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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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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內郵資已付台北郵局許可證第 521 號 臺北市政府公報 第 170 期 法規類 目 錄 法務內政部修正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申請書及不動產估價師開業登記申請書 3 政令類 文化公告登錄李鎮源故居為臺北市歷史建築 4 公告登錄嘉禾新村 永春街 131 巷 1 號 永春街 131 巷 5 號 永春街 131 巷 3 弄 4 號及防空洞為臺北市歷史建築 8 產業發展 公告核准出賣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買受人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申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 12 都市發展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臺北市萬華區莒光段三小段 71( 部分 ) 71-2 地號等 9 筆土地道路用地為第三種商業區 ( 特 ) 暨修訂第三種商業區 ( 特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 13 公告訂正擬定內湖區紫陽里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部分樁位公告圖等圖表 14 公告訂正擬定南港大坑溪附近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修訂研究院路及舊莊街以東縱貫鐵路以南原省市界線及新河道以西地區細部計畫 ( 通盤檢討 ) 案部分樁位公告圖等圖表 14 公示送達內政部 103 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核准戶王毓文君於受補貼期間死亡後溢領款應向法定繼承人王孚仁君追繳 15 公告上群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吳學軒 許少凡建築師開業證書 16 公告核定實施變更 ( 第二次 ) 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一小段 165 地號等 3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 19 中華民國 104 年 9 月 9 日 ( 星期三 ) 出版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發行 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公告核定變更臺北市中山區德惠段二小段 573 地號等 56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 20 公告擬訂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一小段 32 地號等 1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聽證期日 21 公告公開展覽擬訂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四小段 735 地號等 4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書圖暨公聽會期日 23 社政公告 104 年度家外安置兒少委由親屬照顧服務續約評鑑計畫 25 公示送達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4 年 8 月 12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440778600 號函予台北市江西省新建縣同鄉會 35 公示送達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4 年 8 月 12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440778600 號函予台北市江西省興國縣同鄉會 37 交通公告臺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104 年第 2 期社員牌照核發作業 38 人事修正臺北市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 ( 甲表 )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部分 40 法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正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 43

法 規 臺北市政府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9 樓東北區承辦人 : 陳筱青電話 :1999 轉 2412 電子信箱 :za-10321@mail.taipei.gov.tw 發文字號 : 府授法綜字第 10432993000 號 主 旨 : 有關 不動產估價師證書申請書 及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登記申請 書, 業經內政部以 104 年 8 月 14 日台內地字第 10413068259 號令發布修正,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104 年 8 月 18 日北市地價字第 10414026300 號函轉內政部 104 年 8 月 14 日台內地字第 1041306825A 號函辦理 二 旨揭令內容刊載於行政院公報第 021 卷第 151 期 ( 詳見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 正本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 刊登公報不另行文 ) 副本 : 市長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楊芳玲決行 3

政 令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7 日發文字號 : 北市文化文資字第 10430427600 號主旨 : 公告登錄 李鎮源故居 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 文化資產保存法 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4 條暨臺北市歷史建築登錄及廢止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登錄 李鎮源故居 為本市歷史建築 ( 一 ) 名稱 : 李鎮源故居 ( 二 ) 種類 : 宅第 ( 三 ) 位置或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紹興南街 32 巷 2 號 ( 四 ) 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 建物坐落於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三小段 24-10 地號 ( 部分 ), 建物為同小段 35 建號 ( 面積 201.98 平方公尺 ) ( 實際保存面積須以保存範圍實測數據為準 ) ( 五 ) 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 1 紹興南街整體區域為日據時期東門日式住宅社區的一部份, 本棟建物為舊臺北醫院官舍, 臺大醫學院前院長李鎮源教授於民國 51 年至 100 年間曾居住於此 李教授為中研院院士 國際知名藥理學家及臺灣蛇毒研究奠基者, 晚年積極加入社會運動, 並獲聘為總統府資政, 在學術 醫學 民主運動均 4

貢獻不凡 2 本建築為雙併木造日式宿舍之東棟, 規模包括 應接室 ( 書齋 ) 座敷 次間 茶之間 等空間 前有 出窗, 後有簷廊, 外牆為雨淋板, 呈現木構造與裝修特色, 其外觀與格局並大致保存原始形貌 3 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2 3 款評定基準 ( 六 ) 保存範圍 : 全棟保存 ( 七 ) 其他事項 : 未來進行整體規劃時, 應將 仁愛路紹興街口建物 及 林森南路 99 巷 24 號 之構材與本歷史建築結合, 呈現日式官舍之空間意象, 使本區能新舊共存 二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 條規定, 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業於 96 年 6 月 1 日以府文化秘字第 09631165300 號函, 自公告日起委任本局主管文化資產保存業務事項 三 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 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 訴願法第 14 條及 58 條規定, 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 30 日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 向本局遞送 ( 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4 樓 ), 並將副本寄送本府法務局 ( 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8 樓東北區 ) 訴願之提起以本局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而非投郵日, 為免投遞遲誤, 宜儘早送件, 以維權益 局長倪重華 5

歷史建築公告表 名稱 類別 種類 李鎮源故居 歷史建築 宅第 位置或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紹興南街 32 巷 2 號建物坐落於臺北市中正區中正段三小段 24-10 地號 ( 部分 ), 建物為同小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段 35 建號 ( 面積 201.98 平方公尺 ) ( 實際保存面積須以保存範圍實測土地之地號及面積數據為準 ) 一 紹興南街整體區域為日據時期東門日式住宅社區的一部份, 本棟建物為舊臺北醫院官舍, 臺大醫學院前院長李鎮源教授於民國 51 年至 100 年間曾居住於此 李教授為中研院院士 國際知名藥理學家及臺灣蛇毒研究奠基者, 晚年積極加入社會運動, 並獲聘為總統府資登錄理由政, 在學術 醫學 民主運動均貢獻不凡 二 本建築為雙併木造日式宿舍之東棟, 規模包括 應接室 ( 書齋 ) 座敷 次間 茶之間 等空間 前有 出窗, 後有簷廊, 外牆為雨淋板, 呈現木構造與裝修特色, 其外觀與格局並大致保存原始形貌 一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 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4 條 臺北市歷史建築登錄及廢止審查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法令依據二 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2 3 款評定基準 保存範圍全棟保存 未來進行整體規劃時, 應將 仁愛路紹興街口建物 及 林森南路 99 巷其他事項 24 號 之構材與本歷史建築結合, 呈現日式官舍之空間意象, 使本區能新舊共存 6

