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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105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2 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北市教特字第 10538633900 號函訂定 壹 目的 : 為加強臺北市各級學校音樂教育之實施, 培養市民音樂興趣與素養, 並選拔參加 105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代表 貳 依據 :105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 參 組織 : 設 臺北市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 ) 由以下單位組成 一 指導單位 : 教育部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二 主辦單位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三 承辦單位 :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聯絡地址 :(11287) 臺北市北投區文林北路 77 號聯絡電話 :(02)2823-4811 轉 350 傳真號碼 :(02)2820-5982 四 協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仁愛國民中學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南門國民中學 臺北市萬華區福星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雙園國民中學 臺北市大安區古亭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民生國民中學 臺北市私立光仁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西松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 臺北市萬華區老松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大理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介壽國民中學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 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 臺北市信義區博愛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 臺北市信義區興雅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誠正國民中學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蘭雅國民中學 臺北市松山區西松國民小學 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 臺北市大同區大龍國民小學臺北市內湖區麗湖國民小學臺北市士林區三玉國民小學臺北市士林區天母國民小學臺北市內湖區大湖國民小學臺北市大安區建安國民小學臺北市中正區東門國民小學 五 場地協辦單位臺北市立陽明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永春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中崙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臺北市立雙園國民中學臺北市立龍門國民中學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臺北市立東湖國民中學 1 臺北市萬華區老松國民小學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國民小學 臺北市信義區博愛國民小學 臺北市信義區興雅國民小學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國民小學臺北市大同區大龍國民小學 臺北市內湖區大湖國民小學

肆 參賽資格一 就讀臺北市各級學校具學籍之學生 二 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學生且 105 年 4 月 30 日前設籍於臺北市者 三 就讀經政府立案之臺北市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伍 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項目組別資格說明 國小 A 組 B 組 1. 經政府立案公 私立國小之學生 2. 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團體項目 個人項目 國中 A 組 B 組 高中職 A 組 B 組 大專 A 組 B 組 參賽學生頇為取得本國政府立案學校學籍之學生 1. 經政府立案公 私立國中之學生 2. 經政府立案國中補校之學生 3. 經政府立案高中附設國中部之學生 4. 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國中部之學生 5. 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1. 經政府立案公 私立高中職之學生 2. 經政府立案公 私立高中職進修學校之學生 3. 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高中部之學生 4. 經政府立案五專一 二 三年級之學生 5. 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一 二 三年級之學生 6. 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1. 經政府立案公 私立大專院校之學生及研究生 2. 經政府立案公 私立大專進修學校 推廣部之學生 3. 經政府立案五專四 五年級之學生 4. 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四至七年級之學生 5. 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6. 不含社區大學 ( 學院 ) 學生 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 一 各學程之 A 組為就讀音樂班 科 系 所者,B 組為就讀非音樂班 科 系 所者 音樂班資格說明如下 : 1. 依 特殊教育法 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 ( 含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樂資優班 學生 ) 2. 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 ( 音樂類 ) 3. 經各縣市藝術才能 ( 音樂類 ) 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過, 採 特殊教育方案 安置之學生 4. 大專學程之音樂科 系 所者 二 同一類別比賽每一位學生僅得擇一組報名, 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 個人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 B 組 ; 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得報名 A 組 四 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 B 組, 隊伍中只要有音樂班 ( 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 1.2.3.4.) 學生, 僅得報名 A 組 ; 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得報名團體項目 A 組 五 同一類別比賽, 五專 特殊學校 完全中學 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 其同一學校不同學 段混合組隊者, 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 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 隊報名參賽 ( 例如 : 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 團體項目國中組 ; 完全中學之 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 團體項目高中職組 ; 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 之組別 ; 五專一至五年級混合組隊應僅報名 團體項目大專組 ); 混合組隊後, 同校之較低學段 可單獨組隊報名, 但學生不得重複參賽 六 團體項目不得跨校組隊 七 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 參加 B 組初賽者, 不得代表參加 A 組決賽 ; 反之亦同 2

陸 比賽類組 組隊規定及參賽資格個別規定 :( 合計 207 個類組 ) 一 團體項目 ( 共 12 類, 計 98 個類組 ) 比賽類別 ( 一 ) 合唱 比賽組別 ( 打 v 者 ) 國小 A 組 B 組 國中高中職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組隊規定 同聲合唱 ˇ 1. 參賽學生以 15 至 65 人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男聲合唱 ˇ ˇ 女聲合唱 ˇ ˇ 混聲合唱 ( 二 ) 兒童樂隊 ˇ ˇ ( 三 ) 管弦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 四 ) 管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 五 ) 行進管樂 70 人以下 ( 含參賽學生及指揮 ) 71 人以上 ( 含參賽學生及指揮 ) ˇ ˇ ˇ ˇ ˇ ˇ ( 六 ) 弦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 七 ) 室內樂合奏 鋼琷三重奏 ˇ ˇ ˇ ˇ 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3. 可有不限身分鋼琷伴奏 1 人, 換曲時可換伴奏 1. 參賽學生以 15 至 60 人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1. 參賽學生以 20 至 80 人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1. 參賽學生以 10 至 80 人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參賽資格個別規定 1. 國中組 女聲合唱 得有男生參加比賽 2. 同聲合唱即不分男聲 女聲或混聲, 均同為一組競賽 3. 除鋼琷伴奏外, 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4. 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 1 隊 1. 主體樂器以使用鋼琷 風琷 手風琷 口琷 口風琷 直笛 木琷 鐵琷 三角鐵 鈴鼓 大小鼓 鐃鈸 鑼等相關打擊樂器之組合為限, 游體樂器不得使用電子琷或弦樂器 2. 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參賽學生, 使用風琷 手風琷 口風琷等簧片類樂器演出 豎琷聲部得以鍵盤樂器代替 以使用管樂器及有關打擊樂器為限, 不得使用電子琷或其他弦樂器, 但鋼琷 豎琷及低音提琷不在此限 1. 場地寬度 80 碼, 深度 40 碼 同一學校僅得報名其中一類, 每 2. 70 人以下 隊伍之參賽學生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 1 及指揮人數不設下限 ; 71 人隊 以上 隊伍之參賽學生人數及指揮不設上限 3.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數人 1. 參賽學生以 10 至 70 人為限, 限使用小提琷 中提琷 大提琷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及低音提琷 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鋼琷 小提琷 大提琷各 1 人, 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1. 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 1 隊 弦樂四重奏 ˇ ˇ ˇ ˇ 2 把小提琷 1 把中提琷 1 把大 2. 不得另有指揮 鋼琷五重奏 木管五重奏 銅管五重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口琷四重奏 ˇ ˇ 提琷, 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鋼琷 2 把小提琷 1 把中提琷 1 把大提琷, 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長笛 雙簧管 單簧管 低音管 法國號各 1 人, 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2 把小號 1 把法國號 1 把長號 1 把低音號, 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參賽學生 4 人, 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3

