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人事处文件 人事 2012 27 号 关于做好 2012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第二批选拔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 为做好 2012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第二批选拔工作, 现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 2012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第二批选拔及申请受理工作的函 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网报时间为 : 5 月 20-30 日, 报名地址 : http://apply.csc.edu.cn, 于 2012 年 5 月 30 日之前各学院将申请人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报送人事处师资科, 逾期不候 联系人 : 周敏闫铄瓒电话 :6181695 6180465 附件 : 1. 关于做好 2012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 1 -
第二批选拔及申请受理工作的函 2.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研 究生选派办法 (2012 年 ) 集美大学人事处 二 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 : 人事公派研究生选拔通知集美大学人事处 2012 年 5 月 18 日印发 - 2 -
附件 1 关于做好 2012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 目第二批选拔及申请受理工作的函 有关单位 : 2012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第一批评审工作业已结束 根据录取情况及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选派办法 (2012 年 ) ( 以下简称选派办法 ),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 ) 决定进行第二批选拔工作 现就选拔及申请受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 第二批只面向国内选拔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 含学费资助人员 ) 具体请按照选派办法执行 二 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 5 月 20 日 30 日 请各受理单位务必于 6 月 5 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 受理及审核工作要求请按照 关于做好 2012 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选拔及申请受理工作的函 ( 留金发 [2011]3017 号 ) 执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受理单位只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公函及名单, 不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 申请人需将一份书面申请材料交受理单位留存 ( 留存期限为两年 ) - 3 -
三 第二批可申报的可利用合作项目及项目选拔计划详见 国家留学网 2012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专栏 四 请各单位根据项目选派办法认真做好选拔及申请受理工作, 特别要认真审核电子申请材料, 确保其真实 完整, 保证符合项目申请条件和要求 有关选拔及申请受理工作的问题, 请与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划发展部联系 联系人 : 井萌 / 江毅 / 杨立国 / 袁君 ; 电话 : 010-66093960/61/3987/3993, 传真 :010-66093954, 电子信箱 : yjs@csc.edu.cn 有关申请可利用合作项目的问题, 请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事务部 美大事务部相关项目主管联系 ( 联系方式详见相关项目简章 )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 一二年五月十日 - 4 -
附件 2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选派办法 (2012 年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人才规划纲要 教育规划纲要, 做 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选派 工作,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以服务人才强国战略, 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 增强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为宗旨, 遵循 公开 公平 公正 的原则, 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 到国外一流的院校 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 师从一流的导师的要求, 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 通晓国际规则, 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三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 ) 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派计划 学 第四条 2012 年计划选派 2500 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出国留 - 5 -
第五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全国 ( 含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 学人员 ) 公开选拔 2012 年面向在外自费留学人员选拔的试点实施 国别见附件 第六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 学制为准, 一般为 36-48 个月 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 第七条重点支持 人才规划纲要 科技规划纲要 确定的重点支持学科 前沿技术 基础研究 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领域 国内推选单位应结合本单位重大科研项目 创新团队 创新基地和平台 国家重点实验室 重点学科及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确定具体选派专业和领域 第八条留学人员派往教育 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 科研院所 实验室或具有一流学科专业的机构 出 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 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渠道派 第九条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期间的奖 学金生活费, 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专业和部分国家急需学科 专业攻读博士 学位人员, 可提供学费资助 具体按照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 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 ( 试行 ) 执行 - 6 -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具有中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 质, 身心健康, 无违法违纪记录, 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 心和责任感 第十一条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 较强的学习 科研能力和交流 能力, 综合素质良好, 学习成绩优异, 工作业绩突出, 具有较强的 发展潜力 第十二条申请时年龄不超过 35 岁 ( 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 第十三条外语水平符合拟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或达到以下条 件之一 : ( 一 ) 外语专业本科 ( 含 ) 以上毕业 ( 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 使用语种一致 ) ( 二 ) 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 (8-12 个月 ) 或 连续工作一年 ( 含 ) 以上 ( 三 ) 参加 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 并达到合格标准 ( 四 ) 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 结业证书 ( 英语为高级班, 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 - 7 -
( 五 ) 参加雅思 ( 学术类 ) 托福 德 法 意 西 日 韩语 水平考试, 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 雅思 6.5 分, 托福 95 分, 德 法 意 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 参考框架 (CECRL) 的 B2 级, 日语达到二级 (N2), 韩语达到 TOPIK4 级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 一 ) 国内高校优秀在读硕士生 ( 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 ) 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 应届本科毕业生 在读硕士生 博士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 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 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入学通知书 ( 邀请信 ) 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 二 ) 国内企业 事业单位 行政机关 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 应具有硕士学位, 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 ( 邀请信 ) 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 三 ) 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 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 申请时, 应届硕士毕业生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 ( 邀请信 ) 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 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 8 -
第十五条申请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 科研机构 合作项目派出者, 还需满足合作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 ; 核心课程应在优良以上 ;( 拟 ) 留学单位应为世界一流 ; 国外导师应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系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 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七条选派范围不包括 : 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 ; 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 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 ; 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 ; 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第四章选拔办法 第十八条遵循 公开 公平 公正 的原则, 采取 个人申请, 单位推荐, 专家评审 择优录取 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九条申请受理工作委托以下单位负责 ( 以下简称受理单位 ): 985 工程 及 211 工程 建设高校负责本校人员的申请受理 ; 在外自费留学人员委托现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在国驻外使 ( 领 ) 馆教育处 ( 组 ) 负责 ; 其他人员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 ( 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通讯录 )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条 2012 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申请受理时间为 : - 9 -
第一批 :3 月 1 日 -3 月 20 日 第二批 ( 根据第一批选拔情况确定 ):5 月 20 日 -5 月 30 日 第 二批不受理在外自费留学人员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 (apply.csc.edu.cn) 进行网上报名 按照 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 ( 学生类申请人用 ) 准备书面申请材料 ( 请见国家留学网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专栏,www.csc.edu.cn) 并提交至相应的受理单位 受理单位应在 3 月 27 日及 6 月 5 日前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 信息及申请材料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二条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组织评审及录取工作 对申请 学费资助人员将另行组织面试 第二十三条第一批和第二批的录取结果分别于 2012 年 5 月和 7 月在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公布, 录取通知将及时发放至受理单位 第五章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留学人员原则上应于申请当年派出 第二十五条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 签约派出 违约赔偿 的 办法, 具体按照现行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 10 -
第二十六条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 资助出国留 学协议书 交存保证金, 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教育部出国 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派出手续 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被录取者, 须回国办理签订并公证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交存保证金及派出手续, 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 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 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 留学人员凭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 国家公 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 到留学目的国驻外使 ( 领 ) 馆报到后方可享 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七条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 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的有关约定, 自觉接受驻外使 ( 领 ) 馆的管理, 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第二十八条国内推选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留学人 员的管理工作, 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第二十九条留学人员在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前, 国内推选单位 应为其办理同意派出的函件 ( 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无须办理 ) - 11 -
第三十条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 其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 研 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 发表 公开时, 应注明 本研究 / 成果 / 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 : 2012 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面向在外自费留学 人员选拔的试点实施国别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日本 英国 法国 德国 俄罗斯 新加坡 瑞典 荷兰 新西兰 爱尔兰 乌克兰 韩国 芬兰 南非 丹麦 比利时 泰国 奥地利 瑞士 挪威 白俄罗斯 意大利 西班牙 葡萄牙 以色列 捷克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