臺北市政府公報 地籍圖 都市計畫圖 7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7 日發文字號 : 北市文化文資字第 10430430800 號主旨 : 公告登錄 嘉禾新村 - 永春街 131 巷 1 號 永春街 131 巷 5 號 永春街 131 巷 3 弄 4 號及防空洞 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5 條 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4 條暨臺北市歷史建築登錄及廢止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 一 登錄本市中正區 嘉禾新村 - 永春街 131 巷 1 號 永春街 131 巷 5 號 永春街 131 巷 3 弄 4 號及防空洞 等建築物為本市歷史建築 ( 一 ) 名稱 : 嘉禾新村 - 永春街 131 巷 1 號 永春街 131 巷 5 號 永春街 131 巷 3 弄 4 號及防空洞 ( 二 ) 種類 : 宅第 其他 ( 防空洞 ) ( 三 ) 位置或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永春街 131 巷 1 號 永春街 131 巷 5 號 永春街 131 巷 3 弄 4 號及防空洞 ( 四 ) 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 永春街 131 巷 1 號建物座落土地為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 180-5 226 地號 ( 部份 )( 保存面積為 180-5 地號計 839 平方公尺及 226 地號計 198 平方公尺, 總計 1,037 平方公尺 ), 建物無建號登記 ; 永春街 131 巷 5 號及永春街 131 巷 3 弄 4 號建物座落土地為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 223 224 225 地號 ( 部份 )( 保存面積為 223 地號計 158 平方公尺 224 地號計 18 平方公尺及 225 地號計 216 平方公尺, 總計 392 平方公尺 ), 建物無建號登記 ; 防空洞座落土地為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 225 地號 ( 部份 )( 面積為 35 平方公尺 ), 建物無建號登記 ( 實際保存面積須以保存範 8

圍實測數據為準 ) ( 五 ) 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 1 嘉禾新村東部為日據時期陸軍砲兵聯隊所在, 光復後因軍法組 陸軍聯勤通信廠等遷入, 既有建築被改做為眷舍使用, 同時也在周邊陸續興建不同等級之眷舍, 形成眷村建築群, 呈現眷村空間之特色 2 永春街 131 巷 1 號建物為張載宇將軍寓所, 為嘉禾新村占地最廣的眷舍, 其建築形式代表戰後宿舍的空間形態與構造方式, 且位處新村入口處, 為嘉禾新村地標建築 3 永春街 131 巷 5 號與 131 巷 3 弄 4 號為一棟完整的木造建築分隔而成, 是日據時期建築再利用為眷舍之案例 在建築外觀上, 瓦頂 山牆上之懸魚與入口門廊皆保存完整 ; 內部之木構造與室內裝修, 包括簷廊與 廣間 之天花 小壁 敷居 等構件, 共同呈現出當時建築與工藝之水準 4 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2 3 款評定基準 ( 六 ) 保存範圍 : 永春街 131 巷 1 號全棟保存, 永春街 131 巷 5 號 永春街 131 巷 3 弄 4 號以日據時期建物為保存範圍, 防空洞以 RC 半圓構造體為保存範圍 二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 條規定, 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業於 96 年 6 月 1 日以府文化秘字第 09631165300 函公告, 自公告日起委任本局主管文化資產保存業務事項 三 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 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 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 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 30 9

日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 以正本向本局遞送 ( 地址 :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4 樓東北區 ), 並將副本寄送本府法務局 (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8 樓東北區 ) 訴願之提起以本局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而非投郵日, 為免郵遞遲誤, 宜儘早送件, 以維護權益 局長倪重華 歷史建築公告表 嘉禾新村 - 永春街 131 巷 1 號 永春街 131 巷 5 號 永春街 131 巷 3 弄名稱 4 號及防空洞種類宅第 其他 ( 防空洞 ) 臺北市中正區永春街 131 巷 1 號 永春街 131 巷 5 號 永春街 131 巷 3 位置或地址弄 4 號及防空洞永春街 131 巷 1 號建物座落土地為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 180-5 226 地號 ( 部份 )( 保存面積為 180-5 地號計 839 平方公尺及 226 地號計 198 平方公尺, 總計 1,037 平方公尺 ), 建物無建號登記 ; 永春街 131 巷 5 號及永春街 131 巷 3 弄 4 號建物座落土地為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歷史建築及其段二小段 223 224 225 地號 ( 部份 )( 保存面積為 223 地號計 158 平所定著土地之範圍方公尺 224 地號計 18 平方公尺及 225 地號計 216 平方公尺, 總計 392 平方公尺 ), 建物無建號登記 ; 防空洞座落土地為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 225 地號 ( 部份 )( 面積為 35 平方公尺 ), 建物無建號登記 ( 實際保存面積須以保存範圍實測數據為準 ) 1 嘉禾新村東部為日據時期陸軍砲兵聯隊所在, 光復後因軍法組 陸軍聯勤通信廠等遷入, 既有建築被改做為眷舍使用, 同時也在周邊陸續興建不同等級之眷舍, 形成眷村建築群, 呈現眷村空間之特登錄理由色 及其法令依據 2 永春街 131 巷 1 號建物為張載宇將軍寓所, 為嘉禾新村占地最廣的眷舍, 其建築形式代表戰後宿舍的空間形態與構造方式, 且位處新村入口處, 為嘉禾新村地標建築 3 永春街 131 巷 5 號與 131 巷 3 弄 4 號為一棟完整的木造建築分隔而 10

