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書 配合臺北市捷運新莊線 ( 臺北市段 ) 大橋頭站變更聯合開發區 ( 捷 ) 為商業區 住宅區主要計畫案 臺北市政府 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7 日府都規字第 10400410200 號函 ( 報內政部核定版 )
案名 : 配合臺北市捷運新莊線 ( 臺北市段 ) 大橋頭站變更聯合開發區 ( 捷 ) 為商業區及住宅區主要計畫案 申請單位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辦理單位 : 臺北市政府計畫範圍 : 如計畫圖示類別 : 變更法令依據 :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詳細說明 : 壹 計畫緣起 捷運新莊線為中和線之延伸, 在羅斯福路與和平東路口與新店線之 古亭站相交轉乘, 與蘆洲線 中和線三者合為稱橘線 路線自古亭站起, 北經杭州南路轉信義路 新生南路 松江路 民權東 西路至三重 新莊, 全長約 19.7 公里, 均採地下化型式興建, 共設 16 個車站及 1 座機 廠 ( 臺北市內 7 站 新北市範圍內 9 站 ) 已於 102 年 6 月 29 日全線自古亭站 至迴龍站通車營運, 其中大橋頭站先行完工於 99 年 11 月 3 日開放使用 大橋頭站出入口 D 原設置於延平北路與民權西路交叉口西北側之 人行道, 出入口 E 原設置於延平北路與民權西路交叉口東北側之人行道 ; 為考量都市景觀及人行動線 以及老舊社區之發展與土地有效利用, 擬將出入口 D E 由人行道上移入相鄰街廓之建築基地內並劃定為聯合 開發區 ( 捷 ), 提出 配合臺北市捷運系統新莊線 ( 北市段 ) 大橋國小站 變更商業區 住宅區 機關用地 道路用地為聯合開發區 ( 捷 ) 主要計畫 案, 於 96 年 10 月 1 日府都規字第 09605003100 號公告實施 本案編號捷一基地 ( 即出入口 D), 因私地主意見分歧, 陳情信 檢舉函不斷, 且反對開發私地主組成之自救會向監察院陳訴, 導致業務 無法順利推動, 本府捷運工程局遂於 103 年 4 月 24 日召開 捷運系統新莊 線大橋頭站 ( 捷一 ) 土地開發案徵詢地主續推動開發意願說明會 ( 會 議紀錄詳附件 1), 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本案辦理情形及聽取與會者的 意見, 並為充分了解土地所有權人是否願意繼續辦理開發, 將徵詢意願 書併同會議紀錄, 於會後以雙掛號附回郵信封寄送各土地所有權人及相 關權利人, 請其親自勾選意願 簽名及蓋章 本案基地總面積為 4569.82 1
平方公尺, 其中私有土地面積 4013 平方公尺,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人數為 103 位, 經統計意願書, 表示 願意繼續推動土地開發案 者, 人數 40 人, 占全部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數比例為 38.8%, 其土地占全部私有土地面積比例為 35.4% 表示 不願意繼續推動土地開發案 者, 人數 55 人, 占全部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數比例為 53.4%, 其土地占全部私有土地面積比例為 51.7% 基於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意願偏低, 且公益上之必要性 開發範圍之合理性 經費之編列及作業時程等各方面均不利於本府繼續推動, 經本府捷運工程局簽報市府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回復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爰辦理本次都市計畫變更 貳 原都市計畫情形及發展現況一 原發布實施計畫名稱及文號 : 臺北都市計畫圖 原計畫案名 擬訂民權西路 延平北路 民族西路 環河北街所圍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 日期文號 45 年 5 月 4 日北市工字第 14417 號 68 年 5 月 28 日府工二字第 16051 號 修訂民族西路 重慶北路 民生西路 環河北路 民權西路 延平北路所圍地區細部計畫 ( 通盤檢討 ) 案 69 年 7 月 21 日府工二字第 25889 號 修訂民族西路 延平北路 民權西路 環河北街所圍地區細部計畫 ( 通盤檢討 ) 案 72 年 8 月 2 日府工二字第 30537 號 修訂民族西路 重慶北路 民生西路 環河北路 民權西路 延平北路所圍地區細部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案 修訂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 ( 保護區 農業區除外 ) 計畫 ( 通盤檢討 ) 案 修訂民族西路 延平北路 民權西路 環河北路所 74 年 6 月 26 日府工二字第 27365 號 79 年 9 月 13 日府工二字第 79049926 號 80 年 4 月 15 日府工二字 2
