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第二十屆運動會田徑競賽規程 一 承辦單位 : 金門體育會田徑運動委員會 二 比賽時間 :105 年 10 月 13~15 日 三 比賽地點 : 金門縣立田徑場 四 競賽分組 : ( 一 ) 社會男 女生組 ( 二 ) 高中男 女生組 ( 三 ) 國中男 女生組 ( 四 ) 國小男 女生組 ( 五 ) 身心障礙男女組 五 參賽資格 : ( 一 ) 社會男 女生組 : 參賽單位之比賽選手 ( 金城鎮 金湖鎮 金沙鎮 金寧鄉 烈嶼鄉 ) 以設籍在該鄉鎮滿四個月 (105 年 6 月 13 日前 ) 者組隊 每鄉鎮每項可報名至多 3 人, 每人至多參賽 2 項 ( 接力除外 ) ( 二 ) 高中男 女生組 : 參賽單位之比賽選手, 以各校 105 學年即在代表學校就學, 設有學籍, 現仍在學者組隊, 每項最多四人 每人至多參賽二項 ( 接力除外 ) ( 三 ) 國中男 女生組 : 參賽單位之比賽選手, 以各校 105 學年即在代表學校就學, 設有學籍, 現仍在學者組隊, 每項最多三人 每人至多參賽二項 ( 接力除外 ) ( 五 ) 國小男 女生組 : 參賽單位之比賽選手, 以各校 105 學年即在代表學校就學, 設有學籍, 現仍在學者組隊, 每項最多二人 每人至多參賽二項 ( 接力除外 ) ( 六 ) 身心障礙男女組 : 設籍本縣滿四個月 (105 年 6 月 13 日前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並符合各參賽項目體位分級標準 ( 視報名情形分組 ) 六 競賽項目 :
( 一 ) 社會 ( 鄉鎮組 ) 男子組 高中男子組 : 1. 田賽 : 跳高 跳遠 三級跳遠 鉛球 ( 高中 6kg; 社會 7.26kg) 鐵餅 ( 高中 1.75kg 社會 2kg) 標槍 2. 徑賽 :100 公尺 200 公尺 400 公尺 800 公尺 1500 公尺 5000 公尺 10000 公尺 4 100 公尺接力 4 400 公尺接力 ( 二 ) 社會女子組 高中女子組 : 1. 田賽 : 跳高 跳遠 鉛球 ( 高中 4kg; 社會 4kg) 鐵餅 ( 高中 1kg 社會 1kg) 標槍 2. 徑賽 :100 公尺 200 公尺 400 公尺 800 公尺 1500 公尺 5000 公尺 10000 公尺 4 100 公尺接力 4 400 公尺接力 ( 三 ) 國中男 女生組 : 1. 田賽 : 跳高 跳遠 鉛球 ( 男 5kg 女 3kg) 鐵餅( 男 1.5kg 女 1kg) 2. 徑賽 :100 公尺 200 公尺 400 公尺 800 公尺 1500 公尺 4 100 公尺接力 4 400 公尺接力 ( 四 ) 國小男 女生組 : 1. 田賽 : 跳高 跳遠 鉛球 (2.72kg) 2. 徑賽 :60 公尺 100 公尺 200 公尺 4 100 公尺接力 4 200 公尺接力 ( 五 ) 身心障礙男女組 1. 田賽 : 視報名情形分組 2. 徑賽 : 視報名情形分組 七 報名日期 : 即日起至 105 年 8 月 12 日 ( 高中組 國中組 國小組可延至 9 月 7 日止 ) 八 報名網址 :http://sportsys.kinmen.gov.tw/ E-MAIL:radarhsin@gmail.com 九 競賽賽程 :( 如附件 ) 十 競賽程序 : 各競賽項目之分組編配, 由競賽資訊組依報名人數及參賽成績編配之, 預賽同單位選手以不編配同一組比賽為原則, 以後各賽次依成績逕行直接排入 4 5 3 6 7 8 2 1 道, 不再抽籤 十一 獎勵 : 依據大會競賽規程第拾叁 拾肆 拾伍條辦理 十二 競賽規則 : 依據中華民國田徑協會最新規則
十三 比賽附則 : ( 一 ) 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之註明者, 需以裁判員之判決為準 ( 二 ) 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 得用口頭申訴外, 並依照本規程之規定在紀錄成績公佈後三十分鐘內, 向大會評審委員會完成申訴事宜 ( 三 ) 申訴時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字以書面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 同時繳交仲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並以審判委員的判決為終決若被審判委員會決議不成立時, 得沒收保證金充當大會經費 ( 四 ) 若對選手資格發生疑問, 參加單位須備學生證或足以證明其資格的相關證明文件以備查驗確認 ( 五 ) 各單位在技術會議提交不出賽名單完成後, 因受傷或生病無法比賽時, 須在該項檢錄前提出棄權申請, 否則取消所有後項之比賽 ( 六 ) 接力 棒次表 : 各單位須於該項接力賽前一小時, 至檢錄處填寫接力 棒次表, 並經教練簽字確認, 逾時則取消參賽資格 ( 七 ) 教練指導席 : 教練及非比賽選手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依據國際田總會最新田徑規則第 144 條第二款中規定 : 為了不干擾競賽的進行, 在看台上靠近每一項田徑項目附近位置, 必須保留給選手的教練 ( 八 ) 男子組 :10000M 關門時間 45 分,5000M 關門時間 22 分 女子組 :10000M 關門時間 55 分,5000M 關門時間 25 分 但以取得前三名為原則 ( 九 ) 各項報名未超過八人, 達三人時, 直接進入決賽
