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理工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 行经济责任, 客观 公正地评价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 工作业绩, 促进干部勤政廉洁, 为考核 任免干部提供重要依 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办国办 党政主要领 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和教育部 关 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 结合 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 是指学校中层履行经济责 任的正职领导干部 实际负责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主持 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拟提任正职的副职领导干部, 以及学校具有控股权的企业 公司等委托审计的校办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以及主管经营 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校内财务独立核 算各经济实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 其所任职务, 依法对其所在单位 部门 ( 以下简称单位 ) 财务 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义务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应当依法进行审 计并作出审计评价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 可以在领导干 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也可以在领导任职期满或 1
因工作调动 离退休 辞职 免职 撤职等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 任期经济责任 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内对所在单位财经管理情况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 合法性 有效性以及经济活动中应负有的责任, 包括领导责任 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 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由审计部门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定后, 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特殊情况下的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由组织部商同审计处直接确定并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 第七条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 :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在任期内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业绩与问题, 分清对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 以进一步加强单位的财经管理, 促进经济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提高单位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效益 第八条审计处依法实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时,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廉洁奉公 不徇私情 保守秘密的原则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 2
个人必须依法予以配合并不得拒绝 阻碍 干涉, 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九条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 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十条学校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 (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 制度 联席会议由监察室 组织部 审计处 人事处 财务处 国资处等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 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研究制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通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讨论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 研究解决审计工作的困难与问题 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草拟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 根据组织部提出的委托建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联席会议是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机制, 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 支持审计处履行职责, 共享并用好校内外审计及检查结果, 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组织部及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 审计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监察室 3
对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问题进行处理, 人事处 财务处 国资处根据职责配合审计工作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 以领导干部守法 守纪 守规 尽责情况为重点, 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为基础, 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 1 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 文件 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情况, 审查有无违法 违规 违纪与违反制度的情况 ; 2 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审查制度是否建立 建全, 执行是否有效 ; 3 本单位财务收支的预算 计划 分配与预算的执行情况, 审查有无未纳入预算或超预算和不按计划执行的情况 ; 4 各项资金的收入与支出使用管理的真实性 合法性 效益性情况, 审查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 有无隐瞒 截留 虚列支出 弄虚作假 私设 小金库 等行为 ; 5 固定资产的购置 管理使用 保值增值与安全完整情况, 审查购置审批程序是否按学校规定执行, 有无重复购置 闲置浪费 资产流失或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 ; 4
6 校办企业的各类资产 负债 权益的真实情况, 审查各类资产 生产经营 成本费用 利润分配的核算是否真实合规, 债权 债务是否真实 清楚, 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等问题 ; 7 各项收费的标准及分配发放的合理性与真实性情况, 审查有无违规收费, 截留私分 滥发钱物 不分开透明和不合规等问题 ; 8 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审查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 9 本单位经济任务及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 审查规定的经济任务和目标是否及时足额地完成与上缴费 ; 10 本人勤政理财和廉洁自律情况, 审查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有无违规违纪事项和不廉洁等问题 ; 11 学校领导和委托单位需要审计的其他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对离任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还应包括会计资料的真实 完整与办理财务 资产移交手续的情况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属于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 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实施第十八条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5
第十九条审计处一般应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三日前, 向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和自查述职提纲, 并组织召开干部见面会或群众座谈会, 广泛听取和征求收集意见 自审计实施之日起, 一般应在二个月左右完成审计核查工作, 特殊情况下审计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 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 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以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 应当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 上级主管部门 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纪检 监察 财务的专项检查结果 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 完整地向审计处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 1 履行财经管理职责和经济责任的个人述职书面报告( 述职提纲附后 ); 2 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6
3 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 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 经济合同 审计或检查结果 业务档案等资料 ; 4 按任职期限清理所在单位的债权债务清单 库存物资盘点清单 结算的财务报表 编制的会计汇总表 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任职期内单位的所有会计帐册 帐簿 凭单 报表 财务预算 ( 计划 ) 书 财务决算表及会计电算化软件等会计信息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等 ( 含财务独立核算单位 ); 5 单位的章程 营业执照 各项内部管理规定和内控制度等 ( 含财务独立核算单位 ); 6 重大工作成绩 奖励或重大经济损失 处分的有关文件或说明材料 ; 7 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工作, 审计处履行职责时可以提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审计处实施审计后, 应当将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 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为无异议 7
第二十七条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 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 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审批,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 审计意见等应报送委托审计的部门, 发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应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如有异议, 可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 由学校领导研究处理 第三十条经审计, 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有严重违反国家法纪和学校规定的, 可作专项审计处理 对应由干部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 由审计处提出处理建议意见报学校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 对违反财经法规 党纪 政纪或触犯刑律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 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 经主管校长批准, 审计处可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业务由学校审计处归口并负责其复核验证工作 校办企业 校医院等直属 附属单位的委托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各自承担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8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理工学院 2014 年 6 月 5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