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 平安附加... 金灿人生... 防癌.. 提前给付... 疾病.. 保险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投保后 10 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2 您有退保的权利 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 2.3 8.3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8 保险条款有关于癌症的释义, 请您留意 8.3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7.2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主险合同必须同时申请解除 1.4 6.1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会导致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2 2.3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的给付 3.4 诉讼时效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调整 5. 合同效力的恢复 5.1 效力恢复 6.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7.2 效力终止 7.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 释义 8.1 周岁 8.2 有效身份证件 8.3 癌症 8.4 专科医生 8.5 医院 8.6 毒品 8.7 酒后驾驶 8.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9 无有效行驶证 8.10 机动车 8.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12 遗传性疾病 8.13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14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险种简称 : 金灿防癌 险种代码 :930
平安附加金灿人生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条款 ( 平保寿发 [2009]150 号,2009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金灿人生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险合同 ) 由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投保人提出申请, 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 ( 见 8.1) 计算, 本附加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5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 见 8.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5 年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 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等比例减少 (2)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等待期 癌症保险金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 180 日内, 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的 :( 一 ) 癌症 ( 见 8.3),( 二 ) 出现 癌症 的前兆或出现与所 患 癌症 相关的异常身体状况, 足以引起注意并寻求检查 诊断 治疗或护 理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附加险 合同终止 ;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这 180 日的时 间称为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 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 被保险人经医院 ( 见 8.5) 诊断初患 癌症, 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 癌症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不再承担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患 癌症 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8.6);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8.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 8.8),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 8.9) 的机动车 ( 见 8.10);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见 8.11);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8) 遗传性疾病 ( 见 8.12),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见 8.13)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 癌症 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 癌症 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癌症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癌症保险金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 疾病诊断证明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3.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 除支付保险金外, 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 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4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见 8.14) 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癌症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 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 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 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 y 合同效力的恢复 5.1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z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7.3(5)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2 效力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1)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2)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7.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1) 保险事故通知 ; (2) 宽限期 ; (3) 效力中止 ; (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5)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6) 未还款项 ; (7) 合同内容变更 ; (8) 联系方式变更 ; (9) 争议处理 释义 8.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8.2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 8.3 癌症 ( 恶性肿瘤 ) 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恶性肿瘤, 该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 ( 见 8.4) 明确诊断 恶性肿瘤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
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8.4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8.5 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 休养 戒毒 戒酒 护理 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8.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7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8.9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未取得行驶证 ;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10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 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8.12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 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13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 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 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D-10) 确定 8.14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 每季 每半年或每年 ( 根据交费方式确定 ) 的对应 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