金門縣第二十屆運動會籃球競賽規程 一 承辦單位 : 金門體育會籃球運動委員會 二 比賽日期 :105 年 10 月 8~11 日 三 比賽地點 : 金門縣立體育館 四 參賽隊伍 : 金城鎮 金湖鎮 金沙鎮 金寧鄉 烈嶼鄉 五 參加辦法 : ( 一 ) 運動員參賽資格 : 凡在各鄉鎮設籍連績滿四個月以上者 (105 年 6 月 13 日前 ) ( 二 ) 身體狀況 : 應經醫院檢查, 認定可參加運動競賽, 證明書留存參賽單位備查, 並於選手保證書具結 ( 三 ) 報名人數 : 各鄉鎮男 女各以 15 人組隊 ( 含教練 助理教練 管理等 ) 選手報名註冊後, 不得更改名單, 不足 3 隊, 不舉行比賽 ( 四 ) 年齡規定 : 必須年滿 14 歲 (90 年 10 月 13 日以前出生者 ), 凡未滿 18 歲之選手報名時須取得監護人同意 ( 應附監護人同意書 ) ( 五 ) 報名日期 : 即日起 105 年至 8 月 12 日止逾時不予受理 ( 六 ) 報名地點 : 金門運動賽會籌備處 (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 261 號 1 樓 ) 電話 :(082)311229 ( 七 ) 報名方式 : 1. 網址 :http://sportsys.kinmen.gov.tw/ 2. 列印報名表, 掛號郵寄至金門運動賽會籌備處 (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 261 號 1 樓 ) ( 以郵戳為憑 ) 3. 各隊完成報名手續後, 經大會審查運動員資格後, 即完成註冊手續 4. 各隊承辦人員可隨時於大會網站查詢報名資料 六 比賽辦法 : ( 一 ) 比賽規則 : 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最新國際籃球規則 ( 二 ) 比賽制度 : 循環賽 ( 如附表 ) ( 三 ) 比賽細則 : 採四節制, 每節 10 分鐘, 除中場休息 5 分鐘外, 其餘各節休息 2 分鐘 ( 包含延長賽 ) 七 器材設備 : ( 一 ) 競賽場地與其設備, 原則符合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規則之規定
( 二 ) 比賽用球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合格之品牌 八 管理資訊 : ( 一 ) 競賽管理 : 在大會籌備委員會指導下, 由金門體育會籃球運動委員會負責籃球競賽各項技術工作 ( 二 ) 技術人員 : 1. 裁判人員 : 裁判長及裁判員由大會籌備處與金門體育會籃球運動委員會會商聘請 2. 審判委員 : 審判委員共 3 人, 召集人由籃球裁判長擔任, 委員由大會籌備處與金門體育會籃球運動委員會會商聘請 ( 三 ) 申訴 : 1. 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 應於該項目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 以書面提出申訴, 不得以口頭提出, 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 不予受理 2. 書面申訴應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 向籃球審判委員會或裁判長正式提出, 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 如經審判委員會認為其申訴理由未能成立時, 得沒收其保證金, 其沒收保證金列入籌備處經費收入 ( 四 ) 獎勵 : 錄取最優前三名, 優勝若干名, 各頒獎盃乙座 前三名領隊 管理 教練 選手再頒金 銀 銅獎牌暨獎狀各乙幀
金門縣第二十屆運動會羽球競賽規程 一 承辦單位 : 金門體育會羽球運動委員會二 比賽日期 :105 年 10 月 8~10 日 ( 星期六 日 一 ) 三 比賽地點 : 金沙國中體育館四 比賽項目 : ( 一 ) 個人賽 (10 月 8 日 ) ( 二 ) 雙打賽 (10 月 9~10 日 ) ( 三 ) 團體賽 (10 月 9~10 日 ) 五 比賽分組 : ( 一 ) 社會組 : 個人 雙打 團體 [1~6( 人 ) 隊, 隊數不足 3( 人 ) 隊不舉行比賽 ] ( 二 ) 以鄉鎮為單位, 每隊註冊參賽球員限 13 人, 教練 管理如為參賽球員, 須列入球員名單中 ) 六 比賽方式 : ( 一 ) 本比賽採用中華民國羽球協會公佈之最新羽球規則 ( 二 ) 個人賽採單敗淘汰制, 比賽採用三戰兩勝制, 比賽每局 21 分,20 平分時要有一方領先兩分或先得 30 分者為獲勝 個人賽, 單打 雙打可重複報名, 但為同一天比賽, 請自行衡量體能 ( 三 ) 團體賽採循環賽,3 雙 2 單 ( 第 1 點雙打, 第 2 點單打, 第 3 點雙打, 第 4 點單打, 第 5 點雙打 ), 單打不得兼打雙打 比賽採用三戰兩勝制, 每局 21 分,20 平分時要有一方領先兩分或先得 30 分者為獲勝 ( 四 ) 團體賽一方取得三點以上的勝利者為勝方, 並立即停止比賽 總成績以積點勝負統計, 當積點相同者, 則比較雙方勝負局數 ; 當勝負局數相同則比較雙方勝負球數 ( 五 ) 團體賽須填寫下場排點單, 出賽順序不得輪空, 自輪空點以後每局均以 21 比 0 計算 七 參加資格 : ( 一 ) 本縣縣民, 設籍連績滿四個月以上者 (105 年 6 月 13 日為止 ) ( 二 ) 身體欠佳不能參加激烈運動者, 請勿報名參加 八 報名手續 : ( 一 ) 報名日期 : 即日起至 105 年 8 月 12 日止 ( 二 ) 報名地點 :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 261 號