臺北市政府公報 成 是日據時期建築再利用為眷舍之案例 在建築外觀上 瓦頂 山牆上之懸魚與入口門廊皆保存完整 內部之木構造與室內裝修 包括簷廊與 廣間 之天花 小壁 敷居 等構件 共同呈現出 當時建築與工藝之水準 4 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2 3 款 評定基準 保存範圍 永春街 131 巷 1 號全棟保存 永春街 131 巷 5 號 永春街 131 巷 3 弄 4 號以日據時期建物為保存範圍 防空洞以 RC 半圓構造體為保存範圍 地形地籍示意圖 11

建物坐落土地 : 1. 永春街 131 巷 1 號 : 建物座落土地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 180-5 226 地號 ( 部份 ) ( 保存面積為 180-5 地號計 839 平方公尺及 226 地號計 198 平方公尺, 總計 1,037 平方公尺 ) 2. 永春街 131 巷 5 號及永春街 131 巷 3 弄 4 號 : 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 223 224 225 地號 ( 部份 )( 保存面積為 223 地號計 158 平方公尺 224 地號計 18 平方公尺及 225 地號計 216 平方公尺, 總計 392 平方公尺 ) 3. 防空洞座落土地為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 225 地號 ( 部份 )( 面積為 35 平方公尺 ) ( 實際保存面積須以保存範圍實測數據為準 )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產業工字第 10440030500 號 主 旨 : 核准出賣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買受人同豐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共同申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 依 據 : 動產擔保交易法暨其施行細則 公告事項 : 一 登記事項 : 附條件買賣 之登記 二 擔保債權金額 : 新臺幣 4,737 萬 6,000 元整 三 標的物所在地 : 臺北市內湖區洲子街 79 之 1 號 四 登記字號 : 北市產業工附字第 5812 號 五 契約訂立有效期間至 134 年 7 月 29 日止 六 如有錯誤或遺漏時申請登記人應於公告日起 30 天內申請更正, 逾期不受理 局長林崇傑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12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9 日發文字號 : 府都規字第 10435387500 號主旨 : 公告公開展覽本市都市計畫 變更臺北市萬華區莒光段三小段 71 ( 部份 ) 71-2 地號等 9 筆土地道路用地為第三種商業區 ( 特 ) 暨修訂第三種商業區 ( 特 )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 計畫書圖 依據 : 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 公告事項 : 一 展覽期間 : 民國 104 年 8 月 20 日起公開展覽 30 天 二 展覽地點 : 臺北市政府及本市萬華區公所公告欄 三 公開展覽期間任何公民或團體, 如有意見, 請以書面 ( 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 向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提出, 作為審議本案之參考 張貼處 : 一 本府公告欄 ( 無附件, 計畫書圖及意見表另置於本府市政大樓 1 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 ) 二 萬華區公所公告欄 三 刊登本府公報 ( 無附件 ) 市長柯文哲請假副市長林欽榮代行 13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測字第 10436576100 號 主 旨 : 公告訂正 擬定內湖區紫陽里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 部分樁位公告 圖 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 據 :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及內政部 74 年 9 月 2 日台內 營字第 322272 號函 公告事項 : 一 時間 : 自民國 104 年 8 月 21 日起 30 天 二 地點 : 本府及臺北市內湖區公所公告欄 三 公告期間內, 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 請向本府 ( 都市發展局 ) 繳費申請複測 張貼處 : 本府公告欄 ( 置於本府 1 樓都市計畫工作站 ) 臺北市內湖區公所 ( 無附件 ) 刊登本府公報( 無附件 ) 市長柯文哲 都市發展局局長林洲民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測字第 10436576400 號 主 旨 : 公告訂正 擬定南港大坑溪附近地區細部計畫並配合修訂研究院路 及舊莊街以東, 縱貫鐵路以南, 原省市界線及新河道以西地區細部 14

計畫 ( 通盤檢討 ) 案 部分樁位公告圖 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 據 : 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及內政部 74 年 9 月 2 日台內 營字第 322272 號函 公告事項 : 一 時間 : 自民國 104 年 8 月 21 日起 30 天 二 地點 : 本府及臺北市南港區公所公告欄 三 公告期間內, 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 請向本府 ( 都市發展局 ) 繳費申請複測 張貼處 : 本府公告欄 ( 附件置於本府 1 樓都市計畫工作站 ) 臺北市南港區公所 ( 無附件 ) 刊登本府公報( 無附件 ) 市長柯文哲 都市發展局局長林洲民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0 日發文字號 : 府都服字第 10437273200 號主旨 : 內政部 103 年度住宅租金補貼核准戶王毓文君 ( 案件編號 : 1031B08762) 於受補貼期間死亡, 死亡後溢領款應向法定繼承人王孚仁君追繳 ; 本府係以王君之居留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中正路 6 號 ) 為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 因無法投遞, 特予公示送達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 15

一 依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 公示送達自最後刊登日起, 經 20 日發生效力 二 應受送達人姓名 : 王孚仁 ( 民國 58 年 7 月 11 日生 ) 三 旨揭函因應送達處所不明, 已暫存本府都市發展局, 應受送達人請於公告之日起, 於上班時間攜帶印章及身分證前來領取 (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 段 8 號 10 樓 ; 電話 :(02)2321-2186#2739) 市長柯文哲 都市發展局局長林洲民決行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地址 : 臺北市市府路 1 號南區 1 樓承辦人 : 邵念安電話 :1999( 外縣市 02-27208889) 轉 8403 傳真 :(02)27227934 電子郵件 :1485@dba2.tcg.gov.tw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 10468853400 號主旨 : 貴建築師申請聯合開業登記乙案, 符合規定, 准予發給開業證書, 復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貴建築師 104 年 8 月 11 日申請登記函 ( 本局收文日為 104 年 8 月 19 日 ) 辦理 二 建築師開業登記資料 : 16

