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郵資已付台北郵局許可證第 521 號 臺北市政府公報 第 206 期 法規類 目 錄 消防修正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方案並自 105 年 11 月 15 日起生效 3 法務財政部發布施行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 共通規範訂定案及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 葡萄釀造酒修正案 25 政令類 都市公告陳威年建築師事務所陳威年建築師開業證書 26 發展公告註銷邱寧潮建築師事務所邱寧潮建築師開業證書 27 公告劃定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二小段 671-6 地號等 52 筆土地為更新地區並自 105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 28 公告擬訂臺北市大安區通化段一小段 113 地號等 1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聽證期日 29 公告擬訂臺北市中正區南海段五小段 68-1 地號等 2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聽證期日 32 公告變更第二次臺北市中山區吉林段五小段 185 地號等 2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聽證期日 34 公告公開展覽擬訂臺北市中山區正義段二小段 315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書圖暨公聽會期日 36 公告公開展覽擬訂臺北市內湖區康寧段二小段 242 地號等 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書圖暨公聽會期日 38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 星期一 ) 出版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發行 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公告變更臺北市政府 105 年 10 月 6 日府都新字第 10530439400 號公告內容 39 社政公告公開徵求委託辦理 106 至 107 年度托育人員專業訓練單位 40 公告臺北市 106 年度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審核標準 52 交通公告臺北市松山區撫遠街 255 巷 ( 撫遠街至塔悠路 ) 路邊停車格自 105 年 11 月 1 日上午 9 時起納入收費管理 53 公告臺北市大安區八德路 2 段 10 巷 ( 八德路 2 段至建國南路 1 段 ) 路邊停車格自 105 年 11 月 1 日上午 9 時起納入收費管理 55 公告臺北市松山區民族東路 ( 復興北路至民權東路 3 段 ) 路邊停車格自 105 年 11 月 1 日上午 9 時起調整收費費率 57 地政公告核准不動產估價師王儷娟小姐申請開業登記 59
法 規 臺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發文字號 : 府消預字第 10538478700 號修正 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方案, 自 105 年 11 月 15 日起生效 附 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方案 市長柯文哲 消防局局長吳俊鴻決行 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方案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28 日臺北市政府府消預字第 10530524600 號令訂頒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臺北市政府府消預字第 10538478700 號令修正 一 臺北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建立本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應變機制, 提升市民參與活動品質, 確保大型群聚活動之安全, 強化本府各相關單位災害應變處理能力, 保護人民生命財產, 特訂定本方案 二 本方案所稱大型群聚活動適用範圍如下 : ( 一 ) 指由本府暨所屬機關 ( 以下簡稱各機關 ) 主辦或由民間單位使用各機關管理之場地, 預估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 : 1. 體育競技活動 2. 演唱會 音樂會等類似活動 3
3. 展覽 ( 售 ) 人才招募會 博覽會等活動 4. 燈會 花會 煙火晚會等活動 5. 民俗節慶 原住民慶典等活動 ( 二 ) 下列活動不適用本方案之規定 : 1. 體育場館 影劇院 音樂廳 宗教場所 娛樂場所 百貨商場 展覽場 觀光遊樂業園區等在其建築使用用途 營業項目 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舉辦之活動 2. 婚 喪等類似活動 3. 依 集會遊行法 及 本市民俗遶境大型宗教慶典或類似活動標準作業程序 辦理之活動 ( 三 ) 活動有新穎表演 助興手段而有發生危險之虞, 或有超出本府應變能力之虞, 或屬聚集眾多人群之非日常活動者, 本府得指定為大型群聚活動, 並依本方案予以管理 三 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維護管理及申請審核規定如下 : ( 一 ) 各機關主辦大型群聚活動, 應由承辦機關訂定活動安全維護計畫執行, 並依計畫會同相關機關執行安全管理事項 ( 二 ) 民間單位使用各機關管理之場地舉辦前點規範之大型群聚活動, 應訂定活動安全維護計畫, 依各場地管理機關場地使用相關規定, 向受理機關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後, 始得辦理 ( 三 ) 大型群聚活動使用多機關管理之場地, 由主要活動辦理地點 ( 如主舞台搭設處 ) 之場地管理機關為受理機關 ; 如無明確之主要活動場地, 以活動開始地之場地管理機關為受理機關 ( 四 ) 本府受理機關如附件 1 ( 五 ) 大型群聚活動申請流程 : 1. 最大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未達三千人之大型群聚活動, 民間單 4
位應於活動開始七日前, 檢附安全維護計畫向受理機關報請備查 後, 始得舉辦 2. 最大聚集人數達三千人以上之大型群聚活動, 民間單位應於活動 開始三十日前, 檢附安全維護計畫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由受理 機關會同相關機關進行審查, 並經許可後, 始得舉辦 ( 六 ) 經受理機關許可或備查之大型群聚活動, 不得變更活動時間 地 點 內容或擴大舉辦規模 但已申請許可者, 於活動開始七日前 ; 已報請備查者, 於活動開始三日前, 以書面向受理機關申請變更活 動時間, 並經同意者, 不在此限 ( 七 ) 受理機關受理申請後, 得將活動安全維護計畫送相關機關依權責審 查, 審查期間, 必要時得由受理機關邀集相關機關辦理現場會勘, 如有影響活動安全需改善者, 應請民間單位修正改善, 審查檢核範 例表 ( 如附件 2) 編號 單位 協助審查事項 1 受理機關 1. 針對人 事 時 地 物等面向進行活動風險評估 2. 選定安全場地 器材及設施, 依場地位置及器材使用進行審查, 得召集有關人員至場地會勘, 模擬活動狀況, 評估安全措施 3. 評估參加人數, 審查民眾參與區域分配及出入 疏散等動線 4. 防火安全自主應變 ( 針對所訂定之安全防護計畫書進行審查 ) 5. 督導活動民間單位訂定安全手冊, 並於事前辦理相關安全宣導及教育訓練 6. 活動是否保險, 保險對象包含參加民眾及工作人員 7. 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 活動安全維護計畫 2 交通局 1. 針對道路使用及交通維持管制進行審查 2. 針對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輸規劃審查 3. 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 活動安全維護計畫 3 消防局 1. 針對人 事 時 地 物等面向進行活動風險評估 2. 針對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輸規劃審查 3. 針對臨時建築物及室內場所消防進行審勘查及檢查 4. 評估參加人數, 審查民眾參與區域分配及出入 疏散等動線 5
4 衛生局 5 警察局建築管理 6 工程處 7 社會局環境保護 8 局 5. 防火安全自主應變 ( 針對所訂定之安全防護計畫書進行審查 ) 6. 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 活動安全維護計畫 1. 針對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輸規劃審查 2. 依活動類型及現場狀況, 審查有關緊急醫療及救護站設立等事項 3. 針對活動食品 室內 外場地吸菸行為之管理及涉及防疫事項之審查 4. 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 活動安全維護計畫 1. 針對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輸規劃審查 2. 針對活動治安維護規劃進行審查 3. 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 活動安全維護計畫 1. 針對臨時建築物及室內場所建管安全進行審勘查及檢查 2. 針對室外場地及活動動線無障礙設施規劃審查 3. 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 活動安全維護計畫 1. 針對兒童 身心障礙及行動不便者特殊安排之服務照顧進行審查 2. 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 活動安全維護計畫 1. 環境清潔 流動廁所清潔 噪音管控及粉塵或特殊氣體使用進行審查 2. 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 活動安全維護計畫 ( 八 ) 受理機關應於每場活動結束後二週內, 填寫自主檢核表 ( 如附件 3) 報消防局彙整 ( 九 ) 大型群聚活動主辦者應依活動安全維護計畫執行相關安全管理事項 ( 十 ) 受理機關應將活動安全維護計畫上傳本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資訊網, 供相關機關下載, 計畫核定完成後上傳更新, 俾讓本府相關機關第一時間掌握活動所有資訊, 提升災害防救應變處理效益 ( 十一 ) 本市大型群聚活動災害發生時, 其相關應變及復原工作依 本府相關災害防救法規 及 本府執行重大災害現場前進指揮所作業要點 規定及 活動安全維護計畫 辦理, 如涉大量傷病患救護機制, 其處置應依 本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及 大量傷病患現場救護指揮流程 辦理 四 督導考核及訓練 : 6