( 三 ) 聯絡電話 :(082)311229 ( 四 )E-MAIL:radarhsin@gmail.com ( 五 ) 網址 :http://sportsys.kinmen.gov.tw/ 九 抽籤日期 :105 年 9 月 14 日下午 14 時假縣立體育場 - 會議室舉行, 未準時到場者由大會代抽, 不得異議 十 獎勵 : ( 一 ) 個人組 1.8 人或 8 人以下取 2 名, 超過八, 取 4 名 ( 二 ) 團體組 1. 二隊取 1 名, 四隊以下取 2 名, 五隊以上取 3 名 2. 各項競賽成績優良者, 由大會發給獎牌或獎狀 十一 懲罰 : ( 一 ) 個人或團體比賽之運動員, 如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者, 經查明屬實, 即取消該員或該隊參賽資格暨已賽成績 ( 二 ) 運動員在大會期間, 如違背運動精神或不當言行, 不服裁判等情形, 經查明屬實即取消該員成績, 並公佈該員姓名及所屬單位之領隊 指導 管理 教練如涉行政 ( 法律 ) 責任另行議處 十二 附則 : ( 一 ) 比賽時由主辦單位遴選適當人員擔任裁判 ( 二 ) 對於選手資格有疑議時, 應於賽前提出, 經大會查證屬實, 取消該隊參賽資格及所有成績, 比賽結束後不得異議 參賽選手應帶身份證件以備查驗 ( 三 ) 各隊需穿著整齊運動服裝出場比賽, 代表單位之選手, 需穿著具有該單位標誌之服裝 ( 四 ) 比賽唱名後五分鐘內不出場者, 判該隊 ( 員 ) 以棄權論 參與團體賽者, 雙方參賽隊員須列隊敬禮, 無故缺席者, 經對方抗議, 三分鐘內不出場者, 判該隊以棄權論 ( 五 ) 各項比賽進行中, 如遇風雨或不可抗拒之突發情事, 致有影響比賽之虞時, 大會得視實際情況裁定停止 延後或繼續比賽 ( 六 ) 球員以任何動作如喊叫或做姿勢來影響對方球員視為犯規 ( 七 ) 司線員未能看見, 而裁判員也無法做判決之下應判重行發球 ( 八 ) 球員態度不禮貌或羽球規則中尚未規定的不正當行為應判犯規
( 九 ) 裁判對違反的一方提出警告, 若已提出警告, 再違反者即判犯規 某方兩次違反的犯規應視為持續違反 ; 或惡劣或屢犯者, 再判犯規, 並立即將犯規者的情形向裁判長報告, 因裁判長有權取消其比賽資格 ( 十 ) 團體循環賽成績計分法 : 1. 團體賽每場比賽已分出勝負之球隊, 由裁判判定獲勝後, 其餘各點不再繼續比賽 2. 勝一場得 2 分, 敗一場得 1 分, 棄權以零分計, 以總積分多寡計算名次 如有預賽者, 則進入決賽之隊伍相關成績, 保留至決賽計賽 3. 凡中途棄權退出比賽者, 不予列入名次, 其已賽之結果均不予計算 4. 積分相同時名次判定之優先順序 : (1) 兩隊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2) 如遇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 以積分相同之相關各隊比賽結果, 依下列順序判定 : (A)( 勝點數 ) ( 負點數 ) 之商大者獲勝 (B)( 總勝局數 ) ( 總負局數 ) 之商大者獲勝 (C)( 總勝分 ) ( 總負分 ) 之商大者獲勝 (D) 如仍無法判定名次時, 則由裁判長主持抽籤決定 ( 十一 ) 本規程若有未盡事宜者, 得由委員會修正公布之 十三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實施之
金門縣第二十屆運動會桌球競賽規程 一 承辦單位 : 金門體育會桌球運動委員會二 比賽日期 :105 年 10 月 13~15 日三 比賽地點 : 金城國中體育館四 比賽組別 : ( 一 ) 社會男子組 ( 二 ) 社會女子組五 比賽項目 : ( 一 ) 團體賽 ( 二 ) 單打賽 ( 三 ) 雙打賽六 參賽資格 : ( 一 ) 依戶籍規定, 凡在其代表單位之行政區域內, 設籍連績滿四個月以上者 ( 二 ) 以鄉鎮為報名單位, 每鄉鎮限報男 女各一隊, 不足 3 隊, 不舉行比賽 七 報名人數 : ( 一 ) 團體賽 1 男子組選手每隊限報 5-8 人, 領隊 教練 管理各 1 人 2 女子組選手每隊限報 4-6 人, 領隊 教練 管理各 1 人 ( 二 ) 單打賽 1 男子組選手每隊限報 4 人 2 女子組選手每隊限報 4 人 ( 三 ) 雙打賽 1 男子組選手每隊限報 4 組 2 女子組選手每隊限報 3 組 八 比賽方式 : ( 一 ) 團體賽 : 採用循環賽 1 男子組: 採七點制 ( 五單二雙, 單打選手可兼雙打 ) 2 女子組: 採五點制 ( 四單一雙, 單打選手可兼雙打 ) ( 二 ) 單打賽 : 採單敗淘汰制 ( 上屆前四名選手排列種子 )
( 三 ) 雙打賽 : 採單敗淘汰制 ( 上屆前四名選手排列種子 ) 九 比賽規則 : ( 一 ) 採用中華民國體育總會審定公布之最新桌球規則 ( 二 ) 比賽用球採用 Nittaku40+ 白色三星比賽用球 十 報名日期 : 即日起至 105 年 8 月 12 日止 報名地點 : 金門運動賽會籌備處電話 :(082)311229 十一 獎勵 : 錄取最優前三名, 各頒獎盃乙座 領隊 管理 教練 選手再頒金 銀 銅獎牌暨獎狀各乙幀 十二 賽程 : ( 一 ) 時間 :105 年 10 月 13~15 日 ( 二 ) 地點 : 金城國中體育館十三 比賽細則 : ( 一 ) 各隊出場名單, 中間不得輪空, 否則自輪空點後, 均以零分計算 ( 二 ) 團體賽及單 雙打賽均採 5 局 3 勝制, 每局 11 分制 ( 三 ) 每勝一場得 2 分, 敗一場得 1 分, 棄權以零分計算並取消團體成績 ( 四 ) 如兩隊積分相等時, 以該二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 五 ) 如遇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等時, 則以該相關隊比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 A:( 勝點和 ) ( 負點和 ) 之商, 大者為勝 : 如相等則以 B:( 勝局和 ) ( 負局和 ) 之商, 大者為勝 : 如相等則以 C:( 勝分和 ) ( 負分和 ) 之商, 大者為勝 : 如相等則由裁判長抽籤決定之 ( 六 ) 各隊應詳閱出賽時間, 並於賽前 20 分鐘前向大會領取出賽名單, 填妥後於 10 分鐘前提交大會, 未依規定提出賽名單以棄權論, 如比賽時間有變動, 以大會報告為準 ( 七 ) 競賽選手必須準時參賽, 經點名超過五分鐘仍未出場者, 比賽視同失格 ( 八 ) 為使比賽順利進行, 大會有權拆點比賽 ( 九 ) 對於選手資格有疑議時, 應於賽前提出, 經大會查證屬實, 取消該隊參賽資格, 比賽結束後不得異議 ( 十 ) 選手參賽時需攜帶身份證明文件隨時供查驗 ( 十一 ) 比賽服裝應穿著佩有其代表鄉鎮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裝參賽, 其顏色應明顯與所使用球的顏色 ( 白色 ) 不同