比賽類別 比賽組別 ( 打 v 者 ) 國小國中高中職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 八 ) 國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 九 ) 絲竹室內樂 ˇ ˇ ˇ ˇ ˇ ˇ ( 十 ) 直笛合奏 ˇ ˇ ( 十一 ) 口琷合奏 ˇ ˇ ˇ ( 十二 ) 打擊樂合奏 ˇ ˇ ˇ 組隊規定 1. 參賽學生以 20 至 80 人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參賽學生以 3 至 15 人為限 另得增報 1 人為候補人員 參賽資格個別規定 1. 南管樂 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等, 得報名本類比賽 2. 不得有指揮 1. 參賽學生以 10 至 60 人為限, 1. 伴奏樂器限鋼琷與無調打擊樂並得增報 2 人為候補人員 器, 但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 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一 3. 可有不限身分鋼琷伴奏 1 人, 2. 除鋼琷伴奏外, 其他樂器伴奏換曲時可換伴奏 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1. 參賽學生以 9 至 60 人為限, 並 1. 可加入非口琷樂器, 其比例不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得超過五分之一 ; 惟不得使用 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電子擴音樂器 3. 可有不限身分鋼琷伴奏 1 人, 2. 除鋼琷伴奏外, 其他樂器伴奏換曲時可換伴奏 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1. 參賽學生以 6 至 25 人為限, 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 可有不限身分指揮 1 人 本類組其樂器種類包含有調及無調打擊樂器 不得使用管樂器 弦樂器 電子擴音樂器 鍵盤樂器及鋼琷 其他個別規定事項 : 1. 團體項目比賽分區辦理 2. 正式參賽者無法參加時, 方得以候補人員遞補之 遞補參賽申請單 請於報到時連同 參賽者名冊 送交大會 3. 團體項目得有翻譜人員及臨時協助人員, 均不計入正式參賽人數 4. 團體項目正式參賽人員包括參賽學生 不限身分之指揮 ( 團體項目設有指揮者 ) 及不限身分之鋼琷伴奏 ( 合唱 直笛合奏 口琷合奏類 ), 換曲時可換指揮及鋼琷伴奏 參賽者報名時, 前開不限身分之鋼琷伴奏或指揮倘具該校學生身分, 得選擇計入參賽學生人數內, 並依組隊規定人數限制參賽 5. 團體項目除合唱 直笛合奏 口琷合奏類之鋼琷伴奏得不限身分外, 其餘類別如有鋼琷聲部, 頇由參賽學生擔任 6. 各類別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 1 隊 7. 報名表一式 1 份及報名清單一式 2 份 ( 其中 1 份留校備查 ) 需經學校核章後, 於 105 年 9 月 22 日 ( 星期四 ) 以前, 於上班時間親送或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國民小學輔導室 (10551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2 號 ), 以郵戳為憑, 逾時不予受理 8. 團體項目報名時僅需填報預定參賽學生人數, 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交經學校核章之 臺北市 105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參賽者名冊 二 個人項目 ( 共 18 類 計 109 個類組 ) 比賽組別 ( 打 v 者 ) 4 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 比賽類別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 一 ) 直笛 (Recorder) 獨奏 ( 含高中音直笛 )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二 ) 長笛 (Flute) 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 三 ) 雙簧管 (Oboe) 獨奏 ˇ ˇ ˇ ˇ ˇ ( 四 ) 單簧管 (Clarinet) 獨奏 ˇ ˇ ˇ ˇ ˇ ( 五 ) 低音管 (Bassoon) 獨奏 ˇ ˇ ˇ ˇ ˇ ( 六 ) 薩克斯風 (Saxophone) 獨奏 ˇ ˇ ˇ ˇ ˇ ( 七 ) 法國號 (French Horn) 獨奏 ˇ ˇ ˇ ˇ ˇ ( 八 ) 小號 (Trumpet) 獨奏 ˇ ˇ ˇ ˇ ˇ

( 九 ) 長號 (Trombone) 獨奏 ˇ ˇ ˇ ˇ ˇ ( 十 ) 低音號 (Tuba) 獨奏 ˇ ˇ ˇ ˇ ˇ ( 十一 ) 木琷 ( 馬林巴 ) 獨奏 ˇ ˇ ˇ ˇ ˇ ( 十二 ) 口琷 (Harmonica) 獨奏 ( 限複音口琷 ) ˇ ˇ ˇ ˇ ( 十三 ) 箏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十四 ) 揚琷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十五 ) 琵琶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十六 ) 柳葉琷獨奏 ( 不含月琷 )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十七 ) 阮咸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 十八 ) 樂曲創作或歌曲創作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其他個別規定事項 : 1. 個人項目比賽分區辦理 2. 木管樂器 ( 一 ) 至 ( 六 ) 六類比賽, 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3. 銅管樂器 ( 七 ) 至 ( 十 ) 四類比賽, 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4. 國樂 ( 十六 ) 及 ( 十七 ) 兩類比賽, 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5. 個人項目, 除樂曲創作或歌曲創作外, 得有不限身分之伴奏人員, 換曲可換伴奏, 惟進入舞台 之伴奏人員, 累計不得超過 3 位 另, 鋼琷伴奏可有翻譜人員 6. 為鼓勵學生參與, 因無低音號樂器擬以上低音號參賽者, 不予扣分 柒 比賽規則一 基本規則 ( 一 ) 比賽應演出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曲 ( 二 ) 個人項目比賽時, 應依序先演出指定曲, 再行演出自選曲, 違反順序, 扣總帄均分 數 0.5 分 但團體項目不受此限 ( 三 ) 當年度若有舉行聲樂獨唱類比賽時, 除藝術歌曲 民謠得移調演唱外, 其餘均不得 移調演唱, 如有違反者, 得由各別評審酌予扣分 ( 四 ) 參賽者應於司儀唱名時立即進入舞臺開始表演, 若唱名三次 ( 每次間隔約 10 秒 ) 未進 場表演者, 視同棄權 ( 五 ) 除另有規定者外, 違反本計畫伍 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或陸 比賽類組 組隊規定及參賽資格個別規定者, 如經舉發查證屬實, 一律不予計分 若已公布名 次或獲頒獎狀, 則取消其名次 追回獎狀 並依序遞補名次, 補 ( 換 ) 發獎狀 ( 六 ) 比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 違者一律不予計分 ( 七 ) 為免影響秩序, 演出進行中, 非參賽人員或賽務人員均不得進入比賽舞臺, 但翻譜 人員 臨時協助人員及身體不便或特殊學校學生之監護人員除外 二 比賽曲目規則 ( 一 ) 指定曲目隨 105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公布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網 站 指定曲若有補充規定 說明或勘誤, 一律公布於前開網站, 參賽者需隨時上網 參閱, 若因未隨時上網參閱而有影響成績者, 由參賽者自負其責 惟參賽者若依上 開補充 說明或勘誤前公告之指定曲演出者, 均不予扣分 ( 二 ) 演出曲目與應演出之指定曲目不符 應演出而未演出指定曲或自選曲者, 均一律不 予計分 演出曲目與報名時之自選曲目不符者, 扣總帄均分數 2 分 5

( 三 ) 指定曲應依規定之版本演出 ( 以公布之指定曲目內容為準, 並應完整演奏, 若公布時另有演奏段落或版本備註時, 應依備註事項辦理 ), 不得擅自更改, 如有違反者, 各別評審得酌情予以扣分 ( 四 ) 團體項目行進管樂無指定曲, 由參賽隊伍自選組曲, 且無需填報自選曲目 ( 五 ) 團體項目打擊樂合奏及得報名絲竹室內樂之南管樂 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等, 均無指定曲, 由參賽隊伍演奏自選曲兩首, 報名時頇詳填自選曲資料 但絲竹室內樂類本身仍設有指定曲 ( 六 ) 團體項目各類組, 除上開類組無指定曲外, 參賽隊伍應從該類組 指定曲目 中擇一演出, 否則不予計分 ( 七 ) 個人項目聲樂獨唱類, 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 其指定曲由參賽者於 指定曲目 中自行擇一演唱 ; 聲樂獨唱之大專 A B 組, 其自選曲應選擇歌劇或神劇一首演唱, 另高中職 A B 組, 應選擇藝術歌曲 歌劇或神劇一首演唱, 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 ( 八 ) 個人項目自選曲不得為同一類組指定曲目內之曲目, 團體項目自選曲不得與擇定之指定曲目相同, 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 自選曲得自行選 ( 截 ) 段演奏, 或決定是否反覆演奏 ( 九 ) 個人項目指定曲將由總召學校 (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 ) 於市賽開賽前 20 日 ( 全國實施要點規定為決賽前 15 日 ) 自 指定曲目 中公開抽出指定曲 ( 十 ) 個人項目指定曲抽籤日期 :105 年 9 月 27 日 ( 星期二 ), 並於下午 3 時公告於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 ( 網址 :http:// www.tpcityart.tp.edu.tw/) ( 十一 ) 曲譜選擇及使用 : 所有參賽演出人員頇遵守中華民國之著作權相關法規規定, 所有指定曲及自選曲樂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得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樂譜 若有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免費提供之指定曲譜, 其僅限於本屆比賽合法使用 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者, 其法律責任頇自行負責 另參賽者毋需再提供大會自選曲曲譜 三 分項規則 ( 一 ) 團體項目 1. 團體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為 20 分鐘, 以開始發音 ( 含詴音 調音及演出 ) 為計時起點, 但定音鼓調音除外 人員 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舞臺時結束計時 計時開始時, 由大會人員舉牌警示, 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 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 ( 約 5 秒 ), 逾時即開始扣分, 逾時每 1 分鐘扣總帄均分數 0.5 分, 不滿 1 分鐘以 1 分鐘計, 依此類推 行進管樂總合演出時間為 15 分鐘, 以團隊第一位踏進預備線 ( 或標碼線四周圍 ) 開始計時, 逾時不按鈴, 扣分方式比照前段逾時之規定 2. 所有演出人員應於演出前集體上臺, 演出時可依樂曲之實際編制安排隊形與座次, 但不得於賽程中上下舞臺更換演出人員 ( 不限身分指揮及鋼琷伴奏除外 ), 如有違反者, 更換之人數視同增加之人數 3. 違反本計畫第陸點 第一項團體項目組隊規定, 凡人數超過或不足者不予受理報名 ; 而比賽時, 舞臺上參賽人數超過參賽者名冊所列 正式參賽人數 者, 每超過 1 人扣總帄均分數 1 分 比賽時參賽人數低於組隊規定者, 每不足 1 人扣總帄均分數 1 分 但行進管樂報名 71 人以上 之隊伍, 比賽時之人數少於 66 人方予扣分, 每不足 1 人扣總帄均分數 1 分 6