( 一 ) 受理機關應主動查核民間單位, 是否依核准計畫內容落實執行, 如有影響活動安全需改善者, 請民間單位改善, 並得持續查核至改善為止 ( 二 ) 本府各機關應於每年 6 月 10 日與 12 月 10 日前填報執行成果表 ( 如附件 4), 送本府消防局彙整 ( 三 ) 本方案執行成果由消防局不定期提報本府公共安全督導會報 ( 四 ) 本府消防局得視實際需要辦理各機關活動安全管理人員教育訓練 五 獎懲 : 本府各機關辦理本方案業務有功或不力人員, 由各機關依其具體事實辦理獎懲或列入年終考績之參考 六 本方案如有未盡事宜時, 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附件 1 臺北市政府大型群聚活動受理機關 民間辦理活動 受理機關備註文化局 : 負責特定路段 中山堂廣場 交通局 : 負責執行 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 交通局權管之道路 工務局 : 負責公園 河濱公園 秘書處 : 負責市府周邊廣場 公管中心教育局 : 負責各級學校場地 動物園 自來水事業處 : 負責自來水園區 捷運公司 : 負責兒童樂園 體育局 : 負責體育場 消防局 : 負責非政府機關主管場地 其他 : 以上未列舉之場所, 由本府場地主管機關為受理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之場地 : 由本府相對應單位為受理機關 7
附件 2 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檢核表 ( 受理機關 ) 風險分析 可能風險種類 ( 依人 事 時 地 物狀況分析 ) 火災 ; 爆炸 ; 交通事故 ; 人員推擠踩踏 ; 特殊人士 ( 弱者照顧 ); 落水事件 ; 舞台塌落 ; 停電 ; 人員走失 ; 食品安全 ; 其他 人 : 參與人數 人 人員聚集是否疏散不易造成擁擠 是, 否 工作人員的專業性 工讀生 ; 新進人員 避難弱者的參與 長者 (65 歲以上 ); 小孩 (12 歲以下 ); 殘障人士 其他 : 事 : 活動種類 演唱會 ; 路跑 ; 園遊會 ; 煙火施放 ; 其他 ( 請註明活動內容 該項活動以前是否辦過 有, 次 ( 數 ); 否 表演特效 明火表演 ; 煙火施放 ; 雷射光使用 ; 其他特殊表演或特效 ( 請敘明 ) 其他 : 時 : 活動日程天 ( 週 月 ), 月 日至 月 日 辦理時間 1 小時內 ;1-4 小時內 ;4-8 小時 ;8-12 小時內 ;12 小時時 以上 晚上辦理活動時 分至 時 分 辦理季節 春天 / 秋天 ; 夏天 / 冬天 其他 : 地 : 活動地點 活動場所位置 室內 ; 室外 ; 道路上 ; 水上活動 ; 水濱活動 ; 其他位置 活動場所使用情形 局限空間 ; 人潮擁擠 ; 室外開放空間 ; 室外局限空間 其他 : 物 : 臨時建物 舞台 ; 帳棚 ; 8
使用火源種類 瓦斯爐 ; 蠟燭 ; 火炬 ( 把 ); 電源供應方式 發電機 ; 室內電源 ; 其他 舞台道具布幕是否為防焰物品 是 ; 否 其他產生火 ( 熱 ) 物品 ( 請敘明 ) 其他特殊道具 物品 器材 ( 請敘明 ) 是否有禁止下列項目 酒精飲料 ; 菸品 ; 藥物 ; 噪音控管 其他 : 場地及器材室內 : 預估參與人數作為選定活動場地之參考 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法規 是 ; 否 場所逃生出口數及通道寬度否符合建管法規 是 ; 否 活動人員能否在 5 分鐘內疏散完畢 是 ; 否 為合法建築物且依法辦理或設置相關安全設備及設施 其他 : 室外 : 室外活動之場地應選空曠處所 場地靠近水邊設置 救生員 ; 救生圈 ; 救生艇 如搭設舞台 看板 帳棚或其他設施設置位置是否妥適 其他 : 使用器材 : 火 ( 熱 ) 源 特效 等致災疑慮之器材, 應與其他可燃物品保持適當距離 法令訂有標準規格之器材時, 應使用合格之標準器材 避免使用火把 爆竹煙火以及氫氣灌充之氣球等易釀災害之器具 瓦斯燃燒器具之使用應放置通風良好位置, 且配置滅火器應變 發電機及空飄氣球等大型器材 裝備及設施應固定 其他 : 其他 : 器材 裝備及相關設施之配置比例, 應視場地特性 活動規模 性質及參與活動人數規模與性別比例, 做適當及合理之規劃 活動前講習訓練 是否訂定安全手冊 是 ; 否 並於活動前召集工作人員辦理安全講習 講解內容應包含活體應注意之事項及有關各種災害或突發狀況之應變及處置措施 9
事先於活動現場辦理實地訓練及演練, 以保障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 其他 : 保險及其他保險 : 是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是 ; 否 投保對象, 應包含參加民眾及工作人員 其他項目 : 相關圖例 標示是否齊全 如遇天然災害狀況, 或預知有颱風警報 豪雨特報或不適舉辦之天候者, 應視情形順延或取消活動之進行, 並即早透過各類媒體管道公告 活動開始前, 應以影片或廣播告知現場參與人員, 各項緊急應變處理措施 ( 如救護站 服務站 廁所 ) 及疏散之出口方向 位置 活動需要之安全管理人力 器材 裝備及相關設施之配置比例, 應視場地特性 活動規模 性質及參與活動人數規模與性別比例, 做適當及合理之規劃 ( 例如公廁數 等 ) 預防傷害 :( 必要時會同衛生局審查 ) 活動參加對象如有體能 疾病或年齡限制者, 應派專人管制, 並將相關資訊公告於明顯處所 必要時應指派專業醫師評估 檢查, 預防發生意外事故設備 其他 : 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檢核表 ( 交通局 ) 交通管制 道路使用 : 是否提出道路使用申請 是 ; 否 是否訂定交通管制計畫 是 ; 否 交通管制設施 : 分向設施 漸變段長度 夜間警示燈號 改道預告牌面的設置 對附近交通之衝擊程度 規劃交通管制措施 行人安全 公車行駛路線 停車及載送參加人員之輸運能量 宣傳措施等, 提出規劃 行人安全及動線的規劃 公車路線調整 站位遷移事項 透過平面媒體 網路及電子媒體進行宣導措施 救災動線納入管制計畫, 並送消防局 警察局備查, 作為救災派遣 調度及交通管制之參考, 以確保活動現場發生災害事故時, 救援車輛進出動線順暢 10
其他 : 救災動線規劃 規劃救災 救護車輛進出動線, 並派員維持該動線暢通 其他 : 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檢核表 ( 消防局 ) 風險分析 表演特效 明火表演 ; 煙火施放 ; 雷射光使用 ; 其他特殊表演或特效 ( 請敘明 ) 使用器材 : 火 ( 熱 ) 源 特效 等致災疑慮之器材, 應與其他可燃物品保持適當距離 法令訂有標準規格之器材時, 應使用合格之標準器材 避免使用火把 爆竹煙火以及氫氣灌充之氣球等易釀災害之器具 瓦斯燃燒器具之使用應放置通風良好位置, 且配置滅火器應變 發電機及空飄氣球等大型器材 裝備及設施應固定 其他 : 救災動線規劃 規劃救災 救護車輛進出動線, 並派員維持該動線暢通 活動設施不得阻礙相關建築物之緊急出入口或阻絕行人通行, 並依內政部 ( 營建署 ) 訂定 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規定留設足供消防車輛出入之空間 ( 寬 4 公尺以上 高 4.5 公尺以上 ), 以確保活動安全進行 消防栓前後 5 公尺範圍內不得設置障礙物或停放車輛 製作搶救平面動線示意圖 ; 於災害發生時, 由專人引導人潮避難及消防人員進入搶救 活動範圍若涉及本市列管消防通道或狹小巷道, 依 臺北市政府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 臺北市政府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改善計畫 相關規定維持巷道淨空 其他 : 人員避難通道規劃人員動線 規劃人員進出之動線, 必要時應派遣引導人員並賦予引導任務 規劃安全走廊或交通要道進出口, 並明顯標記顯示, 使人員依序出入, 避免造成意外 11
製作緊急疏散指示牌, 並標示於適當明顯位置, 以利緊急疏散之實施 妥適規劃安全空間 緊急疏散路線及避難處所, 並由專人專責負責管制 引導及疏散 依活動場所之空間, 劃分若干方格, 由主辦單位派專人在現場負責協調 管制 為使所有人員均能瞭解活動場所安全路線之使用, 主辦單位得考慮於明顯處所置大型電視或螢幕宣導, 使其知悉進出路線, 安全脫離現場 其他 : 人數管制 : 活動場所收容人數, 應符合容留人數管制 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或性能設計計畫書等相關規定相關法令規定 法令未規定, 應考量現場出入口大小 人員出入動線 活動空間 安全空間 緊急疏散路線及避難處所等因素, 採下列方式核算 : 室內 ( 臨時建築物 ) 活動場所有固定席位者 : (1) 固定席位部分 : 以實際席位數計 (2) 站席部分 : 2 人 / 平方公尺 室內 ( 臨時建築物 ) 活動場所無固定席位者 : (1) 座椅型式 :1.45 人 / 平方公尺 (2) 桌椅型式 :0.75 人 / 平方公尺 (3) 站席 : 2 人 / 平方公尺 室內 ( 臨時建築物 ) 舞台 :0.75 人 / 平方公尺 室內 ( 臨時建築物 ) 展覽場 : 0.5 人 / 平方公尺 室內 ( 外 ) 活動場所等候區 :3.5 人 / 平方公尺 室外活動場所 : 4.5 人 / 平方公尺 室內 ( 外 ) 活動場所出入口人群流動安全限度 : 110 人 / 公尺 / 分鐘 防火安全自主應變 是否製作安全防護計畫書 是 ; 否安全防護計畫書內容 : 自衛消防編組 : 依活動規模, 將工作人員編組滅火班 通報班 避難引導班 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 亦得參考事故現場指揮體系 (Incident Command System, ICS, 將工作人員編組成指揮 作業 計畫 後勤 財務或行政等小組 ) 組織人力是否妥適 指派專人與當地消防單位建立聯繫窗口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 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於活動舉行前實地模擬演練發生火災及其他災害之滅火行動 通報連絡 緊急救護及避難引導等等訓練工作 12
用火 用電之監督管理 防止縱火措施 場所之位置圖 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建立消防 醫療 警察 等緊急連絡資訊 其他有關安全防護必要之事項 依舉辦活動現場實際狀況, 如有必要應預備消防水帶 瞄子等滅火設備, 如使用發電機 大型音響等電子器材用具, 並應隨時預置乾粉滅火器備用 消防檢查 臨時建築物應考量展覽 ( 演 ) 場所面積大小 展覽 ( 演 ) 活動性質 內容 收容人員 出入口寬度 數量 避難逃生動線 安全警衛配置等因素 擬訂消防防護計畫並檢附消防安全設備配置圖說, 於展覽 ( 演 ) 活動前送當地消防局審查, 其消防設備圖說委由消防專技人員設計簽證 完工後進行現場勘查 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檢核表 ( 衛生局 ) 救災動線規劃 規劃救災 救護車輛進出動線, 並派員維持該動線暢通 其他 : 緊急醫療緊急醫療 : 大型活動緊急醫療救護規劃, 包括醫療站人員暨支援救護單位 裝備 通訊 應變機制等 是否訂定緊急救護計畫 是 ; 否 是否檢附自評表 是 ; 否 救護醫療人力是否妥適 醫護站 : 是否設立醫護站 是, 設置數量站 ; 否 視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 選定適當 安全 通風且陰涼處 ( 室內或具遮棚處 ) 設置醫護站 救護站之配置數量與地點, 以事故發生後四分鐘至六分鐘內, 救護人員 救護設備得以抵達或投入事故現場處理為原則 設置位置圖說 設置能量是否足夠 是 ; 否 是否製作足以供民眾辨識之醫護站標示, 以標明現場醫護站設置處 是 ; 否 依活動人數 性質及活動需求設置醫護人員及救護車, 並備妥足夠的醫療器材 自動 13
體外心臟去顫器 (AED) 桌椅 休息床 毛毯 茶水及冰塊等 主辦單位應與周邊醫院保持良好連繫窗口, 並檢討審查周邊醫院之醫療資源, 與最近 醫院 距離 KM 其他 : 食安 菸害防制及防疫 食品安全 大型活動是否設有食品攤商 是 ; 否 ( 如否, 以下免填 ) 是否屬於營利性質攤商 是 ; 否 是否確實填報大型活動承辦業者食品安全報備申請表 是 ; 否 是否確實提報活動食品業者清冊 是 ; 否 是否訂定食品安全自主管理計畫 是 ; 否 是否檢附其他相關資料 ( 產品責任險 食品攤位配置圖等 ) 是 ; 否 是否依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第 15 條規定, 於活動 10 日 ( 含例假日 ) 前報備攤商名冊予主辦局處 是 ; 否 食品攤商是否有現場調理作業或販售非包裝食品 : 是 ; 否 ( 如否, 以下免填 ) 活動承辦廠商是否提供自主管理檢查表予食品攤商 是 ; 否 食品攤商從業人員體檢是否合格 是 ; 否 其他 : 菸害防制 : 是否為菸害防制法禁止吸菸場所 是 ; 否 禁菸場所是否設置禁菸標示, 且不得提供吸菸之有關器物 是 ; 否 接駁車 遊園車等交通運輸工具是否禁菸 是 ; 否 ; 不適用 戶外非禁菸場地是否設置定點吸菸區或設置菸灰筒 是 ; 否 是否安排或教育工作人員勸阻吸菸及注意菸蒂處理 是 ; 否防疫安全 : 活動前講習訓練是否包含宣導基本防疫安全 ( 如 : 手部衛生 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等 ) 及突發疫情之應變處置方式 是 ; 否 活動是否設置防疫安全聯絡人及專線 是 : 聯絡人姓名 : 專線 : ; 否 活動是否安排手部衛生 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等衛教宣導 ( 衛教宣導相關資料自行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病管制署 ( 民眾 )(http://www.cdc.gov.tw/)> 衛生教育下載 ) 是 ; 否 其他 : 14