圍地區細部計畫 ( 第二次通盤檢討 ) 案 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 ( 通盤檢討 ) 案 劃定台北市都市更新地區案 第 80017420 號 84 年 9 月 27 日府都二字第 84064377 號 89 年 6 月 26 日府都四字第 8904521800 號 配合臺北市捷運系統新莊線 ( 北市段 ) 大橋國小站變更商業區 住宅區 機關用地 道路用地為聯合開發區 ( 捷 ) 主要計畫案 96 年 10 月 1 日府都規字第 09605003100 號 二 發展現況 : 新莊線 ( 北市段 ) 大橋頭站, 位於大同區大橋國小校地南側地下, 延平北路三段兩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大多為住宅區, 除了延平北路三段與民權西路交叉口有少數新建大樓外, 餘多為四 五層之老舊建物 3
參 變更計畫內容 位置原計畫新計畫 延平北路三段 民權西聯合開發區 ( 捷路交叉口西 ) 北側 面積 ( m2 ) 商業區 1045.82 住宅區 3524 變更理由 計畫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參與聯合開發之意願偏低, 並經本府捷運工程局評估其公益性及開發範圍之合理性均不利於繼續推動, 爰回復原土地使用分區, 以維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備註 計畫範圍為大同區橋北段三小段 586 587 591-2 592~595 592-1 595-1 596-1 598 598-1 598-3 598-4 600 600-1 601-1 602-1 603-2 611-1 611-2 612~614 614-1 地號等 26 筆土地, 原屬第三種商業區 計畫. 範圍為大同區橋北段三小段 579~585 586-1 587-1 618~ 626 648-4 地號等 19 筆土地, 原屬第四種住宅區 計畫範圍為大同區橋北段三小段 597-1 598-5 598-6 599 599-1 601~603 603-1 604-1 604-2 605-2 611-3 820-5 地號等 14 筆土地, 原屬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計畫範圍為大同區橋北段三小段 587-2 604~611 604-3 605-1 614-2 615~617 618-1 619-1 620-1 621-1 622-1 623-1 626-2 627~646 640-1 820-4 地號等 44 筆土地, 原屬第三種住宅區 合計 4569.82 備註 : 本表面積僅供對照參考之用, 變更後之實際形狀 大小及位置應依畫圖街廓地籍分割線為準 4
-+- 配合臺北市捷運新莊線 ( 臺北市段 ) 大橋頭站變更聯合開發區 ( 捷 ) 為商業區 住宅區主要計畫案 示意圖 5
肆 實施進度及經費 本案係回復原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及住宅區, 未涉用地取得及興修改善計畫 伍 其他 本計畫範圍之土地除本計畫案內有說明變更外, 其餘悉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陸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情形 本計畫經 103 年 12 月 18 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667 次委員會審議決議 : ( 一 ) 本案照案通過 ( 二 ) 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決同 市府回應說明 柒 本計畫業依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修正完竣 6
附件 1 103 年 4 月 24 日召開 捷運系統新莊線大橋頭站 ( 捷一 ) 土地開發案徵詢地主續推動開發意願說明會 會議紀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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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 名 配合臺北市捷運新莊線 ( 臺北市段 ) 大橋頭站變更聯合開發區 ( 捷 ) 為商業區 住宅區主要計畫案 及 擬定臺北市大同區橋北段三小段 586 地號等 103 筆土地為第三種商業區 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及第四種住宅區細部計畫案 編號 1 陳情人游 美 ( 捷運局 103.11.17 函送 ) 陳情理由 16