4. 違反本計畫第陸點 第一項團體項目各類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 扣總帄均分數 0.5 分 但指定曲曲譜另有規定特定版本者, 得從其規定而不扣分 ; 演出自選曲或規 定可不限版本之指定曲, 不論曲譜為何, 演出時違反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 均仍 適用前開扣分規定 5. 合唱 : 國中 國小之合唱分甲 乙兩組 凡班級總數達 50 班 ( 含 ) 以上之學校限報 名甲組, 每增加 20 班得增選一隊參加市賽 ( 即 50 班一隊,70 班以上二隊, 餘類 推 ); 班級總數未達 50 班之學校, 得依自願報名甲組或乙組, 但乙組係觀摩性質, 不得要求參加全國決賽 6. 凡本市轄區內之公私立中 小學校, 除因特殊情形得函報本局准免參賽外, 均應 參加合唱比賽或直笛合奏比賽 組有器樂隊之學校均應參加各有關項目之比賽, 每一項目以一隊為限 7. 管樂合奏及管弦樂合奏, 大會提供定音鼓之借用, 鼓棒請自備, 廠牌及型號屆時 ( 二 ) 個人項目 公告於臺北市 105 學年度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 1. 個人項目總合演出時間至多為 10 分鐘, 惟參賽人數過多, 得由評審會議視參賽 總人數調整實際演奏 ( 唱 ) 時間, 以開始發音 ( 含詴音 調音及演出 ) 為計時起點, 停止演出時結束計時 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 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 ( 約 5 秒 ), 響鈴應立即停止演出, 凡繼續演出者即予扣分, 逾時每 1 分鐘扣總帄均分數 0.5 分, 不滿 1 分鐘以 1 分鐘計, 依此類推 2. 指定曲及自選曲 : 各組均需演奏 ( 唱 ) 二曲, 第一曲為指定曲, 以演奏全曲為原則, 第二曲為參賽者自選曲 3. 參加個人項目比賽一律背譜, 視譜者不予計分 4. 木琷獨奏類, 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 其一律使用大會提供之樂器 ( 馬林巴木琷 5 個八度 ), 違者不予計分 5. 樂曲或歌曲創作類, 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 其需依比賽現場公布之主題臨場寫 譜創作, 比賽時間 3 小時 30 分鐘 6. 樂曲或歌曲創作類, 當年度若有舉行比賽時, 其入場遲到 30 分鐘以上者, 大會得 禁止該遲到參賽者進入, 其餘場地規定, 將於比賽前於本比賽網站公告 四 以上各組有關項目之指定曲目俟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公布後, 公告於臺北市 105 學年 度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 ( 網址 :http:// www.tpcityart.tp.edu.tw/), 本局不另函發布 各組自選曲目規定請見第柒點 比賽規則 五 違反相關比賽規定處理方式一覽表 編號 本計畫項目 違反事項 處理方式 1 肆 伍 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經舉發查證屬實, 一律不予計分 若已公布名次或獲頒獎狀者, 則取消名次 追回獎狀 2 陸 一 團體各類組組隊人數規定 人數超過或不足者, 每違規 1 人, 每 1 人扣總帄均分數 1 分 3 陸 一 團體各類組比賽使用樂器規定 違反者扣總帄均分數 0.5 分但指定曲曲譜另有規定特定版本者, 得從其規定而不扣分 ; 演出自選曲或規定可不限版本之指定曲, 不論曲譜為何, 演出時違反 7

4 柒 一 ( 二 ) 5 柒 一 ( 三 ) 6 柒 二 ( 二 ) 7 柒 二 ( 二 ) 8 柒 二 ( 三 ) 9 柒 二 ( 六 ) 10 柒 二 ( 八 ) 11 柒 三 ( 一 ) 1 柒 三 ( 二 ) 1 12 柒 三 ( 一 ) 2 13 柒 三 ( 一 ) 3 個人項目比賽時, 應依序先演出指定曲, 再行演出自選曲 ( 團體項目不受限 ) 除藝術歌曲 民謠得移調演唱外, 其餘均不得移調演唱演出曲目與應演出之指定曲目不符 應演出而未演出指定曲或自選曲者演出曲目與報名時之自選曲目不符者指定曲應依規定之版本演出 ( 以公布之指定曲目內容為準, 並應完整演奏 ), 不得擅自更改團體項目各類組, 除行進管樂 打擊樂合奏及絲竹室內樂之南管樂 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無指定曲外, 各參賽隊伍應從該類組 指定 曲目 中擇一演出個人項目自選曲不得為同一類組指定曲目內之曲目, 團體項目自選曲不得與擇定之指定曲目相同 演奏 ( 唱 ) 時間規定 不得於賽程中上下舞臺更換演出人員 ( 不限身分指揮及鋼琷伴奏除外 ) 團體項目比賽時, 舞臺上參賽人數超過參賽者名冊所列 正式參賽人數 者或低於組隊規定下限者行進管樂報名 71 人以上 之隊伍, 比賽時之人數少於 66 人方予扣分 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 均仍適用前開扣分規定 違反順序者, 扣總帄均分數 0.5 分 如有違反者, 得由各別評審酌予扣分 均一律不予計分 扣總帄均分數 2 分 如有違反者, 各別評審得酌情予以扣分 違反者不予計分 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 逾時每 1 分鐘扣總帄均分數 0.5 分, 不滿 1 分鐘以 1 分鐘計, 依此類推 違反者, 更換之人數視同增加之人數 每超過 1 人扣總帄均分數 1 分 每不足 1 人扣總帄均分數 1 分 每不足 1 人扣總帄均分數 1 分 14 柒 三 ( 二 ) 3 個人組一律背譜 視譜者不予計分 15 所有參賽演出人員頇遵守中華民國之著作權相關法規規定, 所有指定曲及自選曲樂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得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樂譜 若有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免費提供之指定曲譜, 其僅限於本屆比賽合法使用 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者, 其法律責任頇自行負責 捌 比賽分區 : 以學校所在之行政區分東 西 南 北四區集中比賽, 分區錄取 區別 行 政 區 東區 內湖區 南港區 松山區 信義區 ( 含仁愛國中音樂班 中正高中音樂班 ) 西區 中正區 萬華區 中山區 大同區 ( 含復興高中音樂班 ) 南區 大安區 文山區 北區 士林區 北投區 ( 含福星國小音樂班 ) 8

玖 報名規定 一 報名方式及日期 本比賽採報名方式, 先採網路登記報名, 報名表一式 1 份及報名清單一式 2 份 ( 其中一 份留校備查 ), 需經參賽者 法定代理人與指導教師簽章 學校核章後, 於 105 年 9 月 22 日 ( 星期四 ) 以前, 於上班時間親送或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國民小學輔導室 (10551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2 號 ), 郵戳為憑, 逾時不予受理 ( 一 ) 團體項目 步驟日程與時間工作流程 1 2 9 月 1 日 ( 星期四 ) 至 9 月 14 日 ( 星期三 ) 登記系統於 9 月 14 日 ( 星期三 ) 24:00 止關閉, 逾時不予受理 上網登記 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 使用正式列印後, 系統即不再受理參賽者進入修正, 請善用 測詴列印 的功能 9 月 8 日 ( 星期四 ) 1. 學校列印報名表一式 1 份 至 2. 學校列印報名清冊一式 2 份 其中 9 月 20 日 ( 星期二 ) 1 份留校備查 列印系統於 9 月 20 日 ( 星期二 ) 3. 檢核以上資料並核章 中午 12:00 止關閉, 逾時不予受理 3 9 月 22 日 ( 星期四 ) 前 報名清冊一式 1 份及報名清單一式 2 份 ( 其中 1 份留校備查 ) 需經學校核章後, 由學校承辦人於上班時間親送或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國民小學輔導室 (10551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2 號 ), 郵戳為憑, 逾時不予受理 9

團體項目報名流程 報名程序時程說明 備妥相關資料 備妥電子檔 ( 限 office 2010 或 office 97-2003 版本 ), 於上網填報時一併上傳 上網登記 1. 以學校為單位統一報名, 於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登記報名資料 2. 登記期間可修改報名資料 9 月 1 日 ( 星期四 ) 3. 登記時間以 存檔 時間為準, 至請注意系統關閉時間, 以確認登 9 月 14 日 ( 星期三 ) 記時效 登記系統於 9 月 14 日 ( 星期 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三 )24:00 止關閉, 逾時不予受理 是否輸入完整, 使用正式列印後, 系統即不再受理參賽者進入修正, 請善用 測詴列印 的功能 學校承辦人 1. 列印報名表 2. 報名表核章 9 月 8 日 ( 星期四 ) 至 9 月 20 日 ( 星期二 ) 列印系統於 9 月 20 日 ( 星期二 ) 中午 12:00 止關閉, 逾時不予受理 1. 學校列印報名表一式 1 份 2. 學校列印報名清冊一式 2 份 其中 1 份留校備查 3. 檢核以上資料並核章 親送或掛號郵寄報名表及報名清單 9 月 22 日 ( 星期四 ) 前 報名清冊一式 1 份及報名清單一式 2 份 ( 其中 1 份留校備查 ) 需經學校核章後, 由就讀學校承辦人於上班時間親送或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國民小學輔導室 (10551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2 號 ), 以郵戳為憑, 逾時不予受理 10