申請大型活動資料報備文件臺北市政府公報 大型活動承辦業者食品安全報備申請表 名稱 營業登記地址 負責人 廠商檢附活動食品安全管理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及手機號碼 電子郵件 名稱 日期 地點 預估參與人數 項目 是 是否檢附 否 營利事業登記證明 進駐食品業者清冊及攤位 配置圖 ( 如申請表附表 ) 從業人員體檢 證明文件 其他自主管理相關文件 ( 例如 : 自主檢驗證明 產品 責任險等 ) 大型活動食品業者報備清冊 活動食品業者報備清冊 攤位編號 攤位名稱 負責人姓名 現場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姓名 聯絡電話 ( 手機 ) 營業販售項目 15
2016 OO 活動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檢查表 攤位名稱 : 電話 : 負責人 : 檢查項目 自主檢核確認是否 1 攤位四周環境整潔 ; 工作台面 垃圾桶等保持整潔 2 食品廣告不可誇大不實或宣稱醫藥效能 3 從業人員在 A 型肝炎 手部皮膚病 外傷 開放性肺結核病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 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 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4 切割生熟食之刀具 砧板應分開使用, 避免交叉汙染 5 設備與器具應保持清潔 6 食材或販賣之食品不可直接放置於地面 7 販售之食品應其性質妥適保存, 冷藏食品貯存溫度攝氏 0~7 度, 冷凍為攝氏 -18 度以下 16
8 穿戴消毒 清潔不透氣手套料理即食或熟食食品, 且不觸摸食品之外物品 ( 如錢幣等 ) 9 從業人員於配膳 包裝 盤飾及冷盤製備時, 應配戴口罩 10 作業人員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 手部應經常保持清潔, 不得蓄留指甲 塗抹指甲油及佩戴飾物等, 工作中不得有吸菸 嚼檳榔 嚼口香糖 飲食及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 11 不使用來路不明或疫區之牛肉 供應牛肉廠商應提供 家畜屠宰證明單 或進口衛生檢查證明文件 衛生管理人員簽名備註 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檢核表 ( 警察局 ) 救災動線規劃 規劃救災 救護車輛進出動線, 並派員維持該動線暢通 其他治安維護 是否於活動前宣導民眾不得攜帶毒品 刀 ( 槍 ) 械 爆裂物等違禁物品進入活動會場 是 ; 否 是否依活動人數 性質及活動需求設置現場秩序維護人員 ( 含人員聯絡名冊 ) 是 ; 否 主辦單位應與轄區警察機關保持聯繫, 並指派專責協調聯繫人員, 如遇違法情事應主動配合警方調查 其他 : 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檢核表 ( 建管處 ) 人員避難通道規劃 人員動線 規劃人員進出之動線, 必要時應派遣引導人員並賦予引導任務 規劃安全走廊或交通要道進出口, 並明顯標記顯示, 使人員依序出入, 避免造成意 17
外 製作緊急疏散指示牌, 並標示於適當明顯位置, 以利緊急疏散之實施 妥適規劃安全空間 緊急疏散路線及避難處所, 並由專人專責負責管制 引導及疏散 依活動場所之空間, 劃分若干方格, 由主辦單位派專人在現場負責協調 管制 為使所有人員均能瞭解活動場所安全路線之使用, 主辦單位得考慮於明顯處所置大型電視或螢幕宣導, 使其知悉進出路線, 安全脫離現場 其他 : 人數管制 : 活動場所收容人數, 應符合容留人數管制 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或性能設計計畫書等相關規定相關法令規定 法令未規定, 應考量現場出入口大小 人員出入動線 活動空間 安全空間 緊急疏散路線及避難處所等因素, 採下列方式核算 : 室內 ( 臨時建築物 ) 活動場所有固定席位者 : (1) 固定席位部分 : 以實際席位數計 (2) 站席部分 : 2 人 / 平方公尺 室內 ( 臨時建築物 ) 活動場所無固定席位者 : (1) 座椅型式 :1.45 人 / 平方公尺 (2) 桌椅型式 :0.75 人 / 平方公尺 (3) 站席 : 2 人 / 平方公尺 室內 ( 臨時建築物 ) 舞台 :0.75 人 / 平方公尺 室內 ( 臨時建築物 ) 展覽場 : 0.5 人 / 平方公尺 室內 ( 外 ) 活動場所等候區 :3.5 人 / 平方公尺 室外活動場所 : 4.5 人 / 平方公尺 室內 ( 外 ) 活動場所出入口人群流動安全限度 : 110 人 / 公尺 / 分鐘 建管檢查 臨時性建築物依 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向本市建管處申請 ( 建築許可或公共安全檢查或報備列管 ), 核准後始得搭建 其應申請竣工勘驗者, 經該處會同消防機關及設計建築師等勘驗合格後方得使用 申請人應於施工前將勞工安全衛生之相關計畫及消防設備圖說送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及消防局審查通過後, 始得施工, 竣工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竣工勘驗, 經勘驗合格, 取得會勘紀錄複本, 始得據以接用臨時水電及開始使用 其臨時性舞台高度在 90 公分以上或面積超過 30 平方公尺者, 應檢附構造安全之專業簽證文件 針對室外場地及活動動線無障礙設施規劃審查通路 設有無障礙室外通路 坡道, 提供輪椅 電動代步車通行 18
無障礙廁所 ( 至少設置 1 項 ) 舞台 ( 至少設置 1 項 ) 若坡道為取代樓梯者 ( 即未另設樓梯 ), 則淨寛不得小於 150 公分 設有無障礙廁所或多功能廁所 週邊 300 公尺內設有無障礙廁所 舞台設置斜坡道, 坡道淨寛不得小於 90 公分, 坡度 ( 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 ) 不得大於 1/12 舞台與地面齊平 無設置舞台或無行動不便者登上舞台之需求 臺北市大型活動申請審查檢核表 ( 社會局 ) 針對兒童 身心障礙及行動不便者特殊安排 主辦單位活動名稱活動日期 / 時間活動地點活動人數 共 名 ( 其中兒童 名 老人 名 行動不便者 名 ) 聯絡人姓名 聯絡電話 聯絡人電子信箱檢核項目 檢核情形 臨近捷運站 低地板公車接駁 ( 路線編號 : 停靠站點 : )( 低地板公 1 車資訊請查詢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網站 \ 無障礙乘車及敬老愛心交通接駁無障礙計程車 \ 無障礙乘車 ) ( 至少提供 1 項 ) 協助媒合無障礙計程車接駁 地點偏遠或非市區內之活動協助提供復康巴士接送或接駁 其他 ( 請說明 ): 2 提供電子媒體看板或電子字幕 協助聽障者參與之各 提供手語翻譯服務 項輔具或服務 提供同步聽打服務 ( 至少提供 1 項 ) 其他 ( 請說明 ): 3 提供點字資料 ( 如活動簡介 活動流程 邀請卡 ) 協助視障者參與之各 提供語音導覽服務 項輔具或服務 提供專人進行介紹或說明服務 ( 至少提供 1 項 ) 其他 ( 請說明 ): 19
4 規劃專區提供服務 ( 均須符合 ) 設置服務台且可提供特殊對象者諮詢服務 觀賞專區 ( 有表演活動時應設置, 並提供輪椅觀眾席 ( 區 ), 並考量行動不便者觀賞角度及進出動線 ) 活動無障礙訊息宣導 於網站上載明活動提供無障礙服務, 如現場提供手語翻譯服務 交通接駁資訊 無障礙專區等相關資訊 ( 含網站 活動導覽圖 若有提供手冊 宣導單張, 應清楚標示各項無障礙設施, 如無 5 或現場平面位置圖等 ) 障礙廁所 無障礙路線 交通接駁及無障礙專區等之位置 ( 均須符合 ) 活動導覽圖或現場平面位置圖應清楚標示各項無障礙設施, 如 無障礙廁所 無障礙路線 交通接駁及無障礙專區等之位置 配有專人或志工主動提供行動不便者參與活動之必要協助 6 提供人性化服務 ( 依實際需要提供 ) 提供手推輪椅租借 ( 臺 ) 提供易讀資訊如字體用新細明體 16 號字以上 ; 運用簡單明確的圖示 ; 重點用顏色不要畫底線 ; 不要用縮寫或簡寫等 其他 ( 請說明 ): 規定並宣導 6 歲以下兒童應由 20 歲以上成人陪同 不適合 6 歲以下兒童參與之活動, 應事前宣導並有勸導措施 設有尋人廣播器材設備 7 特殊警示或協助措施 針對聽障者, 安裝跑馬燈或閃示燈, 通知現場緊急狀況及逃生 ( 均須符合 ) 資訊 針對視障者, 安排專人引導或協助逃生 針對肢障者, 觀賞座位及逃生動線應安排距離逃生出入口較近 之位置 注意事項 : 1. 活動辦理前, 應依本表確實進行活動檢核並提供相關設施及協助措施 2. 活動辦理結束後 1 個月內, 主辦單位應填具 針對兒童 身心障礙及行動不便者特殊安排及 服務措施執行情形表, 檢附佐證照片及相關資料, 另案報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 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檢核表 ( 環保局 ) 環境清潔 流動廁所清潔 噪音管控及粉塵或特殊氣體使用 環境清潔 : 是否設置垃圾桶並進行分類 是 ; 否 是否設有專人定時整理垃圾桶及周邊環境清潔 是 ; 否 活動結束是否安排專人進行場地復原清潔 是 ; 否 20
其他 : 流動廁所清潔 : 是否設置流動廁所, 並有專人定時清潔 是 ; 否 ; 不適用 其他 : 噪音管控 : 申請文件是否包含以下項目 : 是 ; 否 1. 主辦單位是否規劃安排專人全程監控綵排及活動期間噪音量及執行自我音量管理工作 2. 臺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 公告, 可至環保局官網下載, 網址 :http://www.dep.gov.taipei/ct.asp?xitem=60318605&ctnode=56226& mp=110001 3. 寫明擴音設施種類 容易產生噪音之物品 場地所屬噪音管制區類別及其噪音管制標準, 噪音管制區查詢網站及噪音管制標準之網址 :http://depair.taipei.go v.tw/sound/main.htm 4. 依據噪音管制標準 視情況調整喇叭擺放位置及調降其音量, 並妥為規劃動線, 噪音源要遠離或背向場地附近噪音敏感點, 如住宅區 醫療院所 圖書館及學校等, 以避免鄰近住戶受到噪音干擾 5. 儘量以減少產生噪音或振動之方式辦理活動 ( 如播放照片或各式燈光效果等, 惟仍應注意光害影響 ), 取代施放煙火及爆竹, 以適當控制噪音量 6. 於活動動線或場地周界四周明顯處張貼維護安寧文宣 7. 限制或禁止參加者攜帶容易產生噪音之物品進場 8. 於噪音管制標準所規定之夜間時段應停止使用擴音設施或相關設備, 並嚴禁直 ( 間 ) 接產生噪音之行為, 如擊掌 跳動等 9. 應評估活動場地可能產生之最大音量是否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或採取相關噪音防制措施, 以阻絕自場地本體傳播至鄰近住戶處之音量 可採取之噪音防制措施可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噪音管制資訊網下載專區, 網址 :http://ncs.epa.gov.tw/noi se/dd/d-01.htm 10. 活動前對周遭居民之提醒等敦親睦鄰措施 11. 以上項目如未納入申請文件, 是否說明未考量原因 其他 : 粉塵或特殊氣體 物質等使用 : 是否有造成環境污染之疑慮 ( 如水污 空污或其他危害環境情形 ) 是 ; 否 主辦單位是否有做好安全維護及防治環境污染工作 是 ; 否 其他 : 21