建議辦法市府回應說明 一 本案游君 100 年 8 月 17 日繳交簽訂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 暨 土地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 以下簡稱協議書 ) 所需文件 ; 因逢 101 年 1 月 1 日公告土地現值調整 101 年 1 月 4 日土地徵收條例修正發布及信賴保護原則之考量, 以增訂特別約定事項, 經本府 101 年 3 月 30 日核示重新辦理簽訂協議書, 游君於 101 年度完成協議書地主用印事宜 惟在該協議價款之變革對土地所有權人協議條件及權益影響狀況未明下, 而相關協議價購內容, 亦因法令變更, 需配合檢討已簽訂 17
協議書內容, 因文林苑事件, 監察院於 101 年 9 月 12 日函囑本府宜就用地範圍及是否違憲損害地主權益等 檢討, 爰未於 101 年底完成協議書市府用印及用地取 得相關事宜 二 本案土地至今尚未取得, 且未簽訂協議書, 地主之財 委員會決議同 市府回應說明 產權仍可自由處分, 故無本件存證信函所述 收取權 狀違約 及 權狀善後賠償問題 等情事 編號 2 陳情人李 達一 土地標示 : 大同區橋北段三小段 0583-0000 0621-0000 0621-0001 0629-0000 地號陳情理由二 門牌號 : 延平北路三段 14 號 延平北路三段 6 巷 7 號三 反對聯合開發 建議辦法盡速恢復原有分區使用 市府回應 說 明 本計畫案係回復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都市計畫變更案, 後 續須提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主要計畫案須報請內政 部核定, 俟內政部核定後, 據以發布實施 委員會決議同 市府回應說明 編號 3 陳情人郭 成一 土地標示 : 大同區橋北段三小段 0581-0000 地號二 門牌號 : 延平北路三段 16-1 號陳情理由三 繼續聯合開發四 此地號臨延平北路建議改為住 3-2 或商 3 與延平北路二段相同 建議辦法 市府回應 說 明 一 繼續聯合開發 二 變更都市計畫為住 3-2 或商業區 一 本府捷運工程局統計 103 年 4 月 24 日 捷運系統新莊 線大橋頭站 ( 捷一 ) 土地開發案徵詢地主續推動開發 意願說明會 寄送之意願書, 基於用地範圍內私有土 地所有權人參與意願偏低, 且公益上之必要性 開發 範圍之合理性 經費之編列及作業時程等各方面均不 利於本府繼續推動, 經本府捷運工程局簽報市府同意 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回復原都市 18
計畫使用分區 二 本計畫案係回復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都市計畫變更 案 委員會決議同 市府回應說明 編號 4 陳情人葉 杰 趙 華 葉 奇一 土地標示 : 大同區橋北段三小段 599 599-1 地號陳情理由二 門牌號 : 民權西路 245 巷 1 號三 反對聯合開發 建議辦法回復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市府回應 說 明 本計畫案係回復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都市計畫變更案, 後 續須提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主要計畫案須報請內政 部核定, 俟內政部核定後, 據以發布實施 委員會決議同 市府回應說明 編號 5 陳情人李 義 林 貝一 土地標示 : 大同區橋北段三小段 586 586-1 地號陳情理由二 門牌號 : 延平北路 3 段 8 號三 反對聯合開發 建議辦法盡速歸還原分區使用 市府回應 說 明 本計畫案係回復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都市計畫變更案, 後 續須提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主要計畫案須報請內政 部核定, 俟內政部核定後, 據以發布實施 委員會決議同 市府回應說明 編號 6 陳情人李 錕一 土地標示 : 大同區橋北段三小段 584 620 620-1 629 地號陳情理由二 門牌號 : 延平北路三段 12 號三 堅決反對聯開 建議辦法儘速回復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市府回應 說 明 委員會決議 本計畫案係回復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都市計畫變更案, 後 續須提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主要計畫案須報請內政 部核定, 俟內政部核定後, 據以發布實施 同 市府回應說明 19