( 一 ) 建築師姓名 : 吳學軒 許少凡 ( 二 ) 身分證字號 :B12153**** A12466**** ( 三 ) 開業證字號 : 工師業字第 B002354-00 號 工師業字第 B002354-01 號 ( 四 ) 事務所名稱 : 上群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 五 ) 事務所所址 :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85 號 8 樓之 2 ( 六 ) 建築師證書 : 建證字第 5117 號 建證字第 6655 號 ( 七 ) 備註 : 開業登記三 請貴建築師於文到 3 日後攜帶本函 大小印鑑章及證書費 3000 元, 洽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營建科辦理有關領取證冊手續 並儘速依建築師法第 28 條規定加入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會員後, 始得執行業務 四 貴建築師開業後, 依內政部 91 年 8 月 19 日台內營字第 0910009276 號函規定, 如有從業建築師與技術人員受聘或解僱時, 應依建築師法第 11 條 : 建築師開業後, 其事務所地址變更及其從業建築師與技術人員受聘或解僱, 應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分別登記 規定申報登記, 如違反上開規定者, 依建築師法第 46 條規定應予警告或申誡 五 依 94 年 6 月 15 日修正建築師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 : 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 6 年, 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 應於開業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之 3 個月前, 檢具原領開業證書及內政部認可機構 團體出具之研習證明文件, 向所在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六 副本隨函檢送公告 1 份 正本 : 上群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吳學軒建築師 ( 工師業字第 B002354-00 17

號 ) 許少凡 ( 工師業字第 B002354-01 號 ) 副 本 : 內政部營建署 ( 附申請書乙份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機要組 臺北市 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均含附件 ) 局長林洲民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 10468853401 號 主 旨 : 公告上群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吳學軒 許少凡建築師開業證書 依據 : 建築師法第 10 條 公告事項 : 一 建築師姓名 : 吳學軒 許少凡二 身分證字號 :B12153**** A12466**** 三 開業證字號 : 工師業字第 B002354-00 號 工師業字第 B002354-01 號四 事務所名稱 : 上群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五 事務所所址 :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85 號 8 樓之 2 六 建築師證書 : 建證字第 5117 號 建證字第 6655 號七 備註 : 開業登記 18

局長林洲民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430876500 號 主 旨 : 公告核定實施保強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變更 ( 第二次 ) 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一小段 165 地號等 3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案 計畫書圖, 並自民國 104 年 8 月 21 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第 29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起迄日期 : 自民國 104 年 8 月 21 日起, 至民國 104 年 9 月 19 日止 二 公告地點 :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公告欄 臺北市中正區林興里辦公處公告欄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三 本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範圍 : 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一小段 165 地號等 34 筆土地 四 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中正區林興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不含附件 ) 6 19

刊登新聞紙 3 日 市長柯文哲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431498000 號 主 旨 : 公告核定忠泰樂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變更臺北 市中山區德惠段二小段 573 地號等 56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計畫書圖, 並自民國 104 年 8 月 21 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29 條之 1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起迄日期 : 自民國 104 年 8 月 21 日起, 至民國 104 年 9 月 19 日止 二 本變更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範圍 : 臺北市中山區德惠段二小段 573 地號等 56 筆土地 三 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中山區新福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不含附件 ) 6 刊登新聞紙 3 日 市長柯文哲 20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431270300 號 主 旨 : 公告敦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大安區 懷生段一小段 32 地號等 12 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聽證 訂於民國 104 年 9 月 15 日辦理 依 據 :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 1, 並參照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 證程序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期間及地點 : ( 一 ) 公告日期 : 自民國 104 年 8 月 21 日起, 至 104 年 9 月 9 日止, 公告 20 日 ( 二 ) 公告地點 :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臺北市大安區誠安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 聽證機關 期日及場所 : ( 一 ) 聽證機關 : 臺北市政府 ( 二 ) 聽證期日 : 民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 星期二 ) 下午 2 時 30 分 ( 三 ) 聽證場所 : 本市大安區錦安二區民活動中心 (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21 號 B2( 大教室 )) 三 聽證程序 : ( 一 ) 簽到 核對身分證件或委任書及登記發言 ( 二 ) 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 並宣布發言順序 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21

( 三 ) 案件辦理情形之報告 ( 四 ) 陳述意見 ( 五 ) 詢問及答復 ( 六 ) 主持人宣布終結聽證 四 當事人之權利 : ( 一 ) 當事人於聽證時, 得陳述意見 提出證據, 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本府指定之人員 證人 鑑定人 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 二 ) 受通知人如未能出席者, 得填具代理人委任書由代理人出席 五 缺席聽證之處理 : 如當事人缺席聽證, 亦未委任代理人出席, 視為放棄於聽證中以言詞陳述意見之權利 ; 本府就聽證期日後始提出之意見, 將請實施者登載於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並提請審議會參考, 原則上不再辦理聽證 六 聽證程序進行時,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禁止吸煙或飲食, 並將行動電話關閉或調整為靜音 ( 二 ) 對於發言者之意見陳述應避免鼓掌或鼓譟 ( 三 ) 他人發言時不得干擾或提出質疑 ( 四 ) 發言時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 不得為人身攻擊 ( 五 ) 新聞媒體記者得於記者席列席聽證, 並得於指定區域錄音 錄影或照相 但應於聽證開始後十分鐘內完成器材架設, 聽證程序進行中, 不得從事採訪 七 聽證紀錄將於聽證召開二週後上網供民眾閱覽 ( 本市都市更新處網址,http://www.uro.taipei.gov.tw) 22

八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大安區誠安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不含附件 ) 6 刊登新聞紙 3 日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431587400 號 主 旨 : 公告公開展覽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四小段 735 地號等 44 筆土地都市 更新會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四小段 735 地號等 44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書圖, 並訂於民國 104 年 9 月 17 日舉辦本案公聽會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開展覽期間及地點 : ( 一 ) 展覽日期 : 自民國 104 年 8 月 24 日起, 至 104 年 9 月 23 日止, 公開展覽 30 日 ( 二 ) 展覽地點 :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臺北市信義區公 23