附件 3 受理機關 : 受理機關執行大型群聚活動自主查核表 活動名稱 活動日期 活動地點 安全維護計畫審查情形 申請方式 審查單位 報請備查 受理機關 交通局 消防局 衛生局 警察局 建築管理工程處 社會局 環境保護局 其他 : 申請許可 受理機關 交通局 消防局 衛生局 警察局 建築管理工程處 社會局 環境保護局 其他 : 是否上傳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資訊網 是 否 活動中督導情形: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22
附表 4 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 實施計畫( 大型活動安全管理 ) 年度上半年督導成果表 提報單位 : 臺北市政府 實施策略 主要措施 督導辦理情形 執行成果檢討 填報單位 ( 一 ) 辦理各項活動場次之辦理 活動場第 場次查核與統計, 執行重點如 1. 活動時間 : 1. 辦理 場次各項活動約計有 人 下 : 1. 活動時間 2. 活動地點 : 3. 活動名稱 : 參加, 並依相關規臺北市定完成各項作業, 政府 2. 活動地點 3. 活動名稱 4. 活動方式 4. 活動方式 : 成效良好 2. 請敘明不符合辦理各項活動安全管 局 ( 二 ) 是否符合辦理各項活 1. 辦理各項活動計 場次符理相關規範處理情 動安全管理相關規範, 執行合 大型活動安全管理作業形 ( 如依據道路交 重點如下 : 規定 ( 包含各類活動現場通管理處罰條例 1. 是否符合 各項活動安全安全須知 辦理各類大型活社會秩序維護法 強化大型管理作業規定 ( 包含各動未依規定申請處理原等相關法令辦活動安全類活動現場安全須知 辦則 ), 場次不符合上開作理 ) ( 無上述情形管理理各類大型活動未依規定業規定 者免填寫本項 ) 申請處理原則 ) 2. 辦理各項活動計 場次符 3. 請敘明發生災害臺北市 2. 是否符合 各類大型活動合 各類大型活動搭建臨時過程概述 處置情政府 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建築物管理作業規定, 形與檢討改進措 局 規定 場次不符合上開作業規定 施 ( 無上述情形 3. 是否符合 各機關團體舉 3. 辦理各項活動計 場次符者免填寫本項 ) 辦各類大型活動使用道路合 各機關團體舉辦各類大 管理規定 型活動使用道路管理規 定, 場次不符合上開管 理規定 均符合規定 23
( 三 ) 災害與意外事故件數辦理 活動計發生 次災之查核與統計, 執行重點如害或意外事故, 人員受傷 下 : 人 死亡 人 財物損失金 1. 發生災害或意外事故件數額 元 2. 災害或意外事故類別活動無人傷亡 3. 人員受傷人數 4. 死亡人數 5. 財物損失金額 臺北市政府 局 附表 4 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 實施計畫( 大型活動安全管理 ) 年度上半年督導成果清冊 提報單位 : 臺北市政府 日期 : 年月日 項次 主辦單位名稱 1 臺北市政府 局 實施策略 活動強化大時間型活動安全管理 主要措施與督導辦理情形 ( 三 ) 災害與意外事 ( 一 ) 辦理各項活動場次之 ( 二 ) 是否符合辦理各項活動故件數之查核查核與統計安全管理相關規範與統計 活動地點 活動名稱 年 月 日臺北市 ~ 年 區 月 日 活動方式 室內 ( 或室外 ) 是否符合 各項活動安全管理作業規定 ( 包含各類活動現場安全須知 辦理各類大型活動未依規定申請處理原則 ) 是否符合 各類大型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規定 是否符合 各機關團體舉辦各類大型活動使用道路管理規定 是否發生災害或意外事故 災害或意外事故類別 人員受傷人數 死亡人數 財物損失金額 執行成果檢討 是 是 是 否 - - 本次活動約計有 人參加, 並依相關 - - 規定完成各項作業, 成效良 好 24
2 臺北市政府 局 年 月 日臺北市 ~ 年 區 月 日 室內 ( 或室外 ) 否是是是 火災 人 人 元 1. 請敘明不符合型辦理各項活動安全管理相關規範處理情形 ( 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社會秩序維護法 等相關法令辦理 ) 2. 請敘明發生災害過程概述 處置情形與檢討改進措施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函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9 樓東北區承辦人 : 吳亦筑電話 :02-27208889#7821 電子信箱 :za-10359@mail.taipei.gov.tw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法綜字第 10533969500 號 主 旨 : 有關 財政部優質酒類認證評審基準 共通規範 訂定案及 財政 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 葡萄釀造酒 修正案, 業經財政部 105 年 10 月 13 日以台財庫字第 10503750550 號及第 10503750551 號令發布施行, 請查照 說明 :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105 年 10 月 14 日北市財菸字第 10514905600 號函辦理 25
二 旨揭內容刊載於行政院公報第 022 卷第 191 期 ( 詳見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 正本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 刊登公報不另行文 ) 副本 : 代理局長林淑華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政 令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 10569632610 號 主 旨 : 公告陳威年建築師事務所陳威年建築師開業證書 依據 : 建築師法第 10 條 公告事項 : 一 建築師姓名 : 陳威年二 身分證字號 :A12622**** 三 開業證字號 : 工師業字第 B002426 號四 事務所名稱 : 陳威年建築師事務所 26
五 事務所所址 : 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 500 號 9 樓之 4 六 建築師證書 : 建證字第 6510 號 七 備註 : 開業登記 局長林洲民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 10569626310 號 主 旨 : 公告註銷邱寧潮建築師事務所邱寧潮建築師開業證書 依據 : 建築師法第 10 條 公告事項 : 一 建築師姓名 : 邱寧潮二 身分證字號 :E10002**** 三 開業證字號 : 工師業字第 B002081 號四 事務所名稱 : 邱寧潮建築師事務所五 事務所所址 : 臺北市內湖區陽光街 323 號 1 樓六 建築師証書 : 建證字號第 1648 號七 備註 : 自請註銷 27
局長林洲民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538093700 號 主 旨 : 公告 劃定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二小段 671-6 地號等 52 筆土地為更 新地區, 並自民國 105 年 11 月 1 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 公告事項 : 一 詳如 劃定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二小段 671-6 地號等 52 筆土地為更新地區 計畫書 圖 二 張貼處 : ( 一 )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 二 ) 臺北市南港區公所公告欄 ( 三 ) 臺北市南港區南港里辦公處公告欄 ( 四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 五 ) 刊登本府公報 (A4 計畫圖 ) 市長柯文哲 都市發展局局長林洲民決行 28
臺北市政府公報 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都新字第 10531530800 號 主 旨 公告華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大安區 通化段一小段 113 地號等 1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聽證訂於 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辦理 依 據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 1 並參照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 證程序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29
一 公告期間及地點 : ( 一 ) 公告日期 : 自民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起, 至 105 年 11 月 14 日止, 公告 20 日 ( 二 ) 公告地點 :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臺北市大安區通化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 聽證機關 期日及場所 : ( 一 ) 聽證機關 : 臺北市政府 ( 二 ) 聽證期日 : 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 星期五 ) 下午 2 時 30 分 ( 三 ) 聽證場所 : 本市大安區錦安二區民活動中心大教室 ( 臺北市和平東路一段 121 號 B2) 三 聽證程序 : ( 一 ) 簽到 核對身分證件或委任書及登記發言 ( 二 ) 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 並宣布發言順序 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 三 ) 案件辦理情形之報告 ( 四 ) 陳述意見 ( 五 ) 詢問及答復 ( 六 ) 主持人宣布終結聽證 四 當事人之權利 : ( 一 ) 當事人於聽證時, 得陳述意見 提出證據, 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本府指定之人員 證人 鑑定人 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 二 ) 受通知人如未能出席者, 得填具代理人委任書由代理人出席 30