編號 7 陳情人黃 魁一 門牌號 : 台北市民權西路 245 巷 3 號二 從開始的意見表, 即資訊不透明與不對等 陳情理由三 聯開後, 分配對原地主並沒有較為有益 四 反對聯開 建議辦法儘速回復原都市計畫之使用分區 市府回應 說 明 本計畫案係回復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都市計畫變更案, 後 續須提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主要計畫案須報請內政 部核定, 俟內政部核定後, 據以發布實施 委員會決議同 市府回應說明 編號 8 陳情人 陳情理由 建議辦法 市府回應 說 明 王 健 簡 薇 王 婷 王 晴 尤 雄 尤 鈞 簡 榛 賴 岑 賴 捷 賴 拋 闕 治 闕 黃 闕 丞 闕 儀 闕 雅 闕 白 闕 德 楊 傑 吳 君 施 環 賴 甄 莊 芬 王 亮 吳 卿 何 銓 何 頡 周 玲 謝 男 陳 桔 倪 興 高 慧 卓 祥 張 玲 王 雄 龔 祥 林 展 吳 龍 賴 哖 吳 萍 林 丞 吳 如 賴 治 張 珠 顏 霞 林吳 美 周葉 汾為避免官商勾結弊端叢生 ( 如美河市 雙子星等案 ) 及保障人民私有財產權益自由分配, 不應將個人私有土地隨意取得操弄, 變相圖利財團 撤銷聯合開發案, 應將本案地主之土地恢復原都市計畫使用 分區, 讓人民自行作主 本計畫案係回復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都市計畫變更案, 後 續須提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主要計畫案須報請內政 部核定, 俟內政部核定後, 據以發布實施 委員會決議同 市府回應說明 編號 9 陳情人林議員瑞圖 陳情理由 主旨 : 有關配合臺北市捷運系統新莊線 ( 北勢段 ) 大橋國小站 ( 捷 ) 主要計畫案, 恢復原來第三種商業區 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 第四種住宅區 機關用地 20
說明 : 道路用地, 敬請愛民 便氏 順應民意 儘速恢復原分區證明, 如說明, 請查照 一 本案於 96 年 10 月 1 日府都規字第 09605003100 號公告實施, 原由為捷運工程局聯合開發處為求地主同意聯合開發, 將不實之意見調查表納為正式地主同意書送交都市發展局, 以矇蔽都市發展局及都市計畫委員會各級長官, 該意見調查表多數為傳真 影印 不具名 或為代書及都更公司偽造非地主本人親簽 捷運工程局並宣稱已取得絕大多數地主同意聯合開發, 本席長年來身為民意代表肩負人民所託, 並持續向市府及監察院檢舉告發, 所有相關資料及函文, 都市發展局及捷運工程局皆有案可查, 不再重複陳述說明 二 監察院表示 : 捷運新莊線大橋頭站西側聯合開發案, 其過程疑涉有諸多違失, 嚴重損害地主權益等, 仍請確實檢討研處, 本案地下捷運系統也已完成施作, 是否有將西側基地全數劃入聯開範圍之必要性, 仍請考量 三 近年來政府推動聯合開發案如雙子星 美河市案, 很遺憾! 皆有弊端問題產生, 其中有承辦官員已遭起訴, 影響社會層面甚鉅, 本席肯定現任捷運工程局各處同仁長官, 順應民意歸還民地, 經市府同意撤銷聯合開發案 四 依據捷運工程局於 103 年 4 月 24 日召開說明會徵詢土地所有權人及與會者意見, 經統計表示不願意繼續推動案者, 人數 55 人, 占全部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數比例為 53.4%, 其土地占全部私有土地面積比例為 5 1. 7%, 反對聯合開發地主已超過半數以上, 其土地占全部私有土地面積也超過半數以上, 基於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參與聯合開發意願偏低, 且經市府同意將本案依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回復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請都市發展局儘速於公告後 103 年 12 月 3 日函文都市計畫委員會即刻召開會議, 恢復私地主 21
