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人寿 [2014] 疾病保险 024 号 东吴附加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B 款条款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6.1 主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7.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8.6 专科医生 1.1 保险合同构成 4.1 保险费的支付 8.7 恶性肿瘤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5.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8.8 特定恶性肿瘤 1.3 投保年龄 5.1 效力恢复 8.9 酗酒 1.4 犹豫期 6.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0 毒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1 基本保险金额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2 遗传性疾病 2.2 保险期间 7.1 效力终止 8.13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3 保险责任 7.2 适用主合同条款 8.14 现金价值 2.4 责任免除 8. 释义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8.1 保单年度 3.1 受益人 8.2 周岁 3.2 保险金申请 8.3 有效身份证件 3.3 保险金给付 8.4 初次发生 3.4 诉讼时效 8.5 医院
东吴附加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B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 ) 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上 主合同所附条款 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 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 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 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 ( 见 8.1) 保险 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 则以该月 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至 55 周岁 ( 见 8.2)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 有 15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 本附加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 见 8.3)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 我 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 ( 含 180 日当日 ),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 ( 见 8.4) 并被医院 ( 见 8.5) 的专科医生 ( 见 8.6) 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 见 8.7), 我们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终止 ;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 ( 见 8.8), 我们在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基础上, 再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 该特定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酗酒 ( 见 8.9) 斗殴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 8.10) 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 (4) 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或武装叛乱 ; (5)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见 8.11) 期间 ; (7) 遗传性疾病 ( 见 8.12),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见 8.13)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见 8.14)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合同恶性肿瘤保险金和特定恶性肿瘤额外给付保险金的 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在申请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 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 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 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 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 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 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保险费一并支付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5.1 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 达成协议, 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 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效力终止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 (2)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7.2 适用主合同条款下列各项条款, 适用主合同条款 : (1) 保险事故通知 ; (2) 宽限期 ; (3) 效力中止 ; (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5)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6) 年龄错误 ; (7) 合同内容变更 ; (8) 联系方式变更 ; (9) 争议处理 释义 8.1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 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8.2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8.3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 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 8.4 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首次出现恶性肿瘤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 包括与恶性肿瘤相关 的症状及体征
8.5 医院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 康复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并且全日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8.6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8.7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8.8 特定恶性肿瘤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恶性肿瘤包括 : (1) 肝癌 : 指原发于肝组织的恶性肿瘤 ; (2) 胃癌 : 指原发于胃组织的恶性肿瘤 ; (3) 肺癌 : 指原发于肺组织的恶性肿瘤 ; (4) 前列腺癌 : 仅限原发于男性被保险人前列腺组织的恶性肿瘤 ; (5) 乳腺癌 : 仅限原发于女性被保险人乳腺组织的恶性肿瘤 8.9 酗酒指没有节制的喝酒, 以医疗机构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酒精中毒或酒精摄入过量的 相关证明为依据 8.10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 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 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 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 患艾滋病
8.12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 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13 先天性畸形 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 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8.14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 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