五 缺席聽證之處理 : 如當事人缺席聽證, 亦未委任代理人出席, 視為放棄於聽證中以言詞陳述意見之權利 ; 本府就聽證期日後始提出之意見, 將請實施者登載於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並提請審議會參考, 原則上不再辦理聽證 六 聽證程序進行時,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禁止吸煙或飲食, 並將行動電話關閉或調整為靜音 ( 二 ) 對於發言者之意見陳述應避免鼓掌或鼓譟 ( 三 ) 他人發言時不得干擾或提出質疑 ( 四 ) 發言時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 不得為人身攻擊 ( 五 ) 新聞媒體記者得於記者席列席聽證, 並得於指定區域錄音 錄影或照相 但應於聽證開始後十分鐘內完成器材架設, 聽證程序進行中, 不得從事採訪 七 聽證紀錄將於聽證召開二週後上網供民眾閱覽 ( 本市都市更新處網址,http://www.uro.taipei.gov.tw) 八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大安區通化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不含附件 ) 6 刊登新聞紙 3 日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31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531900800 號 主 旨 : 公告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中 正區南海段五小段 68-1 地號等 26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 變換計畫案 聽證訂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辦理 依 據 :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 1, 並參照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 證程序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期間及地點 : ( 一 ) 公告日期 : 自民國 105 年 10 月 22 日起, 至 105 年 11 月 10 日止, 公告 20 日 ( 二 ) 公告地點 :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 臺北市中正區龍光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 聽證機關 期日及場所 : ( 一 ) 聽證機關 : 臺北市政府 ( 二 ) 聽證期日 :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 星期五 ) 下午 2 時 30 分 ( 三 ) 聽證場所 : 本市非政府組織 (NGO) 會館演講室 ( 臺北市中正區青島東路 8 號 ) 三 聽證程序 : ( 一 ) 簽到 核對身分證件或委任書及登記發言 ( 二 ) 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 並宣布發言順序 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32
( 三 ) 案件辦理情形之報告 ( 四 ) 陳述意見 ( 五 ) 詢問及答復 ( 六 ) 主持人宣布終結聽證 四 當事人之權利 : ( 一 ) 當事人於聽證時, 得陳述意見 提出證據, 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本府指定之人員 證人 鑑定人 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 二 ) 受通知人如未能出席者, 得填具代理人委任書由代理人出席 五 缺席聽證之處理 : 如當事人缺席聽證, 亦未委任代理人出席, 視為放棄於聽證中以言詞陳述意見之權利 ; 本府就聽證期日後始提出之意見, 將請實施者登載於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並提請審議會參考, 原則上不再辦理聽證 六 聽證程序進行時, 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禁止吸煙或飲食, 並將行動電話關閉或調整為靜音 ( 二 ) 對於發言者之意見陳述應避免鼓掌或鼓譟 ( 三 ) 他人發言時不得干擾或提出質疑 ( 四 ) 發言時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 不得為人身攻擊 ( 五 ) 新聞媒體記者得於記者席列席聽證, 並得於指定區域錄音 錄影或照相 但應於聽證開始後十分鐘內完成器材架設, 聽證程序進行中, 不得從事採訪 七 聽證紀錄將於聽證召開二週後上網供民眾閱覽 ( 本市都市更新處網址,http://www.uro.taipei.gov.tw) 33
八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中正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中正區龍光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不含附件 ) 6 刊登新聞紙 3 日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531922900 號 主 旨 : 公告德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變更 ( 第二次 ) 臺 北市中山區吉林段五小段 185 地號等 2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 權利變換計畫案 聽證訂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辦理 依 據 :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 1, 並參照內政部辦理都市更新聽 證程序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期間及地點 : ( 一 ) 公告日期 : 自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起, 至 105 年 11 月 7 日止, 公告 20 日 ( 二 ) 公告地點 :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臺北市中山區公 34
所 臺北市中山區中原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 聽證機關 期日及場所 : ( 一 ) 聽證機關 : 臺北市政府 ( 二 ) 聽證期日 : 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 星期三 ) 上午 10 時 0 分 ( 三 ) 聽證場所 : 本市中山區中山區民活動中心 D 教室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59 巷 21 號 2 樓 ) 三 聽證程序 : ( 一 ) 簽到 核對身分證件或委任書及登記發言 ( 二 ) 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 並宣布發言順序 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 三 ) 案件辦理情形之報告 ( 四 ) 陳述意見 ( 五 ) 詢問及答復 ( 六 ) 主持人宣布終結聽證 四 當事人之權利 : ( 一 ) 當事人於聽證時, 得陳述意見 提出證據, 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本府指定之人員 證人 鑑定人 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 二 ) 受通知人如未能出席者, 得填具代理人委任書由代理人出席 五 缺席聽證之處理 : 如當事人缺席聽證, 亦未委任代理人出席, 視為放棄於聽證中以言詞陳述意見之權利 ; 本府就聽證期日後始提出之意見, 將請實施者登載於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並提請審議會參考, 原則上不再辦理聽證 六 聽證程序進行時, 應遵守下列規定 : 35
( 一 ) 禁止吸煙或飲食, 並將行動電話關閉或調整為靜音 ( 二 ) 對於發言者之意見陳述應避免鼓掌或鼓譟 ( 三 ) 他人發言時不得干擾或提出質疑 ( 四 ) 發言時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 不得為人身攻擊 ( 五 ) 新聞媒體記者得於記者席列席聽證, 並得於指定區域錄音 錄影或照相 但應於聽證開始後十分鐘內完成器材架設, 聽證程序進行中, 不得從事採訪 七 聽證紀錄將於聽證召開二週後上網供民眾閱覽 ( 本市都市更新處網址,http://www.uro.taipei.gov.tw) 八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中山區中原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不含附件 ) 6 刊登新聞紙 3 日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531768000 號 主 旨 : 公告公開展覽璞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 36
市中山區正義段二小段 315 地號等 9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 書圖, 並訂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 日舉辦本案公聽會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開展覽期間及地點 : ( 一 ) 展覽日期 : 自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起, 至 105 年 11 月 17 日止, 公開展覽 30 日 ( 二 ) 展覽地點 :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 臺北市中山區正義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 公聽會舉辦日期及地點 : ( 一 ) 公聽會日期 : 民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 星期四 ) 下午 4 時 0 分 ( 二 ) 公聽會地點 : 本市中山區康樂 (A) 區民活動中心 (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一段 35 號 2 樓 ) ( 三 ) 上述時間與地點已於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頁周知 (http://www. uro.taipei.gov.tw) 三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中山區正義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不含附件 ) 6 刊登新聞紙 3 日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37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531609600 號 主 旨 : 公告公開展覽壕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 市內湖區康寧段二小段 242 地號等 8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 書圖, 並訂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舉辦本案公聽會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 29 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 公告事項 : 一 公開展覽期間及地點 : ( 一 ) 展覽日期 : 自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起, 至 105 年 11 月 17 日止, 公開展覽 30 日 ( 二 ) 展覽地點 :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臺北市內湖區公所 臺北市內湖區金龍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 公聽會舉辦日期及地點 : ( 一 ) 公聽會日期 : 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 星期三 ) 下午 3 時 0 分 ( 二 ) 公聽會地點 : 本市內湖區湖濱區民活動中心 (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 2 段 346 號 ) ( 三 ) 上述時間與地點已於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頁周知 (http://www. uro.taipei.gov.tw) 三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不含附件, 計畫書圖置於市政大樓一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提供閱覽 )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內湖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內湖區金龍里辦公 38