所 臺北市信義區興雅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 公聽會舉辦日期及地點 : ( 一 ) 公聽會日期 : 民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 星期四 ) 下午 2 時 30 分 ( 二 ) 公聽會地點 : 本市信義區興雅區民活動中心 ( 臺北市信義區松隆路 36 號 3 樓 ) ( 三 ) 上述時間與地點已於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頁周知 (http://www. uro.taipei.gov.tw) 三 公開展覽期間任何公民或團體, 如有意見, 請以書面 ( 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 向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 (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 1 段 8 號 9 樓 ) 提出, 供審議本案之參考 四 公聽會旨在廣納並聽取民眾意見, 本案召開之公聽會實施者應詳為紀錄民眾所陳意見並載錄於計畫書內妥予回應說明, 俾供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參考, 並應檢附旨揭公辦公聽會之公告張貼照片及開會當日照片於計畫書附錄 五 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係由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四小段 735 地號等 44 筆土地都市更新會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提出申請, 後續尚須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後, 始由本府核定發布實施 六 本件公開展覽書圖如需抄錄 影印 攝影, 請另依 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及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 規定, 向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提出申請 七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 24

欄 3 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信義區興雅里辦公 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 不含附件 ) 6 刊登新聞紙 3 日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社兒少字第 10440868100 號 主 依 旨 : 公告 104 年度家外安置兒少委由親屬照顧服務續約評鑑計畫 據 : 本局委託辦理 家外安置兒少委由親屬照顧服務 契約書之實施計 畫第 25 點 公告事項 : 一 評鑑對象 :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二 評鑑項目及評分標準 : ( 一 ) 親屬家庭輔導與管理 (40%) ( 二 ) 個案服務 (40%) ( 三 ) 受託單位對本方案之行政管理 (20%) ( 四 ) 特殊事項或措施 ( 加減 5%) 三 本案承辦人 : 王奕程, 電話 :1999( 外縣市 02-27208889) 轉分機 6973 25

局長許立民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4 年度 家外安置兒少委由親屬照顧服務 續約評鑑計畫一 計畫目的 : 本局於民國 103 年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辦理 家外安置兒少委由親屬照顧服務, 依委託契約書之實施計畫第 25 點規定需辦理續約評鑑, 期藉由評鑑制度之設計, 確保服務品質及建構完善之親屬照顧服務制度, 以維護兒少基本權益, 並期將評鑑結果作為本局方案執行 督導與發展之參考依據 二 實施依據 : 依本局委託辦理 家外安置兒少委由親屬照顧服務 契約書之實施計畫第 25 點規定辦理 三 實施時間 : 預計 104 年 8 月至 11 月 四 評鑑對象 :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五 評鑑方式 : 由本局評鑑小組至受評單位實地考核 六 評鑑項目及比重 ( 詳如附件 1 評鑑表 ): ( 一 ) 親屬家庭輔導與管理 (40%) ( 二 ) 個案服務 (40%) ( 三 ) 受託單位對本方案之行政管理 (20%) ( 四 ) 特殊事項或措施 ( 加減 5%) 七 評鑑小組 : 專家學者 3 名 ( 含社會福利專家學者 2 名 會計師 1 名 ), 本局代表 3 名, 共 6 名組成評鑑委員小組, 會計師查驗 財務管理 部分 八 評鑑作業流程 : 26

( 一 ) 評鑑準備作業階段 (104 年 8 月 ): 1. 研訂評鑑指標 : 由業務單位研擬評鑑指標, 簽奉首長核可後施行 2. 公告評鑑程序及指標 : 函知受評單位本次評鑑程序及評鑑指標, 請受評單位先行自評, 並備妥各項評鑑資料 ( 二 ) 評鑑階段 (104 年 8 月至 10 月 ): 1. 書面資料 : 受評單位應於 104 年 8 月 31 日前 ( 以郵戳為憑 ) 提供書面資料 1 式 7 份, 內容應包含 : (1) 依評鑑項目填寫自評表 (2) 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4 年 6 月 30 日止之成果報告 ( 含滿意度調查 ) 及績效說明 (3)105 至 106 年工作計畫書 2. 實地評鑑 : 由評鑑委員至實地訪查並檢視各項資料予以考核, 流程說明如下 : (1) 主席致詞及委員介紹 :5 分鐘 (2) 受評單位報告 :30 分鐘 (3) 評鑑小組依評鑑指標查閱相關資料 :60 分鐘 (4) 休息 :10 分鐘 (5) 提問與回覆 評鑑委員回饋 :60 分鐘 ( 三 ) 評鑑結束階段 (104 年 11 月 ): 1. 評鑑結果公告 : 評鑑結果簽奉首長核定後, 以公文函知受評單位, 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2. 評鑑結果申覆方式 : (1) 受評單位對評鑑分數有所疑義, 應於接獲評鑑結果通知後之 27

次日起 10 日內 ( 郵戳為憑 ), 以書面資料提出複查之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以 1 次為限 ( 如附件 2) (2) 本局收到前項申請後, 應於 10 日內將復查結果通知受評單位, 若發現核算有誤, 應重新計算成績, 視需要配合修正評鑑結果之等第, 並重新公告於本局局網 3. 續約方式 : 等第分數續約方式優等 90 分以上得辦理續約 2 年, 期滿後辦理重新招標 甲等 80 分以上未達 90 分得辦理續約 2 年, 期滿後辦理重新招標 乙等 70 分以上未達 80 分得辦理續約 1 年 1 年期滿前辦理評鑑, 評鑑績效為甲等以上者, 得辦理再續約 1 年 ; 評鑑績效為乙等者, 不予續約, 並重新辦理公開招標 丙等未達 70 分不予續約 九 經費概算表 : 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 元 ) 金額 ( 元 ) 說明 專家學者出席費 人 3 2,000 6,000 實地評鑑出席費 誤餐費 人 15 80 1,200 雜支 批 1 2,000 2,000 茶包 文具 交通費用 合計 9,200 十 本計畫奉核後實施 附件 1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4 年度 家外安置兒少委由親屬照顧服務 續約評鑑表受評單位 : 28

