( 四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意附加瑞利年年疾病保险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 : 中意人寿 [2009] 第 112 号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瑞利年年疾病保险 的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

23. 语言能力丧失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26. 严重多发性硬化 27. 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8. 脊髓灰质炎 29. 全身性 ( 型 ) 重症肌无力 30.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本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 ( 含 ) 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

( 七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八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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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 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犹豫期您于签收本附加合同后 10 日内

PDFTiger

7 (1) 1 20% (2) = 30%- 1 2 = 60% % 2 60% 8 (1) (2) (3) 4 (4) (5) 9 F16-2

华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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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

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

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1 本 附 加 豁 免 保 险 费 长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A 款 )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必 须 附 加 于 我 们 提 供 选 择 的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如 主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3)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时已满 2 周岁,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提前给付保险金 上述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自动调整 在给付上述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之后, 主合同的保险金额自动调整并按下列方法计算 : 主合同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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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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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3 第四条 保险责任... 3 第五条 责任免除... 3 第六

友邦附加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团体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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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D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 D 款 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

附件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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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人

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 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被保险人患本保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二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三 ) 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附加真爱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07 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依您的申请, 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 经我们审核同意, 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注 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注 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注 3)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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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得益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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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安枕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示范条款

目 录 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二 条 承 保 范 围 第 三 条 保 险 责 任 第 四 条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第 六 条 保 险 期 间 第 七 条 保 险 金 额 第 八 条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第 九 条 宽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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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是多个肢体缺失 8 是 10 是 11 是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是良性脑肿瘤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 是深度昏迷 13 是 双耳失聪 14 是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 ( 靠近躯干端 ) 以上完全性指因肝炎病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纳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须与主险合同一致 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交纳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1.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 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Transcription: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 2.3 条 您有减保的权利 第 3.2 条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 在某些情况下,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 2.4 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 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第 4.2 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请您注意 第 5 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 请您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C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减保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4.2 保险金的申请 5. 释义 5.1 现金价值 5.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5.3 认可医院 5.4 专科医生 5.5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5.6 遗传性疾病 5.7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6320101 第 1 页 [ 共 10 页 ]

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保险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 复效申请书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 自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 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纳 宽限期 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金的给付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地址变更 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 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 本合同亦无效 释义 ) 除另有约定外, 主险合同中止, 本合同中止 主险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办理转换条款后,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 1.5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 本合同生效后, 本公司为您提供 10 日的犹豫期, 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 10 日的期间, 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详见释义 ) 2.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 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 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本合同终止 4. 如您解除主险合同, 本合同须同时解除 1.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 本合同终止 :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 2. 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 3. 被保险人身故的 ; 4.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76320101 第 2 页 [ 共 10 页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2.3.1 基本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一年内,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 详见释义 ) 的专科医生 ( 详见释义 ) 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 详见释义 ), 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10%, 本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一年后, 由本公司认 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本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则不受上述一年的限制, 本公司按主险合同的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本公司基于本条款第 2.3.1(2) 项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时, 对于重大疾病保 险金和主险合同项下的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 ; 在给付其 中任意一项后, 本合同和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2.3.2 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可选 责任约定后不得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变更 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合同效力恢复 ) 之日起一年后,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 ( 详见释义 ) 的, 本公司除按前款规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 还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给付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 2.4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3. 您的权利和义务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6.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7. 遗传性疾病 ( 详见释义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详见释义 );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详见释义 )( 因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 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见本合同第 5.5.27 条 ) 3.1 保险费的交纳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须与主险合同一致, 且须与主险合同同时交纳保险费 76320101 第 3 页 [ 共 10 页 ]

3.2 减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主险合同减保, 本合同应同时减保, 减保比例与主险合同 相同 本公司退还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 减保后的保险费 = 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 (1- 减保比例 )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4.1 保险金受益人 4.2 保险金的申请 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癌症特别关爱保险金时,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 必要病理检验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 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 资料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 2.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5. 释义 5.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 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年度 : 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 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5.2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 ; 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 则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5.3 认可医院 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 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 院 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 (www.newchinalife.com) 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 服务电话 95567 5.4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5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是指下列疾病 疾病状态或手术 : 5.5.1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76320101 第 4 页 [ 共 10 页 ]

恶性肿瘤 5.5.2 急性心肌 梗塞 5.5.3 脑中风后 遗症 5.5.4 重大器官 移植术或 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 5.5.5 冠状动脉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 1N 0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如为女性被保险人, 则不包 括此项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 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 音 ) 中的任何三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 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76320101 第 5 页 [ 共 10 页 ]