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 不含附件 ) 6 刊登新聞紙 3 日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532096800 號 主 旨 : 有關六福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中 山區長春段三小段 282 地號等 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 變更本府 105 年 10 月 6 日府都新字第 10530439400 號公告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查旨揭公告之主旨 : 公告公開展覽六福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中山區長春段三小段 282 地號等 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 書圖, 並訂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舉辦本案公聽會 變更為 公告公開展覽六福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 擬訂臺北市中山區長春段三小段 282 地號等 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 書圖, 並訂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8 日舉辦本案公聽會 二 另 公告事項 : 二 公聽會舉辦日期及地點 :( 一 ) 公聽會日期 : 民 39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 星期二 ) 下午 2 時 30 分 ( 二 ) 公聽會地點 : 本市中山區興亞區民活動中心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26 巷 18 號 ) 變更為 公告事項: 二 公聽會舉辦日期及地點 :( 一 ) 公聽會日期 : 民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2 時 30 分 ( 二 ) 公聽會地點 : 本市中山區興亞區民活動中心 (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26 巷 18 號 ) 三 其餘規定仍依本府 105 年 10 月 6 日府都新字第 10530439400 號公告內容辦理 四 張貼處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2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3 臺北市中山區公所公告欄 4 臺北市中山區中央里辦公處公告欄 5 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6 刊登新聞紙 3 日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社婦幼字第 10545095400 號 主 依 旨 : 公開徵求委託辦理 106 至 107 年度托育人員專業訓練單位 據 : 衛生福利部 103 年 1 月 17 日部授家字第 1030850001 號令修正發布 公告事項 : 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40
一 本訓練課程委託辦理相關事宜詳參訓練計畫及審查須知, 上開資料可至本局網站 (http://www.dosw.taipei.gov.tw)/ 嬰幼兒照顧服務 / 托育專業人員相關訓練公告項下下載 二 自刊登公告日次日起算 14 日為收件期間 ( 郵戳為憑 ), 逾期恕不受理 局長許立民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6 至 107 年度委託辦理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計畫 105.09 壹 法令依據 : 依衛生福利部 103 年 1 月 17 日部授家字第 1030850001 號令修正發布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貳 目的 : 培養有志從事托育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能, 增強嬰幼兒照護之實務能力, 落實以嬰幼兒利益為優先的教保理念, 提升國家整體嬰幼兒托育品質 參 主辦單位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肆 申請資格 : 一 設有幼兒保育 幼兒教育及護理相關學系所之高中 ( 職 ) 以上學校 二 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 本局核定後經專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者 伍 實施日期 : 自簽約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陸 委託服務事項 : 托育人員專業訓練 一 訓練對象 : 年滿 20 歲 以設籍本市市民優先, 另控留 15% 名額予設籍 41
外縣市民眾參訓, 開課前 2 週未額滿, 得以開放設籍外縣市民眾參訓 ( 一 ) 修習結訓後擬報考 保母人員 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者 ( 二 ) 修習結訓後擬從事托育人員工作者 ( 三 ) 藉此課程充實嬰幼兒照護知能者 二 訓練內容 : 課程內容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3 年 5 月 19 日社家幼字第 1030600159 號函發布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 辦理, 課程內容含 7 學分, 總計 126 小時 另各班次至少增加 2 小時性別平等課程 三 師資條件 : ( 一 ) 與授課主題相關學院 系 所 學位學程 科之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講師以上資格者 ( 二 ) 與授課主題相關學院 系 所 學位學程 科之大學以上畢業, 且具實務工作經驗 3 年以上者 ( 三 )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 符合本款師資條件者, 授課課程以實習及照顧技巧課程為限 ( 四 ) 性別平等課程應由 行政院性別主流化人才資料庫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資料庫 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庫 及 臺北市性別人才資料庫 之講師講授 四 訓練地點及開班人數限制 : ( 一 ) 以臺北市場地為限 訓練場地應取得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消防安全檢查申報合格證明, 且足以容納受訓人數 術科應具備嬰幼兒生活照顧 ( 清潔 調製 安全醫護 遊戲 ) 之模 42
擬實習器材 ( 二 ) 每年開辦 3 班為原則, 可評估受訓需求再增開班 ( 三 ) 每班以 50 人參訓為原則, 最低 20 人, 至多不超過 55 人 五 受委託單位應執行事項 : ( 一 ) 招生審核 : 辦理招生說明會 ( 應含課程內容 出缺席 收退費 成績考核等相關規定 ) 參訓學員之報名審核作業, 審核不合格者, 不得參訓 如資格審查不實, 致參訓學員無法結業者, 由受委託單位自行負責,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退還全額費用 ( 二 ) 課程設計 : 參照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 中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 126 小時規劃辦理 另各班次至少增加 2 小時性別平等課程 ( 三 ) 考核及測驗 : 於結訓時對於參訓學員出席情形完成考核, 學習態度認真並通過結訓測驗始予以核發結業證書 於受訓期間應執行參訓學員之身分確認及出勤考核, 並接受本局不定期之稽查 ( 四 ) 善盡參訓學員權利維護事項, 如 : 申訴處理及權利義務關係等 ( 五 ) 建立參訓學員資料檔案並送本局統一建檔 ( 六 ) 結訓後 1 週內, 應提出結訓成果報告, 內容須包含參訓學員結訓名冊 出席情形及考核成績 經費支用情形 學員滿意度調查 檢討評估結果 學員習作照片等相關資料, 函送本局核備並由本局統一發給空白結業證書及證書字號後, 依規定格式列 43
印再送本局驗印 ( 七 ) 結訓後 6 個月內應陳報參訓學員考取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證照及執業登記情形 六 成績考核及管控 : ( 一 )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 第 7 點規定, 參訓學員出席率應同時符合 : 1. 該專業訓練課程名稱 ( 單科 ) 出席率達三分之二以上 2. 該專業訓練課程 ( 總時數 ) 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始得參加成績考核 ( 二 ) 測驗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標準, 不及格不得要求重新測驗 七 結業證明 : ( 一 ) 訓練期滿且經考核及格者, 受委託單位 1 週內將相關資料送本局核備, 本局於證書用印後, 受委託單位應辦理結業證書轉發 ( 二 ) 訓練期間請他人代替上課或代簽到退經查證屬實者, 取消結業資格, 亦不得要求退費 八 其他 : ( 一 ) 訓練執行期間, 受委託單位如欲變更師資或調整授課內容, 依事實提出具體理由函報本局同意, 始得變更訓練計畫內容 ( 二 ) 已核定開辦之班次, 如因招訓人數不足或其他需要, 受委託單位應函報本局同意後申請延期開訓, 惟以 2 次為限, 每次不得超過 14 日, 合計不得超過 28 天 但因本局業務考量調整者, 不在此限 44
( 三 ) 受委託單位如經延期而仍招訓不足時, 應以書面敘明原因徵得本局同意後, 得予延期或取消, 受委託單位毋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參訓學員若無法配合延期之上課時間, 則受委託單位應無條件全額退費 ( 四 ) 受委託單位如欲增開班級, 應由本局考量課程辦理及執行成效, 於開放報名 1 個月前函報本局, 經書面同意後, 始得增班 柒 經費來源 : 由受委託單位向參訓學員收取, 每人至多收費新臺幣 8,000 元 辦訓單位不得收取保證金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 捌 繳交審查文件 : 於公告期限內提具訓練計畫書及相關資格文件, 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交方式將應備文件乙式 7 份, 函送本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一 資格文件 : ( 一 ) 立案資料 ( 含組織章程 團體需附法人登記證書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 ( 二 ) 申請單位簡介 二 計畫書 :( 應載明下列事項, 並以 A4 紙張單面繕打, 雙面列印, 格式為直式橫書, 內容至多 30 頁 ) ( 一 ) 訓練單位名稱 ( 全銜 ) ( 二 ) 訓練名稱 ( 三 ) 訓練宗旨與目標 ( 四 ) 行政人力說明 ( 組織結構 人力配置 職稱 職務內容及其他可配合服務之相關人力資源 ) 45