壹 親屬家庭輔導與管理 (40%) 考核評分等級 ( 請打 ˇ) 考核指標項目優可待加強一 ( 一 ) 宣導親屬照顧服務宣導親屬照顧服務之方式 ( 宣親屬之績效 ( 包含量與導途徑 次數及效益 ) 照顧質之評估 ) 服務宣導 1. 單位為達成宣導目標績效投入之資源及人力 策略 ( 二 ) 為達成績效之努力 2. 宣導親屬照顧服務遇到哪些 及績效 10% 程度 問題或困難? 單位如何解決或因應? 如遇無法解決的部份如何處理? 1. 訪視 審核作業程序及其指 ( 一 ) 訪視 審核制度落 標之嚴謹度 完整性 實情形及標準作業 2. 訪視資料是否周全 ( 應含訪 程序之嚴謹度 視親屬家庭其他成員之資 訊 ) 1. 如何評估親屬家庭對於訓練 課程之需求 2. 針對照顧特殊需求之兒少個 ( 二 ) 親屬家庭親職訓練二 案, 是否規劃充足之訓練課辦理績效評估親屬程給予親屬家庭 家庭品質維護 30% 3. 親屬家庭參與課程情形及單位之控管策略 1. 單位於輔導親屬家庭時曾遭遇哪些困難? 或親屬家庭曾 反映哪些需求或問題? 2. 單位對於上述透過親屬家庭 ( 三 ) 輔導親屬家庭解決問題能力評估 反應或主動發掘之困難或問題, 如何解決及因應? 如遇 無法解決的部份如何處理? 3. 針對親屬家庭或個案發生特 殊緊急危機事件時, 處理流 程 單位立場及人員之分工 得分 ( 請給分 ) 29

壹 親屬家庭輔導與管理 (40%) 考核項目 ( 四 ) 親屬家庭管理 ( 五 ) 資源結合與運用 評分等級 ( 請打 ˇ) 考核指標優可待加強情形為何? 有關親屬家庭及親屬安置個案各自之權益如何協助其維護? 1. 建立親屬家庭檔案資料並隨時更新相關統計數據 2. 是否建立親屬家庭工作手冊 ( 發放及落實應用情形 ) 3. 親屬家庭的定期訪視及評估情形 4. 有關不適任親屬家庭之評估及處理流程 5. 維持或增進親屬家庭品質符合相關法規之措施 1. 有關連結資源使親屬家庭服務品質提升情形 2. 建立資源手冊及定期更新 3. 結合並運用社區相關資源推動方案 4. 結合志願服務資源情形 得分 ( 請給分 ) 小計 : 分 貳 個案服務 (40%) 考核評分等級 ( 請打 ˇ) 考核指標項目優可待加強 1. 於轉介親屬照顧服務之申直接請 訪視評估 安置服務 ( 一 ) 個案服務流程所輔導轉換安置及結案評估等個案遇問題及解決策服務服務流程中曾遭遇哪些問略 40% 題? 如何解決?( 具體說明 各階段服務流程中遭遇問 得分 ( 請給分 ) 30

貳 個案服務 (40%) 考核項目 評分等級 ( 請打 ˇ) 考核指標優可待加強題 解決策略及投入資源情形 ) 2. 定期追蹤輔導之落實情形 ( 具體說明如何評估個案於親屬家庭適應情形及如何協助個案適應 ) 1. 單位社工員是否與親屬家庭共同規劃個案在家之處遇及 ( 二 ) 親屬安置個案在照顧計畫? 親屬家庭之處遇 2. 是否向親屬家庭說明個管單規劃位社工的後續處遇計畫, 讓親屬家庭能瞭解及共同協助 1. 直接服務個案量之相關績效 ( 與服務量相關之基本資料統計分析 : 如服務兒少人數 性別 年齡 個案來源等 ) ( 三 ) 直接服務績效 2. 直接服務個案品質之相關績效 ( 個案受照顧及適應情形 個案或親屬家庭之回饋情形 結案後續追蹤情形等 ) 1. 曾遭遇緊急及特殊事件之問 ( 四 ) 緊急及特殊事件題類型 處理情形 2. 解決或因應措施為何? 1. 親屬家庭對於單位提供之協助有無提供相關建議或雙向 ( 五 ) 親屬家庭及個案溝通之管道? 接受服務情形 2. 單位如何回應處理親屬安置個案反應之問題及檢視親屬 得分 ( 請給分 ) 31

貳 個案服務 (40%) 考核項目 ( 六 ) 整體效能評估 評分等級 ( 請打 ˇ) 考核指標優可待加強個案接受照顧情形? 單位對於整體個案專業服務效能之自我評估情形 得分 ( 請給分 ) 小計 : 分 參 受託單位對本方案之行政管理 (20%) 考核評分等級 ( 請打 ˇ) 考核指標項目優可待加強 1. 依契約規定定期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 ( 包含年度 ( 一 ) 配合主管機關檢計畫 成果報告 核銷資 一 行政組織運作 具資料備查情形料 ) 2. 配合主管機關需求提供報告或統計資料 1. 相關行政資料及個案資料以 E 5% ( 二 ) 資訊系統及檔案管理二 工作人員 ( 一 ) 督導制度督導與在職訓練 10% ( 二 ) 明定工作人員在職訓練規定及實 化方式建檔 2. 相關資料及紀錄建檔完整性, 如個案工作 團體工作及活動方案之相關表格及紀錄 1. 定期辦理單位內部會議, 如行政會議 個案研討會等, 並有前次會議追蹤列管情形 2. 有內部 / 外聘督導會議, 並有督導會議紀錄 3. 有效管控各項工作執行期程 1. 年度訓練課程規劃與實施報告 得分 ( 請給分 ) 32

參 受託單位對本方案之行政管理 (20%) 考核評分等級 ( 請打 ˇ) 考核指標項目優可待加強施情形 2. 有具體辦法鼓勵員工參與相關在職訓練 3. 有效掌握員工訓練情形, 並能針對施行狀況提出檢討與對策 1. 人員任用資格符合契約規定 2. 社工人員流動率 : (1) 進入 ( 退出 ) 率 = 評鑑期間進入 ( 退出 ) 之社工人數 / 目前社工人數 (2) 社工人員流動率 =( 進入率 + 退出率 )/2 得分 ( 請給分 ) (3) 流動率 0-25%: 優 ( 三 ) 員工保障及專業 25%< 流動率 50%: 累積久任機制可 50%< 流動率 : 待加強 3. 明訂工作人員工作手冊及職掌分工 4. 訂有員工休假 升遷 獎賞等職工福利及申訴溝通管道 5. 訂定工作績效考評標準及獎懲制度 ( 一 ) 設有接受本局補帳戶資料助之專款專戶三 ( 二 ) 會計制度與帳務財務會計帳冊 報表及傳票管理管理 1. 定期分析預算 決算經費執 5% ( 三 ) 預 決算之執行行進度與差距原因 與成本分析 2. 分析單位成本之合理性 小計 : 分 33