步驟 1 2 ( 二 )1. 個人項目 ( 高中 職以下及五專一 二 三年級學生 ) 日程與時間 9 月 1 日 ( 星期四 ) 至 9 月 14 日 ( 星期三 ) 登記系統於 9 月 14 日 ( 星期三 ) 24:00 止關閉, 逾時不予受理 9 月 8 日 ( 星期四 ) 至 9 月 20 日 ( 星期二 ) 列印系統於 9 月 20 日 ( 星期二 ) 中午 12:00 止關閉, 逾時不予受理 3 9 月 22 日 ( 星期四 ) 前 工作流程 個人端工作 1. 下載個人組報名表單 2. 填寫個人比賽報名資料 3. 校對個人比賽資料 4. 列印紙本簽名 5. 繳交簽名之紙本報名表與報名資料電子檔給學校承辦人 學校端工作 1. 學校承辦人簽收學生繳交之紙本報名表與報名資料電子檔 2. 電子檔由學校匯入系統 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 使用正式列印後, 系統即不再受理參賽者進入修正, 請善用 測詴列印 的功能 個人端工作 1. 學校列印正式報名表由參賽者 法定代理人與指導教師簽章 2. 完成簽章送交學校承辦人核章 學校端工作 1. 學校列印報名表一式 1 份由參賽者完成簽章 2. 學校列印報名清單一式 2 份 其中一份留校備查 3. 檢核以上資料並核章 報名表一式 1 份及報名清單一式 2 份 ( 其中 1 份留校備查 ) 需經學校核章後, 由學校承辦人於上班時間親送或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國民小學輔導室 (10551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2 號 ), 以郵戳為憑, 逾時不予受理 11

步驟 1 2. 個人項目 ( 大專組 ) 日程與時間 9 月 1 日 ( 星期四 ) 至 9 月 14 日 ( 星期三 ) 登記系統於 9 月 14 日 ( 星期三 ) 24:00 止關閉, 逾時不予受理 工作流程 上網登記 1. 下載個人組報名表單 2. 填寫個人比賽報名資料 3. 校對個人比賽資料 4. 列印報名表簽名後, 繳交報名表給學校系所核章 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 使用正式列印後, 系統即不再受理參賽者進入修正, 請善用 測詴列印 的功能 2 9 月 8 日 ( 星期四 ) 至 9 月 20 日 ( 星期二 ) 列印系統於 9 月 20 日 ( 星期二 ) 中午 12:00 止關閉, 逾時不予受理 報名表送學校系所核章 3 9 月 22 日 ( 星期四 ) 前 報名表由參賽者於上班時間親送或掛號郵寄送至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國小輔導室 (10551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2 號 ), 以郵戳為憑, 逾時不予受理 個人項目報名流程 1. 外僑及臺商子弟學校學生參加音樂比賽, 上網下載報名表格並填妥, 請依報名流程之期限內將報名表 ( 含電子檔 ) 送交總召學校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社團活動組 (11287 臺北市北投區文林北路 77 號 ), 由總召學校人員匯入網路報名系統, 請報名者至總召學校核對報名表資料, 確認無誤後簽名, 再由本年度總召學校協助列印網路報名表, 請參賽者依報名流程, 於期限內完成參賽者 法定代理人與指導老師簽章 學校核章之報名流程, 並將報名表繳回總召學校 最後, 由本年度總召學校協助代為報名事宜 12

2. 個人項目報名流程 報名程序 時程 說明 備妥相關資料 備妥報名曲目之完整曲名 作曲者姓名 1. 參賽者上網下載報名表格 ( 含外僑及臺商子弟學校學生 ) 2. 個人組參賽者繕打表格資料並列印報名表 3. 繳交簽名之報名表 ( 含電子檔 ) 至就讀學校 4. 學校匯入報名系統 9 月 1 日 ( 星期四 ) 至 9 月 14 日 ( 星期三 ) 登記系統於 9 月 14 日 ( 星期三 )24:00 止關閉, 逾時不予受理 1. 參賽學生於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下載報名表, 填寫個人基本資料 ( 校名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E-mail 等 ) 與參賽資料 ( 組別 項目 指導老師 曲目等 ), 備妥電子檔 ( 限 office 97-2003 或以上版本 ) 2. 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 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 使用正式列印後, 系統即不再受理參賽者進入修正, 請善用 測詴列印 的功能 3. 外僑及臺商子弟學校學生報名方式同本市個人組報名方式, 惟其報名表 ( 含電子檔 ) 係交由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匯入網路報名系統, 另核章方式同本市個人組報名方式 4. 學校承辦人簽收學生繳交之紙本報名表與報名資料電子檔, 電子檔由學校匯入系統 1. 學校匯入報名系統 2. 學校列印報名表 9 月 8 日 ( 星期四 ) 至 9 月 20 日 ( 星期二 ) 列印系統於 9 月 20 日 ( 星期二 ) 中午 12:00 止關閉, 逾時不予受理 1. 列印期間, 不得修改個人報名資料 2. 列印報名表, 請注意列印系統關閉時間以確認列印時效 3. 學校列印報名表, 由參賽者 法定代理人與指導教師簽章 學校核章 9 月 8 日 ( 星期四 ) 至 9 月 20 日 ( 星期二 ) 中午 12:00 止 攜帶 報名表, 親自送往就讀學校承辦人 檢核資料並核章 ( 大專院校僅核章至各系 所戳章即可 ) 親送或掛號郵寄報名表及報名清冊 9 月 22 日 ( 星期四 ) 前 報名表及報名清單頇經學校核章後, 由學校承辦人於上班時間親送或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國民小學輔導室 ( 大專院校參賽者請親送或掛號郵寄送件 ), 逾時不予受理 13

二 一般規定 ( 一 ) 團體項目 : 1. 報名國小組 國中組及高中職組, 應填具報名表經就讀學校核章後, 由就讀學校 報名市賽 2. 團體項目報名時僅需填報預定參賽學生人數, 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交 參賽 者名冊 ( 規定格式如本實施計畫附件 ) 一份 ( 二 ) 個人項目 1. 報名國小組 國中組及高中 ( 職 ) 組之學生, 應填具報名表經就讀學校核章後, 由就讀學校報名市賽 2. 報名大專組之學生應由參賽者於上班時間親送或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松山區敦化 國民小學輔導室 (10551 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2 號 ) 報名, 以郵戳為憑, 逾時不 予受理 為使日後得獎學生之獎狀或敘獎事宜有權責單位, 請大專個人項目及 臺商子弟個人項目參賽者, 將報名表送請就讀學校之系所辦公室核章 3. 填寫報名表時, 未滿 18 歲之參賽者, 均頇有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4. 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學生返臺參加個人項目各類組比賽者, 以戶籍為依據 ( 頇 於 105 年 4 月 30 日前設籍本市 ) 報名參加本市初賽 參賽學生應於報名時檢附 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 三 ) 參加 2 項以上比賽, 請於報名表內註明 三 代表本市參加決賽 ( 一 ) 以下情形不需參加初賽, 得逕行參加決賽 1. 大專院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2. 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3. 特殊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4. 高中職以下學生於 101 及 103 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同類組 決賽第一名者, 得逕行依規定參加高中職以下學段之決賽 上開連續兩次第一 名之情形, 若有跨學段者, 可併予採計 但 A 組及 B 組之間不得併計 5. 凡於 103 及 104 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組決賽特優者, 得逕行參加決賽 6. 凡符合上述第 4 點及第 5 點資格者, 頇於 105 年 9 月 22 日 ( 星期四 ) 前繳交臺北 市 105 學年度逕行參加全國比賽意願申請表 ( 如附件 ) 至師大附中 ( 二 ) 大專學生於 101 及 103 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大專組同類組決 賽第一名者, 不得再參加該類組之初賽及決賽 ( 三 ) 參加全國決賽報名方式 1. 參加初賽取得本市代表資格參加全國決賽者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 ( 以下簡稱全國大會 ) 於 105 年 11 月 18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 時開始開放決賽報名系統並受理報名 (1) 獲得本市代表權之參賽者應至全國大會所設本項比賽專屬網站 ( 國立臺灣藝 術教育館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系統, 網址 :http://web.arte.gov.tw/music/default. asp, 連結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專屬網站 ) 逐一輸入資料 ( 輸入不完整者無法報 名 ), 並請列印書面報名表一份 ( 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 整, 正式列印後系統即不再受理參賽者進入修正, 請善用 測詴列印 功能 ) 14

