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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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一 )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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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15 号准则 ) 及相关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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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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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依据 证券法 收购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

声明 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 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华泰证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址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 华泰证券股票代码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楼通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 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写本报告书已经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下称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下称 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下称 准则 5 号 )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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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一 )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 权益变动报告书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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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1 本报告依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收购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 依据 证券法 收购办法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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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 一 )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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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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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等法律 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 释义 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法律 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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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为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为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其它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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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标准第 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 要约收购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5 号 )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相关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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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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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报告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和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审批, 未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 或与之相冲突 依据 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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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4 年修订 ) ( 简称 15 号准则 )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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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部门规章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权益变动公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5 号 ) 及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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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第 1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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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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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编写 ; 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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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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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2018 年 9 月 1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管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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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4 年修订 )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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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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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 一 )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收购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 以下简称 准则 15 号 ) 及其他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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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编写 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六禾嘉睿投资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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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620 证券简称 : 新华联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 : 新华联股票代码 :000620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道家园 18 号新华联大厦 17 层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道家园 18 号新华联大厦 17 层 一致行动人 : 长石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 拉萨市金珠西路 158 号世通阳光新城 1 幢 3 单元 5 层 2 号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道家园 18 号新华联大厦 14 层 股份变动性质 : 持股比例降低 签署日期 : 二 一五年四月一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 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或与之相冲突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 权益变动报告书 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2

目录 第一节释义...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持股目的... 8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9 第五节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0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11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12 第八节备查文件... 15 附表 :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6 3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 除非另有说明, 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新华联控股 指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 长石投资 指 长石投资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新华联不动产 公司 指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 本报告书 指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新华联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新华联不动产非公 开发行股票导致持股比例下降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 新华联控股 ( 一 ) 新华联控股基本情况名称 :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道家园 18 号新华联大厦 17 层法定代表人 : 傅军注册资本 :80000 万元人民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110000002756634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范围 : 批发预包装食品 (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09 月 24 日 ); 餐饮 住宿 ( 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 房地产开发 ; 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 投资 ; 接受委托进行企业经营管理 ; 技术开发 ; 技术转让 ; 技术咨询 ; 技术培训 ; 销售百货 机械电器设备 金属材料 木材 建筑材料 装饰材料 五金交电 工艺美术品 针纺织品 ; 出租商业用房 领取本执照后, 应到市住建委取得行政许可 经营期限 : 自 2001 年 06 月 15 日至 2021 年 06 月 14 日税务登记证号码 :72634219-X 主要股东名称 : 傅军 ( 实际控制人 ) 长石投资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道家园 18 号新华联大厦 17 层邮政编码 :100025 联系电话 : 010-65012900 ( 二 ) 新华联控股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序 号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 长期 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 国家或者地区 的居留权 在新华联不动 产任职情况 1 傅军男董事长中国北京无董事 2 丁伟男董事中国北京无董事长 3 冯建军男董事中国北京无董事 5

4 蒋赛女董事中国北京无无 5 吴涛男董事中国北京无无 ( 三 ) 新华联控股在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新华联不动产外, 新华联控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 股权的情况如下 : 上市公司名称 证券代码 持股比例 东岳集团有限公司 0189.HK 28.78%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600331 9.84% 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 0472.HK 12.94% 科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Creat resources Holdings Ltd.) CRHL( 伦敦证交所上市 ) 10% 二 一致行动人 长石投资 长石投资为新华联控股的一致行动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的股权关系如下 : 傅军先生 53.35% 10.625% 长石投资 75% 新华联控股 1.91% 65.98% 新华联 ( 一 ) 长石投资基本情况名称 : 长石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拉萨市金珠西路 158 号世通阳光新城 1 幢 3 单元 5 层 2 号 6

法定代表人 : 丁伟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540091200005763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 : 投资及投资管理 ; 接受委托进行企业经营管理 ; 技术咨询 经营期限 : 自 2006 年 6 月 5 日至 2056 年 6 月 4 日税务登记证号码 :540108789950598 主要股东名称 : 傅军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道家园 18 号新华联大厦 1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联系电话 : 010-65303388 ( 二 ) 长石投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取得 序 号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 长期居 住地 其他国家 或者地区 在新华联 任职情况 的居留权 1 丁伟 男 董事长 中国 北京 无 董事长 2 刘静 女 董事 中国 北京 无 无 3 吴涛 男 董事 中国 北京 无 无 4 蒋赛 女 董事 中国 北京 无 无 5 冯建军 男 董事 中国 北京 无 董事 ( 三 ) 长石投资在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长石投资未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权 7

第三节持股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后, 新华联控股持有新华联不动产股份 111,408.16 万股, 占新华联不动产总股本的 58.74% 新华联控股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减少或增加其在新华联不动产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如有将及时披露 本次权益变动后, 长石投资持有新华联不动产股份 3,056.94 万股, 占新华联不动产总股本的 1.61% 长石投资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减少或增加其在新华联不动产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如有将及时披露 8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新华联不动产股份 108,490.70 万股, 占新华联不动产总股本的 67.89%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新华联不动产股份 114,465.09 万股, 占新华联不动产总股本的 60.35%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 ( 万股 ) 持股比例股数 ( 万股 ) 持股比例 新华联控股 105,433.76 65.98% 111,408.16 58.74% 长石投资 3,056.94 1.91% 3,056.94 1.61% 小计 108,490.70 67.89% 114,465.09 60.35% 总股本 159,797.06 100.00% 189,669.04 100.00% 二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5 年 2 月 5 日, 新华联不动产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核准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5]167 号 ) 2015 年 4 月 2 日, 新华联不动产该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新华联不动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9,871.98 万股, 其中新华联控股认购 5,974.40 万股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新华联不动产 114,465.09 股股票. 其中质押状态股份合计 64,800 万股, 占新华联不动产总股本的 34.16%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新增 5,974.40 万股限售条件流通股 9

第五节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签署之前 6 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10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 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 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 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11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本人 ( 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 ) 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 本页无正文, 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之签章页 )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表 ): 2015 年 4 月 1 日 13

( 本页无正文, 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之签章页 ) 长石投资有限公司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表 ): 2015 年 4 月 1 日 14

第八节备查文件 文件 ( 一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15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 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 中路道家园 18 号新华 联大厦 16 层 股票简称新华联股票代码 0006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道家园 18 号新华联大厦 17 层 一致行动人名称 长石投资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注册地 拉萨市金珠西路 158 号世通阳光新城 1 幢 3 单元 5 层 2 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不变, 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否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否为上市公司 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权益变动方式 ( 可多 选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继承 其他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 协议转让 间接方式转让 执行法院裁定 赠与 其一致行动人披露 持股数量 108,490.70 万股, 占新华联不动产总股本的 67.89% 前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及占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比例 16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 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变动数量 :5,974.40 万股变动比例 :7.54% 变动后股份数量 :114,465.09 万股持股比例 :60.35% 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是 否 否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情况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否 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 未解除公司 否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 保, 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是 17

章页 ) ( 本页无正文, 为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表 ): 2015 年 4 月 1 日 18

章页 ) ( 本页无正文, 为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 长石投资有限公司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表 ): 2015 年 4 月 1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