十四 本競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正補充之
金門縣第二十屆運動會 - 網球競賽規程 一 承辦單位 : 金門體育會網球運動委員會二 比賽日期 :105 年 10 月 1-2 日三 比賽地點 : 金門國家公園中山林網球場四 比賽用球 :2012 年比賽指定用球 Head championship 五 比賽辦法 : ( 一 ) 比賽項目 : 社男組 ( 單打雙打 ) 社女組 ( 單打雙打 ) 社會組團體賽 ( 二 ) 參賽資格 : 1. 凡 105 年 6 月 13 日前設籍本縣之民眾 ( 含外籍人士 ) 均具報名資格 2. 以鄉鎮為單位報名, 每單位含隊長可報七人參賽, 教練 管理可兼隊員參賽 ( 三 ) 比賽方式 : 1. 單打賽 : 採淘汰賽進行, 每鄉鎮最多可報三組 2. 雙打賽 : 採淘汰賽進行, 每鄉鎮最多可報四組 3. 團體賽 : 採團體循環賽進行, 每場賽事採三點賽制, 由各隊自行排點, 點序為雙打 單打 雙打, 每場均須賽完三點, 單點一盤決勝負 4. 比賽採搶六局制 ( 先取 6 局者為勝一盤局數 5:5 時, 採 tie-breaker 勝制, 先得 7 分者為勝一盤 ) 5. 大會得視實際狀況, 調整比賽制度 六 報名日期 : 自即日起至 105 年 8 月 12 日止 報名表, 如附件一 七 報名地點及方式 : 由各鄉鎮統一向金門體育場報名, 或向金門縣網球運動委員會任皓洽詢 (0955-450371) 八 賽程抽籤 :105 年 9 月 14 日 ( 星期五 )1400 時假金門體育會舉行, 各隊請派代表參加, 未出席者由大會代抽, 事後不得有異議 九 比賽規則 : ( 一 ) 依國際網總公佈之最新網球規則, 球員行為依網球協會球員行為準則 ( 二 ) 比賽發生爭議時, 如規則有明文規定者, 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不屬於規則範圍者由裁判長裁定之, 所有爭議必須於 10 分鐘內解決, 並繼續比賽, 逾時未出賽者, 判其無故退出比賽
( 三 ) 請於比賽時間 20 分鐘前至比賽場地辦理報到, 大會宣佈比賽時間後, 逾時 10 分鐘未出場者, 判其無故退出比賽 ( 四 ) 球員必須穿著適合網球比賽之服裝及適合球場之球鞋, 未依規定穿著者, 裁判得拒絕其出賽, 雙打組兩人穿著之服裝顏色應力求一致 ( 五 ) 球員出場比賽時, 應攜帶身分證 護照或駕照等證件以備查驗 ( 六 ) 比賽裁判任務由大會指派主審裁判, 視比賽狀況或決賽時加派線審裁判, 球員應服從各級裁判之判決 ( 七 ) 無故棄賽或退出比賽者, 判對手以 6 比 0 獲勝, 且三年內不得參與本會 ( 縣 ) 辦理之各項賽事及代表本會 ( 縣 ) 參加各項比賽活動 ( 八 ) 因傷無法繼續比賽者, 判對手以 6 比 0 分數獲勝 ( 九 ) 比賽隊伍名次計算如勝負相同時, 依下列順序決定名次 : 相互間比賽勝負 獲勝點數 獲勝局數 獲勝分數 抽籤決定 十 獎勵 : 依照大會競賽規程第拾伍 拾陸條辦理 十一 附則 : ( 一 ) 各參加單位所需經費自理 ( 二 ) 特別事項 : 大會已為本活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但參賽隊須確實審酌報名選手個人健康, 經醫生確認適合參賽 ; 賽會期間因個人因素引發意外事故, 大會除盡力協助外, 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十二 本規程未盡事宜, 另函補充修正之
金門縣第二十屆運動會 - 木球競賽規程 一 承辦單位 : 金門體育會木球運動委員會二 比賽時間 :105 年 10 月 8~9 日 ( 星期六 日 ) 三 比賽地點 : 金門縣金城莒光湖木球場四 比賽組別 : 鄉鎮男女組 機關男女組 ( 一 ) 鄉鎮男女組 :( 單人 雙人 團體 ) ( 二 ) 機關男女組 : ( 單人 雙人 團體 ) 五 賽制 : 本屆木球賽賽制如下 ; ( 一 ) 團體賽 :( 以每隊四至六人為單位之比賽 ) 男女各隊每隊 4-6 人組隊參賽, 比完 24 道後統計總桿數, 取最佳 4 人成績為該隊團體成績比序, 若成績相同則比第 5 位成績 ( 無第 5 位成績之隊視同敗隊 ), 再相同比第 6 位成績 ( 無第 6 位成績之隊視同敗隊 ), 再相同則各隊派 1 人逐道加賽, 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 二 ) 雙人賽 :( 以兩男 兩女或一男一女為單位之比賽 ) 每隊 2 人組隊參賽, 共用 1 球, 依 1 單 2 雙順序輪流發球及擊球, 直到過門成功為止, 比完 12 道後統計總桿數為該隊成績, 每個團體男女分開計算, 最多以 2 隊為限 若成績相同則逐道加賽, 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 三 ) 個人賽 :( 以個人為單位之比賽 ) 各鄉鎮除團體賽選手外, 男女個人賽男女分開計算, 最多以 2 人為限, 團體賽個人成績亦自動列入個人賽預賽成績, 所有個人賽預賽成績取最優 12 名參加決賽 ( 遇桿數相同則一併錄取參加決賽 ), 決賽再加賽 12 道, 共 36 道取最優 6 名, 若成績相同則逐道加賽, 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六 獎勵要點 : 各組優勝隊伍各頒獎盃 獎狀及獎品以資獎勵 ( 一 ) 團體賽 : 男女各取若干名 ( 視報名隊數另訂獎勵 ) ( 二 ) 雙人賽 : 男女各取若干名 ( 視報名隊數另訂獎勵 ) ( 三 ) 個人賽 : 男女各取若干名 ( 視報名隊數另訂獎勵 ) ( 四 ) 一桿獎 : 比賽中一桿過門者, 另頒一桿獎 ( 獎品另訂 ) ( 五 ) 教練獎 : 比賽中團體賽冠軍隊伍之教練, 頒發教練獎以資獎勵 七 參賽資格及報名方式 : 自即日起至 8 月 12 日前填妥報名表逕洽 八 領隊會議 :105 年 10 月 7 日 ( 星期五 )
