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学院 校字[2016] 第 75 号 吕红军签发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 高等教育法 和 教 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深化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 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我校在校全日 制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 基本要求 本办法是本科学分制管理制度的重 要组成部分 学生要掌握本办法的内容 按本办法要求修读 各门课程 教师 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工作人员也要按照本 办法的要求指导学生学习 规范自己的工作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 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学分制 学校实行学分制 第五条 学制 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学制为 参考 实行学分制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设定本科标准学制为 四年 专升本为二年 制定基于标准学制的指导性人才培 1
养方案 为满足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学校允许学生在四到八年 ( 专升本为二到四年 ) 的时间内完成学业 学生经批准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不影响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条延期毕业在基本学制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全部课程学分的学生自动转为延期毕业, 延期毕业的时间以学年为单位计算 累计延期时间不能超过四年 ( 专升本不能超过二年 ) 延期毕业但在四年( 专升本为二年 ) 内仍未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的, 按结业处理 ; 未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休学学生因故需要休学, 要在休学前提交休学申请 休学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初审 教务处复审, 并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由教务处备案 休学期满后, 要在复学前提交复学申请 复学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初审 教务处复审, 并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由教务处备案 学生休学时间以 1 学年为单位计算并计入总的学习年限 休学与正常学习时间之和不能超过八年 ( 专升本为四年 ), 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休学的除外 第三章课程修读第八条修读计划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组织教学和学生制定修读计划的基本依据 学生要了解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并根据学校的培养方案制定自己的修读计划 我校各专业学生每学期原则上至少选修 20 学分 第九条导师制为更好地实行因材施教, 加强对学生的学习指导, 学校实行导师制 聘任各专业优秀教师为导师 导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学业修读方面的指导 第十条课程类型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 一 ) 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 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 基本知识 基本技能 2
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环节, 包括公共基础课 专业基础课 专业核心课和实践环节 ( 二 ) 选修课是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 反映专业方向要求, 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全校范围内选修的课程, 包括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详见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学分计算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 以这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以学期 ( 每学期以 15 周计 ) 为计算单位 ( 一 ) 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 : 用该课程的课时数除以 15, 即每周 1 学时授课一学期计 1 学分 ; ( 二 )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 口语 听力 阅读 体育课等每周 1 学时授课一学期计 0.5 学分, 按每学期 15 周计算, 则 30 学时计 1 学分 ; ( 三 ) 集中安排的实践环节, 如军事训练 实习 ( 工程训练 ) 社会实践 课程设计( 学年论文 ) 和毕业论文 ( 设计 ) 等, 每教学周计 1 学分 ; 第十二条选课方法学校实行网上选课制度 学生要了解学校关于选课的规定, 掌握选课办法, 按照规则进行选课操作 课程选定后, 一般不予更改 未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 不得参加听课与考核, 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三条申请自修学习成绩优异 自学能力强 课程平均分数超过 80 分的学生, 可以申请自修部分课程 申请自修的课程每学期不超过 4 学分 政治理论课 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实践课 体育课 军事理论课 实践教学类不允许自修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 可免予跟班上课, 但要参加体育理论的学习, 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成绩和学分 自修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查, 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四条自修的管理获准自修的学生, 可以不参加所选课程的课堂教学活动, 但要在网上选定课程, 要完成任 3
课教师平时考核的任务 参加所选课程的考试 不完成任课 教师平时考核任务的 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学生该门课程的考 试资格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 学生要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考 核成绩包括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 平时考核由任课教师组织 期末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十六条 申请缓考 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考试的 要于 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 填写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缓考申请表 其中因伤 因病无法参加考试的 须出具医疗单位开具的诊 断书 病志等证明 平时考核的缓考申请由任课教师审批 期末考试的缓考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 报教务处审批 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的 按旷考处理 考试成绩为零 该门 课程需重修 第十七条 缓考考试 学校于每学期初为学生组织缓 考考试 缓考不及格者不再享有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取消考试资格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取 消考试资格 成绩按无效记 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不得申请 补考 除选修课外 其他课程必须重修 一 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的 25%的 其中 迟到或早退 3 次按缺课 2 学时计算 二 一学期累计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超过该门课程总 学时的 5%的 三 有实践环节的课程缺少相关成绩或成绩不合格的 四 不按时完成任课教师平时考核任务的 五 严重扰乱课堂秩序被任课教师逐出课堂一次 含 一次 以上 经学院 部 认定 教务处核准的 第十九条 课程补考 凡必修课成绩不及格者可在每学 期开学初向所在学院 教务处申请补考 经批准后方可参加 4
