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长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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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 i 健康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1.2 附加合同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 i 健康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人保寿险 i 健康两全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中融人寿 [2014] 疾病保险 02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融银发关爱疾病保险条款 ( 中融保报 [2014]128 号 ) 在本合同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保险合同 (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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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阅 读 指 引

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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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名词释义 : 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 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盛世无忧两全保险 ( 分红型 ) 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 证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它

人保寿险附加安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目录

安邦骏马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8.2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扣除款项 职业或工种变更 合同内容变更 联系方式变更 争议处理... 7 附件 : 恶性肿瘤定义 您与我们的合同 1

2018_007工银安盛人寿安心定期寿险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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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安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目录

930-2金灿防癌.doc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订立 5.1 现金价值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2 合同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合同效力终止 1.3 犹豫期 9.3 适用主合同条款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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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人保寿险康宁人生两全保险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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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阅 读 指 引

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1.4 条 2.1 条 2.3 条 2.4 条 4.1 条 4.2 条 4.3 条 5.1 条中关于 被保险人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连带被保险人 1.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

阅 读 指 引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中意附加爱无忧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爱无忧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 本产品可通过电话渠道 网络营销渠道及本公司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可以

保险产品报备文件之一:备案材料清单表

中意附加爱加倍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爱加倍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主合同 ) 如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2

<433A5C C596F6E735C446F63756D656E74735C54656E63656E C65735C C46696C CB4F3B6BCBBE1B1A3CFD5776F72645CB1A3CFD5D4F0C8CEB7B6CEA7BACDD4F0C8CEC3E2B3FDCAC2CFEE5FB6CCC6DAD2E2CDE2C9CBBAA6B1A3CFD5A3A844BFE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 e 爱家两全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 e 爱家两全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 的被

东吴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 保险条款 投保单, 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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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合众幸福年年定期防癌疾病保险(A)款条款

(2) 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2.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并且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了针对皮肤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一 癌症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微互助短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电子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微互助短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电子保险单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 有关的声明 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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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活力保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电子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附加活力保防癌提前给付疾病保险合同 被保 险人 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ENCP条款

农银附加同康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农银附加同康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1.1 合同构成 6.1 合同效力中止 10.1 保单周年日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6.2 合同效力恢复 ( 复效 ) 10.2 保单年度 1.3 犹豫期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意外伤害

目录 第一部分共同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受益人第四条保险事故通知第五条保险金申请第六条保险金给付第七条诉讼时效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宽限期第十条效力恢复第十一条合同终止第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十四条年龄及性别错误第十五条地址变更第十

主险条款基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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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02 阳光人寿阳光吉利年金保险B款条款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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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CP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 e 爱家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记载于电子保险单上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 e 爱家定期寿险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 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

泰 康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泰 康 附 加 祥 云 康 悦 防 癌 疾 病 保 险 条 款 (2011 年 10 月 向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均 指 在 保 险 单 上 签 章 的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幸福财富稳赢年金保险 (A 款 ) 合同 ( 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 )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 本保险条 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 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若复印件或 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 则以正本为准 ) 批注 附贴

2

阅 读 指 引

主险条款基本格式

8-1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关于附加疾病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9.5 合同内容

海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 可 选 癌 症 B 款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以 后 初 次 患 上 并 经 本 公 司 认 可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为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该 项 保 险 责 任 所 约 定 的 癌 症 的, 本 公 司 按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保 险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十三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 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

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 交费期间分为五年 十年和二十年三种, 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出具的被保

銷售條款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六

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人寿京富年年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本公司 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本公 司之间订立的 北京人寿京富年年年金保险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 投保单 现金价值表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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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 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信泰稳利来 2 号养老年金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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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附加爱无忧 C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中意附加爱无忧 C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 本产品可通过电话营销渠道 网络营销渠道及本公司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交银康联交银康爱一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 银发版 B) 条款 (2015 年 8 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本公司 指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主合同 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交银康联交银康爱一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 银发版 B) 合同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阅 读 指 引

第二十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1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1 第二十四条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12 第二十五条年龄 性别的确定和错误处理...12 第二十六条未还款项...12 第二十七条地址变更的通知...12 第二十八条争议处理...13 第八部分 释义 13 第 2 页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幸福鑫意宝一号年金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 ) 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 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 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 则以正本为准 ) 批注 附贴批单, 以及经您与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妇科癌症保险金额和乳腺癌症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