九 本次比賽採用中華民國木球協會最新木球規則修訂版 十 參賽球必須穿著運動服裝 ( 或休閒服 ) 運動鞋出場比賽, 否則裁判有權禁止該球員出賽 十一 若因賽程需要, 大會得於賽前調整比賽場地 ( 以同一組同一場地為準 ) 各隊不得異議 十二 非當場次比賽的球員, 可在緩衝區內觀賞, 但不得進入比賽場地, 比賽已結束的球員, 應訊速離開競賽場地 十三 球員應依賽程表規定於比賽前二十分鐘出場檢錄攜帶選手証 發比賽號令後, 若球員於比賽開始後未到時, 裁判可判定取消該球員當場次的參賽資格 十四 球員出賽時應隨身攜帶選手証, 否則裁判有權禁止其參賽 十五 球員應遵守大會規定服從裁判判決, 違者裁判有權禁止其參賽 十六 凡比賽中發生規則或競賽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時, 統一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議決, 其判決為終決 十七 若選手名單繕打錯誤, 應於領隊會議中提出修正 十八 申訴與抗議 : ( 一 ) 申訴時, 必須在比賽中由球員口頭提出請求裁判處理 ( 二 ) 抗議時, 必須在比賽後 30 鐘內由領隊或教練以書面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整, 逾時不受理 如抗議事實成立, 退回保證金, 否則予以沒收 ( 三 ) 抗議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九 其他 : ( 一 ) 參加人員一費用請各所屬單位申報 ( 二 ) 請參賽球員自備雨具, 以備雨天時使用, 大會不予提供 ( 三 )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 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後公佈實施 二十 本章程經核定後實施, 若有未盡事宜由大會修正公告
金門縣第二十屆運動會 - 慢速壘球競賽規程 一 承辦單位 : 金門體育會慢速壘球運動委員會二 比賽日期 :105 年 10 月 8~9 日三 比賽場地 : 金門縣立慢壘場四 比賽辦法 : ( 一 ) 比賽規則 : 採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 2015-2017 最新慢速壘球規則 ( 二 ) 競賽制度 : 預賽採循環賽, 決賽單淘汰制 五 器材設備 : ( 一 ) 競賽場地與其設備, 原則須符合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慢速壘球規則之規定 ( 二 ) 比賽用球由大會選定 ( 三 ) 比賽球棒 : 竹木棒 六 比賽細則及注意事項 : ( 一 )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 球隊若違友規定而利益有所損失時,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 二 ) 除非大會另行通知, 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未依規定時間出場比賽, 該場以自動棄權論 ( 三 ) 比賽中判為 自動棄權 之球隊, 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 ; 被判 禠奪 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 ( 該場比賽並以 7 比 0 計分 ) ( 四 ) 各隊應於比賽前 30 分鐘向大會報到, 並於 20 分鐘前提出攻守名單及決定攻守 ( 大會視需要有權決定提早比賽, 球隊不得拒絕 ) ( 五 ) 凡逾比賽賽程時間不出場比賽者或比賽時下場人數不足 10 人出場者, 以棄權論並沒收保證金 ( 六 ) 比賽採七局制, 滿四局相差 10 分 ( 含 ) 以上 滿五局相差 7 分 ( 含 ) 以上, 則提早結束比賽 ( 七 ) 預賽採和局制, 決賽時如時間已到或七局結束兩隊得分相同, 則採取 ( 無人出局滿壘, 上一局完成打擊者在一壘, 類推 ) 之突破僵局制, 至勝負分出為止 ( 八 ) 比賽時間預 決賽每場 60 分鐘 ( 列隊後練球開始計算, 以主審為準 ), 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 ( 下半局第三出局時, 離 60 分鐘只剩 1 分鐘以內, 則判時間屆滿 ) 時