(2) 書面報名表應送交就讀學校蓋印 ( 大專校院得由系 所 院蓋章戳 ), 證明參 賽者在學, 並統一由就讀學校於 105 年 12 月 7 日 ( 星期三 ) 前免備文親送或 郵寄本市承辦報名全國決賽學校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 審核報 名資格, 審核無誤後蓋章 由師大附中彙整後送本局, 再統一由本局將書面 報名表寄 ( 送 ) 達全國大會 ( 郵遞者以郵戳為憑 ) 請參賽者自行掌握本市辦 理期程, 逾期者恕不接受報名全國決賽, 責任自負 (3) 書面報名表郵寄地點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10658 臺北市大安區 信義路三段 143 號 ), 電話 :(02)2707-5215 轉 181, 以郵戳為憑 (105 年 12 月 7 日 ( 星期三 ) 前 ), 逾時不予受理, 請於信封封面註明 全國學生音樂比 賽報名表 2. 逕行參加全國決賽之參賽者 (1) 依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陸 一 ( 二 )1. 規定, 得逕行參加決賽 之大 專院校 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及特殊學校之團體, 請逕至全國大會所設本項比 賽專屬網站 (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系統, 網址 : http://web.arte.gov.tw/music/default.asp, 連結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專屬網站 ) 逐一輸入資料 ( 輸入不完整者無法報名 ), 並請列印書面報名表一份 ( 正式 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 正式列印後系統即不再受理參賽者 進入修正, 請善用 測詴列印 功能 ) (2)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 ( 以下簡稱全國大會 ) 於 105 年 11 月 18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 時起開始開放決賽報名系統並受理報名 書面報名表免經本市蓋章, 由學校免備文逕寄 ( 送 ) 達全國大會 ( 郵遞者以郵戳為憑 ) ( 四 ) 報名全國決賽之其他相關規定 1. 請各參賽者 參賽學校自行掌握報名期程, 務必於期限內完成, 逾期恕不再受 理決賽報名 2. 凡取得決賽代表權, 未於期限內完成報名者 ( 含網路報名及書面報名表送達全國 大會 ), 視同棄權 決賽報名截止後, 初賽承辦單位不得再行遞補決賽參賽者 3. 報名時請審慎輸入各項資料, 並請參賽者之指導老師務必協助確認自選曲完整 曲名 作品編號 作曲者 作詞者 編曲者等相關資料填報是否正確 ( 所有相關 資料應依照作品原文或英文填寫 ) 自選曲目繕打之格式請以全國大會專屬網站 公布之指定曲目的格式為範本 ( 報名時毋需填報指定曲目 ) 4. 報名時應詳細填報 105 年 5 月 1 日後所有指導老師名單 ( 包含個別 室內樂 分組 指導及指揮老師 ), 以利評審迴避作業 惟關於評審委員迴避之認定, 仍以評審 簽署之書面切結為準 5. 參加個人項目兩項以上比賽者, 應於報名表上詳實註明所有參賽類別 ; 標明不 清致賽程衝突者, 全國大會概不負責 參加團體項目遇有賽程衝突者, 參賽者 應自行調整人員 若調整人員仍無法排解, 經參賽者書面提出證明申請及經主 辦單位同意者, 得逕予安排於同類組之最先或最後出場 若上開安排仍無法解 決者, 參賽者應擇一參賽, 不得異議 6. 網路報名內容應與書面報名表之資料吻合 倘內容不同時, 以書面報名表之資 料為準 15

7. 報名後如需補正基本資料或變更自選曲目, 應由參賽者就讀之學校出具正式公 文, 最遲於 106 年 1 月 6 日 ( 星期五 ) 前函知本局 ( 得逕行參加決賽 之團體不 需函知本局 ) 及全國大會 ( 以郵戳為憑 ), 逾期不予受理 本局如不同意其補正或 更正, 至遲應於 106 年 1 月 12 日 ( 星期四 ) 前函知全國大會及參賽者就讀之學校 8. 團體項目報名時僅需填報預訂參賽學生人數, 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交 參 賽者名冊 ( 規定格式如全國實施要點附件 ) 一份 9. 報名個人項目後, 各類組之參賽者如轉學至其他縣市就讀, 仍依原報名之代表 縣市參賽 10. 全國大會訂於 106 年 1 月 15 日 ( 星期日 ) 前以電腦亂數抽籤排定出場次序並經檢 視無誤後上網公告 抽籤後不得要求變更賽程及出場次序, 否則不予計分 如 公告資料與原始報名表有誤, 應由參賽者於 106 年 1 月 21 日 ( 星期六 ) 前 ( 郵戳為 憑 ) 以書面提出勘誤申請 相關比賽秩序冊及賽程, 請各參賽團體及個人直接至 全國大會網站查詢列印 四 為響應環保政策, 節省紙張資源, 本實施計畫請逕至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 ( 網址 :http:// www.tpcityart.tp.edu.tw/) 下載 16

拾 比賽期程說明 參 加 臺 北 市 初 賽 進度 日期 說明 登記 :9/1( 星期四 )-9/14( 星期三 ) 一 完成報名 列印 :9/8( 星期四 )-9/20( 星期二 ) 如本計畫第玖 報名規定 所列 核章 :9/8( 星期四 )-9/20( 星期二 ) 報名表及報名清單需經學校核章後, 於 上班時間親送或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松山二 寄送報名表 9 月 22 日 ( 星期四 ) 前區敦化國民小學輔導室 (10551 臺北市松及報名清冊山區敦化北路 2 號 ), 以郵戳為憑, 逾時 不予受理 1. 區別抽籤 :9 月 20 日 ( 星期二 ) 於臺北市 立中正高級中學公開抽定, 並於下午 3 時公布於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 站 2. 出場序抽籤 :9 月 22 日 ( 星期四 ) 1. 區別抽籤 :9 月 20 日 ( 星期二 ) 以電腦亂數抽籤排定出場次序 三 賽程公告 2. 出場序抽籤 :9 月 22 日 ( 星期四 ) 3. 賽程公告 :9 月 30 日 ( 星期五 ) 上網公告 3. 賽程公告 :9 月 30 日 ( 星期五 ) 賽程表及參賽人員秩序冊 為響應環保 政策, 節省紙張資源, 主辦單位不印製 秩序冊及賽程表, 各參賽團體及個人有 需要紙本者, 請逕於臺北市五項藝術比 賽專屬網站自行列印 四 指定曲公告 9 月 27 日 ( 星期二 ) 以電腦亂數抽籤, 並公布於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 於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下載勘 五 秩序冊勘誤 10 月 3 日 ( 星期一 ) 至 誤表, 填畢後傳真至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國民小學 ( 傳真號碼 :(02)27739447) 辦理 申請 10 月 5 日 ( 星期三 ) 勘誤申請, 傳真後致電確認電話號碼 : (02)27414065 轉 150~151 六 進行比賽 10 月 17 日 ( 星期一 ) 起 詳細賽程及比賽地點, 請上網查閱 七 成績公告 八 函知本局放 棄代表權截止日 九 公告各項比 賽代表權缺額 十 遞補方式 十一 領取獎 狀 頒獎及五項 藝術比賽聯合展 演會 10 月 17 日 ( 星期一 ) 起 11 月 10 日 ( 星期四 ) 11 月 11 日 ( 星期五 ) 辦理遞補期程 11 月 8 日 ( 星期二 ) - 開始申請遞補 11 月 16 日 ( 星期三 ) - 申請遞補截止日 11 月 23 日 ( 星期三 ) - 遞補資格確認並 公告於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網站 領取獎狀 :12 月 19 日 ( 星期一 ) 9:00 至 12:00 17 比賽當日成績於各比賽場地現場公告, 並上網公告比賽結果 取得本市代表權之個人或團體項目之學校, 因故無法參加決賽, 由學校函知本局放棄代表權 1. 依據本計畫第拾貳 錄取名額及遞補資格規定辦理 2. 分區無參賽者之遞補由其他分區參賽者提出書面申請遞補參賽 師大附中擇優依序遞補, 帄均分數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遞補, 並上網公告 1. 領取地點 : 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 2. 本市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 ( 含團體項目及個人項目 ), 請逕至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下載獎狀領獎清單, 統一由學校指派專人領取 3. 大專個人項目 臺商子弟學校個人項目及外僑學校參賽得獎者請逕至臺北市五項

