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 2014 疾病保险 022 号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长期附加长期防癌疾病保险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目录 (1) 感谢您选择了我们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 请浏览一下目录, 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保险责任条款 : 向您介绍本附加合同的基本构成, 以及您通过本附加合同所获得 第一条 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投保范围保险期间犹豫期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第二章一般条款 : 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以及保单服务 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合同效力的恢复合同的解除合同效力的终止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申请未还款项的扣除 CAR 1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如实告知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合同内容的变更联系方式的变更争议处理 第三章名词释义 : 向您解释本附加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 便于您更好地理解本附加合同 CAR 2
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长期防癌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及所附条款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 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 若复 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 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 CAR 第二条 投保范围 (2) 凡 18 至 55 周岁且身体健康的人, 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并由其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 的人向我们投保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非有另外的约定,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同主合同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此附加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并将 本附加合同退还我们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时起正式解除, 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无 息退还已收本附加合同全部保险费 权 但如果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 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 资料 : 1. 保险合同原件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特别提示您, 本附加合同被解除时, 其所属主合同同时被解除 CAR 3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 的保险金额为准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且本合同有效, 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一 恶性肿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180 天后, 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 (3) (4) (5) 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恶性肿瘤的 ( 无 论一种或多种 ),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 100% 给付 恶性肿瘤保险金 予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180 天内 ( 含 180 天 ), 按本附加 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患有恶性肿瘤的 ( 无 论一种或多种 ),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予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保 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给付身故保险金, 则不再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二 原位癌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180 天后, 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6) 原位癌的定义和诊断标准, 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原位癌的 ( 无论一种 或多种 ),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原位癌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身故, 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 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或无息返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予投保人, 则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身故或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一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故意伤害 CAR 4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故意犯罪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吸食或注射毒品 (7)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五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 战争战争 军事冲突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 核爆炸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遗传性疾病 (12 12) (11 11),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3 13) (10 10) 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发生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所指疾病所指疾病或身故或身故的,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您 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 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或身故的,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原位癌的, 我们不承担原位癌保险责任 (14 14) CAR 5
第二章 一般条款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期限同主合同 续期保险费应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日期交付 如到期未交付的, 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 当日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15) 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将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 保险单年度应交的保险费 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的规定同主合同 我们对合同中止日 24 时起至复效日 24 时为止之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本附加合同的解除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3. 我们已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4. 在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身故时 5.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 6. 主合同保费豁免 7.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附加合同第十条办理复效的 8.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它效力终止的情况 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CAR 6
除有特殊约定, 本附加合同除身故保险金之外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若被保险人身 故, 本附加合同受益人为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如果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原因 损失程度等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 ( 以较迟者为准 ) 起 180 天后, 被保险人被诊断为患有本附 加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 由被保险人 ( 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 人 ) 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 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 证明 4. 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 必要病理检验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 诊断报告 诊断书 5. 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资料 二 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或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 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 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4. 公安部门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 5. 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CAR 7
四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 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 若需补交资料, 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 ) 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在扣除该年年度未交保险费后按可以确 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附加合同未还款项的扣除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七条如实告知 本附加合同如实告知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十九条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 本附加合同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二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本附加合同内容变更的规定同主合同 第二十一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本附加合同联系方式变更的规定同主合同 CAR 8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 其解决方式同主合同 CAR 9
(1) 您 (2) 周岁 (3) 恶性肿瘤 (4) 专科医生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 (5) 构 (6) 原位癌 毒品 (7) 酒后驾驶 (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9) 无有效行驶证 (10 10) 第三章名词释义 : 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人 : 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6)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中国境内机构 :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康复 护理护理 疗养疗养 戒酒戒酒 戒毒戒毒 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 为当地社会 ( 基本 ) 医疗保险机构指定或认可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及同等级别的医院 :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所谓的积极治疗包含手术 化疗或放疗等治疗方式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吗啡 大麻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CAR 1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11 11) 遗传性疾病 (12 12) 先天性畸形 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 (14) 现金价值 (15) 保险事故 (13 13) (1) 未取得行驶证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 毒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 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 ICD-10 10) 确定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本页内容结束 ] CAR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