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任及義務 若上半局打完, 下半局後攻之球隊若分數較高, 或三局前分數超過對方, 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 九 ) 預賽積分相同時 ( 勝一場得 2 分, 和局得 1 分, 負場 0 分 ), 則以下列之順序取晉級球隊參加決賽 : 1. 相關球隊之勝負關係 2. 所有比賽總失分較少者 3. 所有比賽總得分較多者 4. 抽籤決定 ( 十 ) 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以備查驗 大會之證件以選手證為準, 若無製發選手證以身份證或駕照, 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 十一 ) 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 1. 應填寫清楚所有項目, 教練或經理須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2. 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 否則若遇 保留比賽 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3. 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寫號碼者, 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他球員 4. 報名時, 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 不得上場比賽, 若教練或經理兼球員, 則姓名除列於教練 經理欄外, 於球員欄中亦應將姓名號碼寫上, 否則不得上場比賽 ( 十二 ) 各球隊比賽時需著統一明顯背號 ( 隊名或 LOGO) 之球衣否則大會得拒絕參賽 ( 十三 ) 擊球員須戴有雙護耳額扣環之安全頭盔才可上場打擊, 擊球員未戴頭盔進入打擊區, 在投手未對擊球員投出第一球前發現補戴, 則不判出局, 若投手對該擊球員投出第一球後, 即判擊球員出局 跑壘員於跑壘途中, 蓄意 將頭盔拋棄或用手拿著跑壘, 判跑壘員出局且不受舉發時機之限制 ( 但需該球員在場上 ), 其他攻守仍屬有效 ( 十四 ) 好球帶的高度是 1.82 公尺以上高度不限 ( 使用好球板 ) 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 ; 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 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 ; 守備員亦同 採用本壘前 4.5 公尺封殺線 ( 十五 ) 擊球員不可甩棒, 因甩棒每隊每場第二人 ( 含 ) 以後, 將被判逐出場 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 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 可直接宣告出場 ( 十六 ) 比賽中有疑慮或要申訴時, 應由教練或經理始可提出, 其他球員概不受理
( 十七 ) 遇有不可抗拒之重大因素, 比賽辦法得由主辦單位視情況更改之, 並公告 ( 十八 ) 報名人數 : 每隊至少 15 人, 最多 20 人 ( 不含隊職員 ) 七 技術人員 : ( 一 ) 審判人員 : 裁判長及裁判員由大會籌備處與金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會商聘請 ( 二 ) 審判委員 : 審判委員及召集人共五人, 召集人由金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 委員由大會與金門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會商聘請 八 申訴 : ( 一 ) 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 應於該項目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 以書面提出申訴, 不得以口頭提出, 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 不予受理 ( 二 ) 書面申訴應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 向審判委員或裁判長正式提出, 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 如經審判委員會認為其申訴理由未能成立時, 得沒收其保證金, 其沒收保證金列入大會經費收入 九 獎勵 : 錄取最優前三名, 優勝若干名, 各頒獎盃乙座 前三名領隊 管理 教練 選手再頒金 銀 銅獎牌暨獎狀各乙幀 十 會議 : 時間安排如下, 請參賽隊伍務必派員參加 ( 不另發通知 ), 不克參加由大會代行權利, 並須遵守決議事項, 不得異議 ( 一 ) 技術會議 : 訂於 105 年 10 月 6 日 ( 星期四 ) 下午 14 時於金門縣立體育館視廳教室舉行 ( 二 ) 裁判會議 : 訂於 105 年 10 月 7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4 時於金門縣立體育館視廳教室召開賽前裁判會議 ( 若有更改則另發通知 )
金門縣第二十屆運動會 - 拔河競賽規程 一 承辦單位 : 金門體育會拔河運動委員會二 比賽日期 :105 年 10 月 10 日三 比賽地點 : 金門縣立運動場四 比賽組別 :( 一 ) 社會男女組 ( 二 ) 中央駐金單位暨金門地區機關學校組 ( 男生組 ) 五 級別 :8 人組 :600 公斤以下 六 每隊報名選手以 10 名為限, 出場比賽選手 8 名 七 參賽資格 :( 一 ) 以鄉鎮為單位報名之 ( 二 ) 中央駐金單位暨地區機關學校組以單位報名之 八 註 冊 :105 年 8 月 12 日止 九 比賽辦法 :( 一 ) 依據中華民國拔河協會公佈之最新拔河規則 ( 二 ) 每場比賽採三局比賽勝負 ( 三 ) 採雙敗淘汰賽 十 獎 勵 :( 一 ) 縣運組, 報名三隊以下取一名, 報名三隊以上取三名 ( 二 ) 中央駐金單位暨地區機關學校組, 取最優三名 優勝若干名 ( 視報名隊 數決定之, 以報名隊數二分之一頒贈之 ) 十一 本規程經核備後實施, 若有未盡事宜由大會修正公告