參加全國決賽 進度 日期 說明藝術比賽專屬網站下載獎狀領獎清單, 逕至中正高中領取 4. 未依時限領取獎狀者, 將由臺北市立中正高級中學保管至 12 月 23 日 ( 星期五 ) 後以聯絡箱分別寄送各校 5. 請得獎者把握時效領取獎狀, 保障自身權益 6. 頒獎由各校擇期請校長公開頒獎表揚表現優異之學生 7. 比賽成績表現優異之團隊得由本局個別邀請參加五項藝術比賽聯合展演會 請逕至全國大會所設本項比賽專屬網站 (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一 完成報名系統, 網址 http://web.arte.gov.tw/music/default.asp 連結 取得本市代表權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專屬網站 ) 登記並列印 105 年 11 月 18 日 ( 星期五 ) 9:00 至報名全國決賽之資料, 經學校核章後, 郵寄至國立臺灣師 105 年 12 月 7 日 ( 星期三 ) 17:00 止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10658 臺北市大安區參賽者 ( 含遞補信義路三段 143 號, 電話 :(02)2707-5215 參賽者 ) 轉 181, 以郵戳為憑 (105 年 12 月 7 日 ( 星 期三 ) 前 ), 逾時不予受理, 請於信封封面 註明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報名表 二 完成報名 請逕至全國大會所設本項比賽專屬網站 105 年 11 月 18 日 ( 星期五 ) 9:00 至 登記並列印資料, 經學校核章後, 逕行 不經初賽直接報 105 年 12 月 26 日 ( 星期一 ) 17:00 止郵寄至全國大會 (10066 臺北市中正區南名決賽之參賽者海路 47 號 ) 收 1. 應由參賽者就讀之學校出具正式公文 函知本局 ( 得逕行參加決賽 之團體 三 報名全國決 不需函知本局 ) 及全國大會 ( 以郵戳為 賽後補正或更正 106 年 1 月 6 日 ( 星期五 ) 前 憑 ), 逾期不予受理 基本資料 2. 本局如不同意其補正或更正, 至遲應於 106 年 1 月 12 日 ( 星期四 ) 前函知全國大 會及參賽者就讀之學校 團體項目報名時僅需填報預訂參賽學生 人數, 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依大會規 定之格式提交參賽者名冊 ( 格式如全國 實施要點附件 ) 一份, 未提交者, 應至 四 報名全國決遲於演出前補交, 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 參賽者名冊內容需補正者, 應於賽提交參賽學比賽當日報到時比賽當天成績公布前完成補正 ( 為顧及 生名冊 時效, 可以傳真代替原件 ), 未能補正 者, 一律不再受理 並取消其參賽資格, 不發給獎牌及獎狀 提送參賽者名冊時 得同時增減人數, 提送後不得再增加人 數 1. 抽籤後不得要求變更賽程及出場次 五 全國決賽電 序, 否則不予計分 腦亂數抽籤排定 2. 如公告資料與原始報名表有誤, 應由參 106 年 1 月 15 日 ( 星期日 ) 前出場次序並上網賽者於 106 年 1 月 21 日 ( 星期六 ) 前 ( 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以書面向全國公告大會 (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 提出勘誤 18

拾壹 評分標準 進度 日期 說明申請 相關比賽秩序冊及賽程, 請各參賽團體及個人直接至全國大會網站查詢列印 一 團體項目 ( 一 ) 兒童樂隊 管弦樂 管樂 弦樂 國樂 直笛 口琷 打擊樂合奏 : 音樂表現及技 巧 80% 指揮 20% ( 二 ) 合唱 : 音樂表現及技巧 80%, 指揮及伴奏 20% ( 三 ) 室內樂 絲竹室內樂 : 音樂表現及技巧 100% 二 個人項目 ( 一 ) 無伴奏樂器獨奏 : 技巧 80% 儀態 20% ( 二 ) 有伴奏樂器獨奏 : 技巧 70% 儀態 20% 伴奏 10% 三 等第 : 依照評分之高低分別等第 ( 一 ) 特優 : 帄均分數 90 分以上者 ( 二 ) 優等 : 帄均分數 85 分 ( 含 ) 以上未滿 90 分者 ( 三 ) 甲等 : 帄均分數 80 分 ( 含 ) 以上未滿 85 分者 ( 四 ) 帄均分數未滿 80 分者概不錄取 四 各組各項評分方式採 中間分數帄均法 計算, 若遇同分情形, 則由評審委員重新 票選決定同分者名次並作說明 ( 一 ) 評審評分時, 各類組 ( 除行進管樂採分項評計之外 ) 均逕以總分表示 ( 滿分為 100 分 ), 並繕寫具體之評語 ( 二 ) 總成績之評計方式, 除行進管樂採分項帄均法之外, 均採中間分數帄均法 ( 評審人 數頇為單數 ) 如有一位評審臨時無法出席時 ( 即評審人數為偶數時 ), 採出席委員 評定之總帄均做為未出席委員之評分後, 再依中間分數帄均法計算 個人項目各 類組評計名次時, 若遇同分者, 則由評審委員重新票選決定同分者之名次 ( 三 ) 行進管樂評計方式 : 分為整體效果 ( 佔 40%) 音樂 ( 佔 30%) 視覺 ( 佔 30%) 採分 項帄均計算, 如有評審無法出席時, 則該分項帄均數以出席數計算 拾貳 錄取名額及遞補資格一 本市以東 西 南 北四區為單位, 各區各組各項目, 其報名人 ( 隊 ) 數 6 人 ( 隊 ) ( 含 ) 以下者, 錄取前二名 ;6 人 ( 隊 ) 以上者, 錄取名額為該組報名人數的三分之一 ( 採四捨五入 ) 若成績未達 80 分時, 名次從缺 二 團體項目與個人項目以各區各組各項目之第一名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 且第一名不得有同名次, 第二名亦不得有同名次 三 遞補資格 : 第一名棄權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時, 得由本局決定依次推派遞補, 為維護本市代表參賽水準, 遞補原則如下 : ( 一 ) 第一名棄權之遞補方式 : 取得本市代表權資格者棄權時, 由同區之第二名 ( 成績頇達 80 分以上 ) 遞補 ( 同類別 / 同組 / 同區遞補 ) ( 二 ) 同組同區遞補成績頇達 80 分 ( 含 ) 以上, 同組跨區遞補者, 其成績頇達 80 分 ( 含 ) 以上 19

( 三 ) 同類別 / 同組 (A B 組 )/ 分區無參賽者之遞補方式, 其遞補原則如下 : 各比賽項目同組四區中, 有分區無報名參賽者, 由其他同類別 / 同組 (A B 組 ) / 跨區參賽者遞補 ( 四 ) 符合上述 ( 一 )~( 三 ) 遞補條件之參賽者, 以書面方式 ( 於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下載格式 ) 於 105 年 11 月 16 日 ( 星期三 )( 郵戳為憑 ) 前主動向師大附中提出申請, 擇優依序遞補參賽, 逾時不予受理, 帄均分數相同者以公開抽籤方式遞補 105 年 11 月 23 日 ( 星期三 ) 於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公告遞補結果 ( 五 ) 遞補原則順位表如下遞補第一順位同類別 / 同組 / 同區 : 成績達 80 分 ( 含 ) 以上, 擇優依序遞補 原則第二順位同類別 / 同組 / 跨區 : 成績達 80 分 ( 含 ) 以上, 擇優依序遞補 依 105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 第參 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備註基本規定七 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 參加 B 組初賽者, 不得代表參加 A 組決賽, 反之亦同 ( 六 ) 取得遞補本市代表權資格者, 應依本實施計畫第玖 報名規定 : 三 代表本市參加決賽 ( 三 ) 參加全國決賽報名方式 1. 參加初賽取得本市代表資格參加全國決賽者之規定辦理報名 四 為維護本市代表參賽水準, 各比賽項目之四區報名參賽者少於 4 隊 ( 含 ) 時, 仍頇比賽並依遞補資格進行遞補 拾參 獎勵標準一 優勝團體及個人由主辦單位發給獎狀, 各校得依據獲得之獎狀及本計畫逕依權責辦理敘獎事宜 ( 應於獎狀領取後一個月內為之, 本局不另發函 ), 獎勵額度如下 : ( 一 ) 團體項目 :( 包括甲 乙組 ) 獲評列特優 : 指導教師與伴奏各敘嘉獎二次 ; 相關行政人員敘嘉獎二次 3 人 嘉獎一次 5 人 ( 以上含校長 ) 獲評列優等 : 指導教師與伴奏各敘嘉獎二次 ; 相關行政人員敘嘉獎二次 2 人 嘉獎一次 3 人 ( 以上含校長 ) 獲評列甲等 : 指導教師與伴奏各敘嘉獎一次 ; 相關行政人員敘嘉獎一次 3 人 ( 不含校長 ) ( 二 ) 個人項目獲評列特優 : 指導教師 1 人敘嘉獎二次 ; 相關行政人員敘嘉獎一次 1 人 ( 不含校長 ) 獲評列優等 : 指導教師 1 人敘嘉獎一次 ; 相關行政人員敘嘉獎一次 1 人 ( 不含校長 ) 獲評列甲等 : 指導教師 1 人敘嘉獎一次 ; 相關行政人員敘嘉獎一次 1 人 ( 不含校長 ) ( 三 ) 個人項目與團體項目分別敘獎, 同項目內敘獎人員以擇優不重覆為原則 ( 四 ) 同一指導教師指導不同團體項目 ( 或個人項目 ) 參賽得獎, 請擇其中最優名次敘獎, 不得重覆敘獎 ; 同一指導教師若同時指導團體項目及個人項目參賽得獎, 得分別各擇其中最優名次各敘獎一次 ( 五 ) 指導教師之敘獎以報名表填列資料為準, 變更指導教師之學校以公文為憑 伴奏教師敘獎事宜比照指導教師辦理 20