( 五 ) 最近 3 年之服務內容及績效說明, 包含歷年參訓學員考取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證照及執業登記情形 ( 如有受理政府委託事項請說明 ) ( 六 ) 訓練對象 資格 人數 課程內容 時間 ( 開課班數 開課日期 開課時段 課程內容規劃 課程表 ) ( 七 ) 訓練地點 ( 公安及消安檢查結果報告影本 學術科場地說明 術科場地設備明細 ) ( 八 ) 授課師資 ( 師資學經歷證明文件及教授課程 ) ( 九 ) 訓練費用之說明 ( 包括講師鐘點費 場地管理費 行政管理費 文具書籍 雜支等 ) ( 十 ) 訓練對象權利維護事項 ( 包括申訴處理 收退費標準 請假規定 ) ( 十一 ) 計畫可行性及執行能力 ( 十二 ) 預期效益 ( 十三 ) 承辦人及聯絡人姓名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E-Mail) 玖 審查流程 : 詳見審查須知 壹拾 截止收件日期 : 計畫公告日次日起算 14 日 ( 郵戳為憑 ) 壹拾壹 本計畫未盡事宜, 本局得隨時補充並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壹拾貳 本計畫奉核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6 至 107 年度委託辦理 托育人員專業訓練審查須知 壹 本局為公開徵選高中 ( 職 ) 以上學校及團體辦理 106 至 107 年度托育人員 46
專業訓練, 特訂定本須知 貳 主辦單位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參 辦理單位 : 一 設有幼兒保育 幼兒教育 護理相關學系所之高中 ( 職 ) 以上學校 二 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 本局核定後經專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者 肆 實施日期 : 自簽約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伍 訓練相關內容 : 一 訓練對象 : 年滿 20 歲 以設籍本市市民優先, 另控留 15% 名額予設籍外縣市民眾參訓, 開課前 2 週未額滿, 得以開放設籍外縣市民眾參訓 ( 一 ) 修習結訓後擬報考 保母人員 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者 ( 二 ) 修習結訓後擬從事托育人員工作者 ( 三 ) 藉此課程充實嬰幼兒照護知能者 二 訓練內容 : 課程內容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3 年 5 月 19 日社家幼字第 1030600159 號函發布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 辦理, 課程內容含 7 學分, 總計 126 小時 另各班次至少增加 2 小時性別平等課程 三 師資條件 : ( 一 ) 與授課主題相關學院 系 所 學位學程 科之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講師以上資格者 ( 二 ) 與授課主題相關學院 系 所 學位學程 科之大學以上畢業, 且具實務工作經驗 3 年以上者 47
( 三 )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 符合本款師資條件者, 授課課程以實習及照顧技巧課程為限 ( 四 ) 性別平等課程應由 行政院性別主流化人才資料庫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資料庫 臺北市政府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庫 及 臺北市性別人才資料庫 之講師講授 四 訓練地點及開班人數限制 : ( 一 ) 以臺北市場地為限 訓練場地應取得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消防安全檢查申報合格證明, 且足以容納受訓人數 術科應具備嬰幼兒生活照顧 ( 清潔 調製 安全醫護 遊戲 ) 之模擬實習器材 ( 二 ) 每年開辦 3 班為原則, 可評估受訓需求再增開班 ( 三 ) 每班以 50 人參訓為原則, 最低 20 人, 至多不超過 55 人 五 受委託單位應執行事項 : ( 一 ) 招生審核 : 辦理招生說明會 ( 應含課程內容 出缺席 收退費 成績考核等相關規定 ) 參訓學員之報名審核作業, 審核不合格者, 不得參訓 如資格審查不實, 致參訓學員無法結業者, 由受委託單位自行負責,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退還全額費用 ( 二 ) 課程設計 : 參照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 中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 126 小時規劃辦理 另各班次至少增加 2 小時性別平等課程 ( 三 ) 考核及測驗 : 於結訓時對於參訓學員出席情形完成考核, 學習態度認真並通過結訓測驗始予以核發結業證書 於受訓期間應 48
執行參訓學員之身分確認及出勤考核, 並接受本局不定期之稽查 ( 四 ) 善盡參訓學員權利維護事項, 如 : 申訴處理及權利義務關係等 ( 五 ) 建立參訓學員資料檔案並送本局統一建檔 ( 六 ) 結訓後 1 週內, 應提出結訓成果報告, 內容須包含參訓學員結訓名冊 出席情形及考核成績 經費支用情形 學員滿意度調查 檢討評估結果 學員習作照片等相關資料, 函送本局核備並由本局統一發給空白結業證書及證書字號後, 依規定格式列印再送本局驗印 ( 七 ) 結訓後 6 個月內應陳報參訓學員考取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證照及執業登記情形 六 成績考核及管控 : ( 一 )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 第 7 點規定, 參訓學員出席率應同時符合 : 1. 該專業訓練課程名稱 ( 單科 ) 出席率達三分之二以上 2. 該專業訓練課程 ( 總時數 ) 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始得參加成績考核 ( 二 ) 測驗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標準, 不及格不得要求重新測驗 七 結業證明 : ( 一 ) 訓練期滿且經考核及格者, 受委託單位 1 週內將相關資料送本局核備, 本局於證書用印後, 受委託單位應辦理結業證書轉發 49
( 二 ) 訓練期間請他人代替上課或代簽到退經查證屬實者, 取消結業資格, 亦不得要求退費 陸 經費來源 : 由受委託單位向參訓學員收取, 每人至多收費新臺幣 8,000 元 辦訓單位不得收取保證金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 柒 繳交審查文件 : 於公告期限內提具訓練計畫書及相關資格文件, 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交方式將應備文件乙式 7 份, 函送本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一 資格文件 : ( 一 ) 立案資料 ( 含組織章程 團體需附法人登記證書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 ( 二 ) 申請單位簡介 二 計畫書 :( 應載明下列事項, 並以 A4 紙張單面繕打, 雙面列印, 格式為直式橫書, 內容至多 30 頁 ) ( 三 ) 訓練單位名稱 ( 全銜 ) ( 四 ) 訓練名稱 ( 五 ) 訓練宗旨與目標 ( 六 ) 行政人力說明 ( 組織結構 人力配置 職稱 職務內容及其他可配合服務之相關人力資源 ) ( 七 ) 最近 3 年之服務內容及績效說明, 包含歷年參訓學員考取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證照及執業登記情形 ( 如有受理政府委託事項請說明 ) ( 八 ) 訓練對象 資格 人數 課程內容 時間 ( 開課班數 開課日期 開課時段 課程內容規劃 課程表 ) 50
( 九 ) 訓練地點 ( 公安及消安檢查結果報告影本 學術科場地說明 術科場地設備明細 ) ( 十 ) 授課師資 ( 師資學經歷證明文件及教授課程 ) ( 十一 ) 訓練費用之說明 ( 包括講師鐘點費 場地管理費 行政管理費 文具書籍 雜支等 ) ( 十二 ) 訓練對象權利維護事項 ( 包括申訴處理 收退費標準 請假規定 ) ( 十三 ) 計畫可行性及執行能力 ( 十四 ) 預期效益 ( 十五 ) 承辦人及聯絡人姓名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E-Mail) 捌 審查作業程序 : 一 成立審查小組及審查委員會 : 由業務科成立審查小組, 審查小組就申請單位之計畫擬具評比報告, 提報審查委員會 審查委員會由本局指派 1 名人員擔任召集人,1 名擔任副召集人, 與具有本案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 學者等 3 人組成 二 上網公告 : 公告計畫格式等審查須知, 公告時間為 14 天 三 召開審查會議 : 由審查委員會審核申請單位之計畫書, 並由參加審查單位各簡報 10 分鐘, 經審查後分數達 80 分以上始符合資格 四 審查基準 : ( 一 ) 申請單位之運作能力 (20%) - 行政人力說明 ( 組織結構 人力配置 )(10%) - 最近 3 年之服務內容及績效說明 (10%) ( 二 ) 訓練計畫之完整性 (65%) 51
- 訓練對象 資格 人數 課程內容及時間 (15%) - 師資素質 ( 學經歷與授課相關知能 )(20%) - 學術科場地及術科設備 (15%) - 經費運用之說明 (10%) - 訓練對象權利維護事項 (5%) ( 三 ) 訓練計畫可行性及執行能力 (15%) 經審核合於規定者, 於簽報核定後, 通知申請單位 ; 凡不符規定者, 亦敘明具體事由, 通知申請之單位 五 簽約入選之機構於通知後 14 日內完成簽約手續, 逾期視同放棄 六 履約管理 : 詳參契約書 玖 截止收件日期 : 計畫公告日次日起算 14 日 ( 郵戳為憑 ) 壹拾 其他未盡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本局得隨時補充並於社會局網站公告之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 府社助字第 10543414000 號 主 旨 : 公告本市 106 年度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審核標 準 依據 : 一 國民年金法第 12 條第 2 款 二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及第 14 條 52