金門縣第二十屆運動會 - 跆拳道競賽規程 一 承辦單位 : 金門體育會跆拳道運動委員會 二 比賽地點 : 金湖綜合體育館 三 比賽時間 :105 年 10 月 01-02 日 四 競賽組別 : ( 一 ) 社會男子組 ( 每級報名不足四人時, 不舉行比賽 ) ( 二 ) 社會女子組 ( 每級報名不足四人時, 不舉行比賽 ) ( 三 ) 學校組 : 國小組 國中組 ( 每級報名不足四人時, 不舉行比賽 ) 五 競賽章程 : ( 一 ) 比賽區分 : 個人品勢黑帶組 ( 壹段以上 ) 色帶組( 八級以上 ) 如附件一 個人對練 ( 七級以上 ) 如附件二 ( 二 ) 選手資格 : 凡具有中華跆協八級以上之證書者 ( 三 ) 報名手續 : 1. 報名日期 : 自即日至 105 年 8 月 12 日止郵寄或親送至 金門體育會跆拳道運動委員會 地址 : 金門縣金城鎮金山路 18-1 號 ( 以郵戳為憑 ) 逾期概不受理 2. 使用本辦法如報名格式表 以正楷詳實填寫, 如附件三至七 3. 必備證明資料 : 一吋相片兩張 身份證影印 切結書 4. 各鄉鎮統一報名, 每鄉鎮每量級限報二名 5. 國小組 國中組由各校統一報名, 對練組每校每量級限報三名 ; 品勢組不限報名人數 ( 四 ) 比賽規則 : 採世界跆拳道聯盟最新競賽規則 ( 五 ) 抽籤 :105 年 9 月 14 日 ( 六 ) 報到時間 :105 年 09 月 30 日 ( 七 ) 獎勵 : 各量級錄取三名 頒發獎牌 獎狀 團體取前三名以世盟計分方式 ( 八 ) 過磅 : 各參加選手於 09 月 30 日下午五點三十分至六點大會準時過磅, 逾時則以棄權論 ( 九 ) 一般規定 :
1. 比賽場地內除指導教練一名及當場比賽選手一名外 其他人員不得逗留在指導席上參觀或助陣加油 違者依賽規則有關條文主審有權力裁決該選手不合情宜之犯規行為 警告乙次 2. 嚴禁選手靜坐場內抗議申訴 以維護比賽秩序進行如有違背規定 大會將不接受該項申訴 並取消全隊比賽資格 3. 參加比賽選手憑 選手證 進場比賽 報到時繳交檢錄組登錄檢查服裝 於比賽時交記錄組查驗 如比賽中遺失 選手證 需於比賽前向競賽組提出申請補發後 始可比賽 4. 參加比賽選手應於賽前一小時到達比賽場地 如經唱名三次未到者以棄權論之 5. 在比賽進行中如選手另一方棄權時 對方選手應進入場內由主審宣判獲勝 則視同棄權論 6. 開 ( 閉 ) 幕典禮請各隊自備隊旗 7. 比賽選手由本會辦理 意外平安保險 ( 十 ) 比賽服裝 : 參加比賽一律穿著世盟認可之道服 ( 十一 ) 申訴 : 1. 大會設仲裁委員會 負責審理裁決競賽申訴案件 2. 比賽進行中如有疑議 得使用大會規定之申訴書 提出抗議之教練須經領隊同意提交申訴書 同意繳交申訴金新台三仟元整 正式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仲裁委員既召開會議審理 並於下場競賽開始前以書面公佈審理之結果 3. 申訴成立則退回申訴金 否則該申訴金充做大會基金 4. 仲裁委員會裁決賽程抗議事項之措施 : (1) 如係嚴重而故意誤判 : 甲. 更正錯誤 乙. 追究失職之裁判 並取消其裁判資格 (2) 如係評分表之計算錯誤或競賽規則不所熟悉 裁判疏忽之錯判 : 甲. 更正錯誤 乙. 追究失職之裁判並暫停裁判之資格 5. 仲裁委員會審查抗議事項之判決 不得再提出上訴 6. 凡未按大會規定提出申訴而阻礙競賽進行之運作選手及隊職員 均一律取消個人及團體所得之比賽成績
7. 對運動選手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前二十分鐘 檢附申訴書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 如發現冒名頂替或降級 越級者 除當場向審判長報告外 同時仍應檢附申訴書向大會提出申訴 一經查明證實得取消個人及其所屬團體所獲得比賽之成績 8. 比賽進行中任何一員均不得向裁判人員當面質詢 除不予受理外 並視違規情節輕重得交大會仲裁委員會議議處 ( 十二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得誰隨時由大會召開會議修正之 ( 十三 ) 本辦法呈報金門縣政府核准後實施之
附件 品勢 區分男子組 女子組 1. 國小組個人 雙人品勢 組別指定品勢 黑帶 ( 低年級 ) 黑帶 ( 高年級 ) 色帶 (1-4 級 ) 色帶 (5-8 級 ) 高麗型高麗型太極五章太極三章 ( 以上將分組比賽 ) 2. 國中組個人 雙人品勢 組別指定品勢 黑帶 色帶 (1 4 級 ) 色帶 (8 5 級 ) 高麗型 太極五章 太極三章 ( 以上將分組比賽 ) 對練 量級國小組國中組社會組 鰭量級 25 公斤以下 42 公斤以下 54 公斤以下 蠅量級 25-28 公斤 42-46 公斤 54-58 公斤 雛量級 28-32 公斤 46-52 公斤 58-64 公斤 羽量級 32-36 公斤 52-56 公斤 64-70 公斤 輕量級 36-40 公斤 56-62 公斤 70-78 公斤 中乙量級 40-44 公斤 中量級 44-48 公斤 62 公斤以上 78 公斤以上 重量級 48 公斤以上
金門縣第二十屆運動會游泳競賽規程 一 承辦單位 : 金門體育會游泳運動委員會 二 比賽日期 :105 年 10 月 13~15 日 三 比賽地點 : 金門縣立游泳池 四 比賽項目 : ( 一 ) 社會男子組 : 1. 自由式 :50 公尺 100 公尺 200 公尺 400 公尺 2. 仰式 :50 公尺 100 公尺 200 公尺 3. 蛙式 :50 公尺 100 公尺 200 公尺 4. 蝶式 :50 公尺 5. 接力 :400 公尺自由式接力 (4*100) 400 公尺蛙式接力 (4*100) ( 二 ) 社會女子組 : 1. 自由式 :50 公尺 100 公尺 200 公尺 2. 仰式 :50 公尺 100 公尺 3. 蛙式 :50 公尺 100 公尺 200 公尺 4. 蝶式 :50 公尺 5. 接力 :400 公尺自由式接力 (4*100) 400 公尺蛙式接力 (4*100) 五 參賽資格 : ( 一 ) 以鄉鎮為單位報名之 ( 二 ) 每鄉鎮游泳每項可報 3 人, 每組不足 4 人 ( 隊 ) 時, 不舉行該項比賽,( 接力每單位報名一隊 ) ( 三 ) 身體欠佳不能參加激烈運動者, 請勿報名參加 六 註冊 : 即日起至 105 年 8 月 12 日止 七 比賽辦法 : ( 一 ) 依據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公佈之最新游泳規則 ( 二 ) 各項比賽採跳水或水中出發 ( 三 ) 各項預賽均採計時賽, 錄取成績最佳者 8 名參加決賽 不足 8 名且參賽有 4 名以上則直接決賽