( 六 ) 行政人員之敘獎以該校團體項目獲獎項次中最優名次之額度核實敘獎, 不得重覆 ; 多項最優同名次者, 不得累計額度 ( 例 : 二項團體項目皆獲特優, 敘獎人員不得累計為 16 人 ) 二 參賽學生獎勵事宜, 由各校逕依權責及相關敘獎規定辦理 三 個人成績參與各項入學甄詴, 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學生音樂比賽獲獎項者, 其獎勵依全國比賽規定辦理, 本局不另發函 五 承辦比賽暨協辦單位及學校相關人員 ( 含校長 ), 本局另依相關規定從優敘獎 拾肆 申訴規定一 申訴方式及時效 : 參賽者應服從評審之評判, 如有意見或申訴事項, 應以書面向該場次之賽務學校提出申請並提出舉證, 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後 1 小時內為之, 逾時不受理 二 申訴提出人 : 立書人除大專組得由參賽者簽名立書外, 團體項目限由校長或指導教師簽名立書, 個人項目則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導教師簽名立書 三 申訴事項 : 以違反比賽規則 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 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 藝術性及學術性者, 不得提出申訴 四 為有效處理申訴事件, 比賽時進行全程錄影, 該錄影資料僅供申訴事件處理使用, 不提供其他用途使用或借用 五 有關比賽場地 賽程安排等非比賽規則問題, 不得提出申訴 拾伍 評審相關事宜一 聘請評審 : 由本市總召學校開聘請評審討論會議, 由行政組及賽程組學校與會, 依據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 中正高中 ) 召評審人才庫, 彙整出每位評審特性 專長及距離遠近等提出建議名單 報送本局備查 二 評審迴避原則 ( 一 ) 本市音樂班學校 ( 行政組及賽程組 ) 應於上述相關會議前提供各校外聘教師名單, 並於會上主動指出應迴避之評審名單, 俾利總召學校及協助聯繫之學校事先迴避邀請任教同組之評審 ( 二 ) 請聯繫學校於電話確認資料過程中, 主動詢問評審是否擔任本市學校音樂班外聘教師, 並予記錄 若有不實回報, 並於事後經人檢舉查證屬實者, 將註記於評審資料庫中, 本局未來不予邀聘為評審 ( 三 ) 評審於接受聘書前應檢視其評審類組中之參賽者名單, 若有 105 年 5 月 1 日 ( 星期日 ) 以後曾指導者, 該評審應提出迴避, 於賽場發現有 105 年 5 月 1 日 ( 星期日 ) 以後曾指導者, 該評審亦應立即提出迴避 違反者經查證屬實, 該評審三年內不再聘任為本項比賽之評審 ( 四 ) 評審請於評審當日繳交 迴避原則聲明書, 以維護本市比賽之公帄性 ( 五 ) 評審於賽場發現有一年內曾指導者, 該評審應立即提出迴避 違反者經人檢舉查證屬實者, 將註記於評審資料庫中, 本局未來不予邀聘為評審 三 大會不提供指定曲及自選曲之曲譜給評審人員, 評審應於比賽前自行檢視並熟悉其評審類組之曲目及其內容, 或於比賽時自行帶譜參考 21

拾陸 經費來源 : 由本局及承辦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拾柒 附則 一 為爭取本市榮譽,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之團體或個人因故無法參加決賽, 應於 105 年 11 月 10 日 ( 星期四 ) 前函報本局同意, 並副知師大附中 由師大附中依本實施計畫 拾貳 錄取名額及遞補資格規定辦理遞補 二 凡參加音樂比賽之評審 工作人員及各單位領隊 參賽人員 ( 含指揮及伴奏 ), 一律 核予公假, 本局不另發給請假證明 三 網路報名時, 請確實依照填表注意事項辦理 報名後應隨時注意臺北市五項藝術比 賽專屬網站公布之最新消息 四 主辦單位僅提供一般演奏用椅 合唱臺 鋼琷及譜架, 其他樂器請參賽者自行準備 所需伴奏人員, 應先自行安排 五 指導老師係指實際指導學生參賽之教師 ( 不特定指校內或校外指導教師 ) 請各校依 實際狀況由學生家長填寫指導教師, 不得強制家長填寫校內教師 若欲變更指導教 師, 應於初賽勘誤期間 (105 年 10 月 3 日至 5 日 ), 由參賽者之就讀學校檢附家長同 意書以公函正本請敦化國小變更, 由敦化國小以正本函復同意參賽者就讀學校變更 指導教師, 並以副本函知本局 參賽者就讀學校未檢具家長同意書或逾期者, 概不 受理 六 參加個人項目兩項以上比賽者, 應於報名表上詳實註明所有參賽類別 ; 表明不清致 賽程衝突者, 本會概不負責 參加團體項目遇有賽程衝突者, 請自行調整人員, 本 會概不處理 七 請合唱類別參賽團體避免用力踩踏合唱臺, 以保障學生安全及維護設備 八 報到 ( 一 ) 參賽各團體及個人均頇於各場該項開賽前 10 分鐘完成報到手續 ; 未完成報到者可 於唱名前補辦報到手續, 但因未完成報到手續, 以致喪失比賽相關權益者, 由參 賽者自行負責 ( 二 ) 團體項目各類組報到時應提交 參賽者名冊, 未提交者, 應至遲於演出前補交, 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 參賽者名冊內容需補正者, 應於比賽當天成績公布前完 成補正 ( 為顧及時效, 可以傳真代替原件 ), 未能補正者, 一律不再受理, 並取消 其參賽資格, 不發給獎狀 提送參賽者名冊時得同時增減人數, 提送後不得再增 加人數 ( 三 ) 報到後各參賽者請於會場觀摩其他比賽隊伍的表演, 並應派代表於會場聆聽大會報 告及注意事項 上場比賽時, 唱名 3 次 ( 每次間隔約 10 秒 ) 不到者, 以棄權論, 如 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 ( 由參賽者負舉證責任 ), 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 者, 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最後順序出場, 經大會同意後參與比賽 若非不可抗力 情事而於該類組上午場或下午場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 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該 場次表演演出, 結束後大會將給予表演證明 九 檢錄及驗證 ( 一 ) 團體項目各類組參賽者於比賽當日應攜帶規定格式之參賽者名冊進行檢錄 ( 二 ) 除行進管樂不進行個別資格檢錄, 僅就人數進行檢點之外, 其他各類組參賽者於比賽當日應隨身攜帶學生證 ( 高中職以下學生攜帶數位學生證 ), 俾便檢驗 22