公告事項 :106 年度之審核標準定為, 符合國民年金法第 12 條第 2 款第 1 目標準為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未超過 20,421 元 ; 符合國民年金法第 12 條第 2 款第 2 目為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超過 20,421 元未超過 30,631 元 市長柯文哲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函 地址 :11086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 300 號 6 樓承辦人 : 劉家華電話 :02-27590666#6324 電子信箱 :pma000128@mail.taipei.gov. tw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發文字號 : 北市交授停字第 10534718900 號 主 旨 : 檢送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轄管本市松山區撫遠街 255 巷 ( 撫遠街至 塔悠路 ) 路邊一般小型車停車格 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及裝卸貨停車格, 自 105 年 11 月 1 日 ( 星期二 ) 上午 9 時起納入收費之公告 (105 年 10 月 12 日北市停營字第 10534718800 號公告 ), 惠請協助公告周知, 請查照 正 本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臺北市松山區公所 副本 : 臺北市松山區新益里辦公處 ( 含附件 ) 53
局長張哲揚 停車管理工程處處長張滋容決行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停營字第 10534718800 號 主 旨 : 公告本市松山區撫遠街 255 巷 ( 撫遠街至塔悠路 ) 路邊停車格, 自 105 年 11 月 1 日 ( 星期二 ) 上午 9 時起納入收費管理 依據 : 一 停車場法第 13 條 第 31 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 4 條 第 5 條 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 公告事項 : 一 收費路段 : 松山區撫遠街 255 巷 ( 撫遠街至塔悠路 ) 一般小型車停車格位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及裝卸貨停車格位 二 收費標準及方式 : 一般小型車採丁種計次費率計費, 每次新臺幣 50 元 ( 每日零時為計費基準點, 凡跨越每日零時停車者, 累計收費 ); 裝卸貨停車格位採戊種計次費率, 每次新臺幣 30 元, 限停 20 分鐘 ( 得付費延長 1 次停放 ) 三 收費時間 : 一般小型車停車格為星期一至星期五 ( 上午 9 時至下午 17 時 ); 裝卸貨停車格依現場公告牌面所示 四 實施日期 :105 年 11 月 1 日 ( 星期二 ) 上午 9 時起 54
五 停放之車輛, 離去時如未見補繳費通知單, 請主動查詢 ; 未能查詢繳費者, 請至遲於 8 日曆天內處理 逾期未依規定繳費者, 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書面通知於 7 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 逾期再不繳納者, 將處新臺幣 300 元罰鍰並追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用 六 查詢電話 :27269600; 網址 :www.pma.gov.taipei 處長張滋容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函 地址 :11086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 300 號 6 樓承辦人 : 劉家華電話 :02-27590666#6324 電子信箱 :pma000128@mail.taipei.gov. tw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發文字號 : 北市交授停字第 10534719300 號 主 旨 : 檢送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轄管本市大安區八德路 2 段 10 巷 ( 八德路 2 段至建國南路 1 段 ) 路邊一般小型車停車格 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及裝卸貨停車格, 自 105 年 11 月 1 日 ( 星期二 ) 上午 9 時起納入收費之公告 (105 年 10 月 12 日北市停營字第 10534719200 號公告 ), 惠請協助公告周知, 請查照 正 本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55
副本 : 臺北市大安區民輝里辦公處 ( 含附件 ) 局長張哲揚 停車管理工程處處長張滋容決行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停營字第 10534719200 號 主 旨 : 公告本市大安區八德路 2 段 10 巷 ( 八德路 2 段至建國南路 1 段 ) 路 邊停車格, 自 105 年 11 月 1 日 ( 星期二 ) 上午 9 時起納入收費管理 依據 : 一 停車場法第 13 條 第 31 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 4 條 第 5 條 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 公告事項 : 一 收費路段 : 大安區八德路 2 段 10 巷 ( 八德路 2 段至建國南路 1 段 ) 一般小型車停車格位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及裝卸貨停車格位 二 收費標準及方式 : 一般小型車停車格採丁種計時費率, 每小時新臺幣 30 元 ( 另為提升停車轉換率, 停車計費單位採半小時計算 ); 裝 56
卸貨停車格位採戊種計次費率, 每次新臺幣 30 元, 限停 20 分鐘 ( 得付費延長 1 次停放 ) 三 收費時間 : 一般小型車停車格為星期一至星期五 ( 上午 9 時至下午 17 時 ); 裝卸貨停車格依現場公告牌面所示 四 實施日期 :105 年 11 月 1 日 ( 星期二 ) 上午 9 時起 五 停放之車輛, 離去時如未見補繳費通知單, 請主動查詢 ; 未能查詢繳費者, 請至遲於 8 日曆天內處理 逾期未依規定繳費者, 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書面通知於 7 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 逾期再不繳納者, 將處新臺幣 300 元罰鍰並追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用 六 查詢電話 :27269600; 網址 :www.pma.gov.taipei 處長張滋容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函 地址 :11086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 300 號 6 樓承辦人 : 劉家華電話 :02-27590666#6324 電子信箱 :pma000128@mail.taipei.gov. tw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發文字號 : 北市交授停字第 10534719500 號 主 旨 : 檢送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轄管本市松山區民族東路 ( 復興北路至民 57
權東路 3 段 ) 路邊一般小型車停車格 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及裝卸貨停車格, 自 105 年 11 月 1 日 ( 星期二 ) 上午 9 時起調整收費費率之公告 (105 年 10 月 11 日北市停營字第 10534719400 號公告 ), 惠請協助公告周知, 請查照 正 本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臺北市松山區公所 副本 : 臺北市松山區民福里辦公處 ( 含附件 ) 局長張哲揚 停車管理工程處處長張滋容決行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停營字第 10534719400 號 主 旨 : 公告本市松山區民族東路 ( 復興北路至民權東路 3 段 ) 路邊停車 格, 自 105 年 11 月 1 日 ( 星期二 ) 上午 9 時起調整收費費率星期一至星期六, 每小時新臺幣 30 元 依據 : 一 停車場法第 13 條 第 31 條暨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自治條例第 4 條 第 5 條 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 公告事項 : 58
一 收費路段 : 松山區民族東路 ( 復興北路至民權東路 3 段 ) 一般小型車停車格位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及裝卸貨停車格位 二 收費標準及方式 : 一般小型車停車格採丁種計時費率, 每小時新臺幣 30 元 ( 另為提升停車轉換率, 停車計費單位採半小時計算 ); 裝卸貨停車格位採戊種計次費率, 每次新臺幣 30 元, 限停 20 分鐘 ( 得付費延長 1 次停放 ) 三 收費時間 : 一般小型車停車格為星期一至星期六 ( 上午 9 時至下午 17 時 ); 裝卸貨停車格依現場公告牌面所示 四 實施日期 :105 年 11 月 1 日 ( 星期二 ) 上午 9 時起 五 停放之車輛, 離去時如未見補繳費通知單, 請主動查詢 ; 未能查詢繳費者, 請至遲於 8 日曆天內處理 逾期未依規定繳費者, 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書面通知於 7 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 逾期再不繳納者, 將處新臺幣 300 元罰鍰並追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用 六 查詢電話 :27269600; 網址 :www.pma.gov.taipei 處長張滋容 臺北市政府函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承辦人 : 莊雅雯電話 :02-27287411 傳真 :02-27202068 59
電子信箱 :oa-0915@mail.taipei.gov.tw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 府授地價字第 10532705200 號 主 旨 : 不動產估價師王儷娟小姐申請開業 ( 事務所名稱 : 大林不動產估價 師事務所 事務所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 198 巷 30 弄 12 號 2 樓 ) 登記乙案, 經核尚無不符, 並經本府發給 (105) 北市估字第 000233 號開業證書 ( 印製編號 000658) 在案, 敬請備查 說明 : 一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7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辦理 二 副本抄送社團法人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及本府秘書處 正 副 本 : 內政部 本 : 社團法人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中華郵政臺字第 2371 號執照登記為新聞紙類郵撥訂戶依照臺北市審計處 (62) 北審建二字第 626259 號函准以郵局收據辦理報銷統一編號 2005600017 單行本全年 2,400 元郵撥儲金帳號 :0014479-7 郵撥帳戶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洽詢電話 :1999 轉 6132 ~ 3 ( 外縣市 02-27256132 ~ 3) 網址 :http://gazette.taipei/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