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建发审计 2012 18 号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 总部各部门 事业部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已经集团公司 2012 年第二十七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2 年 11 月 30 日 - 1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 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行为, 保障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有效实施,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配套指引 国务院国资委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和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暂行规定 等相关规定, 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监督检查, 是指集团公司各级内部控制牵头部门组织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实施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的检查 第四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对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 持续的监督检查 ; - 2 -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在企业发展战略 组织结构 经营活动 业务流程 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 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经内部控制领导机构批准, 内部控制牵头部门可以对本企业内发生的重大损失事故开展调查, 分析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集团公司审计部是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的牵头部门, 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促进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体系有效运行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 各事业部应当参与对归口管理企业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 账表 凭证等相关资料的, 被检查单位应当全面 及时地提供, 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 3 -
第十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 必须忠于职守 依规监督 廉洁自律 保守秘密, 做到公正 客观 规范 高效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制定并按照年度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计划, 开展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开展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组成检查组, 编制检查方案 第十三条实施内部控制监督检查, 一般应于 5 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被检查单位名称 ; ( 二 ) 检查的依据 范围 内容 方式和实施计划 ; ( 三 ) 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 ( 四 ) 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联系方式 ; ( 五 ) 牵头部门印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四条实施检查时, 经批准, 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必要时, 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五条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调查 询问时,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 4 -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 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 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 编制内部控制检查表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表等内部控制检查工作底稿 内部控制检查工作底稿应当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被检查单位盖章 第十六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 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检查结束前, 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 第十八条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内部控制牵头部门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 ; ( 二 ) 被检查单位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评价 ; ( 三 ) 被检查单位内部控制缺陷和存在问题的基本事实 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 ( 四 ) 改进内部控制的意见和建议 ; ( 五 )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牵头部门应当在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 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检查报告进行复核 : - 5 -
( 一 ) 对被检查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是否恰当 ; ( 二 ) 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 ( 三 ) 检查证据是否真实 充分 ; ( 四 ) 对有关缺陷和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 适当, 表述是否准确 ; ( 五 ) 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 ( 六 ) 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牵头部门应当将复核后的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 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意见征求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 ; 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 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报告经过审批后正式行文, 并及时送达被检查单位 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内部控制牵头部门 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牵头部门应当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全部检查工作结束后 30 日内, 内部控制牵头部门应当将检查资料进行鉴别整理, 依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卷存档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向集团公司审计部报送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和内部控制缺陷统计表, 同时报送开展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报告电子文档 - 6 -
第四章检查内容第二十五条检查组应当对被检查单位的内部控制运行环境建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 ) 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 ; ( 二 ) 内部控制建设 实施 运行和监督方面的职责分工 ; ( 三 ) 内部机构设置 职责权限分工和内部管理手册编制与实施 ; ( 四 )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工作开展情况 ; ( 五 ) 人力资源政策 ; ( 六 ) 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行为守则建设情况 ; ( 七 ) 法制教育开展情况, 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建设情况 第二十六条检查组应当对被检查单位的风险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 ) 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情况 ; ( 二 ) 风险管理初始信息收集机制 ; ( 三 ) 风险辨识 风险描述 成因分析和风险评价以及风险数据库建设情况 ; ( 四 ) 风险度量单位和风险度量模型制定 修订情况 ; ( 五 ) 风险管理策略和应对措施制定情况 ; ( 六 ) 风险管理信息沟通渠道建设情况 ; ( 七 ) 定期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检验情况 - 7 -
第二十七条检查组应当对被检查单位的业务活动控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 ) 各项管理活动的规章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包括内容是否健全 形式是否规范 执行是否有效 ; ( 二 )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授权审批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 预算控制 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措施的制度设计和执行情况 ; ( 三 ) 各项业务管理活动的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设情况 ; ( 四 ) 检查方案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检查组应当对被检查单位的信息与沟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 ) 内部 外部信息收集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 ( 二 ) 信息技术与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 ( 三 ) 反舞弊机制 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检查组应当对被检查单位的内部监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 一 ) 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等情况 ; ( 二 ) 内部控制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制定情况 ; ( 三 ) 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 ( 四 ) 督促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 8 -
第五章内部控制缺陷管理第三十条内部控制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 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或者现存控制没有按设计意图运行 第三十一条内部控制缺陷按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 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 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 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 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 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 是指除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三十二条下列事项属于集团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 ( 一 ) 制度建设和执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 二 ) 重大决策程序不规范, 或者实际执行情况严重偏离决策, 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 ( 三 ) 重大业务活动制度缺失或者制度系统性失效, 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 ( 四 )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被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 五 ) 直接财产损失超过上年度净资产的 0.5%; ( 六 ) 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缺陷 ; ( 七 ) 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下列事项属于集团公司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 ( 一 ) 制度建设和执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 二 ) 重要业务活动制度缺失或未能有效执行, 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 - 9 -
( 三 ) 直接财产损失超过上年度净资产的 0.1%; ( 四 ) 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重要缺陷 ; ( 五 ) 其他对公司产生重要负面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三十五条内部控制牵头部门应当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成因分析, 提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意见和整改建议, 督促认真整改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针对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制定整改方案, 实行闭环管理 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对于在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过程中确定的 符合集团公司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事项, 应当于正式出具检查报告后 3 日内以快报形式报告集团公司审计部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依据本办法, 制定本单位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部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权限指引 2. 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表单 3. 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流程控制文档 抄送 : 集团公司领导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 2012 年 11 月 30 日印发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