补考 选修课和实践类课程无补考机会 学生在学期内 同 一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不及格者需重修该门课程 第五章 成 绩 第二十条 成绩评定方式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 制 课程考核分考试 考查两种 第二十一条 成绩比例 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 时考核成绩构成 考试课程成绩中 期末考试成绩占 70% 平时考核成绩占 30% 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 考查课程成绩 中 期末考试成绩占 40% 平时考核成绩占 60% 采用百分 制或等级制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教学质量抽查考试 学生 该门课程成绩以抽查考试成绩为最终成绩 第二十二条 成绩认定 考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 可获得规定的学分 未达到及格以上水平 包括成绩为零分 的 不计学分 经批准缓考学生的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补考学生成绩在成绩及格或合格后 以新成绩替代原成绩 同时注明 补考 第二十三条 选修课成绩记载 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 格者 若总学分已达到毕业要求 其不合格成绩不再记入成 绩档案 若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 则不及格成绩要如实记载 第二十四条 旷考与违纪成绩处理 凡旷考或考试违纪 者 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并在成绩单上注明 旷考 或 违 纪 字样 旷考 课程和 违纪 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 成绩查询 学校为学生保存学习成绩 在 校学生可以在网上查询本人已修课程的成绩 在校学生和已 毕业的学生可以申请由学校出具成绩证明 第二十六条 复查试卷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 可以 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任课教师所在单位申请复查试 卷 补考或缓考的课程可在成绩发布后两周内申请复查 复 5
查试卷申请由任课教师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并由该主管 领导指定教师复查试卷 逾期提交的复查申请 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绩点 绩点是一门课程成绩的系数 考核 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中 60 分以下 不含 60 分 绩点为 0 60 分绩点为 1 60 分以上每增加 1 分 绩 点相应增加 0.1 分 最高绩点为 5 第二十八条 平均学分绩点 GPA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 生获得学位 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一种形式 也是学生 评优 评定奖学金 择优推荐就业的首要条件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X 绩点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的公式为 课程绩点 X 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GPA = ----------------------- 课程学分 计算结果精确到两位小数 第六章 重 修 第二十九条 必须重修 学生出现以下情况 必须重新 修读所选课程 一 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未参加补考 以及补考成绩 不及格的 二 因无故不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 破坏课 堂秩序 未完成作业等原因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三 因旷考 考试违纪或作弊 成绩按零分计的 四 实践类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的 第三十条 自愿重修 学生期末考试成绩及格但对成绩 不满意 想通过重修提高成绩的 可以申请重新修读所选课 程 第三十一条 重修方式 重修可采取跟班听课 组班重 修 免听课重修 在线课程重修四种方式进行 一 跟班听课重修 凡上课时间不冲突的重修课程 6
原则上和其它开设本门课程的班级跟班听课 进行重修 二 组班重修 若某门课程不及格人数多于 30 人 含 30 人 则单独开设重修辅导班 三 免听课重修 凡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组班与跟班 重修的 可采取免听课重修的方式 四 在线课程重修 若以上三种重修方式均无法进行 学生可自愿申请在线课程重修 具体申请方式以每学期的通 知为准 第三十二条 重修成绩的认定 因对期末考试成绩不 满意而重修课程的 其成绩在期末考试成绩与重修成绩之间 择优记录 不计为重修学分 其他各种重修 在成绩及格或 合格后 以新成绩替代原成绩 同时注明 重修 第三十三条 重修收费 依据学生学费总额及学生专业 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总数确定 具体核算办法以学校重 修管理办法为准 第七章 学业预警和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一般预警 学生累欠必修课总学分大于 10 学分小于等于 15 学分时 将受到 一般预警警示 第三十五条 留 降 级预警 学生累欠必修课总学分大 于 15 学分小于等于 25 学分 将受到 留 降 级预警警示 第三十六条 退学 陪读 预警 学生累欠必修课总学 分大于 25 学分 将受到 退学 陪读 预警 第三十七条 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学习超过学制最长期 限的 将按照退学处理 学生要求继续修读的则转为陪读 退学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发布 退学的手续由教务处办理 第八章 毕业 结业 肄业与学士学位 第三十八条 毕业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或学习期限内修 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 准予毕业 发给毕 业证书 7
第三十九条 结业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或学习期间内 学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 但未取得规定的 学分 按结业处理 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肄业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后中止学习 取得 50 学分以上者 按肄业处理并发给肄业证书且不再换发毕业 证书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管理 无正式学籍的学生 不发给 其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如丢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 发 只给予办理相应证明或毕业证明书 第四十二条 学士学位 准予毕业的学生 符合辽宁对 外经贸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 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学籍规定 本办法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 的有关事项 如入学与注册 转学 休学与复学 退学 考 勤 奖励与处分等 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适用 于 2016 级及以后的学生 第四十五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 主题词 学分制 管理 办法 抄 送 王书记 吕校长 方副校长 李副书记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办公室 2016 年 7 月 29 日印制 靳副校长 共印 28 份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