1附加款——康悦保险

投保须知 1. 当被保险人满 18 周岁, 只支持为本人投保 当被保险人未成年, 可由父母为其投保 ( 残疾人不可投保 ) 2. 基本保额 投保年龄 30 天 -17 周岁, 基本保额可选范围 万 18 周岁 -40 周岁, 以下城市 (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杭州 武汉 重庆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及附加保险合同 ( 若有 ) 构成, 其组成文件如下 : 一 电子保险单 ; 二 条款 ; 三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 ( 投保人 ) 与我们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的合同...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3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四条 保险期间...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3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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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安邦附加门急诊团体医疗保险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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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注, 请您注意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终止 1.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Transcription:

工银安盛人寿 2014 疾病保险 022 号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长期附加长期防癌疾病保险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目录 (1) 感谢您选择了我们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 请浏览一下目录, 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保险责任条款 : 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 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 第一条 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投保范围保险期间犹豫期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第二章一般条款 : 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以及保单服务 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合同效力的恢复合同的解除合同效力的终止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申请未还款项的扣除 CAR 1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如实告知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合同内容的变更联系方式的变更争议处理 第三章名词释义 : 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 便于您更好地理解本附加合同 CAR 2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长期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 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 若复 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 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 CAR 第二条 投保范围 (2) 凡 18 至 55 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 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并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 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同主合同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附加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并将 本附加合同退还我们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时起正式解除, 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无 息退还已收本附加合同全部保险费 权 但如果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 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 资料 : 1. 保险合同原件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您, 本附加合同被解除时, 其所属主合同同时被解除 CAR 3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 的保险金额为准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且本合同有效, 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一 恶性肿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180 天后, 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 (3) (4) (5) 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恶性肿瘤的 ( 无 论一种或多种 ),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 给付 恶性肿瘤保险金 予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180 天内 ( 含 180 天 ), 按本附加 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患有恶性肿瘤的 ( 无 论一种或多种 ),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予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保 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给付身故保险金, 则不再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二 原位癌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180 天后, 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6) 原位癌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原位癌的 ( 无论一种 或多种 ),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原位癌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身故, 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 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或无息返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予投保人, 则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身故或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故意伤害 CAR 4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故意犯罪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吸食或注射毒品 (7)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五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 战争战争 军事冲突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遗传性疾病 (12 12) (11 11),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3 13) (10 10) 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发生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所指疾病或身故或身故的,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您 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或身故的,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原位癌的, 我们不承担原位癌保险责任 (14 14) CAR 5

第二章 一般条款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期限同主合同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 如到期未交付的, 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 当日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15) 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将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 保险单年度应交的保险费 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的规定同主合同 我们对合同中止日 24 时起至复效日 24 时为止之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本附加合同的解除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3. 我们已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4. 在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身故时 5.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 6. 主合同保费豁免 7.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附加合同第十条办理复效的 8.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CAR 6

除有特殊约定, 本附加合同除身故保险金之外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若被保险人身 故, 本附加合同受益人为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如果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原因 损失程度等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180 天后, 被保险人被诊断为患有本附 加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 由被保险人 ( 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 人 ) 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 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 证明 4. 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 必要病理检验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 诊断报告 诊断书 5. 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资料 二 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或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 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 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4. 公安部门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5. 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CAR 7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 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 若需补交资料, 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 ) 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在扣除该年年度未交保险费后按可以确 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附加合同未还款项的扣除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七条如实告知 本附加合同如实告知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九条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本附加合同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本附加合同内容变更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二十一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本附加合同联系方式变更的规定同主合同 CAR 8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 其解决方式同主合同 CAR 9

(1) 您 (2) 周岁 (3) 恶性肿瘤 (4) 专科医生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 (5) 构 (6) 原位癌 毒品 (7) 酒后驾驶 (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9) 无有效行驶证 (10 10) 第三章名词释义 : 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 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6)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中国境内机构 :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康复 护理护理 疗养疗养 戒酒戒酒 戒毒戒毒 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 为当地社会 ( 基本 ) 医疗保险机构指定或认可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及同等级别的医院 :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所谓的积极治疗包含手术 化疗或放疗等治疗方式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吗啡 大麻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CAR 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11 11) 遗传性疾病 (12 12) 先天性畸形 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 (14) 现金价值 (15) 保险事故 (13 13) (1) 未取得行驶证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 毒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 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 ICD-10 10) 确定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本页内容结束 ] CAR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