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府办 2016 9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县级各部门 : 为落实好省 市安排部署, 切实推进我县 2016 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工作顺利进行, 现将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 1
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 达市 府办 2016 44 号 ) 转发你们, 请严格遵照执行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13 日 2
达市府办 2016 44 号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 达州经开区管委会, 市级各部门 ( 单位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实施意见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转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增加机关事业单 - 1 -
位离休人员离休费, 是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重要内容, 是落实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优化工资结构的具体措施, 有利于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 各地 各部门 ( 单位 ) 要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周密安排部署, 精心组织实施, 切实把好事办好 ; 要严格执行实施意见, 把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 要在提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 按纳入额度相应降低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标准, 防止出现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情况 ; 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 加强舆论引导, 避免引发误读和炒作, 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24 日 - 2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 川办发 2016 89 号 ) 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 2016 年 7 月 1 日起, 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 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 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月 510 元至 5250 元分别提高到 585 元至 7835 元 ; 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每月 810 元至 6135 元分别提高到每月 1020 元至 6496 元, 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 ( 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 1)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 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降低 ( 各职务层次 各职级纳入额度见附表 3), 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时, 以国家统一规定的纳入额度为基数, 按现行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在规范津贴补贴中所占比重, 确定各自的纳入额度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 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 - 3 -
等级 ( 岗位 ) 工资标准, 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 ( 岗位 ) 工资 ( 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 2)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 ( 岗位 ) 工资后, 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降低 ( 各技术等级纳入额度见附表 3), 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 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 一 ) 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 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 初中毕业生每月 1285 元, 高中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 1320 元, 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 1500 元, 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 1610 元, 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 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 1755 元,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 1960 元,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 2165 元 上述人员相应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 由各县 ( 市 区 )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市直机关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 按现执行的津贴补贴标准对应降低, 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 二 ) 适当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 熟练期工资标准 提高后的工资标准为, 技术工人学徒期每月 1285 元 ( 大专学历的 1360 元, 本科及以上学历的 1435 元 ), 熟练期每月 1320 元 ( 大专学历的 1405 元, 本科及以上学历的 1485 元 ); 普通工人学徒期每月 1265 元, 熟练期每月 1285 元 上述人员相应将部 - 4 -
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办法, 由各县 ( 市 区 )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市直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人规范津贴补贴按现执行的津贴补贴标准对应降低, 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三 经费来源本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 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对调整工资增支需求, 由各地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解决 四 组织实施 ( 一 ) 市直机关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作,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 二 ) 各县 ( 市 区 ) 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作, 在各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领导下,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确保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工作落实到位 各县 ( 市 区 ) 在实施调整机关基本工资标准工作前, 由各县 ( 市 区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将县 ( 市 区 ) 纳入前 纳入后的规范津贴补贴具体标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备案 ( 三 ) 各地 各部门 ( 单位 ) 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 对违反规定的, 按照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 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审计署令第 31 号 ) 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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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 川办发 2016 89 号 ) 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 2016 年 7 月 1 日起,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 ; 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 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 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 1150 元至 3810 元分别提高到每月 1390 元至 4850 元, 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 1150 元至 3770 元分别提高到每月 1390 元至 4770 元, 工人由现行的每月 1130 元至 1640 元分别提高到每月 1360 元至 2010 元 ; 薪级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 170 元至 5795 元分别提高到每月 215 元至 6355 元, 工人由现行的每月 150 元至 1855 元分别提高到每月 185 元至 2047 元 ( 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 1 至 3)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 绩效工资水平相应降低 ( 各岗位等级纳入额度见附表 4) - 9 -
二 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 一 ) 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 提高后的标准为 : 初中毕业生每月 1285 元, 高中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 1320 元, 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 1500 元, 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 1610 元, 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 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 1755 元,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 1960 元, 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 2165 元 上述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相应降低的具体办法, 由各县 ( 市 区 )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市直事业单位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按现执行的绩效工资待遇对应降低 ( 二 ) 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人的学徒期 熟练期工资标准 提高后的工资标准为, 技术工人学徒期每月 1285 元 ( 大专学历的 1360 元, 本科及以上学历的 1435 元 ), 熟练期每月 1320 元 ( 大专学历的 1405 元, 本科及以上学历的 1485 元 ); 普通工人学徒期每月 1265 元, 熟练期每月 1285 元 上述人员绩效工资水平相应降低的具体办法, 由各县 ( 市 区 )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市直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绩效工资水平按现行的绩效工资待遇对应降低 ( 三 ) 中小学教师 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 10% - 10 -
三 经费来源本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 按单位类型不同, 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由财政负担的经费, 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对调整工资增支需求, 由各地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解决 四 组织实施 ( 一 ) 市直事业单位调整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作,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 二 ) 各县 ( 市 区 )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作, 在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领导下,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 三 ) 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各单位严格按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 确保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工作落实到位 ( 四 ) 各地 各部门 ( 单位 ) 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意见规定 对违反规定的, 按照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 监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审计署令第 31 号 ) 严肃处理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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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 川办发 2016 89 号 ) 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增加离休费的办法从 2016 年 7 月 1 日起,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 行政管理人员, 省部级正职及以上 1450 元, 省部级副职 1100 元, 厅局级正职 900 元, 厅局级副职 750 元, 县处级正职 600 元, 县处级副职 500 元 ; 专业技术人员, 教授及相当职务 820 元,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580 元, 讲师 ( 含相当职务 ) 及以下职务 400 元 二 经费来源本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所需财政资金, 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对增加离休费增支需求, 由各地统筹自有财力和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安排解决 三 组织实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工作, 由市人力资源 - 16 -
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各县 ( 市 区 ) 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工作, 在县 ( 市 区 ) 人民政府领导下,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17 -
信息公开选项 : 抄送 : 县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 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1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