搭桥术 ( 或称冠 状动脉旁 路移植 术 ) 5.5.6 终末期肾 病 ( 或称 慢性肾功 能衰竭尿 毒症期 ) 5.5.7 多个肢体 缺失 5.5.8 急性或亚 急性重症 肝炎 5.5.9 良性脑肿 瘤 5.5.10 慢性肝功 能衰竭失 代偿期 5.5.11 脑炎后遗 症或脑膜 炎后遗症 5.5.12 深度昏迷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 靠近躯干端 ) 以上完全性断离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持续性黄疸 ; (2) 腹水 ; (3) 肝性脑病 ;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5.5.13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在 500 赫兹 1000 赫 76320101 第 6 页 [ 共 10 页 ]

双耳失聪 5.5.14 双目失明 5.5.15 瘫痪 5.5.16 心脏瓣膜 手术 5.5.17 严重阿尔 茨海默病 5.5.18 严重脑损 伤 5.5.19 严重帕金 森病 5.5.20 严重 Ⅲ 度 烧伤 5.5.21 严重原发 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 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 且经纯音听力测试 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除内耳结构损伤等情形外,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 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算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等情形外,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 并 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指因大脑进行性 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 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 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 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 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 共济失调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 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 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76320101 第 7 页 [ 共 10 页 ]

性肺动脉 高压 5.5.22 严重运动 神经元病 5.5.23 语言能力 丧失 5.5.24 重型再生 障碍性贫 血 5.5.25 主动脉手 术 5.5.26 严重多发 性硬化 5.5.27 因职业关 系导致的 人类免疫 缺陷病毒 ( HIV ) 感染 级, 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 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行性延髓麻痹症 原发性侧索硬化症 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 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 ( 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 ),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除声带完全切除等情形外,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 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0.5 10 9 /L; 2 网织红细胞 <1%; 3 血小板绝对值 20 10 9 /L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 置换 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 病变有时累及灰质 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由断层扫描 (CT) 或核磁共振检查 (MRI)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而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 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 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 常生活活动 : (1)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或者 (2)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 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 该职业必须属于以 下列表内的职业 ; (2) 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 该报告 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 / 或 HIV 抗体阴性 ; 体 (3)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者 HIV 抗 职业限制如下所示 : 医生和牙科医生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助产士 护士医院护工救护车工作人员 5.5.28 重症急性 胰腺炎 指急性胰腺炎伴有脏器功能障碍 被保险人所患的重症急性胰腺炎必须明确诊断, 按 APACHEⅡ 评分达到 8 分或 8 分以上和 Balthazar 分级系统达到 Ⅱ 级或 Ⅱ 级以上, 并且接受了外科剖腹手术治疗, 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 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76320101 第 8 页 [ 共 10 页 ]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5.5.29 肌营养不 良症 5.5.30 系统性红 斑狼疮 - III 型或 以上狼疮 性肾炎 5.5.31 慢性呼吸 功能衰竭 指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性病变, 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一种表现有多系统损害的慢性系统性自身免疫病, 其特点是血清具有以抗核抗体为代表的多种自身抗体 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 ( 经肾脏活检确认的, 符合 WHO 诊断标准定义 III 型或 III 型以上狼疮性肾炎 ) 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 如盘状狼疮 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內 世界卫生组织 (WHO) 狼疮性肾炎分型 : I 型微小病变型 II 型系膜病变型 III 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IV 型弥漫增生型 V 型膜型 VI 型肾小球硬化型 指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 须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 (2) 动脉血氧分压 (PaO2)< 50mmHg; (3) 动脉血氧饱和度 (SaO2)< 80%; (4) 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5.5.32 1 型糖尿 病 5.5.33 严重川崎 病 1 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 糖升高, 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 被保险人的 1 型 糖尿病必须明确诊断, 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 C 肽或尿 C 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 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 180 天以上 ; 多趾 (2) 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 : 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 ; 或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 为一种病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 本合同仅对诊断性检查证实川崎病并发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并且实际接受 了手术治疗的情况予以理赔 5.5.34 严重类风 湿性关节 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 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 侵犯至少三个主 要四肢关节或关节组 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 功能分类 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 ( 生活不能自理, 且丧失工作能力 ) 并 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晨僵 ; (2) 对称性关节炎 ; 76320101 第 9 页 [ 共 10 页 ]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 (5)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 ( 软骨和骨 ) 破坏和关节畸形 主要四肢关节或关节组, 指双手 ( 多手指 ) 关节 双腕关节 双肘关节 双肩关节 双足 ( 多足趾 ) 关节 双踝关节 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 5.5.35 严重克隆 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 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 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 被保险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以上第 1 至 25 种疾病的名称和释义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中的疾病名称和释义 第 26 种至 35 种疾病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类型 5.6 遗传性疾病 5.7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8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 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 病 76320101 第 10 页 [ 共 10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