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节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1 号修正 )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79 号 )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 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 施工 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发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 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 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 未经检验和检验产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 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 严格工序管理, 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 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人员对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 健全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 ;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各个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 有关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勘察 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吊销资质证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勘察费 设计费和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察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勘察费 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 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负责返工 修理, 并赔偿并因此造成的损失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 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面积在装修过程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责令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注册建筑师 注册结构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严重事故的, 责令停止执业 1 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吊销执业资
格证书,5 年以内不予注册 ; 情节特别恶劣的, 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筑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其他行政处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七十七条建设 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 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 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 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 是指下列行为 : ( 一 )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
( 二 )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 又未经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 ( 三 )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 四 )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 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 交通部令 2006 年第 6 号 )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 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14 号 ) 第二十九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 法人管理 社会监理 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
对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 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 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 施工工期等义务,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 取消其 2 年至 5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