肆 加減分 : 特殊事項或措施 (±5 分 ) 例如 :1. 針對特別需求之個案, 結合專業團隊給予單位或親屬家庭之處遇及照顧建議, 積極輔導與落實 2. 對本服務方案執行困難部分提供具體 創新解決策略情形 具體說明 : 總計得分 : 分 整體意見 : 委員簽章 : 附件 2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 家外安置兒少委由親屬照顧服務 續約評鑑成績申覆表受託單位名稱 地 址 聯絡電話 市 區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34

申覆日期年月日 評鑑結果成績及等第 分, 等 申覆理由 負責人簽章 注意事項 1 申覆時間: 自評鑑結果通知送達後之次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2 申覆理由: 請務必詳細填寫申覆理由, 敘明內容應具體完整 3 評鑑申覆表務必加蓋單位圖記及負責人私章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社團字第 10442163700 號 主 旨 : 公示送達本局 104 年 8 月 12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440778600 號函予台 北市江西省新建縣同鄉會 依 據 :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第 80 條 第 81 條 第 102 條及第 104 條 人 35

民團體法第 25 條及第 58 條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0 條及第 33 條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5 條 公告事項 : 一 查台北市江西省新建縣同鄉會 ( 即應受送達人 ) 業逾 2 年以上未依人民團體法第 25 條召開會員 ( 會員代表 ) 大會, 且理監事任期亦已屆滿, 經本局 104 年 8 月 12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440778600 號函 ( 以雙掛號郵寄至應受送達人所在地 :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2 段 12 號 3 樓 ), 請該會於 104 年 8 月 26 日前說明是否依規定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 辦理相關選任人員改選, 並請將會議紀錄報本局核辦, 逾期將依人民團體法第 58 條處理在案 惟因該會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致上開文件無法送達, 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前開文件存放於本局人民團體科 ( 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東南區 6 樓, 電話 :02-27256956 至 6958), 應受送達人得於辦公時間內前往領取 二 關於台北市江西省新建縣同鄉會是否依人民團體法第 25 條召開會員 ( 會員代表 ) 大會, 辦理選任職員改選疑義, 仍請該會依本局 104 年 8 月 12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440778600 號函意旨, 於 104 年 9 月 3 日前說明是否依規定辦理, 並請將相關會議紀錄報局核辦, 逾期本局將依人民團體法第 58 條續予處理 ; 如應受送達人對其是否違反人民團體法第 25 條及第 58 條有意見陳述者或有其他異議事項, 亦請於上開日期前,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5 條規定, 以書面向本局提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陳述, 應受送達人不於上開期間內提出陳述, 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局亦將依人民團體法第 58 條續處 三 公告期間 : 自公告張貼之日起 20 日 36

局長許立民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社團字第 10442164000 號 主 旨 : 公示送達本局 104 年 8 月 12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440778600 號函予台 北市江西省興國縣同鄉會 依 據 :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第 80 條 第 81 條 第 102 條及第 104 條 人 民團體法第 25 條及第 58 條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0 條及第 33 條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5 條 公告事項 : 一 查台北市江西省興國縣同鄉會 ( 即應受送達人 ) 業逾 2 年以上未依人民團體法第 25 條召開會員 ( 會員代表 ) 大會, 且理監事任期亦已屆滿, 經本局 104 年 8 月 12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440778600 號函 ( 以雙掛號郵寄至應受送達人所在地 : 臺北市成都路 67 號之 2), 請該會於 104 年 8 月 26 日前說明是否依規定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 辦理相關選任人員改選, 並請將會議紀錄報本局核辦, 逾期將依人民團體法第 58 條處理在案 惟因該會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致上開文件無法送達, 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前開文件存放於本局人民團體科 ( 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東南區 6 樓, 電話 :02-27256956 至 6958), 應受送達人得於辦公時間內前往領取 二 關於台北市江西省興國縣同鄉會是否依人民團體法第 25 條召開會員 ( 會員代表 ) 大會, 辦理選任職員改選疑義, 仍請該會依本局 104 37

年 8 月 12 日北市社團字第 10440778600 號函意旨, 於 104 年 9 月 4 日前說明是否依規定辦理, 並請將相關會議紀錄報局核辦, 逾期本局將依人民團體法第 58 條續予處理 ; 如應受送達人對其是否違反人民團體法第 25 條及第 58 條有意見陳述者或有其他異議事項, 亦請於上開日期前,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5 條規定, 以書面向本局提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陳述, 應受送達人不於上開期間內提出陳述, 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局亦將依人民團體法第 58 條續處 三 公告期間 : 自公告張貼之日起 20 日 局長許立民請假副局長黃清高代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 府交運字第 10430772700 號 主 旨 : 公告臺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104 年第 2 期社員牌照核發作業 依據 : 臺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申領牌照作業準則 第 10 條 公告事項 : 一 受理申請時間 : 即日起至 104 年 9 月 4 日止 ( 例假日不受理 ) 二 申請資格 ( 一 ) 設籍臺北市者 ( 二 ) 持有有效職業駕駛執照 ( 三 ) 領有有效臺北市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或已取得臺北市執 38