建議辦法 市府回應 說 明 土地原使用分區, 請都市發展局儘速辦理 五 103 年 11 月 19 日都市發展局舉辦之說明會, 有 10 位地主 ( 李宗達 李宗錕 李民義 葉霖奇 葉霖杰 黃文魁 楊玉秀 郭再興 李冠霆 李燕華 ) 不同意聯合開發要求儘速恢復土地原使用分區, 並已向本席通知自行寄出調查表至都市計畫委員會 六 另附本案不同意開發地主意見表 21 份, 請都市發展局於 103 年 12 月 3 日公告完成後,7 日內回復本席 一 本計畫案係回復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都市計畫變更 案, 後續須提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主要計畫 案須報請內政部核定, 俟內政部核定後, 據以發布實 施 二 有關說明一, 本府捷運工程局辦理調查地主參與意願 時, 均有確實通知地主, 並以雙掛號信函方式通知地 主參加 103 年 4 月 24 日說明會中, 本府捷運工程局 亦再次說明, 將用雙掛號寄送意願書, 也請各地主代 表自己, 並親自勾選意願, 同時簽名及蓋章 依據監 察院調查報告, 調查意見三 ( 二 ) 本院對此抽查詢問 地主結果, 多表示係 聽聞有地主表示遭人偽造, 尚 查無公務員偽造之不法實據 本件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審完結, 相關人員均獲不起訴處 分 三 有關說明二, 亦經監察院查無確切實據, 尚難指摘違 法 四 有關說明三, 美河市案有本府捷運工程局退休或離職 官員遭起訴, 係屬特殊個案, 且司法程序尚未終結 103 年 4 月 24 日說明會中, 同時說明自 101 年監察院 糾正美河市案後, 本府捷運工程局依相關法令及各界 指正意見, 審慎檢討提出精進改善作業並執行中, 目 前作業應已符合各界要求 委員會決議同 市府回應說明 22
編 號 10 許 英 詹 美 林 庚 詹 德 游 山 陳 全 林 娟 吳 雲 康 輝 林 陳情人卿 林 照 葉余 玉 陳 珍 黃梁 珠 楊 榮 陳 峯 曾 志 陳 華 鴻 萬福建設有限公司 陳情理由堅決反對聯開 建議辦法儘速回復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本計畫案係回復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都市計畫變更案, 後市府回應續須提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主要計畫案須報請內政說明部核定, 俟內政部核定後, 據以發布實施 委員會決議同 市府回應說明 編 號 11 陳情人蔡 玉 為避免官商勾結弊端叢生 ( 如美河市 雙子星等案 ) 及保障 陳情理由人民私有財產權益自由分配, 不應將個人私有土地隨意取得 操弄, 變相圖利財團 撤銷聯合開發案, 應將本案地主之土地恢復原都市計畫使用建議辦法分區, 讓人民自行作主 本計畫案係回復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都市計畫變更案, 後市府回應續須提送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主要計畫案須報請內政說明部核定, 俟內政部核定後, 據以發布實施 委員會決議同 市府回應說明 23
臺北市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項目說明 都市計畫名稱 都市計畫 法令依據 申請單位 本案公開展覽起訖日期 本案說明會 舉辦日期 配合臺北市捷運新莊線 ( 臺北市段 ) 大橋頭站變更聯合開發區 ( 捷 ) 為商業區 住宅區主要計畫案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 臺北市政府 自民國 103 年 11 月 4 日至 103 年 12 月 3 日止共計 30 天 ( 刊登於 103 年 11 月 4 日聯合報 103 年 11 月 5 日中國時報 ) 103 年 11 月 19 日下午 19 時 00 分假本市大同區臺北橋區民活動中心 公民團體對本案之反映意見 本案提交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核結果 詳公民或團體對本計畫案所提意見綜理表 壹 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情形 一 本案經 103 年 12 月 18 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 667 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 : ( 一 ) 本案照案通過 ( 二 ) 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決同 市府回應說明 24
臺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 業務主管 繪圖者 校對者 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