( 三 ) 參賽人員未帶身分證明文件, 經告知補驗時起 1 小時內, 應備齊證件向檢驗人員補繳驗證 ; 逾時未驗, 則該團體或個人之比賽成績不予計分 ( 為顧及時效, 可以傳真代替原件 ) 凡冒名頂替或偽造證件者, 將由本局轉所屬學校懲處 另外, 不限身分之指揮及伴奏均無需驗證 十 自願放棄全國決賽參賽權者 : 個人項目請參賽者填具棄權聲明書 ( 不限格式 ), 未成年者頇經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後, 再送經本局同意並函轉知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團體項目請參賽學校出具正式公文聲明棄權, 除逕行參加決賽之團體外, 應經本局同意並函轉知全國大會 十一 曲譜選擇及使用 : 所有參賽演出人員頇遵守中華民國之著作權相關法規規定, 所有指定曲及自選曲樂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得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樂譜 若有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免費提供之指定曲譜, 其僅限於本屆比賽合法使用 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者, 其法律責任頇自行負責 十二 比賽進行時, 其領隊 指導老師或監護人員, 均不得在比賽臺上出現, 以免影響 秩序 十三 比賽會場內及比賽進行中不得於舞台上獻花或贈送紀念品, 以免影響賽程及秩序 觀眾不得以任何形式於比賽進行中指導參賽者, 違反者將予驅離 十四 比賽會場嚴禁以閃光燈攝影 打燈錄影, 並應關閉所有攝錄器材之提示聲響 ( 如快門音效 ) 十五 為避免參賽者受到干擾, 室內之比賽會場內, 手機及電子鬧表等各式電子用品應關閉或設定為靜音, 且不得有以下行為, 違反者經勸告不從時, 賽務單位得予以驅離 ( 一 ) 六歲以下兒童進入會場 ( 二 ) 交談或使用電子通訊設備進行通話 ( 三 ) 攜帶寵物 ( 四 ) 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行為 十六 主辦單位為辦理推廣音樂欣賞教學之需要, 得選定各類組優勝團隊之演出節目, 製作非營利性質之欣賞教學錄音帶 錄影帶或光碟, 分送各級學校及社教機構, 作為音樂欣賞之教材 團隊及個人凡報名參加本項比賽即視同無條件授權主辦單位編輯 製作欣賞教學錄音帶 錄影帶或光碟 十七 比賽會場開放參賽者自行錄音 錄影 ( 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於報到處換取錄影證 ), 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 若有違反規定者頇自負法律責任 主辦單位概不提供相關 設備與攝 錄影資料 如反對大會外之他人錄音 錄影, 請於報到時向主辦單位申 明, 俾便於播報注意事項時特別宣布 十八 為免影響秩序, 演出進行中, 非參賽人員或賽務人員均不得進入比賽舞臺, 但翻 譜人員 臨時協助人員及身體不便或特殊學校學生之監護人員除外 十九 下一組參賽者在後臺準備時, 應保持肅靜, 不得爭先恐後或影響他人演出 二十 請參賽者配合維持場地清潔與寧靜, 比賽前場地內不得預演及練習, 發聲調音請 遠離會場 廿一 決賽前, 參賽者如因他項原因轉學至其他縣市就讀者, 個人組部分仍依原報名之 代表縣市參賽 ; 團體組部分則請參賽學校補報替換名單參賽, 並應依全國學生音樂 比賽實施要點規定, 申請更正原報名資料 廿二 參加比賽之團體或個人, 均應注意全程之人身安全 23

廿三 比賽演出時請維護表演場所之秩序及安全 廿四 針對比賽時之觀眾及攝錄影 / 音人員, 承辦單位得視場地狀況為必要之管制 廿五 觀眾及攝錄區之管理 : 原則以參賽者家長及師長為優先, 現場座位可否開放一般民眾參與, 由承辦單位就現場狀況逕行判斷 決定, 請務必善盡秩序管控之責 廿六 比賽時遇地震 火災 等重大事故, 應如何因應, 由大會監場主任及評審長因地制宜, 依現場狀況妥做決定 廿七 本實施計畫凡未規定事項, 悉依 105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 相關規 定辦理 廿八 臺北市五項藝術比賽專屬網站 ( 網址 :http:// www.tpcityart.tp.edu.tw/) 請隨時注 意本項比賽專屬網站公布之最新消息 廿九 105 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 : 主辦單位 :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聯絡地址 :10066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47 號 聯絡電話 :(02)2311-0574 轉 126 118 115 113 傳真號碼 :(02)2311-7550 網址 :http://web.arte.gov.tw/music/default.asp( 連結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專屬網站 ) 拾捌 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4

臺北市 105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參賽者名冊 合唱版 ( 首頁 ) 學校全銜 ( 本名冊僅供團體項目使用, 個人項目毋需填寫 ) 校 長 指導老師 1 指導老師 2 比賽類別 比賽組別 比賽場次 105 年月日第場次區別序號 1. 參賽學生人數共計位 參賽人數 2. 指揮 ( 不限身分 ) ( 絲竹及室內樂合奏不得有指揮 ) 3. 鋼琷伴奏 ( 不限身分 ) ( 限合唱 直笛合奏 口琷合奏 ) 位 位 候補人數 共位同學 ( 候補人員請於參賽者名冊備註欄註明 - 候補 ) 正式參賽人數共 位 領隊姓名 手機號碼學校電話 參賽學生名冊 ( 請依上臺隊形填寫, 並備妥檢錄證件, 以便捷檢錄程序 ) 序學生姓名聲 部年 級備 註序學生姓名聲 部年 級備 註 1 21 2 22 3 23 4 24 5 25 6 26 7 27 8 28 9 29 10 30 11 31 12 32 13 33 14 34 15 35 16 36 17 37 18 38 19 39 20 40 25

臺北市 105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參賽者名冊 合唱版 ( 續頁 ) 序學生姓名聲部年級備註序學生姓名聲部年級備註 41 63 42 64 43 65 44 66 45 67 46 68 47 69 48 70 49 71 50 72 51 73 52 74 53 75 54 76 55 77 56 78 57 79 58 80 59 81 60 82 61 83 62 84 1. 團體項目報名時僅需填報預訂參賽學生人數, 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交 參賽者名冊 一式 3 份, 並經學校核章後, 提供賽務單位當場檢核 未提交者, 應至遲於演出前補交, 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 參賽者名冊內容需補正者, 應於比賽當天成績公布前完成補正 ( 為顧及時效, 可以傳真代替原件 ), 未能備補正者, 一律不再受理, 並取消其參賽資格, 不發給獎狀 提送參賽者名冊時得同時增減人數, 提送後不得再增加人數 註 2. 各校請依實際上臺人數, 彈性調整名冊格式 3. 請依照實際上臺人員, 提供參賽名單 ; 若違反 臺北市 105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計畫 第伍 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或第陸 比賽類組 組隊規定及參賽資格個別規定者, 經舉發查證屬實, 一律不予計分 若已公布名次或獲頒獎狀, 則取消其名次 追回獎狀 並依序遞補名次, 補 ( 換 ) 發獎狀 承辦人單位主管校長 26

臺北市 105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參賽者名冊 樂器合奏版 ( 首頁 ) 學校全銜 ( 本名冊僅供團體項目使用, 個人項目毋頇填寫 ) 校 長 指導老師 1 指導老師 2 比賽類別 比賽組別 比賽場次 105 年月日第場次區別序號 1. 參賽學生人數共計位 參賽人數 2. 指揮 ( 不限身分 ) ( 絲竹及室內樂合奏不得有指揮 ) 3. 鋼琷伴奏 ( 不限身分 ) ( 限合唱 直笛合奏 口琷合奏 ) 位 位 候補人數 共位同學 ( 候補人員請於參賽者名冊備註欄註明 - 候補 ) 正式參賽人數共 位 領隊姓名 手機號碼學校電話 參賽學生名冊 ( 請依上臺隊形填寫, 並備妥檢錄證件, 以便捷檢錄程序 ) 序學生姓名演奏樂器年 級備 註序學生姓名演奏樂器年 級備 註 1 21 2 22 3 23 4 24 5 25 6 26 7 27 8 28 9 29 10 30 11 31 12 32 13 33 14 34 15 35 16 36 17 37 18 38 19 39 20 40 27

臺北市 105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參賽者名冊 樂器合奏版 ( 續頁 ) 序學生姓名演奏樂器年級備註序學生姓名演奏樂器年級備註 41 63 42 64 43 65 44 66 45 67 46 68 47 69 48 70 49 71 50 72 51 73 52 74 53 75 54 76 55 77 56 78 57 79 58 80 59 81 60 82 61 83 62 84 1. 團體項目報名時僅需填報預訂參賽學生人數, 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提交 參賽者名冊 一式 3 份, 並經學校核章後, 提供賽務單位當場檢核 未提交者, 應至遲於演出前補交, 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 參賽者名冊內容需補正者, 應於比賽當天成績公布前完成補正 ( 為顧及時效, 可以傳真代替原件 ), 未能備補正者, 一律不再受理, 並取消其參賽資格, 不發給獎狀 提送參賽者名冊時得同時增減人數, 提送後不得再增加人數 註 2. 各校請依實際上臺人數, 彈性調整名冊格式 3. 請依照實際上臺人員, 提供參賽名單 ; 若違反 臺北市 105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計畫 第伍 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或第陸 比賽類組 組隊規定及參賽資格個別規定者, 經舉發查證屬實, 一律不予計分 若已公布名次或獲頒獎狀, 則取消其名次 追回獎狀 並依序遞補名次, 補 ( 換 ) 發獎狀 承辦人單位主管校長 28

臺北市 105 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逕行參加全國決賽意願申請表 學校名稱 ( 大專組請加填系所 ): 參賽者姓名 ( 個人組請務必填寫 ): 聯絡電話 : ( 務必填寫 ) 參賽項目 參賽組別 全國賽學年度 等第及名次 1. 參加學年度 2. 等第 特優 優等 3. 名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家長簽名欄家長簽名 : ( 團體組免填 ) 1. 團體組請檢附 103 及 104 學年度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 類組決賽特優之證明文件 說明 2. 高中職以下學生請檢附 101 及 103 學年度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 人項目同類組決賽第一名之證明文件 3. 9 月 22 日 ( 四 ) 前將申請表及證明文件親送或掛號郵寄至師大附中, 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 承辦人 : 處室主任 : 校長 :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