業登記講習證明或測驗合格證明, 尚未領證者 三 受理申請地點 : 委託或親自前往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一般運輸科辦理 四 應攜帶證件 : 國民身分證 職業駕駛執照 臺北市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等正本及影本各 1 份 ( 正本審核後發還 ) 五 核發牌照數量 : 依據臺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104 年 4 月至 104 年 7 月註銷之牌照名額統計,104 年第 2 期可核發牌照名額共計 72 名 六 抽籤作業 ( 一 ) 公開抽籤 1 時間:104 年 9 月 10 日上午 10 時 2 地點: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4 樓會議室 3 抽籤方式: 由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人員代表抽籤 ( 二 ) 進行抽籤作業時, 併請有限責任臺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聯合社 臺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臺北市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臺北市自備車輛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及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等各推派代表 1 人至現場監督, 以示抽籤作業之公開 公平 公正 七 中籤之駕駛人名單, 於公開抽籤後 1 週內由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公告 ( 亦可上網查詢, 網址 :http://www.pto.taipei.gov.tw/), 並以掛號公文通知 ; 中籤之駕駛人自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發文日起 3 個月內, 應自行選擇加入臺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並依規定辦妥入社登記及完成請領牌照程序 八 車齡限制 ( 一 ) 社員應自備車輛, 並以 1 輛為限, 車齡不得超過 4 年 39

( 二 ) 原為自請退社之社員, 於 6 個月內再申請加入為合作社社員者, 車齡不得超過 5 年 ( 三 ) 經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登記而簽有制式契約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之駕駛人, 其車齡不得超過 5 年 九 未依規定完成領牌或當次抽籤後剩餘之牌照名額, 不再核發 市長柯文哲 交通局局長鍾慧諭決行 臺北市政府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11 樓南區承辦人 : 毛雅思電話 :02-27287709 傳真 :02-27209111 電子信箱 :a111@dopms.taipei.gov.tw 發文字號 : 府授人管字第 10414009900 號 主 旨 : 核定修正 臺北市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 ( 甲表 ) ( 臺北市政府兵役 局部分 ), 請查照 說 明 : 依據本府兵役局 104 年 8 月 13 日北市兵人字第 10431239900 號函辦 理 正本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 刊登公報, 不另行文 ) 副本 : 臺北市政府兵役局 ( 含附件 ) 40

市長柯文哲請假副市長林欽榮代行 臺北市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 ( 甲表 ) 104.8.19 府人管字第 10414009900 號函核定 決行權責公務項目及內容承辦單位第四層第三層第二層第一層項目內容股長科長局長市長 兵役局兵一 兵籍調一 役男申請出境核定 審核 核定 調體檢科 查 事項 二 核定役男申請延期 審核 審核 核定 返國及申請變更出境身分事由 三 出境逾期不歸及逾 審核 審核 核定 期返國役男管制處理事項 四 役男申請在學緩 審核 核定 徵 因案緩徵 延長修業等核定事項 五 核發役男禁役證明 審核 核定 書事項 六 大陸來臺及歸國僑 審核 審核 核定 民役男等應辦理徵兵處理事項 二 徵兵檢一 役男申請複檢核定 審核 核定 查 事項 二 役男體 ( 複 ) 檢處理體位判定結果通知書核發事項 審核 審核 核定 會辦機關 ( 單位 ) 備考 41

臺北市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 ( 甲表 ) 104.8.19 府人管字第 10414009900 號函核定 承辦單位 決行權責公務項目及內容會辦機關第四層第三層第二層第一層備考 ( 單位 ) 項目內容股長科長局長市長 三 召開本府徵兵檢查會會議 審核 審核 審核 核定 會議決議等事項由第二層核定 兵役局徵一 徵集入一 修訂臺北市役男 審核 審核 審核 核定 集勤務科 營服役 入營護送期間意外事故處理自治條例 二 應徵役男申請延期 審核 核定 入營之核定事項 二 兵役宣本市各界及外島兵役慰 審核 審核 審核 核定 傳及兵勞有關事項 役慰勞 三 服役申一 役男因家庭因素申 審核 審核 核定 請 請服替代役核定事 項 二 役男申請家庭因素 審核 審核 核定 服補充兵役核定及提前退伍 ( 役 ) 核轉事項 兵役局權一 役政綜一 區級役政業務績效 審核 審核 審核 核定 益編管科 合業務 考核事項 二 行政救濟處理事 審核 審核 核定 項 三 妨害兵役 擅離職役案件處理事項 審核 審核 核定 42

臺北市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 ( 甲表 ) 104.8.19 府人管字第 10414009900 號函核定 承辦單位 決行權責公務項目及內容會辦機關第四層第三層第二層第一層 ( 單位 ) 項目內容股長科長局長市長 二 替代役替代役備役 軍事勤務 審核 審核 核定 備役管召集與編組有關事項 理 三 徵屬權一 修訂臺北市服兵役 審核 審核 審核 核定主計處 益 役男家屬及遺族特 別補助自治條例 二 列級徵屬生活扶助 審核 審核 核定 等級核定及變更事 項 兵役局替替代役人力一 修訂本府替代役共 審核 審核 審核 核定主計處 代役中心運用 同性項目經費編列 標準 二 本府替代役人力需求彙整 審議等事項 審核 審核 審核 核定研考會主計處人事處 三 本府替代役役男屆退表揚事項 審核 審核 審核 核定 備考 臺北市政府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9 樓東北區承辦人 : 溫婉如電話 :02-27208889#2413 電子信箱 :za-10245@mail.taipei.gov.tw 發文字號 : 府授法綜字第 10432980900 號 43

主旨 : 有關 空氣品質模式模擬規範, 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104 年 8 月 11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40064875 號公告修正,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環保局 104 年 8 月 17 日北市環一字第 10435737000 號函辦理 二 旨揭內容刊載於行政院公報第 21 卷第 151 期 (http://gazette.nat. gov.tw/) 正本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 刊登公報不另行文 ) 副本 : 市長柯文哲請假 法務局局長楊芳玲決行 中華郵政臺字第 2371 號執照登記為新聞紙類郵撥訂戶依照臺北市審計處 (62) 北審建二字第 626259 號函准以郵局收據辦理報銷統一編號 2005600017 單行本全年 2,400 元郵撥儲金帳號 :0014479-7 郵撥帳戶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洽詢電話 :1999 轉 6132 ~ 3 ( 外縣市 02-27256132 ~ 3) 網址 :http://gazette.taipei/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