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补偿契约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本保险合同所附的劳动合同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包含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 ) 的各类机关 企事业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 个人以及其它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 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意外事故, 被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所附劳动合同应负的补偿责任,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 以下简称 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 责任免除 ( 一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 ( 二 ) 战争 军事行动 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 ( 三 ) 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 自杀 打架 斗殴 犯罪及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 特种设备 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 造成自身人身伤亡 ; ( 四 ) 被保险人的雇员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 ( 五 ) 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 伤害 性侵犯, 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 死亡 ; ( 六 ) 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 罚款 罚金 ; ( 七 )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 ( 八 )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 率 ) 第六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每次事故免赔额 ( 率 )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迄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五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 安全 生产操作 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加强安全管理, 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尽力避免或减少雇员伤害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 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 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 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应该 : ( 一 ) 尽力采取必要 合理的措施, 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 ( 二 ) 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 ;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 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 外 ; ( 三 ) 保护事故现场,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 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 仲裁时, 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 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书后, 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 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 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保险单正本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 ( 二 ) 被保险人与该雇员或其代理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 经判决或仲裁的, 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 ( 三 ) 投保人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导致被起诉或受补偿请求时 : 1.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委托, 就民事部分协助被保险人进行抗辩或和解, 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但以保单约定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 2. 被保险人因处理民事赔偿请求所产生的费用及因民事诉讼所产生的费用, 事前经保险人同意,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 ( 一 ) 对于每名雇员的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 ( 二 )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 ( 三 ) 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
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投保时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单或在保险期间经保险人书面批改确认的变更后工作人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对名单范围以外的工作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有新增人员, 经投保人通知后五日内, 保险人未表示拒保的, 视为同意承保 经保险人同意按约定人数投保的, 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人数多于投保时人数或经批改后的人数,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载明的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上述雇员变动时, 保险人应按保单保险费的日比例计算, 加收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 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八条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终止本保险单, 对未满期的保险费, 保险人依照短期费率的约定返还投保人 ; 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投保人终止本保险合同, 对未满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依照全年保险费按日比例返还投保人 第二十九条未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 资料或者其它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有前三项约定行为之一, 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 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 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 保险人将按日比例退还本保
险合同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雇员 : 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释义 附 :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十十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二个个个个个个个个个个个个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 费率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 :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