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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 建 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 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 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

程质量 第二章 :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材料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 设计 施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坚持先勘察 后 设计 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 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没有幻灯片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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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 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 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 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

Microsoft Word - BG06AC doc

第九条法律 行政法规对水运建设市场主体的资质作出规定的, 水运建设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具备规定的资质要求 从业单位在水运建设经营活动中, 不得出借或者转让其资质证书, 不得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 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第十条水运建设项目单位具备以下能力要求的, 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 ( 一 )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 延期以两次为限, 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 并

甬水建201566号不良行为等级认定标准表.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 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

2Z 施工管理 知识点及其重要程度 第一节施工方的项目管理 ( 重点 ) 第一章施工管理 ( 重点 ) 第二节施工管理的组织 ( 重点 ) 第三节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编制方法 ( 重点 ) 第四节目标的动态控制 ( 重点 ) 第五节施工方项目经理的任务和责任 ( 常考点 ) 第六节施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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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 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

裁量基准 中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部分 序号 行为类别 企业综合管理 职权编号 C6004 C000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一条 处罚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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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 职权事项表(保留)

勘察企业、设计企业信用评定管理细则.doc

河南省审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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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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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通信 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 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

按照 刑法 第 137 条的规定,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以发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为前提 那么何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则是认定本罪的关键 一般认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主要是指,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 由于未达到国家规定或建设工程合同目的的质量标准, 而导致工程成果 ( 包括建筑物 构筑物和建设成果等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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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 ( 二 ) 拟拆除建筑物 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 ( 三 )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 ( 四 ) 堆放 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 设计 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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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93 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已经 2003 年 11 月 12 日国务院第 28 次 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 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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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责令假冒授权品种人停止假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2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假冒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第五 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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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上 册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1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12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报送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14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 16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 (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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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三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 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 作为不可竞争费, 不参与竞标 四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向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 准确 齐全的原始资料, 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及时将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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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审核上报稿)

B. 未经注册的 C. 未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的 D. 未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答案 :B 解析 : 本题主要考查建造师执业的资格和基本条件 建造师经注册后, 才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取得建造师执业费格, 未经注册的, 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 ; 根据 2011 年 4 月 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0 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的决定 修正) 第十三条 :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 勘察单位

职责 ; ( 一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 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 协调 监督 理 ; ( 二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 ( 三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 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 ( 四 ) 建立

浙交(下行)

( 二 ) 建设地址 ; ( 三 ) 投资规模 ; ( 四 ) 资金来源 ; ( 五 ) 当年投资额 ; ( 六 ) 工程规模 ; ( 七 ) 开工 竣工日期 ; ( 八 ) 发包方式 ; ( 九 ) 工程筹建情况 建设工程报建表由市建委统一印制 第六条 ( 发包方基本条件 ) 进行建设工程发包的建

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建立政府 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6 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10 年 11 月 3 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 一 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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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doc

第三条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册和执业,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 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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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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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地铁应急抢险大队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诚实守信 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中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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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禁止分割 封锁 垄断建筑市场 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公正廉洁 秉公执法, 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 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国家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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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 ( 一 ) 监督国家有关航道建设工作方针 政策和法律 法规 规章 技术标准的执行 ; ( 二 ) 监督航道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实施 ; ( 三 ) 监督航道建设市场秩序 ; ( 四 ) 监督航道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 ( 五 ) 监督航道建设资金的使用 ; ( 六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 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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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 不得有欺骗 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 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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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对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对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或伪造 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 年 11 月 1 日主席令第 91 号,2011 年 4 月 22 日修订 ) 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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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规律随意干预工期调整 确需调整工期的, 必须经过充分论证, 并采取相应措施, 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 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二 充分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是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基础环节 要充分做好规划 可行性研究 初步设计 招标投标 征地拆迁等各阶段的准备工作, 为有效预防安全质量

Transcription:

附件 2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节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1 号修正 )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筑材料 建筑物配件 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 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 采取劳站 巡视和平检验等到形式, 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勘察 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吊销资质证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勘察费 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勘察费 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五十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

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 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的 ;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严重事故的, 责令停止执业 1 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5 年以内不予注册 ; 情节特别恶劣的, 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筑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 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其他行政处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吊销资质证书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建设 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 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 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14 号 ) 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 法人管理 社会监理 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

对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 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 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筑材料 建筑物配件 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 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 采取劳站 巡视和平检验等到形式, 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勘察 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吊销资质证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勘察费 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勘察费 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五十以下的罚款 ;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的 ;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 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6 号 )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 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 采用旁站 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 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 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 交通部令 2005 年第 4 号 )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 ( 一 ) 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 取得上岗资格 ; ( 二 ) 监督检查建设 勘察 设计单位 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 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以及各单

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 ( 三 ) 监督检查勘察 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 ( 四 ) 监督检查施工 监理和设备 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监理和供应设备 材料 ; ( 五 ) 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 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 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 ; ( 六 ) 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 试验方法是否规范, 试验数据是否准确, 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七 ) 监督检查材料采购 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 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 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 ; ( 八 ) 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 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 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 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 ( 九 ) 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第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 )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 二 )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 三 )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 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 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 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 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质监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对国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鉴定中的检测工作, 交通部可以委托质监机构跨地区选择试验检测机构进行 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