( 四 ) 男生組 400m 自由式 400m 蛙式, 女生組 200m 蛙式 200m 自由式暨各項接力賽, 採計時決賽 ( 五 ) 選手報名後無故棄權 不得參加之後各項比賽 因故不能出賽, 須檢附證明請假 八 賽程預定 :( 視報名情況編配之 ) 九 獎勵 : 依照大會競賽規程第拾伍 拾陸條辦理
金門縣第二十屆運動會 - 趣味競賽規程 誰籃得住 ( 比賽時間 :10 月 13 日 09:00) 一 人數 : 每隊 10 人 ( 男 女 年齡不拘 ) 二 器材 : 籃子 乒乓球 碼錶三 採計時賽四 距離 30M 五 方法 :( 一 ) 背著籃子, 跑至終點, 由裁判將三顆乒乓球放入籃內, 利用身體擺動, 將籃內的球, 從籃底之洞口搖出容器後, 跑回起點, 將籃子交給第二位隊友, 依此類推 ( 二 ) 以十人完成三十球, 計時判勝負 ( 三 ) 限時 25 分鐘, 超過 25 分鐘, 中止比賽 六 注意事項 :( 一 ) 籃子要背在背後 ( 二 ) 球要從籃底之洞口掉落, 如不小心從竹籃口掉落要重新檢起放入籃內 ( 三 ) 手不可觸摸籃子, 違者每次加罰五秒 七 獎勵 : 視報名隊數獎勵之, 前三名各頒冠 亞 季軍獎盃乙座, 優勝若干名, 各頒優勝獎盃乙座 魔術方塊 ( 比賽時間 :10 月 13 日 14:00) 一 人數 : 每隊 10 人 ( 男 女 年齡不拘 ) 二 器材 : 木板 圓錐 碼錶三 採計時賽四 距離 30M 五 方法 :( 一 ) 每隊木板 3 塊, 雙腳各自站在一塊木板上, 以輪流移動第三塊木板, 雙腳逐一踩板, 向前行 ( 二 ) 三塊木板均通過終點始為完成比賽, 才可交由下一棒選手進行比賽 ( 三 ) 單 雙棒, 累計 10 人完成活動之時間, 判勝負 六 注意事項 :( 一 ) 身體不可觸及地面, 違者每次加 5 秒 ( 二 ) 木板正面朝上 ( 三 ) 木板需輪流交換, 違者取消資格
七 獎勵 : 視報名隊數獎勵之, 前三名各頒冠 亞 季軍獎盃乙座, 優勝若干名, 各頒優勝獎盃乙座 同舟共渡 ( 比賽時間 :10 月 14 日 09:00) 一 人數 : 每隊 10 人 ( 男 女不拘 ) 二 器 材 : 長木屐 碼錶 三 採計時賽 四 距離 :30M 五 方 法 :( 一 ) 隊員雙足固定於長木屐 ( 二 ) 鳴槍後, 整隊向前行, 繞過折返點後返回起點 ( 三 ) 木屐通過終點後, 始完成比賽 六 注意事項 : 必須正面前進, 不可以後退行進之 七 獎勵 : 視報名隊數獎勵之, 前三名各頒冠 亞 季軍獎盃乙座, 優勝若干名, 各頒優勝獎盃乙座 投球問路 ( 比賽時間 :10 月 14 日 14:00) 一 人數 : 每隊 10 人 ( 男 女不拘 ) 二 器 材 : 樂樂棒球專用的軟球 碼錶 三 採計時賽 四 距 五 方 離 :30M 投球位置與臉盆距離 3M 法 :( 一 ) 每隊 1 顆球當作接力棒使用 ( 二 ) 鳴槍後, 必須拿著球跑到 30M 處的投球位置 ( 三 ) 雙腳站立於投球位置, 把手上的球投入臉盆內 ( 四 ) 再把球從臉盆拿起, 跑回出發線把球交給下一棒 六 注意事項 :( 一 ) 投球時必須站在指定位置及雙腳著地 ( 不得用跳躍方式投球 ), 如果球彈出臉盆必須自己去檢球, 並且快速回到指定投球位置繼續投球, 一直投到進為止, 才能拿球返回出發線交棒給一下位 ( 二 ) 限時 25 分鐘, 超過 25 分鐘, 中止比賽 七 獎勵 : 視報名隊數獎勵之, 前三名各頒冠 亞 季軍獎盃乙座, 優勝若干名, 各頒優勝獎盃乙座
圓圓滿滿接力賽 ( 比賽時間 :10 月 15 日 09:00) 一 人數 : 每隊 10 人 ( 男 女 年齡不拘 ) 二 器材 : 帆布圈 碼錶三 採計時賽四 距離 30M 五 方法 :10 位選手站立於帆布圈內, 雙腳要同時站在圓帆布圈上, 一起向前移動, 最後一位選手通過終點, 始為完成比賽 六 注意事項 :( 一 ) 雙腳不可脫離帆布圈, 如不小心脫離帆布圈, 違者每次加 5 秒 ( 二 ) 須在自己賽道上完成比賽, 不可阻礙他隊, 違者取消資格 七 獎勵 : 視報名隊數獎勵之, 前三名各頒冠 亞 季軍獎盃乙座, 優勝若干名, 各頒優勝獎盃乙座
金門縣第二十屆運動會 - 大隊接力競賽規程 大隊接力 ( 比賽時間 :10/15 15:00) 人數 : 一 鄉鎮機關組每隊 18 人 ( 內含預備選手 2 名, 女選手至少 4 名 ) 二 學校員工組每隊 14 人 ( 內含預備選手 2 名, 男選手至多 4 名 ) 一 器 材 : 接力棒 二 採計時賽 三 距離 :3200M 四 方式 : ( 一 ) 每人跑 200M, 單位主管跑第一棒 ( 單位主管若為女性, 第二棒為男性 ), 女生跑第二棒及最後一棒 ( 二 ) 不分跑道, 不可穿釘鞋 ( 三 ) 接力棒採傳接, 不可用拋的, 違者取消資格 五 分組 : ( 一 ) 機關鄉鎮組 ( 二 ) 學校員工組 六 注意事項 : ( 一 ) 中央駐金單位, 地區機關學校員工超過 24 人者一律組隊參加 ( 二 ) 中央駐金單位, 員工不滿 24 人者, 可聯合兩個不滿 24 人的單位組聯隊參加 ( 三 ) 單位主官未參加者, 加列 30 秒計算成績, 單位主官因病請假, 不克參加者, 須提供公立醫院診斷證明, 得由副主官代理 ( 四 ) 學校員工組, 學生不可頂替參加 ( 五 ) 男女生比率不足之單位, 女生可代替男生, 男生不可代替女生 ( 六 ) 每人只可跑一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